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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时间:2022-06-16 13:03:52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1篇

(格式一)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作如下变更:

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鉴证人:(签字盖章)

鉴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变更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鉴证机关各一份。

--------------------------------------------------------------------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格式二)

同志(先生、女士):

年 月 日与甲方签订的 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因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由于 原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有关规定,符合(或者不符合)发给经济补偿,发给相当于本人 月工资 元人民币整。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变更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失业职工管理机构各一份。

--------------------------------------------------------------------

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说明

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变动,双方按变更后条款执行。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是指发生法定事由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事由以后,劳动合同不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第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①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六,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在试用期内的,或者发生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以及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等情况时,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

第七,终止和解除合同后,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第八,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九,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第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

第2篇

同时,也非常感谢你一直以来辛勤的工作,并承诺在任职的最后一个月能按 时按质完成上级交代的工作任务,且勿私自以公司名义开展任何商业及业务上的 活动,我公司也将在次月工资结算时,正常发放你的剩余工资。

特此通知! XX 有限公司 20XX 年 XX 月 XX 日员工确认书: 本人已知晓《员工辞退通知书》,并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职手续。员工签名:XXX 路 8 号 海 XX 大厦 3 层 Tel:XXX6 Zip:XXX 年月日XXX 路 8 号 海 XX 大厦 3 层 Tel:XXX6 Zip:XXX

员工辞退公告格式_员工辞退证明(精选多篇)员工辞退证明 员工辞退证明 员工辞退证明书 ——(员工姓名)先生/女士已于年月日被我公司辞退,特此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辞退员工通知书格式及范文汇总 辞退通知书是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所使用的文书。按照规 定,辞退员工应当向员工签发通知书。当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 者严重违反法违纪,或者公司根据业务重组的需要,可以依据劳动合 同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辞退员工。

企业一旦向员工出具了辞退通知书,那么将意味着公司有向员工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该通知书将成为仲裁或诉讼的主要证据。企 业对此应当慎重。

辞退员工通知书主要内容包括:被辞退员工的姓名,辞退的原 因,辞退的待遇和补偿的处理等。

特别提示: 制作辞退通知书的基本要求是把辞退的理由解释清楚。属于员工 自己的原因而被辞退的,对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员工的责 任,要求员工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属于公司自身 的原因,比如产业结构的调整而进行的裁员,公司应当予相应的补 偿。

■辞退员工通知书格式 第 1 页 共 10 页 格式一通知 ________先生/女士: 根据本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第____条第____款的规定,决定 终止合同,请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离开本公司。

您的一切待遇按照________规定办理。

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格式二辞退通知书 ________先生/女士: 因为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业务发生重大的调整和变化,您所学的 专业和您的经历、能力均不符合公司的要求,故请您于____年____月 ____日离开本公司。

谢谢您多年来对本公司的支持和帮助。

您的一切待遇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我公司的________规定和劳 动合同的约定处理。

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2. 辞退通知书 xxx,我公司与你于 XX 年月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建立了劳动 关系。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发现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劳 动态度差。并且由于你的不良行为,还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本公司决 定将你辞退,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请你接到本辞退通知后,到公司 相关部门办理离职手续,本公司将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给予你一个月 第 2 页 共 10 页 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及相应保险费补偿。同时,接到本辞退通知后,你 不得以公司名义再开展任何业务活动,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本人 承担。

此致 xxx 有限公司 年月日 第二篇:关于企业辞退员工怎么写解除证明 关于企业辞退员工,企业解除或终止员工劳动合同,如何制作相 关法律文书,并有效地向劳动者送达,是一个经常被用人单位忽略的 问题。事实上,企业辞退员工,或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或终止员工劳 动合同的相关文书,将是劳动争议中最为重要的证据。不同的劳动合 同解除或终止文书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它将直接影响到企业所涉劳 动争议的处理结果。

一、企业辞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等应制作的法 律文书类别 由于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使得企业辞退员 工,即系解除劳动合同,我们建议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果是终 止劳动合同,则用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如果企业与员工协商解除劳 动合同,则可以签署解除协议或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下边,笔者根据自己的律师实务经验,分别谈谈几种文书的制作 要点与注意事项。

一、企业辞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制作要点与注意事项 1、要简要说明解除劳动合同即辞退员工的理由,这涉及到是否支 付经济补偿金问题。

第 3 页 共 10 页 2、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明确解除时间,这关系到劳动关系终 结时间、工资支付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起算等。

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的事实必须有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 据证明的事实不仅在法律上无意义,还可能给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纠 纷处理过程带来困难。

4、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简明扼要,但文义应清楚、无歧义。

二、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文书的制作要点与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终止后,企业应尽可能地制作一份终止劳动合同通知 书,送达给相应员工。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明确终止时间,明确 终止理由,这同样涉及到企业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

三、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制作要点与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后,企业应尽可能与劳动 者签订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明确解除时间,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金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程序,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纷争。

