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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时间:2022-05-04 11: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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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1篇

为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增值税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在**年12月31日前,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注销企业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档案信息,收缴企业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重新核定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和最大购票数量,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

四、在**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一)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二)退税比例。

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三)纳税人申请退税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外,应提交下列资料: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2.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为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不要求纳税人提交其与客户通过银行交易的详细记录,对于有疑问的,可到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等场所进行现场核实。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

(四)退税业务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负责初审和复审的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及相关规定办理。

1.退税申请办理时限。(1)纳税人一般按季申请退税,申请退税金额较大的,也可以按月申请,具体时限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确定;(2)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同时向负责复审和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初审意见;(3)负责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复审意见;(4)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是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其应当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办理妥当有关退税手续。

2.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对于纳税人第一次申请退税的,应当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应在提交初审意见后2个月内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发现有不满足条件的,及时通知负责复审或者终审的财政机关。

3.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定期(自收到纳税人第一次退税申请之日起至少每12个月一次)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对纳税人申明的内容进行核实,对经查实的与申明不符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前发生的,应当追缴纳税人此前骗取的退税款,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以后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后发生的,取消其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

五、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适用本通知的各项规定。

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防止资源流失,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省商务厅等六厅局《关于印发我省贯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商发[20*]265号文件)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及处理,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材料及制品,报废的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旧车船及其拆解品,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木材及木制品,作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物品、残次品,废旧塑料、废纸、废棉麻、毛发、杂骨、废玻璃、废橡胶及其制品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产生再生资源的单位,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应当有利于资源节约,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方便群众生活,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五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环保回收、集中交易的原则,鼓励依法经营、连锁经营、公平竞争,培育支持龙头企业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和利用率。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将其列入商业网点建设规划。

市商务局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再生资源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作为发展循环经济建设和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负责争取中央、省专项基金,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部门依照本细则及有关法律规定,负责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违反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案件,严厉打击盗窃、销脏等违法犯罪行为。

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细则及有关法律规定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对再生资源经营行业依法进行征管,落实再生资源经营税费减免扶持政策。

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规划建设的监督与管理,并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环保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负责对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交易市场和加工企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对违法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加工场地,对无证流动收购、随意堆放物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整顿或取缔。

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负责落实再生资源经营用地扶持政策。

第七条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协调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做好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开办者组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依法履行协会职责,接受再生资源管理部门指导。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依法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规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回收行业管理

第九条商务部门按照《*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会同市发展改革、*、工商、环保、城管执法、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再生资源行业发展长远规划,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定点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并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规划,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设立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应当符合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长远规划,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地不得设在城区以内和机场、铁路、军事重地、国道、一江两岸、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500米范围内,经营场地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并采取绿化、美化措施,不得影响城市市容。

第十五条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实施,市场化运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绿色环保的原则,按照《*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由回收体系建设龙头企业以资金和生产为纽带,整合规范现有回收站点,建立覆盖城乡、社区、住宅小区,经营规范的绿色回收站(点),实行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价格、统一衡器、统一车辆、统一管理,采取上门及网上收购等多种方式进行回收,形成网络化回收格局。加强对“走街窜巷”回收方式的规范管理,由回收体系建设实施企业投放统一编号、标识的全封闭流动收购车进行回收。

第十六条严格实行站点废旧物资限时存放制度,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再生资源临时回收站(点)存放的回收物品,必须进场、入室(含覆盖)、无外溢、无渗漏、无明显臭味、无占道堆放现象,不得露天存放,并保证周围环境的卫生、整洁,当日回收的物品必须在当日20时至24时内运离回收站(点)。

第十七条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应按照*机关的要求安装监控设备,保存资料。

第十八条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流动收购人员必须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佩戴商务主管部门监制的统一《从业标识》后,方可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实施企业应当为已登记备案的流动收购人员提供统一标识、统一编号的再生资源封闭式流动回收车。

第四章回收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采取上门收购、流动收购、站点收购、网上回收等方式,方便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交售积攒的再生资源。工业生产和城市建设、拆迁过程中产生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直接交售给已在工商注册登记、备案的回收经营企业。

第二十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及流动收购人员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种危险品;

(二)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及医疗废物;

(三)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供排水管网井盖、水篦等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和流动收购人员在回收过程中发现*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出售禁收、盗窃和有赃物嫌疑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机关。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应当查验来源证明,并对出售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和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出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地设置实行统一规划,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运输、加工、处理,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第二十五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持证许可的再生资源跨地区流通,不得违法查扣持有合法经营手续的再生资源及其运输车辆。

第二十六条标注统一编号标识的再生资源流动收购车和标有统一标识编号的再生资源专用运输车辆可按规定在城区通行。

第二十七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二十八条商务、工商、*、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或通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接受商务、工商、*、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拒绝或阻挠监督检查、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从事废旧金属冶炼、熔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加工等相关行政许可,并在*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再生资源交易市场购进原料,进行合法生产、加工,不得在冶炼、熔化场地购进原料。

第三十条从事废旧塑料、橡胶熔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场地应符合环保要求,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加工、环保等相关许可证,并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3篇

海口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活动,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建设节约型城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社会回收、加工、整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价值的各种废旧物资。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材料及制品,报废的机电设备、废旧车船及其拆解品、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木材及木制品、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物品、废旧塑料、纸张、棉麻、毛、骨、玻璃、橡胶等。

第三条 本市辖区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五条 政府鼓励全社会各行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提倡设立规范管理的回收网点,逐步推广实行再生资源分类回收利用,全民参与建设节约型城市。

第六条 政府鼓励推广应用再生资源开发利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鼓励多渠道、多方式筹集再生资源开发利用资金,按照投资者受益的原则,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

第七条 再生资源行业作为循环经济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原则,实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水平。

第八条 市、区政府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及其产业化发展的宏观调控、指导,使之沿健康、有序、高效的方向发展。

第九条 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其职能是对本市再生资源行业的发展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安排,对全市经营再生资源的单位、个体经营者的收购、销售、加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会同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对本市再生资源市场进行管理,稽查和打击违法违章经营活动,规范交售行为;根据本市创建标准的要求,配合市综治办、爱卫办、创建办规划好网点的布局和抓好本行业经营网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公安、工商、环保、安全生产、商务、电力、电信、卫生、保密、税务、规划、城管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独立开展加强行业自律的工作,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正当要求和意见,向经营单位、个人提供信息和人员培训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可以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从业标准,依法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第二章 行业管理

第十条 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会同城市规划、环境保护部门编制本市再生资源行业经营网点的布局规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在海口地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包括流动收购,要按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等证照,持证照依法经营。流动收购人员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暂住证发放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持证收购。

第十二条 属无证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

第十三条 设立的再生资源集散交售市场、中心或加工场,要按环境保护部门要求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经营单位要按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要求设置相关的治理、防范设施,并采取绿化、美化措施,强化消防责任,不得妨碍城市市容和留有火灾隐患。

第十五条 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定期向各区政府通报设置在其辖区内的经营网点情况,并协同做好所在区经营网点的治安、卫生、安全、消防等工作。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方便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十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及流动收购人员严禁回收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种危险品;

(二)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三)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十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流动收购人员在回收过程中发现有出售禁收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九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应当查验来源证明,并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出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拆解的汽车“五大总成”,必须作为废旧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不得利用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组装机动车。

第二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经营者对回收的再生资源运输、加工、处理,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

第二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流动收购人员回收再生资源,不得欺行霸市或以不正当手段竞争。

第二十三条 再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或通报有关部门及时查处。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者应当接受市再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二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要加强从业人员保密宣传教育,不得收购载有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对有交售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要及时向市、区保密部门或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报告,不得自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再生资源经营单位、个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者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加工场开办者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取缔。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由于铁路、电力、通讯、水利、国防、交通、采矿、采油、城市公用设计及其他生产、建设、拆迁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具体范围按国家分类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危险废物的回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再生资源的类别不可再生

