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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论文

时间:2022-08-07 10:23:19

信用管理论文

第1篇

论文关键词: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风险管理

全球金融危机对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理念的最大影响之一就是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重视。金融机构评估对手方信用风险的方法、模型合理与否,关系到评估结果的优劣。本文概要阐述了银行信用风险计量方面的相关理论依据和基本做法。并对银行间市场完善授信管理提出了具体建议。

一、信用风险评估理论

银行等金融机构信用风险评估方法大致有统计模型、CAMEL模型和专家判断模型等三种理论依据:

(一)统计模型

利用统计模型进行信用评估的前提条件是有足够的数据积累,一般至少需要连续3年的相关数据。

1.违约概率(ProbabilityofDefauh,PD)理论

违约概率是预计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违约)的可能性。评估结果与违约率的对应关系是国际公认的事后检验评级机构评估质量标准的一项最重要的标尺。在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中,违约概率是指借款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不能按合同要求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可能性。如何准确、有效地计算违约概率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十分重要。不同评级机构所设定的违约定义可能不同,所反映同一等级的质量也因此而不同。只有违约定义相同的评级机构,其评级结果才可以进行比较。有了对应违约率的资信等级才能真正成为决策的依据。商业银行违约概率常用的测度方法主要有两种:基于内部信用评级历史资料的测度方法;基于期权定价理论的测度方法。

2.违约损失率(LossGivenDefault,LGD)理论

违约损失率是指债务人一旦违约将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占风险暴露(债权)的百分比,即损失的严重程度。在竞争日益激烈、风险日益加大和创新日新月异的市场环境中,银行对资产风险的量化和管理显得越来越重要。传统的信用风险评估方法因过于简单、缺乏现代金融理论基础等原因已经不能适应金融市场和银行监管的需要。以独立身份服务于全社会公众投资者、以公开上市债券为主的外部信用评级对银行内部以信贷资产为主、与银行自身有着特定联系的资产组合的适用性也越来越小。因此,银行开始开发类似外部信用评级但又反映内部管理需要的内部信用评级系统,以适应上述市场和内部管理发展的需要。随着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银行认识到LGD在全面衡量信用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评级体系的结构开始由只注重评估违约率的单维评级体系向既重违约率又重违约损失率的多维评级体系发展。历史数据平均值法是目前银行业应用最广泛最传统的方法,新巴塞尔资本协定的许多规定也采用这种方法,这种方法以其简单易操作而获得欢迎。

(二)CAMEL模型

CAMEL评级体系是目前美国金融管理当局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信用状况等进行的一整套规范化、制度化和指标化的综合等级评定制度。其有五项考核指标,即资本充足性(Capital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Quality)、管理水平(Manage—ment)、盈利水平(Earnings)和流动性(Liquidity)。当前国际上对商业银行评级考察的主要内容基本上未跳出美国“骆驼”评级的框架。“骆驼”评级体系的特点是单项评分与整体评分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以评级风险管理能力为导向.充分考虑到银行的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层次,是分析银行运作是否健康的最有效的基础分析模型。在具体CAMEL模型的指标及其权重选取及校验过程中,大多采用了回归分析、主成分分析等统计方法。

(三)专家判断模型

银行信用评估的起点是对其财务实力的综合判断。应从定量定性两个角度综合评估。经营战略、管理能力、经营范围、公司治理、监管情况、经营环境、行业前景等要素,无法通过确切数量加以计算,而专家打分卡是一种更加偏向于定性的模型。在缺乏外在基准值,如信用等级、违约和损失数据等的情况下,开发专家判断模型是一种较好的选择。专家判断模型的特点是:符合Basel要求.具有透明度和一致性:专家打分卡建模时间短,所需数据不需要特别的多:专家打分卡可充分利用评估人员的经验。

二、信用风险评估的通常做法

(一)信用风险评估的基本思路

评估方法应充分考虑风险元素的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引入大量的精确分析法,并尽可能地运用统计技术。另一方面,不浪费定性参数的判别能力,并用以优化计量模型的预测效能。除CAMEL要素外,还需考虑更多更深入的风险因素。评估要素主要包括品牌价值、风险定位、监管环境、营运环境、财务基本面。

(二)信用风险评估模型的构造

数据准备是模型开发和验证的基础,建模数据应正确反映交易对手的风险特征以及评级框架。定义数据采集模板。收集、清洗和分析模型开发和验证所需要的样本数据集。影响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要素主要有非系统性因素和系统性因素。非系统性因素是指与单个交易对手相关的特定风险因素,包括财务风险、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管理能力、基本信息等。系统性因素是指与所有交易对手相关的共同风险因素.如宏观经济政策、货币政策、商业周期等。既要考虑交易对手目前的风险特征,又要考虑经济衰退、行业发生不利变化对交易对手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影响.并通过压力测试反映交易对手的风险敏感性

(三)变量选择方法

1.层次分析法

层次分析法(Theanlaytichierarchyprocess)简称AHP:它是一种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系统化、层次化的分析方法。层次分析法不仅适用于存在不确定性和主观信息的情况,还允许以合乎逻辑的方式运用经验、洞察力和直觉。层次分析法的内容包括:指标体系构建及层次划分;构造成对比较矩阵;相对优势排序;比较矩阵一致性检验。

2.主成分分析法

主成分分析法也称主分量分析,旨在利用降维的思想,通过原始变量的线性组合把多指标转化为少数几个综合指标。在保留原始变量主要信息的前提下起到降维与简化问题的作用,使得在研究复杂问题时更容易抓住主要矛盾。通过主成分分析可以从多个原始指标的复杂关系中找出一些主要成分,揭示原始变量的内在联系,得出关键指标(即主成分)。

3.专家判断

关键指标权重和取值标准设定是通过专家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共同讨论确定,取值标准是建立指标业绩表现同分数之间的映射关系。取值标准的设定应能够正确区分风险,取值标准应根据宏观经济周期、行业特点和周期定期调整,从而反映风险的变化。

(四)模型校验修改

模型构造完成后.需要相应财务数据的不断校验修改。财务数据可直接向对应机构索取,也可通过第三方数据提供商获得。直接获取数据的方式准确性较高,但需对应机构积极配合.且需大量的人力物力用于数据录入、核对和计算。通过第三方数据提供商获取数据效率高,但需支付一定费用,且面临数据不全、数据转换计算等问题。在违约概率模型的开发过程中,通常遇到模型赖以建造的数据样本中的违约率不能完全反映出总的违约经历,需进行模型的压力测试,确保模型在各种情况下都能获得合理的结果.并对模型进行动态调整。

(五)引进或自主开发授信评估系统

根据完善授信评估模型,撰写授信评估系统业务需求书.引进或自主开发授信评估系统,提高授信评估效率。授信评估系统还应与会员历史数据库、限额管理系统、会员历史违约或逾期等信息库无缝连接,避免各个环节的操作风险。

三、对银行间市场完善授信评估的启示

(一)完善授信评估可积极推动银行间市场业务发展

银行间市场会员信用评估水平的提高。可有效防范银行间市场系统性风险。为防范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市场成员需及时、合理、有效地对相应会员银行或做市商进行信用评估,并根据会员或做市商资信状况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为其设置信用限额。

(二)引进成熟的授信评估方法、模型和流程

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有关监管要求,国内大中型银行都已经或正在国际先进授信评估机构的帮助下,开发PD或LGD评估模型。银行间市场参与者应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授信评估方法和模型。在消化吸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选择国际先进咨询机构作为顾问,构建授信评估方法和模型。

(三)引进或自主开发授信评估系统

为防止操作风险,提高授信评估工作效率,实现授信评估与机构内部相关系统的连接,银行间市场参与者需根据授信评估方法、模型、授信资料清单、分析报告模板、建议授信计算公式等内容。撰写系统开发业务需求书,或引进先进的授信评估系统并进行客户化改造.或选择系统开发商进行自主开发授信管理系统。

第2篇

一、政府信用对建设和谐社会的作用

1.政府信用是和谐社会政治文明发展的主导力量

政府信用是实现政权稳定、政治民主,促进和谐社会政治文明发展的主导力量,是政治稳定的基础,因为政府信用直接关系着政府的合法性问题。政府合法性的直接基础是人民的信任和认同,而认同又源自政府信用。良好的政府信用有利于增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相互回应,形成政府与公众之间相互理解、信任、支持的“政通人和、稳定有序、充满活力”的局面,这样就为政令的施行奠定了基础,为政府成功地工作创造了条件。由于政府权力由人民赋予,政府讲信用首先就要保证权力属于人民,并按人民的意志行使权力,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政府信用还是政府权威的重要来源,是政府组织能力和动员能力的基础。权威意味着民众真心愿意服从政府的领导,认同和支持政府及其行为,是政府实现管理职能的基础。和谐社会政治发展的目的是要建设高度的政治文明,而政府的诚信道德本身就是政治文明中行政伦理的一个重要范畴。同时,作为一种文明的政治理念,政府信用要求政府是一个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透明政府、公正政府、廉洁政府,要求政府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体现正义、公平、民主的价值理念,这恰好与和谐社会对政治文明的诉求相契合。而且,政府信用制度也是政治制度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讲信用的政府就是要通过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来提高政府的政治权威,推进民主政治的发展和政治文明的建设。

2.政府信用是和谐社会物质文明的重要支撑

政府信用是促进和谐社会的经济发展,建设物质文明,实现人民生活相对安康的重要支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现实起点,政府信用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重要保证。“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3],而信用规则的制定、市场主体对规则的履行又有赖于良好的政府信用。政府信用最根本的表现是政府通过制定和执行政策,来管市场管不了、管不到、管不好的事情,确保和维护市场经济主体的独立地位,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创造条件。经济发展的一个关键要素是要有一良好的投资环境,包括政策环境、基础设施、服务环境等,而政府信用则可以为经济的发展创造优良的信用环境,从而吸引更多的资金、技术和人才。政府信用还是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建立的前提,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石。良好的政府信用可以降低经济活动中的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增加物质财富。因为讲信用的政府执法公正,信息公开,这就可减少市场经济主体的信息搜寻费用、沟通成本、谈判成本、监督成本,进而提高经济效率。而且较高的工作效率和较低的行政成本,也间接地增加了物质财富。此外,政府信用本身就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和财富,良好的政府信用能够提高国家的竞争力,所谓“政令信者强,政令不信者弱”[4]。

3.政府信用是和谐社会文化发展的推动力量

政府信用是塑造信用文化,建设精神文明,促进和谐社会文化发展的推动力量。信用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推进器,文化是一个国家的软实力,是支撑民族进步的脊梁。信用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念是“信用至上”、“信誉为重”,“诚信光荣,失信可耻”,其主要内容是确认和信奉信用是公民立身立业之本、企业生存发展之本、国家繁荣昌盛之本的意识,确认和信奉在平等的基础上互利双赢的意识,确认和信奉依法经营、循章办事的规则意识。信用文化是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社会信用系统的核心的政府信用对全社会的信用建设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是衡量社会精神文明水平的一个标尺,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孔子曰:“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一个社会道德标尺的确立,必然是比照这个社会的领导群体来确定的。没有守信的政府,便不可能有守信的公民,也就不可能建设一个信用社会,社会和谐就只能是镜中月、水中花。所以,作为官德的一个基本内容——信德对民风和社会的道德风尚有着不可忽视的导向作用。为政者守诚讲信,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就能为人民群众树立良好的榜样,促使人民重视信用。一个讲信用的政府能提高全社会的诚信道德,培养社会的信用意识,有助于信用从狭义性、功利性向本原性的提升,从而促进和谐社会信用文化的发展。4.政府信用是人与自然环境和谐的保障力量

政府信用是推动资源合理利用,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环境和谐的保障力量。人与自然和谐,即人与所处的环境和谐共生,就是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讲信用的政府是责任政府,生态责任是政府信用的题中之义。改革开放以来,虽然经济飞速发展,但资源消耗巨大,环境破坏严重。按照这种发展模式,不仅当代人的发展不能得到持久的资源支持,后代人的发展权也将受到严重损害。自然界是“人的无机的身体”[5],“这个领域内的自由只能是: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化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控制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6]。生态问题的症结就在于人类滥用自然、涸泽而渔的方式损害了文明持续发展的自然基础。没有了生态文明,一切文明也就没有了享受的前提。所以,近年来尊重自然规律、维护代际公平、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创造“绿色GDP”、实现科学发展、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等等都被政府奉为重要的执政理念。

二、提升政府信用,促进社会和谐的途径

理论上讲,政府守信就要求政府履行其管理社会、保证人民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与公众利益等政治、经济责任与义务;而现实中的行败、决策随意、行政不作为、和地方保护主义等政府失信行为,已成为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所以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1.树立善治的理念,加强行政文化建设,增强政府信用意识

善治的基本要素是法制、透明、责任与回应,这就要求优化政府的价值取向,树立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大力培养政府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强化其信用意识,增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守信的自觉性。务必做到言出有据、言而有信、严格执法,提高行政水平和决策能力,减少决策失误和管理失职,避免投机带来的政府失信。行政道德是公务人员起码的行政从业规范准则,公务人员要把守信作为行政道德建设最基本的内容和规范,使诚信成为公职人员的最基本的义务和行政观念。应转变工作作风,克服与形式主义,强化履职尽责的公仆观,强化勤政廉洁的人生观,做到为官治世求“正”,为民服务求“真”,为公立业求“实”,为人行事求“信”。同时,加强行政文化建设,推动政府信用文化发展,使其“由人治型行政文化向法治型行政文化转变、由集权型行政文化向参与型行政文化转变、由封闭型行政文化向开放型行政文化转变、由一般型行政文化向专业型行政文化转变、由管制型行政文化向服务型行政文化转变、由全能型行政文化向分化型行政文化转变、由扩张型行政文化向约束型行政文化转变。[7]

2.合理定位政府角色,推动政府自觉和政府再造,提高政府信用能力

应对政府进行合理定位,促进政府的职能转变,建设有限政府。政府应履行创造环境,制定政策,监管市场,提供服务的职能,弱化其经济利益主体的角色,切实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让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应增强政府的法律观念,带头守法,维护法律的权威,保持政策的统一性与连续性,建构法治政府。应实现政务公开,及时政府规章、措施和政务信息,建立信用信息披露平台,完善决策听证、人民建议征集等制度,增加的透明度,建设透明政府。应简化行政程序,推行电子政务,讲求廉洁高效,强化危机防范与治理,建构有效政府、廉洁政府、服务政府。政府守信的条件是政府既要具有一定的要求能力(制定并执行政策的能力),更要具有相当的支持能力(体制和政策的包容性、回应性和服务性)。应增强政府的自我规约能力,自觉地建立自我规束机制,限定自身行动的权限、程序及领域,提高政府的要求能力。应自觉输入时代信息,转变行政观念,通过向社会和公众提供优良的公共产品,来引导、推动、促进社会的快速、均衡、稳定、持续地发展进步,提高自我更新能力。另外,应满足社会成员的特定要求,还要包容和支持公民泛化的要求,同时培养公民及社会自主发展的能力,提高政府的信用能力。

