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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成本法

时间:2022-04-05 01:31:1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股权投资成本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股权投资成本法

第1篇

一、准确把握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下列情况下,企业应运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一是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二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成本法下应关注的重点和难点

(一)准则规定

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计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

(二)对准则规定的理解和运用

对于准则的规定,初始计量比较容易理解,在分派股利时考生在理解上容易出现偏差,往往导致在实际运用中出现错误。

在成本法下,关于现金股利的处理涉及到三个账户,即“应收股利”账户、“投资收益”账户和“长期股权投资”账户。

属于被投资单位在取得本企业投资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如果属于被投资单位在取得本企业投资后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应先确定应记入“应收股利”账户和“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金额,然后根据借贷平衡原理确定应记入“投资收益”账户金额。具体做法是:

1.首先确定“应收股利”账户的金额。当被投资企业宣告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应得部分记入“应收股利”账户。

2.然后确定“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金额。这一步比较复杂。具体分两种情况:

(1)当投资后应收股利的累积数大于投资后应得净利的累积数时,其差额为累积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然后再根据前期已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计算本期应冲减或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

(2)当投资后应收股利的累积数小于或等于投资后应得净利的累积数时,若前期存有尚未恢复的投资成本,则将尚未恢复数额全额恢复,恢复数不能大于原冲减数。

3.最后根据借贷平衡原理确定应记入“投资收益”账户金额。

为便于理解,下文通过一个具体例题来进行说明。

【例题】繁荣公司于2007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1000000元购入昌盛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采用成本法核算。

2007年1月1日购入股份,初始投资成本为1000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昌盛公司1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

(1)2007年的分红情况:

昌盛公司于2007年5月2日宣告分派2006年度的现金股利100000元,昌盛公司2007年实现净利润400000元。

由于2007年5月2日宣告分派的是2006年的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投资持股比例计算的份额应冲减投资成本。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昌盛公司10000

(2)2008年的分红情况:

1)若2008年5月2日昌盛公司宣告分派2007年现金股利500000元,昌盛公司2007年实现净利润400000元.

应收股利=500000×10%=50000元

应收股利累积数=10000+50000=60000元

应得净利累积数=400000×10%=40000元

由于应收股利的累积数大于应得净利的累积数,其差额20000元(60000-40000)为累积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前期已冲减“长期股权投资”金额为10000元,所以本期应继续冲减10000元。根据借贷平衡原理确定应记入“投资收益”账户金额为40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昌盛公司10000

投资收益40000

2)若2008年5月2日昌盛公司宣告分派2007年现金股利350000元,昌盛公司2007年实现净利润400000元:

应收股利=350000×10%=35000元

应收股利累积数=10000+35000=45000元

应得净利累积数=400000×10%=40000元

由于应收股利的累积数大于应得净利的累积数,其差额5000元(45000-40000)为累积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前期已冲减“长期股权投资”金额为10000元,所以本期应恢复5000元。根据借贷平衡原理确定应记入“投资收益”账户的金额为40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35000

长期股权投资——昌盛公司5000

贷:投资收益40000

3)若2008年5月2日昌盛公司宣告分派2007年现金股利300000元:

应收股利=300000×10%=30000元

应收股利累积数=10000+30000=40000元

应得净利累积数=400000×10%=40000元

由于应收股利累积数等于投资后应得净利累积数,所以累积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为0,前期已冲减“长期股权投资”金额为10000元,所以本期应恢复10000元。根据借贷平衡原理确定应记入“投资收益”账户的金额为40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30000

长期股权投资——昌盛公司10000

贷:投资收益40000

4)若2008年5月2日昌盛公司宣告分派2007年现金股利150000元:

应收股利=150000×10%=15000元

应收股利累积数=10000+15000=25000元

应得净利累积数=400000×10%=40000元

因应收股利累积数小于投资后应得净利累积数,所以应将原冲减的投资成本10000元恢复。注意:这里只能恢复投资成本10000元(以原冲减数为限)。根据借贷平衡原理确定应记入“投资收益”账户金额为25000元。

如果盲目地代入书上的公式,就会出现错误,“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发生额=(250000-400000)×10%-10000=-25000元。(注意冲减25000元是错误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15000

长期股权投资——昌盛公司10000

贷:投资收益25000

(3)接(2)中1)2009年的分红情况:

如果2009年5月1日昌盛公司宣告分派2008年现金股利300000元,昌盛公司2008年实现的净利润是500000元,则:

应收股利=300000×10%=30000元

应收股利累积数=10000+50000+30000=90000元

应得净利累积数=400000×10%+500000×10%=90000元

由于应收股利累积数等于应得净利累积数,所以累积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为0,前期已冲减“长期股权投资”金额为20000元,所以本期应恢复20000元。根据借贷平衡原理确定应记入“投资收益”账户金额为50000元。

借:应收股利30000

长期股权投资——昌盛公司20000

贷:投资收益50000

三、正确的学习方法

第2篇

长期股权投资指的是通过股票投资和其他股权投资而取得的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成本法是指按投资成本计价的长期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大多数情况下会按照成本法进行核算。随着会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针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进行了一系列的改动。本文通过分析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找到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针对其在会计中的应用进行分析。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改进完善;应用分析

长期股权投资通常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会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一是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二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下面主要针对成本法的核算的基本程序、成本法的改进、成本法的应用分析三部分进行简单概述。

1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的基本程序

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即为成本法。根据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法核算的基本步骤是:一是在初始投资或者是追加投资的时候,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应该是初始投资的金额或者是追加投资的初始投资的成本;二是当被投资单位宣告要分配的现金股利或者是利润的时候,仅仅是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所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这一部分可以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而超过的部分,要进行收回,作为初始投资的成本来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而且当投资企业投资产生后的累计净利润大于其从被投资单位分回的现金股利的时候,以前年度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应当被转回,并且确认其为当期的投资收益。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要区分投资年度以后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主要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当投资后至上一年末的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的净损益不高于投资后至本年的年末被投资单位累计分配的利润或者现金股利时,是要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公式来进行计算,然后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第二种是当投资后至上一年末的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的净损益大于投资后至本年的年末被投资单位累计分配的利润或者现金股利时,这个时候要在将当年的应收股利作为投资收益的同时,将以前年度分得的现金股利之中的一部分确认为投资的收益,而且要把已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转回。

