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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付合同

时间:2023-01-30 07:18:0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首付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首付合同

第1篇

不签合同交首付是否违法要根据买房情况确定,购买的是一手房的话应该是这个程序,只要确认开发商取得了预售证有网签系统就可以。

如果你买是二手房这个程序就是不对的,存在流程问题,至少应先签买卖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

房贷办不下来,如果需要退首付,必须先解除购房合同。而解除购房合同属于违约行为,一般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违约金支付金额一般合同里面会有约定,具体交多少以合同约定的内容为主。并且根据违约责任的划分,不属于贷款人的责任导致违约,贷款人解除合同要求退还首付款,是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

而因为贷款人的原因导致房贷批不下来,这时候解除合同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以后,开发商才会退还首付款。

(来源:文章屋网 )

第3篇

关键词: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0.5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1

个人住房贷款因其收益高、风险低、综合贡献度大等显著优势,一直是各家商业银行重点发展和积极抢夺的业务品种。但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持续波动,形势复杂,在住房交易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做法和可能导致贷款风险的现象,需要引起关注。

一、当前个人住房贷款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1.关于购房交易存在的问题

购房交易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开发商、中介公司等机构和个人组织无真实购房意愿的职工、亲属或其他关联人签订购房合同,骗取银行贷款。

存在此类问题的贷款通常具有以下一种或多种特征:一是贷款的实际还款人不是购房人本人而是开发商、中介公司等机构;二是所购楼盘突然旺销或出现大量退房且退房后不通知银行;三是借款人的房屋产权证书长时间不办理,抵押登记难以落实。存在此类问题的贷款形成事实上的“假个贷”,银行债权难以得到保障。

2.关于购房价格存在的问题

购房价格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开发商以含装修的名义维持楼盘售价不变甚至抬高价格,并以该价格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但双方私下按低于购房合同的价格交易,购房人按购房合同价格申请贷款。

存在此类问题的楼盘通常促销活动多,价格明显高于同区位、同品质楼盘价格。对此如果不能合理把握贷款成数,容易导致抵押物价值不足、抵押率过高。

3.关于购房首付款存在的问题

购房首付款存在的主要问题为:一是开发商采取分期支付首付款的方式促销楼盘,为购房人提供虚假的足额首付款证明材料,帮助购房人申请贷款,获得贷款后购房人再向开发商支付首付款。二是开发商与购房人私下达成的房屋实际价格低于购房合同价格,但按合同价格申请贷款,开发商提供虚假的足额首付款证明材料,使借款人获得房屋成交实际总价或接近房屋成交实际总价的贷款。

存在此类问题的购房人具有以下特点:购房人的收入相对较少,申请贷款时,收入证明材料造假。存在此类问题的贷款存在借款人还款能力低和抵押率过高的风险。

(二)操作风险

当前在操作风险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银行个人贷款经办人员缺乏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满足材料形式上合规,忽略实质性风险审查,违规操作或变相降低信贷门槛。具体表现为:

一是面谈面签流于形式。放松调查面谈环节和合同签订环节的管理,或者不要求借款人必须亲自到场,或者不认真核实到场人真实身份,给“假个贷”以可乘之机。

二是关键环节委外办理。以业务量大、时间紧等作为借口,接收开发商或中介机构代为收集的批量的申请材料,把一些贷款关键环节如面签、贷款抵押登记手续等委托开发商或中介机构代办,没有对真实性进行查验。

三是对关键要素未深入调查。仅凭开发商提供首付款收据等作为购房首付款证明材料,不核实首付款是否足额缴纳,可能导致“低首付”、“零首付”贷款。对出现价格异常、交易异常、退房现象明显等情况的楼盘,不深入调查价格合理性、交易真实性,可能产生价格虚高、贷款成数过高、交易不真实等风险。