四、关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送达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送达方式,主要有六种。包括(1)直 接送达,即直接向劳动者本人送达,由其签收。(2)留置送达,企业 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留置于受送达人的住所。(3)委托送达,即委 托他人代为送达。(4)邮寄送达。企业采用邮寄送达一定要在快递单 上载明送达的文书名称,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5)转交送达。

(6)公告送达。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是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则应按照法 律规定提前 30 日送达,方可。

第三篇:辞退证明 第 4 页 共 10 页 辞退证明! 案例:一个朝阳区的饮食行业的企业,辞退一名员工,这名员工向 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 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庭审中,企业所聘请的律师,当庭答辩说是单位 并没有辞退该员工,是该员工自己离职至今未归的。员工目瞪口呆,由 于单位辞退员工时,进行了口头通知。员工手中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 明,结果败诉,后来起诉到朝阳区法院,同样也是败诉。

在我们接待的当事人中,很多劳动者在受到辞退时,没用或者没 能向单位要求一份书面的辞退证明。由于缺乏证据,使很多被辞退员 工失去了拿到经济补偿金的机会。

在实践中,劳动者在正常无法得到辞退证明的时候,可以采取变 通的办法取到辞退的证明的,凯文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建议的方法有如 下几种: 一、工作交接单 在办理工作交接过程中,在工作交接单上写上离职原因为“辞 退”,并想办法让单位盖章或者法人签字。有的没有工作交接单的,

员工辞退公告格式_员工辞退通知书标准格式范文(通用4篇)辞退通知书(篇 1) ___先生: 由于你入司后工作马虎,严重违反公司相关制度,不能胜任 FQC 工作,经过多次教育批评和调岗从事 IPQC 工作,但是工作态 度未见任何好转, 而且还直接影响其他岗位员工的工作情绪等原因,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 经部门主管和人事主管 共同协商, 最后经公司研究决定, 请您于__2011_年 11_月 24 日前, 办理完毕各项工作移交手续,并凭《工作移交清单》,到财务部结 清各项费用和薪资,离开本公司。

特此通知。

xxx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xx 年 x 月 x 日 辞退通知书(篇 2) ____先生/女士: 您与 XX 有限责任公司于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签订/续 订的劳动合同,目前的工作岗位是_________。现因您具有下列第 _________(大写)项情形,根据《_______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_____条第_____款规定, 决定从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同时解除。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工 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证明材料是虚假的,或者以胁迫、 乘人之危的方式, 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续订劳 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医疗期满后, 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 安排的工作;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 工作。

请您于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一周内办理以下交接手续,逾 期不办理手续者责任自负: 1.向所属部门有关负责人移交所有的工作及有关工作资料; 2.交还所有公司资料、文件、办公用品及其他公物; 3.报销公司账务,归还公司钱款; 4.离职员工户口、人事档案、党团的人事关系在公司的,自劳 动合同解除之日起 7 日内迁出由公司负责报关的人事档案以及各 种社会保险关系、党团关系、户籍关系等; 5.按《员工离职、调动移交单》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6.签收《辞退通知书》等文件; 7.最后一月工资_________元,经济补偿金________元,代通 知金____________元。

XX 有限责任公司 ____年_____月___日 签收回执 本人已收到公司于 _________ 年 _________ 月 ________ 日发出 的 《辞退通知书》 , 完全清楚明白上述辞退条款, 并完全同意接受。

被通知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辞退通知书(篇 3) ____先生/女士: 因为本公司经营方针和业务发生重大的调整和变化, 您所学的 专业和您的经历、能力均不符合公司的要求,故请您于 ______ 年 ______月________日离开公司。

谢谢您多年来对本公司的支持和帮助。

您的一切待遇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我公司的________规定和 劳动合同的约定处理。

XX 有限责任公司 ____年_____月___日 签收回执 本人已收到公司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发出的《辞退通 知书》,完全清楚明白上述辞退条款,并完全同意接受。

被通知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辞退通知书(篇 4) xxxxx: 我公司( 广州有限公司)与你于 年 02 月 27 日签订了劳动 合同,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 1、xxxx 2、 以下空白 为此,本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终止与 你的劳动关系。

请你接到本辞退通知后, 在年 09 月 25 日到人事 行政部门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第3篇

一、解除劳动合同需办哪些手续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在3日内向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直接送达给劳动者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共同居住成年直系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信日期为送达日期。劳动者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通过市地级以上新闻媒介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者转为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和档案移交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者失业后,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二、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 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4篇

    一、职工辞职,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二、用人单位具有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如有争议,应及时提请劳动仲裁: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予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留置在原用人单位;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劳动保险、不能办理出国政审手续、影响技术职称评定、不能进一步求学深造和丧失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机会。所以,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损失方面发生争议后应当在60天内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第5篇

辞退通知书

xxx,我公司与你于20年月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发现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劳动态度差.并且由于你的不良...

特此通知

______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相关知识点: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而第二十五条不属于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经济补偿的范围. 所以,员工因旷工而被辞退的,没有经济补偿(赔偿).