是指被人类开发利用一次后,在相当长的时间(千百万年以内)不可自然形成或产生的物质资源,它包括自然界的各种金属矿物、 非金属矿物、岩石、 固体燃料(煤炭、石煤、泥炭)、液体燃料(石油)、气体燃料(天然气)等,甚至包括地下的 矿泉水,因为它是雨水渗入地下深处,经过几十年,甚至几百年与矿物接触反应后的产物。

第4篇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5篇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集中整治废品回收市场,强化废品回收管理,规范废品回收秩序,努力实现废品回收站点布局合理、环境整洁、管理规范、安全稳定,提升行业经营管理水平,改善城乡居民人居环境。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对废品收购站的管理,取缔无证照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促进废品收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回收站设施,解决废品回收站周边环境卫生及乱堆放问题,达到符合安全、净化、亮化、美好环境的要求。

三、组织领导

成立镇废品收购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党政综合办公室。

四、工作职责

负责本区域废品收购站点整治工作的宣传发动、排查摸底、环境整治、安全生产及消防防火等管理工作。

五、整治重点

1、废旧塑料瓶、纸箱废纸等易燃物随意无序堆放。

2、电线乱拉乱接。

3、没有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随意电气焊切割钢材。

4、造成周边环境污染,极易引起火灾、触电等事故。

5、有无取得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备案证、县社部门备案证及环保部门证明,要证照齐全,亮证经营。

6、安全生产,消防设备,人员培训,应急演练。

第6篇

为切实加强**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确保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30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浙经贸资源〔2003〕75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义范围

(一)本通知适用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各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报废汽车的处置(回收、拆解等)、回用件销售、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及其管理。

(二)本通知所称报废汽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各种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等机动车辆。

(三)本通知所称拼装车辆,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简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辆。

(四)本通知所称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专业回收拆解报废汽车、销售回用件及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以下简称资质企业)。

二、监管原则

(一)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作为一项政府职能,实行特种行业管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实行全市一体化管理。

(二)按照“定点回收、集中拆解、信息管理、加强监管”的原则,建立规范、科学、有效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长效管理机制,防止报废汽车、拼装车辆、“五大总成”禁止销售件流入社会,确保我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的正常有序、健康发展。

(三)对资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制度。资质企业要严格遵守《办法》规定,建立健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各项管理制度,提高人员素质,完善管理手段。资质企业回收报废车辆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原则予以运作。对有违反《办法》行为的资质企业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处罚。

三、规范处置

(一)各类报废汽车的回收、拆解等处置必须按照“定点回收、集中拆解”的要求,由资质企业负责,依法按照规定程序规范操作。

(二)报废汽车的拥有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将报废汽车交给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处置单位进行统一处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本市报废汽车处置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辆。

(五)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辆进入市场交易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六)禁止已经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车辆或已办理注销手续的报废汽车、拼装车辆以及已办理停驶、牌照注销等手续的车辆上路行使。

(七)严格执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管理和发放程序,《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由**省经贸委根据国家商务部的规定样式统一印制和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倒卖或伪造、变造《机动车报废证明》。

根据省经贸委对报废汽车回收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定点资质企业统一到市贸粮局领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资质企业办理报废汽车回收后,须将已开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存根交还市贸粮局存档备案。

(八)资质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运行程序,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基础设施。报废汽车拆解产生的废铅酸蓄电池、废机油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名录》的危险废物,应按国家、省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置,“三废”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设施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明确职责

建立**市报废汽车行业管理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商贸、监察、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保护生态环境为重点,在各自部门职能范围内,切实加强本地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明确如下:

(一)商贸部门

市贸粮局牵头负责全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为,建立和完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良性运行机制。沟通与协调市监察、公安、工商等部门,组织对全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的专项检查与整治。各县区商贸主管部门负责在全市一体化管理基础上的对本行政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的监管工作。

(二)公安部门

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督促和检查资质企业建立健全治安防范、查验登记和可疑情况报告等相关制度。负责每年年底将次年报废汽车的车主、车型、车牌号、数量等情况通报市定点资质企业,并监督资质企业回收拆解。各县区公安部门要向车辆拥有单位和个人及时宣传机动车辆报废的程序及要求,并将机动车辆报废回收的要求纳入车辆年检的内容。同时,要加大路面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报废汽车、拼装汽车上路行驶情况,加大查处收赃、销赃、窝赃报废汽车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确保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商部门

各县区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未取得《资格认定书》的单位,不得核准其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活动和核发营业执照。加大检查整治力度,坚决查处违反规定倒卖“五大总成”、拼装报废汽车以及无资质企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为,坚决取缔以各种形式出现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

第7篇

1.1对建筑垃圾资源化的认识

1.1.1对建筑垃圾资源化重要性认识及支持程度调查包括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政府行政部门。图1的调查数据统计显示,建设工作者对于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及回收利用的资源化重要性认识比较强,只有很小一部分人认为不太重要或是一点也不重要。以上数据表明绝大部分建设工作者认识到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性。认为建筑垃圾资源化“重要”的主要是从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减少垃圾和污染的角度出发的,部分从事建筑行业的人认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实际上既是一个挑战,也是一种责任;还有部分人认为潜在的建筑垃圾对于未来的中国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认为建筑垃圾资源化“比较重要”的人持有的观点是,现今我国并没有足够的经济和管理水平来实施建筑垃圾的资源化,而且建筑垃圾的再生技术不够成熟,再生产品不能达到较好的经济效益;而认为“不太重要”和“一点儿也不重要”的人认为,很多建筑垃圾无法回收,而建筑垃圾资源化实施起来既复杂又困难,回报又小,所以很少考虑。

1.1.2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乌鲁木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中,首次将建筑垃圾的管理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做明确规定。此次问卷将被调查者建筑垃圾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分为4个等级(图2),包括1995年颁布(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把建筑垃圾处理纳入到法制化管理的轨道),1995年颁布的《城市固体垃圾处理法》(要求产生垃圾的部门必须交纳垃圾处理费,但未涉及建筑垃圾资源化问题),2005年颁布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提出了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总体上来说,被调查者对这些法律法规的了解非常有限,即使是政府行政部门的了解程度也只占到20%。这说明需要加强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法律知识宣传,将垃圾处理的过程规范化、法制化,使企业有法可依。

1.1.3对建筑垃圾回收利用方式的了解我国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到5%,而乌鲁木齐市的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更低。据调查数据显示(表1),乌鲁木齐市现存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方式主要为挖掘土回填和钢筋的回收利用。由于人们对再生混凝土及废塑料做骨料补强的技术存在质疑,很多工程师不愿意接受这两种新技术,他们所接触工程的建筑垃圾大都被运往建筑垃圾堆场进行就地回填,然而这种方式会占用大量土地,造成环境污染。

1.2对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政策《乌鲁木齐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开展了对建筑垃圾的全面治理。规定了对施工工地管理要求、居民装修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垃圾回填利用机制以及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以试图最大限度地解决目前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办法中明确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设置和组织建设建筑垃圾受纳场。

2乌鲁木齐市建筑垃圾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法律体系不完善《乌鲁木齐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开展了对建筑垃圾的全面治理。规定了对施工工地管理要求、居民装修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垃圾回填利用机制以及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以试图最大限度地解决目前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办法中明确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设置和组织建设建筑垃圾受纳场。但其只是原则性的表述,并没有实质性的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法律效力,使得建筑垃圾随意远郊堆放的现象时有发生。

