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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保险论文

时间:2023-01-28 06:31:2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灾害保险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灾害保险论文

第1篇

保险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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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是一种社会的经济补偿制度。它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一是由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物质产品的丰富,社会财富的积累,有大量的剩余产品可保。如果社会产品只能维持人类最低限度的生活,人们两手空空,一无所有,也就谈不到财产保险。二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即有险可保。如房屋被大火焚毁,船舶遇风浪沉没,汽车行驶中发生碰撞、倾复,地震、洪水等破坏性灾害使亿万财富在顷刻之间损毁殆尽等。尽管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防灾消害的能力不断提高,但灾害事故是无法绝对避免的。这不仅直接影响人们经济生活的稳定,而且对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将产生严重的影响。此外,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又会不断增加新的危险因素。因此,为了保障社会生产过程不间断地持续进行,保障社会物质财富的安全以及一旦受损及时得到恢复弥补,也就产生了对财产保险的需要。财产保险通过社会经济互助方式,用分散缴纳保险费的办法来建立保险基金,专门用来补偿国民经济各个部门以及社会生活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从经济上解决人们对财产在遭受意外损失后的补偿问题,从而起到保障生产和安定生活的作用。

财产保险的职能和作用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一般而言,职能是事物本质的体现,而作用是职能履行过程中的具体效果。财产保险具有积聚资金组织补偿、防灾防损等多种职能。但其基本职能就是用分散危险、分摊损失的方法,建立集中的保险基金,补偿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简言之,即筹集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补偿。筹集保险基金和组织经济补偿是财产保险内在机制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如单言筹集资金的职能,则储蓄也有此职能,单言经济补偿职能,则财政、民政也有此职能。财产保险的特色是用建立保险基金的办法来组织经济补偿的,筹集保险基金是经济补偿的手段和条件。没有保险基金的筹集,就无法进行经济补偿,而经济补偿是财产保险的目的和效果,两者相依相存,是一个完整的整体。这正体现了财产保险的本质

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既然是筹集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补偿。那么,在补偿损失这点上,社会主义财产保险和酱主义财产保险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但是从经济补偿这一基点所引伸出来的财产保险的作用,则因社会制度、生产关系、经济结构等不同而有所差别。1982年2月11日国务院国发(1982)27号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内保险业务恢复情况和今后发展意见的报告》的通知中指出“积极开展保险业务,逐步建立我国的经济补偿制度,对于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安定人民生活,减少社会财富损失,都是有利的……是国民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环,”这就充分说明了社会主义社会财产保险的作用。社会主义生产是有计划指导、按比例协调发展的,各部门、各经济单位之间有着有机的联系。一个部门、一个单位遭灾,不仅会造成局部的生产停顿,而且会造成连锁反应,直接或间接影响其他部门的生产,从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计划的顺利完成。通过财产保险对损失的及时补偿,能保证社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领域的正常运转,保障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我国实行以国营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经济制度,无论国营、集体还是个体经济,生产和经营都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由于灾害事故的客观存在,一旦遭受损失,不但生产经营不能及时恢复,而且对作为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税金的上缴,银行信贷资金的偿还,职工工资奖金的发放,经济合同的履生等都会带来影响。通过财产保险,以支出较少的保险费而求得较大的经济保障,能使企业的经济核算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从而保证企业财务和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性,通过财产保险,保险公司可以经常研究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总结和研究损失发生的原因,协助投保单位搞好防灾防损,消除发生事故的隐患,从而减少损失,预防和尽可能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通过财产保险,不断积累雄厚的保险基金,在未作偿付款之前可将其提供给国家用于信贷、用于投资,以促进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通过办理涉外财产保险,还能为国家创造外汇资金来源,与国际保险市场建立联系,分散危险、促进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

第2篇

中国地域辽阔,地理环境和气候千差万别,农业自然风险相当复杂,是世界上灾害严重且灾害类型最多的少数国家之一。1990-1999年平均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721.30亿元,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50%,2000-2005年平均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872亿元,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55%。

我们所研究的农牧业风险是发生频率高、涉及范围较广、区域性和季节性强、造成损失较大的西部民族地区自然灾害风险。风险一旦发生,种植业或养殖业损失非常大,如2005年,青海省先后遭受了雪灾、旱灾、洪涝、山体滑坡、冰雹等重大自然灾害,全省共有34个县的211万群众受灾,重灾民110万人,分别占全省农牧民数的60%和27%。农作物受灾面积13.30万公顷,其中,绝收6.10万公顷,减产粮油2.50万公斤。因灾死亡牲畜29.20万头(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18亿元人民币,其中农牧业直接经济损失10.12亿元。2006年5-8月,由于受持续高温天气影响,省内大部分地区又出现旱灾,据统计,全省有36个县的168万人口受灾,农作物受灾面积12.20万公顷,因灾死亡牲畜26.23万(只),天然草场受灾面积2113万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70亿元,其中农牧业直接经济损失7.30亿元。内蒙古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由于人口增多,自然环境恶化,草原动植物资源的稀缺,导致草原生态系统全面退化,加剧了灾害频发率,草原牧区灾害损失呈不断上升态势,全区每年农牧业灾害经济损失平均达70多亿元。占全区自然灾害损失的70%左右。据有关统计,仅1990-1998年的8年间,全区累计因自然灾害死亡的牲畜达1270万头(只、匹),直接经济损失38亿元,平均每个牧业人口损失近6000元。新疆、四川、云南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区每年的经济损失情况也很严重。

目前,国内减少农牧业自然风险的措施一般包括减灾工程建设(即水利建设、防震抗震工程、治沙工程、农牧生物灾害防治工程、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等)、减灾非工程建设(自然灾害风险区划、灾害保险、政府财政补助、紧急援助、贴息贷款等)、自然灾害的监测与预警系统建设等。西部民族地区以往救灾主要依靠民政救济、中央财政的应急机制和社会捐助。但有限的财政支农扶贫款、救灾专项款以及社会捐助相对于广大农牧民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来说,可谓杯水车薪。这一模式耗费大量财力物力,不利于健全的农牧业自然灾害风险保障长效机制的形成且资金使用效率不高。

如何建立西部民族地区农牧业风险分散机制是个涉及自然地理、经济社会、历史文化的十分复杂的重大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对策来解决。鉴于此,深入开展对建立西部民族地区农牧业风险分散机制的研究势在必行。

二、研究意义

第一,对西部“三农”问题的有效解决和实现民族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及东西部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一定的实际意义。一方面,这些地区农业或畜牧业经济比重大,农村人口比重高,自然灾害频发。要解决西部“三农”问题,不能不研究西部民族地区农牧业经济发展中的这一“瓶颈”。减灾理论认为,自然灾害是一种自然现象,是不可规避的,但灾害是可以预测的,因而灾害是可预防的。通过对灾害认识的不断深入和减灾措施的不断完善,可以减轻灾害并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水平。通过农牧业风险管理,分散其行业风险,保证民族地区农牧业生态一经济一社会复合系统的均衡与和谐的进步。另一方面,根据西部民族地区的经济结构的特殊性和自然灾害的多发性、规律性,建立与完善该地区农牧业风险分散机制。对于消除其区域内的贫困问题,减少东西区域间的经济发展差距,促进国内经济的协调发展有现实意义。

第二,对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是一个国土面积大且自然环境条件相差甚远,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人口多且民族及人口分布较复杂的国家。研究建立西部民族地区的农牧业风险分散机制,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去平衡与协调社会各阶层的不同利益,对于建立和谐社会至关重要。有效的农牧业风险分散机制作为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可促使资源得到最优配置,规避风险,提高经济效率。

第三,为有关部门建立草原畜牧业保险体系提供政策依据。草原畜牧业自然风险既有养殖业自然风险的特性,又有种植业自然风险的共性。所以,草原畜牧业保险的建立,需要对西部草原牧区特殊性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目前,国内还缺乏可以依据的详细可靠的相关专题研究的资料。因此,该项研究具有一定的政策参考价值。

三、国内相关问的研究及其趋势

(一)关于农业风险的分类

由于农业风险是行业风险,所以,在风险分类的一般原理指导下,不同学者对农业风险进行了不同的分类。总结国内研究的分类,将农业风险划分为生产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资产风险、技术风险、服务风险、社会风险、体制风险等8种类型。

民族地区农牧业风险的分类涉及自然地理、历史文化、经济社会、意识形态等复杂的问题,其划分与归纳方法具有独特性。

(二)对农业自然灾害风险的研究

全国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和农业部软科学委员会资助项目的《中国农业灾害风险评价与对策》一书,对农业灾害辨识、风险评估方法、风险对策和实情史料(1951―1994)等进行了分析研究,探索了农业灾害风险预测和保险区域划分方法,介绍了农牧业减灾对策。

20世纪90年代开始,西部民族地区不仅气象部门对于气候区划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而且从事农牧业、水利、环境资源开发利用及其发展规划等方面的生产、科研、教学及管理部门的人员也从不同的视角发表文章,立论出书。从自然灾害的角度对农业风险进行了广泛研究。为民族地区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为生态农牧业服务提供了有利的理论依据。

(三)灾害经济问题的研究

鉴于灾害问题的严重性与普遍性,人们已经开始对灾害经济问题进行研究。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灾害经济方面的研究成果不断出现,如《灾害与灾害经济》(论文集)、《灾害与社会》(论文集)、《灾害生态经济研究》、《灾害经济学》。2000年至今,其研究成果不断增多,出版了《中国自然灾害与经济发展》、《中国水旱灾害的经济学分析》、《农业灾害经济学分析》、《水灾害经济学》、《区域灾害经济研究》等论著,发表了大量的灾害经济方面的学术论文,在此领域如在灾害损失的评估、防灾政策的制度分析、环境灾害的转移机制等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但是,对民族地区相关问题的研究少、成果少。灾害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特的经济学科,需要对民族地区的农牧业灾害问题进行研究。

(四)农业风险管理问题研究

中国农业保险在1980年以前的研究由于各种原因进展缓慢,直到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新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之后,经济理论界对各种农业保险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目前,国内学者关于农业保险属性及外部性的争论,最终引出了农业保险应于政策性保险的结论。归纳起来,中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及供需双冷既有其一般性,又有其特殊性。一般性体现在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及正外部性等方面,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中国的农业保险是农业、保险业这两个弱质产业的“弱弱结合”,以及国内农业保险制度的供给不足。综合中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现有理论研究成果包括“政府论”模式、“商业论”模式、“过渡论”模式、“层次论”模式、“区域论”模式等观点。

第3篇

论文摘要:鉴于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对农业生产造成的巨大损失,在研究其他国家和地区农业灾害救助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在我国构建此制度的构想

构建农业灾害救助法律制度对于保护农民利益、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生产、巩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法学研究亦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农业灾害救助法律制度,但我国关于此制度在《农业法》中仅有几条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需要加以补充和完善。为此,笔者在研究其他国家和地区农业灾害救助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在我国构建该制度的构想。

1构建农业灾害救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1.1自然灾害频繁发生2007年,《时代》杂志评出世界十大自然灾害。其中,朝鲜洪水席卷了朝鲜南部,据世界粮食署估计,谷类产品减产量是45万t;希腊森林大火导致近70人丧生,整整烧掉了近40.5万h森林;据民政部报告,2037年中国气候异常,降雨严重不均,极端天气事件频繁,多灾并发,点多面广,部分地区重复、连年受灾,局部地区雨情、汛情、旱情灾情超历史记录。2008年南方雪灾和四川I省汶川县发生的8.0级强烈地震又使我国遭受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单靠政府财政拨款和民间捐款等传统救济方式已无法满足现实需要,而农业灾害救助法律制度在抵御重大损失方面具有显著的优势。因此,探索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灾害救助法律制度为现实所必需。

