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04:08:4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社区再就业工作计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基本情况
全区现有登记失业人员47348人,其中持有效证件登记失业人员10170人,实际失业人员1256人。《*市就业援助证》申请办理23683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12552人。在登记失业人员中,隐性就业人员41259人,各种原因暂不就业人员4833人,其中无就业愿望4453人,无就业能力380人。全区现有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2977人,其中保安岗位1618人,保洁岗位1114人,保绿岗位131人,助老助残岗位114人,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4419人。近四年多来,全区城镇新增就业岗位93276个,年均增长114.3%;实现失业人员再就业74809人,年均增长112.7%;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28417人,年均增长165.5%。城镇登记失业率从2002年末的4.43%下降到20*年9月的3.28%。今年截止9月底,全区城镇新增就业岗位18813个,完成目标任务的99.54%,实现失业人员再就业14092人,完成目标任务的114.57%,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5709人,完成目标任务的219.58%,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困难群众的失业问题。目前,全区现有“零就业家庭”已基本消除。
二、主要工作特点
1、领导高度重视。近年来,区委、区政府和各街道、有关部门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把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为一个重要的民生问题,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区政府每年将就业再就业工作列入为民办实事工程,先后制定完善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春风常驻推进社区服务若干政策》、《关于组织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并实施岗位补贴若干意见》、《关于用工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实行用工补贴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春风常驻”提升困难群体生活品质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逐年加大财政投入,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从2002年投入180万元增加到今年的1355万元,年均增长144.8%,大大超过了地方财政收入增长速度,为全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财力保障。区四套班子领导经常深入基层调研就业再就业工作,分管领导定期听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关于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情况汇报,并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深入街道、社区、零就业家庭,督查再就业工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把就业再就业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协同各街道、社区千方百计挖掘公益性就业岗位,大量安置“4050”人员实现再就业。2006年以来,己举办专项劳动力招聘会20余次,为就业困难人员推出就业岗位5000多个,使很多就业困难人员在家门口找到了合适的岗位。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武林药店有限公司、*可的便利店有限公司、*威芸服饰制作有限公司、乐购超市等企业领导也十分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积极招收了一批失业人员。比如*武林药店有限公司在企业改制后,对买断工龄的原有职工全部留用,没有将一个员工推向社会;又如*可的便利店有限公司在招聘录用的700多名员工中失业人员占95%以上。
2、组织体系健全。为切实抓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区政府建立了区就业管理服务处,8个街道、71个社区均建立了劳动保障站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配备了专职人员,做到了人员、场地、经费、网络、工作“五到位”,形成了区、街道、社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组织体系。各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抓好落实,各社区按每300名失业人员配备一名五级服务联络员,协助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五级服务”的再就业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朝晖街道建立了由16家辖区单位组成的“朝晖地区促进就业工作俱乐部”,为失业人员提供了500余个岗位。武林街道通过建立岗位信息员、就业疏导员、政策宣传员、培训指导员、困难帮扶员“五大员”队伍,在全区率先实现了无“零就业家庭”的目标。石桥街道依托共建优势,组织辖区60多家单位参加街道举办的劳动力资源交流会,新增就业岗位1500多个。潮鸣街道体东社区利用社区网站,建立了用工信息库,开辟了招工信息专栏,为失业人员提供了就业信息。
3、目标任务明确。区政府制定了就业再就业工作规划、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体系。区领导每年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各街道签订目标任务责任书,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目标考核。各街道把目标任务分解到社区,建立层层工作责任制。今年,区政府提出全区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新增城镇就业岗位18900个,实现失业人员再就业12300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2600人,组织失业人员、失土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开展各类再就业培训10000人,与2006年全区新增17400个岗位相比,又有了新的提高。由于目标明确,任务落实,措施有力,到9月底已基本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全区城镇新增就业岗位18813个,完成年度目标的99.54%;实现失业人员再就业14092人,完成年度目标的114.57%,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5709人,完成年度目标的219.58%;举办就业再就业培训班180期,10412名失业人员参加了培训,完成年度目标的104.12%。为切实抓好“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工作,区政府制定了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对今后五年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具体考核标准。
4、工作扎实到位。一是就业再就业政策进一步完善。今年年初,区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对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进行了完善和充实,在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开展再就业培训、鼓励开展职业介绍、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从事灵活就业援助等方面加大了扶持力度。按照“一家一策、一人一策”的原则实施分类指导,多渠道解决“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问题。到9月底,全区现有“零就业家庭”已基本消除。二是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取得实效。区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深化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区和各街道、社区都成立了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工作计划,建立了工作台帐。每年组织对“充分就业社区”达标单位进行考核评比,并将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纳入了星级社区评比的考核内容之一。目前已有25个社区达到了“充分就业社区”的标准,占全区71个社区的35.2%。三是就业工作机制不断创新。今年以来,区政府在充分借鉴江苏省南通市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下城实际,实施了“十百千万”(评选“十佳创业明星、评定“百佳安置企业”、开展“千人千岗补助”活动、组织“万人免费培训”)再就业工程,多渠道促进充分就业。在促进就业困难人员托底安置工作中,实行“一帮一”、“一对一”的帮扶机制。针对失业人员就业难的问题,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加大了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力度,全区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困难群众已达2977人,占*市公益性岗位总量的29%。加强与辖区单位的共驻共建,浙江联通、市红会医院、世纪联华等共建单位挖掘安置潜力,推出了1000多个岗位,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四是培训工作特色鲜明。近年来,我区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一直走在全市前列,组织开展了SYB(创办你的企业)、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等创业培训工作。今年年初,区政府又制定了“万人培训计划”,整合辖区资源,与五所技能(技工)培训学校签订了《委托培训协议》,基本形成了“培训机构出菜单、政府来买单”的培训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我们通过听取社区负责人汇报、电话联系、上门走访等方式,抽查了10户原“零就业家庭”,均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1、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工作任务相当繁重。主要表现在劳动者充分就业的要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劳动者素质与就业岗位不相适应、劳动力供求矛盾和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4050”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农村剩余劳力转移三股就业压力交织在一起,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失土农民的就业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从全区失业登记的情况反映出,每月仍有300至400名新增失业人员,石桥地区撤村建居的社区仍有1000多名失土农民需要安置,解决再就业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一些归正人员和处于“4050”边缘且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从事就业的问题也比较突出。
2、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宣传和择业观教育的力度有待强化。近年来,我区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就业政策的宣传,对失业人员进行教育和技能培训,开发了一批以社区公益性岗位为主的适合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但从这次视察了解的情况看,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宣传氛围还不够浓,就业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还时有存在。仍有少数就业困难人员对就业再就业的政策不理解,“等、靠、要”思想严重,认为国家企业有责任、有义务安置他们的重新就业,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所以,他们宁愿待在家里,消极等待政府解决就业、扶贫解困,也不肯主动去找工作。还有少数就业困难人员对再就业条件要求苛刻,不符合实际,对岗位待遇、工种、时间等条件要求过高。*威芸服饰制作有限公司还有8%的员工不愿购买五项社会保险。
3、技能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还不够强。近年来,全区的技能培训工作虽然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绩,大部分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都参加了劳动等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但在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上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从目前劳动力市场现状看,低技能劳动力过剩,中高技能劳动力短缺的结构性就业矛盾已经十分突出。从全区就业困难人员的现状分析,大部分“4050”就业困难人员由于技能单一或缺乏技能,普遍反映出市场就业竞争能力较弱,实现正规就业的难度较大,而社区公益性岗位基本处于饱和状态,安置其他就业的难度也较大,培训的内容与市场要求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在这次调查中,我们了解到,大部分失业人员参加培训不是自愿报名的,而是社区为完成上级培训指标指定的,为培训而培训的现象比较突出。
4、个别再就业政策不够完善。在调研中,有的企业反映,企业招用失业人员用工补贴还不尽合理,如有的企业占政策空子,反复招用、解聘失业人员,以领取更多的用工补贴。而一些规范的企业为稳定社会尽责,不随意解聘失业人员,反而得不到用工政策的补贴,这对就业再就业工作是不利的。近年来,我区大力开发了一批公益性岗位,对“4050”人员腾岗、增岗,困难家庭脱贫以及减轻社会就业压力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目前公益性岗位人员队伍的管理,与当前形势要求、工作任务、群众需求还不相适应,一些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虽然与街道签订了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但是由于管理机制不够规范,考核制度不够健全,公益性岗位养懒汉的现象比较突出。
四、几点意见建议
1、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和择业观教育。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要求,广泛深入地宣传贯彻中央和省、市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市场就业机制,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通过印发政策汇编、开展政策宣传咨询活动、举办政策培训班等形式,加大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和社区居民真正了解政策,用好政策,强化政策的普及率和影响力,做到就业再就业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确保新老政策的衔接和平稳过渡。要加强对失业人员、失土农民、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的择业观教育,引导他们认清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树立良好的择业观,提高职业技能,增强竞争意识,正确定位,摆正心态,选择合适岗位。同时鼓励自谋职业、自我发展。
2、按照“南精北快”的发展战略,重点做好北部失土农民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网络作用,切实加强对“零就业家庭”和“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动态管理,努力做到发现一户、跟踪一户、解决一户。要多渠道、多途径开发一批归正人员和边缘困难群体的就业岗位。在继续抓好南部地区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同时,要加快推进北部地区新建社区、撤村建居社区的劳动保障工作的软环境建设,通过开展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就业援助等一条龙的就业服务,促进失土农民充分就业。大力开发门槛低、投入少、容量大的保安、保洁、保绿、助老助残等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加强撤村建居社区间的岗位信息共享,最大限度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针对我区北部地区劳动力资源丰富的客观实际,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的基础设施和信息网络建设,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为失土农民自主择业、用人单位择优录用提供保障。
一、外塑形象,内强素质
不少人都说,就业局变了。是的,××县劳动就业管理局在岳祥金同志带领下,无论在形象上,还是在工作上都变了,过去办公环境“脏、乱、差”不见了,展现在眼前是清洁、干净、舒适的办公环境,过去工作散漫现象没有了,展现是严肃、活泼工作作风,他还要求工作人员要做到诚信服务、高效服务、满意服务、贴心服务。××县劳动就业管理局一点一滴变化无不凝结着岳祥金同志的心血。
截至目前,我县已完成新增就业岗位7650个,占全年任务的15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300人,占全年任务的121%;“4050”人员再就业840人,占全年任务的233%;免费再就业培训946人,占全年任务的556%,免费提供职业介绍920人,占全年任务的108%;全县小额贷款发放75.5万元,占全年任务的107%;《优惠证》发放2230人,占全年任务的123%;新增劳务输出43000人,占全年任务的430%;培养创业小老板为52名,占全年任务的236%;原创:安置公益性岗位120人,占全年任务的120%,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8%。为了更好地服务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县劳动保障局在就业局一楼筹建了劳动力市场,已于11月18日正式投入使用。
二、措施
(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
劳动保障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为此,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认真研究、分析部署劳动保障工作,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县长解杰昂为组长,分管副书记、副县长为副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组织,同时各乡镇、各部门也成立了相应组织,并制订出台了《今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办法》等一系列指导性文件,有力促进了劳动保障工作的开展。
(二)抓舆论宣传,促就业。
为认真做好我县就业再就业工作,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让群众及时了解劳动就业政策,传递就业信息,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县劳动就业管理局内部发行《××劳动就业》简报,让各乡镇各社区及时了解我县就业再就业工作,截止目前已发行六期,受到社会各界一致好评。为了更好地保护外出民工合法权益,让下岗职工及时了解国家的扶持政策,我们编写了《务工指南》和《再就业优惠政策汇编》等宣传材料。为了更好宣传国家就业政策,3月8日我们举行为期一周“再就业政策宣传”活动,出动车辆50余次,发放传单2000余份,4月25日举办“安徽省劳动合同宣传日”,受教育群众达3000余人。
(三)抓劳务输出工作,促就业。
为了认真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切实维护民工合法权益。春节前夕,我们组织有关人员赴山东江浙一带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先后与浙江上虞卧龙集团、山东淄博、江苏海宁等地知名企业签订长期劳务合同。为了保障春节期间劳务输出工作有序进行,我们抓住春节后外出民工高峰期,精心谋划,认真组织,谨慎操作,积极疏导,已将5000多名我县农村富余劳动力输往沿海城市及全国各地,使我县劳务输出工作又上新台阶。目前已建立了浙江、江苏、广东劳务基地,切实缓解我县当前日益紧张就业压力,获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了提高劳务输出工作的组织化程度,近期我们积极协调筹备资金开设了劳动力市场。为净化劳动力市场环境,9月15日,我们举办了为期三天的职业介绍所暨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负责人培训班,带领他们认真学习《劳动法》和《安徽省劳动力市场条例》,并进行了考核,提高了业务素质,增强了业务能力。
(四)抓好社区平台建设,促就业。
年初,为了做好社区就业工作,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我们围绕“如何做,怎样做”召开专门会议,理清思路,统筹全局,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年初,统一为12个社区统一配置了微机、办公桌椅和档案柜等办公设施,夯实了硬件设施。为了提高社区专管员的业务素质,更好的为下岗职工服务,8月初,我们在就业局会议室,对城关各社区专管员进行了为期两天的业务培训,城关镇与各社区签订了目标责任书,会上我们要求各社区结合本社区实际拿出一套安置方案,服务于下岗职工。截止目前,已开发就业岗位6000多个,安置下岗职工2600人,超额完成年初制定的目标任务。今年10月22日,市委书记邵国荷来××检查时,对我县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给予高度评价。
(五)抓技能培训,促就业。
年初按照市局要求,我们精心组织全市职业技能培训会会议,并取得了圆满成功。为了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我们认定了陈侠电脑、银燕缝纫学校为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基地,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免费培训。同时加大了农民工培训力度,不断投入资金,积极扶持乡镇职业技能培训班,要求各乡镇至少要建立一个技能培训班,以提高外出民工就业能力,就业局扶持标里镇裁剪培训班已经向江浙地区成功输送缝纫人才600余人。为了提高培训质量,八月份我们对县内所有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坚决取缔非法办学。
(六)抓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促就业。
