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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案例论文

时间:2022-09-07 04:57:4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安全案例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安全案例论文

第1篇

论文摘 要:新课改要求我们通过以化学实验为主的多种探究活动,使学生体验科学研究的过程,激发学习化学的兴趣,强化科学探究意识,促进学习方式的转变,在实践中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但是,在实验探究中,有许多实验存在安全隐患,这往往容易被忽视。本文就高中化学探究性实验教学中的实验安全案例及学生实验环保意识的培养两个方面进行了有效的分析。

中学化学课本中,将近一百七十多个化学实验,多属于有毒、易燃、易爆物的制取及性质实验,同时又接触到了工业制硫酸、硝酸、合成氨工业、炼铁、炼钢、电解、电镀等化工生产过程,可进行环保教育渗透的内容很多。在每章、每节的教学时,加强对环保教育的渗透,从化学角度出发,讲明污染源的生成及危害原理,使学生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从原理上明白危害的原因及防护措施。例如讲到水污染时,应重点讲明白水污染的污染源主要是含有金属离子的工业废水的任意排放及农药的使用。常见的重金属离子为钡离子、汞离子、铜离子、铬离子等。这些重金属离子可使生物体内蛋白质凝固,一旦含有这些重金属离子的水被人饮用,则会使人体中运输血液的血红蛋白凝固而导致缺氧窒息死亡。

一、高中化学探究性实验教学中的常见实验安全案例分析

(一)违反操作规定。

案例1:点燃氢气必须先检验纯度。可是,如果你在用锌和盐酸反应制取氢气的演示实验过程中,当锌粒反应完后,打开反应器的塞又装上锌粒,塞上塞就点燃,就会引起仪器爆炸。为什么会发生爆炸事故呢?这是因为你违背了点燃氢气前必须检验纯度的操作规定。实验过程中打开塞装锌粒跟实验开始时装锌粒相同,反应器里进入了空气,氢气和氧气混合,点燃都会发生爆炸。

案例2:在制乙烯时,在大试管里倒入酒精和浓硫酸,加热时,就会发生液体喷出事故。为防止这样的事故发生,在加热液体制取气体时,应加入瓷片以防爆沸。还要注意,如果你用酒精和浓硫酸加入瓷片加热制乙烯,用排水取气法收集完毕时,先撤去了酒精灯,冷水就会沿导管流入盛浓硫酸的烧瓶,以致引起烧瓶炸裂。这是因为你违背了实验操作而引起的。加热制取气体并用排水法收集,实验完毕时,应先把导管从水里撤出,再撤酒精灯。上面的操作正好颠倒了,先撤去了酒精灯,还没来得及取导管,水就沿导管流入反应器,引起仪器炸裂,溅出硫酸。

(二)用药过量发生事故。

一些实验虽然剧烈,但试剂量小并无危险,用药量稍大便会发生危险。

案例3:红磷在氧气里燃烧时,反应很剧烈,但药量少时并无危险。在做分组实验时,让学生观察红磷在氧气里燃烧时的现象,放入的药量一定要适量,不得随意用药,否则就会发生意外事故。

案例4:配制银氨溶液时,如果加入过量的氨水,且不随配随用,久置后再用,溶液中生成了容易爆炸的物质,用时就会引发爆炸事故。此实验要防止加入过量氨水,银氨溶液必须随配随用,不能久置。

案例5:铜和热浓硫酸反应,铜和硝酸反应。尽量控制反应物的用量,只要能得到正确的有明显的结果,学生能观察到其物质的存在,了解和掌握它的性质就可以了。

(三)药品混入杂质。

案例6:在用氯酸钾和二氧化锰的混合物加热制取氧气时,错把木炭粉当作二氧化锰加入试管与氯酸钾混合,使得药品中混入了杂质,造成了爆炸事故。因此用药时要认真辨清药物,不得马虎从事。

案例7:做甲烷的演示实验时,有人没有把空气排净就点燃甲烷气体,产生爆炸事故。此实验应先做甲烷的性质实验,再点燃甲烷气体,以防空气的混入,保证甲烷的纯度,避免爆炸事故的发生。

(四)使用失落标签未经鉴定的试剂发生事故。

案例8:在配制溶液时错把硫酸当盐酸使用,造成伤害事故。凡失落标签的试剂一定要检验确定后再使用,以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  (五)实验室空气不流通。

案例9:在演示氯气、硫化氢、二氧化氮、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时,或学生实验可燃性气体。如制氢气、乙烯、乙炔等时,如果实验室空气不流通,有毒、易燃气体逸散到空气中越积越多,达到一定浓度,会引起师生中毒或其他意外事故。因此实验室应安置通风橱、换气扇等通风设施,必须做到实验室空气流通。

二、学生实验安全和环保意识的培养

教师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的主要实施者,教师的思想、言行对学生有最直接最有效的影响,从“安全意识”的培养角度来说,教师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一丝不苟做好演示实验。

教师在演示实验中的一举一动都直接影响学生动手实验时的态度和方法,因此,哪怕是最常用仪器的使用也丝毫不能大意,对于一些有危险隐患的实验更要充分备课,引导学生把不安全因素想全想透。

(二)合理使用反例。

对于一些可以在实验室模拟的错误操作导致的后果,教师可设计一些错误的反例加以验证,以加深学生印象。如不纯的可燃气体点燃爆炸,水倒入浓H2SO4中进行稀释的后果;加热时先撤酒精灯导致水回流引起试管炸裂等,只要条件允许,装置设计合理,不会引起事故的均可一试。

(三)严格监督,培养学生良好的实验习惯。

学生进入实验室亲身体会的印象是最深的,中学生的年龄特点决定了他们对什么都好奇,好动是他们的天性。因此,在平时学生实验中除了讲清楚规范操作,安全要求外,加强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四)增强防范意识,培养自救能力。

例如:强酸、强碱溅到身上时的处理,偶遇紧急情况时应如何处理和进行自救。

(五)利用录像实验辅助教学真实可信。

对于一些较复杂、有危险、要求高、时间长的实验,不适合课堂演示,则拍成录像,于课堂播放。这样,既保证了实验的真实性和直观性,又便于观察实验现象,同时也提高了课堂密度。

案例10:如讲“碳还原二氧化碳”时,很多同学很难想象这个反应实验该怎样做。我经过多次试验之后,确定采用铁管作为木炭还原二氧化碳的反应器,然后把实验拍成2分钟的录像,这样把一个复杂、反应时间长的实验带到课堂,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其次,为了改进实验教学,在制取一些有毒物质(气体、液体)时,要不断改进实验装置,尽量避免气体外逸或液体泄漏乱淌。对有害尾气要增加吸收或转化装置,不能任意排入大气中。如制取二氧化硫、硫化氢、二氧化氮、氯气等有毒气体时,对其尾气的处理,可用碱溶液(如氢氧化钠溶液)来吸收。

三、收获与反思

综上所述,只要我们了解各种化学实验事故发生的引发原因,遵循操作规程,认真仔细地进行操作,就可避免各种事故的发生,做到安全实验。在实验操作中,还要教育学生一定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防止学生一昧追求趣味而乱动手摆弄。要求学生在制取有毒气体时,尽量利用少量的反应物来制取少量的有毒物质,把污染减少到最低程度。安全实验的关键是要按照操作规定进行实验,危险也能变为安全。反之,安全也变得不安全。但也不要害怕,也不必满腹恐惧不敢动手实验;要熟悉操作规定,了解反应规律,不懂要问,不可蛮干。否则,在实验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危及师生的安全,甚至严重致残造成终生不幸,且会影响学生学习化学的兴趣,事关重大,务必高度警惕。

参考文献

第2篇

论文关键词 行为保全 程序保障 民事诉讼法

一、我国行为保全制度规范缺失的“硬伤”

