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29 07:58:5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市场评估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追溯性价值评估 未来价值评估 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是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我国《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指出:“评估基准日可以是现在时点,也可以是过去或者将来的时点。评估报告栽明的评估报告日通常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美国评估准则(Uniform Standards of Professional Appraisal Practice,简称USPAP)在评估报告准则中提出:评估基准日是确定价值意见的基础,评估报告日则表明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市场和资产状况的评价是未来的、现行的还是历史的角度。因此,针对评估基准日与评估报告日之间的关系,存在追溯性价值评估、现行价值评估和未来价值评估②。在评估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进行的是现行价值评估,对于追溯性价值评估和未来价值评估的适用性及可能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的探讨,有利于加深对评估报告准则的理解,保障评估报告准则的有效实施和提高评估报告质量。
一、追溯性价值评估与未来价值评估的内涵
我们可以从理解评估实践中两个十分重要的日期――评估基准日和评估报告日的内涵入手,来了解追溯性价值评估和未来价值评估的具体内涵。
由于随着时间的推移,资产所处的宏观经济条件、面临的市场情形以及自身的状况都在不断地发生变化,所以资产的价值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而在实践中,我们只需要知道被评估资产在特定的某个时点的静态的价值。而无须知道资产连续的动态价值,所以我们可以根据评估的特定目的选定某个时点。来判断评估对象在该时点所处的假设条件下的公允价值,这个时点就是评估基准日,它是确定资产状况、市场条件、资产价值等的基准日期。评估报告日通常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
当评估基准日与评估报告日相同时,评估结果反映的是被评估资产的现时公允价值就是现行价值评估;当评估基准日早于报告日,评估结果反映的是被评估资产在该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则是追溯性价值评估;比如,在现实中常遇见的联营法律纠纷中需要确定联营双方投入的资产的比例,这时就需要对联营双方联营时投入资产的价值进行追溯性价值评估。又如,委托方或其他相关当事人对其他评估师在过去的某个时点出具的评估报告有异议,此时评估师就需要对报告中的被评估资产进行追溯性价值评估。以对前边的评估报告的结论进行复核。再比如,涉及遗产或继承税等的税基评估等等,都需要评估师对资产做追溯性价值评估。当评估基准日晚于评估报告日。评估结果反映的是被评估资产在该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则是未来价值评估。比如,开发商需要抵押贷款进行项目融资时,用以抵押的标的是在建工程甚至是规划中的工程,此时就需要评估师在充分的调研掌握足够多的现有数据的基础上,对在建工程甚至是规划中的工程的未来价值进行合理的推测估算,从而对相关当事方提供合理的专家咨询意见。再比如以现金流量为基础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确定现金流预测期期末价值时,需要评估师对企业预测期期末的价值进行合理的未来价值评估。
二、追溯性价值评估与未来价值评估的适用性
美国评估准则指出追溯性价值评估和未来价值评估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评估。我国在资产评估准则中并没有明确适用范围,即意味着所有类型的资产都可以进行追溯性价值评估和未来价值评估。我们知道追溯性价值评估、未来价值评估与现行价值评估的划分是由于评估基准日的选择不同,并不关乎资产的具体类型,但是是否无形资产和企业价值评估也可以进行追溯性价值评估和未来价值评估,值得我们进行探讨。
从理论上讲,除了动产和不动产之外的其他资产,例如无形资产、企业整体资产等也像动产和不动产那样在过去的某个时点或将来的某个时点具备价值,并且也可以用资产评估的三种基本方法――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的一种或多种,对他们在该时点的价值进行评定估算,所以从理论上说对无形资产、企业价值等进行追溯性价值评估和未来价值评估是成立的。
在实践中,根据资产评估不同的特定目的,我们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并选择评估基准日,通常会有以下五种情况,我们分别依次进行分析。
情况一:估算被评估资产(除动产不动产之外的其他类型资产,如无形资产、企业价值等,下面四种情况相同,不再做同一表述)在当前市场条件下的现时价值。这就是资产的现时性价值评估,评估界对此无争议,不做讨论。
情况二:估算被评估资产在过去的某个时点面临当时的市场条件的价值。这种情况下,评估师应当尽可能多地搜集相关资料,以对评估基准日时被评估资产的状况、当时的市场条件等进行人为的“历史还原”,并参照当时的价格标准、法律条文等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做出合理的判断。
情况三:估算被评估资产在过去的某个时点但面临现在的市场条件的价值。这种情况下,评估师同样的需要对被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状况进行人为的“历史还原”,但不同情况二的是,评估师必须假设还原后的资产处在当前的市场条件下,使用当前的价格标准、法律条文等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合理评估。
情况四:估算被评估资产在将来的某个时点面临当时的市场条件的价值。这种情况下,评估师在充分收集信息资料、恰当判断趋势的基础上对被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资产状况、市场条件等进行合理的预测,并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估算。
情况五:估算被评估资产在将来的某个时点但面临现在的市场条件的价值。这种情况下,评估师在充分收集相关信息资料的基础上合理预测被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状况,并假设已预测状况后的被评估资产处在当前市场条件下,使用当前的价格标准、法律条文等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合理评估。
对于情况四,由于评估结果反映的是被评估资产在将来某个时点当时的价值,在实际评估实践中并没有什么应用,因此并不多见,所以这仅是理论上的分析。对于像无形资产等其他类型的资产而言,虽然情况二、情况三、情况五依赖于更多的假设,所需要的技术手段也更复杂,结论的限制条件也更多,但是它们的最终结果都是评估师对特定情况下资产的价值在科学分析基础上的一种合理评估。
通过以上分析,无论从理论方面考虑还是从实践层面讲,本文认为对无形资产、企业价值等进行追溯性价值评估和未来价值评估既是合理的又是可行的。
三、追溯性价值评估与未来价值评估中应关注的难点问题和对策
经过以上分析,我们得知从理论上来说,对不同的资产进行追溯性价值评估和未来价值评估都是能够实现的,但是在实践中,这两种类型的评估又与现实性价值评估有着明显的不同。这体现在其复杂性和操作上的困难,下文将予以进一步的探讨分析。
(一)在实践中,追溯性价值评估有如下难点
1.对于评估基准日与评估报告日期间的资产的状况以及市场情况等,它们实际已经发生,评估师等相关人员也已经知道。若评估师采用收益法等方法对被评估资产进行追溯性价值评估时,评估对象相对于评估基准日的未来收益该如何准确地确定?
2.由于评估基准日可能相距评估报告日久远,待评估资产的状况可能发生比较大的变化,评估师应该如何有效地收集评估所需要的资料,并对资料怎样才能做出合理的取舍?
当然如果评估师能够找到评估基准日附近其他评估师出具的评估报告,并以此来作参考来取舍或许会是一个比较好的情况。
3.由于评估基准日距离报告日较远。市场状况可能已经发生比较大的变化.收集到的资料数据可能满足不了评估基准日后的某些时点,这就需要评估师确定一个截止日期,那这个截止日期应该如何合理地确定。
(二)在实践中,以常见的用在建工程作为标的进行抵押贷款为例来说明未来价值评估的难点
为了更好地给相关当事方贷款决策提供咨询意见,评估师一般要对在建工程未来价值做出两种不同的评估:在建工程完工时价值的评估和在建工程达到稳定使用率时价值的评估。为了完成这两种未来价值评估,评估师可以同委托方一道选择两个不同的评估基准日,对同一在建工程做出两个不同的未来价值评估,以服务于不同的评估目的。
1.由于评估的是在建工程未来某个时点的价值,在建工程在评估基准日时的状况(包括完成情况、实际使用情况、各种实体经济特征等)、所面临的市场条件、当时的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价格标准、相关法律法规等该如何合理有效地预测。
这需要评估师充分收集实际可获得相关历史数据,比如,在建工程的预计建筑期限、开发成本,当前的建造进度和水平,已l生的各种成本实际支出,现有的市场情况、可比项目的收益和支出水平,与可比项目的优劣势对比分析,当前的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等等,在这些实际数据的基础上,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使用审慎的科学假设进行趋势分析和合理预测。并在出具的评估报告中披露相关分析的时间阶段和合理的限制条件。
关键词:资产;评估;质量;规范
资产评估是目前我国刚刚起步的一个行业,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个行业中的一些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其中较为严重的问题就是资产评估的质量不过关。然而资产评估的质量是资产评估行业的支柱,因此我们一定要彻底解决这一大问题。
一、现阶段我国资产评估质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资产评估是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而资产评估的质量决定着资产评估这个行业以后的发展可能性,也严重影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秩序以及产权等权益的基本维护。因此维持资产评估质量是十分重要的。
1.评估工作底稿完备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评估报告底稿质量不高
资产评估底稿的规范撰写是每个资产评估人员最基本要懂得的技能,而且资产评估底稿的撰写质量也可以直接反映出撰稿人和相关资产评估企业的能力以及资产评估企业的内部管理是否严格合理。但是就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目前情况来看,我国资产评估的底稿明显没有一个标准和固定的撰写格式,也没有固定的底稿标识,而且有底稿中相关负责人的署名签名不够完整的问题发生,还存在着资产评估底稿装订不够规范甚至根本不进行装订的现象。
(2)底稿内容不完整
目前,我国资产评估底稿编写方面还存在着操作类底稿和管理类底稿的撰写不够全面的问题,其中比较严重的是能够体现资产评估过程的评估底稿的撰写不够完善。资产评估底稿是资产评估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通过底稿,我们可以分析出该资产的所属权,除此之外,通过底稿,我们可以对资产重置的成本以及资产成新率进行一个合理的判断,如果底稿缺失,我们将缺少一个对资产评估结论进行支撑的强大后盾,还会影响评估报告的真实性从而造成评估报告使用者的错误使用。而且,一旦发生了相关的民事诉讼等情况,由于底稿的缺失,很难为相关资产评估人员避开相关不相干责任。
2.评估报告内容与格式的完整性、规范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评估目的和价值标准描述含糊不清
在进行资产评估过程前,我们应该先对资产评估的目的以及资产评估物件的资产类型有较为详细的了解,这是进行资产评估的先行条件。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有非常多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对资产评估过程中以及资产报告中对资产的描述太过模糊,有时甚至连资产评估的目的与资产价值类型都无法进行合理匹配,这样的情况不单单不利于资产评估人员的相关判断,同时也会影响到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导致评估报告的错误使用。
(2)评估报告摘要编写不规范
资产评估摘要是对评估报告中一些重要内容的总结规范,如果评估摘要撰写的不够规范,将会严重影响评估报告的作用。与此同时,目前,许多的资产评估人员对于资产评估报告的规范撰写都不够重视,甚至有些相关资产评估机构对许多资产评估的案子均未按照标准进行合理撰写,经常有摘要格式不正确以及缺少相关内容等情况发生,这样的情况严重影响了资产评估质量,也会严重影响到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
(3)缺乏相关的评估介绍
具体来说评估说明,即为对对评估过程中一些评估方法、一些相关评估参数等的详细说明,是相关评估审核机构对资产评估报告审核中十分重要的一个项目。然而,从现阶段反映出来的状况来说,评估说明的撰写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首先,许多评估部门认为评估说明是一项可有可无的项目,他们认为在资产评估的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是评估报告,对于评估说明来讲,如果相关部门没有要求要撰写评估报告的话,这一项就完全可以忽视。其次,目前普遍存在着评估说明撰写不够合理完善的情况。最后,在撰写过的评估报告中普遍存在着未对相关评估参数进行合理有利说明的情况,这样就导致了最后得出的评估报告没能有强大的技术方面的支撑。
(4)重要事项披露不完整。