还有一点需要引起高度重视,投资之后累计分得的利润或者是现金股利要小于确认的投资收益,原冲减的金额要小于转回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

2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中存在的问题

2.1计算量大、工作复杂

长期股权投资,顾名思义,其持有的时间很长,投资后要冲减或者恢复的初始投资金额成本的确定,要先计算出被投资单位一共发放的现金股利以及其累计实现的净损益,所以导致越往后计算的时候工作量越大。而且在计算每年成本的时候要小心谨慎,一定要考虑到以前年度所冲减或者恢复的成本,如果一旦有一环节出错,将会影响以后年度的工作量和出错概率。

2.2公式繁琐、理论离开实际

对于冲减或者恢复“长期股权投资”账面金额的确定,很多特殊情况容易混淆,难以记忆。而且对于投资收益的确认又分为投资的当年要先确认投资收益,而对投资以后的年度要先确认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然后才能确认投资收益,缺乏连贯性。而且理论与实际有时是不协调的,举例来说,新会计准则规定的是,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在账务处理的时候是变动状态,而成本法理论规定的是,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应是一个定值,除了有减值的情况发生的时候。

3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会计核算的改进

3.1简化公式

计算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公式较为繁琐,而用以下简化公式计算出来的结果与准则中规定的会计计算公式计算出来的结果相一致,简化公式如下:

投资企业应享有的投资收益=上一年度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3.2优先考虑投资收益

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法进行核算的时候,取得投资时实际要支付的价款或者价款中的已经宣告但是没有发放的现金股利或者利润的时候,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的时候要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的现金股利或者利润计算。这种方法优先考虑投资收益,并不考虑投资成本。而是要按照应收的股利金额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来确认投资的收益。这种方法又被广泛称为“投资收益法”。

4 总结

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成本法进行核算是很普遍的,但是按照以前的公式计算过于繁琐,难以记忆,稍有不慎就会算错,而且会影响之后的结果,会计信息出错的概率很大。但是经过改进之后,完善的两种计算方法减少了计算步骤,更加简单并且更加方便,不会出现多恢复初始投资成本的现象,也就不会出现多次确认投资收益的问题。更加容易掌握,为会计核算提供了便利。

参考文献:

[1]宋占林,张孝友.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的变化及其影响[J].商业会计,2011,(3):1920

[2]邹彩莲.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转换会计核算浅析[J].考试周刊,2011,(67):235237

[3]戴永君.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下投资收益核算方法的改变分析[J].商业会计,2011,(28):2223

第3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 投资收益

一、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有关规定

旧投资准则规定: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用成

本法核算。2006年2月,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再次进行了修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新准则下,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的初始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在具体处理时,可按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之差额,求得应冲减或转回的初始投资成本,再根据“借贷平相等”原理,确认投资企业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根据“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的关系,分以下三种情况作具体探析:

1.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大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以下简称“情况一”)

按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之差额,求得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等于应收股利与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之差。

2.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小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以下简称“情况二”)

按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与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之差额,求得应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但转回数应以原冲减数为限。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等于应收股利与实际转回的初始投资成本之和。

3.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等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以下简称“情况三”)

此种情况下,既不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也不转回已经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借贷相等原理,投资收益等于应收股利。实例:乙企业2000年7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东方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实际投资成本为25万元。东方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于下年度2月宣告发放现金股利。2000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30万元,2001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20万元;2001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40万元,2002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6万元;2002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35万元,2003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5万元;2003年东方公司亏损5万元,2004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5万元;2004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50万元,2005年2月宣告分派35万元。

(1)2000年7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2500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00

(2)2001年2月东方公司宣告发放2000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200 00 转贴于

贷:长期股权投资50 00

投资收益150 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为20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15万元(30×6÷12),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一。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0.5万元(20-15)×10%,根据借贷平衡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万元(20×10%-0.5)。

2002年2月东方公司宣告发放2001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360 00

长期股权投资40 00

贷:投资收益400 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为36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为40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二。应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0.4万元[(40-36)×10%],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4万元(36×10%+0.4)。

2003年2月东方公司宣告发放2002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350 00

贷:投资收益350 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为35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为35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三。既不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也不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3.5万元(35×10%)。

2004年2月东方公司宣告发放2003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50 00

投资收益50 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 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为50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亏损5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一。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万元[(5+5)×10%],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冲减投资收益为0.5万元(5×10%-1)。

2005年2月C公司宣告发放2004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350 00

长期股权投资110 00

贷:投资收益460 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5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50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二。应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1万元[(50-30)×10%=1.5万元,但转回数不能大于原冲减数1.1万元(0.5-0.44+1)],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4.6万元(35×10%+1.1)。

参考文献

第4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 投资收益

一、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有关规定

旧投资准则规定: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用成

本法核算。2006年2月,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再次进行了修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新准则下,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的初始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在具体处理时,可按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之差额,求得应冲减或转回的初始投资成本,再根据“借贷平相等”原理,确认投资企业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根据“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的关系,分以下三种情况作具体探析:

1.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大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以下简称“情况一”)

按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之差额,求得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等于应收股利与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之差。

2.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小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以下简称“情况二”)

按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与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之差额,求得应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但转回数应以原冲减数为限。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等于应收股利与实际转回的初始投资成本之和。

3.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等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以下简称“情况三”)

此种情况下,既不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也不转回已经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借贷相等原理,投资收益等于应收股利。实例:乙企业2000年7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东方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实际投资成本为25万元。东方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于下年度2月宣告发放现金股利。2000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30万元,2001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20万元;2001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40万元,2002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6万元;2002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35万元,2003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5万元;2003年东方公司亏损5万元,2004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5万元;2004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50万元,2005年2月宣告分派35万元。

(1)2000年7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2500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00

(2)2001年2月东方公司宣告发放2000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200 00

贷:长期股权投资50 00

投资收益150 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为20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15万元(30×6÷12),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一。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0.5万元(20-15)×10%,根据借贷平衡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万元(20×10%-0.5)。

2002年2月东方公司宣告发放2001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360 00

长期股权投资40 00

贷:投资收益400 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为36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为40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二。应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0.4万元[(40-36)×10%],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4万元(36×10%+0.4)。

