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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检整改报告

时间:2022-09-23 13:50:3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食品抽检整改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食品抽检整改报告

第1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食品标签标识专项整治,全面排查整治食品标签标示隐患和问题,严厉打击在食品标签标识上标注虚假、夸大内容或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依法、依规、按食品安全标准做到如实标注、规范标注,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消除食品质量安全隐患。

二、工作内容

(一)企业自查整改。全县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对照食品标签标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对标签标识逐一进行自查,确保所有使用的食品标签标识内容真实、合法,如实反映产品属性、原辅料使用情况等,标注形式规范、符合要求。在自查过程中,发现所用的标签标识存在问题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彻底清理库存的不符合要求的标签和包装材料,防止继续投入生产使用;对已经流入市场的产品,要立即主动开展召回工作,积极整改,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企业自查情况和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要及时汇总,填写《食品标签专项整治企业自查汇总表》(附件2),并书面报告企业所在地质监局。

(二)严格监督检查。在日常监管、执法检查、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查过程中,要以食品标签标识真实性、规范性为重点内容、以食品标签标识屡次被投诉举报及抽检不合格企业为重点对象、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食品安全标准等为监管依据,严格按照《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项目表》要求,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切实消除隐患。

三、工作安排

(一)部署自查阶段(即日起至7月31日)。企业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召回问题产品,并主动提交书面自查报告

(二)排查整治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结合企业自查报告情况,对重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核查企业整改落实情况,全面排查整治问题隐患,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三)巩固提高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问题企业重点督办,督促企业及时提交整改报告及见证材料,并实地核查确认,巩固整治排查工作成效。

第2篇

根据莆涵食安办《关于开展2014年食品安全监管纠风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确实做好本系统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研究特制定区海洋与渔业局2014年水产品安全监管纠风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14年食品安全监管专项治理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着力在解决渔业生产、水产品质量安全热点焦点问题上下功夫、在创新机制上下功夫,认真履行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将水产品食品安全纳入局工作目标,加大执法力度,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加强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构建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二)完善管理规范,实现养殖生产全过程监管。强化水产养殖过程三项记录监管,产地药残抽检不合格率控制在3%以内。

(三)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水产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四)开展“餐桌污染”治理工作,建设“食品放心工程”。按照区政府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要求,及省、市海洋与渔业系统要求,一是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清缴禁用药物,从严打击违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药物和化学物品的违法行为。二是开展水产品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推行标准化生产。抓好无公害水产品等认证工作。三是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强化养殖生产单位用药培训,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使水产品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水产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水产品消费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三、实施步骤

(一)工作部署及自查自纠阶段(6月30日前)

1、制定工作方案。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区海洋与渔业局食品安全监管纠风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强化各部门纠风责任,促进本系统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精心动员部署。根据实施方案,对纠风工作进行部署,各部门要组织开展食品监管自查自纠,认真查找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边查边改,整改到位。

(二)监督检查阶段(7月1日-11月10日)

1、对各部门自查自纠情况和群众举报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责成重新进行自查自纠;对消极应付、掩盖问题,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加大纠风工作的监督力度。对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特别是对顶风违纪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加强专项检查和日常督查。

(三)巩固提高阶段(11月11日-12月15日)

汇总监督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健全完善的措施建议,根据措施建议,进行整改完善,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及其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食品安全监管纠风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直接抓,认真部署,狠抓落实,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工作落实,及时解决监管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监管督查。要加强纠风工作专项监督检查,坚持日常与重要时期督查相结合、充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主动性,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纠风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立即整改有困难的,要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措施,限期整改。

第3篇

一、严格生产经营监督管理

(一)加强乳品工业项目审核关。各地要严格执行乳品产业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对新建和改(扩)建乳品工业项目要严格审核,重点对起始规模、配套奶源基地、布局合理性和出资人必备条件进行审核,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在年月底前完成已建乳品工业项目的重新审核清理工作,届时达不到有关行业核准条件的,由质监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生产许可证。

(二)严把乳品生产许可管理关。自治区质监局要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进一步严格乳品生产许可审查条件,禁止以承包、转包或租赁乳品生产企业等方式逃避监管,禁止将乳粉再还原生产乳粉,依法严格限制乳粉分装生产行为;对新建乳品生产企业,要按照质监总局修订后的乳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严格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对未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出具相关文书证明其满足产业政策的,不予审核;对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在年月底前按照修订后的生产许可审查条件重新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或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撤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当地政府要采取吊销营业执照、收回税务发票、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企业非法开工生产。

(三)严把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关。农牧部门要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许可管理,严格审核相关资质和条件,禁止向经工商登记的乳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许可证;鼓励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推动生鲜乳收购站的标准化建设;对已被责令关停的生鲜乳收购站,要采取封存、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其暗自收购,并将关停信息及时通报同级质监部门及辖区内的奶牛养殖户和乳品生产企业。

(四)严把乳品经营证照管理关。工商部门要本着“先证后照”的原则,在流通环节的乳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方可为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确保证照统一、经营合法。要严格按照许可项目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发现销售的乳品超过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的,一律依法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对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和注册登记非法经营乳品的,要坚决依法取缔并从重予以处罚。

(五)严把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关。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国家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的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三聚氰胺生产企业出厂销售用户登记制度、承诺制度和销售台账制度,要求并监督经营企业建立三聚氰胺从出厂、批发到零售的流通全程实名登记制度,建立对三聚氰胺经销企业的定期检查和回访制度,防止三聚氰胺产品及其废料流向食品、饲料生产加工企业。

二、强化检验检测和监测评估

(一)强化对生鲜乳、原料乳粉和奶畜饲料的检验。农牧部门要以非企业自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为重点,加大对生鲜乳的抽检频次和范围,对饲料加工厂和奶畜养殖场的奶畜饲料加强监督抽检。食品加工企业对购入的生鲜乳和原料乳粉要批批进行三聚氰胺检验,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各级质监部门对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原料乳粉要加强监督抽检,抽检比例不得少于全部批次的。

