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08:16:1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官个人履职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尊敬的院领导:
我是知识产权和涉外商事审判庭伍峻民,今天在此提交我的辞职报告。关于辞职报告背后个人的想法,我想用10年、选择、0三个关键词来进行汇报。
第一个关键词10年。
从2006年我通过全省法检招考被录用到望城区人民法院起,到现在的2017年已经有了10个年头。10年的沉淀,完成了我从一个门外汉到一名法官的蜕变。2010年初,我从望城区人民法院调至本院知识产权和涉外商事审判庭工作,从2010年6月我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开始办案,到现在经过了6个年度。现将6年来的办案情况汇报如下
(一)办案数据统计(根据数字法院的统计数据)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XX年
2017年
收存案数
47
112
105
127
148
144
结案数
28
79
82
77
113
115
结案排名
1
1
1
3
1
5
(二)办案所获成绩
1、承办的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诉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生物医药集团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并入选2012年第7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承办的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殷永球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入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3、承办的湖南省新晃县龙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国峰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入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4、承办的怀化正好制药有限公司与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入选《20XX中国法院十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
第二个关键词选择。
有人说,你选择离开,真佩服你的勇气。其实,我个人认为,这样的选择,并不是如大家所认为的我是一个多么有勇气的人。这么多年的办案,相对于刚任命的法官来说,无疑多了一份经验,但每每一个判决书要新鲜出炉时,我的内心无不是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担心双方当事人的诉求有遗漏,担心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有偏差,担心文字上有差错,这份小心翼翼,正面上可理解为责任,其实也反映着自己内心的脆弱。
2017年春节,从忙碌的工作岗位上回到乡下老家与亲人团聚,到家的第一天就病倒了,常年的劳累终于在突然的放松中爆发,整整七天的卧床,止不住的头痛,让我感受到了生命的脆弱,与前者内心的恐慌不同,这次是对于生命的忧虑。在全市法院号召向将生命奉献给法治事业的雨花区法院张虎学习时,我内心是悲恸的,这样的榜样也是让我等身处审判一线的法官们倍感悲凉的。
白天开庭、晚上和周末加班写文书、批改文书,已是生活的常态。儿子说,爸爸的爱好就是写判决;妻子说,看到我最多的就是在书房加班写判决的背影。工作的压力,身边最亲近的人无疑首当其冲,负面情绪难以抑制地给予了他们。我担心长此以往,家庭的稳定性难以继续。
因此,无论怎么说,选择离开,并不是我有多勇敢,相反正是我的种种脆弱,觉得难以承受作为一名人民法官面临的种种压力,所以我作出了这样的选择。人生处处都面临危机,留下与离开都需要付出自己的勇气。
第三个关键词0。
2017年,我42岁,离开熟悉的审判台,一切清零。职业上的清零,也意味着各种保障的清零。两手空空地进入法院,两手空空的离开。房贷的压力,职业前景的未定,但既然选择了远方,便只能风雨兼程。前央视主持人张泉灵在辞职日记《我的后半生》中写道,42岁虽然没有了25岁的优势,可是再不开始就43了。
0并不代表着一无所有,0是起点,便是你踏上征程的初心。0是起点,也便是告诉自己,站在0的位置,便是拥有无限机会的开始。
往后的日子,因为职业的限制,曙光中路289号注定成为封存的记忆,这里有我追逐的法治梦,所有青春燃烧的日子也将定格在这里。我觉得自己对得起所服务的每一位当事人,组织安排的每一件工作任务也都有一个圆满的完成,以后我定会更加默默关注长沙中院这个我们大家一起奋斗的家。
以上就是我的辞呈,望领导批准!