2003年2月东方公司宣告发放2002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350 00

贷:投资收益350 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为35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为35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三。既不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也不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3.5万元(35×10%)。

2004年2月东方公司宣告发放2003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50 00

投资收益50 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 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为50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亏损5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一。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万元[(5+5)×10%],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冲减投资收益为0.5万元(5×10%-1)。

2005年2月C公司宣告发放2004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350 00

长期股权投资110 00

贷:投资收益460 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5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50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二。应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1万元[(50-30)×10%=1.5万元,但转回数不能大于原冲减数1.1万元(0.5-0.44+1)],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4.6万元(35×10%+1.1)。

参考文献:

第5篇

一、成本法转权益法概述

(一)成本法及其适用范围 成本法是指对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也就是说投资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按原始成本入账后,保持原来金额,不随被投资公司经营成果发生增减变动的会计处理方法。成本法适用于两种情况:(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子公司的投资。之所以用成本法除了因为要和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外还考虑到当子公司实现利润,母公司需要相应地确认投资收益。但是,母公司该部分利润并没有相应的实际现金流入支持,从而出现了母公司有利润,而无现金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对这部分投资进行相应的调整。(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适用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处理),主要是指除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之外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权益法及其适用范围 权益法是指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在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的变动对自己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之进行相应调整的方法。对于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企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三)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权益法概述 投资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是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主要取决于其拥有的被投资企业有表决权资本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增加或减少自己的投资,当这种变动达到一定程度时,会使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发生变化,从而出现成本法与权益法相互转换的问题。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情形主要包括:(1)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产生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2)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

二、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追加投资引起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因追加投资而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产生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包括以下内容:(1)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按照权益法的核算要求对成本法下的账务处理进行追溯调整,即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若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多付出的部分属于投资作价体现的商誉,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如果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实质上表现为这笔交易的盈利,应按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2)新增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新取得的股权部分处理与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类似,应比较新增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投资成本如果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的,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同时计人当期营业外收入。需要注意的是,两次投资形成的商誉或计入留存收益(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综合考虑,以确定与整体投资相关的商誉或应计入留存收益(或当期损益)的金额。(3)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当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这部分变动包括两方面:一是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二)因处置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首先,应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其次,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同理: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调整留存收益。最后一步,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份额,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和当期收益;对于被投资单位在此期间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三、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处理方法的问题及其对策

(一)成本法转权益法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是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账面价值 如果存在固定资产等资产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不一样时,权益法中的举例是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当年净损益的变动对自己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之进行相应调整,这里的净损益是按照公允价值调整后的净损益。而在成本法转权益法时根据净损益的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时没有根据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处理方式前后不一致。举例说明这个问题。

[例1]A公司于2009年1月取得B公司30%的股权(对B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投资时,B有一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一致,账面价值300万,公允价值500万,资产尚可使用年限4年,B当年实现利润1000万。A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此例A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其中导致B净资产变动的只有净损益,因为有一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一致,所以按A应享有的份额将账面净损益调整为公允价值下的净损益=[1000-(500-300)/4]×30%=285(万元),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85

贷:投资收益 285

对例1进行修改,使其符合成本法转权益法的情况。

[例2]A公司于2009年1月取得B公司10%的股权(对B不具有重大影响),成本为500万,取得投资时B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6000万,B有一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一致,账面价值300万,公允价值500万,资产尚可使用年限4年,B当年实现利润1000万。2010年1月取得B公司15%的股权支付的价款为1100万,当日B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8000万。取得该部分股权后,A对B的投资转为权益法核算。A按照净

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

A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对于原投资时至新增投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变动分为两部分,按A应享有的份额,净资产总变动=(8000-6000)×10%=200,其中因为净损益导致其变动的部分=1000×10%=100,差额为直接计人权益的利得和损失,这里净损益并未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调整,作调整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一损益调整 200

贷:盈余公积 9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0

笔者认为,此处是会计实务处理需要完善的一个方面,关于这个问题相关教材或者回避,或者按账面价值处理。如果根据重要性原则,净损益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差额不大,对于实务影响不大,可以忽略。但如果两者差额较大,未将净损益调整至公允价值下的净损益,一方面和权益法本身的处理不一致,另一方面也和“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当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的要求不一致。

(二)增资下成本法转权益法和减资下成本法转权益法处理不一致 增资下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当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分为两部分处理: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差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计人“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减资下要求类似,但是所做会计处理却不一致,举例说明这个问题。

[例3]A公司原持有B公司60%的股权,2009年1月将其持有的对B公司20%的股权出售,出售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20000万,原取得60%股权时,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5000万。自取得B长期股权投资后至处置投资前,B公司实现净利润3000万,A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作调整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200

贷:盈余公积 108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20

可以看出,投资企业对长期股权的调整仅限于净损益的变动,即3000×40%=1200(万元),而增资情况下是根据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除了净损益的变动外,还因为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变动的部分。增资和减资两种情况下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的这种差异主要是因为投资满足权益法核算条件的时点不同。增资情况下,权益法核算开始时点为新增投资交易日:原投资部分在追加投资之前显然是不满足权益法核算条件的,全部投资只有在增资后才满足权益法核算条件,所以应以增资时点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算。减资情况下,权益法核算的开始时点为原取得投资日:剩余投资部分在原投资时点便满足权益法核算条件,所以应以原投资时点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算。增资条件下,应以增资时点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算:增资时点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原投资时点公允价值+两时点间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变动+两时点间其他原因导致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减资条件下,应以满足原投资时点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这里的所有者权益变动是指被投资企业已经入账的,投资企业按照权益法需要调整的部分,不包括被投资企业不需要做账的部分,如资产评估增值等。两种处理情况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注重公允价值的变动,实现的净损益是其中的一部分,比较符合权益法核算的本质;后者则只调整了净损益,没有反映公允价值变动的其他方面。

(三)成本法转权益法的改进建议 第一,应该根据重要性原则,将原取得投资后至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损益调整为公允价值下的净损益。例如,将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折旧额和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与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折旧额和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的差额调整被投资单位净利润,以此作为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基础。第二,因处置投资导致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情况,为了更加符合权益法的本质,同时保持增资和减资处理方法的一致性,应当按照原取得投资日至处置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能仅仅对净损益部分进行调整。其所乘的系数用剩余持股比例,因为被处置的部分已经在终止确认时确认了投资收益。

