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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申报材料

时间:2022-06-16 18: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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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申报材料

第1篇

第一条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健全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增强监督检验技术能力,提高化妆品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审查批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核批准程序是:(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一式3份,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企业,发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函复,对未批准的,应当说明不批准的理由。(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采用统一编号,有效期四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原申报材料每2年对企业复核1次。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重新申请。申请获批准的,换发新证,可继续使用原《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五条已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营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分别在所在地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外另设车间,应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注明分厂(车间)。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必须到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新证。遗失《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并申请补领新证。自行歇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注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依据《条例》第六条规定颁发。其中不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委托有条件的非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代检。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化妆品生产场地的选址、建筑设计应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选址、建筑设计进行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条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依照《条例》规定实施健康检查:(一)化妆品生产企业负责本单位人员体检的组织工作。每年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应体检的人员名单,并组织应体检人员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体检。(二)健康体检按统一要求、统一标准实施检查。体检机构应认真填写体检表,于体检结束后15日内报出体检结果。(三)卫生行政部门应认真审查受检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要求者发给“健康证”;不符合要求者,通知受检单位将其调离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岗位。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体检结果次日起15日内发出“健康证”或调离通知。(四)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管理,按国家《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者,必须在治疗后经原体检单位检查证明痊愈,方可恢复原工作。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化妆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督

第十一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单位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认证。

第十二条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应当在产品通过初审后,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单位进行上款所指单位接受企业委托进行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结束后1个月内写出总结报告报卫生部,并抄送委托企业。

第十三条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查批准程序是:(一)生产企业到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审查申请表》一式3份,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1.产品名称;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3.制备工艺简述和简图;4.育发、健美、产品主要成份使用依据及文献资料;5.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6.产品样品(5至10个小包装)及其检验报告书;7.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设计、包装材料。(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的产品,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完成初审,并作出是否上报卫生部进行复审的函复。(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和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报告后,应于6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复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于复审后2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产品,发给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对未批准的产品,给予函复。

第十四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该产品的生产凭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为研制凭证,可用于该产品的技术转让。

第十五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每四年重新审查1次。期满前4至6个月由企业执原批件和下列资料重新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填写申请表一式3份。1.产品成份是否有改变的说明;2.生产工艺是否有改变的说明;3.产品投放市场销售后使用者不良反应调查总结报告;4.如产品使用说明书、标签、包装、包装材料有改变的,提供改变后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获批准的产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批准文号。超过期限未申请者,原批准文号作废。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1个月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接受已获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技术转让的企业应另行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申请时提供该产品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和产品样品(5至10个小包装)及其检验报告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批准文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1个月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七条企业在其联营厂生产已获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报联营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产品批准文号不变。

第十八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第十九条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并于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1.产品名称、类别;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3.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4.产品样品(5个小包装);5.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或其设计)、包装材料。本《实施细则》前已投放市场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于本《实施细则》后3个月以内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按《条例》第十二条的要求,卫生质量在3年内可能发生变化的化妆品,应当注明有效使用期限(或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小包装上应当注明的内容,必须有中文记载。其中,标签上所注“厂名”也可以为产品质量责任者名称。跨省联营企业生产的产品,标签上应注明生产企业所在地《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第四章审查批准进口化妆品

第二十二条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准程序是:(一)我国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国外厂商或其商必须在进口地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一式3份,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1.产品名称、种类;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3.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附中文译本(各3份);4.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批准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5.产品在其他国家(地区)注册和批准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6.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和其他国家(地区)通过生产、注册、销售批准审查的评价报告,并附中文译本(各5份);7.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5份);8.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并附中文译本(各3份);9.完整包装的产品样品(3个小包装)。(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报资料后,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申报产品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产品,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后,应于六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评审,并在评审后2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审批情况同时通知进口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条(一)项中“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必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单位进行。免除卫生安全性评价或卫生质量检验的产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四年。期满前4至6个月可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发,申请时可不附资料。超过有效期未申请者,按无批件处理。

第二十五条“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第二十六条“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只对该批件载明的品种和生产国家、厂商有效。国外厂商或其商凭“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七条已获批准进口的化妆品在口岸由国家商品检验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的规定进行检验第五章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二十八条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1次;审查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当年和复核年度各减少1次。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结果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主要内容是:(一)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二)监督检查是否使用了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了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三)每批产品出厂前的卫生质量检验记录;(四)产品卫生质量;(五)产品标签、小包装、说明书是否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六)生产环境的卫生情况;(七)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中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者调离情况;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产品卫生质量检查办法是:(一)检查数量(定期检查量加不定期检查量):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1至9种的,抽查百分之百;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10至100种的,抽查1/2,但年抽查产品数不应少于10种;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超过一百种的,抽查1/3,但年抽查产品数不应少于50种。(二)检点:重点检查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企业新投放市场的产品、卫生质量不稳定的产品、可能引起人体不良反应的产品、以及有消费者投诉的产品等。(三)检查项目:1.对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审查产品成份、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同时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如企业不能提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或提供的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不能证明产品使用安全的,由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强制鉴定。2.其它产品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必要时,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批准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性鉴定。(四)抽查的产品按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及其标准方法检验。(五)企业对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作出的产品卫生质量评价有异议的,由上一级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复核。