四是变相降低信贷门槛。在借款人还款能力不足、第一还款来源没有保障的情况下,通过追加担保或抵押物的方式发放贷款,使贷款的回收从发放之初就依赖于担保或处置抵押物。还有的采取过度灵活的还款方式,如按期还息、任意还本等,形成前期还款极少、后期还款大增的情况,使借款人还款能力不足的风险延迟暴露。

五是岗位设置违反规定。银行员工一手经办贷款受理、调查、签约、抵押和发放等多个环节,极易冒用客户信息,伪造贷款申请材料和抵押物他项权证等骗取贷款。

二、风险防范措施

1.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商的资质等级。对房地产开发商按揭合作协议严格把关。通过对企业情况(如企业经营业务发展、财务状况、在银行借款情况、对外担保情况、企业其他投资和合作情况等)和项目情况(如项目所在地、项目周围交通及商业情况、其配套设施情况和工程进展情况、施工队伍名称等)进行了解,从而对该房地产开发商能否按期、保质竣工、保证按期交付使用及能否履行担保责任形成明确而肯定的判断。

2.严格审查借款人购房交易行为的真实性。一是审查购房人与开发商是否有关联关系,审查个人再交易住房买卖双方是否有关联关系,审查开发商是否“自卖自买”。二是审查贷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中职业、收入、家庭状况等信息,应通过面谈和电话访问调查核实。对新建住房项目的房屋销售合同,重点审查是否由当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再交易住房的审查要重点关注卖房人身份与房屋权属的真实性,调查房屋是否真实存在、是否与权证一致。三是审查房屋交易价格和首付款的真实性。要加强对楼盘销售价格的审查,防止开发商与买房人串通,以高价格签订合同,以低价格成交,并通过虚开首付款收据套取贷款。对楼盘售价,应通过对比同区位、同品质楼盘,查询房管部门信息等方式,确定是否合理。

3.严格审查借款人还款能力,严防降低信贷门槛。一是加强对借款申请人还款来源的审查。应将借款申请人工资收入或经营收入等第一还款来源作为评价其还款能力的依据,不宜将担保人的收入或抵押物处置权作为评价其还款能力的依据。二是个人住房贷款应按月还本付息,不宜采取按双月、按季度、按半年等还款方式,推迟归还贷款本金。

第4篇

    钱某于2011年10月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向王某购买周浦镇瑞阳路某处房屋,此房屋系动迁安置房屋,虽然产证为新办,但已符合交易过户的条件。签订合同后,钱某支付了首付款18万元后,即向银行申请住房贷款。因钱某资金不足,欲申请较高比例的贷款,而钱某参加工作时间较短,收入一般,银行未能审批通过。数月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钱某的买卖合同,并要求钱某承担违约责任。此案经法院调解,双方均有继续房屋交易的意向,遂重新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在2012年7月底前交易过户。之后钱某重新准备贷款资料,向银行申请贷款。可惜的是,多家银行仍未能批准钱某的贷款审批。原来申请过的农业银行仍然未能取得足够的贷款额度,而中国银行则以房地产权证满3年作为审批过户的前提条件,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均要求钱某提供交易中心的证明文件,以确定此房屋能够交易过户。钱某无从取得这样的证明文件,无计可施。最终王某再次向法院起诉,同样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钱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总房价20%的违约金24万元,这意味着没收了钱某的首付款后不够,还需要钱某额外地支付数万元违约金。

    张峥嵘律师接受钱某委托后,除积极应诉外,还提起了相应的反诉,即要求王某返还首付款,即使钱某确实违约,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远高于王某的实际损失,对此应予以调整,扣除适当的违约金后,多余的首付款部分仍应归还。

    此案经浦东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综合考虑双方合同履行的情况、诚信因素、卖方的损失,将违约金调整为10万元,因此王某仍应归还钱某8万元。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仍维持原判。虽然钱某遭受了损失,但毕竟也在他的预期和承受范围内,此次诉讼仍为他避免了更多的损失。

    张峥嵘律师评析:

    很多人有误解,认为合同约定20%的违约金并不高。但实际违约金约定的高或者低,并不是一个绝对值,而是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进行比较才能确定高或者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对此,应有正确的理解。

第5篇

虽然购房合同的内容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但是对于解除购房合同的情形,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如果出现了解除购房合同的情况,那么就能够解除合同。此时有相应的解除程序需要履行,究竟解除购房合同的程序有哪些?请阅读下文了解。

因为有三方当事人,而且有两个合同,由于在空间操作上无法同步进行,就会出现时间上的先后顺序问题;从实际行为上,我们可以设计出多种可能的选择方案,目前较为普遍的有以下几种:

1、消费者先与开发商解除买卖合同,然后取回首付款,再与银行解除借款合同,然后由开发商归还银行借款。

2、消费者先与开发商解除买卖合同,然后再与银行解除借款合同,然后取回首付款,最后由开发商归还银行借款。

3、消费者先与开发商解除买卖合同,然后由开发商归还银行借款,再与银行解除借款合同,最后取得首付款。

为了使消费者最大限地免除风险,在开发商不会破产的前提下,我们认为在实际操作时可以通过以下程序进行:

(一) 消费者首先与开发商签订一个补充协议,这是一个附条件的关于解除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

(二)消费者再与银行签订一个补充协议,也是一个附条件的解除借款合同的补充协议。

(三)开发商归还银行借款,消费者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中确定的条件出现,消费者与银行的借款合同解除。

(四) 开发商归还消费者的首付款,并协助办理消费者退房的各种相关手续。以上就是关于解除购房合同的情况和程序问题,如果开发商存在上面提到的违约行为,购房者是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的,但是退房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也不是只要开发商违约就能退房的,建议购房者在出现开发商违约时及时联系律师处理,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解除购房合同的程序,法律方面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现在大家看到的解除程序都是小编根据实际经验总结出来的,为了保护双方利益。以上内容仅供各位学习参考,如果实践中遇到了类似纠纷的话,不妨向网站的在线律师咨询一下,看看该如何解决才好。

第6篇

加拿大房价行情

加拿大住宅类型主要有:独立房屋(建筑在所属土地上的单一房屋)、半独立房屋(房屋一侧同另一所相似的房屋相连)、镇屋(两侧都和相似的房屋相连)以及共管公寓(共同管理的镇屋或公寓大厦)。加拿大按揭及房屋公司在2009年第四季度住房市场报告中对2009和2010年各省及平均房价做出了评估和预测,卑诗省继续成为全国房价最高的省份。如表所示。

在加拿大买房主要步骤为:取得银行的贷款额度确认-联系房地产经纪人看房子-房产的选择-关于房产购置方面的税收政策-主要的合同条款-房产估价和房屋查验-安排房屋保险-法律文件的准备。

取得银行的贷款额度确认

在加拿大,一般首付款为房产成交价的25%,其余部分可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贷款额度因个人经济状况和收入而定。审批贷款的首要考虑因素是用于支付贷款、地产税和水电费的总额不超过年家庭总收入的32%,其次是全部债务一般不超过年家庭总收入的40%。例如,如果一个家庭的年收入为4万加元,贷款利率为5%,那么银行贷款额度约为20.6万加元。按照75%的贷款额计算,这个家庭可买一套价位在28万加元左右的房子,首付大约6.9万加元,月供约为1230加元。

对于新移民来说,如在加拿大尚无固定收入,银行对其首付款要求有可能为35%。如购房者收入稳定,只是暂时拿不出25%的首付款,一些银行会允许只支付最低为5%的首付款。此种情况下,银行会要求提供一种额外的贷款保险以规避购房者的违约风险。其保费一般在总贷款额的0.75%~3.75%,取决于买房者的首付款与房价的比例。