(二)强化乳品出厂和流通环节的检验。乳品企业必须对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三聚氰胺等有害物质的检验检测。质监部门必须每周对企业出厂产品进行抽检。工商、食品药监部门要加大对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乳品、含乳食品质量安全的抽检范围和频次。

(三)强化风险监测和评估。自治区卫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监测手段,合理布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重点加大对乳品中三聚氰胺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监测频次;有关部门要及时向自治区卫生厅通报抽检、监测信息;自治区卫生厅要及时汇总分析相关疾病信息和抽检、监测信息,一旦在乳品中发现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要立即报告卫生部请求组织进行风险评估,科学预警;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尽早消除隐患,防止演变为系统风险。

(四)强化监督检验质量。各地政府要统一调配检验资源,促进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集中力量抓好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监督检验,特别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检查力度。各类抽检要随机进行,不得事先告知企业。农牧、质监部门要建立健全本系统乳品质量安全异地抽检制度。要不断健全相关标准,完善检测方法,加快推广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快速检测技术,提高检验质量和效率。

三、尽快完善乳品追溯制度

(一)完善验证验票查询服务。商务、工商、质监部门要加快建立全区统一的乳品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详细收录包括银行开户名和账号在内的相关信息,从年6月起向乳品进货单位提供验证验票查询服务。相关检验机构要在检验报告上注明查询方式,并向有关进货单位提供查询服务。

(二)完善进货查验制度。农牧、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监等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对乳品生产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的具体要求,确保各环节有效衔接,增强记录的可追溯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购入乳品时,要核实乳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信息,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需要质监、工商等部门和有关检验机构协助确认供货者资质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协助提供所需信息。发现虚假票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向当地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发现乳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记录、造成产品无法准确溯源的,或未验证产品真伪即购进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完善电子信息追溯系统。质监、工商、农牧、商务、食品药监等部门要抓紧推进乳粉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建设,逐步在乳品行业推行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实现从奶源、采购、生产、出厂、运输到销售终端的全程有效监管,确保在任何环节都能快速辨别产品真伪。

四、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

(一)严格落实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审核制度。质监部门要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推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审核,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责令其停业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二)严格落实驻厂监督制度。各市、县(区)政府要指定监管部门派员对辖区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进行驻厂监督,督导企业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特别要监督企业对进厂原料和出厂产品进行批批检验,确保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三)严格落实流通环节监管制度。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企业、大中型超市为重点对象,明确监管责任人,实行每周抽检;对小超市、食杂店、零售商等进行经常抽检。质监部门要将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上网公布并及时更新;工商部门要督促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对不在名录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立即检查,发出消费警示,并追查来源、依法打击。

五、严厉打击惩处非法生产经营乳品行为

(一)继续清剿非法生产经营乳品。各市、县(区)政府要明确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责任,统筹协调各方,联手配合行动,全面彻底清剿非法生产经营乳品、非法制售三聚氰胺及其调和物和藏匿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粉的“黑窝点”;要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城镇临时建筑、出租库房等重点区域进行经常性排查,力求及时发现、取缔各类“黑窝点”。辖区内出现“黑窝点”但未及时清剿的,或发现藏匿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粉而未予清缴且导致其重新流入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环节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加大案件侦办力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在乳品或含乳食品中检出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要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要及时查清来源;检出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的,监管部门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通报。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要迅速立案侦查。各地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案件查处工作,确保各部门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三)严厉惩处违法犯罪。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对乳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农牧、工商、质监、食品药监等部门要对违法生产经营乳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罚。

(四)发动社会力量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特别要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和提供线索;逐步建立食品安全协防员、信息员队伍,构建食品安全投诉网络。要大力支持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舆论监督,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权威信息,同时要引导媒体客观公正报道,防止不实炒作。

六、坚决落实乳品质量安全责任

(一)坚决落实企业责任。乳品及含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检验检测、停开业报告、产品召回和质量安全自查自纠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从业人员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守法意识、诚信意识和质量安全管理能力。有关监管部门要抓紧建立乳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告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同时向投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银行、证劵等部门通报,严格限制其投资、用地、融资、信贷等行为。

第4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mhnh2009”为你整理了这篇市场监管局冬季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一)做好冬季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一是落实食品抽检任务。全面完成633组食用农产品抽检,并依法对18组抽检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核查处置。二是全面推广使用“安徽冷链食品追溯平台”,实现进口冷链食品“来源可追、去向可查”,助力精准防控疫情。对冷链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餐饮服务的生产经营者及第三方冷库、储备商品冷库等相关服务提供者进行集中培训,指导其现场注册,要求各市场主体在日常使用该平台时,如实填写进口冷链食品品种、规格、批次、数量、产地等信息,上传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追溯凭证等材料,对未附“追溯码”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采购、销售。目前全市已有105家冷链食品经营者已完成注册备案,共备案进口冷链食品7批次,5908公斤;三是紧急处置“涉嫌阳性”冷链食品。根据蚌埠市龙子湖区疫情防控协查通报,迅速组织排查由蚌埠流入我市的25件涉嫌核酸检测阳性印度产冷冻姑鱼。对涉嫌场所进行查封,涉嫌问题产品接触人员、冷冻食品、车辆及仓储环境同步进行调查和核酸检测,有效化解疫情传播风险。四是强化餐饮安全监管。对2家入网餐饮单位存在证件公示模糊、名称不符等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并立案调查。集中约谈了6家不合格餐饮具销售、使用单位负责人,并对其予以立案查处;召开了由2家集体用餐配送单位、4家学校食堂、2家医院食堂负责人参加的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培训动员会;五是推动“规范药房”创建。对2019年未通过的“规范药房”创建的10家村卫生室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目前已达到“规范药房”标准,我市村卫生室“规范药房”100%达标。

