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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工作汇报

时间:2022-06-02 07:11:12

依法行政工作汇报

第1篇

一、认真执行《劳动法》,建设劳动行政执法形象工程

(一)抓好劳动行政执法人员队伍自身建设,提高劳动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

1、加强培训,持证上岗。我局所有的劳动行政执法人员均要求参加省、市、区各级举办的行政执法培训,经过正规培训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劳动仲裁员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2、建立行政执法业务学习制度。三年来,我们组织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反复学习《劳动法》和相关法规规章,我们还组织学习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行政执法人员不但要熟悉《劳动法》,还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建设劳动行政执法形象工程

1、始终把廉洁行政、公正办案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要求每一位干部都要注重自身的形象,把《劳动监察员准则》的九条标准作为行政执法干部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制定了四条规定,一是凡受理的案件每个行政执法人员都不能去与当事人单独会面;二是需要外出调查取证的,必须2人以上;三是在办案中,不准在当事人单位吃饭;四是强化服务意识,使用文明用语。三年来,我局劳动执法人员坚持用上述规定为准则,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未发生一起违规现象。在天元区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当中,树立了劳动行政执法工作的良好形象。

(三)建设劳动行政执法工作质量工程

1、实行劳动行政执法案件定期研讨制度。在工作中我们注意收集报刊、杂志登载的典型案例,了解其他地区、其他部门的执法案例,每季度组织劳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学习,结合本局实际,进行诸如哪些是可借鉴的,哪些是不可取的讨论,积累劳动行政执法人员的办案经验,从而达到提高劳动行政执法工作质量的目的。

2、坚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政策为准绳,不搞联想推理,不搞主观臆断。在工作中,我们对已查明的事实,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将行政决定的基本意见告之当事人,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并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经详细研究后,向其作出耐心的政策解释和说服工作。三年来,我们作出的行政行为得到了大多数用人单位和职工的认同和理解,无一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案。

3、严格行政程序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工作质量的提高。近年来,我们把强化行政程序管理作为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取得了较好地成效。在工作中,我们坚持了以下几点:一是以服务和规范为主,积极为完善用人单位劳动管理献计献策,三年里共各类用人单位提出劳动管理建议300余条;二是调查工作必须2人以上;三是去企业先亮证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取得用人单位的积极配合;四是实行教示制度,让用人单位有充分的法律和政策学习、理解、考虑时间。例如我们今年在处理区华源纺织公司一起工伤待遇案时,我们先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复印给企业,让企业认真学习,当企业提出对相关法规政策有不同理解时,我们又建议企业去市劳动局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多家咨询,促使企业按照国家法规自觉地履行、化解劳资矛盾。五是实行告知制度,对已经作出的行政决定,我们做到了向当事人告知法律救济的途径和申诉的渠道、方式,联系电话、地址等,使当事人的意见能得到充分表达。

(四)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强化服务意识

我区企业大多为新建企业,法律宣传工作尤为重要,为使劳动法律法规得到更好地贯彻,我们印制发放了《劳动法》、《社会保险征缴条例》、《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行政管理服务指南》等法律宣传资料5000份,开展街头宣传咨询、版报展览等宣传活动5次。

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法》的现象,我们不是简单地处罚了事,而是积极帮助用人单位提高法律意识,改进管理方法。三年来,共现场指导34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现场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900余份,帮助23家用人单位建立完善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二、加强人才引进和培训,严格人事执法

1、在人员进入方面,坚持“凡进必考”制度,把好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进口”关,并规范了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三年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招考引进人才92人。

在公务员考核工作中,严格控制优岗比例,2001年度我区优岗比例为13%,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有违纪行为的公务员进行了处理。在各类人事考试工作中,严格管理、规范程序、加强监督,杜绝了违纪违法现象。

在工资管理方面,按规定及时调整工资,增加离退休费。年终目标奖按考核等次发放到位。

加强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与学习,按照我们制定了人事教育培训计划,举办了市场营销培训班、项目管理培训班、项目包装与策划培训,开展了18期计算机中级知识培训,培训人数达400多人,有力地提高了公务员的市场观念和动作能力,提升了干部综合素质。2002年,我区组队参加全市公务员依法行政知识竞赛获得冠军。

2、成立了区人事领导小组,制定了人事领导小组议事规程。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中一般干部和工人(工勤人员)的人事管理以及国家政策性安置、机关工作人员招考、录(聘)用、年度考核等重大人事管理事项的研究,建立健全了人事管理制度,实现了依法管理。

制定了《劳动人事局重要事项办理程序及责任追究制度》和人事工作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制度,对于本局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区人事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为适应入世要求,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新区经济发展环境,制定了重大事项效能监察、过时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了劳动人事局工作效能督查制度,加大自我监督力度,督促各项工作全面完成。

三、严格执行保险条例,做好社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工作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坚持持证上岗,依法办事。

1、加强学习,多做宣传。认真学习国家、省、市各级相关政策文件,深入企业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将各类文件资料和相关条例印制宣传手册,并邀请各单位进行座谈,收到可喜成绩。2001年4月至2003年9月,新增扩面84家,1658人。版权所有

第2篇

文秘站网: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进一步推进我局依法行政工作,按照上级要求,我局对今年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意见》下发后,局领导非常重视,召开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专门会议,结合本局实际,布置落实《纲要》精神,并成立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分管局长为直接责任人,各有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制定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以及今年工作的重点,切实把贯彻落实《纲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二、积极组织对《纲要》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作为政府的业务部门和行政执法单位,更应深入学习贯彻《纲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指导工作实践。为此,我局加大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宣传力度,建立和完善了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局领导带头学习宪法、行政法规和本部门法律法规,并采取各种形式组织本单位的学法活动;与普法工作相结合,制订学习与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普法教育和依法行政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定期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依法行政能力考试,凡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通过学习和考核,把思想逐步统一到《纲要》精神上来,在工作中坚持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忠实履行法定职责。

