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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管论文

时间:2022-07-24 07:00:2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执法监管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执法监管论文

第1篇

为深化新一轮解放思想大行动,促进我区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发展,区安全监管局决定,在全区镇乡街道、区级部门和企业单位中开展安全生产十大重要问题调研论文征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围绕“平安余杭”建设战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深入分析我区安全生产工作中面临的新机遇新挑战、新形势新任务、新矛盾新课题,通过开展深入调研,理性思考,把握特点,探索规律,建立安全监管监察长效机制,促进全区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调研和论文选题的参考范围

1、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力度。如何做到安全生产警钟长鸣;通过什么方法和途径,才能保持高压态势,并使安全生产工作常抓常新。

2、落实“两个主体责任”。目前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中存在的突出矛盾、主要问题是什么,如何解决;如何进一步巩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如何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余杭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3、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面对我区企业量大面广的实际,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建立长效机制。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基本内容是什么;从哪些环节着手建立长效机制。

5、深入持久抓好隐患排查治理。隐患排查治理是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途径,也是加强安全监管的有效措施。如何使这项工作如何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并在基层特别是在企业得到落实,取得实效。

6、加强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如何建立健全与安全监管监察繁重任务相适应的安监队伍,采取哪些得力措施,提高区和镇乡两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业务素质。

7、完善执法手段和途径。现阶段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有哪些手段和途径,如何用好这些手段和途径。

8、加强和改进联合执法。采取哪些办法,才能充分调动相关部门的积极性,提高联合执法的效率效能。

9、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我区政府层面和企业层面应急救援方面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当前应着力抓好哪些环节的工作。

10、营造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的舆论环境。怎样形成强大的舆论环境,凝聚全社会共识,为加强安全生产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三、论文的基本要求

1、以上所列10个论文选题为参考范围,可在此范围内根据研讨需要自定题目,但要紧紧围绕所列研讨方向。

2、论文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既要体现一定的思想深度和理论水平,又要理论联系实际,回答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增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

3、论文要紧扣主题,观点正确,思路和逻辑关系比较清晰,语言比较精炼,力求数据准确,列举事例具体,分析问题深入,善于抓住本质,把握规律性。

四、论文的组织与评选

论文征集活动结束后,区安全监管局将对推荐稿进行评选,并予以一定的奖励。

五、工作要求

1、搞好发动,积极参与。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鼓励支持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积极参与论文征集活动,为搞好我区安全生产工作积极献计献策。

第2篇

还在为写论文而发愁吗?求学网为你编辑了加强工商行政在企业信用监管的工作建议,希望能帮助您写论文,供您参考!

一、完善工商行政管理在企业信用监管法律体系市场经济体制已在我国初步建成,时代赋予工商行政管理的任务和使命已今非昔比。世易时移,变法宜矣。随着市场监管对象的不断变化和发展,及时清理现行的工商法律、法规,有针对性的废止或修改那些过时之法,是搞好工商行政管理在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在实体法方面,从立足企业信用监管的目标,选准好立法宗旨,顾及企业信用监管的内容,完善法律的条文。一是要完善企业市场准入监管所涉及的《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内容,使工商机关的市场准入监管更具“企业信用能力”的把关功能。要通过修改相关的行政法规,改革现行的年检制度,变集中年检为滚动年检,变年检资料的形式审查为实质性审查,提高企业年检的质量和效益。二是要修改企业市场行为监管所涉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细化有关条文,增强其操作性,并在立法宗旨上进一步突出“信用监管”的内容,使工商行政信用监管完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三是完善企业市场退出监管的法律条文,使企业能在退出市场的过程中悟守信用,保护“晚节”,要修改《公司法》及有关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明确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的关系及公司、股东、清算组织在企业终止清算中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对企业清算的违法行为要明确执行查处的机关和权限。

在程序法方面,一是尽快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法》,进一步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权限,使工商行政这种综合性、全局性的政府市场管制方式最终优于烟草、药品、建筑、保险、电信等行业监管,避免当前各执法主体之间无利益则相互推诱,有利益则争夺监管权的不良局面。二是针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实践中发现的程序问题,在法律修改时予以解决。

1996年出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对于深入贯彻《行政处罚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执法实践的复杂多样,在执法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建议通过立法予以解决。三是立足我国市场现状,改变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弱化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手段的趋势。从《商业银行法》出台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中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扣留、暂停支付、划拨等强制手段的限制,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弱化,不难看出我国在行政强制措施的立法上过份追究超前性,而与现实严重脱节。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弱化行政强制措施是其立法技术中限制行政职权,减少国家干预和理论具体体现,但是“立法技术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于立法者能否正确和及时地反映经济生活条件”。对于我国仍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公众的法律素质低、执法环境差、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应该是弱化而应该是强化,所以很多地方的《反不正当竞争条例》都增加了各种行政强制措施就是例证。建议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中,根据各地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经验,强化行政执法手段。增加监督检查部门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时,对涉案场所进行检查,对违法财物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二、实施企业信用监管工作制度创新1、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制度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和公示,减弱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将有利于授信企业的理性选择并遏制受信企业失信。本文所称的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制度,是指由工商机关将分散在社会有关方面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分类、整理、储存,最后整合成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为企业经营、消费者决策及政府部门有效监管提供服务。根据定义,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制度主要由信息构成、信息归集和信息数据三方面制度的构成。

1、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范围⑴企业身份信息。包括企业设立登记的基本信息(企业名称、字号、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注册号、经营期限、成立日期、投资方式、投资额及比例等),企业变更记录,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经历、学习经历等基本情况,等等。

⑵企业经营信息。包括银行帐户,银行信贷情况,资质等级,财务状况,企业商标注册及认定情况,企业产品及管理体系认证情况,用工情况,纳税情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债权债务清偿情况,财产清算情况,评估机构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评价或者以数字或字母形式表示的企业信用等级,等等。

⑶政府部门监管信息。包括工商年检情况,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行政机关表彰、授予的光荣称号,消费者投诉及举报,不正当竞争、逃废债务、欠税、骗税等违法行为记录及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经济犯罪情况,对企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判决或裁定,商事仲裁决记录,等等。

⑷其他相关信息。包括社会捐赠、赞助情况,企业文化,自我规范制度,自我承诺制度,交易伙伴评价情况等等。

2、构建企业信用信息综合数据库及企业信用公共信息网采集到大量企业信用资料后,工商机关可按照科学的方法对上述资料进行分类、比较、计算、分析和判断等加工处理,并将分散的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到一起,然后归纳、整合为综合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各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应具备三大功能,一是数据录入及更新功能。具体包括:通过密码管理,实现对使用者操作过程的全程记录;通过建立单元数据,实现工商注册登记的网络化管理;通过关闭单元数据修改功能,实现工商注销登记的网络化管理;通过单元数据警示功能,实现其它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法律制裁的网络化管理;通过单元数据的查询,实现对企业的全方位管理。二是数据共享功能。具体包括:通过网络实现多部门多单位对同一单元数据内容的管理;实现单元数据管理者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反馈;三是社会查询功能,具体包括社会查询;社会监督举报;社会评价。

第3篇

论文关键词:食品安全 执法主体 执法模式

一、对宁波市食品安全执法主体模式的考察

宁波市作为一个沿海开放城市,食品来源基本上属于输入型的,所以,对于食品安全相当的重视,在执法模式上也做出了一些创新。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执法部门主要是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各部分依据职责实行分段或品种监管。根据《宁波市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的意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主要细分为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来,宁波也是一个典型的分段监管的城市,强调的是多主体监管执法模式。食品安全监管协调工作是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来牵头完成的。协调机制的建设主要是为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模式的建设,通过资源共享,能够进一步改善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漏洞。

根据2012年《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分析本地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林业、渔业、出入境检验检疫、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粮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公安、教育、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同时区别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由质量监督部门监管执法的,工商部门负责工商登记,并不对食品质量安全负责。对于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规划确定的临时经营场所内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宁波的食品安全执法模式基本上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的设置的,在执法效率及成本上花费巨大,所以宁波也在不断完善自己的执法模式,例如通过完善分段监管和综合协调监管体制,建立政府、业界和消费者互动机制,建立食品安全检验资源共享与风险管理机制。

二、国外的执法主体模式的考察与比较

在食品安全领域,国外现有的监管执法主体模式主要分为两种模式,一是多主体联合执法模式,各主体都有相应领域内的执法权;二是单一主体执法模式,单一主体执法,其他部门予以配合。虽然在监管执法主体的设置上不同,但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两种模式都在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保障安全为目标相互借鉴融合。

(一)多主体联合执法模式

美国是一个典型的多主体联合执法的国家,在美国,负责食品安全执法的主要机构有卫生部下属的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检疫局(FSIS)以及动植物卫生检疫局(APHIS),美国环境保护署(EPA)。FDA的执法内容比较广泛,主要是保护消费者不受危险的,未经检验的和虚假标识的食品的危害,检测食品添加剂,除了食品安全检疫局执法范围以外的都在其执法范围内。FSIS主要是负责肉类,家禽和蛋制品的卫生安全,但是不包括野生动物食品。APHIS的主要任务则是防止植物和动物的有害生物和疾病,以及是否对人类造成危害的监管执法。EPA的任务则是保护消费者免于农药的危害,检测市场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量,改善有害生物防治的方式。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负责食品安全机构包括食品标准局、卫生与老年人事务机构的公共福利部门下属的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管理局、农林水产部门下属的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等。