房产购置的税收政策

在加拿大购置房产,需考虑房产购置税和商品购置消费税。房产购置税对新,旧房子均适用,商品购置消费税仅适用于新建造的房子。

房产购置税该税对20万加元以下部分征收1%的税率,以上部分税率为2%。首次购置房产可退税。欲享受该税优惠需满足以下条件:申请免税者须是加拿大公民或移民,如在购置房产时不符合条件,但在房产登记后的一年内成为加拿大公民或移民,须在登记后的18个月内提交免税申请才有效。免交该税的申请人,必须在房产注册前连续居住了一年以上,或在6年内住满了2年。免税申请人不得在加拿大任何地方曾购买过房屋或申请过免税。购置者银行贷款不应少于房价的70%,且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购置者应在房产注册后的一年内迁入购置的房子。购置的房产(土地面积)不应超过1.24英亩。

商品购置消费税 如果购房者买的是全新的房子,须缴纳约为7%的商品购置消费税。如房价在35万加元以下,大约可享受36%的免税。

购房合同的主要条款

除房产地点、所有权、成交价格等方面的规定外,以下条款也要加以注意。

房子的设施情况合同中应明确说明,房子买卖成交包括哪些设施。

解除条件解除条件一般有利于买方。比如该条款可规定和同的执行取决于买方能否从银行取得贷款或验房师的报告结果等。

房产过户日它标志着房子的所有权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买方人住日可和房产过户日相同,也可不同。一般晚于房产过户日几天。

费用调整日一般和买方入住日相同,主要用来计算市政管理费及地产税等在买卖方之间分担的问题。

房产股价和房屋查验

联系购房贷款时,银行一般会要求提供一份房产估价报告,目的在于确定房产价值。房产估价费用大约为200加元。一般贷款银行会承担此项费用。

房产查验是为全面了解房屋的结构、设施等情况。查验项目包括:房体结构、地基、外墙、内墙、屋顶、门、窗、厨房、卫生间、洗衣房、锅炉房、汽车间设施以及汽车房里的中心配电盘和中央吸尘等。验房师费用通常为250~350加元,根据房子的大小而定。

购买房屋保险

加拿大政府没有规定住宅物业必须购买保险,很多人购买是因为提供按揭服务的银行要求为房屋买保险,银行要确保其利益得到保护后才肯贷款。购房者需注意切勿为减轻保费而申报假资料,因为一旦发生意外,保险公司会派专员调查,如发现资料不实,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款或减低赔款额。如果业主又在原房屋基础上做了增建部分,也要向保险公司声明。否则,一旦出事有可能遭到拒赔。保费一般为贷款额的0.5%~2.5%。

准备法律文件

联系律师或公证人准备法律文件是房屋买卖中的最后一个环节。一般要在合同规定的产权过户日之前一周内安排好。在产权过户日之前3~4天,律师会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成交价格和其他相关费用作出费用调整单,并通知买方在签字前需准备的款项。如夫妻双方均为买主,双方都要签字。签字后的文件将送到省房产注册办公室备案。

支付款项及付款形式

合同成立后,买方需支付的第一笔款项是房产购置合同押金。一般为成交价的5%,也可能低一些。如果此时距产权过户日还有一个月以上的时间,卖方经纪人也许会接受买方的私人支票。支票写给卖方经纪人公司,进入公司的信托账户。如已不足一个月,卖方经纪人也许会要求买方提供银行本票。该5%的押金连同利息将作为买方首付款的一部分,在产权过户日时提交给卖方的律师或公证人。

第7篇

如今办理房贷的人可算是越来越多了,但是很多没办理过贷款的人,在申请房贷的时候,会因为个人资质不够,所以付了没能办下来,那么付了首付的房子贷款没办下来能退吗?

