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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意向书

时间:2022-07-03 10:18:3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购房意向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购房意向书

第1篇

在购买房子的时候大多数人都知道要签订购房合同,但是,除了购房合同以外还是需要签订一个购房意向书的。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一些购房意向书样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与借鉴。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

购房意向书样本1甲方:上海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选定甲方开发的__水岸二期房屋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一、乙方已选中并决定购买甲方开发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__路__号楼__×室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愿意与甲方签订本意向书,并同意按本意向书要求与甲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该房屋建筑面积约为__×平方米,最终以房地产测绘机构测定的为准。

三、该房屋的单价为人民币×万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暂定总价款为人民币__×万元(大写:__×万元整),最终以房地产测绘机构测定的建筑面积乘以本意向书约定的单价计算为准,多退少补。

四、本意向书签订的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房屋确认金人民币×万元。

五、乙方应于甲方__水岸二期项目开盘销售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意向书、已交纳确认金的收款凭证及乙方之身份证、印章至甲方售楼处(上海市松江区__路__号)与甲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相关文件,并按《商品房预售合同》支付购房款。乙方依据本意向书支付的确认金转作等额购房款。

甲方项目开盘销售日以在当地报纸即《文汇报》的开盘广告确定的'开盘销售日为准,敬请乙方自行注意。

六、若乙方由委托人代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及相关文件时,人需出示已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七、如乙方按本意向书约定与甲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及相关文件,并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且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同时全部付清

购房款的,甲方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单价基础上给予乙方每平方米____元优惠,即优惠后的单价为人民币×万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如乙方逾期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及相关文件或逾期付款的,则乙方不再享受甲方给予的任何房价优惠。乙方已交纳的房屋确认金甲方不予退还,作为赔偿金赔偿甲方的损失。

如乙方选择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的,则乙方不享受甲方给予的任何房价优惠。

八、如乙方逾期未与甲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相关文件,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该房屋,甲方有权无需通知乙方而将该房屋另行出售,乙方依据本意向书已交纳的确认金不予退还。

九、本意向书签订后,如乙方提出不购买该房屋,乙方已交纳的确认金不予退还。

十、乙方已知__水岸二期的相关开发建设手续,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正在办理之中。如因该项目规划、设计变更,致使该房屋不再建设,本意向书失效;或因规划、设计变更致使该房屋户型、朝向变化而乙方提出不再购买该房屋的,本意向书失效。以上情况甲方应当无息退还乙方已交纳的确认金,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十一、本意向书签订后甲方不得另行出售该房屋,除非本意向书约定的另行出售条件具备或本意向书失效。

十二、本意向书仅限于乙方本人享有,不得转让,《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买受人应当与本意向书中的乙方一致,否则,视为乙方放弃购买该房屋,甲方有权拒绝与其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及相关文件,并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出售。乙方承诺甲方已告知乙方所选定的房屋为商品房,所缴纳契税按办理该房屋产权时政府规定的契税标准执行。

十三、乙方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以本意向书记载为准,为甲方向乙方发出任何书面通知的唯一地址,乙方保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准确无误且长期有效,如有变更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自变更之时起24小时内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十四、本意向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全额交纳确认金之日起生效,在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同时失效,乙方同意届时将本意向书原件交还甲方。

十五、本意向书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上海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__×身份证号:__×

通讯地址:__×

签署日期:____年×月×日电话:__×邮编:__×

购房意向书样本2编号:出售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在充分了解甲方承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区的规划、地理位置、户型及单价后,就购房一事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自愿预购甲方承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区__________栋__________单元__________室,预购面积约为__________㎡,__________销售价格为____________________元/㎡,总房款为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住房面积最终以国家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实际测量面积为准,总房款多退少补。

乙方根据国家有关住房的相关政策办理房产证。

3、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自愿向甲方交纳意向金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

4、本意向书签订后,甲方在房屋具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条件时通知乙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应于接到通知后__________日内与甲方签订合同。

5、乙方未能按期向甲方支付意向金、预付款的或未能在本协议第4条约定期限内与甲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有权将乙方预定的房屋另行出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相关经济损失。

甲方在一个月内退给乙方预购房意向金。

6、收取乙方预购房意向金后,如甲方原因将乙方预定的'房屋销售给他人,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在十日内退给乙方购房意向金。

7、其他详细约定按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内容执行。

8、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即刻生效。

甲方(出售人):乙方(买受人):

电话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年___月____日

购房意向书样本3合同编号:-

购房意向书

委托方:

方:中视选房网(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购房意向书

委托方:(简称甲方)方:中视选房网(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乙方)服务监督电话:400-881-5000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如下意向书,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拟为其购买房屋的概况:

北京市区/县(以下简称“该房产”),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产权证为准),户型为,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第二条双方责任:

1.甲方应于本意向书签定时,向乙方支付该房产的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双方商定此款项在双方签定该房产的买卖合同后计入甲方应付的.首期房款(即首期房款金额含定金)。

2.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内容与该房产所有权人或产权单位进行洽谈,并将洽谈内容告知甲方。

甲方于本意向书签定后日内与乙方签定相关购房合同,以确定付款.房屋交接日期及手续办理等事宜,同时向乙方支付该房产实际成交价格%做为费用,即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3.乙方如不能在约定时间与甲方签定该房产的购房合同,甲方有权解除本意向书,同时乙方应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已交的全部购房定金(不计利息)。

4.本意向书签定之后,如甲方中途反悔不能履行本意向书条款时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仍按本合同第一条确定的价格的%支付乙方报酬。

5.本意向书履行过程中,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与该房产所有权人(其委托人)或原产权单位等第三方签定任何有关该房产的购房意向书,否则甲方交纳的定金作为违约金赔偿乙方的损失,乙方不予退还。

6.由于非甲乙双方自身原因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意向书不能继续履行时,双方免责。

第三条本意向书如有未尽事宜,应依照相关法令习惯及诚信原则公平解决。本意向书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本意向书在双方签定该房产购房合同时由乙方收回,如在双方签定该房产购房合同时乙方未能及时将本意向书收回,则本意向书自动失效。