2.2建筑垃圾产生量较大乌鲁木齐市的旧建筑拆除主要是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根据乌鲁木齐市建委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文件。截止2012年8月底,乌鲁木齐市从开始实施棚户区改造以来,共实施改造77个项目,拆迁房屋30352套,建筑面积268.4万平方米;开工建设房屋43344套,建筑面积395.7万平方米。棚户区建筑物以砖混结构为主,根据物料平衡,设定拆除时约5%的水泥、石灰等的耗散,每平米建筑的拆除约产生建筑垃圾1.8吨。按此计算,2012年拆除约268.4万平方米,则产生近500万吨建筑垃圾,如果考虑到其他建筑拆除,以及其他工程项目,则由于拆除所建筑垃圾产生量约为1500万吨。包括其他非住宅建筑及棚户区改造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2011年乌鲁木齐市每年新增建筑面积达1566万平方米,根据相关数据统计,乌鲁木齐市每年建筑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达400万吨。此外,由于道路施工每年还会产生建筑垃圾约50万吨。

2.3政策导向不明确许多国家都已经实现了建筑垃圾的分类回收利用,使之资源化程度加深。内地很多城市也已经将建筑垃圾的资源化提升到城市建设的要题上来,但到目前为止,乌鲁木齐市还没有对“建筑垃圾资源化”给予足够的重视,对建筑垃圾的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缺乏明确的政策引导。由于新疆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材资源的需求和建筑垃圾的产量都呈快速上升的势头,无论从资源的利用还是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都要求政府应尽快开展这项工作,使乌鲁木齐市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向前迈进一步,使乌鲁木齐市经济建设得以持续发展。

2.4再生技术不成熟目前,乌鲁木齐大多数建筑垃圾都直接送往填埋场,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率很低,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缺少回收利用的途径和技术。在建筑垃圾循环利用技术方面,如再生骨料、再生混凝土等,虽然取得了一些进展,但由于建筑垃圾如废弃混凝土的再生成本高于填满处置成本,再生产品的价格较天然原料加工产品缺乏竞争力,加上技术性能的劣势,仍表现出回收渠道、再生市场匮乏等外部效果。

2.5监管机制不健全从建筑垃圾的产生直到最终处置,其流向基本处于失控状态。政府对企业监管的不重视,使得企业在处理建筑垃圾的过程中随意性大。一方面,环卫行业的科技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常常缺乏,因而在项目监管上常出现监管不到位的地方。另一方面,城市旧房拆迁和新建工程开工许可的审批管理部门为城市建设委员会,而城市建筑垃圾消纳许可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管理,由于两者在工作上缺乏必要的分工与交流,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监管力度,给违规行为提供了生存空间。

3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对策

3.1加强立法、管理工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积极依靠法制手段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管理,是规范企业行为和公民生活方式的最重要手段。因此,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引起有关行政部门的重视,将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进行细化。建议目前应首先制定《乌鲁木齐市建筑固体废物回收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再生资源利用促进办法》,对分类收集、垃圾处置、资源回收等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委托相关部门进行规划、协调、监督、管理。该部门要在各行业建立资源利用的管理分支机构,各单位成立领导小组,在全市范围从上到下形成三级管理网络。

3.2加强技术支撑技术支撑是建筑垃圾实现减量化和资源化综合利用的基础。在引入国外先进技术的同时,应因地制宜的研究适合乌鲁木齐建筑垃圾再生特点技术。今后的研究重点应是,提高建筑垃圾的分类回收、筛分工艺,确定适宜新疆地区的建筑垃圾分级分类规范,提高相应的质量检测技术并完善检测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降低其造价。切合西部大开发时机,政府应积极建设示范工程,引入国外先进技术及设备,为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企业不断提供技术支撑。

3.3优化建筑设计设计阶段的疏忽和建筑材料的性能低下是产生大量建筑垃圾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可以通过工程设计阶段对设计概念的改变和建筑材料的选择来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例如,尽量采用标准化的灵活建筑设计,以减少切割产生的废料;保证设计方案不轻易发生变更,尽量避免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拆卸;尽量采用耐久性材料,以延长建筑物寿命。

3.4加强对施工现场及建筑垃圾收纳厂的管理此次调研涵盖乌鲁木齐市五个区的施工工地,绝大数人反映,如果采用合理的施工方案,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以实现零排放。另一方面,建筑垃圾受纳场是建筑垃圾的初步消纳地,应加强对建筑垃圾收纳厂的统一规划、管理。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建筑垃圾的初步分类处理,为建筑垃圾的后续回收利用提供便利。另外,应降低场内的管理费,避免因收费高而引起的垃圾随意乱倒的现象。

4结语

第8篇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电子废弃物;管理体系;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随着电子产品的普及及更新周期的缩短,堆积如山的电子废弃物成为人们关注的新焦点之一。世界各国处理报废电子电气产品的负担越来越重,同时电子废弃物给生态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日益显现。

电子废弃物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电子废弃物中含有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如铅、汞、镉等重金属元素,不正规的回收处理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这些物质既可对生态环境造成直接污染,也可在土壤或水环境中富集,最终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影响人类生存与健康。另一方面,电子废弃物具有很高的再生利用价值,可资源化程度很高,不回收会造成大量资源的流失。电子废弃物中含有大量的塑料和金属,尤其是稀有金属具有很高的价值,如果采用合理的再生技术,能获得大量纯度较高的再生材料,可直接在新产品的制造中使用,从而减少对自然原材料的需求,有效保护自然资源。但是,如果回收体系不规范,无法充分回收资源,同时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并对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影响。我国的广东贵屿镇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原始的拆解、处理方式给当地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用烧烤获取电路板上的电容等电子元件,大量的毒烟直接排放到空气中;用酸洗获得各种贵重金属,废渣、废液随地倾倒,导致贵屿大部分的地表水和浅层地下水已经不能饮用,各种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由于长时间接触有毒气体,从业者的健康遭到极大损害,大部分患有皮肤、神经系统等方面的疾病,93%的人有眩晕或头痛症状[1]。而作坊式的回收处理方式带来的另一个后果是大量可再生利用的材料被随意抛弃,他们通常只是提取出少量价值较高的材料如金、铜等,剩下的则被视为垃圾丢弃,造成大量资源的流失。

发达国家对电子废弃物的回收管理已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管理模式。本文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对发达国家废旧家电回收管理体系进行剖析,旨在为我国建立合理的废旧家电回收管理体系寻找参考依据。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萌芽出现在20世纪60年代,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比如股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等。1963年,斯坦福研究院的学者给出的定义是:对企业来说存在这样的个人或群体,如果没有他们的支持,企业就无法生存[2]。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企业间竞争的日趋激烈,人们逐渐认识到,早期从“是否影响企业生存”的角度界定利益相关者的方法具有很大的局限性。1983年,美国经济学家弗里曼(Freeman)给出了一个广义的利益相关者定义[3]。他认为,利益相关者是“那些能够影响组织目标实现,或者能够被组织目标实现过程所影响的任何个人和群体”。该定义不仅把影响组织目标的个人和群体视为利益相关者,同时也把被组织在实现其目标过程中采取的行动所影响的个人和群体看作利益相关者,正式将当地社区、政府部门、环境本保护主义等实体纳入利益相关者管理的研究范畴,大大扩展了利益相关者的内涵。

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实际上指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即现实的管理活动都是在一定的系统或网络背景下进行的,单一主体的单个行动往往难以取得最优的绩效。因此,在管理实践中首先要识别出主要的利益相关者,在此基础上注重考察不同主体相互作用的方式与程度以及它们对管理目标的影响[4]。