重要事项的披露是资产评估人员对评估报告使用者反映一些重要事项的凭证,评估报告使用者可以通过重要事项的披露了解到一些没有察觉的重要事项。与此同时,重要事项的披露可以体现出评估人员工作态度的认真以及对使用者负责任的态度,通过重要事项的披露我们还可以有效的避免和降低了评估风险。但是现在一些资产评估机构还存在着对重要事项披露不完全的情况发生,而这些对重大事项未能披露的疏忽对以后评估报告的使用会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
3.评估规范方面存在的不足
在任何情况下,现场的评估都需要严格遵循最基础的程序。只有通过对资产进行了现场的核查,我们才能够分析和判断出该资产是否有价值以及价值多少,因此,现场的核查是资产评估人员不容忽视的重要步骤。通过近年来的调查研究显示,现场工作规范性方面存在以下不足:现场工作过程记录不够详细、没有对相关评估结论的过程分析、三级复核制度的保障制度也不够完善。
二、资产评估执业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
1.评估人员缺乏风险意识,是产生资产评估执业质量问题的根本所在
实际上资产评估进行的关键是进行资产评估的人员以及相应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是通过资产评估人的专业的判断与分析而形成的,于是为了保证资产评估的准确性,就要求资产评估人员要有非常强大的专业知识和敏锐的判断力以及分析能力,除此之外,职业人员还要有丰富的从业经验以及正确严谨的职业态度。只有拥有了这些要求,才能被称为一个合格的资产评估人员。然而,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由于资产评估是一个刚刚起步不久的产业,因此这样具有高素质的人才少之又少,这也是我们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重要的影响方面。
2.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评估机构为了争夺市场而采取低价策略,容易导致评估质量下滑
基本的评估过程,要求进行资产评估必须要经过一段时间用来通过一些必要的审核评估程序,这样才允许表达相关评估的意见,但是目前的情况截然相反。因为现在资产评估行业的竞争愈演愈烈,评估机构不但不以评估的质量和服务来赢得顾客反而转向通过降低相关费用来引起顾客注意,然而所谓的低收费必然是意味着低成本,因此许多评估机构为了使自身效益达到最大化,就会在评估程序方面有所减少,这样就直接导致了最终的评估结果不准确,评估质量也相应降低。
三、提高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的对策
1.充分发挥政府在资产评估行业监管中的作用,加强评估行业监管力度。
首先,我们应该将相关资产评估的标准以及监管体系进行进一步完善,同时也应当完善和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资产评估更加规范化,更加合理化,协调相关评估部门并对相关部门进行合理的任务分配,这样就避免了管理不过来的情况,将任务量进行,有利于评估更加有效、高质量的进行。其次,我们应该注意维持评估产业的秩序,保护资产评估的环境,提高对评估的执法力度,同时对一些违反评估规则和要求的评估人员,采用一定的处罚措施,让按规章办事成为资产评估人员工作的基本习惯。
2.充分发挥资产评估协会在整个行业中的导向作用,进一步加强对评估机构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系统化管理。
就目前情况来看,由于资产评估行业的兴起,一些不足也随之出现,尤其是在评估管理方面。于是为了更好的管理资产评估这个行业,我们应该将下面几个方面进行加强:首先,是应该尽快将资产评估相关的规则和制度进行制定;其次,是要对资产评估的执业质量进行定期的检查,要让所有的评估过程在一个对外透明的状态下进行;最后,要对注册评估师进行一定的后期培训,将资产评估人员的专业素养以及执业能力提升。
3.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
第一,我们要进一步增强工作人员风险意识,与此同时,我们还要培养资产评估人员的观念,提高评估质量。而且我们应该在建立市场的过程同时也兼顾着资产评估的管理。其次,我们应该将机构的质量制度进行有效的完善和提高,让每个环节都得到有效的监控,第三,是要保证资产评估过程中的一些制度能够得到体现,除此之外,在审核过程中,所谓的审核不应该只表现在所谓的表面,应该将审核真正落实到审核上,实实在在的进行检查。
4.进一步加强对加资产评估师的进一步教育,从而提升其职业道德与执业能力。
进行资产评估,主要依赖资产评估人员所掌握的评估知识,所以,作为一个资产评估师,要有扎实的知识功底,树立较强的风险意识,严格遵循资产评估相关制度来进行科学的资产评估。另外,资产评估人员应该在执业之后也进行后续教育来不断对职业素质进行提高。
四、结语
综合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要提高有关资产评估的质量问题,就必须加强资产评估师的后续教育、完善有效的资产评估质量控制机制、加强评估行业监管力度、不断完善行业准则体系,强化对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管理。
参考文献:
一、关于技术秘密信息许可费价值评估可能涉及的相关资料及其关联性分析
从笔者目前所能够掌握的资料来看,进行技术秘密信息许可费评估具体需要哪些资料,并没有统一的要求,一般都需要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在多数的情况下还要委托单位(公安机关)、受害单位(权利人)与评估机构进行多次沟通。什么时间开始沟通,什么时间沟通什么问题还有可能成为被关注或者被质疑的对象。侦查机关在正式委托评估机构之前,需要确认该评估机构是否可以承担该工作并愿意接受委托。而评估机构在确认能够完成该项委托评估事宜之前,需要了解案件所涉及的具体问题,包括可以提供哪些资料与数据信息等。简单地讲,评估机构在没有回复确认可以完成该项委托前,侦查机关不会出具正式的委托书。如果出具了正式的委托评估函件而评估机构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所托事宜的,就必须更换评估机构再次出具委托函件;按现行的流程,这会给公安机关带来很多的问题。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就常常会出现委托书出具的时间在评估机构接触案件材料与受害单位之后,这也是辩护人在开庭质证时对此提出质疑的原因。评估机构在正式接受委托手续之前,与侦查机关、受害单位接触的目的虽然是为了确认是否可以完成受托事项所做的必要工作,但程序依然有规范的必要,比如建议公安机关在正式出具委托函件前,将这一阶段的工作纳入办案程序中,并把接触的时间、事实、目的以及所提供的材料信息等予以明确。
基于上述分析,提高效率为顺利进行评估工作做好充分准备显得非常必要,笔者从实务的角度提出点滴建议供参考。下文以化工行业技术秘密信息许可费价值评估可能涉及的相关资料信息为例作简要的说明。
一般而言,为《评估鉴定报告》准备的参考资料主要有:(1)关于经营资质和商业秘密成立的资料,主要是营业证照、公司章程,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保密措施等。这类资料多是程序性材料,与评估结果没有直接关系,可以提前做好准备;(2)关于案情的相关资料信息,主要是基本情况介绍、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侵权的相关证据、侵权人项目的规模信息、与技术秘密有关的鉴定报告等;(3)受害单位的财务资料,主要是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设备表、设备订购合同等。这类资料与评估结果关系最密切。评估人员需要根据财务制度到受害单位核实与评估有关的原始单据、合同,并从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中提取相关财务数据,作为评估的重要参考。这部分财务数据与材料,法律专家需要与受害单位的财务专家做充分深入的沟通;(4)第四类是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进行调研而获得的有关涉案产品市场前景和产业政策等方面的资料。这些资料需要提前为评估机构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包括可以获得这些资料信息的渠道、途径、方法等。
很显然,从实务操作的角度看,上述介绍能够贡献的地方是极其有限的,对该部分业务有所了解的读者不难发现,这是基于“收益法”评估方法而做的举例说明。所谓的“收益法”,即依一定的产品销售规模产生的收益入手,计算未来可能取得的收益,再通过一定的分成率,得出该评估对象在一定的经营规模下于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针对商业秘密市场价值的评估,除收益法外,还包括市场法和成本法。由于商业秘密形成的直接成本往往与其价值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即投入产出的弱对应性,因此一般不采用成本法,或者在采用时会非常慎重。如果国内有类似商业秘密充分交易的案例时可以考虑采用市场法评估,如果没有充分的案例可以参考的,则放弃市场法。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不采用成本法的原因是投入产出的弱对应性,而不是对涉案技术秘密投入成本在案件中贡献的漠视,更不是根本的否定。在本专栏的其他文章将会阐述这一问题。
二、技术秘密信息许可价值评估意见结论成立的条件、有效期及其效力
价值评估结论受机构评估人员的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并且仅为委托方进行以本次评估目的所发生的经济行为提供服务,对于将其运用到其他经济行为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不具同等效果。一般来讲,评估工作不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到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值的影响,也不考虑资产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值的影响。当评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其他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所以,我们无论是在技术秘密的刑事案件中还是在民事案件中,都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看待所评估的价值,而不能脱离案件以及所涉及技术的具体情况,特别不应当通过运用经济行为来模拟其准确性,从而泛泛地评论价值是过高还是过低,并进而质疑,甚至得出完全否定价值评估意见的结论。
技术秘密信息许可价值评估报告中,一般都会对有效使用期限做出表述,即:从XX年X月X日到XX年X月X日止,评估目的在本评估报告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实现时,评估结果可以作为参照依据。超过该有效使用期限,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可是,案件还没有审理完毕,评估报告的1年有效期已经届满,怎么办?技术秘密刑事保护司法实践中辩护人曾提出过有效期届满不应采用的辩护观点。笔者认为这个问题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资产评估准则DD评估报告》(中评协[2007]第189号)第11条规定,“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可见,评估准则规定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为了避免评估基准日确定的评估价值和经济行为实现日的实际价值差异过大而无法使用评估报告。通常,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针对评估后一段时间才使用评估资产的情况,此时会产生“评估基准日”和“经济行为实现日”两个时间点,如果经济行为实现日在评估基准日之后并超过1年,则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可能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再使用评估报告。所以评估报告所确定评估基准日与评估目的很关键。比如,嫌疑人窃取了受害单位全套技术,所要评估的是在窃取完成日假定为受害单位将全套技术许可给使用方的许可价值,以确定受害单位因丧失该次许可机会而导致的损失。可见,窃取完成日,既是评估基准日,也是假定进行技术许可的经济行为实现日,两个时间点是重合的,因此,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就是许可这一经济行为实现时的许可价值。当评估是对历史时点的价值评估时,就不存在经济行为实现日超过评估基准日后1年而评估报告不能使用的说法了。
三、价值评估报告复核人的法律地位以及《评估说明》的保密问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4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要求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可是,第32条又规定了一个复核人,即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违反通则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复核人的法律地位是不清楚的。司法实践中,曾发生过辩护人提出复核人是否应当回避的问题。《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0条规定: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实行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可是没规定复核人是否要适用回避的条款。《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9条规定,“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法律和相关评估准则中没有“复核人”的概念,更未将其规定为“鉴定人”,也未规定其适用回避的相关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复核人的角色又很重要。为了有效地避免争议,笔者建议,评估机构在确定评估师时将复核人也一并告知并要求委托人或者当事人回复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在技术秘密刑事保护的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个很敏感的问题,即价值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内部保存一份叫做《评估说明》的文件,当辩护人提出要求评估机构提供时,是否应当被支持。这个问题之所以敏感是因为会涉及到受害单位的定价指数与定价原则,非常珍贵并且极易容易泄密,所以受害单位极力反对,评估机构也非常重视。笔者倾向于评估机构有权拒绝提供《评估说明》。