第五条补充协议:

甲方:乙方:

中视选房网(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经办人:电话:电话:地址:地址:

第2篇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日渐成熟,房地产纠纷也大量出现,购房定金纠纷就是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实践中,房地产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合同之前,往往通过签订认购书、意向书、预订合同等方式要求购房者交付购房定金,以此约束购房者与其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合同,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如因种种原因未能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时,开发商往往因此而拒绝返还购房者已交付的定金。笔者认为应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具体分析:

一、一般来说,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给付定金的时候,与开发商未就主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而事后双方不能就主合同主要内容达成协议,则购房定金通常应当返还购房者。

定金有立约定金(订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等各种类型。但在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施行之前,我国法律规定的主要是指违约定金。而担保法解释承认了除违约定金以外的其它类型定金的效力,其中第一百一十五条就是对立约定金的明确规定。立约定金也可以被称为是主合同的订立而签订的从合同,特点在于,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联系。在主合同订立之前就已成立。凡在认购书、意向书一类协议中设定立约定金的,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产生,在其所担保的立约行为没有发生时,违反承诺的一方当事人就应当受到定金处罚。因此,我们认为,在实践中不能把认购书、意向书中约定的定金性质都认为立约定金,否则对购房者极为不利。如:因开发商提出的一些不合理的条件或基于恶意,导致购房合同不能签订而让购房者承担定金不能返还的后果是有违公平原则的。

二、严格以认购书约定的条件为准,可区别于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如果认购书并没有明确约定房屋的价格、面积、户型结构等具体条件,而是把这些内容留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合同再行协商,而开发商与购房者又未能就此协商一致,从而导致双方未能签订主合同的,则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购房者。其次,如果开发商在签订主合同时,提出与认购书约定的不同的条件致使主合同不能签订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违反认购协议的违约责任,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开发商应当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再次,如果开发商和购房者双方就认购书约定的条件之事项未能达成一致 ,导致不能签订主合同的,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者定金。另外,如果认购书已经将以后要签订的主合同的条件作了明确具体的约定,而购房者应当承担违反认购协议的违约责任。此种情况下,开发商可以不予返还购房者定金。

三、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认购协议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开发商应当如数返还购房者定金。

此外,《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但问题,此处的“预订款性质的费用”是否包括定金,如果从有利于保护购房者的角度理解,此处的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应当包括定金在内。但这样理解又似乎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有所冲突,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属定金就要适用定金罚则。在实践中,开发商往往以各种名义收取购房者预订款性质的费用以约束购房者与其签订正式合同,但如果这些费用约定金性质, 购房者不管什么原因未能与开发商签订主合同开发商不能拒绝返还购房者交付的预订款。而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发商也应向购房者返还所收取的费用。同样,如果因开发商的原因未能签订合同的,购房者也不能主张定金权利而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但这种情况毕竟较少,且购房者可按上述规定,收回其预付的费用。

第3篇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3、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所购住房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或意向书。

5、具有支付所购房屋首期购房款能力。

6、在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7、有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来源:文章屋网 )

第4篇

1、在工商银行贷款房产证,是可以办理二次抵押贷款的。

2、办理房屋二次抵押贷款的流程:经银行同意,卖房人与买方进行房产交易,签订购房合同或意向书; 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银行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审查后,通知借款人审查结果。银行同意贷款的,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合同,与卖方签订《楼宇按揭借款补充合同》,卖方将贷款金额不足偿还卖方尚欠贷款本息的差额部分清偿;借款人委托银行与卖方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抵押登记、房产保险等手续; 银行取得《土地房屋他项权证》后,将贷款资金划入卖方在原贷款网点的按揭贷款帐户及相关帐户,用于偿还卖方所欠按揭贷款本息,剩余款项再划入卖方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

(来源:文章屋网 )

第5篇

1、准备二手房贷款所需材料。在办理贷款前要向银行问明白,买卖双方都需要哪些资料及证件,一定要提前准备好。首先是《购房抵押贷款申请表》、《购房意向书》证明和其它资料。然后购房人要准备自己的盖了公章的收入证明,及其可以联系的人员、电话、地址等,以便银行进行核查,其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等方面的证明也要提交给银行。还要求售房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共有人同意出售证明等材料,还有该房屋产权证明等证件。

2、银行对申请贷款房屋进行估价。不是所有的二手房都可以贷款,还跟二手房房龄有关,太老的房子银行是不给贷款的。所需材料提交完整后,银行会约定一个时间,让专业的房产评估机构对该房屋进行一个市场价格评估,这样可以计算出贷款金额。

3、银行审批。如果你的资料和证件都提供给银行了,房子也符合贷款的条件,那么该房产评估完成后,银行就会对二手房购买者也就是贷款申请人进行相关资质的审核,并以此来确定贷款额度,其审批需要参考贷款人的收入、房屋评估价格等方面。

4、过户、做抵押。在贷款审批通过后,买卖双方就可以边理过户了,过户后就可以做抵押了。审批后,购房者就可以支付该房屋的首付款给房主,并开具首付款凭证,接着买卖房双方携带这个凭证、银行工作人员携带审批后的按揭申请审查承诺函等材料,一起到当地的房地产交易所去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过户。将不动产权证交给银行做抵押,将过户后办理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交给银行,银行就会将其作为抵押物。这时候银行才会真正统一二手房的贷款申请,待所有手续办妥后,银行就会根据款合同约定的款项来依次或者一次性划分给购房者的存款账户。

如果你想买房又资金不足,可以选择申请二手房贷款,来缓解资金的压力,它的手续虽然比新房复杂些,但是办理起来还是很顺利的。好了,关于二手房贷款流程是什么相关内容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

(来源:文章屋网 )