(二)持续开展冬季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

一是开展电梯维保质量抽检。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我市在用电梯维保质量开展监督抽查和老旧电梯进行安全评估,共抽查电梯50部,抽检结果正在评估。二是强化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分别对南湖公园、沙坝两处大型游乐设施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了在用大型游乐设施注册登记、监督检验、定期检验、隐患治理、安全管理制度、设备台账、技术档案建立等情况,为即将到来的圣诞节、元旦春节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运行打下良好基础。三是开展特种设备日常安全检查。共检查经营户35户次,特种设备96台次,下达监察指令书1份。

(三)深入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

通过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随机抽查教育机构3所(明光市幼儿园、明光街道幼儿园和滁州市技术职业学校)、2家行业协会商会(明光市财政局会计学会和明光市建筑业协会)开展收费情况检查。重点检查学校放学后校内托管费、主食燃料费、饭卡补卡费、代收代管费等项目收费标准及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落实情况,对存在的收费公示内容不规范,公示信息不全等问题,已责令立即整改。通过检查,摸清全市教育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的底数,宣传国家有关价格政策,规范其收费行为和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自觉性。

(四)开展2020年定量包装计量专项监督“回头看”行动

为了持续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在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上弄虚作假、欺诈消费者的不法行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查。共抽查28家企业95个批次定量包装商品,其中6家生产企业18个批次,22家销售企业77个批次。对个别无故拒绝接受检查的经营户按经营不合格商品行为依法处理。同时继续加大对定量包装商品相关计量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指导企业提升计量管理水平。

(五)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全面贯彻《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实施企业开办提升行动,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为市场主体营造更加宽松的准入环境。1-12月份我市新注册各类市场主体5067户,其中私营企业1420户、个体工商户3647户;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分别完成年度任务的142%、121.6%。

第5篇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 计 划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检验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抽样检验工作方案,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

(二)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抽样工作要求;

(三)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工作要求;

(四)检验结果的汇总分析及报送方式和时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下列食品应当作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的重点:

(一)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

(二)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

(三)风险监测、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表明存在较大隐患的食品;

(四)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品;

(五)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经营的食品;

(六)有关部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

(七)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产生危害的食品;

(八)其他应当作为抽样检验工作重点的食品。

第三章 抽 样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十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

食品安全抽样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取样品应当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抽检通知书、委托书等文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不得少于2人。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活动,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

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任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第十九条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应当现场封样。复检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交由承检机构保存。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留存购物票据等方式保存证据。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

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第二十三条 抽样人员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食品安全抽样的,应当报告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 检 验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采用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应当遵循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并取得国家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承检机构接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时,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照相关要求入库存放。

对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及时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

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经组织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检验任务。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除按照相关要求报告外,还应当及时通报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通知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不在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但在同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通报。

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在其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应当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抽检地与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抽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及时通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或者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情形的,应当逐级报告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检验结论的通报和报告,不受本办法规定时限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申请。

第三十五条 复检机构应当在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样品保存条件从初检机构调取样品。

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复检申请人应当在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初检机构提交复检机构名称、资质证明文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复检申请书、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决定书等材料。

第三十六条 复检申请人原则上应当自提出复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报告。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认可初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申请人、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检机构不得予以复检:

(一)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三)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第三十八条 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可抽样产品的真实性。

食品生产者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处 理

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不得停止上述义务的履行。

第四十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必要时,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分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外公布。

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前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

第四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不合格项目,被抽检食品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商标、地址,经营者名称、地址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分析评价结论表明相关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控制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告知书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第四十四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公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

(一)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二)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

(四)擅自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复检机构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将其从复检机构名录中删除。

食品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无效。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报告或通报不合格检验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食用农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抽样检验以及保质期短的食品、节令性食品的抽样检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依法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处理的活动。

第6篇

各镇农技农机站、三品生产基地(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局各科站(办):

天气逐渐炎热,临近夏季,将进入食物中毒的多发季节,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夏季饮食安全,预防农产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夏季农产品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夏季农产品安全工作

各镇、三品生产基地(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各相关科站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夏季农产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特殊性和严峻性,认真落实农产品安全责任。要将做好夏季农产品安全工作、防控农产品安全事故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落实责任,强化组织协调,密切协作,形成监管合力,确保监管到位。

二、突出重点,切实解决夏季农产品安全突出问题

针对夏季农产品安全的季节性特点,以农产品批发市场、奶站、种养殖环节为重点对象,以食用农产品为重点品种,加强夏季农产品安全监管。要深入开展农药残留、禽畜产品滥用违禁药物、水产品药物残留等专项检查,推广使用高效低残留农药、兽药、渔药和无污染添加剂;要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滥用食品添加剂及非法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要充分发挥监管员(执法联络员)、三品基地(企业)内检员的积极作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环节的监控,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严防病死畜禽流入市场;建立检测室的乡镇及基地要加大农产品安全的抽检频度,没有检没室的乡镇可委托上述乡镇进行检测,也可送市农检中心进行检测,及时掌握农产品质量动态;要加强农业投入品及农资市场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和抽样检测频度,要把抽样检测与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治有机结全起来,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农产品和投入品要立即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信息上报。并追根溯源,查找违法违规生产的源头,该责令整改的要立即责令整改,该移送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的要及时移送。

三、加大宣传,增强群众食品安全意识

各镇、各相关科站要创新宣传模式,拓宽宣传渠道,针对夏季特点,结合《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有针对性的科普知识宣传活动,提醒群众注意夏季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知识,增强群众的安全意识、正确消费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四、落实责任,做好农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各镇、农产品批发市场、各相关科站要保证农产品安全举报投诉渠道的畅通,对群众的咨询和投诉,要认真受理,及时解决。要明确责任,切实做好农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果断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和救援;并按规定和程序报告,加强应急值守,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努力将事故的损害和影响降到最低,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7篇

全力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规范蜜饯企业生产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局长任组长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组建了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配备专职食品稽查人员,明确由局长亲自主管食品安全工作,一名副局长分管食品安全工作。通过党组会和监管区工作人员会议,统一监管人员思想,要以对质监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履行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各自岗位职责,做到监管到位,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完成。