基本理由如下:(1)评估说明是财产评估主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审查资产评估报告书和检查评估机构工作之用,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也非附件;(2)评估说明属于评估专家的专业和经验范畴,评估专家已经当庭详细解释了其中涉及的重要问题;根据评估专家的当庭解释,评估说明主要是如何确定评估中重要参数和方法的技术性说明,属于专家专业和经验范畴,比如技术分成率、评估方法、许可方式等。评估专家可以在当庭详细解释了为什么采用这些参数和方法,而且在评估报告中明确列出了选择确定的最终结果。(3)评估材料中,对评估价值有实质影响的是受害单位的财务资料是保密的,且经过审计机构审计,质疑其真实性理由不充分。
注:本文节选自LexisNexis律商网【桃李知教】专栏,其专注观察和解析知识产权领域最前沿、最新型的法律问题,旨在识微见远,或指点迷津。
一、珠宝首饰不良资产的含义
珠宝首饰不良资产并非指珠宝首饰本身品质的优与劣,而是珠宝首饰资产和资产拥有者结合后的一种经济学判断,是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角度对相关珠宝首饰债权的认识。
通常意义上的珠宝首饰是一种奢侈品,具有美观、稀少、耐久的特点,更由于其高含金量和高流通性,具有一定的货币功能。然而,确实有不少的珠宝首饰处于非正常流通状态,不能给所有者或实际控制者带来正常利润,甚至某些珠宝首饰本金回收都十分困难。珠宝首饰类实物流动资产成为骗贷载体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些珠宝首饰类不良资产主要沉淀在各金融机构中,如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信托公司等。某些待改制的国有珠宝企业也有批量的珠宝首饰长期库存或缓慢流通。
二、珠宝首饰不良资产的特点
对珠宝首饰不良资产的产生原因和占有方特点的分析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不在本文探讨之列。以下将仅从资产的客观物质角度予以阐述。
从珠宝首饰不良资产的客观实体状态上,可简单将其分为三大类,既镶嵌首饰类、玉石类和特殊种类。三类特点各不相同。将玉石单独分类是因为许多不良资产都属玉石成品或玉石原料。
1.首饰类:包括各种贵金属制品和贵金属镶嵌制品,如各色K金制品、银制品、K金或Pt镶宝石饰品等。这类资产通常数量较多,许多款式陈旧、宝石品质普遍较差,甚至存在残破或贵金属变色的现象。
2.玉石类:包括玉石原料和玉石雕刻成品、半成品。这类资产通常质地较差、工艺一般,少见优质高档材料及作品,但由于各种原因,资产所负担的泡沫价值数额较大。
3.特殊种类:包括工艺品(如大、中型贵金属制品、贵金属镶宝石制品、大型珊瑚、象牙等雕刻作品)和特殊宝石原材料及成品(如大型黑色钻石、钻石毛胚、红宝石晶体、“夜明珠”等)。这类资产通常良莠不齐,或由于各种原因,对其价值的认知分歧较大。
针对这三类资产,主要采用成本法和市场比较法,结合专业经验对评估结论予以合理调整,得出最终结论。需注意的是,在各种评估对象中,第二类和第三类资产中,翡翠原料和特殊珠宝工艺品(艺术收藏品)的评估难度较大。
作为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翡翠原料的个性特点较为明显,翡翠原料的内部品质状况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翡翠原料或多或少都具有“赌性”。一方面,原料的购买成本(若有历史成本可查的话)不能作为价值评估的重大证据,另一方面,翡翠原料给占有者带来的未来经济收益具有一定的不可预见性,因此评估人员的专业经验极为重要,评估结论的专业风险较大。
作为融合稀缺资源和传统手工艺技巧为一身的特殊工艺品,通常都会具有某方面的惟一性,如体量、题材等的独特性等,此外由于交易的隐秘性,直接使用市场比较法具有相当的难度,因此根据谨慎性原则,作为不良资产,重置成本法在价值结论中的权重较为明显。
三、珠宝首饰不良资产的评估特点
珠宝首饰不良资产评估就评估本身而言,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与正常评估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其产权通常较为清晰,由债权人拥有或实际控制,其评估目的也非常明确:为处置变现提供参考依据。因此,对珠宝首饰不良资产的评估,可以更准确地描述为是以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对相关珠宝首饰资产进行评估的活动。评估师只有充分把握这点,才能更好地与委托方沟通,才能正确选择恰当的评估价值类型,才能得出有效的、合理的价值结论。
在珠宝首饰不良资产的评估工作中,某些焦点问题须时刻予以关注,并尽可能针对评估对象的实物特点在评估报告中给予解释和披露。
1.评估目的的明确。表面看来,珠宝不良资产的评估目的十分明确,然而,在与委托方交流时,通常发现委托方或主管方对评估结论赋予了较多的职能:了解实际价值便于会计核账或销账;衡量管理层业绩;根据价值结论决定处置方式;衡量处置业绩;为处置变现提供参考等。实际上,对珠宝不良资产的评估,通常较为恰当的评估目的表述就是为处置变现提供专业依据,供处置行为决策参考。
2.评估结论的适用性。不同的委托方对资产处置的要求不同,有些要求处置成交价格必须大于评估价值,有些要求成交价格可以在评估价值的80%以内波动,有些要求完全按照评估价值处置………。不同的处置要求实际上对评估结论的适用性要求是不同的。一个评估结论不可能同时适用于拍卖底价、市场价值或市场变现价值、强制变现价值等。通常委托方在委托珠宝评估时,并没有较明确的处置意向,这就要求评估师与委托方进行充分沟通,并在评估报告中对结论的适用性予以说明。有时,可以根据委托方的要求,从专业角度进一步提出处置意见以供参考。
3.托方对评估结论有定向性预期。大部分质押珠宝首饰都有“专家”或某些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价值结论似乎也符合某些通俗的说法,如“黄金有价玉无价”、“价值连城”等等,此时委托方对珠宝首饰不良资产的心理定价往往偏高。某些珠宝首饰不良资产经鉴定评估后若发现以假充真、以劣充优,委托方又期望“干脆不值钱”。无论那种委托期望心理一旦落空,都会产生一定的矛盾,此时完备的工作程序和合理的评估依据将会显得尤为重要。
4.由于珠宝首饰评估的专业特点,在评估时应充分注意以下细节:
(1)珠宝评估价值结论与评估明细表的关系问题。
由于珠宝首饰资产单位价值较高,因此资产清点极为重要。除清点数量外,还要核实编号、重量、鉴定证书与实物是否吻合等,并进行现场文字描述和照片记录。评估明细表既是资产清查核对的记录表,又是具体评估项目中对评估对象的分类表。一些委托方还会根据评估明细表进行会计核账。然而批量珠宝首饰资产的价值并非完全就是分类资产价值的简单相加,因此对价值结论进行具体分析调整的同时,还存在价值结论有效数字的保留问题。根据评估对象特点和行业常规对有效数字的处理原则可采用“四舍五入”或“八舍九入”合理取舍。“四舍五入”原则主要用于分类资产估算,“八舍九入”原则主要应用于评估结论数据处理(“八舍九入”原则在国际珠宝行业较为常见,如钻石的克拉重量计价即广泛采用此原则,如:1.788克拉计为1.78克拉等。)。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合理选择有效数字。通常情况下,结论为“千”,估算准确数字至“百”即可;结论为“万”或“十万”,估算准确至“千”即可;结论为“百万”,估算准确至“万” 即可。
(2)评估报告有效期的问题。
虽然相关法规明确规定评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但在评估珠宝首饰不良资产的具体实践中可根据评估对象特点和市场价格波动情况调整或灵活处理。除委托方有明确的短期处置时限,应该调整报告有效期外,对珠宝首饰不良资产的评估还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由于珠宝首饰原材料价格特别是贵金属价格波动频繁, 波动幅度难以准确预测,若评估对象中镶嵌首饰或贵金属首饰较多,评估报告中就必须向委托方明确提示,密切关注处置当时的原材料基础价格及变化趋势,并建议评估报告有效期适当缩短以减少对基础价格波动问题的忽视所造成的风险。
作为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日常工作中经常要为司法机关处置涉讼房地产出具估价报告,报告中往往要涉及三个最基本的概念:一个是公开市场价值,一个是拍卖底价,一个是拍卖保留价。对于前者,由于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严格规定,一般没有异议。但是对于后二者,由于《房地产估价规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因此,对于什么是底价,什么是保留价,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它们与起拍价、抵债价又是什么关系,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的拍卖底价或保留价的法律地位如何,目前有一些不同看法。本文仅就拍卖底价、保留价的准确称谓及其法律地位作一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什么是拍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拍卖有两种不同的性质和两种不同的形式。第一种性质的拍卖是基于自愿原则的,即拍卖委托人将自己所有的财物或权利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常见的有古董、字画、邮票等的拍卖,土地使用权出让拍卖也属于这种性质。另一种性质的拍卖不是基于自愿原则的,往往出现在破产清算、涉讼涉案的情况中,是一种被迫的强制拍卖。与此同时也存在两种不同形式的拍卖:一种是英格兰式,报价由低到高,不断加价竞买,直到无人再加价时,即以最后应价者竞买成功为基本特征。我国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般都采用这种拍卖形式;另一种拍卖形式则是荷兰式,报价由高到低,不断减价,以第一位应价者竞买成功为基本特征。荷兰阿姆斯特丹鲜花批发市场和日本东京海鲜批发市场都采用这种拍卖形式。近日,深圳市福田区“子悦台”商住楼在建工程也以这种拍卖形式成功地进行了拍卖。
与房地产估价有关的拍卖主要是第二种性质的拍卖,即强制拍卖。我们主要针对这种拍卖情况下的底价或保留价进行探讨。
二、拍卖底价与拍卖保留价
《房地产估价规范》第6.10.2条规定:房地产拍卖底价评估,首先应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原则确定其客观合理价格,之后再考虑短期强制处分(快速变现)等因素的影响确定拍卖底价。
底价即最低商业价值。在此基础上确定拍卖保护价、起拍价。最高应价低于保护价的,重新拍卖或变卖。(《海商法大辞典》1988年版第414页)
保留价主要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第四十四条规定“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第五十五条规定“拍卖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可以看出,底价是标的物的最低商业价值,或者说是第三方(房地产估价机构)确认的标的物在拍卖市场——这样一个受强制快速变现因素影响而形成的一个不完全市场上的最可能的成交价,相对于拍卖委托人来说是一种客观性的价格;保留价则是拍卖委托人在底价基础上根据评估底价确定的,相对来说更具有主观的意味。
在第一种性质的拍卖,即基于自愿原则的拍卖情形下,拍卖委托人是拍卖标的的所有人,有权自行确定拍卖标的的底价或最低商业价值,自行确定拍卖保留价。通俗地说就是:我就打算按这个价钱卖,低于这个价钱我就不卖了。此时,底价即保留价。在拍卖未成交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以降低自己的底价(保留价),因为最低商业价值是他自己确定的,他自己可以更改。在第二种性质的拍卖,即强制拍卖的情形下,作为最低商业价值的底价就不能与保留价等同了。这是因为:第一,这两个价格是由不同的主体确定的,底价是由法定的评估机构依法确定的;保留价则是由拍卖委托人,即司法机关或清算组、债权人委员会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第二,底价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能更改;保留价则可以在多次拍卖中向下调整,以期能够成交,但不能低于底价。第三,底价的更改必须由法定的评估机构依据变化了的条件做出新的评估;保留价则可以在底价之上,根据市场和拍卖的具体情况灵活确定。
总之,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法确定的拍卖底价是拍卖的最终保留价,是不可突破的价格底线。
三、拍卖底价的法律地位
以拍卖为估价目的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确定拍卖底价)作为价格鉴证文件,在诉讼中的作用相当于法医鉴定、笔迹鉴定这一类专业技术鉴定,具有专业性、权威性和严格的法律意义,即在没有相反的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据此作出判断。而这种判断对当事人的利益将产生最直接的影响。拍卖底价的法律地位还表现在以下几点:
1、拍卖底价是确定保留价、起拍价的依据;
2、拍卖底价不可随意更改;
3、在拍卖不成交的情况下,以物抵债是法院执行工作的一种选择,此时,拍卖底价就是抵债价;
4、拍卖底价的确定必须由法定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完成。
5、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拍卖房地产底价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四、房地产拍卖底价确定中的几个问题