天水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帮助联系点建标准化苹果基地250亩 甘肃省天水市人大常委会派员再次深系点秦安县郭嘉镇暖泉村,邀请市林业局的专家举办了一期苹果栽培和果园管理培训班,并帮助村上在南山菜子坪柔来洼新建标准化苹果基地250亩,引进新品种苹果树苗2万株。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正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项目资金修建暖泉村庙子沟至日来湾农路1.5公里,窑坡至柔来洼农路4公里。搬迁新建一处占地2亩300平方米,砖混结构的二层楼,内设惠农服务大厅、农家书屋、便民超市、卫生室为一体的村级活动场所。(石 峰)
华亭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为联系村办四件实事 甘肃省华亭县人大常委会机关针对所联系的安口镇马家堡村存在的实际问题,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与相关部门讨论研究,并组织安口镇、发改局、交通局、林业局、水务局负责人召开了帮扶工作现场会,确定落实四件实事:硬化马家堡村新农村道路及8公里新马路的桥梁、排洪渠建设,马家堡村河堤治理800米,新马路沿线路网绿色通道行道树补植,马家堡村环境卫生和小广场建设及配套体育健身器材。目前,这四件实事都在顺利进行当中。(朱 磊 夏广灵)
灵台县人大代表为群众措办实事好事200多件 甘肃省灵台各级人大代表积极参与“联村联户,人大代表在行动”活动,开展为选民办好事办实事活动。居住在灵台县独店镇秋射村的市人大代表马宏林,发挥自己精通磨菇栽培技术和有一定生产设施的优势,动员指导本村困难群众发展磨菇栽培这一产业,并为10多个困难户免费提供菌种,帮扶他们解困致富;60岁的县人大代表贾浩堂,钻研果园管理技术,对本村1000多亩苹果园逐树进行查看,义务对拉枝不到位的拉技,对发生病虫害的自己掏钱买药防治。据统计,三个多月来,生产、工作在不同岗位的人大代表,发挥自身优势,为群众措办各类实事好事200多件,受到人民群众的赞誉。(朱景平)
玉门市人大代表傅志民帮扶2户贫困户10名贫困生 “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在甘肃省玉门市拉开帷幕后,市人大代表、甘肃广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西号乡分公司总经理傅志民来到玉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主动请求联系帮扶2户贫困户、10名贫困学生。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当即协同玉门市六墩乡昌和村为他选定了帮扶对象。在联系户高春生家中,少言寡语的傅志民表示计划人均每年资助1000元现金用于学生的生活补贴,直至他们完成学业。在得知六墩乡修建学校困难较多的实际情况,他当即表示捐部分教学设备和健身器材,用以改善该乡办学条件。(马雪盈)
武山县非公企业家代表在“双联”行动中建功立业 “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开展以来,甘肃省武山县人大以“人大代表在运行”为载体,组织非公企业家各级人大代表投身“双联”行动。各位代表迅速行动,并根据不同情况制订了各自的行动目标和具体任务措施,人大代表中涌现出了许多“双联”工作先进个人。省、市人大代表徐西仓出资55万元,给联系的山丹乡魏家沟村6户特困群众修建房屋,解决了这些群众的住房困难,筹措资金20多万元、为魏家沟帮建占地1300多平方米的群众文化娱乐广场;市人大代表漆理明捐助山丹乡任门村修建河堤款10万元,建文化广场投资28万元,计划续建投资25万元,已投资13万元修建竣工连心桥一座,拟捐资20万元建设的马力镇北顺村卫生所正在筹划;市人大代表张春军、县人大代表张东强共同出资130多万元,为城关镇西岔村建设的群众文化中心于4月底开工;市人大代表马四武为李堡村帮扶户李景峰垫资5万元开了百货商店,为李堡村刘应红、徐德林各赠送水泥5吨,还为徐德林解决了低息创业贷款10万元;县人大代表包建平出资2万元,给四门镇四门村全长2300多米的巷道安装了路灯,解决了群众夜间出行不便的问题,据了解,由她出资为马力镇北顺村修建的幼儿园,正在前期规划之中。(田富有)
岷县人大常委会召开“双联”人大代表在行动座谈会 甘肃省岷县204名人大代表中的党员领导和干部职工代表94名,确定联系贫困村88个,联系贫困户260户,他们联实情、出实招、办实事、解难题,取得了明显工作成效。为了把此项行动推向深入,县人大常委会专题召开“人大代表在行动”座谈会,进一步了解和掌握人大代表在“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中的工作成效和对此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卢刘盛)
定西市安定区人大常委会向特困户印发《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一册明》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大常委会结合“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政策宣传工作困户召集会议难、到会率不高,且难以通过一两次会议全面了解和掌握各项政策的实际,设计编印了《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一册明》。这本小册子44页,3.5万字,内容包括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民情连心卡、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龙滩村联系单位(领导)一览表、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干部联系特困户一览表、贫困村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特困户基本情况登记表、2012~2014分年度联系计划、干部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记录、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政策摘编、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一百问、农村实用技术一点通等内容。(马占忠)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警察法贯彻实施情况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深入碌曲、玛曲、夏河等县,对全州贯彻实施警察法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在州十四届人大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审议了州政府的专题报告和执法检查组的报告。在审议中,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工作机制,抓好制度落实,稳定、强化公安队伍;加大经费保障投入力度,改善办公环境,加强民警装备配备;落实好公安民警的职级和待遇,特别是妥善解决玛曲县公安局骑警大队待遇问题等七条意见。(梁民安)