第6篇

[关键词] 商品房 认购书 定金 预约

一、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

认购书是广泛存在于商品房销售中的一种法律文书。在商品房买卖过程当中,尤其在预售当中,开发商一般先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就房屋买卖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确认,作为买卖合同签署前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凭证,并同时收取一定数量的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由于认购书独特的法律性质和地位以及效力等未尽清晰的界定,引发大量纠纷,亟需给予明确认定。

认购书内容较正式合同简单,多由开发商自行制定。其内容一般包括:(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坐落、面积等)。(3)房款金额及支付方式。(4)定金及违约后对定金的处理。(5)正式合同签订时限。(6)其他约定:如双方约定在签订认购书后,开发企业将在一定期限内为购房人保留订购的房屋,同时,认购书中约定的价格、房号等在将来签署正式合同时不得变更,购房人未在认购书约定时限内签署合同的,开发企业不再保留订购的房屋,并且有权没收购房人已交纳的定金;购房人在认购书约定时限内签署合同的,则定金充抵房价款。

二、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性质

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性质直接关系到法律适用以及对法律适用后果的预期。目前关于认购书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认购书是预约合同。它与买卖合同是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关系,目的是为了约束双方的交易行为,约定将来订立正式的买卖合同。(2)认购书是正式的买卖合同。正式买卖合同不过是对认购书的补充和完善。(3)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是买卖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未成立,作为从合同的认购书无法律效力。(4)认购书不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只是对双方无约束效力的意向书。

商品房认购书法律性质如上仁智互见的见解,究竟孰是孰非呢?从法律上看,商品房认购书的签约双方具有主体资格,意思表示一致,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后对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开发商不能另行处置认购房屋,而认购人负有与其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因此,将商品房认购书性质认定为不具法律约束力的意向书无法成立。而将其性质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则有矫枉过正之嫌。认购书固然对认购标的物、价款作了初步的规定,但商品房买卖价值大,风险高,交付及权属移转过程较为复杂,如简单以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对合同漏洞进行填补,有违契约自由与正义原则,且对交易双方恐皆利大于弊。由此引发的购房纠纷将更加层出不穷,激化社会矛盾。因此,从利益衡量看,将商品房认购书性质认定为预售合同,易生纠纷,于认购人、开发商、社会均为不利,实不可取。商品房认购书性质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亦难自圆其说。正式合同尚未存在,对其内容又如何进行补充呢?笔者认为商品房认购书在性质上是一种将行谈判的预约合同。

1.认购书是一种预约合同

按照我国民法理论,合同可分为本约和预约。预约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而约定订立本约的合同,称为“预约”。在预约中,本合同在预约成立时尚未成立,预约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仅仅只是使当事人负有将来要订立本合同的义务。两者之间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不能混淆。认购书应属于预约合同,它与买卖合同的关系为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关系。其实,在现实生活中,类似认购书的预约合同是经常化的,如签订广告合同时需要预约广告版面、想投资证券业务的则需要预约开户、读者预约借阅热门图书、预约专家看病、商人在洽谈投资之前的预约面谈等等,其法律性质其实与认购书是一样的,都是为后一个正式合同的预先约定。只不过一般的预约由于涉及标的数额小,双方权利义务简单明了,没有认购书这么引人瞩目而已。作为预约合同的认购书有以下法律特征:(1)预约中权利义务关系的设计不同于本约,具有独立性,与本约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签订认购书的目的是为将来签订买卖合同做事先约定。(2)认购书中当事人主要义务是:出卖人承担为购房人保留订购的商品房,不得再行出卖的义务;购房人承担交付定金,在约定期限内,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预约成立时,本约尚未成立,违反预约不构成对本约的违约。(3)预约同本约一样,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约定内容,也要承担违约责任。(4)本约签订后,预约中权利义务关系即行终止。

2.认购书是将行谈判的预约

预约按照其性质可分为带未决条款的预约和将行谈判的预约。二类不同性质的预约,各有其不同的效力。(1)带未决条款的预约。该类型预约规定了交易的大部分条款,并且当事人都同意受其约束,但当事人有义务就未决条款继续谈判,先达成所谓“关于未决条款的协议”,再整合成最后本约。该类型预约的当事人有履行磋商义务的责任,若他们不能达成“关于未决条款的协议”,则法院可以补充该缺失条款。该类型的预约,当事人仅仅为缔结本约而磋商是不够的,还必须签订本约。(2)将行谈判的预约。该类型预约规定了未来交易(本约)的实质性具体条款,但当事人的未来交易行为不是直接受预约的约束,而是要受本约的约束。双方当事人只承担继续谈判,直接达成最后本约的义务。该类型预约与带未决条款预约相比,它同样给当事人强加一项诚信谈判的义务,但当事人也仅负有磋商的义务,只要当事人为缔结本约进行了磋商,就履行了预约的义务,是否最终缔结本约在所不问。如何区分预约的性质,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预约的内容非常详尽,并且已包含本约中的全部实质性条款,表明当事人有缔结本约的诚意,这样的预约应定性为“带未决条款的预约”。如果预约的内容非常简略,仅仅表达了当事人之间有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至于本约的具体内容留待以后磋商决定,这表明当事人对本约的内容还没有形成共识,这样的预约应定性为“将行谈判的预约”。根据前面的分析知道,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非常简略,只表明双方订约的意向,没有包含本约(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全部实质性条款,应该属于“将行谈判的预约”。

三、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效力

前面已经分析过,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性质是一种将行谈判的预约合同。其独特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它独特的法律效力。

首先,作为预约合同的认购书,其效力区别于本约合同即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约合同当事人仅能请求对方诚信谈判,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得因仅订立预约合同而直接就本约内容请求履行。在司法实践中,一方当事人仅根据认购书请求法院要求对方履行交房或付款的义务,法院通常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因就在于交付商品房或支付房款是本约合同而不是预约合同的义务。