第3篇

移动电话在我国的普及率很高,尤其是各大电信商推出的服务与学校和家庭的“校讯通”,班主任充分利用“校讯通”,家校互动教育管理学生,效果很好。“校讯通”是连接家庭、学校、教育部门、社会的教育信息服务网络平台。班主任利用“校讯通”,可以家庭作业的信息,可以传达学校有关的紧急通知,还可以宣传有关的安全常识,建立家校沟通好平台。这样便大大地拓展了班主任对学生管理的广度和深度。面对学生年龄较小,容易忘事的情况,在学校进行重大的集体活动时,我都会通过短信平台把学校的各种要求及时通知给家长。在家长的配合和帮助下,我班的学生每次活动都表现很好。每一年学校庆祝“六一”文艺演出时,我班学生表现总是很积极。考试前,我提示家长注意孩子的饮食和休息,以免生病耽误考试。有时,我还一些预防传染病和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在今年假暑假期间,学校下发有关学生防溺水的通知后,我及时利用“校讯通”向家长和学生提出要求,尽量防止学生溺水事故的发生。虽然没有面对面通知家长和学生,但是所起到的作用很大。班上有一部分学生属于留守儿童,父母长期在外打工,家里主要由爷爷奶奶管理教育。“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已成为当今我国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而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等多方面协调合作,共同构筑起面向“留守儿童”的一整套完备的社会化信息体系。通过构建学校信息网络和“校讯通”工程,建立起学校与家长的桥梁,使学校与家长对子女进行协同教育,是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一个重要渠道。我时常利用“校讯通”向家长传输一些管理和教育孩子的新理念,对于班里留守儿童的管理和教育很有帮助。“校讯通”的使用克服了时空的限制,大大提高了班主任的工作效率,减轻了班主任的工作负担。

二、运用网络资源,家校互通

(一)运用“QQ”,减少师生之间的距离感

通过QQ留言、群共享对需要与班主任教师交流探讨并进行有效沟通。如学校要举行家长会、家校联谊活动,以前很多家长会专门到学校或打电话向教师询问,现在只要一条信息家长就知道了,非常方便。记得有一次,我班一姓李的学生放学很久还没有回家,家长很着急。给我三番五次打电话,我也跟着家长着急,该怎么办呢?我很快地想到了利用QQ群相关信息,让大家帮着找一找。没有多长时间,这位学生就有了消息,原来他跟着一位姓王的学生在家里一块去做作业了。于是,我又把这个信息迅速地告诉了李姓家长,家长也把心放下了。QQ群消除了家长和教师的距离感,班主任和家长双向互动,让家教指导更具有针对性、实效性。

(二)运用电子邮箱,加强学生的德育教育

班主任在网上申请电子信箱,将之公开给家长、学生,可以使联系的方法更快捷、方便、及时。通过电子信箱来解决学生、家长的疑难问题,可以收到家长对德育工作提供的有利建议及意见,还解决了传统写信方式慢,打电话方式费钱且容易找不到班主任的难题。有了这个电子信箱后,一些学生在一些难以启齿的事情上采取写信方式向班主任表述了自己的观点与看法。在网络上开辟德育阵地,不但拓宽了学生的视野,增加了学生的电脑网络知识,还提高了学生爱用电脑兴趣,有效引导学生使用电脑的正确方向,避免了学生使用网络的盲目性。

(三)利用“微博”,尽量彰显学生才华

“班级微博”作为班级数字化管理的新平台,可以由师生合作共同管理,记录班级发展过程中的点点滴滴,定格班级成长的精彩瞬间,在师生间架起一座心灵沟通的桥梁。在这里记录着班级每个学生的成长的足迹;这里有学生们精彩的作品展示;这里有学生们成长的喜怒哀乐;这里记录了班级中一件件平凡的事,凡是与班级有关的大事小情在“班级微博”上都可以读到。缘于班级微博,师生的交流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得沟通无时不在,促使班主任德育管理工作更加顺畅。拓宽展示空间,班级微博成为学生的展示自我的大舞台。例如,在班级微博中,我们可以看到学生们的最新学习生活动态。这里可以读到学生写下的精彩文章,可以读到学生竞选班干部的精彩演说词,可以读到班级学习小标兵的学习经验介绍,可以看到学生美术课上快乐创作的照片,可以看到他们在学校各项活动中的获奖信息。凡是班级的各种信息,都能在第一时间通过班级微博进行。学生会不断将自己的精彩作品展示出来,将自己的优秀作品上传到班级微博中。这里有色彩斑斓的图画作品,有遒劲有力的书法作品,更有自己创作的文学佳作。学校的班级微博可以由学生轮流做管理员。为了在班级微博中留下自己成长过程中或深或浅的脚印,他们总是在内容方面精心编写,精益求精。每一次要上传的作品都经过认真反复的修改,确认无误后才上传到班级微博。

(四)利用“微信”,延伸班级管理空间

“微信”可以说早已成为现在人们很普遍的沟通工具,和以往不同的一个地方就是可以语音传递信息,可以用视频记录言语行为。“微信”除了在平时朋友亲人之间交流沟通用之外,还可以用在班级管理中和家长进行沟通。梁老师班的两个学生因为打架犯了错误,要叫家长来,在和家长沟通的时候,由于家长无法同时来到学校,先来的家长就用微信将一段言语录下来发给了梁老师,梁老师就在后来的家长来的时候将之前那个家长的录音视频放给这个家长听,很好地进行了远距离的沟通。而且,还可以用这种方式留下一些证据。

(五)建立班级“BBS”,家校互通新平台

班级论坛也是一个很好的“阵地”。班主任可以随时设定讨论的若干话题;师生可通过网络进行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交流和互动;学生可在“网上论坛”发表自己的观点,与大家一起讨论。班级论坛使班主任工作与学生的个性意识互动,创造性地营造班级文化,塑造班级形象,以此来促进班级建设和学生的成长。构建网上论坛有利于引导学生在网络交往中正确认识自己、他人和班级,增强班级凝聚力和认同感。建立一个易于交流的网络平台,在上面公布学校、班级的相关公共事宜。以BBS等方式创立一个便于家长、学校与学生之间互通的互动平台。

第4篇

1.1研究背景。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导致的全球金融动荡,当时造成全球金融市场损失惨重,并对实体经济造成严重影响。随着美国最大的保险集团AIG陷入危机并被美国政府接管,各国监管机关、中介审计机构以及投资者等越来越关注保险业的信用风险。随着时间的发展,目前再保险信用风险问题,也即再保险资产的安全性问题也越来越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保险业作为经营风险的行业,承担着在一定程度上吸收市场波动的作用,应该比其他金融行业更加稳健。由于经济发展的周期性,资产的价格随着经济周期而波动,经济周期对资产持有者的经济状况会产生极大的影响,因此,在当前的经济全球化大环境下,对再保险信用风险进行完全而有效的分散与控制,已经变得不太现实。因此,对于再保险信用风险的管理应侧重于对流程前端的规范,从源头上管控,将再保险信用风险可能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控制在公司能够承受的限度内。本报告通过对再保险信用风险的简要分析,结合再保险日常管理实践,对国内保险公司的再保险资信管理提出建议,以提高国内再保险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保证行业再保险资产安全。

1.2再保险信用风险定义及分类。再保险信用风险是保险公司面临的各项信用风险的组成部分之一,主要是指保险公司可能面临的再保险人资信风险,简言之,是指保险公司的再保险接受人有无足够的能力和意愿承担其对分出公司的到期债务(再保险合同约定的、由再保险人对分出人承担的赔付责任)。对于保险公司而言,相关资产或权益主要包括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按照再保险信用风险的性质,可以进行如下分类:(1)契约风险/合同风险:是指再保险人与分出公司就已签署的分保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例如已签订的文本中有关定义不清晰而发生歧义;或因双方对损失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发生争议等。(2)履约风险:指再保险人失去偿付能力,无法按约定履约,例如倒闭,破产清算等;或再保险人因道德风险蓄意拒付或有意拖延等。(3)管理风险:主要是分出公司内部在再保险人资信管理中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再保险人信息记录不真实、不完整;未及时了解再保险人信用风险以及信用评级的重大变化情况;与再保险人沟通的及时性较差;对应收分保账款等监控不严;对拖欠账款缺乏有效的追讨手段等。

2再保险人信用风险日常管理

再保险信用风险日常管理主要包括:再保险人的资信选择;再保险人资信信息的收集和更新;再保险人资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再保险人信用风险分析评估等工作。

2.1对于再保险人的选择,目前既有行业的监管要求,各保险公司内部也不同的制度规定,主要是指再保险人在资信评级与资本金方面的硬性要求,比如有的保险公司对于再保险人有着明确的不低于“A-”(标普,惠誉,穆迪或贝氏评级)标准。

2.2再保险资信信息的收集与管理。对于再保险人信息资料的搜集与整理,是当前保险公司再保险信用管理的主要工作,一般通过以下渠道获取再保险人资信信息:(1)直接向对方索取注册资料及有关证明文件;(2)通过公共途径获取信息,例如通过网络、报纸或者行业协会等搜集相关信息;(3)向专业的信用评估机构定购信用报告,以便及时了解国际国内再保险人的信用评级情况;(4)与同行其他公司进行信息交换。

2.3再保险人资信分析与评估。对再保险人进行信用分析和信用评级评价,是日常再保险信用风险管理的工作核心,也是工作难点,通过对再保险人所有相关财务及非财务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得出再保险人的偿债能力评估,一般需要运用专门的信用分析技术和模型并结合专业人员的经验来完成。目前国内尚未见到保险公司对于再保险人的信用评级管理实例,个别管理较好的保险公司通过建立再保险人黑灰名单制度,以加强对再保险人应收应付的日常管理,实现降低再保险信用风险的目的。

3再保险信用风险管理建议

国内再保险信用风险管理,与国际上管理成熟的保险市场或保险主体相比,存在不小的差距,建议国内保险公司从以下几方面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提高国内再保险信用风险水平:

3.1提高认识,建立专业团队统一归口管理。虽然近年来国内再保险业务不断发展,但是再保险信用风险与保险公司其他业务风险相比,由于从业人员少,专业化较强,外部以及行业整体上,对于再保险信用风险认识不足。因此,加强宣导,提高认识,将是近年行业的主题。此外,设立专业的团队及岗位,统一归口管理再保险信用风险,是再保险信用风险管理落实的基本保障。

3.2明确信用风险容忍度,即信用风险承受能力问题。在业务安排上,明确标准并严格执行再保险人的使用,对于重要业务分保安排的风险敞口要实现明确,特别要考虑单个再保险人的风险集中度问题,无论是分出风险责任,还是应收账款或应摊赔款,都要事先确认公司的风险承受限额。

3.3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动态管理再保险人信用风险。无论是再保险人信息的收集整理,还是相关交易数据统计监控,均需要强大的信息管理系统支持。开发再保险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搭建再保险人资信管理监控平台,以更好的实现对再保险人信用风险的动态管理,例如通过结算周期研究,发现有结算问题的再保险人,通过暂停支付、暂停新业务交易等方法,降低再保险信用风险。

3.4建立公司内部再保险信用风险评估管理体系。目前,无论是行业监管,还是保险公司内部规定,通常是以国际评级机构的评级为判断依据。但前期美国的次贷危机,显示出国际评级机构中亦存在一些问题,仅依靠国外评级机构的评级存在一定风险。因此,自己研究建立内部再保险信用风险评估制度和体系,是保险公司再保险信用风险管理的长期目标。对于再保险信用风险评估,可以参照通常采用的“5C”评估方法。即:(1)品质(Character):指再保险人努力履行其偿债义务的可能性。品质是应收分保账款的回收速度和回收数额的决定性因素,是评估再保险人资信等级的首要指标。(2)能力(Capacity):指再保险人的偿债能力,即其流动资产的数量和质量以及与流动负债的比例。(3)资本(Capital):指再保险人的财务实力和财务状况,表明再保险人可能偿还债务的背景,如负债比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有形资产净值等财务指标等。(4)抵押(Collateral):指再保险人拒付款项或无力支付款项时能被用做抵押的资产,一旦收不到这些再保险人的款项,便以抵押品抵补。此外,抵押也包括再保险人提供的银行信用证。(5)条件(Condition):指可能影响再保险人付款能力的经济环境,如再保险人在特殊困难时期或经营情况下的付款历史等。

第5篇

[英文摘要]:

[关键字]:证券信用交易/法律规制/融资/融券

[论文正文]:

2006年7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并于8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备受投资者关注的证券信用交易方式正式登陆我国证券市场。虽然证券信用交易在海外发达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上历史悠久,且有成功的发展经验与监管经验,但在国内尚属一项制度创新。为保证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成功实施,有必要对海外证券信用交易规制进行比较研究,并从中探寻出对我国有益的经验以便借鉴。

一、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法律透析

(一)证券信用交易的内涵

证券信用交易是海外证券市场普遍而成熟的一种交易制度。在对“证券信用交易”的认识上,各国或地区的定义略有不同。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信用交易是指:证券商对客户授予信用而为有价证券买卖及其他之交易。我国台湾地区所谓的“证券交易法”则将信用交易称之为“有价证券买卖的融资或融券”,即指客户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借入证券卖出的交易活动,又称为融资融券交易。

在法学理论上,证券信用交易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证券信用交易可包括其所涉及之买卖双方给予的信用(如期货交易、期权交易)、由证券商给予顾客之融资融券的信用(如融资融券交易)、由银行贷款给顾客从事购买或持有证券或给予其他以证券为担保之贷款及证券买卖之选择权(如证券抵押贷款)等;从狭义上说,证券信用交易则是指证券商或证券金融机构对顾客的融资融券业务。本文所指的亦是狭义上的证券信用交易,主要包括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种形式,以下分述之。

融资交易即“借钱买证券”,也叫保证金多头交易,是指当投资者预计证券价格上涨并想买入证券时,通过证券信用交易方式,按照初始保证金[i]的水平预交一部分价款,其余差额由证券商垫付,同时买进证券,等证券价格上涨后,再高价卖出证券将所借价款还给证券商,从中赚取收益的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方式下,投资者所购证券需作为所融通资金的担保存于证券商处,如因证券价格下跌,担保品的价值降低而使其达不到维持保证金[ii]水准时,投资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维持保证金,否则证券商有权处理担保品;融资期限届满后,客户必须偿还证券商垫付的款项及其利息,也可以随时委托证券商卖出融资购进的证券,以所得价款偿还。

融券交易即“借证券来卖”,也叫保证金空头交易,是指当投资者预计证券价格下降时,借助信用交易方式,向证券商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后由证券商垫付证券,同时将证券出售,等价格下跌后,再低价买进证券还给证券商,从中赚取差价收益的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方式下,投资者卖出证券所得价款不能提取,必须将其留存作为融券的担保,如委托卖出的证券的价格上涨,投资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追加保证金,当证券价格下跌到投资者指定的价位时,证券商将会为投资者买回证券;约定期限届满时,无论证券价格是否下跌,投资者都必须偿还证券。

目前,在海外主要证券市场上,证券信用交易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一项常规和成熟业务。据统计,国外证券商通过融资融券取得的收入在其总收入中占比都达到15%以上的水平,美国证券行业信用交易的保证金贷款收入占手续费收入的38%左右,日本信用交易量占总交易量的百分比为20%。[iii]由此可见,证券信用交易已成为海外证券市场的一种常规交易方式。

(二)证券信用交易主要法律要素

基于交易的信用有三个要素,即信用关系主体、信用载体及信用制度规则,[iv]引申到法律层面上,证券信用交易体现为如下三大法律要素

1。信用交易法律关系主体

信用作为一种隐形契约,其特征表现在它是维护交易双方利益的,但并没有出现在交易双方的正式契约中,而是作为一种双方心照不宣的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制度规则隐含在正式契约中。信用交易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就是交易活动中的交易双方,其中,转移信用的一方交易者为授信者,而接受信用转移的另一方交易者为受信者。根据信用这一隐形契约,授信方取得一种权利,受信方承担相应义务。在实际操作中,证券信用交易法律关系的主体至少包括如下三大类:(1)信用的提供者,主要包括证券商、证券金融公司、银行;(2)信用的接受者,主要包括证券商、投资者个人和机构投资者;(3)信用的监管者,包括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业自律组织、中央银行等。

2。信用交易法律关系客体

信用以及信用关系在交易中是通过信用客体反映出来的。这一客体可以是内化在交易双方行为中的价值准则,也可以是带有非正式契约性质的口头承诺或者基于完备的制度规则的各种信用工具。证券信用交易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可以作为信用交易对象的证券,包括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同时也并非所有的证券都可以成为证券信用交易的客体,一般而言,只有在交易活跃的全国(地区)性证券市场交易的证券才可以成为交易的客体。