兰州市城关区人大常委会检查城关区法院三项重点工作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大常委会组成检查组,采取实地察看、听取汇报、座谈等形式,对区法院三项重点工作(即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开展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对存在的案件量大、法官工作压力大等困难和问题提出了以下建议:进一步完善民事案件速裁机制,对民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急缓分类,从制度上推动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联系与配合,加强与行政机关、工、青、妇组织及社区等社会各方面的协调,形成调解工作的合力;开门接访,带案下访,畅通渠道,切实解决尚存的少数疑难案件的屡诉屡访;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加大对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处罚力度;完善执行公开工作机制,实现执行信息的网络运行和监控,建立和完善社会整体联动的执行威慑机制;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强化对审判活动的规范和管理,加强办案监督,坚持重大疑难案件集体定案,防止因个人的偏见而导致实体裁判的不公。(杨学珍)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调研游牧民集中定居工作实施情况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对全县游牧民集中定居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县发改委和各乡镇关于游牧民集中定居工程实施情况的汇报,并对每个乡镇1~2点进行了实地察看,对今后实施游牧民集中定居工程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王 磊)
渭源县人大常委会调研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甘肃省渭源县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和县人大代表,先后深入6个乡镇的16所学校,对教师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调研。随后召开常委会会议听取了县人民政府的汇报。委员和代表们在肯定全县教师队伍建设成绩的同时,提出了拓宽高中教师用人渠道、加快职业中学建设步伐、建立健全教师队伍合理流动管理机制、合理配置教师资源、提高对农村教师关注度的建议。(渭源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山丹县人大常委会调研新型工业园区建设情况 甘肃省山丹县人大常委会成立调研组,深入工业园区管委会、发改委、工信局以及部分企业和乡镇,采取听取汇报、座谈讨论、征求人大代表及群众意见建议等方式,对全县新型工业园区建设情况开展了调研。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了建议:要进一步完善园区建设规划,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着力发展循环经济。(赵文波)
陇西县人大常委会检查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贯彻实施情况 甘肃省陇西县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先后深入云田、菜子2个乡镇和百绿草业公司、渭河福利机械制造公司、汇丰农机公司3户企业和县农机监理站,检查和了解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实施中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就法律宣传深度和广度不够、对农机化投入不足、基层农机服务能力不足、农机化基础建设和保障措施滞后、农机结构不尽合理(动力机械较多,配套农具少,小型机具较多,大中型机具少,低档机具较多,高性能机具少)问题,提出:加大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学习宣传力度,为农机化发展营造良好氛围;县人民政府要把农机化发展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陇西县农业机械化发展实施意见;转变政府调控方式,建立多元化政府投入机制;加强农机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机化综合服务能力等建议。(王占军)
临泽县鸭暖乡人大聘请代表当“三员”促进无职无权代表闭会期间作用的发挥 针对无职无权人大代表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履职意识不够强的问题,甘肃省临泽县鸭暖乡人大从促进全乡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村务社务公开、维护社会稳定、增强无职无权人大代表的履职意识和积极性等方面入手,将66名市县乡人大代表中的30名无职无权人大代表分别聘请为村务政务监督员、矛盾纠纷调解员、工作信息员,使无职无权人大代表的职能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张自伟)
