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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论文

时间:2022-09-08 1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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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论文

第1篇

关键词: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税负;固定资产投资

1增值税以法定扣除项目为标准的划分

从世界各国所实行的增值税来看,以法定扣除项目为标准来划分,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国际上通行的规定是: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不作任何扣除的是生产型增值税;按折旧方法对固定资产价值逐年扣除的是收入型增值税;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当年一次性扣除的是消费型增值税。

显然这三种对固定资产价值扣除的不同处理方法,使三种不同类型增值税税基所包括的范围大不一样,生产型增值税税基最大,收入型增值税次之,消费型增值税最小。从不同类型增值税税基可以看出,生产型增值税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不作任何扣除,实质上是对生产过程的固定资产耗费支出部分进行了重复课征,虽保证了财政收入的稳定,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课税,导致抑制投资的现象。收入型增值税允许将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税额分次扣除,每次扣除额与其折旧额相配比。它能够避免重复课税,符合增值税的理论要求,但是收入型增值税不能与发票抵扣制度管理相结合。消费型增值税将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一次扣除,避免了重复课税,有利于鼓励厂商投资,因而倍受各国推崇,也是我国增值税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目标。

2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税负及固定资产投资影响的理论分析

2.1增值税转型对企业间接税税负影响

增值税转型对企业间接税税负的影响主要是指对增值税税负的影响。实施增值税转型的直接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的实际税负,同时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条件下,由于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能抵扣,也就是当期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价值不能从计算增值税的税基中扣除,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情况下,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进项税额能够在发生的当期抵扣,相对于转型前来说企业的税负得到降低,从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具体分析如下:

增值税应纳税额T=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其中:销项税额=销售额PQ×法定名义税率t

进项税额=购进额Cq×扣除率b

那么,增值税额T作为销售价格P,销售量Q、税率t、购进价C、采购量q和扣除率b的函数:T=PQt-Cqb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购进原材料和产出品之间存在一个稳定的比例关系,即Q=λq而且销售的产品和购进原料的价格间存在一个固定的比价即C/P=β,增值税实际税率=纳税额T/销售收入PQ,由此可以推出:增值税实际税率r=t-(β/λ)×b

从理论上看,影响某个行业企业增值税实际税率的原因可能有三个:名义增值税税率、企业销售额和买价的比值β/λ、抵扣率。在消费型增值税下,企业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越多,准予抵扣的进项税就越大,即进项扣除率b与新增固定资产S存在正向变动的关系,b=αS,则有r=t-(β/λ)αS

上式表明了在消费型增值税下,增值税的税率与新增固定资产比例成反向变动的关系。

2.2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直接税税负影响

增值税转型对直接税税负的影响主要是指企业所得税税负。

在生产型增值税下企业购买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包括以下几部分:固定资产的购买价格P、购买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增值税费用T以及运费M和运费N的增值税等即:

S=P+T+M+N

在消费型增值税情况下,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增值税和其运费的增值税可以抵扣,那么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

S=P+M

两者相比可以知道,在不同的增值税税制下,在购买固定资产的当期,企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有所不同,在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较生产型增值税小,那么在固定资产折旧期间,消费型增值税的每期折旧比生产型增值税低,这使得企业在折旧期间的利润增加,从而缴纳的所得税增加。

2.3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

生产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影响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分析如下例:

假定企业购进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设备的价格为c(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的税率17%,其所含的增值税为c×17%,固定资产使用期限为n年,税法规定按直线法提折旧,残值为0,贴现率i,所得税税率25%,该投资方案采用生产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计算的现金净流量分别为NPV1和NPV2。现金净流量是决定企业投资与否的一个综合指标。所谓现金净流量,在投资决策中是指一个项目引起的现金流入与现金流出的差额。若投资项目的现金净流量小于0,则该项目的预期收益率小于贴现率,因此该方案往往被拒绝,反之则接受。消费型增值税相对生产型增值税而言,对企业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现金流量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固定资产所含的税款可以从当期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使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减少,相当于等量的现金流入;其次,由于固定资产原值不包含税款,每年计入生产成本提取的折旧相应减少,在销售额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润增加,缴纳的所得税相应增加,相当于等量的现金流出。两种不同类型的增值税对该投资方案的影响取决于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的数量关系。若前者大于后者,企业现金净流量增加,激励投资;若前者小于后者,企业现金净流量减少,抑制投资。两者计算的现金净流量如下表所示(假定采用两种不同类型的增值税,企业每年的销售数量、产品价格不变)。在消费型增值税下企业当期购买固定资产所含税金在当期销项税金中可以一次全部得到抵扣。因此,企业当期购买的固定资产越多,企业当期抵扣的税金就越多。在销项税金一定的情况下。企业所纳税金就越少。在税收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相当于把按流转全额征税下由投资品负担的税款转移给实行增值税下的消费品负担,这就大大降低了投资品的成本。在总收益一定时,成本的降低必然提高投资收益率,因此,有利于刺激投资、扩大投资需求。企业当期税负越低,为企业扩大投资增加了财力来源,将会起到刺激全社会投资总量增加的作用。同时由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抵扣,投资当年,经营现金流由于增值税支付的大幅减少而有所上升,而经营现金流的增加对固定资产的投资会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增值税转型在促进投资总量增加的同时,还可以起到鼓励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条件下,由于企业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能抵扣,在不同行业或企业外购固定资产价值占其外购生产资料价值的比重有所区别的情况下,这一增值税政策实际就是一种行业差别税收政策,即生产型增值税下,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的重复征税程度要高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从各产业特点看,基础产业和高科技产业往往属于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企业,而基础产业和高科技产业正是我国现阶段着力推动和发展的产业.故生产型增值税的这一效应与鼓励科技进步的世界发展趋势是相违背的,也不利于我国基础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升级。增值税的转型纠正了行业差别的增值税政策,有利于调动企业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可以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

3增值税转型试点情况

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国家在东北地区的部分行业率先进行了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试点,允许企业从当年7月1号以后购入机器设备投资中所含的增值税款,在缴纳增值税的时候予以扣除。2004年,东北三省共认定增值税转型企业40306户,占东北三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登记总户数的32%。从行业分布看,主要集中在装备制造业(19429户)、农产品加工业(9060户)和石油加工业(7945户)三大行业,占总户数的90%。2004年认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5.34亿元,进项税额15.76亿元,占投资额的5.2%,实际抵、退12.58亿元,占进项税额的79.8%。

增值税转型使得企业税负降低、固定资产投资增加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东北经济的发展,2004年东北三省生产总值达到15133.9亿元,同比增长12.3%,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8%,规模工业企业共完成增加值4870亿元,比2003年增长19.7%,是连续多年以来增长速度最快的一年;规模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1328亿元,同比增长35.5%;在吸引外资方面成果十分显著,达到59.4亿元,同比增长83.6%,高于全国平均水平70个百分点。增值税转型政策的实施激发了转型企业的活力,使其得到了进行扩大再生产的良好机会,通过转型企业的市场规模的扩大,将带动投资需求的增加,及工资水平的上涨,乃至整个社会的生产与消费,实现良性循环。

同时增值税转型在一年多的时间内也暴露出许多问题,转型企业的认定存在较大的困难;由于采用增量抵扣的制度,使得很多企业从理论上能够享受退税但由于没有增量而实际无法享受到税收政策带来的优惠,所以增值税转型并没有使大多数满足条件企业的税负得以降低。

4结束语

当前经济形势下刺激投资、扩大内需、要求产业结构优化已成为必然趋势,同时由于国际化进程的推进,要求企业以更强的竞争力进入国际市场,而我国的生产型增值税的这种抑制投资,阻碍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缺点削弱了出口产品的竞争力,造成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所以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已是大势所趋。

参考文献

[1]郁阳刚,万义平.增值税改革的影响分析[J].经济分析,2005,(3).