1、拍卖底价的法律地位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全体估价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客观、准确地评估房地产拍卖底价。
2、不能简单地一律打几折,必须依照房地产估价规范要求,准确把握所评房地产因强制快速变现等因素对其公开市场价值的影响。从拍卖底价标的物在拍卖市场上最可能的成交价这个角度考虑,拍卖无法成交和成交价大幅偏离底价都或多或少与房地产评估机构未能准确把握所评房地产因强制快速变现等因素对其公开市场价值的影响有关。
3、尽可能多地收集房地产拍卖市场行情,仔细分析拍卖成交价与市场价、拍卖底价之间的关系。以目前深圳房地产拍卖市场为例,一般来说,住宅成交价总能高于拍卖底价,接近市场价,办公楼却常常无人竞拍。多套住宅整体拍卖无人问津,拆零再拍,就可以以高于底价的价格成交。这种状况说明:一种可能是机构尚未重视拍卖市场,另一种可能是整体拍卖,机构买下后再拆零来卖,中间有约10%的税费,其他风险还在外,使机构投资者却步。但我们也可以从中得出不同用途房地产拍卖底价与市场价的差距应有不同;整体拍卖与拆零拍卖,拍卖底价也应有不同这样两个结论。
4、评估报告一定要披露被拍卖财产存在的瑕疵,并在确定拍卖底价时加以考虑。涉讼房地产一般都经过一个查封和诉讼的过程,有的甚至长达数年;有的欠交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有的有租约限制;有的涉及另外的诉讼;有的还要补地价,这些情况都使被拍卖财产的价值受到影响。评估报告一定要将被拍卖财产存在的瑕疵加以披露,并根据影响大小对被拍卖财产的市场价值特别是拍卖底价做向下修正,以保护竞拍人的利益。
5、要注意保护被拍卖财产所有人的利益。被拍卖财产的受偿人(一般是抵押权人)总是希望拍卖底价低一些,以便尽快变现,收回现款;司法机关出于尽快结案的考虑,也可能希望拍卖底价低一些。这时,合理确定拍卖底价,就是对被拍卖财产所有人(败诉方)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当被拍卖财产所有人还有其他财产时其意义更加明显。
五、实践中的拍卖底价与拍卖保留价
1、目前,深圳市各级人民法院均采用抽签委托评估机构的作法,即法院将部分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为定点评估机构,每月两次举行摇珠抽签会抽签决定具体案件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不与拍卖行和原被告双方接触。这个作法保证了评估机构能够独立、客观地出具评估报告。在确定拍卖底价和拍卖保留价的问题上,虽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曾经有过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执行部门可以在评估市场价的基础上降15个百分点确定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如果拍卖不成交,则再降15个百分点确定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如果拍卖仍不成交,则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作为抵债价格,裁定将该房地产过户给胜诉方(债权人)。但实际上,在大多数情况下,各级法院仍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拍卖底价作为拍卖保留价。经两次拍卖仍不成交的,即以拍卖底价作为抵债价格,裁定将该房地产过户给胜诉方(债权人)。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只确定该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和拍卖底价,并不确定拍卖保留价(部分评估报告中提到的“拍卖保留价”实际应当是拍卖底价)。拍卖保留价由法院在委托拍卖时确定。
【关键词】房地产评估;房地产抵押;行业规范
引 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及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与房地产权益相关的市场交易、投融资、管理等一系列活动不断发展,这就使得房地产估价的服务领域进一步的拓宽。房地产估价作为整个产业链上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专业,同时也是房地产中介服务中的一种非常重要的表现形式。
一、房地产评估业务的发展及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评估业是因银行开展抵押贷款业务的需要而诞生的。银行为了降低贷款的风险,要求客户提供抵押物作担保,而房地产因其保值增值性,成为抵押物的首选。以房地产为抵押物发放贷款,对银行而言有两个好处:一是可以降低抵押贷款的风险;二是可以抵押物为依据确定抵押贷款的额度。发放贷款的额度,通常是在抵押物市场价值的基础上确定的。因此,为了确定房地产抵押物的市场价值,房地产评估业就应运而生了。目前房地产评估的业务范围已扩大到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转让、收购、破产清理、资产重组、司法裁决等领域,其中以评估房地产市场价值为目的的业务仍占了业务总数的绝大部分。
以房地产抵押评估业务为例来说,银行和评估机构两者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银行要开展抵押贷款业务,必须依靠评估公司对房地产抵押物的价值进行评估;而评估公司面临日益激烈的竞争,为了生存,也必须依靠银行获取业务来源。因此两者之间存在着互助互利的关系。理论上,银行通常会向需要贷款的客户推荐评估机构。这节约了客户亲自寻找评估机构所耽误的时间,也给客户留下了较大的选择空间,对银行、客户都有好处。但在实际操作中,这种推荐评估机构的方式已经逐渐演化为指定某一评估机构了。客户为了获得贷款,往往不得不对银行的安排言听计从,没有选择余地。银行选择某些评估公司,当然会考虑评估机构的资质、信誉等因素。但一般而言,银行愿意选择它们认为风险最小的评估公司,也就是在评估价格上尽量同银行“保持一致”的评估公司。这种指定评估机构的作法不仅在银行抵押业务中存在,也是评估行业中的常见行为,但在实际上存在着很大的不合理和风险隐患。主要表现在:
(一)评估机构失去独立性。银行在选择指定的评估机构之前,往往要对一些评估机构进行考察,也就是检查评估报告的质量。评估报告的质量主要体现在评估价格的合理性方面。因为这与抵押贷款的风险性密切相关。而评估机构为了取得被银行指定的资格,纷纷在评估报告做文章,有意地按照银行要求压低(或抬高)评估价,以取得银行的信任。这种作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的风险,却使评估价格偏离了标的物的真实市场价值,损害了客户的利益。例如,有的银行要求评估机构对标的物的价格必须评到“××元/”或“不得超过××万元”,“最高(最低)××万元”等等。这样一来,评估报告不过是银行发放抵押贷款的必要程序和形式,失去了本身的功能。
(二)使评估机构失去公正性。银行对评估机构的干涉,给评估机构施加了很大的压力。同时,评估机构也面临着来自客户方面的压力。客户可以自由选择银行贷款,而目前评估公司众多,因此客户也可以选择其他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自然懂得“客户是上帝”的道理,因而也不愿意得罪客户。一宗评估业务要同时遇到来自银行和客户两方面的压力,如一方要求将价格压低而另一方要求将价格抬高,使评估机构左右为难。评估机构为了不得罪银行和客户,不得不在价格上采取折衷的办法,这同样会使评估价值失去公正性。
(三)引起不正当竞争。随着指定评估机构的这种方式的发展,以及行业监管不严,使得一些评估机构间形成了恶性竞争,它们不是从提高自己资质和水平上下功夫,而是通过金钱等各种手段贿赂相关人员以争取业务来源。这加剧了银行内部的腐败。如此下去,会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对银行、评估机构和客户三者都不利。
(四)形成风险隐患。对于一些缺少产权证明的房地产抵押物,评估机构一般不负责核实房地产产权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产权纠纷等情况,并在评估报告中声明“对产权不清等引起的后果免责”。这就给一些持假产权证明文件或他人产权文件的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因为只要混过产权登记这一关,就可获得贷款。银行对中介机构的充分信任也是银行的另一个风险隐患。评估机构可能利用银行的信任,同客户串通起来,利用假的产权证明或非法产权证明帮助客户获得贷款,使银行的利益受损。
二、应对措施
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改善诸如此类评估业务中的种种弊病:
(一)给客户选择评估机构的自由。给客户更大的自由选择空间,让客户自己选择评估机构;同时,各单位在选择评估机构时不能左右客户的意愿,不能劝诱客户选择这家或那家评估机构。
(二)保证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其他任何单位不能对评估机构进行干涉,保证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客观性。同时要对评估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保证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不受来自客户或其他方面的干扰和影响。
(三)审查、监督评估机构。主管部门要对评估机构进行督查,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杜绝其不规范行为。对评估机构的资质进行定期审查,资质好的升级,资质差的降级或取消执业资格。
(四)评估业务实行招投标制。评估业务的招投标,可以引入类似于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方式操作:首先,由招标单位公布招标通知。然后,各评估机构根据自身评估方法拟定投标书。最后,由评估行业的专家根据投标单位的资质及评估方法的合理性等标准进行评标。因为决标时并未明确标的物的市场价值,所以最终的评估工作由中标单位完成。但因为这种方法要耗用大量人力、财力,对价值较小的标的物,评估机构没有参与的积极性。只有对价值大的标的物运用此种方法,才可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三、结语
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虽然起步晚,但发展十分迅速,已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而且随着评估业务量的显著增长,房地产评估业有着光明的发展前途。当然只有完善对房地产评估行业的管理,才能使它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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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至今日,经历了若干次的讨论与修订,《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终于与大家见面了。这是资产评估行业里程碑式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企业价值评估领域中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革命。
我国的企业价值评估实际是与我国的资产评估同时兴起的。1991年91号令第三条即已经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等情况下需进行资产评估,已将企业作为了资产评估对象,但是,91号令的第七条仅认为“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即作为资产评估法律文件的91号令还未重视企业作为交易对象时与企业单项资产之间的差异。因此,资产评估一开始的企业价值概念是以企业整体资产价值来替代的,而企业整体资产被认为是企业各单项资产的简单加总。此种导向造成了评估实务上的偏颇。由于企业价值的评估演化成了对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资产及负债的评估,于是严重地影响了企业价值评估的定位,并限制了企业价值评估方式方法的发展。其偏颇与限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会计处理方面的问题直接影响了评估价值,评估师的大量工作变成了审计工作;2、由于企业的每项资产必须分别进行评估,评估机构为控制经营成本,设备、房产、土地等单项资产评估往往聘用不了解资产评估的专业技术人员去完成,因而严重影响了评估的执业水平。同时,企业的房产和土地的价值评估业务似乎应该必须由专门的房产价值和土地价值的评估人员来承担,从而导致企业整体价值被肢解,影响了企业评估价值的准确性;3、由于评估往往仅以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为准,造成了对账外资产的忽视和遗漏;4、由于会计报表所列示的各单项资产评估价值加总后不一定能体现企业的整体价值,其评估价值不能用来作为发行定价的参考,证监会实行了另一套股票发行定价机制,资产评估报告只能用来设立公司。资产评估行业错失了巨大的证券发行市场;5、同样是因会计报表所列示的各单项资产评估价值加总后不一定能体现企业的整体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只能做为委托方完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手续的文件,而不能为企业股权交易提供有用的定价参考,不能满足股权交易市场的有效需求。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革命性之一,即在于其从根本上扭转了对企业价值概念的认识,澄清了企业价值评估所指的对象,即“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此概念的引入并非是我国独创,欧美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早就对企业价值作出了上述的定义。如《欧洲价值评估准则》指南7中指出,评估师应当将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分为两类,一类是评估企业价值(enterprise value),即企业的整体价值,另一类是评估权益价值(equity value)。