3。信用交易的制度规则

证券信用交易的发生和完成都是通过一定的契约关系得以表现的,而这些契约的履行和遵守都必须依靠一套完整的信用交易制度规则,否则双方无平等对话的基础,信用交易就无法完成。在信用交易中,制度规则主要包括正式制度规则与非正式制度规则。正式制度规则主要包括保证金比例的规定、信用交易账户的设置、融资融券额度、融资融券期限、资券来源、偿还日期和利息等;非正式制度规则主要包括各个国家或地区对证券信用交易的监管哲学及监管模式等。

(三)证券信用交易的法律关系

证券信用交易作为一种重要的证券交易方式,其运作中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在证券信用交易产生的各类民事法律关系中,最为重要的是以下三类: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法律关系、借贷法律关系及担保法律关系。

1。委托法律关系

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信用交易的前提。投资者欲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必须先按证券公司的要求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资金或证券均可),再委托证券公司为其融资融券。需要说明的是,这种保证金账户不同于投资者进行一般证券交易时所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保证金账户是为了保障证券公司在证券信用交易中所享有的债权的实现所设立的,为证券信用交易所独有。因此,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处开立保证金账户,从而形成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它是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资金或证券的前提。

2。借贷法律关系

在证券信用交易过程中,证券公司按照证券信用交易合同的约定,借贷一定资金或证券给投资者,投资者在完成证券交易后,负有向证券公司返还相同数量的资金或证券及约定利息的义务,因此,双方之间形成了以一定资金或证券为标的的借贷法律关系。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是证券信用交易中的基础法律关系。在该种合同层次上,证券商有权在合同届满后收回所借出的资金或证券,并要求投资者支付利息;同时,证券商有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向投资者借出确定数额的资金或证券,投资者对所借入的资金或证券享有使用权,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归还所借入的资金或证券,并支付一定的利息。

3。担保法律关系

投资者向证券商交纳保证金后融资买入证券或者融券变现价款,从而使证券商对保证金和证券、价款享有一定的质权。投资者进行证券信用交易,除必须交纳保证金外,其融资所购入的证券或者融券所卖出的价款也必须存放在证券商处,从而在当事人之间形成质押。如果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这种担保法律关系依法有效,那么证券商就有权在投资者账户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强行平仓或者将投资者资金账户上的资金划入公司账户,同时负有妥善保管、保证投资者账户上的证券不因其保管不善而灭失的义务;投资者则有权要求证券商妥善保管作为质物的证券,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有义务及时追加资金作为相应的担保。另外,在一般担保法律关系中,担保权人不能对担保品进行使用收益。而在信用交易中,授信人可以将融资的担保证券作为融券的标的出借给其他投资者,或者用于向金融机构贷款、融资的担保;对于融券的保证金及卖出价款,既可以向其他投资者进行融资,也可以作为向其他金融机构融券的担保。

二、海外证券信用交易的立法监管

证券信用交易最早产生于17世纪初的荷兰阿姆斯特丹。[vii]经过300多年的发展,在证券市场比较成熟的国家或地区,证券信用交易在金融活动中不断得以发展和完善,同时也日益形成了较为规范与完善的法律规制体系。以下选取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信用交易监管法律体系予以简介。

(一)美国

作为全球最为发达的证券市场,美国证券信用交易的法律监管体系充分体现了立法、监管、自律三位一体的特色。这种结构充分显现了市场化融资模式的特点:监管机关主要在立法、规则等方面提供强制性管理,而其他方面则由民间经济主体根据市场经济原则来决定。在这种监管模式下,证券信用交易呈现分散授信的特点。

1。有关法律规范

在美国现行体制中,规范证券信用交易活动的最基础性规范是《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7条规定:“联邦储备委员会有权调查和维持保证金比例,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经会员做交易的证券商,对上市证券及柜台市场的保证金交易非依规定不得给予信用;银行及其他证券商对购买与持有证券提供信用时不得违反规定。”在此基础上,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授权,还专门制定了规制证券信用的四个规则:(1)T规则(RegulationT),适用于证券商。它规定证券商对顾客信用交易的贷款不得超过供抵押证券的最大贷款价值。(2)U规则(RegulationU),适用于银行。它规定商业银行以直接或间接的证券担保方式提供的用于购买或持有政府的债券,其数额不得超过证券的最大贷款价值。(3)G规则(RegulationG),适用于证券商和银行以外的其他贷款人。它规定凡直接或间接以上市证券为担保提供的用于购买或持有证券的贷款都要受法定保证金比率的限制。(4)X规则(RegulationX),适用于借款人。它规定贷款方违反上述规则时,借款人向其借款也属违法;为防止投机者从国外借款以逃避国内管理,它规定向国外借款亦受保证金比率约束。1998年4月1日,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实施了新修订的证券信用交易法律规制,对T规则、U规则和X规则进行了调整,同时废止了G规则。[viii]以上两部法案及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制定的T规则、U规则和X规则共同构成了美国信用交易制度监管的法律基础。

2。有关资格限制

(1)客户资格。美国的证券法规并不要求开立信用账户的人具备特殊资格,其对开户的规制主要表现在资金要求与程序要求上。其中,资金层面一般由各交易所自行规定,如纽约证券交易所要求客户开立信用账户至少在其账户中维持2000美元以上的净值,即除非客户在其账户存有相当的资金,否则纽约证券交易所会员不得对其提供任何授信,以防止该客户卖空。在程序方面,美国规定,客户开立信用交易账户时需填写社会安全卡号码、姓名、住址等资料,并签订融通协定(CreditAgreement)、质押协定(HypothecationAgreement)以及同意出借协定(LoanConsentAgreement)。

(2)证券商资格。根据美国的有关规定,持有客户有价证券的证券商只要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条有关净资本的规定,就具有办理信用交易的资格。而非持有客户有价证券的证券商只能以持有客户账户的证券商的名义收受客户款项和证券,所以也被称为引介证券商(introducingbroker-dealer)。

(3)证券资格。根据T规则第220。2条的规定,可作为信用交易的有价证券包括:已在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权益证券和债券证券);店头可融资股票(经美国联邦准备制度理事会认可的有价证券);店头可融资债券以及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注册的开放式或单位投资信托基金。

(4)保证金规定。证券信用交易的保证金分为初始保证金与维持保证金。《1934证券交易法》第7条规定了联邦储备委员会有权调整初始保证金与维持保证金的比例。据此,联邦储备委员会制定了T规则,规定每一账户最大放款额度为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有价证券总市值之50%。如果客户欲超越授信额度买卖证券,必须在T+5日内将超越逾额一半的资金存入信用账户。对于维持保证金,T规则未作规定,目前主要由各证券交易所自行确定。如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融资的担保维持率为市价的25%;融券的担保维持率为市价的30%,如市价低于5元,则融券的担保维持率为市价的100%。实务中,各证券商一般将两者的担保维持率同时提至30%。

(5)融资资金来源。美国证券商对客户融资资金的来源主要有:各证券商自有资金;信用账户中的贷方余额,即客户融券放空所缴纳的保证金及卖出所得的价款;证券商向各商业银行贷款。证券商可将融资客户的证券质押给银行向其贷款,但根据U规则的规定,其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质押证券价值的50%。

此外,《1934年证券交易法》还确定了若干质押原则,主要有四:一是除非证券商受到客户的个别授权并载明于质押协定,证券商不得将其个别客户的有价证券混合向银行质押;二是绝对禁止证券商将客户账内的有价证券与自有账户的有价证券混合向银行质押;三是证券商向银行质押的有价证券总值不得超过客户账户借方余额的140%,超过140%的部分为超值保证金有价证券,该超额部分的有价证券应当分离保管;四是客户账户借方余额是客户对证券商的总负债,因此,证券商以客户有价证券向银行质押所取得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该负债金额。

(6)融券的借券来源。美国证券商对客户融券的借券来源主要有:客户保证金账户因融资买进为担保的有价证券;证券商自有库存及投资买进的有价证券;通过借贷制度向其他兼营有价证券借贷业务的证券商或有价证券保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借贷的有价证券,但必须以现金、有价证券、可转让银行存单、不可撤销信用证等作为担保;客户现金账户中的有价证券以及客户的超额保证金有价证券,但前提是证券商与客户已达成协议,并约定向客户支付一定的对价。

(7)对卖空行为的监管。为防止利用信用交易压低证券价格、操控市场行为的发生,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于1938年制定了X规则。X规则第10A-1、10A-2条规定,禁止经纪人或者交易商以低于最后一次交易的价格进行卖空,除非最后一次交易的价格高于前面的价格,否则将不允许按与最后一次售价相同的价格进行卖空。也就是说,融券卖空者卖空的价格至少要比近期的售价高。这样的规定有利于防止市价走低时卖空者的抛售行为,从而避免“跳水”情况的出现。

(二)日本

日本的证券信用交易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的信用交易,第二个层次为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融资融券的信用交易。前者被称为“信用交易”,即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设账户并按规定交纳一定比率的保证金后,可以自证券公司处融资或者借券进行交易。投资者既可以以自己所拥有的现金或者股票偿还债务,也可以做相反的买卖计算差价来结清头寸。这一交易形式与美国的保证金交易并无不同。后者被称为“贷借交易”,即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后,若在信用交易交割清算时自有资金不足或者股票不够,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融通。在证券信用交易监管方面,日本的监管体制呈现出浓厚的政府监管色彩。这种监管模式,有利于证券监管部门及时掌握证券市场信用交易的动态,也为政府及时进行宏观调控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在此监管模式下,证券信用交易呈现出集中授信的特点。

1。有关法律规范

与美国相比,日本的法律监管体系要简单得多。日本1954年正式实施的《证券交易法》[x]肯定了证券信用交易,此后经多次调整,逐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证券信用交易制度。日本《证券交易法》第49条、第51条、第54条、第130条、第156-3条、第156-7条、第156-8条、第205条、第208条都对证券信用交易作了规定,辅之大藏省[xi]制定的《有关证券交易法第49条所定交易及保证金》和日本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受托契约准则》、《信用交易及借贷交易规则》等规章,再加上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构成了日本证券信用交易的法律规范体系。

2。有关资格限制

(1)客户资格。一般而言,日本本国公民凡经办妥信用交易账户开户手续并能缴纳一定金额保证金的,都可进行信用交易,不受任何限制。日本本国投资者申请开户的,应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填写并提交不同格式的“信用交易账户开设申请书”,经证券公司或其分公司经理严格审查核实后,由客户在“信用交易账户设定的约诺书”上签名盖章,方完成开设信用交易账户的手续。在日本,由于对开户资格的审查十分严格,因此实际上多为证券商主动选择条件优良的客户,而很少有客户主动申请开立信用交易账户的。

(2)证券商限制。在日本,只要证券商的自有资本比率大于120%,就可以承做信用交易。自有资本比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自有资本比率=自有资本/风险性资产(市场风险+交易对象风险+基础风险)此外,一些证券商还要受“贷借交易基准额算定基准”的限制,并根据这一基准计算其可融资的额度,从而避免信用过度膨胀。

(3)证券资格。日本证券界的大多数人认为,信用交易不适宜于小额资本公司的证券,资本较大公司的股票才适合进行信用交易。因而,法规对能进行信用交易的证券种类作了较严格的限制。目前日本信用交易的证券仅限于上市股票中有股利分配的优良股票,如东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可以进行信用交易的股票以第一市场上市股票为限,第二市场(创业板)上市股票、外国法人发行的股票、新股认购权证以及附新股认购权的证券都被禁止从事信用交易。贷借交易的标准则更为严格,第一市场中的上市股票虽可为信用交易,但其中证券金融公司可为融资融券的股票要比实际数量小得多。

(4)保证金规定。为抑制资本过少者进行信用交易,日本于1969年出台了最低保证金制度,规定委托保证金最低额度为15万日元,1972年又提高为30万日元。委托保证金可用现金,亦可采用证券折价方式。但保证金中现金须占一定比例,且有关部门会根据市场情况调节现金在保证金中所占的比例以及证券折抵成数。日本《证券交易法》第49条规定了最低法定保证金比例为30%,具体比例由大藏省确定。此外,各证券交易所可以在大藏省所定比例之上,根据市场情况对全部或部分股票的保证金比例进行调整,报大藏省核准后实施。由于初始保证金比率被大藏省作为调控证券市场的重要手段,因此变动比较频繁。从1986年至1990年,初始保证金变动了10次,幅度从30%-70%不等。而维持保证金则被控制在20%左右,并且当借方信用账户中的现金、证券净值低于该比例时,必须在一个营业日内缴足。

(5)融资融券额度。日本证券公司对客户办理信用交易融资融券没有限额,客户按照要求交纳了委托保证金就可以给予其融资融券。相反,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融券则受额度限制。证券金融公司根据《贷借取引基准额度算定基准》,通过对市场上供需的适度规模、证券市场状况及金融情势等的分析,确定给予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基准分配额、短期分配额、预备分配额,并根据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信用交易状况随时进行调整。但当股票发生下列情形,即被认定为“注意股票”,证券交易所将每日公告其融资融券数量及余额:信用交易融券总余额占融资余额的60%;信用交易融券总余额占上市总股份数的10%,且融券总余额在500?1500万股;信用交易融资总余额占上市股份数的20%(上限为3000万股,下限为800万股);某种股票每日股价变动达到涨跌限制幅度50%且持续2-3日以上;市场成交量占上市股份总数的20%左右并持续2-3日以上。如果“注意股票”被公布后,其市场状况及信用交易情形没有发生改观,证券交易所将公布及实施适当限制措施,包括提高保证金率或现金担保率或降低抵缴保证金股票的折价成数等;若仍无法抑制股价的暴涨暴跌,则停止该股票的信用交易。

(三)我国台湾地区

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信用交易制度虽然建立较晚,但却是世界上证券信用交易最为发达的市场之一。自1980年台湾地区第一家证券金融专业机构??复华证券金融公司??创立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台湾地区整个证券市场之信用交易比例不断提升。台湾地区的证券信用交易虽然承袭了日本的集中授信模式,但其显著特点是形成了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均可融资融券的“双轨制”模式。

1。有关法律规范

台湾地区的证券信用交易法律监管体系基本上是由台湾地区的“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来实施法律监管。至今形成了以所谓的“证券交易法”(第43条、第60条、第61条、第175条、第177条)为基础、以“证券金融事业管理规则”和“证券商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管理办法”两部行政法规为双翼、以台湾地区“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有价证券得为融资融券标准”和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商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操作办法”等具体规定为补充的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监管体系。台湾地区的“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围绕上述大量的操作办法和管理规章,从证券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投资人、银行四个主体业务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同时,证券金融公司依据上述规范制定的具体操作规则,如“复华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操作办法”等,对证券信用交易活动亦有指导作用。应该说,台湾地区有关融资融券的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是非常完备全面的,这为台湾地区证券信用交易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法律与制度基础。

2。有关资格限制

(1)客户资格。在台湾地区开立信用交易账户须具备以下条件:年满20岁有行为能力的居民或以法律组织登记的法人;开立受托买卖账户满6个月;最近一年内委托买卖成交10笔以上,累计成交金额达所申请融资额度的50%;年所得与各种财产合计达所申请额度之30%。程序方面,投资者开立信用账户时应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原件或法人证明文件到证券公司签订“信用账户申请书”和“融资融券契约书”,并附同相关证明文件一起由证券公司初审后转交证券金融公司。开立信用账户后,投资者才可以委托该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2)证券商资格限制。在台湾地区,证券公司须获得许可证方可直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服务。根据相关规定,只有具备以下条件的证券公司才能直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公司净值新台币2亿元;经营有价证券经纪业务届满两年;最近两年度结算有营业利润及税前纯益;最近三年未受台湾地区“证管会”停业或撤销分支机构的处分;最近三年未曾受证券交易所停止或限制买卖的处分;已订立业务章程,并设置专卖单位,指派专任人员不得少于5人;增提营业保证金至新台币1。5亿元。(3)证券资格。台湾地区对适用信用交易的证券作了严格的限定。能成为信用交易标的的证券一般包括以下两类:一类是股票上市半年以上、每股市价在票面价值以上并且为第一类上市普通股股票,或者最近一年营业利益及税前纯利占实收资本额的比例均达6%的第二类上市普通股股票;另一类是受益凭证上市满半年,由证券交易所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可为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

