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15 05:46:1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公共场所实施细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方案》的精神,以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管理工作,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细则》的重要意义,把贯彻实施《实施细则》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长期性重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强化公共场所经营者作为公共场所卫生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减少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发生,着力在全市建立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监管有力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体系,为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三、工作任务
(一)切实提高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管重要性的认识
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对于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健全卫生监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的作用,切实提高监管水平。
(二)抓紧开展《实施细则》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把学习、宣传《实施细则》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具体工作安排。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各种宣传工具,通过电视宣讲、公益广告、悬挂标语横幅等方式,以组织开展《实施细则》宣传周为契机,广泛开展《实施细则》宣传活动,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加强对卫生监督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使监督员全面掌握《实施细则》的内涵,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的执法水平;要督促、指导公共场所经营者加强《实施细则》学习,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三)依法履行卫生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方案。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管需要,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抽检工作。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法律制度依法行政,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切实承担起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检测任务,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工作。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合理分工、相互协作,充分发挥卫生部门的整体工作效能,提高监管水平。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宣传培训阶段(月1日—月20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开展《实施细则》宣传和培训活动,制定各项工作计划和方案。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月21日—月15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照各项工作计划和方案开展公共场所监督检查和检验检测和评价工作。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月16日—月15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公共场所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总结自评,并形成书面总结于年月20日前报至市卫生局法监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责任。《实施细则》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起到重要作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有效的落实《实施细则》的实施,细化工作任务,真正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
[关键词)公共场所;卫生法规;问题及建议
[中图分类号] R197.1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009―6019―(2010)05―87―02
我国现行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后称《条例》和《细则》)已实施20多年。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条例》及《细则》已不适应卫生监督工作的需要。现就《条例》及《细则》存在的问题及其修订建议提出如下观点。
1监督执法主体
《条例》第10条规定“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这与《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相互矛盾。目前卫生防疫机构多数已被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取代,而行使公共场所监督执法权的是卫生监督所,造成实际执法主体与《条例》所指主体不一致。若一旦发生行政争议,出现行政复议与诉讼等,势必造成卫生监督所的被动局面。卫生监督所是根据2000年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成立的事业单位,并没有真正成为卫生行政机关。建议:修订《条例》,首先要明确卫生行政机关公共场所监督执法的主体地位,其次进一步改革卫生监督所为卫生监督局,使其成为卫生行政机关的一部分,执行公共场所监督职责。
2公共场所概念
《条例》和《细则》均未对公共场所给予明确定义,《条例》第2条只是将公共场所分为7类28种。随着市场经济飞迅发展,现《条例》所规定28种外的各类新兴公共场所不断涌现。例如:网吧、健身房、按摩房、洗头洗脚房、溜冰场、证券交易所、婚纱影楼等。卫生监督部门对此无法可依,也无监测标准,这些新型公共场所常拒绝卫生监督。然而这些场所与《条例》规定的28种在性质上有共同点,即:在一定时间内接纳的人数较多、人群流动性大、组成复杂,容易受到物理、化学、生物因素的不良影响等。建议:对公共场所的概念作一原则性表述,同时又就对象一一予以归类,包括新出现的公共场所,这样既可防止出现监管空档,又可避免卫生行政部门层层请示释疑和其它不必要的司法纠纷。
3卫生行政处罚
《条例》第14条作了行政处罚种类的设置,《细则》23条又作了具体的规定,但现在看来还是跟不上发展。(1)罚款额度小。《条例》及《细则》虽规定有高至2万元的罚款,但对很多常见违法的罚款数额明显偏低。如无“卫生许可证”营业罚款仅为200―800元,低于普通的中小型公共场所申领“卫生许可证”时服务人员体检、卫生监测的费用。业主宁可受罚,也不办证。有的业主经营能否赢利没有把握,不办证先试营业,万一被查到就不干了。由于处罚太轻难以遏制违法行为。建议:提高公共场所罚款额度。(2)可操怍性差。《细则》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给予的政处种类有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4种。《细则》第23条第2款规定,未获得“健康合格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者处以20~200元罚款,但没有明确这种处罚额度是对一个人,还是一个单位,若是单位,则罚款金额太低,且与2006年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61条未取得健康合格证从事公共场所服务工作、可处500~1000元罚款相矛盾。《细则》第4款规定未取得“卫牛许可证”擅自经营者,可处以200―800元罚款。这种罚款金额相对于小型公共场所还可以,但对于星级宾馆、大型商场、超市、大型娱乐场所等规模大、项目广、从业人员多的经营单位,根本起不到教育威慑作用。建议:按公共场所规模制定不同罚款金额。(3)取消后一次处罚建立在前一次处罚基础上的模式。在《细则》罚则中对于罚款的设定,相对于其他卫生法规来讲,比较繁琐,实际工作中,不如《食品卫生法》等卫生法规明晰、易操作。如违反《条例》第6条,《细则》23条规定给予警告,警告后无改进者处以20-200元的罚款,再无改进者处以100-400元的罚款。这样无改进者重复加倍罚款也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4)增加罚种。要对无“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的对象,增加暂扣或没收经营物品的行政处罚设置。《条例》及《细则》中没有规定如《食品卫生法》中所规定的取缔违法经营的控制措施,故不能够及时有效地制止类似违法行为。实际监督过程中,我们曾对一些长期不办“卫生许可证”或公用物品不消毒的小理发店、小旅馆等多次教育规劝或罚款或停业整顿,均无效果。如果能对其查封或扣留经营用品就能立即制止其对社会的危害。
总之,修订《条例》中不完善之处,将更多的公共场所列入监督管理范围,提高《条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加大处罚力度,使其更好的适应当前社会的快速发展。
目前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室外公共场所吸烟,并没有相关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吸烟的话,卫计委(原卫生部)2011年制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明文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但是并没有处罚条款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一些地方也出台了相关规定,比如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这是北京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只对北京地区有法律效力。条例的第十条规定了禁止吸烟的区域,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综上所述:
1、在全国范围内,室外公共场所吸烟不违法;
2、在全国范围内,室内公共场所吸烟违法,但是无处罚或者处理措施;
3、个别省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则依据该法规处理。