(二)强化日常监管、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制

按照区域监管工作要求部署,结合县的产业特点,县局将全县划分为七个监管区,重新确定监管人员、监管职责,要求每个人在做好各自业务工作的同时,承担区域监管工作任务。每个区域明确2-4名监管责任人,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巡查人员根据企业提供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和《自查报告》情况,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填写《核查表》。对企业轻微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严重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依靠政府彻底关闭取缔,实行高压打击态势。

(三)规范企业生产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为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县局进一步采取措施帮助企业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生产工艺过程,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真正落实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一是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县局制定了规范食品生产企业产前、产中、售后生产经营行为的十八项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二是详细记录生产过程。在所有食品企业建立了统一格式、统一印制的食品原辅料购进台帐、食品生产加工台帐、食品销售台帐、食品添加剂备案台帐、关键控制点记录等共26个台帐记录,对生产经营过程进行详细记录。

三是建立企业质量档案。在对所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建立纸制档案的基础上,又按照网格化监管工作的要求,将全县所有生产企业的基本信息录入计算机,更好地实现动态管理,为质监部门分析信息、监管巡查、重点整治、帮扶指导等项工作提供了有力依据。

四是加强对企业的帮扶培训工作。帮助42家食品企业积极改建、扩建,提供合理工艺布局流程设计和相关知识咨询等服务。同时组织全县企业化验员参加省食品化验理论培训160人,取得上岗证,并由县食品中心开展实验操作培训。帮助食品企业制作了130块公开承诺牌,分发给企业,悬挂在厂区明显位置。

(四)广泛调研制定详细整治方案

县质监局根据我全食品生产企业的实际和生产许可工作的相关要求,征求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全县食品整治意见草案。县政府经过常务会议研究,本着“扩建改造、整合重组、扶优扶强、淘汰落后、壮大产业、强农惠民、严格标准、确保安全”的原则,制定出台了《县蜜饯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从投资要求、规模要求、其他要求三方面,对蜜饯企业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为整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五)推进园区化建设,引导食品企业改造提升

按照政府方案要求,县质监局把北区工业园区内的51家企业整合重组做为重点难点,把其他乡镇的70家企业改造提升做为重点。本着突破重点、攻克难点的原则,把整治工作由向园区推进。

在企业的扩建改造过程中,一是以县政府的名义召开了动员会议,将政府的行动方案印发到每个企业;二是先后两次组织企业代表30余人到怡达等四家食品企业参观学习,促使企业更新观念,增强质量意识,提高整治的主动性;三是加大执法力度,对不符合要求的21家企业予以关闭,对个别拒绝检查整改的企业向政府报告,予以断电;四是对积极改造提升的企业,由县局派出技术人员给予指导帮扶,加快改造进度。

在镇北区工业园区蜜饯企业整合重组中,本着推动蜜饯园区化建设,做好规范指导履职尽责的原则,积极努力,发挥应有作用。县质监局、镇政府、北区村三家组成两个工作组,多次入户调查摸底、征求意见,针对园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将现有企业整合为29家的可行规划,目前已有14家企业牵头整合。

(六)不断加强对食品企业的监管

今年全局共出动执法人员1904人次,通过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检查食品加工单位668家次,查处食品案件68个,移交公安部门食品案件2个,对企业粘贴接受检查告知函15份,向有关单位发协查函45件,下达整改通知书55份,下达停产处罚决定书68份,申请政府强制停产企业9家。全县正在改造提升企业44家,整合重组30家,已关闭取缔企业21家。

(七)开展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全年开展了乳制品清缴销毁、食品添加剂“打非治滥”、“瘦肉精”、“地沟油”、饮料、白酒等专项整治检查活动。检查可能使用含乳原料的糕点加工小作坊16家,可能加工使用“地沟油”加工小作坊5家,生产加工企业442家次(其中工业企业14家),没有发现问题乳粉,没发现食品质量违法行为。县内一家肉制品生产企业、3家白酒生产企业处于停产状态,一家面粉生产企业因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已注销。

严查特种设备隐患,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一)做好特种设备日常监管。严格对263家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通过现场检查509台特种设备、查看台账、档案及时掌握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实现对特种设备的有效监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发现纠正安全隐患116起,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22份,设备注册登记率96.99%,检验率70.77%,重大隐患整改督查率达到100%,立案查处特种设备案件15起。

(二)开展气瓶充装专项治理。组织召开全县液化气站和检验站经营人员综合治理动员会,进一步明确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治理目的和要求,在县电视台滚动播出关于15年报废气瓶及禁止使用“螺丝瓶”的温馨提示,向社会发放宣传资料200余份。出动执法人员对液化气充装站进行隐患排查,对存在问题企业责令整改。查处两起充装“螺丝瓶”案件,报废14672只不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液化石油气钢瓶5099只。

(三)加强宣传培训,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

今年,从确保特种设备使用操作规范的目的出发,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培训,举办了36家企业、67名特种设备人员参加的两期培训班,并分别召开电梯维保单位、气瓶充装站单位负责人培训会议,围绕“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操作规程”的主题,宣贯了《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通过对特种设备事故案例分析,相关法规的解读,培养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责任。年内还分别举办了客运索道、电梯、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急演练,通过实际演练,增强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忧患意识,达到有效防范遏制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训练及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做好质监基础工作,服务全县经济建设

(一)加强标准化工作

按照承质监函[2011]55号通知要求,积极开展企业标准的清理工作,完成县千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服务业标准化示范单位》组织申报工作,上报省局立项。目前共办理业务2115个,其中新办291个,年检581个,换证195个,证面变更167个,挂失10个,废置18个,其他业务853个。新办条码注册4个,续展46个,续展率95%以上。

(二)依法检定计量器具,确保量值传递准确

1、“关注民生、计量惠民”工作,已免费为各乡镇级医疗机构检定血压计80多台,市场贸易结算使用的电子计价秤200多台。检定计量器具2500多台件。

2、积极协调市计量所对民用“水表、电能表、热量表、煤气表使用前进行首次检定工作。检定热量表1850套。

3、为3家公正计量站重新申报准备材料。

(三)加大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力度。对全县化肥、农药、农膜、农机等农资产品市场进行了专项检查。组织了区域性经销建材市场和建筑工程单位专项检查活动。对辖区内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产品经销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2600余人次,检查生产经销企业700余家(次),查处案件85件,结案率100%,无复议、诉讼案件。共销毁不合格果丹皮800KG。