永昌县人大常委会出台对垂直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的办法 近日,甘肃省永昌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垂直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的暂行办法》。《办法》从七个方面细化实施监督的主要内容,明确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开展工作评议、满意度测评,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进行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五种监督工作方式,并对阻碍、干扰监督的行为,提出了具体的处理办法。(焦益民)
证明标准的含义及类别
1.证明标准的含义
证明标准是指利用证据对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证明标准要解决的问题是证据到什么程度时,才能认定待证事实。
2.证明标准的类别
关于证明标准的类别,并未在现行法律法规中作具体规定,主要是诉讼法学理论界的一些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是指案件主要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且证据之间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没有矛盾,或者虽有矛盾但能够合理地排除。提供的证据相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而言具有一定的优势幅度,足以使法官形成有利于本方的确信。这就要求一方达到比对方提供的证据更具说服力、具有合理可信度。
高度盖然性标准是指一般人在日常生活中能够作为真实并据此认识而安心地行动这一程度上的高度盖然性。
从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律体系来说,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最高,刑事诉讼要解决司法机关是否对被告人进行刑罚制裁的问题,出于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保护和防止滥施刑罚的目的,故而采用较高要求的证明标准,其要求是“排除合理怀疑”,即证据必须能够排除对被告人无罪的合理怀疑,否则不能认为被告人有罪的事实成立。民事案件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争议。民事诉讼要求,谁主张谁举证,对于一个待证事实,一方证据占有证明待证事实盖然性上的优势,法官就据此认定待证事实。行政案件中的行政处罚案件是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虽然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同属法律适用的方式,但其具有专业性和效率性的特点。行政机关毕竟不是侦查机关,行政行为对效率的要求比较高,处罚作为维护秩序的手段,其时效性要求较强,因此,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标准介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与优势证明标准之间。
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标准
1.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的含义
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利用证据证明违法案件事实和行政处罚程序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也就是行政机关对待证事实进行认定的最低(必要)限度。
当用来证明一个待证事实的证据达到这个限度或者要求时’这个待证事实就成为法律事实,在法律上视为真实存在。行政处罚证明标准的确定是行政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
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得起行政复议的内部审查以及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因此,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的复议机关、法院采用的证明标准一致。
2.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第三十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规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形是“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行政诉讼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主要证据不足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二项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凿和证据充足
前述法律法规对于行政处罚案件作出了“以事实为依据”、“查明案件事实”以及“主要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足”等要求。“以事实为依据”、“查明案件事实”这样的规定,并没有为行政机关提供证明标准这一认定事实的最低限度。因为“以事实为依据”的要求在实践中只能落实为“以认定的事实为依据”;而“查明案件事实”是对行政机关的最高要求,不是最低的限度。什么情况下算“查明案件事实”,还是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行政复议法》规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规定“主要证据不足”的,撤销或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前述规定,如果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的事实被认定属于主要证据不足,则行政处罚决定就会被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否定,进而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法律从否定的角度明确了一个原则即如果主要证据不足,案件事实就不能进行认定。它告诉行政机关,当收集的证据达到一个最低程度,即“不属于主要证据不足”时,待证事实就被法律视为真实,行政机关就可以认定事实了。这其实可以看作法律对行政处罚证明标准的规定。