辞退通知书

__________(员工工号:______):

你与AA公司于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续订的劳动合同,因下列第______项原因,根据《AA公司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第______条第______款的规定,决定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超过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工作;

3、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5、员工连续待聘满六个月。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经济补偿为______元,医疗补助费为______元。

请你于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前一周内到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责任自负。

特此通知

______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辞退通知书

——先生/女士:

根据本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第——条第——款的规定,决定终止合同,请您于——年——月——日离开本公司。

您的一切待遇按照——规定办理。

——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员工辞退通知书的理由

辞退通知书是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所使用的文书。按照规定,辞退员工应当向员工签发通知书。当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者严重违反法违纪,或者公司根据业务重组的需要,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辞退员工。

企业一旦向员工出具了辞退通知书,那么将意味着公司有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该通知书将成为仲裁或诉讼的主要证据。企业对此应当慎重。

辞退员工通知书主要内容包括:被辞退员工的姓名,辞退的原因,辞退的待遇和补偿的处理等。制作辞退通知书的基本要求是把辞退的理由解释清楚。属于员工自己的原因而被辞退的,对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员工的责任,要求员工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辞退通知书

员工XXX:

鉴于你在试用期内的表现,公司认为你不能胜任XX的岗位,现决定予以辞退,请在XX日前(或本日内),前往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一并结算试用期内工资。

特此通知!

______公司人事部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辞退通知书

___,我公司与你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发现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劳动态度差。并且由于你的不良行为,还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本公司决定将你辞退,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请你接到本辞退通知后,到公司相关部门办理离职手续,本公司将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给予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及相应保险费补偿。同时,接到本辞退通知后,你不得以公司名义再开展任何业务活动,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本人承担。

此致

第6篇

xxxxx医院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xxxx国际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劳动用工,保障医院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医院与职工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医院依据劳动合同对职工进行管理,职工依据劳动合同履行职责并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第三条 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劳动、学习、培训、休息的权利和义务,有参加医院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的权利。

第四条 医院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文本中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劳动报酬,以及职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医院应当如实告知职工。

医院在招聘用职工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年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查验有关证件,被聘用者应如实说明和提供。由于劳动者自己提供给医院的所在具体地址等资料不详或者有误而造成的后果由劳动者自己来承担。

本人不愿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予录用;尚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录用。

第六条 新招聘职工,经考核合格,被医院正式录用之日起,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医院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医院与职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医院与职工各执一份。

第七条 除劳动合同文本规定的条款内容外,医院与职工可以协商约定培训、保守秘密、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具体约定的其他事项主要是:

1、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作需要,与甲方签订的相关补充协议书都作为本劳动合同的补充。

2、甲方将根据岗位和乙方的需要,为乙方出资提供专项培训。并与乙方订立协议,同时约定服务期及乙方违反约定服务期应承担的违约金。

3、对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工,同时要与医院签订保密协议。

4、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对乙方予以岗位变动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其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

5、外派、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由医院与其所在工作单位一方签订外派、外借工作协议,协议由本医院人力资源部保存。

6、乙方离职时,应归还聘用期间因工作需要领用的物品、交接有关工作和业务资料并结清所有债务。

第八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情况与职工协商确定:

1、所有职工第一次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

2、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经双方协商,期限为三至五年。

3、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因特殊工作需要,以完成一项工作任务为目的招聘(用)人员,可以签订以完成一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医院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职工在医院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与医院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对初次就业、再次就业或改变劳动岗位(工种)的职工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执行。试用期的工资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放。

试用期内不符合医院录用条件的:如伪造学历、证书、简历;隐藏病史或受伤经历;未达到工作目标或不符合岗位职责要求;非因工伤原因不能提供劳动义务的;试用期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的等,医院则提前3天通知本人解除试用期。

第十一条 考虑到每月要对职工考核、计税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工资发放日为每月10日。

第十二条 医院人事部门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职工的劳动合同备案及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医院人事部门应当建立职工名册、档案备查。职工应如实的向医院人事部门提供所需的各种证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续签和终止的办理:

医院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或终止条件出现时的前一个月内,由医院人事部门就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职工:

1、如医院与员工双方都有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在收到《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后的十五天内,由本人填写《劳动合同续签申请表》,经所在部门的主管领导和医院领导签署意见,同时经过考核,本人能较好地胜任本职工作,符合续签劳动合同条件和工作需要,报医院法人代表签字同意后,医院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2、 如本人不愿意与医院续签劳动合同的,则职工在收到《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后的十五天内书面告知医院,待劳动合同期满之日,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3、如医院不愿意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则由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告知职工,待劳动合同到期之日,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4、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办妥以后,医院以发文的形式,正式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5、医院人事部门开具失业证明,同时将各项社会保险和其他相关证明交给本人,并在十五天内将其档案转到xx市(或xx区)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五条 医院在不降低各项待遇的前提下,职工提出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医院(先提交给所在工作部门,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医院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在收到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的五日(试用期二天日)内发出《对员工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回复》,就职工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与职工进行协商。经协商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门通知职工所在部门和本人办理工作移交等离职手续。

