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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款通知书

时间:2022-11-15 17:43:4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催款通知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催款通知书

第1篇

(欠款公司名称):

至 年 月 日贵司已累计欠我司货款计人民币 元, 已超过了双方约定之付款期限。

现我司郑重的请求贵司于 年 月 日之前,将上述逾期未付货款汇入我司如下账号或以其它方式支付,否则我司将采取停止发货、付诸法律等其他必要之措施。 为了我们的长期合作,避免造成一些不必要的影响, 请慎重考虑, 谢谢!

特此函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一(附收款银行资料)

附件二(附收款明细)

回执(请务必回传此单)

(催款公司名称):

我司收到你司 年 月 日发出的"催款通知书"一份. 我司将于 年 月 日之前(支付/不支付)此笔货款。

特此函告!

第2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依据_________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协议。

二、本协议所称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所涉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转让、调拨、捐赠、报废,呆坏帐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的报损及其他涉及国有资产处置所涉及的资产。本协议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列入固定资产科目且单位价值在 _________以上(含_________元)的固定资产。

三、乙方划转资产总额共计_________元,其中:固定资产_________元,股权_________元,债权_________元,其他_________元。具体分类及数额见本协议附件的划转资产清单。

与乙方划转资产相关联的应由乙方承担的义务,不属划转移交之列,仍由乙方负责处理。

四、划转资产的方式和内容:根据_________省财政厅对_________签署意见后下达的通知书内容进行划转。

五、划转资产的移交:应根据文件要求,及资产的不同类别分别明确移交的要求并制定划转资产清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1.应收货款:要求移交合同、送发货凭证、债务人欠款明细及依据,催款文件,以及证明双方往来关系的函件及其它与此相关的材料,包括债务人的企业资料、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材料。

2.其它应收款:要求提供证明债权的文件。如协议书、支付凭证、催款文件及证明双方往来关系的函件及其它与此相关的材料,包括债务人的企业资料、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材料。

3.担保损失类:要求提供判决书,协议书,代为清偿依据,以及被担保企业资料、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材料。

4.股权类:要求提供投资企业章程,投资凭证及其他股东同意划转的书面文件,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等材料。

5.实物类:要制订实物资产清单,说明实物的规格、型号、数量、使用年限及使用情况等原始资料。

六、资产划转后,资产保全与清收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资产划转甲方管理后,甲方具有对划转资产的全部处置权。

八、甲方权利

1.有权制定及实施划转资产的保全与清收方案;

2.有权与债务人达成并签署还款协议、提出及接受调解方案、执行和解方案等;

3.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必要的配合。

九、甲方义务

1.妥善管理划转资产,尽最大可能保全与回收划转资产;

2.回收的非现金类资产,应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变现。变现确有困难的,应报财政部门;

3.经清收后仍无法回收的划转资产,报财政部门备案。

十、乙方权利

1.有权向甲方了解划转资产的保全与清收情况;

2.有权向甲方提出保全与清收的建议。

十一、乙方义务

1.协助甲方办理资产过户等有关法律手续;

2.配合甲方做好划转资产的保全与清收,包括提供资料,介绍情况,向债务人发出催款通知等,对债务人的情况不得隐瞒;

3.根据甲方清收方案,需采取诉讼等手段进行清收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配合诉讼,并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件;

4.资产划转过程中及资产划转以后,乙方不能继续对资产进行任何处置。债权资产乙方不得擅自接受债务人的清偿,不得作出任何减免债务人债务的承诺及签署任何与此相关的文件;股权资产乙方不得擅自进行转让、抵押、担保等处置;

5.资产划转移交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共同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移通知书;通知书应包括债务人名称,欠款类型及金额,资产划转的情况,以及要求债务人向甲方清偿的通知等内容。债权转移通知书由乙方负责送达对方单位,并取得对方签收回执。股权类资产,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共同向被投资企业发出股权变更通知书,通知书中应包括被投资企业名称、投资额以及资产划转的情况,并确认自划转之日起,原乙方的投资权益均由甲方享有。股权变更通知书由乙方负责送达对方单位,并取得对方签收回执。

十二、协议生效:本协议经_________省财政厅批复同意后生效。

十三、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应先由财政部门进行协调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第3篇

关键词:有效催收;效力认定;时效补救

如何以高效、简便、经济的非诉讼方式保全银行催收的证据,确保银行完成有效的催收,无疑是一个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的问题。

A银行针对客户张某逾期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的行为,2006至2007年间多次发出催收信函无果,于2008年向法院提讼,要求张某归还欠款本息。张某辩称从未收到过A银行的催收信息,且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由于A银行业务经办人员频繁更换且均是电话或上门的方式催收,无法提供催收记录,更无法证明其对张某实施过有效的催收。法院最终认定该笔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未支持A银行的主张。

本案中A银行已经意识到债务到期之后,要进行及时催收,及时催收是保障诉讼时效权利,实现债权的重要途径。但是,A银行催收的方式存在瑕疵,未能保留有效催收“痕迹”,导致无法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最终给A银行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可见有效催收的重要性。

一、可以灵活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对催收的证据进行保全

上述案例对于A银行来说是一个深刻且需要反思的教训,为避免再次发生类似“尴尬、被动”情形,结合司法实务,为最大限度保护银行合法权益, 可以采取:

1.直接送达,借款人与保证人签收。如果借款人外出,则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也可以视为借款人签收。银行催收工作中,往往会发生借款人不在家,而直接将催收函贴在借款人门上或交给第三人的情况。此时,很有可能被借款人“反咬一口”,认为催收人的行为侵害了其隐私权,要求催收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来不仅催收工作没完成,反而承担责任。因此,直接送达时,不应将催收函或通知书贴于借款人门上或交予第三人。

2.电话、短信催收。对于催收的形式,在书面催收通知无法送达借款人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催收或者短信催收等方式,不过我行应当有证据证明,电话催收或者短信催收确实及于借款人。电话催收的,在催收档案中详细记录电话催收的时间、电话接听的状态以及借款人的应答信息等,使用高质量的录音设备对催收过程进行录音。短信催收的,银行应及时向运营商提出申请,调取短信记录,这里第三方提供的有短信内容的记录是重要的证据。否则,法院可能会对催收的效力不予认可。