(四)重视质量管理工作

1、积极帮扶2家企业做好名牌产品复评审资料准备工作。

2、制定食品质量安全抽检计划。制定了《2011年食品质量安全抽检计划》,并按要求将《2011年食品质量安全抽检计划》上报政府及相关承检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全县共列入检验计划的企业145家,154个产品,497个检验批次。共完成质量抽检399批次,合格率98%。

3、严格生产许可制度。全县获工业生产许可证企业8家,参加年审企业6家,其中两眼镜店企业正在申请换证。全县获证食品企业143家,许可证年审28家,换证审核6家,5家顺利通过验收,1家验收未通过,现正积极组织整改。共巡查企业861家次、巡查人次1754人次、立案查处企业14家、案件14起、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68份,有效地控制了产品质量事故的发生。

4、体系认证摸底工作。检查县内获得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GMP、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认证摸底建立获证企业信息档案、获证企业共12家。

加强技术机构建设,提升检验检测水平

(一)完成实验室复评审。通过加大投入,充实和更新技术机构装备、改进环境设施,配齐配强技术人员。5月完成了实验室复评审,确保全县蜜饯果脯、果蔬类罐头、糕点、饮料、白酒等114种产品的全项检验。

(二)适应需要,谋划发展。为提高产品质量,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已向省局申报了“开展山楂制品风险检测,建立山楂制品独立新标准”的科研计划书。上半年投资20多万元,购置了微波消解仪、生物安全柜、生化培养箱、真空干燥箱、拍打式均质器、脂肪测定仪等仪器设备。使检验大型仪器设备增至58台(套),设备资产达200余万元。通过增加、更新检验设备装置,改进了检验工作流程,增加了技术含量,提高了承检能力。现在能承担监督抽样检验、委托检验、仲裁检验、新产品的鉴定检验、地方和企业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产品检验、风险监测等类别的检验业务,为全县食品质量安全提供了技术支撑。

(三)加大对计量实验室改造提升力度。根据省局《计量检定实验室建设实施方案》、《达标验收细则》要求,我们责成专门人员进行计量实验室标准化改造提升。

一是重新调整办公用房,增加计量实验室面积至290平方米,投资18万多元,按照《县级法定计量机构实验室建设达标验收细则》标准,建设成独立封闭式的计量实验室,保证实验室噪音、震动、温湿度等环境符合检定规程要求;二是更新计量检定标准装置。投资81万元,新上一台大型检衡车和相应的标准砝码、压力表、氧气表、真空表检定标准装置以及高精度天平和检定工具。增加了温室检定项目、压力检测项目,使原来各检定项目符合国家法规要求,汽车衡检定可由原来的0—100吨增加到0—150吨。

通过大投入,改变了计量实验室不足,检测设备缺乏的现状,基本满足全县计量检定工作需要,计量检定项目将增加至13项,为计量检定工作的发展蓄足了后劲。

加强机关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

1、加强常规管理,规范工作流程

按着各股室职能,确定质量目标,责任到部门,定岗定责,细化责权,明确各项工作流程、严格按工作流程办事,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要求职工将每天工作情况记录在工作日志中,严禁工作日饮酒,上班时间乱串办公室、聊天、上网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事,严禁迟到早退,各股所每月将职工考勤情况,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存档。从年初开始每周六、日和每天晚上都安排专人值班,与门卫人员形成24小时双岗值班制度,确保应急情况及时处理。

2、营造文化氛围,培育质监精神

努力将机关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与营造质监文化氛围相结合。继续在全局开展“一言一行树形象活动”,树立职工“局兴我荣,局衰我耻”的意识,牢固树立全局一盘棋思想,使无私奉献成为职工的自觉行动,规范职工日常工作和生活用语,做到首问负责,服务热情,和谐工作。在局门口书写“和谐奋进、履职尽责”激励职工,在办公大楼大厅设立监督台,悬挂文明用语及忌语,在二、三、四楼设立格言警句文化走廊,悬挂名言、廉政警句、格言牌匾70余块;在大小会议室将质监精神、质监形象、职业道德、奋斗目标等张贴上墙,时刻警示职工不忘自己是质监人,要树好形象,明确每名职工岗位职责和“十个严禁”要求,工作时间每名职工必须佩戴胸牌上岗,接受办事人员监督,初步形成工作文化环境。

3、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积极做好所包贫困村、后进党支部、文明生态村、新民居示范村的帮扶、支持工作。帮扶镇龙窝村现金20000元,北区村20000元,水泥10吨,双林村水泥50吨,杨树湾村水泥10吨,六道河镇小关门村水泥20吨,南天门乡牛圈子村水泥20吨,平安堡镇克梨木村水泥10吨,大杖子乡东化鱼沟村水泥15吨,合计帮扶资金40000元,水泥135吨。

4、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依法行政行为

成立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制定了《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方案》,把全年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逐级落到实处。各股所长与主管领导签订了廉政承诺书,并公开。

局领导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班子成员之间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监督,严以律己,廉洁从政。对于重大问题的决策,局党组充分发扬民主,大事集体研究决定,对人事、劳资、财务等项政务工作定期进行公开,接受职工监督,建立行政权力廉政风险等级防范措施目录。规范了行政执法收费处罚、许可行为。

推行阳光政务。将行政权力项目,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机关利用电子显示屏、固定展板进行公开,让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权力运行程序一目了然。每个房间门口设置工作人员的监督牌,公开电话及出勤情况,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方便。工作人员经常放弃休息,随叫随到完成临时安排的工作和为企业及时检定计量器具,检验产品。

存在问题

(一)两个安全监管任务繁重。全县食品企业多,在用特种设备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多,监管人员少,工作有时疲于应付。