第2篇

根据税基的宽窄不同,增值税分为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生产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是否允许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扣除,以及允许扣除多少。按国际通行惯例,消费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额时允许把当期购买的固定资产价值在当期全部予以抵扣;收入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额时,仅允许扣除当期转移到产品价值中去的那一部分固定资产的价值;而生产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固定资产的价值。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

一、现行增值税制度的实施和成效

我国从1979年开始在部分行业进行增值税的试点,现行增值税是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的产物。1994年的增值税改革主要集中在扩大征收范围、简并税率、简化征收方式、实行价税分流和发票抵扣等几个方面,并且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而没有选择消费型增值税,这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1)消除经济发展的过热状态。20世纪90年代中期,由于投资预算软约束,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投资饥渴症”以及非理性投资行为,固定资产投资高速增长,通货膨胀率居高不下,我国经济发展呈现过热状态。为了抑制当时过热的社会经济,我国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

(2)聚集财政收入,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逐年下降,从1979年的28.4%下降到1993年的12.56%,年均下降1.2%.同期,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先升后降,从1979年的20.18%上升到1984年“利改税”之后的40.51%,此后,又逐年下降到1993年的22.02%.财政收入的这“两个比重”偏低,使得中央财政赤字压力陡增,宏观调控能力受到制约和削弱。在这种情况下,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便是提高“两个比重”,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生产型增值税由于不能对购进固定资产价值进行抵扣,有利于扩大税基、增加税收收入,因而成为当时的选择。

此外,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税金,客观上有利于资本有机构成低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有利于扩大就业。这一点也是当时选择生产型增值税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生产型增值税实行的情况来看,应该说,达到了税制改革时设想的目的。从消除经济发展过热状态来看,由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税金,较好地抑制了企业的“投资饥渴症”,降低了我国过高的固定资产投资率和通货膨胀率,为我国1996年底顺利实现经济“软着陆”提供了税制上的保证。从聚集财政收入的效果来看,1994-2001年,我国GDP翻了一番多,年均增长率达到13.6%,而同期财政收入总量则增加了两倍多,年均增长率高达18%.2001年底,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达17.1%,比1993年提高了4.5个百分点。1994年税制改革后,中央财政收入在全国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一直保持在50%左右的水平,2001年为52.38%.在促进财政收入增长的各种因素中,最重要的还是经济增长因素,但政策因素和税收征管因素的作用也不容忽视。生产型增值税制度的采用可以归于政策因素一类,应该说,这一制度促进了我国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

可见,1994年税制改革时,我国选择生产型增值税,切合当时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是我国经济发展特定阶段的选择,而且,在实际经济运行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现行增值税制度的缺陷

与1994年税制改革时相比,当前,我国的经济形势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发展出现通货紧缩趋势。从1998年开始,我国经济发展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特点,大部分商品由供不应求转变为供过于求,商品供给过剩,物价持续走低,企业投资不振,社会有效需求不足。二是我国加入WTO以后,企业面临的国际竞争更加激烈,迫切要求减轻税负,轻装上阵,并且,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世界性减税浪潮愈演愈烈,减税成为各国增强本国企业和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手段。面对严峻的国内经济形势和激烈的国际竞争,我国政府适时做出了扩大内需的战略举措,采取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外向型经济,实施西部大开发,力图通过投资、消费和出口“三驾马车”来拉动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增长。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生产型增值税本身固有的缺陷越发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产业的角度看,不利于三次产业均衡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我国目前的增值税征收仅限于工业和商业领域,在农业领域征收农业税,对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增值税链条在农业和服务业中断,致使其“道道征税,税不重征”的优势没有充分发挥,不利于第一、三产业扩大再生产和三次产业的均衡发展,也不利于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基础产业(如能源、交通、通讯等)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阻碍了经济结构的调整。

(2)从地区的角度看,不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由于自然地理条件的限制和建国初期产业结构布局的影响,我国西部地区资源型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和重工业相对较多,资本有机构成高,由于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不能抵扣,客观上加重了其税收负担,挫伤了企业技术更新和改造以及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不利于西部地区企业的发展,与“西部大开发”战略相悖。

(3)从需求的角度看,影响了出口需求的扩大和投资需求的增长。对出口产品彻底退税、实行零税率是各国的通行做法,而生产型增值税不能对购进固定资产的价值进行税收抵扣,出口产品中还含有这部分税收,并没有实现彻底的出口退税,影响了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不利于扩大出口,也不利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扩大投资规模。

(4)从企业的角度看,各种类型企业之间税负不均。现行生产型增值税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免征进口设备的关税及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购买国内设备也可以退税,但内资企业不能享受上述待遇,造成了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现行增值税把纳税人分为两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凭发票注明的已纳税额进行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采取定率征收办法,不能抵扣已纳税款。这一规定使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商品所含税款得不到抵扣,一般纳税人不愿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商品,阻碍了两类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另外,现行增值税对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工业企业征收6%的税收,而对商业企业征收4%的税收,二者之间税负也不均衡。

为了适应新的经济形势,消除现行增值税的缺陷,需要对现行生产型增值税进行改革和完善,具体来说,就是要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并扩大实施范围,把增值税的征收链条扩展到三次产业,这对于我国微观经济主体的确立和宏观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转型中的难点问题和对策

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实现我国税制与国际税制接轨,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现实选择。但是,我国现行增值税制运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以及转型后可能会出现的一些问题,制约着增值税的转型。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并本着未雨绸缪的原则,加强研究,妥善化解,以促进增值税转型的顺利进行。

第一,财政减收的风险。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短期内面临的风险和代价,莫过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由于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基大于消费型增值税税基,增值税转型后,税基减少,税收自然下降。据有关部门测算,一年约减少税款700亿元左右。但从长期和动态的观点来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刺激投资,提高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对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提高产生积极作用。

短期内,为了缓解转型带来的财政减收风险,可以考虑采取以下办法:(1)分步实施增值税转型。先在一些税负较重和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行业推行消费型增值税,如高新技术产业和交通、通讯、电力、能源等基础产业,待时机成熟后,再推向重复征税矛盾不很突出的邮电通讯业、金融保险业以及直接面向消费的行业如餐饮业、旅游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等。这样做,也与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相适应。(2)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的抵扣进行过渡性安排。消费型增值税条例可以规定对纳税人新增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一次扣除,而对以前的固定资产存量中所纳税款分期、分批给予抵扣。(3)调整税制结构,扭转增值税比重过高的状况。目前,增值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中的比重超过30%,是名符其实的主体税种。为了扭转税收收入过多依赖增值税的现状,要积极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和个人所得税制,加强税收征管,加大稽查和清欠力度,减少税收流失,充分挖掘所得税潜力,提高所得税收入比重,增加财政收入。(4)适时开征新税种。为弥补增值税转型后的财政收入缺口,要加大税费改革力度,适时开征燃油税、社会保障税、遗产税、环境保护税、资本利得税等,促进财政收入增长。

第二,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协调问题。在我国目前的分税制体系中,营业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增值税转型后,征收范围扩大到第三产业,势必挤占其原来交纳的营业税,导致地方税收收入的减少。由此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地方利益受到一定影响,二是对现行的国税、地税部门的征税范围形成冲击。为此,要妥善处理增值税转型后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利益关系,为保证地方财政收入不受大的影响,可考虑适当调高增值税地方分享的比例,由目前的25%调高至30%—35%,此外,要加强地方税体系的建设,确立新的地方税主体税种。

第三,对资金需求和劳动就业的压力。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资金密集型企业和技术密集型企业的发展,相对不利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推行消费型增值税将对我国的资金需求和劳动就业造成压力。为此,要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确立企业的微观经济主体资格,使企业投资预算约束逐步得到强化,以此遏止对资金需求的巨大压力,消除投资膨胀现象。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虽然税收政策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但并非决定性因素,企业发展的关键在于不断提升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自身经营管理水平。而且,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把增值税链条延伸到服务业,有利于减轻其税收负担,促进服务业的发展。国内外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服务业是吸纳劳动力就业最多、最大的现代经济部门。因此,要通过加速国有企业改革和大力发展服务业,有效减少增值税转型带来的就业压力。