这里特别提示,电子邮件催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B银行针对客户贷款逾期的实际情况向客户进行了多次催收,碍于与保证人的合作关系,没有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来,合作关系恶化,银行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抗辩已经超过保证期间,保证责任免除。B银行对催收工作梳理后发现,在保证期间内,向借款人发过一封催收电子邮件,经法院审理,认为无法确认电子邮箱为保证人所有,进一步无法确认B银行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进行过催收。

结合本案例,笔者认为,鉴于电子邮箱注册的随意性,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邮箱为债务人所有的情况下,不应通过电子邮件催收的方式进行催收。

3.特快专递催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特快专递催收曾于2003年答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但此时,须特别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第一,准确填写被催收人名称及地址。若出现错误填写的情形,诉讼中,被催收人很有可能该催收不是对其做出为由进行抗辩。第二,特快专递详情单详细上要有明确主张债权的意思表示。否则,被催收人可能以收到的信件为不是具有催收性质的文件进行抗辩。第三,注意留存快递公司交付的邮寄凭证,以避免发生诉讼中“空口无凭”的尴尬局面。

4.公证催收。包括邮寄公证催收与上门公证催收。以上门公证催收为例,公证员同银行工作人员一道到借款人或者担保人处,公证员监督银行工作人员将贷款催收通知书递交给借款人或者担保人,在此基础上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鉴于该种催收方式需要花费一定物力,银行催收工作中,不被广泛使用。但该种催收方式,证明力较强,应作为银行催收证据保全的一种重要方式。

5.通过督促程序予以催收。所谓督促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一种程序。此种方式既简便、高效,又经济。

6.诉讼或强制执行。这两种催收方式是银行金融债权强有力的保障,也是相关人员保护自己的“一把伞”。前四种催收方式目的均是为“保全诉讼时效”,为提讼或强制执行做准备。

二、灵活采取有效措施对诉讼时效进行补救

由于银行贷款客户及信用卡客户较多,内部岗位调整比较频繁,档案管理不够规范,经办人员法律意识薄弱,不免出现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此时,需要马上采取补救措施,尽最大可能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给银行带来的损失。在实践操作中,可以灵活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1.银行与借款人或信用卡透支人重新达成还款协议。达成协议后银行与借款人或信用卡透支人对原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重新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4 号)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方式最为直接有效,不过需要借款人积极配合,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需要采取一定的催收技巧。

2.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 年第7 号])规定,在贷款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借款人又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视为对旧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但该效力并不及于保证人。

第4篇

然而,在使用催款函时,需要明确催款函怎么写。催款函是催款单位对超过规定期限尚未交款的单位进行查询和催收的一种文书。

催款函概述

催款函即有商务性质又有法律内涵。一般是指业务相对方有拖欠付款时,收款方友好发出的请求对方支付款项的书函。

催款函格式

催款函可以用固定格式的表格,也可以写成便函,不论采取哪种形式,一般应该包括以下四个内容:

标题和编号:标题要简明,一般写作“催款通知单”、“催收、清理联系单”等字样。如果催收的是紧急款项,可在标题前加上“紧急”二字。标题下要注明编号,以便于查询和联系。

双方单位的名称和账号:要正确地写上催款单位和前款单位的全称和账号。必要时候还应该写上催款单位的地址、电话以及经办人的姓名。如果是银行代为催款的,还必须写明双方开户银行的全称和账号。

崔收的内容应该具体、准确地写明双方发生往来原因、日期、发票号码、欠款的金额或货物的数量、金额,以及款、货拖欠的情况。

处理意见一般是再确定一个付款期限,希望对方从速交付。同时也可以把再次逾期将要采取的措施告诉对方,如停止贷款或收取逾期罚金等。

总之,催款书的内容要写清楚、具体;处理意见既要有催促的作用又要符合财经政策,文中所写的日期、金额、账号数字要准确无误。

催款函的作用

查询:催款函可以及时了解对方单位拖欠款的原因,沟通信息,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协调双方的关系。

催收:债权方为了加速资金流动以及合理周转,扩大再生产,会对债务有意或无意拖欠付款的行为采取催款措施。通过催款可以及时追回拖欠款,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

凭证:如果由于拖欠付款给债权方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催款函又可以起到记载凭证作用,即当催款单位在想有关方面提出追查对方的经济责任时,催款函可以作为一种有力的凭证。

结束语

事实上,做外贸的会使用到催款函,因此需要引起重视。特别是对于在eBay平台上的商家更需要了解催款函怎么写,从而更好的运用到外贸业务中,熟悉催款函怎么写,也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出现。

催款函怎么写

催款函的结构一般由标题和编号、催款和欠款单位的名称和账号、催收内容、处理意见、落款等五部分组成。

(1)标题和编号

如果催收的是紧急的款项,可在标题前写上“紧急”二字。标题一般要注明编号,以便于查询和联系,并且一旦发生了经济纠纷而走上法庭时,它也是一份有力的凭证。也有的不编号

(2)催款和欠款单位的名称和账号

催款函要清楚、准确地写上双方单位的全称和账号。必要时,要写明催款单位的地址、电话及经办人的姓名,若是银行代办催款的,还必须写明双方开户银行的名称及双方账号名称和账号。

(3)催收内容

这是催款函的主体部分,应清楚、准确、简明地写出双方发生往来的原因、日期、发票号码、欠款的金额及拖欠的情况,比便使受文单位明确情况,及时地交款。

(4)处理意见

催款方在催款函上提出处理办法和意见。这种意见一般都是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说明:

①要求欠款户说明拖欠的原因。

②重新确定一个付款的期限,希望对方按时如数交付欠款。

③再次逾期不归还欠款将采取的罚金或其他措施。

(5)落款

附:催款函范文

***(对方公司名称):

贵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的**日止尚欠我公司货款共**元,根据贵我双方所签署的合同(或约定),贵公司应在**年**月**日付清该款。()现贵公司已逾期**天仍未支付,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资金周转和生产安排。请贵公司收到此通知书后天内将上述逾期未付的货款汇付我公司帐户(户名:****;开户行:****;帐号:****)。否则,本公司将循法律途径或委托相关追收人员上门催收解决,届时可能造成贵公司不良影响并将有损贵公司诚信形象。

故特此通知。

祝:

商祺!