1.2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是人类社会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我国又是一个人口大国,只有拥有了充足的粮食才能在错综复杂的国际关系中谋求自身的繁荣和强大。另外,农业是工业特别是轻工业原料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建设资金积累和出口物资的重要来源,为第二、三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农业发展速度快,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速度就快;反之,农业生产出现倒退,就会给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严重损害。由于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破坏,国民经济必然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尤其是以经营农业为生的农民的收入会大幅度减少,甚至绝收。如果不给予救助,会大大打击其经营农业的积极性,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1.3我国农业灾害救助法律制度缺失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对农业灾害救助都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如美国、西班牙、台湾地区等。目前,虽然我国大陆也有一些自然灾害发生后对农民进行救助的政策,如国务院的5件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但对农业灾害救助的规定少之又少,如“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仅有2条涉及到自然灾害发生后对农民的救助。

2008年汶川地震后,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向四川地震灾区应急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应急资金,就是根据国家应急预案作出的重大决策。但这只是对农民生活上的救助,对于灾后恢复农业生产还远远不够。另外,很多国家规定了农作物保险制度,我国虽然也有规定,但仅限于雹灾和风灾的保险,对洪涝、干旱灾害,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则没有涉及。

2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农业灾害救助法律制度

2.1农业保险

2.1.1美国。美国农业部提供了数个经永久授权的计划,帮助农民从自然灾害中恢复经济。其中,农业保险是美国农业灾害救助的主要方式之一。美国农业保险具有以下显著特点:一是美国农业保险历史悠久,至今已有近70年的历史。二是美国农业保险实行“双轨制”的经营模式,即联邦政府(由美国农业部的风险管理局负责)制定法规,提供政策支持;私营保险公司负责具体业务经营。三是美国农业保险实行自愿保险和利益诱导相结合。但(J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的农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福利计划,如农户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支持和保护计划的支持等。四是美国农业保险覆盖面广和险种多,其已覆盖100多个农作物品种。联邦政府提供保险费补贴以及支持这些保险政策的再保险。1980年通过的《联邦作物保险法》规定,美国农业部为所有保险物提供30%的保险费补贴,向提供作物保险销售和服务的私人公司支付一定费用。另外,根据特别灾害援助法,如果受到大范围的严重自然灾害,所有遭灾的农场主都可以得到应急灾害援助。

2.1.2西班牙。西班牙农业保险比较成熟,不仅险种齐全,而且管理机制完善,政府支持有力,保险公司发展健康,为农业创新体系发展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西班牙农业保险具有明显的特点:一是重视农业保险立法,以法律约束政府行为,保证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二是政府大力支持。三是农业保险带有准强制性的特征,对不参加保险的农户,政府不给予救灾方面的援助。四是农业保险组织形式多样。目前,粮食作物(小麦、玉米等)、加工用农产品(棉花、甜菜、烟叶等)、园艺产品以及畜、禽和水产品等基本上都开设了险种。近年来,西班牙不断拓展农业保险领域,又开展了森林火灾保险、动物防疫保险和土地价格保险等。农民可以个人投保,也可以联合起来集体投保,目前以集体投保为主。政府对农业保险采取补贴政策,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在补贴标准上,对不同的投保主体实行不同的保费补助标准。如对全职农民的补贴标准比兼业农民高出5%14%;埘集体投保的农民补贴标准比个人投保高5%等。同时,对不同农作物的保费实行不同的补贴标准,稀有珍贵作物的补贴标准比一般农作物高20%。二是对不同的投保标准实行不同的保险费率。三是政府通过调整保费补贴和保险费率的标准来调整农业种植结构。

2.2无保险援助计划(NAP)

2.2.1美国。NAP用于那些农作物保险项目未涉及的农作物,以便对那些种植暂时还无法获得农业保险农作物的农户提供帮助。其特点与以前的特大灾害性援助计划相似:①凡合格农户种植的无保险农作物的年均产量低于当地常年产量的65%时就可获得不足部分的补偿。②如果整个地区年均产量低于常年的65%的话,那么就农户个体来说该年均产量只有在低于常年的50%时才可获得援补偿。③补偿多少是根据每家农户的具体受灾情况而定,补偿金额也是按该作物市场价的60%计算。④农户必须及时向美国农业部当地办事处(USDA)~告种植面积和生产历史。⑤当地区性产量低于常年的65%时,农户可根据经验作出判断,看自己的产量是否会低于50%,以便尽早向USDA提出申请等候评估。⑥受无保险援助计划保护的农作物主要是一些经济作物,包括蘑菇、芹菜、芦笋、胡萝b、莴笋、甘薯、花椰菜、甜樱桃、草莓、西瓜、饲料草、薄荷、菠萝、南瓜等。

2.2.2台湾。农业的天然灾害救助,是指农民因受台风、豪雨、地震或寒流所造成的灾害,台湾地区给予纾困贷款及现金的救助。纾困贷款即应急救灾贷款,现金救助即无保险援助计划。1991年,台湾地区专门制定了《农业天然灾害救助办法》,以辅助受天然灾害的农民复耕、复建,并纾减其损失。《农业天然灾害救助办法》具体规定了灾害发生之后农民申贷及现金救助的条件和程序。

2.3应急贷款计划

2.3。1美国。应急贷款作为灾害广泛援助一揽子计划的一部分,其在各种情况下为农场主提供贷款,而且降低了还款利率。为了得到贷款资助,发生损害的县必须由农业部长或秘书指定为灾区,与指定灾区邻近的县也可得到贷款资助。

2.3.2台湾。2005年2月24日台湾当局对《农业天然灾害救助办法》进行了修正,其第l6条规定:“直辖市或县(市)辖区内天然灾害农业损失金额达下列标准者,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办理低利贷款。第一级:新台币九千万元以上;第二级:新台币五千万元以上;第三级: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第四级:新台币七百万元以上。天然灾害农业损失金额未达前项标准者,经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认为对农民产生严重影响者,须于天然灾害发生后l4日内由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备妥计算资料,报由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办理低利贷款。”

3我国农业灾害救助法律制度的构建

3.1构建新的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是现代各国分散农业生产经营中的各类风险、保障农业生产经营者收入水平的有效制度,也是国家弥补农业生产弱质性的重要干预手段,它源自基于农业保险产品的非商品性或准公共物品的特性所导致的市场机制在农业保险领域的失灵,而这又决定了农业保险在制度安排上的政策性。

我国《农业法》仅以一条(第46条)的内容规定了国家扶持农业保险的原则,这与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对农业政策性保险的需求不相适应_4J。鉴于此,笔者建议在《农业法》中专列“农业保险”一章,对相关制度进行基本的规范设计,主要包括:①鼓励地方或农户成立互助保险合作组织。②建立农业保险专项风险基金,通过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优惠办法,扶持其发展。③加强对农业保险的立法,进一步明确保险过程中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侵害行为依法追究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为农民的利益提供法律保障。超级秘书网

3.2制定现金援助制度现金援助是指农业受到自然灾害破坏后,国家有关机关对农民受灾情况进行核实并直接以支付现金的形式对其进行救济的制度。现金援助也是分散农业经营风险、保障农民收入水平的有效手段。我国《农业法》仅以一条(第47条)的内容规定了国家进行现金援助的原则,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组织生产自救,开展社会互助互济;对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灾民给予救济和扶持。”但这只是一条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需要加以完善。

第4篇

论文摘要:山区由于经济发展滞后、基础设施薄弱、人力资源匮乏,旅游业发展的可持续性比经济发达地区存在更多的限制因素,其中山地灾害(山洪、滑坡、泥石流)就是制约山区旅游业发展的一个瓶颈。笔者把泥石流灾害作为促进山区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分析了泥石流对山地灾害形成的影响及其对山区旅游业发展形成的危害,提出了山区旅游区泥石流的治理原则与治理对策。

我国是个山地大国,其中2/3的面积为山区,以其秀美的景色和幽静的环境成为吸引游客领略风光、陶冶情操、休养游憩的理想场所,旅游业发展前景广阔。山区自然资源丰富多样,全国90%的林地、84%的森林蓄积、77%的草场、76%的湖泊、98%的水能都集中在山区,诸多名山大川出自山区。同时,我国90%以上的少数民族人口居住在山区,文化多样性十分丰富。这些丰富的自然、人文资源使山区成为旅游业最具有发展潜力的地区。但是,山区的山地灾害也十分严重,其中泥石流危害更是山地灾害之最,是制约山区旅游业发展的瓶颈因素。

1旅游业发展与泥石流灾害的关系

1.1山区旅游业发展的意义

山区发展旅游业有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而且对于相对落后的山区经济来说,发展旅游业具有极大的诱惑力。旅游能将阻碍经济发展的诸多因素——偏远、交通不便、自然和生物多样性、原始的自然美、独特的文化和生活方式转化为发展的机遇。如果管理得当,它们所起到的承上启下的连接作用,能够增加就业机会,并促进相关部门的发展。同时,由于可持续发展的旅游业依赖于良好的自然环境,因此,旅游业又被看作是促进环境恢复的一项产业。山区由于地理、历史的多种原因,经济发展一直相对落后,发展以旅游业为龙头的第三产业,是山区加快经济发展的新路子。旅游业的发展可以带动旅游沿线和旅游目的地的经济发展,使其经济得以扩展,并使其经济得以重新定位。

1.2山区旅游业应走可持续发展的路子

山区位置偏远,交通不便,这就需要加强对山区的能力建设,支持山区与外界建立更广泛的联系。由于山区环境对产业规模有高度的敏感性,旅游业的发展规模应该与当地环境的承载力相适应。在山区发展旅游业,应走可持续发展的路子。在山区产业发展中,既要考虑产业对脆弱资源的敏感性,也要考虑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协调。否则,山区独特的环境带来了旅游业的发展,但其本身可能成为旅游业的牺牲品。

1.3泥石流灾害制约山区旅游业的发展

泥石流是我国山区常见的一种自然现象。它常发生在山区小溪沟,是各种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泥石流因其形成过程复杂,爆发突然,来势凶猛、历时短暂,破坏力大,因而成为山区经济建设的一大灾害[1]。泥石流对旅游业干扰很强,例如,北京市山地旅游区多位于泥石流易发山区,特别是官厅水库以下、石景山以上的山峡地区是北京市发生泥石流最典型的地区,而康西草原、十三陵水库、八达岭长城、香山等重要旅游景点均位于该区。我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中已知有泥石流活动的有33处[2](见表1)。泥石流常毁坏旅游设施,危害游客安全,影响旅游功能的发挥和正常运营,尤其是某旅游区泥石流灾害如果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将对该旅游区旅游需求产生长期的负面影响。因此,研究旅游区泥石流灾情,对减灾、防灾以及旅游区管理具有积极的作用。

2泥石流对山区旅游业发展的危害

2.1泥石流对山地灾害形成的影响

山地灾害包括山洪、滑坡(含崩塌)、泥石流和水土流失,前三者不仅危害严重,而且加剧了水土流失。泥石流与其他山地灾害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对泥石流灾害进行有效防治,将切断山地灾害的连锁反应。山洪为泥石流形成提供了水动力,山地上游的洪水经过泥石流形成区后演变为泥石流。滑坡(含崩塌)为泥石流的形成提供了大量松散土石,泥石流和山洪的强烈下切和侧蚀导致滑坡的发生。此外泥石流体或滑坡体堵塞河道,上游形成堰塞湖,堰塞湖的溃决会造成巨大的洪流。这三者之间构成了一个有机的山地灾害链[3]。这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启示,受泥石流危害的旅游区的泥石流防治,要立足于整个山地灾害,才能够使泥石流危害最小化。