房贷申请

据了解,付了首付的房贷可以要求退还首付,但根据情况不同,责任也不同。对于以下三种情况,一起来看看吧。

1、如果贷款因银行贷款额度紧张而未能完成,在这种情况下,用户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开放式应无条件退还首付;

2、如果开发商没有办理贷款,用户可以要求全额退款,并要求开发商赔偿同期银行利息金额;

3、个人原因造成的贷款未办理,开发商有权按购房合同约定收取一定的违约金。

(来源:文章屋网 )

第8篇

身份证同号生风波

今天,我们就以案例的方式,给大家讲讲贷款遭拒的问题,您还别不信,以下的这位张先生就真是因为别人干了坏事,自己平白无故跟着倒霉。

张先生以按揭付款方式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就付款方式合同约定如下:双方同意张先生以按揭方式支付购房款。首付款为总房款的20%,即人民币12万元,由张先生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支付;剩余购房款,即人民币44万元,由张先生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但张先生需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全部贷款手续,并保证开发商收到贷款。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依约支付了首付款,并及时将贷款申请材料递交银行。一个月很快过去了,但张先生的贷款却始终未办下来,后经过多方打听,才知道原来是因为张先生的身份证号码与他人的身份证号码相同,而该号码入了银行的“黑名单”,所以银行拒绝发放贷款。

得知这一消息后,张先生随即到派出所进行查询,结论是张先生的身份证号码是正确的。于是他拿着派出所开具的证明,又到了×××银行,银行查看了证明,但仍然拒绝发放贷款。因为贷款未获得批准,张先生无力支付剩余购房款,于是他向开发商提出退房,要求返还首付款;可开发商认为张先生违约,预扣违约金。双方为此起了纠纷,并争持不下。

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张永魁律师评析: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本案中,因张先生意志外的原因,导致贷款未获批准,合同双方均无过错,故张先生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开发商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

购房人无过可退房

据张永魁律师介绍,按照银行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要求,购房者申请贷款,是以已签订购房合同作为前提的,而购房款的支付方式作为购房合同的必要条款,购售双方需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也就是说,购房者在申请贷款前,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了需由购房合同外第三方———银行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贷款付款方式。

如果贷款申请获得批准,购房者可用贷款支付剩余购房款,如果贷款申请未获批准,用贷款支付剩余购房款的约定就无法实现。从上述分析看,购售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的按揭付款方式只是效力待定条款,是以银行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贷款为成立要件。如银行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未批准贷款申请,购售双方约定的按揭付款方式就成了无效条款。如因银行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未批准贷款申请,造成购房者逾期支付购房款,因约定的付款条款无效,所以购房者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此时,购售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对付款方式重新做出约定。如双方无法达成新的协议,因原付款方式无效,造成购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可解除购房合同。

需要特别提醒广大读者的是:如因购房者提交虚假身份证明以及收入证明材料等原因,导致银行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未批准贷款的,购房者虽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如因此造成双方解除合同的,开发商可向购房者要求一定的损失赔偿。另需说明的是,如因购房者未及时提交贷款申请材料造成逾期付款的,购房者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处理。

银行有拒贷的权利

第9篇

外来妹与离婚男建新家庭

原来年近四十的黄伟曾经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原因是妻子嫌他“赚不到钱,没出息”,由于婚后两人一直没有孩子,六年前妻子就和别人跑了。

黄伟和前妻结婚后一直住在黄伟父亲单位分配的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上的老公房内,黄伟母亲去世后,夫妻俩就和黄伟父亲一起居住,房屋产权一直登记在父亲名下。因此黄伟前妻与他离异后就搬了出去,然而黄伟离婚后还不到一年,黄伟的父亲就过世了,剩下黄伟一个人独守55个平方米的空房。不但生活上无人照料,精神上更是空虚无比。

此时,胡欣的出现让黄伟看到了新的生活希望。一方面,黄伟希望能重新组建家庭,开始新的生活;另一方面胡欣也希望能在上海有个依靠,尤其是可以告别四处租房漂泊不定的生活。于是两人一拍即合,认识没多久便注册登记结婚了。为了对胡欣“表忠心”,黄伟还特意在房产证上加上了“胡欣”的名字,这样一来,这套房屋就成了两人的共有财产。