第5篇

写作要点

通常来说,催款函要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欠款单位的全称和账号;

2.欠款的原因;

3.欠款的时间;

4.欠款的金额;

5.发票号码;

6.建议处理措施或意见。

注意事项

催款函是一种催交款项的文书,是交款单位或个人在超过规定期限,未按时交付款项时使用的通知书。催款方在制作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催款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1、欠款方名称2、欠款事项3、欠款时间4、欠款原因5、欠款金额6、发票编号

7、催款方的银行账号8、最后付款期限

催款方的信息要明确方便欠款方还款

1、催款方的联系人2、联系电话3、联系地址

催款的语气,根据催款性质不同

1、通知欠款方并告知付款时间将要到或已经到,让对方企业准时付款。此时是通知性质,催促语气不宜强烈。

2、欠款方未按时付款或已长时间拖延付款,收款方不仅是通知,更有严重警告的意思,催促语气比前者强烈,催款的内容、时间更为明确。

出于保持催款单位与欠款方的友好合作关系,催款函可以分阶段发出,如第一阶段予以提醒,第二阶段直接催款,第三阶段最后通牒。

尾部写明催款方的处理意见

在催款函尾部可以增加欠款方经催款函提醒仍不付款,催款方可根据相关规定(如合同约定、银行规定)加收罚金,或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付款事宜。

综上,发送催款函的目的是向欠款方催收款项,在书写过程中,催收方必须对催款函上的各项内容给予明确,尤其是欠款时间、欠款金额、催款方的银行账号、最后付款期限等,方便欠款方还款,从而最大限度的保障催款方的合法利益。

催款函的格式

催款函的结构一般由标题和编号、催款和欠款单位的名称和账号、催收内容、处理意见、落款等五部分组成。

(1)标题和编号

如果催收的是紧急的款项,可在标题前写上紧急二字。标题一般要注明编号,以便于查询和联系,并且一旦发生了经济纠纷而走上法庭时,它也是一份有力的凭证。也有的不编号

(2)催款和欠款单位的名称和账号

催款函要清楚、准确地写上双方单位的全称和账号。必要时,要写明催款单位的地址、电话及经办人的姓名,若是银行代办催款的,还必须写明双方开户银行的名称及双方账号名称和账号。

(3)催收内容

这是催款函的主体部分,应清楚、准确、简明地写出双方发生往来的原因、日期、发票号码、欠款的金额及拖欠的情况,比便使受文单位明确情况,及时地交款。

(4)处理意见

催款方在催款函上提出处理办法和意见。这种意见一般都是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说明:

①要求欠款户说明拖欠的原因。

②重新确定一个付款的期限,希望对方按时如数交付欠款。

③再次逾期不归还欠款将采取的罚金或其他措施。

(5)落款

写明催款单位的全称,并加盖公章,然后注明发文日期。

催款函范文

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

河南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现就您拖欠薛店信用社借款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正式函告于您:

根据xx信用合作联社提交的_________与薛店信用社签定的《个人借款/保证合同》,我们认定您截止_____年____月___日为止,有薛店信用社逾期借款本金_________元及利息、罚息没有按期归还。 您的行为已经违反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此,我们提出如下要求:

一、 您务必在接到本律师函十日内向薛店信用社付清全部款项。

二、 若不按以上时间履行还款义务,我们将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您

的法律责任。届时,您不但要付清拖欠的本金、利息及罚息,还要全额承担由此产生的保全费、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与此相关的一切费用。

三、 对伪造担保人签名或提供虚假担保人等违法行为的,如按期付

清全部款项的,我们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将构成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受到法律的严惩。

请慎对之,以免讼累!

特此函告!

第6篇

一、论文摘要

二、《关于保证担保的与实践的几个浅议》

1、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第1页

2、保证合同形式

第1页

3、保证方式及保证责任

第2-3页

4、保证期间

第3-6页

5、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6-7页

三、:

第7页

摘要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保证作为担保方式之一,是一种普遍、 重要的合理担保方式。按照《担保法》第六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同时《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文从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保证合同形式、保证方式及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五个方面对《担保法》实施以来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自己看法和认识。

关键词 保证担保 理论与实践

提纲:

首先,按照《担保法》第六条的规定,介绍保证担保的概念。然后根据自己的实际工作,结合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谈谈自己对保证担保的意见和建议。主要从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保证合同形式、保证方式及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五个方面论述自己对保证担保的观点。

一、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首先确定保证人的主体: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然后,不能作为担保人的三种情形。

二、保证合同形式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对“书面方式”提出自己的观点。

三、保证方式及保证责任

首先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和联系。并结合审判实践,分析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的提出。

四、保证期间

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界限,分析机构部分工作人员对保证期间的概念的误解原因及应付的对策。并分析定期保证费期间和不定期保证责任期的差别。

五、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的诉讼时效为2年。对一般保证,应当在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定的6个月保证期间提出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关于保证担保的理论与实践的几个问题浅议

保证是一种最常见的担保形式。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单独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在主合同保证人位置签字或盖章,即形成保证条款,也是保证合同,但只要不违反规定,保证合同即成立。笔者结合在审判中有关保证担保的案件,就有关理论和实践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1、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这个问题就是什么样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这是订立保证合同的 目的所要求的,说明作为保证人应当具有一定的清偿能力。但是应当说明的是,保证人的清偿能力是保证人资格的主要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换句话说,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并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合同案件时,不会因查明保证人的订立合同时不具备清偿能力而判定保证合同无效,因为清偿能力属于一种不确定量,在签定保证合同时可能尚不具备清偿能力,但在债务期限届满,该承担保证责任时也可能具有了清偿能力,况且所保证的主债务,并非是一个不变量,随着主债务人的部分履行会相应减少。因此,很难说保证人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初是否具有相应的清偿能力。当然保证人明显一无所有,是不能让他作为保证人的。另外,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担保法第十条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2、保证合同形式