三、分解任务,责任落实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纲要》和《意见》,我局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根据各部门职责,将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和任务分解,做到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三落实”。

1、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在排污费征收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使用,行政经费和执法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2、深入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我局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涉及本部门事务的行政许可依据、项目和实施主体进行了清理登记,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健全投拆举报、过错责任追究、罚缴分离等制度;进一步完善执法档案的管理,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规费征收的档案、卷宗做到科学规范、及时归档;严格实施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执法制度,我局现有环保监察员31人,专职执法人员17人,全部通过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取得了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在执法过程中坚持持证执法,文明执法,程序规范,依法行政,无一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树立了环保行业良好的执法形象。

3、完善行政监督制度,积极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为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透明,我局制定了《服务承诺》,将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的依据、标准、期限、举报电话等事项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新闻曝光案件追查制度,对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切实解决群众通过举报反映的问题。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责任制,成立了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遵循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行政调解,及时调处民事纠纷。

4、建立《纲要》实施情况督查制度。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对本局各部门贯彻《纲要》和《意见》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照制定的工作目标和分解任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切实保障《纲要》和《意见》的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第3篇

__地税分局依法行政工作汇报材料

今年以来,__地税分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区法制办的具体指导下,把做好依法行政工作当作提升自身形象,规范执法行为,促进组织收入的一件大事来抓,使依法行政工作初步走上了法制化、制度法、规范法的轨道。在具体工作上,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领导重视,形成依法行政的合力。局里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明确一名副局长具体抓,在工作中,把依法行政工作和税收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列入重要内容和议事日程。同时,不断加强法制教育,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市关于加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和各级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积极主动地完成上级要求的各项行政执法任务,使全局干部职工法治观念不断增强,对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对依法行政工作重视程度有了进一步提高,带头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执政方式、执政水平体现了法治的原则和精神。

二、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为了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局党组十分普遍重视执法队伍的建设,努力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一是本单位组织法制培训。每年年初,都对执法人员进行了全员培训,聘请专家、学者给执法人员授课。二是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法制培训。积极组织参加省市局和区法制办组织的依法行政和执法培训,并由局里统一解决培训资金,为执法人员创造学习条件。三是集中学与自学相结合。为了全面强化依法行政,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局里制定了学习制度、学习计划,定期、不定期进行学习,采取集中和自学相结合的形式学习专业法和综合法的法律知识,并进行考试,有效地提高了学习效果。四是岗位任用与业务素质相结合。局里认真开展岗位练兵业务知识竞赛活动并将业务素质与岗位安排、职务任用相联系,有效地调动了全局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促进了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三、扩大宣传,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把大力宣传税收政策和税法作为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环节。一方面,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我们通过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税收政策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本部门专业法的了解,使他们知法、懂法,为税务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保障;另一方面,利用税收宣传月进行集中宣传。利用4月份全国税收宣传月进行宣传,开展税法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市场的“五进”活动,通过下发宣传单、宣传册,悬挂宣传条幅,出动宣传车,设立法律咨询台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纳税人和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明显增强,依法监督和维护税法的意识不断提高,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奠定了群众基础。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逐步规范。今年以来,我们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对照各级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认真查找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确保本部门组织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现行有效,通过依法梳理我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10个,本单位行政执法主体执行的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共计28部,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共5项,其中行政许可9项,行政处罚23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确认1项。我们对照这些标准,发放到每名执法人员手中,做到对行政执法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效促进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全面实施,为规范行政执法,推进依法行政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五、认真履行职责,执法工作严格规范到位。在组织征收、税收管理等各个环节,能够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做到使各项执法工作监督管理到位,没有弃权和渎职行为。在工作中,我们始终牢固树立严格执法就是最大公平的执导思想。依法征管、依率计征、公平税负、应收尽收。使企业发展处在同一起跑线上,体现公平与效率。对建安房地产

业实行统一管理,避免朴互拉税、变相优惠、让利开发商、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对区直以外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实行统一管理,保证行业税负的公平和一致,避免所谓政策洼地效应的影响,促进企业把心思用在发展上;结合全区港口整合,规范港航业税收秩序,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管理乱、漏洞多的问题,治理无序竞争,规范税收执法;对长期微利经营、亏损经营的行业和企业,在纳税评估的基础上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堵塞税收黑洞。同时,认真落实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做到该征的征上来,该优惠的要及时兑现到位,发挥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作用。六、健全制度,建立执法监督机制。全局法制工作基础建设得到加强,内部监督制度不断完善,内部监督措施灵活多样,切合实际,监督效果明显。利用信息化网络,建立了执法责任制考核平台,对执法情况进行监控,对执法过错进行追究,有效地提高了执法水平。同时,我们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执法工作中的法律顾问和参谋助手的作用,发挥其在执法工作中的内部监督职能。我们还按照《纲要》、《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今年以来,全局没有发生一起违规行政政执法处罚。

七、强化服务,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服务意识普遍增强。我们能积极主动地围绕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服务,为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收好税是最大的服务,执好法也是最大的服务。在此基础上,我们继续落实服务经济建设、服务社会发展,服务纳税人的“三服务”理念。在服务经济建设上,就是要与区委区政府保持高度一致,发挥地税优势,运用政策、信息、管理等手段,全力支持运河古城建设、新农村建设、招商引资等重点工作;在服务社会发展上,重点围绕全社会关注的民生问题,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下岗再就业、退伍军人创业、残疾人就业、帮扶弱势群体;在服务纳税人上,变监督打击型为管理服务型,解决纳税人与税务部门政策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纳税人知法、用法、守法,提供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减少纳税成本,积极为纳税人提供税收筹划服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让纳税人得到更多的发展实惠。今年以来,通过组织问卷调查显示,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地税部门的满意率达98.6%,较好地树立了地税部门的良好形象。