第四,农业和金融保险业征收增值税的问题。根据理论设想,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其征收范围应涵盖包括三次产业在内的所有行业,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增值税“道道征税,税不重征”的优点,但扩大征收范围必须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从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来看,对于农业和金融保险业,目前不宜将其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之内。(1)对农业的征税问题。世界各国对农业征税的处理方式不同,有的国家将农业纳入了增值税征收范围,有的国家因为农业生产组织状况较差、账薄记录不全而将其排除在增值税征收范围之外。从理论上分析,要对农业征收增值税,应该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农业的市场化货币化程度较高,二是农业生产采用了全面、准确的会计核算和账薄记录。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两个条件并不满足,因而,目前还不具备对我国农业征收增值税的条件。(2)对金融保险业的征税问题。从国际经验来看,由于金融保险业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特殊作用,大多数国家把金融保险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之外。从我国税收征管的现状来看,由于金融保险业涉及企业数目多,税额抵扣管理的难度大,因而,目前不宜对金融保险业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较为合适。

第五,税率的设置问题。理想的增值税应是税率单一化的,并且尽可能没有减免税的优惠,而我国目前增值税率有一般纳税人的17%、13%和0三档,小规模纳税人的6%、4%两档,还有为数众多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这一点不符合增值税的税收中性原则,造成了税收抵扣链条的中断和抵扣的不充分。因此,增值税转型后,宜实行单一税率。考虑到转型后税基减少带来的税收收入减少,可以适当提高增值税的税率。此外,尽可能取消增值税的减免,对确需税收政策扶持的纳税人,代之以所得税政策优惠或采取“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等办法。

第六,小规模纳税人征管中的问题。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衡量,小规模纳税人在所有增值税纳税人中占有80%—90%的比例,对其征管是否顺畅,直接关系到现行增值税制能否顺利转型。目前,对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征管中存在三个突出的问题:(1)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偏低。根据我国现行增值税的起征点,月销售货物600-2000元就要缴纳增值税。考虑一个从事商业零售的小贩,以月销售额上限2000元计算,若毛利率为15%,月毛利只有300元,相当于一个中等收入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对如此低的收入还要征税,显然不太合理。(2)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较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工业企业为6%,商业企业为4%,表面上看,低于一般纳税人17%、13%的征收率,但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其税负实际上重于一般纳税人。测算可知,当小规模纳税户销售利润率等于35.3%(工业企业)或23.5%(商业企业)时,二者税负才相等;当销售利润率低于35.3%或23.5%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和平均利润率的不断下降,销售利润率能达到35.3%或23.5%的小规模企业很少,因而,较一般纳税人而言,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较重,客观上造成了小规模企业大量偷逃税款。(3)对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不合理。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营上确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这造成了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使小规模纳税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第3篇

1转型后纳税人销售旧货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1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进行税额的情况如下: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即: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通知明确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对于前述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3%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2转型前纳税人销售旧货分以下几种情况: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文件,在2002年1月1日以后,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第4篇

一、增值税的特性及分类

从理论上讲,增值税是一个中性的税种。首先,增值税仅对增值部分征税,转移价值部分不再征税。其次,增值税不分产品、行业和纳税人的所有制性质,采取统一的,无差别的税率征税。

二、增值税转型的内容

新旧增值税相比有五个方面的差异:

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这样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税负比较重。为减轻企业负担,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生产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二是为堵塞转型可能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1998年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分别为6%和4%。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

四是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 主要是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

五是根据税收征管实践,为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缓解征收大厅的申报压力,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纳税人进口货物的纳税时间,由7日调至14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三、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必然性

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中期,中国财政经济政策主要以治理通货膨胀、抑制投资需求为主,所以当时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从近二十年的税收实践来看,生产型增值税对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方便税收行政、治理投资膨胀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宏观经济基本层面发生了根本变化,在有效需求不足的宏观层面下,生产型增值税本身所固有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增值税转型改革势在必行。

第一,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投资。生产型增值税,只允许从流转额中抵扣劳动对象的消耗部分,其税负可以完全转嫁出去,但投资因不可抵扣,其所含税负最终完全由企业负担,不利于启动投资,不利于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与扩大再生产。

第二,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虽然生产型增值税对所有产业都实行17%的名义税率,且对所有产业的投资品都不予抵扣。但因各产业资本有机构成不同,单位产品成本中物耗和折旧的构成比例不同,抵扣不同,因而带来了实际税负的不同。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产业,其单位成本中消耗比重高而折旧成本低,实际税负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产业,物耗成本低折旧成本高,实际税负重。这显然与当前的大力发展基础性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政策是相悖的。

第三,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地区间经济结构的优化。生产型增值税对资本有机构成低的加工业影响程度低,对有机构成高的基础工业和采掘业影响程度高。

第四,由于中国当前增值税征收范围较窄,不利于传统农业和新经济的发展。当前中国对农副产品征收农业税,而不是增值税,这实际上加重了农民的税收负担,显然对农业和新经济的发展不利。

第五,生产型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与世贸组织的原则相悖。如对重点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及其配件、配套件免征增值税,为鼓励外商购买国产设备实行退还增值税政策等。这些政策实施的结果,造成重点与非重点、内资与外资的税负失平,不利于内资企业和国产机器设备的市场竞争力。同时,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之一,与世贸组织强调的国民待遇原则、反补贴原则相违背。

四、新增值税条例对企业的影响

新增值税条例与旧的增值税规定相比,拓宽了增值税征收的范围,降低了大部分企业的增值税税率,对企业影响最为大的就是允许企业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新增值税条例的实施,将从战略发展、财务状况、财务工作以及人力资源等各个方面给企业造成影响。

第一,新增值税改革将造成增值税的纳税额和企业的投资额正相关,投资多的企业其享受的纳税抵扣额也越多,这就要求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以及制定战略决策时注重提高资本投资,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在这种情况下,不注重提高资本有机构成、固定资产投入少的那些劳动和生产资料密集型企业将难以获得此项税收的优惠。

第二,新增值税条例实施将明显改善企业业绩,尤其是资本密集型企业的业绩。首先,此次增值税改革将商业和工业企业的增值税率由原来的4%和6%统一下调至3%,使工业和商业企业在税负上有所降低。其次,增值税暂行条例还允许企业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这一规定使企业因购买固定资产所须交纳的增值税额大大减少。以原增值税制度下的设备类固定资产成本为比较基准,假设所购设备执行基本税率17%,那么从会计分录中可推算出,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下固定资产成本的降低幅度为:17%/(1+17%)=15.54%。也就是说,这部分比例像存货一样,可以作为进项抵扣,而不包括在固定资产的成本当中,所以相应地,这部分比例将不用计提折旧,从而给企业每期的设备折旧也相应地降低15.54%,设备折旧的降低导致公司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的降低,从而提高当期的主营业务利润。再次,应交增值税额的降低同时,也会降低企业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又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营业成本。

第三,新增值税改革对企业财务工作的要求更加严格。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这一要求需要企业针对自身业务情况,在进行财务登记核算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所能享受的不同税率对业务进行分类处理,否则将无法享受较低的增值税。

另外,暂行条例还规定,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设备排除在上述设备范围之外。这也要求企业在进行财务处理时应区分生产用设备和公司其他非生产设备进行不同的核算处理。

五、企业应积极应对增值税改革

增值税改革将从根本上改变中国目前的产业结构,使各行业的格局发生巨大变化。新增值税条例的实施改变了以往内资与外资企业征税不公平的情况,让国内企业能够充分参与到国际竞争的大环境中去。当前,中国企业应通过以下几个方面顺利完成增值税转型:

第一,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注重对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换代,逐步提高产业资本有机构成。对于资本密集型行业,应通过投资引入高科技设备,缩短和国际先进企业的差距;劳动密集型企业应逐步转变发展观念,逐步实现从主要依靠人力和资源耗费向依靠科技和管理转变,进一步加大产品的科技附加值,提升产品竞争力。

第二,企业应进一步规范内部财务工作,完善增值税纳税发票的收发、归档和审核制度,加强对增值税相关财务资料、凭证的保存和审核力度,就条例规定享有不同税收优惠的业务应分类、分人员进行统计入账和核算管理。

第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后,由于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可能出现裁员或精减人员的情况。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提前做好安排,以免发生严重劳资合同纠纷。企业应对可能辞退的职工进行妥善安置,对有一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员工,可以通过加强培训帮助其重新就业;对于与技术水平和学历无法达到企业发展需要的员工,应充分做好职工心理工作,安置好其下岗后的生活。

第5篇

【关键词】 增值税转型;寻租;对策

当制度从有序的市场转向直接的政治分配时,寻租活动就会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出现。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由于政府干预的存在,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寻租。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于种种原因,此次转型改革在制度上还不完善,这就为经济人寻租提供了有利的“契机”。本文试图用寻租理论解释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寻租行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治理策略。

一、增值税转型过程中的寻租行为

根据纳税人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将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则只需按其销售额根据征收率简单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本文将分别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个角度分析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存在的寻租行为。

(一)一般纳税人的寻租行为

目前,我国对一般纳税人均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扣税法,即以产品销售额扣除法定扣除额后的余额作为增值额。我国此次的增值税转型是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转型前,只有购入的原材料可进行税前抵扣;转型后,购进的固定资产也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就会千方百计的增加可以进行税前抵扣的固定资产的金额,以减少企业纳税额。

1. 通过“扩大”固定资产抵扣范围进行寻租

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纳入抵扣范围。一般纳税人可能通过混淆购进固定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将上述非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申报抵扣。如:(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己或别人购入生活用的汽车、摩托车、家用电器等固定资产,通过变换开票产品名称和购货方名称,用于本企业抵扣进项税额。(2)在建造房屋、基础设施等不动产时,对购入的钢材、水泥等建材产品,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2. 通过购入其他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寻租

固定资产可以税前抵扣是针对一般纳税人而言的,另外一些企业如免税企业、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等,大都不能进行税前抵扣,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这些企业毫无意义。这种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极有可能低价购入上述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变换企业名称,使其成为可供自己企业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 通过存量固定资产进行寻租

企业要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全额抵扣政策需在2009年1月1日后购进固定资产,笔者以2009年1月1日为分界点,将这之前纳税人已经购置的机器设备、固定资产称为存量固定资产。对于企业而言,存量固定资产能否抵扣,意义重大。因此,企业可能将存量固定资产通过种种途径同样享受进项税额全额抵扣的优惠政策,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如:(1)将在2009年1月1日以前购入,但尚未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固定资产,在增值税转型后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税款。(2)将转型前已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尚未抵扣的固定资产,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销后重新取得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抵扣。(3)将2009年1月1日以前购入、已索取普通发票的固定资产,将普通发票退回销售方,要求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4)以假货退货名义,请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后,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5)通过关联方交易先售出再购回的方式对存量固定资产的税款进行抵扣,使国家利益向企业利益转移。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寻租行为

从两种增值税纳税人的计税原理看,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以增值额作为计税基础,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以全部销售额(不含税)作为计税基础,按其销售额根据征收率简单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且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亦不能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在这种计税原理下,小规模纳税人可能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寻租。

1. 通过少计销售收入进行寻租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是以全部销售额(不含税)作为计税基础,增值税税率为3%,即增值税税额=收入×3%,。从上述计算公式可以看出,若收入减少,应交增值税税额也减少。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极可能通过少计销售收入,使国家利益向企业转移。如:(1)实行账外经营,即销售产品不入账;或者虽设账但隐瞒销售收入,以减少应交税额。(2)按税法规定应视作销售的行为发生时,不计收入。(3)故意延迟、后移销售收入。

2. 通过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寻租

有相当数量的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增加了其税收负担,而且制约了对一般纳税人的销售市场。为了减少税负、扩大销售收入,小规模纳税人可能通过种种手段以达到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如:(1)采取不正当方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通过非法途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3)让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填开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利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进行寻租

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非如此。转型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统一降为3%,而一般纳税人仍为17%,如果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很小,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会低于一般纳税人。而且对一些不需要专用发票或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买方来说,他可能更喜欢从小规模纳税人进货,在商品零售环节尤其如此。所以,有时候小规模纳税人比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情况会好些。基于这两点,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可能比一般纳税人身份更有利,因此就会存在利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进行寻租的行为。如:(1)通过隐瞒销售收入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都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可能通过隐瞒销售收入使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继续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以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2)通过贿赂有关工作人员以维持其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小规模纳税人可能通过与税务人员拉关系,运用请客吃饭、出资旅游、代购物品或现金贿赂等手段来达到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减少税负的目的。

二、治理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寻租行为的策略

寻租经济学认为,治理寻租活动的原则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使经济人不愿为、不必为、不敢为和不能为。在此原则上,笔者提出以下治理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寻租行为的策略。

(一)发挥意识形态的作用,使经济人不愿为

与西方国家“死亡和纳税是人生必经的两件事”的观点深入人心的情况相比,中国人有很强的非税及轻税观念。如“轻徭薄赋”反映出了人们的税收理想就是轻税,纳税人并不会因多纳税而得到相对的利益或尊敬。要改变这种情况,必须从文化入手,发挥意识形态的作用。从经济学角度讲,人们的基本行为动机没有什么差异,都是追求效用最大化,而人们行为的差异则在于其收益较之成本的差异,此差异来源于个人的价值观不同。同一事件中,不同的人对收益和成本的主观评价是不同的,在此,意识形态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必须发挥意识形态的作用,使经济人的偏好体系发生升华,追求高层次(精神)需要,自觉放弃乃至抵制寻租行为。

(二)不断增加经济人的寻利收益,使经济人不必为

从社会福利的角度来看,经济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活动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寻利活动和寻租活动。与其他经济理论一样,寻租理论的出发点是经济人对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无论是寻租还是寻利,作为经济利益的当事人或独立的经济主体,都是在追求其个人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从寻利到寻租,并不是因为经济人的道德观念发生了变化,而是因为社会制度结构发生了变化,使寻租的收益大于寻利的收益,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当然会选择从事收益更多的寻租活动。如果可以增加寻利的收益,使天平向寻利活动倾斜,则经济人将毫不犹豫地选择能带来更大利益的寻利活动,符合博弈的寻租活动也自然得到遏制。

(三)坚持“严管重罚”的思想,使经济人不敢为

按照寻租经济家的解释,寻租行为起源于人的“理性经济人”本质。在纳税理性中,纳税人是否寻租,并不是取决于所谓的“税收的道德”,而是取决于寻租的成本和收益。有效的监管既可减少寻租的预期收益,又可增加寻租的预期成本;且事后的处罚也会增加纳税人的心理成本。所以,应坚持“严管重罚”的思想,使经济人的成本大于收益,主动放弃寻租行为。

“严管”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对抵扣凭证进行严格审核。首先,强调并规范抵扣凭证的审核工作,从源头过滤不符合抵扣条件的抵扣凭证。其次,建立长期的审核制度,对当月所有固定资产抵扣信息,办税服务厅要及时传递到税源管理部门进行逐条核实。最后,税收管理员要在加强票面审核的同时,深入企业,查看实物,验明生产厂家,查明具体用途,并与购货合同进行一一核对,防止虚假购进,骗取抵扣税款。二是规范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增值税转型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为:工业50万元、商业80万元。这就要求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重罚”首先体现为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提高偷逃税款的处罚金额,加重对违法人员的刑罚,使寻租收益降低,成本和风险加大,使偷逃税者在经济利益、政治前景、社会声誉等方面都得不偿失,从而使偷逃税行为的动机得到有效控制。