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常见的有3种:(1)保证人与债权人签定书面合同;(2)保证人在主合同的保证人栏里签名或盖章,也就是担保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 担保条款”。这种情况在金融部门比较常见,因为简便易行。保证人既然在保证人栏里签名盖章,说明债权人在同意了主合同条款的同时,这种保证形式可能没有注明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但并不妨碍保证合同的成立;(3)保证人给债权人单独出具保证书,担保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定理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也就是说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这里的信函、传真也是书面的保证书。这种情况实质上是保证人向债券人发出的要约,明确表示愿意为债务人做保,只要债权人做出承诺,保证合同即成立。

3、保证方式及保证责任

担保法将保证方式分为两种,即一般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对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对于一般保证来讲,担保法还规定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理论上所称的先诉抗辩权,也就是指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财产已经强制执行而得不到满足时,才可以求保证人履行,否则,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显然,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但无疑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更为有利。所以,在签定保证合同时,应同保证人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让保证人在借款、借据或书面保证合同中注明“连带责任保证”字样,以便将来及时实现自己的债权。在实践中,由于大量保证合同条款笼统,保证书过于简单,加之出具保证的当事人法制观念不强,难以做到文字严谨,以致保证责任约定不明,这种情况在金融部门的实际操作中很普遍,好在担保法作出了对债权人有利的解释,也就是说,当保证责任约定不明时,应当将这种模糊的保证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以更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对于一般保证来讲,以为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曾有人认为,债权人应先起诉债务人,并且通过强制执行债务人而不能履行后,才能起诉一般保证人。这种认识是对一般保证的曲解,一般保证人是有先诉抗辩权,但在审理程序上,将保证人列为被告并判定责任与先诉抗辩权并不矛盾,这样处理并不对抗先诉抗辩权,到强制执行债务人不足以清偿时,保证人方承担责任,在此之前一直是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起主导作用。如果仅仅先起诉债务人,经过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在经过执行后方起诉保证人再次诉讼势必劳民伤财,增加诉累。所以,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对于一般保证来讲,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及保证人,法院将债务人及保证人一并列为被告进行处理。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而不起诉债务人的,法院应将依法追加主债务人为被告,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而不起诉保证人的视为放弃对保证人追偿责任。对于连带责任来讲,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不追加债务人为被告,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权利。在判决书表达上除明确债务履行时间、数额外,还要列明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一个非常重要而又经常被忽视的。因为保证期间而使债权人丧失对保证人追偿权利,从而难以实现自己债权的案件非常多。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界限,在设有保证的合同中,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除了及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外,还应当在保证期间内以一定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以适当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将予以免除。因为,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是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如果债权人不及时行使权利,一旦债务人的财产发生变化并丧失履行能力,债权人再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在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则无法实现自己对债权人的求偿权。可见,保证期间不仅关系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也关系到保证人责任的承担。保证期间,通常是指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一段时间,而不能等于或早于主债务履行期,否则,当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保证期间已经过去,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这种保证显然是形同虚设。人民法院在审理信贷案件时就有这种情况,保证期间与贷款时间相同,这不是笔下之误,就是银行工作人员根本不懂保证期间,一旦引起纠纷形成诉讼,保证人根本不承担保证责任,受损失的仍然是银行、信用社。还有的借款合同,保证期限很短。例如:一份借款担保合同,借款期限是2002年5月20日起至2002年8月20日止,而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是2002年5月20日起到2002年8月30日止。从5月20日到8月20日是借款合同主债务履行期间,不存在保证人承担保证的问题,而从8月21日到8月30日才是保证期间,实际上保证期间只有10天。这么短的保证期间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显然是不利的。现在普法效果日渐显著,群众法制观念有很大提高,系统工作人员如果不积极,将被别人蒙骗,从而使自己的权利无法得到保护,国家财产将受到损失。