第三十一条经营化妆品的卫生监督要求是:(一)化妆品经营者(含批发、零售)必须遵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二)生产企业向经营单位推销化妆品,应出示《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经营单位应检查其产品标签上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和厂名是否与所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相符。(三)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应检查所进化妆品是否具有下列标记或证件。不具备下述标记或证件的化妆品不得进货并销售。1.国产化妆品标签或小包装上应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并具有企业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批准文号。2.进口化妆品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四)出售散装化妆品应注意清洁卫生,防止污染。

第三十二条对化妆品经营者实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每年对辖区内化妆品批发部门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每2年对辖区内化妆品零售者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检查结果定期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经营单位主管部门。对化妆品批发部门及零售者的巡回监督一般不采样检测。当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引起人体不良反应或其他特殊原因,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对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进行采样检测。县级、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采样检测的,应将计划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对化妆品经营者不定期检查的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进行化妆品广告宣传应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并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六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检查、指导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验交流;(二)组织研究、制定化妆品卫生标准;(三)审查化妆品新原料、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批准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生产、化妆品的首次进口;(四)组织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的化妆品卫生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决定行政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主要职责是:(一)主管辖区内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验交流;(二)对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三)初审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负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四)组织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的辖区内化妆品卫生较大案件的调查处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主管辖区内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

第三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县级以上具备检验条件的卫生防疫机构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任务。

第三十六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责任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上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有责任对下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技术、业务指导。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实验室须获得资格认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实验室不具备检验能力和条件,未获取资格认证的,其检验任务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获认证的实验室承担。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应有专人保管生产企业提供的生产技术资料。

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中聘任,经考核合格发给“中国卫生监督”证件及证章。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及证章。

第四十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条件是:(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秉公办事。(二)具有中专以上专业学历或具有医士以上技术职称,掌握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有关法规和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知识,有独立工作能力。(三)未患《条例》第七条规定疾病者。

第四十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守则为:(一)学习、掌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法规,掌握《化妆品卫生标准》及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二)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礼貌待人,不得、、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索贿受贿;(三)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并开具清单,认真如实填写记录;(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五)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提供的保密的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六)不准在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兼职或任顾问,不准与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有碍公务的经济关系。

第四十二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行使下列职责:(一)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二)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索取有关资料,调查处理化妆品引起的危害健康事故;(三)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四十三条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须定期逐级上报“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各级医疗机构发现化妆品不良反应病例,应及时向当地区、县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报告。各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定期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

第七章罚则

第2篇

一、责任区域及人员划分

将全区监管区域划分为四个片区,相应成立四个分队,领导班子分别进行挂靠督查。

二、监管内容

各分队采取打包式责任管理,分别对辖区内的药品、医疗器械、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进行全面监管。具体负责: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督导工作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的跟踪检查及文明规范药店创建活动;督促本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到期换证以及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和GSP认证证书到期后重新认证的企业申报材料的初审、指导和认证工作;督促和现场检查本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标准确认工作(年10月份前全部完成);负责对本辖区内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上报工作;负责本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药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查体工作;负责本辖区内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和药品及医疗器械案件的投诉举报核查和上级交办、转办案件的查处工作;药品的快鉴和抽检工作;负责将日常监督检查记录的相关内容录入食品药品安全数字化监管平台。(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具体监管内容待职能划转后再进行分解落实)

三、责任划分及工作衔接

稽查队负责药品及医疗器械案件线索的受理、案件信息的汇总上报、重大案件的调度协调、稽查动向的分析研究等综合性工作。对于举报线索及转办案件,经初步分析后,属于哪个区域,交由相应分队处理。各分队要迅速处理移交案件,及时报告案件信息,确保稽查队能够按时汇总上报。

食品科负责餐饮服务案件线索的受理、案件信息的汇总上报、重大案件的调度协调、稽查动向的分析研究等综合性工作。对于举报线索及转办案件,经初步分析后,属于哪个区域,交由相应分队处理。各分队要迅速处理移交案件,及时报告案件信息,确保食品科能够按时汇总上报。

业务科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的开办督导、换证申请、GSP认证申请和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标准化确认工作申请及文明规范药店确认工作的受理。属于哪个区域,交由相应分队处理。各分队要迅速完成,交由业务科汇总上报;负责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查体,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汇总上报,各分队及时将检查情况、信息报业务科,确保业务科能及时汇总上报;负责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督管理和特殊药品监督管理,各分队协助;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交所在分队立案查处。

政策法规科负责食品药品及保健食品、化妆品稽查案件的审核,各分队办理案件要严格按程序交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和指导,确保案件质量;各稽查分队及时总结工作亮点、稽查经验撰写新闻信息上报,以便于媒体及时。