第十六条 由医院提出与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职工在收到医院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的五日内应对医院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予以回复,同时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与职工进行协商。经协商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门通知职工所在部门和本人办理工作移交等离职手续。并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外),支付职工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经济补偿金,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十七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医院应支付职工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1、医院和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由职工提出的,则不作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期满的;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条规定。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医院和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医院和职工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 对执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产后哺乳一年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不能终止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动延续到哺乳期满。

第二十一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医疗期。凡进入医疗期的职工,必须与医院签订医疗期协议。如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但医疗期未满,不能终止其劳动合同,应自动延续到医疗期满。

第二十二条 医院为职工出资提供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应与该职工订立协议,并约定服务期。

职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医院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医院提供的培训费用。医院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按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医院与职工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职工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医院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医院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同时就违反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设定违约金。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工,医院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退休(职)、开除、除名、自动离职、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追究刑事责任、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职工不履行《劳动合同》而解除合同的等,则不享受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五条 劳动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医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或不愿调解的,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定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今后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7篇

为了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办理劳动关系解除相关程序,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依据、条件、程序等作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和企业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所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具体的规章制度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前,报师劳动部门审核,经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告知职工知晓后,作为企业管理和奖惩依据。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和条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条件包括: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做到程序合法。在下达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决定前,将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解除的程序和相关的证据资料报劳动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后用人单位要将劳动合同解除理由、依据通知工会或邀请工会参加讨论,做好会议记录留存备查。

根据不同解除情形和理由,按照不同程序进行:

(1)符合上述解除情形第一条至第七条的,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并及时告知本人。

用人单位发现职工有迟到、早退、无故旷工、不服从管理等违反劳动纪律方面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教育不改的,按企业规章制度做出处理。

(2)符合上述解除情形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直接告知职工本人并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同时支付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

(3)符合上述解除情形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同时支付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

四、送达程序

(1)在解除劳动关系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对职工的告知义务,通知劳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劳动关系有关手续。通知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直接送达劳动者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拒绝签收的,两名送达人在用人单位留存的通知书回执上写明时间、地点及拒签人与劳动者的关系等情况,签名后即视为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单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2)劳动者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公告送达。通过新闻媒介公告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满后,即视为送达。

(3)能用直接送达或者邮寄方式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视为无效。

五、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

(1)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出具《劳动合同解除书》。用人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解除书面决定作为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解除书》或解除劳动关系书面决定,一式两份,本人一份,单位归入职工个人档案一份。

(2)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符合享受经济补偿金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办结工作交接后支付。

第8篇

一、企业对书面劳动合同的策略

1、企业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尽快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新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亮点之一,就是有关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关系生效于工作日,若工作日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工作日后的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工作日后到满一个月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满一个月后到从工作日起的12个月内,企业应当向劳动者双倍支付工资,若从工作日起满一年,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满一年起视为劳动者与企业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应当在劳动者上班前到上班后的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企业将承担两个不利的后果:一是双倍支付十一个月的工资;二是不得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要避免两个误解:一是在用工日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企业没有任何不利影响,因为用工日前劳动关系还没有生效,企业不需要承担任何义务的。二是我们说法律强调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不能认为口头的劳动合同就是无效的,因为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的理解,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是可以口头协议的。在这里是这样一个逻辑,法律规定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惩罚措施,但这个工资标准既然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一般只能根据口头协议,可惜的是对此虽然劳动合同法在第十一条涉及到了,但是不明确,建议在以后的司法解释中阐释清楚。

2、企业如何应对劳动者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1)用工日后到第十二个月期间的解决措施。

在这段时间内,若企业积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愿与企业签订,怎么办呢?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作了相关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对这条规定我本人表示强烈反对,这条规定实际上是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精神,在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给付经济补偿的,实施条例这样规定是有违劳动合同法的精神的。

(2)用工日起满一年后的措施

用工日起满一年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时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此时还不愿意与用人单位补签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法律没有相关规定,这里我谈一点个人的看法就是企业可以把这种情形写入规章制度,把它作为违法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给付经济补偿。

总之,企业应当根据法律尽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人说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企业也是有利的,劳动者不容易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此种观点是错误的,对于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争议是民事关系,虽然劳动者不容易举证,但劳动者若向行政部门反映,行政主体的介入就是一种行政关系了,通过行政关系而能达到对民事关系的证明,对于劳动者来说若行政主体违法还能得到国家赔偿,从而劳动者的债务人达到两个,而企业不仅要承担对劳动者的民事责任,还要承担不利的行政责任,有了两个债权人,这对企业是极其不利的。