保证期间分为定期保证责任期间和不定期保证责任期间,定期保证责任期间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权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一段时间内承担保证责任。不定期保证责任期间是指债权人和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什么期限,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预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这里实际上是为不定期保证确定了一个期限,使其成了定期的保证,之所以这样规定,也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也是为了避免保证人的责任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在实践中,多数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来看,凡是牵涉保证的,大都是在借款合同借据上签上保证人的名字完事,根本没有其它事项。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突出的问题是,当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时,如何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担保法实施后当然有法可依,就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但在保证法实施前成立的保证合同,该怎样处理呢?这也是有争议的问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吴合振副院长在《河南审判》(现在改为《检察与审判》)杂志上两次谈到了保证期间使用法律的文章。在担保法出台前,人民法院审理这样的案件,当时没有法律依据,最权威的依据是,1994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这个“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是多少呢?含糊不清。按理说应当是二年诉讼时效。因为一旦债权人超过诉讼时效,被保证人(主债务人),就不再承担责任,既然是“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的”,那么就是说在诉讼时效期限内保证人一直承担保证责任。另外该《规定》第二十九条“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限的,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中断”这说明只要主债务人承担责任,即使债权人从未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保证人仍要承担责任。实施后的担保法显然与此规定不一致,虽然不涉及既往,但当时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后来实施的法律,这也是实践中允许的。所以,对于1995年10月1日前成立的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合同,在10月1日前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的,应参照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从担保法实施之日起即1995年10月1日起六个月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对于1995年10月1日前成立的保证合同,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跨越担保法实施之日即1995年10月1日,债权人应当从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里所说的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是指一般责任保证,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指连带责任保证。所以,因保证方式不同,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也不同。对于一般保证来讲,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起6个月,若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那么,债权人在此期间内没有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而是书面或口头要求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责任,到后来诉讼时,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呢?这个问题同样也是有争议的,如果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免除责任,因为规定的是诉讼或仲裁,而不包括书面或口头的主张权利。但是根据公平原则,应具体问题具体,(1)当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书面或口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同意承担责任或者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盖章的,在保证期间届满后诉讼实效期限内债权人起诉的,保证人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同意承担责任,说明保证人怠于行使先诉抗辩权或称之为放弃先诉抗辩权。(2)当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用书面或口头主张权利时遭到保证人拒绝且债权人没有起诉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3)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无动于衷,即未起诉或申请仲裁,也未书面或口头主张权利,过了保证期后,即使保证人同意承担责任或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盖章,保证人也应免除责任,因为这种同意不是在保证期间内,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债权人一定要把握这种方式。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来讲,只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就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例如,A公司由B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向银行借款,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借款期限至98年1月1日到期。银行于98年10月4日及98年11月2日两次向保证人B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书,B公司也在催款通知书上签了字,99年初,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由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审理中,有人认为,B公司既然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说明B公司认可继续为A公司作保,意思表示完全处于自愿,所以B公司的保证期间应从其接受催款通知书之日起从新按诉讼时效中断。笔者认为,B公司应免除保证保证责任。因为根据担保法规定,没有约定规定期间的保证合同,保证期间是从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显然,B公司的保证期间从98年1月1日到98年7月1日,银行与98年10月及11月两次向B公司主张权利时,已经超过法定的六个月期限,B公司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行为,仅仅证明了B公司收到了催款通知书,签字时间均不在有效保护期间内,也就是说该行为未发生在保证期间内,不能引起B公司的保证期间中断,所以B公司应免除保证责任。又例如:甲在银行借款10000元,到94年12月31日到期,乙在借款借据的保证人栏内签字盖章,银行于96年8月起诉到法院,乙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此案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况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是在担保法实施前,在担保法实施后起诉到法院。关于保证方式因为没有约定,当时有没有法律规定,参照担保法,乙应为连带责任保证人,94年12月31日到96年8月起诉,未超过2年诉讼时效,主债务人甲当然要承担还款责任,对于乙来说,根据刚才关于保证期间的讲述,此案保证期间应从担保法实施之日即95年10月1日起计算六个月时间,显然96年8月起诉,已经超过保证期间,故乙不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民法上的感念,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出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间。因诉讼时效的问题,债权人难以胜诉的案件也不在少数。在实践中发现,金融系统在管理上漏洞很大,有大批60年、70年的贷款至今收不回来,人民法院在帮助银行、信用社依法收贷时,发现很多款项都是常年没有向借款人要过,如果起诉,银行也是败诉。如果不起诉,国家的资产而白白的流失。就如我们这里的泌阳县建行倒闭也有其这方面的原因。还有些贷款借据上写着“张三”名字,而张三从未到银行贷过款,用“李四”的房权证抵押,而李四从未为其人抵押担保,是由于房权证丢失、被盗或被骗等原因所致等等现象十分令人痛心,资金流失的原因除了少部分人故意钻法律的空子外,主要还是金融部门的某些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及管理上的失控所造成的。所以对于债权人来说,在一般保证中,在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定的6个月保证期间内,一定要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一定要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不要以为只要没有超过2年诉讼时效,就高枕无忧。否则,最终,你只能向债务人求偿。如果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那么保证期间就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既然使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那么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就是适用2年诉讼时效规定,也就是说,如果起诉或仲裁了,从起诉或仲裁之日起二年内任何时间,债权人均有权起诉,保证人就必须承担责任。这就极大的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至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没有规定其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如果在此期间内主张了权利,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就不能免除,除非债权人超过诉讼时效从而使主债务人不承担责任而免除责任。

1.赵许明、杜文聪《担保法通论》检察出版社 1996年8月第一版

2.郑立、王作堂《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3.《检察与审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行2003年第5期

第7篇

关键词:医院 往来账 管理

医院往来账指医院与业务相关单位及个人之间发生的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应收医疗款、其它应收款及应付账款、预收医疗款、其它应付款等资金往来性质的款项。医院往来账一般按项目、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对医院来说,往来业务发生频繁,内容广泛,累计金额大,若长期得不到及时清理、核销,往往会造成往来账目不清,清理难度加大,形成许多原本可以避免的坏账、呆账,给医院带来经济损失,严重影响医院的资金流动。在一个单位如果往来业务清晰,呆账、坏账很少,才说明该单位的基础财务工作真正做好了。因此医院的财务工作者应重视往来项目的管理,强化财务部门的管理和监控职能,尽可能地减少坏账损失。

一、医院往来款项中存在的问题

1、“应收医疗款”与“预收医疗款”科目下都挂有同一病人的明细款项,如果在病人长期不办理出院结算手续而欠费出院的情况下,应收医疗款科目的借方挂有该病人一定数额的医疗欠费,同时预收医疗款科目的贷方也挂有该病人一定数额的预交金,若长期未及时清理,将导致“应收医疗款”与“预收医疗款”项目数据失真,影响会计报表资产负债价值的准确判断。

2、医保挂账不实,沉淀过多,影响医院的资金流转。对医保病人欠费,医院依照欠费单位名称如市医保中心、区医保中心等分别设在“应收医疗款”明细科目下,实际医保结算回医院的医保病人欠费扣除了医保中心审核剔除费用及考核预留款,这些款项永久或暂时收不到医院账上;医院总账会计做账是按实际发生的医保病人欠费总额记账,而未将医保审核剔除费用扣除。若分管医院医保结算的人不清楚医院财务总账会计对医保欠费的核算流程,而医院财务总账会计也不知道医保结算流程,则很容易造成医院虚增“应收医疗款”,同时,也虚增了“医疗收入”。医疗保险机构对医院垫付的医保病人医疗款并不是按当年医保病人所欠医疗款全部足额返还给医院:一方面医院核算与医疗保险机构核算的医保病人所欠医疗款总额在一定期间存在时间差;另一方面医疗保险机构不是按每个医保病人所欠医疗款全数返还给医院,二是要预留一定数额作为对医院执行医保政策好与否的考核基数。这样,造成医院“应收医疗款”总账与对应的各医保病人明细欠费余额总数核对不相符,当然与医保中心应付医院的病人欠费数额更难核对一致。

3、在医院会计制度中未设置“预付账款”科目,医院大量的预付设备款、预付工程款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入库物资同时暂欠发票的单位往来也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这样该科目核算的内容比较繁杂,金额较大,一方面容易给报表使用者造成信息错觉;另一方面容易造成会计处理不当,漏冲销,造成虚增医院资产及负债。不仅造成虚增“其他应收款”及“应付账款”科目金额,还容易造成多付设备款,给医院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4、一般单位中往来清理工作主要由财务科长或主管会计兼任,他们平时的工作比较忙,往往不能及时、有效地催收往来款项,进而容易造成往来账款管理上的漏洞。如有的单位往来款项挂账很多年,就是因当时发生的往来业务未得到及时催收或核销,时隔多年后,单位想核销时,一方面往来金额累计数额很大,发生笔数多,清理难度大,在财务人员本身短缺的情况下需投入较大精力,往往有些力不从心;另一方面与往来业务相关的人员大多已离任,其实际情况得不到证实,大量的往来业务已无法直接核销。