(二)单一主体执法模式

对于欧盟而言。欧盟于2002年明确了制定欧盟范围内统一食品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并要求建立欧盟食品安全局。其建立的欧盟食品安全局并不是执法主体,其不具备制定规章制度的权限,但是将负责监督整个食品链,做出相关风险评估。欧盟食品安全局的建立是欧盟委员会出于对保证食品安全的最高要求所作出的恰当的反映,也是为了践行“从农场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监管概念。于是,在欧盟范围内的国家逐步将国内的食品安全执法统一到一个部门,典型的有德国的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和联邦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局,荷兰成立了国家食品局,法国设立了食品安全中心。

日本也应是一个单一主体执法的国家,它的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是分离的,由厚生省的医药食品局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管与执法,而在农水省设立消费安全局,不再行使食品安全管理职能。

(三)食品安全执法主体模式的比较

1.单一主体执法模式避免多头执法

多头执法,是指多个执法主体对于同一对象就同一行为施行多次执法行为的现象。多头执法是所体现的实质是政府机构设置重复,权力运行机制不畅通。多主体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涉及的部门一般比较多,起码是在三个部门以上。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多部门设置的原因是希望能够更加全面细致的执法,不形成执法漏洞。但实际工作中,在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四个环节中,每一段之间的权限并不是十分的清晰,由于食品安全问题关乎国计民生,通常会有几个部门同时在进行执法,各个部门之间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出现协调与沟通不畅,导致信息失衡,最终导致多头执法问题的出现。

2.单一主体执法避免多主体执法的冲突

单一主体执法能够食品安全的统一性,对于食品安全设置的标准不同,必然导致不同部门的执法冲突,同时,如果多部门都拥有设定法规的权限,那么在执法的过程中也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形。有时候,并不是执法人员本身的原因,在多主体执法的情况下,执法法规较多,面对法律法规在某些领域的重合,执法人员一概认为是职权不清,分工不明,执法冲突就是争夺管辖权。

3.单一执法主体模式节约执法成本

由于食品的多样化,如果采用分段或者是品种监管,必然需要多部门,而且有些部门之间的职能还可能出现交叉,同时,每个部门还会有自己的执法队伍,因此执法队伍在多个部门间被扩大,最终导致执法队伍膨胀。这样的执法队伍执法的成本就比较高,因此从总的来说,一般都会采取运动式执法,导致执法不到位,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在单一主体模式下,可以提高人员的使用率,避免不必要的人员。同时,当食品安全执法权力分散到各部门手中,各部门各自为政。对于一些比较棘手的问题,部门之间就相互推诿,最终导致事件的恶化。在这样的情况下,既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成本,降低了执法效率,又使得食品安全保障目标难以实现。

三、完善宁波市食品安全执法模式

(一)设立单一食品监管部门,实行统一执法管理

宁波市作为计划单列市,和深圳处在同一地位。深圳市在我国食品安全执法中就帅新做出了有实质意义的创新。深圳市设立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将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为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其食品监督管理职能剥离出来。宁波市可以参考深圳的做法,整合执法力量,实行统一的食品安全执法管理。有一种做法就是将食品安全监管统一到现有部门,即食品药品监管局,强化其职能,查处所有环节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另一种做法即是设立新的食品监督管理局。笔者认为可以将食品安全职能集中到现有的食品药品监管局上,一是保证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初衷,二是节约行政部门设置的成本问题。宁波市已经在今年开始进行了改革。根据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全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划入原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管职责,同时继续承担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

(二)制定宁波市的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的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已经出台,其中对于流动商贩和小作坊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是仍有不少漏洞,比如冷冻仓库过期食品的检查问题。同时,为了配合宁波市食品安全单一执法主体模式的建立,应该制定与之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宁波市制定实施细则应该注意以下要点:一是确定食品风险评估的情形及安全处理机制;二是街头食品摊贩应当在指定的区域经营;三是对食品安全执法机构的权力监督;四是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的规定。

第4篇

基层反映:“”屡禁不止影响教育风气亟待“刹车”

近年来,“”问题日益突出,国家三令五申,教育部也再次印发通知,要求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行为。然而调研发现,“一字千金”之下,市场依然明目张胆,从拉客引流、,到后续的修改答辩、刊物,已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这些行为不仅会阻碍高校教育和大学生队伍的正常发展,更会影响我国教育质量和水平的提升。基层反映,“”屡禁不止凸显四方面问题,亟待“刹车”整治。

一是市场供需两旺。当前市场需求量大、有利可图,许多平台虽屏蔽了“”等关键词,但部分“商家”仍为规避监管,改头换面、铤而走险。例如,在新浪微博搜“”,提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搜索结果未予显示”。然而,改用“”等搜索,仍有大量结果,部分“热门”微博点赞量上千,转发量上百。随机在QQ加入一个有1988名成员的“论文”群,用户“金笔工作室”称,“本群指定管理,需的同学私聊我”。还有一些网站,披着“论文云平台”“期刊资讯”的马甲,从事。

二是学校审核漏洞。当前部分学校对学生论文的审核方式过于简单,对论文的来源不去深究,加之部分大学生存在“重就业、轻学术”的思想,在毕业季时争相参加竞聘岗位、对接工作,而对学术论文则潦草应付。据大学生夏某反映,他身边同学就存在花钱的现象,虽大多数同学认为此种方式并不合理,但由于学校在对论文审核时,只以“重复率”为重要标准,难以辨别其论文的“真实性”,从而导致其他学生也无可奈何。

三是法规亟待完善。国家先后《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文件,对、等行为明确了处罚规定,但规定仍存在片面性和执法难问题。如,相关规定只涉及作者署名权不能转让给他人,但转让行为并不违法,只是不受法律保护。潍坊市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介绍,由于在方面跟进执法处罚的方式偏少,加之部分高校对“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买卖双方有恃无恐。

四是思维观念偏差。当前部分学生懒惰思维明显、知识积累匮乏,多选择以渡过“难关”。同时,在职研究生群体也给市场起了变相助推作用,调研发现,在职研究生一般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在他们看来,不用自己辛苦,只花费几千元甚至上万元取得一个学历或学位很划算。据潍坊市一名报考MPA的企业工作人员徐某表示,工作千头万绪,抽身乏力,很难静下心来写论文,所以花了3000块钱让一个在校研究生帮写了答辩论文,既方便又划算。

对此,基层建议,从立法入手,完善论文领域法律法规,明确的处罚方式,联合教育、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涉事公司依法进行查处,对“买家”处以罚款并批评教育,高校应转变教育机制和发展理念,破除就业导向,严格审核论文质量与答辩质量,将审核结果与学位授予挂钩,营造“宽进严出”的教育氛围。

第5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农村、农业工作会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及农资打假工作会议精神,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构建我市放心农资市场,为我市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保驾护航,根据《2007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和《2007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农资打假专项斗争的要求,积极营造打假护农保春耕的良好社会氛围,切切实实维护农民利益,保障春耕生产顺利进行。今年以来农资市场监管工作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大普法力度,确保有效执法:

3月15日,结合3.15活动,配合宣传部、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参加由福建经济频道组织的在建阳进行的3.15活动建阳分会场的活动,现场发放省总队印刷的2007年宣传挂历和识假辩假和科学使用农资知识材料,并当场受理农户投诉1起。结合春耕备耕情况,我局组织农业执法、法规、种子、农技、植保、土肥、经作、兽医等单位及农资经营企业,从2007年3月15日至2007年3月22日,在我市8个乡镇21个行政村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在活动过程中,工作人员向参加活动的群众发放了如何购买“放心农资”、科学种田、科学养殖、科学防治病虫害、如何防控禽流感、《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方面宣传资料,向来访群众现场解答疑难问题,推介优良水稻品种、优质农药等“放心农资产品”,深受群众欢迎。在宣传周期间,共发放宣传材料14000多份,内容有省总队印制的宣传年历、“致农民朋友的一封公开信”、农药识假辨假、兽药知识简介、种子栽培技术、肥料使用注意事项、公布举报电话8259179及969155农业农业热线咨询电话。悬挂宣传横幅40条,下乡进村农资展示销售种子560公斤;现场接受举报投诉1起,接受咨询近165人次。并在建阳电视台新闻节目、南平电视台新闻节目及南平电视台今晚9点半栏目宣传建阳农业部门农资打假工作并曝光典型案件、假冒产品。这次宣传活动虽然时间短,但取得了极明显的成效:

1、提高了农业执法的地位,营造了良好的农业执法氛围。随着这几年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首先得到了农民朋友的肯定,现场的农民通过执法队员不厌其烦的讲解如何识别伪劣农资,群众满意率达100%。通过这次大规模的宣传活动,给他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既解决了农民的急需,又帮了政府的忙,同时提高了自身的形象和农业执法能力。

2、宣传了生产企业的品牌,提高了优秀企业的知名度。政府搭台,企业唱戏,对参加这次宣传活动的企业来说,收益匪浅,既给他们搭了一个桥,让他们的产品直接面对农民,又借助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在农民心中树立了企业品牌的效应,从而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

3、解决了农民朋友的需求,加大了农业技术的推广力度。参加这次宣传活动的农业技术专家有农业局的,还有南平市农科所和企业聘请的,专业涵盖面广,技术力量雄厚,满足了广大农民对农业技术的渴求,解决了许多困扰他们而未能解决的农业技术问题。