二、企业怎样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从劳动期限角度对劳动合同划分的一个种类,相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说,它是没有终止期限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产生有三种方式:一是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二是双方协商一致,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第一种情形是违法后果,第二种是协商一致的,都不存在避免的问题,我们主要是从第十四条的规定谈一谈怎么样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们说劳动合同法是有利于促进长期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制定,相信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深入贯彻,长期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但就某些情况下某些企业想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以下五个方面提出建议,以供参考。

1、劳动合同法里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对象是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企业可以法定理由解除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协商一致解除。

2、在关联企业内调动,让劳动者达不到在某一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达不到连续签订二次劳动合同的情形。

3、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向本企业派遣员工的形式,使得劳动者达不到连续工作满十年和连续签订二次劳动合同的情形,因为劳务派遣的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是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而不是用工单位。

4、我们说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下,除非劳动者主动要求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就推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企业可以在签订第一个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写一个声明,声明下次再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主动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就不与劳动者签订第一个合同。

5、用短期工和正常用工的转化来规避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让工作不好的人从正常工转到短期工,工作好的人从短期工转到正常工,这也有利于促进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企业可谓是一举两得。

三、企业对违约金条款的思考

在劳动合同法里规定,只有在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情形下,劳动者违约才能承担违约金责任,我们把它称为违反服务期条款,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我要说明的是除这两种情形外,劳动者有其它违约行为也会对企业产生违约责任,对企业造成损害的也要进行赔偿,只不过是不能用违约金的形式来承担责任。

违约金与企业留住人才的思考

在劳动合同法制订前,往往企业想留住人才就与劳动者签订违约金条款,当劳动者提前走人时,就要求承担违约金责任。劳动合同法生效后,企业就不能签订类似条款,因为违约金只能适用两种法定情形,不包括劳动者辞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任意的解除权,只不过有程序上的限制,这是因为人才是很重要的资源,市场经济要充分发挥资源的效用,就要让人才资源自由流通,从而展现其才能。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企业怎样留住人才呢?这里我给大家提一种个人的看法,仅供参考,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让人才接触企业的事项,然后企业再跟他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如果他解除劳动合同,在最长期限二年内不能从事相关工作,否则承担违约金责任,从而最大可能留住人才,这里我们把人才与违约金通过竞业限制还是联系到一起,又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

四、解除权对企业的影响

1、企业享有解除上的程序权

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虽然很大,但是他有提前30日通知企业的义务,试用期内解除也应该在3日前通知单位,除非特殊情况下不需要通知,这维护了企业的权利,企业可以利用这段时间进行工作交接,寻找工作人员来顶替原有的岗位,劳动者不提前通知造成企业损失的,应当赔偿。

2、经济性裁员扩大了企业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里增加了企业在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情形下的裁员解除权,这在原有的法律中是没有的。

3、企业如何应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情形可以归纳为:职业病、医疗期内、女性职工的三期、快要退休的老职工,这些情形下,企业不能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甚至除了失去或部分失去劳动能力享受工伤保险外,合同到期这些情形没有消除,企业都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但是我们要注意的是企业的解除权有两个:一是法定解除权,二是违法解除终止权。违法解除终止权应当包括违法解除终止第四十二条的情形,但这里企业要注意的是怎么样证明劳动合同达不到目的或无法履行,否则劳动者不同意就不能强行解除,如果企业能证明的话,虽然要双倍给付经济补偿,但对于工龄较短的员工来说,企业还是有利的,因为企业所获得的利益要远远大于赔偿金的。当然,也可以协商一致解除第四十二条情形的劳动合同。

五、经济补偿金的企业应对策略

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是按照合同终止的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而最后年限的工资是工作中最高的工资,这对企业是不利的,企业可以通过换岗或者在关联单位内部调动而让员工始终维持在平均工资标准。

尾语:以上是作者个人针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些感受,仅供读者参考,肯定有不妥之处,望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第9篇

关键词:招聘 法律风险 风险防范

招聘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第一个环节,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然而,目前很多企业在大力引进人才的同时却忽视了招聘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从而为企业的正常运营埋下了隐患。那么,在企业的招聘过程中,到底存在哪些法律风险,企业又该如何应对?

一、录用条件

公司招用员工,会根据公司的行业性质、岗位特点、职位职责对应聘员工设置一定的条件,这个条件公布在招聘阶段就是招聘条件,在录用阶段向应聘者告知的就是录用条件。实践中,“录用条件”通常在招聘广告中加以体现;当然,企业也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加以设定或补充。无论是招聘条件还是录用条件,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且能够构成对员工进行试用期考察的标准。

【案例】 某公司系一家中外合资的软件开发公司,主要承接美国投资方开发项目中的数据开发,因此其60%以上的业务来自美国。公司在媒体上的招聘信息包括如下录用条件:计算机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有数据库程序开发经验,精通C++,能熟练使用英语进行工作,有软件开发经验者优先。某名牌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的王某经层层面试,最终被公司录用,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6个月。然而,王某入职后,虽然在电脑操作和编程方面不存在任何语言障碍,但是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免不了要和公司的外籍员工甚至美国方面的员工进行沟通,王某在语言方面的障碍十分明显,有些一次就能解决的问题,王某可能需要来回多次沟通,影响到项目的整体进展。试用期2个月后,公司认为其英语表达能力欠佳,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决定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但王某认为自己在程序编写上不存在任何的语言障碍,符合公司规定的“能熟练使用英语进行工作”的录用条件,公司不应解除其劳动合同。由于公司不同意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王某遂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败诉。