参考文献:

[1]注册会计师协会《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版。

第6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转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一、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区别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是指投资后按初始投资成本确认账面金额,并且在持有期间一股不因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增减而变动投资账面余额的方法;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其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化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顾名思义,成本法重成本、轻权益,权益法重权益、轻成本。成本法主要是为了合理确定投资后将来可能收回的投资成本,仅仅站在投资者本人的立场上,只有当投资者的成本变动时,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而权益法主要是确定投资者投资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的股东权益和责任,始终站在整个集团的立场上,其账面价值始终反映投资者在被投资单位享有的权益,更好地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权责发生制的计量基础。

二、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

根据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比例和控制能力,长期股权投资可以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但现实中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比例或控制力、影响力经常发生变化,随之投资单位的核算方法也随着改变。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增、减资两种情况均可以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第一,因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的,可以将成本法改为权益法。第二,因持股比例下降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力由控制转为重大影响或与其他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可以将成本法改为权益法。

三、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会计核算

(一)增资条件下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

增资条件下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时,可分为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和新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两部分,并综合考虑有关的商誉和形成的留存收益进行会计处理。由于初始投资日至追加投资日之间采取成本法核算,追加投资后改为权益法核算,所以追加投资后要把追加投资前按照成本法进行的处理调整成按权益法进行处理。下面通过实例进行分析说明:

例1、东方公司2008年1月1日取得阳光公司10%的股权,成本为500万元,取得投资时阳光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3500万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东方公司对其采用成本法核算。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2009年1月1日,东方公司又以R8007/元的价格取得阳光公司20%的股权,当日阳光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42507万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取得该部分股权后,按照阳光公司章程规定,东方公司能够派人参与阳光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改为权益法核算。假设东方公司在取得阳光公司20%的股权后至新增投资日,阳光公司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净利润为500万元,未派发过现金股利。另因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公积金增加250万元。东方公司在追加投资时,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分析过程如下:

(一)确定初始投资成本。东方公司初始投资500万元,按10%持股比例拥有份额350万元(3500×10%),出现正商誉150万元。原投资成本大于原取得投资时阳光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二)追加投资成本的确定。东方公司追加投资800万元,按20%持股比例拥有份额(4250×20%)850万元,产生负商誉50万元(800-850l正负商誉综合考虑,出现正商誉100万元(150-50),不需要对东方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

(三)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投资成本和留存收益的确定。该段时间阳光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增加750万元(4250+35001。其中500万元为净损益的增加,应按原持股比例调增留存收益50万元另外250万元为资本公积的变化,按原持股比例应调增资本公积25万元(250×10%)。东方公司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500000

贷:盈余公积50000

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45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25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50000

经过以上处理后,东方公司对阳光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为1375万元(500+800+50+25),与应享有的均份额1275万元(4250×30%)相比,多出的100万元即为综合正商誉。

例2,假设例l中东方公司2008年1月1日初始投资成本为300万元,按10%持股比例拥有份额350万元(3500×10%),出现负商誉50万元。原投资成本小于原取得投资时阳光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应调整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500000

贷:盈余公积50000

利润分配-末分配利润450000

例3,假设例1中东方公司2009年1月1日追加投资时支付的款项为65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追加投资拥有的份额为850万元(4250×20%),产生负商誉200万元(650-850),与初始投资产生的正商誉150万元相抵后,出现50万元的负商誉。对此东方公司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500000

贷:营业外收入500000

涉及损益调整的分录与例1相同。调整后东方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均账面价值为1275万元(500+650+50+25+50),与应享有的均份额1275万元(4250×30%)相等。

(二)减资条件下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

减资条件下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时,首先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投资成本,然后分情况不调整或调整剩余股权的投资成本。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留存收益被投资单位在此期间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账面价值的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4.佳佳公司原持有鑫鑫公司60%的股权,其账面余额为90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2008年1月6日,佳佳公司将其持有的对 鑫鑫公司20%的股权出售给R公司,出售取得价款5400万元,当日鑫鑫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20000万元。佳佳公司原取得对鑫鑫公司60%股权时,鑫鑫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3500万元(假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佳佳公司自取得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后至处置投资前,鑫鑫公司实现净利润5000万元。假设鑫鑫公司一直末进行利润分配。除所实现净损益外,鑫鑫公司未发生其他计入资本公积的交易或事项。

本例中佳佳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在出售20%的股权后,佳佳公司对鑫鑫公司的持股比例为40%,在鑫鑫公司董事会中派有代表,但不能对鑫鑫公司生产经营决策实施控制。

(1)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

借:银行存款54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30000000(90000000×20%÷60%)

投资收益24000000

(2)核算剩余持股比例部分。佳佳公司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6000(9000―3000)万元,与原投资时应享有鑫鑫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13500万元的均份额5400万元(13500×40%)之间的差额600万元为正商誉,不调整佳佳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假设佳佳公司原取得对鑫鑫公司60%股权时,鑫鑫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6000万元,则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6000万元与原投资时应享有鑫鑫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16000万元的均份额6400万元(16000×40%)之问的差额400万元为负商誉,应调整佳佳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一成本4000000

贷:盈余公积400000

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3600000

(3)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佳佳公司取得投资以后至出售时鑫鑫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中应享有的均份额为2600(20000-13500)×40%)万元,而鑫鑫公司实现的净损益为2000万元(5000×40%),应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20000000

贷:盈余公积2000000

利润分配――末分配利润18000000

经过以上处理后,佳佳公司对鑫鑫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为8000(9000-3000+2 000)万元。

可见,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后,被投资单位分配的利润,只要没有超过转换时被投资单位的未分配利润,均应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收回处理,超过部分,作为投资收益处理。另外,增资条件下,调整追加投资年度期初留存收益的金额仅限于上一年实现的利润、分配的股利等;减资条件下,出售日与最初购买日之问,被投资方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只追溯调整损益变动影响的金额。

[参考文献]

[1]张秀娟.增资引起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核算[J]财会月刊,2010(4):49-50.