由于企业价值中有股东权益创造价值与股东贷款创造的价值,企业价值评估的理念也将国际上已成熟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引入了国内。
这里的股东全部权益的价值,即企业整体价值中由全部股东投入资产创造的价值,本质上是企业(法人实体)一系列的经济合同与各种契约中蕴含的权益,其属性与会计报表上反映的资产与负债相减后净资产的帐面价值是不相同的。而引入股东全部权益和部分权益价值的意义,在于明确地将股权作为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对象,而非过去将净资产这样一个会计科目作为评估的对象,同时其隐含了部分股东权益与全部股东权益之间并非一个简单的持股比例关系,部分股东权益还存在着控股权溢价和少数股权折价的问题。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革命性之二,在于罢除了成本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垄断地位,强调了收益法和市场法也是企业价值评估适用的方法,而在一定的条件下,这两个方法甚至是更为适用的方法。同时,指导意见对各种评估方法的使用提出了具备可操作性的规定。
在收益法方面,具体规定有:1、提出采用收益法可使用收益资本化法和未来收益折现法两种具体方法。 未来收益折现法往往适用于成熟的企业,其收益通常是稳定的和可预测的。
2、提出了预期收益可以采用多种口径,包括现金流量、各种形式的收益或现金红利等,打破了传统上只用净利润作为预期收益的传统观念。
3、提出在预测过程中委托方、相关当事方和评估机构应相互配合和沟通。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应提供委估企业未来经营状况和收益状况的预测,评估机构应对其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确信其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收益法的参数。区分了资产评估收益预测与审计盈利预测审核时中介机构的责任。
4、提出折现率和资本化率的确定原则,要求应当考虑利率、市场投资回报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及委估企业、所在行业的特定风险等因素。
在市场法方面,具体规定有:1、提出采用市场法可使用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法,明确指出市场比较案例的来源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市场上可收集资料的买卖、收购及合并公司。改变了以往实务界认为资本市场尚不活跃,无法收集交易案例的传统观念,为市场法的使用提供了新思路。
2、提出具有可比性的公司应当是属于同一行业、或受相同经济因素影响的公司,同时要求对参考企业报表进行分析调整,使其与委估企业报表具有可比性。
3、提出选择、计算、使用价值比率应考虑的因素。
在成本法方面,具体规定有:
1、提出成本法评估的范围,应当包括被评估企业所拥有的所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应当承担的负债。此规定真正从企业拥有权益的角度揭示出评估对象,而非以往将评估对象对应为会计科目。
2、提出企业价值评估中所采用的成本法,其实质就是资产基础法。并明确企业的各项资产可以根据情况选用适当的具体评估方法。
3、提出长期投资项目是否单独评估的原则,是根据其对企业价值的影响程度,而非委估企业其是否为控股单位来确定。
4、 给予了评估机构根据重要性原则和工作量完成的可能程度来确定评估方法的选择机会。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革命性之三,在于引入了国际上一些成熟的企业价值评估的概念与方法,使中国的企业价值评估能够尽早与国际接轨。目前,国外投资人在国内投资时,往往不相信国内评估师的胜任能力。虽然因限于我国对国外的企业价值评估机构的资格限制,仍聘用国内评估机构进行企业价值的评估,但同时聘请外资机构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由于过去我国对企业价值评估没有一套成熟的方法体系,一些国内评估师对评估中出现的问题得不到合理的解决途径,因此常常遭到外资机构的质疑。国际企业价值评估概念与方法的引入,能够使中国的评估师武装起来,从而从容地迎接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所引入的先进概念与方法包括:
1、财务报告的分析、调整和利用;2、在采用收益法时,对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进行单独分析;3、持续经营前提下企业价值与清算前提下企业价值;4、企业存在多种经营业务状况下的分别分析的原则;5、控股权溢价和少数股权折价;6、股权流动性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革命性之四,在于评估报告与以往的相关规定有了质的区别。指导意见从评估报告使用角度出发强调了评估报告充分披露有关信息的重要性,并且对报告应披露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未对报告形式进行任何的规定。与91号文相比,指导意见增加的报告内容包括:
1、评估报告使用者;2、价值类型和其定义;3、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4、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前述三项均是基本准则中强调的重要内容。在指导意见中提出披露此三项内容的要求是对基本准则的呼应,也映证了基本准则在整个准则体系中的作用。在披露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时,指导意见强调披露企业的财务分析、数据调整情况,评估方法选取过程和依据,重要参数依据来源与形成的过程,以及运用评估方法时的逻辑推理过程和计算过程。这些披露要求强调资产评估应当利用经济学、管理学、逻辑学等知识,对所收集到的评估信息资料进行合理分析、推理和计算。指导意见始终强调资产评估学是一门综合性的经济类学科,以还资产评估的本来面目;同时对资产评估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任何带有革命性的观点,必然是创新的,也必然会与旧观念发生冲突。指导意见(既然具有革命性,则必然带来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如:
1、一些新的概念如何理解和定义,如有形资产、溢余资产、控股权、少数股权、价值比率等。希望尽早能出台相关释义,帮助广大评估师对指导意见形成正确的理解;2、指导意见的实务操作仍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如溢价、折价、流动性等因素的考虑,必然需要大量的案例数据作支持,而国内的数据和相关研究却相对匮乏。希望进一步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探索。
3、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一直是困扰准则制定工作的难题。如在报告披露方面于91号文的衔接、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结论如何满足《公司法》关于投资注册资本金的规定等。
4、价值类型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基本准则将价值类型作为重要观点提出后,实务界仍处于茫然的状态,不少评估机构不理解价值类型具体的含义,更无法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义。结合国内资产评估业务的价值类型研究,定义不同种类的价值类型已成为目前资产评估界急需解决的问题。
美国的企业价值评估准则最早制订于1987年,至今已经历了十几个年头。欧洲在2000年也将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纳入价值评估的准则体系。我国的企业价值评估准则吸取了国外多年研究的经验,并结合了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探索,应当说具有较高的起点。我们期待着具有革命性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将中国的资产评估行业带入辉煌灿烂的明天。
参考文献:
然而,经过近20多年的运行,房地产估价制度虽然也在不断地调整和完善,但与当前快速变化的新形势还是难以适应,需要深化改革。
一、房地产估价制度深化改革的动因
1. 《资产评估法》的出台,推动房地产估价制度必须改革
新出台的《资产评估法》按照市场化改革方向,对现行的估价制度进行了重大突破。《资产评估法》去门槛、明责任,规范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从业行为,降低评估机构的运行成本,提高评估机构运营效率。打开了限制评估机构发展的桎梏,按照市场化规则,引领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资产评估法》作为评估行业的基本法,其所做出的规定,虽然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或者说是有待探讨的地方,但房地产估价行业必须遵守。现行房地产估价制度与《资产评估法》的规定有许多地方不一致,除《房地产管理法》特别规定外,应当依法做出调整。
2.国家深化行政w制改革的政策,鞭策房地产估价制度改革
近年来,基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改革方向,国务院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努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局面。分批次取消了资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准入。房地产估价的资格准入虽仍得以保留,但已释放出明确的改革信号。国家还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的职能边界,鼓励行业协会参与制定相关立法、行业数据统计等事务。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指南制定、行业人才培养、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第三方咨询评估等方面作用。国家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举措,推动房地产估价制度必须加快改革步伐,与国家改革大趋势相适应。
3.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形势倒逼估价制度改革
在经济新常态下,国家经济进入中高速增长时期,特别是在房地产领域,那种大拆大建、超高速增长的时代已经结束。伴随而来的是房地产评估需求总量急剧减少,评估市场急剧萎缩。然而,我国目前拥有房地产估价机构5500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5.4万人,估价从业人员近30万人,房地产估价师队伍还在以每年几千人的速度不断增加,并且没有建立起符合市场规则的退出机制。房地产评估市场的现状是僧多粥少,竞争惨烈。行业面临产能过剩,需要解决去产能问题。如果不进行改革,优化评估产能,将可能会使评估行业成本高企,利润下滑,甚至可能会出现无序竞争的局面,危害行业的健康发展。
4.房地产估价制度的缺陷,需要靠改革来解决
一是估价师考试报考条件关于“工作经历”“相关学历”的限制,使得应届大学毕业生不能报考估价师,降低了应届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意愿,估价行业从源头上缺少新鲜血液,难以吸引和培养高端人才,提高评估队伍素质。二是估价师没有水平评价,专业水平无梯度显示,降低了专业水平与服务机会的关联性,难以在市场竞争中形成专业水平越高,获取评估业务机会越多的良性竞争局面。三是估价机构的资质等级管理制度存在弊端。四是估价行业自律还没有完全到位。五是公平良序向社会提供房地产估价服务局面没有完全形成。
二、当前房地产估价制度改革的主要举措
1.完善房地产估价从业人员准入和退出制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资产评估法》出台后,应当处理好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估价从业人员执业准入制度。
一是对于房地产评估,无论是法定业务还是非法定业务,估价人员都必须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并经注册后方可执业。各类房地产估价业务都要由2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承办和签署房地产估价报告;二是合理确定估价师专职和兼职,对于内部提前退休、下岗待业、符合政策的离岗创业人员,在估价师执业注册时,对人事档案存放及社保证明等注册要件灵活做出安排,不宜规定过死。同时,要创造条件,允许符合兼职条件的估价师从事估价业务,最大限度地激发创业活力,营造大众创业局面;三是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实行评估人员总量控制,根据社会需求,发展估价师队伍。在此基础上,一方面,敞开入口,完善估价师考试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取消工作经验限制,将房地产估价师实践经验后置考核。取消报考的相关专业条件限制,“求才不问出身”,让所有人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另一方面,设立出口,建立常态化的估价师退出机制。通过公平竞争等方式,淘汰职业道德不佳、专业能力不合格的估价师。
2.建立梯度递进的估价师队伍
房地产估价行业是小行业,却是精英人的行业。即便如此,估价师之间的专业水平和综合能力也还是存在较大差异的。这种差异,显示出估价服务水平和能力的优劣,因而应当对估价师细分差异,梯度体现能力水平。细分标准为:通过相应级别的继续教育;发表专业文章,或进行估价专业课题研究;房地产评估业务经验年限;估价报告评审成绩;执业信用记录;对估价职业特殊贡献;经由地方房地产估价行业协会推荐等。实行估价师水平细分,是对房地产估价师估价水平的深度评价,是房地产估价服务市场真正实现良性竞争,优胜劣汰的一个重要抓手。此项工作可以由行业协会完成,并将细分结果向社会公示。以便于估价需求方辨识,从而能使之以估价师专业服务能力为导向,选择评估机构。