(来源:文章屋网 )
①2011年5月31日是世界卫生组织发起的第24个世界无烟日。其主题宣传口号是“烟草致命如水火无情,控烟履约可挽救生命”。
②卫生部于2011年5月1日出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目前,实施细则已正式实施一个月,有关人士表示,控烟效果并不乐观。
③据一项调查显示,我国有超过3亿人吸烟,占全球吸烟者总数的1/3,被动吸烟者更高达7.7亿人。有关专家指出,烟草已成为威胁中国人群健康的最大杀手,如不立即有效控烟,将与中国政府提出的到2020年建成健康型社会、明显提高国民人均期望寿命等国家策略严重相悖。
④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认为,正视烟草和二手烟的危害,可借鉴国外和港台地区的成功立法经验,选择科学可行的执法模式,推动公共场所禁烟法治运动。否则,“禁烟令”只能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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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近日,中国控制吸烟协会首次把第一个“国产”的“脏烟灰缸奖”颁发给了两部影视作品:电影《让子弹飞》、电视剧《红色摇篮》,这一举措堪称在控烟方面的一个创举。有调查显示,看到50个以下烟草镜头的青少年吸烟率为4.6%,而看到150个以上烟草镜头的青少年吸烟率则高达36%,这对中国控烟也构成了严峻挑战。
⑥中国疾控中心控烟办副主任姜垣指出,新细则中没有对室内公共场所吸烟者和场所经营者的处罚性条款。由于缺乏具体的惩罚细则,无法对违反者进行有效的责罚,加上惩罚力度偏低,执法主体模糊等原因,控烟面临巨大的执法难题。
⑦在台湾,如果烟民在禁烟区吸烟,可能就会有卫生监督人员上前交给烟民一张吸烟快照并开出罚单,如果无效,他们可以报警处理。在香港亦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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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吸烟是当今世界第一大公共卫生问题,已构成对人类健康的最大威胁。”世界卫生组织已经将其列入国际疾病分类。
⑨据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主任胡鞍钢介绍,目前国内遭受二手烟危害的人数超过7.7亿人,烟草成为威胁人类健康安全的最大危险因素。2010年全球成人烟草调查表明,3/4以上的国人不能全面了解吸烟对健康的危害,2/3以上的国人不了解二手烟的危害,与1996年和2002年的调查结果未发生根本性变化。
⑩“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是保护不吸烟人群的健康,而不是限制吸烟者的自由。”杨功焕指出,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将降低烟草使用和二手烟带来的巨大健康危害,保护每一位公民免受二手烟的危害,维护了每一位公民的健康权。
(选自《 人民日报海外版 》)
思考题
1.下列对通讯有关内容的分析和概括,表述不正确的两项是( )( )
A.专家指出,烟草已成为威胁中国人群健康的最大杀手,如不立即有效控烟,将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严重威胁到中国国家安全。
B.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认为,正视烟草和二手烟的危害,可借鉴国外和港台地区的成功立法经验,来帮助我国解决实际问题。
C.目前某些影视剧作品中大量的吸烟镜头画面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形成了严重的误导,青少年吸烟率有所增加。
D.在台湾、香港,如果烟民在禁烟区吸烟,可能就会面临比较严厉的处罚,而在内地由于缺乏具体的惩罚细则,无法对违反者进行有效的责罚。
E.目前,据全世界烟草调查数据表明,大部分民众不能全面了解吸烟对健康的危害,不了解二手烟的危害,因此全球禁烟形势严峻。
2.在新闻理论学中小标题被称为分题,是指插在新闻或者文章中的标题,区分于大标题,俗称为小标题。请仿照文本第一个小标题,写出二、三两个标题,并指出小标题的作用。
第二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作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通讯稿,是运用叙述、描写、抒情、议论、说明等多种手法,反映新闻事件或典型人物的一种新闻报道形式。请结合本文第三段内容说明它运用了什么手法,有什么效果?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1987年4月1日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局卫生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卫生防疫机构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公共场所卫生技术装备和人员。
第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
国境口岸及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并接受所在地地、市以上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对本系统外营业的公共场所以及尚无卫生防疫机构进行监督的单位由地方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部队、学校以及其他系统所属的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由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四条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其中个体经营者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区卫生防疫机构负责。
培训的具体要求:
(一)卫生防疫机构按全国“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教学大纲”编写教材;
(二)公共场所卫生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必须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掌握教学大纲规定的有关卫生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
(三)卫生防疫机构对受训人员的培训进行监督审核,对合格者在“健康合格证”上加盖考核合格章。
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从业人员每两年复训1次。
第五条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规定:
(一)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下同)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其它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上岗前须取得“健康合格证”。
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执行。
可疑传染病患者须随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
(二)公共场所主管部门负责健康检查的组织安排和督促检查工作。经营单位每年向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提交应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名单,并根据健康检查的结果,对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和其它传染性疾病者应调离其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单位承担健康检查工作。健康检查应统一要求,统一标准,认真记录,建立档案。医疗卫生单位在健康检查两周内应向受检单位发出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合格者由卫生防疫机构发给“健康合格证”。
(四)“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五)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颁发的有关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卫生管理标准:
(一)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作。
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二)痢疾(包括阿米巴痢疾、细菌性痢疾)经治疗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培养阴性,停药后两周内大便培养3次阴性者,可恢复原工作。
(三)伤寒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连续培养3次阴性者可从事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观察,第2年粪便检查连续进行两次培养阴性者,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四)活动期肺结核活动期肺结核和痰带菌者应隔离治疗,痰培养阴性或一周内连续痰涂片两次阴性,达到临床治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五)皮肤病化脓性皮肤病、渗出性皮肤病及接触性传染的皮肤病患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六)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需治愈后方可从事原工作。
第七条“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
(一)“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由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发放管理。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土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二)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审查监测确定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80%以上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经营单位方可取得“卫生许可证”。
(三)对经营多种公共场所的单位只发放1个“卫生许可证”,并注明其兼营项目。因违法而需注销其中某个经营项目时,在“卫生许可证”的相应处加盖注销章,被注销经营项目的单位经卫生监督监测认定合格后,可申请恢复被注销的经营项目,并换发新证。
(四)“卫生许可证”发放程序:
1.申领“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到所属卫生防疫机构领取并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卫生防疫机构。