办公室负责各稽查分队车辆的调度安排,后勤保障;做好督查工作,各分队及时上报每周监督检查情况,交回廉政监督卡,确保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及时,对未及时按照规定报送检查情况的,除进行通报批评外,纳入年终考核,并与奖惩挂钩。

四、任务目标及工作要求

(一)任务目标

通过实行网格化监管,扎实推进全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实现全区食品药品安全。(本年度目标责任自本办法实行至年10月底)

(二)工作要求

1、职责要求

各稽查分队依据职责划分,根据各自网格内行政相对人的数量,制定合理的日常监督方案或计划,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以上集中监督检查,并认真完成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安排的专项检查,管理覆盖面达到100%。每次检查必须要有纸质或电子版现场监督检查记录,建立并存入各业务科室行政相对人档案,录入食品药品安全数字化监管平台。各业务科室在年底以前必须完成各自对应所有行政相对人的风险因素等级评定、信用等级评定等基础性工作,并将行政相对人的评定信息进行分类,分别汇总后上报市局各业务科室。

2、责任追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局长是全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分管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稽查分队队长为本监管辖区的直接责任人;各分队队员为本监管辖区的具体责任人,对监管区域内的药品、医疗器械、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分别负责。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分别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3、奖惩办法

对年终完成任务较好的分队,在评先创优、立功受奖等方面优先考虑;年终未完成任务的分队,给予相应的通报。

第3篇

[关键词]档案管理;水平;提升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12.103

[中图分类号]G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12-0-02

1 提升档案管理水平的重要性

科学规范的档案管理,是衡量一个单位业绩与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对于每一个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来说,都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作。首先,从单位领导的角度出发,单位领导可以根据记录的档案,及时、全面地掌握职工的整体情况,据此进行单位工作的策略调整和工作计划制订;其次,从社会公民的角度出发,社会公民可以通过档案了解单位的运作情况。

2 档案构成的特点

档案是工作单位的重要信息资源,它是由各业务处(室)在日常工作中总结和积累的众多文件材料组成的。要对档案管理水平的提升途径进行研究,就必须对档案构成的特点进行详细分析。

2.1 档案具有多样性

首先,档案的内容具有多样性。第一,档案包含了政府部门对企业的审查、认证等各种材料;第二,档案包括了多种类型的企业资料;第三,档案包括了产品注册、宣传广告、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的各种监管资料;第四,档案包含了办理结案的行政处罚以及具体行政失范行为所引起的各类行政案件的资料。

其次,档案的载体具有多样性。档案的载体既包括纸张,又包括磁盘、录像带、照片等声像档案,以及产品外包装材料等实物档案。

最后,档案的规格具有多样性。档案既有A4标准纸面的文件,也有小于A4标准纸面的文件,还有大于A4标准纸面的文件。

2.2 档案具有阶段性

档案的形成包括多个阶段,这也是档案具有阶段性特点的原因。

第一,受理阶段形成的档案。这些档案是业务的基础档案,主要包括受理通知书、授权委托书、申报材料。

第二,审核阶段形成的档案。主要包含了工作人员对企业申报材料的检查,对申报企业生产和经营条件实地检查所形成的审核材料。

第三,复审阶段形成的档案。主要包括各处(室)工作人员对审核程序进行检查所形成的复核意见等材料。

第四,审定阶段形成的档案。主要包括领导对审批全过程进行审核,签署行政审批意见等材料。

第五,送达阶段形成的档案。主要包括经过审定后,单位对企业的行政申请进行批复,向企业印发行政许可文件以及下发许可证的材料。

3 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近年来逐渐开始重视档案管理工作,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档案的建设和管理的完善,使我国档案的管理水平得到了提高,但当前我国各个企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水平依然不高,还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第一,对于行政处罚的案卷,没有做到及时按序移交给档案室。第二,对下属职能机构的成立、名称变化以及职能变化的档案材料没有做到有效收集。第三,在领导以及职工名册已经出现更新的情况下,没有对名册进行及时修正。第四,许多档案管理,没有及时将年度统计报表、财务报表以及总结等按时归档。第五,当前档案管理普遍缺乏对各级领导检查指导工作等重要活动的声像记录的收集整理。第六,许多单位的档案管理硬件配套设施不健全,如缺乏必要的(打印机、空调等)硬件设备。

4 提升档案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

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对我国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要求,并不断开发新思路,创新新办法,把档案管理工作作为我国各单位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这是提升我国档案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

4.1 改进档案的收集方法

由于档案在内容和载体上具有多样性以及档案的阶段性特点,档案的收集工作也比较复杂,因此,在档案的收集方法上需要根据内容、载体以及材料形成的阶段进行科学、合理地收集工作。

首先,档案的收集要做到提前介入。各科室的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集要有超前意识,改变行政审批工作结束后档案工作人员才进行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的传统方法。档案管理人员可以通过深入各业务科(室),预先了解情况,明确资料收集范围,使各业务科(室)把审批材料的收集当作审批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将该项工作纳入相关人员的职责范畴,在有效提高工作人员档案管理的意识的同时提高档案质量。