1、切实做好小额贷款发放工作。为了更好地扶持下岗职工创岗再就业,我们积极协调县农行发放小额贷款,帮助58名下岗职工创岗就业,实际办理58户,贷款额75.5万元,超额完成了市下达70万元的任务。
2、切实做好优惠证发放工作。为切实把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保障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有序进行,我们首先按照上级要求,严格把关,做好优惠证的发放工作。为此,县政府专门下发了《关于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办法的通知》,并成立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小组,协调工商、地税部门,制定了发放办法和实施意见。严格把关做到应发尽发,确保把国家优惠政策落实到每个下岗职工身上。
3、切实做好税费减免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县政府又召开了工商、地税、国税、劳动部门负责人会议,要求工商、地税部门要不折不扣执行国家税费减免政策。截止目前为止,享受优惠税收减免170户计183人,每月减免税款3.5万元,计22.5万元;丰盛饮食服务公司和兴农饲料公司每月分别减免税款8500元和129万元;工商局费减免87户,共320人,免收登记费2871元,免收工商管理费7.6万元,免收农贸市场管理费1.2万元,享受优惠税30万元。同时根据上级有关继续办好劳服企业文件精神,我县新认定了精工机械厂、双庆酒业有限公司、丰盛饮食服务公司、泰丰塑料有限责任公司、祥伟鞋料厂五家劳服企业,原创:安置从业人员260人,其中下岗失业人员78人。新办服务型企业2家,安置人员52人(下岗失业人员23人),同时进行岗位补贴78000元,免费职介补贴6060元;社保补贴5722.6元,为我县的下岗失业人员创造了良好的就业环境。
(七)抓再就业资金使用,促就业。
为完善社区平台建设,我们为27个乡镇和12个社区劳动就业保障所统一采购微机设备用品,价值32.01万元,办公桌椅22.93万元;建设劳动力市场14.11万元;职业培训521人,10.42万元;27个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及12个社区开展再就业工作办公经费39.55万元,合计119.35万元。用于小额贷款担保资金100万元,已划拨到农行。
(八)抓失业金征收,保发放。
去年我县事业单位失业金由财政代扣代缴,取得显著成效。今年以来,我们组织人员有目的、有针对性向大型国有企业征收失业金,反复宣传,反复动员,使企业认识到交纳失业金必要性和重要性,三星化工集团、康达集团两个单位已经同意补交失业金。截止目前,我县失业保险扩面任务以按市局要求完成,中央及省属企业参保率为达100%,地方国有企业参保率达100%,集体企业参保率达85%,事业单位达100%。台帐建立达100%,对应参保企业实地稽核达到85%。按市局下达任务,我县今年1-11月份以完成基金征收的万元,占全年任务的。按照《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规定,我们对未登记的失业人员认真进行审核,对已交纳失业金的人员逐月进行审核,按月发放,没有拖欠现象,已纳入财政管理。
下步打算:
今后,我们继续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第三条 省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主管全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央、省属在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第四条 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维护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提供服务。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用下岗职工。
下岗职工应当自立自强,更新择业观念,提高自身素质,尽快实现再就业。
第二章 下岗职工的认定和职工下岗程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下岗职工,是指1986年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以及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企业组织富余人员轮训、临时待岗和通过自办经济实体、劳务输出以及离岗退养、按规定提前退休、自谋职业等方式实现分流的人员不视为下岗职工。
第六条 企业当年安排职工下岗人数超过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除停产、半停产的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外),需报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中央、省属企业按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得安排下列人员下岗:配偶方已经下岗的;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者;地(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烈士遗属;现役军人配偶;残疾人;孕期、产期内的女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在五年之内的老职工。
第八条 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企业领导集体研究的基础上,至少提前15日向工会或职代会说明生产经营状况以及职工下岗分流的意见;
(二)组成专门工作班子,提出职工下岗及再就业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拟下岗人数、实施步骤、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及促进再就业的措施;
(三)征求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修改完善方案,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根据方案由企业领导集体确定下岗人员名单;
(四)按企业隶属关系将方案及下岗人员名单报县以上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备案;
(五)在认真做好宣传和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向职工公布方案和名单;
(六)按规定填报职工下岗登记表,由相应的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通过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免费发放《湖北省城镇企业下岗职工证》(以下简称《下岗证》)。
第九条 下岗职工的认定和《下岗证》的发放,由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下同)负责。
《下岗证》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
第三章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下岗职工的管理
第十条 凡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人数不超过50名的企业可由有关科(处)室代管,并加挂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牌子。未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企业,不得安排职工下岗。
下岗职工应当全部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被兼并企业的下岗职工由兼并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
各级经贸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
第十一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配备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主任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兼任;
(二)具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三)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并公布于众,接受监督;
(四)在银行设有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资金专户,建立专帐;
(五)企业保证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业务费用。
第十二条 企业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企业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报同级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备案。
企业主管部门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报当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批准,送经贸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属企业内设职能机构,在当地县以上再就业服务中心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向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或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提供就业指导,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负责下岗职工的组织管理和思想教育工作,维护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等。
第十四条 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再就业服务中心与下岗职工必须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双方在托管期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签订后,下岗职工和原企业的劳动合同应作相应的变更。
对与企业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下岗职工,原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改变。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下岗职工,企业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一)经多次教育,仍不愿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接受托管,又不能与再就业服务中心协商一致签订协议的;
(二)在托管期间无正当理由多次拒绝再就业服务中心介绍就业或转业转岗培训的;
(三)已经在本企业以外实现再就业的;
(四)在托管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
(五)三年托管期满,仍未能实现再就业的。
第十六条 对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失业救济或社会救济。
第十七条 下岗职工在托管期间被用人单位招聘,其《下岗证》复印件由用人单位保存,原件交回原发证单位;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私营企业或到私营企业就业的,其《下岗证》复印件由工商管理部门保存,原件交回原发证单位,工商管理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下岗职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将《下岗证》交回原发证单位。
第十八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对下岗职工建档建卡,并将下岗职工变动情况按月报告当地县以上再就业服务中心。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情况统计制度,逐级汇总上报。
第四章 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及有关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下岗职工在托管期限内,有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基本生活费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经费中按月发给,其标准按略高于当地失业救济标准确定,并按10%的比例逐年递减。第一年为120%,第二年为110%,第三年为100%。
已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方,参保企业下岗职工的医疗费按规定执行。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方,下岗职工的医疗费享受所在企业在岗职工的同等待遇,由企业负责解决。
第二十条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包括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为其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社会筹集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国有独资盈利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由企业自行负担。
第二十一条 财政预算安排的三分之一资金,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负责落实。
第二十二条 社会筹集资金,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从以下渠道筹集:
(一)从上年度征集的失业保险基金中按60%的比例提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经费”;
(二)转入的帮困资金;
(三)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募捐的资金;
(四)上级财政补助收入;
(五)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利息收入;
(六)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筹资渠道。
社会筹集资金不足的部分,由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担资金,由企业负责落实,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停产企业和经县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特困企业难以负担的资金,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向同级财政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审核给予补助。
第二十四条 下岗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包括个人缴费部分),由负责托管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月从基本生活保障经费中支付并代为缴纳。其中,实行“三三制”的企业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险金,由财政部门在拨付社会和财政资金时直接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缴费标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分别按当地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征集比例执行。其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记入个人帐户。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申请拨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经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保证自身负担资金到位的前提下,由企业按再就业服务中心实际托管的下岗职工人数和经费标准,向当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用款申请报告,并填报《下岗职工托管经费申报表》;
(二)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送同级经贸、财政部门核定;
(三)由财政部门于核定后的10日内按月将由财政和社会负担的资金划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经费专户。
对没有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和没有组织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托管协议的企业,财政部门不拨付经费。
第二十六条 为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省、市、县三级必须安排一定的促进再就业经费,其主要来源是:
(一)各级财政按当年再就业工作计划核拨的资金;
(二)按再就业工作计划从上年征集的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资金;
(三)按规定收取的再就业调节费和安置费。
第二十七条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和再就业资金,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每年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计划,提出经费筹集、使用意见。由财政部门负担的报同级财政审定后,由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确保落实。
第二十八条 财政承担与社会筹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由审计部门监督。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和省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下岗职工再就业及优惠措施
第二十九条 下岗职工再就业实行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个人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下岗职工参加市政、水利、道路、环境保护、植树种草等公共工程建设,以工代赈。
企业应当利用现有场地、设备、技术发展多种经营,多渠道分流本企业富余人员和安置下岗职工。
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下岗职工从事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城镇新建的商业网点,要为下岗职工优先提供摊位,优先核发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下岗职工到农村从事开发经营活动,对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有关部门应给予一年免收、三年内减半征收有关承包经营税费。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安置下岗职工。凡安置下岗职工人数达到一定比例的(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准),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有关部门批准,可享受以下优惠:(一)安置下岗职工达到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免征所得税三年,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营业税额的50%返还给企业;免征所得税三年期满后的第一年再安置下岗职工3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二)初次安置下岗职工30%以上不足60%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由同级财政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的40%返还给企业。(三)安置下岗职工30%以上的,建设部门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减半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银行优先安排贷款扶持;工商部门简化登记手续,对安置下岗职工50%以上的企业,免收登记费。
申报享受上述减免税费的单位应将所安置的下岗职工名册和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及其《下岗证》送当地县以上再就业服务中心核查,持核查证明分别到有关部门核定应享受优惠的项目、期限和数额。其中营业税由税务机关在征收时出具纳税证明,纳税单位持证明定期到当地财政部门领取应返还税款。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下岗职工应当给予下列优待:
(一)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信息咨询服务;
(二)工商、卫生、城建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下岗职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提供简便快捷的服务,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三)下岗职工未购买原企业住房的,可以协议保留,继续租用,租金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四)对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经企业、街道出具证明,学校应酌情减免学杂费。
第三十四条 严格实行单位用人申报登记和用人单位空岗报告制度。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下岗职工,特别是下岗女职工。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需新增劳动力的,其招用下岗职工的比例,不得低于招用职工总数的30%。
招用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下岗职工,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每招用一人,劳动保障部门从促进再就业经费中支付2400元的安置补助费。
用人单位接收下岗职工,可先行试工,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试用合格者应当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不合格者可退回原单位。
第三十五条 下岗职工应积极参加再就业培训,以提高再就业能力。培训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培训合格者,由劳动保障部门发给相应结业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并优先推荐就业。