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当场处罚的情形除外),执法人员不是违法事实的直接感知者,对于执法人员来说,违法事实是永远不可能重现的过去。对于未曾直接感知的过去,只能通过各种手段去认识和判断,而这一认识及判断过程所产生的结果,严格地讲不是事实本身,而是一种对过去的确信或者怀疑的心理状态。所以,作为行政处罚适用前提的违法事实,要靠执法人员透过各种证据去认定。当这种认定在法律上被认为可以接受时,这种认定就可以作为法律上的真实而成为法律适用的前提。从这个角度说,在执法人员眼中,只可能有法律上的真实,不可能有绝对的真实。例如,一个质量违法案件的查处:1236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举报称,某公司涉嫌生产假冒的知名白酒,此时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是否实施了生产假酒行为并未直接感知,只能通过调査取证,收集一系列的证据(举报人提供的购买的白酒、由该公苛开具的发票、现场检查发现涉嫌假冒的白酒、对涉案白酒的鉴定报告、该公司的销售记录等),最后,综合前述证据,对该公司生产销售假冒白酒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前述案件中,质监部门依据什么作出行政处罚呢?不是事实本身,因为这一事实只是在过去存在的,最后作出行政处罚的是执法人员通过证据对当事人过去曾经有过生产销售假冒白酒行为这个待证对象形成的确信。换句话说,作为行政处罚适用前提的是证据,而不是事实本身。
从证据的证明标准角度出发,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以及对当事人权益影响大小等因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做到证据确凿或者证据充足。
笔者认为,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确凿标准是指: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来说,行政机关掌握了全部证据,即使当事人提出了反证(证明其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行政机关依据掌握的证据足以否定当事人提出的新的事实存在。证据确凿标准适用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或者强制措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较大数额罚款、案情重大复杂等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具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充足标准是指: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来说,行政机关掌握了主要证据,这些
优势证明标准是指一方当事人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相比证据确凿标准而言,该标准对于行政机关的证据收集要求及程度相对较低,因此,证据充足标准适用于简易程序、案情简单、处罚数额较少等行政处罚案件。
质监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标准
质监部门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可以证明到什么程度,才能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成立’从而使得行政处罚行为具有合法性,这就是质监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问题。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决定的,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2/3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对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由3名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执法实践中,一些地方的质监部门将前述由2/3以上案审委委员进行集体审理的案件俗称“大案审”,将由3名以上案审委委员进行集体审理的案件俗称“小案审”,同时,在当前质监部门的执法实践中,极少发生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因此,笔者在此仅对适用大案审(较大数额罚款限定为罚没款2万元以上,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包括上级督办案件、因案情复杂向上级请示的案件、指定管辖案件、在本区域有重大影响案件以及“两法”衔接案件等)和小案审的案件证明标准进行简要阐述。
笔者认为,适用大案审的处罚案件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凿,适用小案审的处罚案件的证明标准是证据充足。具体来说:
证据确凿标准:
(1)案件基本事实即“五何”要素应明确无误。“五何”,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何人,是指违法主体的基本情况,以此确定行为人是否具备行政责任能力并最终确定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是法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还是其他组织,这就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等证据。何时,即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以及查处的时间,涉及到相关违法行为是否过了追诉时效,以及是否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期内。例如:无证生产案件,需要证明当事人是在查处公告规定的期限之后进行生产行为或者是在生产许可证到期之后存在生产行为,这就需要生产记录、产品合格证上的日期来证明。