在下一步依法行政工作中,我们一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紧密结合地税机关的实际,做到严格执法,依法治税,健全各项执法制度,大力加强执法队伍自身建设,大力组织收入,壮大全区财力,支持和促进全区经济发展,为建设秀美、和谐、富裕、文明的__做出地税部门的积极贡献。

第4篇

依法行政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

 近年来,我局紧紧围绕食品药品监管中心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依法行政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强化行政权力监督为重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上台阶,依法行政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水平不断提高。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工作责任。

我局向来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和党风廉政工作,将这两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重点推进。为加强领导,我局成立了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和党风廉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依法行政工作和党风廉政工作组织协调,监督落实。为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党风廉政责任制,我局依据《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考评办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将依法行政工作和党风廉政工作任务进行了细化分解,建立了定期检查考评及奖惩机制,把这两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一票否决项,与评先、评优挂钩。通过努力,我局的依法行工作和党风廉政工作取得了扎实成效,2011年我局被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彰为2006-2010年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多名执法人员被表彰为2006-2010年度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依法行政先进个人及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也作为先进典型连续多年在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上进行经验交流,建局以来,全局未发生廉政责任事故。

二、突出重点,全面规范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是我局行政权力最为集中的两个重点领域。近年来,我局以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和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为突破口,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动了反腐倡廉取得实效。一是规范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我局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发展环境的工作要求,积极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所有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市行政审批中心办理,无违法审批项目和违规收费行为。为了使行政审批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和规范有序,我局全面落实了法定期限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流程再造,明确了审批环节名称、办理时限、具体操作程序等内容,依法规范、简化了审批程序,缩短办事时间,提高行政效能。“一法一规定”实施以后,我局及时出台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法<行政执法>及<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实施意见(试行)》,对现行审批、执法中存在的与“一法一规定”不一致的地方进行规范调整。今年,市局审批窗口共办理行政审批事项621件,按期办结率和满意率均为100%,市局审批中心窗口连续八年保持全市“文明窗口”。

二是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我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均及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进一步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进行了细化分解,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权裁量适用规则》和《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制度规定,最大限度压缩了自由裁量空间;进一步完善了案件办理、证据采集、文书送达、处罚告知等工作程序,并向社会公开,有效的防止了执法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吃拿卡要”。加大案件审核力度,推行了案件质量评查、案件审核制度,保证案件的审核率、查处率达到100%。2011年,市局共审核案件21起,其中重大案件提交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的10起,每起案件都做到了实体法引用得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自由裁量权适用得当,案件质量评价得分率均在95%以上,没有发现因审批和处罚不当而发生的投诉。

三是加强对审批和执法权力的监督制约。坚持落实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将所有审批事项和执法项目全部通过网站和政务公开栏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注重加强对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事项的动态管理,在去年已经建成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机制的基础上,今年,我局依据 “一法一规定”对24项行政权力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廉政风险点进行了重新排查,并重新制定了风险防控措施,有效的防止了各种廉政风险的发生。在构建好防控网络的同时,我局还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巡查监督力度,推行了《执法监督卡》和《执法回访卡》制度,加强对“两P”认证、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和监督抽检等行政行为的监督,保证重点岗位人员在廉洁从政方面不发生问题。

三、抓好党风政风行风建设,打牢反腐倡廉基础。

工作中,我局注重抓好反腐倡廉长期性基础性工作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全面加强反腐倡廉建设。

一是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今年,开展了“制度条规宣传月”活动,教育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深入了解掌握和自觉贯彻执行作风建设各项制度规定,以制度促作风转变。进一步完善细化了党组议事规则和执行民主集中制各项规则,确保各项决策民主;坚持党务公开制度,党组各项重大决定及时进行公示,确保了党员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坚持党内监督制度,按要求召开了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剖析班子成员在思想作风、工作开展、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落实了党政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定期汇报个人有关情况。

二是大力加强政风建设。重新修订了局机关各项管理制度,明确了各项工作程序,强化了党员干部令行禁止意识,确保了政令畅通,提高了行政执行力。开展了“三查五创两监督”活动,深入查摆了我局在服务企业和群众工作中存在问题,从创最佳服务态度、最佳办事效率、最佳服务质量、最佳公众形象和最佳业务能力五个方面制定了的整改措施和办法,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满、懒、散、难”等问题,提升了服务质量和效率,提高服务能力水平,树立良好形象。开展了优化发展环境“承诺-报告-评议”活动,市局从服务企业发展、改进机关作风、规范执法行为、保障饮食用药安全、开展示范创建、强化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六个方面,通过报纸、电视台和电台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

三是深入治理食品药品方面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今年以来,在药械监管方面,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活动,出动执法人员2027人次,现场检查企业1124家,查处各类违法案件169起,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方面,集中开展了春季百日食品安全和“地沟油”专项整治活动,出动执法人员177人次,检查餐饮服务单位59家,立案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案件5起。铬超标药用胶囊事件发生后,我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出动执法人员15220人次,对全市7641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以及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了全面检查,保障了市民的用药安全。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近年来,我局在依法行政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总体上看,还存在着依法行政能力和队伍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个别工作人员在的廉政方面自身要求不严的问题。对这些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工作措施,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加以解决。

一是加强教育,提升人员素质。继续以周五学习日为载体,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聘请专家授课与案例分析相结合,模拟办案与座谈讨论相结合等形式,开展法律法规学习和廉政规定学习。为提高教育效果,加强对学习的情况的考核,建设学习档案,将学习情况与年度考核挂钩,提高执法人员学习的积极性。适时开展稽查办案大比武活动,以大比武活动促进执法人员提高依法办案能力。