(四)加快制度创新,使经济人不能为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寻租是一种制度现象,其产生的根源在于制度不健全。因此,在税收领域,遏制寻租活动的根本出路在于制度创新。完善现有税法可以减少和防止寻租问题的发生,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建立配套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细则

在完善增值税税制的同时,应建立配套增值税征收管理细则,以便能更好地指导实际增值税征管工作。通过具体的制度规定,可以减少被人钻空子的空间;同时制定详细而富于操作性的法律责任章程,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寻租成本,从而达到遏制寻租行为的目的。

2. 逐步推进增值税征税范围改革

增值税转型改革已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但是,它只解决因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不能抵扣而产生重复征税和抵扣链条中断的问题。在我国,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合理断裂的现象更主要的是出现在营业税征税领域里。因此,我国应加快步伐,推进增值税征税改革范围,即在目前征收营业税的领域里改征增值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3. 建立合理评估存量固定资产价值的机制

一般纳税人可以利用存量固定资产进行寻租的根源在于没有一种合理评估存量固定资产价值的机制。笔者认为,存量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如下方法进行价值评估:存量固定资产销售时进行资产评估的,若评估值大于净值时,销售税额按评估值计征,进项税额按净值计征;若评估值不大于净值且销售额大于评估值,销售税额按销售额计征,进项税额按评估值计征,若评估值不大于净值且销售额不大于评估值,销项和进项税额都按评估值计征。

【参考文献】

[1] 贺卫.寻租经济学.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80.

[2] 徐利,郑垂勇.论税收征管中的寻租[J].工业技术经济, 2007(8) :143-144.

[3] 吴佩江.税法教程新编.北京:科技出版社,2007 :38.

[4] 桂庆.当前我国增值税转型问题研究[D].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南京林业大学,2008:34.

[5] 阮梓坪,武春秀.增值税征收管理中的寻租行为研究[J].商业时代,2009(13):60-62.

第6篇

电力科技企业产业化需要持续密集的资金投入,合理运用适应本行业经营特点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支持电力科技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本文从电力科技企业产业化税收管理的工作实践出发,结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对当前电力科技企业产业化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并对运用现状作出分析,提出了规范业务流程、加强专业分工的管理思路。

关键词:

电力行业;科技企业;产业化;税收优惠

电力行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属于公共基础设施行业,需要国家的大力扶持,通过持续密集的资金投入和制订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本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近年来,国家根据不同时期经济发展形势的需求,相应出台了不少税收优惠政策,电力科技企业如何积极争取税收优惠支持,围绕现行法律法规,统筹安排适应电力科技企业经营发展特点的税收筹划,对促进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撑服务于电力科技进步和电力工业发展,具有广泛而深刻的意义。目前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电力行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主力军,电力科技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高度集中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方面,具体税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1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1.1减税、免税相关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后文简称《税法》)第28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法》第27条: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条例》第90条: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目前,电力科技企业按行业内经营范围的具体分工,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转让技术基本集中在新能源及节能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高技术服务等领域。其中,侧重于电力装备制造业的科技企业适用最广泛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率,这一政策可带给资金链紧张的制造型科技企业更多现金流。

1.2加计扣除的相关优惠政策根据《条例》:企业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所产生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所产生的费用,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依据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如果已经形成了无形资产,则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根据《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文,后文简称70号文),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政府规定的范围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电力行业企业属于典型的技术密集和资金密集型企业,研发投入是衡量电力科技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研发支出则为其每年成本管理的重点。因此,加计扣除政策是适用电力科技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依据。

1.3对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政策《税法》第34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安全生产是电力行业发展的重要基石,作为保障电力安全生产、电网安全运行的技术支撑单位,电力科技企业每年都会确保在安全专用设备上的投入;而作为清洁能源的提供者和维护者,电力企业对相关科研技术的需求也非常迫切,这也对电力科技企业在这两方面的设备投入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因此,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政策有利于电力科技企业降低相关设备成本。

1.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为提高企业加大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及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制造业的转型升级,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2条,明确了加速折旧的行业范围、设备范围、加速折旧方式、新旧政策衔接以及后续管理问题: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用于研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该《通知》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可以选择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方法一经选定,一般情况下不能更改。电力科技企业尤其是从事电力一次设备(如杆塔、特变电设备等)研发和技术服务的企业,是典型的重资产企业,固定资产在资产总额中所占比例往往超过70%,且单项资产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设备众多,因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的应用对电力科技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1.5不征税收入的相关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2011]70号文)第1条: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电力科技企业在服务于电力生产的同时,往往也承担着所在细分学科领域的科学研究、标准制订、计量检定、能效测评等社会责任,各级地方政府都会给予其一定的财政支持,并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并对该资金的收支进行单独核算,即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2在增值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3,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在“营改增”之后,该政策对电力科技企业尤其是从事电力技术研究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企业来说,是可用以降低税负的重要政策依据。(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1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电力行业内从事相关自动化控制、调度、过电压计算、电量计量等方面软件产品开发的科技企业众多,实际增值税负符合该政策条件的,可充分利用该优惠政策降低税负。

3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笔者以湖北省某电力科技企业为例,就电力科技产业实际遇到的相关税收政策的运用及问题进行阐述。该企业注册在湖北省武汉市,注册类型是非法人分支机构(其总公司在北京市),财务独立核算,主要经营范围是电力系统及工业自动化、电子产品、通信系统、计算机应用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及开发产品的销售。

3.1企业所得税方面政策的运用按照《税法》第28条,该电力科技企业的总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也享受15%的优惠政策。根据《条例》规定,该企业属经营型的研究机构,日常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由总机构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在“不征税收入”等专项经费的核算及税收管理方面,按照《条例》第28条,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其收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达的质监专项经费为例,相关文件为国质检财[2013]386号,收到的专项经费暂挂预收款项,按专项经费进行管理,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其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和资产的折旧及摊销未在所得税前扣除。在成本费用方面,该企业因处在电力技术一次设备研发领域,其科技投入需要大量购建固定资产,并在特定技术环节经常发生较大金额的科研样机试制费、检测试验费,故对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运用非常重视,其研发支出也由总公司统一安排申报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由于资产总额中固定资产所占比例较大,该企业应充分利用ERP系统信息化管理的优势,对固定资产实施全寿命周期管理,使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同步,为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提供规范的基础数据支撑。

3.2增值税方面政策的运用2012年12月1日,湖北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八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开始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政策,该企业由原来征收5%的营业税转换为征收6%的增值税,同时销售产品征收17%的增值税。根据《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享受免增值税项目所购进的固定资产或原材料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目前,湖北省技术市场认定机构对该企业的技术开发项目中涉及的材料费进行了全额扣除,如:2013年某装置技术开发项目总金额为940.00万元,技术市场只认定了466.60万元;2013年某标准技术开发项目总金额为360.00万元,技术市场只认定了171.00万元。由于技术市场认定的金额小于项目总金额,该企业对免征增值税收入开具免征增值税发票,非免税收入开具6%的增值税专票,并对免税项目所有的进项税额不申报抵扣。这样处理的风险在于:如果确认未提品销售的技术开发及服务项目,应全额申报增值税免税收入;如果确认同时提供了产品销售的技术开发及服务项目,应视同混合销售行为,分别开具发票并分别进行核算,对产品销售部分开具17%的增值税专票,对经过科技局认定的免征增值税收入开具免征增值税发票。面对这种现状,该企业可以在确认未提品销售的技术开发及服务项目时,先确定能否明确划分免税项目中的进项税额;如果无法划分,则按照享受免增值税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占当月无法划分进项税额项目的销售额比例,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如果确认同时提供了产品销售的技术开发及服务项目,应视同混合销售行为,分别对产品销售部分及免征增值税部分进行成本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管理及核算,对产品销售部分所消耗的材料及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及时申报抵扣,对免征增值税部分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作转出处理或不申报抵扣,从而加强对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项目的成本管理。