其次,商品房认购书同时还是将行谈判的预约,该类型的预约要求双方当事人只承担诚信谈判的义务,当事人没有必须实现交易的义务。但是必须保证一点,当事人谈判时要讲求诚信。但在商品房交易实践中,如何确定开发商与购房人是否尽到了诚信谈判义务却十分困难。笔者认为,其诚信义务大体应包括:(1)不强加任何不合理条件的实际谈判义务。特别是开发商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强加给购房者一些加大限制或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2)购房人的合理合法要求应得到满足。(3)充分地披露信息。鉴于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对交易标的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应尽到充分的披露可能影响对方当事人订约信息的义务。(4)双方均有诚信谈判的义务。除非出现重大僵局或中断谈判事由,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诚信义务,继续进行谈判。

因此,作为一种行将谈判的预约合同的认购书,其法律效力应体现在以下两种情况。履行了认购书的义务进行了诚信谈判,但仍未达成协议,则开发商应全额返还认购者已交纳的定金,开发商对此房的保留权也将取消,可将其卖给其他购房者。如果违反认购书义务未能达成协议的,主要是违反诚信谈判义务,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造成的损失只能是机会的损失,应当承担合同法第四十二条项下所规定的缔约责任。缔约责任赔偿的是守约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通常是法律行为无效或可得撤销,相对人信赖其为有效,却因无效或撤销的结果所蒙受的损失,又称为消极利益或消极合同利益,信赖利益赔偿的结果为如同合同未曾发生一样。据此,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其订立认购书及其在签订本合同过程中的损失,使其得以弥补恢复到认购书未曾发生以前的状态。

另外,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开发商为筹集建房资金,有些开发商在楼盘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开始进行认购,并与客户签订认购书,这种做法常常称为内部认购。法律对于内部认购书的效力是有明文规定的,内部认购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是无效的合同。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的条件中包括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形式条件与其他实质条件,即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是预售商品房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前所订立的认购书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自然无法律拘束力。但是,2003年5月7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条又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为无效,但是在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这意味着商品房内部认购书不轻易认定无效,购房者以商品房认购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由不履行诚信谈判义务,请求出卖人返还定金的,法院不予支持。只要在签订正式合同前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明,购房人在已约定的时间内没有与开发商进行诚信谈判,就属于未履行合同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定金被没收。内部认购无效时,预售人应当向认购人返还定金,同时预售人还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由于现有法律缺乏相应规定,商品房认购书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多问题。有种意见甚至认为,应当废除商品房认购书,将商品房认购书一律认定无效,预约款退还。笔者则认为,这种观点有违意思自治的合同法原则,是不可取的。对待商品房认购书的去留,不能过于片面过于偏激,认购书在目前还有存在的必要性。虽然它带来了很多纠纷,但是也有积极的一面,如通过商品房认购书,即可以确定买卖双方洽谈订约的义务,又避免了买房人草率签约,是一种设计精巧的利益平衡制度。只要通过设立法律制度,合理的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商品房认购书是可以在房地产交易中发挥好的作用的。当下要做的就是不能脱离现实,要因时制宜,顺应发展的潮流。既然已经认识到商品房认购书的不足之处,就要对之做出相应的正确的处理,现今之计在于如何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减少纠纷,保护民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秩序。

参考文献:

[1]翁里胡尚慧:法文化视野中的商品房认购书协议[J].兰州学刊,2005,4,177-179

[2]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2

第7篇

3、已经签订了《预订房号意向书》的客户需提前一周通知,样板房做好之后,需立即通知其前来观看,以便让其充分感受到二期的实际情况,尤其是阳光花房的实景,最终达到促使其落定。这部分客户在公开发售后一周内签订正式的《认购书》。通知形式:提前发送华源公司致客户(指作了内部登记的客户)邀请函,售楼员电话访问确认。

邀请函内容:通知客户参观世纪村二期样板房,同时邀请其参加二期开盘仪式,并向客户表达发展商对客户的新年美好祝愿。

宣传:

在春节期间必须配发大量的广告才能完成销售目标,由于是春节期间,广告宣传应以电视广告、路牌广告为主,报纸广告、网络广告为辅。

电视广告:时间、频率,及频道我司将在调查收视率,及热播节目后作详细的计划。

路牌广告:广告公司设计制作完毕后,需在开盘前一个星期安装到位,正式。

网络广告:更新网页,世纪村公开发售消息,全面介绍世纪村二期。FlashMTV《世纪村的MTV》制作完毕,在网上,及提供免费下载,以FlashMTV作为一个主要宣传载体。

报纸广告:2月2日《深圳特区报》整版促销广告

香港媒体《太阳日报》或《东方日报》整版促销广告

2月23日《深圳特区报》整版促销广告

现场:

与礼仪公司尽快制定现场包装方案并完成现场包装,制定开盘仪式方案;广告公司完成销售导视系统,及售楼通道、售楼处包装,现场工作要求在1月26日完成,为销售创造出一个良好的氛围。

所有的园林、水景都清理、修整完毕,全部开放;对世纪村水电设施作全面的检测及维修,如电灯,会所洗手间;地下停车场的绿化装饰,世纪村将以一个最佳的状态迎接客户。

现场接待:

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制定为开盘服务的计划及协助人员安排,要求到岗到位,服务周到,并为客户提供精致、可口的茶点招待客户。

我司将对售楼员进行专业培训,分工分责。详细制定工作安排表,发展商销售部有关人员及我司策划人员及有关领导在现场处理突发事件。

通讯及交通:保证售楼处销售电话的畅通,看楼专车必须到位。罗湖关口安排看楼专车。

办公用具及所需宣传资料的到位:办公所需办公用具及宣传资料全部到位,发展商安排负责人。

开盘发放礼品:贺岁片DVD 世纪村FlashMTV光碟

活动:a、举办新年业主茶话会

b、新年晚会

c、世纪村贺新年元宵节花灯猜谜游园活动

时间:农历正月十五

活动形式:在世纪村举办世纪村灯会,及猜谜活动,邀请业主及客户参加游园活动,现场准备元宵及精美奖品。

活动安排:礼仪公司负责彩灯的制作及猜谜活动,彩灯可制作出系列特定主题的彩灯。

注:在春节放假期间,我司售楼员一律不放假,以确保销售现场工作正常进行,我司会安排专门的策划及管理人员在假期值班,手机保持畅通。希望发展商在假期安排专人值班负责各项工作,处理突发事件及后勤保证。