第7篇

摘 要 在企业间相互联合进行经济活动的情况下,投资活动在企业之间日渐普遍,投资成为了企业最常进行的经济活动之一,而在投资中,长期股权投资又是投资项目中比较难以进行会计处理的一个项目。本文试图从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历史演变开始,引出当今最主要的会计处理形式,进而提出一些自己的思考和看法。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 权益法 会计处理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完善,市场化进程深化,资本市场逐渐健全。企业间越来越多的相互联合进行经济活动,投资活动已日益成为企业中最为常见的经济活动之一。而在投资项目中以长期股权投资最为重要和关键,其会计核算最为复杂。

一、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的演变

(一)在我国具体会计准则的探索期,1997年之前

首先,1978之前改革开放尚未开始。我国是计划经济体系,以行政命令调节经济。导致企业间几乎没有联营关系,更不用说以股权方式形成关联或控制关系。因此,当时企业之间完全不用考虑投资及相关问题。

其次,1978-1990改革开放前期。随着改革开放开始,计划经济体系瓦解,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建立,企业逐步改制为控股企业。集团形式的企业结构不断开始涌现,初期虽然以契约合作为主,但合作形式不断规范,股权投资逐渐成为主要方式。因此,此时企业需要考虑对投资及其相关问题的计量核算。这时成本法引入到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之中,但采用比较简单的核算方式,只以投资企业取得股权的实际成本为准,除非增减或转让股权,其账面金额始终保持不变。无论企业当期盈亏,只以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现金股利确认投资收益。由于方法简单死板,会导致投资企业的资产,权益及利润不能如实反映被投资企业在其中的经济状况。

最后,1990-1997改革开放逐渐深入。随着证券交易市场的成立,我国资本市场逐步建立形成。我国无论个人还是企业都以投资者的身份日渐活跃,投资者要求上市公司维护股东权益,要求其按现代企业制度披露会计信息的呼声越来越高涨。1991年,深交所公布的上市公司年报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已开始接近国际准则,允许长期股权投资以重置成本进行重估并进行后续调整,重估升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同时,会计界呼吁在我国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中应引入权益法。

(二)我国具体会计准则的初建期,1998-2005

1998年6月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起,我国对投资业务的处理开始了用准则进行规范的时代。并且在2001年颁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进一步规范。在这些准则不断完善中,解决了以前长期股权投资在会计处理中不确定用什么方法核算的问题,并且明确规定了当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达到20%以上,或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条件下,就应该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但准则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准则中对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选择只是一种处于在职业判断下的选择,未能使用明确标准;对投资差额在不考虑合并报表的情况下,是否摊销,如何摊销都是值得商榷等问题。

(三)我国具体会计准则的完善期,2006至今

2006年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重大改革,颁布了1个基本准则和38个具体准则,对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从各个方面方法进行了重大改革。新的会计准则,对使中国经济体制与整个国际经济体制接轨,对发展资本市场等方面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也使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日渐趋同。同样,在具体准则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从确认范围到披露等各方面都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和完善。

二、目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会计处理的主要方式

(一)应用范围

1.成本法:(1)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即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2)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2.权益法:(1)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的,即企业对其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2)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即企业对其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初始投资资本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1.成本法: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成本。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2.权益法: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进行比较来判断是否计入当期损益、调整成本等。当大于之时,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也不单独确认差额;当小于之时,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三)成本法与权益法之间的转换

1.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投资企业由于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为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2.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改为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相关规定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不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追溯调整。

(四)长期股权投资后续处理

1.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后,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2.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在符合股权转让条件时,根据取得的处置收入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已确认但尚未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还应将原本计入资本公积金项目的相关金额转为处置当期的投资收益。

三、对成本法和权益法会计处理的思考

1.成本法不断变革改进,其成本法的会计核算变得越来越简化,符合明晰性原则。由于成本法只按当期应获取的股利和利润份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这样的会计处理单一,出现错误的可能性降低。而且,由于这种做法与税法的规定一致,可以减轻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这些做法也使得会计结果更加准确,但由于只是简单的利润平均分配,也会使相关的会计数据失掉一定的真实性,不能更完整精确的反映经济业务的发生情况。

2.在权益法中,引入“公允价值”的概念,更加公允有效的反映了企业经济业务状况,增强了会计信息之间的相关性、可比性。通过公允价值计量,可以更加科学的进行预测和决策。通过公允价值,也可以减少企业对利润的操纵,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但公允价值的确认复杂,并且不确定性较高。在实务中,除了证券、房地产等可以明了简单的辨明其公允价值,其他被投资单位的个别或一组资产的公允价值辨认比较困难,所以需要会计人员有更高的职业判断能力。

3.在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核算时,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采用了未来适用法,而不再使用追溯调整法。这样不仅可以简化繁琐的追溯调整程序,而且可以更加客观的反映企业经济业务的发生,也可以更好的保证不同会计期间账务报表数据之间的可比性。

4.在长期股权投资资产减值损失确认方面,采取了一经确认就不得在以后会计期间转回的方式,该规定不仅简化了相关的会计核算,而且防止了一些企业利用资产减值损失的调整进行盈余管理,保证了利润信息的真实,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北京:财政部财会字[1998]126号.1998.

第8篇

【例】A企业于2000年1月1 H购入B公司发行的普通股股票20000股,即10%的股权。2000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20万元。按现行处理方法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下:

1、假定2000年度B公司未分配现金股利,2001年1月10日B公司分配2000年度的现金股利共10万元。

(1)投资当年B公司未分配现金股利,不需进行相关处理。

(2)投资以后年度现金股利的处理。至2001年末被投资企业B公司共分配现金股利10万元,而2000年度B公司实现净利润20万元,即投资后至本年度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10万元≤投资后至上年度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20万元,且以前年度末冲减投资成本,则2001年度应确认投资收益10000元(100000x10%)。

借:应收股利 10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

2、假定2000年度B公司分配1999年度现金股利5万元,2001年1月10日B公司分配2000年度的现金股利10万元。

(1)投资当年现金股利的处理。由于投资当年B公司分配现金股利5万元,则投资方获得现金股利5000元全部冲减初始投资。

借:应收股利 5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5000

(2)投资以后年度现金股利的处理。至2001年末B公司共分配现金股利15万元,而2000年度B公司实现净利润20万元,即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金额=(150000-200000)×10%-5000-

=10000(元)

又因投资后至本年度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15万元≤投资后至上年度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20万元,且以前年度冲减投资成本5000元÷则可以转回的投资成本≤5000元,此处为5000元,所以