二、明确目标任务,加强农资市场监管:

今年农资市场打假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围绕“两个提高”,即提高农资产品质量合格率,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着力“两个减少”,即减少农民群众因农资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减少因农资质量出现的上访案件;实现“两个确保”,即确保农业生产安全,确保农民增收;狠抓“五个结合”,即集中整顿与长效监管相结合,源头治理与市场巡查相结合,市场准入与跟踪管理相结合,打假治劣与扶强保优相结合,加大打击处理与引导企业诚信自律相结合;突出“四重一大”,即重点品种、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季节、大案要案;开展“春季农资打假护农保春耕”专项行动,带动农资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根据农业生产和农资使用的特点,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到目前为止全市已开展5次兽药及生物制剂大检查、2次种子大检查,5次农药检查,2次肥料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327人次,出动车辆103次,查处市场97个次,查处单位431家次。查获无标识的水稻种子212斤,农业部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96斤,查获无证经营生物制品案件一起,案值2525元,过期兽药30斤。立案11起,罚没款6.5万余元,挽回经济损失38万元。

三、坚持打防结合、转变工作方法:

1、全面巡查、重点监控:主要针对一些大的有农资经营点的村,进行重点巡查,严厉查处和收缴5种高剧毒农药(如建瓯丰农农资有限公司建阳黄坑门市部经营50%甲胺磷的案件就是重点巡查时查到的)。

2、广泛宣传、提高知名度:在春耕生产期间结合“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和电视走字公布举报电话8259179及959155农业热线咨询电话,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举报、提供非法生产、销售假、劣农资的行为(如建阳麻沙植物医院界首门市部经营的“花优63”杂交水稻种子不符合“种子法”的规定的案件就是群众举报查处的)。

3、构建信息平台、增加资源利用:通过福建农业信息网、福建农资经管网构建的信息平台,增强各县(市)、区大队之间的交流,达到资源共享,形成合力,共同打出非法生产、经营假、劣农资的行为(如建阳晓富种子公司经营未经审定的大豆种子案就是三明三元区执法大队转来的信息,才得以查处其违法行为)。

4、培养线人、重点突破:通过线人调查、了解暗中生产、经营假、劣农资的违法行为,对一些不易查处的案件进行重点突破(如建阳市阿炳兽药店非法经营生物制剂的案件,就是通过线人踩点并购买,执法大队人员在其仓库蹲守后端掉的窝点)。

四、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攻坚战

根据整治方案要求进行重点整治、保障安全

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整治氛围

建阳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以来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宣传车、标语、现场咨询、969155等传媒广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大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在城区主要干道及重点整治乡镇悬挂宣传条幅11条,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标语上墙2条,张帖标语130张,利用建阳图文电视频道播放农业部就农资问题致全国农民的公开信、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材料近一个月,在建阳电视新闻频道和南平电视台今晚9.30栏目各播发新闻一条,通过建阳农业信息网及时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各类信息,利用建阳农业刊登一期专项整治情况,出动宣传车21次,咨询630人次,发放《农产品质量安全法》、5种高剧毒农药明示图、《农业部就农资问题致全国农民的公开信》、《致全市养殖户的一封公开信》、《致全市水产养殖企业、养殖户的一封公开信》、《致全市食用菌种植户、经营者的一封公开信》等宣传材料8000张,并公布了举报电话0599-8259179。在全市营造一个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

2、开展技术培训、科技进村入户

利用电视开设农业讲座、农业局周未讲座、进乡入村培训等形式,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期间结合新型农民培训,共培训69期,2000多人次。培训的内容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资维权、无公害锥栗生产技术、无公害柑橘生产技术、食用菌专项培训、水产养殖安全用药技术、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如何应用高效低毒农药、生物农药的使用技术等农业投入品合理使用的技术。并发放《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锥栗栽培技术》、《无公害柑橘栽培技术》、《食用菌生产技术》、《水产养殖安全用药技术》、《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高效低毒农药使用方法》、《生物农药的使用技术》、《水稻无公害栽培技术》、《葡萄无公害栽培管理》、《蔬菜无公害栽培管理》、《农药合理使用技术》等手册及教材2000余册。有效地提高了广大农户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认识,从源头上杜绝了使用甲胺磷等五种高剧毒农药,为巩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成果打下了良好基础。

3、开展全面检查、进行重点整治

根据布署,2007年9月6日开始建阳市农产品专项整治组对全市13个乡镇及城区进行拉网式检查,至目前止共出动人员266人,其中执法人员78人,车辆70辆次,检查了13个乡镇的蔬菜、水果场、茶叶生产场,农药标签抽查90个,农药质量抽检样品10个,农药经营网点73家,检查兽药生产企业1家,兽药标签抽查30个,22家畜禽养殖场(户),对生猪“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添加剂样品检测151份未检测出盐酸克伦特罗的药物残留,合格率为100%。兽药质量抽查2批次并查处销毁过期兽药20盒,无害化处理病死猪2头;检查兽药经营网点(含渔药)57家,检查饲料生产企业4家、经营网点27家,发出整改通知书4份,生猪养殖场9家,查获违法农资100公斤,责任人3人。水产品养殖场22家,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检测60个,其中蔬菜农药残留检测54个,不合格产品2个,合格率96.3%,比去年的合格率96%提高了0.3个百分点。水果农药残留检测6个,全部合格,合格率100%。

五、存在问题和建议:

1、农民的法律意识不够,法律宣传还要进一步加强,特别是深入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的活动,让广大的农户也能依靠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农业执法人员为事业编制,但又从事农业执法专职工作,在职称评聘和晋级中有许多没有理顺的问题待解决,如执法人员从事农业执法,还脱离不开写专业技术论文,写农业执法论文,在评聘和晋级时又不能做为专业论文使用,严重挫伤了农业执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第6篇

关键词:卫生监督;职位分级管理;薪酬体系

卫生监督队伍建设是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和职能调整的逐步到位,卫生监督参公管理势在必行。由于历史原因[1-3],卫生监督员这一群体在参公的道路上面临诸多难题,矛盾问题不断凸显[4-5]。当下,全国20多个监督所试行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模式,以解决基层监督员参公后的工作效能与收入分配难题,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本文就当前形势下实施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的利弊进行了分析,对存在的问题给出了针对性建议。

1基本情况

1.1卫生监督职位分级管理的由来

公务员法明文规定,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事业单位,可列入参照管理范围。近年来,我国不少省份的卫生监督机构均实施了参公管理。2012年,原卫生部为解决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参公管理后出现的机构级别低、领导职位少、监督员待遇下降等难题,印发了《关于开展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118号),探索以职位分级管理为基础的卫生监督员管理新模式。2013年,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300余家卫生监督机构申请了职位分级试点,目前20余家卫生监督机构完成了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经验,发现了一些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1.2职位分级管理的必要性

卫生监督职位分级管理成功与否,取决于工作效率是否提升和职工对工作现状的满意度,使职工的生存幸福指数保持在个体期望的水平上。卫生监督员参公与国家录取公务员有着较大的区别,毕竟卫生监督是特殊群体,半路参公,年龄、职称、单位性质等,都对这一群体产生影响,尤其是待遇的落差较大,影响了执法队伍的稳定[6]。卫生监督采用职位分级管理新模式:(1)能够在公务员职务和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两种体制中找到契合点,从而调和职称与行政级别之间的矛盾;(2)有利于卫生监督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依据职位分类及其职位分级标准对监督员进行考核评估与职级评定,行政执法工作中实施动态调整,从而达到各扬所长、人尽其才的的;(3)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庸政、懒政和工作效率低下痼疾,让整支队伍充满活力,执法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和改善;(4)发出国家“重视”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的信号,在大部分驾轻就熟的监管职能被调整的背景下,有利于稳定卫生监督队伍“军心”;(5)卫生监督机构作为卫计委委托执法的机构,开展职位分级管理也是贯彻党的十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十三五”规划、完善卫生监管体系建设的需要,是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与发展、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

1.3职位分级管理的设计

所谓职位等级,是卫生监督员岗位、职责、能力和荣誉的集中体现。根据卫生监督员的工作年限、工作能力、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等,参照公务员的职级模式,结合其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确定其职位等级。一般来说,卫生监督的职位分级大致可走两条线:一是岗位分级,如行政执法岗位和后勤管理岗位应有所区别,至于岗位分几级比较合适,这显然需要在实践中摸索,找到合理的办法;二是能力分级,这体现的是学历的差别、工龄的差别等。学历、职称、工龄等因素和公务员薪酬体系有较大的区别,这也是卫生监督参公道路的最大障碍之一。当然,职位分级管理还要考虑到单位的行政级别,据此确定不同级别职位的设置比例。另外,初次录用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和现任监督员的首次评聘也有所区别,现任监督员需参照其现任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直接予以确认。还有一种情况是,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者,原则上按照就高原则予以确认职级。监督员的职务晋升与年度考核同样参照公务员的管理方法来设计,体现效率和公平原则。

2职位分级管理面临的问题

2.1有关部门对该项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

国家卫计委于2013年实施新一轮的卫生、计生机构改革以来,明确了卫生监督机构的性质,如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卫生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实行资格管理、持证上岗等制度,并明确要求积极探索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为基层卫生监督员解决待遇等问题创造了条件。但是,随着中央八项规定等政策措施的出台,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大了各项津贴补贴的清理规范力度,该项工作受到影响,支持力度明显减弱,导致工作推进不理想。