【评析】 案例中该公司公布的录用条件对英语方面提出的要求仅是“能熟练使用英语进行工作”,王某应聘软件工程师,其工作就是数据编程,对于编程中使用的英语其完全可以胜任。公司以其不能与外籍员工进行有效沟通予以解除,王某认为与外籍员工沟通不属于编程工作的一部分。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王某的意见,认为公司解雇违法,根据王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风险防范】 “录用条件”对企业在试用期解除员工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对它没有设定或设定有瑕疵,势必导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试用期解约条款难以适用,加大解约难度,浪费用工成本。在设计“录用条件”时,企业需特别注意:

第一,录用条件应明确,既有基本的录用条件,对具体的技术等级、学历水平、证书评级、资格资质、语言水平等也应有明确要求,切忌带有模糊性的或歧义性的条件,保证录用条件的可操作性。

第二,的录用条件在员工应聘时应由员工签收,证明公司已经在聘用之初已经告知应聘条件,或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录用条件或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或者制作单独的试用期考核标准并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三,尽量做到考核标准的量化、细化,及时对新应聘员工进行考核,同时收集考核结果信息,包括业绩报表、工作日志、述职报告、客户的反馈意见、相关部门的评价等,必要时应将考核结果告知员工并经其签收,在证据上做到万无一失。

二、告知义务

企业在招聘过程中负有的告知义务也是不能小觑的。《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这要求企业在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上要有合法的公示告知程序。在实践中,法院审查这一点主要是看是否通过了公示程序。法院认可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内部网站公告、电子邮件传送、宣传栏公示公告、员工手册发放、规章制度培训考试等等。鉴于网站公告、电子邮件传送、宣传栏公告这三种公示方式都不易于举证,所以企业在公示时尽量采取书面形式。

【案例】 小明2005年3月入职深圳一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别约定: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2007年6月10日,小明接到公司的一份解雇通知,解雇理由是小明上班时间经常上网聊天,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三次以上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的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小明辩解,他一直不知道公司有该规定,公司从未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向其公示,公司称规章制度已向其公示,但无法举证规章制度公示的事实。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公司恢复与小明的劳动关系。

【评析】 在本案中,姑且不论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三次以上上班时间聊天可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单从程序上说,公司败诉是确定无疑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规章制度未公示的,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规章制度已公示,其依据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将不能得到支持。

【风险防范】 规章制度是否公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影响极大,直接关系到劳动争议案件的胜败。根据实践经验,从便于用人单位举证角度出发,规章制度的公示需注意以下操作细节:发放员工手册必须有员工签收记录,规章制度培训必须保留培训人员的签到记录,规章制度考试应当将试卷作为员工的档案资料保存。另外,还可在入职登记表或劳动合同中约定:本人已经充分阅读公司规章制度,愿意遵照执行。

三、入职审查

面对激烈的竞争,不少求职者为获得工作机会,不惜夸大工作年限、虚假陈述工作经历、仿造并提供虚假学历、学位证件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但招聘不到自己所需的优秀人才,还有可能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即使是因为员工存在欺诈,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企业也要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注意核实应聘者提供的资料。

【案例】 唐某于2002年应聘进入上海一阀门公司(以下简称“阀门公司”)工作。根据招聘要求,唐某入职时向公司提交了其毕业于西安某学院材料工程系的学历证明,并与公司签订了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此后双方每年续签一份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12月,唐某签署《任职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本人作为阀门公司之员工,特作如下承诺:……本人以往提供给公司的个人材料均是真实有效的,如有做假,愿意无条件被解除合同……” 阀门公司《员工手册》第34条规定:“员工有下列任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况的,公司将予以解雇,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2)以欺骗手段虚报专业资格或其他各项履历……”2008年12月23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11年12月31日。2010年7月,阀门公司以唐某求职时学历造假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与唐某解除劳动关系。唐某不服,认为公司借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要求阀门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方分别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阀门公司支付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阀门公司不服裁决,提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阀门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遂判决阀门公司支付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一审判决后,阀门公司不服,提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在应聘时提供虚假学历的行为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隐瞒了与劳动合同履行相关的真实情况,其骗取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构成了欺诈,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与其解除合同。唐某在合同履行期间刻意隐瞒做出虚假承诺,其行为有违诚信,也违反了阀门公司的规章制度。现唐某并无足够证据证实阀门公司在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时,知晓其学历造假之事并对其谅解,故唐某主张阀门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依据不足。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阀门公司不予支付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