同时,何时也涉及到对于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以及货值金额的计算。何地,指违法行为发生地。查清违法行为发生地,以此来确定是否具有管辖权。对于本地企业来说,相应证据包括营业执照、生产场所、送货单、销售发票等证据。何事,指构成何种违法行为,涉及到对案件的定性。比如:从质监查处的违法行为大类来分,包括质量类、标准类、计量类、特种设备类、认证类等,这就需要通过相应的书证、物证来证明,如产品检验报告、计量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现场发现的涉案物品等。何情节,指违法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屡犯,主观上是否有故意,违法经营的时间长短、货值金额、违法所得、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否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例如:销售合同、发票、是否采取了退货、召回补救措施、之前的违法行为查处记录等证据。
(2)应充分满足证据的“三性”。证据的三性即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方面,证据与违法事实应有关联,例如:质监部门对液化气充装站充装过期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执法过程中,对于该充装站的液化气进行了抽样检验,结果发现气体中二甲醚的含量超标,与当事人充装过期瓶的违法行为而言,液化气的检验报告不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包括证据的来源和证据的表现形式是否合法两个方面。证据的来源合法,是指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得采用欺骗或者胁迫等手段。证据的表现形式合法,如复印件应该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的章,现场照片应注明拍摄时间、拍摄对象及证明内容并让当事人确认。真实性方面,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如:现场检查笔录缺当事人签名、出具的执法文书未注明日期等,均会被认为真实性存在问题。
证据充足标准:与证据确凿标准相比,适用证据充足标准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权益的不利影响相对较小,因此,此类案件的证据要求相对较低,基本满足案件的“五何”要素和证据“三性”即可,某些情况下可以采纳当事人的“自认”。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在不受外力影响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认可的,可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例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案件,不合格项目非关键项目,产品数量较少,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单价较小,调査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凭证(发票、收据)的,可以将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陈述的价格作为该产品的单价,以此来认定货值金额。
关键词:美国;中小学教师;聘任
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出台了一系列教育改革报告或文献,其中较为引人瞩目的有:1983年《国家处于危急之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1986年《以21世纪的教师装备起来的国家棗卡内基教育和经济论坛工作小组关于教师专业的报告》和“霍姆斯协会”的报告书《明天的教师》,90年代初布什政府和克林顿政府接连的指导全美教育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棗《美国2000年:教育战略》和《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等等。几乎每一份改革报告都对美国现有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教学质量提出了批评。因此,为确保教师队伍的优良素质,提高教学质量,美国许多州相继都对教师聘任制度进行了改革。本文就改革后美国中小学教师聘任制度的设计与相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说明,主要包括教师资格认证、聘任、聘约、聘期四项议题。除了州法规定内容外,也援引了部分相关司法判例,以深入了解美国教师聘任法制。
一、教师资格认证
根据联邦美国宪法规定,公立学校的管辖权属于各州政府,原则上,州立法机构通过法律规定本州内教育运作的基本方针,再交由州教育委员会、州教育厅、地方学区教育委员会执行,教师资格认证的相关规定与运作都按照此流程进行。因此州政府与州立法机构具有教师评定与核发教师证书的权力。在美国,教师是以专业被聘者的身份出现的,教师资格证书是得到州教育部门承认的现存的最低限度水平的资格证明,是申请教师职位的必要前提,美国各州政府都根据其需求,在相关州法中自行规定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认证要求。一般情况下,申请者在申请之初必须先具备参加州认证的基本条件,然后参加州的认证,经评估通过之后,可以获得教师证书。经过一段时间的教学和进修,原证书有效期限即将到期时,为了更换更高一阶段性质的证书,则可参加换证性质的第二次认证。
(一)初任教师资格认证
虽然州情不一,但各州法律对申请初任教师资格的规定还是大致相似的。一般欲取得教师证书者,须符合以下条件:1.年龄在十八岁以上;2.良好的品德;3.非酒精中毒或使用者;4.经州政府认可的大学院校或机构毕业者;5.经州教育委员会认可完成师资培育课程者;6.必须为美国公民或正在申请公民资格者;7.必须签署忠诚宣誓书;8.必须通过某种形式的考试(如NationalTeacherExamination),及格后才能向州政府申请教师证书。