3.3软件产品开发项目税收减免的管理方面该企业实际经营软件产品开发项目,但因软件权归属总公司,难以在武汉属地利用软件开发产品的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该企业可与总公司汇报沟通,明确分工,在满足自行开发软件产品以上两个条件的前提下,对软件开发产品销售收入先按照17%税率计算出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然后与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的3%金额进行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对差额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税额处理,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按照前者缴纳增值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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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论文摘要]企业在会计核算中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直接关系到企业固定资产回收的时间长短和每一会计期的利润,也会对当期的税收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国家的整体财政收入。本文对我国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进行了历史回顾,提出目前在我国财税收入稳步增长的形势下,应鼓励企业推广采用加速折旧法,以提升国际竞争力。

企业在会计核算中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直接关系到企业固定资产回收的时间长短和每一会计期的利润,也会对当期的税收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国家的整体财政收入。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应有与之相适应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一、我国企业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的原因分析

我国在1993年颁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其中。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被称为直线法。而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则是加速折旧法。在后来颁布的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现今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中都明确规定:企业可以选择采用这四种折旧方法。

根据实际了解,我国大部分企业在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进行选择时,大部分采用的是直线法。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的政策导向使企业回避采用加速折旧法

国家虽然未明文规定企业不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但要求企业一般情况下只能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加速折旧法则限制使用,除非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同时,税法也规定。不符合规定采用加速折旧法的,应在交纳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这种做法是与过去十几年我国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国情相匹配的。过去的十几年,我国正在进行市场经济的初步探索,国家的财力有限,为了保证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国家必须集中财力进行经济建设。而财政收入有90%来源于税收,税收中占大多数的是企业所得税,如果鼓励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则会使企业当期的折旧费用增加,应纳税利润减少,从而递延交纳所得税款,不利于国家集中财力。因此。国家对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限制得很严格,即使有些企业在会计核算中采用了加速折旧法,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也要根据税法予以调整。从而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大部分企业为了避免二次计算,一般都以税法为导向,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二)追求当期利润最大化使企业回避采用加速折旧法

对一部分追求当期利润最大化的企业而言,采用加速折旧法会使当期利润减少,从而影响到企业的整体形象及再融资、投资的能力,因此,企业不愿意采用加速折旧法。

随着我国企业的不断快速发展,适合过去国情而被企业广泛采用的直线法也应与时俱进,根据现有的经济环境作一些调整。而适应现有经济环境的会计折旧方法则是加速折旧法,因此,进一步推广加速折旧法在企业中的运用是必须的。

二、我国现阶段推广、采用加速折旧法的可行性

(一)科技的飞速发展是我国推广、采用加速折旧法的大前提

折旧的原因是固定资产会发生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有形损耗是可以估计的,而无形损耗的不确定性则是不可估量的。现阶段。企业的固定资产大部分并不是因有形损耗的磨损而报废,更大一部分是由于随着科技的进步,更高级别的固定资产出现,导致并未报废的固定资产被提前淘汰;或者是生产出来的产品已经不被市场接受而导致产品被提前淘汰,则生产产品的固定资产也相应地被淘汰。在当今这个科技飞速发展和日益进步的时代。每天的新发明、新创造层出不穷,新旧产品的更替周期不断地缩短,如果继续采取直线法计提折旧,想当然地认为能在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后更新固定资产,无疑是跟这个时代不相适应的,因此,企业要树立尽快回收固定资产投资的理念,使自己在设备更新上处于优势地位,这样才能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经济的稳步发展是我国推广加速折旧法的重要保证

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增长速度是快速、平稳的,国民生产总值不断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也不断递增,国库越来越充实。据统计资料显示,2007年,中国全国税收收入完成49442.73亿元人民币。这比上年增收11806亿元。增长了三成一以上;2007年中国财政收入超过51000亿元。2003~2007年的五年时间里。中国财政收入累计约17万亿元,比上一个五年增加了10万亿元,年均增长两成二。另据有关资料显示,最近几年,中国税收增长速度保持在20%到25%之间,远远超过了GDP的增长速度。比如,2003年GDP增长5.8%,全国税收收入增长了20.3%;2004年GDP增长9.5%,全国税收收入增长了25.7%;2006年GDP增长11%,而全国税收收入增长了22%。这些统计数据表明,最近几年,我们国家国富民强。而国家富裕了,国库充实了,就应该给人民减负,这个“民”也包含了广大的企业。所以,如何给企业减负,让企业降低各种税费,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是现阶段国家工作的一个重点。譬如,国家从2007年开始在全国逐步推广新会计准则;把企业所得税税率从33%下调到25%;把银行存款利息税率下调到5%等等,这些都是在国家财政收入稳步增长的情况下实施的。所以,在现阶段,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并不会对国家财政造成压力。

(三)推广加速折旧法可以进一步巩固增值税转型的改革成果

当前国家财政部门的一个工作重点是进一步推进增值税转型。也就是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即允许企业新增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在交纳增值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一转变的结果是:会使国家当期可收的增值税减少,对当期财政收入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企业却得到了实惠。减轻了增值税负担。但是,这种方法同时也使企业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始价值这个基数变小,在直线法下每期的折旧费用下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则会增加。这样—来,企业在增值税转型中所获得的好处就会被部分冲抵掉。如果国家财政部门能同时出台鼓励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的政策,则企业就能真正得到实惠,真正降低当期的增值税和所得税。顺应了国家减轻企业税负的政策导向。

(四)推广采用加速折旧法有利于企业对固定资产存续期间持有费用的均衡

固定资产在持有期间的费用主要是折旧费用和维修费用。根据事物的规律,维修费用的发生一般情况是先少后多,呈递增态势,如果企业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采用加速折旧法,则折旧费用就会是先多后少,呈递减态势。两者相加,能使企业对固定资产的年均费用趋于均衡。若企业采用直线法,则企业对固定资产的年均费用趋于递增的态势,这无疑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五)采用加速折旧法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理念趋于一致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为鼓励企业对高新技术的发明和使用。很早就提倡采用加速折旧法。纵观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企业,也普遍采用加速折旧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我国已加入WTO。融入了世界经济的大潮中,因此,也应该在可能的情况下提高自己的国际竞争力,不要只顾眼前利益,应考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根据新会计准则。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应注意的事项

加速折旧法是目前国际上比较推崇的折旧方法。企业在具体运用加速折旧法时,应与时俱进。随着内外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影响折旧的因素主要有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确认、折旧年限的估计、净残值的估计等等,因此,按照新会计准则,企业在采用加速折旧法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一)应避免加速折旧法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工具

企业应根据新会计准则中的具体规定,准确确认原始价值,估计折旧年限和净残值。加速折旧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更改,为保持一贯性,否则,极容易被一些企业所利用。成为调整利润的工具。

(二)企业应在固定资产存续期进行合法调整

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进行复核,如果与原有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这就要求企业对固定资产有关的折旧年限和估计残值要注意调整,采用正确的方法重新计算未来使用年限的每年折旧额。

(三)应关注固定资产的减值情况

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和减值迹象的判断是会计人员采用加速折旧法时应认真对待的问题。尽管新会计准则规定了表明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并罗列了固定资产可收回余额的计量方法,但如何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发生减值以及如何跟企业的实际情况挂钩。准确计量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对目前大部分企业的会计人员而言,还是一道难题。因此,会计人员应提高职业判断能力,尽可能在新会计准则的框架下准确运用加速折旧法。