方案二、春节后开盘

1、增加房号,尤其是较好的单位,可售单位(包括已被预定的单位)应占到总数的60。

2、春节期间同样以电视广告、路牌广告为主,网络广告、报纸广告为辅,但力度相应减少,将火力集中在年后开盘期间。

电视广告:时间、频率,及频道我司将在调查收视率,及热播节目后作详细的计划。

路牌广告

网络广告:更新网页,以FlashMTV为一个主要宣传手段。

报纸广告:2月2日《深圳特区报》半版促销广告

表明世纪村春节期间世纪村销售中心照常营业,恭候客户参观样板房、园林、会所。同时现场有新年礼物派发。

附:世纪村二期成交香港客户分析

目前共成交149套,其中香港客户17套所占比例为11.41

1.置业目的

从置业目的上看港人置业主要是为了自住,这部分客户大都在深圳工作,在生活上需求有自己的住所。另外度假者也占到30左右,他们比较认可世纪村的地理位置及旅游人文环境。投资者也有12的比例,说明世纪村还是有一定的保值、增值空间。

2.购房考虑因素

从购房考虑因素看绝大多数香港客户对于环境要求较高,户型上考虑也比较多,但对价格不太敏感。

3.信息来源

在现阶段少量的广告推广条件下,朋友介绍及房交会起到了主要的作用,因此口碑维护工作需要加强。另外应该适当加强香港报纸的宣传,争取扩大外销比例

4.所购面积分布

第8篇

房展会作为一种载体,接近了房地产开发商和消费者之间的距离,是一种全方位的沟通和交流方式。房展会给开发商提供了一个展示平台,也给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其效应和成果将在会后一段时间内逐渐显现。举办房展会为与房地产密切相关的产业提供了发展机遇,消费者也从中受益。

那么房展会上楼盘该如何营销?开发商将如何利用房展会的资源促进销售?房展会营销成功,一方面要看组织者组织实力和活动内容,另一方面也和开发商是否准备充分有关。

如果房展会是由政府牵头,往往会有一些政策方面的优惠。例如在展销会期间购买的物业,一次性付清房款后,可以当场办理房产正;如深圳还在以往的房展会上规定,购买一定价值的物业配一个深、港两地车牌的优惠政策。而有行业协会企业、中介机构组织或专门办理展会的企业组织的话,则比较偏重于知识和经济效益方面的活动。比如他们会请行业人士和专家开办讲座,普及相关的房地产知识。

和开发楼盘一样,房展会的组织者参展之前也要做一些调研,调研的主要对象还是消费者,实际上这个时候的调研就是摸摸底,看看消费者对房展会有什么期望。组织者可以将调研结果提供给开发商,让开发商在参展前作好准备,以期在房展会上的宣传将更有针对性更有效果。

在展会布置上面组织者应该和开发商多合作,使展会突出自己的特点,例如:展台的细部发挥较多,比如烹饪的展示更富于人性化,比较夸张的布置水池、鹅卵石、鱼之类,更接近自然,飘窗的展示更加抽象化;展会不仅有房地产项目去参展,而且还有一些其它与房地产相关的部门,如建材公司、装饰公司、网络公司等,这些部门可以占参展总面积的1/3左右。这些都可以促进展会销售,给消费者近乎一条龙的服务。

举办活动和实行各项优惠措施,吸引消费者。

不管怎么说,开发商参加房展会的最终目的还是销售楼盘,在房展会上举行活动和实行优惠措施,可以达到促销的目的。我们简单地将这些活动分类,一般活动、知识普及型活动、现场网络互动活动等等。

一般的活动有买楼送车、现场买楼优惠多少、有奖楼盘知识竞赛、看楼直通车、在展区设置样板房、大屏幕三维立体动画片等,这些活动在房展会上最常见,也比较有效果。买楼送车,比较适合高档楼盘、别墅或名品牌楼盘;现场买楼有优惠可以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适合普通大众;有奖楼盘知识竞赛,参与人员众多,在活动中让消费者了解了楼盘;看楼直通车让购房者在最短时间内到达楼盘现场。有时房展会的主办单位也会提供一些场所,让开发商搞活动。比如在今年深圳房展会上,独立展区的开设为发展商提供了一个充分展示楼盘形象和综合实力的大舞台,让市民可更深入地认识发展商。知识普及型活动是这几年才开始流行的。与开发商相比,普通消费者是弱势人群,他们不懂专业术语和名词,对整个房地产行业也不了解。一家优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多注意消费者的需求,在帮助消费者的同时达到营销成功的目的。所以,近年来的房展会在知识普及方面狠下工夫。SOHU、TOWNHOUSE是怎么回事?信贷消费如何贷?国家在房地产方面有那些相关的规定?有的消费者甚至是为了了解相关的知识才来参展的,所以开发商应该好好的利用这一资源。今年在北京秋季房展会上,组委会为参展的买房人组织了一场别开生面的购房“实话实说”活动,开发商代表、房地产业内专家、律师、媒体代表与参加活动的买房人在专题讲座区,围绕房价进行坦诚交流,活动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网络颠覆了整个房地产行业,这话的确不是简单的说说而已。网络与现场互动,也是近几年最灵活的营销方式。在今年的春季西部住博会上,组委会与西安房地产信息网合作,从展前、展中到展后,以网络独有优势延伸了房展会的展示效果。同时,西安房地产信息网还将电脑搬到现场,参展的消费者可以随时点击,查找自己需要的房地产信息。这些网络与现实互动的措施深受消费者的欢迎。