2.2职位分级管理与参公管理的有效衔接不顺畅

如果卫生监督参照公务员管理,就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及各项配套政策法规,不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参照机关公务员确定职务与级别,执行机关的工资制度,单位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有收入的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如果按照职位分级管理来落实薪酬和职务晋升,需要在公务员的职级和职务上与监督员的职位分级上有效衔接,由于这是新的管理模式,需要有关部门开展研究,明确两种制度的对应衔接关系,显然,当前这项工作进度不如意。

2.3职位分级缺乏科学统一的衡量标准

公务员的级别有比较成熟的划分体制,并明确了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7,8]。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制度,是将公务员的职位类别按照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并依此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监督员的职位分级目前并没有比较成熟的分级标准,一些城市尚在试点中,由于各地卫生监督员的薪酬形成机制和激励机制有所不同、管理的模式迥异,难以形成固定的模式来套用,因而职位分级管理的统一推进有一定难度。

2.4职位分级后监督员的继续教育要求不统一

继续教育差异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型单位技术人员之间比较突出。由于行政单位公务员没有职称评定项目,没有技能学分要求,因而对学术研究与科研创新没有过多要求。实施分级管理后,一家单位的行政岗位和管理类的监督员与技术类的监督员在科研创新、论文撰写、学历深造等有关继续教育方面的要求不统一,职级管理后的监督员还搞不搞科研,还写不写论文等,以及如何对各个级别的监督员开展绩效考核,是否需要制定单独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与规划等,这也是制约分级管理制度实施的难题之一。

3对策

3.1加强领导,积极推进职位分级管理政策措施

卫生监督职位分级是一项崭新的管理制度,没有现成的经验和模式可以拿来当作参照或者遵循,需要一个逐步完善和发展的过程[9]。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为卫生监督职位分级管理的实施创造了条件。适应卫生监督执法医学专业特点的这项改革举措在部分城市已经取得了成功,例如深圳市卫生监督系统2015年办理卫生行政处罚案件量为3784件,较2011年(917宗)增长313%。河南省南阳市卫生监督局、贵州省铜仁市卫生监督局、山东省菏泽市卫生监督局等地卫生监督员依法办案的积极性大大提高。因此,地方政府和组织人事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卫生监督职位分级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参公工作的顺利实施。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制定该项工作保障政策和措施,严格条件和程序,积极做好申报和审核工作。

3.2开展调研,科学制定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机制鉴

于参公管理对卫生计生监督队伍的特殊性,需要在参公管理与职位分级管理间找到契合点,审慎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员录用、薪酬和职务晋升机制,保证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建议有关部门开展职位分级管理的调查与研究,推出科学性强、操作性活的职位分级管理新模式,既要明确卫生监督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身份,又要有别于公务员的职务和职级评定模式。将技术性专业性强的监督队伍按照职务分级管理和考核,实施季度、年度和任期三位一体的考核办法。创造有利于卫生监督员薪酬稳定增长与年功积累和工作勤绩密切结合的激励机制,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留下的基层卫生监督员待遇较低和晋升困难等难题。

3.3积极探索,推出职位分级及待遇的合理标准

职位分级标准是该项管理模式的核心内容。卫生监督机构在参公时,除行政职务管理人员外,有技术职称的监督员则多半选择职位分级管理,所在单位在对监督员开展公务员登记备案时,要详细地对照人事档案,弄清当事人的工龄、学历、职称等基础材料,考虑单位的规格、编制和职数限额,提出职位分级的科学性标准,要把握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客观公正;二是效率优先;三是晋升规范。一旦确定职级后,不得随意扩大实施范围、不得自行变更晋升职级的条件、不得擅自提高职级待遇等。

3.4敢于尝试,差别化制定监督员继续教育模式

第7篇

【关键词】反洗钱 可疑交易 报告 模式 研究

一、引言

近年来,顺应国际反洗钱发展趋势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反洗钱标准的变化,作为我国反洗钱主管部门的人民银行提出了“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的反洗钱工作理念,并在金融机构启动了“可疑交易集中处理”试点,这对当前金融机构双向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模式带来了挑战。新形势下,如何构建有效的可疑交易报告模式,提高可疑交易信息处理质量和效率,更好的发挥对打击洗钱犯罪的作用是人民银行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当前可疑交易报告模式存在的弊端

(一)双向报送不完全适应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要求

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采取基于“规则为本”的双向报送模式,即金融机构按照确定的标准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一般可疑交易报告和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近年来,双向报送模式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金融机构以合规标准筛选出海量可疑交易报送给反洗钱监测中心,但缺乏人工分析的一般可疑交易报告大多成为垃圾数据,反洗钱监测中心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进行二次研判,造成了人力物力浪费。二是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具有区域局限性,给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带来履职风险。重点可疑交易往往涉及全国多个省市,仅凭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获取的客户信息和交易情况难窥全貌,造成重点可疑价值被人为降低,影响了挖掘利用。同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接收的重点可疑交易如认为价值不高,可不予接收或退回。但由于对可疑交易质量的研判没有统一标准,一旦退回的重点可疑交易线索牵涉案件,将带来履职风险。

在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模式下,带来两方面变化,一是法人监管更多强调金融机构的法人责任。从可疑交易报告方面看,金融机构法人要切实承担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义务,这要求金融机构要理顺内部关系、统一内部操作,客观上需要取消双向报送,实施单向总对总报送。二是风险为本模式下,人民银行将逐步取消客观标准,主要由金融机构自主判断来报送可疑交易,可疑交易没有了一般可疑和重点可疑之分,使双向报送模式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存在基础。

(二)在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集中处理模式下,双向报送成本更高

当前,工商银行在全国开展了可疑交易报告集中处理试点,招商银行、民生银行等金融机构也积极开展可疑集中处理准备工作,可疑交易集中处理已成为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的趋势。如工商银行的可疑交易集中处理中心一般设置在二级分行或省分行,在设立集中处理中心的省份,其地市分行已不再履行可疑交易分析职能。招商银行拟设立专门归总行管理的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集中处理可疑交易,其他分支行不再主要承担可疑交易分析工作。在集中处理模式下,如果金融机构继续按目前的双向报送模式报送,则需要向不承担可疑交易分析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这就需要其总部对已经集中分析的数据进行二次分离,并按地区筛选出重点可疑交易反馈当地分支机构,由当地分支机构再上报当地人民银行,这将进一步增加报送成本,使金融机构本已集中的可疑交易又被分离,不符合“可疑交易集中处理”降低金融机构成本的改革方向。

(三)当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基层金融机构人力资源配备难以切实保证重点可疑交易分析质量

从人民银行层面看,一方面目前大量地市中心支行仍未设立专门的反洗钱科室。以山东省为例,全省17个地市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中,11个没有专职的反洗钱部门,6个设立专职反洗钱部门的中心支行,人数多在4-5人,人力资源明显不足。另一方面,随着风险为本监管思路在人民银行的逐步贯彻,风险评估工作将全面展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承担风险评估、分类监管和重点检查等繁重职责,人员少、任务重的矛盾愈发突出,将进一步影响对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分析质量和报送数量,双向报送模式难以适应最新的反洗钱监管要求。

从金融机构层面看(以商业银行为例),商业银行可疑交易分析职能目前主要前置到地市分行甚至支行,支行承担大部分可疑交易分析职能,可自行决定是否将可疑交易上报给总行和将重点可疑交易报给分行,由分行报当地人行。由于商业银行基层支行人员配备、技能储备明显不足,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质量较差,这也是目前推行可疑交易集中分析模式的重要原因。

随着人民银行推行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金融机构推行“可疑交易集中处理”,以往双向报送模式难以有效开展。

三、发达国家可疑交易报告模式借鉴

(一)美国

1.接收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的有关组织及职能

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负责反洗钱情报收集、处理和分配,根据“以大额现金交易报告为主、可疑交易报告为辅”的要求,综合金融机构报告的信息形成金融交易数据库,结合其他政府部门及公众的信息提供情报报告,分析可疑交易,并按需要反馈给相关部门而设立并运作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主要任务一是存储和分析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以各种形式提交的可疑行为报告和现金交易报告;二是为侦办案件提供情报和分析帮助,向政府部门提供数据接口服务,供司法部门调查人员和监管部门管理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查询可疑行为报告和现金交易报告。

2.信息收集与使用

FinCEN实施入门(Gateway)计划,将反洗钱情报在相关部门间传递和共享,使各种反洗钱力量有机结合在一起,从而以情报为纽带组织起部门间的合作。每一个加入这一计划的联邦、州和地方执法机关都需同FinCEN签订一个协议,经授权后,该机关及其人员就可以借在线访问FinCEN的数据资源。计划提供了专门的搜索和分析程序在完成使用者查询请求的同时,也自动将请求中的信息要素与已有的案例或其他执法机构的执法库的索引进行匹配,找出相关信息,满足执法部门的情报需求。为确保金融情报信息数据库安全,FinCEN与342个外部使用者签订了备忘录,明确责任,确保信息合法使用。