2.2泥石流对山区旅游业发展的危害

山地的构造隆升、地形起伏、气象水文和侵蚀作用,使得山区具备了泥石流形成的基本条件,在局地性强降雨、长历时降雨或地震活动等自然因素激发下,或在森林植被破坏、工程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工程开挖与弃渣等人为作用下,会产生泥石流,危害旅游景点和生态环境,危及游客生命安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可恢复的景观破坏。发生在旅游区的泥石流对区内人员以及各类景观资源都可能构成一定危害,概括起来主要有经济损失、资源价值损失和生态环境危害三个方面。

经济损失是反映泥石流灾害对旅游区造成的有价财物以及经营收入的减少,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主要指旅游区的宾馆等各类建筑物以及交通线路的损毁折价以及恢复费用;被损毁供水、供电等生命线工程设施的修复费用;旅游产品等有价实物的损失;由于灾害的发生导致旅游区关闭期间所造成的门票收入以及服务行业因此造成的损失。间接经济损失指由于旅游资源的损毁以及其他原因(生命线工程的损毁、交通中断等原因造成游客不能进入景区)造成的门票收入的减少以及服务行业的收入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对旅游区的安全性造成不良影响,使得游客减少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于服务设施的毁坏而采用的临时替代供给方式所消耗的费用。

资源价值损失主要包括文化价值损失、科学研究价值损失、观赏价值损失。生态环境危害指泥石流成灾使得生态环境向不利的方向变化的生态环境危害,包括对水域、植被和生物多样性的损害,如泥石流以冲毁和淤埋为主,所经之处会形成砂石化景观[4]。

3治理原则与对策

3.1治理原则

治理工程与生态保护有机结合的原则。山区旅游资源和环境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遭到破坏便不可能被复原,也无法再利用。因此,泥石流治理工程,要注意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尽量使工程中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的程度。这样的治理工程本身不会造成破坏,反而会提升旅游资源和环境质量。其它治理原则还包括灾害治理工程与景观协调的原则,保障游客安全的原则和保障交通畅通的原则等[6]。这些治理原则为泥石流采取治理方案和措施提供了依据,体现了旅游业发展的同时,必须保护其赖以生存的环境、保护生命安全、保持生态的完整性,使旅游业的发展保持在山地承载力之内。否则,环境退化的成本将非常巨大,会构成旅游业发展的巨大障碍。

3.2治理对策

3.2.1加强旅游区的泥石流灾害管理

旅游区的泥石流多为低频性泥石流,灾害尚未引起相当重视,这就使得灾情资料的调查不详、统计不足首先要建立健全旅游区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部门颁发的法规和规定。如设立专门机构进行旅游区泥石流灾情评估,制定和实施对泥石流减灾规划和临灾预案的制定。其次用行政和宣传教育的手段,加强山地旅游区的管理。如旅游区内的规划建设要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立醒目的泥石流等灾害安全警示标志;加大防灾救灾的宣传教育力度,加强专业人才培养,普及灾害知识,对居民进行抗灾、防灾基本知识的教育,增强人们自救、互救能力。

3.2.2完善旅游保险

完善旅游保险,这是顺应旅游发展的需要,是做好安全事故善后工作、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证。目前我国旅游保险尚不甚完善,仍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改革旅游保险制度、制定便于各种旅游者投保的险种是旅游保险的发展方向之一[5]。包括泥石流灾害保险在内的综合旅游保险或泥石流专项旅游保险,将是有效的防范手段,保险业务的开展,有利于旅游者了解泥石流灾害,加强防范意识。

3.2.3构筑泥石流治理体系

该体系应包括泥石流防治的生态工程措施、土木工程措施和防灾减灾管理措施[6]。生态工程措施主要是在山地旅游区进行封山育林和退耕还林还草;土木工程措施主要是通过修筑防护工程、挡拦工程和排导工程来调节洪峰、稳定沟床和定向分散水流,减轻危害;防灾减灾管理主要是通过加强政府管理,实现灾害治理的技术保障,通过合理改善旅游区产业结构和加大扶贫力度提供经济保障,以及通过财政和组织管理等提供行政保障措施。在整个泥石流治理体系中,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层面的引导作用。诸如,政府运用税收和增加公益金的手段从事广泛的泥石流灾害管理活动,包括兴修泥石流防治工程以及投资于划分泥石流灾害风险区、绘制泥石流风险图、泥石流灾害预测预报和社会教育计划。

此外,政府还可从事其它泥石流灾害管理活动,比如编制国土利用规划,建立和实施土地管理细则及不动产交易条例,制定住宅及其它各类建筑的规范标准等。整个体系的构筑可以为山区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实现旅游区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结合。

[参考文献]

[1]中国防洪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成都山地灾害与环境研究所.山洪泥石流灾害及防治[M].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77.

[2]王湘.北京山区旅游资源开发与环境治理[J].北京规划建设,2000(5):43-44.

[3]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成都山地灾害与环境研究所,中国山地危险工程综合培训项目组.中国山地灾害防治工程[M].成都: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97:302-303.

[4]崔鹏,杨坤.风景旅游区的泥石流灾情评估[J].水土保持学报,2002(2):107-110.

第5篇

论文摘要:在当今社会中,无论是经济的稳定协调发展,还是社会结构的变革与适应,都离不开保险业的作用。随着市场的扩大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保险业发展的经济效应、社会稳定及协调发展效应愈加明显。文章从保险业发展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两方面对山西保险业发展的功能进行了评述。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保险业大有作为。第一,发挥经济助推器的作用,通过风险管理和损失补偿,为人们的创新与发展提供有利支持,可以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第二,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通过养老和健康保障,保险可以解决人们生活的后顾之忧,促进社会的协调稳定。

一、保险业发展的经济效应

1.经济补偿效应。保险是分摊意外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通过向所有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来补偿少数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损失。因此,少数不幸的被保险人的损失由包括受损者在内的所有被保险人分担。作为一种集合和分散风险的机制,随着业务范围的拓展和保险经营技术的提高,经济补偿效应将逐步得到充分发挥。

近年来,自然灾害发生频率较高,重大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人民生命和财产多次遭受重大损失,保险业义不容辞地担负起了经济补偿的重任,为灾后重建、恢复生产贡献了自己的力量。特别是在1998年特大洪灾和2003年非典、2005年禽流感及重大煤矿事故中,保险业及时赔付,有效地恢复了生产和安定了人民生活。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个人把商业保险作为养老、医疗保障和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据统计,2004年山西省保险业支付各类赔款及给付保险金达到19.7亿元,2005年达到20.08亿元,2006年达到25.27亿元,2007年达到52.5亿元。例如,2004年8月18日,大同合成橡胶集团发生的特大爆炸事故,生产线遭受严重毁坏。人保财险山西分公司接到报案迅速赶到现场。经过初步查勘后,立即支付预付赔款400万元。并于2004年12月24日经公估机构里算后,向大同橡胶集团支付赔款869.59万元,使该受灾单位迅速恢复生产和经营。2004年10月7日,山西运城虹桥旅行社承办的旅游团发生严重车祸,造成3人死亡、8人重伤、12人轻伤的恶性事故,人保财险山西分公司支付旅行社责任险赔款125万元。2008年3月9日,阳泉市平定县山西海祥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了一起严重火灾事故,造成6名矿工窒息死亡。大地保险阳泉中心支公司接到报案后,加大理赔“绿色通道”的开放力度,及时支付保险赔款120万元。

2.资金融通效应。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保险业是金融业的三大支柱之一。许多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契约型储蓄机构筹集大量资金,这些资金具有来源稳定、期限长、规模大的特点,内在的投资需求使保险公司不仅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大量建设资金,而且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保险具有资金融通效应。保险费是预付的,保险赔偿或给付责任要在整个保险期内履行,还有损失发生与给付之间存在间隔、历年赔付率波动、巨灾发生的可能性等因素,因此保险公司要提留各种准备金。运用暂时闲置的大量准备金保证保险资金的运动是必要的,投资可以进一步增加收益和增强给付能力。投资收入既是金融市场资金的重要来源,也是保险公司收入和利润的重要来源。

保险业通过收取保险费,集聚社会闲散资金,建立保险基金,再通过银行存款、购买国债等形式进行资金运用,为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等建设融通了资金,为经济建设提供了资金支持,支援了经济建设,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保障了改革顺利进行。2004年,我国各省市保费收入的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发展之间存在较为稳定的正相关关系,保险需求弹性值为1.49%。

保险资金通过投资国债、证券投资基金和同业拆借等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保险的资金融通效应将逐步得到发挥。

3.收入分配效应。保险基金的形成涉及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交往,即感到风险的行为主体(投保人)愿意出钱(保险费)给另一行为主体(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费后形成保险基金,当保险人出现保险事故发生损失时,愿意按照事先的约定进行赔(给)付。这是典型的交换,社会保险的财务及给付机制影响到储蓄与资本积累、劳动力市场供求和收入再分配的形成。

二、保险业发展的社会效应

保险作为现代生活风险管理最基本、最有效的手段,贯穿于人的生、老、病、死全过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保险所提供的已经不仅仅是产品和服务,而且成为一种有利于社会安全的制度安排,渗透到经济的各行各业、社会的各个领域、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参与社会风险管理、减少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纠纷、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社会效应逐步发挥。

1.社会稳定效应。保险公司从承保、计算费率到理赔都要与灾害事故打交道,需要掌握财产的分布和各种灾害事故损失的统计资料,并对其原因进行分析研究,积累防灾防损经验。减少灾害事故能相应减少保险的给付,从而增加保险资金积累和降低保险费率,所以保险公司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宣传并向防灾防损部门投资,把防灾防损作为保险的首要任务。保险赔偿只是分摊灾害事故损失,但整个社会仍受到危害,只有防灾防损才能减少灾害事故给社会带来的损失。投保人投保只是预防万一,他们宁可保险费白缴,也不希望灾害事故发生。可见,保险公司是社会防灾防损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门。

目前我国下岗失业人员较多,保险业正确处理了改革、稳定、发展的关系,以社会稳定为己任,积极创造就业机会,仅通过招收业务人员,就解决了130多万人的就业难题,缓解了就业压力,维护了社会稳定。

2.社会保障效应。近几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了较快发展,社会保险费收入和参保人数都有较大幅度增长。但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低水平、广覆盖的社会保障政策,只能满足人们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不能满足人们大病医疗的需要,也不能满足人们退休后维持现有生活水平的需要。为弥补这一缺口,保险业报出了一系列商业医疗、养老保险,满足了人们较高层次的保障需要。养老保险不仅可以保障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而且可以减轻子女负担,增加扩展家庭效用,还可以增加子女教育投资,提高收入预期。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解除了人们医疗、养老等的后顾之忧。

3.社会管理效应。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辅助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不断开拓服务领域,保险可以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有利于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政府可以运用保险这一市场经济手段辅助社会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企业风险管理日益成为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们在养老、医疗、教育等方面的保障需求将更多地依赖于时常化的手段来解决。保险将逐步成为个人生涯规划和家庭保障计划的重要内容。

4.本地化效应。保险业只有融入地方经济,服务于地方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才能实现自身的发展。近年来,山西省各保险公司不断寻找保险发展的增长点和服务地方经济的切入点,从支持支柱产业、服务“三农”、推动责任险等方面创新产品和服务,拓宽保险发展领域。作为全国最重要的能源重化工基地,山西矿产资源丰富,尤以煤炭储量为最。煤炭行业是山西经济的支柱产业,安全保障问题又是备受政府和人民关注的问题。因此,有必要推动煤矿雇主责任险发展,组建专业性煤炭保险公司。针对各地频繁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和公共责任事故,2004年12月,山西省在采煤行业推动开展煤矿职工工伤保险、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等。2006年11月,山西省开始将商业责任保险机制引入全省安全生产领域,特别是采掘业、建筑业等高危行业,大力引导和鼓励生产经营单位积极投保责任保险,实现安全生产的有效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参考文献