(4)融资融券余额限制。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所特别明确规定了融资融券股票的全市场余额限制,即每种股票融资余额和融券余额都不能超过其上市或上柜总股数的25%。单个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余额不能超过其净值的250%,对每一证券的融资余额不能超过其净值的10%,融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值的5%。当某种证券的融券余额达到融资余额时,证券金融公司或者办理融资融券的证券公司应立即停止融券,否则将受到违规处罚。

(5)保证金比率调整。台湾地区的信用交易保证金比率由“证管会”在“中央银行”授权的范围内,视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的涨跌幅度进行逐级调整。总的来说,台湾地区保证金比率的调整十分频繁,而且其融资保证金比率随股价指数的上升而上升,融券保证金比率则随着股价指数的上升而降低。

三、海外证券交易规制的比较研究

在海外发达及新兴证券市场上,由于证券信用交易有极强的路径依赖,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文化背景、法律背景以及政府理念及市场完善程度的不同,决定了不同交易模式与监管模式的选择。对海外证券信用交易规制的比较研究,有利于梳理出海外不同证券信用交易规制的特征,并提炼出对我国有益的经验。

(一)海外证券信用交易模式的比较

证券信用交易包括证券公司向客户的融资融券和证券公司为获得资金、证券的转融通两个环节。这种转融通的授信有集中与分散之分。在集中授信的模式下,这种转融通由专门的机构如证券金融公司提供;在分散授信的模式下,这种转融通由金融市场中有资金、证券的任何主体提供。根据转融通授信模式的不同,证券信用交易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1。分散信用模式。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在这种交易模式中,监管当局在活跃市场的同时,从有效防范风险的目标出发,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交易规则。在制度所限定的范围内,证券信用交易完全由市场的参与者自发完成。在证券信用交易的资格上,几乎没有特别的限定,任何人只要资金富裕就可以参与融资,只要是证券的拥有者就可以参与融券。在这种证券信用交易的模式下,无论是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还是证券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转融通都是由各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的自发方式进行的,不需要设立专门从事信用交易融资的机构。但是,该模式建立的前提是必须拥有一个高度发达的金融市场。

2。集中信用模式。这种模式以日本、韩国为代表。在这种模式中,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证券金融公司居于排他的垄断地位,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xiv]也就是说,在证券公司对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的同时,设立半官方性质、带有一定垄断性的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以此来调控流入和流出证券市场的信用资金和证券量,对证券市场信用交易活动进行灵活机动的管理。这种证券信用交易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证券抵押和融券的转融通完全由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来完成。这种职能分工明确的结构形式,确实便于监管证券信用交易,也与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相适应。其缺点是禁锢了其中每一个层级的多元化发展,损失了一定的效率。

3。双轨制信用模式。这种模式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台湾地区的证券信用交易制度采用的是双轨制,即证券金融公司与未自办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存在关系、与自办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存在转融通关系。另外,因为资金与证券的调度,证券金融公司之间也可以有转融通的关系。所谓的“双轨”即:第一轨是由证券金融公司与委托人签订《融资融券契约》以便前者为后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而未自办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则居于“”地位。凡这类证券公司可与证券金融公司签订《契约》,由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第二轨是由自办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对投资人融资融券,若其资金或者有价证券不足时,再向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凡这类证券公司可与证券金融公司签订《转融通契约》,由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提供转融通资金和转融通证券。我国台湾地区采用双轨制信用模式是源于并不完全成熟的证券市场环境,同时其监管层防止市场剧烈波动、抑制信用交易中过度投机活动的监管理念,也在客观上促使他们对信用交易实行更为严格的监管。

(二)海外证券信用交易法律规制的比较

在海外证券信用交易模式呈现多样化分野的同时,在不同交易模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证券信用交易法律规制也呈现不同的特色。

1。美国证券信用交易法律规制的特点

美国证券信用交易的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集中立法管理型的特点。其法律规制的详尽完备、监管机构的各司其职、证券市场的高度发达、金融体系的相对稳定,促成美国建立了世界上较为成熟的证券信用交易制度。在一贯秉持自由竞争市场化原则的美国监管者眼中,他们信奉市场是最好的管理者,只是在自发形成的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基础上,从活跃市场和有效防范风险的目标出发,通过法律和规则的形式,对证券信用交易制度在总体上进行规范和管理。在法律和规则所限定的范围内,证券信用交易则完全由市场的参与者自发完成。美国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并不意味着美国的证券监管部门对信用交易持放任态度。相反,美国是世界上信用交易监管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频繁而巨额的信用交易活动没有导致市场危机的发生,这从侧面体现了美国信用交易制度的完善和监管措施的得力。

2。日本证券信用交易法律规制的特点

相较美国而言,日本证券信用交易的监管模式就显得谨慎得多,其在风险控制方面采取了诸多措施。由于日本采用的是单轨制证券信用交易模式,证券市场与货币市场之间的渠道并未完全开通,联系二者的是证券金融公司,因此,这种融资融券交易制度非常有利于政府监管部门进行总体上的监控。与这种集中授信模式相对应,日本证券信用交易立法和监管的目的在于防止市场的剧烈波动、抑制信用交易中的过度投机活动,相对而言具有较为浓厚的政府管制色彩。在具体运作上,日本证券主管部门直接介入证券信用交易的各个具体环节进行管理,重资格审批与额度控制的硬指标,如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有额度限制、设立“注意股票制度”、强调信用交易相关资料的揭示等。

3。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信用交易法律规制的特点

与日本的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相似,我国台湾地区承袭了日本的集中授信模式,设置了证券金融公司,但台湾地区的证券金融公司突破了日本封闭的融通模式,将证券信用交易的服务范围扩大到普通投资者,形成了双轨制证券信用交易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投资者既可以通过有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开展信用交易,也可以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证券信用交易。近年来,台湾地区证券市场虽获快速发展,但其新兴市场特征明显。为防范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的出现,台湾地区的证券监管当局秉持了其一贯的谨慎监管原则,在构建证券信用交易完备法律体系的基础上,特别强调风险控制的措施和手段,在客户资格、证券商资格、证券资格、融资融券余额限制等方面均有严格的规定,从而大大提高了入市的门槛,充分规避了证券信用交易的风险放大效应。

四、简短的启示

考察海外发达国家或地区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形成历史,我们可以看到,由于世界各国或地区经济发展的阶段和水平不同、社会经济体制和历史过程的差异,形成了各具特色也是最适合自己市场实际情况的证券信用交易模式,而在不同交易模式的基础上形成了不同的监管特色。应该说,不同的交易模式各有其特点与合理性。在金融市场发达、体系完备的国家或地区,市场化模式具有更大的效率优势;而在金融市场基础薄弱、配套制度不够健全的国家或地区,专业化的集中授信模式则更有助于防范风险,并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但从根本上讲,并没有哪一种模式能够完美无缺地适用于任何证券市场。一个国家或地区采用的信用交易模式,必然是与该国或地区的社会、法律、文化背景以及市场监管理念相契合的。

因此,我国证券信用交易模式与监管模式的选择,也应在考察海外证券信用交易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本土化的选择。需明确的是,在进行本土化选择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1)在我国证券信用交易的模式选择上,可充分借鉴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成熟经验,同时亦应结合我国新兴证券市场的特点,选择符合我国实际的本土化的交易模式。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仍处于新兴加转轨阶段,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律监管体系还不完善,各市场参与主体尚未成熟且很难准确把握各自在市场中的合理定位,证券市场存在较大的系统性风险,信用机制也还没有真正建立,[xv]我国目前还不宜移植分散授信模式。如果我们硬要把高度市场化的分散授信模式简单移植过来,那么其结果必然是“水土不服”。虽然以美国为代表的分散授信模式并不适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但该模式仍然是全球证券信用交易制度发展的趋势,美国也是证券信用交易制度成功的典范。这种模式制定了简单但严格的法律约束体系,鼓励各种金融机构激烈竞争,以推动信用交易的发展,这就为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指明了方向,也是该模式值得我国证券信用交易制度借鉴的地方。与分散授信模式相比,由于国内证券市场的情况与日、韩等国相仿,因此,集中授信模式更适合目前我国市场的现状。但我国的证券市场十分复杂和独特,简单地模仿日、韩等国的模式同样也行不通,必须在制度的设计上进行本土化的创新,以避免证券信用交易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南辕北辙的情形。

(2)作为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创新,证券信用交易在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上的适时推出,对我国整个金融业尤其是证券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证券信用交易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信用交易与现货交易的相互配合可以增加证券的供求弹性,有助于稳定证券价格,完善股价形成机制,为投资者提供新的盈利模式和规避投资风险的渠道;另一方面,证券信用交易又具有投机特性,其中隐含着诸多的风险因素,如不规范的信用交易操作会造成金融体系的风险、证券信用交易的助涨杀跌效应会导致股市波动幅度加大、证券信用交易创造的虚拟需求会引发银行扩大信用规模、证券信用交易的投机性会增加投资者及券商的风险,等等。因此,证券信用交易并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交易创新,更是证券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性变革。为防范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的出现,我们需积极借鉴海外证券信用交易监管的成功经验,构建我国证券信用交易的法律规制体系,并积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以促进证券信用交易在券商第三方存管全面完成之后健康、平稳地推出。

注释

陈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律与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i]在证券信用交易开始前,投资者只有按证券商所确定的融资融券的保证金标准交足保证金后才能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ii]在证券信用交易开始后,证券商为规避信用风险的产生所确定的维持正常交易的保证金水平。

[iii]参见王跃东:《融资融券业务简述及对市场的影响分析》

[iv]参见张亦春等:《中国社会信用问题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v]参见吴弘主编:《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法律调控》,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7页。

[vi]参见缪志心:《法律视角下的中国证券信用交易制度构建论》,硕士学位论文,华东政法学院,2005年4月,第4页。

[vii]参见陈建瑜:《我国开展证券融资融券交易问题研究》

[viii]1998年4月1日,经修改的T规则、U规则、X规则开始生效。其中,T规则用来规范经纪人和交易商提供的信用;U规则在1998年4月1日以前仅规范银行的信用,在1998年4月1日以后,U规则经修改后用来规范银行、证券商和其他美国的贷款人,同时废止了G规则;X规则是规范美国公民或相关组织得到来自国外的信用购买或持有美国证券的保证金规则。

[ix]参见任彦:《论我国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硕士学位论文,对外经贸大学,2006年4月,第11页,第20页。

[x]该法是在参考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1933年银行法》的基础上形成并从1954年起正式开始实施的。

[xi]现称财务省。为简便起见,下面仍以大藏省为名。

[xii]参见滕必众、田莉:《证券信用交易的国际比较及其在中国的发展》《,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4年第10期。

[xiii]参见任彦:《论我国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硕士学位论文,对外经贸大学,2006年4月,第11页,第20页。

[xiv]参见陈红《:我国证券信用交易的模式选择与制度规范》《,管理世界》2007年第4期。

第6篇

关键词:美国公司经济丑闻公司治理信用机制重构

经济丑闻案中美国公司暴露的信用与信用机制问题

信用作为经济活动的基本要求,核心在于信赖、信任。一方面是指经济活动主体主观上自身是否具有值得他人对其履行义务能力给以信任的因素,包括诚实、守信的良好品格等人格方面的因素与资本状况、生产能力等财产方面的因素;另一方面是指其履行义务能力、履行义务的水平与表现在客观上能为他人所信任的程度,是来自于社会的评价。

作为法律义务的履行,信用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约定义务的履行,二是法定义务履行。约定义务履行是指一个人(自然人和法人)对自己所承诺的事情,一定要兑现,这是信用的精髓之所在。法定义务履行是指一个人(自然人和法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种法定义务是经济活动主体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尺度,是行为的必要性,其特点是无条件性和严格性,它由经济活动主体特定的社会角色产生,如因担任特定职务所依法产生。无论是约定性的义务履行,还是法定性的义务履行,其最终落实主要通过法律的制度安排来保障。从这个角度来看,信用实质上是通过法律义务的设定、履行而建构的一种法律机制,这种法律机制主要是通过义务设定使法律关系主体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制衡机制来防止出现违反信用义务的情形。这种相互制约的制衡机制既包括经济活动主体诸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制约的制衡机制,也包括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对经济活动主体的制约机制。在前一种制衡机制情况下,法律对诸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合理的配置,使其行为发生及行为过程相互制约,一方的行为形成对另一方行为的制约,从而保障各方当事人都按信用要求行事。在后一种制衡机制下,法律通过权利、义务的安排使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的行为发生和行为过程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从而通过外部约束促使各方当事人严格履行法定义务。

作为一种法律机制,信用是通过信息的传递、披露、监督等环节良性运作来发挥作用。因此,也可以说信用是一种信息服务与监督机制。作为信息服务机制,要求相关利益主体及专业的信息咨询、信息提供机构与人员必须及时、准确、客观、真实、全面地传递和披露信息。只有及时、准确、客观、真实、全面地传递和披露信息,才能展示、反映信用的原貌,才能切实有效地改善经济活动中的信息不完备、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因此,信用评估机构、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必须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客观性、真实性和全面性。

在现代公司治理中,其各个环节、各个主体均贯穿着上述信用机制,以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为例,首先会在公司内部形成保障信息披露真实的制约机制,其中有股东、股东会对董事、董事会制约,有董事会对经理层行为的制约,有董事会内部各董事之间以及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之间的制约,还有监事会对董事会及经理层的制约等。与此同时,在公司外部还存在着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制约,对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还存在监督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通过相互制约,从而保障最后摆在公众面前的公司所披露的信息达到及时、准确、客观、真实、全面。在这种信用制约机制得以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即如能充分、有效发挥各相关当事人的制约作用情况下,是可以防止信息披露的不真实的,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信用机制也因此可以得以维护。在后一种制约机制的情况下,通常是通过信息披露的监管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及相应的制度安排,来防止或减少市场主体不守信用情况的发生。可见,信用的制约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相关各方必须切实、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旦一方义务履行有瑕疵、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可能导致整个信用制约机制的瘫痪。

美国一系列公司丑闻案已经证实了上述的分析,在安然事件中,审计委员会委员中有些人或在安然赞助的机构工作,或直接担任安然公司一个部门的咨询人员,这种业务联系使得审计委员难以保持其独立性。如果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能够真正履行审计职责、把好审计关,虚假的公司经营信息难以生成,相应的虚假信息的披露机制也就没有生成的基础,安然公司存在虚假记载的报告恐怕就难以出现在公众面前。

信用机制重建的理念基础与制度安排

强化上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信义义务,构建公司治理中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信用责任机制。丑闻案表明,公司治理中的信用机制构建的核心在于强化上市公司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信义义务,建构公司治理中公司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的信用责任机制。