(二)英国

1.接收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的组织及职能

英国“打击严重有组织犯罪局(Serious Organized Crime Agency,SOCA)”负责收集分析与洗钱和恐怖融资有关的可疑交易报告;识别犯罪资产;开展对未知犯罪或恐怖活动的先期调查,并对有组织犯罪威胁开展评估;向执法部门提供线索,并提供协助以打击洗钱和恐怖活动;侦查刑事、民事案的犯罪收益或税收追回;负责对经济金融调查员开展培训等职责。

SOCA在其犯罪资产部内设立英国金融情报中心(FIU),负责收集分析与犯罪收益和恐怖融资有关的可疑交易报告,识别犯罪资产,开展对未知犯罪或恐怖活动的先期调查,向执法部门提供线索,并提供协助以打击洗钱和恐怖活动。金融情报中心同时还承担反假币的职能。

2.数据收集与使用

英国情报中心(UKFIU)网络数据库(ELMER)收集信息报告主体报送的可疑交易信息,并对可疑信息自动实施搜寻情报调查、汇集、分析处理,由联络中心对ELMER中搜寻到的可疑信息进行分析,将不适合的可疑报告信息返回给报告主体,适合的则向执法机构提交推荐及建议。在遵循保密安全前提下,SOCA准许其他执法机构直接接入可疑交易报告数据库,并鼓励充分使用。SOCA与多家执法机构订立合作协议,准许其直接接入可疑交易报告数据库。截至2010年末,英国已有78家执法部门可以直接接入可疑交易报告数据库,使用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来开展工作。

从发达国家可疑交易报送模式来看,反洗钱可疑交易报送均由金融机构总部报送至监管机构总部,监管机构总部统一进行分析研判,并根据情况反馈至下级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使信息得到充分利用。同时可疑交易报告仅有一种类型,无一般可疑交易报告和重点可疑报告的区分。

四、构建我国可疑交易报告新模式的设想

根据风险为本监管要求,借鉴国外工作模式,本论文提出“金融机构总对总报送、监测中心纵横向反馈,人民银行阶梯式使用”报告模式设想。

(一)“总对总报送”

即取消可疑交易双向报送模式,由金融机构对经分析甄别的可疑交易直接总对总报送至反洗钱监测中心,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质量直接由金融机构总部负责,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全面履行可疑交易报告的分析职能。

(二)“纵横向反馈”

即借鉴发达国家充分利用可疑交易数据库、最大限度发挥金融机构情报价值需要,由反洗钱监测中心向人民银行开放数据库。考虑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员配备,并与反洗钱法规定的行政调查权由省级以上人民银行承担的规定相衔接,建议反洗钱监测中心可疑交易数据库反馈至总行反洗钱局和省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两个层次。对总行反洗钱局,建议中心反馈全部可疑交易数据,对省级人民银行则反馈本辖区数据。

(三)“阶梯式使用”

按照总行、省级分行、地市中心支行(含支行)三个级别,有侧重性的分级使用数据。下级机构可根据需求向上级行提出数据使用申请,由上级行可临时赋予数据查询、数据下载权限。上下级机构在分析使用数据时进行有效联动,总行、反洗钱监测中心从全国层面进行分析考虑,分支机构从辖区角度进行分析,并承接总行、反洗钱监测中心协查等工作任务,上报分析成果,确保分析质量。

1.统筹使用反馈数据进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

人民银行总行侧重分析数额大,影响广的案件线索或可疑交易;省级分行侧重分析监测涉及本辖区金融机构和客户的数据,在分析辖区可疑线索基础上,积极配合完成总行布置的可疑线索,并向总行上报有价值的分析成果;地市中心支行(含支行)侧重现场检查领域的使用,以涉案线索进行回溯性检查。

2.深入挖掘可疑交易信息在评估中的作用

总行可在法人监管中着重考虑金融机构总行(总部)的反洗钱系统建设、董事会重视程度;省级分行可根据可疑交易报告情况,重点关注金融机构部门配合、业务风险防控情况,同时可对总行(总部)设在当地的金融机构履行人总行监管职责;地市中心支行(含支行)可根据可疑线索倒查一线业务人员履行反洗钱义务状况,同时可对总行(总部)设在当地的金融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五、政策建议

为适应本论文提出的新的报送模式,建议修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并出台相关指引,明确标准,规范操作。

1.确定新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修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将金融机构报送可疑交易的主观判断要求进行规定,为后续深入开展集中报送试点和推行全面总对总报送提供制度支撑。

2.在反洗钱监测中心向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反馈数据时,应明确定位、加强管理

一是制定数据反馈及使用办法,规定各级人民银行数据利用方法及获取程序。二是升级系统数据库,使反馈数据、数据下载及使用的痕迹都在系统中有日志记录,规范数据传递和使用流程,严防泄密风险。三是重新修订行政调查管理办法,对分支行行政调查及资金监测工作重新定位。

3.明确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法人监管”和“总对总报送”模式下的反洗钱监管责任

一是对辖区有法人金融机构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全面实施管理,可对其外地设置的“可疑交易集中处理中心”进行延伸管理,以体现法人监管工作思路。二是在当地有“可疑交易集中处理中心”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当地人行在反洗钱评估、风险监管和现场检查时,可以纳入可疑交易报告分析内容。三是对当地无“可疑交易集中处理中心”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日常监管中可不予考虑金融机构操作层面的可疑交易报告情况,侧重评价其内部控制、上下级可疑交易报告流程等机制建设方面内容。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中国反洗钱专题研究(2011)[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2]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中国反洗钱专题研究(2010)[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3]杜金富.银行业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培训手册[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第8篇

1提高排污单位保护环境的法律意识

为了做好渔业水域预防污染的工作,渔政机构的执法人员要经常深入污水排放单位,重点宣传渔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依法治污的重要性。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利用媒体曝光的已经追究了相关人员责任的污染事故,作为典型教材来教育和警示排污单位,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认识和法律观念,并能换位思考问题,认识到提高经济效益不能以牺牲环境和渔民的利益为代价,要舍弃先污染后治理、争功近利的旧观念,树立先治理无污染、从长计议的新思维,要对社会负责,给后代留下一方净水。要消除排污单位对超排污水存有的侥幸心理,促使其吸取“亡羊补牢”的教训,用科学的发展观来治理污染。通过对排污单位多渠道、多手段、多方式的宣传,提高了他们对保护渔业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他们防治污染的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心,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渔业污染事故与2006年同期相比下降了80%,渔业养殖呈现了良好的发展态势。

2提高渔政队伍保护渔业环境的执法能力

针对这项执法难度大、业务技术要求高、责任心强的工作,渔政执法人员要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不断加强政治思想、道德素养、业务水平建设,努力学习渔业环境保护的法律知识和渔政执法的实体法。因管理工作的需要,执法人员经常和排污单位打交道,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严格遵守农业部渔业行政执法的六条禁令,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强化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水平,完善执法措施,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要善于把握工作的切入点,找准突破口,实行针对性有效管理。为了适应当前预防污染工作的需要,要核准渔政机构检测水质的法定资质,充实水环境监测的专业人才;执法人员要经常到养殖水域监测、监视和评估水质状态,对上游来水及水源要加强监控,到了汛期要让渔民对养殖水体加强防护措施,为及时有效地防止污染并推广无害化养殖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为实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稳定,减轻渔业污染危害奠定基础。

3履行法定职能,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力度

《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和海事、渔政管理机构进行检查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下列情况和资料……”根据上述规定,为了确保渔业水环境的安全,渔政机构要促使排污单位认真遵守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执法人员要经常深入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要了解他们的生产原料和排污成分,及时查清污染源、污染物和危害程度,发现问题及早解决,防患于未然。《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由事发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上述法律条款明确了渔政机构的调查处理职能。为了依法维护弱势渔民的权益,有效地预防水质污染,渔政机构要依照法律程序,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来制约违法排污活动,加大对排污单位的行政处罚力度,让其痛定思痛,吸取深刻教训,促使其积极治理污染。

4领导重视,加强配合,综合治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渔政机构防治污染的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执法人员要积极、大胆、主动地开展工作,依法执法、文明执法、为民执法,努力把部门职能转换成政府行为。因为预防水污染工作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要加强同环境、水警、法院等职能部门的配合,争取水质检测机构的支持,引导渔民控制内源性污染,养殖低投饲、效益好、污染少的特种水产品,综合治理水污染,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论文关键词渔业养殖预防污染对策

论文摘要渔业养殖是渔民致富的途径之一,而地方经济的发展忽视了环境保护,渔业污染事故侵害了渔民的权利、制约了养殖业的发展。从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入手,结合本地现状,提出了防止污染的探索性建议。

第9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 召回 食品安全法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对食品安全要求也愈来愈高,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当前政府与公众共同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近年来,在我国不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食品安全管理贯穿于食品生产、物流、销售的整个过程中,必须针对每一个环节,都提出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详细的法律及法规,建立完善的食品召回制度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办法。

食品召回制度是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减小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体系健康平稳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相对于欧美国家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我国食品的召回与退市制度目前处于一个不断发展与完善的阶段,在这个过程中,一些关键的问题值得我们深入的研究与探讨。

1 我国食品安全召回制度关键问题的思考

几个发达国家的食品召回制度有如下共同特点:第一,食品召回有法可依。颁布了统一的食品安全基本法,并建立健全了食品召回法律体系。第二,监管有效进行。各部门分工明确,权责清晰。第三,执法力度大。严厉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使得管理效率高。第四,建立了完善的食品信息溯源系统。由此告诉我们,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构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建设。