1.朱文胜.保险理论研究的思考.保险研究,2000(3)

第6篇

日本巨灾保险制度之确立

频发的巨灾促进了巨灾保险制度的飞跃发展。被称为“昭和三大台风”的1934年室户台风、1945年枕崎台风、1959年伊势风,给日本带来了惨重损失。受此影响,日本商业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不断调整危险责任范围,将之前并不承保的风灾、雹灾、雪灾、水灾等自然灾害风险逐步纳入。1947年,日本部分保险公司开始经营水灾保险。1956年,《暴风水灾危险承保特别约定》正式施行。1964年6月16日的新泻7.4级地震,成为日本地震保险发展史上的重要转折点。以此次地震为契机,日本加紧开展地震保险的可操作性研究及立法工作,于1965年提出《对建立地震保险法律制度的正式答复》,确立了地震保险“国家承担超额损害再保险、限制保险金给付额、强制附加于火灾保险”这三大核心内容。以此为基础,日本于1966年6月1日颁布《地震保险法》)和《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保险公司开始经营地震保险业务[5],官民一体的地震保险制度在日本初步建立。此后,日本多次修改地震保险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地震保险体系。尤以1978年宫城地震、1995年阪神大地震之后的优化革新为典型。农业巨灾保险方面。1947年,日本将《家畜保险法》、《农业保险法》合并,并于当年12月颁布《农业灾害补偿法》,1952年制定《农业共济基金法》,进一步完善了农业灾害补偿机制,基本建立起由各级农业共济组合来具体实施,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农业巨灾保险体系。政府每年进行必要的财政补贴并提供再保险支持。几十年来,日本政府不断对相关法规进行修订和调整,确保了日本农业保险的持续稳定发展。仅《农业灾害补偿法》就已修订过23次,最新版本为2009年所定[5]。

日本巨灾保险之启示

日本巨灾保险制度无疑具有其成功之处,对于正在健全巨灾风险管理机制的我国而言,尤其值得关注。

1理论研究是先导

理论研究先于实践。没有成熟的理论基础,巨灾保险就不可能具有可操作性。德国人PaulMayet数年的努力虽然归于失败,但其将巨灾保险的理念带入了日本,具有重要的启蒙作用[5]。此后,学者们对巨灾保险的合理性及可操作性进行了全方位的探讨。在此基础上,借着数次大地震、台风等巨型灾害的契机,日本政府和学术界特别针对巨灾进行了大量的资料收集和研究,并于1934年开始了地震保险的立法尝试。我国巨灾保险方面的研究始于1980年代,前20年研究成果并不多,直到2008年南方冰雪灾害及汶川8.0级地震后方进入井喷期,巨灾保险、地震保险研究成为一时之热。笔者在中国知网(),以“巨灾保险”为主题,进行精确匹配检索,文献数为1435篇,基金论文数109篇,可谓成果不少。但从整体来看,重复性研究较多,研究点散乱,可操作性不强。对此,我国应强化巨灾保险的专项研究,加强研究队伍与保险公司等实践部门的联系合作,把研究工作落实到数据收集分析、模型建构等细节上去,为随后的巨灾保险立法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2立法活动是基础

日本之巨灾保险制度,主要是通过立法予以建立并逐步完善的。其所颁布实施的《农业灾害补偿法》、《地震保险法》等法律,将巨灾保险的基本框架、运作模式、保障范围、风险控制等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从而为巨灾保险的顺利推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国巨灾风险管理立法起步较晚,但由于巨灾频发,自1998《防洪法》颁布始,至今已有20余部自然灾害防治、应急相关的法规,虽过于分散,难以形成合力,且忽视市场力量,基本上没涉及巨灾保险,对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没有起到应有的促进作用。而对于巨灾保险立法模式,学界也各有选择[6]。目前,各国的巨灾保险立法主要有分别立法与合并立法两种类型。日本采用的是分别立法模式。本文认为,由于我国理论探索与立法实践都起步较晚,要在短时间内制定出较为成熟的、专门的巨灾保险法不太现实;且由于巨灾保险实践较为欠缺,故可先补充立法[4],如通过修订《保险法》、《防洪法》和《防震减灾法》等方式在相关法律中补充巨灾保险内容,将一部分巨灾风险较大的地区,如地震频发、台风影响大、洪涝灾害严重的省份作为试点,逐步建立和规范巨灾保险制度。在理论和实践逐渐成熟的基础上,再进行分别立法。最终以合并立法的方式形成统一立法。也就是说,我国相关立法可分三步走:补充立法———分别立法———综合立法。

3家庭财产是主体

从各国巨灾保险立法来看,大多将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加以区别。由于企业财产赔付额度往往较大,通常意义上的巨灾保险都将住宅及家庭财产作为其保障的重点。在日本,企业财产的巨灾保险是商业性保险,承保主体为民间保险公司,承担有限赔偿责任,政府仅仅只起监管作用[7];而《地震保险法》针对家庭财产地震保险而制定,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是日本最具特色和代表性的巨灾保险,承保住宅及家庭财产因地震、火山喷发及由此引发的海啸而造成的火灾、损坏、掩埋和流失,主要还是限于地震、火山喷发。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由官民共同经营,政策性和公益性很强,保险公司不能从中盈利,政府承担兜底责任,且不能单独投保,原则上自动附加于家庭财产险。由于家庭财产和住宅对于居民灾后生活保障的关键性,我国宜采用日本之法例,企业巨灾保险完全商业化运作,仅将家庭财产纳入政府财政支持的巨灾保险范围。这既是人本主义的体现,也是由我国现实国情所决定[8]。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水平还比较低,用于巨灾保险的财政支持毕竟有限,因此,有必要将这一部分资金集中使用到受灾民众最为急需的家庭财产损失的赔偿上。

4分散风险是核心

分散风险是巨灾风险管理的核心,也是各国巨灾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日本在地震保险中设置了一定比例的免赔率和免赔额,由投保者承担一定损失;采用超额再保险模式,由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及政府分层次承担地震风险;发行地震保险证券,将风险分散到资本市场;设立责任准备金等,以有效地分散巨灾风险[5]。在我国,保险市场缺乏风险分散途径,再保险市场还不成熟。巨灾风险管理仅仅依靠以工程预防为主导的灾前管理和“政府财政救济为主、民间捐助为辅”的灾后救济模式,市场参与少,巨灾保险缺位,再保险制度更是无从谈起。因此,在我国巨灾保险制度设计中,要充分考量本国国情,最终建立一个政府、社会、资本市场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的巨灾风险分散体系。要加紧发展、推广巨灾保险,重点发展再保险市场,积极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同时,也要尝试建立巨灾风险基金,推行巨灾保险证券化,充分利用国内国际资本市场,在更大范围内分散巨灾风险。

5政府支持是关键

在日本,政府对农业保险实行必要的财政补贴,并提供再保险支持;政府提供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地震保险业务,并参与到地震保险的再保险体系之中,与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共同分担家庭财产的地震风险,并由政府承担地震保险最终赔付责任。2006年,我国在《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起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这也阐明了在我国巨灾保险制度构建过程中,政府财政支持的关键性[9]。除了需要政府对先期理论研究进行倡导和支持\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范确定巨灾保险制度及其运作\对巨灾保险的运行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管\引导民众接受并积极参与巨灾保险外,巨灾保险市场还需要政府的财政支持和对再保险市场的参与。毕竟,巨灾保险始终具有政策性和公益性,单靠商业保险公司也无力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只有政府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如限额提取巨灾保险基金,参与再保险,通过税收等手段刺激市场热情等,巨灾保险才具有可操作性。

6商业运作是方向

第7篇

论文摘要:文章论述了汽车保险的含义、汽车保险的分类、理赔流程以及理赔工作的特点和工作原则。

汽车保险产生的前提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使人们寻找设法对付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措施,但是,对于预防和控制显然是有限的,于是人们想到了经济补偿,而保险业就作为一种有效的经济补偿措施走进了人们的生活。可以说,没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就不会产生保险,并且人类社会越发展,创造的财富越集中,遇到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程度也就越大,就越需要通过保险的方式提供经济补偿。

1汽车保险的含义

在了解汽车保险之前,先介绍一下保险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机动车保险是保险中最为重要的保险种类,机动车保险是综合性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是运输工具保险的一种,它承保业务、商用和民用的各种机动车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本身以及相关利益损失和采取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应负有的民事赔偿责任。

2汽车保险的分类

机动车保险按照承保条件分为主险和附加险,见下表。

机动车主险中的机动车损失险承保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创造的风险,即对于因车辆本身损失;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创造的风险,即对于因车辆使用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机动车附加险都是针对主险中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而言的,投保这些险种可以使汽车保险更加完善,投保险种更加全面,发生事故后可以解决的更加全面。

3汽车保险的理赔及理赔流程

3.1理赔的定义

理赔是指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在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时,保险人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和责任,这种义务和责任的履行过程,通常称之为保险理赔处理,简称为理赔。为了更好地掌握理赔,必须了解索赔和拒赔。

在商业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往往会由于彼此间的权利义务问题而引起争议。争议发生后,因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直接或间接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赔偿要求,以弥补其所受损失,就是索赔。

违约的一方,如果受理遭受损害方所提出的赔偿要求,赔付金额或实物,以及承担有关修理、加工整理等费用,或同意换货等就是理赔。如有足够的理由解释清楚,不接受赔偿要求的就是拒赔。商业交易中的争议和索赔情况是经常发生的,直接关系到商业交易有关各方的经济权益,所以各方都十分重视索赔和理赔,在合同中订明有关的条款,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从法律观点来说,违约的一方应该承担赔偿的责任,对方有权提出赔偿的要求直到解除合同。只有当履约中发生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一方不能履约或如期履约时,才可根据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免除责任。

理赔是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它的依据是保险合同及保险相关法律同行业规定和国际惯例,其他任何理由或解释均不能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

3.2理赔流程

4汽车理赔工作的特点和工作原则

4.1理赔工作的特点

4.1.1被保险人的公众性。我国的汽车保险的被保险人曾经是以单位、企业为主,但是,随着个人拥有车辆数量的增加,被保险人中单一车主的比例将逐渐增加。这些被保险人的特点是他们购买保险具有较大的被动色彩,加上文化、知识和修养的局限,他们对保险,交通事故处理,车辆维修等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由于利益的驱动,检验和理算人员在理赔过程中与其在交流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障碍。

4.1.2损失率高且损失幅度较小。汽车保险的另一个特征是保险事故虽然损失金额一般不大,但是,事故发生的频率高。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投入的精力和费用较大,有的事故金额不大,但是,仍然涉及对被保险人的服务质量问题,保险公司同样应予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从个案的角度看赔偿的金额不大,但是,积少成多也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重要影响。

4.1.3标的流动性大。由于汽车的功能特点,决定了具有相当大的流动性。车辆发生事故的地点和时间不确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拥有一个运作良好的服务体系来支持理赔服务,主体是一个全天候的报案受理机制和庞大而高效的检验网络。

4.1.4受制于修理厂的程度较大。在汽车保险的理赔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是修理厂,修理厂的修理价格、工期和质量均直接影响汽车保险的服务。因为,大多数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之后,均认为由于有了保险,保险公司就必须负责将车辆修复,所以,在车辆交给修理厂之后就很少过问。一旦因车辆修理质量和工期,甚至价格等出现问题均将保险公司和修理厂一并指责。而事实上,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仅仅是经济补偿义务,对于事故车辆的修理以及相关的事宜并没有负责义务。