2001年度应确认投资收益=100000x10%-(-5000)=15000(元)

借:应收股利 10000

长期股权投资 5000

贷:投资收益 15000

3、假定2000年度B公司分配1999年度现金股利5万元,2001年1月10日B公司分配2000年度的现金股利21万元。

(1)投资当年现金股利的处理同2(1)。

(2)投资以后年度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至2001年末被投资企业B公司共分配现金股利26万元(21+5),而2000年度B公司实现净利润20万元,即投资后至本年度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26万元>投资后至上年度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20万元,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金额1000元[(260000-200000)x10%-5000]。

应确认投资收益=210000x10%-1000=20000(元)

借:应收股利 21000

贷:投资收益 20000

长期股权投资 1000

由上述分析可知,现行会计制度中成本法下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方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1)限制条件较多,计算较复杂。现行会计处理方法分为投资当年和投资以后年度分别处理,且投资以后年度又分为投资后被投资方累积分配现金股利大于或小于等于投资后累积实现净损益两种情况,此外还要考虑转回的投资成本是否超过原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数额限制。(2)现行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下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不符合重要性要求。(3)增加了会计信息错、弊的可能。由于计算复杂,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会计人员出错的几率,同时,也为会计人员制造假、错信息创造了一定的条件。笔者认为,投资当年的会计处理业务比较简单,仍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处理,但对投资以后年度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建议作如下改进:

(1)当“投资后至上年度末止被投资方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后至本年度末止被投资方累积分配的现金股利”时,“应确认投资收益=投资方当年获得的现金股利+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承例1,2001年应确认投资收益=100000x10%=10000(元)

承例2,2001年应确认投资收益=100000x10%+5000=-15000(元)

(2)当“投资后至上年度末止被投资方累积实现的净损益

承例3,2000年度应冲减投资成本=(50000x10%-0)-0=5000(元)

应确认投资收益=50000x10%-5000=0

2001年度应冲减投资成本=(50000+210000-200000)×10%-5000=1000(元)

应确认投资收益=210000x10%-1000=20000(元)

第9篇

    一、成本法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

    成本法,是指某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其持有期间内,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始终保持按其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的方法。

    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其判定的标准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力大小以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变动能否可靠计量。

    (一)形成于企业合并中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达到可以实施控制的程度

    实施控制表现为两类情形:一是投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二是投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虽然不足50%,但通过协议或被投资单位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而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经营决策实施控制。即母子公司间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日常记账适用成本法。

    (二)形成于非企业合并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就控制力度而言,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适用成本法

    共同控制,表现为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20%以上(含20%),50%以下表决权资本,且仅当投资各方一致同意时,被投资企业相关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方可成立,即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属于合作经营,并能在决策表决上一票否决。

    重大影响,有两类情形:一是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20%以上(含20%)表决权资本,其否决选择并不一定导致被投资企业相关财务和经营提案的搁浅,即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属于联合经营、参与决策;二是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虽然不足20%,但在重要权利、经营管理机构人员的派驻、技术的提供、经营决策的制定等方面的参与度将影响被投资企业的正常运行。

    可见,成本法通常适用于投资控制力强弱的两端,前者与控制型股权投资的经济实质吻合,并更多的是从防范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角度考虑;而后者则体现了重要性原则的应用。

    二、成本法的另类会计处理技巧

    正常情况下,投资企业的投资生效后取得的投资回报表现为两个层面,一是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二是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而这两项获益数额往往并不一致,成本法核算的总规则是:当某项投资使得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出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的部分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以前留存收益积累的无偿分享,应视为该项投资代价的减少,冲减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即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在以后年度再进一步进行初始成本冲减额的补充登记或转回。因此,在目前的成本法会计处理中,焦点都集中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冲减或转回额的确认上。实际上,投资企业关注的是被投资企业各年度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中到底有多少是企业真实获得的投资收益,以下的处理方法即是以投资收益的确认为核心进行的。其步骤为:

    (一)进行账务处理的时间

    只有在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才进行当期投资收益的确认。在年度末不论被投资企业当年是否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出现了净资产的其他增减变化,投资企业均不进行账务处理。仅当投资双方形成母子公司而应编制合并报表时,才需要按权益法进行相应的报表项目调整。

    (二)确定“应收股利”科目的入账金额

    按当期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借记“应收股利”科目。

    (三)确定“投资收益”科目的入账金额

    1.计算两个累积数:一是投资后至本次宣告日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累积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以下简称为累积分得股利);二是投资后至上年末被投资企业累积产生的净利润中投资企业应享有的份额(以下简称为累积享有收益)。其中:

    累积分得股利=∑投资生效后历次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持股比例

    累积享有收益=∑投资生效后投资企业产生的净损益×持股比例

    若累积享有收益计算结果为负数,则为投资企业累积应承担的损失;若投资生效期间不足一个会计年度,则应按投资实际发挥效用的时间对相应年度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进行折算。

    2.将上述两个累积数进行比较,按谨慎性原则不高估收益的要求,以两者中较小者确定截至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日该项投资实际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损失总金额,即累计投资收益=Min(累积分得股利,累积享有收益)。

    3.将确定的该项投资累积投资收益或亏损额与前一期确定的累积投资收益或亏损额相比较,以此确定当期“投资收益”科目的登记数额和借贷方向。

    (四)根据“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规则推定当期“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冲减或转回额

    三、案例解析

    2002年1月1日,华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每股3.8元的价格购入F公司每股面值1元的普通股80万股作为长期投资,并支付交易税费16 000元。该项投资占F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F公司为一家未上市企业,其股权不存在活跃的市场价格,也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可靠确定其公允价值。鉴于此,华联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2002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0元。2002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500万元;2003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5元。2003年度,F公司报告净亏损260万元;2004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0元。2004年度,F公司继续亏损60万元,未分派现金股利。2005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200万元;2006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8元。2006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400万元;2007年3月15日,宣告分派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2元。2007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100万元;2008年2月25日,F公司宣告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6元。2008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950万元;2009年2月20日,F公司宣告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5元。(资料引自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的《中级财务会计》一书中的例5-42,文字部分略有改动,以方便读者进行成本法两种处理方法的比较、验证。)

    华联公司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2002年1月1日,华联公司购入股份。

    因交易税费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故该项对F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800 000×3.8+16 000=3 056 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F公司 3 056 000