【评析】 本案中唐某在入职时未如实说明自己的真实学历情况并伪造学历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此外,我国劳动法律在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同时,亦依法保护用人单位正当的用工管理权。用人单位通过企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约束是其依法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同时,唐某于2007年签署的《任职承诺书》一份,此任职承诺书是唐某与阀门公司基于诚信原则的约定,唐某对于违反约定义务的结果应是清楚的。双方的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故从任职承诺来看,阀门公司在查知唐某伪造学历后,基于唐某之承诺而解除合同亦是有依据的。

【风险防范】 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注意核实应聘者提供的资料,具体的防范措施有:

第一,要求应聘者提交真实的材料,并在每一环节都设有承诺书,让应聘者签字。

第二,核实应聘者的材料,尤其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毕业证号码、知识技能等其他证件号码,可以交由专业机构验证,也可以上教育部等相关网站上验难;二是工作经历及证明人;三是原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四是要求应聘者出具《体检单》或要求其进行体检;五是对于重要职位,可以要求应聘者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也可查实应聘者自身是否有较大的债权债务纠纷等。

四、录用通知书

在经过数轮招聘面试后,公司对合格的录用者都会发放录用通知书。从劳动关系说,我们一般认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才标志着劳动关系的正式建立。但在有些情况下,如果企业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在内容上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就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要约”,它能成为用人单位与应聘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所以,一旦发出录用通知,就得谨慎对待,不可随意地认为没签劳动合同录用通知就无效。

【案例】 茅先生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大型国有企业,2年以后,茅先生发现国企的工作环境并不利于自己的发展,便去悄悄应聘某外企的工作职位,经过笔试、面试、体检后,该外企对茅先生比较满意,很快就发了录用通知,其中还注明了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地点、报到日期等。拿到录用通知后,茅先生立即用电子邮件通知该外企的人力资源经理,表示将在规定的日期内前去报到。随后他辞去了在国企的工作,并支付给了国企违约金。然而,就在他准备前去这家外企公司报到时,该外企公司由于找到了更好的人选,便告知茅先生公司没有正式录用茅先生,双方也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此前发出的录用通知无效,茅先生也不必来公司报到了。茅先生接到信后,大为吃惊,将该外企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该外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6万元。法院受理该案件后,经调解,双方同意签订劳动合同。

【评析】 本案中提到外企向茅先生发送的录用通知书,注明了工作岗位、工作报酬、工作地点、报到日期等,其同意录用茅先生的意思很明确,尽管录用通知书不等于劳动合同,但是该企业向茅先生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就是愿意同茅先生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茅先生承诺接受,可视为已然同意按录用通知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风险防范】 建议企业向应聘者发出录用通知时,可以注明劳动合同的相关细节应由求职者到公司经过进一步细致商谈后方可最终确定,双方相关权力义务以最终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为准。没有注明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地点、报到日期等主要条款,则该录用通知书不论求职者同意与否,均不能视为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录用通知即使注明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地点、报到日期等主要条款,用人单位还应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参考文献

[1]黄显涛.浅谈企业招聘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J].当代经济管理科学,2011(2)

[2]方妙英.《劳动合同法》下企业招聘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8(12)

[3]石先广.《新法下的人力资源管理应对实务》[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第10篇

入职一个月离职的不可以直接走人,员工原则上应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将书面《辞职报告》交到人事行政部,并领取离职手续表。人事行政部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面谈,了解其离职原因并做记录。在30天(试用期3天)内完成工作交接,30天(试用期3天)后,无需单位同意,即可离职走人。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文章屋网 )

第11篇

胡士泰原籍中国天津,现为澳大利亚籍,系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首席代表,另外3人刘才魁、葛民强、王勇为力拓公司中方雇员。据悉,胡士泰已经决定放弃提起上诉的机会,其他三名被告均已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实践中,当员工被“问罪”后,用人单位就会面临其劳动关系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后,用人单位可否予以解雇?当事人的上诉结果会影响到单位的解聘行为吗?

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意味着劳动合同自然解除?

尽管胡士泰的身份可能比较特殊,但至少其他几名被判刑的人中有人适用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劳动法》第25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9条都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谓刑事责任,就是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或没有实施《刑法》所规定的应当履行的特定义务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原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明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是指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或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职工有以上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法院的司法文书解除劳动合同,不必提前书面通知,也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过,用人单位认为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也可以不解除。如果劳动者被管制或者监外执行或缓刑,用人单位不解除合同的,还有义务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对犯罪分子进行监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罚,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作出不决定的,此时劳动者未经人民法院审判,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依据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需注意的是,在解除程序上,用人单位以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不能认为职工被判刑后劳动合同自然解除。1982年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安置问题的意见》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凡经人民法院判处徒刑或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职务自然撤销,不保留职工身份,不得回原单位安置。因此有人认为通常意义上讲,当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直接判处刑罚之日,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即告解除,但这毕竟是《劳动法》实施之前的规定。