第8篇

关键词:营改增 交通运输业 税负

1、引言

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为“营改增”,“营改增”就是把原来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改为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这是为了减少重复征税环节。此次的改革是继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的又一项重要的减税改革,此次的改革是通过具有抵扣机制的增值税来减少对企业重复征税的不足,减轻企业的税负负担。

交通运输业属于第三产业,是典型的生产型服务行业。我国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在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完善了我国税制,通过优化税制结构,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支持。这样不仅促进了经济机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还有利于促进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2、交通运输业“营改增”概述

2.1纳税人的认定

根据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试点城市的相关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或者挂靠方式进行经营的,承包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并且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的,其发包人是纳税人,反之则是承包人为纳税人。交通运输业的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大于且等于500万元的纳税人和内河、公路货物运输业自开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此外,对于那些会计核算体系较为健全的、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2.2计税方式和税率

“营改增”的计税方式主要包括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税方式两种。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规定,一般计税方式是指用纳税人的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简易计税方式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可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 ×征收率。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进行变更。交通运输业的一般纳税人一般采用的是增值税的一般计税方式来进行计税,其税率为11%。而交通运输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用的则是简易计税方式,其税率为3%。“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率的变化,如表一所示:

表一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率变化表

3、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对纳税人的影响

3.1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对一般纳税人的影响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对其劳务和外购的固定资产增值额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但随着税率的大大上升,可作为抵扣的项目却偏少,使各个试点城市的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税负没有得到减轻,反而出现上升的趋势。例如,上海某一陆路运输企业,企业规模大,属于一般纳税人企业该企业某月为另一公司做运输服务,取得了3000万元的不含税收入,其中可以作为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140万元,那么该公司的该月的应纳税额计算如下:在“营改增”前,该企业应纳营业税=3000×3%=90(万元);在“营改增”之后,该企业的应纳增值税=3000×11%-140=190(万元)。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在“营改增”之后,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所缴纳的税金比以前更多了,企业的税负负担增加了。在实际的运行中,由于各项费用(如过路费、人工费、租赁费、保险费、过桥费、折旧费、各项损耗费等)并没有纳入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范围,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经营的成本要比以前多很多。

3.2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足500万元的企业被认定为交通运输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其税率为3%,其计算公式为: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含税收入÷(1+3%)×3%;营业税的计算公式则为:应纳营业税额=含税收入×3%。从上面可以看出,在“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有所变化。例如,上海市某运输企业,年营业额不足500万元,属于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某年该企业为另一公司做运输服务,获得了含税收入450万元,该企业的该年的应纳税额计算如下:在“营改增”之前,该企业应纳营业税=450×3%=13.5(万元);在“营改增”之后 ,该企业应纳增值税=450÷v1+3%w×3%=13.11v万元w。因此,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交通运输业“营改增”之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有所减少。

4、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存在的问题

(1)在交通运输业“营改增”之后,一般纳税人出现税负增加的情况。从上海试点这一例子来看,我国税收体制在实践后已经获得阶段性成效,但在实际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提到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对一般纳税人的影响,从其中的例子可以看出,许多交通运输服务企业的税负不但没有减轻,反而有所加重,这一情况的出现,说明“营改增”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2)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税收政策不够完善。对于运输企业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相当不容易,如何合理、合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可以抵扣的范围太小,交通运输服务业在运营中支付的过路费、过桥费、租赁费、折旧费等都不在可以抵扣的范围内。对于某些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非常复杂,申报纳税的费用比所纳的增值税还要高。由于普通发票无法代替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抵扣,所以许多货物公司不愿意收取普通发票,这使得有些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虽然享受着零税率待遇,但是却处于无法确实享受的窘境。对交通运输业来说,应纳增值税的核算要比营业税复杂许多,企业大大的需要懂得纳税的人员,否则,有可能会使企业面临多纳税或者少纳税的风险,使企业的成本增加。

5、建议与对策

5.1完善我国的税法体系,加强我国的相关税制建设

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的抵扣范围太小,在税率上调的同时,使得交通运输业纳税人负担加重,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就要想办法增加抵扣范围。例如,我国交通运输业成本中,保险税、过桥费、过路费、租赁费等作为不可抵扣的进项,可以在经过讨论后适当的增加可以抵扣的范围。所以,可以在税法的条款中增加,来作为可以抵扣的条款,从而减轻一般纳税人税负负担。同时,政府可以直接把税率调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从根本上解决“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的难题。

5.2加强企业的管理

(1)积极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交通运输服务企业在购入固定资产、进行修理修配劳务时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进行进项税抵扣,来减少经营成本。

(2)适时购入固定资产。一般来说,企业在出现大量增值税销项税期间购入的设备等固定资产可以进行进项税全额抵扣。但在特定的时期,如果企业购置固定资产过于频繁,也会造成进项税额无法全额抵扣的现象。所以,在“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需要重新规划其生产经营活动,对购置固定资产等重大经营决策时进行科学规划,有效并合理的对企业重要资源进行更新,最大限度的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3)重新规划业务流程。业务流程的合理规划有助于交通运输业合理避税。例如,一家从事混合经营业务(运输服务业务和仓储业务)的企业,如果不能有效的将运输服务业务和仓储业务分开,那么“营改增”后该企业就混合业务所产生的营业额都将按照11%来进行纳税,但如果将它们合理的区分开来,则仓储业务所产生的营业额就能按照6%来进行纳税,有效的使企业进行了合理避税。

5.3税务机关、企业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税务机关、企业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获得、管理等进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同时,作废、传递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应进行统一管理要求。对于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需要对其经济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管理。另外,交通运输服务业企业内部的财务部门也需要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管理等进行严格要求,其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传递部门也应该积极的提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知。

6、结论

总而言之,国家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肯定是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大中型交通运输服务企业在“营改增”实施的过程中,短期税负负担的确有所增加,但从长远来看,绝大多数交通运输业企业的税负负担肯定得到了降低。因此,我们应该积极乐观的面对“营改增”税制改革,相信国家会针对出现的新问题制定出相关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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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

摘要:本文认为信息能力应同时包括信息化程度与交通运输发展程度这两部分,研究了其对产业转型本身及其各影响因数的关系并以江

>> 信息技术发展对产业转型的影响分析 浅析信息产业对济宁经济转型升级的影响 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对专业建设和学生能力培养的影响 体育产业转型初探 产业融合对信息产业的影响分析 印度经济转型、产业政策变迁及对软件产业发展的影响 信息产业对河北省经济的影响 信息化对产业发展的影响 信息技术对体育产业的影响 西部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初探 产业聚集对中国区域创新能力的影响分析 产业联动对物流企业发展能力影响分析 信息商品化及其对社会的影响初探 物价变动对财务报表信息的影响初探 转型期中国产业结构对就业结构影响研究 谈循环经济立法对我国产业集群生态化转型的影响 增值税转型对产业结构 和经济增长方式的影响 转型期我国产业结构变化对就业总量的影响分析 休闲体育产业对枣庄城市转型期的积极影响 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PCB产业优化与转型的影响分析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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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

论文关键词:税制设计税收政策税收管理和谐社会

一、有利于社会和谐的税制设计

在保证税收总体规模满足公共支出需要的同时,具体税制设计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环节。为此,必须在进一步完善税制的过程中,结合具体税制的特点,将社会和谐贯彻落实到税制设计的每一个环节。

1.建立以人为本的税制

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大笔支出常常会给民众带来沉重的负担。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以个人为单位,没有考虑到家庭支出的需要,扣除项目偏少,且没有考虑到以上大笔支出负担。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个人所得税制征管工作的开展,但就现实而言,这样的个人所得税制没有做到以人为本,不利于社会和谐和民生改善。结合自行申报纳税方式的推广,应该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适当扩大扣除范围,提高扣除标准,将按月计税改为按年计税,同时允许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