其次,档案需要员工进行主动收集。各业务处(室)的职责范围不同,使档案经常会出现资料收集不全的问题。因此,需要档案人员切实加强对业务的学习和培训,主动了解各业务科室的实际工作,并主动进行参与和帮助,做好承办人员相关档案知识的培训工作,指导工作人员做好初步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以保证档案移交时的完整。

再次,档案管理人员要对档案进行跟踪收集。一是要发挥各科室兼职档案员的作用,二是要对行政审批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设立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从案件受理开始到案件最终审核完毕的整个过程,都要安排档案人员进行全过程的跟踪收集,随时指导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最后,要做好档案的检查验收工作。档案的检查验收是确保档案完整的关键环节。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档案进行仔细检查,明确资料的收集范围和归档制度的相关要求,对档案进行逐项检查,保证档案材料收集的完整性。

4.2 对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由于公司业务的发展需要或公司规模扩大等一系列原因,对企业实行迁址、扩大规模等改进措施的情r,这使传统静态的档案管理方法不符合当今时展的需求。因此,为完善档案的管理工作,有效提升档案管理水平,管理人员须将当前实行的静态管理转变为动态管理的方法。例如,一家化妆品企业开业后,其开业的档案将会立卷归档,但化妆品企业的法人代表、企业地址以及经营范围都可以根据企业的申请进行变更,变更过程中会产生新的档案材料,因此要将其变更的档案作为变更卷及时立卷归档。

4.3 加强内部管理工作,规范档案管理

第一,不断健全档案管理的工作机制。加快档案管理机制建设的步伐,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工作机制,用制度约束档案工作,用制度管理相关员工。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食品药品企业的信息收集机制、工作管理机制以及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等,用机制和制度保证档案的内部管理规范、有序。

第二,不断提高档案人员的业务水平。档案管理人员要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强化培训以及考核等多种方法,提高档案人员的业务水平,使档案管理工作能够计划缜密、步骤清晰、标准统一、程序合理地进行。

第三,不断完善档案管理的硬件设施建设。在规范档案管理、强化制度约束机制的同时,及时更新和完善档案的硬件设施建设,建立专用的档案室和档案阅览室,并配置专用的档案柜、计算机、复印机、空调、消防器材及其他硬件设备,为档案工作的开展提供基本条件。

第四,不断提升档案管理的标准规范。按照统一的档案管理标准,在档案的组织管理、档案设施建设、员工业务培训、档案利用等方面强化管理,不断加强档案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

最后,档案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公文用纸的质量、纸张的尺寸和规格要有统一的标准,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如以横拓作为排版的形式,在左侧进行装订。对公文的制发进行严格检查,如有无签发手续;是否符合审批的权限;公文的标题是否正确;公文的字迹是否清晰;主送单位、产送单位以及落款和日期等。不管是草拟公文还是各种记录、报表、签字、批注等,对使用的笔种、墨水和纸张都要进行规范,以利于档案的长久保管。

4.4 加强档案管理的数字化建设

人类自进入信息时代以来,信息化和数字化日益成为每一个人绕不开的话题。信息时代也可以称为数字时代,随着数字化不断向全球各个角落延伸,全文数字化定将会介入各级各类的档案工作中,档案的全文数字化也将会成为衡量一个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指标。相关人员应将档案管理工作推向数字化,并作为当前以及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档案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并加大经费投入,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加强和完善档案管理工作,提升档案管理水平。

档案包涵丰富的信息,是一种极其重要的信息资源。但由于当前我国档案管理的整理工作十分繁琐,工作中重复的劳动较多,且管理人员的劳动强度较大。因此,必须对工作进行及时改革,通过利用计算机技术和数字化技术等现代化手段整理档案,争取得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档案管理的数字化建设能够提高档案的准确度。在传统的人工立卷工作中,立卷的工作人员往往会根据自己的理解对文件进行分类,尽管他们大都参考了统一的分类标准,但是因为每个档案管理人员对其的理解有所不同,会对同一个文件进行不同的分类,因此也避免不了档案分类错误等现象,严重降低了案卷分类的质量,导致档案利用工作的效率较低。而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数字化档案管理,管理工作人员可按类别将不同的档案内容输入计算机中,将属于条目的内容打印出来,并作为传统档案中以“卷”为单位时案卷目录检索工具的替代物,这种方法可避免人工操作方法在文件归档工作中产生的不良影响,发挥了计算机数字化管理的优势,减少了手工操作,提高了工作效率,能够更好地为档案管理工作服务。

4.5 加强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

人才是任何工作中最为贵和匮乏的资源,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同样如此,档案的管理工作不仅是一项业务性很强的工作,也是一项管理服务性很强的工作。这要求从事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尤其是在档案室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不但要有非常扎实的档案管理的业务技能基础,也要有较强的档案管理能力和服务意识。