2004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指出:“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这实际上意味着劳动者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前仍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所以,在胡士泰等四人被判有罪后,力拓公司立即宣布解聘的做法是合法且明智的。当然,仅仅向媒体宣布还不够,公司还必须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送达有关人员,以此完成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从而做到解聘的程序合法。

员工被拘留或逮捕,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也许有人会问,如果力拓公司在去年7月四人被拘留,或者去年8月四人被逮捕时,是否可以按被追究刑事责任解聘有关人员?事实上早在2009年7月7日,与此案有牵连的首钢国际贸易工程公司总经理助理、矿业进出口公司总经理谭以新因涉嫌商业犯罪被北京警方拘留后不久,首钢国际就宣布了对其予以解聘的决定。

首先,职工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拘留或逮捕,用人单位不能按被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劳动合同。胡士泰等四名员工虽经公安机关拘留和逮捕,但还未经司法机关审判,不得确定其有罪。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职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

尽管用人单位不能以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却未必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去年7月,谭以新因“涉嫌商业犯罪”被有关机关拘留或逮捕,即使最后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也是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这是任何单位的规章制度都可予以严厉制裁的行为,所以说首钢国际当即宣布对其解聘并无不妥。

当然,实践中规章制度对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列举往往难以穷尽,对于一些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严重破环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即使规章制度中未将此列入应当解聘的行为,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关系,也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刑事追究解聘与严重违纪解聘有何不同?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12篇

我公司有一名员工已在职10年。前不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有意与该员工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是,便向其发送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该员工并未明确表态,我们接下来应该如何操作?

劳动法专家柴文聪回复(以下简称“专家回复”):

由于劳动合同已到期,贵公司接下来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员工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如果该员工对此不做表态或者不愿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贵公司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的一个月内与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因此,贵公司需要向该员工发出两次“书面通知”:第一次书面通知是证明贵公司做到了告知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义务;第二次通知则是告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所以,在此建议贵公司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做出相应的决断。否则,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局面。

“病愈未归”能解除合同吗

HR来信:

2013年5月,我公司一员工在外地家中摔伤骨折需住院治疗,电话请假后公司允许其先治疗再补办病假手续。然而,该员工出院后并未补办相关手续。公司制度规定:“员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员工在一个月内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在一年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公司视为严重违纪,以辞退处理”。于是,公司以此为依据,与该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不久,该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给予双倍赔偿金。请问,我们该如何应对?

专家回复:

根据目前情况,贵公司很有可能败诉。

虽然该员工出院后并未回公司补办病假手续,但只要该员工在司法裁判中向相关机构提供了医院开具的医疗证明或病假单,仲裁员或法官一般是不会因请假流程上存在瑕疵而判定其存在过错的。因此,贵公司极有可能被判为“违法解除”。而要员工提供的医疗证明,就必须主张“员工出院”等同于员工“病愈”或“治疗结束”,或证明员工与医院恶意串通,但掌握这些证据是存在一定难度的。

针对贵公司面临的情况,可以采取两种方法应对:

第一,不承认与该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而主张劳动关系存续。只是因为员工一直没有上班,也没有请假,所以也就没有发放其工资。采取此法的好处在于,可以使该案的前提条件归于无形,从而规避了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双倍赔偿金的风险。但需要企业在裁判过程中就为何将员工社保与公积金账户转出、停缴做出合理解释。

第二,承认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认可“违法解除”,而主张该员工伤愈出院后并未及时补办请假手续,由于其“不作为”致使公司根据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采取这种方法,一方面可以避免上述提到的风险,另一方面,在举证上也相对较易。

企业可以安排年假串休吗

HR来信:

由于生产需要,我公司在南京的工厂可能会在5-6月份停产。如果停产期间,安排员工休息,可以扣除员工当年的年假吗?年假扣完之后,可否将员工次年的年假预支在下月休,或者将这一个月视为员工请事假,不发其薪资?

专家回复:

如果员工有年休假的话,贵公司可以统筹安排员

工休年假;若员工年休假已用完,可以安排员工用休息日的加班时间做抵充;如果加班调休时间也用完了,建议照发员工的工资。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贵公司停产一个月的原因并非是由员工造成,而是由生产需要所致。按照上述法规,贵公司在停产的第一个月内应按员工正常出勤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若超过一个月依旧停产,公司可以按南京市的最低工资80%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若将这一个月视为员工请事假不发其薪资,是不合适的。

需要提醒的是,预支年假是存在法律风险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08年出台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根据这一条,企业是不能倒扣员工多休的年假工资的。员工多休的年假,只能视为公司对其的福利。

合同终止还要支付补偿金吗

HR来信:

我公司有位员工2010年入职,公司与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现在,该员工的劳动合同行将到期,公司打算与该员工续订合同,该员工提出要么续订两年的劳动合同,要么就与公司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是,按照公司制度,只可能与员工签续订三年的劳动合同(续订的劳动合同与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均不变)。如果该员工不愿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话,是否算劳动合同终止?公司是否需要给予经济补偿金?

专家回复:

若劳动合同期满,一方或双方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如果是劳动者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不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