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生效判决的内容切实得到实现,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得依他们的申请,命令相关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特别程序。行为保全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长久以来处于缺位状态,但鉴于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该领域也并非一片空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设置了海事强制令制度,《专利法》第 61条,《著作权法》第49条和《商标法》第57条设置了诉前停止侵权的条款,但以上规定只适用于特别法调整的领域,不具有普遍性。

2012 年 8 月 31 日《民事诉讼法》通过修改,将原第九章章名和相关条款中的“财产保全”修改为“保全”。因此,民诉法关于行为保全制度的现有规范就是第100条、101条、102条、105条和108条。在肯定立法进步的之时,我们也注意到行为保全制度还欠缺细致化的条款,不确定性太大,对启动、审查、担保、复议、赔偿等环节只有最基础性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完整性、系统性。若只以上述五条作为行为保全制度的实施依据,不仅缺乏可操作性,也不符合程序法上形式正义的基本要求。

二、行为保全制度基于其目的具有天然的程序性缺陷

避免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使判决难以得到执行或导致当事人的其他损害是行为保全特定的程序目的。这一目的决定了行为保全程序有别于以处分权主义和辩论权主义为基础而建构的以对审为特征的本案诉讼程序,也决定了行为保全制度追求迅捷和高效的目标,目的性十分明确。

(一)单方性

行为保全程序依一方当事人申请而启动,在审查程序中基本不会有被保全人的参与,不存在对抗性。法院对行为保全申请进行审查时,也往往只书面审理或者只审查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初步证据。实务中经常还会故意延迟送达时间,以确保被保全人不能提前做准备。

(二)紧迫性

引起行为保全的事件一般具有紧急状态,若不迅速作出保全裁定,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进一步的损害甚至无法弥补。而诉讼对实体正义的追求往往使得程序复杂、冗长,使救济的实现显得延迟。行为保全制度就是为了提前满足申请人通过诉讼程序可能获得的救济而创设的。

(三)暂时性

行为保全具有一定的时限,一般维持到作出终局判决之时。行为保全的程序依附于本诉程序,以简略的程序运作获得一个权利救济的依据,其最终效力取决于最后的裁判结果。行为保全不必然预示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行为保全裁定在诉讼进行中有可能被撤销、变更,或者被终局判决否定。

(四)严厉性

行为保全在作出终局判决之前,涉及人身权益的实现,直接左右民事主体的人格身份权益,因此,与其他程序相比,行为保全具有明显的严厉性。

三、我国行为保全制度运作的完善

(一)启动

民诉法规定的行为保全启动方式有两种,依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启动。笔者认为,行为保全的启动属于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应由申请人基于自身权益权衡后选择。此外,从司法实践来看,一旦依职权保全错误将涉及国家赔偿,导致法院缺乏主动保全的动力,依职权启动的案例极少。从程序公正上看,法律既然赋予法院为了一方利益主动保全的权力,作为对等,也应赋予法院为了另一方利益主动解除保全的权力。所以,遵循正当程序的要求,且考虑法院依职权保全的实际效果,法院在启动阶段应归于中立。针对有申请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由于法律知识、经验的欠缺而没有及时提出保全请求的,法院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如果当事人放弃行使权利,法院也不能越俎代庖。

(二)审查

民诉法对两种保全制度都采取了单方审查程序,即法院不需要向被保全人送达,不需要传唤被保全人,也不需要被保全人发表意见,仅审查保全人提出的书面材料。因为财产保全注重的是财产价值,即便造成损害,也可以通过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进行赔偿或者由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来解除保全,基本上可以实现对被申请人的程序保障。因此,对财产保全可以采用单方审理程序。但行为保全的目的在于暂时强制被保全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具有人身依附型,对保密性的要求不高,有时还需要被申请人的配合。因此,在审查过程中应设置告知或对抗程序,增强对被申请人的程序保障。在某些案件紧急的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或一面之词的审理模式。这类案件主要指:环境公害行为保全案件、涉及人身安全保护的行为保全案件、制止专利侵权的行为保全案件。

(三)担保与反担保

从民诉法的规定来看,提供担保是诉前行为保全的必要条件,而在诉中行为保全中是否提供担保则由法院自由裁量。而在实务中,提供担保几乎是必然,用担保来替代实质性审查或补充申请人的释明责任。笔者认为,无论是诉前还是诉中行为保全都应以担保为必要。以提供担保为必要既可以防止该制度被恶意滥用,又可以弥补因裁定错误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害。但凡有原则必有例外,在原告贫穷或者为公共利益而的情况下,可以不提供担保。

对行为保全担保方式,民诉法没有作规定。就提供担保的功效而言,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基本一致,所以可以比照财产保全,以提供一定的金钱或金钱性财物的方式进行。担保金的数额应与因申请行为保全导致被保全人可能产生的损失数额相当。具体而言,如果损失能够计算,则担保金额比较明显。如果损失是不能用金钱计算或无法预估的,可以允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行为保全的担保方式和金额进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再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这样更便于实际操作。

行为保全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不适用反担保解除的原则。因为行为保全对象具有特殊性,提供反担保并不一定能保护保全人的权益。因此,对于诉讼请求与财产无关的行为保全,应当经申请人同意方能解除。同时,对于诉讼请求与财产有关的行为保全,应当在不同的情况下区别对待:如果发生争议的标的对申请人来说是属于特定物,则反担保不能作为解除条件;如果是种类物,则被申请人在提供与其价值相当的财物后,就可解除保全而不需要经过申请人的同意。另外,应设置担保与反担保的追加或减少程序,防止随着案件的变化,担保价值对象的变化。

(四)执行

由于执行前案件信息均来自申请人一方,保全裁定不利于被保全人,因此到执行阶段应保证被保全人获取充足的保全及案件信息。法院可将案件的诉状及证据、行为保全申请、裁定书等所有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第一时间向被保全人送达。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行为保全的原因、措施、不予配合的惩罚、复议及救济的权利等,并记录被保全人的意见。执行法官应向被保全人详细阐释行为保全可能造成的损害并令被保全人提供证据,证明可预见的损害,并将上述意见及证据告知申请人。这样既可以为被保全人提供充分对抗的程序机会,也为其日后主张损害赔偿提供更充分的依据。就实践中已经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如裁决与执行衔接慢、对案情不清楚造成执行效果不佳、对保全错误救济的忽略等,可以引入作出保全裁定的承办法官参与的方式,实现执行中的利益平衡。

(五)行为保全的救济

第3篇

论文摘要:项目教学法是通过进行一个完整的“项目”工作而进行的一种典型的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将项目教学法的学习模式引入到计算机网络安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将大大提高学生的独立探索、协作学习能力。

一、项目教学法

(一)基本含义

项目教学法就是在老师的指导下,将一个相对独立的项目交由学生自己处理.信息的收集,方案的设计,项目实施及最终评价,都由学生自己负责,学生通过该项目的进行,了解并把握整个过程及每一个环节中的基本要求。

(二)核心

项目教学法不再把教师掌握的现成知识技能传递给学生作为追求的目标,或者说不是简单的让学生按照教师的安排和讲授去得到一个结果,而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去寻找得到这个结果的途径,最终得到这个结果,并进行展示和自我评价,学习的重点在学习过程而非学习结果,他们在这个过程中锻炼各种能力。教师已经不是教学中的主导地位,而是成为学生学习过程中的引导者、指导者和监督者,学生具有90%的积极性。

(三)步骤

项目式教学法的教学步骤为:

1.确定项目任务:通常由教师以教学内容为依据,以现实的对象为材料确定项目的目标和任务。

2.计划:由学生制订项目工作计划,确定工作步骤和程序。

3.实施:学生确定各自的分工以及合作的形式并按照已确立的工作步骤和程序工作。

4.检查评估:先由学员自己,再由教师对项目工作成绩进行检查评分,师生共同讨论、评判工作中问题的解决方法、学习行为特征等。

(四)作用

在项目教学中,学习过程成为一个人人参与的创造实践活动,注重的不是最终的结果,而是完成项目的过程。学生在项目实践过程中,理解和把握课程要求的知识和技能,体验创新的艰辛与乐趣,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想和方法。

(五)特点

“项目教学法”最显著的特点是“以项目为主线、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改变了以往“教师讲,学生听”被动的教学模式,创造了学生主动参与、自主协作、探索创新的新型教学模式。

1.对学生,通过转变学习方式,在主动积极的学习环境中,激发好奇心和创造力,培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教师,通过对学生的指导,转变教育观念和教学方式,从单纯的知识传递者变为学生学习的促进者、组织者和指导者。

2.项目教学法由学生与教师共同参与,学生的活动由教师全程指导,有利于学生集中精力练习技能。

3.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二、项目教学法在高职计算机网络安全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计算机网络安全是高职高专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的主干课程,旨在培养学生的信息系统的安全测试和安全防范技术实施的技能,使学生掌握信息系统的弱点和漏洞的测试方法,能够分析信息系统安全需求,选择和运用安全防范技术的基本要求,同时培养学生的方法能力、社会能力及职业素质。

(一)设计思路

课程以“基于工作过程”为指导,邀请行业专家对计算机网络安全课程所涵盖的岗位群进行工作任务和职业能力分析,结合广泛的市场调研,以此为依据确定课程的工作任务和课程内容。

(二)项目的选取

在项目教学法中,教学的整个过程和所有的内容都要以项目来贯彻,项目确定后,整个教学过程也就确定下来,所以项目的选取是关键。选取项目要以教学的内容为依据,以现实的对象为材料,既要包含基本的教学知识点,要能调动学生解决问题的积极性。首先,项目要包含全部教学内容并尽可能自然、有机地结合多项知识点;其次,项目的难易程度要针对学生的实际水平来确定。在网络安全中“攻与防”一直是矛盾的焦点,学生对此也有比较浓厚的兴趣,因此,确立以贴近学校生活的校园网为学习情境,根据不同的能力需求,设立三个大的项目情境:校园网受到的各种攻击分析、校园网采用的主要防护技术分析、校园网主要操作系统平台配置,在每个大的项目情境下包含许多不同情境的应用案例和相关的信息资料,以便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去主动发现、主动探索。

(三)项目的实施

第一阶段,教师首先对项目涉及的知识点对学生进行模块化教学;第二阶段,学生以小组的形式对项目进行讨论并制定项目工作计划,确定工作步骤;第三阶段,各个小组成员确定各自的分工以及合作的形式并按照已确立的工作步骤工作。

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教师应及时给予指导。在教师指导过程中压迫注意把握好尺度,尽量让学生自己发现知识、提高技能。

(四)项目的评价

项目完成之后,每个小组必须提交相应的实验报告,然后对项目实施及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包括三个方面:学生自评,小组成员互评,教师评价。最后就是对项目进行总结,找出不足,吸取经验。

三、网络安全项目教学的几点设想:

(一)理想的高素质专业教师队伍

项目教学法不同于传统的理论灌输式教学,要求教师更新教学理念。我们要把教学任务是否完成的观念,转变成为学生工作能力是否具备;要把看似漫长的、浪费时间的探索实践过程,看成培养学生学生创新能力、合作能力和综合业务能力的过程;要从手把手教的过程,逐步过度到大胆放手让学生自主探究的过程。

项目来源与企业,应该是现实的具有实际意义的一项工作,这就需要专业教师了解网络安全产业的市场需求,具有很强的实践能力。如果让专业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专业教师的岗位实践能力会更强。

(二)设备的完善

一个项目的制作需要每个人都能上机操作,为了保持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把知识很好地衔接上,尽快地看到自己的学习成果,因次,设备的配置和完善,也将对项目教学的成功开展起到相当大的帮助作用。

(三)校企合作

1.企业参与课程设置。学校的学历教育与企业培训相结合,根据企业的市场需求设置课程。

2.有效地借助企业资源。学校的硬件设备有限,比较基础,一些高尖端的网络安全设备学校是没有的,通过校企办学,企业可以为学校提供一些硬件资源,有利于课程的开展。

四、结语

综上所述,项目教学法是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教学方法,它突破了传统的教学模式,通过解决学生身边的一些现实际问题来实现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大大提高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项目教学法学习的学生,他们的动手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很大的提高。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既发挥了教师的主导作用又体现了学生的主体作用,充分地展示了现代职业教育“以能力为本”的价值取向,使课堂教学的质量和效益得到更大幅度的提高。

参考文献

[1]陈昶.计算机网络安全案例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第4篇

论文关键词 行政执法监督 原则 方式

一、行政执法监督的原则

(一)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两大原则,决定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必须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的原则。检察机关是宪法确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是检察监督的应有之意,但能否对其合理性进行监督,则意见不一。可是,目前行政机关存在着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且日趋严重的现象,如果只进行合法性监督,并不能起到规范行政行为的效果。只有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的原则,才能让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力更透明,更公开,更阳光。

(二)坚持重点监督为主、全面监督为辅的原则

由于行政行为种类多,行政权管理领域广、自由裁量度大、以国家强制力保证行使等特点,决定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有重点地进行监督。因此,应结合社会关注的热点事件,对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机关加以重点监督。例如,近几年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从三鹿奶粉的三聚氢氨,到去年的染色馒头,再到近期的塑化济、地沟油事件等等,无不一牵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神经,同时也在挑战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权威。对此,检察机关应以食品安全案件为切入点,与工商局、卫生局等重点行政执法单位进行监督。通过以点带面的形式,逐步形成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全面监督网模式。

(三)坚持事中监督的原则

有学者认为,鉴于行政执法权与检察监督权之间的界限,检察监督权不宜过多地参与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避免对行政执法效率的影响,但是,进行事中监督,并不意味着要参与行政执法活动。因为行政权的自由裁量度大,在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的监督,只能是造成不良结果之后的纠正,不仅浪费行政资源,也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只是扮演着监督者的角色,并不是执法者,进行事中监督,能更及时地了解并掌握案件情况,并在无形中对执法者行使自由裁量权产生约束,避免一些执法者在行政执法活动时网开一面,“以罚代刑”,从而达到更好的监督效果。

(四)坚持书面审查为主的原则

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但毕竟不是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者,检察机关不应侵犯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因此,即使是对行政执法活动时的行为进行监督,也应坚持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与行政执法单位协商,方可介入执法现场,以尊重行政机关的执法权。

二、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以运用检察建议书为主要形式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检察建议发源于建国初期对一般监督的探索,是当时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形式。2009年11月17日,最高检颁布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以统一全国检察机关推进检察建议的步伐,加大行政检察建议推行的力度。未来检察建议功能的拓展、效果的延伸也以对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定位为前提。经过近几年的实践检验,检察建议被证明是督促有关单位提起诉讼的有效方式。

文成县珊溪水库是温州500多万人的主要饮用水源地,被称为温州人民的“大水缸”。2009年2月,胡某以每年200余万元的价格,从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承包到珊溪水库为期8年的水库养殖承包权。但合同签订后,胡某等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承包款,致使文成、泰顺两县计划用于水库环境保护和污染整治工作2000万资金无法到位,同时胡某等人亦未如期投放用于改善、净化水质的鱼苗,致库区水质下降,下游500万居民饮水安全受到影响。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作为行政职能部门也没有及时履行管理职能,案件一直拖了10个月。文成县检察院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向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指出其没有正确及时履行职能,并督促其行使职能。后经我院多次牵头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胡某等人进行沟通,对水利、渔业两个行政部门发检察建议书,要求加强对珊溪水库的行政管理,最终,承包方与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就此前有关争议问题达成补充协议,并立即支付了承包款2000万元,投放了48万尾滤食性鲢鱼苗,水库水质得到保护。该案是一件成功运用检察建议形式取得较好监督效果的典型案例。相比纠正违法通知书,行政机关更愿意接受检察机关检察建议的形式,从心底里不排斥,更有利于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更有利于达到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共赢”的效果。