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由于受到知识经济的严峻挑战和网络信息技术的强烈冲击,以及当前出现的越来越多的新型档案载体,使档案的管理出现了许多全新的档案管理方法,这些变化给专职档案管理的员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专职档案管理工作的档案人员,要适应新形势下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给社会带来的强烈冲击,敢于向传统的管理观念提出质疑,并不断提出解决档案管理问题的新办法和新思路,及时解决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勇于打破传统的档案管理框架和档案管理的模式,在档案管理工作中不断创新,不断突破。另外,专职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要非常熟悉档案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步骤,还要能够熟练运用各类档案内容、各种载体的档案管理方法,在务实的基础上促进档案管理工作的创新,努力使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成为一名掌握科学方法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

档案工作人员在档案工作的同时,要重视对档案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对档案法和档案知识进行多方面的宣传,利用各种各样的场合进行档案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如生产例会、工程验收以及查阅档案资料时,进行宣传档案的重要性。对档案管理人员的现代化管理知识以及管理方式进行培训,可以订阅《中国档案》《档案工作研究》等相关杂志,让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管理的知识和内容进行学习,同时加强对《档案法》的学习。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现代化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计算机水平,促进档案管理信息化和数字化的发展。

5 结 语

档案管理水平的提升是一项长期性工作,要解决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就需要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学习,提高认识,建立相关机制和制度,不断增加投入,实行科学的档案管理方法,使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单位其他工作提供服务。

主要参考文献

[1]王振兴,王宇强.提升基层档案管理工作水平的基本途径[J].兰台内外,2016(3).

第4篇

1.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抛弃监管就是处罚、审批、收费的传统观念,推行以“服务发展助导制、巡查监管劝导制、执法办案疏导制和依法维权引导制”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指导工作机制,灵活采取建议、劝告、教育、警示、规范等多种监管方式,指导行政相对人自觉纠正或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推动监管方式逐步从刚性监管向刚柔相济、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

2.扩大“不予处罚”的实施范围。对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纳的公司,在章程约定期限内实收资本未能到位,但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不予处罚;对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及时到位,但年检时已主动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对企业在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但能主动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补办手续的,不予处罚;对新设立企业逾期未办理年检,但在限期内办理年检的,不予处罚。

3.全面推广行政指导示范合同。积极探索建立行政契约管理服务模式,对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或不宜强制实施,需要充分调动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使行政相对人在自愿的基础上主动参与的工作,通过签订企业治理结构完善、品牌升级发展规划、信用自律体系完善以及行政许可、企业年检、公平交易、广告监管、食品安全、文明诚信市场创建等行政指导示范合同,明确工商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指导的内容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从而减少因双方利益和目的差异而带来的对立性,更好地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目标。

二、壮大产业规模,为发展更大突破扩张经济总量。

4.提升招商引资实效。牢固树立“招商引资是第一政绩”的理念,重点瞄准大项目、新兴产业项目,千方百计完成党委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积极推行重大项目跟踪联系和疑难登记事项跟踪联办制度,对区域发展带动性强的产业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对一”的跟踪服务,由专人负责全程帮办,为重大项目落户创造有利条件。

5.培强优势主导产业。围绕打造酿酒食品、纺织服装、新兴产业三个“千亿级”和机械电子、木材加工、商贸物流三个“五百亿级”产业集群目标,积极服务优势主导产业做大做强。深入开展以培优、扶大、助小为内容的“创业帮扶”工程,积极帮助个体工商户升级为私营企业、私营企业改组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升级企业名称可最大限度地保留原字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促进市场主体“升级换代”,鼓励企业集团化运作。在不违反基本法规前提下,对拟上市企业进行全方位帮办服务,打造上市企业“版块”。加强与金融、担保等融资服务机构的协调联系,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缓解资金难题,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三、推动转型升级,为发展更大突破优化产业结构。

6.大力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加强登记准入辅导,重点支持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物联网等六大新兴产业发展,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予包含且不违反《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的一般经营项目,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符合其行业特点的经营范围,允许企业使用表明其经营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对于从事文化创意、动漫设计、软件设计、咨询等经营活动的,可凭房屋产权证明及租房协议办理注册登记。

7.大力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围绕现代物流、研发设计、金融服务、科技服务、商务服务、信息服务、广告会展、服务外包、软件研发、动漫等产业优先发展,全力搞好事前论证、事中辅导、事后跟踪等综合服务。积极支持文化体制改革,规范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登记,支持骨干型文化企业股权收购、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造及成立集团。积极推进金融服务业发展,为股份制金融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来落户搞好服务。大力支持社区服务业发展,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社区便民服务设施,积极发展养老、社区等服务行业,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及时予以办理。

8.着力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发挥外资登记监管职能,优化利用外资结构,积极承接国际产业转移,重点引进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项目,扩大服务外包。对外商投资企业并购我市企业,因股权转让导致内、外资企业类型转换的,简化登记程序,直接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申请分公司下设营业性分支机构的,除特殊规定外,无须提交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由企业或经其授权的分公司直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机关申请登记,并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9.积极鼓励网络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放宽网络创业准入门槛,对不开展实体经营只从事网上商品交易或服务的个体经营者,依其申请可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阿拉伯数字等个性化词语或“**网店”作为名称字号,经营范围可使用“网上经营**”或“网上提供**服务”。对已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变更经营范围为“网上经营××”或“网上提供××服务”。对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开通网上维权便利通道,提供在线投诉举报、在线调解等服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做优惠农举措,为发展更大突破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10.扶优扶强农业龙头企业。对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优先认定为市知名商标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创立、运用、管理和保护商标方面的行政指导和服务,大力推广“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商标+农户”经营模式,支持以特色产业带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鼓励设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业合作社,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实现规模经营,鼓励有条件的专业合作社组建专业合作联社,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