二是强化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权裁量适用规则》和《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制度规定,积极推行说理式行政执法,进一步完善案件办理、证据采集、文书送达、处罚告知等工作程序,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大要案督查督办和集体审核等制度,组织开展依法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交流活动,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争创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和省优秀案卷。

三是落实各项廉政制度,确保不发生廉政问题。完善事前介入机制,继续全面推进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进一步查找可能发生腐败行为的风险点,完善防控措施,做到主动预防,超前预防,推进监督关口前移,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长效机制。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完善药品注册、药品安全监督、药品市场监管、医疗器械监管和行政处罚等电子监管系统建设,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化产品监管系统建设;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规范财务管理,完善干部考核评价、管理监督和激励保障机制,进一步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严格专项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认证检查、检验检测、稽查执法等工作的制度机制,推行行政服务标准化。

四是提升工作能力,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提升技术支撑能力,加强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规范化管理和质量体系建设;加大对基本药物、高风险品种等的监督抽验力度;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年度抽检计划,推进餐饮食品、保化品的检验扩项工作。提升基础保障能力,加快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综合楼工程建设进度;健全完善抽验工作和经费保障机制,多渠道争取各级在办公设施、执法装备、检验设备和工作经费等方面的支持,加快执法能力、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等重点项目的实施。提升应急预警能力,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制度和工作机制,形成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预警体系;发挥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专家库作用,定期召开风险评估会议,确定风险监测关键点;加强药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体系建设,延伸基层监测网络,努力构建覆盖全市的监测体系。

 

 

第5篇

**县勍香镇

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创建工作汇报材料

 

我镇位于**县西部,下辖18个村委,总人口18547人,育龄妇女 5186 人。近年来,我镇党委政府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目标,以创建省级依法行政示范创建乡镇为契机,加大宣传贯彻“一法三规一条例”的力度,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征收行为,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截止目前,符合政策出生率为95%,群众对计生工作的政策法规知晓率为90%,避孕节育知情选择落实率为90%,奖励政策兑现率为100%。为我县“五大战略”的全面实施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计生法规知晓率

计生助理员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决定》与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一条例”。把每年2月份作为全镇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活动月,镇、村、组三级联动,集中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活动,营造浓厚的依法推行计划生育的氛围,坚持依法规范人们的生育行为。共编印了《勍香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汇编》10000余册、《勍香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资料汇编》5000余册,并及时发送到广大育龄群众的手中,提高了群众的知晓率和对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工作的满意率,为依法推行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继续在村、组醒目地方刷写硬标语、发放单页宣传资料等传统宣传形式上下功夫外,在我镇的回城村用漫画的形式构建了一条计生宣传走廊,用更加直观的形式宣传计生条例。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提高了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意识,增强了群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育龄群众对计生法律法规的知晓率也由原来的不足70%,提高到了90%。

二、坚持政务公开,打造阳光计生

通过开展“创建”工作,我镇的行政执法逐步由人口计生部门单向行为转变为群众参与,政民互动的良性发展模式,增强了计生工作的透明度。一是坚持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我镇今年对全镇人口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人口信息核查,对生育、节育、奖扶等政策的落实情况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把关、调查取证、逐级公示、依法管理、统一建档等步骤,进行全面的规范,并对违纪超生现象进行排查处理,各单位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对所辖单位(村委)的违纪超生实行责任追究,如发现隐瞒不报,一经查实,先处理单位(村委)一把手再处理责任人。二是在全镇统一规范了计划生育政(村)务公开的内容、方法、标准,并把计划生育政(村)务公开落实情况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三是拓宽群众监督渠道。通过政(村)务公开栏或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群众公布行政执法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接收违纪超生举报,广泛征求社会意见。近年来未发生一例执法、违规案件,群众满意率达到了95%。

三、加强制度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服务水平

在“创建”活动中,我镇规范、修订、完善了16项制度,按照县上要求,清理规范整理各类文件12项。制定操作性极强的《**县**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即: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应诉制度、征收社会抚养费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行政执法案件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执法卷宗调审制度、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和清理制度、行政执法举报制度、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制度、计划生育首问责任制、计划生育限时办结制度、计划生育一次性告知制度。规范的制度建设,进一步改进了工作作风,转变了服务观念,规范了行政行为,提高了服务水平,增强了计划生育执行力和公信力,树立了计生部门良好形象,开创了全镇依法行政的新局面。

四、挖掘村民自治强力,提高依法行政创建工作水平

今年以来,我镇借村民自治示范村建设,进一步发挥村级计生协会功能作用,努力提高村民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能力,为推进我镇的依法行政创建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一是充分利用人口文化大院、人口学校、广播、宣传栏、黑板报等宣传阵地,广泛深入宣传,力争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家喻户晓,促使计生村民自治工作成为村民的自觉行动。二是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村建设工作中,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群众的需求为出发,降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目标,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三是按照“建章立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优质服务”的要求抓好行为规范。进一步规范协议、责任书等管理,认真做好对特定的对象签订双向承诺。加强村务公开,对生育政策、奖励政策、节育政策、优化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公开。四是坚持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计划生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引导群众主动实行计划生育。通过村民自治示范村建设工作的开展,不仅规范了村务公开程序和内容,使育龄群众的生育秩序得到了有效规范,而且提高了依法行政创建工作水平。

五、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打造便民计生

在创建活动中,我镇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要求,认真履行县计生行政部门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委托,切实做到征收程序合法、行为规范、标准统一、档案完整。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实行“一人一档案”,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做好问话笔录及取证工作,建立了规范的执法文书,使非诉执行工作主体合法、程序合法,避免了因为程序上的不规范的执法文书,使非诉执行工作主体合法、程序合法,避免了因为程序上的不规范而影响案件的执行。

六、落实奖扶政策,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建设

一是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按照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要求,严格把好资格审查关,不多登、不错登、不漏登,条件公开、程序公开、名单公开。从而确保了资格确认工作的高质量。截止2013年共有56人享受国家每年720元的奖扶,4人享受1200元的特别扶助。经省、市、县计生委抽查,无一例错报,准确率均达到了100%。