现场宣传人员的能力决定了房展会宣传的效果。

在房展会的展位上宣传,其实就等于在售楼现场做宣传,所以现场宣传人员的能力决定了房展会上宣传的效果,甚至更远一点,也会影响房展会后楼盘的销售业绩。

作为现场销售人员,首先要做到礼貌大方,细致耐心。在售楼处,这些都是最基本也是最容易做到的,但是房展会上参展的消费者很多,要做好实在不容易。对于参观房展会的消费者来说,买与不买是相对的。不买寓于欲买之中。优秀的销售人员是不会因人而异的,良好的销售态度,可以给消费者留下好的品牌形象,有利于促销。

第9篇

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由于我国的商品房市场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才开始形成,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规范至今仍处于一个不断完善的阶段,加之各方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不了解或认识上有偏差,致使商品房合同纠纷的产生原因纷繁复杂、表现形式千差万别,近年来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来看,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审批手续不全:1、由于房地产开发商的项目审批手续不健全或开发施工的资金不足,导致新建商品房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潜伏了无法及时取得产权证或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入住的危险。2、擅自将租赁给他人的房屋、与他人共有的房屋、单位集资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导致买受人因第三人提出异议而不能取得产权证或无法及时使用房屋。3、房屋销售广告宣传与实际项目的质量或环境差距悬殊,使房屋买受人无法获得理想中的房屋,无端增添许多烦恼。

(二)、房地产市场变化过快:由于房屋属于价款较高的大宗商品,而房屋买卖从签订合同到实际履行往往需要一段时间,每当房屋市场的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时,都有许多买家或是卖家,特别是期房或必须在一定期限后才能过户的单位集资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当事人,宁愿承担违约责任,也不愿按照合同的约定购买或交付房屋。受市场影响而大量发生的另一类纠纷就是房贷纠纷,这类纠纷主要发生于国家对房地产贷款实行紧缩政策的背景下。由于银行对于个人房贷审查严格,特别是对购房人的资信或首付比例要求提高,让很多购房人出现贷款难或者首付增多,从而使许多购房者或者客观上凑不齐首付的购买人无法继续履行支付剩余房款的义务。

(三)、交易机制不健全:很多人将合同与物权变动混为一谈,一些人以买卖的房屋未进行登记过户而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故意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还有一些人以为只要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或完成了房屋交付就自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对是否及时办理买卖房屋的登记过户手续并不在意,由此给一些心术不正的售房方留下了进行欺诈或毁约的机会。

(四)、买卖合同约定不明确、这是引起房屋买卖发生纠纷最常见的原因,其中因为对交易定金的处理、面积误差的解决方式、房屋质量标准、房屋入住条件、违约金及计算方式等内容约定不明而无法协商解决,不得不提讼的又最为集中。

二、避免或减少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的对策

根据以上对房屋买卖合同常见纠纷产生原因的分析,不同的交易主体需要注意的重点问题是各不相同的。由于买受人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所以要避免或减少房屋买卖发生纠纷,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签订合同前,要严格审查售房方的主体资格。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对售房者的资格或资信情况不了解而产生的,要避免或减少房屋买卖的合同纠纷,在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包括签订意向书或缴纳定金前,购买期房的要审查发展商的“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特别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两证,要认真查看其中批准销售的面积、地点、项目名称、销售内容等,防止开发商将批准销售范围之外的房屋对外出售。购买现房的主要审查是否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建房,应要求售房方出具相关单位同意其对外出售的文件,以确定这类房屋进行转让的条件和期限;购买二手房则必须注意以下问题:1、是否已被列入拆迁范围;2、确认房主真实身份,仔细辨认房主身份证与房屋产权证的真实性、一致性;3、是否存在抵押、租赁情形;4、是否与他人共有,共有人是否同意出卖;5通过中介买卖房屋的,还应对中介的资质和信誉进行调查。

(二)签约时的每一条款要约定得明确、具体、细致、规范。

对于合同约定的内容,除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约定不明之外,法律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都是支持的。所以,尽管开发商在售房时使用的基本都是政府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但这种格式文本中的许多内容都是要由买卖双方协商后确定的。所以,购房者对以下条款特别要明确约定:1、面积的确认及面积差异的处理;2、规划设计变更的处理;3、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等;4、对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具体日期;5、交付房屋及办理产权证的时间及处理方式;6、适用解除合同的条件和行使解除权的时限、方式等。

第10篇

销售委托合同范文1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即所有的日常销售通过乙方来完成,甲方不得擅自销售)销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工作内容

乙方负责甲方开发的项目(即 )的销售工作,具体工作内容见本合同附件之《销售工作清单》。

2、收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2.1收费标准

乙方按当月实际销售额的 %向甲方收取费。

2.2结算方式

本项目开始销售后每一个月按照2.1的标准结算一次销售费,结算条件为:甲方已收到一次性付款客户的首付款或贷款购房客户完成首付和银行按揭手续。乙方在每月的30日提供销售明细及费结算表给甲方确认,甲方确认后于次月5号前支付当月费给乙方。如果甲方拖延付款,每延期一日,则按应付款的万分之五付罚金。

3、双方权利及义务

3.1甲方权利及任务

3.1.1甲方应保证委托乙方销售的项目的合法性。

3.1.2免费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工作场所和办公所需的必备电话、看房车辆等办公设备,免费提供售楼处、样板间等销售中所必备的硬件设施;同时,甲方承担每月电话费和宣传单及其它言行宣传等费用。

3.1.3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费用。

3.1.4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书面建议应及时给予明确答复。

3.2乙方权利及义务

3.2.1乙方以派专案小组进驻销售现场的形式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

3.2.2乙方负责督促客户按购房合同及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及相关款项,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及任何名义向客户收取费用(包括定金)。

3.2.3在项目达到入住条件时,乙方应协助完成客户的入住工作。

3.2.4乙方在工作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乙方员工工资、提成、住宿费等,由乙方承担。

4、工作方式

4.1乙方应每周向甲方提供当周的销售情况报表,每月向甲方提供当月的销售情况分析总结,并提交市场分析报告。

4.2甲方与销售相关的工作人员与乙方专案小组,应每周举行一次工作例会。

4.3不定期举行公司级别的工作会议,以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5、违约责任

5.1因各种不可抗力致使本项目无法继续运作时,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其相应损失,均不得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