2.卫生防疫机构委派卫生监督员按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查和监测,对符合要求的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对审查、监测的资料应存档备查。
(五)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场所或变更营业项目的应按上述程序申领“卫生许可证”。
(六)“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1次。复核时,经营单位应填写复核登记表,经审查、监测合格的在复核登记表上加盖“审核章”。逾期3个月未加盖“审核章”者,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七)“卫生许可证”应用墨笔填写,字迹清楚。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明显处,以便监督检查。“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八)申请开业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经卫生防疫机构审查监测后确定不符合卫生要求者,应采取改善措施,达到卫生要求后发给“卫生许可证”。
卫生行政部门应自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之次日起两个月内,对审查合格者签发“卫生许可证”。
(九)遗失“卫生许可证”者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报失补领,歇业单位应到发证机关注销“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需防止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
(一)报告范围:
1.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处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二)事故报告责任人是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报告。
(三)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之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国内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等所属经营单位,应同时报告本系统卫生防疫机构,随即报告主管部门,必要时(如重大事故和可疑刑事案件等)必须同时报告公安部门。
(四)卫生防疫机构在接到报告24小时内会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于1周内写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现场调查报告书”,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级卫生防疫机构、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事故单位,并建立档案。
第十条《条例》第九条中“妥善处理”包括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迅速送病人到医疗机构,防止事故的继发。确保不扩大危害范围和不继续恶化环境,以及在不影响上述情况前提下保护好现场。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职责分工按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级卫生防疫机构有责任对下级卫生防疫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各级卫生防疫机构之间要明确分工,避免遗漏或重复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对下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处理不当的违反《条例》的案件,有权纠正或重新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必须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一级卫生防疫机构上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职责:
(一)对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宣传卫生知识,指导和协助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三)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条例》有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四)参加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包括取证照相、录音、录相等,调查处理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
(六)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卫生防疫机构可设置助理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在卫生监督员的指导下,协助卫生监督员执行上述工作。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身体健康。
(二)卫生监督员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技术职称,从事公共卫生工作1年以上,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业务和有关法规,有独立工作能力的专业人员。
(三)助理卫生监督员具有从事公共卫生工作1年以上,或具有医士(含医士)技术职称,熟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业务和有关法规,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守则:
(一)学习和掌握《条例》、《细则》及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执行任务做到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秉公办事,礼貌待人,不得营私舞弊、索贿受贿。
(三)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认真填写记录。
(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可按每30至60个公共场所设1人的比例配置。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从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符合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条件的可作为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给证书。助理卫生监督员由县或地区级卫生防疫机构提名,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县或地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证书。
第十九条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被免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者,须及时交回证件和证章,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的任免及数量,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参照本细则第十七条自定,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一)凡《条例》第二条所列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设计说明书中必须有卫生篇章。其内容包括设计依据、主要卫生问题、卫生保健设施、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
(二)凡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和有职业危害以及对周围人群健康有影响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制度。卫生评价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施工设计前完成。
(三)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发给“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施工执照。
(四)设计及卫生评价报告书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需更改仍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
(五)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通知卫生防疫机构参加。验收合格者方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评价资格单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并发给资格证书,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章罚款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20元至2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
1.违反《条例》第六条,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经警告处罚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两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3.违反《条例》第七条,未获得“健康合格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经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不调离《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患者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三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三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4.违反《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400元至15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四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四项以上(含四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拒绝卫生监督者;