11.支持农业资本运营。大力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登记,支持村镇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在农村布点登记,引导资金流向农村。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实施登记保障,及时提供优质高效的登记职能服务。积极支持农村金融体制创新,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12.大力发展品牌农业。支持农村组织、涉农企业和农民注册农产品商标、农业服务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促进农业产业品牌化经营。引导水产、大枣、粉丝、粉丝等农副产品示范园建设,发挥示范效应,努力打造我市特色农业品牌。

13.依法强化农村市场监管。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店和食品经营户“两项制度”信息化建设,确保实现乡镇行政村食品安全示范店覆盖率100%;切实加强家电、汽车、摩托车、建材等工业品下乡的市场监管工作,不断优化消费环境,着力推动消费升级。积极实施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全面推行购销台账、索证索票制度,集中开展“保春耕”、“保夏种”“保秋播”等专项行动,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坑农害农行为。

五、实施商标战略,为发展更大突破提升核心竞争力。

14.加强主导产业品牌培育。优先将大项目企业、重点企业和老字号企业列入我市争创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品牌梯队,鼓励开展商标国际注册,在对外贸易中使用自主品牌。对申请认定市知名商标的,随时申报,随时受理;对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或中国驰名商标的,帮助其组织有关材料,及时向省工商局、国家工商总局推荐,尽快启动认定程序。

15.加强产业集群品牌培育。深入实施“品牌培育基地管理提升工程”,着力帮助城区酿酒、城经济开发区纺织产业集群、玻璃、粮食加工、粮食加工、照明电器等6个产业集群制定发展规划,支持龙头企业创立“三名”商标,鼓励以商标贴牌、有偿使用、特许经营等方式,将高知名度商标向上下游产业延伸,提升产业集群整体竞争力。

16.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坚持打假以保名牌为主、保名牌以保地产品牌为主、保地产品牌以关系民生的产品为主的打假思路,加大对、等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充分利用“六省一市”和“经济区”商标保护协作网,加强与外省市工商部门的联系协作,采取事先联系、事中指导、事后跟踪等方式,全程帮助企业打假维权,提高维权效率,降低维权成本,为我市企业提供有力的异地保护。

六、依法监管维权,为发展更大突破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17.严厉打击经济违法行为。树立“规范执法就是服务”的理念,进一步完善“片区—巡查组”两联制监管模式,切实加强监管执法,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经营行为的监管,适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切实规范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行为,营造安全健康的食品消费环境;以药品、医疗、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为重点,强化对电视购物广告和网上非法广告的治理力度,营造诚信有序的广告市场秩序;加大治理商业贿赂力度,积极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大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力度,努力维护安全稳定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秩序;打击合同欺诈行为,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18.强化消费维权体系建设。加强执法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消费纠纷调解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大调解的全面对接,加强联动协调,增强处理消费者纠纷的合力。扎实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认真组织好放心消费“十、百、万”工程(评选十件惠民实事、建成百个示范单位、征集万名志愿人员),探索建立消费调查、维权、教育基地,积极传播消费知识、引领放心消费,提升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消费者满意度和创建活动认同度,不断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19.积极完善企业信用体系。组织引导企业参加“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扩大信用信息征集范围,建立科学规范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依托网上和工商电子政务网,定期公示良好和不良企业信息,为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业等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积极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拓宽合同规范化管理领域。

七、创新体制机制,为发展更大突破添加新的动力。

20.明晰责任机制。加强工作领导,市局成立由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各直属局、分局和机关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服务发展实现更大突破工作领导小组。各直属局、分局也要建立相应机构,在全系统形成服务发展实现更大突破的大局观,将服务更大突破情况作为“群众满意的窗口服务单位”考核和局长任期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服务工作不到位一票否决制。对因工商部门服务工作不到位影响重大项目建设进程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21.优化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服务机制。以服务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为重点,通过对市场主体登记和运行情况的综合分析,及时发现和把握经济运行规律、特点,定期向市、县(市、区)政府上报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努力为政府决策、部门管理、企业经营、行业自律、公众需求提供全方位、高水平的信息服务。

第5篇

一、加强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的实践

一是推进“审管分离”。近年来,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很多地方,尤其是成立了行政审批局的地方都大力推进行政审批权与监管权相分离。将审批、监管职能进行明晰划分,由行政审批局负责事前程序的审验,其他相应职能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审批权从原部门划转到行政审批局后,这些职能部门能够腾出更多的精力行使监管职责,从而进行有效的后续监管和服务。比如,天津市滨海新区在成立行政审批局的同时,专门建立了行政审批与事后监管联动机制,研发了“行政审批与事后监管信息交换平台”,审批部门随时将审批信息告知监管部门,为做好后续监管服务提供了保障。