为筹投资款变卖自住房

说来也巧,就在两人结婚后不久,胡欣从一位来上海打工的湖北老乡的口中得知,老家正掀起一阵“商铺投资热潮”,几乎人人都说花钱投资商铺是一桩稳赚不赔的好买卖。听老乡那栩栩如生地动情描述,胡欣越听越心动。真希望立马回老家投资赚上一笔,然而却苦于手头缺少资金。于是她就游说黄伟把房子卖了套现去湖北投资商铺。虽说商铺投资这事风险不小,但同样心存暴富幻想的黄伟经不起游说。最终在夫妻俩反复商议权衡后,决定把投资商铺的宝押在自己仅有的这套住房上。房屋出售后,两人暂时租房生活,等到赚到钱后再买套大房子。

胡欣夫妇当即就到附近的中介公司将自己的房子挂了牌,等待买主。幸运的是,中介公司方面很快有了消息,来自云南的吕兆华、吕兆文(化名)兄妹相中了他们的房子。接下来理应就是正常的办理手续,签约、付款、交房。但恰恰是这简单的三个步骤,引出了一连串的矛盾纠纷。

四年四讼闹剧

事情还要从双方签订合同说起。当初胡欣夫妇为了快速套现,以68万元将房屋作价卖出。而吕兆华兄妹由于手头资金不够,决定采取首付22万元加贷款46万元的方式支付购房款。双方对此表示一致同意,并以此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吕氏兄妹也在规定时间内缴付了首付22万元,原本这一切都没什么问题。可就在他们支付了首付款后。等待银行放款完成最终交易的时候,意外发生了――银行贷款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办下来。

无奈的吕兆华二人只能提出终止合同并同意支付违约金。可是早已把到手的首付款拿去做商铺投资的胡欣根本无法将钱退还。由于双方谁都不肯让步,于是事情闹到了法庭。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前前后后引发了四讼:先是吕兆华、吕兆文提出终止合同遭拒,提讼;后是黄伟、胡欣夫妇反告吕氏兄妹先行提出解约,要求赔偿;接着吕氏兄妹又再次要求胡欣夫妇交房;然而在退款不成,交房没门的情况下,最终在2010年,吕氏兄妹再次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胡欣夫妇交房并申请强制执行。因吕氏兄妹也存在一定过错,需承担黄伟夫妇在外租房半年的租金。

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交房

值得注意的是,吕氏兄妹第一次要求的是终止合同,退还首付,但到了第三起官司时,诉讼请求就变成了要求对方交房。这是为什么呢?原来在前两起官司的审理过程中,吕氏兄妹的房贷批了下来,他们原本希望能够按照当初的合约把拖了一年多的“半吊子买卖合同”给彻底完成了。

然而就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黄伟、胡欣夫妇却遭遇了悲喜两重天的洗礼:一方面,他们在湖北商铺上的投资并没有如预期的那样给自己带来丰厚回报;与此同时,他们在上海的这套房子的市场价格却一路水涨船高。两人就把发财梦再次寄托在了上海那套黄伟父亲留下来的老公房身上。于是两人心里一合计。要我退首付,当然拿不出来,可要我按一年前的原价卖房子,显然又心有不甘。结果当两年前法院判决要求他们搬离时,他们却以这是两人的唯一住所,若搬离将无住所为由,拒绝搬离,这也让法院执行一度陷入了僵局。而这一拖就是两年。

可怜吕氏兄妹好不容易凑齐了钱款却两手空空,虽然多次上门协商,但都被打了回票。毕竟在这两年时间里,上海的房价又有了令人乍舌的上涨,而该套房屋的市场价格也早已涨到了150余万元。黄伟夫妇要求以市场价重新签订买卖合同,但这显然已远远超过了吕氏兄妹的承受力,无奈之下,吕氏兄妹只得第三次向法院求助。最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胡欣夫妇交房并强制执行。