二、对医院往来账管理的建议

1、首先单位领导要重视,建立健全单位债权和债务管理制度。通过制度建设,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工作流程,强化责任,加强制约和监督。

2、对规模大、往来业务多的单位建议设置专职往来账会计,但应明确职责和权限,医疗机构不得有一人办理债权或债务业务的全过程。每月集中往来款项清理,及时催收欠款,增强医院往来款项清理工作的时效性。对医院个人往来借款,可让专职往来会计单独作借款备查登记及核销,列明款项发生的日期、事由、经办人、到期日等信息,方便查询及催收欠款。

3、建立和形成往来清理人员的长效机制,选择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具有较高业务水平的员工担任往来账目清理人员,并定期轮岗。

4、督促医院医保会计及时与医保中心对账,及时催要医保欠款,以加速医院资金回笼。对医保审核剔除费用,由医保结算会计每月告知医院总账会计具体数额,医院总账会计再及时调账,做冲减“应收医疗款”及“医疗收入”的处理。

5、加强二级单位会计与总账会计的沟通,要求每月末二级单位会计与总账会计进行往来对账工作,并建立往来对账登记薄,双方签字,若有核对不一致的款项,列明原因,明确责任。对确无法收回的坏账,二级单位会计有责任及时告知总账会计,在办理核销手续的前提下,总账会计当年及时作核销会计处理。

6、对预付款项实行经办人负责制,由经办人催要发票或货物,并在一定期限内办理结账手续。超过规定期限仍没有清欠的,由财务科对经办科室的相关经办人员下达催款通知书,催款通知书可采用纸质形式,保证送达至每个欠款人手中,并让其本人签收,催欠通知书中限其在规定时间到财务上办理报销事宜,否则预期将从其工资中逐月扣回所借医院款项。

第8篇

借款方:(以下简称乙方)

现乙方欲向甲方借部分资金使用,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由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 元整 .年利率按百分之二十计算。如提前还款月利率按百分之二计算。

第二条 乙方还款计划如下: 年 月 日一次性归还本息共计 元整 .如提前还款月利率按百分之二计算。

第三条 乙方如不按规定时间、数额还款,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天加借款数额的1%计算。

第四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

第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第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借方: (签字)

借款方: (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一、 主体

1、 合同的相对性:借款纠纷只是个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当以合同的向对方作为被告,如果被告,那么就要确认被告是不是合同的相对方;

2、 借款主体资格: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民间借贷(除企业跟企业之间的外,有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皆为民间借贷,一般认定为有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有如下几种情形:X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X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X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X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的)

3、 关于企业之间的借款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 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4、 需要探讨的是:如果存在实际借款的情况,是列为共同当事人参加诉讼呢,还是如何处理?

5、 增列当事人问题:根据省高院处理银行借贷纠纷案件的实施意见,以下案件增列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债务人或保证人的上级主管单位,开办单位或投资人作共同被告:X债务人或担保人经营期满,未进行清算X债务人或担保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吊销、解散后,未进行清算X债务人或担保人虽经营期限未满,但已停止经营活动达一年以上,未办理注销手续,也未进行财产清理(但对债务人,担保人是否停止经营活动,银行负有举证责任。搬离原址或下落不明,不能作为认定停止经营的唯一依据),(当然,如果上级单位主体资格也灭失的话,就不必追加)可判令由其主管单位、开办人或投资人负责清理该法人的财产,以该法人的财产清偿债务,也就是说这部分案件应该单列一个诉讼请求,要求其清算。

6、 是否有其他问题需要探讨?

二、 管辖:

1、 级别管辖(略)

2、 地域管辖:民诉法规定: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略),合同履行地:(2)《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以及合同法六十二条的规定,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该点有争议,因为银行有开设帐户的问题,还款时银行是接受给付的一方);(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 选择管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

4、 有否其他问题需要探讨?

三、 时效

1、 普通时效

2、 特殊情况注意:

(1)借款期限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注意借条跟欠条的在起算时效上的区别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

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但应当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相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4)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X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X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

(5)涉及到保证的时效:X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X刚才讲到的保证期间届满在催款通知上签字的,只要不符合新的保证合同的,无需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四、 证据

1、需要举哪些证:X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以及与当事人主体相关连的证据)X证明借款合同关系及相关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保函、质押合同、抵押物权属证明、抵押物登记情况、出质登记等X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主要是贷款人履行合同情况,如借款借据、转存凭证等,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个人认为可视情况予以提供,为便于查明案件事实,在对己方无不利的情况下,也可以提供)X构成时效中断、重新起算的证据(包括扣款扣息或还款情况构成时效中断或重新起算)X其他依据案件的特殊情况以及诉讼请求的需要提供的证据

综上,任何一个案件(不仅仅是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都要紧紧把握好这四个方面的因素,只要这四个方面因素把握好了,律师在办案方面,起码不会犯大错,所以这点要谨记!

五、 利率及利息

1、利息利率:(1)民间借贷,对利率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注意,仅仅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我个人认为还是按照《民通意见》124条及91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8条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上述两条款均明确规定对借贷双方是否约定利息有争议,情况不明确的情况下,可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判决给付利息);如果约定了,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2)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原来按99年《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执行,就是严格按照央行规定的利率及其上下限来执行;后依据04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而且根据04年10月《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商业银行贷款和政策性银行按商业化管理的贷款,其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大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

2、复利问题: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7.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但依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指引:视代表当事人情况提出相应的诉请或抗辩。当然,对若干意见这条的理解也可以是:出借人或债权人不得单方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但并不禁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情形,同时在计算复利时不得超过第六条规定的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限度,否则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3、罚息利率: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按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执行,04年以前,是日万分之二点一,04年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后,按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个人认为,如果合同有约定利率,就按该利率加30-50%,没有的话就按基准利率,我个人操作一般是参照这个按基准利率加收50%计算,在利率高的情况下是比万分之二点一高的。

4、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这里指利息)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企业间的借贷被确认无效后,利息是抵充本金或予以收缴的,但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借贷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和1999 年下发的《关于审理几类金融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企业之间的无效借贷合同,要求借款人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赔偿出借人的利息损失。这与最高人民法院1990 年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的处理这类案件只返还本金,出借人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利息要求全部予以追缴的规定有所区别,指引:如果遇到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如法院行使释明权后的变更诉请),应当同时主张利息的。

5、探讨问题:先付本还是先付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时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能否认为该规定实际确定了先支付利息后支付本金的原则?