二是实行二女户结扎奖励机制。近年来,我镇对落实结扎手术的二女户实行一次性奖励3000--5000元,并为育龄妇女办理养老保险,生活困难的对象还办理了农村低保。共为9户结扎双女,发放一次性奖励2多万元,办理农村低保7人。

三是开展帮扶计划生育困难户活动。建立党员、干部与计划生育困难户帮扶结对子制度,提供致富信息,帮助生产自救,并在每年年终结合送温暖活动,对计生特困户进行慰问走访,每户发放慰问金300元,送去政府的关怀与温暖。

通过勍香镇全镇上下的共同努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和实际工作中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为此,勍香镇将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按照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认真履行职责,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依法管理水平,为勍香镇各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和人口环境。

 

 

 

                             2013年8月20日

第6篇

一、深化学习,增强素质能力

不断强化“三种意识”执法培训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增强能力素质,不断强化“三种意识”。

(一)服务意识。城市管理的根本是服务经济发展,服务社会进步、服务大局和谐。通过学习培训,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时刻以打造宜居城市环境、增加社会满意指数、切实解决事关广人市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急难问题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兼顾并妥善处理城管执法与各方的利益关系。在管理执法工作中始终坚持以民为本,在日常工作细节中时刻体现服务意识,紧紧围绕“为民生、谋民利、顺民意”,扎实做好城市管理日常执法工作。

(二)法律意识。法律作为一门实用学科,浩如烟海、博大精深,需要不断地加以学习研究才能积少成多、融会贯通。要不断加强对公共行政法律和业务法律等知识的学习,特别是新颁布实施的《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熟练掌握其内容、范围及其精神实质,充分发挥城市管理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要做遵纪守法、依法行政的带头人和践行者,杜绝随意执法、等现象,树立执法队伍形象。

(三)目标意识。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执法培训,中心主题就是要正确理解行政执法的精髓,从而推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服务奉献执政理念的贯彻落实。因此在学习教育中应有所选择、有的放矢。既要围绕当前一个时期城市管理中心工作开展学习教育和执法培训,又要充分考虑城市未来发展;要结合我市的经济建设和发展大局,突出针对性和时代特点,坚持从城市管理工作的实际出发,有计划地组织好执法培训和学习教育活动,并坚持学有所获。

二、解放思想,突出发展主题

力求实现“三个突破”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和文明程度的不断提升,市民群众对城市管理的需求日益加大,社会各界对城市管理的关注程度和热切期望与日俱增,全力做好新时期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力求实现“三个突破”。

(一)在实施依法管理城市必然选择的认识把握上有所突破。加强执法培训,是全面实践依法行政,实施依法管理城市的重要基础和坚强保证。是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增强党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改善执法环境,推动并形成社会管理主导模式的主要手段。因此,我们要继续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执法培训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健全执法培训制度,以制度做保障,靠制度抓落实。同时要进一步深化对开展执法培训的思想认识,完善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法制修养,全面提高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

(二)在建设高素质执法队伍迫切要求的认识把握上有所突破。建设一支科学规范、廉正务实、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城管队伍,实现城市管理全面协调发展,是一个需要长期为之努力和奋斗的目标,任重而道远。要以加强执法培训为助力,进一步加强城管执法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和能力素质建设,扎扎实实解决在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切实推动党员干部转变意识理念,提高素质和科学管理能力,改进作风和工作方式,为打造一支高素质执法队伍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思想保证。

(三)在全面优化城市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实需要的认识把握上有所突破。当前,我市城市管理正处在关键时期,面临工作任务繁重,时间紧迫。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城市管理年”和暑期服务保障等重大活动,城市环境形象建设、队伍形象素质建设等重点工作。面对今年特殊的形势和任务,如何突破管理瓶颈,是当前城市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开展并始终坚持城管执法培训是立足工作实际,着眼未来发展的一项具体举措,是系统广大执法人员进一步坚定信念、战胜困难的思想基础和动力保证,要切实将学习法律、运用法律和遵守法律贯穿到城市管理各项工作之中,提高执法水平,全面优化城市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三、学以致用,恪守知行统一

切实做到“三个转变”通过不断加强政治理论、执法业务技能的学习培训,切实将执法培训成果转化为坚定依法行政的信念决心、提高科学管理的能力水平、塑造城市管理文明执法新形象的基础保障。以执法学习培训推动城市管理的新变化、新气象、新进步,使管理成果惠及广大市民群众,切实做到“三个转变”。

(一)执法理念的转变。通过学习培训,不断强化科学发展理念,进一步增强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科学谋划工作思路和发展举措,不断提高研究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将科学发展理念贯穿城市管理工作始终。坚持从全市发展大局出发,突出“优化城市环境,促进全面发展”主题,进一步增强以人为本,服务奉献意识,着力完善优化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形象,大力解放思想,大胆改革创新,为推进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现科学规范、全面协调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障。

第7篇

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权益,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对资源保护、开发与经济建设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向国家汇交的地质资料,其汇交、保管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开展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各类成果地质资料,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工程地质勘查(察)、水文地质勘查、工程物探等形成的地质资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以下简称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和验收工作。

发展改革、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质资料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地质资料的汇交

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政府出资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承担有关地质工作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前二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汇交人可以委托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直接汇交。有多个出资人的,各出资人共同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义务。

第七条 地质资料汇交范围依照本办法附件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除成果地质资料(包括文字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等)、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义务承担人汇交地质资料目录。

原始地质资料已在成果地质资料中反映的,可以免交原始地质资料复印件。

依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应当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的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将其地质资料目录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工作已先行通过验收或者分阶段验收的,自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地质资料。