另据“全美各州师资教育和认证主管学会”对有关各州初任师资认证申请条件的调查发现:除要求具有学士学位外,全美各州相当重视教师知识、技能和良好的品德。其中何谓良好的品德,各州的立法多半未详细说明,除了列举几种罪名外(如犯),多半将解释仲裁的权力赋予州教育委员会。在Bayv.StateBd.ofEduc案中,一个抢劫犯牢狱期满后学完所有规定的师资课程,申请教师证书时被拒绝,上告法院后,俄勒冈最高法院认为州教育委员会将其前科列为品德的考虑条件是恰当的。在知识和技能方面,各州详细规定了参加师资认证的人必须学习的学科及其相关学分等事项,前者大致涵盖教育基础知识、学校行政、课程和教学评估、班级经营、教师专业发展五类。后者则考察一些通识学分或特殊课程学分。申请者的品行也是考察重点,特别是在道德和身心健康方面。
(二)合格教师换证资格认证
初任教师通过第一阶段的考验,历经一段时间的实习教学之后,接受第二阶段的合格师资认证。该阶段重点考评申请者的实习、年资、聘任证明、通过评估等五个方面,各州特别重视教学资历,一般必须具有2?年的教学资历才能参加第二次认证。此外,有些州规定必须具有硕士学位、修完规定教学进行学分时间量并通过学区评估才可以参加。
以得克萨斯州(简称得州)为例,该州教育部的教育人员培育和认证司负责本州的师资评定事务。另外也成立了标准委员会负责测评师资评定系统绩效、确立课程认可纲领、建立评定体制等事务的研究工作。该州通过制定得州教师认证测验(ExaminationforCertificateofEducatorsinTexaa)以及对学完职前教育的人实行在职表现评价(on梩he梛obperformanceappraisal)来确保师资素质。另外还在1994年建立了得州教师精熟标准(ProficienciesforTexasteacher),这包括了学习者中心知识、学习者中心教学、学习者中心理念、学习者中心沟通、学习者中心专业发展等五类标准,并据以建立专业本位的师资认证系统。在建立专业本位系统方面,州内各大学设立小组,研讨认证时参加者必备的知识和技能,发展相关标准纲要和评价工具,开发新师资培育课程的内容。
(三)教师证书内容及相关约束
教师资格证书的数目因州而异,最少的为一种,某些州则多达七种,但大部分还是采取两到三种。在加州,州教师资格认证共分五个阶段,即教师先后可获得五种不同的证书:1.毕业师资职前培育课程结束后,准备初任教师之时;2.初任教师完成实习后再参加第二阶段评估,以成为正式合格教师之时;3.合格教师准备取得担任另一学科合格教师资格之时;4.合格教师证书有效期限届满,准备换发新证书之时;5.合格教师转至其他州服务,准备具有在该州继续担任教职的资格之时。
纵观各州规定,教师证书可按照:(1)有效时间,(2)职位(如教师、学校行政人员、学校图书管理员),(3)专长领域(如英文、数学、体育),(4)年级(小学、初中、高中)等因素进行分类。各州在名称上有所差异,但均坚持执教某学科者必须拥有该领域的教师证书。如果地方学区违背法令,聘请未持有规定教师证书者执教,州政府有权停止对其的经费补助。
原则上,教师证书在各州多被视为是“执照”性质的文件,而非州政府与个人间的契约。它只代表个人达到了州所规定为人师表的最低标准,并非就业的保证。换句话说,已经持有教师证书的人并不一定能找到教职,负责聘任的地方学区可根据其需求另附加其他条件招聘教师。申请者不能因为拥有教师证书,就排斥地方学区的特别要求。
州政府核发教师证书的同时,也具有撤回教师证书的权力。基本上,地方学区可以决定延聘、解聘、不续聘的事宜,但教师证书撤回的权力则在州政府。由于证书撤回的影响重大,往往代表该教师今后不能在该州再担任教师,因此各州均在相关法令中规定撤回证书的理由,并由州政府所组成的委员会根据个案加以解释,其中尤以不道德、违反聘约、不胜任与不服从最为严重。如果当事者不服,可上告法院进行最后定夺。个案不同,最后的裁定也有所差异。
二、教师聘任条件
根据各州的法律,教师证书的核发由州政府负责,然而聘任的相关权限则在于地方学区。各学区可按照自己的需求,延聘具有合格证书的教师。只要其规定不违反宪法的公平原则,法院基本上尊重地方学区聘任教师的权利。聘任教师的决议须由地方学区教育委员会集体做出,个别委员或教育局长的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部分州甚至规定聘任教师会议的时间或形式,违反者则决议无效。在某些州,由教育局长负责推荐人选,委员会可以参考,但不受其名单局限,委员会拥有绝对权力。
纵观各州地方学区的规定,聘任条件除了必须具有教师证书外,主要还有以下五种规定。
(一)健康状况
作为一位教师,身心健康极为重要。教委会有权在聘请教师时,对健康做出规定。除了一般的检查外,教委会得视情况要求做身心相关的检查,其目的是为保护儿童的安全。比如在JonesV·Jjenkins一案中,法官认为教委会有权要求校车的随护教师做吸毒检验,认为这与学生的安全密切相关。
(二)居住地
部分地方教委会规定只有居住于本学区内的教师才能被聘任,认为教师住在学区内,比较能关心社区事务,并且缴纳税款支持办理中小学教育。此项要求引起不少争议,反对者认为这违反了宪法保障的迁移自由。对此,法院原则上认为只要有合理的理由,地方教委会有权要求聘任的教师居住于学区。但同时规定此项住居要求必须公平和无歧视地适用于每一位受聘任者。印第安纳州为避免争议,干脆在州法中明文规定地方教委会不得提出此项要求。
(三)必须专职
为使教师能全力投入工作,部分地方学区规定教师不得在外工作或兼职,否则即面临解聘或不续聘的处分。法院基本上认同此项要求,认为其符合使教师全力投入工作的目标,但却指出专职要求必须以非歧视性的态度对待每一位受聘任教师。
(四)接受评价
教师评价是当前美国政府与多数地方学区教委会用以确保教学品质的措施,评价结果一般会作为聘任、迁调或是决定工资的参考。各州对于教师评价的要求并不一致,有的以法律规定,有的则以行政命令加以规范。有的州规定极为详尽(包括评价的时间、程序、人员、标准),有的仅简单地规定地方学区必须进行教师评价。原则上,如果州未加以详细规范,教师评价的实施则由地方学区负责。学区教委会必须拟定评价的程序,由教师代表、专业人士组织实施。多数州的法律都规定评价过后要给予受评者改进意见和提供改进机会。地方学区若不加以遵循,即使发现教师不胜其职,也不能自行处置。在Lipanv.Bd.ofEdu.ofCountyofHancock案中,法院驳回学区教委会不再续聘评价不佳教师的决定,原因在于它并没有提供教师改进的机会,程序上并不合法。
(五)接受分派
根据教师所拥有的证书与聘约内容,教委会有权安排和分配教师工作。拥有小学教师证书的受聘者,不得任意要求要教哪个年级,或是何种学生。有一个前提是教委会的安排必须符合客观与非歧视的标准,且不得违背聘约的内容。此外,根据法律,教委会对教师降职使用必须有充分的事实和理由,而法院判定是否为降职的标准多半集中于工资、责任或是身份地位是否降低。在Smithv.Sch.Dist.No.18案中,一位指导学校乐队的音乐教师,被调到乡下一所规模小、不分年级、而且没有乐队的学校,法院认为这属于降职使用,教委会没有充分的理由不能这样做。
三、教师聘约
依照美国的相关法令,聘约是地方学区教育委员会与教师之间所签订的工作契约,其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工作关系与彼此间的权利义务。聘约除了符合州法和州行政命令的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一般契约的基本要件,现分述如下:
(一)合法的当事人