(二)运用督促起诉为辅的形式推进行政执法监督

开展民事督促起诉,保护国有资产是浙江省检察机关民行部门的创新之举。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我省检察机关从2003年开始依据宪法、法律的有关精神,积极探索民事督促起诉保护国有资产的尝试,取得明显成效。通过依法履行检察职能抑制国有资产流失,成为各地检察机关近年来关注和探索的重点工作。例如,近几年,因房地产业火爆,随之出现国有土地出让过程中时常发生非法侵占国有资产,恶意拖欠巨额国有土地出让金等问题。文成县检察院针对这类情况,有重点地开展国有土地出让金问题调查。通过向国土资源局发出督促起诉书,成功追回国有土地出让金高达5亿元。针对特殊领域开展督促起诉,更好地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也更能体现检察机关监督的多样性和实效性。

(三)以构建协作平台的方式规范行政执法监督

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有宪法上的依据,但缺乏行政法等具体部门法上的操作细则,因此,这给检察机关在现实中的操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针对上述问题,应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共享平台。与县工商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环保局等重点行政执法单位建立互动机制,如2011年3月,文成县检察院与工商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与协作制度的意见》,要求将行政执法情况及时反馈我院,对执法行为不规范、不合法的,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纠正,避免行政执法行为损害相对人权益。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过与行政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及时掌握执法信息,讨论疑难案件,争议案件,并就相关机制问题深入商讨,共同寻求解决办法,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监督形式。三是建立便民申诉平台。开通便民热线,认真受理并核实行政相对人申诉。对不规范、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及时发出检察建议,要求予以纠正。

三、行政执法监督的程序

(一)监督程序的提起

一是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应建立监督信息共享平台。通过行政机关通过上传案件信息至共享平台,以便检察机关寻找监督案源,及时了解执法情况,由检察机关填写立案审批表、案件情况登记表等。二是行政相对人申诉,该种提起方式可按照抗诉案件的操作,填写受理案件审查表、立案审批表、案件情况登记表等。三是行政机关提起监督程序。对于一些疑难案件及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机关可邀请检察院民行科或批捕科同志一同参与案件讨论,把握案件方向。该种方式的操作也只需填写立案审批表及案件情况登记表。

(三)监督程序的进行

当检察机关决定对某一行政执法案件实施监督时,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发送调阅函,要求报送执法情况和案件有关材料发送检察建议书,要求加紧依法加加紧查办案件或指出案件瑕疵之处,发现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发出纠正法通知书认为必要时,可通知行政相对人,询问、证实有关情况,听取申辩意见对于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可召开由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政相对人参加的联席会议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侦查机关侦查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反馈执法结果案件执法结果公开通报,并备案。

(三)监督程序的终结

案件办理完毕后,由检察机关填写案件档案表,并将监督案件的材料整理入卷归档,至此,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的程序终结。

第5篇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案情;公开;编辑权限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1254(2014)02-0047-08

The Textual Analysis on Criminal Guiding Cases by the SC AND SP and Its Improvement

ZHU Tong-hui1, YU Wei2

(1.School of Law, 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1;2. Tianjin NO.1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Tianjin 300090, China)

Abstract:There are 17 criminal Guidance-Cases published by the Supreme Court and the Supreme Procuratorate up till now. Textual analyses showed that some cases are really helpful for solving judicial problems. But it also disclosed a great number of problems as follows: there are too many policy-orientated cases;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law is inadequate; some cases are poorly chosen; case descriptions are far from sufficient; major litigation documents and evidence related to the case are yet to be made public; editing permissions urgently need to be defined; the “gist” section of the Guidance-Cases of Supreme Procuratorate is actually criminal legislation; the Supreme Procuratorate selected sample cases decided by the court, which has violated the court’s jurisdiction. Given all these problems, reforms shall be made in case selection, editing and publication in order for them to play a better guiding function in the future

Keywords:guiding cases; case details; publication; edit permissions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法和高检)关于指导性案例的规定以及具体案例后,引来了学术界及实务界的普遍关注,产出了大量的论文,可谓成果斐然,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和研讨①。但本文却想返回这一热烈讨论现象的“原点”,返回“两高”迄今的所有刑事指导案例文本的本身,对其进行细致阅读及谨慎分析,以发现一些“就事论事”的问题及结论,以有针对性地推动我国刑事指导案例的选择及水平。因此,本文不会过多地涉及其它已被诸多论文充分讨论过的诸如指导案例的效力、体制及对司法运作的影响等问题。

一、刑事指导案例的基本面相

(一)概况与数据

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1年12月20日了第一批4个指导性案例,2012年4月14日了第二批4个指导案例,2012年9月18日了第三批4个指导案例,2013年1月31日了第四批指导案例,2013年11月8日了第5批指导案例,2014年2月了第六批指导案例,一共26个案例,其中刑事案例6个,包括2个死刑案例(见表1)。

2010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0年12月31日了第一批3个指导案例,2012年11月15日了第二批,2013年5月第三批,共11个案例,其中有1个死刑案例(见表2)。

2010年9月10日,公安部了《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但迄今为止,尚未具体的指导性案例。

(二)指导案例的结构与叙事

高法和高检的指导案例基本上是下级法院、检察院裁判和处理的案例,而且有大量案例是基层法院一审审结的案例。这是值得肯定的。高检迄今为止的11个指导案例中,只有第一个施某某等17人聚众斗殴案是福建石狮市检察院作出不而结案的,其他10个均是后续阶段的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例。

高法的每一个指导案例由六部分组成:“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及裁判理由”。通过对这些案例的阅读,我们能发现,其中最重要的是“裁判要点”“基本案情”及“裁判理由”部分。值得注意的是,除“裁判理由”部分极有可能还凝结了者的总结、提炼外,“基本案情”部分也经过了者的重新编辑,并不是对原生效裁判文书及诉讼过程涉及裁判文书“法院经审理查明”部分的全部照搬。因为其篇幅明显较短,进行了压缩只有其第五个刑事指导性案例――王召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在基本案情部分,还分别概述了“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与“被告人辩护人的辩称事实”。。

高检的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由三部分组成:要旨、基本案情、诉讼过程。第二、三批案例增加了“关键词”与“相关立法”,变为了五部分:关键词、要旨、相关立法、基本案情及诉讼过程。通过阅读,能发现其最重要的部分是“要旨”“基本案情”及“诉讼过程”。

高检与高法指导案例的主要差别在于:高检的并无“裁判理由”这一部分,至于“裁判结果”,则被囊括在“基本案情”部分。而高法和高检这些指导案例涉及的裁判文书及诉讼文书,还没有在其官网上专门、集中公布在高法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意网可能能检索到这17个案例的裁判文书。但笔者依然认为,即使如此,也需要高法及高检在其网站上专辟一个指导案例的裁判文书、诉讼文书乃至主要证据的展示区域。。

二、指导案例的选择需慎重

值得肯定的是,不少指导案例的确有助于法律疑难和司法疑难问题的解决。例如,对死刑证明标准的准确把握,高检第2号指导案例忻某杀人案的,就能形象地说明什么是死刑案件中的“合理怀疑”以及“不合理的怀疑”,以及怎样排除那些“不合理的怀疑”。而高法的潘玉梅受贿案、杨延虎贪污案、王昭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也是有助于解释、澄清法律疑难的好案例。