4.1.5道德风险普遍。在财产保险业务中汽车保险是道德风险的“重灾区”。汽车保险具有标的流动性强,户籍管理中存在缺陷,保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以及汽车保险条款不完善,相关的法律环境不健全及汽车保险经营中的特点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漏洞,给了不法之徒可乘之机,汽车保险欺诈案件时有发生。

4.2理赔工作的基本原则

4.2.1树立为保户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当发生汽车保险事故后,保险人要急被保险人所急,千方百计避免扩大损失,尽量减轻因灾害事故造成的影响,及时安排事故车辆修复,并保证基本恢复车辆的原有技术性能,使其尽快投入生产运营。及时处理赔案,支付赔款,以保证运输生产单位生产、经营的持续进行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在现场查勘,事故车辆修复定损以及赔案处理方面,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即严格按条款办事,又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灵活处理,使各方都比较满意。

4.2.2重合同、守信用,依法办事原则。保险人是否履行合同,就看其是否严格履行经济补偿义务。因此,保险方在处理赔案时,必须加强法制观念,严格按条款办事,该赔得一定要赔,而且要按照赔偿标准及规定赔足;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不滥赔,同时还要向被保险人讲明道理,拒赔部分要讲事实,重证据。要依法办事,坚持重合同,诚实信用,只有这样才能树立保险的信誉,扩大保险的积极影响。

4.2.3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八字理赔”原则。“主动、迅速、准确、合理”是保险理赔人员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是保险理赔工作优质服务的最基本要求。

理赔工作的“八字”原则是辩证的统一体,不可偏废。如果片面追求速度,不深入调查了解,不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盲目结论,或者计算不准确,草率处理,则可能会发生错案,甚至引起法律诉讼纠纷。当然,如果只追求准确、合理,忽视速度,不讲工作效率,赔案久拖不决,则可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损害保险公司的形象。总的要求是从实际出发,为保户着想,既要讲速度,又要讲质量。

[参考文献]

[1]冯宪民.汽车保险与理赔一点通[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6.

第8篇

保险毕业论文

内容提要:在财产保险中,保险理赔是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非车险理赔涵盖了除车险以外所有险种的理赔,理赔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公司信誉和经营效益。分析非车险理赔中存在的问题,掌握其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非车险理赔工作质量,是做好理赔工作,维护保险合同的严肃性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

在财产保险的理赔中,非车险理赔通常是指财产险业务中除机动车辆保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理赔,包含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农业保险等若干个险种。保险理赔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公司信誉和经营效益。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由于保险覆盖面的逐步扩大和新险种的大量增加,以及人保公司市、县两级公司内部机构的整合,三个中心(业务处理中心、客户服务中心、财务中心)的建立,理赔人员不足尤其是非车险理赔人员匮乏的问题日益显现出来。理赔人员不适应非车险理赔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工作中的失误和延时现象时有发生,有些还因为处理不当造成保险纠纷,直接影响到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及保险中介机构的利益,影响到保险合同的合法履行。同时,也影响到公司理赔工作的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因此,找出非车险理赔工作的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保险理赔工作质量,是当前形势下各级公司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非车险理赔工作的特点

一)保源分散,涉及面广。

在人保公司的业务总量中,车险业务占较大份额,人保总公司和人保河南省公司近三年的车险保费收入均达到业务总量的60%以上,而占份额不足40%的非车险业务,其保源较为分散,不同险种保额悬殊较大,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可谓无所不及。这种保险覆盖面广、风险多样化的特点,要求保险从业人员的知识面要随之拓宽,对涉及开办险种的相关知识,不能仅简单的了解,而应是熟知和掌握。如在企财险中承保机械制造业的综合险附加机损险,要了解房屋建筑物的结构,了解和掌握从原材料购进到产品出厂的生产过程和面临的风险,了解车、磨、刨、铣、镗等工艺流程,了解配件、总装、产品包装和销售渠道,了解制造成本中各项目各环节的构成;在家财险中,要了解和掌握一般家庭和特殊家庭、贫困家庭和富裕家庭的财产构成,了解房屋、装修、家具用具、衣服被褥、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等物品的价值和使用特点;在货运险中,要了解和掌握货物的种类,运输工具,启运地和目的地,标的流动过程中的形态变化,保险合同的转让,被保险人、托运人、承运人、保管人的责任等;在责任险项下的产品责任险中,要了解和掌握该产品的生产过程和使用特点,产品的缺陷,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的责任,追溯期的应用,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与合法权益等。此外,理赔人员还应掌握风险管理知识,学会分析、研究相关的风险源、风险特点、规避和转移风险的手段等。

(二)案件集中,工作量大。

非车险理赔中遇到的一个棘手问题,就是风险的发生和案件处理不像车险那样频繁,而是相对集中,大案和复杂案件较多。如发生重大意外事故、大面积自然灾害、自然灾害连续发生、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波及相邻保险标的等,这些都会给理赔工作带来较大的压力和工作量,且由于险种的特点所致,一些案件在理赔中的查证、鉴定、理算、追偿等环节耗时长、牵涉精力大。如2002年7月19日发生在我省的特大冰雹、龙卷风灾害,涉及多个市、县的多项险种,多个被保险人,仅郑州市除车险外就有2711户企业和家庭受损,赔款总金额高达1207万元。这就要求理赔人员既要有过硬的本领、娴熟的技术,又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和连续作战的能力。

(三)案情复杂,技术含量高。

非车险案件的案情往往比较复杂,即使一个较小的案件,也会因涉及多方而复杂起来。如公众责任险中,顾客在购物时因试用商品意外致伤,就与厂家、商家、销售人员、共同购物人有关联;在建筑工程险中,工程项目因暴雨受损,则同工程所有人、设计单位、承包人、分包人、监理工程师有关联。在企财险、货运险、农业险中更是如此,既有出险原因(保险责任)、案情发展、定责定损的复杂性,又涉及相关责任方认定、代位求偿、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既要求业务人员通晓保险产品的属性,细分保险标的和保险责任,又要求他们熟悉相关的法律知识、财务知识、行业知识、日常生活知识。如企财险中涉及不同行业计算存货损失的增值税抵扣问题、各级书店的图书价差问题、药材批发和零售企业的采购价与加工成本问题、零售商业中的代销赊销问题等,都需要把保险知识与之结合起来理解和应用,才能知己知彼,心中有数,客观公正地处理赔案。

(四)社会关注,影响力大。

非车险业务的保障对象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承保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往往会成为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成为人们茶余饭后谈论的话题。所以,理赔质量的好坏、速度的快慢,直接影响到客户的利益和后续购买力,影响到公司的信誉,影响到保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保险经营国际化,随着保险供求关系的变化和保险产品的增多,这种影响将会进一步扩大。

三、提高非车险业务理赔工作质量的对策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处理各类案件,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保险消费大众化和保险理赔市场化(如公估行的介入)的趋势,也对练好内功、强化理赔工作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笔者认为,做好非车险理赔工作,应从以下几方面人手:

(一)熟知保险条款和相关知识。保险条款和条款解释是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保险产品质量标准,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共同遵守的合同内容,也是理赔人员处置理赔案件的准则。因此,作为理赔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各险种的条款和条款解释,既要合理区分已保财产和未保财产,又要掌握基本风险责任和特殊风险责任,还要把握条款解释和行业解释的共同点与不同点。此外,理赔人员要熟知与承保标的相关的行业知识和生产生活常识。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保险知识与非保险知识相结合、坚持原则与灵活运用相结合。

(二)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由于风险多样化和案件多样化,加之部分客户在保险标的受损后一味考虑自身利益,往往片面理解和误解保险条款,因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有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较大意见分歧以致发生保险纠纷。理赔人员必须掌握相关法律知识,认真学习《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在工作实践中,自觉运用法律武器,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服引导工作,把被保险人的认识统一到保险合同内容上来,客观公正地商洽理赔事项。(三)提升专业技能培训的水平。保险行业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行业,保险从业人员一般都经过多次的岗前和在岗培训。随着险种的增多、标的的变化、风险系数的增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索赔意识的增强,对保险理赔工作和理赔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要在传统培训的基础上,以集中进行专业培训为主,选择有较高理赔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教师,选定针对性强的教材,采取灵活的授课方式。不能就保险学保险,不能走“单打一”的老路子,要在学习保险专业知识的基础上,拓宽知识面。通过培训达到理论水平同实战能力相结合;保险理赔原则和权威认定同工作中的疑点、难点相结合;保险产品性能、保险保障功能同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利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相结合。从而使每个理赔环节都能体现“重合同、守信用、实事求是”的理赔原则,使每个理赔人员都能在工作中做到不惜赔、不滥赔、不错赔。

(四)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提高理赔人员的相关专业知识水平。一方面,组织理赔骨干人员到高等院校参加专业研修班,学习财务知识和成本核算知识,学习专业鉴定知识和种植业、养殖业知识等。另一方面,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行业权威人士、高等院校的教师到公司为理赔人员进行短期专业培训,讲解专业知识,传授专业技能。此外,还可以到经营某一险种时间长、业务量大的公司进行专题学习、取长补短。

第9篇

关键词:城市安全 城市居民安全评价指标体系

Abstract: in the urban construction and the practical level of evaluation of academic research level city there are many han to solve the need. Detailed analysis of the influence factors of city residents safe, focused on urban residents safety evaluation system, so a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city of safety management.

Key words: the city safe city residents safety evaluation index system

中图分类号:P633.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城市的发展经历了以安全为本的城市、以经济为本的城市、以人为本的城市三个阶段。古代人们,以城市安全为本,修筑城墙以抵御外来侵略;在以人为本的今天,人们对城市安全的要求不再是简单的抵御外来者,而是从广义的安全角度要求城市给予居民以安全感。

1、研究背景

我国近年来不断攀升的城市安全事故,其数量之大、伤亡人数之多、经济财产损失程度之深、影响范围之大更是社会关注的聚焦点。华东师范大学危机管理研究所所长陈洁华介绍,每年,我国因安全危机而造成的损失达5000亿元。近年来城市安全事故从出不穷。2008年春季,我国南方发生了50年不遇的罕见的雪灾天气。南方十多个省遭受了50年不遇的持续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受灾人数过亿,并造成电力中断、水管爆裂,十多个机场、众多高速公路关闭,京广铁路主干线和诸多铁路路段及国道停运,导致人员和物资流动阻滞等连锁反应。民政部救灾司2月2日公布的此次雨雪受灾数字:农作物受灾7 200多公顷,直接经济损失530多亿元,因灾死亡60人,紧急转移安置175.9万人,倒塌房屋22.3万间,损害房屋86.2万间。今年,9月27日14时51分,上海地铁10号线发生追尾事故,造成271人受伤。近期城市电梯伤人事故,校车安全事故频发,城市居民没有安全保障和安全关的城市不仅无法带动国家综合实力的提升,甚至可能成为无可挽救的祸源。一串串触摸惊心的数字,带给城市居民诸多关于“我们的城市安全吗?我们安全吗?”的思考和拷问。因此,城市居民安全问题的研究探讨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2、相关定义的界定

人们对城市安全的要求既要求城市在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有效的抵御能力,并能在环境、社会、人身健康等方面保持一种动态均衡和协调发展,能为城市居民提供良好秩序、舒适生活空间和人身安全。即城市安全包括两方面内容:有效的抵御能力和城市居民生活秩序、空间和人身的安全。也就是说,城市安全应该包括对宏观方面的以城市灾害和抗灾防御能力为评价内容的城市公共安全;以及微观方面的以城市居民生活秩序、空间和人身的安全为评价内容的城市居民安全。

城市居民安全评价是以获得居民安全度的定量结果,为城市安全管理、规划提供量化依据为目标。评价中只考虑城市安全事故后果为居民人员伤亡造成影响的事故因素,不考虑对财产造成损失和环境造成破坏程度的事故因素。通过城市居民面临的危险性分析,选择合理的安全评价方法,建立城市居民安全评价体系和方法。而构建合理的城市居民安全指标体系是进行城市居民安全评价的基础。