二是探索综合性监管。与大部门制改革统筹考虑,不少省市在越来越多的领域采取了综合性监管,初步形成了宽职能的监管队伍。比如,广东佛山顺德区政府实行“七合一”,即整合工商、质监、食药、安全生产、文体旅游、农业和生猪屠宰等监管部门职责;深圳市政府实行“九合一”,即整合原工商、质监、知识产权、物价、餐饮、酒类产品、食药、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监管部门职责,将分散在按领域、行业、系统设置的各个部门的市场监管权力集中在一个部门行使,推行综合性监管,实现了机构整合、队伍集中、层级压缩、事项集约、程序规范、管理有效。

三是推行法人承诺制。部分省市在市场监管领域通过推行法人承诺制,取得了一举多得的效果。比如,2014年以来,海南在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审批领域试行了“法人承诺制”模式。由审批部门提供给企业一份“一书三清单”(“一书”是告知企业如材料虚假应受到的惩罚和承担的责任承诺书,“三清单”是指告知企业申报事项应具备的条件清单、应提供的材料和材料应阐述清楚的事项清单、责任清单),申请人按告知清单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报批并签署承诺书,审批部门可当场发证。审批后行政部门结合日常市场监管工作再进行现场审核,如企业承诺的材料真实,企业就继续正常经营;如虚假,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改或收回许可证,并按企业承诺给予处罚。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缩短了审批时间,使原来10-20个工作日的办件缩短为当天办结;把基层监管人员从繁杂的审批事务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投入到日常监管工作中;把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到企业肩膀上,促进了企业法治意识的建立。

四是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机制,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一项重大改革。这两年,这项起源于海关系统的监管手段得以在更多领域推广。很多地方都开始推行“双随机”抽查机制,包括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规范随机抽查程序、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建立抽查结果信息共享机制等一系列举措,进一步规范了事中事后监管。“双随机”抽查机制的建立意味着每个市场主体的头上都悬着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企业必须增强守法自觉性;同时也意味着执法人员只能阳光行政,不能再“看谁不顺眼”就去检查,即用制度限制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

二、当前政府事中事后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监管体制改革尚未真正破题。总体来看,我国监管体制改革还处于被动状态,并且成为简政放权向纵深发展的“最大短板”。以金融监管体制为例,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直接反映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滞后。金融混业经营已经成为现实,但金融监管仍然是分业监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体监管合力的有效发挥。

二是监管机构协调配合不够。有些市场监管机构职能交叉,职责界限不明,各自为政,各成体系,缺乏必要的协调与合作。在有经济利益的领域,执法监管部门争相监管,出现重复监管现象,使经营主体穷于应付,无所适从;在一些无经济利益或问题复杂的领域,一些监管机构往往又相互推诿,相互扯皮,形成监管的“空白地带”。

三是监管方式仍待创新。一谈到监管,人们往往习惯于突击式的、运动式的“大检查、明察暗访、专项整治”等传统方式,大数据等应用尚未普及。比如,广东省建立了大数据管理局,实现了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效果不错。但很多地方在省级层面,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等业务系统与行政审批工作平台尚未实现信息共享,难以形成大数据协同监管。

四是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尚未有机结合。比如有些地方工商质监、食药监部门整合后,面对大量下放的职能、事权,如何根据职能特点和履职要求,理顺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的关系,真正做到综专有机结合,切实降低监管成本,提升监管效能,亟待在后续改革过程中研究解决。尤其是基层监管执法人员仍不同程度存在知识结构不匹配、心理不适应等问题,导致基层一线监管依然存在不到位现象。

五是社会参与监管仍需加强。监管中,政府唱“独角戏”,社会参与监管滞后,导致“监管失灵”的矛盾具有普遍性;行业自律缺失,行业协会严重缺乏公信力,难以有效发挥传统“行帮商会”的作用。

三、完善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监管立法,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进程

一要加快完善市场监管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当前,我国法治监管基础仍然薄弱,市场监管立法滞后的矛盾比较突出。从实践看,传统市场监管模式难以避免监管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要形成专业化、技术化、标准化的现代监管模式,市场监管走向法治化是大势所趋。要使监管转型于法有据,应尽快出台“十三五”时期市场监管立法计划。要加快修改金融领域的法律,形成混业监管的法律规范,适应金融监管转型的现实需求;要强化消费品市场的立法和修法,研究出台《市场监管法》,修改《食品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实行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要强化城市管理立法,尽快出台《城市综合管理法》,有效扭转以行政规章为依据的城管执法越来越被动的局面,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的权威性,等等。

二要梳理政府监管职责。要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就要划清各部门之间、部门内部各职能之间的监管职责界限。工作中,要与各级政府出台权责清单相适应,按照职权法定、高效便民、权责一致的要求,突出监管权责清单的公开透明。要尽快公布各级政府监管权责清单,使每项监管事项都能够落实到具体的监管部门;要公布监管部门权责清单,以公开化、透明化促进监管机构依法监管、规范监管程序;要将无法律依据的监管部门一律取消,防止因过度监管增加企业负担和抑制市场活力。