但不得不指出的是,高法第二个刑事指导案例、第4号王志才杀人案选择不当,不利于死刑裁判的依法、正确进行。该案裁判的确能形象地说明对手段恶劣但悔罪态度又好,又愿赔偿的被告人们如何进行“正负权衡”及法律取舍;也有效说明了限制减刑的死缓有着它独到的、既减少死刑又安抚被害人家属的功效。但该案的量刑有问题。因为我们反而认为,因婚恋纠纷而恼羞成怒杀人的,属于对自己的恋人或未婚妻的动武杀戮,实应重判。王某确有事后悔罪情节,但并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这一点尤其值得我们注意,而在后续的同样是民间矛盾或所谓“婚恋矛盾”引发的、最终判处死缓但限制减刑的、高法第四个刑事指导性案例――第12号李飞杀人案中,李飞的母亲是赔偿了被害人4万元的,可以视为有一定的赔偿协议基础。,其悔罪表示不排除是因为惧怕死刑而流露出的虚假意思表示,因此对其判处死缓,即使是限制减刑的死缓,也可能过轻。

即使这只是我们的一家之言,并不符合王志才案的案情,但不可忽视的是,高法第四个刑事指导案例第6号李飞杀人案,这一问题却更明显。其“基本案情”部分的表述如下:

2006年4月14日,被告人李飞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08年4月,经他人介绍,李飞与被害人徐某某(女,殁年26岁)建立恋爱关系。同年8月,二人因经常吵架而分手。8月24日,当地公安机关到李飞的工作单位给李飞建立重点人档案时,其单位得知李飞曾因犯罪被判刑一事,并以此为由停止了李飞的工作。李飞认为其被停止工作与徐某某有关。

同年9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李飞拨打徐某某的手机,因徐某某外出,其表妹王某某(被害人,时年16岁)接听了李飞打来的电话,并告知李飞,徐某某已外出。后李飞又多次拨打徐某某的手机,均未接通。当日23时许,李飞到哈尔滨市呼兰区徐某某开设的“小天使形象设计室”附近,再次拨打徐某某的手机,与徐某某在电话中发生吵骂。后李飞破门进入徐某某在“小天使形象设计室”内的卧室,持室内的铁锤多次击打徐某某的头部,击打徐某某表妹王某某头部、双手数下。稍后,李飞又持铁锤先后再次击打徐某某、王某某的头部,致徐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轻伤。为防止在场的“小天使形象设计室”学徒工佟某报警,李飞将徐某某、王某某及佟某的手机带离现场抛弃,后潜逃最高法第6号指导性案例――李飞杀人案的“基本案情”的全文。。

阅读这一基本案情,我们能发现,他们之间的纠纷根本谈不上是婚姻家庭矛盾。其恋爱关系持续时间非常短暂,只有4个月,还经常吵架。命案发生当天李飞找徐某某也是因为怀疑后者揭发自己的前科,让自己被停了工作,而不是去协商婚恋问题,也不是去探讨感情问题。因此,称其为“民间矛盾”引发,非常勉强,而且李飞手段非常残忍。仔细衡量,其“裁判理由”中关于给李飞减为死缓的理由――李飞被抓捕时顺从归案,没有反抗行为,认罪态度好,相较于这些问题而言,显得相当勉强。而且李飞在抓捕中未反抗的情形及原因、认罪态度好的表现,也是语焉不详,无法支持我们文本阅读者也得出应该给李飞减刑的理由。综合全案案情,相较王志才而言,李飞认罪态度好的原因,更有可能是畏罪,而不是悔罪。因此,对其改为死缓,不能不让部分阅读者产生质疑或者想继续细究的想法。当然,有论者会说,高法选择这两个可能并不应该减为死缓却减为了死缓的案例来指导下级法院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效果会更好。这一说法固然有道理,但这会损害指导案例的说服力,背离该制度本意,并不利于其长期发展[1]。

考虑到这一点,我们不难得出结论,指导案例的选择需要慎重,并且需要更详细的案情介绍与证据展示。这样才能让后续的司法者使用“案件区别术”选择恰当案例进行参照,或者做好是否靠近该案例进行参照的选择。

另外,现在“两高”选择的不少案例,明显具有更多的政策性、时事性乃至政治性,法律性和释法性不足。高法的两个死缓并限制死刑的案例,高检追求社会和谐及两效果统一的不案例、6个渎职案例、3个编造虚假信息案例,均是政策性与时事性的。这就导致现阶段的刑事指导案例制度成为了贯彻最高司法意志,落实司法政策,推行法律措施的新工具。因此,以后应该多一些如潘玉梅受贿案、杨延虎贪污案、王昭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等解释性的、有助于澄清法律疑难的案例。当然,这取决于“两高”对刑事指导案例的定位,是侧重事前的引导及推动,还是侧重事后的法律疑难解决,以推动规则之治。

三、指导案例的文书及案卷的公布

仍以高法第4号指导案例为例,我们不否认,有可能是因为王某多次找曾恋爱多年的女友赵某协商结婚事宜或者想维持恋爱关系时,遭到了后者严重的人格侮辱才愤而杀人。假若如此,其量刑可能还是恰当的。但这就更说明了指导案例时对案情和证据详细公布的重要性。第4号案例“基本案情”的表述,让我们无法判断王某最后找赵某协商时的基本情况及具体情节,也让我们无从判断王某是不是因为赵某过于冷酷无情并遭遇人格侮辱才愤而杀人。现在我们就对第4号案例的“基本案情”做一分析,其全文如下:

被告人王志才与被害人赵某某(女,殁年26岁)在山东省潍坊市科技职业学院同学期间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王志才毕业后参加工作,赵某某考入山东省曲阜师范大学继续专升本学习。2007年赵某某毕业参加工作后,王志才与赵某某商议结婚事宜,因赵某某家人不同意,赵某某多次提出分手,但在王志才的坚持下二人继续保持联系。2008年10月9日中午,王志才在赵某某的集体宿舍再次谈及婚恋问题,因赵某某明确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王志才感到绝望,愤而产生杀死赵某某然后自杀的念头,即持赵某某宿舍内的一把单刃尖刀,朝赵的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8时30分许,王志才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王志才平时表现较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与其亲属积极赔偿,但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最高法第4号指导案例――王志才杀人案的“基本案情”的全文。。

看完这一语焉不详、缺乏基本交待的“基本案情”,我们更多的反而是疑惑:第一,王志才与赵某是哪年开始谈恋爱的,谈了多少年,感情及交往评价如何,是否见过对方家长,双方家长是否见面,是否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这其实是非常关键的基本事实。要知道,者给该案的定性可是“婚恋纠纷引发杀人”,同时,这些事实也是死刑案件的重要量刑因素。第二,赵某毕业参加工作后提出分手的原因,除了其家人不同意是否还有其他原因,王某与赵某间是否还有其他的情感性或财产性纠纷?第三,“但在王志才的坚持下二人继续保持联系”是什么意思?截止到命案发生那天,两人是依然保持着恋爱关系,还是已分手只是保持联系?第四,命案发生那天,赵某明确表示拒绝的语言中是否有侮辱性成份?第五,王志才“与其亲属积极赔偿,但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的含义不明。究竟赔偿与否,赔偿了多少,履行了多少?是被害人家属坚决不要赔偿只要王志才被判死刑偿命,还是数额差距导致未达成协议?甚至这一表述在一定程度上是矛盾的:既然积极赔偿了,为何未达成协议?如果未达成协议,就不能说是积极赔偿了。这一事实必须陈述清楚的原因在于最后的“裁判理由”中要给王志才减为死缓的一个理由正是“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在第四个刑事指导案例李飞杀人案中,如前所述,赔偿数额交待得清清楚楚。