六、 担保

1、未办理抵押登记问题:一般通常按抵押有效主张优先受偿权,

担保法生效前保证期间如何明确:如果债权人已经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主债务人主张了权利,使主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可以自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自2002年8月1日至2003年1月31日)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逾期不主张的,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2、抵押、保证并列问题:既有自身提供抵押物担保或保证问题的,必须同时主张抵押担保责任和保证责任,因为债权的受偿有先后问题,如果你放弃抵押物担保,有可能导致保证的免除。

拟订材料中应注意的问题:

1、 当事人:应尽量将所有违约方和应当承担义务的主体列为当事人,避免遗漏,比如在抵押担保中,注意是否有抵押物的共有人,再如有没有加入的债务承担,有无债权债务的转让,有无第三方单方承诺等都需注意。

2、 诉讼请求:X诉讼请求必须明确,包括哪个具体的当事人、承担什么责任(比如说担保责任、赔偿责任),本金利息数额多少、利息如何计算(以什么为基数,从何时开始计算至何时按何种利率计算)X抵押担保责任里面,抵押物的基本情况也一般注明

3、 作为原告来说,诉讼请求中必须明确利息违约金的计算,避免被告以诉讼程序拖时间。

第9篇

近年来,随着由于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民众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民众之间的相互借款越来越普遍,借贷的数额也越来越高, 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在这类纠纷中债主提供法院的证据往往只有一份“借条”,在法律上称之为“孤证”,即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因此,民间借款中如何写好借条,需要注意一些法律技巧。本律师在多年的办案中遇到过各式各样的借条,现就民间借款如何正确写好借条给广大债主提个醒:

一、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收是双方基 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 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第10篇

近年来,随着大家的法律意识增强,建筑施工企业越来越注重合同管理。对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工程合同管理包括合同评审、合同履约、事后合同评价,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又会出现合同变更、合同风险和合同索赔等。结合工作实际,本人就施工项目合同管理方面的做法谈几点看法。

一、合同的评审、交底

工程中标后在签订合同前,组织生产、技术、质量、安全、财务、材料、劳资等人员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详细的评审,主要评审内容是: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无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内容、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合同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和招标文件内容相一致。

在实际工程施工中,常常对合同交底重视不够,会忽视这项工作,合同订立了,没有进行合同交底,项目相关人员完全不了解合同的具体内容,造成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脱节。在合同签订后,公司合同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向项目各级管理人员就合同内容及存在风险和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作一详细的解释和说明,讨论分析,并对合同责任进行分解。合同交底的目的就是让大家了解合同,提前掌握合同的结算方式、套用相关定额、付款方式、合同价款的确定,材料差价的调整,合同外工程的结算方式、合同工期、质量目标等内容,按合同要求施工,采取相应的措施,实现合同目标。交底要有会议记录和参会人员的签字。

二、合同履约过程管理

合同履约过程管理,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会出现合同变更、合同风险和合同索赔等。施工方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对变更管理不重视,不注重资料收及索赔时效的限制要求,往往索赔结果不理想。做为施工方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注重合同管理文档资料的收集与整理:设置专人负责收集各类原始资料,项目与发包人、监理单位的各类函件应登记,并由发包人、监理单位书面签收确认后,存留好。如发包人、监理单位拒不签收,项目可用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给对方。

2、工程量变更索赔:发生工程量设计变更时均需甲方以书面形式告知后,施工方方可组织施工,施工方无权擅自对原设计方案进行变更。如擅自进行变更,甲方有权对设计变更调整的工程量不予认可。所以一定要向甲方索要书面的设计变更通知书。

3、遇有合同约定的设计变更,材料费上涨等合同价款调整情形,项目经理应该根据合同示范文本第31.2条的规定在收到书面设计变更通知后14日内及时向甲方或监理单位提交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如甲方或监理单位14天内不予确认,则视为同意该项调整。但如果施工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对方,那么对方就有权不进行调整。

4、工程预付款,当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时,施工方要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内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并要求甲方或监理单位书面签收,如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施工方有权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并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且工期顺延。

5、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必须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向甲方或监理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并要求甲方以书面形式签收。如果甲方在收到此报告后14天内仍未予以确认或审核,从第15天起,施工方所提交的已完工程量的报告视为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如我方没有向对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并要求其签字,施工方就没有依据要求对方支付工程进度款,也无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在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施工方还应及时向甲方发出催款通知,甲方在收到催款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我方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我方同意后方可延期付款。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工程无法进行,施工方同样没有依据要求对方支付进度款,也无法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6、工期。在施工过程中,常因自然灾害或甲方等原因发生延误工期的情形,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打报告,甲方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此报告已生效,工期同意顺延。

7、工程完工后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施工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要求甲方书面签收,甲方也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如甲方在收到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竣工验收,以承包人提出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8、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并由甲方书面签收。如果合同专用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竣工结算报告提交时间及审核时间,施工方就要执行合同专用条款中33.1条规定,即在施工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而甲方应在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即500万以下的工程从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内,500-2000万元的工程为30天内,2000-5000万的工程为45天,5000万以上为60天。如甲方在上述期限内对上述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任何意见,则视为认可。如果施工方没有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或没按双方允定的时间提交,经甲方催要后14天内仍没有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甲方有权根据自身的资料进行审查。

三、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如何避免风险

1、合同签订前应审查对方营业执照、资质、资信情况,防止合同主体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

2、合同签订应采用国家示范文本,如对方不采用示范文本或自拟合同文本,施工方在审查合同时首先要与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比较,重点审查合同中有关开工、竣工、签证、结算、价款支付、违约责任等条款内容,尽量避免该类条款中出现含混疏漏或约定不清的内容。