(二)监管装备亟待加强。监管车辆、通讯手段、照相、录像等办案装备亟待配置加强。

(三)抽检经费严重缺乏。据不完全测算,每年需要生产领域正常监管、抽检经费189.9756万元。因为检验经费严重不足,不能对全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有效监管整治。

2012年工作谋划

2012年继续围绕全局年度工作要点,真抓实干、履职尽责、确保全年目标任务的完成。

(一)继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全县食品质量安全

1、加大对食品企业整改力度,力争提升改造目标任务完成

按照《县蜜饯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联合镇政府、北区管委会、北区村委会继续深入北区食品加工企业,与企业负责人进行整合事宜座谈,帮扶企业解决整合工作中的质量技术方面的问题,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其他相关问题,力争北区工业园区整合工作有实质性地推进。与此同时指导好全县其他食品企业改造提升工作,确保通过上级考核评估。

2、加大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生产

(1)严格按市场准入要求检查企业,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不准生产,消灭无证生产。

(2)加大对企业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食品添加剂登记注册制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对所有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标准宣贯培训。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肃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对该向公安机关移交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做好移交工作。

(3)继续开展“打非治滥”专项工作

开展一次对全县蜜饯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专项检查。

(4)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活动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对全县食品加工企业用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按企业排查,建立档案。对发现问题的企业严厉打击。

(二)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使用

1、继续加大对全县特种设备日常监管力度

重点对雾灵山客运索道,县城及周边宾馆、饭店、学校、医院等特种设备检查。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2、深化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治理

督促落实气瓶“两站”安全主体责任,对违规充装、检验以及各项安全条件不能满足要求的单位加大惩治力度,一律依法限期整改,对不能整改的一律关闭取缔,督促企业完成液化石油气“螺丝瓶”的报废工作。

(三)继续加强标准计量认证等基础工作

1、加大“质量兴县”工作力度。准备制定《县质量兴县工作实施方案》,报政府审批。

2、加大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完成对食品企业标准清理工作,对有关企业实施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查。

3、继续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名牌、优质产品的申报工作。

4、加强3C认证企业和9000体系认证企业的管理工作。

5、加强车检线监管工作。

6、继续实施计量惠民和节能减排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强化民用水表、电能表、热量表、煤气表的强制检定工作。

7、建立市场计量诚信,加强市场贸易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

8、加强计量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增加计量检定标准装置。计划更新压力(真空表、压力表、压力传感器等)检定标准装置。

计划新建立温场校准标准装置(用于校准试验用干燥箱、恒温培养箱、水浴锅、水泥养护箱、高温炉等),以适应县域经济发展需要,确保量值传递准确可靠。

(四)加强技术机构建设,为依法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1、购置美国进口的液相色谱仪

为加强省山楂制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建设,提升全县食品检验能力,2012年准备投资200万元(省、县多方筹资)购进美国生产的液相色谱仪,使全县蜜饯果脯、果蔬类罐头、糕点、饮料、白酒等114种产品能够达到全项检验,提高检验质量和水平。同时向县政府争取每年最低将78.5万元(县财政局核算数额)食品抽检经费和食品生产企业监管整治经费。

2、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筹建北区食品检验中心

为更好地推动全县蜜饯企业园区化建设,促进北区果品加工企业改造提升,发扬光大蜜饯传统产业,提高蜜饯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筹建北区食品检验中心,并准备为这一项目提供150万元的检验检测设备。

(五)加强机关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8篇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和《青岛市食品药品“十一五”规划》,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组织实施,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针对我市畜产品生产经营全程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深入组织畜产品安全示范创建活动,扎实开展畜产品安全专项整治,力争两年内达到消除安全隐患、提高质量水平,健全制度标准、规范生产经营,加强执法监管、构建长效机制的总体要求。

二、示范创建标准

畜产品投入品使用得到有效规范,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抽检合格率100%;兽药、饲料产品抽检合格率超过全国、全省平均水平;畜产品中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6月—2009年7月)。主要内容包括: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启动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创建活动,组织生鲜乳、饲料、兽药、畜产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存在的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具体执法情况开展自查。主要通过制定实施方案、搞好宣传发动、组织开展自查等工作来完成。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7月-2010年8月)。一是开展检查监测。以市区级为主,采取多方联合的形式,开展全面清理检查,开展多种形式的检验监测。二是推进综合执法。根据农业部推进综合执法的要求,结合示范创建活动需要,加大区市级畜牧业综合执法力度,全面提高执法能力。三是搞好规范整改。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完善记录、台帐、档案,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产品质量追溯、生产经营规范制度,及时督促整改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四是及时曝光查处。对检查监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企业,集中曝光,依法查处,并逐步建立起“黑名单”制度。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8月—2010年10月)。各市区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创建工作进行总结,把一些应对性做法及时运用到经常性工作中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市局统一部署,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对重点地区和大案要案现场指导、督查督办,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二)强化活动支撑。各市区要将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创建活动的安排、畜牧兽医部门承担的执法任务,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进行汇报和沟通,争取在体制改革、机构设置、队伍建设、经费支持、手段完善、能力强化等方面取得新进展。要把示范创建活动与日常工作运转结合起来,制定实施检查抽检、内部管理、外部监督、案件查处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制度,力争在集中整治、规范执法、综合执法的运行机制上实现突破。

第9篇

一、争取局党委及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加大投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农产品质量,局党委始终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作为关系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头等大事来抓。一是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二是加大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及检测的投入;三是健全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干网络,22个乡镇都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干;四是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项目”建设。完成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项目的建设期为年,建设投资304.48万元,其中:中央投资200。00万元,地方配套104.48万元。五是派出人员赴省学习检测技术和赴外地考察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二、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该法,并列入局机关学习的重点内容,及时印发资料2000多份;利用科普集市进行宣传,让广大干群了解该法的具体内容。在农业技术培训工作中突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普及,全县共开展了200多期培训,大力推广水稻、湘莲、蔬菜、茶叶、水果等无公害和绿色食品栽培技术。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认真扎实