第九条汇交人应当汇交两份纸质资料以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内容与相应的电子文档资料内容应当一致。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地质资料时,应当随附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

汇交经过评审、鉴定、验收的地质资料,应当随附评审、鉴定、验收的正式文件或者复印件。

第十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汇交的地质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对验收不合格的,退回汇交人补充、更正后,在60日内重新汇交。

第三章 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一条汇交的地质资料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集中保管。

其他不需汇交的地质资料由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自行归档保管,其目录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地质资料的整理、保管、保密、利用制度,配置保存、防护、安全等必要设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地质资料的完整和安全。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的馆舍建造以及设施配置参照国家有关档案馆设计规范执行。

地质资料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地质资料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至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止对资料内容予以保护;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将其资料内容予以公开。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开。对资料内容需要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在汇交时办理保护登记手续,保护期自办理保护登记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需要延续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在保护期届满前30日内,到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保护登记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未办理延期保护登记手续的,不再予以保护。

第十四条政府出资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向社会公开,无偿提供全社会利用,不得办理保护登记手续。

前款所称具有公益性质的地质资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发布公益性地质资料范围的公告》执行。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补交的地质资料,汇交人补交时未提出保护申请的,不再办理保护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只公开资料目录。但是汇交人书面同意提前公开其汇交的地质资料的,自收到书面同意函件之日起,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可以有偿利用,有偿利用的具体事项由利用人与地质资料汇交人协商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救灾需要,查阅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查阅人应当持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介绍信、查阅人工作证,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无偿提供查阅。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也可以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动提供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规划、决策、行政管理需要查阅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无偿提供查阅。

第十七条已经公开的地质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持单位证明或者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可以查阅、摘录、复制。复制地质资料的,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可以收取复制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网络系统,公布地质资料目录,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著作权的地质资料的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款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汇交的地质资料经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拒不补充、更正的,视为不汇交地质资料,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

(二)限制他人查阅、摘录、复制已经公开的地质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保管地质资料,造成地质资料损毁、散失或者保密地质资料泄密的;

(四)超过核定的标准收取复制工本费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的原始档案,由各级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按照《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接收和管理,汇交人应当将其复制件汇交至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汇交人依法应当汇交而没有汇交的地质资料,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查后,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汇交;其他由各承担地质工作单位自行归档保管的地质资料的目录,于本办法实施后180日内报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

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及其地质图、矿产图。

二、矿产地质资料

(一)矿产勘查地质资料:各类矿产勘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二)矿产开发地质资料:各类矿山生产的勘探报告、资源储量报告、闭坑地质报告。

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

(一)国土整治、国土规划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和地下水资源评价、地下水动态监测报告。

(二)供水能力3万方/日的地下水供水水源地的地质勘察报告。

(三)单独编写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报告,地下热水、矿泉水等专门性水文地质报告以及岩溶地质报告。

四、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

(一)地下水污染区域、地下水人工补给、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地方病流行区的水文地质调查报告。

(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开裂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报告。

(三)建设工程引起地质环境变化专题调查报告,国家级重点工程和国家、省级开发区环境地质调查评价报告。

(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报告。

(五)一、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地震地质工作资料

地震地质调查、考察、研究报告。

六、物探、化探地质资料

区域物探、区域化探调查报告;物探、化探普查、详查报告;遥感地质报告;国家级重点工程和国家、省级开发区以及大中城市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工作有关的物探、化探报告。

七、地质、矿产科学研究及综合分析资料

第8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如何保证企业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如何保证银行审核材料与企业会计信息的逻辑统一性、一致性,如何保证相关法规制度与外汇管理条例的连贯性、匹配性,提高外汇监管人员利用会计信息强化非现场监管的效率,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从会计报表信息是反映企业物流、资金流的主要载体,也是联结物流、资金流的关键纽带角度出发,探索如何通过强化会计报表信息而达到强化企业监管的目的。

一、现行外商投资企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外汇法规管理含混。近年来,外汇年检依托会计事务所代申报相关会计信息和身机报表,对提高年检效率、节约企业运营成本起到了很好的积极推动作用。从整体上来说,由于事务所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职业操守,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对衡量一个外资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等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从目前的管理情况看,一方面,外汇局对事务所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目前,在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系统中,外汇局对事务所的操作权限为停用,但要考评一家事务所是否具有不良执业记录,还要依赖于财政和注协等部门;另一方面,对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利用也不充分。例如,一年一度的外资企业年检均须事务所出具审计意见,事务所出具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已经显现出企业财务制度的弊端,外汇及结汇等的使用存在较大的违规嫌疑,但结汇等业务授权银行直接办理,外汇局获取合同、凭证等第一手材料的难度较大,企业报送相关业务会计报表和凭证又不能是一项常规性工作。因此,对审计报告的利用率较低。(二)现行外汇法规管理缺位。企业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取决于企业会计制度是否健全、会计人员是否称职、对企业会计管理是否到位。从目前的监管情况看,外汇局在办理外资企业外汇登记、外资外汇登记等业务时,并没有要求企业提交会计制度的建立情况、会计人员的配备情况等资料,更没有把会计制度是否健全、人员素质是否达标等作为是否办理相关业务的重要标准。可以说,如果认为对企业的会计管理工作是工商、税务、财政等职能部门的职责,就是在这种职能重叠的部门之间的相互“信任”中,对企业会计工作的管理相对欠缺。(三)现行外汇法规管理滞后。要监测外资企业外汇及结汇后用途,外汇局必须依赖反映企业物流和资金流的会计信息,因而其也成为了衡量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准确的“裁判员”。裁决是否正确需要两个必不可少的因素:一是裁决的尺度,即外资企业外汇管理的相关法规;二是裁判员本身的素质,即外汇管理人员掌握、理解、应用会计知识的能力。从前者看,外汇管理条例顺应形势的发展提出了“对外资企业外汇和结汇后用途进行监管”的要求,但现在沿用的很多法规已实行多年,与新条例的配套性不够,缺乏系统的、操作性强的监测外资企业外汇及结汇后资金用途的法规制度。现行的授权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金结汇等业务要求银行留存的材料要满足真实性和合规性,但仅凭几张复印的凭证很难确定结汇后的资金用途,这些凭证只有放到大的会计系统中才能更好的验证其真实,但商业银行很难做到。从外汇管理人员素质看,长期以来,外汇管理人员侧重外汇管理制度、法规等方面的掌握和运用,对会计知识的要求远没有现在要求的那么高那么迫切,对会计知识的了解相对较少,对会计知识和外汇管理互补结合就更少,外汇管理人员急需掌握会计相关知识。