法官点评

买卖双方都有过错

侯荣康

其实这起案件的案情并不复杂,但正所谓“无巧不成书”,之所以会有前后四起官司闹剧,就是因为买卖双方同时发生了过错。

首先,黄伟、胡欣夫妇的卖房行为有很强的目的性,就是为了盘活资金去投资商铺。然而任何投资都要量力而为。不动产本身的流动性就较差,通过出售不动产来换取流动资金这一投资决策本身是具有较大风险的,而把自己仅有的一套住房贸然拿去出售更是严重违反理财基本原则,因为这等于将夫妻二人今后的基本生活条件置于极为危险的境地中。对于这对一心沉浸在发财梦里的夫妻而言,今天“房去楼空”的结局是不难想象的。

其次,吕氏兄妹在购房时也没有做足充分的功课,为了能抢下急于出售的“便宜货”,没有对自己的贷款能力做出恰当的评估,这一误判也成了后来所有矛盾的根源。另一方面,吕氏兄妹还承担了“诉讼风险”。由于他们第一次提出诉讼要求是解除合同,不料败诉了,法院最后判决为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就在诉讼进行的这段时间里,交易双方的心态发生了重大变化,一边是胡欣老家的商铺并没有像传说中的那样成为摇钱树,另一边上海的房价又一路看涨。结果吕氏兄妹想要尽快买下而不是要拿回首付,但胡欣夫妇却不想卖房了。这才有了后来一次又一次劳命伤财的关联官司。

在这起案件中,无论是买家还是卖家所犯的错误,都有很好的警示作用。

理财金手指

第10篇

提供报酬的方式的方式;

一,在服务期内按照乙方单位业务提成标准%获取订单提成;

二,在达到如下收费标准时,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首付万人民币和%的固定股份(乙方在后续发展过中甲方不在投入资金,并且长期拥有乙方企业10%的固定股份;在服务周期内只收取订单提成,服务期满后不按实际标准收费)。

服务内容:

一,甲方经在乙方单位通过过实际考察、管理制度改进,从品质、产能、利润空间上改善实际生产状况;

二,在业务方面可以出面为乙方谈单,按该乙方单位的业务标准进行收费;

三,在甲方日后个人或企业发展过程,将免费乙方纳入甲方商业平台,提供优惠服务,方便客户了解双方情况,为双展提供方便;在实际服务过程中,通过收取服务费的方式获取报酬维持商业平台的正常运营;

四,在甲乙双良好的合作基础上,乙方在发展过程遇到资金问题,甲方可以为乙提供底利率贷款(一次性贷款最高金额为前三年年底分红的总和,合作关系低于三年,基本不提供企业贷款,或者只提供低额贷款,贷款最高金额不会高于前分红的30%);

收费标准;

一,在服务期内甲方业务提成甲乙双方商定或者按乙单位业务提成标准%(提成标准不低于3.5%)

二,在服务结束后按照规模效果收费,在服务过程中规模翻了一倍,收取%的股份和万首付;在服务结束后,管理方案的运用使企业在一年内达到规模翻倍同样收取%的股份,但不收取那万的首付款,在商业网络里享有同等待遇;并且在日发展的过程中,甲方可以予以三次免费帮助企业改善管理(服务当年不收取股份分红,股份分红于第二年开始)

甲方承诺:

在整个服务当年整体规模翻一倍,随后利润和规模稳定增长,但不承诺在服务结束后,以同样的速度增长但在乙方不骗单,不使用不合格原料的前提下,保证乙方在日后经营过程中利润和经营情况稳定(在发生世界性金融危机时只保证乙的企业的生存和资金贷款);乙方必须保证在运营过程不得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业务。甲方在日后,通过商业网络对乙方进行低收费服务,帮助甲方合格企业发展。(商业网络的收费标准由甲乙双方在组建时共同商定,但必须保证商业网络的正常运营)如一年内规模没有翻倍,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股份和首付万。{承诺范围是商业网络内部企业,商业网络未建时,则普遍适用于所有甲方服务企业}