同样存在重要案情交待不清的是高法第三个刑事指导案例第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第一,其基本案情没有交待清楚,虽然在被告人帮助和干涉下,并不属于被拆迁村村民的被告人的妻妹王月芳及连襟郑某以非法手段占有了被拆迁村647平方米的土地确权,但被告人的岳父王某祥在该村255平方米的土地确权却是合法获得的。这就极易导致文本阅读者对王某祥能得到置换后的36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审批的合法性产生质疑。第二,虽然在其表述中,被告人及其妻妹、连襟非法获得90平方米土地确权,按当时的标准可置换到71平方米的店面面积是清楚的,但其仅陈述了一个价格:“经评估,该处每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价值35270元”,那么,这一价格是置换前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还是置换后店面价格?如果对此陈述不清,就让人不得不质疑最后用这个价格乘以72平方米以计算杨某等的贪污总额,是少算了的。因为这个价格按其表述更可能是置换前的价格,因此应该乘以90平方米以计算贪污总额。或者用置换后的72平方米乘以置换后的必然更高的每平米价格来计算贪污总额。我们认为,这不是吹毛求疵。作为高法的指导全国裁判的案例,其案情表述出现这样的问题,不能不说有失严谨,影响其指导功能的发挥。

可以说,案情交待不详这一问题在这17个案例表述中大量存在。在那些较为复杂的案件中,尤其显得过于简短。从下列表3可见,其全部文本基本上也就是1000字至2000字之间,而基本案情的字数更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现在的案情介绍还不如原生效裁判文书详细,更不要说我们还需要参考这些案件诉讼中的书、辩护词、强制措施文书来把握这些指导案例,以更准确地参考适用[2]。

我们甚至认为,既然将这些案例升级为了指导全国裁判的案例,那么必要时,对它们的案卷也可考虑翻拍、处理后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这一工作甚至有着很高的迫切性。仅以上述高法第4、9号死刑改死缓案例为例,我们就能发现,在证据裁判主义的要求下,在死刑裁判的特殊情境中,如果案情介绍不充分,证据公示不充分,其他司法者和普通民众看不到案卷与关键证据,那么“裁判理由”论述得再严密也会显得牵强附会,进而引发各种猜疑;同样,在此情形下,“裁判要旨”再精辟、再符法意,也可能落得名不副实的评价这就关涉到一个我们不能不重视的问题:“裁判要旨”的说服力、指导力及可参考力是来自于逻辑论证,还是来自于案情分析、证据分析?换言之,“事实”、“雄辩”和“权威地位”,哪个在助益指导案例参考效力上的功效更高?。

据了解,高法最近的几项改革举措分属不同部门负责。指导性案例由高法研究室负责,高法自己的裁判文书的上网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国法院的裁判文书上网由司法改革办公室负责,这就导致这几项工作间有不协调的地方。因此,指导案例的裁判文书及相关诉讼文书的上网,还需这几个部门做好衔接工作,并等待裁判文书上网这一重大改革的框架已确立,最新生效的裁判文书上网告一段落后,才能回溯到已的指导性案例的裁判文书的上网和公开。

至于案卷公开,据初步了解,其他各国司法公开也还未做到这一程度。只是在日本法院系统,当事人及案外人可查到庭审时的诉讼记录,也并未公开案卷,但其诉讼记录涵盖的范围几乎相当于我国案卷材料的正卷。但无论如何,从最低程度要求,指导性案例的裁判文书及诉讼进展中的主要文书的全部上网工作,亟需推动。就现阶段而言,让负责指导性案例、编辑的业务部门对这些指导性案例的背景材料及诉讼材料进行必要的、详细的介绍与解读,就有很大的必要性及迫切性。

四、指导案例者对原裁判文书的编辑权限

一方面,如上所言,大量的指导案例对案情的压缩过于严重,部分关键事实交待不清,属于对原裁判文书的过度修订与裁剪,因此需要纠正乃至弥补。但另一方面,我们又发现,在这些案例的中,又存在该裁剪、该统一修订却未进行相应剪辑与修订的问题。

高法第四个刑事指导性案例第12号李飞杀人案被界定为系“民间矛盾”引发,并不严谨。经查阅能发现,“民间矛盾”的内涵和外延十分模糊,并不是一个严密、精确的法律术语,其包括的矛盾形态迥异,范围可宽可窄。因此,我们应当尽量避免选择这一术语因此,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也不是一个好法条,其“民间纠纷”一词,可能会引来无穷无尽的法律概念争夺及法条适用纠纷。,即使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死刑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曾用过这一术语:“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以及山林、水流、田地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在适用死刑时要特别慎重。”

具体到李飞杀人案,无论如何,将李飞与只谈了四个月恋爱且已分手的徐某某间的矛盾,界定为“民间矛盾”实属不妥。因为即使按照笔者个人认为其实并不严谨的上述的《指导意见》,那也需要是“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矛盾才称得上“民间矛盾”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该司法解释中并不严谨的“民间矛盾”的说法及对其引发的杀人案件慎用死刑的规则,在实践中有过度扩大适用的趋势。本案及云南高院对李昌奎的量刑,就是典型例证。。那么,接下来需要讨论的问题便是,高法、高检及公安部在选择、确定指导性案例并予时,是否可以修订、裁剪原裁判中的个别界定、个别法条适用乃至个别法律论证?如果可以,其边界又在哪里?这方面,是否可以借鉴文学编辑行业的传统及规则?

我们还发现,高检指导案例第7号胡某、郑某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的表述,居然没有列明法院对两被告人判处的刑罚。如此粗疏的案例文本,如何正确发挥指导案例在刑事政策贯彻及刑法适用上的指导作用?因此,我们只能好意地猜测,这只是该指导案例者的小疏忽而不是不看重在指导案例中列明刑罚的重要性,或者只是笔者在网上找到的电子版文本漏掉了刑罚而已。

五、高检指导案例“要旨”部分“托古改制”

高检第8号案例的“要旨一”是对关于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其表述是:“如果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从而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那么,这些对危害结果具有“原因力”的渎职行为,应认定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这里的“原因力”表述显然很有特色,但它却是这一案例者的提炼或者说对学术著作的引用。这一术语和分析,在其文本正文的“基本案情”和“诉讼过程”中并未出现。这一部分只是叙述了一位派出所所长对舞厅监管不力,舞厅发生了火灾这样一个事情的经过。而高检的案例又是没有“裁判理由”部分的。

而高检第10号案例卫学臣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的要旨更是确立了一个普遍性规则:“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引起公众恐慌,或者致使航班无法正常起降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笔者认为,这一在原始裁判文书中可能并没有的规则,出现《刑法修正案》中可能更合适。放在这里似乎是在借指导性案例确立新规则,而不是解释、澄清刑法的规则,可谓“托案例而改制”。

高检第6号案例罗甲、罗乙、朱某、罗丙案的要旨总结是:“根据刑法规定,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实践中,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这更明显是司法解释的行文风格甚至是立法的行文风格,可能是对原始裁判文书及论证的过高提炼。该案例的案情及诉讼过程的文本介绍,只是告诉了我们有4位成为了本案被告的城管在其辖区索要香烟,乱收费,选择性执法,带来了商户不满继而引发冲突的事情经过。因此,这一要旨总结,其实强行加入了自己对其它案例及社会现象的观察和评估,并意图将其进行普遍推行。

这里的问题是,这一个案例能否就能成为推行一个新规则的理由和依据?这样的要旨以及这样的推行方式,同样可能背离了指导案例制度的本意,会导致这一司法续造活动背负更多的负面评价。因为刑事指导案例属于公法案例,而公法的原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之”。总之,笔者认为,指导性案例要旨的编纂和总结不能脱离原裁判文书的案情及论证太远,刑事指导案例更不能借此确立规则,行立法之实。而高法的6个刑事指导案例在这方面却做得非常不错,值得肯定和推广[3]。