二、完善外资企业会计信息监管的相关建议

(一)加强对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管理。会计中介机构作为独立于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的第三人,对企业独立、客观、公证的对外资企业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具有重要意义。对外资企业的年检、信息监管等都高度依赖于事务所的审计工作,确认外汇到资、确认外汇结汇后流向、确认外资企业清算购付汇等,都必须以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为主要评判依据。同时,会计中介机构由于其专业素养、执业操守等,对其工作的依赖有利于克服外汇主管部门对会计专业知识了解得不足、减少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但必须要注意几点:一是加强对会计中介机构的管理,披露其违规出具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协助注协、财政等规范中介机构业务操作;二是加强同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在通报涉嫌违规事务所后,及时获取财政部门的反馈意见,为在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系统中进行“停用”操作提供强有力的证据;三是充分利用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对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应采取风险预警、外汇业务停办等措施,以保证外汇及结汇资金按核准用途使用。(二)加强对外资企业的会计管理。会计信息是综合反映外资企业资金流向、实物流转的主要载体,也是投资者的重要决策依据、管理者的重要管理手段。外汇局作为管理外汇资金及结汇资金流向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外资企业会计工作的管理,将会计制度完备与否、会计人员素质高低作为是否办理外汇登记的重要指标。要求企业在提供营业执照、商务批准证书等同时,提交企业会计内控制度,认真审核会计内控制度的完备性、科学性;要求企业及时报送会计人员相关信息,会计人员均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有效认证资格,对于企业会计人员变更,应及时备案;要求企业定期提供财务会计报表,并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里面的外汇流入、结汇等数据进行比对,将对外资企业外汇及结汇资金监管纳入到日常管理工作中;加强对外资企业外汇政策特别是新政策的宣传和培训,使会计人员成为联系外汇主管部门和外资企业的纽带。(三)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管理。对外资企业资本金结汇采取由外汇指定银行代位监管的方式,符合我国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但要保证外汇指定银行在代位监管中有为、有效,就要求外汇主管部门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管理。一要进一步梳理外资企业监管法规,使其满足新条例的要求。在外汇登记、外资外汇登记、清算购汇核准等全流程贯彻新条例中,规定“注重结汇后人民币资金流向监管”的要求。在新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规程》中,适当添加考核外资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人员等条款。二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提高对外汇指定银行监管和对外资企业监管在制度上的协同性。在银行外资业务管理中,增加银行对资本金结汇真实性审查的职责,不仅要注重材料之间的逻辑统一性,更要注重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建立外汇局与外汇指定银行的信息交流反馈制度,及时向外汇指定银行通报外资企业情况,提示相关风险。同时,也要求外汇指定银行定期反馈外资企业信息,提供外资企业异常情况。三要有计划、有步骤组织外汇管理系统全员会计培训,提高外汇管理人员会计知识水平,提升外资企业监管能力。

作者:吕立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第9篇

二、编撰商务简报12期,简报中所含政务信息总量总共不少于100条,帮助各级领导掌握商务经济运行状况及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在第一时间及时报道重要商务动态工作,全年编撰《商务工作信息》不少于24期,其中,争取有20%以上为各类媒体采用;

四、根据需要继续办好《商务文明创建信息》、《商务局项目通报》、《商务局招商周报》等不定期等专业部门需沟通情况的刊物,

五、每月按时向两办督查室报送一期《情况综合》,全年12期,全方位汇报汇总商务系统当月工作的综合情况;

六、根据需要和领导安排完成各类年度计划、专项规划、方案、措施,使之成为指导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商务工作科学运行的指南;

七、撰写各类年度、季度、月度工作综合性和专题性总结,全面客观分析,做出科学判断,寻求运行规律,使之成为完整的历史资料和今后工作的借鉴;

八、及时完成上级各级各部门要求上报的情况汇报、自查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各种阶段性重点工作和专题性单项工作情况;

九、综合汇总填报上传给招商局、项目办、统计局、优化办布置的各种报表并及时送达,争取不因此影响我局的优化环境工作导致通报扣分和扣发奖金;

十、督促每天监测并及时答复行风热线咨询、投诉、举报件,协助采编本局商务网站材料并管理维护,树立窗口形象,宣传我系统先进典型和经验;

十一、及时撰写并上传本局政务公开网信息,每月不低于10条,总数位次保持在全市前10名;

十二、管理好我局在行政法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网上办结业务,方便企业,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提供市商务局、省商务厅及市市委办、市委组织部、纪委、宣传部、统战部、市人大、市政协、市政府办、维稳办、办、安委办、依法治市办等上级及其部门要求的各种汇报材料、总结计划和信息;

十四、完成市优化环境奖考评的日常工作,整理活动材料汇编成册,完成今年可能开展的其他大型政治活动所需材料及迎检工作;

十五、根据需要完成本局领导班子成员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协助其他科室做好较大材料的撰写工作和业务参与;

第10篇

第二条 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 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合作企业和中外合作者的合法权益。 合作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合作企业实行监督。

第四条 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第五条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六条 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第九条 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由审查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或者有关机构验证并出具证明。