3、城市居民安全指标体系的建立

3.1指标体系构建的原则

评价指标体系的确定是开展城市居民安全评价的基础和关键,评价指标的全面性与准确性会直接影响到评价结果的质量。所建立的评价指标体系必须能够反映城市安全现状的主要特征和基本情况,必须要以能反映整个系统的危险状态为目的。如果确定的因素太多,就会增加系统指标体系结构的复杂性和评价的高难度性,而且掩盖了关键因素的重要性:反之指标因素确定的过少,则评价过程太过简单粗糙,如此便很难全面地反映系统的客观情况。因此,设计指标体系时要具有科学性、系统性、资料的可获性、可衡量性、可操作性的原则。

3.2城市居民安全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意义

确定一个科学、全面、客观的评价指标体系是评价保证评价过程合理性、结果可靠性的关键。合理、科学地设计城市居民安全指标体系具有如下意义和作用:

(1)是客观评价城市居民安全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准确认识城市居民安全的控制方向和方法;

(3)为科学分析城市居民安全的规律提供理论支持;

(4)为安全管理提供理论支持,为各级政府和社会提供安全科学决策的依据;

(5)是居民认识城市安全水平的标度。

3. 3评价指标体系设计思路

本文从对居民安全产生影响,即对城市居民衣、食、住、行、医安全五个方面进行分析、归纳建立城市居民安全评价指标,并从这五个方面安全出发将社会治安、生活保障、医疗卫生、经济状况、生态环境五个方面内容作为城市居民健康安全评价指标体系的一级指标。

(1)社会治安

社会治安是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社会问题,关切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作为城市居民安全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主要从刑事犯罪、治安管理两个指标来考察城市安全。危害城市社会治安秩序的主要破坏力指标这里不仅要从数量方面,而且要从性质方面对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认真评估,这样才能较全面地评价社会治安状况。

刑事犯罪方面,犯罪率、刑事案件的立案率是判断社会治安状况好坏的“晴雨表”,是城市治安考核的重要指标。

治安管理方面,安全的城市监控覆盖率是强化城区安全防范建设,加强城区治安防范力量,有效防范重大案件发生的重要手段。而警力不足是目前我国城市治安的瓶颈之一,适当的警员配置率,合理的破案率从治安管理上体现了社会治安管理能力。

(2)城市生活保障

现代城市居民的衣、食、住、行都对交通、水、电、气、油等高度依赖。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发展的速度使得城市的生命线系统迅速饱和甚至超负荷运行,大大增加了城市脆弱性的同时给居民生活安全带来威胁。完善、稳定的生活供给系统是城市安全的标志,满足城市居民的气、热、水、电、信息、交通等的需要是城市居民安全的前提条件。本文从城市居民对生活的基本需求出发,查找相关指标,建立生活保障的相关指标。将现代生活要求的城市供电、供气、供水、交通、住房、食品的安全作为衡量生活保障安全的指标。在选择三级指标时,从供电、供气、供水、交通、住房、食品的供应数量和质量安全性指标

上反映生活保的安全性。

(3)医疗卫生

健全的医疗保障、合理的卫生防疫水平是城市居民对医疗卫生的基本要求。

拥有与城市人口相匹配的医生数量,足够的医疗保险投保率,宽广的疫情监控覆盖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覆盖率,病床数是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就医前提。城市是人口的聚集区,传染病发生机率大于农村,传染病一旦爆发对城市居民造成身体上的创伤和心理上的恐慌。在城市医疗卫生上将甲乙类传染病发病率作为卫生防疫工作的重要衡量指标,是城市医疗卫生安全的重要指标。

(4)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它不仅包括各种自然要素的组合,还包括人类与自然要素间相互形成的各种生态关系的组合。城市作为一种典型的符合生态系统,其生态环境脆弱,如何改善生态质量、维护生态安全是城市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生态环境对城市居民健康影响主要包括环境治理和生态建设两个方面。

环境治理方面,环境破坏对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包括水、气、声环境安全造成威胁,而水、气、声、渣各类废物的处理达标情况,都能极好地反映出城市污染控制的现状,以及当前的环境状态。生态建设方面,城区要保障足够的绿化覆盖率、公共绿地面积、好于二级的天数才能在维护城市生态系统合理运行的同时,保障居民对生态环境的需求。

(5)经济状况

经济状态不仅仅关系城市和国家的稳定和发展,更能直接反映居民经济状态。

经济富裕状态是城市安全程度的重要基础,也是城市居民安全的重要影响指标。本文在考虑城市居民经济状态指标时,从就业保险、收支状态、分配结构这三方面进行。

就业保险情况安全状态由城市失业率、失业保险率反映出来。正常收支是维持居民正常生活的前提条件,由人均GDP、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财政收入构成,是城市居民经济状况的反映指标。分配结构上主要从居民食品支出占生活支出的比例既恩格尔系数和反映经济财富分配状态的基尼系数体现。

根据指标体系的建立原则以及思路,结合专家意见,本文将城市居民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分为四层。具体见表1。

表1 城市居民安全评价指标体系

目标层 准则层 要素层 指标层

城市居民安全

社会治安

刑事犯罪

犯罪率(%)D111

刑事案件立案率(%)D112

治安管理

重点部位安全监控覆盖率(%)D121

警员配置(1/万人)D122

生活保障

城市供电

人均供电量(度/月)D211

供电可靠性(%)D212

城市供气

燃气普及率(%)D221

暖气普及率(%)D222

城市供水

人均生活供水量(吨/月)D231

自来水普及率(%)D232

饮用水水质达标率(%)D233

城市交通

公交车配置(台/万人)D241

公共交通分担率(%)D242

城市道路面积(m2/人)D243

城市住房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m2/人)D251

危旧棚户房比例(%)D252

食品安全

食品抽检合格率(%)D261

口粮供求差率D271

医疗卫生

医疗保险

万人拥有医生数(1/万人)D311

医疗保险投保率(%)D312

卫生防疫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覆盖率(%)D321

万人病床(1/万人)D322

甲乙类传染病发病率(%)D323

生态环境

环境治理

污水废水排放达标率(%)D411

废气排放达标率(%)D412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分贝)D413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D414

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利用率(%)D415

生态建设

城区绿化覆盖率(%)D421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D422

达到及好于二级的天数(天/年)D423

经济状况

就业保险

城镇登记失业率(%)D511

失业保险率(%)D512

正常收支

人均GDP(元/人)D52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人)D522

人均财政收入(元/人)D523

分配结构

恩格尔系数D531

基尼系数D532

4、结语

本论文通过对城市安全内容的分析,提出了城市安全包含了城市公共安全和城市居民安全两个方面内容,并通过对城市居民安全影响因素的分析,构建了城市居民安全评价指标体系,以期为城市安全管理提供理论支持,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一点贡献。

参 考 文 献

【1】童林旭.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安全保障问题[J]..城市发展研究,1999,(6):1―6.

【2】 吴庆洲.21世纪中国城市灾害及城市安全战略[J].规划师, 2002(1): 12.

【3】 郑杭生.中国转型时期的社会安全隐患与对策[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04(2):4.

【4】 高峰.宜居城市理论研究[D].兰州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 2005.

【5】 修春亮等.针对突发灾害:大城市的人居安全及其政策[J].人文地理,2003.18卷

第10篇

论文摘要:我国的农业保险保费过少,保险公司经营亏损等内外因素使农业保险二十多年来步履维艰。具体分析我国农业保险现状及面临的困境,根据我国的实情把保险资产证券化,实行合作共济制和再保险政策化的融合等措施有利于我国保险资产转移风险、增加保值能力、提高盈利水平,加快我国农业保险发展。

2008年初春,中国南方发生了50年一遇的雪灾,给国民经济造成了1516.5亿元的巨额损失,其中逾半数集中在种植、林果等农业领域。但农业保险在灾后赔付的只有5770.8万元。我国是一个有九亿多农民的农业大国,探索建立适合国情和产业政策的农业保险制度和发展模式是我国转向现代化农业的必然选择,也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我国农业保险现状及面临的困境

截至2005年11月,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只有6.5亿元,与1992年历史最高的8.7亿元相比,减少了2.2亿元。这次雪灾更是反映了我国农业保险的缺陷:农业部数据显示,各种农作物成灾8764万亩、绝收2645万亩,因灾损毁塑料大棚60万亩、受损农机具64万台、机库棚62万平方米。但对于纯农业的赔付额度不足1%,总额就4000万元。农业保险迅速萎缩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农险有效需求不足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一是农民长期的思维定势认为天气是收成好坏的决定因素,缺少人为因素和管理理念的认知,缺乏购买保险的积极性;二是我国农业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即使一部分农户意识到不能靠天气吃饭,相对农民较低收入而言,需要交纳的保险费较高,抑制了农民对保险的需求。

(二)资金不足,政策缺陷

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农业保险面临着资金不足,致使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迟缓,抑或部分地区停滞。2008年南方雪灾农业损失占总损失1516.5亿元的逾半数,赔付额不到4%就是例证。目前,我国农业保险救助机制化、政策化还没有建立起来,甚至还是空白,遇到灾害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治标不治本”,完全没有制度依靠,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农业保险赔付与求偿的矛盾。

(三)赔付矛盾

在测定赔付时,保险公司和农户之间存在一个“利差效应”。在农业灾害面前,农户和保险公司都是“经济理性人”,农户要求赔付必然把投入的所有成本和根据往年收入产生的预期收入都考虑在内,而保险公司只是根据农作物的现实生长情况来测算。对于保险公司的赔付,农户感到“得不偿失”;对于农户的求偿,保险公司则认为是“过度赔偿”。这也导致了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比较严重。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与分析

(一)明确农业保险目标,健全法制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政策性很强,它对相关的法律的依赖程度是相当强的。从国外实践看,农业保险有两大政策目标:一是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制度的建设,同时兼顾农业发展;二是促进农业稳定发展。我国现行的《保险法》是一部商业保险法,没有对农业保险做出具体规范。鉴于我国农业保险还处于初级阶段,制定农业保险政策必须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为主,但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考虑提高社会福利的目标。鉴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应对农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水平等方面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进行规范,以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或因财力问题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二)因地制宜开展农业保险

我国东、中、西部的发展模式、发展水平、发展战略不尽相同,各地应在遵循本地规律的基础上自行选择保险模式和水平。

首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具有农垦背景,持续了18年的农业保险模式就是政府支持下的合作互助经营模式的范例。1986年。新疆兵团以财政部下拨的1亿元人民币救灾款作为资本金,成立了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兵团区域内试办农业保险。20年来,保费累计收入21.83亿元,累计承保1.6亿亩的农作物,理赔面积累计达5345.47万亩,共计为农业生产支付赔款15.86亿元,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达73.26%,加上20%左右的综合经营成本,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2006年,农业保险覆盖面达到了80%以上,促进了兵团农业生产稳定和发展。

其次,广大农区,农户土地分散、规模狭小,收入太低,农民一方面缺乏保险的物质基础,也缺乏合作保险的意识和动机。农村地区完全有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造成了“费率太低保险公司赔不起,太高了农民买不起”的状况。李军在文章中指出,农业保险是准公共物品。农业保险产品不具有私人物品的性质,而具有大部分公共物品的特征,农业保险按完全商业运作必然失败。 转贴于