4.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七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800元至30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五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四百元至1500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违反《条例》第九条,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时报告者。
(七)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而擅自施工者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责令其停止施工。
(八)违反本细则第八条,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处以1500元至2万元罚款:
1.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至10人者罚款1500元至3000元;
2.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1人至50人者罚款3000元至8000元;
3.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51人以上者罚款8000元至1万元;
4.造成死亡者罚款1万元至2万元。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令7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90天止:
1.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经卫生防疫机构确定需要采取紧急措施者;
2.缺乏基本的卫生条件;
3.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1.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2.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二十四条对3000元以下罚款须经卫生防疫机构审议批准。停业整顿及超过3000元的罚款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吊销“卫生许可证”由原发证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中“对受害人赔偿损失”的赔偿包括医药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丧葬费、遗属抚恤费等。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条例》造成严重后果及阻挠、谩骂、殴打卫生监督和检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二条中的“饭馆”的监督范围和内容系指安装空调设施的就餐场所的环境卫生状况。“公园”的监督范围系指公园内有围护结构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系指国内运送旅客的飞机、火车、轮船。“商场(店)、书店”系指城市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场所。其中对医药商场(店)等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按《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卫生防疫机构:指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卫生防疫站(所)、防病中心、环境卫生监督监测站(所)及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下属的卫生防疫站。
拒绝卫生监督:指以各种借口和手段妨碍或拖延卫生防疫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经营多种公共场所:指在1个经营单位内同时经营两种以上《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主要卫生指标,在下列公共场所分别指的是:
1.宾馆(有空调设施的):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2次供水水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新风量。
2.旅店、招待所: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2次供水水质,床位面积,二氧化碳。
3.地下室旅店: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机械通风量,湿度,床位面积,不得生火取暖、做饭,噪声,二氧化碳。
4.影剧院、录相厅、音乐厅:场内禁止吸烟,场次间隔时间,立体影院的眼镜消毒,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
5.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厅:噪声,场内禁止吸烟,人均占有面积,二氧化碳(或新风量)。
6.酒吧、咖啡厅:新风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7.公共浴室:顾客用具更换、消毒,禁止性病、传染病、皮肤病的顾客就浴,池水浊度,二氧化碳。
8.理发店、美容店:理发刀具、毛巾、胡刷消毒,理发刀具、毛巾、胡刷的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头癣患者专用的理发工具,氨(经营烫发的场所),一氧化碳(使用煤炉的理发店),工作人员操作时穿工作服,清面时戴口罩。
9.游泳池:池水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浑浊度,池水净化消毒设备,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10.体育馆: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饮用水水质。
11.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照度,噪声,二氧化碳(或总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阅览室内不得印刷和复印。
12.商场(店)、书店:照度,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场(店)内禁止吸烟。
13.医院候诊室:细菌总数,室内禁止吸烟,二氧化碳。
14.公共交通等候室:室内地面保洁,室内禁止吸烟,公用茶具消毒,二氧化碳。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店、旅店(馆)、招待所、休闲度假村;
(二)公共浴场(含足浴)、理发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网吧(室)、歌舞厅、演艺厅、咖啡店、酒吧、茶座;
(四)体育场(馆)(含室击场、球场、溜冰场)、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室);
(六)商场(店)、书店(室);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其他公共场所。
第三条公共场所卫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公共场所卫生的主管部门。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民航、铁路、厂矿内设公共场所一律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管。
第四条公共场所实行国家规定的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每二年审核一次。住宿、理发美容等涉及人体健康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必须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建设行政部门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时,建设项目的卫生防护设施必须首先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时,必须由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同级卫生监督机构对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
第五条宾馆、饭店、旅店(馆)、招待所、休闲度假村、咖啡店、酒吧、茶座、公共浴场(含足浴)、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等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年必须到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他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二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必须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组织的卫生知识培训。要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纳入艾滋病筛查范畴,取得并持有“健康合格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者,方能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传染性疾病者,治愈前不得从事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六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居民小区、企事业单位内所有的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设施必须获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能使用。发证前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居民小区、企事业单位应做好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管理,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高、低位蓄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和水质检验。
第七条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进风口应当设在室外,空调滤网、管道每年进行一次清洗和更换。
公共场所的卫生间应当保持清洁,无异味,无积水,应当有自然通风管道或者机械通风装置,便器无粪迹尿垢。便池内不得使用含萘等巨毒芳香烃和巨毒杀虫剂。