电子废弃物回收管理体系中涉及的各个组织或群体来自不同行业和部门,具有分散性和复杂性。电子废弃物回收管理体系的利益相关者是指在电子废弃物回收过程中,任何可以影响其回收的或被其回收过程所影响的群体或个人。这些组织或群体各有其目标和利益指向,很多时候这些目标和利益指向是相互冲突、难以协调和动态变化的,如果能够整合各参与方的分散力量和资源,则可以形成协同效应,促进电子废弃物的有效回收。而利益相关者理论正具有整合这些分散力量和资源机制的价值[5]。

二、利益相关者与废旧家电回收管理体系

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基本思想,识别主要的利益相关者是构建电子废弃物回收管理体系的重要步骤,同时还要明确各利益相关者在回收管理体系中分别承担什么责任。一个有效的电子废弃物回收管理体系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权责明确:(1)电子废弃物回收的物质责任由谁承担,即谁回收、谁运输、谁处理等?(2)经济责任如何分担?(3)管理责任由谁承担?(4)历史废弃物及孤儿产品如何处理?下面通过对荷兰废旧家电回收管理体系的剖析,提取在电子废弃物回收管理体系中涉及的主要利益相关者以及各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分担情况。

(一) 荷兰的废旧家电回收管理体系

荷兰是欧洲电子废弃物管理立法和实践开展较早的国家[6]。在欧盟相关指令出台前,1998年4月21日,荷兰就已颁布实施了《白色家电和棕色家电法令》,其要求近似于欧盟电子电气废弃物(Waste Electronic & Electrical Equipments,简称WEEE)指令的规定,采用以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为核心的管理模式。经过1999年和2002年的两次修订,基本将所有的电子电气产品都纳入管理范围。欧盟双指令(WEEE指令和RoHS指令)后,荷兰顺利完成了双指令的本国法律转换,分别于2004年7月6日和7月19日通过了《WEEE管理法令》和《WEEE管理办法》。

荷兰的废旧家电回收主要归属于NVMP系统,NVMP系统是荷兰金属和电子产品处置协会依据1998年荷兰的《白色家电和棕色家电法令》建立的。截至2005年10月,加入NVMP的制造商/进口商会员有1 350家,几乎涵盖全部的大、小家电市场。NVMP系统运作十分有效,2001年的人均收集率达4.13千克/年,已经达到欧盟WEEE指令规定的回收再生目标。

NVMP目前实行可见收费。消费者在购买新产品时支付可见的回收处理费用,即在新产品销售价格的基础上明码标出处理费用,可单独标注在价签上,截止时间之后(大家电在2013年1月13日之前,其他家电在2011年1月13日之前),不允许收取可见费用,回收处理费用由生产企业负责,收费标准与品牌、重量、体积或价格无关,每种产品类型收费固定。零售商收到回收费用后,将资金通过常规支付方式划转给生产商,生产商每两个月根据产品种类和销售数量向NVMP基金会缴纳处理费用。这种“养老金”模式的收费方式也可较容易地把历史废物及孤儿产品纳入回收管理体系。图1简单描述了NVMP系统中的物质和资金流向。

消费者可通过两种渠道免费交付废旧家电,一是通过零售商来实现,二是直接送至市政指定回收点。这样的组织形式为零售商的以旧换新业务留下空间,可以继续保留他们早先拥有的客户源和维修业务。

另外,制造商/进口商还负有以下的信息责任:在产品投放市场一年内,制造商/进口商应向维修商、维护商以及处理机构提供有关该新产品再利用、再循环以及处理的相关信息,所提供的信息中应包括产品使用的零部件和材料以及有毒物质或特殊物质的位置;向政府管理部门提供计划,详细阐明将如何履行自己的回收责任和义务(包括退出荷兰市场后采取的相应措施)。每年7月1日之前,制造商/进口商必须向政府管理部门报告是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二)主要利益相关者分析

从案例研究中可见,废旧家电回收管理体系中涉及多个利益相关者(如图2所示),生产商(制造商/进口商)、零售商、处理商、消费者及政府管理部门等多个主体都参与到项目中,并在项目实施中承担相应的责任,发挥各自的作用。

1.生产商

家电生产商(制造商/进口商)是家电回收管理的物质责任、经济责任及信息责任的主要承担者。随着SA8000和ISO14000等企业社会责任体系逐渐嵌入国际市场规则,多数企业已经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是“现实的要求”[7],更多的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将受到重视,企业决策时必须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要求,自觉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通过界定废旧家电回收的责任归属,有助于解决废旧家电的环境污染,促进生产商改进产品设计,在保证企业竞争力的同时,提升企业形象。

2.零售商

零售商是连接生产商和消费者的纽带,在一些回收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国家和地区可承担主要的回收责任。另外,利用新产品销售网络进行废旧家电回收还可降低整个管理体系的成本。

3.消费者

消费者是废旧家电的提供者,在回收管理体系中处于一个十分重要的地位。废旧家电能否实现充分的回收和再利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消费者是否积极配合。对于消费者在废旧家电回收中经济责任的分担,目前可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收取可见费用(购买新产品时单独支付或废弃产品时支付);另一种是隐性收费(生产商支付回收处理费用,但通过产品价格将部分费用转嫁给消费者)。

4.处理商

处理商的利益直接受到废旧家电持有者行为的影响。这是因为,处理商是否有货源取决于废旧家电持有者是否将废旧家电交给回收部门。由于回收率高,大多数发达国家的处理企业能从销售再生产品中获得收益,而我国正规的处理企业通常面临因货源不足而无米下锅的尴尬境地。

5.政府

政府在调整产业结构、引导行业发展等方面,具有难以替代的作用。政府可以通过特许经营、示范工程、税收优惠等政策施加影响,保证废旧家电回收行业的顺利发展[8]。同时,政府对经济活动的适度干预,可以纠正人们行为的“外部不经济性”,以维护社会的总体利益。

6.第三方组织

在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电子废弃物回收管理中,通常由被称作生产者责任组织(Producer Responsibility Organizations,简称PROs)的第三方组织负责管理体系的日常运作及管理。PROs是非营利性质的组织,由生产商或行业协会联合组成,代表签约生产商履行废旧家电回收的责任和义务。

三、对我国废旧家电回收管理体系设计的启示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规范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废旧家电回收和处理基本上是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自发进行的,涉及的利益相关者如图3所示。废旧家电的无序回收,以及原始落后的拆解处理造成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情况十分严重。因此,在建立规范的废旧家电回收管理体系的过程中,还必须考虑废弃物管理的可持续性。而可持续的废弃物管理必须是:经济可承受的、社会可接受的、环境有效果的[9]。这说明建立的废弃物管理体系必须以一个可接受的成本、大多数人可接受的方式运作,同时尽可能地减小环境负荷。

因此,我国在建立废旧家电回收管理体系时,需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法规、政策明确各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和义务,逐步建立可持续的废旧家电回收管理体系。

首先,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引进是建立有效回收管理体系的基本条件,通过法规、政策明确生产商的责任和义务。但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主要由生产企业负责进行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做法是不可行的,因为在我国相当一部分生产企业,无论是在技术方面,还是回收网络方面,都没有能力来组织其生命周期末端产品的回收和处理。另外,我国地域辽阔,产品分布的范围很广,如果让每个生产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产品的回收体系来承担产品的回收责任,将产品收集后长途运输到其处理中心,不仅是不经济的,也是不现实的。即使在发达国家,也通常是由生产商联合成立的生产者责任组织来代替签约生产商履行废旧家电的回收和处理责任。在我国行业协会等第三方组织作用较小的情况下,可由政府部门代替生产者责任组织,负责回收体系的运作和管理。