签约的双方必须合格,否则就视为无效。如上所述,学区教委会是经法律确认的契约当事人。同样的,按照州法规定,没有特定教师证书或是年龄不足者,没有签约的能力。即使签署,也视合同无效。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此为契约内容的主题。按照规定,学区教委会乃是惟一具有资格与教师签订聘约者。合同表明学区教委会愿意提供特定工作给受聘方,同时说明聘约期限和要求的工作内容与责任。并规定受聘方付出劳务后,聘方应提供的薪水金额、福利、进修机会及其补助等。教师聘约还包括任何相关州法律的规定,诸如那些关于教师任期和辞退程序的规定。此外,合同也包括合同签署时学区教委会已采用的任何规章和规定。如果教师同意遵守学区的所有或特殊规章和规定的声称或特别声明,那么教师聘约还应该包括那些在合同生效后才被采纳的规章和规定。
(三)合法形式
多半州的法律要求教师聘约按符合一定规范的书面形式签署。教委会在做出通过决议后,必须将聘约内容以文字形式详细载明,否则即被视为不完整而失去效力。教委会必须正式开会并以多数表决通过聘约,否则即视为无效。在Minorv.SullyButtesSch.Dist.案中,法院判定即使教育局长与教委会主席已同意续聘一位教师,却并不代表聘约已经成立,教委会有权事后不予承认,并做出不续约的决定。
四、教师聘期
根据期限的长短,美国教师聘约可分为定期聘约和长期聘约两种。顾名思义,定期聘约有一定的期限(大约为一年或两年),期限届满,学区教委会具有是否续约的决定权。如果决定不续约,除非州法有规定,并不需要说明理由,教师也不得有异议。然而,如果在聘约存续期间,教委会要解聘教师,那么法院认为必须具备某种程度的正当程序,至少需要包括解约通知、解约事由的通知以及举行听证会。定期聘约教师可以加强学校教学人员的流动,活跃学校人事氛围。
长期聘约提供教师长期任职的基本保障,确保优秀教师的稳定,维持教育系统的良性运转。各州均在州法中对长期聘约的性质和对教师的保护加以规定,除非教师触犯州法的解约条款,学区教委会不得任意将其解聘或不续聘。要取得长期聘约,教师必须按照州法服务一定年限。在麻州,其年限至少为三年。在此期间,教师拥有定期聘约,学区教委会根据其表现决定是否续约。三年之后,综合教师三年的成就,学区教委会判断他是否具有长聘教师的资格。按照规定,州立法机构规定长期聘约的年限、资格和申请程序的,教委会不另立条文。长期聘约保障了教师的基本工作权,但并不代表是打不破的铁饭碗。只要教师触犯州法所规定的解约条款,教委会仍可依法加以解聘或不续聘。此外,教委会也拥有分配职位的权利。长聘教师与定期聘约的教师并没有上下之分,除在州法或是聘约中规定的项目之外,教委会不应给予前者福利上的特权。在部分学龄儿童减少的地方学区,长聘教师也会因学校规模缩减而失去工作。
五、美国中小学教师认证与聘任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建立健全教师资格认证制度
美国各州政府建立了完备的教师资格认证法律,使得认证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国虽于2000年9月了《教师资格条例》和《实施办法》,但制度本身以及近年来的实践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都没有规定教师资格申请者所应具有的课程门类及学分要求。实践中虽然对申请者的思想品德、文化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的素质进行了考核,但对取得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能力要求不高,制度实施的目的未能落实到严格专业标准、加强教育专业训练上来。只解决了教师队伍的录用“人口”问题,没有和继续教育、从业人员专业水平的不断提高结合起来,对教师职业的发展缺乏有效的激励。因此今后的任务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尽可能予以细化。
(二)完善配套措施
要真正保证教师资格制度的严格落实,提高教师素质,全面优化教师队伍,还要对教师资格制度的权利组织做严格的规定,教师资格的认定、考核、聘任以及任职后的评定等环节上都应努力做到严格、公正。应打破僵化的教师人事制度,放宽制度规定,使教师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同时针对我国各地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允许不同地区制定各自的实施细则。另外与教师队伍建设相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还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如教师聘任制、教师考核、教师职务、教师职前培养与继续教育等各方面都需要进行改革。
(三)增加聘约的规范性
从本质上讲,我国目前实施的教师聘任制也是一种劳动合同制度。但是,对照国外高校较为完善的合同化聘任关系,我国现行的教师聘任合同尚不完善,表现在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和标准,合同形式不太规范,内容相对简单,操作性和适用性不强等。如条款过于概念化、简单化,普遍缺乏详细的合同纠纷处理及违约处理条款;校方权利和教师义务较为详细,教师权利和校方义务则较为薄弱。学校和教师都无法把合同真正当作维权的法律武器。
为逐步完善我国中小学聘任制度,借鉴美国经验,我们可采取以下措施:重视聘任合同签订的组织机构建设;在实践中逐步建立并完善聘任合同管理体系和模式,提高合同履约率,切实维护签约双方的合法权益。学校与教师都要增强合同意识,并建立合同管理人员培训机制;明确合同监督检查制度;实行聘任合同动态管理,对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进行分析研究,不断修改补充完善合同,使聘任合同更具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四)增强聘用模式的多样性
长期以来,我国对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基本是全职聘用和终身聘用等单一的聘用模式,缺乏必要的弹性和灵活性。大学生毕业到岗后经过一年的实习期,如没有重大过错就端上了“铁饭碗”,形成“职务、职称不分,职务与职责分离,评职称就是评待遇,能上不能下,职务终身制”的怪圈。美国聘期的多样性给我们提供的思路是:应将灵活的聘任形式与严格有效的履职考核手段结合起来。依照聘约,经过多次聘期和选择后,对部分优秀教师实行长期即无固定期限的聘用,以利于教师集中精力做出创新性的研究成果。同时要努力建立一种有长期和短期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结合的教师聘任新模式,进一步促进教师合理流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