第八条歌舞厅、演艺厅、影剧院、录像厅、网吧、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商场(店)、书店(室)、候车(船、机)室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的标志。严禁在公共场所非吸烟室吸烟。
第九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管理在人员、物资、经费方面提供必要条件,并对其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第十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设有工作间、洗消间、杂物间;
(二)被套、枕套、床单等床上用品保持清洁,宾馆、高级饭店每日更换,其他旅店一客一换,长住客每周一换;
(三)公用茶具、脸盆、脚盆、拖鞋用后洗净、消毒;
(四)无洗浴设施的客房,每床备有明显标志的脸盆和脚盆。
(五)宾馆、饭店、洗浴和娱乐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要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安全套发售设施,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
第十二条理发美容店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配备足够数量供消毒周转使用的理发工具、用具和毛巾。刀具、胡刷用后及时消毒,毛巾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理发用的毛巾与烫发、染发用的毛巾分开。刀具、胡刷、毛巾不得检出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毛巾细菌总数每25平方厘米不超过500个;
(二)供头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应有明显标志,用后及时消毒并专柜(箱)存放;
(三)烫发、染发场所有机械通风装置;
(四)从业人员操作时穿工作服,清面时戴口罩。
第十三条影剧院、录像厅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场次间隔时间不少于30分钟,其中空场时间少不于10分钟;
(二)观众厅座位在800个以上的有机械通风装置;
(三)每场散场后用紫外线消毒30分钟。
第十四条歌舞厅、演艺厅、网吧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有机械通风装置;
(二)有消毒设施,使用的茶具、饮具、面巾做到一客一消毒;
(三)舞厅内禁止使用紫外线灯和滑石粉,舞厅、演艺厅禁止使用有害观众健康的烟雾剂。
(四)歌舞厅、网吧内销售食品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培训”证后方可上岗。网吧内必须有换气通风设施,空气质量参照并符合影剧院卫生标准,由卫生监督机构每半年检测一次并出具规范的检测报告。网吧业主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日常卫生,每人次消毒一次键盘、坐椅扶手和台面,并做好消毒记录。
第十五条商场(店)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营业面积大于800平方米的商场(店),有机械通风装置;
(二)大、中型商场(店)有公共厕所,设置果皮箱,大型商场设有顾客休息室;
(三)出售农药、油漆、化学试剂有单独售货室。
第十六条游泳场(馆)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人工游泳池池水余氯每升0.4—0.6毫克,化合性余氯每升在1.0毫克以上;
(二)人工游泳池池水细菌总数每毫升不超过1000个,总大肠菌群每升不超过18个;
(三)池水浑浊度不高于5度;
(四)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第十七条候车(船、机)室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禁止将有碍公共场所卫生的物品携入;
(二)按旅客流量,设相应数量水冲式厕所。男厕每80人设大便器、小便器各一个,女厕每50人设大便器一个。厕所设有洗手池;
(三)厕所、盥洗室按时湿式清扫。垃圾废弃物日产日清,设置果皮箱,痰盂等卫生设施,并保持清洁;
(四)有专人负责健康教育,有固定卫生知识宣传栏,定期更新宣传内容。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必须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监督机构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卫生监督员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证书。
第二十条卫生监督员应当文明执法,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规范着装,佩戴统一号码牌,出示监督证件。经营者有权拒绝持无效证件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卫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者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卫生监督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对,,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下达处罚决定书。罚款必须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由原发证单位批准,同时报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必须立即执行。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共场所监测细则一为做好重大活动公共场所安全保障工作,保障参与活动人员身体健康及活动的顺利开展,xxx县卫生监督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了预防和及时、高效、妥善的处理活动期间公共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护参会人员的身体健康。
二、组织机构
为了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保障工作,贺兰县卫生监督所决定成立公共场所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和协调安全保障工作。由所综合科、监督一科负责。
三、工作任务
(一)前期的卫生监督
1.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
2.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内容、指标及要求。
(1)持证情况: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有效性检查,要求两证持有率达100%,且为有效证件。
(2)公共场所量化信誉度级别:是否是量化信誉度A级企业,对照量化评分表的要求进行打分看是否达标。
(3)消毒间的卫生:各类场所消毒间应做到专间专用,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消毒工作制度及工作程序;配备运转正常的消毒柜和合格的消毒剂。消毒采用双重消毒法,即:物理和化学消毒法并用;设置保洁柜并有标志。消毒后的各类物品分类存放于保洁柜中,并有清洗、消毒的专用容器设备。
(4)客房卫生间的卫生:重点检查面盆、浴盆、马桶的清洗消毒程序是否合理,及清洗消毒的工具是否分开,标志是否明显;通风换气设施是否正常;卫生间内供来宾使用的一次性化妆品是否符合卫生要求,要求必须索证(提供的化妆品应持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近期当地卫生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产品的标签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
(5)集中空调的卫生监督:要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要求。
检查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在空调通风系统运行前,是否对过滤器、存水部位、热交换器表面及室内进风口,回风口进行全面清洗和消毒,检查记录。
(6)消毒的卫生监督:检查各类场所对空气、顾客用品用具及顾客接触部位的消毒工作是否规范,选用的消毒剂应在专业机构购买,产品符合卫生《消毒管理办法》要求。具体:
①公共用品用具:口杯、茶杯可清洗后放于红外线电子消毒柜中2030分钟或使用含氯消毒剂浸泡消毒;床上卧具可采用250mg/L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
②公共区域接触部位:接触部位(柜台、桌椅、门把手、楼梯扶手、公用电话等)可用250mg/L含氯消毒剂喷洒或擦拭;
③场所空气消毒可用0.10.2%过氧乙酸溶液喷雾,320ml/m。
(7)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的监督:会议论坛举行前,对接待宾馆的从业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重点培训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消毒知识和卫生操作规程,要求卫生知识知晓率达到95%。
(8)公共用品用具配备要求:要求供来宾使用的拖鞋为一次性,口杯、茶杯、床上卧具数量按每个床位数与来宾数之比3:1的比例配备,场所配备一定数量的体温计。
(二)活动期间的卫生监督
对接待宾馆和活动场所派驻2位卫生监督员进行24小时全程卫生监督,并将每日监督检查情况按程序及时上报。监督检查内容及要求:
1.场所通风换气:各类公共场所首选使用自然通风,每天自然通风不少于三次,每次不低于30分钟;使用集中空调的,空调运行前,对其过滤网、进风口、回风口清洗后用25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使用的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2.场所消毒:每日对来宾下榻宾馆和活动场所的公共区域(地面、前台台面、电梯间及可能接触的部位进行全面消毒。对来宾使用的茶杯、口杯、床上卧具应进行双重消毒,即用化学消毒剂消毒后,再利用消毒柜物理消毒,所有消毒工作应有详细的消毒记录,并每日将消毒情况汇总上报;
3.从业人员每日健康个人卫生状况询查登记
(1)监督检查从业人员每日健康询问登记制度、测量体温记录;一旦发现异常的停止上班。
(2)从业人员身体卫生和个人卫生行为的监督,要求从业人员做到四勤勤洗澡、勤洗衣服、勤洗用、勤剪指甲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4.卫生操作规程:从业人员遵守上班穿工作服,清扫消毒操作规程要规范。清洗消毒茶杯、口杯应遵循一冲、二洗、三消毒、四保洁规程;卫生间的清洗消毒顺序为:面盆浴盆马桶,清扫消毒工具应专用,标志要明显、分开放置,避免交叉污染;
5.各接待宾馆的大门前及楼层设置专门手部清洗、消毒桶或盆,标志明显,标记使用的消毒剂名称及浓度;
6.对使用二次供水、自备水源供水的宾馆、饭店、酒店等,要求每日对水质进行消毒,测量余氯含量并做记录。
(三)公共场所卫生监测
对接待宾馆和活动场馆卫生监督的同时对接待场所的空气卫生质量、公共用品用具消毒效果、饮用水水质和一次性客用化妆品,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要求进行采样检测,监(检)测工作由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成。
(四)卫生管理机构的要求