3.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制度
根据《资产评估法》的规定,对房地产评估机构不再实行资质核准,而改为备案管理制度。这一规定符合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符合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改革方向。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的要件,应当是满足《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要求。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核发统一制式的备案证明,并向社会公告。备案证明是评估机构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证明文件,没有取得备案证明的,不得开展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下的关键,是处理好资质核准与备案管理的衔接工作。同时,解决好新设综合性评估机构的备案时限问题。
4.规范以报告审核为核心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
应当说,过去大多房地产评估机构都已经建立了质量控制制度,但表面化严重,形式大于实质。对被追诉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评估报告的出具过程研究发现,出现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各级审核缺少问题导向,职责不清,主体责任不明确,没有起到层层把关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资产评估法》和《房地产估价规范》都把评估审核作为一项必经的评估程序,评估机构没有履行评估报告审核,就已经违反法定程序,确认存在过错;履行了评估报告审核,一旦出现问题,参与审核人员都将承担相应责任。规范房地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厘清各控制层级的职责范围,落实责任主体,具有迫切性和法律意义,不容忽视。针对房地产评估质量控制的缺陷,可以由行业协会对评估机构的质量控制基本制度加以规范、指引,各机构再结合本机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5.探索法定业务房地产评估报告备案制度
房地产估价报告备案,是对估价机构和估价师进行监管的有力举措,其意义不言而喻。但是,评估报告数量庞大,全部备案工作量大、时限不好把握,容易干扰评估机构的正常业务,既没必要,也影响监管效率。鉴于法定评估业务涉及对国有资产和公共利益的特殊保护,对这类评估报告有必要特殊监管,强制实施备案管理。对房地产评估业务按照法定评估业务和非法定评估业务进行梳理,将法定评估报告分离出来,可以大大减轻备案工作量,为利用有限资源开展备案工作提供了可能,也易为备案双方所接受。
6.健全估价机构信用管理制度
建立信用公示制度和诚信奖励、失信惩戒机制,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一方面,将评估机构的基本信用信息不做主观评价,客观真实地向市场展示,由市场主体自我评判、甄别、选择评估合作伙伴,体现出市场在评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将记录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执业行为的信用信息按劣分类,建立诚信“红名单”和严重失信“黑名单”,由行业监管部门根据记录的信用状况,依法采取奖励性或惩戒性措施。同时,通过各种媒介,及时向全社会公开披露。从而向市场发出明确信号,引导评估市场向有序竞争,优胜劣汰方向发展。
7.推广评估专家鉴定制度
评估结果客观公正,是评估行业存在的根本。而认定评估结果是否客观公正,要有一个评判机制。实践证明,专家鉴定制度作为房屋征收补偿价值异议的救济手段,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应当将这一制度推广到所有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异议救济中,使之成为一项基本的估价救济制度。特别是在涉及房地产评估的司法审判、行政处罚、纠纷调解中,应当以专家鉴定意见做为认定评估结果客观真实与否,是否存在重大遗漏的重要依据,避免以单一评估机构的鉴定意见做为标准,去评判另一评估结果对错这一证据采信上的不公正现象。
8.设立房地产估价行业协会省级常设机构
目前,各级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脱钩工作已经基本完成,行政机关不能再对行业协会的工作一手包办。行业协会必须在不增加会员负担的前提下,自身强大起来,以自己的行为能力完成职责。由于今后将以综合性评估机构为市场主体,设区市一级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不会很多,协会在设区市一级组建,在人员和经费上都有困难。按照《资产评估法》相关要求,估价行业协会被赋予的职责很多,任务繁重,很难由设区市一级组建的协会完成。因此,协会设立的层级应当上移到省,成立省级常设机构。由于会费可以集中使用,有条件设立专职人员,具体从事协会的工作,其工作经费能够得到保障。
房地产估价行业协会应当和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建立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根据需要制定共同的行为规范,对不同专业评估准则的交叉性条款中不一致的地方,进行统一规定。对执业、惩戒等相关信息实现共享,促进评估全行业协调、有序发展。
9.构建房地产评估数据平台
《资产评估法》是从经济鉴证的角度规范资产评估行为的。它要求评估机构和估价师必须对评估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评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这是一项很高、很严厉的要求,目前还缺乏操作的客观条件,也没有法律保障。即便是估价师再勤勉尽责,也难以保证不出纰漏。评估机构和估价师因此而面临着很大的法律风险。为此,评估行业监管部门或者是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建立一个权威的房地产评估数据平台,采集、整理、分析房地产评估所需的数据和参数,向房地产评估机构和估价师开放服务,提供权威支撑。从而尽可能缩小评估资料相关工作范围,减轻核查验证的压力。应当说,这是保障评估机构和估价师依法开展业务,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举措。构建房地产评估数据平台面临不少困难,如信息采集渠道、手段的确立及法律支撑,如何既要确保评估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又要不侵害信息相关人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构建房地产评估数据平台的过程中研究解决。
关键词:抵押资产;价值评估;回归分析
抵押物品的评估属于资产评估的范畴,资产评估是一个信息系统,评估信息的质量特征就是指明(或规范)什么样的信息才是有用的,其中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作为两个主要质量特征已被广为接受和认可。因此,为了提高评估报告的决策有用性,报告不仅要清晰、明确披露任何直接、影响评估的重大假设或限制条件,并指明其对价值的影响,还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使期望获得评估报告或依赖评估报告的人能正确理解评估报告。第三人对某项评估的使用应根据该评估业务所明确的目的和期望用途,包括假设和限制条件。书面评估报告中,这种披露须与受其影响的意见或结论说明联系起来。因此提出对抵押资产价值的评估的两种方法:即期价值修正法和到期价估算法。
一、即期价值修正法和到期价值估计法
(一)即期价值修正法
运用持续使用前提,使用市价法、重置成本法或收益现值法确定其即期价值(R),并考虑清算的可能性(P)与清算过程的损耗率(L)。其中P根据企业的赢利能力、偿债能力、流动比率等综合性指标进行确定,损耗率L根据清算过程中的税费等确定。资产权利的价值是一个变量,随资产本身的运动和其他因素的变化而相应发生变化,其中影响损耗的因素分别为C(实体性贬值),M(功能性贬值),N(经济性贬值)。
其计算模型为抵押资产价值评估值Y=α*1-f(C,M,N)*R/r
其中,α:清算行为固定系数;f(C,M,N):由这些因素确定的损耗率;r=1/1-P。
(二)到期价值估算法
其基本思路是:首先求出持续使用前提下的评估值(R);其次对委估资产以强制变现为目的的变卖条件和权利状况进行分析,找出其与公平市场交易条件的差异,并进行量化,从而测算和评定委托评估资产的快速变现系数(β);最后由在用条件下的评估值和快速变现系数得出委托评估资产的清算和强制变现价值。
其计算模型为抵押资产价值评估值Y=V(S,T)*R
S:影响评估值的外部变量(如市场因素);T:影响评估值的内部变量(如资产质量因素)。
β=V(S,T):解释变量系数(变量S,变量T)
最后,通过经验数据确定两种方法得出的评估值应占的比重,得到最终的评估值。假设以即期价值修正法得到的资产评估值为X1,其所占比重为Y1,到期价值估算法得到的资产评估值为X2,其比重为Y2Y1+Y2=100%。即评估值=X1Y1+X2Y2
二、运用SPSS软件进行回归分析
广东省某资产管理公司的即期评估价值、到期评估价值、贷款数额和实际回收额的数据:
以贷款差额为因变量以即期评估价值X1、到期评估价值X2为影响因素,利用统计软件SPSS经过回归分析得到以下方程:
贷款差额=12.809+0.684*X1+(-0.656)*X2,R2=0.996Radj=0.995
(0.516)(38.344)(-10.973)
其中,F统计量的P值为0,在0.05水平上通过显著性检验。
从方程中我们可以推出以下几点:(1)即期评估价值X1的相关系数为0.684,大于零。说明X1越大,贷款差额越大,即银行的损失越大。(2)到期评估价值X2的相关系数为-0.656,小于零。说明X2越大,贷款差额越小,即银行的损失越小。(3)为了合理确定抵押资产的评估值,评估师要充分认识抵押资产的价值特性、影响其价值的有关因素及银行特定的处置方案与其内在的价值因素关系,确定恰当的变现系数,使用即期价值修正法和到期价值估算法计算评估值,为银行贷款提供决策依据。
三、小结
通过引入统计方法,在抵押资产评估中确定即期修正值和到期价值的系数时,对传统的仅凭经验确定系数的方法中,引入定量的分析方法,使得这种方法更有说服力,这是统计方法在抵押资产评估中的一个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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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会计学;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准则;国际比较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3)35-0112-03
资产评估(即资产价值形态的评估。它需要专门的机构或评估人员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营科学的方法,以货币作为继续权益的统一尺度,对在一定时点上的资产进行评定估价的行为)。资产评估业务,为市场上资产买卖双方当事人议定资产价格提供参考。目前,资产业务范围广泛,包括无形资产评估,机器设备评估,不动产评估,珠宝首饰评估,企业价值评估,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等等诸多方面。
资产评估作为一个中介职业需要非常强的专业性,评估的方法和技术水平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交易的复杂化而不断提高并规范化。作为评估指南,资产评估准则也需要随着市场体系的逐渐完善,建立起既符合国际标准又符合中国国情的评估业务准则,及其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准入标准。本文通过对比《国际资产评估准则》和美国资产评估准则,对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不完善的方面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一、资产评估准则的发展
1.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的发展
“从1986年开始,我国企业之间出现了合并、兼并、收购等现象,标志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在我国已经出现。为了有效地实施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防止国有资产在产权变动中流失,客观上需要对资产价值进行科学度量,对资产价值进行分析和判断的资产评估行业也就应运而生了。”[1]1991年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的资产评估开始逐步形成。2000年,我国制定《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这是我国第一部资产评估准则。后来财政部于2004年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目的在于建立评估师规范职业的基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资产评估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这两个基本准则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初步建立。[2]
2.国际资产评估准则的发展
资本主义萌芽后,世界贸易的商品种类和数量急剧增加,逐渐形成了资本市场。为了能促进资本市场的公平交易,开始出现了对资产及证券评估的行业。1792年英国测量师学会的成立,让现代的资产评估行业开始启程。至20世纪80年代,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资本跨国流动事项对资产评估需求的加剧,制定一部国际评估界广泛认可的评估准则,成为国际资产评估业发展的共识。1985年,《国际评估准则》开始制定。