企业、行业组织下岗职工培训,所需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经费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县以上再就业服务中心批准按培训结业人数人平50至1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经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同意,下岗职工在本企业、行业外参加再就业培训,可持培训结业证书和培训单位的证明,在其托管的再就业服务中心领取100至200元的培训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下岗职工已从事相对稳定的工作(个体经营领有营业执照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获得相对稳定的经济收入(月收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视为已实现再就业,其《下岗证》原件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收回(可留下复印件)交原发证单位。对已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企业可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纳入企业分流人员管理。纳入企业分流人员管理的,由企业与该职工现在的工作单位签订劳务协议,并与该职工变更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下岗职工到新的单位就业,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其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由新单位和职工本人按规定比例缴纳。下岗职工参加由原企业组织的劳务输出,其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由原企业和职工本人按规定比例向原投保地劳动保障部门缴纳。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其费用由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
第三十八条 招用外单位下岗职工的用人单位,凭被招用人员的《下岗证》,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核增工资总额。下岗职工兴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凭工商营业执照和《下岗证》,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核定工资总额。
这次劳动保障工作现场会,是根据当前我县劳动保障工作形势召开的。主要目的是在进行面对面的交流、现场学习借鉴的基础上,查找工作中的不足,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振奋精神,再鼓干劲,为确保完成全年劳动保障工作目标,实现“力争全市上游”奋斗目标提供保证。刚才,我们分别参观了××××共三个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的工作。他们的经验和做法是实实在在的,非常值得大家学习和借鉴的。希望各乡镇要互相学习,补长补短,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确保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再上新台阶。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成绩喜人
今年以来,各乡镇紧紧围绕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扎实工作,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使基层劳动保障部门的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
(一)基础工作较为扎实。乡镇成立劳动保障事务站通知下发后,各乡镇克服千方百计困难,结合自身实际,及时地落实了办公场所,配备了专门的工作人员,同时边建设边工作,制定各项规章制度,谋划全年工作计划,打牢了工作根基。×××等乡镇还积极向下延伸服务网络,在所辖行政村配备了信息员和联络员,随时掌握情况,街道办还专门配备了计算机、打印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大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保证了工作顺利开展。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找文章到文秘站-/-一站在手,写作无忧!]保证劳动保障事务站工作有序推开,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制定了的《加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举办了劳动保障知识培训班,提升劳动保障事务站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为增加社区再就业工作人员力量,为县街道办公开招聘了16名劳动保障协助员。同时定期组织业务科室到各乡镇进行业务指导,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进展顺利。
(二)各项业务工作开展的正常有序。一是摸清了我县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情况。各乡镇通过详细地调查摸底,对所辖区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年龄结构、专业特长、求职意向等情况,有了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为建立全县劳动力和下岗失业人员信息库提供了准确、详细的基础数据。街道办在人手少,任务重的情况下,白天调查,夜间汇总,将1649名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在一个月内全部摸清并建立了台帐,保证了全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进度。二是社会保险扩面工作步伐较大。社保扩面目标分解到乡镇后,各乡镇积极行动,全力督促辖区内企业尽快参保。××等乡镇在铁矿企业较多、参保任务较重的情况下,积极研究扩面策略,明确规定最晚参保和缴费期限,确保扩面按时完成。到目前,全县新增养老保险参保人员2266人,失业保险参保人员4920人,分别完成了市达目标的145和487。其中×××等乡镇新参保人员都在400人以上,全县社会保险扩面达到了历年最好水平,社会保险已初步遏制了入不敷出的不利局面;三是劳动年审工作进展较快,各乡镇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及时组织并督促辖区内各类企业按规定时间到县人事劳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年审,保证县劳动年审率达85以上,其中×××乡劳动年审率已达100,有效的规范了企业的行为;四是签订劳动合同试点工作初见成效,各乡镇按照“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的原则,结合自身特点,选择部分乡镇进行试点,大力推行签订劳动合同。到目前累计签订劳动合同4200份,××等乡镇签订都在1200份以上,有效地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五是劳务输出数量不断增多。各乡镇将劳务输出作为帮助当地农民增收致富的一个产业来经营,积极组织辖区内农村剩余劳动力到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加应聘,帮助他们外出务工,增加经济收入。花院乡在组织农民有序流动的同时,对辖区内的妇女开展手工业技能培训,帮助她们扩大了就业门路。今年在省劳动厅对我县劳务试点县进行评估时,×××做为我县唯一的参观点,得到了省劳动厅的表扬。到目前,全县共输出农村剩余劳动力2120人,每年便可为农民增加收入近20__万元。六是再就业工作扎实推进。各乡镇都结合自身实际,为下岗失业人员找岗位、搞帮扶、出点子,千方百计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特别需要表扬的是,县街道办积极拓展服务领域,成立了××县××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聘请专业教师,举办家政服务等社区服务项目培训班,负责培训下岗失业人员。首期培训下岗职工53人,第二期培训班即将开班,将进一步提高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能力。
在肯定前段工作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的看到,我县基层劳动保障工作还存在着不少薄弱环节,工作开展的很不平衡,有些问题亟等解决。主要反映在:一是有些乡镇领导对劳动保障认识程度不高,重视程度不够,各项劳动保障工作落实到不到位,有流于形式,虚于应付现象;二是有的工作人员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一知半解,掌握的还很浮浅,在开展工作当中政策运用不是很熟练,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工作的开展;三是基础工作不牢,多数乡镇对基础工作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但总的来讲还不是令人十分满意,如多数乡镇的基础台帐还没有建立;四是有的个别乡镇属被动性开展工作,有推推动动、不推不动现象,业务工作较其它乡镇明显滞后,影响了整体工作的进展。上述问题虽然存在于个别乡镇,但如果不及时解决,势必会阻碍全年目标任务的完成,严重影响到我县劳动保障工作的全面开展。所以,各单位必须要高度重视,认真加强解决。
二、集中精力,专心致致抓好重点工作落实
现已进入第四季度,这是完成全年工作目标任务的冲刺阶段,因此说,各单位不能有丝毫的松懈心理和盲目乐观情绪,必须算好时间帐和任务帐,狠抓重点,以只争朝夕的决战姿态,去迎接每一项挑战。
(一)加大再就业工作力度。再就业工作是一项民心工作,各单位一定要带着感情,尽心竭力地做好。要进一步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各乡镇通过各村的信息联络员,对辖区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再进行一次详细的调查和登记,确保不漏一人,并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实行动态管理,按期向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数据,确保全县下岗失业人员数据库随时更新。要及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近期县政府将研究适当扩大享受再就业优惠证的范围,街道办要组织好力量,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简化办证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同时要做好持证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宣传和就业指导工作,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愿望。要做好再就业培训工作,有培训能力的单位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以市场为导向,对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培训,县街道办同时要做好16名劳动保障协助员的业务知识培训,保证他们尽快进入角色,开展工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鼓励支持培训工作,按政策落实好再就业培训补贴,做到培训一批补贴一批。
(二)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加快劳动年审工作进度,劳动年审工作进展慢的乡镇要责成专人集中时间加强督导,保证辖区内各类企业按规定时间到县劳动监察机构进行年审,各乡镇必须在10月底全部完成年审工作,年审率达到100。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工作要有新进展,进度慢的乡镇要尽快调整工作方法,加快进度,保证在年底前合同签订面达50以上,进度快的乡镇在继续扩大成果的同时,要抓住有利时机,善于总结经验,在本辖区迅速推广。还要把劳动合同鉴证工作作为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和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一个抓手,在乡镇推行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合同鉴证工作一并进行,做到签订一个鉴证一个,签订一批鉴证一批,使我县的劳动合同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追讨农民工工资,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坚持“有案必接、有案必办、有办必果”的原则,集中力量打击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做到“受理、查处、结案”三及时,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各乡镇要全力配合监察机构做好案件的调查取证及查处工作,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还劳动者一个公道。
(三)扩大劳务输出规模。劳务输出是增加我县农民经济收入的一个重要手段,把劳务输出当做一个黄金产业抓紧抓好。因地制宜抓输出。北部各乡镇要立足本地,全面了解辖区内各类企业用工需求,组织农民在当地就业,实现就地转移;南部地区要敢于走出去,广辟就业信息,联系用工单位,积极组织辖区内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选树典型抓引导。各乡镇要根据本地劳务输出情况,搜集一批靠劳务输出致富、靠劳务输出创业和围绕某一行业一村多人外出致富的先进典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通过新闻采访、事迹报道等形式,用身边事例教育身边人,引导广大农民敢于走出家门,外出务工。力争达到了“输出一人脱贫一家,输出一批致富一村”的目标。围绕市场抓培训,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以市场为导向,要在县城重点开展输出前引导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农业科技培训,要在乡镇组织开展以农村实用技术为主要内容的“星火计划”培训,帮他们取得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推动我县劳务输出由体能型向技能型方向转变。落实政策抓帮扶,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严格落实《关于促进南部地区农民增加收入的意见》,免收或减收劳务输出费用,优先各类用工信息,按输出数量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帮助南部地区农民早日走上小康之路。
(四)巩固社会保险工作。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社保扩面是列入年终目标考核的内容,是一项硬性指标。各乡镇,特别是铁矿开采、加工企业较多的乡镇,针对当前铁矿运行形势平稳的局面,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督促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要督促欠费企业在保证不发生新的拖欠情况下,及时筹措资金偿还欠费。开展专项监察活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利用10月份一个月的时间,对全县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应参保而不参保,有缴费能力而拒不缴费的单位要严肃查处,情况恶劣的要通过电视台进行给予新闻曝光。
(五)做好“两个接收”工作。接收退休人员基本信息。离退休人员管理直接纳入社区是保证他们老有所乐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目标。根据《××县企业退休、退职、享受遗属补助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方案》,到今年年底我县退休人员的信息全部划入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的比例必须达到100,11月份要将退休人员信息开始移交到各乡镇(街道)。因此说,各乡镇(街道)要抓紧做好信息接收前的工作,在接收到本辖区的退休人员名单后,要责成专人逐一的进行核实,确保不漏一人、不错一人。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还要逐步落实档案室、活动场所和设施,以保证于明年4月份准确及时接收其档案。接收农保档案。农保工作划归劳动部门以后,乡镇农保档案一直由乡镇民政所代管,工作上产生了许多不便。为保证农保工作工作正常开展,从10月开始,将农保档案及业务全部由民政所移交到劳动保障事务站。各乡镇要为劳动保障事务站配备专门的档案室,保证档案不丢、不少、不坏;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切实做好档案监交工作的基础上,要对他们进行业务培训,并对加强业务指导,使农保工作不断档、不脱节。
三、完善提高,加强劳动保障事务站建设
一、指导思想
(一)围绕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和稳定就业需要,通过开展针对性、实用性强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转业转岗所需技能水平,并提供相应的技能鉴定和技能岗位对接服务,以增强劳动者技能来促进他们更多更好地实现再就业。
二、目标任务
(二)20*至2010年5年内,对2000万(每年400万)下岗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率达到90%,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60%。同时,在全国300个城市普遍建立相应机制,实现再就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的紧密衔接,提高技能岗位对接服务成效。
三、主要内容
(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业技能水平。要结合劳动力市场需求,进一步密切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大力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使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要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规范要求,强化职业技能实训,突出操作训练,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岗位适应能力和职业技能水平。要结合本地实际,开发和选定适合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技能培训项目。要根据下岗失业人员特点和需求,采取日夜校、长短班、送教上门以及远程培训等多种灵活的方式和手段,方便其就地就近参加培训。
(四)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提供技能水平认证服务。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有鉴定要求的下岗失业人员,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主动提供鉴定服务,对其职业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对鉴定合格的,按规定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同时,要结合生产服务岗位需求和下岗失业人员特点,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生活确有困难的,要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五)做好就业服务,促进技能岗位对接。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帮助前来求职的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培训提高技能,通过多种方式,公告定点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信息。要广泛开展职业指导,帮助下岗失业人员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特点,选择合适的培训项目参加培训。继续实施"技能岗位对接行动",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开展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劳动保障事务、社会保险服务等工作,改进服务方式,切实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四、保障措施
(六)加大工作力度,明确目标任务。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重视程度,制定专项工作计划,落实目标任务,逐步建立培训、鉴定和就业服务有机结合,促进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再就业的长效机制。要将再就业培训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实行业绩考核,定期进行督促检查。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工作。
(七)广泛发动社会,建立健全社会化的再就业培训网络。动员社会各方面,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教育培训机构积极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按照"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社会公示和公布"原则,确定一批社会信誉佳、专业特色强、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实施再就业培训的定点机构。引导定点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专业设置和课程内容,实现技能培训与市场需求的有效衔接。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技能操作训练和技能鉴定服务。
(八)完善补贴办法,健全培训效果评价机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各级财政促进再就业资金中落实培训和鉴定补贴经费,根据培训和鉴定的实际成本,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培训和鉴定补贴。进一步完善经费补贴与培训质量和促进就业效果挂钩的机制和办法。要根据培训合格率、职业资格证书取得率、就业率以及培训计划落实情况等对定点机构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业绩考核。
(九)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图书图画等多种新闻媒体和介质,广泛宣传各级政府制定的培训就业政策,宣传提高职业技能对促进就业的重要性,宣传培训工作成效显著的教育培训机构的经验做法,宣传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后成功实现再就业的典型事例,引导更多劳动者参加培训,提高技能,实现技能再就业。
能力促创业计划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要求,推动创业培训,以创业促就业,决定在"*"期间实施能力促创业计划。
一、指导思想
(一)围绕国家发展中小企业促进就业和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需要,广泛发动社会,面向下岗失业人员、青年学生、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以及社会其他群体开展创业培训,增强其创业能力和经营能力。同时,通过提供政策、资金、技术;信息等创业服务,为劳动者成功开业和带动就业创造更好的环境。
二、目标任务