在美国总统布什签署生效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强化了对管理层的信义义务及相应的信用责任机制的规定。首先,法案要求公司的经营者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要对股东和公司尽诚信义务。法案第302节明确规定了CEO和CFO对财务报表的书证责任,要求上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对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提交的定期报表的真实准确性提供书面保证。该法案第906节规定,自2002年7月30日开始,所有依照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节的规定定期向证监会提交财务报告的上市公司(包括美国本国公司和在美上市的外国公司),都要由其CEO和CFO个人书面保证:(1)公司所提交的定期报告“完全符合”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节的要求,而且(2)该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在所有实质方面公平地反映了该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根据这一要求,2002年7月30日后所有根据证券交易法提交年报和季报的美国上市公司,以及所有提交年报的在美上市的外国公司,都必须在提交报告的同时提交CEO和CFO签署的书面保证。其次,法案第906节更是规定了相当严厉的刑事法律责任,CEO和CFO们如果在“知晓”公司的定期报告不能完全符合上述要求但仍然提供书面保证,将被处以高达100万美元的罚款和上至10年的监禁;而“故意”违反第906节而提供不当书面保证的CEO和CFO们将被处以可高达500万美元的罚款和上至20年的监禁。这种刑事责任制度的安排甚至突破了传统证券欺诈条款的范畴,以往与证券相关的刑事罚则大都规定在证券法框架当中,而这次国会在通过时则直接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节置于了美国法典第18编中的刑事法律框架之下。无论是第302节下的“民事”书证要求,还是第906节下的“刑事”书证要求,事实上都是要求上市公司的CEO和CFO个人以书面承诺的形式出面担保上市公司年报和季报等披露性法律文件的真实准确性,并为此承担个人的法律责任。这样CEO和CFO个人信用作为公司治理机制有机组成部分便贯彻于公司的经济活动始终,公司治理也由此形成了一种基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对股东、公司和社会的承诺的信任而产生的一种信用机制,使股东、公司、社会与公司高层人员之间基于公司高层的承诺而产生一种合理期待或者信赖关系。实现和构成这种信赖、信任关系的要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公司高层人员主观上忠诚、勤勉,具有值得股东、公司和社会对其履行义务能力给以信任的因素,包括其诚实、守信的良好品格等人格方面的因素与个人业务素质、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因素;另一方面是指其履行义务能力、履行义务的水平与表现为公司治理中客观上能为股东、公司和社会所信任的程度,即他们对高层人员的社会认同力、肯定性社会评价力。可见,通过上述强制性的法律制度安排,上市公司的信用责任与CEO和CFO的个人信用责任得以有机地结合。

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强化信息披露的信用机制。信用作为一种服务和监督机制,其基础是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客观、真实、全面。然而,发生经济丑闻案的大公司,信息披露均严重失真。这就更加剧了公司治理中的信息不对称。公司治理中的信息披露的信用机制也因此遭到严重损害。对此,《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强调要完善公司信息披露机制,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提出了公司治理中新的信息披露规则。该法案要求:证券发行公司在迅速的、现行的基础上披露公司财务状况或财务经营状况的实质性变化;在提交给SEC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所有的资产负债表外交易;提高证券发行公司对预测的财务状况的披露;证券发行公司制定对高层财务人员的道德守则,如果没有制定道德守则,应当说明为什么,在道德守则出现变化或者废弃时进行及时披露;审计财务报表要反映所有由审计师指认的“实质性的校正调整”;年度报告应包含“内部控制报告”。该法案还强调要加强SEC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查权,SEC将要求公众公司达到所谓的“永久性”信息披露要求,SEC必须在三年期限内对每个上市公司提交的信息披露进行审查,并做出审查结论;对于高层财务人员的道德法典的制定,该法案第406条要求SEC制定相关规则,规定每个上市公司必须在其递交给SEC的定期报告的同时披露该公司是否已经制定了适用于高层财务人员的“道德法典”,“道德法典”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诚实、道德的行为,包括私人利益与职责发生明显冲突时的道德准则;(2)在公众公司提交的报告中应包括充分的、公正的、准确的、及时的和易懂的信息披露;(3)与政府的有关法规相符合;对于违反财务报表的披露要求的行为,对个人的处罚额由5000美元提高到10万美元,并可同时判处的监禁期限由1年延长到10年,对团体的处罚额由10万美元提高到50万美元;该法案还提出要进一步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及时性。适应这一要求,美国SEC在2002年8月做出规定,缩短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期限,其中年度报告第一年仍为90天,第二年改为75天,第三年起改为60天;季度报告第一年仍为45天,第二年改为40天,第三年起改为35天。2003年12月15日为截止日的年度报告披露期限将改为75天,季度报告披露期限将改为45天。

美国的SEC还就强化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等向纽约证券交易所提出了加强公司责任和建立上市新标准的建议,为纽约证交所采纳。新标准通过规范信息产生和的全过程来保证公告信息的及时、客观、真实、准确、全面。新标准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建立一套经营与伦理守则,并将该守则向公众进行公告。对公司董事或管理层中出现的任何违反守则的行为应当即时披露。公司还应当建立审计委员会、报酬委员会和聘任委员会的规程指南。这些指南也在应当公告的文件之列。标准还要求,非执行董事必须遵守公司的行政纪律。CEO必须在每年的年报中确认他们没有发现违反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情况,这项确认不仅是一种道德约束,更是一种责任指向。

强化董事会、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员的独立性,建构公司治理参与者的信用机制。根据耶鲁大学终身教授陈志武的说法,在美国市场上,行使监管任务的监督者有五种人:董事会、证券市场参与者(其中包括中介机构如会计事务所、分析师)、媒体、行政监管和司法诉讼。在这五种监督者中,“越靠前面的起的作用越直接、成本越低、越有纠错效果;越靠后的渠道,最后补救的性质越强。”所以在美国的公司治理中,一直强调董事会、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员的独立性,以便把损失控制、消灭在萌发之时。因而,在经济丑闻案后,其着力通过强化董事会、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员的独立性,来建构公司治理参与者的信用机制。

首先,强化董事会的独立性、建构公司治理中董事、董事会的信用机制。董事对公司和股东负有信用义务,在法律上,公司和股东将公司事务托付于董事,便与董事之间建立起了信托关系,这种信托关系赖以建立的基础是董事、董事会具有受托人品格中所包含或要求的关于信任、信赖和谨慎、善意、坦诚的品格。所谓董事与公司及股东之间的信托关系,首先是一种以信用为内核的信任关系,作为受托人的董事必须要能够获取公司及股东的信任。这就要求董事必须有其值得信任之处,即有信用。信用的制约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相关各方必须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旦一方失职,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可能导致整个制约机制的瘫痪。一系列经济丑闻案之后,2002年6月,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责任和上市标准委员会”在其受托撰写的《关于改进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制度的若干建议》的报告中,开宗明义地指出:“美国的制度依赖于上市公司的董事们的能力和诚信,依赖于他们能够坚持无懈可击的道德标准勤勉地负起监督上市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报告中所有的建议都是为了给予那些诚实、勤勉的董事以更好的工具来加强他们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监督能力,也为了鼓励尽可能多的诚实正直的人作为董事、管理层和雇员为上市公司服务”。而这又离不开董事的独立性。可见,建立董事的信用机制对美国上市公司治理的重要意义。然而,美国一系列大公司丑闻案表明,美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大多都与管理层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管理层通常通过老关系、赞助、签订咨询合同、支付咨询费等手段把公司的董事变成“自己人”,甚至独立董事也不例外,导致很多公司董事会的监管作用形同虚设,董事会的信用机制也因此失灵。适应美国政府公司治理机制改革的要求,纳斯达克、纽约证券交易所颁布了一系列新规则通过制度安排强化董事会独立性。

根据纳斯达克公司治理新规则,如果一个董事的家庭成员是发行人或者其关联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过去的三年内是,则这个董事不被认为是独立的。对于前任雇员、审计员和公司间互兼董事,提案规定了三年的“冷却期”。在独立董事资格方面,过去纳斯达克的规定是公司的独立董事获得的年薪不得超过6万美元,而新制定的条例在吸取了安然事件的教训后,将这一规定修订为独立董事不得收取任何薪酬,包括政治捐赠以及其他相关收入。此外,如果公司的独立董事中包括慈善机构的负责人,公司便不得向该慈善机构捐赠超过20万美元或占公司或该慈善机构年收入5%的款项,否则该慈善机构的负责人将被取消独立董事资格。

纽约证券交易所新规则规定,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必须占多数。上市公司必须设立一个聘任委员会、一个薪酬委员会或由公司自行任命的具有相同职能的委员会和一个审计委员会。每个委员会都必须由独立董事组成。在具有特定控制权的公司可以不要求建立这些委员会,但至少应当建立由至少三名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新规则还要求,独立董事与所在上市公司不能有任何实质性的关联。董事会应当建立判断董事独立性的权威性标准。在董事符合该标准时,进行一般性公告,在董事不符合该标准时,要特别公告说明。而现行的标准仅仅规定要根据“现行的定义排除与管理层或公司之间任何可能干扰董事独立行使职责的关系”。为了保证公司董事的独立性,新规则将现行的“三年冷却期“改为“五年”,即公司员工在离开公司后五年内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同时,为保障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纽约股票交易所提出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获取除董事会津贴以外的任何报酬。所有这些不仅从业务上、地位上强化了董事会的独立性,而且从形式上、实质上强化董事会的独立性。这就使董事、董事会对股东、公司的忠诚义务、勤勉义务、善管义务及相应的信用机制规范化、制度化。

其次,强化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员的独立性,建构公司治理外部监督者的信用机制。

从安然事件的发生来看,美国的独立审计师制度允许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供审计服务之外,还可以提供多种咨询服务。由于害怕得罪大客户,顾及巨额的咨询收入,事务所在财务审计方面自然是网开一面。有证据显示,安达信在安然丑闻案曝光前就已觉察到安然公司存在的会计假账问题,但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采取其他措施。国会调查组获得的一份安达信电子邮件表明,安达信的资深合伙人早在2001年2月就已经在讨论是否解除与安然公司的业务关系,理由是安然公司的会计政策过于激进。安达信在意识到安然会计骗局的严重性时,也没有主动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作为投资银行的中介机构也存在同样的问题,由于银行业务不断拓展,银行所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复杂,仅在安然事件中,他们就承担着贷款方、证券承销商、合并顾问等多重角色。在出现利益重叠冲突的时候,双方就相互勾结以共同牟利,投资银行蓄意隐瞒财务真相,帮助公司设计虚假的金融交易,欺骗投资人、股东和评估公司。因此,投资银行对安然等公司的欺骗活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可见,安然事件中,中介机构丧失诚信、丧失职业的独立性的深层原因在于“贪婪与狂妄”已经使会计师传统上确保股东健全财务报告的使命产生偏离,收费机制和利益驱动不可能使他们具有超然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公司治理中中介机构与人员的信用机制也因此丧失殆尽。安然丑闻案及安达信独立性丧失启示人们:如果没有维护和保证会计师独立性的有效机制和法律制度安排,如果不对影响会计师主动丧失职业操守的利益驱动因素进行有效地控制和约束,公司治理中的信用机制将难以建构起来。基于此,《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通过制度安排,强化了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员的独立性,以此来建构公司治理外部监督者的信用机制。

在强化审计独立性方面,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注册会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进行限制,明确禁止审计师为同一审计客户提供如下业务:(1)与审计客户会计记录或者财务报表编制有关的簿记或者其他服务;(2)财务信息系统设计与执行服务;(3)评估或者估价服务,出具公允性意见或者实物捐赠报告服务;(4)保险精算服务;(5)公司内部审计外包服务;(6)提供管理职能或者人力资源服务;(7)经纪人或者承销商、投资顾问或者投资银行服务;(8)法律服务和与审计无关的专家服务;(9)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依法规定不允许的其他服务。

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的弊端,保证整个公司治理中信用机制不因会计师事务所一个环节的失范而形同虚设。《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要求成立上市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负责监管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受美国证监会直接监管,但为民间性质,其运行经费由上市公司分担,工作人员也按市场价格付酬。委员会被赋予审计准则制定权,会计师事务所注册权、日常监督权、调查和处罚权(包括永久禁止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执业)等。

为使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落实到实处,丑闻案后,美国强制实行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制,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的监管。因为,会计师事务所长期服务于同一客户,显现出诸多弊病,如由于员工或合伙人的提升和薪水取决于该客户,事务所及其员工有可能和客户发生复杂的利害关系;为留住该客户,会做出各种妥协,甚至帮助造假;由于思维定势,可能难以发现客户的问题等。一系列丑闻案已证明了这一点。鉴于此,《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主审合伙人,或者复核审计项目的合伙人,为同一审计客户连续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5年,否则将被视为非法。这一规定的理念基础在于: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某一审计客户审计的合伙人在对该客户的审计工作达到一定时间以后,必须轮换,以免审计合伙人与审计客户合作时间过长而影响其独立性。

在内部审计的信用机制完善方面,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强调要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法案第301条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由于美国公司治理结构中无监事会,为弥补这一制度的弱点,增强对管理层和董事会的制约,自20世纪60年代起开始引入审计委员会制度。但安然等案件表明,审计委员会完全有可能形同虚设。据此,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职能等做了更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1)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审计和非审计服务,以及报酬如何,都必须事先经过客户审计委员会的批准。(2)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客户审计委员会报告重大的会计事项,包括:拟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惯例;所采用的公认会计原则允许的所有备选会计处理方法,在使用该备选方法上的分歧,以及事务所认为应当优先采用的方法;事务所与客户管理层之间其他重要的交流文件,例如管理人员信件或者未调整差异的明细表等。为保证履行职责,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审计委员会必须具备较高的独立性。为此,该法规定,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独立董事组成,并且除作为董事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成员外,不得从公司中接受任何咨询、顾问费或者其他酬金,也不得为公司或者其子公司的关联人士。

在审计师跳槽去被审公司工作时,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规定,在会计师事务所开始对上市公司实施审计前1年,如果该公司的现任CEO、财务总监、CFO、首席会计官或者担任同等职务的任何人,曾经受雇于该事务所并参与该公司有关的审计工作,则该事务所不得担任该公司的审计工作,否则将被视为非法。总而言之,审计师跳槽去被审公司工作必须有一年冷冻期。

在确保证券分析师的客观性和独立性方面,针对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废除,商业银行和证券业之间构筑的“防火墙”被拆除,美国大金融机构已发展成金融超市,金融产品繁多。但美国近期爆发的一系列案件都表明,这些金融机构号称在内部有防火墙,事实上存在严重的独立性问题。鉴于此,《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规定由美国证监会授权和指导证券执业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制定相关的规定,避免证券分析师在其研究报告或公开场合向投资者推荐股票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提高研究报告的客观性,向投资者提供更为客观和可靠的信用信息。其具体制度设计为:(1)禁止公开经纪人和交易商的投资银行业务人员提供的研究报告,以及非直接从事投资研究的人员提供的研究报告;(2)由经纪人和交易商的非投资银行业务官员负责对证券分析师的监管和评价;(3)经纪人和交易商,及其投资银行业务人员,不得因证券分析师对发行人证券提出了不利的或相反的研究结论而对其进行报复和威胁;(4)在规定一定期限内,承销商或坐市商的经纪人和交易商不得公开关于该股票或发行人的研究报告;(5)在经纪人和交易商内将证券分析师划分为复核、监察等部门,以避免参与投资银行业务的人员存有潜在的偏见;(6)要求证券分析师、经纪人和交易商在研究报告公布的同时,披露已知的和应当知晓的利益冲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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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周年洋华尔街为何失去信用?中华财会网2002-07-12.