六、对高检与公安部指导案例权的质疑

高检和公安部如果选择在自己权力范围内对但还未生效的案例作为指导案例予以公布,那么这些案例根本就不具备指导的资格。因为,在我国,定罪量刑的结果均由最后的审判阶段的法院定夺。裁判结论还未作出,当然不能作为范例并作为普遍参考的依据。即使他们一些有十足把握的未生效案例,作为指导侦查、工作的范例,那也是违法的,因为这将在事实上侵夺法院系统的定罪权。因此,高检和公安部只能选择生效裁判作为指导案例。但既然如此,从法理上,他们应当依然与高法会商,向高法建议将某些案例作为指导案例并由高法,否则依然有损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和法律适用上的权威性。例如,高检第2号指导性案例忻某杀人案的诉讼过程及裁判表明,它的确是一个检察系统意见比浙江高院原裁判更正确的好案例,但如果最终是由高法自己而不是由高检将其作为指导案例,可能反而对检察院系统,尤其是对法院系统的指导价值及指导效果更好,更有利于提高我国死刑适用的准确性。而现在由高检自己将其作为指导案例的做法,难免让人误解为这一指导案例就是高检挑出来用以“告诫”乃至“嘲弄”高法及法院系统的“指导性案例”[4]。

纵览高检分三批的11个指导案例,我们发现,只有第一个案例属于检察机关能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最终结论的“不”的案例。其他10个案例则全是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生效裁判的案例。但笔者甚至认为,即使这10个案例,除第2号外,均是对法院裁判进行表扬、肯定的案例,那么由高检将其作为指导案例,也可能是不合法治原理的。因为高检单独、推广这些案例,单独扩大其参考范围、提高其效力等级的做法,也可能造成对最高法院及法院系统裁判权的侵犯当然,在我国,人民检察院还有法律监督职权,上述这些结论是否恰当,还有探讨空间。而且,笔者也发现,最高检的指导案例很多是基层法院一审终审的案例,这也说明他们在选择时也还是较为慎重的,考虑到了最高法及高级法院的权威问题。。另外,还有一个有意思的细节值得注意:仅从正式文件和正式案例的时间判断,也是高检先《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文件,并先的第一批指导案例。而高法在指导案例工作上的时间及进展,也是落后、被动的最后我们要说的是,对这17个指导案例的文本仔细研读和分析后,从整体上,我们是依然肯定、支持案例指导制度的。而本文全部的意见也更多的是“帮”意见及建议,其目的依然是为了让这一难得的,能促进立法与司法融会贯通、良性互动的司法续造制度,拥有更强大的生命力,生生不息。。

参考文献:

[1]胡玉鸿.面对指导案例制度的忧虑[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4):33.

[2]罗科辛.德国最高法院判例:刑法总论[M].何庆仁,蔡桂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序言.

第6篇

   班主任的个人述职报告

   时间在指间流逝,还来不及体会其中的酸甜苦辣,一学期,转瞬间就在每天匆忙的脚步声中结束了。现将本学期的工作做如下汇报:

   一、加强学生的文明行为习惯和安全教育。

   要求学生以四项竞赛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自己的文明行为,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并告诉同学引起注意。安全教育是我晨间谈话的主要内容,如果安全出了问题,什么也得不到保障。我经常例举一些事例叫学生来分析。如一些安全案例及我们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

   我经常问他们:你和同学发生摩擦该怎么办?你发现同学打架你怎样处理?在学校里应该玩些怎样的游戏……等等。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让学生体会,打架对谁都没有好处,遇到事情应该冷静,告诉老师,老师会帮你解决,不要为了一时逞能而做错了事。当然,对于同学间发生的一些问题我及时处理,设身处地为他们着想,慢慢地学生也就信任你了,也愿意跟我说心理话,我解决问题也就轻松多了。

   二、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端正学习态度,给后进生更多帮助,以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

   六年级要面临毕业考,所以学习是我们的一大重点。所以,本学期我有目的地的向同学们渗透了这学期我们的重要任务,让他们意识到学习的重要性,并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抓紧学习。

   我抓住了两个可以利用的时间:早自修和午间。早晨,我安排了班级里面比较有威性的班干部进行管理。要求同学们进入教室后就进行早读,或者头天放学前跟班干部说好作业,第二天早晨班干部再向同学们布置作业,这样学生就有事情做,而不致于吵闹。中午12:00要求学生回到家学习,有时让他们看课外书、有时上课,有时给那些后进生做基础的训练。

   我觉得这学期的中午时间利用得比较充分,学生进了教室后能真正静下心来学习并取得一定的实效。我们班后进生也不少,而且这些同学基本上都是非常懒惰贪玩的,因此,我给这些同学换了座位,确立了同桌学习小组。根据他们的特点,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对于这些后进生的表现我也及时给予反馈,对于有进步的及时表扬,以树立他们学习的自信心,同时增强班级的学习氛围。

   三、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和比赛,并作好充分的准备。

   虽然六年级的学生学习任务比较重,但对于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和比赛,我们都会全心投入。因为通过活动或比赛,给了学生各种锻炼的机会,他们各方面的素质也同时得到提升,使他们能更好地学习。因此每次我们都作好了充分的准备。

   半学期来,学校也组织了不少活动和比赛,比如书法比赛,我鼓励同学们尽可能参加集体的活动,强调同学们应该有纪律性,有克服困难的决心。如学校的黑板报版面设计比赛,我尽可能让学生自己去实践,而我只是一些指导或建议。我希望我和同学们都能认认真真地做好每一件事情,不管结果怎样。同时也让学生体会到,不管做什么事情都要付出汗水。

   四、民主,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

   我觉得对高年级学生不妨民主一些,因为比起其他年级,他们要成熟一些,能力强一些,有什么事可以和他们商量商量,要多空出时间来,多找他们谈谈心、说说话。不要摆老师的架子,像朋友那样和学生相处,让学生感受到你的善意,你对他的关心和爱护,他们就乐于听你的,乐于帮你,乐于不给你添麻烦。

   这些感情投资,比等到学生犯错误大骂一顿效果要好些,学生能够接受你。其实刚开始的时候我们班也有不少脾气倔,和同学、老师态度都差的学生,如林海霞,方秀娟,吴慧如等等。经过这个学期的感情投资,我真正感受到了他们的进步,特别是我班的倔脾气也越来越会和你分享他的想法,遇事也更冷静了。

   这是我一学期来做班主任的工作情况汇报,也是我这么多年来带班坚持所做的一些工作,我知道可能还有一些班主任工作没做到位,还有很多工作等着我去做。我想通过时间的磨练,我会吸取更多的班主任工作经验,用真诚对待事业,用爱心对待学生,用热情对待生活,用正义对待人生,把我的班主任工作做得更好。

   班主任的个人述职报告

   “做一名好老师”是许多老师一生所追求的目标,也是我的目标。自踏入教育这个岗位以来,我始终以勤勤恳恳、踏踏实实的态度来对待我的工作,以“师德”规范自己的教育教学工作,以“当一名好老师”作为自己工作的座右铭来要求自己。

   一、在思想上,爱国爱党,积极上进。

   我积极参加各种学习培训,认真参加政治学习,为了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我认真学习xx《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并思考“我如何在自己的岗位上实践三个代表的思想”?我还深知要教育好学生,教师必须先身先之率,时时做到教书育人、言传身教、为人师表,以自己的人格、行为去感染学生,《教师人格魅力的构建》等文章,努力使学生、家长能接受我、喜欢我。今年又是新课程改革,为了适应新形式,我认真拜读了《在新课程改革中活化自己的角色》等文章,努力使自己不被新课改的浪潮所淹没。

