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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监管论文

时间:2022-12-26 19: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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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监管论文

第1篇

论文关键词 非法经营 食盐 食盐安全

食盐是人民群众的生活必需品,正所谓“饭可不食,唯盐不可缺”。然而,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节约成本,将大量工业用盐冒充食用加碘盐予以销售,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通过调研有关数据,笔者发现近五年来非法经营食盐案件数量逐年提升,严重危害社会稳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非法经营食盐案件的特点

(一)技术门槛低,违法受益高

非法经营食盐类犯罪具有技术门槛低,违法收益高的特点。犯罪分子只需购买一台灌装机、一台封口机和食盐包装袋,即可直接把工业盐灌装成精致加碘盐予以销售,从中赚取3倍以上差价。例如在王某某非法经营案中,崔某某以一万元的成本,购买机器,以每吨500元的价钱购置工业盐,简单分装后,其以每吨1500元的价格出售假冒食盐,从中赚取巨额利润。

(二)犯罪分子知法犯法,屡罚屡犯

犯罪分子熟知法律,为规避法律的惩治,犯罪手段不断变化,屡罚屡犯,不思悔改。例如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4人非法经营案中,李某某熟知非法经营食盐数量20吨以上,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曾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10吨以上,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于是,李某某把其非法经营食盐的数量控制在20吨以下,其因非法经营食盐被行政处罚2次后又将其非法经营食盐的量控制在10吨以下,继而多次非法经营食盐。李某某非法经营食盐的总量高达100吨,现有法律却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取证困难,查处力度不足

非法经营食盐的经营者,往往将作案地点选取在村民出租的平房内,采取不挂牌、晚上经营的方式,这就加大了监管难度。此外,一些非法经营者采用将工业盐存放地与食盐加工点相分离的方式,躲避法律规制,增加侦查取证的困难。再者,这些非法经营者,对其进货、出货不作记录,且市场交易常使用假名,很多情况下,查处此类犯罪只能依据现场扣押的假盐,但又往往达不到定罪的法定数额、数量标准,容易导致定性困难,无法对该类犯罪行为给予有力打击。

(四)判处刑罚较轻,处罚不力

从处罚结果来看,自2010年以来,非法经营食盐犯罪判处刑罚的占案件数的80%,其中判处实刑的仅占案件数的32%,且均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对非法经营食盐犯罪的处罚不力,客观上怂恿了非法经营食盐犯罪的滋生和蔓延。

(五)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

工业盐是化工原料,含有大量杂质且重金属超标,轻则引起肠胃功能紊乱,出现腹泻腹痛情况,重则引起神经系统损害,出现四肢麻木;工业盐中含有的亚硝酸盐,食用后可能会引起中毒,危及生命。犯罪分子将大量的工业盐直接分装成精致加碘盐,向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饭店甚至是学校食堂予以销售,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二、非法经营食盐犯罪的原因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非法经营食盐犯罪,危害性极大,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食盐市场秩序经济的冲击不容小视。而造成非法经营犯罪多发的原因是深层次和多方面的,具体分析有如下原因:

(一)制假者违法成本低、犯罪利润可观

由于制作和销售假盐的成本很小,而获得的非法利润却很大,在巨额利润的诱惑下,一些不法分子往往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司法实践中,相较其它暴力型、经济型犯罪,制售假盐类犯罪的刑罚较轻,这和制假犯罪所带来的巨额利益相比,犯罪成本就很低,使得制假者敢于冒险。

(二)监管机制不畅通,监督检查难度较大

一是执法权受限,打击不力。制假窝点藏匿于民宅内,而工商执法人员不具备对民宅实施入室检查的主体资格,造成监管真空。实践中,制售假盐犯罪的案件来源依赖于群众的举报,监管部门职权行使不力。二是缺乏根治问题的长效机制。制假者善于与执法部门“打游击”,一检查就偃旗息鼓,不检查马上死灰复燃,彻底清除制售假盐的违法行为难度大。

(三)法律法规不完善,致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现有法律虽然对非法经营食盐的数量有明确规定,但是此规定并不完善,对于司法实践中,不法分子屡屡销售10吨以下假盐的行为没有规范,放任了大量假盐不法分子。现行部分法律规范已颇显滞后,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四)消费者防范意识差,维权意识不高

一些消费者无识别真假食盐的能力,保护自己的意识不强,认识不到使用工业盐给自己身体带来的危害;一些消费者因这类假盐,销售价格低于一般食用盐价格,贪图便宜而购买;还有一些消费者购买后发现是假盐,但因损失较小,不愿花费时间和精力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惩治和预防非法经营食盐犯罪的对策

非法经营食盐犯罪,危害极大,必须严格惩治和预防,从源头上遏制非法经营食盐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治理非法经营食盐犯罪。

(一)充分发挥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职能,加强市场监管,守好预防犯罪的第一道关口

工商、质监、食品卫生等都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监管部门,这些部门数量多、职能多,要充分发挥其市场监管职能,加大对市场食盐销售的监管力度,把好关口,禁止假盐市场流通,进而消灭假盐市场。同时,盐业部门一方面要加强对各食盐销售部门的统一管理,提高对非法买卖工业盐的查处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告知广大人民群众假盐的鉴别方法,深度宣传假盐的危害,营造全民防假、打假的氛围。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打击非法经营食盐犯罪合力

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工商、质监、食品卫生、公安机关的相互配合,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建立规范化的情况通报、个案协调、介入引导等渠道,使信息共享、立案、案件移送成为常态性工作,形成打击非法经营食盐犯罪的严密体系。同时,加大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非法经营食盐案件的监督力度,切实杜绝降格处理、“以罚代刑”等情况的出现,严格依法办事。

(三)加强法制宣传,发挥检察职能

一是强化法律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检察机关要做好法律宣传,特别是对涉及非法经营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等相关法律宣传,避免人民群众为“致富”而误入犯罪歧途。同时,引导并鼓励人民群众在权益受损时,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形成全社会参与打击制假售假活动的良好氛围。二是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实质作用。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单位发放检察建议,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同时,在发出检察建议后及时与被建议单位协调沟通,当面释法说理、共同研究对策,切实发挥“检察建议”的实质作用。

(四)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

一是加强对制售假盐类犯罪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有针对性地提出立法建议,弥补法律漏洞,避免不法分子钻法律漏洞继续实施非法经营犯罪。二是加大处罚力度,形成高压震慑,严厉打击犯罪分子,发挥刑罚震慑犯罪的作用,避免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制售假盐危害人民群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