其次,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经济责任完全由生产商承担也不切实际。但是,由消费者为废旧家电回收和处理直接支付一定费用的做法同样行不通。在我国,废旧家电的持有者在废弃家用电器时不仅不需支付费用,反而可以得到补偿。因此,我国对废旧家电回收的经济责任可通过责任分担的方式,由各利益相关者按比例分担。对于消费者应支付的部分,可直接将该部分费用包含在产品售价中[10],这虽然会略微增加消费者的经济负担,但总体上可行性强,便于操作实施。

另外,政府的干预是必需的,并且应该是持续的,尤其在我国还没有关于家电回收相关法规的情况下。虽然在2004年了《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提出建立废旧家电多元化回收和集中处理体系,实行生产者责任制,国家建立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专项资金,回收处理企业实行市场化运作,国家在政策上给予鼓励和支持等具体规定。到目前为止,该条例依然没有付诸实施。因此,政府可通过税收、禁令、处罚等措施,引导我国的废旧家电回收管理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最后,可持续的废旧家电回收管理需要多数人的信任和支持。我国大多数的居民认为废旧家电仍是有价值的商品,同时存在大量游走收购的小商小贩,导致大量的废旧家电流入不正规的回收渠道。即使有相关法律为依据,但检查违规行为的难度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废旧家电的持有者需要得到经济上的激励或服务上的满意才能履行责任。因此,在充分了解居民的参与意愿,找出居民参与废旧家电回收的关键影响因素的基础上,设计出合适的激励机制,对于建立可持续的废旧家电回收管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四、结束语

我国目前保有的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多数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进入家庭的,按正常使用期为10-15年计算,我国已经迎来家电更新换代的高峰期。而目前我国废旧家电回收管理比较混乱,基本处于无序状态,大部分废旧家电流入不正规的回收处理渠道,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从发达国家的电子废弃物管理实践中可以看出,电子废弃物回收管理需要管理体系中各利益相关者的相互配合,才能建立有效的回收管理体系。我国的废旧家电回收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可以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识别出我国废旧家电回收管理中的主要利益相关者,通过相关法规、政策明确各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和义务,从而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废旧家电回收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丘波, 彭琳, 徐锡金. 电子废弃物回收拆解业工人健康调查[J].环境与健康, 2005,22(6):419-421.

[2]贾生华, 陈宏辉. 利益相关者的界定方法评述[J].外国经济与管理, 2002, 24(5):13-18.

[3]Freeman R E, Reed D L. Stockholders and Stakeholders: A New Perspective on Corporate Governance[J].California Management Review, 1983, 25(3):88-106.

[4]黄栋, 匡立余.利益相关者与城市生态环境的共同治理[J].中国行政管理, 2006, (8):48-51.

[5]吴郭泉, 郭丽华.基于利益相关者的土地利用规划优化模式研究[J].林业调查规划, 2007,32(1):30-33.

[6]阎利, 刘应宗.荷兰电子废弃物回收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16(4):60-66.

[7]鞠芳辉, 谢子远,宝贡梅.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基于消费者选择的分析[J].中国工业经济, 2005 (9):91-98.

[8]罗宇, 陈亮, 廖利.我国废弃电子电器产品的回收体系研究[J].再生资源研究,2006 (1):31-34.

第9篇

一、推进机制创新,建立资源节约和服务高效的机制

(一)推进机制创新应当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方面的作用。政府对能源资源的节约使用、新能源开发等应给予指导、扶持。一方面,出台节约资源和能源的奖励措施,以形成必要的激励;另一方面,对浪费及不合理使用资源和能源的行为进行处罚和制裁;用税收、准入等经济和制度杠杆进行调控,促成工业发展模式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政府自身还应当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不断完善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决策程序,扩大政务公开范围,完善监督机制,做到科学合理决策,避免出现决策失误导致的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同时运用各种市场调节手段,如财税、金融、投资、信贷、价格等政策手段,调节市场主体的行为,形成自觉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减少资源消耗、环境污染和破坏,形成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建立废物利用的资源回收机制。树立废弃物也是资源的观念,按照“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思路,不断探索企业和区域循环再利用新的流程模式,实现资源的梯次利用、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完善社会、资源消耗企事业单位两级回收利用渠道,努力实现统一分类管理、综合开发利用以及合理销毁处置,提高再生利用水平,降低最终处置数量。重点推进废钢铁、有色金属、家电及电子产品等为主的固体废弃物分类回收信息网络体系、分类拆解和再资源化的处理体系的建设;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垃圾、污泥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支持和培育技术含量高、专业化的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的企业。

泰安市已经成立了泰安拆车有限公司,负责整个泰安市的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工作,每年回收拆解废旧车辆约2000余辆,钢铁、有色金属回收利用率可达90%以上。2006年开工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一处,同时配套建设填埋场一处,项目建成后,泰安将实现生活垃圾60%焚烧发电。可见,形成废物利用的资源回收机制,前景广阔,大有可为。

(三)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发展模式的创新。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发展循环经济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近几年泰安经济虽然有了较大发展,但高投入、高排放、高消耗的粗放型增长格局尚未根本改变。1991-2003年的泰安GDP增长中,外延式增长贡献率为70.9%,内涵式增长贡献率仅为29.1%。这种增长方式不仅为土地、环境难以承载,而且还面临越来越严峻的市场约束。因此,通过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的关键环节。

1.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法制约束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保障。当前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应抓紧制定有利于加强绿色消费、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以及资源回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国家立法的前提下,完善地方性法规体系建设,加快制定行业标准规范。根据实际制订本市节约用电、集中供热等管理办法,及规范家用电器、待机能耗等标准,因地制宜建立适合本地发展的特色循环经济模式。

2.强化政策导向,坚持鼓励与限制相结合,形成循环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一是应对实行清洁生产、积极开展废弃物回收和循环再生利用及生产再生资源类产品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低息贴息贷款或减免税收等政策优惠,以使发展循环经济的企业真正有利可图。二是大幅度提高自然资源税,并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进一步提高企业排污收费标准及废弃物收费标准等,利用经济手段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

3.积极创建循环经济示范区。在企业、工业园区和社会等三个层次上推进循环经济的试点示范。坚持用循环经济理论指导并规范经济社会活动。积极开展“绿色社区”、“环境友好型企业”、“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环保模范城市”、“优秀旅游城市”创建活动;选择清洁生产、经济效益突出,资源合理利用的企业进行资源节约型企业示范;选择开发区和新建工业区进行生态工业和生态农业示范,在工业园区重点推进产业链生态化,以园区、企业、产品的绿色环保为突破,最大限度地减少排放和污染,建设环保型、生态型工业园区;选择新建社区进行绿色社区示范。通过示范区的运作,探索工业园区、城市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努力建立以企业为“点”,以行业为“线”,以城市和区域为“面”的全方位的资源综合利用循环体系,实现泰安市建设经济强市和建设“蓝天、碧水、青山、绿色家园”环境模范城市的目标,并做好争创省级循环经济型城市工作。

二、发挥示范效应,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的城市公共服务与消费体系

(一)树立节约型消费理念,提高民众资源节约意识与环保意识。必须加大教育和宣传的力度,使科学消费观深入各家庭之中,树立勤俭节约、科学健康的消费习惯,让节约成为每个公民的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加强节约资源知识的培训工作,广泛开展节约资源科普教育,使广大群众掌握节约资源的基本知识和方法。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协助执法部门对各种不合理、不健康的消费模式给予严厉打击。

(二)制定资源节约标准,完善节约资源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节约资源的标准,调节和规范人们的生活消费行为,限制和革除不合理消费,倡导节约型消费,这是构建节约型消费模式的关键。包括制定和修订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的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明确激励政策、规范执法主体、加大惩戒力度等,这些都将成为构建节约型消费模式的重要保障。