(二)20*至2010年5年内,要对200万(每年40万)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力争培训结束后3个月内开业成功率达到30%以上,半年内开业成功率达到50%,并实现1人创业平均带动至少3人就业的倍增效应。成功开业的企业中,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比率达到80%。在全国300个城市普遍建立社会化、开放式创业服务体系,实现开业指导、项目开发、融资服务、创业孵化、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三、主要内容
(三)实施创业培训,提升劳动者的创业意识和创业的基本能力。要组织具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劳动者自身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推广"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等行之有效的培训模式。对于有创业意愿但尚未创业的人员,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基本知识培训,帮助他们创新观念,明确创业目标,掌握创业必备的专业知识,提高创业的基本能力。对于已开办企业的人员,重点开展企业管理方面的专业培训,提升其经营管理能力。要广泛采用案例剖析、角色扮演、互动教学、创业者现身说法等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灵活性。要积极利用现代培训技术,开发适用于远程教学的多媒体教学课件,丰富培训的内容和手段。
(四)提供开业指导,帮助创业者掌握基本的开业技巧。要聘请一批有创业经验的企业家、经营管理专家以及政府政策部门人员组建创业专家队伍,为创业者提供指导和服务,使其掌握基本的开业技巧,并能运用经营策略和国家有关政策。要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和开发一批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发展前景好的创业项目,建立项目资源库,及时向创,业者推荐,指导其制定科学、适用的开业方案,帮助其成功开业。
(五)搞好创业孵化,提高创业者的实际操作能力。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支持,依托当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或利用部分关闭破产企业的闲置厂房,建设一批相对集中的创业市场或孵化基地,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一段时期的孵化,帮助其在场(基地)内完成创业见习,丰富创业体验,提高实际操作能力,为参与市场竞争,做强做稳做大企业奠定基础。
(六)开展融资服务,提高创业者的诚信意识和资金运作能力。要抓紧落实国家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发放贷款。同时,多渠道筹集资金,为创业者提供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要结合信用社区建设,加强对贷款申请人的诚信教育,跟踪了解资金使用状况。逐步建立创业者诚信档案,提高其诚实守信、按期还贷意识。
(七)加强跟踪扶持,提高创业者的经营能力。要跟踪了解其所办企业运营和发展状况,针对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和指导,帮助其不断提高经营能力,改善经营状况。要建立创业指导中?协会),加强创业交流,沟通创业信息,开展结对互助活动,实现共同发展。
四、保障措施
(八)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任务。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工作力度,切实将其作为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并从各级财政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中落实创业培训所需经费。要结合地区实际,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强化目标考核和质量监控,以培训合格率、企业开办率、稳定经营率以及带动就业率等为重点,建立健全科学的创业培训绩效考评体系。国家创业示范城市和SIYB培训重点联系城市要率先在提高培训质量、扩大培训规模、树立培训品牌、实现能力促创业、创业促就业上做出成绩。
(九)密切部门合作,落实扶持政策。要密切与财政、工商、税务、银行、经贸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的合作,加强与企业界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沟通与联系,共同搭建面向创业者提供服务的公共平台,使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享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不断改善和优化创业环境。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政府责任,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
镇乡、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就业促进法》的宣传,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扩大就业的重要职责,把以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扩大就业、促进社会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年度和中长期工作计划。要加强失业调控,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和预警制度,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要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将高校毕业生、困难群体及返乡农民工作为当前扶持的主要对象,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监督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实施积极就业政策,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一)继续实施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兰政发[20*]42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在20*年底前已审批但尚未享受到期的,继续享受。其中税收优惠政策申报、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9年以后,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鼓励和规范用人单位吸纳就业。
1、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交费标准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由本人负担。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就业岗位,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在职职工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贷款(贴息50%),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3、用人单位当年新增就业岗位招用本地劳动力20人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发生劳动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向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空岗报告和就业登记的,按新办单位200元/人,非新办单位5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新增就业岗位奖励。
(三)加大对困难人员的就业帮扶力度。
1、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失业登记1年以上就业转失业人员、城镇低保边缘户失业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以及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农村复员转业军人和被征地农民中生活困难的“4050”人员,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为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交费标准计算;岗位补贴标准按本市当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20%计算。“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连续就业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和岗位补贴期限可延长2年。
3、机关事业单位勤杂岗位、社区就业援助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按公益性岗位标准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他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800元/人的标准给予新增就业岗位奖励。
4、对“4050”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以其他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月收入达到本市当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且个人以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户籍所在社区申报就业,经审核,给予养老、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养老保险按自由职业者最低缴纳基数的10%,医疗保险按自由职业者最低缴纳基数的2%计算,连续享受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享受期满,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在2009年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且家庭有特殊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再延长1年。
(四)努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认真落实《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兰政办发[2009]120号),加强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五)切实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
认真贯彻《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明电[2009]18号)文件精神,加强农村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促进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
三、加大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优惠政策的力度
(一)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在政府投资创办的商贸市场内首次经营满1年的,给予年租金10%的优惠,年优惠最高不超过3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其它场所首次投标经营满1年的,给予年租金10%的租费补贴,年优惠最高不超过2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文化产业和“三托”(托老、托幼、托病)、“三服”(家政服务、配送服务、保健服务)、“三管”(物业管理、车辆管理、公共管理)等便民微利项目的,给予年租金15%的租费补贴,年优惠最高不超过3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根据项目情况可提供1~2万元不等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2年,到期确需延期的,可展期1年。对合伙经营和组织就业的,可按每一名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合伙者不超过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失业人员利用小额担保贷款,或自行通过其它途径申请银行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的,在小额担保贷款标准额度内,由市财政据实予以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它失业人员给予50%贴息(展期不贴息)。
(三)已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20%的自主创业补贴,低于500元按500元补贴。
(四)就业困难人员从事文化产业和“三托”、“三服”、“三管”等便民微利项目的,按本市当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20%给予岗位补贴,期限2年。
四、强化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素质
(一)进一步强化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培训。未参加过技能培训的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凭创业项目计划书可自行选择经市人劳社保局认定的培训点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1000元以内的培训补助。
(二)积极鼓励劳动者参加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并给予相应政策扶持。鼓励各类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培训、在职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其它培训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按600元/人以内,被征地农民按500元/人以内,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富裕劳动者按300元/人以内予以补助;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200元/人的补贴;对培训机修钳工、数控车床工、维修电工、锅炉工、焊工、计算机操作员、中式烹调师等费用较高、难度较大的职业(工种)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培训费用超过原补贴标准并在600元/人以内的,按实际超过部分再给予50%补贴;外来务工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本市其他劳动力同等标准给予补贴。
(三)对本市劳动者参加中高级技能培训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100元的奖励;城乡劳动力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制度的指定工种),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
五、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建立就业援助长效机制
(一)认真做好失业人员创业服务工作。成立市级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服务中心,提供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政策咨询、项目推介、项目论证、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一站式”服务。税务、卫生、公安、工商、消防等部门应积极为失业人员办理相关证照开设绿色通道,简化手续,提供便捷服务。由失业人员创办,经市失业人员创业服务中心开业指导专家组论证、不危害公共安全的项目,给予3个月的孵化期;由社区组织的来料加工项目,给予1年的孵化期。失业人员从事设计、咨询、中介、翻译和“三托”、“三服”、“三管”等不影响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自主创业项目,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和所在地社区同意,本人已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辅房,可作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失业人员从事其它个体经营的,凭建设、规划等部门核批的临时商业用房或占道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
(二)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立并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信息网络等设施建设。实现市、镇乡、街道、社区信息联网,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三)鼓励镇乡、街道、社区就业服务组织和中介机构介绍失业人员就业。对成功介绍失业人员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100元/人,其他人员按50元/人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于扶持创业成功的,按职业介绍补贴标准的2倍给予创业帮扶补贴。
(四)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依法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强化镇乡、街道就业服务组织建设,按照“六到位”(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要求,构建和完善基层就业服务体系。村(社区)应确定就业服务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
(五)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人员,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规定的就业扶持政策。
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促进就业的资金保障机制
(一)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就业形势的变化和就业工作目标的提高逐步提高额度,确保促进就业政策资金支出的需求。
一、2009年主要指标任务完成情况
——就业岗位开发。开发就业岗位2174个,占全年计划数1500个的145%。
——技校招生。组织生源763人,完成指标任务数450人的169.6%。
——劳动力市场及乡镇劳动保障所建设。劳动力市场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市场数据采集、录入已基本完成。乡镇劳动保障所全部按照2113116建设标准,由局里面统一制作,统一安装,目前,整个软硬件建设已结束。
——生育保险。截止9月底,全县共参保人员7996人,保险费收入49.7万元,支出22.7万元。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实施有效监督,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按上级要求全面完成各项专项监督检查活动,开展基金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检查,积极推进金保工程建设,充分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确保发放。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基本台帐逐步建立,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健全,各项服务工作正朝优质高效方面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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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建设。定期更新便民网站内容;在办公楼前开设宣传橱窗;建立一站式服务大厅,设置17个便民服务台,建立健全便民措施;开展为期 1个月的优质服务月活动。
二、取得突破性的工作
(一)严格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切实提升服务质量
为严格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我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总支书记、副局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各科室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贯彻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机关问责四项制度的工作实施方案》(泸劳社[2009]15号),对整个工作进行了安排。3月10日,召开全局干部职工学习动员会,随后,各科室中心分别组织干部职工进行学习,全体干部职工均写出心得体会。重点做好“一柜三屏六牌”建设。“一柜”即服务柜台,在柜台内设立17个便民窗口,在每个窗口的前柜台上摆放内装笔、胶水、涂改液、老花镜等便民工具的便民盒。“三屏”即一块电子显示屏,二块电子触摸屏,将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办事指南、政务信息、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查询、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查询、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查询等内容设置成模块,把业务程序、服务承诺、违法违纪的投诉追究办法等通过电子显示屏滚动播出。“六牌”即事项标识牌、岗位牌(党员还有座式的党员先锋岗牌)、固定的效能监督牌、党员干部职工形象公开栏、制度牌。还有一块特殊的牌子,就是将工作警示教育标语制成牌子,悬挂于显眼处,从环境上进行潜移默化的教育。同时,根据劳动保障工作的实际,制定了相配套的《机关管理》、《一站式服务大厅工作纪律》、《劳保障内控制度》等30余项管理制度,成立以纪检组长为首的督查小组,严格督查;局党政领导又成立监察组,不定时抽查,查出问题,不仅对当事人进行处罚,而且对督查组人员进行相同的处罚。
通过抓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全局服务质量有了大幅提高,四项制度考试,全体干部职工成绩85分以上,省、州、县机关效能督查组多次督查、州人民政府副州长聂明工作调研,对我局的报务质量均给予了充分肯定。
(二)扎实开展“书记大接访”活动,为和谐构建助力