各接待宾馆内部应成立专门的卫生安全保障组织机构,由单位领导亲自抓,各部门分工、责任到人、层层管理,建立健全完善的自检机制,每天对其场所内的卫生进行逐一检查落实,考核打分,登记记录,并将每天的检查情况及时通过单位领导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对存在问题,在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下立即改进。
公共场所监测细则二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公共法则规律、要求,为了创建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我镇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我镇公共场所监测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为依据,本着对全镇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确实为创建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为宗旨,促进胡寨镇在文明中发展。
二、目的
通过对开展公共卫生场所的监督工作,为消除因公共卫生不良因素引发的疾病做好前期工作和建议。达到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流行,更好的确保我镇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目的。
三、监督检测内容和类别
(1)内容:
1、水质
2、顾客用品和卫生设施
(2)类别
1、发证、复证检测
2、日期检测
3、事故检测(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调查)
4、政府部门委托监测
四、时间安排及工作要求
(1)时间安排
1、卫生许可证申请办理或年度复审受理时,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要求全面办理无一漏拉。
2、每年要上级领导要求,进行一次日期性卫生监督检查
3、在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时,要及时进行监测
(2)、工作要求
1、对公共场所依法进行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在发放过程中,无卫生监测报告或检测不符合《公共卫生标准》的要延期发放或对其警告,卫生检测合格方可发放卫生许可证或复证。
2、在监测过程中要按照卫生监督监测要求开展,公共卫生监测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3、要根据季节和疾病多发时间开展工作配合县疾控卫生监督所监测,监测覆盖率达100%。
4、积极做好预防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及时准备的给县疾控卫生监督所创造有利条件。
胡寨镇防保科
20XX-03-01
公共场所监测细则三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20XX年度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方案制定如下:
一、监测单位
按年初制定的公共场所监测计划,接受相关公共场所单位的委托进行监测。
二、监测项目和检验方法
按所监测单位的要求和相关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3~967320XX和GB1615320XX)要求的项目进行监测。检验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三、监测点的选择
按《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20XX的要求进行选点并设定监测点的数目。
四、监测频率和样品要求
根据委托单位的需求,按《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20XX的要求进行监测,每次监测均采集平行样。
五、现场采样操作的质量控制
1)现场监测人员务必熟悉仪器的性能及适用范围,并正确使用监测仪器。
2)所采样品应认真填写采样记录和标签,注明样品编号、名称、采样者、日期、时间及地点等相关信息。
3)需送检验室的样品(特别是微生物样品)应尽快送检验室。在样品的运输和实验室管理过程中应保证其性质稳定、完整、不受污染、损坏或丢失。
六、监测数据整理
认真科学的分析监测数据,根据监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对被监测单位作出卫生质量评价报告,并按我中心对外提供技术服务承诺的相关要求,及时将监测报告送给被监测单位。
第一章金融工作保密制度
第一条、一切金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金融工作法规,任何人员不得违反;
第二条、涉及国家金融计划、联行密押、金库位置及其保障措施的秘密事项,不得泄露;
第三条、金、银、现钞库存数及调运计划、实施方案、行动路线不得泄露;
第四条、未正式公布的存、贷款利率调整,不得泄露;
第五条、未正式公布的人民币兑换外汇的比价,不得泄露;
第六条、联行密押收发、拆封、保管、必须专人负责、非直接工作人员不得打听密押有关事项;
第七条、项目电报要由专人负责填报管理,非直接工作人员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必须查阅的,要信用社领导批准;
第八条、不得在无保密措施的计算机、传真机上储存、传递金融工作中的秘密事项;
第九条、信用社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储蓄户的存款金额等存款信息,如需查询时,必须经过授权部门批准;
第十条、凡泄露、窃取和出卖国家金融秘密者,应视其情节轻重,给当事人必要的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保密内容
第十一条、政府类三密文件(绝密、机密、秘密,统称“三密”件)。
第十二条、信用社业务类:
1、发展规划、发展策略、竞争策略等涉秘资料。
2、客户信息(包括存款客户信息,贷款客户、咨询客户、其他客户商业秘密)。
3、密押、印鉴、密码(包括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及业务系统口令,操作员密码等)。
4、未发表的信用社业务资料,如:信贷档案、业务凭证等。
5、注明“三密”的文件,未到公开期限的密件,重要会议纪要、记录,重要会议记录本。
6、电脑重要资料(系统信息开发资料、未公开的各类产品信息、保密的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信息、竞争性的业务新品种及相关的业务信息、数据信息、应用系统源码等)、软件安装密码、计算机程序和保密技术资料。
7、我社股票分红派息方案。(未公告前)。
8、人事档案材料,未公开的人事安排,招聘资料,员工薪酬,奖励机制、奖励标准,考核情况。
9、未结案的稽核报告、调查材料及谈话录音,群众来信、举报、揭发、控告材料,违纪案件。
10、涉及犯罪嫌疑人洗钱等犯罪方面的信息不得向外透露。
第三章领导干部保密守则
第十三条、不泄露自己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
第十四条、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电信通信传输党和国家秘密;
第十六条、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秘密;
第十七条、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述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第十八条、不在社交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应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第十九条、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经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不将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私自留存而不及时按规定清退、归档;
第二十二条、不擅自复制或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第四章、员工保密守则
第二十三条、不该说的机密不说。
第二十四条、不该问的机密不问。
第二十五条、不该看的机密不看。
第二十六条、不该摘录的机密不摘录。如有记录,应注意销毁。
第二十七条、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机密。
第二十八条、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及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机密。
第二十九条、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第三十条、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
第三十一条、不携带机密材料回家或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五章、档案保密守则
第三十二条、凡因工作需要,在查阅、利用档案时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领导批准和档案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摘抄、复制档案材料,不得将档案材料的内容外泄;
第三十三条、未经领导同意或档案人员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档案室,不得在档案室会客、闲谈和进行其他活动;
第三十四条、凡属机密的档案和外单位利用档案,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查阅,查阅人员不得将档案内容随意向他人泄露;
第三十五条、档案室门窗必须勤于检查,发现不安全,不保密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确保档案材料安全;
第三十六条、对归档的文件资料和经鉴定不再保存的档案,不得随意出售和乱丢乱放,秘密以上的文件、资料要逐件、逐份登记,经
主管领导批准,由专人、专车(三人)以上送往指定的造纸厂监销;
第三十七条、发生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保密部门,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挽回损失,并按《档案法》、《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令行不止的“禁令”
2002年11月15日实施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然而网吧经营者唯利是图,仍放纵未成年人上网。
2007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眼下虽然大多数超市在执行“限塑令”,但在农贸市场和街头小店,“限塑令”却成了摆设。
2011年5月1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实施。但从实施最初,禁烟的理想预期就遭遇了现实的尴尬。在全国各地的商场、游戏厅、出租车等一切禁烟的地方,仍然有烟民在吸烟。
除此之外,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制度、禁止摆放流动早点摊、限制犬只养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都同上述禁令一样,有令未行,有禁未止。
究其原因
一大批本应执行的禁令陷入了“休眠”的尴尬局面,究竟是相关部门执行不力,还是禁令本身缺乏可行性呢?