(三)重视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体系的开发利用。对于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如公共交通、园林绿地、垃圾处理、市政公用产业、节水利用等,政府应利用市场机制,放开其投资领域,运用多种方式吸引企业、外商或者个人等投资主体参与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体系。

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可以通过利用地下空间来解决。把城市交通、商业街等一切可以转入地下的设施尽可能建于地下,大幅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减少城市交通的能耗量。建立城市水系统的良性循环机制,充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水,如充分利用雨水、开发污水再生利用等,实现水的循环利用,调节和缓解城市供水难题,建设节水型城市。

三、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构建节约型产业结构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是节约资源,实现低代价、高增长的有效方式。泰安市是以旅游业和资源性产业为主的城市,目前资源型、粗加工型工业比重较高,煤炭、冶金、电力、酿造、化工、建材、纺织等高资源消耗传统工业所占比重在60%以上,对资源的依赖性较大,资源消耗存在粗放、浪费现象;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影响了经济效益和经济结构优化。产业结构的不合理和产业发展对资源的过度依赖使得本市的资源短缺现象有可能更加严重,因此,必须制定合理的产业政策,优化产业结构。

(一)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发展现代生态农业

1.建立生态农业系统,保护和合理使用农业资源。积极发展节水农业、生态农业、高效农业,推行标准化生产,搞好农作物秸秆和农林牧副渔各种资源的综合利用;建立起以节地、节水、节能为中心的资源节约型农业生产体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全面开展农产品和食品质量认证,推行农业生产标准化。目前泰山区已经建成了全国首家中、上、高秸秆发酵沼气集中供气站,使得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74%以上,既为农业生产提供了新能源和有机肥,又改善了农村环境卫生,推广应用前景广阔。

2.优化农业生产布局,打造特色农产品产业带。依靠科技进步,建设绿色、无公害农产品以及有机食品优势产业带,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布局;因地制宜,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形成合理的区域布局和专业分工,把优势产品和优势区域做大做强,增强我市农业生产能力和在国内和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在品种上要突出区域特色、品质特色、功能特色;要培育龙头企业,延长产业链条,建立特色农业产业体系。

(二)调整工业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推动信息技术在制造领域的应用。大力发展低能耗、低水耗、无污染和高附加值的产业和产品,重点发展汽车、输变电设备、新材料、精细化工、食品、纺织服装、特钢、能源等主导产业,积极引进和研发高新技术,提升和改造煤炭、电力、冶金、建材、机械、化工、纺织、酿造等传统产业的技术装备和节能降耗水平。围绕拉长产业链,大力开发节能环保新产品,实现产品的小型化、轻量化、可回收、易再生,切实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逐步淘汰能耗高、污染大、效益差的劣势企业,积极引导和扶持新能源产业,降低煤炭的使用比例,扩大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使用;培育新的优势产业和支柱产业。

(三)以现代服务业为重点,积极发展与资源节约相关的第三产业。走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的发展道路,加速发展新兴劳动密集型服务业,振兴金融、保险、物流、信息、咨询、法律服务、科技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促进服务行业结构优化;积极发展旅游、文化、体育健身、教育培训、社区服务等需求潜力较大的产业;积极发展现代物流、节能环保、低资源消耗、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以及与资源节约相关的第三产业。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促进服务业快速发展和结构调整,支持运用现代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发挥比较优势,从实际出发,发展具有自身特色的服务业。要大力延伸城市服务体系,建立开放、流动、有序的城乡服务业互动发展机制,促进城乡服务业协调发展。泰安市是一个旅游资源丰富的城市,对旅游业的发展应当予以充分重视。要注重发展生态旅游,形成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导向的旅游模式,注重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应当把旅游业作为第三产业的支柱,以旅游业为龙头,带动餐饮、住宿、土特产品、交通等相关行业的发展,创造以旅游文化为核心的产业文化;以自然环境为基础,应用必要的经济、技术、法律手段,努力减缓自然资源的损耗速度,创造和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使旅游活动与自然、文化和人类生存环境融合为一个整体,并以旅游资源的节约和高效利用带动其他相关产业的资源节约。

四、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科技支撑体系

当前,要加强以技术开发中心建设为重点的企业自主创新建设,把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回收再生利用作为企业开发创新的重要内容。健全内部开发创新、人才培养、技术管理、项目招标、对外合作、绩效奖励等机制。积极开展产学研联合,重点开发应用资源精深加工、产业配套链接、能量梯次利用、废弃物零排放、有毒原料替代、可再生能源等技术。要把节能、环保作为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的重要评估内容,限制、淘汰高消耗、高污染项目,鼓励支持低耗环保型项目建设。

目前,泰安市已经确立了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十大类重点推广技术,并且确立了相应的试点单位。市里将筹集专项资金支持这些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以及奖励事项。当前要围绕节约和替代技术、节能利用技术、节水开发利用技术、节材推广技术、节地推广技术、矿产资源高效利用技术、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循环生产示范技术、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评价技术等十大技术及当前节能降耗工作重点,加大科技创新开发力度,搞好重大项目建设。

要围绕这十大类重点技术及节能降耗工作重点,加大科技创新开发力度,搞好重大项目建设。第一,要把重点技术的推广应用作为重中之重,按照责任分工,建立健全考核通报制度。第二,通过重点技术的推广应用,进一步促进太阳能利用、风力发电、余热再利用、秸秆发电(汽化)等高效节能装备工业的发展。第三,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使科技创新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为给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创新创业服务,2006年9月泰安市开通了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高校和企业科技成果、技术难题、技术供求信息等,为企业搭建了一座与高校、科研单位合作的桥梁,为科技创新成果的转让提供了快捷方便的服务。第四,加大技术推广及创新的资金支持力度。政府应该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创新工作,特别是十大类重点技术的研发与推广应用,对相关企业在研究经费、税收、信贷及补贴政策上给予优惠,对在技术创新中有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第五,建立强制性节约资源的技术政策,强制淘汰落后技术和生产方法。第六,选择重点行业和企业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示范工程,加快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五、制定有效的资源节约实施办法和财政税收信贷等政策措施

(一)推行节能政府采购制度。目前我国政府机构的能耗开支高于城镇居民的能源消费水平大约10倍左右,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推行节能政府采购。政府、学校等公共财政预算部门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在公共场所、道路、灯光工程等推广采用节能产品和应用节能技术。逐步提高采购可循环使用产品、再生产品、绿色产品的比例,进一步推行“无纸化办公”,建立办公用品的回收系统,及时回收报废的办公用品等。

(二)加大财政支出政策力度,支持资源节约与循环经济发展。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研究、技术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等。对具有一定预期效益的清洁生产项目、技术等采取由财政资金专项拨款或贴息、无息贷款等形式予以资助;加大财政对政府节约能源和政府机构节能改造的支持力度;对在节能方面表现突出的机构设立专项资金进行奖励。加大支持循环经济政策与技术研究的科研费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能源技术推广项目、污染防治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还应当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防止挪用和浪费。

(三)调整、完善价格政策,运用价格机制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目前可以重点推进矿产资源价格、天然气价格以及水价、电价、热价等价格改革,调整价格结构,完善价格体系,建立能够真正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和供求状况的价格形成机制。

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大力推进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在农村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力度。

建立合理的用电价格体系,对用电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扩大峰谷电价和丰枯电价执行范围,拉大差价,加快实行尖峰电价和季节电价;对高耗能行业中淘汰类、限制类项目,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促进节约用电和合理用电。

推进供热价格改革,逐步建立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共同构成的热价形成机制,实行差别热价和煤热联动政策。建立天然气价格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机制。

扩大市场化方式形成土地价格的范围,实现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可运用差别价费政策,加强地价宏观调控。利用收费政策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控制新增用地;改革土地供应方式,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建立健全土地市场体系,运用价格机制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利用。