6、保密

甲乙双方据此项目所确立的所有合同、协议、往来文件及相应的技术文件均属保密范围,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允许不得告知第三方。

7、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至项目结案手续办理完毕后终止。

8、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并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销售委托合同范文2甲方:

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现委托乙方独家销售甲方物业,达成以下协议:

一、委托内容和要求

1. 委托项目:①名称:平湖天下3期 ②位置:

2.委托期限:从20xx 年 2月 1日至 20xx年 3月 日。

3.委托性质:独家,即期内夷陵区范围内的所有销售不论以何种方式进行,均计入乙方销售任务。

4.甲方认可乙方的工作,合同必须执行。但不论合同是否延续,此前已售部分,均按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结算支付乙方销售佣金。

二、销售价格及佣金结算支付

1.结算底价3800.00元/平米,超出部分归乙方所有(作为佣金)。

2. 佣金提成:甲方收到客户首期楼款,即纳入结算范围;佣金按元计提。

3.期内,签订买卖合同当日内甲方必须将结算之佣金支付现金或汇入乙方指定帐号。

4.给客户以特殊让利的处理办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超出付款方式之外给客户优惠时,采用谁承诺谁负责。即甲方承诺让利部分由甲方负责,乙方仍按标准成交额计提佣金,乙方承诺则从销售佣金部分扣除。

5. 若买家签署《认购书》后悔约,其销售收入不计入乙方的任务指标。《认购书》定金将由甲方没收,其定金甲、乙双方各占50%。

6. 佣金均按成交价1%进行结算。

三、甲方责任

1. 本协议书签订后,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有关本项目的详细资料,包括规划许可证、投资许可证、发展商营业执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

2. 甲方负责制订本项目销售底价和付款方式及优惠办法,同时向乙方提供下列资料:

①售楼书和价格表;

②售楼须知和付款办法及优惠办法;

③本项目销售进度表(截止日期为 年 月 日)

3. 甲方应及时对乙方提供的意见作出回复。

4. 由甲方承担其自行决定的广告宣传费用。

5. 负责在工作、公共关系等方面配合乙方销售的需要。

6. 负责对乙方营销策划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乙方联系的客户,统一由甲方为其办理购房手续。包括签订购房合同和收取楼款。

9. 认真履行向乙方和客户的承诺,保证依时将 交付使用。

四、乙方责任

1.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即时策划本项目之推广工作,根据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负责本项目的市场营销策划及推广计划。

2. 乙方自行设计宣传资料,其印刷费用由乙方负责。

3. 乙方的销售宣传及对客户的承诺必须是甲方认可的条款,不得夸大或欺骗客户。

4. 负责销售人员的招聘、管理及业务指导,并负责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

5. 乙方需要寻找分销商时,分销商的所有利益分成或费用支出均由乙方自行支付,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

6. 严格按甲方提供的楼价表、付款办法及优惠办法进行销售。

五、违约责任

1.乙方不得向客户宣传或承诺与甲方所提供的资料内容不符的信息,否则自行承担其后果。

2.乙方不得挪用客户上交的房款,否则甲方有权即时中止乙方销售权,并对挪用部分每天按挪用金额的1%对乙方进行罚款。

3.乙方不得以甲方承销商之名义从事任何侵犯甲方合法权益和 损害甲方形象的违法活动。如果由于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要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4.甲方不得延误支付乙方的佣金,否则,乙方每天按佣金的0.5%向甲方收取滞纳金;同时乙方有权单方面停止销售工作,并通过法律手段追索乙方的合理所得。

5. 甲方独自承担由于未能承兑对客户的承诺而引起的纠纷和经济责任。如:未能按时交楼、房屋质量有问题、面积误差、承诺的生活服务设施未能配置以及各种费用的收取等。

6. 甲方必须配合乙方销售工作,包括收款、签订《认购书》、《合同》等,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无法成交,由此造成乙方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的任务,则责任全部由甲方负责。

六、其他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竭诚合作,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如发生争议,经过协商不能解决,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销售委托合同范文3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销售甲方所开发建设的大厦(花园、别墅、公寓等)事宜达成一致协议。

一、甲方责任

1.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

2.提供所委托销售项目的有关批文,包括物业名称证明、立项批复、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或销售许可证等文件的复印件。

3.提供上述项目的设计图纸、装修标准及技术指标文件,提供上述项目周围环境及土地使用情况、建设情况及交通状况等资料和文件。

二、乙方责任

1.根据市场情况制定销售计划,安排销售时间表。

2.在甲方帮助下,安排客户实地考察并介绍项目当地环境。

3.乙方与客户接洽之后,以传真方式与甲方联系,确认客户。凡经甲方确认后的客户,成交后均视为乙方成交。

4.在甲方与客户正式签署售楼合同之前,以人身份与客户签署有关认购意向书,并在规定时间内安排客户与甲方正式签署买卖合同。

三、销售价格

本物业第一期销售价格暂定为每平方米元。

四、佣金

甲乙双方同意佣金为房价的2%,佣金在客户与甲方正式签署买卖合同时全部支付。

五、期限与销售面积

甲方同意乙方的期限为半年,从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计算,在期间,乙方须售出平方米。

六、违约责任

如在期限内乙方未按合同规定销售出平方米的物业即构成违约,双方另行确定对违约行为的处理。

七、广告宣传

甲方同意支付所有与销售有关的广告费用,广告分为三期,分别在报和报上刊出。

八、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同意由本协议产生的一切纠纷,均采用友好协商的方法予以解决,如果协商的方法不能解决,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代表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第11篇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支持城镇居民购买(含建造、大修,下同)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贷款通则》、《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运用房改资金,委托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交存人和离退休职工发放的贷款,并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财产抵押加第三人保证担保、财产抵押担保加购房综合保险、财产质押担保或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

委托人: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

受托人:受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银行;