第7篇

关键词:信用风险授信管理体制创新

进入21世纪,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环境发生了一系列变化,

宏观调控下经济结构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周期性特征,利率市场化进程不断推进,综合经营渐行渐近,商业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出现了新的特征。外资银行加快在境内布局,给中资银行带来明显的竞争压力。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付诸实施对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资商业银行必须适应形势的变化,加快授信管理方式创新步伐,迅速提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

一、创新授信管理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创新授信管理方式是应对经营环境变化的必然选择

当前,宏观调控下我国经济增长转入稳定期,部分前期过热行业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周期性调整态势。受全球贸易增长放缓、人民币升值和贸易摩擦加剧的影响,出口增长步伐放缓。经济增长的理性回归以及经济结构调整必然使企业面临新的经营风险,导致部分行业、企业的经营状况发生波动,这意味着银行正在面临着新的信用风险。各国银行业发展历程表明,金融体系运营环境的自由化将使风险成倍放大,如果不针对性地进行管理方式创新,银行业就可能承受更大的信用风险。国内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管制正在逐步放开,商业银行将逐渐地介入投资银行、基金、信托、租赁、保险等金融服务领域。业务的拓展将增加银行的交易对手,进而也将扩大信用风险的范围。可见,无论是基于国内经济转型的挑战还是金融管制放松的压力,或是综合经营带来的新的风险,都要求中资商业银行创新授信管理方式,努力提高信用风险管理能力。

(二)创新授信管理方式是实现战略转型的关键

近来国内商业银行纷纷提出战略转型要求,落实到具体经营上,就是实现经营方式的转变,从过分依重规模扩张的粗放型经营模式,转向强调风险控制前提下集约型的可持续发展模式,而创新授信管理方式、提高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则是转变发展模式的重要环节。财务重组后国内银行资产质量有了很大的改观,但这并不意味着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有了根本好转。如果银行不从转变体制机制上下功夫,从源头上遏制信贷风险,那么随着业务的发展,加之信用风险的“厚尾性”,即贷款巨额损益概率大于正态分布下损益概率,不良资产有可能会卷土重来,从而累积成银行业的新的系统性风险,给国内金融安全留下隐患。商业银行战略转型反映在业务结构上是表内业务向表内外业务并重转变,其中表外资产中很大一部分属于信贷产品。业务重心的转变以及业务范围的扩大,增加了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范围和强度,对提高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国内部分商业银行正致力于向国际公众银行转型,这要求银行的信息披露更加规范充分,给予股东更丰厚的长远回报。如果授信管理不力,将影响投资者的判断,也会损害中资银行在国际市场上的形象和价值。

(三)创新授信管理方式是满足银行业监管要求的现实需要

2004年6月公布实施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秉承了以资本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允许管理水平较高的银行采用内评法来进行风险评级,将资本充足率与信用风险的大小紧密结合起来,这将对全球范围内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产生重要影响。与此同时,国内监管部门也对商业银行加强信用风险管理提高了要求。2004年2月以来,银监会先后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一系列监管办法。这些监管办法的制定实施对国内商业银行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提出了强制性的要求,表明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理念、监管目标、监管制度等方面正在与国际逐步接轨,走在了国内许多商业银行的前面,如果国内商业银行不尽快转变观念,加快授信管理方式改革,提高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就有可能落在监管政策的后面,难以满足监管政策要求,因此,中资商业银行应尽快改革现行的授信管理方式,以适应新的不断提高的监管要求。

(四)创新授信管理方式是应对外资银行竞争的迫切要求

近几年,外资银行不断加大在中国境内的业务拓展力度,贷款业务不断扩大。以上海为例,1997年以来的8年间,各家外资银行人民币贷款增长了100倍,外汇贷款余额至今已超过了中资银行。随着信贷业务的快速发展,外资银行凭借其先进的授信管理理念、体制机制、技术和工具,形成了一定的成本优势和经营优势。一方面,在提供相同授信额度时可以配置比较少的资本,使银行最宝贵的资本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节约,降低授信业务的边际成本。另一方面,通过强化信用风险管理,减少风险对资本的损耗,节约风险成本。通过降低经营成本和较低的产品定价,外资银行形成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给中资银行带来了明显的经营压力。为此,对于中资商业银行来说,要提高与外资银行同台竞争的能力,就应该顺应市场发展趋势,创新授信管理方式,尽快提高信用风险管理能力。

二、国际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主要特征

国际商业银行先进的信用风险管理方式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过多年的摸索和实践逐步形成的,代表了现代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发展的主流成果。随着我国融入全球经济金融步伐的加快和国内监管方式逐渐与国际标准靠拢,国际商业银行先进的授信管理方式对中资银行的借鉴意义进一步显现。在先进理念指导下的国际商业银行的授信管理方式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一)以注重股东风险偏好为特征的公司治理结构

在西方商业银行现有公司治理结构下,股东和董事会对银行的风险承担最终责任,由其确定适度的风险承受水平,并注重既定政策和制度的严格执行。股东和董事会并不要求把授信业务控制在“零风险”水平,而是根据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原则在两者之间寻找均衡点。汇丰和花旗银行近年来不良资产率一般控制在1%和2%之间,既严格控制了风险承受程度,也不追求绝对的无风险,体现了效益、风险、成本之间有效平衡。股东和董事会按照自己的风险偏好,对银行各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引导经营管理人员按照既定风险偏好标准,确定目标市场、授信标准、信贷政策和程序,使授信业务不至于偏离预定目标。

(二)以降低成本为导向的授信管理组织架构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解释,成本是指在委托关系中,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有可能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所导致的机会成本。在总分行体制下,各分支行能够充分发挥其对当地信息占有上的比较优势,通过客户的账户信息及时准确地掌握客户的资信情况,使得银行更接近市场。由于分行比总行更具信息优势,这客观上会促使分行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采取先动策略,以整体的利益为代价追求局部利益,放大成本。

为了降低成本,国际先进银行普遍采取垂直型的授信报告体制和组织架构。在此体制下,总行(地区总部)通过各职能部门来实现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和控制,分行各职能部门直接向总行(地区总部)对应部门报告。分行行长往往只是分行某个部门的负责人,业务权限十分有限。在每个层次上,业务拓展部门和管理部门之间相互独立,在分行层次上基本不存在业务扩展与风险控制的替换关系。依靠银行内部的垂直报告和监控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分行过度地当地化,在局部利益的方向上不至于走得过远,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从国际商业银行发展趋势来看,垂直的报告和监控体制已经成为当前银行授信管理组织架构的主流趋势。

(三)科学有效的授信业务流程

按照达文波特(T.H.Davenport,1993)的观点,业务流程是一组共同为顾客创造价值而又相互关联的活动。银行每一项业务都应带来价值增值,授信业务流程也就成为一条价值链。西方商业银行都比较重视授信业务流程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注意兼顾风险控制的任务目标和为顾客服务,以提高授信业务效率,最大化授信服务的价值增值。在此理念的指导下,国际先进商业银行往往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简化授信业务流程,以减少流程运作成本。这些银行的授信业务环节由有权审批人、尽职调查小组和信贷管理委员会等负责。有权审批人直接接触市场和客户,控制一线的风险,有权审批人在权限范围内可以直接对授信与否发表意见,对于超权限的,直接上报到有权审批人或是信贷委员会审批,而不需要层层上报,最大限度地剔除了授信管理中的无效流程,提高了业务流程效率。尽职调查小组的运作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和针对性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项目疑点进行深入调查,独立提出专家意见,从风险控制的角度保证授信业务流程的有效性。信贷管理委员会则是一个权威的专家审议机构,它不具有决策权,但对决策层的最终决策发挥重要的咨询作用,对整体授信业务流程及其实施效果起评估把关的作用。

(四)强调“以人为本”的授信授权制度

大多数国际先进商业银行的授信审批程序没有集体评审的环节,一般由专业的信贷分析员根据全行统一的分析方法和标准,对授信风险做出独立分析,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一般来说,只有主管某一区域的行政主管和副主管,如分行行长;主管某一行业的客户关系经理和客户经理;从总行自上而下委派的各级风险管理人员等人员才可获信贷审批的授权。其它人员无论其行政级别有多高,若其工作分工不涉及信贷审批业务,均不能获得授权。

“以人为本”的信贷授权制度,有助于明确责任,增强有权审批人员的责任心。同时,由于有权审批人专职负责授信风险分析,而不受业务指标完成与否的影响,因此能够保持相对独立性。当然强调“以人为本”的授信授权制度也存在着一些缺陷,突出地表现为个人权限过于集中将诱发道德风险,增加了银行因内部人控制而侵害股东权益的可能性。同时,由于个人的能力技术有限,独立决策过程中也存在出错的可能。此外,个人负责制对有权审批人的专业要求较高,对商业银行加强相关人才储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工程化的信用风险管理技术

国际先进商业银行普遍倾向于更多地采用计量模型,以量化的方法进行授信风险评估。目前主流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技术大多已进入以量化管理为特征的工程化阶段,其核心是RAROC,即“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RiskAdjustedReturnonCapital)和内部评级法。RAROC在国际先进商业银行授信管理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除了用以满足股东风险偏好要求并确保风险偏好得以执行以外,RAROC还被普遍地运用于信贷风险管理,如果某项业务的RAROC的值低于银行内设的基准,信贷人员可以提高服务或产品定价,以较高的收益来弥补风险成本。RAROC在激励机制上也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一些银行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亏损达到某一核定资本比例(比如说10%),必须暂停工作到下个月;如果一年内达到30%以上,则被勒令下岗。

国际先进商业银行普遍重视信用风险评级体系的建设,大多建立并运用了代表先进水平的内部风险评级模型和技术。通过计算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敞口风险等在内的一系列风险指标,实现对信用风险的量化管理,从而大大提升银行在授信审批、限额管理、风险预警、金融交易定价等方面的科学管理和决策水平,同时也为信贷政策的制定、经济资本配置、确定贷款损失准备是否充足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提供了基础。

(六)先进的信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对于分支机构众多、业务结构复杂的大型银行来说,全面、高质量的数据库和统一的信息系统是衡量和控制授信风险的基础。国际先进商业银行大多建立了先进的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功能强大的管理信息系统,西方商业银行能够有效地完成各种信息资料的收集和分析,包括对单笔授信风险和组合授信风险进行衡量与监测,实现授信的内部定价和资金的内部成本核算,并可以具体对每个部门或分行、每条产品线或每种产品、每个小组或每个岗位、每个客户或每笔业务的成本收益进行核算等。因此,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是现代商业银行提高授信管理水平,有效控制信用风险的极其重要的基础性设施。

三、中资商业银行授信管理方式创新的主要方向

长期以来,授信业务一直是中资银行最重要的业务,近年来发展依然十分迅速。从未来发展趋势看,授信业务仍将在中资商业银行经营业务中占据主要地位。为应对新的形势,中资商业银行必须高度重视并致力于加强信用风险管理能力,从国际先进商业银行授信管理方式中吸取有益的经验并结合国情,加快创新授信管理方式。近年来中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水平正在提高,授信管理的某些方面正在逐步同国际先进水平接轨。但从总体来看,中资银行授信管理方式改革才刚刚起步,与国际先进商业银行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未来在改进授信管理方式中还有很多基础性的工作要做。

(一)确立科学先进的授信管理理念

科学先进的授信管理理念是促进授信管理方式科学合理的认知基础。为更好地应对环境的变化以及随之而来的机遇和挑战,中资商业银行当务之急是摒弃原有割裂风险与收益之间关系的旧理念,建立崇尚风险与收益和谐统一、全面的授信管理新理念。一是必须确立授信管理是风险控制与价值增值内在统一的理念,用科学的态度对待风险管理,并为之创造适当的管理环境,不断地增强信用风险管理和业务发展的协调性。二是必须建立全面的授信风险管理理念。随着中资商业银行授信业务范围的扩大,授信管理也应涵盖更广泛的内容,不仅包括表内信贷资产,也要包括表外信贷资产;不仅包括预期损失也要包括非预期损失;不仅包括单笔信贷资产也包括信贷资产组合,等等。三是必须确立量化管理的理念。摒弃一味依靠经验积累和主观判断的做法,采取定量、科学、客观的风险管理新思维,自觉主动地运用各种被国际银行业证明是行之有效的量化工具和技术。四是必须注意将先进的授信管理理念充分地体现到授信管理工作的每一环节之中,包括授信管理组织分工、信用风险管理、授信队伍建议等,使先进的理念能够切实地落到实处。

(二)平衡风险与回报,形成适合银行自身的风险取向

实现价值最大化是商业银行重要的经营目标之一,中资商业银行在面临快速发展的历史机遇的同时必须建立适应市场竞争、与自身管理能力相匹配、能够体现风险与收益对应原则的科学合理的银行风险取向。当前中资商业银行确定风险战略的首要任务是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职责,发挥股东、董事会对风险承担的约束作用,由股东和董事会确定银行愿意承受的最大风险值(即经济资本值)。各级业务和管理人员在是否给予客户授信额度时,应根据股东和董事会确定的风险承受水平,对比授信业务经风险调整后的综合收益率,遵循“宁让利不让风险的原则”审慎做出授信决策。同时也要在既定的风险容忍度下,力争获取授信业务的最大回报,保证银行风险取向能够使股东偏好在任何时候都能得到严格的贯彻执行。

(三)积极推行垂直、独立和专业的授信管理体制

完善的授信管理体制是加强授信管理的关键环节。中资商业银行创新授信管理方式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结合国情以及银行自身的实际情况,参考国际商业银行主流模式,推行垂直、独立、专业的授信管理制度安排。具体来说,一是推进授信集中审批,将授信审批权限逐步上收至一级分行和总行,加强总行对授信风险的集中统一管理。二是实行授信条线管理,地区总部、分支行的授信管理部门和授信管理人员以接受上级部门和人员的垂直管理为主,以分行横向管理为辅,增强授信管理的垂直性和独立性。三是逐步改变中资商业银行普遍实行的贷审会制度为主要审批制度的做法,适时引入专业审批人制度,并使两者相结合。通过对专业审批人的管理,总行可以加强授信审批的集中、专业和统一管理。

(四)加快建设现代授信管理方式所需的管理信息系统平台

长期以来,中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发展十分落后,表现为基础数据普遍缺乏,信用风险程序化监控水平很低,等等。近年来,随着各行普遍重视,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迄今为止IT系统的落后仍然是制约中资商业银行提高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重要方面。西方主流商业银行的实践证明,先进的授信管理信息系统,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当今IT技术的优势,在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效率、节约人力成本、缩短业务流程的同时,也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风险管理的准确性,实现成本与效率的“双赢”。因此,中资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加快信贷管理系统建设步伐,建立实时的风险鉴定、度量、分析和监控的系统和完善的成本管理信息系统,为授信管理方式创新奠定坚实的技术基础。

(五)推进内部信用评级体系的建设,逐步运用RAROC模型于信用风险管理和绩效考核之中

目前中资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的业绩考核已开始放弃简单的总量水平考核,逐步引入风险拨备的理念。尽管一些银行宣称实施了经济资本考核,但在内部评级法未完成的情况下,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因此,中资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尚不能完全地准确地暴露出来,这样条件下的风险管理仍具有粗放的特征。中资商业银行应加快内部评级法建设并在完成基础上,尽快吸收并运用RAROC模型于信用风险管理和绩效考核。一方面,通过RAROC对各地区、行业、部门、客户等信用风险进行实时的测量和管理,一旦发现某笔贷款的RAROC低于银行预定的标准,相关人员可立即采取措施,或者提高贷款定价,或者终止这笔贷款以及时控制信用风险。另一方面,用风险调整后的、反映长期稳定的收益来衡量业绩。对于创造RAROC值大的信贷人员、分支行,可以在资源和分配上获得倾斜和支持,反之则反是,以此引导各级机构和员工自觉追求信用风险可接受情况下长期收益的最大化。

一个时期以来,交通银行始终致力于提高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注重加强授信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在创新授信管理方式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截止2004年,我行已将“世行项目”的主要成果推广到所有分支行,建立了一套较为先进的信贷管理流程,并实行了信贷首席执行官制度。全行授信组织架构和职能、授信额度管理、风险评级管理、授信审批管理、贷后监控和问题类贷款管理都有了统一的规范。其中十级信贷评级体系的全面推广,为内部评级法的开发提供了长期和大量的基础数据支持。

第8篇

然而,信用制度是一项系统、复杂的社会工程,它不仅扩展到经济范畴、道德范畴,而且深入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信用建设,关键在于法制的建设。本文将从信用现状、信用建设的必要性、立法、司法四个层面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当前的信用状况