二、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目的比较
国际准则的制定的主要宗旨是:为公共利益制定和用于财务报告的资产评估准则和指南,以满足财务报告,满足国际资本市场和国际经济领域的需要,满足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对制定本国资产评估标准的需要,促使国际评估准则和指南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认可和遵守。
美国于1986年制定的《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是为了规范资产抵押贷款业务中的资产评估行为、防止金融危机的发生及应评估实践的需要,为资本市场的完善服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目的性和可操作性,对以融资为目的的资产抵押贷款评估给予着重的论述,有具体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是为了适应经济系统和国有资产的改革的需求,保护国有资产。
三、资产评估准则的基本框架和内容比较
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框架比较
我国资产评估准则包括2项基本准则、8项具体准则、2项资产评估指南和6项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主要划分为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以及资产评估业务准则两个部分。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分为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两个层次。资产评估业务准则由于涉及面广,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二层次为资产评估具体准则。第三层次为资产评估指南。第四层次为资产评估指导意见。[3]
2007年版的《国际评估准则》由3个准则,2个应用指南以及15个评估指南组成。[4]1986年美国八个评估专业协会和加拿大评估协会联合制定了《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2005年版的《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包括10个准则、10个准则说明和27个咨询意见。[5]
2.资产评估准则内容比较
(1)中国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包括:《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分为程序性准则和实体性准则两个部分:程序性准则包括《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实体性准则包括《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资产评估指南包括《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6]
(2)《国际评估准则》包括:3个准则,即《市场价值基础的评估》、《非市场价值基础的评估》和《评估报告》;2个应用指南,即《财务报告的目的评估》和《抵押目的评估》;15个评估指南,分别是不动产评估、租赁权益评估、厂场/设备评估、无形资产评估、动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和资产评估中对于有害有毒物质的分析、财务报告目的评估中的成本法、评估复核、特殊交易不动产评估、折现的现金流量分析、农业财产评估、物业税目的大总资产评估、采掘业固定资产评估和历史资产评估。[6]
(3)美国资产评估准则――《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以10个准则为主要构成部分,具体包括:不动产评估、不动产评估报告、评估复核报告、不动产评估咨询不动产评估咨询报告、批量评估和报告、动产评估、动产评估报告、企业价值评估和企业价值评估报告。评估准则说明包含的10个内容依次为:评估复核、评估准则条文注释的细化说明、折现现金流分析、追溯性价值意见、未来价值意见、职业道德条款的保密规定、不动产和动产市场的价值意见中的合理展示期、对不动产和动产评估定条件的背离许可、报告的电子传递、明确其用途和预期使用者、在涉及联邦权益的交易中投保联邦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所使用的业务。[6]
通过对比《国际评估准则》、美国的资产评估准则,能反映出我国资产评估准则当前存在的问题。
四、我国资产评估准则存在的问题
1.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不严密
与完善的《国际资产评估准则》相比,我国资产评估理论、尤其是基础理论很薄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国资产评估业的发展,甚至会动摇资产评估业的地位,制约其作用的发挥。在准则体系方面,职业道德准则的指导与制约作用相对缺乏。[7]
2.资产评估准则更新慢
对比近几年不断更新的《国际资产评估准则》和美国的评估准则,我国评估准则仅仅对不动产评估行业的制定进行了修订(如对土地、房地产评估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及新的需求,加以补充和更新)。但是对于新兴的评估行业,如会计准则、财产税等方面并没有出台具体的准则用以规范行业行为。[8]
3.制定资产评估准则的专业人才匮乏
与人才济济的美国相比,我国专业的评估人才十分匮乏。一方面原因,评估机构主要与事业单位挂钩,评估机构并没有独立的市场化地位,导致评估人员缺乏市场竞争意识和风险意识,所以导致评估机构不能真正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成为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执业主体。另一方面原因,我国对于评估行业的重视不足,所以从事评估的人员较少,有能力制定评估准则的人更少。[9]
4.评估准则不统一
与美国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相比,我国目前还没有资产评估法来保障资产评估业的基本法律地位和利益。原因之一是政府部门多头管理;原因之二是资产评估行业中存在着多种技术标准,不同的技术标准和行为准则往往是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忽略了整个资产评估行业的共同需要;原因之三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技术标准的透明性很低,因而造成整个行业的准则既不统一又不规范。[10]
五、对于完善我国资产评估准则的建议
1.完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指导和制约
从国际和发达国家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和发展来看,资产评估准则要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需要以规范资产评估行业为目的。[11]只有不断完善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指导和制约,我国的资产评估业才能够规范化,才能够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也能够应对激烈的国际竞争,从而使我国评估行业得到较快的发展。[12]
2.适当参考国外评估准则,服务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历史较短,评估理论研究相对滞后,只有在理解国际评估界最新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去粗取精地吸收国外评估准则最新概念、方法和技术,才能够最大程度地推进我国资产评估准则建设。[13]同时,应根据我国实践需要,对评估方法和技术进行必要的创新,使评估准则成为符合我国特色市场经济需求、适应我国评估行业发展的评估准则。我国应以原则性为导向进行综合性定位,借鉴国外评估准则的先进性部分,使我国资产评估准则得以进一步完善,促进资产行业与国际接轨。[14]
3.强化培养评估人才,为评估准则的制定提供人才基础
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的基础是要有理论基础为指引,我国资产评估事业虽起步较晚,但一直在发展。我国在资产评估定位上的不明确,严重影响了评估行业的发展,而资产评估定位的不同是由于对评估理论研究的不透彻。[15]我国应该对资产评估的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而理论研究需要专业高深人才。[16]因此,我国应该加强培养评估行业的人才。[17]
4.推进评估行业统一管理改革,制定统一规范评估准则[18]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资产评估应该包括不同专业领域中的评估业务,但是作为一个完整的行业,各个专业领域的管理应该是统一的。[19]所以,只有加强推荐评估行业的统一管理改革,才能制定统一规范的评估准则,促进评估行业的健康完善发展。
六、结论
通过与《国际资产评估准则》、美国的资产评估准则的对比和研究,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很长的路要走。评估准则的建设只有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提升评估执业水平、规范评估执业行为为目标,以服务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才能够在更深层次上为评估机构提供规范的执业依据,为评估行为提供明晰的标准,为相关监管部门提供统一的规范。
我国资产评估准则建设只有站在新的起点,适应新的形势,以改革创新的精神,严谨科学的态度,完善评估准则体系,推进资产评估准则建设,才能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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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美很多国家,艺术品金融化是艺术品市场繁荣的一大重要推力。但在国内,由于艺术品市场近几年过于迅猛的发展,市场根基的不稳,使得中国艺术品金融化之路显得异常崎岖。对此,中国收藏家俱乐部理事长孔达达认为,国内艺术品金融化发展困难的根源,在于缺乏一个权威、科学的艺术品评估体系。而中国收藏家俱乐部,目前正在进行这方面的探索。
谁来评估艺术品?
近期中国艺术市场最热门的话题,无非是成交价高达2.2亿的汉代玉凳真伪事件。在众人一致认为这是个“假得不能再假”的赝品之后,却又因为故宫博物院研究员周南泉坚定认为玉凳为真的回应而再度引发混乱。而归根到底,是因为整个艺术品行业缺乏一个权威、中立的鉴定评估机构,这个问题至今仍是制约艺术品市场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
“目前国内艺术品评估的情况是,纯粹国家的办不好,而纯粹民营的,又都是自立山头,更加缺乏权威性。”孔达达说。
“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艺术品评估委员会”多年来一向是艺术品评估“国家队”的代表,但由于种种原因,该委员会始终没有如文化部期望般,成为艺术品评估行业“说一不二”的权威,并最终于去年8月12日被文化部撤销。至于民间的一些进行艺术品鉴定和评估的机构,多是具有相关艺术品投资经验的行业人士发起,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在业内也没有普遍性的权威,导致这些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犹如一纸废纸。
对此,孔达达认为:“中国不是缺鉴定人才,而是利益的影响。你说故宫、上博里假货多还是真货多?同样的一批故宫专家,为什么给故宫收东西都能收到真东西,为什么到市场上给拍卖鉴定就会出现假货?”
正是利益的影响,造成了中国艺术品评估市场的现状:人人都知道这是一个庞大的市场,但敢往这个市场跳下去的,却是跳一个死一个。
基于金融市场的评估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发改委在上海成立“文化艺术品评估—质押合作试点”,试图从上向下推动。该试点由其下属的文化产业研究院落实,委托中国收藏家俱乐部执行。这是国家针对艺术品评估融资的首个试点,也是艺术品质押融资在国内的首个尝试,具有重要意义。
“当初接到课题委托,俱乐部董事会也是非常郑重,多次开会研究,才决定接手。”孔达达说。他理想中的艺术品评估模式,是类似于目前世界最顶级的艺术品与古董博览会之一的欧洲艺术古董博览会(TEFAF)模式,也即是所谓的“机构评估”模式,这与当前国内市场主流的“个人评估”模式存在很大不同。而与一般评估强调专业性、权威性不同,中国收藏家俱乐部希望从金融市场反向操作——依靠金融市场的认可来树立评估的权威性。
“我们不急于让市场认可我们评估的权威,目前我们需要做到的是,让所有由中国收藏家俱乐部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都实打实可以从金融机构融到资金。”孔达达说。
中国收藏家俱乐部日前与上海东方典当展开的为期2年的试点合作即是这一思想的产物。由国家发改委下属的文化产业研究院及执行方中国收藏家俱乐部,针对东方典当客户的融资需求,提供艺术品估值并出具机构评估报告,凭借此评估报告,东方典当将给予客户相应的典当融资,从而建立一条艺术品质押融资的快捷融资通道,建立合理有效的评估体系进行研究和探索。
孔达达介绍,他们的评估专家团队,除了自有的专家外,还广泛与欧美著名博物馆、欧洲艺术古董博览会、德勤事务所,以及国内外诸多商学院开展合作,试图从艺术品学术价值和市场价值两方面着手打建艺术品鉴定评估体系。具体操作方面,将采用“6—2—2”式的标准化机构评估方式,即“科学规范流程+科学鉴定+艺术鉴定(经验鉴定)”的鉴定方法,打破现行的艺术品市场鉴定评估的“一家之言”,在此基础上进行有效评估,保证艺术评估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还将把欧美著名博物馆馆藏资料作为鉴定评估的参考资料。