1.1 强化立法

我国目前已经对食品安全予以立法管理,但是目前依然存在着法律不完善,缺乏系统性,部分领域立法缺失,部分条款立法不明的现象。目前我国缺少一门具有权威性的食品召回管理的法律,这种状况直接导致在食品召回管理中,部分法律条款不明晰,执行的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很有必要针对食品召回进行专门的立法管理。这就要求我们制定一部具有权威性的法律,对食品召回的法律规定,监管主体,召回级别,召回种类,召回程序,召回惩罚制度等内容统一予以明确详细的规定,使食品召回真正有法可依。

1.2 明确监管

食品安全管理不是一个行政部门就可以全面监管的,需要多个相关部门共同管理,相互协作。卫生、质检、工商、食品药品、农业等相关部门协同合作,比如农业部要负责初级农产品的生产环节,确保农产品来源安全;卫生部门负责食品经营者的场地的卫生达标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督管理安全,并组织实施国内食品的强制检验及出入境食品的卫生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负责市场上的食品安全监管;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流通领域中的食品安全。

由于食品召回管理过程涉及到食品生产到销售的整个产业链,而多部门监管导致职能不清,在食品召回的监管与执行上缺乏效率,同时存在着食品安全管理权限配置不合理,执法部门定位不清等问题,由于行政权限划分界限不明,多头执法与行政不作为现象并存。同时因为监管部门的不统一,导致了监管执法缺乏持续性和规范性。

目前已经成立了以国务院副总理为主任的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但是依然缺乏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建议国家成立一个食品行业监管委员会,类似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电监会这样的行政管理机构,统一执法和管理,制定统一的管理法规和条例,统一执行,赋予机构相应的监管权和执法权,跟公安部门建立紧密的执法关系,对于严重的的食品犯罪,予以坚决的查处和执法。

1.3 明确法律界定,加强执法与惩罚力度

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关键手段是加大食品安全犯罪的执法,提高法律打击力度,提高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严格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目前明确定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的条文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这些法律为食品安全的执法提供了依据和方向。但是这些法律条文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有如下几点:(1)未能明确监管层面的法律定义,单纯的食品事故只能由受害个体进行维权处理,对于批量出现不安全食品,未能明晰法律条文。(2)食品安全量刑太轻。《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对于违反的行为,行政处罚力度才3万元罚款。从经济层面无法起到处罚作用,相对于违法行为的牟利,实在微不足道。(3)食品召回执法的执法力度不明晰。

为了从法律层面加大食品安全的查处力度,必须在当前的《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基础之上,建立一个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处罚细则,明确食品安全的主体:生产者,消费者及监管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于各个领域、各种类型的食品安全违规与犯罪行为,定义详细的处罚方法,以”食品安全无小事“的原则去定义处罚力度,要执行高标准严要求。对于重大的食品安全犯罪,不但要处罚相关的犯罪分子,对于相关的执法监管者,也要定义明确的行政处罚及犯罪处罚。

1.4 食品信息系统的建立

1.4.1 物联网技术的食品溯源

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首先需要做的是,切断不安全食品的流通,检查食品流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扩展。基于物联网技术食品溯源体系是一个重要的方法。当出现任何食品安全事故的时候,可以第一时间通过物联网技术实现食品溯源,及时禁止不安全食品继续流通,同时可以追回不安全食品,另外最重要的功能是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给监管者和执法者提供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已经有无锡物联网研究院,南京邮电大学等研究机构已经开始研究物联网在食品召回体系中的应用,通过RFID、移动网络、互联网等技术,初步实现了物流链溯源。

1.4.2 基于移动网络和互联网的食品安全预警系统

目前可以通过建立食品监管网络,结合互联网和移动网络,及时食品安全信息,定时公布官方对食品物流检验的结果,将安全食品信息通过网络传递给公众。同时任何不安全的食品因素,都及时通过网络,保证食品体系的安全。

1.5 食品安全保险及补偿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关乎公民健康,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果都是非常严重的。目前针对食品安全事故带来的公民损失,还没有很好的方法,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者大多数无法及时得到责任主体相应的补偿,不但承受了身体上的折磨,同时承担了一定的心理上的打击。

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应该成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保证公民在意外状态下的安全,建立相应的食品安全保险和补偿制度,应该成为食品安全召回体系中的一个分支。

食品安全保险金应该由食品生产制造企业定期缴纳,作为食品安全保险的基金,由专门机构管理运营。

在食品召回体系中,增加保险评估赔付的阶段,一旦发生食品召回,在制定召回计划的时候,就制定保险介入方案,根据食品安全保险的详细细则,及时提前赔付受害主体的损失,之后由保险公司对相应的责任主体收取相应的费用,保证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受害者在第一时间能拿到赔偿。针对严重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在召回的处理阶段,必须依据保险的相关条例,除以对应的罚款,罚款进入保险基金,保证后续基金的稳定运行。

2 总结与思考

本文针对我国今年频出的食品安全事故,对于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的发展进行了回顾,并进一步分析了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召回体系,针对我国在食品安全召回的一些关键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提出了立法和监管的建议,列举了当前立法的不足,给出相关立法和执法的建议,提出了基于物联网技术的信息化食品召回办法,最后提出了在召回体系中增加食品安全保险补偿制度的方案。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处于刚刚起步的状态,这是一个大的系统的工作,需要我们从社会的各个方面去不断完善该制度,使之能真正成为保障公民食品安全的一道屏障。

参考文献

[1] 王宇.《我国食品召回制度探析》[M],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0年3月.

[2] 苏保涛.《对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若干思考》[J].宜春学院学报,2009,(68).

[3] 朱晓东.《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困境与法律对策》,中顾法律网.

[4] 史林谦,向恒阳.《不合格食品处理方法探讨》[J].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2007,(18).

第10篇

论文关键词 看守所 牢头狱霸 公信力

自2009年云南“躲躲猫”事件以来,监管场所发生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不时见诸报端。“牢头狱霸”现象严重破坏了看守所监管秩序的安全稳定,危害了其它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看守所检察工作也深受质疑。笔者从事驻所检察工作多年,提出从看守所、管教干警和在押人员的三维立体检察视角来有效预防与遏制看守所“牢头狱霸”滋生、蔓延的检察对策。

一、依法深入监区三大现场,全面强化对看守所日常安全检察监督,落实事前监督机制,不给“牢头狱霸”活动造成空隙

“功夫在平时成效亦在平时”,驻所检察的日常监督是最基本也是最关键的监督工作。派驻检察工作人员坚持日常监督中严格要求深入押员“劳动、学习、生活”三大现场对检察中发现监管场所的监管漏洞、安全隐患和违法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监督予以落实。

(一)加强对看守所安全设施检察监督,确保安全设施有效,对在押人员日常活动实行全方位监督,防止事故盲区、盲点出现

从监管场所发生押员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例来看,主要是监管部门工作存在问题,“躲猫猫”事件调查过程中发现该所监控设施损坏竟达半年之久未修复。试想如果事发前驻所检察工作人员有科学的事前监督机制,及时提出整改建议,这样的悲剧完全可以避免。加强对看守所安全设施检察监督重点是督促、配合看守所对监所围墙,监室门、门锁、窗、墙壁、铺板,放风场顶部钢筋网等处是否牢固和完好无损;在押人员加戴的手铐、脚镣是否牢固可靠;监室内和在押人员人身是否藏有可供人犯行凶、暴狱、脱逃、破坏、自杀的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通讯、交通、照明、电源、电视监控、报警装置、消防器材、武器等安全设施和装备是否完好;在监室内安装报警装置,确保在押人员受虐时能够及时报警;特别是要对监控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定期检查、及时维护和维修,确保有效,通过监控设施来仔细查看每个监室的全天同步录像,对在押人员日常活动进行全方位监督,防止事故盲区、盲点出现。

(二)加强对看守所执行和落实各项监管制度情况的现场检察监督,确保看守所日常管理工作到位,将“牢头狱霸”扼杀在萌芽状态

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受到社会各界关注下,有关司法机关陆续出台了对在押人员的警戒、教育、值班巡视、安全检查、生活卫生管理和对违反监规行为的制裁等严惩“牢头狱霸”、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一系列制度,《看守所条例》和《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对看守所的监管执法和刑罚执行活动有着明确的规范作用。但这些管理措施、制度得不到有效地贯彻落实时就会给滋生“牢头狱霸”行为造成空隙。从诸多“牢头狱霸”事件中不难发现,“牢头狱霸”现象频发的主要问题在于监管执法和刑罚执行不规范,没有严格执行规定,执法管理活动比较随意。驻所检察人员应充分发挥法律监职能,深入“三大现场”,对看守所监管干警是否及时到岗履职进行检察督促;对看守所维护监所安全的规章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全面落实进行检察监督;对看守所日常管理是否到位、存在漏洞进行实时检察;发现违法问题或可能出现的“牢头狱霸”倾向性苗头,及时向看守所提出检察建议或纠正意见,并督促落实,将“牢头狱霸”扼杀在萌芽状态。

二、依法对看守所干警执法行为实行检察监督,全力为监室营造良好的监管环境,铲除“牢头狱霸”滋生的温床

对在押人员的各项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都是通过看守所干警来实施的,要有效预防与遏制看守所“牢头狱霸”,必须更新监管干警思想观念,规范监管干警执法行为,强化监管干警责任意识。