为及时了解农产品安全状况,坚持日常抽查和重点抽检相结合,全年对县城范围内步步高、万客源、易俗河农贸市场、裕丰、长江等宾馆及响水、谭家山、京竹等蔬菜基地蔬菜进行重点抽检710批次,其中合格的693批次,合格率97.61%,对不合格产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确保了群众消费安全,全年未出现中毒事件。同时在全县选定具有代表性的6个乡镇抽取稻谷样40个,送国家稻米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全面了解稻米质量状况,促进粮食生产安全。

四、继续抓好了示范生产基地建设

建设好了青山、锦石、中路铺、乌石等6个水稻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面积10万亩,其中中路铺绿色大米基地面积2万亩,青山桥3万亩。有5个千亩以上特色农产品示范基地:即响水乡红莱苔基地,面积15000亩;河口、白石、谭家山、花石等乡镇的湘莲基地,面积5000亩;羊鹿茶场的绿色食品基地,面积1000亩;白石乡优质西瓜基地,面积2000亩。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管理进一步加强

围绕我县优势土导产业,做到下基地、进企业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以确保已认证产品质量安全,树立良好的品牌优势。认真搞好已认证“无公害”“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和生产企业的认证管理工作。扎实做好了创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申报工作;如质如期完成6个企业8个产品的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工作;完成了宏大公司的湘莲绿色食品认证相关材料的组织,并对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进行现场考察,已报省绿办审查。对2家申报无公害认证企业,组织相关专家对企业及其生产基地进行现场考察。完成了认证相关材料组织工作并已交省农业厅绿办。

六、认真开展以蔬菜农药残留超标为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在重点季节、重要节假日加大对重点市场、超市的检查力度。全年开展两次专项整治行动,同时加强了对农业投入的监管工作,严格了种子、农药、化肥、生物激素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和经营准入条件,依法打击制造、销售假劣农资和违禁使用限用农药的违法行为。积极查处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维护好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发展环境。

七、积极开展市场准入工作

我局牵头,协调畜牧、工商等部门,制定了《关于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意见》(潭政办发21号文件)和湘潭县蔬菜市场准入实施细则(草案)。协助金鹏农贸市场设立农残检验检测室,购RP-420速测仪及药品等,费用2.2万元。选派了一名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参加县农产品检测站跟班实习和赴省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培训学习。同时,我局派人到常德专题学习了市场准入工作经验。

八、认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整治工作为确保“两节”期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8月30日召开的全县农产品

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动员会,参会对象是农技站长、生产企业、生产基地、超市、农贸市场的负责人。印发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潭农发36号文件)。同时,采用现场检测、宣传法律、指导帮助、限期整改等方法进行了认真督查。重点督查了易俗河、河口、谭家山、中路铺、青山、花石、姜畲、响水、石潭、杨嘉桥10个乡镇。共对4个农产品生产基地(蔬菜),4家超市、1个生产大米加工企业和9个农贸市场,进行全面检查,现场抽检蔬菜样品59个;同时针对生产基地、超市、农贸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下达了“整改通知书”6份,责令限期整改。取得六个方面的成效:一是各乡镇都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工作责任,做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宣传到位。农资经营户、生产企业、生产基地、超市、农贸市场等单位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工作落实有明显好转。

二是市农业局的《关于查禁甲胺磷等农药产品,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知》张贴到位,限用农药台帐都发到了经营点(店)。每个乡镇都现场检查了1—3个经营点(店),均未发现禁用农药;限用农药台帐登记较好的有青山、花石、杨家桥。三是谭家山蔬菜基地(李海珍)生产档案较为齐全,整个生产过程中农药使用均有记录。四是获绿色食品认证的农产品包装标识较规范,没有发现冒用绿色食品等质量标志的现象。五是金鹏农贸市场有农残检验检测仪器和检测人员,并按检测的要求开展检测工作;步步高超市有配送中心提供的检测单,但档案管理不够规范。六是有不少乡镇典型。如河口镇针对农贸市场的管理有新招,由镇政府出钱出力,在农贸市场内设立固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栏,为常年经营蔬菜户统一照相发证并建立档案,实行牌公示。姜畲镇政府组织召开全乡范围内的农资经营点(店)、农产品加工企业、农贸市场、生产基地、超市等单位共30多人的会议,会议邀请了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工商部门的同志作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知识讲座。青山桥镇政府拨工作经费3000元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10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加强监管与规范引导、打击违法与扶优扶强相结合,加强监管力度,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整顿和规范酒类市场生产、加工和销售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着力建立酒类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有序进行,保障酒类食品消费安全。

二、整治目标

规范全县酒类企业的生产行为,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非法使用包装标识、用非工业酒精及滥用添加剂、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有毒有害等酒类产品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喝上放心酒。

三、整治重点

1、严格执行酒类市场准入制度。对酒类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主体资格、生产经营条件、法定经营地址等的清理。依法取缔无照(证)生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不具备产品质量保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限期整改一批具有合法生产经营资格但经营行为不规范的企业;支持一批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经营行为良好的企业。强化酒类生产许可证制度,严格审批条件。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酒类经营企业,规范批发企业的经营条件。

2、建立健全酒类商品溯源制度。严格实施酒类商品溯源制度、购销存登记制度等,详细记载酒类名称、销货去向、数量、时间等。加强对散装酒经营的管理,盛酒容器要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3、严厉打击制售假酒违法犯罪行为。增加对酒类生产企业的执法检查频次,对制假售假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企业进行清仓查库检查。重点检查市场占有率大、品牌价值高、畅销品牌和散装酒。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行为和用甲醇、工业合成乙醇勾兑白酒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符合标识规定、以假充真、仿冒知名商品商标和名称等行为,结合对废品回收集中场所的盛酒容器进行排查,并追根溯源,从源头上根除制假窝点和侵权行为。