孔达达表示:“我们的专家在评估时,不仅是考虑这个艺术品当下的市场价值,还要考虑艺术品本身的历史、文化价值,也就是通常所谓的博物馆价值。除此之外,我们的经济学专家还会综合考虑市场经济泡沫、经济体热钱涌入等经济指标。我们的报告强调前瞻性,毕竟一般金融机构贷款周期多是半年到一年,我们需要预测到一年内市场的大致变化。总而言之,我们既不能拿纯经济学思路来鉴定艺术品,也更要关注数据真实,不能将艺术品虚高的数据作为经济学建模依据。”
目前中国收藏家俱乐部的鉴定评估试点主要涉及书画、瓷杂和玉器三大门类,基本囊括主流的艺术品市场。目前该试点还未正式开展,但已经接到了包括顶级紫砂壶、徐悲鸿画作在内的诸多艺术品评估申请,价值“几个亿了”。而今年,俱乐部还将考虑与相关银行合作,扩大试点范围,并试情况研究推出艺术品保险。
“与银行合作,涉及的艺术品金额会更大,银行对风险管控的要求也更高。那么,如何才能让银行认可我们的鉴定报告?俱乐部承诺,按照国际惯例,保证大概95%的鉴定保真率和评估合理率。如果由俱乐部鉴定的艺术品出现假货,经俱乐部董事会确认,将由俱乐部买单。”
打造国内顶级收藏家平台
之所以敢于做出“买单”的承诺,源自于中国收藏家俱乐部自身的底气。
“我们希望打造中国最顶尖的收藏家俱乐部,相比会员的数量,我们更注重质量,尤其是会员在艺术品投资收藏领域的学术理论能力。”孔达达举例说,有几位经常在媒体露面的大收藏家,虽然在拍卖市场买了很多艺术品,但没有得到俱乐部的吸纳,就是因为感觉他们自身的艺术投资修养还有所不足。
孔达达介绍,中国收藏家俱乐部设立于去年10月,分为核心会员和会员两类,核心会员大约数十人,均为国内顶级的大收藏家,主要分布于京沪等大城市。其中,大部分核心会员手中均拥有能引领国内收藏潮流的重要单件藏品;会员则多为投资型藏家。鉴于大藏家普遍对隐秘性要求颇高,俱乐部将严格控制核心会员数量,以打造一个“少而精”的收藏小团体。
一、银行按揭的风险
银行按揭的风险,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借款人未来还款意愿及还款能力(有赖于其个人资信状况评估);按揭贷款的金额与借款人所购住房的真实市场价格的配比关系(有赖于按揭项目评估);借款人所购住房的合法性(有赖于按揭项目评估);开发商履行担保的意愿及担保能力;借款人所购住房的远期市场风险。
1.按揭及其涉及的关系
所谓银行按揭(也称按揭贷款,简称按揭),是一项住房贷款业务品种,购房者支付一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其余的购房款由购房者向银行申请贷款取得,贷款银行将购房者的借款代为支付给售楼方。与此同时,借款人将自己所购住房抵押给贷款银行,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对购房者的借款承担一定的担保责任。当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后,贷款银行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由购房者取得所购住房产权证;反之,贷款银行将依法处分抵押房产,并从中优先受偿,贷款银行也可以追究开发商的担保责任,以确保贷款本息的及时收回。
按揭涉及的法律关系有:购房者与售楼方的商品房买卖关系;购房者(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关系;借款人(抵押人)与贷款银行(抵押权人)之间的抵押关系;开发商与贷款银行之间的担保关系。
2.银行按揭的风险
银行按揭的风险包括:个人信用体系、住房交易市场等住房金融的基础条件还不健全;部分商业银行还不能正确认识和把握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住房金融业务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有的银行对不具备开发资质的公司或“四证”不全的项目发放贷款;有的银行放松信贷条件擅自推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品种(如“零首付”按揭),有的银行内部管理薄弱,对贷款项目审查不严,甚至出现对同一项目重复贷款的现象。
据了解,市场上的“零首付”住房贷款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购房者支付住房开发的全部购房价款都从银行贷款取得,个别开发企业甚至虚增房价,使得虚假房价款按规定贷款比例的贷款额与实际应付房价款相等,以欺诈的手段造成银行事实上发放“零首付”贷款。另一种是开发企业销售住房时只收取购房者80%价款,这部分价款按照规定贷款比例从银行贷款取得,剩余部分价款由购房者在一定期限内一次或分期付清,借款购房者不需要支付首期付款,也造成事实上的“零首付”贷款。此外,部分商业银行推出了新的业务品种,借款人以拥有完全产权的旧房抵押或有价证券质押从银行贷款,以该笔贷款作为购买新房的首期付款,个别银行将这种新业务也称之为“零首付”贷款。
以下风险因素需要按揭银行特别重视,通过按揭项目评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这些风险。
(1)选择项目风险。个人住房贷款所选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本身存在严重问题,具体来说就包括如下情况:一是项目报建手续不全,如因土地出让金未交而未领《国有土地使用证》,又比如按揭楼盘的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准建筑面积等等;或者,该房地产开发项目事先未作好市场分析,市场定位不明确导致该项目本身根本就没有市场前途;再有,开发商自有资金不足,或者开发商缺乏经验,没有高素质的人员组成的管理队伍等。如果银行不慎选择了这样的项目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则该贷款从开始就面临成为呆坏帐的可能。
(2)销售价格不实风险。个别开发商销售价格严重不实,大大高于同一供需圈类似住房的市场价格。实际工作中已经出现这样的情况:有的开发商因种种原因,将销售价格人为抬高,或者将银行提供按揭支持的售房价格抬高,有的销售价格甚至比同一供需圈的类似住房的公允市场价格高出20%~30%。试想,如果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之初,贷款金额就高于相应的住房的公允市场价格,还奢谈什么防范信贷风险之类的话题呢?
(3)开发商恶意套现风险。开发商可能因为工程建设资金的短缺而恶意套现,一是开发商组织一批假的购房者到银行办理按揭手续,或者开发商出具虚假的首付款证明从而放宽实际交付的首付款限额(比如,首付款应达房价款的30%,开发商私下答应为购房者在一定期限内垫付10%-20%的房价款),从而达到套取银行现金的目的。而不论是开发商组织的那些不真实的购房者,还是开发商擅自降低首付款的真正购房者,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能力都是有极大疑问的。
(4)资本价值风险。房地产的资本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预期的收益现金流和可能的未来经营费用水平,然而,即使收益和费用都不发生变化,资本价值也会随着收益率的变化而变化。这种情况在证券投资市场上反映得较为明显,房地产投资的收益率也经常变化,这种变化也着房地产的资本价值。预期的资本价值与现实的资本价值之间的差异即资本价值的风险。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按揭住房的资本价值风险,是指该住房的预期市场价格与现实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异。影响住房的资本价值的因素主要有:
①未来住宅类房地产市场的走势。据1999年6月25日《日报》报道,1998年当年新开工住宅项目的建筑面积3.4亿平方米,截止当年年底,空置商品房面积累计超过8000万平方米,全国房地产业呈现三大特征:大量积压和大量开工并存,商品房住宅价格持续下降,住宅建设向城市郊区推进。由于出现城市空心化的可能,加上住宅的大量积压和大量开工,势必导致住宅的资本价值风险的出现,即对某种类型住宅而言,未来的预期市场价格可能普遍低于的市场价格。
②住宅功能陈旧。以后人们对住宅的功能要求(如户型设计、外部景观、室内设施等)总是日新月异、不断增强的,当前的住宅在功能上以后总会逐渐陈旧过时,相应地,其资本价值也有贬值的可能。
③房地产估价。如果某地区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均有高估房地产价格的倾向,则房地产的融资能力、获利能力均被抬高,相应地,房地产的资本价值也就容易高估,从而推动经济泡沫的出现。
住宅资本价值风险的出现,可能使按揭住房的未来市场价值极大地低于办理按揭之时的市场价格,导致借款人大面积理性违约,造成严重的金融动荡和金融危机。
(5)法律风险。个人住房贷款的法律风险,包括三个层面的:①合规性问题。个人住房贷款的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和有效,如住房抵押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的备案登记应办妥等。②按揭住房的权利吸疵。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要求按揭住房不存在权利暇疵,如果按揭住房还存在其他抵押权人、典权人或其他买受人,则银行的贷款缺乏安全、有效、足值的抵押担保品,银行的贷款风险就很大了。③抵押住房的处分问题。借款人不能归还银行的贷款本息,尽管抵押住房不存在权利疵暇,但如果借款人不能从抵押住房迁出或者借款人迁出后无立足之地,银行就不能顺利地处分抵押物。
二、按揭评估的及作用
2001年6月26日人民银行的《关于规范住房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要严格评估抵押物的实际价值。
要使按揭项目评估真正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就要选择资质好、有经验的评估机构(人员和机构的资质、机构的独立性等)开展评估工作。一般来说,评估机构的工作包括以下内容:明确房地产产权关系,抵押物特定化(有赖于房管局),公允可信的评估价格,提示抵押权人注意有关风险因素。
1.按揭评估的内容
按揭项目评估,应严格遵循国家的有关、法规的要求,依照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评估;同时,严格按照人民银行的《通知》要求,进行评估。
首先,严格评估抵押物的实际价值。在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对按揭楼盘的真实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对按揭楼盘的市场价格走势给出专业判断。
其次,对按揭楼盘的报建手续进行仔细核查,并在评估报告中如实揭示。评估人员对每一项报建手续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对,对于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给以认可;未能核对或发现差错的复印件,在报告中进行揭示。尤其要核查开发项目所必须具备的“四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再次,严格按照人民银行《通知》要求对拟按揭楼盘的工程形象进度和完成投资额进行审查。落实抵押登记手续,贷款额与抵押物实际价值的比例(抵借比)最高不得超过80%,严禁对借款人发放“零首付”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期房的,所购期房必须是在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封顶、高层住宅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二的条件下销售的期房。《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严格审查住房开发贷款发放条件。住房开发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应主要投向适销对路的住宅开发项目,企业自有资金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借款人申请个人商业用房抵押贷款的抵借比不得超过6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所购商业用房应为现房。
2.评估报告的必备内容
按揭项目评估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委托方;评估方;评估范围和评估对象的状况(座落、面积、形状、四至、用途、结构、权利状况、产权证编号、设备及装修、楼层朝向、成新等);按揭楼盘的报建手续;评估目的;估价时点;估价依据;评估、技术路线和测算过程;估价结论;决定估价额的理由;有关说明事项;估价作业日期;有关附件(委托书、产权证明文件、委托方提供的其他资料;评估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评估报告重点应揭示按揭楼盘的报建手续是否齐全、合法,提示按揭银行注意有关按揭楼盘的风险因素,给出真实的市场价格及其趋势,对按揭楼盘的有关建筑面积公摊等技术指标、其他规划内容以及工程形象进度进行核实和披露。
3.按揭评估的作用
按揭项目评估的作用体现在:(1)通过评估,揭示按揭楼盘的真实市场价格,避免开发商恶意套现,确保贷款金额与抵押房地产真实市场价格之间具有合理的抵押率;(2)对按揭楼盘的未来市场价格的走势给出专业人士的判断,以便按揭银行在确定按揭成数和期限时、借鉴;(3)对按揭楼盘的报建手续是否完备、合法进行揭示,提示按揭银行关注有关风险因素。
总之,按揭评估有利于按揭银行规避和防范住房贷款中的风险,保障抵押房地产的合法、足值,从而维护信贷资产的安全。
4.按揭评估存在的困难及解决方案
按揭评估的推行会遇到一些困难,其本身也有待于逐步完善。具体来说,有以下方面需要考虑:
(1)部分开发商可能有一个接受的过程。我们在受理工商银行、银行的按揭项目评估之初,熟悉国外有关按揭的做法、自身又比较规范和有实力的开发商能够欣然接受,有的开发商还要求评估人员给销售部的售楼人员进行培训。但也有部分开发商开始会不理解。其原因在于:一是以前没有这样的评估(同时也不存在相应的评估费用);二是开发商在以往按揭售楼中的误区,认为按揭贷款的成数、期限对所有购房者都是一成不变的(显然不合理),同时按揭成数的确定依据以销售价格为准。人民银行2001年6月26日的《通知》强调对按揭住房的严格评估,就要求开发商改变习惯思维,走出按揭中的误区,同时在售楼广告中不能宣传按揭的成数和期限(只能由银行根据按揭楼盘的评估价格、借款人的资信状况等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