(一)更新监管干警思想观念,强化监管民警的人权保障意识

现实中,尤其是西部等较为偏远地区,诸多看守所管教人员来源于部队转业军人、公安机关原老科所长等,管理理念陈旧,管教方式简单粗暴,法制意识淡薄,缺乏耐心。加上,我国历史长期形成的对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采取的“重打击轻保护”传统法制理念造成监管干警法治观念缺失、人权理念弱化。部分监管干警持“一看二守三送走”、“关得住,逃不了,不死人”的保守观念,长时间不深入监室了解掌握情况,管理教育松懈,监舍秩序混乱,给“牢头狱霸”留下可乘之机,为“牢头狱霸”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条件。在驻所检察工作开展中,驻所检察人员要依法履行保障在押人员权益的职责,加强与监管干警的联系沟通。通过警示教育、法制宣传教育、狱情分析会、个人谈话等方式来更新监管干警思想观念,削除监管干警的“重打击轻保护”的思想沉疴,把执法理念转变到对人权保障的认识上来。

(二)加强对看守所监管干警管理在押人员行为的检察监督,强化监管干警的责任意识

监管干警的监管理念,直接影响到在押人员的社会地位与生存处境。监管干警责任心不强、怂恿是滋生“牢头狱霸”的一大成因。现实中,有的监管干警无视其它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信奉“以毒攻毒”的治监“秘决”,试培育出恶势力来帮其行使监管职能,这客观上为“牢头狱霸”提供了发展形成的条件;有的监管干警收受“牢头”的某种好处,对其恶行不予制止,加以放纵;有的监管干警滥用监舍里安排的“耳目”;这些充当“管理者”的一些在押人员仗势欺压其他在押人员而成为“牢头狱霸”。驻所检察人员应依法检察监督看守所监管干警对在押人员的规范管理行为,强化监管干警责任意识,要求干警对在押人员实行直接管理,规范化监管执法行为,禁止监管干警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公开或变相委任号长、管号等协管人员,把管理权限“下移”。

(三)严查“牢头狱霸”现象背后的监管干警渎职、失职行为,依法追究监管干警的责任

依法追究监管干警的责任是强化其责任意识的最具刚性的手段。多年的实践证明,许多典型“牢头狱霸”现象的背后都会存在监管干警的渎职、失职行为。有的是利用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造成“牢头狱霸”;有的是对“牢头狱霸”现象视而不见,放纵“牢头狱霸”;有的是对“牢头狱霸”查而不处;有的是巡视、观察不到位对自己分管监室的“牢头狱霸”现象不清。驻所检察人员发现监管干警存在以上行为,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发出检察建议,对不予纠正或采纳建议致使“牢头狱霸”产生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党政纪责任,造成“牢头狱霸”打他人死伤等严重后果的,要及时介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和原因,对监管干警存在的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及时追究涉案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依法对看守所在押人员进行检察监督,做实教育与打击相结合的控制机制,减少“牢头狱霸”延续和发展空间

“牢头狱霸”现象的实质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自身的恶习在看守所这个新环境下的延续和发展 。因此,做好对“牢头狱霸”行为的正面引导、矫正和惩处对预防与遏制“牢头狱霸”意义重大。

(一)对在押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告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实施正面引导

长期以来,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法制教育力度不够,“牢头狱霸”不能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被“牢头狱霸”欺凌的在押人员不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驻所检察人员要经常性深入羁押场所,通过上法制课、办宣传栏、法律、法规、监规知识竞赛活动等方式宣传牢头狱霸行为的危害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对收押新入所人员,应当告知其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不准欺压他人,也不被他人欺压,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及时报告,并告知报告方法。与新收押员谈话了解其入所后是否有挨打和受欺侮情况;加强对监室的巡视监控,严密掌握在押人员思想动态,经常性对在押人员进行体表检查;增强在押人员的自我维权意识,鼓励其主动检举揭发和坦白交代存在的牢头狱霸行为;从而有效预防、减少牢头狱霸现象的出现。

(二)对在押人员实行教育转化,矫正心理障碍,铲除“牢头狱霸”的思想根源

从心理学角度来说,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都有其认识性缺陷的思想根源,只有矫正在押人员心理障碍才能从源头上预防“牢头狱霸”现象的发生。驻所检察人员应坚持“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的方针,加强与在押人员谈心交流,畅通与在押人员的沟通渠道,倾听在押人员的呼声,做实在押员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赢得在押人员的信任。通过深入调查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查找他们的犯罪根源,对他们进行“法、理、情”相结合的道德品质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疏导在押人员心理,来消除他们的对立情绪,矫正他们的心理障碍,帮助他们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改正他们自身的恶习,才能铲除“牢头狱霸”的思想根源,使其改造成有益于社会的新人。

第11篇

论文关键词:行政执法 现状分析 解决对策

一、检验检疫行政执法

1998年3月,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和原卫生部检疫局合并组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全面推行“一次报验、一次取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收费、一次签证放行”六个一的管理模式,对外简化办事手续,避免政出多门、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外贸进出口、降低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强化依法把关力度、促进外贸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检验检疫行政执法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惯例等要求,对出入境的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等进行检验、检疫、认证及签署官方检验检疫证明等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对违法情况进行查处。这项职责的完成,必须通过开展各项检验检疫业务执法工作而实现,这也是检验检疫工作的主体。

二、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三检”合并12年来,《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成功修订并实施,法制质检、科技质检、和谐质检得到了发展。但是在实际检验检疫过程中,对“三检”均涉及的比如说对进口动物产品,原动植检依法检动物传染病为主,卫生检疫依法检人的传染病为主,再如进口粮食“三检”分别为动植物检依法检病虫害、商品检验依法检质量指标、卫检依法检卫生指标等。这三项业务由不同学科专业人员负责,不是简单的交叉,是跨学科的技术执法行为。本文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主要是从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角度去查找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一)“三检”合并后执法依据适用不当

导致执法主体、内容和程序简单合并,导致执法目的不明、作用和效力不能实现。

(二)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政难落实上存在的问题

执法内容多,法律法规又不能完全掌握;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的依法行政能力弱,与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法治质检还有较大差距。

1.有些人员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视不够,还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执法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2.依法决策的意识还不够强,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制度和程序不完善,落实不到位;

3.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还不够健全;行政权力特别是行政执法与利益挂钩、与责任脱钩的问题没有完全解决。

4.少数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不规范,行政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和粗暴执法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5.检验检疫行政执法技术水平低和装备落后,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支持、装备配置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实现检验检疫的目的的根本取决于一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三)检验检疫技术执法缺乏全方位的科技支撑,执法环节的衔接不到位、我国的技术法规体系仍然不健全

1.技术法规体系不完整,标准化管理体制不能适应当今的社会需求,标准化法律、法规不完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注等的覆盖面不全,标准内容中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我国现有的标准数量以及覆盖面,不足以面对庞大的法检目录中的产品种类,很多产品没有检验管理办法/规程。标准的可行性较差,很多产品所执行的类似的标准,更是无法明确列出对应产品的具体检验标准。造成一线执法人员不能掌握有效的检验标准或检验规程,从而无法正确执行检验检疫工作。特别是国内外的标准不能有效的结合,更不能与国外的先进标准相适应。

2.过度关注实验室检测设施设备和人员素质建设,对检验检疫人员采集的样品是否具有代表性的科学性不太关注,仅对检验样品和结果负责,这是检验检疫脱了节的技术性行政执法。检验检疫的样品检测在当前还是检验检疫的技术执法的最重要的保障。样品的采集、送样的程序、样品的管理还是实验室检测的相对关键的环节。

(四)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理念的陈旧

1.重出口轻进口。世界各国在检验检疫中,关注焦点的都是进口而非出口,技术壁垒措施也是为了限制各国对进口商品的管制行为。多数国家更重视进口检疫,出口检疫主要以符合进口国要求为主。落实严把进口关不但是从国家利益出发也是落实法律规定的需要。由于我国的检验检疫是按进口批次施检,因此我国的检验检疫工作,有三分之二的精力是用于出口检验检疫上,变成为国外把关。致使为我国把关的精力不足。

2.重检验轻监管。检验与监管是检验检疫机构的两大行政执法的职能。从检验检疫风险分析上讲,监管工作对产品的控制效果远大于检验。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片面地强调以检验为主,忽视日常监管的作用,这使得检验检疫部门技术水平和人力资源的更新难以适应新产品、新技术的种类和数量的迅猛增加;且广大企业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常导致他们不顾社会责任,他们不择手段以次充好、以假乱真,“蒙混过关”。这些给检验检疫行政执法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

3.重服务轻把关导致职能缺失。我们的执法人员在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上侧重于“包办型”,替企业“一包到底”,甚至在国外官方对中国食品加工企业进行注册登记检查验收时,临时帮企业突击准备的手段度过“难关”。忽略了企业的安全卫生质量管理体系是企业根据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产品类型、生产工艺等因素而制定的可行的操作体系,应该是企业一贯的自主行为,是企业自身的生存、发展的保障。

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因素。主观上是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理念不能与外贸检验检疫事业发展有机结合,务实的新思路、新举措缺憾,大多流于形式和面子工程;客观上是检验检疫行政执法工作所涉及的学科、专业、内容、法律规章是现有执法机关中最多最全面,涵盖了进出口业务的方方面面,检验检疫机构设置和人力资源结构的科学性不高。