为推进和谐构建进程,今年,举国上下开展“县委书记大接访”活动,自活动开展以来,我局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领导。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法规监察与科,由总支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同时,领导小组还下设检查指导组、应急劝返组、宣传信息组,以文件的形式明确各职能组职责。二是加强学习教育。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条例》、《关于开展县委书记大接访活动的实施方案》等规定、文件,把大接访活动的直接工作人员集中起来,将规章制度、文件精神、接访要求作为学习重点。三是实行领导带班制。局长作为主要责任人,全天候带班,其余领导,每人带班一星期,当场解决问题,力求做到当日案件当日清。四是落实包案活动。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案件进行认真梳理,明确解决重点和突破口,明确结案时间,逐一落实包案领导、 包案责任人,签订《**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接访活动案件包案责任书》。五是开展集中下访活动。工作重点由被动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向预测防范并及时协调化解上转移,深入全县各用工单位,专门针对农民工权益维护、非法用工等情况进行排查,重点进行超前防范。六是确保信息畅通。每天下午3时前将接访活动开展情况、上访隐患人员动向等,及时上报县大接访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充分就业工作取得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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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服务平台,做实服务工作。劳动力市场建设全面完成并投入使用,大厅人员统一佩带上岗证,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深入企业收集用工需求信息,完成劳动力市场各类失业人员的登记工作,积极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免费求职登记、职业指导等服务,全年共计开发就业岗位xx余个,促成近40家用工单位和xx余求职人员达成意向性用工协议;从9月开始,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举办专场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活动期间,共计提供就业岗位523个,有658人与用人单位达成意向性协议;与多家单位协调,开发公益性岗位158个,用于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及“零就业家庭”成员,审批的154个“零就业家庭”已至少安排1人就业,实现了“零就业家庭”成员全年动态清零;将城区内闲散居民较为集中的“长安社区”作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重点进行就业援助,帮助社区内有就业愿望的人实现充分就业,到目前为止,该社区实现就业人数占社区总人口的80%以上。
(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1、社保扩面。通过培训,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宣传社会保险政策。今年,结合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宣传,推进下岗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进度;通过与安监、煤炭等职能部门采取强硬措施,对工伤人员,及时上报州局认定、及时结算费用,促使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与医保联手,对要进入医保定点的医院、药店经医保考察后,必须先参加养老、失业保险;针对我县企业用工的特点,遵循低基数、低门槛、边进入、边引导、边规范的原则,以非公企业为重点开展扩面攻坚。
2、养老金发放。与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密切配合,不断完善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管理,年内,共发放养老金1530万元,足额发放率和社会化发放率均保持在100%。按上级有关政策,即时调整了养老金,规范了津补贴。
3、信息平台建设。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各险种业务经办人员统一进入大厅经办业务,全部实行微机管理,突出服务人性化;建立局域网,利用社会保险经办软件,经办养老保险业务工作,实现了信息资源的共享。
4、社会保险稽核。7—8月,社保、医保、监察、基金监督科组成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组,分组对全县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进行稽核;5月、10月,分别对全县领取养老金人员进行生存认证。
5、企业社会化管理。采取企业与社区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召开离退休人员座谈、学习,组织离退休人员活动。
6、基金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保证每笔基金及时入帐,专户存储及时支付。配合审计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专向审计。
(五)抓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任务超额完成。
一是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在总结上年工作的基础上,在做好常规宣传同时,进一步采取进村入户宣传,至目前,召开各类会议5次,上街开展咨询宣传活动2次,在**电视台宣传15天,发放宣传资料6000份。
二是加强培训,提高素质。8月25日,全县各乡(镇)、社区的劳保所人员进行了第一期培训,9月2日,城区中小学、幼儿园(所)负责人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了第二期培训。
三是强化措施,确保效果。采取“乡镇和责任单位为主、相关部门配合、政府督导”等措施,以确保工作能够取得实效,顺利实现预期参保目标。即按辖区和责任单位应参保的城镇居民人员数量,将参保任务下达到各乡(镇)、责任单位,并追加到年度责任目标进行考核;政府各部门除了在职权范围内为城镇居民医保工作提供支持外,还负有做好本单位职工家属政策宣传和参保工作的责任,依靠内部管理之便与乡(镇)、社区形成互动之势,共同开展工作;为了避免出现敷衍塞责现象,要求各部门每周五必须向县城镇居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本单位参保情况。向各乡(镇)、责任单位派驻工作督导组,协助搞好工作,跟踪督促指导,落实工作进度,发现和解决问题。对在督导中发现存在工作不力、效果不好等问题的单位,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并对主要领导启动行政问责,对主抓领导做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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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坚持依法维权,劳动关系保持总体和谐
积极推进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认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加强对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指导,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健全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和防范工资拖欠预警机制。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深入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和工业园区活动,做到劳资双方良性互动;继续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建立责任考核体系,定期组织开展自查和督查,全县各类企业劳动合同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平均达到80%。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对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培训,建立健全执法监察网络;开展劳动用工、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大检查,依法保障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权利,严禁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制止企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遏制劳动领域违规现象,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明显提高。先后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非法使用童工、劳动合同签订、参加社会保险和工资支付等专项检查和整治。进一步完善企业调解和仲裁调解相结合的调解工作体系,改进办案方式,规范仲裁程序,提高仲裁质量,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处理劳动争议。同时,建立与企业联系制度,及时指导帮助企业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水平明显提升。
三、工作中存在问题
(一)就业和再就业形势严峻。目前全县尚有大部分大中专毕业生没有安排就业,企业隐性下岗失业人员大有存在。今后几年我县企事业改革转制中仍会有大量人员分流,农村将有更多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就业,加上下岗职工技能单一、就业观念陈旧,需要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压力较大,就业和再就业形势相当严峻。
(二)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质量普遍不高,培训、输出、服务长效机制有待建立。农民技能培训大多还停留在短期的适应性培训层面,还需要从适应性转到战略性的高度上来,充分作好长期培训规划,“转业”农民和“务工”农民的劳动技能培训与劳动力输出转移没有有效衔接。
(三)劳动保障案件日益增多。在新形势下愈发繁重,投诉和件增多,主动出击的力度不够,工作难以及时开展,加以工作设备落后的情况与当前加强劳动保障的形势相矛盾。
(四)社会保险扩面工作难度大。由于企业生产不景气,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保意识比较淡薄,社会保险费收缴困难,拖欠保险费现象突出。社会保障支出逐年增加,财政资金缺口大,县财政难以承受。
四、2009年工作计划
2009年,我局将继续按照中央关于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争取在新的一年里取得较大突破。
(一)进一步抓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加大再就业政策的宣传落实力度,从严审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研究落实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继续争取劳动力市场建设,开展充分就业社区试点和零就业家庭的就业帮扶工作,抓好各项基础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抓好再就业等各类培训任务的落实,保证省、州确定的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解决“零就业家庭”的生活保障问题等实事的具体落实。
(二)促进劳务输出,发展打工经济。重点围绕组织技能输出、培育劳务品牌、建立输出网络平台、发展中介组织、加强与输出地联系、建立输出地劳务管理机构、抓好新生劳动力的技能培训来开展工作。
(三)下大力抓好社会保险的扩覆征收和关系接续工作。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重点抓好工伤保险、个体、招商引资企业以及部分私营企业的参保到位工作。将社会保险的扩覆、关系接续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一切非常措施,形成强大的宣传攻势,力争在短期内取得大的突破。
(四)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推进各项业务发展。着手研究重点单位的社会保险政策业务培训和重点行业持证上岗的专项监察,组织好劳动保障年检工作;要进一步加大政策、业务的宣传力度,加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系,充实网络信息内容,为各项工作的深入推进提供良好的宣传舆论氛围。
(五)认真抓好维稳工作。认真对待每一位人,认真答复处理每一件件,做到热情接待,严格政策,答复及时。尽量化解矛盾,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59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扶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政府责任,确立就业工作优先地位
(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就业是民生之本。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镇乡街道、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履行促进就业和扩大就业的重要职责;要把提高就业质量、增强就业稳定、促进社会充分就业、扶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市"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和主要责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经济发展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实现社会经济与扩大就业同步发展。
(二)建立就业工作考核协调制度。建立市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和日常工作协调职能,将做好就业工作、就业政策绩效、社会充分就业和扶持创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年度考核指标,考核各镇乡街道和各相关部门,并作为招商引资、项目投资的衡量标准内容。坚持就业联席会议正常例会等制度,完善协调功能,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发改、财税、人劳社保、行政执法、工商、人行等部门要作为主要联席会成员,按职责分工履行职能,并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解决问题。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它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良好局面。
(三)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努力减少失业。要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布局,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第三产业,充分发挥我市非公有制企业、来料加工等行业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要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等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及退役军人就业和创业工作。制定经济增长与就业增加同步的产业政策,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各镇乡街道、各部门单位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考虑就业的因素,并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建立健全的失业随机调查和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内、国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而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情况制定失业预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
(四)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镇乡街道、各相关部门要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各镇乡街道和各相关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将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市政府将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依法加强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对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努力改善创业和就业环境,促进充分就业
(一)改善创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财税、金融、工商、行政执法等方面的帮扶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和创业扶持服务平台。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效率,增加融资渠道,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加强信息服务,创造条件为创业者提供项目支持,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二)改善就业环境,依法规范招聘行为和企业裁减职工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介绍行为的依法监管,保障妇女、残疾人、农村进城就业人员等各类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对就业岐视行为依法实施处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单位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三、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一)继续实施各项优惠政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政发〔2006〕8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再就业的通知》(东政发〔2007〕61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在20*年底前已审批但尚未享受到期的,继续享受。其中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9年以后,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认真落实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创业和充分就业,让失业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是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主要内容,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扶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工作并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切实做好帮扶工作。
1.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本市各类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的,根据项目情况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1-5万元,贷款期限2年,到期确需延期的,可展期一年。对提供有效抵(质)押物进行反担保的失业人员,贷款额度可扩大至10万元;对合伙经营的,可按每一名合伙者不超过3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标准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要切实设立好贷款担保基金,增加由贷款担保基金直接为小额贷款担保的方式。同时,失业人员也可自行选择以下反担保方式: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有稳定职业、单位正在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且已缴纳一年以上的人员;以拥有所有权的房产等不动产进行反担保的。
失业人员利用小额担保贷款或自行通过其他途径申请银行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在小额担保贷款标准额度内,对就业转失业人员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其他失业人员给予50%贴息(展期不贴息)。具体办法由市人行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劳社保局共同制定。
2.建立和完善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对充分就业社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3人以上,到期贷款回收率达96%以上,并且进行借款人和社区签订《信用承诺书》,社区就业服务站建立借款人贷后管理跟踪服务卡、同时积极配合欠款追索工作的,可授予*市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称号。信用社区由市财政局、市人劳社保局、人行*市支行共同认定,每年认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市财政按信用社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总额的1.5%对信用社区核拨奖励工作经费。
对信用社区内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市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服务中心开业指导专家组论证的人员自主创业的,经具体经办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资信评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免除反担保手续。对因免除反担保手续造成的贷款呆帐损失,由贷款经办银行和担保公司分别承担50%,市财政按相关规定核定后,分别给予贷款经办银行和担保公司贷款呆帐损失承担额60%的补偿。