近年来,个人、企业乃至政府的信用缺乏已成为社会的一大突出问题。假冒伪劣、假帐、假成果、赖帐、欺诈等无处不在。有学者将这种现状讥之为“一地鸡毛”。信用缺乏突出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产品质量失信,假冒伪劣产品盛行。目前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呈现出:涉案商品范围广,生产规模大,结伙作案突出;作案主体多元化,单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突出。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国内有34.76%的企业被假冒产品侵权;2000年消费者对于虚假广告、假冒产品、欺诈、骗销等厂商失信行为投诉多达12.5万件。

2、企业间“三角债”拖欠严重,目前,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货款现象严重,有当事人签合同前信誓旦旦,签约后却赖帐不还,并想方设法逃避债务,有的靠地方保护主义、进行强迫交易等,将交易信用束之高阁,“三角债”在经济流通环节愈演愈烈,金额越来越大,有的已经到了用司法手段也难以救济的境地。

3、银行不良贷款增加,隐藏金融风险。信贷是信用的基本方式,信贷循环状况也是衡量社会信用的一个尺度。近年来,不按期偿贷、恶意骗贷现象严重,还有一些企业借改制之机,通过不规范的破产、分立,兼并、合资、股份合作,承包、租赁、拍卖出售等方式逃废债务,使银行利益严重受损。据资料记载,截止2000年11月,在四大国有银行开户的42656家改制企业中,经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就有19140户,占总数的44.8%,逃废银行贷款本息1460亿元,占贷款总额的37.96%。

4、合同违约、毁约现象严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违法行为突出。在经济活动中任意违约、毁约现象突出,个人和企业不以为然,不顾及个人或企业的信用方面的不良记录,合同的平均履约率很低。更为严重也更令人担忧的是,利用合同诈骗已成为行骗的一种常见手段,严重地影响丁经济流通。据资料显示,仅2000年上半年,我国合同违法案件就达5000多起,涉案金额达到16亿多元。

5、资本市场信用缺乏,挫伤投资者的积极性。近年来证券监管部门查处的一些案件表明,在证券市场上,虚增利润,编造有关信息,隐瞒重大事项,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严重。这些失信行为极大地损害了资本市场的信誉,影响了投资者的积极性。

6、诉讼领域的信用缺失。当事人恶意诉讼。虚假陈述、证人拒绝出庭作证、作伪证等现象也有一定的普遍性。更为严重的是,败诉当事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隐匿转移财产,外出逃债,法院的判决无法实现,被人们称怍法律“白条”。这些既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尊严,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败坏了社会风气。

7、政府行为的信用缺失。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人们往往会强调公民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信用,而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拥有垄断权力的政府及其雇员的信用。比如服务效率低下、服务质量低劣、权力寻租、滥收费、政绩工程、统计数据不实等。

二、信用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信用缺失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危害严重。信用建设既是制度层面的建设问题,更是国家一项战略决策的选择。

1、信用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以市场为基础对社会资源的配置过程中形成的物质流、货币流、信息流都以信用的存在为前提。信用缺失,必然导致交易成本提高,降低经济运行效率,严重时还会导致交易链的中断,而波及整个经济的发展,并导致经济的衰退。信用缺失,也抑制了消费与投资,降低了社会需求的增长速度,进而影响经济的增长速度。有专家认为,一个国家的信用交易占70-80%以上,那就表明这个国家已进入信用经济时代。目前,发达国家信用交易占90*70以上、而我国仅占20%左右。可见,由于市场交易缺乏信用体制,社会资源浪费惊人,严重制约了经济的发展速度和发展的空间。

2、信用建设是适应入世后的国际经济竞争环境,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潮流的需要,我国已加入WTO,这表明我国企业必将自主或不自主地在更加广泛的领域、范围与外国企业竞争,国际商务游戏规则将变成通用的商务规则。在国际贸易交往中,讲究信用,注意商业信誉是国际惯例中的首要信条。因此,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就是与国际接轨,是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最基础、最根本的制度建设。

3、信用建设是提高政府执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需要,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体制有待完善,经济发展呈现出政府主导的特征,政府行为对经济发展尤为重要。经济主体的决策不仅建立在市场信息基础之上,而且也会充分考虑政府的各项宏观指导。这就客观上要求政府决策的科学化,也要求市场主体对决策的信赖。因此,当政府守信、群众信赖、政府的政策就能得到切实有效地贯彻、执行,政府调控目标和经济发展战略才有可能实现。比如。一些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要求百姓种某种经济作物,并允许依协议收购,但当市场出现变化时,却不履行合同,损失由农民负担。这使农民对政府失却信任,从而导致政府以后政策推行的难度,影响了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目标的实现;

4、信用建设是净化社会风气,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公平、公正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要求,它来源于人们的交易活动中,同时又是维护交易秩序的重要原则。虽然交易活动只是社会活动的一个部分,但由此衍生出来的公平,公正原则却已成为整个社会道德原则的核心。在一个信用失常的社会中,一些人在交易中通过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而谋利,且又不受法律制裁以及社会舆论的谴责,就会诱导人们仿效?这样整个社会的道德原则就会发生动摇,社会风气日趋恶化,社会秩序必将处于混乱状态之中。

三、完善信用体系立法,加快信用建设的步伐

一个国家的信用制度建立之初,仅靠道德的力量、社会公义的压力是远远不够的,应借助法律的约束力来规范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行为。信用建设在我国还刚刚起步。而与此不同,国外发达国家信用制度建设已有百余年的历史,已形成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运行机制。借鉴国外经验和我国的实际,当前进行信用建设关键在于建章立制,克服信用建设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困境。

1、尽快制订信用数据收集、使用的法律、法规,使信息的收集、使用有法可依,受到法律的保护。开展征信服务,最基本条件就是征信公司能否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公开地取得市场主体信用资料,并能够合法向需求者提供对这些数据分析处理的结果。根据目前的管理体制,符合国际惯例、完整的市场主体资信数据主要来自于公安、街道、单位、税务、工商、银行、证券、保险、司法、医院、公共事业收费单位、商家等部门。由于信用制度建设落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这些信息资源目前还不能在全社会的范围内实现资源共享,资源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比如试点单位上海资信公司仅实现了银行、电信、公用事业等少数部门的联合征信,其他部门、机构拥有的市场主体信用数据并没有对上海资信公司开放。此外,很有必要一提的是,印度的信用建设历程。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印度就出现了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但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信用机构的作用、影响有限,根本原因就在于信息采集方面缺乏法律的保护,因而难以保证信用数据收集的全面性、连续性。有鉴于此,在我国进行信用体系建设,当务之急是通过立法,使信用数据的收集、使用有法可依。

2、建立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信用数据的收集离不开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尤其是个人信用制度体系的建没:比如需进一步落实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为个人信用制度奠定基础;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保证个人财物的数据完整;建立个人基本账户制度,保证个人征信能及时主动进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允许个人在一定条件下进入破产程序,豁免其剩余债务,保障个人信用制度的良好运作。另外,应该建立个人信用担保、保险制度,以分散和共担个人信用风险,此外,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医疗制度等都是建设个人信用制度需要的相关配套制度。

3、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加强法律的修改、完善工作,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和作用,在民法领域学者们称之为“帝王条款”。该原则在法律中的体现主要是作为基本原则的确立和承载其精神的具体法律法规。1999年制订通过的合同法,首先将诚实信用原则明确为基本法律原则,并进一步具体化为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从而有力地制裁失信行为,保障守信者的利益。合同法的制定,为其他法律的修改完善提供了借鉴。我们应更自觉地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来修改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法律规定,并使诚实信用原则更加具体化,如票据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银行法等,从而以法律手段更加有力地保护诚实信用行为,制裁欺诈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强化行业规范,培育信用中介服务网络和机构。要按照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则,探索建立社会信用调查、信用评估和信用担保等中介服务机构,建立一套严格而科学的信用征信系统和行业规范。政府要正确引导、适当地扶植,让中介机构独立地进入市场运作,根据市场的需求,逐步形成多专业、多层次、多方位的发达的中介机构和网络,避免征信中介机构误入由政府调控,对政府负责的所谓“职能机构”的轨道,让其成为市场经济中必不可少的、独立的民事主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当然,政府要通过制订一些行业规章,加强对与信用活动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及专业服务领域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四、准确司法,保障信用建设的顺利进行

“徒法不足以自行”。信用法律制度本身的特征更是决定了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的复杂性。信用法律制度内容不仅体现为具体明确的权利、义务规则,如信用数据如何收集、使用等具体法律、法规规范,同样还表现为有关立法的指导思想及法律的根本原则,如民法领域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领域的实质在于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由于该原则内涵,处延模糊,及司法官个性差异因素,正确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弘扬诚实信用的社会风气,促进信用建设具有导向性的重要作用,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审判职能,在信用建设的进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笔者认为,在适用诚实原则时,应充分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平衡各方利益,实现社会正义。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并不得损害第三人,社会的利益: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必须考虑各方因素,注意平衡当事人之间,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比如,尽管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情事变更原则,假如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确因国家经济政策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履行合同没有意义或造成重大损失,法官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调整当事人的利益。但是,这里我们要将它与当事人应承担的正常商业风险区别开来。不能将由一方应承担的风险损失转嫁给另一方。此外,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当合同的内容可以有几种解释,如果属于有偿合同,应从有利于义务人的角度进行解释;如果属于无偿合同。应兼顾双方的利益;如果属于格式合同,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条款一方的解释。

第9篇

关键词信用风险衍生金融工具信用衍生工具

1引言

信用风险(CreditRisk)是银行贷款或投资债券中发生的一种风险,也即为借款者违约的风险。在过去的数年中,利用新的金融工具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CreditDerivatives)发展迅速。适当利用信用衍生工具可以减少投资者的信用风险。业内人士估计,信用衍生市场发展不过数年,在95年全球就有了200亿美元的交易量。

本文系统分析了信用衍生工具的基本原理和分类应用。第一部分总结了如何测量信用风险,影响信用风险的各种因素及传统的信用风险管理方法。第二部分介绍了如何利用信用衍生工具管理信用风险。第三部分对信用衍生工具产生的相应的风险的和其监管问题作了初步探讨。第四部分对中国银行业应用信用衍生工具思想管理信用风险的初步设想,第五部分是全文的总结。

2信用风险的测量与传统的信用风险管理方法

信用风险对于银行、债券发行者和投资者来说都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影响决策的因素。若某公司违约,则银行和投资者都得不到预期的收益。现有多种方法可以对信用风险进行管理。但是,现有的这些方法并不能满足对信用风险管理的更高要求。本部分对如何测量信用风险和信用风险对投资者、发行者和银行的影响作了详细说明。并对管理信用风险的传统方法(如贷款出售、投资多样化和资产证券化等)作了总结。

2.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借款人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足额偿还债务或银行贷款而违约的可能性。发生违约时,债权人或银行必将因为未能得到预期的收益而承担财务上的损失。信用风险是由两方面的原因造成的。①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在处于经济扩张期时,信用风险降低,因为较强的赢利能力使总体违约率降低。在处于经济紧缩期时,信用风险增加,因为赢利情况总体恶化,借款人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足额还款的可能性增加。②对于公司经营有影响的特殊事件的发生;这种特殊事件发生与经济运行周期无关,并且与公司经营有重要的影响。例如:产品的质量诉讼。举一具体事例来说:当人们知道石棉对人类健康有影响的的事实时,所发生的产品的责任诉讼使Johns-Manville公司,一个著名的在石棉行业中处于领头羊位置的公司破产并无法偿还其债务。

国际上,测量公司信用风险指标中最为常用的是该公司的信用评级。这个指标简单并易于理解。例如,穆迪公司对企业的信用评级即被广为公认。该公司利用被评级公司的财务和历史情况分析,对公司信用进行从aaa到ccc信用等级的划分。aaa为信用等级最高,最不可能违约。ccc为信用等级最低,很可能违约。另外一个对信用风险度量的更为定量的指标是信用风险的贴水。信用风险的贴水不同于公司偿债的利率和无违约风险的债券的利率(如美国长期国债)。信用风险的贴水为债权人(或投资的金融机构)因为违约发生的可能性对放出的贷款(或对投资的债券)要求的额外补偿。对于一个需要利用发行债券筹资的公司来说,随着该公司信用风险的增加,投资者或投资的金融机构所要求的信用风险贴水也就更高。某种级别债券的风险贴水是该类债券的平均利率减去十年期长期国债利率(无风险利率)。信用评级与信用风险贴水有很强的关联。公司的信用评级越高,则投资者或金融机构所承担的信用风险越低,所要求公司付出的信用风险贴水越低;而公司信用评级的降低,则投资者或金融机构所承担的信用风险越高,则在高风险的情况下,投资者或金融机构要求公司付出信用风险贴水越高,则公司会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融资成本。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同一信用级别的债券,在不同的时间段里筹资所要求的风险贴水也不同。是依据无风险利率和该类债券平均利率的变化而确定的。

2.2信用风险的影响

信用风险对形成债务双方都有影响,主要对债券的发行者、投资者和各类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有重要作用。

2.2.1对债券发行者的影响

因为债券发行者的借款成本与信用风险直接相联系,债券发行者受信用风险影响极大。计划发行债券的公司会因为种种不可预料的风险因素而大大增加融资成本。例如,平均违约率的升高的消息会使银行增加对违约的担心,从而提高了对贷款的要求,使公司融资成本增加。即使没有什么对公司有影响的特殊事件,经济萎缩也可能增加债券的发行成本。

2.2.2对债券投资者的影响

对于某种证券来说,投资者是风险承受者,随着债券信用等级的降低,则应增加相应的风险贴水,即意味着债券价值的降低。同样,共同基金持有的债券组合会受到风险贴水波动的影响。风险贴水的增加将减少基金的价值并影响到平均收益率。

2.2.3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当借款人对银行贷款违约时,商业银行是信用风险的承受者。银行因为两个原因会受到相对较高的信用风险。首先,银行的放款通常在地域上和行业上较为集中,这就限制了通过分散贷款而降低信用风险的方法的使用。其次,信用风险是贷款中的主要风险。随着无风险利率的变化,大多数商业贷款都设计成是是浮动利率的。这样,无违约利率变动对商业银行基本上没有什么风险。而当贷款合约签定后,信用风险贴水则是固定的。如果信用风险贴水升高,则银行就会因为贷款收益不能弥补较高的风险而受到损失。

2.3信用风险的传统管理方法

管理信用风险有多种方法。传统的方法是贷款保险的标准化和贷款对象多样化上。近年来,较新的管理信用风险的方法是出售有信用风险的资产。银行可以将贷款直接出售或将其证券化。银行还可以把有信用风险的资产组成一个资产池,将其全部或部分出售给其它投资者。当然,使用各种方法的目的都是转移信用风险而使自己本身所承受的风险降低。不过,这类方法并不完全满足信用风险的管理需要。

第10篇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高速发展,传统档案管理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变革从纸质和电子混合档案向全数字化档案转变、从人工档案管理为主向自动档案管理为主转变、从单一部门档案管理向跨部门、跨专业、跨地域档案管理转变。

一、档案管理信息平台深化应用的背景

当前,国家电网公司加快实现电网和公司发展方式转变,努力创建一强三优(电网坚强、资产优良、服务优质、业绩优秀)现代公司。国家电网公司高度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并将其作为企业管理重要组成部分,大力推进档案管理信息化。2006年,国家电网公司与紫光电子档案事业部合作开展国家电网公司档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项目2009年,在国家电网公司公司总部、华中电网公司、四川省电力公司等网省公司试点成功。目前,国家电网档案管理信息平台已成功嵌入国家电网公司协同办公系统,福建省电力公司随即也全面推广应用,厦门电业局作为国家电网公司辖区内唯一的特区供电企业,在福建省电力系统内率先深化应用该档案管理信息平台。

厦门电业局档案管理工作一直走在全省前列。2000年,在全省系统率先晋升为国家一级,连续3年获得省公司档案管理先进单位、连续6年获得厦门市档案先进集体称号。截至2010年底,共有综合档案室1个,二级综合档案室17个,共有文书、科技、会计档案近30万卷(件),机读目录12万余条,照片档案4000余张,及音频、视频档案200多份。