消费习惯难以改掉。很多年轻消费者没有带塑料袋、环保袋上超市的习惯。在超市里面对购物车上大堆的物品,许多消费者对塑料袋的依赖显然无法抗拒。而菜农在限塑令出台后仍免费提供塑料袋也是无奈之举,“别人卖菜都有袋子提供,你要没有的话,别人就不买你的菜。”
经营者因利益未执行好禁令。市场的竞争机制造就了各通信运营商对客户的争夺,从而导致面对“无名”手机卡问题时,运营商常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成都市任意移动通信运营商的点,都能轻易购得一张没用身份证登记的手机卡。
缺少处罚规定。家住呼和浩特新城区的李先生说:“我知道有(禁烟)这么个规定,但是从来没听说谁因为在公共场所吸烟被处罚了。”
为“尴尬”禁令解围
现如今,这些“禁令”正像久置的“稻草人”一样,被钻空子的人摸清了底细,成了摆设。怎样才能避免这种情况呢?
要保证令行禁止,需要公众的普遍认同和尊重。只有每个人自觉遵守禁令,大家才能受益。在这方面,政府有广为宣传的义务,要让公众知晓出台禁令的目的和意义,只要室内公共场所吸烟是对他人权利的侵犯、使用塑料袋会造成怎样的环境破坏这些理念深入人心,遵守禁令就会成为公众的自觉行动。
禁令的相关法规要真正贴近生活,才能够服务于社会。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良认为,应该更广泛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借助社会各界的智慧,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特别是一些具体的操作规定,要符合现实情况,否则再漂亮的规定也无法实施。
【关键词】连锁快捷酒店;公共用品用具;卫生学检测
【中图分类号】R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49(2013)10-22-02
为了解我区连锁快捷酒店的卫生状况,及时发现存在问题,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也为今后卫生监督监测提供有效的科学依据。8月份对我区45户连锁快捷酒店公共用品用具进行卫生学检测,结果如下:
1内容与方法
1.1资料来源:45户由区卫生监督所核发卫生许可证的连锁快捷酒店。
1.2采样目的: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霉菌
1.3采样方法:依照《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进行采样和检测,对酒店内的客房、客房内茶杯、毛巾、浴巾、卧具、面盆、马桶垫进行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的检测,拖鞋只做霉菌检测。客房内空气微生物指标采用自然沉降法,将平皿在空气中放置5min;公共用品用具采用无菌生理盐水涂抹法,将无菌棉拭子蘸取灭菌生理盐水后涂抹床单、毛巾、浴巾、口杯、拖鞋、马桶、面盆等公共用品,然后将棉拭子放入10ml无菌生理盐水试管中。
1.4采样部位:口杯采样部位选择在与口唇接触处内外缘一周,床单、毛巾、浴巾在上下两端的中央部位采样,面盆在盆内壁1/2的高度涂抹一圈,马桶垫在圈前1/3部位采样,拖鞋在与脚趾接触处采样(一双拖鞋为一份样品)。
1.5检测、评价标准:依据GB/T18204―2000《公共场所微生物学标准检验法》进行检验,依据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进行评价,每份样品有一项检测指标不合格即为不合格样品。
2结果分析
2.1辖区内45户连锁快捷酒店客房空气微生物指标检测结果: 对45户连锁快捷酒店采取随机采样方法,每个酒店分楼层抽检客房3间,共检测135份样品,合格的124份,合格率为91.85%
2.2辖区内45户连锁快捷酒店客房内公共用品用具微生物检测结果(见附表2)。 共检测公共用品用具860份,合格788份,合格率为91.63%。其中毛巾135份,合格123份,合格率为91.11%;浴巾135份,合格130份,合格率为96.29%;床单135份,合格135份,合格率为100%;被罩135份,合格132份,合格率为97.78%;面盆135份,合格123份,合格率为91.11%;马桶圈135份,合格120,合格率为88.89%;茶杯15份,合格12份,合格率为80%;拖鞋36份,合格29份,合格率为80.6%。
3讨论
根据上级下发的《关于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控烟工作的安排意见》要求,医院将持续开展“无烟医院”的创建工作,为推动我院控烟工作的深入开展,使广大职工和群众远离烟草危害,减少因吸烟引发的各种疾病的发生,促进整个社会健康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我院20xx年控烟工作计划如下:
一、明确目标,进一步加强组织管理
根据医院20xx年度工作安排,进一步明确控烟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主管控烟工作副院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控烟工作机构。院办联合健教办负责控烟工作并负责细化分解各项措施,各科室紧密配合,积极开展控烟工作。创建“无烟单位”作为我院的年度目标,把控烟工作纳入医院的年度工作计划,确保控烟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有检查、有落实。
二、落实责任,强化各种控烟措施
进一步巩固医院《创建无烟医院奖惩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切实保证医院控烟工作制度的落实,每个科室按照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湖北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各科室甄选员工为兼职控烟监督员,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并劝诫吸烟行为。医院将科室控烟情况与科室绩效考核相结合。
三、切实开展各项控烟宣传活动,营造控烟良好氛围
1、营造控烟氛围。将医院控烟工作计划、控烟制度及健康指导等利用网络工具进行宣传,控烟公益广告宣传,使全体干部职工都知晓并自觉遵守。在办公室、会议室、走廊、LED显示屏等所属区域醒目位置设置控烟警语、标示和监管部门电话,随时提醒院内职工和院外群众不要吸烟。