四、明确职责、加大执法力度

食品科与稽查队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食品科负责所管辖区域内获证酒类生产企业的整治工作,稽查队负责窝点及流通领域的无证酒类生产企业的查处工作。

(1)对获证企业,加强证后监管。在检查中凡发现获证企业有需要整改的问题,要限期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有违法生产销售行为的,要依法严厉处罚,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2)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换证又继续生产的,要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3)对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的,要加大后处理力度。

(4)对无证生产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并依据法律法规从重从快处罚,同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当地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该取缔的坚决取缔。

(5)对于无标生产的,要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6)对具备营业执照和基本生产条件且本年度定期监督检查连续抽检合格的企业,要积极帮助企业完善生产必备条件,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协助企业尽早取得生产许可证。

五、工作要求

第11篇

2015年,全县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以党的“十”为指导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安全生产治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三项行动,加快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推动了卫生系统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责任制

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建设。各医疗卫生单位把安全生产纳入全年总体规划中,统一部署、同步推进,按照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严格问责制度。坚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按照县安监局的要求,将上级下达的指标分解成责任状,逐级签订,层层落实。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状的要求,对2015年度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严格考核和奖惩。

二、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医疗卫生单位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配备相应的监管人员,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形成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安监队伍的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加大了医院等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重大隐患整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三、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执法行动

以医疗、食品卫生、公共场所等为重点,制定了各专项工作方案,深入开展了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着力规范安全生产秩序。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的决定》,全面加强了对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突出重点,挂牌监督,量化管理。做好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打击非法行医等专项行动,对民营医疗机构和城乡结合部医疗服务日常的执法检查8次;从业人员体检321人,发放健康证199人,健康证率100%、受理卫生许可证102户,许可审验率分别达98%。完成年度卫生抽检任务;规范各类卫生执法文书,做好春、秋季学前学校食品、饮水卫生监督检查。全县共检查餐饮食品摊点单位1032家(次),出动执法人员159人次,检查县城餐饮单位(食堂)500家次,公共场所140户(次),持证率98%,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建立率78%;原料管理合格率91%,食品摊点300余户,卫生制度上墙率95%,对违反卫生法规的经营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没收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3类6种价值1200元;对3户卫生差的餐饮单位进行了健康知识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限期整改3家。加强系统内部机动车辆管理,教育驾驶员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坚决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积极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各项工作

按照县安监局认真制定了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各医疗卫生单位内部坚持每月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严格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调查、评估和备案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监控和消除事故隐患。在各类学校、宾馆、饭店、商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协助有关部门落实了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工作。

第12篇

一、多措并举,确保日常卫生监督工作有序开展

1、制定工作计划,责任落实到人。根据全所和街道工作的整体要求,制定监督站年度工作计划,量化工作目标,同时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各项卫生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2、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对重点地区的监督工作。根据街道重点地区卫生监督整治的工作部署,对香厂路留学路周边地区以及“三办”周边餐饮单位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违法行为我们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共完成一般行政处罚12起,处罚单位均为餐饮单位,共计罚款39000元。

3、统筹安排工作,结合日常卫生监督开展抽检、延续等工作。一是完成了健康相关产品的抽检工作,完成了辖区内住宿场所公共用品用具、公共浴室公共用品用具、冷荤凉菜、餐饮单位食饮具的消毒效果、游泳场馆水质等检测采样工作。二是对许可证将到期的单位,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提前下达卫生许可核发(延续)一次性告知单和行政许可申请表,进行现场勘验确认,对不符合原图纸的单位限期整改,合格的单位下达延续审批现场确认书,同意延续。三是完成了100%游泳场馆和50%住宿单位场所量化分级评定工作任务。评出a级单位户,b级户,c级户。四是加强监管,积极落实9月1日正式实施的《北京市现场制、售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摸清现场制、售饮水机底数,主动联系生产企业和安装单位,将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批件和相关的水质检测报告进行审查备案,并现场检查,全面了解实际情况。重点检查制、售水机现场安装环境和卫生安全防护,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限期整改,最后汇总梳理现场制、售饮水机情况,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推进现场制售饮用水卫生监管日常化。

经过全体监督员的共同努力,截至目前,共计监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260户次;公共场所172户次;生活饮用水28户次,处理群众投诉18起,全部办结,做到了有报必查、查实必究。较好地完成了日常卫生监督任务。

二、明确目标,全面推进建国60周年大庆保障工作

根据《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国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国庆60周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和《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国庆60周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制定卫生监督站保障方案,国庆前全面完成对餐饮业、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100%覆盖一次的工作目标。国庆期间,在地区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庆保障结束后,全站展开讨论,及时总结保障经验,努力提高服务保障能力,提升全站每名监督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

三、加强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水平

(一)食品卫生培训:完成对辖区内前门饭店、潇湘大厦等重点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在培训中针对易发生食物中毒的主要环节进行了详细培训,提升了管理相对人的卫生知识水平和卫生意识,同时签订了责任书。

(二)公共场所培训:结合公共场所量化任务,完成了辖区内家住宿单位管理人员的卫生培训,加强了对公共场所量化分级评定工作的认识,同时也强化了对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宣传教育。

(三)生活饮用水培训:完成了辖区内24家二次供水单位从业人员的卫生培训,以及2家游泳场所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同时签订了责任书。

四、结合形势,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防控甲型h1n1流感

为充分发挥食品卫生执法职能,做好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工作,监督站结合香厂路、留学路、华仁路及周边地区社会环境秩序联合执法常态管控工作,加强宾馆、餐饮单位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公共用品、餐具的消毒管理,注重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要求各宾馆饭店和食品经营单位树立防范意识,加强晨检制度和消毒管理,防止传染病的传播。

五、加强协作,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完成各项专项整治工作

以街道办事处为依托,结合卫生监督的各项工作,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综治办牵头的多项专项整治工作。共参加综合执法次,出动监督员人次,监督车辆辆次。

是工作休整年,我站将继续按照所领导和街道的安排,积极努力工作,捋清工作思路,梳理工作 档案,全面履行卫生监督职责,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竭诚奉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