3.统筹解决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经营场地。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政府投资创办的商贸市场内首次经营满1年以上的,每年给予年租金10%的优惠,年优惠最高不超过3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其他场所首次经营满1年以上的,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或免税证和户籍地、经营地社区证明给予年租金10%的租费补贴,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便民利民微利项目的,给予年租金15%的租费补贴,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适当增加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岗位补贴。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人员从事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的,凭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证明,一次性给予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20%的自主创业补贴,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补贴。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从事自主创业的,给予500元的自主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从事文化产业和"三托"(托老、托幼、托病)、"三服"(家政服务、配送服务、保健服务)、"三管"(物品管理、车辆管理、公共管理)等便民利民微利项目的,按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20%给予岗位补贴,期限为2年。
5.针对性减免一定的税费。失业人员从事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和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的(限制行业同上),按每户每年8000元定额依次减免其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截止日延长至2009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6.认真做好失业人员创业服务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设立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服务中心,提供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政策咨询、项目推介、项目论证、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一站式"服务。建立一支由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政府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创业相关单位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专家队伍,推动创业服务工作的开展。公安、税务、行政执法、卫生、工商、消防等部门和金融机构应积极为失业人员办理相关证照开设绿色通道,简化相关手续,提供便捷服务。由失业人员创办的经市失业人员创业服务中心开业指导专家组论证的、不危害公共安全的项目,给予3个月的孵化期;由社区组织的来料加工项目,给予1年的孵化期;失业人员从事设计、咨询、中介、翻译和"三托"、"三服"、"三管"等不影响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自主创业项目,经所在社区同意,本人已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辅房,可作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失业人员从事其他个体经营的,凭建设、规划、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核批的临时用房或占道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
(三)完善就业援助制度,扩大就业援助范围,切实解决各类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
1.进一步建立健全的就业援助制度。全市上下要充分依托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以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为载体,积极帮扶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且积极求职的*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包括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失业登记1年以上就业转失业人员、持有《特困证》劳动力、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需赡养经医保机构确定特殊病种的直系家属人员,农村复转军人和被征地农民中生活困难的"4050"人员;同时,各镇乡街道、社区要合理有效的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就地就近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要进一步完善城镇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帐,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基本消除零就业家庭。对首次通过市级评估考核的充分就业社区或创业型社区给予2万元的补助,通过市级复评的充分就业社区给予每年1万元的补助。
2.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勤杂岗位(含社区从事就业援助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也按公益性岗位标准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个人应交部分由个人承担;岗位补贴标准按本市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助。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连续就业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可适当延长。
3.鼓励其他用人单位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就业。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由个人负担。新增就业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招一名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新增就业岗位1000元标准的奖励。
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加的岗位,招用符合贷款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100人以上企业达10%),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贷款(贴息50%),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经办银行可按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财政贴息和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当年新增就业岗位新招用本地劳动力20人以上,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发生劳动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向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空岗报告和就业登记的,按新办单位每招一名200元,非新办单位每招一名5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新增就业岗位奖励。
4.鼓励"4050"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的稳定性。对"4050"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以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以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月收入达到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户籍所在镇乡、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或社区就业服务站申报就业,经市就业管理机构审核,财政部门审批,给予上年度本市平均工资11%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养老保险补贴为上年度市平均工资的6%;医疗保险补贴为上年度市平均工资的5%,连续享受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享受期满,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在2009年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且家庭有特殊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保补贴的期限可再延长1年。
5.实施就业援助补贴。对本市城镇户籍,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12个月以上未能重新就业,且因经济困难未能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镇"4050"失业人员,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80%的就业援助补贴;对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未能重新就业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镇失业人员,按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的100%享受就业援助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农村户籍相同人员按城镇标准的60%发放就业援助补贴。
(四)鼓励失业人员从事来料加工。组织下岗失业人员从事来料加工,月收入达到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凭《来料加工劳务协议》等认定材料和个人社会保险费凭证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补贴标准和从事灵活就业人员相同。从事来料加工全年收入达不到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全年加工费收入总额除以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折算给予社保补贴的月数。
(五)努力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搭建公益性就业服务平台,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求职推荐、未就业毕业生人事等服务。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管理等新兴社会公共服务工作岗位上就业。大力推进大学生创业培训,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本市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一年以上未就业的,凭《就业和失业登记证》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扶持相关政策。
四、开展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素质
(一)强化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大创业培训力度,要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技能培训,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二)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和失业登记证》人员、高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凭《职业资格证书》或劳动就业部门确认的其它培训证书及相关资料提供一次性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三)培训补贴标准:
1.创业培训:对本市城乡劳动者中有创业意向的、凭创业项目计划书,自行选择创业培训基地或参加统一组织的创业培训,凭《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给予1500元的创业培训补助(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天)。
2.职业技能培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困难人员给予800元以内,被征地农民及其他失业人员给予600元以内的培训补助;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外来务工人员、本市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给予300元、500元、700元、1000元、1200元的政府补助。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后取得结业证书的给予每人80元的补助。
3.职业指导:失业人员参加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就业指导、开业指导、就业政策、职业道德等职业指导的,按每人80元的标准拨付给培训单位。
(四)进一步完善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
要强化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服务功能,努力提高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完善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补贴和培训质量挂钩机制,充分调动职业培训机构的积极性,提高政府培训资金使用效率。
五、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建立就业援助长效机制
(一)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依据《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逐步实现与职业培训信息、社会保障信息的互联与共享。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定期职业供求、工资指导价位和职业培训信息,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鼓励中介机构和街道(镇乡)社区就业服务站介绍失业人员就业。对成功介绍和帮扶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和创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和街道(镇乡)社区就业服务站,按就业困难人员每人100元,其他人员每人5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扶持创业成功的按职业介绍补助的2倍给予创业帮扶补贴。境外输出机构成功输出本地人员就业的,按就业困难人员每人600元,其他人员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境外劳务输出补贴。
(三)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要进一步加强市、街道(镇乡)、社区(行政村)三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明确服务职责,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按照"六到位"(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要求,在街道(镇乡)建立综合性的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社区(村)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根椐就业服务工作日渐繁重的情况,合理增加并落实三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并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每个社区配备1至2名专职劳动保障服务工作人员,每个行政村根据工作需要配备1名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
(四)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办理、发放登记证,做好相应的登记、统计工作,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具体登记办法按上级规定执行。
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促进就业的资金保障机制
(一)根据我市的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要加大资金投入。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确保就业政策资金支出的需求。
(二)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要切实加强对资金拔付的审核、审批和支付管理,建立健全的资金运行全过程内控制度,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劳社保局另行制定。
七、加强宣传督导,贯彻实施好《就业促进法》
(一)深入做好《就业促进法》的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就业促进法》及其促进就业政策法规,宣传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好典型,宣传和表彰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先进典型,为贯彻《就业促进法》、促进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在学习实践活动中,经过学习调研和分析检查,我局党组班子就进一步推动劳动保障事业科学发展形成了如下几个方面共识:一是只有坚持发展这个硬道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中心,服务发展,劳动保障事业才能取得新发展。二是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的利益作为所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民谋利,劳动保障事业才能朝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发展。三是只有坚持把统筹兼顾作为推动工作的根本方法,重点突破,协调有序,劳动保障事业才能不断突破风险和困难。四是只有把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作为工作的基本要求,才能提高劳动保障工作的发展水平,实现劳动保障事业的跨越发展、持续发展、和谐发展。五是只有坚持把改革创新作为事业发展的动力源泉,先行先试,敢创敢干,劳动保障事业才能凸显出具有自身特色的服务功能。
分析检查阶段,按照市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部署安排,结合我局这一阶段的工作计划,局党组通过走访调研、民主垦谈和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征求了意见和建议。在对这些意见和建议梳理汇总后,局党组按照“四对照、四查找”的要求,召开了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以进一步找准影响制约我市劳动保障事业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领导班子、党员干部自身建设方面的问题。针对问题,领导班子成员严肃地作了批评与自我批评,并进一步理清了科学发展思路,明确了工作目标措施,认真撰写了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现将报告内容具实如下: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初步成效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早在党的十六大上就已经明确提出。近年来,特别是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局以科学发展观统缆全局,全面落实劳动保障工作远景规划和年度目标,围绕“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善,劳动关系逐步和谐,高素质人才队伍不断扩大”这一主题,解放思想,真抓实干,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1.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一是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重点是研究解决特困群体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和农民工转移就业。去年还开展了促进特困家庭培训就业绿色通道活动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解决了部分低保家庭新生劳动力的培训就业问题,实现了“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充分就业社区达到18个,居扬州第一。二是拓展、完善、延伸就业扶持政策。初步形成了促进就业的政策体系,将小额贷款、优惠证发放等工作下延到社区、乡镇,开展面对面就业服务,累计发放再就业优惠证13000份。三是加强基层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截至去年底,我市13个镇级人力资源市场全部建成,扩大了服务区域和服务功能,有效地促进了就业再就业和农民转移就业工作。去年,全市新增就业9098人,其中“4050”人员实现再就业1317人,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3582人,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6402人,农民转移就业总量达27.5万人。