三、解决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的对策(思路)

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目的的实现和作用效力的发挥,必须解决影响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的问题,研究打造行政执法的新模式,实现法治质检、科技质检、和谐质检。解决上述问题要以抓法律的角度强化依法行政、提高对检验检疫宗旨目的的认识、创新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理念从以下三方面来讨论。

(一)建立统一的检验检疫法律体系

1.完善检验检疫法律体系,坚持依法行政。首先依照法律对现有的规章、工作制度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建立健全文件审核机制,形成一套完整的检验检疫法律体系文件。建立一支由法制人员、信息技术人员、检验检疫人员参加的对检验检疫法律体系进行研究的团队,对检验检疫法律体系进行有机整合,建立以方便执行、适用合理、科学规范、效果显著为目的的法制队伍。

2.依靠信息科技技术,打造检验检疫智能化行政执法系统。依托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体系(E-CIQ)的进一步开发将检验检疫行政执法智能化。在开发研制中,要以科学化、人性化为出发点。目的是用信息技术解决行政法的随意性、提高执法的严谨性和程序合理性。是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具体体现。是国家质检总局顺应检验检疫发展的新形势,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构建高效、便捷的口岸运作环境,提高应对能力,开拓检验检疫工作新领域的重要措施。

依托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体系(E-CIQ)的进一步开发将检验检疫行政执法智能化。重视检验检疫智能化执法系统的建设,做到对进出口检验检疫业务实施智能化操作的行政执法,既有实体执法、又有严格的执法程序,更好的指导检验检疫人员执法,如显示执法依据、执法内容、合格评定等内容步骤等。

3.完善法检目录。成立专门的法检目录制修订专业委员会,不但要求由检验检疫系统内部专家组成,还应当吸收系统外的相关业务专家乃至进出口企业参加。建立法检目录调整建议渠道,使基层对法检目录的意见及时反馈和解决。

(二)提高对检验检疫宗旨目的的认识

1.重视对涉及公共安全领域的控制。确保国门安全是检验检疫机构的神圣职责。把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安全控制、进出口食品和关系国民经济安全的大宗资源产品安全控制放在第一位。鼓励社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参与普通商品的品质检验,检验检疫机构通过强化对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权和对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监管权,以便掌握进出口商品质量情况。

2.调整进出口工作重心,重视对进口货物的检验检疫。遵行国际法则“严进口、宽出口”的做法。加强口岸重大疫病疫情以及进口农产品的有毒有害物质监测,更好的保障我国各种产业健康发展和生态安全。

3.完善大通关机制。建立大通关机制,以便更好的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加强与海关的协作,继续加大执行大通关的力度,由产地局直接签发通关单,逐步取消口岸换证的做法,。建立口岸局和内地局分工协作的合作机制,明确口岸局和内地局的职责,实现内地局和口岸局对进出口货物的严密监管。

(三)更新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理念

1.实施说明理由制度。说明理由制度不仅是政治文明的要求,而且还可以更好地让被执法人理解相应的行政行为,从而减少行政机关检验人员执行公务的困难和阻力,更好的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保证法律和政策的顺利实施,更好的落实依法行政也是法治文明的体现。

2.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实体不能取代程序。检验检疫的大量的实体法,要使之得到落实,就必须健全程序尤其是行政程序。一切实体上的弊端都必须最终在程序上得到解决。由此可说,行政程序法是一部行政操作法,程序的完成过程就是法治的实现过程,也是依法行政的具体过程

3.完善执法机制。为了促进检验检疫事业健康发展,检验检疫部门要实现科学的监管方式,建立适合的监管机制:首先建立举报受理机制;二是建立明察暗访机制;在是建立跟调查机制;最后建立检验检疫业务督导机制。

4.从重服务轻把关向把关与服务并重转变。检验检疫执法部门对进出口商来说既是执法者又是服务者;而进出口商对检验检疫执法部门来说既是执法对象又是服务对象;作为执法者时就要依法行政,检验检疫执法部门作为服务者时就要热情细致周到。

第12篇

关键词:建筑市场管理;行政执法;以人为本

中图分类号:F4文献标识码:A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已成为我们党基本路线的中心内容,也是科学发展观的基础,只有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才能为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只有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才能为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精神动力和智能支持。作为建筑市场执法监管部门,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部门,担负着市场治乱、队伍治散、质量治差,求得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建筑市场的重任,只有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公正严明执法,把建筑市场秩序整顿好、规范好,才能为建立和谐工地,促进建筑业全面健康发展作保证。

1做好在建工程的检查发现工作

做好建筑工地在建工程的检查发现工作,是我们实施对建筑市场管理的基础,我们只有在加大检查力度的过程中,才能发现存在的问

题,只有科学的检查,才能准确无误的找出问题的成因,勤检查是爱岗敬业精神的体现,善于准确无误的发现问题是科学技术水平能力的体现,两者能有机的结合起来,我们所做的才是有效的,因此后者比前者更为重要,施工现场天天跑,人跑累了,车子跑垮了发现不了问题,即使发现了问题也是很抽象单一的问题,这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达不到全面治理和我们目前推进综合执法工作的要求,达不到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目的,所以,我们要制订科学可行的检查方案,发现问题的行为导则,且将措施坚决的履行到位。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搞好和规范好我们的行政执法工作。

2 要科学地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督办力度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督办力度,是我们对在检查中发现的种种问题

不听之任之的体现,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的下达限期整改,依法明确整改时限,纳入监管范围,适时督办,使各类违法行为能迅速整改到位。在这一环节中,切忌受人吃请,收受好处,将发现的问题藏着掖着,对违法当事人不下达限整改行政文书或缓下文书。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的监管。另外,建立文书下达后的备案制度,检查人员下达了行政文书,应规定其及时交给内设监管科室,由其监督文书整改期满后仍未整改到位的违法当事人接受相应的处罚提示检查科室检查人员和相关领导对违法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罚,以避免整改期满后处于违法状态的违法当事人处于无监管状态。

3对违法行为科学依法加大处罚力度

违法行为一旦超过限期整改时限,执法人员应及时依法立案,将案发时间、案发地点、违法当事人基本情况、案情简介进入立案审批表,报相关领导审批,立案表一经审批,检查人员应依法进入案件调查,收集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一是人证。也就是证人证言,在收集证人证言时要做好笔录,并要求被调查人签证;二是书证。在建设领域这一块的书证主要是开工报告、报建文书证明、中标通知书、质量和安全是否纳入监督的证明文书,设计图审查合格证,监理日志、施工日志等等的的收集整理。三是影像图片资料。这一块主要是对违法事实进行拍摄的资料,掌握了解地点、违法当事人在违法建设过程中违法建设的实际状况,以此作为证据材料。总之,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一定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是我们办铁案的主要条件,否则就会办错案,受到行政复议和责任追究。证据收集完后,我们要根据违法事实,准确运用相应的法律法规条款合理的适用自由裁量,让违法当事人承担与其违法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法条的准确选用和自由裁量权的适度把握是我们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关键。

4 以人为本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素质

执法队伍是落实日常对建筑市场实施监管的力量保证,要高质量、高水平的完成建筑市场的行政执法任务,不仅要求我们的行政执法人员有较高的法律素质,而且要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政治素质。但事实上,我们目前的执法队伍中不少人素质不高,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学习法律专业的甚少,对于法律和法理的理解还有一定差距,学习工民建专业的人也不多,不懂房屋构造和施工组织程序,有的甚至文化程度较低,人员组成成份复杂,有的是全民制职工,有的是流动岗位职工,有的是人才市场招聘的临时工,有的是司机转行,有的是军队复退人员,这些由复杂成份组成的执法人员,在一定程序上呈现出素质低下的现状,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背离法律、法规的目的,背离基本法理,其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在职权范围之内,但其内容与法律、法规设定的该职权的用意相差甚远。主要表现在:武断专横,反复无常,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无任何确定的标准任意作为,甚至,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造成执法无序。面临执法人员成份组成复杂,素质低下的现状,根据“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要求,为了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规范好我们的执法队伍,我们必须花大力气对现有执法人员进行整活重组,一是对现有的执法人员加大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力度,增强其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增强其爱岗敬业的政治素质;二是吸纳一批学习法律专业和工民建专业的人员进入执法队伍,清转一批不懂法、不懂专业知识、存在不作为或乱作为的人员。建立一支知法、懂法、守法、严格依法行政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最终达到欲正人先正己的目的。

5 提高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适度把握的能力

我们要做好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批工作,这是把握案件质量的关键,在案件的审核过程中,我们必须把握案件审核的主要内容:一是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二是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是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是定性是否准确;五是运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是处罚是否适当;七是程序是否合法。只有按照这些内容审核批准后,才能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在处罚报审和处罚决定中,我们要竭力克服以罚代法的现象,克服重经济处罚轻违法行为延续

的现象,以往我们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中往往只注重了对其实施经济处罚,而忽略了对违法行为的制止,没有对违法行为依照照履职穷尽的原则,我们应该在对其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将经济处罚与违法行为的制止一并纳入案件的申报、审核、批准范畴内。要切记按照《建筑法》第64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施工”。否则,将后患无穷。总之,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才能使违法当事人心悦诚服的接受处罚,才能不受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才能有效规避行政复议和败诉。才能使我们在建筑市场行政执法工作中贯彻实施好科学发展观,才能受到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好评。

6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建设领域综合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