乙方的保证;

乙方在甲方商业网络里必须服从甲方不涉及企业内部人员和资金方面的管理,生产必须保证达到甲方公布(商业网络大集体的品质标准和工资标准由所有参与者代表共同制定的标准)的有代表性的品质标准和员工工资标准;如乙认为乙不认同甲方标准,乙方可以申请被除名等。乙方在日后企业发生严重品质危害事件和过多被投诉和出现品质问题等,甲方则有权将乙方从商业网络中除名,并且不再返还股份;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乙方独立承担。

甲乙双方服务关系自合同签署之日成立,甲方通过实际服务效果收取订单提成首付金和股份,在甲方起步阶段乙方可以分类制定提成标准,如乙方介绍提成标准可以略微降低一点,但不得低3.5%的标准。乙方承诺不会通过期满或其他手段来拒付股份和首付金;

违反合同责任归属:

在日后如果甲方因工作失误没履行义务,乙方有提醒义务和批评的权利,如甲方拒绝履行职责,乙方可以通过相关管理部门上诉,夺回乙在甲方的股份所有权;如乙方通过非法手段拒付股份情况属实,甲方有权双倍索赔,即带惩罚性的%的管理股份和%股份作为违约赔偿。并且违约赔偿于纳入当年年底分红,即%的股份所有权。

甲乙双方自合同签署之日起服务关系即成立,甲方在乙单位从事非职业工作,配合乙方企业老板下属管理改善企业现状,刺激企业的发展。甲方服务周期为半年,乙方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加入甲方企业网络。但作为管理服务标准效果报酬,乙方必须支付首付金万和%的固定股份。

【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甲方谈单必须通过乙方授权,授权合同三方各持一份,未了公平对待其他有着同样先进生产技术的企业,未来甲方旗下的企业管理服务长期持有乙方固定股份,而甲方另行的商业服务平台只对乙方提供优惠服务,服务对象为全部先进企业】

甲方:乙方企业法人:

单位名称:

第11篇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___________(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储藏室40 平方米,产权证号st1002105420 )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万零二千元整 ;即人民币小写100XX元 .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三十万元整 ,即小写300000元 .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2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银行规定办理)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 甲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八、甲方应在1个月 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五十万 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并将抽风机一台(型号:1005648485 ),空调两台(型号:0152468549 ),热水器(型号:1095874554),浴霸(型号:1025456985 ),饮水机(型号:1084759264 ),音响两台(型号:258695 ),凉衣架,房内灯具,前后门窗窗帘、电脑桌一张,橱卫设施, 等让与乙方(含在房屋价值内)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条款:

1、转让过后,甲方不的以任何借口干涉乙方对房屋的修改。

甲方(卖方)(印)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20__年__月__日

乙方(买方)(印)身份证号:

第12篇

买新房认筹的钱可以当首付,如果看中房子,认筹金可以直接转为定金,定金就可以转为首付,房子看中确定要买就可以用认筹金直接转为首付,如果房子看不中认筹金就可以退,首付是不可以退的。购房认筹金属于开发商违规收取,可以抵首付。

认筹是指开发商正式销售前通过一些折扣让购房者缴纳认筹金等费用的行为。根据规定,任何形式的认筹都是开发商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的非法活动,是国家明令禁止的。

认筹是个舶来品,灵感来自香港房地产市场的一种炒作方式。认筹就是购房者表现出买房的诚意,这个诚意需要通过缴纳认筹金来体现。在缴纳认筹金后,购房者可以获得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并在房价上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等到楼盘正式开盘销售时,认筹的购房者再以优先选择的顺序选房,选中房屋后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购房者没有选中理想的房屋,开发商将把认筹金如数退还给购房者。

(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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