第十条 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合作企业依照经批准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干涉。

第十二条 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 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合作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第十四条 合作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合作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五条 合作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依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合作企业违反前款规定,不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薄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合作企业应当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外汇账户。 合作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合作企业可以向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借款,也可以在中国境外借款。 中外合作者用作投资或者合作条件的借款及其担保,由各方自行解决。

第十八条 合作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投保。

第十九条 合作企业可以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需要的物资,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合作企业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可以在国内市场购买,也可以在国际市场购买。

第二十条 合作企业应当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合作企业不能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申请有关机关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合作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缴纳税款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外国合作者在履行法律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合作企业终止时分得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往国外。合作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第二十四条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中外合作者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距合作期满一百八十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二十六条 中外合作者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中外合作者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作企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中外合作者没有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中国法院起诉。

第11篇

为了大力推进基层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工作进程,我中支在这一领域组织了课题研究。

一、现阶段基层央行政务公开工作现状。

现阶段,人民银行一些对外窗口部门已经开展了一系列政务公开工作,但仍处在初级阶段,政务公开的程序、内容、载体、方式等方面和环节都没有得到规范。

(一)政务公开的宣传、培训力度不够,多数群众包括我行的干部职工不知道,何谓政务公开?政务公开的程序、内容、方式等更不了解。

(二)政务公开领导机制、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机制方面,没有按照要求做到由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每个部门没有完全设立政务公开信息员,以至政务公开信息的报送机制也没有成型。

(三)没有明确的政务公开目录,即各科室对所要公开信息的内容不明确,不知道那些该公开那些不该公开。

(四)政务公开信息的报送、考核机制不健全。基层央行基本处在没有政务公开信息包送机制的状况下,对政务公开的考核机制更不存在。

(五)政务公开载体、方式单一。由于没有政务公开的经验和基础设施的特定建设,造成政务公开的载体仅限于内联网、电子大屏幕、公告栏等,政务公开方式多以以往惯例为主。

(六)政务公开程序缺失,没有建设明确的政务公开程序。

(七)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机制不健全,对以往和现阶段的政务公开工作没有明确的监督检查机制,对于相关的处罚和奖励机制同时缺失。

二、对于基层央行政务公开工作开展的建议

政务公开工作是上级部门掌握金融改革发展和运行情况的重要渠道,是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及时了解政策落实情况的有效手段,是各部门交流经验、加强联系、上下沟通、推动各项工作的重要方式,政务公开工作是人民银行做好金融服务工作的基础,基层央行要做好政务公开工作,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基本做到辖区内金融机构能够熟知央行政务公开的内容、载体、方式等,能够及时、快速、准确地找到想要了解的金融信息,并要求辖区内全体员工都能够了解政务公开工作。

(二)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和工作机制,成立专门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由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切实落到实处。建立政务公开报送体系,即由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每个部门都设立政务公开信息员,定期有信息员报送本部门的政务公开信息、汇报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对于县支行的政务公开工作,要定期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向中支汇报工作。横向要与政府政务公开部门建立定期的交流学习、联系机制,及时沟通避免信息公开口径不一致。

(三)根据上级行的要求,积极探究本行的政务公开目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务公开内容。对外行政审批执法收费内容、政策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以及职能单位、责任追究、投诉举报等内容都要公开。具体有:(1)上级行和本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根据总、分行要求需向社会告知的,由总行制定的投资和经营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货币政策、利率政策信贷政策汇率政策等金融政策,以及适用于黄金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贷征信市场等的规则和规定(3)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需要向社会告知的汇率政策和外汇业务(包括结售汇、结售汇对私、因私购汇远期掉期、外币代兑)市场准入等行政许可的事项、程序、条件期限和受理部门;(4)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办法或实施意见;(5)为贯彻执行总行货币政策信贷政策、信贷征信市场管理等金融政策而制定的工作意见、指导意见、工作方案、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6)商业银行、信用社支库、乡镇国库业务的审批程序及应履行的手续(7)经营流通人民币企业审批、装帧人民币初审等行政许可事项(8)各级行依法行政开展业务的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9)各级行依法行政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重大决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切身利益需广泛征求意见的(10)同政府以及政府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印发的涉及金融方针政策的事项等;(11)各级行政务公开办事机构的名称、权限范围和机构的设置情况,以及办公地址、电话、传真、办公时间、电子邮箱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等。

(四)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程序。辖区各级行要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应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应及时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应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对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相关解释说明工作。

第1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第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第四条汇交、保管、公布、利用、销毁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安全。

第五条对在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汇交与保管

第六条中央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地方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第七条测绘成果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目录。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

下列测绘成果为基础测绘成果:

(一)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图件;

(二)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

(三)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四)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五)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

第八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测绘成果归中方部门或者单位所有,并由中方部门或者单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由其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第九条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后,出具汇交凭证。

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范围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其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确保测绘成果资料的安全,并对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实行异地备份存放制度。

测绘成果资料的存放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二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保管测绘成果资料,不得损毁、散失、转让。

第十三条测绘项目的出资人或者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其获取的测绘成果的安全。

第三章利用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并鼓励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第十五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征求意见的部门反馈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十六条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依照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测绘成果的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第十八条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

依法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使用人与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测绘成果涉及著作权保护和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应当利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四章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实行统一审核与公布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三条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包括:

(一)国界、国家海岸线长度;

(二)领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面积;

(三)国家海岸滩涂面积、岛礁数量和面积;

(四)国家版图的重要特征点,地势、地貌分区位置;

(五)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四条提出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议材料。

对需要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审核意见,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批准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以公告形式公布。

在行政管理、新闻传播、对外交流、教学等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需要使用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未依法出具汇交凭证的;

(二)未及时向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移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三)未依法编制和公布测绘成果资料目录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处理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

(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法律、行政法规对编制出版地图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