借款人:向委托人申请贷款的个人;

保险人:承保购房综合险或房屋财产险的保险公司;

抵押人: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抵押权人:受托人;

出质人: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质权人:受托人;

保证人: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同时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交存人和汇交单位的离退休职工。

第五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四、提供委托人同意的担保方式;

五、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六条  贷款额度。每笔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70%,同时不超过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定期公布的最高贷款额。

第七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商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

第八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在住房公积金计息利率的基础上加规定利差。借款人按月分期还款。贷款期间遇住房公积金计息利率调整,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贷款程序。

一、申请

借款人到委托人处填报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或其它有效居留证明;

2.购房合同或意向书等有关证明文件;

3.借款人所在单位同意贷款信函;

4.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初审

委托人对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

1.核验借款申请表;

2.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3.确定贷款担保方式。

三、调查

委托人初审合格后,受托人对贷款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意见。调查内容包括:

1.购房行为是否合法;

2.抵押物或质物是否符合要求;

3.收入情况,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保证人的,保证人的意愿以及是否具有保证资格。

其中,需进行抵押物审核评估的,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认定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审核评估,并出具报告送受托人。

四、审批和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人根据受托人提出的调查意见,对贷款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然后由委托人签发委托贷款通知单。

五、签订借款合同

根据委托合同,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

1.采取抵押加保证担保的,须订立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

2.采取抵押担保同时购买购房综合保险的,须订立抵押合同和保险合同;

3.采取抵押担保的,须订立质押合同;

4.采取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须订立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以所购住房为抵押物但未办妥《房屋所有权证》的,在订立抵押合同前需签订《房屋所有权证收押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订立后,需要登记的,依法办理抵押物或质物的登记。

六、划拨贷款

借款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再由受托人按借款合同拨付。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与收回

第十条  贷款的偿还。借款人的每月还款额不低于家庭月收入的15%(包括住房公积金中个人交存的部分)。

一、等额均还方式。贷款期限内每月均以相等的偿还额足额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N

            I(1+I)

    R=P*--------

                      N

            (1+I)-1

    其中:R=每月还款额;

          P=借款额;

          I=贷款月利率;

          N=按月计算的贷款期限。

    二、等比递增偿还方式。贷款期限内,逐年按同一比例递增偿还额,但每年年内各月均以相等的偿还额足额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N

          1        (1+I)*(D-I)

    M1 =-*P*-------------

          2                N            N

                  (1+D)-(1+I)

                        n-1

    Mn=M1 (1+D)

    其中:M1 =第一年月偿还额;

            P=借款额;

            I=贷款年利率;

            N=贷款期限(年);

            D=等比年递增率;

            n=还款期间某一年;

          Mn=第n年月还款额。

第十一条  贷款由借款人每月用现金偿还。还款期内,借款人可支用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也可由受托人与借款人所在单位依据借款合同签订委托代扣协议书,由借款人所在单位每月从借款人工资中代扣并偿还受托人。

第十二条  借款人可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应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受托人,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二、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受托人按原期限利率和实际贷款的期限计算利息。

第十三条  在还款期限内,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在接到受托人发出的催交通知书后,必须立即补付欠交的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以逾期额为基数,每逾期一天,计收万分之四。

第六章  贷款抵押

第十四条  作为贷款抵押物的财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抵押物的具体范围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定。

第十五条  借款人以所购自住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六条  以房地产作抵押物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设定的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十九条  抵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个人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抵押权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权时,应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在抵押期间,对设定的抵押物如造成损坏、遗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七章  贷款质押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质押为权利质押。采取质押担保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生效日按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一条  权利出质后,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质权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权利凭证如造成损坏、遗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八章  贷款保护

第二十二条  采取抵押加第三人保证担保的贷款,当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处分抵押物所得仍不能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罚息及费用时,不足部分由保证人负责偿还。保证人须与受托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二十三条  采取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当借款人没有履行借款合同时,由保证人履行借款人的还款义务。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采取抵押加第三人保证担保和采取第三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在保证人发生变更或撤销等情况时,借款人须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章  保  险

第二十五条  采取抵押担保加购买购房综合保险的,在贷款期间,保险单正本由受托人保管。借款人在承保范围内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时,由保险人负责偿还。

第二十六条  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购买房屋保险或委托受托人购买房屋保险。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由受托人保管。购买购房综合保险的不再另行购买房屋保险。

第二十七条  以房产作为抵押的,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第十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及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合同。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应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十一章  抵押物和质物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有权对部分或全部抵押物或质物进行处分,直至偿还全部债务:

一、借款人违反本办法之条款;

二、借款人连续六次未按贷款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本付息或贷款到期逾期六个月仍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罚息及费用;

三、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之条款;

四、借款人中断购买房屋保险六个月。

第三十二条  抵押物属于房地产的,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的方式和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抵押权人或质权人处分其他类型抵押物或质物的方式和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所得扣除税费后,首先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抵押物属以标准价购得的房屋时,处分所得高于届时标准价部分,须退还原售房单位。处分抵押物所得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受托人有权向借款人或其保证人追索未偿部分;处分质物所得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受托人有权向借款人追索未偿还部分。

第十二章  其  它

第三十四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按《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贷款合同进行公证的,发生的公证费用由要求公证的当事人负担。

第12篇

为促进住房消费,支持住房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银行信贷资产结构,我行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可在所有城镇办理。

二、个人住房贷款限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和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对《办法》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报人民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司。

附件: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八条  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

第九条  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第四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与贷款银行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执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执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

第十三条  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款期限为1年至3年(含3年)的,加1.8个百分点;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个百分点;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个百分点;期限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个百分点;期限为15年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个百分点。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五章  抵押

第十五条  贷款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六条  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七条  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十九条  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二十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权时,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  质押和保证

第二十一条  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生效日期按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二条  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坏、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第七章  房屋保险

第二十五条  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六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九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条  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九章  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第三十二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三十三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四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个人住房贷款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城镇居民修房、自建住房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