   作为一名教师自身的师表形象要时刻注意,我在注意自身师表形象的同时非常重视对学生的全面培养。因为我深信良好的品行是每个人身上最美的东西,针对社会这一大气候和学生这一小气候我把学生的德育、美育工作放到了最重要的地位。在工作中,我积极、主动、勤恳、责任性较强,乐于接受学校布置的各项工作;我还注重文化学习,参加了“小学教育”的本科进修。在不断的学习中,努力使自己的思想觉悟、理论水平、业务能力都得到较快的提高。

   二、在教育教学上,敬业爱岗,严谨治教。

   把学生教好,让学生成功,是每位教师的心愿、的荣誉。作为一名数学教师,让学生掌握良好的学习方法,获取更多的知识是最重要的任务。因此,我在课堂教学中,坚持做到认真钻研大纲,仔细分析教材的编写意图,认真备课,注意设计好每堂课的教学方法,研究现代教育技术在课堂教学中的应用,注重对学生各种能力的培养。

   在认真做好日常教学工作的同时,努力探索在小学数学课堂教学中落实素质教育的方法及手段,探索在教育中培养学生能力发展的途径。在工作中,我深知学习的重要性,抓住一切机会认真学习,在不断学习、不断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及教学管理水平。我抓住学校安排外出听课的机会,虚心学习,不耻下问,及时消化,吸取别人的精华,在自己的教学中为断实践,不断总结,不断提高。平时向书本学习、向身边有经验的老师学习,提高自己的课堂教学水平,努力形成自己的课堂教学风格。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我在做到教学“五认真”的同时,平常能以“团结、协作”的精神和老师们共同交流、互相学习、共同进步。

   我兢兢业业,尽职尽责。多年来,时时以“爱心、耐心、细心”贯穿始终,去关心每一位学生,去搞好班级的每一次活动。这个学期,我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我决心让他们在一种“宽松、探求、竞争”的氛围茁壮成长。本学年担任xx班数学老师,根据学校德少工作计划,认真开展各项活动,加强行为习惯训练及良好心理品质的培养。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特别关注后进生,予以他们更多的关怀,鼓起他们学习的劲头,更好地融入在这个班级体中。注重行为规范教育,从实抓起,用正确的舆论导向,用榜样的力量,促使学生从被动到主动,从他律到自觉,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行为习惯。

   通过晨会、班会、黑板报、墙报等渠道,使学生自觉地成为集体的主人,学习的主人。加强“安全教育”,使“安全”牢牢地刻在学生心中。使班级蒸蒸日上,尤其注重与家长的联系,运用电话、家访、请家长到学校等多种途径和方法,把学生在校的表现及变化,如期向家长汇报,让家长了解孩子在校是进步了还是退步了,及时掌握孩子各方面的优点和不足,以便有针对性地协助教师开展教育活动。由于我的主动,有些家长也很愿意将孩子在家的表现反馈过来,希望教师的帮忙。这样的双向活动,使家长也参与对学生的管理,对学生的健康成长起到了良好的督促作用。

   一学期来,我从班级的凝聚到干部的培养,从黑板报的出刊到广播稿的挑选,从教室布置到班级竞赛,不知要化多少心血、牺牲多少个休息日,但我没有怨言过,总是一如既住地去完成一件件事情,做好一项项工作。

   总之,在这一学年中,我不仅在业务能力上,还是在教育教学上都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我平时工作中出现需改进的地方也较多,如理论知识不够,论文精品意识不强;电脑知识长进不快。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扬长补短,不断努力。

   班主任的个人述职报告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匆匆一年呼啸而过,转眼间我已经与身边的学生朝夕相处了将近一年时间了。时光的脚步是那样的飞快,谁也无法阻挡,但幸运的是,这一年我们并没有白过,而是在分分秒秒的努力中,收获了点点滴滴的成功。回顾这个学期,感觉自己已然成熟了许多。因此,为今后更好的工作,为与其他富有教学经验且充满创新精神的教室朋友们共同进步,我现将上学期的工作述职如下,敬请各位领导及同事提供宝贵意见。

   在这学期的教学工作中,我自始至终以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勤恳、坚持不懈的工作精神从事英语教学。我积极响应学校的各项号召,积极参加政治学习,认真领会学习内容,以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准绳,严格要求自己。思想积极向上,要求进步。

   作为一名英语教师,在教学上,我贯彻"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指导"的教学原则,不断更新教育教学观念,认真备课、上课、听课、及时批改作业、讲评作业,严格要求学生,尊重学生,发扬教学民主,使学生学有所得,不断提高。英语是一门多元化的学科,这就要求英语教师需要具备各方面的基本素质。在这学期的教学工作中,我不断反思自我。除了教学工作之外,同时我还加强自己的业务学习,通过学习来提升自己。时常听经验丰富的教师授课,取其精华,付之实践;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学活动,取别人之长,补自己之短。我深刻体会到,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人民教师光凭激情是远远不够的,我要时刻反思自我,常思常新,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勤学勤问,不断更新、探索教育教学方法,让自己在学习中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思想觉悟。

   上课内容丰富、现实。教态自然、讲课生动,难易适中照顾全部就自然能够吸引住学生。所以,老师每天都要有充足的精神,让学生感到一种自然气氛。这样,授课就事半功倍。回看自己的授课,我感到有点愧疚。因为有时我并不能很好地做到这点。当学生在课堂上无心自学,违反纪律时,我的情绪就受到影响,并且把这带到教学中,让原本正常的讲课受到冲击,发挥不到应有的水平,以致影响教学效果。我以后必须努力克服,研究方法,采取有力方法解决当中困难。在教学模式和方法上,我努力做到教学设计贴近生活,教学内容能引起学生的兴趣,例如电影、歌曲、游戏等;教学的语言材料要真实、实用。让学生在课上通过用中学、学中用,反复实践,学用结合。功能、结构、话题、任务做到有机结合;以话题为核心,以功能和结构为主线,尽量做到以任务型活动为目标安排各单元或各课的教学;通过视、听、说、读、写、译等活动,让学生接触足够量的语言材料,保证输入量,"习得"与"学得"结合,使学生逐步培养语感。教学方法要多样,且生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充分利用教材中的课文创设栩栩如生的情景,为学生提供使用英语进行交流的机会。

   英语是语言。因此除了课堂效果之外,还需要让学生多读多讲,多练,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课后发现作业问题也及时解决,及时讲清楚,让学生及时消化。经过一个学期的努力,无论成绩高低,都体现了我在这学期的教学成果。但我明白这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本学期后如何自我提高,如何提高学生的英语水平。因此,无论怎样辛苦,我会继续努力,多问,多想,多学习,争取进步。

   我坚信,要想全面提高学生英语方面的能力。光靠教师自己是不能成功的。学生自身的刻苦学习,不懈努力,以及家长的全面配合,都至关重要。因此,我本着,多交流,多沟通的教学准则,积极与学生家长保持联络,告知学生在校的表现情况,和英语方面近期出现的弱点与困难,鼓励他们与学生一起面对,带领学生不断进步。

   在平日里与学生家长之间的关系中,我能做到主动关心学生,做学生的朋友,真心为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平时注意与家长联系,共同协商帮助孩子解决实际问题这最基本的两点。使家长能够充分信任我,达到孩子在学校,家长就放心了的程度回顾一学期来的工作,我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在新课标的实施上,由于还处于摸索阶段,自己缺少独立思考的精神。

   二是自己学习还不够,创新能力比较弱,还不能站在很高的角度指导教育教学工作。

   基于这两个问题,我初步做出了一些应对计划,并且迫切希望能够得到其他教室朋友们的帮助与珍贵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