2、开展主题日宣传活动。利用爱国卫生月(每年4月)、世界卫生日(4月7日)、世界无烟日(5月31日),控烟工作领导小组要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义诊,发送宣传单等形式,提高广大群众对烟草产品的认识,控制烟草危害。
3、将控烟工作纳入科室健康教育考核。要求各临床科室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关于控烟工作的健康教育,并将此作为健康教育内容确保落实到位。
4、医院门诊考虑开设戒烟门诊,设戒烟咨询电话(即门诊部工作电话),由医院专家为吸烟病人提供戒烟指导。
四、加强管理督导,确保顺利通过无烟医院检查验收,控烟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医院各科室的控烟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哈密石油基地、鄯善石油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宠物饲养管理。
第三条宠物限养的范围
(一)基地居民家庭饲养的观赏性犬、猫、信鸽和鸟;
(二)禁止居民和驻基地单位饲养家禽、家畜、烈性犬科及其它动物。
(三)禁止基地职工公寓内饲养任何类别的宠物。
第四条限养宠物的数量
按自管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每一户居民限定饲养1条高度低于35厘米的观赏犬,或1只观赏猫,或经驻地信鸽协会批准的信鸽(限于40只以内),同时可再饲养4只以下观赏鸟。
第五条职责
(一)指挥部授权哈密物业管理公司对哈密基地宠物饲养进行日常管理;
(二)指挥部授权鄯善物业管理公司对鄯善基地宠物饲养进行日常管理;
(三)油田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免疫和检疫工作;
(四)保卫处负责集中整治和公共场所的监管工作;
(五)社区服务管理处负责监督、协调和考核工作;
(六)基地居民有义务对未按规定饲养宠物的个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
第六条宠物饲养许可、登记管理规定
(一)凡基地居民饲养的宠物,必须建立饲养档案,对宠物的购买、领养、转让、出生、遗失、死亡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
(二)凡基地居民购买、领养犬、猫科类宠物,必须事先向居住区的物业管理站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同意后,必须到油田卫生防疫部门登记,并到哈密地区动物防疫监督站(地址:八一路哈密第九小学斜对面,电话:**)进行首检,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资质,再与物业管理站签订《基地宠物饲养协议》,办理《宠物饲养许可证》。
(三)凡基地居民饲养信鸽,必须事先持哈密地区信鸽协会许可证明和数量限定,向居住区的物业管理站书面申请,经物业管理站核实后,与物业管理站签订《基地宠物饲养协议》,并办理《宠物饲养许可证》。
(四)宠物饲养,发生繁殖(出生)事实,事后5日内向居住区的物业管理站报告,并备案,到成活期后,限定在15日内处置。
(五)宠物转让在5日前,宠物遗失、死亡在5日后,向居住区的物业管理站报告,经核实后,在5日内,更改饲养协议和饲养许可证。
(六)《基地宠物饲养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宠物饲养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
第七条犬科、猫科类宠物,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疫,犬科类宠物每年注射一次狂犬病疫苗,将检疫结果或证明(原件)交居住区的物业管理站保存。
第八条饲养者必须对所养宠物进行严格管理,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犬类宠物不准伤人、不得影响邻里或他人生活;
(二)犬类宠物不准散养,出户时必须配戴标识牌,并有成人束链携领;
(三)犬类宠物限在本居住区内活动;不准进入商业网点、办公区、文化娱乐场所、餐厅(食堂)和基地主干道等公共场所;
(四)犬类宠物出户发生便溺,饲养者须及时清除,不得污染环境;
(五)不准在基地内聚众进行宠物交易或展览;
(六)犬类宠物发生疾病时,饲养者须及时将其送畜兽部门处理,防止疫情扩散;
(七)宠物饲养协议和饲养许可证不得租借、转让和涂改。
第九条餐厅(食堂)、网点、商场经营者,必须谢绝顾客携领宠物进入。
第十条未经批准饲养宠物者,以及饲养宠物不遵守有关规定者,除定期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外,经授权按以下条款处理:
(一)发现擅自饲养宠物的居民,即违反第
三、第四条等有关规定者,限10日内处置,否则,由管理部门实行强制性处置,并处罚款:犬科宠物每只200元,猫科宠物每只100元,信鸽每只10元,观赏鸟每只5元;
(二)发生犬咬伤人事件,受害人的医疗费等费用由饲养者全部承担;
(三)违反第八条之(二)、(三)、(四)款者,每次处罚50--100元;
(四)违反第八条之(五)款者,立即取缔,当事人每人处罚50元;
(五)违反第八条之(六)款者,造成疫情在本区域内扩散,交由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处理;
(六)违反第八条之(七)款者,一次罚款50元;遗失者,在10日内进行补办,工本费10元;违反第六条之(六)款者,每次处罚50元;
(七)擅自饲养家禽、家畜者,即违反第三条之(二)、(三)款者,在5日内自行处置,否则,每只罚款200元。
第十一条经营者、饲养者违反第九条者,每次罚款50元。
第十二条准许饲养的宠物,初次办证费50元,年度管理费用标准、押金等执行宠物饲养协议(附后)。
第十三条罚款和管理费用
(一)哈密基地宠物饲养管理费用和罚款,授权哈密物业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征收。
(二)鄯善基地宠物饲养管理费用和罚款,授权鄯善物业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