    贷:银行存款 3 056 0002.2002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0元。

    当期应分得现金股利=800 000×0.20=160 000(元)

    因分得股利源于华联公司资金注入发挥效用之前的F公司盈余积累,故此次分得的现金股利均应作为华联公司投资成本的一种收回。

    借:应收股利 16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60 000

    3.2002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500万元;2003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5元。

    当期应分得现金股利=800 000×0.25=200 000(元)

    累积分得股利=160 000+200 000=360 000(元)

    累积享有收益=15 000 000×2%=300 00(元)

    累积投资收益=Min(累积分得股利,累积享有收益)=300 000(元)

    当期投资收益=本期累积投资收益-前期累计投资收益=300 000-0=300 000(元)

    当期长期股权投资=当期投资收益-当期应收股利=300 000

    -200 000=100 000(元),计算结果为正数,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借:应收股利 200 000

    长期股权投资 100 000

    贷:投资收益 300 000

    若从经济实质的角度,这笔会计分录可解读为截至当期华联公司应享有的净收益共计30万元,而实际获得的现金股利超出了6万元,即“长期股权投资”共应冲减6万元,而前期已经冲减了16万元,故本期应将以前多冲减的10万元还原为初始投资成本。

    4.2003年度,F公司报告净亏损260万元;2004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0元。

    当期分得现金股利=800 000×0.10=80 000(元)

    累积分得股利=360 000+80 000=440 000(元)

    累积享有收益=300 000+(-2 600 000)×2%=300 000

    +(-52 000)=248 000(元)

第10篇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要区分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两种。本文指通过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根据新准则的有关规定,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5)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二、成本法和权益法的运用

(一)成本法根据新准则的规定,成本法的适用范围一是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二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新准则将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由原先采用权益法变更为采用成本法核算。对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进行了更为细致的界定,增加了限定条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同时,新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二)权益法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这一规定将权益法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适用范围不再包括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上述规定有以下几方面的调整:

一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的比较基础是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不再是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金额)份额。

二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因此,投资后对其差额不再确认股权投资差额。

【例1】甲公司2005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200万元购入乙公司40%的表决权资本。乙公司2005年1月1日所有者权益为400万元,公允价值为450万元。假定乙公司的净资产全部为可辨认净资产。

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有关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20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4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400000

而按新准则的规定,初始投资成本(200万元)大于投资时应享有乙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份额(180万元),差额应确认为商誉,因此有关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1800000

商誉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0

三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因而对其差额不再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例2】假定例1中乙公司所有者权益为550万元,公允价值为6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

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有关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2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0

资本公积

200000

而按新准则的规定,初始投资成本200万元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240万元的差额40万元,应确认为当期损益。有关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一乙公司(投资成本) 24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0

投资收益400000

关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的有关处理、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处理和原规定相比变化不大。

(三)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又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根据新准则的规定,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此项规定增加了权益法变更为成本法的限定条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

第11篇

(一)中西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定义的比较我国会计准则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在该方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以取得股权时的成本计价,其后,除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收回投资等情形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保持不变。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国际会计准则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是指是指按照成本记录投资的一种会计方法。损益表中反映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投资者在购买后从被投资者产生的累计净利润中收到的分配额。在该方法下,投资者以成本记录对被投资者的投资。投资者确认的收益,仅限于投资者在购买日以后,从被投资者产生的累计净利润中收到的分配额。收到的分配额超过这种利润的部分应作为投资的回收,并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冲减投资的成本。由此可见,中西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定义的区别:我国成本法核算的前提条件是,一是不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二是完全控制。西方成本法核算的前提条件是不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与我国的第一个核算前提是一致的,但是在我国成本法核算的第二个前提条件(控制)下,西方根本采用的不是成本法核算,而是权益法核算。因此,中西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定义上来看,我国对成本法核算的定义是双重的,而西方对成本法核算的定义只是我国成本法核算定义的第一部分,即不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

(二)中西方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定义的比较我国会计准则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其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化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权益法的核心思想是从投资企业角度.将被投资单位经济活动及其影响与投资企业视同一体,因此要求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变动。国际会计准则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权益法,根据这种方法,投资最初按照成本予以记录,随后再根据投资者在购买后占被投资者净资产中的份额的变动对投资进行调整。损益表反映了被投资者经营成果中属于投资者的份额。成本法核算和权益法核算是互补的两种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所以,既然中西方成本法核算存在分歧,权益法核算必然也有区别。我国权益法核算的前提条件是:重大影响、共同控制;西方权益法核算的前提条件是:重大影响、控制。中西方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定义上来看,他们都有相同的前提条件,即重大影响。但是我国定义中要求的共同控制,西方没有共同控制的概念,所以只要分清共同控制和控制,中西方权益法核算在定义上存在的区别便显而易见。

二、中西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范围的比较

(一)我国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核算范围我国颁布的《企业会汁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能够实施控制或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这两种情况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成本法、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是建立在判断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影响程度的基础上的。企业合并准则如果不规范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将无法解决我国现实中的企业合并问题。因此我国会计准则在制定中与我国的现状相结合,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纳入企业合并准则范围,明确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当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当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关系发生变化的时候,即由于减少投资或追加投资等各种原因,重新判断新的影响程度,进而决定是否继续采用原来的核算方法。一般隋况下是通过持股比例进行判断的,为便于理解持股比例与核算方法之间的对应关系。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方法是:如果持股比例在20%~50%之间应采用权益法,一旦持股比例高于或者低于这个范围,就应采用成本法;与之相反,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若持股比例发生变化进入20%~50%的范围就应改按权益法。

(二)西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核算范围国际会计准则中也对成本法、权益法核算范围做出了书面性的规范,准则中也涉及“重大影响”这个概念,即如果投资者直接拥有或通过附属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者20%或以上的表决权,则认为投资者具有重大影响,除非能够清楚地表明并非如此。相反,则认为投资者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能明显地表现出这种影响。所有权基本上或大部分为另一投资者拥有,并不排除某个投资者具有重大影响。现用图2予以说明:由上我国准则和国际准则的比较中可以看出,确定成本法、权益法上就会出现一个分界线诠释重大影响和控制,我国在持股比例为20%~50%之间采用权益法,这一点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因为对投资单位有重大影响。