二、档案管理信息平台深化应用的目标

福建省电力公司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在国家电网公司档案管理信息平台的基础上,采用B/S多层应用体系结构,应用SOA、J2EE等先进技术对软件应用系统进行深度开发,建成符合福建电力档案业务工作要求的功能模块和界面处理,实现了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全程管理。同时,福建电力数字档案信息资源管理系统创新性地开发了全宗定制、门类定制等多种定制功能,使系统可随着业务的变化而进行自行定制,减少了因业务变动而导致的二次开发费用和时间,极大地方便了使用;创新性提出了现行文件层、整编文件层和永久档案层三层管理模式,建立了文件中心、整编中心、数档中心和控制平台,实现了信息管理系统电子文件网络采集、整合、处理、归档全过程数字化。

档案管理信息平台主要应用模块包括应知应会、企业知识、部门知识、个人知识、你问我答。其中数字化档案存放在企业知识模块中,按照档案属性分类为:文书档案、合同档案、生产档案、科研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会技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招标档案。档案检索条件包含:题名、文号、责任者、起止日期、机构、文件类型、主题词、关联词、分类号等。档案管理信息平台以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四个特性为基础目标,确定了十大功能:确定需要捕获的档案,确定档案的保存时间,档案捕获,登记,分类,存储和保管,利用,跟踪,处置计划的实施,对档案管理过程的记录。

用户可根据工作考查、学术研究、经济建设、落实政策、个人取证等不同目的进行档案检索。档案管理信息平台内嵌智能操作平台(IDOL),在检索的同时对信息进行智能理解,主要完成档案内容资源的各项分析服务,以及智能化的文本处理,包括文本挖掘、分类聚类、内容提炼等,从无序的海量数据中,找到数据之间的关系和规律,进一步提高档案资源的利用价值。此外,还有一些特殊应用,例如,档案分类并不完全采用业务职能分类方法,而是在按业务活动划分类别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了机构级别、机构性质、所属区域、文件格式等分类标准。

档案管理信息平台是一个覆盖有关单位的一体化综合平台,使档案信息实现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和高度共享。档案管理信息平台深化应用后,将实现档案信息传输网络化、档案管理自动化和档案信息利用在线化,充分发挥档案部门的信息服务功能,注重电子文件管理、档案管理先进理论的具体应用和国际标准的贯彻实施,融合思想理念创新与技术方法创新,最终实现电子数据的共享利用和综合应用,为企业生产、管理提供决策服务,真正实现档案管理水平质的飞跃。

第11篇

一、市场经济的核心问题之一是信用

这里讲的信用”,是以社会成员之间相互信任为基础的广义信用。在市场经济中,信用集中、具体地体现在以资金为纽带的市场参与者的相互信任上。信用实现的程度高,市场经济的发展就规范,社会扩大再生产就可以在正常、高效的基础上进行,反之,市场经济的发展就会扭曲,会波折重重。

信用问题在市场经济中有特殊的重要性:

首先,信用问题贯穿于市场经济的各个角落。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参与者的信用关系形成了一个环环相扣、互为前提的有机网络,这个网络中的某些环节断裂,必然对整个网络产生连锁性的破坏,且这种破坏呈现放射性恶性扩张的特征。特别是信用网络中的某些重要环节如金融、大企业间的相互信用等出现问题,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就更为严重、影响波及面就更为广泛和深远,其实际破坏性要比表面上体现出来的大得多。

其次,信用问题从根本上制约着市场经济能否健康发展。社会信用水平的高低直接对社会道德水平发生影响,在一个信用水平不高的社会里,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水平都会扭曲,这就会使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动摇;同时,社会信用水平的高低,直接制约着市场经济的保障水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依靠法律作保障,而法律的威严只有在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对其行为负责任的基础上才能充分发挥出来。

自80年代初开始,我国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资金渐成风气,进入90年代后,债务拖欠的规模越来越大,牵进去的企业越来越多。至今,债务拖欠关涉到几乎所有企业,整个经济领域信用严重贬值。不良的信用导致不正常的经济和金融运作:银行作为结算中介,对企业相互间的信用监督逐渐失效;因企业间相互不信任而设置的结算障碍如现金交易、款到发货等使商品流通速度减慢;商业银行在社会信用水平过低的现实下只能苛求过高的信贷安全保障,如要求贷款的高抵押率、项目的低风险性等,使得社会资金供给总量萎缩,制约社会再生产规模的扩大等。现在已可以清楚地看到,不良信用正从根子上腐蚀着我们的国民经济。

二、中国市场经济中形成不良信用的三大原因

(一)重复建设导致大量企业出现支付危机

我国市场经济还处于起步阶段,市场的盲目导向具有相当的普遍性,我国的许多世界第一”就是明证:如彩电生产线的数量世界第一;汽车整车生产厂的数量世界第一;电冰箱厂家数量世界第一;摩托车厂的数量世界第一;高星级酒店的数量世界第一等。市场旺盛的短暂需求盲目引导了大量的重复建设,重复建设的后果就是大量的企业因其商品价值不能实现而面临淘汰。这些面临淘汰的企业,无例外地发生支付危机,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信用不良的发源地。

(二)企业集团不良信用成为社会不良信用的关键

企业集团的组建,自80年代以来一直是中国经济改革的重头戏之一。不可否认,企业集团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的优化组织形式,在生产的集约化、产业的互补性、资金的集中使用等方面具有很大的优越性,近代西方发达国家经济起飞的主要推动者就是按托拉斯、康采恩、辛迪加等方式组织起来的企业集团。即使是现在,企业集团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国民经济中依然发挥着骨干作用。西方国家企业集团的组建,有一点特别值得注意,即其是一种生产要素的自然组合。

我国企业集团的组建,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拉郎配”的产物,如早期自行车行业中“永久”集团、“凤凰”集团的组建,就是把生产同一类产品而生产技术、管理水平、经营机制等方面都有巨大差距的企业人为地拢在一堆,事实上成为一个松散的企业集团,这并非生产要素自然组合的结果,除了商标统一外,根本失去了企业集团资源优化组合的意义。遗憾的是,类似行为在我国风起云涌,呈不断蔓延之势。90年代以来,大量的非公有制企业加入了集团化改造的行列,企业集团”队伍更是空前膨胀。由于我国经济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较多,如对工商注册资本金的真实性无法实施有效监控;对企业集团并表核算的资产负债无权威机构去加以认定并负责;加上社会中介机构过多过滥而导致的不规范操作使企业资产的价值难以得到真实评定等,导致大量的企业集团空壳运行。貌似强大而实际虚化的集团”往往成为巨额融资的载体,集团在运行时其债务往往被架空,而一旦停止运行其债务就会落空。虚化的企业集团已成了吞食资金的黑洞,其不良信用是社会不良信用的关键。

(三)泡沫经济逐渐破灭为不良信用火上浇油

我国企业的高负债经营恐怕是全世界独一无二的。在我国生产型企业的营运资金中,负债要占到70%以上,流通型的企业则这一比例为80%以上。尤为突出的是负债基本上是银行贷款(近年来拖欠应付款已成为企业负债的重要部份,但归根结底,这一部份拖欠款又会主要转化为被拖欠企业的银行负债)。这样的资金结构,使我国市场经济对银行信贷的变动过度敏感。用银行贷款进行投资与用自己的钱进行投资,在投资主体对投资冲动的自我约束力度上是绝对不同的,拿来”的钱用起来总是“大手笔”!由于我们的市场靠信贷支撑,信贷一倾斜,市场就繁荣,反过来又需要更大的信贷投入去支撑这种繁荣,一旦这种繁荣畸型化,则大量的信贷资金就无法正常循环,社会信用就受到严重破坏。

近年来国际经济领域的例证和我国的实践,已充分证明靠高额信贷刺激和支撑的泡沫经济必然会逐渐破灭,进而导致大量的信用链断裂,最终对国民经济产生根本的破坏。1996年以来席卷东南亚的金融危机,近来已严重危及到号称世界经济强国的韩国、日本,并有演变成经济危机的迹象。有人将此次金融危机归罪于国际金融炒家的袭击,我认为这仅是看到了事物的表面现象,事实上,卷入此次危机的国家均是经济发展过度依赖于信贷扩张的高泡沫经济国家,泡沫经济表面上十分繁荣,在金融领域风平浪静的时候可以维持较长时期的兴旺发展,但过度依赖信贷的脆弱性,决定了其经受不起冲击,出问题、甚至发生危机只是迟早的事!

欧美国家对这个问题认识得较早,解决得较好,这些国家的企业,其营运资金中绝大部份是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只占其总资金运用额的15%左右,无论是单个企业的抗风险能力还是整体国民经济的抗风险能力都是比较高的。这些国家市场经济的运作基本建立在平实的基础上,尽管发展速度可能没有搞泡沫经济的国家快,但安全性、稳定性、可持续发展性则完全不可同日而语。

三、重整信用、再理市场,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要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待理之事千头万绪,但首先要牢牢抓住信用”这个纲。在目前信用水平严重滑坡的现实下,重整信用已是迫在眉睫之事。

(一)由国家出面,大规模重整国有企业的信用。

国有企业现在最头痛的问题莫过于资金不足、负债过重,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并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偿付能力不足而互相拖欠货款并引起链状反应;负债过重使企业难于进行扩大再生产而导致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下降,大量职工下岗;无力进行新投资促进产品上档次导致竞争力下降、逐渐被市场淘汰等等。国有企业形成今天这样的困难局面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但过多地对此进行探究没有太大的意义,重要的是正视现实并寻求解决办法。国家有关部门近来准备采取三项重大措施解决国有企业资金困难问题:一是通过税收上照顾以增强企业积累能力;二是对原来拨改贷”的资金逐渐转化为国家对企业的投资以减轻企业的利息负担;三是对企业的债务委托专门机构托管以助企业解脱债务包袱。我认为前两条确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且立竿见影,后一条其利弊有待实践检验。这些措施的实施,为重理企业信用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国家应委托或组织专门的机构,将企业从上述优惠条款中得到的资金优先用于解开信用上的死结。从一时一事或单个企业看此举可能收效不明显,但这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效果会逐渐从根本上体现出来。

(二)对企业集团的融资,应抓住牛鼻子——统借统还。

企业集团之间、企业集团与其它企业之间、企业集团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拖欠一般来说数额较大,实际债权债务关系有相当多的部份不明确。这里仅举一例:一个企业集团包括集团总部在内的多家成员单位,若都由集团作担保,或这些成员企业之间相互担保,在多家金融机构贷款,这个集团就很容易获得巨额资金。集团内部通过资金调度以后,往往会出现借钱的不用钱,用钱的不借钱,或以张三名义欠的债,而实际债务人却是李四。一旦发生信用危机,一是资金额过大难于清偿,二是债权债务关系错综复杂,难于找出头绪。近年来许多企业集团空心化动作,大量的资金金蝉脱壳,债务甩给一个空壳集团,给社会留下巨大的信用不良问题。

西方发达国家大型企业集团一般来说资信情况较好,有一个经验特别值得我们借鉴:这些国家的大型企业集团在融资上一般都由集团统筹,纵使有的下属公司直接对外融资,其集团也实实在在地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保证资格在实有资产担保能力范围内,企业融资保证能力的真伪由社会中介机构评判并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很少有大规模诈取或套取资金的情况发生。我国有必要迅速、及时地建立企业集团融资的有效监控机制,这个机制的牛鼻子就是对企业集团的融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手段可硬一点。对企业集团融资实行集中管理一刀切,这样,一则便于融资对象对企业集团的实力进行把握,二则也便于企业集团加强内部管理,强化集团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现代企业集团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实质上是以资金为纽带的),有效制约住盲目的投资扩张欲望。这样做的代价可能是企业的经营活力受到一定影响,经济发展速度受到一定制约,但减小了泡沫经济的影响,经济发展速度更有实际意义,通过整顿集团信用而促使社会信用状况好转,对理顺市场关系、规范市场行为更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三)加强宏观调控,尽量减少重复建设。

中国最大的腐败是什么?我认为是盲目的重复建设。一个大的投资决策失误,几亿、几十亿、甚至几百亿的投资就可能付诸东流,而最终往往连基本责任人都找不到,这在中国是屡见不鲜的教训!投资失误的最直接结果就是破坏社会信用,因此、加强宏观调控,减小投资失误是重整信用、再理市场的重中之重。

经常有人有意无意地将国家调控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其实,无论哪一个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其宏观调控手段和机制都是有力和成熟的。我国现阶段不是宏观调控过头了,而是国家宏观调控的力度太小!可以肯定,在较长的时期内,我国市场经济的盲目调节行为还会继续存在和发展,国家只有不断加强宏观调控力量,特别是通过必要的行政手段和金融调控手段,将市场盲目调节的危害尽可能降低,才能从源头上制约不良信用的扩张。

(四)建立信用形象管理机制,营造良好守信氛围。

建立有效的信用形象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守信氛围,是解决不良信用问题的治本工程。

现达国家普遍重视信用形象,而且形成了一套有效的管理机制。在那些国家里,一个企业、一个公民,若信用形象不良,会遭到社会的唾弃,并很难再有发展机会。这就使得信用问题几乎受到每一个人的珍视。企业是由人管理的,企业的信用问题,根本上还是人的信用问题。长期以来,因科技水平所限,我国经济领域信息闭塞,一些信誉扫地的企业法人和个人,往往骗了东家骗西家,一路得逞。随着电子计算机在经济领域应用的大规模推广,信息的传递、调阅已经相当简易,但我国经济领域的信用问题,却依然相当严重,原因何在?我认为主要原因是我国的信息网络大多自成体系,这就为信息资源的共享设置了障碍。以银行为例,我国每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信息网络均自成一体,各地方商业银行的信息网络又自成体系,这样,在本系统范围内对往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形象还勉强可以把握,但跨系统的信息就无从得知了,一些信用不良的法人和个人照样可以在各个金融系统之间游刃有余地行骗。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已经迫切需要在全社会建立信用形象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信用氛围。此事应该由国家成立专门的权威机构来管理,也可主要依托金融系统来进行,原因有三:

1、成熟的技术手段。金融系统经过十多年的电子化建设,计算机的普及程度已相当高,只需要由人民银行出面筹建统一的电子管理网络,就可以实现金融系统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2、良好的管理基础。金融机构是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管理最为严密、最为细致的部门之一,人员的整体素质较高,资料的完备性较好,凡往来法人及个人的业务资料,均有很长的保存期。这就为建立信用形象档案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第12篇

营销管理信息系统作为南方电网公司核心一体化信息系统之一,该系统的推广牵涉到单位的各个部门,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各部门之间都必须进行有效协调,因此,下面将从四个方面对该系统进行探讨。

首先,很有必要成立由单位领导层为主的系统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其主要工作是:

(1)负责营销管理系统的统一组织和领导。

(2)负责营销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重大问题决策,总体协调营销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实施所需的各类资源,保证营销管理系统推广、应用推进所需的资金及人力、物力。

(3)负责监督考核相关单位按时按质完成营销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

其次,应根据工作实际,成立以业务、信息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推广、应用工作小组,其主要工作是:

(1)负责向领导小组汇报推广、应用工作。

(2)负责协调、检查、督促营销管理系统建设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各个单位的工作进度;审核项目关键里程碑节点的工作方案和工作成果。

(3)对系统建设提供专家级支持,确定业务需求和业务流程并组织推广、应用,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营销业务规范进行修编。

(4)协调各专业工作小组的工作,牵头组织跨专业的需求及问题专题会议,解决跨专业问题。

(5)定期召开不同形式的工作会议,制定月报、周报、日报,通报系统建设情况。

(6)制定系统推广、应用具体工作方案。

再次,为确保系统推广过程的顺利进行,有必要成立以信息中心一把手为主要负责人的信息技术保障团队,其主要工作是:

(1)确保网络通道正常,其速度能满足业务功能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