(四)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作用,支持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金融部门要大力支持低能耗、低污染、效益好的企业和项目,把信贷资金优先投放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统一的行业和企业。通过差别利率来体现扶优限劣,以低利率贷款政策支持低能耗、低污染企业、先进技术研发推广等项目;以高利率限制高污染、高能耗、重复建设行业和企业的发展。要积极开发适合节约型产业发展的信贷业务品种;积极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节约型绿色产业发展中的作用,不断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受益面。

(五)征收能源资源可持续发展基金,建立能源资源开采和生态补偿机制。据报道,山西省政府于近日通过并公布了《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从4月1日起,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基金将主要用于解决企业难以解决的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支持资源型城市(地区)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相关社会问题。如果试点取得良好效果,基金政策还可以向其他能源和资源推广,对资源型城市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及资源型城市转型都会提供良好的借鉴。泰安市也属于资源型城市,煤炭资源、土地资源及其他矿产资源也都较为丰富,也存在资源开采效率低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可能枯竭等问题,因此,也可以借鉴山西省的经验,设立专项的能源资源可持续发展基金来解决上述问题。

六、建立健全资源节约目标责任制

(一)完善工作考核机制,将资源环境指标纳入对地方和干部的考核内容,建立健全有利于资源节约的政绩考核体系

把万元GDP能耗、万元GDP电耗、万元GDP取水量、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规模以上增加值取水量等5项指标逐级分解到各县市区和重点企业,将资源节约责任和实际成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和干部考核体系,在考核发展指标的同时考核资源节约指标,加强对节约型社会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继续完善资源节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财务、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经费预算的审核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对铺张行为要在审批环节上坚决予以制止。

第10篇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提高思想认识。镇党委、政府要求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五管线”设施安全的极端重要性,把“五管线”专项斗争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五管线”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水平。

(二)强化组织领导。“五管线”保护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各村、镇有关部门年度工作总体目标,严格执行领导责任制和部门责任制,其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村、镇有关部门将“五管线”专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以镇长为组长、分管综治的副书记为副组长、综治办、派出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机构,确定专抓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层层分解落实责任。

二、强化措施,严密防控

(一)加强巡逻防护。由综治办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在重点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路建群防群治护线队伍。

(二)强化企地共建。充分发挥各级村“两委会”、警务室、治安巡逻队、治保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加大对“五管线”线路设施的保护力度。

(三)加强日常巡检。加强对“五管线”设施的日常巡检,及时收集、提供各种违法侵害的犯罪证据和损害评估,微机室抓获违法犯罪分子和准确定罪量刑创造有利条件。

(四)加强企业内部自身防范工作,加大防范投入,增强防护力量,推广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自身安全防范能力。镇有关部门、先去各单位调整不熟,加强力量,加大密度,验房死守,确保“五管线”设施安全。

三、重拳出击,严打销赃

工商、派出所等部门密切配合,对现有的废旧收购点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集中清理整治,坚决查处无照经营、收赃销赃等违法行为。要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未在规定时间内镇公安机关或变更备案事项的站点,坚决查处;对无证经营的站点,坚决取缔。

四、多形式加大宣传

镇综治办、派出所等在今年6月份开展“五管线”设施安全保护宣传活动。通过通告、张贴挂图、宣传典型案例等形式,做好“五管线”保护宣传工作。镇“五管线“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举报盗窃、破坏”五管线“设施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公布举报电话,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五管线“专项斗争的积极性,为”五管线“保护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舆论基础和群众基础。

第11篇

20xx年上半年,我镇开展了“三线”设施保护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坚强指导下,落实部门协作、企地共建、综合治理,保持对盗窃破坏“三线”设施违法犯罪活动严打严防高压态势,坚持“打防结合,以防为主,标本兼治”方针,积极探索长效机制,确保了“三线”设施安全运行,为我镇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1、提高思想认识。镇党委、政府要求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三线”设施安全的极端重要性,把“三线”专项斗争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三线”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水平。

2、强化组织领导。“三线”保护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各村、镇有关部门年度工作总体目标,严格执行领导责任制和部门责任制,其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村、镇有关部门将“三线”专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以镇长任组长、分管综治的人大主席为副组长、派出所、综治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机构,确定专抓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层层分解落实责任。

二、强化措施,严密防控。

1、加强巡逻防护。由综治办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在重点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线路建群防群治护线队伍,切实加强对案件多发线路、地段、时段的日常巡逻防护工作。2、强化企地共建。充分发挥各村级“两委会”、警务室、治安巡逻队、治保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加大对“三线”线路设施的保护力度。3、加强日常巡检。加强对“三线”设施的日常巡检,及时收集、提供各种违法侵害的犯罪证据和损害评估,为及时抓获违法犯罪分子和准确定罪量刑创造有利条件。4、加强企业内部自身防范工作,加大防范投入,增强防护力量,推广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自身安全防范能力。镇有关部门、辖区各单位调整部署,加强力量,加大密度,严防死守,确保“三线”设施安全。

三、重拳出击,严打销赃。

工商、派出所等部门密切配合,对现有的废旧收购点开展了定期与不定期的集中清理整治,坚决查处无照经营、收赃销赃等违法行为。要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安机关备案或变更备案事项的站点,坚决查处;对无证经营的站点,坚决取缔。

四、建章立制,确保长效。

根据辖区“三线”保护工作形势需要,不断探索新形势下专项斗争的新情况,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镇、村有关部门定期联席会议、信息反馈通报、工作督查指导、重要问题查究、工作表彰奖励等工作机制,确定各村、各部门具体工作联络员,合力解决“三线”保护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巩固专项斗争成果。

五、存在的问题

1、个别村领导对“三线”保卫工作没有足够重视,工作不到位。

2、护线责任没有真正落实,护线措施不力,线下清除不彻底。

3、基础工作薄弱,“三线”组织虚设,宣传工作不扎实,责任制不明确。

六、xx年下半年“三线”保卫工作要点

1、采取有力措施,把“三线”保卫工作落到实处,重点线路的保卫工作具体落实到人头上,保证“三线”线路畅通。

2、 “三线”保卫工作的宣传工作至关重要,几年来为此不懈努力,做到警钟长鸣,通过各种途径切实做好“三线”保卫宣传工作。

3、接下来我们一定要抓好典型,互相借鉴,促进“三线”保卫工作的深入发展,减少“三线”相关单位的损失。

第12篇

内容摘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我国循环经济法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它将生产者对其产品所负的责任延伸到产品生命周期后的废弃物处置阶段,有利于节约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我国已基本形成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体系,但在责任划分与追究力度上仍有不足,为了完善这一制度,应明确与细化生产者责任以及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

关键词:循环经济法 生产者责任延伸 对策

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具体而言,循环经济是指在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生态规律,通过优化物质在经济系统内部的循环和能量流动,减少资源输入和污染输出,使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从而在经济增长中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和谐循环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发展方式(刘国涛,2004)。

我国在经历了20多年的经济高速发展后,高消耗、高污染造成的资源、环境问题已经开始制约经济增长。循环经济正是我国走集约型经济发展道路的主流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以下简称《循环经济促进法》)在我国于2009年1月正式实施,这也标志着我国已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循环经济促进法》在第二章基本管理制度中列出了六大基本制度,其中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可谓是该法的一大亮点,通过实施包括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等一系列制度措施,以规范和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从本来意义上的生产者责任―产品质量责任,到延伸意义上的生产者责任―后产品责任,循环经济立法的这一创新,使经济法的理念和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程信和,2007)。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概述

20世纪80年代,世界经济发展与全球资源与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恶化,这让人类社会开始从可持续发展的视角来审视经济发展和增长的模式。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下,循环经济日益成为许多国家经济发展所追求的理想模式和长远目标。