(三)中西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核算范围差异比较首先,我国准则规定持股比例低于20%的时候就意味着不存在重大影响,采用成本法,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持股比例低于20%的时候无显著影响采用成本法或者公允价值法(范围:市场价格未定的时候采用公允价值法,市场价格不可用的时候采用成本法)。其次,持股比例一旦超过50%都达到控制状态,核算方法就会发生改变,我国采用成本法,而国际会计准则采用权益法。这就意味着中西方会计准则在核算方法上出现差异。例如:当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控股比例超过50%的时候,我国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会采用成本法,而国际会计准则将会采用权益法,差异便会出现。我国在控股50%以上与国际准则出现分歧的原因是,因为控股50%能体现出另一个区别核算方法的因素,即同一控制。这个有中国特色的控股50%以上会给我国会计准则进行核算带来方便,但势必在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大形式下存在缺陷。

三、中西方成本法与权益法互相转换的比较及处理

(一)中西方权益法向成本法转换的比较 在我国会计准则中:因减少投资导致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由B种情形向A种情形的转换,会引起投资单位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由权益法向成本法的转换。在这种情况下,直接以转换时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成本法核算的基础,不必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任何调整。在西方会计准则中:因减少投资导致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由B种情形向A种情形的转换,也会引起投资单位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由权益法向成本法的转换。在这种情况下,具体操作与我国会计准则一致。在我国会计准则中:因增加投资导致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由B种情形向c种情形的转换,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由重大影响关系变为控制关

系,电会引起投资单位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由权益法向成本法的转换。在西方会计准则中:因增加投资导致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由B种情形向c种情形的转换,虽然投资单位对被投资耽误由重大影响变成控制关系,但西方准则始终是采用权益法核算,所以这样情况即使发生。也不会引起投资单位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转换。

(二)中西方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的比较由于新减少投资,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上升,导致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由B种情形向A种情形的转换,投资单位因处置投资而减少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对被投资单位由控制关系转换为重大影响关系或共同控制关系,这时,投资单位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要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净收益变动部分。计入留存收益;其他变动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应按照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在此基础上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净额,如果原来产生了正商誉,则不调整剩余部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原来产生的是负商誉,则需要调整增加剩余部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将负商誉部分调整至留存收益。国际会计准则中: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新减少投资,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上升,导致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由B种情形向A种情形的转换,虽然投资单位对被投资耽误由控制关系变成重大影响,但是西方准则自始至终也是在采用权益法核算,所以这样情况即使发生,也不会引起投资单位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转换。

(三)西方成本法核算与权益法核算的处理国际会计准则中的成本法和权益法之间的转换和我国会计准则中所列示的基本一样,导致权益法向成本法变动或者成本法向权益法变动的原因都相同,就是控股比例的变化,不同的地方在于所用会计科目不一样。西方成本法核算的处理如例1,洛士利公司有以下的证券组合(2007年9月30号)。

第12篇

新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原投资准则相比,无论是核算范围还是核算方法都有比较大的变化。特别是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实际是依据企业合并准则的规定来确定的。下面笔者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等进行分析。

一、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

根据新企业合并准则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取决于企业的合并方式,而不是取决于投资的核算方法。具体的合并方式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象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同一控制下的合并费用除发行债券和股票外计入当期损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付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资本公积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体现的是购买法,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合并费用也计入合并成本。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直接相关费用)

贷:付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

具体分为:

1.以存货作为对价进行的企业合并: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以固定资产作为对价进行的企业合并: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固定资产清理

营业外收入

3.以发行权益性证券进行的企业合并:

借: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直接相关费用)

贷:股本

资本公积(扣除直接相关费用)

如果无溢价或溢价部分不足以抵减的情况下:冲减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以无形资产作为对价的企业合并

借:长期股权投资

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营业外支出

贷:无形资产

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一)核算范围

新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对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核算范围进行了调整,具体比较如表1:

(二)核算方法

1.成本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在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情况下,要采用成本法核算,即新准则下成本法的核算范围从原来的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扩大到了控制。成本法核算的原理与原投资准则的规定相同,即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具体分为:(1)投资当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投资企业冲减投资成本;(2)投资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应具体分析:当投资后应收股利的累积数(各年分得股利之和)大于投资后应得净利的累积数(投资企业应得利润的合计数)时,其差额即为累积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然后根据前期已累积冲减的投资成本调整本期应冲减或恢复的投资成本;当投资后应收股利的累积数小于或等于投资后应得净利的累积数时,若前期存有尚未恢复的投资成本,则首先将尚未恢复数额全额恢复,然后确认投资收益。成本法核算涉及的 “应收股利”科目和“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发生额的计算公式如下:(1)“应收股利”科目发生额=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利总额×投资持股比例(2)“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发生额=(应收股利的累积数-投资后应得净利的累积数)-前期已累积冲减的投资成本

应用上述公式计算时,若计算结果为正数,则为本期应冲减的投资成本,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方反映;若计算结果为负数,则为本期应恢复的投资成本,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借方反映,但恢复数不能大于原冲减数。具体分析如下:

(1)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

(2)后续期间的会计处理:

①投资当期收到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

②以后各期:比较累计应收股利和累计应得利润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长期股权投资(或借)

2.权益法

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权益法核算与原投资准则规定不同之处是:(1)权益法下要将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比较,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2)投资企业在确认影响又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具体分析如下:

(1)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可辨认净资产的份额,不同时调整初始投资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如果小于编制如下调整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营业外收入

(2)投资当期收到被投资方分配投资前的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3)投资后

①年末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

②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股利: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③收到股利: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④被投资单位资本公积增加: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资本公积

(三)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1.因持股比例上升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

(1)原持股比例部分

①原取得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大于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原取得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小于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

②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在此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留存收益,其余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资本公积。

(2)新增持股比例部分

新增的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新增的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营业外收入。

商誉、留存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的确定应与投资整体相关。

2.因持股比例下降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

(1)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

(2)剩余持股比例部分。

①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大于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小于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

②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转变为权益法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留存收益,其余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资本公积。

(四)权益法转为成本法

1.因持股比例上升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

按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企业合并处理,要将原持股比例部分由权益法调整为成本法。

2.因持股比例下降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

按账面价值作为成本法核算的基础。

(五) 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