第11篇

    一、证明的法律关系不同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但两者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或借用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借物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贷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或借用合同关系。借条背后一般存在着资金或者实物的流动,但欠条可能没有。在打借条的时候,出借人刚刚或者正在把物品、款项交付给借用人,为了确认这个“流动”的事实才用借条加以固定;欠条一般是结算或证明财产所有与占有的相反状态,即所有权人的东西被占有人占有、使用,这种状态在打欠条时已经存在,打欠条的目的是确认这种状态的存在。当事人在借款时有的写“欠条”,在诉讼中还需向法官解释“欠”款原因及用途,并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二、约定利率的效力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能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还款期限的法律效力

    借条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条的借期和利息计算的起始点一般都是出借日,而欠条虽然也可以约定还期以及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但这个日期一般是欠条出具后某一个时间点。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际中却有很多出借人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有人主张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使用20年诉讼时效。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出发,当事人借款时应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当事人称谓的书写

    实践中,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比较密切,也不乏亲戚关系,借款时习惯将日常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李哥”,将借款人写成“陈弟”、“黄二妹”之类等等,部分案件出借人在借款人逾期不还款时到法院起诉,都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第12篇

根据招银租赁的业绩,截至2013年12月31日,招银租赁净利润实现12.04亿元,同比增长32.6%。而来自中银航空租赁的消息也称,2013年公司税后净利润创新高,达2.77亿美元,较上年增长23%,实现了自1993年11月成立以来连续20年的持续盈利。

“如果从数据上来看,快速增长几乎成为2013年银行系金租公司的共同点。”一家厂商设备公司的项目经理张平(化名)告诉记者,很难看到营改增的影响,这是因为即便在行业回租都停滞的情况下,也只有银行系的金租还在继续做业务。

“背靠母行的强大背景本身无疑是他们极大的优势。”上述人士表示,只不过在如今银行都要面临互联网金融冲击亟待转型的今天,银行系金租的这种优势未来能持续多久还未可知。

金租业绩高速增长

对招银租赁来说,2013年的业绩值得欣喜。而招银租赁的净利润数据不仅超越了同属招行旗下的招商基金同年净利润增长18.01%的增速,其净资产21.01%的增速也超越了招商信诺的15.68%。

除了招银租赁,包括建信租赁、光大金融租赁等业绩也表现不俗:2013年,建信租赁的租赁资产总额达到512.18亿元,实现净利润3.77亿元;而光大金融租赁总资产则达199亿元,净资产16.17亿元,净利润3.54亿元。

而中银航空租赁2013年公司的税后净利润创新高。中银航空租赁总经理兼首席执行官马锐博坦言:“2013年是中银航空租赁历史上最忙碌的一年。总资产规模首次超过100亿美元,并有未来的订单储备支持其持续增长。自中国银行收购7年以来,2013年首次向股东派发股息1.13亿美元。”

只不过,在张平看来,一直以来倚重售后回租的银行系金租,之所以不受营改增对整个行业带来的业务停滞影响,除了在大飞机等项目上的优势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没有停过业务。”

早在2013年11月,包括顺鑫农业、中环股份、金鸿能源、莱美药业、泸天化、双环科技、绵世股份、海润光伏等诸多上市公司纷纷涉水融资租赁,这其中,除了绵世股份拟设立轻舟(天津)融资租赁公司外,其他几乎都开展售后回租业务。

记者注意到,在这些开展售后回租的上市公司中,合作方大部分是来自银行系的金融租赁公司。位于西城区的一家经常与银行系金租有合作的融资租赁公司总经理透露说:“营改增以后,我们所有的售后回租业务几乎都是停滞的,因为一做就赔钱。但对于银行系金租来说,之所以能做,是因为银行在处理资金流转上的手段和操作更加灵活,而且对于政策的导向,他们也比我们有底气。”

历史的数据显示,2010年,金融租赁公司的直租项目投放金额还只占比35.1%,2011年,直租占比还保持为34.7%,但到了2013年上半年,这一数据就只有16.3%。“就算下半年的数据有变化,也不会出现太大的偏差。”上述人士表示。

违约危机暗流涌动

在招商证券研究员洪锦屏看来,作为租赁公司的盈利驱动因素之一,杠杆对于租赁公司的影响也至关重要,“因为杠杆高的公司就意味着盈利能力更强。”而在这一点上,银行系金租的优势无疑更为明显,因为相较于厂商系和独立系的租赁公司杠杆10倍的上限,银行系的租赁公司上线可以高达12.5倍。

同时,银行系租赁公司采用的是母行独资形式,背靠银行股东,拥有资金和低融资成本的优势,因此,凭借股东丰富的渠道资源和庞大的客户群,银行系金租造就了资金驱动型为导向的租赁模式。

然而,尽管发展迅速,但伴随着一股涌动的违约危机,融资租赁业也已经日益凸显出逾期问题。

3月28日,江苏霞客环保公告称,公司已经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3080号民事诉状,而原告方为远东国际租赁。公告显示,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滁州霞客支付租金、违约金及留购价款人民币52181485.38元。

对此,霞客环保方面表示,公司正在积极借助各级政府力量与有逾期贷款的各家银行机构进行沟通,目前尚未达成缓期等协议,因此,借款的偿还时间仍无法确定。

与此同时,3月27日,乐山电力也公告称,公司持股51%的乐电天威硅业公司收到了来自中国外贸金融租赁公司的催款通知书,要求乐电天威硅业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同时收到的还有上述公司的《保证人履行责任通知书》。

消息显示,乐电天威硅业公司于2012年3月向中外贸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融资20000万元,期限60个月,公司与中外贸租赁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按出资比例51%为该笔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然而已于今年3月20日到期的第八期租金1191.963456万元迄今仍未履行,其相应延迟利息为5959.82元,对此,乐山电力指出公司正与乐电天威硅业公司另一股东天威保变在与中外贸租赁公司就本期租金到期事宜进行积极协商。

“尽管项目出现逾期只是正常现象,但由于售后回租的占比过高,且租赁公司的高杠杆属性,这种类似房贷的业务未来加强风险把控是必须的。”张平表示。

其实,对于回租占比过高的模式,不少业内人士早已表示,这不是融资租赁业健康的发展方向,因为只有新增设备的租赁,才能增加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增加税收和就业,拉动经济增长,售后回租业务只是能推高市场的资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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