2.社会保障工作在取得实效。一是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不断增加,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截止去年底,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各项保险参保人数已分别达103348人、56600人、107608人、90503人、40853人。二是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运行基本安全平稳。截至去年底,职工养老、机关事业养老、农村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各项保险基金累计积余分别为68935万元、9500万元、11304万元、7243万元、1165万元、1609万元,失业保险基金赤字从1551万元下降到780万元。三是不断调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障水平逐步提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连年按时足额发放,社会化发放率持续保持在100%;同时每年按照上级部门统一部署,及时准确地为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农村养老保险建立了养老金增长机制,失业保险调高了待遇标准,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提高了封顶线和报销比例,扩大了药品支付范围。四是不断攻克各项社会保险难题,社会保障机制日趋完善。制定实施了社会从业人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政策和办法,研究解决了乡镇教师、供销系统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问题,出台推行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扩大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社会化发放试点,拟定了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3.和谐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初步建立。一是逐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通过贯彻实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全市目前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签订率达95%,集体合同、工资专项合同审查率达100%。二是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稳步推进。通过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推进仲裁实体化建设,仲裁立案、结案数虽连年增加,但越来越多的案件则是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三是不断加大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力度。通过贯彻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正常开展农民工欠薪、职介机构清理整顿、整治非法用工等专项检查,有效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尽管我们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通过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又有了新的提高,但用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标准和实践本质来衡量,还存在着一些差距和不足。通过反复调研、查找、分析、聚焦、提炼,我们认为,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7条。
(一)思想认识有误区,学习调研欠深入
1、不少同志认为学习实践活动是一次纯粹的理论学习,是高层人员的事情,与实际工作联系不强,对实际工作指导不大,学与不学一个样,活动结束后就可束之高阁,因此在活动过程中能推的推,能简的简,敷衍塞责,应付了事。
2、理论学习不够深入,学习过程中仅满足于“三本书”的通读,学习氛围不浓烈,主动性、积极性不够,不能做到持之以恒地加强学习。有些同志业务不够精通,对群众咨询事项常有含糊其辞、模棱两可、答复不准的情况,导致群众有些不满,有时甚至引起一些矛盾。
3.调查研究有时流于形式。到企业和基层有时停留于跑一跑、转一转,问几个问题,谈几句话,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具体解决的方案还欠缺
4、忧患意识不强,存在不思进取、得过且过的现象。多数人满足于现状,抱着一种“差不多就行”、“完成任务就行”的态度;有的工作不尽心,忙于应酬和事务性的工作。
(二)制度管理有漏洞,工作作风欠严紧
1.在制度执行和常规管理上有不够严格的现象。工作人员中个别人偶尔出现上班时间打游戏、聊天等违反纪律、有损形象的情况,对此停留于口头批评,未能作出严肃认真的处理。
2.在工作态度上有欠实在的现象。解决问题往往只停留在表面,不能做到深入细致,剖根见底。谈成绩有时出现夸大其词的现象,对待工作任务,喜欢放大困难,讲客观条件多,找主观原因少。
3.在日常工作中有不当攀比和浪费的现象。没有把精力完全放在学习上、工作上,偶尔有比工资、比待遇,而不比贡献的现象。分管科、处、服务场所有开长明灯、放长流水,对办公设施、用品,不爱护、不珍惜的现象。
4.在工作纪律上有自由松散的现象。个别同志对组织上布置的工作落实的不得力、不到位,缺乏责任心与事业心。
(三)发展机制有弊端,改革创新缺力度。
1.职业技能培训与实际就业岗位需要衔接不够到位,农村劳动力培训质量和层次有待提高,高技能人才培训较少,缺乏新形势下应急培训机制。
2.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尚未真正形成,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不够均等,劳动力总量供求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
3.社会保险政策不尽完善,特困人员的社保制度尚不健全;社会保险覆盖面还不够宽,受金融危机影响,部分企业扩面、续保还没有到位;保障水平距离人民群众的期望尚有较大差距。
4.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难以实施到位,全面实施劳动合同法后,各类劳动争议案件正在迅速上升,任务重、压力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虽然健全,但实际运作不够到位,维护劳动者权益任务艰巨。
5.各科、处在工作中相互协调能力欠强,“同为一家人,不知自家事”的情况常有发生,尤其是五险征收,由于分散在各经办机构,资源不能有效共享,同时给群众办事带来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四)服务民生有差距,群众意识差强化。
1、基层工作平台不健全,镇级平台就业、社保、维权功能有待进一步强化;村级服务平台尚未真正建成;信息网络覆盖面还不宽;基础保障服务能力不足,基层平台建设普遍存在任务重、投入少,人手少、能力弱的问题。
2、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观念不强。党组成员深入社区、农村居民家庭开展走访调研活动较少,与基层群众交流较少,对基层情况掌握不能全面详实;对一些关系群众利益和职工生活的事,关心不够;对关系到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难点问题有时不能遇难而进,缺乏为民解忧的责任。
3、服务基层活动面还不够宽。基层服务活动虽然组成7个扩面小组赴镇开展扩面宣传,节假日开展走贫访苦慰问等活动,但各项服务活动的范围和内容还不够宽广,有待于进一步拓展。
4.对来办事的群众缺乏平等的态度,在接待群众时是熟人的笑脸相迎、热情有加,不认识的缺乏应有的热心和热情,甚至有少数人语气霸道、态度欠佳。
以上问题的产生,除了劳动保障事业工作量大、各项投入不足、劳动关系复杂、宏观经济形势较紧等一系列客观原因外,从主观上查找,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学习不够,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和认识不够深刻。平时工作中,只注意应对眼前具体工作与事务,未能静下心来钻研深层次理论,理论武装滞后于形势发展需要,滞后于新时期工作需要,从而没有能够很好地从世界观、方法论的高度充分认识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指导意义,没有能够融会贯通地全面理解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也没有能够很好地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在劳动保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导致在劳动保障工作中思想不够解放、视野不够开阔、创新不够有力。
二是思想观念、工作能力尚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思想观念是行动的先导,体制机制的创新源于思想观念的转变。面对复杂变化的劳动保障工作新形势和新挑战,部分干部的思想观念还没有完全适应形势要求和发展步伐,仍然习惯于凭经验工作,习惯于“按规定办”、“按惯例办”,满足于“成绩不大年年有,步子不快慢慢走”,缺乏敢闯敢试、敢为人先的勇气;部分干部还没有从新时期对劳动保障工作的新要求的高度来认识劳动保障部门肩负的重要职责,知识更新不快,工作能力和水平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有明显距离。
三是组织领导科学发展的本领还不够强。在思维力上,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着眼长远,用发展的眼光认识、研究、解决劳动保障问题不够自觉,对经济社会发展大势的研究和把握还欠“火候”,对工作的整体把握还不够到位,统筹开展各项工作还比较欠缺。
四是加强思想作风建设的力度还不够大。近几年,虽然大力加强了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也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但部分干部在思想作风建设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还有差距,突出存在重业务轻学习、重利益轻奉献、重经验轻创新、重表面轻实干、重眼前轻长远等问题。
三、进一步推进科学发展的总体思路和主要措施
在深入查找问题、全面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基础上,我们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市十一届八次全会的要求,结合劳动保障工作实际,理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总体思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以群众需要和满意为标准,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构建城乡和谐劳动关系“三个一体化”,不断提高人民幸福指数,最终建成就业更加充分,社会保障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劳动关系更加和谐的美好社会;提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措施:
1.进一步强化学习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继续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学习理解,摒弃“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把全局干部职工的思想真正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提高运用马列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进一步转变领导作风,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针对当前制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带着课题进行调查研究,由简到繁,由浅入深,努力做到边整边改,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服务水平。
3.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突出问题。一是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强化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进一步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结合扩大内需提供的契机,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努力减少失业;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改善创业环境,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完善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快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困难。二是面向全体劳动者,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健全技能人才的评价、选拔和激励机制,带动中、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实施特别培训计划,对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和大中专毕业生实行免费培训,对困难企业裁减人员实行转岗培训,对农民工实施3—6个月中长期培训,减少农民转移就业压力。三是加快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做实个人账户;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被征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四是建立健全规范的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重点是围绕劳动者招收使用、劳动合同签订、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劳动者工资报酬支付尤其是农民工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和缴费情况等内容,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侵权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五是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重点加强村级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加强与基层平台之间的信息网络建设。
4.进一步关心干部职工,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在今后的工作中,领导班子成员与干部职工要继续多交流,推心置腹地交心谈心,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建议,同时,多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多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多培养选拔优秀干部,多鼓励帮助后进同志,营造团结向上、勤政务实、奋发有为良好的工作氛围。
此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职能作用,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还在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因此,局党组决定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牢固树立科学发展意识。一要进一步增强对政治理论学习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工作,强化改革创新的意识。二要坚持党组理论学习制度,通过认真读、系统学、仔细研究,把科学发展观理论真正学透、学通、用好,为推动科学发展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增强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运用科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2.加强作风和能力建设,落实科学发展内在要求。一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要坚持“六提倡、六反对”,即:提倡爱岗敬业,反对消积怠工;提倡雷厉风行,反对推诿扯皮;提倡敢为人先,反对不求上进;提倡团结协作,反对各自为政;提倡相互信任,反对背后猜忌;提倡廉洁从政,反对。二要进一步加强自身能力。要不断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破解难题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总揽全局的能力、抓大事议大事的能力、找根源抓本质的能力和识人用人的能力。三要进一步完善决策机制。要坚持集体领导,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依靠“一班人”智慧,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3.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夯实科学发展基础。一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围绕服务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围绕解决领导关心、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深入基层、企业和农村广泛调研,提出有根有据、切实可行的对策与建议。二要善于发现新问题并集中各方面的智慧提出新思路、采取新举措,开创工作新局面,不断提高解决新矛盾和新问题的能力,团结和率领全局干部职工在新的起点上为促进*科学发展作贡献。
4.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为科学发展提供坚实保障。一要积极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先进性、理想信念、宗旨意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全体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加大从源头上预防、治理腐败的力度。二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在我们劳动保障部门发生。
5.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一要进一步加强思想建设,引导全体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全面推进劳动保障工作奠定坚实的思想政治基础。二要着力加强干部业务建设,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全系统干部的综合素质。三要进一步强化重实绩、重实干的用人导向,调优配强干部队伍,真正把思想素质硬、业务能力强、群众关系好的优秀干部推选到重要工作岗位和职位上来,让想干事的人有平台、会干事的人有舞台、干成事的人有地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5号)、《*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府发[2009]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府发〔2009〕5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就业工作的开展,现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各级政府要以党的*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精神为指导,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经济结构调整与就业结构调整相结合,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旅游、物流和服务业,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要采取有力措施,应对金融危机影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稳定就业局势。要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结合,将帮扶困难企业与稳定就业岗位相结合,着重做好企业职工稳定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民工流动就业和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
(二)健全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县(区)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区域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将失业调控、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以及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就业资金投入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市政府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等作为考核县(区)政府政绩的重要指标。县(区)政府要按照目标责任要求,加强对所属单位、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考核监督,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全市每年新增城镇就业3.5万人以上,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5.5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以内,确保全市就业形势稳定。
(三)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20*]130号),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坚持“市内增岗与劳务输出并举,市内培训与市内外就业并重”的方针,建立健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完善落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转移就业服务力度,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优先向市内工业园区企业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大力发展农村劳务经济产业,围绕优势农产品的规模化生产,深化农业结构调整,大力推进产业化经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业资源开发,增强农业内部吸纳就业的能力;围绕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加快二、三产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推进城镇化进程,培育大容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载体,不断拓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领域,推进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向优秀农民工提供一定比例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促使农村劳动力资源向人力资本转变,向社会财富转变。
(四)统筹做好城乡各类群体就业工作。各级政府要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残疾人、被征地农民等各类群体的就业工作。要稳步推进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就业培训制度,城乡一体化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信息网络服务体系,实现全市人力资源信息共享。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机制。把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落实目标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