三、我国农业保险模式选择的再思考

(一)保险资产证券化和引入利益诱导监督机制

保险资金应该多渠道、多方式的筹集,要以政府为主,体现保险的政策性、公益性,并且形成风险基金,让有经验的基金管理公司在金融市场上运作,可以在国际市场上购买风险低、收益高的各类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套期保值。在操作方面,农户缴纳的保险金以法律形式规定可以取得一定的分红,使他们手中的钱变成生息资产,以此来提高农户的参保积极性。

保险资产证券化存在着如何监督操作的问题。林毅夫教授在国际学术界首次将监督理论引入农业合作社理论研究中。在集体生产中,生产队成员的劳动积极性同劳动监督的准确程度和监督的难易程度密切相关,监督越准确、越容易,则生产队成员劳动的积极性就越高。农业作业天然具有地域空间上的分散性和时间上的季节性,劳动监督非常困难。农业保险是建立在基础上的,我们把这种模式引入到农业保险中来,把农户、保险公司和政府的利益纳入一个体系:政府和农户成立监督委员会监督保险公司的运作和管理;保险公司可以监督农户以减少道德风险损失;农户又可以监督政府保险政策落实和资金投入情况,让其互相监督和制衡以达到各自利益最大化,最终为农业保险提供有力保障。这种保险模式更适合于新疆兵团,因为户均拥有的土地规模较大,机械化程度较高,科技含量高,兵团农业引入滴灌技术亩均总成本达三四百元之多,一旦损失后果就很严重,必然引起农户的重视。另外,新疆兵团在全国免除农业税的情况下,其农户的农产品仍要统一上交,由国家统一定收购价格。遇到天灾人祸就会“倒挂账”(亩产出小于政府规定的产量),如果没有保险,农户好几年都要背着负债的压力,极大地挫伤了农户生产的积极性。

(二)合作共济制和再保险政策化的融合

据GAO(u.S.Govem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计算,2000--2006年美国政府为农业保险支付成本累计达216.78亿美元,平均联邦政府支付70%,农民只支付30%。发达国家财力强,农业人口比例小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行高风险、高成本和政府高补贴的传统保险模式;而我国财力有限且农业人口比例大,必须要创新模式。有报道显示,中国政府拟将农业保险的纯保费补贴列入中央财政预算,2007年4月和7月中央财政已分别拨出10亿元用于补贴农作物保险和生猪养殖保险试点,但遇到2008年初大雪冰冻类似的灾害,对农民的生产生活来说也是捉襟见肘。从目前我国农业险的情况看,商业性农业保险萎缩,政府财力有限,引进外资还存在一定困难。选择建立一个具有合作性质的农民投资管理的经济组织模式,合作共济制比较合适:

1 合作共济制的成员既是保单持有人也是公司所有人。由所有人选择经营者负责经营管理,追求成员收益最大化。

2 投保人作为股东有权分享剩余,也可转入下一年的保有基金,保证可持续发展。

第11篇

【论文摘要】地震发生,屋毁人亡。幸存下来的灾民不得不面临失去亲人和家园,还要偿还房屋按揭贷款的尴尬局面。面对这个问题,有必要加强保险机制,发挥保险在地震中的作用。尽量把这些自然灾害带来的潜在风险从业主和的风险转移到专业化的第三方保险公司上。同时,要完善破产法,实现个人破产。

“5.12”大地震过后,除了紧张的防疫工作和重建工作,一个大家尚未思考的问题也迎面而来,那就是变成了一堆堆废墟的瓦砾身上也背负着压力——房贷。地震中一些城市几乎成为废墟,居民房屋几乎全部损毁,这是地震带来的直接后果。这场天灾来临之前,有些房屋尚在建造中,有些居民刚刚迁入新居;有的居民已开始归还银行贷款,还有的居民或许已还清了房屋的银行贷款。对于没有还清贷款的居民来说,如何面对数目可观的银行贷款,已成为摆在众多灾民面前的大事。本文从角度分析房贷的偿还解决方法,即法律应采取应急措施解决地震房贷问题。

一、银行抵押权的实现问题

居民向银行贷款购买的商品房,通常已抵押给银行。商品房毁损,抵押权不代表无法实现。因为根据我国和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当抵押物毁损灭失时,得受的保险金或赔偿金就成了抵押物的代替物,而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可以就保险金或赔偿金优先受偿。那么,银行的权利能否实现关键就在于房屋毁损后有没有代替物保险金或赔偿金?根据房屋毁损的原因来看,是自然灾害的结果,没有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我们唯一寄予希望的就是保险金了,可是令人遗憾的是,现今的《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第六条明确规定,由于“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所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房贷险主要保火灾、爆炸、暴雨、台风等条款列明的13种自然灾害,一般不保地震险。因此房贷险在解决灾民困难的问题上彻底成了摆设。房屋在地震中损毁,银行有权收回抵押物的残值。在法律上,无论抵押物残值是多少,都不影响购房者欠付银行贷款的事实。如果抵押物不足,银行有权要求购房者追加抵押物。如果抵押物彻底损毁,并不当然免去购房者的还款责任。所以地震所带来的惨重后果就直接落在了业主身上。

二、业主承担,希望渺茫

业主,也就是房子的住户。在地震中,死伤无数。能够捡回一条命的已算幸运。在背负着痛失亲人,家园被毁,财产尽失,温饱都要靠救济的情况下,还要偿还每月的房屋按揭贷款?说来似乎无情。即使他们愿意承担这笔费用,我想这对于那些无家可归、蒙受丧亲之痛的灾区人民来说,几乎是不太可能的。以目前的状况来看,灾区人民首先要维持眼前的生计,未来的重建是一个充满无限不确定的未知数,他们在群体能力上偿还巨额贷款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这条路也根本走不通。房子没了,抵押权无法实现;欠款拿不到,业主已无能为力。最后,这个负担又转回到了银行。 据粗步,这次地震损失可能超过1400亿元,面对这么庞大的数字,单个个人还是某些组织都已无法独自撑起这个责任,它需要公平分摊,逐步化解。所以,汶川地震在拷问我国的法律应急机制。拿出一个万全之策解决地震带来的巨灾已成为当务之急。

三、现实做法

汶川地震,全国牵心。如何解决灾区房贷问题,大家纷纷献策。有人认为,抵押房屋在地震中倒塌,购房人也就无需再向银行偿还贷款余额;还有人提出,房屋倒塌不影响购房人偿还银行贷款的义务,但应减免部分贷款,由灾民和银行共同承担房屋受损的后果;更有人提出,政府不仅应该给灾民提供新的住房,如果开发商建造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还应追究开发商的责任;还有人提议,公益组织为救灾应做好长期准备,为灾后重建做出更大的贡献;甚至有人提出由的捐助者来共同完成这个任务。当然,提的比较多的是保险机制的加强,房贷险的完善和个人破产法的出台。

“楼在人不在,人在楼不在,房贷到底怎么还?”针对这个问题,央行出台应急措施。开始时采取”适当的延期,不收罚息,不记入个人信用记录”这个临时缓解方法。后来中国银监会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以此通知为准展开震后的银行呆账核销工作。这种具有浓厚政府色彩的政府调节机制,在此次抗险救灾过程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但是也彰显了一些问题。其一,商业银行吞下如此庞大的、本不应该由它们承担的坏账损失,必然会影响商业银行的发展。其二,完全由银行来承担所有风险,虽然从道义上说在一定程度上帮灾民承担了大部分风险损失,但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不公平性和一些机会主义者的风险可能性。其三,这些购销的办法也可能引发某些人利用此次地震的混乱局势浑水摸鱼,恶意逃避,牟取暴利。

四、健全机制,保险分摊责任

很多专家学者提出,解决目前灾区房贷问题的关键在于房贷险的完善。让我们先来看看我国现在的房贷险规定。

保险机制是化解风险的最好方法。但我国一般的房贷险规定,“因房屋发生火灾、爆炸,或者暴雨、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还款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伤害事故导致死亡或伤残,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借款合同上约定的还贷责任,保险公司将承担贷款余额的全部或部分还款责任。”“发生意外可为你保住房子”一旦借款人发生意外导致身故或残疾,房贷险可以帮助你和家人偿还剩余的全部或部分借款,为你和家人保住房子,避免全家人在不幸之后遭受第二次困境。这就是目前的房贷险,也就是保证房屋还贷责任保险的最大意义所在。但由地震、战争、核子辐射或污染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不在行业保险范围内。由于地震破环性大,损坏较严重,所以购买地震险保费比较贵,一般都无人问津,保险公司对如此大的风险也有顾虑,所以,地震险便渐渐淡出。

加强保险机制,发挥保险在地震中的作用。国际的惯例做法是尽快建立房贷的第三方担保机制,尽量把这些自然灾害带来的潜在风险从业主和银行的风险转移到专业化的第三方保险公司上。针对房贷者,可以设置专门的保险险种,既包括人身伤害,也包括财产损失,进行强制购买。再通过国际再保险化解分摊风险,长期积累的结果应对地震这样大的损失也就不成问题了。另一种做法就是从国家层面建立巨灾保险体系,资金通过国家拨款、保险公司收取部分保险费用等多种方式来获取,就可以解决这种按揭买房的信贷问题。

五、完善破产法,实现个人破产

“破产”并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2007年6月1日,历经十多年的酝酿与修改,新《破产法》终于出台,但是这个《破产法》还只是一部“企业破产法”,自然人还是被排除在“破产”的视野之外,因此颇受专家、学者以及民众的质疑。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有人大代表提出,为保护债权人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主义市场秩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我国应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破产法》。

个人破产制就是指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和以后应尽义务的一种制度安排。

如果能建立合适的个人破产制度,则有可能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一些人因为不可抗拒力导致无力还贷,其债务可以通过程序免除;另一方面,因为有了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即使因为一些抵押标的物因种种原因灭失,只要贷款人仍有还贷能力,个人还没有到破产边缘,其还贷责任仍不可免除,银行的债权因此得以维护。这样就不会出现直接核销而可能引发的风险。

震后房贷问题给我们带来新的法律思考。在巨灾面前,我们需要给予灾民的不仅仅是精神上的鼓励和物质上的支持,更重要也是更艰难的是灾后重建、灾后引发的一系列难题的解决,更是国家给予他们的制度和法律上的保障。

【参考文献】

[2]徐经胜.《期待个人破产法早日出台》 载春城晚报. 2008.5.

[3]李军慧.《房贷险的免赔“陷阱”》 载华夏时报.2008.5.27.