生产者责任延伸(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EPR)正是在这一经济环境和背景下提出的。1988年瑞典的环境经济学家托马斯教授在给瑞典环境署提交的一份报告中首次提出延伸生产者责任的概念。托马斯教授认为:延伸生产者责任旨在保护环境,降低产品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它通过使产品制造者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对产品的回收、循环和最终处置负责来实现。托马斯教授对该责任的描述涵盖了生产者对产品环境安全损害、产品的清洁生产、提品环境安全信息、废物回收、再循环利用等产品整个生命周期链条上的责任,并特别强化产品消费后阶段生产者预防和治理废弃产品污染环境,影响环境安全的责任。这种思路,与以往生产者只负责产品的制造、流通和消费阶段不同,强调了产品全生命周期责任,从此开创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新纪元。与传统的责任划分类型相比较而言,EPR制度的突出特征可以概括为:一是产品在回收方面的管理和费用方面的责任部分或全部由地方政府和社会向上游产品生产者转移;二是使企业在产品设计时,引入环保理念,具有考虑环境影响的动机,力求从源头上防治污染。

发达各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相关规定

目前,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已经在欧盟、美国、日本等许多国家有关废弃产品管理和污染控制的立法和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理论起源于欧洲,在欧洲的发展也相对完善,现在欧洲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在循环经济法律中规定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其中最突出的是1991年德国颁布的《商品法》中要求“制造厂对产品整个生命周期负责”,由出售商品的商家负责回收,由制造厂商负责再利用,也就是“谁卖出谁负责,谁制造谁负责”。在美国,其在联邦层面对实行和鼓励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相关政策法规主要有:环保局的废弃物处理计划及绿灯计划、能源之星计划等;而在日本,由于其是最早接受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国家,因此在日本关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环境立法也是比较系统和成熟的,如《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中明确规定了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和产品使用后废弃物处理责任。《家电回收法》规定了各类家电的回收利用率,生产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若达不到法定标准将受到处罚。

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完善策略

(一)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确定过程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理念早已在我国立法中予以采纳,如1989年颁布的《旧水泥纸袋回收办法》中明确要求水泥厂对废旧水泥袋进行回收,并规定了生产者的回收比例,构建了押金―退款制度,该办法可以被视为我国最早的体现生产者责任延伸理念的立法,其所建立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为我国最早的适用于特定包装物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2002年6月,我国颁布的《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7条、39条都规定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清洁生产促进法》为形成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完整框架奠定了基础。之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我国多部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得以体现,如2003年10月,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委联合的《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5年1月起施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5年4月施行的修改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2007年3月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颁布、2007年5月正式实施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

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生产者的回收利用责任。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生产者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负责利用,对因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利用的负责无害化处置;第二,销售者、其他组织或废物利用处置企业的回收和利用责任。由于企业产品和生产情况的不同,对废弃产品或者包装物的回收利用方式也不同,生产者可以建立自己独立的专用产品回收利用体系,也可委托其他人或组织进行回收、利用和处置;第三,消费者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虽然生产者应承担产品和包装物的回收、利用和处置的主要责任,但由于消费者是产品的使用者和受益者,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要求消费者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名录的废弃产品或者包装物要交给生产者或者其委托回收的销售者或其他组织,不能擅自丢弃;第四,有关政府部门的责任。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将原本由政府承担的责任转由生产者主要承担,但这并不代表政府不负责任。《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规定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名录及管理办法。由此可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中的“生产者”应做扩大解释,法定生产者责任的范围要大于经济学上的生产者责任的范围。从现有各国的相关立法及我国立法实践来看,生产者责任延伸的主体不仅包含了“真正”意义上的产品生产者和制造者,也包含产品的销售者和进出口者,甚至包括消费者和国家政府。因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强调生产者主导责任的同时,还注重产品生产链中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包括产品的销售者、进出口者、消费者和国家政府)的责任分担问题。

(二)生产者延伸责任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了以生产者的回收处置责任为主,包括销售者、其他组织及废物利用或者处置企业接受委托后的利用处置义务,消费者的配合回收义务以及政府部门制定强制回收名录的责任在内的不同主体间的责任分配,全面考虑了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处置事宜,从某种程度上说,该法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上较我国现有立法已有进步,考虑到责任的分摊、回收的执行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但比起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和政策执行仍有不足。

首先,责任划分过于笼统。《循环经济促进法》第15条规定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该条规定将生产者列为主要的回收责任主体,而销售者、其他组织、废物利用或处置的企业甚至是消费者起的是次要的辅助作用,只是规定这些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回收、利用或处置废弃产品。

其次,违反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所产生责任追究力度不够。如《循环经济促进法》第15条对生产者延伸责任的规定,虽然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应当如何履行义务,但在第六章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却找不到违反生产者责任延伸义务后所担负的相应法律责任。这是因为国内有许多学者认为,生产者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体,应具有自主性,对企业的生产和服务施加过多的、直接的行政干预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自由原则。因此,我国现行的有关生产者的延伸责任大多数规定属于指导性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不履行延伸责任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有效地追究法律责任,作为经济性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消费者,在行为过程中,必然会考虑到守法成本与违法成本,其规定起不到一种约束作用,特别是当守法成本明显高于违法成本时,生产者更不会有履行延伸责任的积极性,同时,也造成了法律执行、实施力度上的弱化,削弱了其应有的促进生态保护的作用。

(三)生产者延伸制度的完善措施

明确与细化生产者责任。首先,针对违反生产者延伸责任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在相应的章节中予以明确,即令生产者预知自己的违法成本,在行为时即可选择守法或是违法,否则无论对于生产者还是执法者,都不会达到立法者预期的目的。其次,由于不同的产品、寿命、构成不同,市场分布状态不同,产品回收价值和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也不同,这就决定了靠单一的法律难以有效地规制生产者延伸责任,必须针对不同的产品,确立不同的生产者延伸责任。一般而言,产品回收价值和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大小应是决定该产品是否单独规定生产者延伸责任的主要因素。对于回收价格高、环境影响较低的产品,不需单独规定生产者延伸责任,市场可自发地形成回收再生体系。对于产品数量多,环境影响较大、缺乏回收再生商业利润的废弃产品则需要法律规制,应单独设立生产者延伸责任。最后,从借鉴国外生产者责任延伸立法的成功经验来看,违法情形规定的愈详细,就愈可有效地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立法者意图的实现。因此,我国应在生产者延伸责任方面依主体细化责任,这样才会保证执法的可操作性。

完善与生产者延伸责任有关的配套制度。制度是一系列制定出来的规则、程序和行为的准则,它旨在激励和约束主体的行为以求得利益或效用的最大化。良好的制度是实现理念或某种事业不可缺少的保障。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履行同样需要具体制度的保障,这些具体制度包括:健全相关法规标准,如产品的分类标准、产品的报废标准、产品的回收拆解技术规范、环境标志产品的技术要求等;制定包括税收优惠在内的奖惩制度;确立生态设计制度实施绿色采购制度;建立完善的环境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生产者延伸责任履行绩效评价制度;完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监督体系,包括完善行业政府主管部门对行业内企业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相互监督;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等(肖陈翔,2007)。

综上所述,我国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采用的是强调生产者为主,销售者、消费者、其他组织、废物利用或者处置企业起辅助作用的回收再利用模式。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循环经济众多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发展循环经济就必须建立起完善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参考文献:

1.刘国涛.循环经济,绿色产业,法制建设[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解读―推动循环经济 促进科学发展.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工控网

3.程信和.论循环经济发展中的生产者责任.中山大学学报,2007.4

4.贾国华,叶婷.论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完善.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