(五)加强失业调控,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劳动保障厅等4部门制定的《关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稳定就业形势的通知》(*劳社就[2009]6号)和省财政厅等11个部门制定的《关于减轻成长型、就业型困难企业负担的若干政策意见》(*财企[2009]16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具体措施办法,通过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运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引导困难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各级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更加注重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妥善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改革改制、企业规模裁员等涉及职工分流安置的工作,做到多分流、少失业。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严禁企业随意裁员,避免企业规模性裁员,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建立完善失业预警制度,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就业工作,把促进就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强化统一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就业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就业促进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促进工作。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深入做好就业宣传工作,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创业意识,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完善政策体系,加大就业扶持力度
(七)落实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继续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抚发〔20*〕46号)文件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有关优惠政策,已经审核批准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继续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贯彻执行抚发〔2009〕1号、2号文件精神,对企业招用返乡的40岁以上农村劳动力、贫困户劳动力和被征地农民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行安置人数给企业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单位缴交部分,岗位补贴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200元,时限为2年。
(八)积极落实促进就业的税费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或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20*年底以前按照抚府发〔20*〕46号文件和省、市税务部门具体细化规定审批了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新的规定执行。
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政策按照省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按照抚发[2009]1号文件规定,将现有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延伸到返乡农民工和其他初始创业者。
(九)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提高小额贷款额度,扩大贷款范围。对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城乡创业者(包括返乡农民工),申请办理个体经营或合伙创办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经自愿申请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按抚发[2009]1号文件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经办金融机构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扩展贴息资金使用范围。各地可按照规定从贴息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
(十)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按照抚发[2009]1号文件“建立十个创业基地”的要求,市本级要加快推进省、市共建*市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强化运行管理,完善配套设施,优化企业布局,提高孵化功能,为全省、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提供示范;各县(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相应的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引导有创业愿望、有创业条件的创业人员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为创业者提供服务,减少创业成本,降低企业风险,提升创业成功率。创业孵化基地要积极为创业者提供政务、信息咨询、创业辅导、融资担保等配套服务。对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从创办之日起,2年内减半缴纳房租、水电费,2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其减免费用所需资金在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鼓励扶持返乡农民工和本地农民入园创业,对符合规定的减免相关税费,并切实解决创办企业职工子女就学和住房问题。
(十一)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登记失业人员符合“4*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人员。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含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其中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安置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一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十二)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重要位置,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大力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创业扶持、就业援助、失业登记以及人事、劳动保障事务等服务,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
(十三)积极推进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拓宽安置渠道,落实自主择业政策,积极鼓励自主创业。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鼓励复员转业军人到基层一线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工作。
(十四)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积极筹集就业资金,加大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市、县两级财政专项安排用于促进就业资金总额不少于省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的30%。严格按照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订的就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就业资金,建立就业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切实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用工管理,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十五)健全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认定失业人员的身份,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全省统一印制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建立专门台帐,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的统计工作。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下列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户口所在地或城镇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并免费申领《登记证》: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满6个月仍未就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灵活就业人员重新失业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失地农民满6个月未就业的;
(8)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地户籍人员,并在当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后又失业的。
劳动者凭《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在《登记证》上予以注册。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或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实现就业的,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对按规定符合注销失业登记的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注销其失业登记。《登记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
(十六)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纳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管理,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市、县(区)要按照市委、市政府抚发[2009]2号文件要求,建立好公共就业综合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街道、乡镇、工业园区更要进一步加快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切实保障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个到位”;城镇社区或农村行政村要选配劳动保障协管员,承担劳动力资源调查等就业服务基础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管理,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流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绩效考核机构,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设立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窗口,采取就业直通车、送岗进村、送培训下乡、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为他们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引导返乡农民工到市内工业园区企业就业。
(十七)加快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市政府促进返乡农民工就业和创业推进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作用,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落实扶持政策,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搭建高标准的创业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策划、开业指导、小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服务、政策咨询等“一条龙”的公益性创业服务。建立政府扶持、企业与个人开发创业项目的市场评估制度,面向社会征集创业项目,向创业者广泛推介。大力宣传并表彰通过创业带动就业的先进典型,营造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公益性创业服务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八)依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要求,进一步整合公共就业服务资源,统筹管理、完善制度、维护市场秩序,为劳动者提供优质就业服务。加大市、县、乡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投入,搞好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完善信息制度。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考核确定为提供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的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其为求职者提供免费有效就业服务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要依法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开展争创诚信职业中介活动,保持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
四、加强面向所有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
(十九)完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及工作体系。按照“政府补贴、机构组织、个人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完善公共职业培训(实训)体系,有效整合现有培训资源和培训资金,不断充实完善提升职业技能培训方式,开发适合本地工业园区用工要求的培训项目,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训中心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实训服务,所需费用由同级政府安排,上级财政补助。
(二十)组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指导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组织待岗人员开展技能提升或转业转岗培训,为企业生产发展做准备;鼓励返乡农民工参加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引导大学生毕业生、退役士兵免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技能型人才;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和农村劳动力就业能力培训,培育一批掌握一定技能的村镇建筑工匠、基层技术人员和农村基础设施管理、养护、维修人员等专业人才。
(二十一)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大力开展就业前培训,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和退伍士兵,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支持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二十二)大力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进一步完善鼓励企业提升在职职工职业技能的政策措施,企业要建立职工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作为职工教育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要结合生产和技术发展需要,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加强对职工的技能培训。
(二十三)完善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培训体系。各地要进一步健全由政府统一领导,同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统一组织,劳动保障、农业、扶贫等部门分工合作的农民工培训组织领导体系,统筹实施农村富余劳动力“金蓝领工程”、“阳光工程”、“雨露计划”。进一步整合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领导机构、培训基地、师资力量和培训资金,积极推行标准化培训教材、标准化培训基地、标准化培训模式和标准化培训考核,形成科学合理、运转高效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体系。实施人力资源能力建设战略,按照突出特色工业园区、保障重点工业园区、兼顾一般工业园区的培训原则,集中资金用于工业园区企业新招收员工的免费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在本市高、中等职业技术院校学习的学生,凡与本市工业园区企业签订定向就业书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给予在校学习期间每人每学年1000元的学杂费补贴;对50周岁以下的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地农村劳动力在工业园区就业的,提供一次200-1000元标准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经考核合格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200元标准的技能鉴定补贴;对推荐介绍和培训农村劳动力在本地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职业介绍机构、培训机构和村委会(居委会),按实际人数一次性给予人均70元的补贴。组织实施扫除青壮年劳动力技盲计划;组织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子女免费技能培训扶贫工程及农村劳动力“一户一技能”培训计划;每年对6000名以上在岗农民工进行技能提升培训。
(二十四)加大职业培训力度,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失业人员尤其是就业困难人员的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资助城乡困难家庭子女免费入读技工院校。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对上述人员中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各地要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制度,充分调动各类职业培训学校的积极性。建立健全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成果定点制度,承担为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人员提供就业培训任务的机构,由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采取招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在依法成立、培训条件较好的培训机构中选定。健全培训质量控制措施,加强对培训定点机构动态管理和定期考核,将培训后的就业率作为选择定点培训学校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培训质量低劣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贴资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在有关网站和媒体上公布。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职业培训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补贴标准,适当提高职业培训补贴额度。
五、实施就业援助,帮助困难人员就业
(二十五)建立就业援助制度。要进一步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建立就业困难人员援助长效机制。要制定就业援助专项计划,根据不同就业困难人员的特点,积极完善和落实免费就业服务、政府购买就业服务、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援助措施,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对零就业家庭成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针对各类就业困难群体特点和特定时期内社会就业状况等实际情况,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特定人群帮扶和岗位对接等专项就业援助活动。
(二十六)加强就业困难人员日常管理。要加强就业困难人员的调查摸底、申报认定、登记造册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就业困难人员审核认定程序,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的确认和退出机制。要加强台账管理,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信息网络体系,逐步实现全省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共享,对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要重点完善零就业家庭即时帮扶制度,及时实施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六、切实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努力营造促进就业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