第12篇

关键词:巨灾风险 巨灾保险 巨灾再保险 CIRS

一、绪论

随着巨灾在我国的频发,关于巨灾风险管理与保险的研究越来越得到政府和学术界的重视。2008年5月12日,汶川里氏8.0级大地震爆发,同年9月2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和中国保监会共同主办了“巨灾风险管理与保险”国际研讨会,从战略层面分析并总结了我国巨灾保险的诸多问题及症结所在。2011年6月18日,“巨灾:挑战与应对”巨灾风险管理与保险”国际研讨会于西南财经大学举办,会议从各个层面总结分析我国巨灾保险管理的理论意义和实践可行性。时至今日,关于巨灾风险管理的研究越来越丰富。

二、建立我国巨灾再保险体系的重要性

(一)我国自然灾害损失频次分析

1949年以来,影响较大的旱灾平均每年7.5次,洪涝5.8次,台风7.0次,低温冰冻灾害2.5次。60年间共发生7级以上地震60次左右,其中8级以上5次。由表1可知从1900―2013年的110多年间我国发生频次最高的三类灾害依次是洪水、风暴和地震,造成死亡人数最多的三类灾害依次是干旱、洪水和地震,造成经济损失最为严重的四类自然灾害依次是洪水、干旱、风暴、地震。

表1 1990―2013年中国主要自然灾害的影响情况统计表

资料来源:EM―DAT [EB/QL] http://

(二)我国自然灾害损失程度分析

根据马宗晋自然灾害损失程度的衡量标准―灾损率(年度灾害经济损失和国内生产总值的比值),将年度灾情划分为轻灾年、中等偏轻年、中等偏重年和重灾年四个等级。

表2 自然灾害损失程度―灾年划分等级表

数据来源:马宗晋等:《灾害学导论》,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

通过表3可以得知,我国自然灾害在1992―1998年(除1993年和1997年)属于中等偏重灾年,1999年和2000年属于中等偏轻灾年,2000年―2012年属于轻灾年。虽然我国经济发展加快,使得国民生产总值增加,进而使得灾损率呈减小趋势,但是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仍不容小视。

表3 1992年―2012年中国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与GDP比值 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1992―2012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三)我国和世界巨灾保险赔付情况对比分析

目前开展政策性巨灾保险的主要是在发达国家(如美国和日本等)和少数发展中国家(如土耳其和墨西哥等),美国和欧洲一些发达国家因巨灾所造成的保险损失占总损失之比在60%左右(图1为美国一典型案例),世界巨灾保险平均赔付率在36%左右。由此可见,保险制度在巨灾损失补偿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图1 1994年美国Northridge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来源 单位:亿美元

资料来源:石兴:《巨灾风险可保性研究和巨灾保险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

然而,我国尚未推出政策性巨灾保险,已有的商业巨灾保险市场并不乐观,大多以附加险形式推出,且保险公司并不鼓励购买。“1・25”冰冻灾害保险赔偿占比只为3.7%(见表3),且主要是对全国电网财产的赔付,“5・12”汶川大地震非人身险和人身险合计赔款只有18.56亿元,保险赔偿占比为0.19%,均与世界平均水平相去甚远。巨灾保险在我国远没有发挥其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表3 世界相关地区雪灾损失与保险补偿对比表 单位:亿美元

资料来源:石兴:《巨灾风险可保性研究和巨灾保险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

综上,我国巨灾风险发生具有客观性、不可预测性,且一旦发生损失程度高,对国民经济冲击性强。保险是风险分散转移的重要方式,但在巨灾触发条件下,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作用因超出赔付能力而常常失灵(比如农业保险),而再保险体系作为“保险的蓄水池”,则应在巨灾的保险补偿中发挥出巨大的引领作用。然而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尚未建立,巨灾风险时刻威胁着人们的生活。如何建立有效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来支撑和促进再保险体系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三、国际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目前,国际通用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主要除了建立巨灾保险以外,还通过再保险市场、资本市场和巨灾基金转移巨灾风险。

(一)建立巨灾保险和再保险分散巨灾风险

巨灾风险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由于其不满足大数法则等保险费率厘定的基本原则,故保险公司对巨灾风险拒而远之。然而在日本和美国等发达国家,他们通过政府参与方式,协同保险和再保险公司构建完善的巨灾风险管理分散机制,在巨灾风险管理中发挥着重大作用。本文主要分析日本的家庭财产和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和再保险,并借鉴其经验,为我国创建巨灾再保险体系提供思路。

1、日本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与再保险

日本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是一个由民间保险公司和政府作为承包人共同参与的再保险体系。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业务先由民间保险公司承包,然后全部分给由各保险公司组成的地震再保险公司,该公司自留一部分,再按照各公司所占市场份额分回各保险公司,超出限额的部分由政府承担最后赔付责任。(见图2)目前,日本政府对家庭财产的地震风险以超额赔款再保险的方式承保。其承包方式为:750亿日元以下由民间保险公司全额承保,750―8186亿日元由政府和民间保险公司各承担50%,8186―41000亿日元由政府承担95%,保险公司承担5%。日本这样的保险制度有效克服了民间保险公司对地震承包能力不足的限制,既可以为遭受地震巨灾的居民提供经济补偿,又不至于对民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造成巨大的冲击。

图2 日本地震风险再保险程序

资料来源:赵苑达:《再保险学》,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2、日本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与再保险

日本企业财产地震再保险是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火险)的附加险而由民间保险公司(成立和经营范围必须经过政府批准)单独承包,日本政府并不参与其中,这一点和家财险有很大的不同。由于民间保险公司承包能力有限,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用再保险方式分散风险。企业财产的再保险一般采用比例再保险和超额赔款再保险相结合的承包方式。这有利于控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又为企业提供了保障。

(二)通过资本市场分散巨灾风险―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CIRS)

1、CIRS的概念内涵

CIRS是指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未来稳定的现金流的保险公司特定的巨额承包风险暴露汇集起来,形成一个风险池,通过结构性重组与分割,设计出一种承载该特定风险池中风险的新型的金融工具―CIRS产品,并通过在资本市场买卖这种新型金融工具而达到转移风险和为这些风险融资的目的过程(李勇全,2005)。CIRS产生的根源就是因为巨大的风险暴露而带给保险业的困境,这也决定了CIRS的两个基本目的:转移风险和为风险融资。

2、CIRS的运行过程

图3 CIRS 运行的简单流程

资料来源:李勇权:《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总结已发行的CIRS,发现CIRS的运营方式如图3所示,首先,建立一个独立的、靠负债为其融资的组织―特殊目的的再保险机构(SPRV),该组织向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保障,接收原保险(发起人)分出来的巨灾风险和相应的再保险保费,并以此为基础设计开发CIRS产品;接着,信用评级机构为发行的CIRS进行信用评级,由证券承销商承销进行证券化销售;之后,SPRV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同时收取保险人的再保险费,并将收益存入信托机构;最后,积累现金流,在没有事故发生时,向投资者支付合约规定的本金和利息,若发生事故,则先向保险公司赔付损失,将剩余的现金进行支付。

3、CIRS与传统再保险的比较分析

CIRS虽然也是以再保险为基础分散巨灾风险,然而与传统的再保险相比,CIRS具有以下明显的优势:

(1)CIRS利用资本市场为超额风险暴露融资,可以极大增加保险业的承保能力

CIRS在资本市场进行的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相当于搭建了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桥梁,为保险公司在任何时候都拥有充足的损失准备金以应付随时可能发生的保险索赔创造了条件,利用充足的资本市场的资金为巨灾风险提供保障,极大增加了保险业的承保能力。

(2)CIRS通过扩大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可以降低保险公司融资成本

CIRS使保险公司能够直接获得来自资本市场的资金,扩大了保险公司资金的来源渠道。同时,由于CIRS是与保险公司实行了风险隔离的SPRV组织发行的,不受保险公司自身信用风险的影响,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融资成本。

(3)CIRS为投资者提供一种于原有投资组合无关的高收益投资产品

Markweiziti投资组合理论认为,组合中各产品的相关性越低,其分散风险的能力越强。CIRS可以丰富资本市场的投资品种,为投资者提供一种高收益投资产品,优化其投资组合。

(三)建立巨灾基金分散巨灾风险

为弥补再保险市场风险承担能力不足、并且鼓励保险公司承保巨灾保险,有些国家成立了巨灾基金来分担巨灾风险,如美国国家洪水保险基金、土耳其巨灾保险基金、新西兰巨灾风险基金和挪威巨灾风险基金。

四、巨灾再保险体系的构建总体思路

巨灾再保险体系是指主导国内巨灾再保险业务、行使巨灾风险再保险职能的机构以及相应配套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技术、产品、服务等形式的以再保险为依托,建立有效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进行巨灾风险管理的运作系统。因此,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也就成为构建巨灾再保险体系中最为重要、最为关键的环节。只有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中个主题充分发挥其职能,并在一定政策环境下,我国的巨灾再保险体系才得以完全实现。

(一)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设计

本文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管理巨灾风险的经验,以上文中分析的三种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为工具,构建了我国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其包括巨灾保险、巨灾再保险、巨灾风险证券化和政府巨灾风险保障基金转移巨灾风险四个过程(如图4)。

该机制运行的假设条件是巨灾风险具有可保性,另一个必要条件是保持流畅的保险公司巨灾风险转移途径。图4描绘的是完整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中资金流动的全过程以及各参与方在巨灾风险转移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和作用,该机制的每一过程都必须要在一定条件的基础上由每一个主体参与完成。具体运行为:投保人缴纳保费后后只承担部分免赔额(小于A 的损失),其余损失由保险公司给付;直接保险公司承担第二层损失,即A和B之间的损失,对于B以上的巨额损失由直接保险公司以超额赔款再保险的形式分保给共保体;共保体承担第三层的损失,其根据自身实力自留一部分风险,该部分自留风险可以采用巨灾风险证券化的方式设计发行CIRS产品,利用资本市场进一步分散风险;其他的在一定限额下的损失分保给实力雄厚的国际再保险公司,如果风险较大,可以在多个再保险人之间进行超赔再保险分层设计,确保损失得以赔付;最后一部分,通过提取准备金等形式,协同政府设立巨灾保障基金,由政府承担最后赔付责任,以便减轻巨灾对整个保险业的冲击。

该机制的优势在于:一是设定多层次免赔额,防止投保人和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二是提出共保体的设想,由国内数家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联合组成,具体做法是集团中每一个成员公司将自己承包的巨灾风险的业务或扣除自留额后,通过集团在成员之间分保,各成员按约定比例接受。这样有利于简化再保险手续,节省管理费用;增强保险公司竞争实力,提高其承包能力;也有利于达成合理费率,避免目前市场上因巨灾再保险供求失衡而使得巨灾再保险价格过高的问题。

图4 我国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设计图

(二)构建我国巨灾再保险体系的障碍

1、缺乏巨灾损失数据库和巨灾风险模型

由第二部分巨灾损失数据分析可知,巨灾风险下风险暴露单位之间并不独立,呈现高度的正相关性,个体损失风险没有服从一定的指数分布;另外,巨灾风险属于低频率、高损失事件或者是高频率、高损失事件,因而理论上属于厚尾分布,导致风险分散的可能性大大下降,这样,根据目前保险行业费率厘定的基础―大数定律测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下相差很大,巨灾损失极需要建立依托巨灾风险特征的数据库以及开发出新的符合其损失分布的模型。

2、居民投保巨灾保险意识薄弱

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保险市场仍不完善,居民保险意识薄弱成为限制我国巨灾保险产品推出的制约因素。在我国,自然灾害一般发生在较为贫困的地区,尤其对农业产生巨大的影响,然而,农民保险意识薄弱,运转资金有限,缺乏有效激励机制,这都限制了巨灾风险在全国甚至各大范围内有效分散。基于此,政府应该大力倡导并补贴巨灾保险,提高居民投保巨灾保险的意识,为巨灾保险保驾护航。

3、相应的强制性法规缺失

美国是世界上巨灾保险最为完善的国家,尤其是其洪水保险。1973年美国国会通过《洪水灾害防御法》,将洪水保险计划由资源性改成强制性。该法规定,如果财产所在社区没有参加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FIP),或资助申请者没有购买洪水保险,联邦政府对因洪水而发生损失的财产所有者不提供资助。此后,虽然法案几经修改,但洪水保险仍然属于强制性保险,为美国居民提供特大水灾的损失补偿。日本的地震保险也是如此,由政府修订系列法案以予支持。我国要推行巨灾保险,政府并需承担其政策制定的职责,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巨灾保险实施,加强巨灾再保险市场的监管,促进巨灾再保险体系良好运行。

五、结语

我国是世界是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深入分析我国巨灾风险损失数据,探讨目前国际通用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能良好运行的巨灾再保险体系,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然而,由于我国目前保险市场不完善,再保险市场刚刚起步,且其资本规模有限、承保能力不足,缺乏大量从事巨灾风险研究和巨灾保险产品设计的专业精算人才,资本市场发展不够成熟,这都限制了我国巨灾再保险体系的构建。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创新,设计出符合我国保险市场的巨灾再保险体系,但是由于目前学识有限,更为完善的体系制度的构建,仍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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