三要依法规范监管程序。实现依法监管,首先要在各类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中对监管程序进行明确界定和规范。由于我国至今尚未出台一部《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规范主要分散在一些单行法律中,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从监管来看,监管程序缺乏上位法的依据,难以适应监管转型的现实需求。因此,“十三五”时期要考虑制定出台《行政程序法》,并将监管程序的法律规范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对政府监管程序进行严格规范。

(二)加强研究和技术应用,实现科学高效监管

一要做好监管政策评估论证。政府监管涉及整个社会利益的调整,每项监管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尤其是那些影响重大、覆盖面广的政策措施,都应加强事前评估论证。事前要进行监管影响评估分析,将预期收益和付出成本进行比较,选择经济、适当的监管政策和工具,并建立和完善定期和质询问责机制。要衡量监管活动对市场主体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干扰,与监管产生的收益进行比较,尽可能选择不扰民的监管措施,形成“守法企业自由经营,违法企业处处受限”的格局。要既考虑经济效益又兼顾社会效益,力求在两者间取得平衡,这就需要加紧构建综合性评价标准,建立健全规制绩效评估体系,提升综合研判能力,将成本收益分析纳入监管政策制定研究过程,使之程序化、规范化,从而对监管政策制定和调整作出科学判断,以逐步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益。

二要融合“互联网+市场监管”模式。“互联网+市场监管”的深度融合,能够推动市场监管的变革提升,带来政府形态的改变,为政府治理现代化提供强大支撑。体现在:互联网本身具有无缝对接的特征,能够提升政府市场监管的整体性,引发市场监管组织和职能的变化和调整,下沉执法重心,减少监管层级,强化监管机构一体性;通过网上流程再造,能够加快促进跨部门协同监管,推动综合执法模式的实践探索;数据的公开、共享和利用,有利于政府提供更高质量的管理和服务。因此,要重视运用“互联网+”技术,提升动态监测、风险预判和防范能力。加快建立对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监测预警制度和防控联动机制。通过数据分析、定向监测等方式,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通过物联网、射频识别等技术,形成产品的完整信息链条,建立质量溯源管理制度。通过云计算等技术促进各部门信息互联互通、自由选取,追溯商业轨迹、把握经营规律,更加主动地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增强政府的监管执行力。

三要完善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不断完善市场主体从准入到退出的全过程信用约束机制。要进一步配套建立健全信息抽查制度、经营异常和违法企业公示制度,细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列入情形、程序、约束措施、限制期限等事项。要推进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之间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形成社会信用信息综合联动利用,使守信企业发展一路畅通、失信企业处处受到制约。

(三)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形成社会共治

一要引导市场主体自治自律。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强化两方面意识:要强化社会责任意识,主动履行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售后服务等方面的社会义务,引导市场主体把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统一起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诚信自治水平;要强化法律维权意识,制定相关规程、完善内部风险控制,积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窃取商业秘密等破坏、限制公平竞争及损害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二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应加快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更好地发挥第三方社会组织的功能,加强其自身建设,增强其自治能力,进一步推动健全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权益保护、资质认定、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作用,形成权威的内部评价机制,同时使之广听民意,掌握行业发展情况,及时发表对制定法律法规、重大政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要搭建政府购买服务渠道,接受政府委托,切实发挥自治组织作为第三方机构的评价、咨询、培训、惩戒等作用,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

三要强化社会公众和舆论监督。要拓展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方式,建立举报受理平台、听取产品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的反馈和投诉。要完善公众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建立互动式、追踪式举报处理机制,提高问题解决效率。要建立公众参与监督激励机制,依法做好保密工作,完善有奖举报制度。要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引导新闻媒体严守职业道德,把握正确导向,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凝聚社会共识。对于曝光、反映的问题,政府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向社会公布结果。

(四)建设政府监管人才队伍,强化组织保障

一要夯实基层执法基础。基层执法队伍处在改革政策实施的最末端和市场监管的最前沿,首先要根据事中事后监管转型的理念和要求,进一步更新观念、转变方式。面对综合执法体制调整和职能转变,基层执法队伍要树立市场化、法治化和现代化监管理念。要加大培训学习力度,加快由工作型、经验型队伍向知识型、复合型结构转变。要强化岗位管理,细化目标任务,优化绩效考核,推动执法队伍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沉,着力提升基层综合执法效能。

二要强化监管研判机制。随着监管方式方法的转变,在监管内部,要注重提升新型市场监管体系下队伍战略谋划和综合研判能力。随着简政放权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监管部门常态化、机制化、程序化的研究作用愈发凸显,要对事中事后新型监管有清晰的理性认识、充分的心理准备、具体的工作规划、高效的执行能力和积极的创新意识,善于梳理总结监管实践,结合各地区域发展和执法特征,精细化推动市场监管改革的逐步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