2.促进就业的税制

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能够让增值税的“中性”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增值税转型对扩大就业有着积极意义。生产型增值税不鼓励投资,对投资甚至有抑制效应,自然不利于就业的扩大,而消费型增值税,由于固定资产投资所对应的增值税能够得到扣除,有助于投资规模的扩大,相应地,能够促进就业的增长。

更多的具体税制改革,需要在税制设计中融人促进就业的理念。企业所得税就是这样的一个税种。在设计企业所得税制时,应该考虑给带来更多人就业和再就业机会的企业,例如从事服务行业的企业予以税收优惠。

3.促进城乡同步发展的税制

中国已经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农民负担大为减轻。但在当前,城乡公共服务水平的差距,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现实尚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还较大,城乡税制统一的条件尚不具备,需要给农民较长一段时间的休养生息政策。具体说来,应该实行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做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工作。这样,需要进一步探索适合特定时期农村特点的税制,创造城乡税制统一的条件。例如,可以通过完善农产品加工的增值税制度,落实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有助于农业的发展,有助于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

4.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充分合理利用的税制

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民生的改善离不开这种和谐。进一步完善税制,应该按照有助于环境保护的要求,有助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要求,按照资源充分合理利用的需要,完善相关税制,开征新税种。例如,按照建立健全资源开发有偿使用制度和补偿机制的要求,建立资源税税率(税额)有效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资源税制,将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再如,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提高某些对环境保护不利商品消费的税率。又如,开征环境保护税(碳税等绿色税收)和物业税等一些新税种。这些新税种会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产生更为直接明显的效果。环境保护税会直接限制污染物的排放量,有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物业税的开征,有助于土地这种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会抑制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有助于房价的稳定。

二、现行税制设计的主要不足

比照上述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税制设计要求,现行税制凸显出以下不足。

1.税种设计不够完善

税制的设计不科学,税收职能的发挥与社会管理的需要不尽和谐。一是征税依据没有体现市场价值。比如,不动产计税没有考虑市场价值实行动态征收,现行不动产税制仍然是依据历史成本为征税对象。二是征收范围仍然偏窄。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并不是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只是针对使用煤、石油、天然气、矿产品和盐等自然资源所获得的收益征收。对一些重要的非矿产资源,如淡水资源、森林资源等没有纳入征税范围,使得这些资源的使用成本偏低,变相刺激了这些非矿产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使用,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

另外,生态税收基本处于缺位状态,制约了循环经济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三是主体税种功能弱化。1994年分税制改革,名义上形成了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框架,但事实上,由于我国经济水平较低,所得税没有成为主体税种,而仅发挥辅助税种的作用,从而使我国税制体系从中央到地方都是以流转税即间接税为主体的单一主体税制结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项计征模式,税率和费用扣除方法不尽合理,加之征收管理薄弱,难以充分发挥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远未成为我国主体税种,因而在调节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方面的作用有限。四是企业所得税按隶属关系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制度,严重制约了企业跨地区的重组、联营、兼并,不利于企业之间打破地域竞争。五是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影响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也加大了这两个税种的征管难度;生产型增值税不仅无法彻底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而且抑制科技进z;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偏小,调节力度不足。

2.间接税与直接税的比例不合理

“十五”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变化,直接税的比重有所上升,间接税的比重有所下降。比如,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从2001年的19.2%提高到2005年的24.6%,国内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税占税收收人的比重,从2001年的58.6%下降到2005年的53.7%,但间接税比例高、直接税比重低的格局并未发生本质变化。由于现行税制中流转税占税收收入比重过大,造成原先确定的流转税与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模式名不符实,不利于充分发挥直接税的宏观调控作用。同时,在具体税种的设置方面也有不少问题:有些税种重复设置,有些税种性质相近、征收有交叉;有些税种已经或者将要逐步失去存在的意义,该废止的没有废止,该合并的没有合并;有些国际上通行、中国也应当开征的税种没有开征。

3.税收负担的公平性亟待加强

从税收负担的公平性看,由于我国长期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两套不同的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制度,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滥,对不同地区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对城乡实行两套税制,个别税种存在着对外国产品的非国民待遇,税率、税收优惠和费用扣除标准不同,结果使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税收负担存在较大差异,不利于企业之间开展公平竞争。现行税制未能充分体现公平竞争和国民待遇原则,即一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税收歧视,另一方面存在着“超国民待遇”,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收负担不平等。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税收水平不同,小规模纳税人往往要负担更多的税收;二是不同经济成分税负差异过大。国有经济、集体经济、股份制经济及其他经济成分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三是不同区域的企业税负水平不一。我国是将优惠政策置于沿海发达地区,而中西部地区税收高于东部经济特区;四是内外资企业税负不一。外资企业所得税负担税率差不多8%,而内资企业的综合负担税率在33%以上。另外,由于直接税特别是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以及遗产税和赠与税具有较强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直接税收入比重过低,尤其是来自所得税类的比重过低,必然会影响税制公平收入分配功能的正常发挥,影响我国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进程。

4.税收调控力度欠缺

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不够,税收职能的发挥与社会公平正义的诉求不尽和谐。现行税收体制在公平税负,引导投资向落后地区转移,刺激贫困落后地区的消费和出口,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和财力优势等方面还显得比较乏力。中国现行税制是以间接税为主体,间接税最大的缺点是逆向调节作用,收入越低,承担的税收负担相对越重。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的加剧,城乡居民收入不断增长,差距不断扩大,就更需要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我国目前调节个人收入的税种只有个人所得税,而个人所得税收收入规模小,征管水平低,其占国家税收收人的比重很低,还没有成为我国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因而在调节居民收入差距方面作用有限。

5.地方税收体系不完善

由于地方税体系不完善,地方税收的聚财增收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分税制将75%的增值税和全部的消费税划归中央,把以第三产业为主要税源的营业税划归地方,而经济落后地区往往第三产业不发达,营业税税源极为有限,这就造成了地方税收收人不足,财政困难。而且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存在城乡分割问题,如在城市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只在市、县、镇、工矿区征收,这种税收政策格局对调节城乡区域经济发展不利。加之我国财政管理体制不健全,没有一个明确、合理的税权划分与税权分配模式,从而造成了中央与地方事权与财权、财权与税权不相匹配的混乱局面。

三、和谐社会背景下税制设计的途径

(一)优化税制,强调公平与效率的兼顾

建立和谐社会必须实现税收可持续发展,既能尽可能地满足以国家为主体的财力分配需要,又不至于损害未来需要,从而使整个税收运行有利于经济、政治、社会的可持续和谐发展。从当前情况来看,强调税制公平与效率的兼顾比任何时候都更具现实意义。一般而言,直接税通常用以调节和解决公平收入分配问题;而间接税更能体现政府的效率目标;双主体的税制结构则致力于实现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之间的平衡。公平与效率是构建新的税收制度的指导思想,是判断既定税收制度是否合理的标准,也是进行税制改革的基本纲领。兼顾效率与公平制度体系包括:第一,通过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收入;第二,运用累进税率的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人,运用遗产税、赠与税等适度限制非劳动收入,调节社会成员的个人收入分配关系;第三,建立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社会保险互助互济功能,对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失去工作岗位等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弱势地位、收入水平大幅度下降的劳动者予以支持帮助,保证这些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等。

(二)完善税制,营造和谐的税收环境

所谓税收的和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税收征收与纳税人之间的和谐;二是税收要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条件。为此,要把建立以纳税人为主导的税制作为中国税制改革的长远的理想目标。因为以纳税人为主导的税制是最符合征纳税人行为规律的税制,也是动力机制和信息机制最健全的税制,运作成本最低的税制。同时,摆正征纳税人的关系,在征纳税人关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分配上体现公正的总原则。所有的纳税人服从税收权力的强制,在税法面前做到所有的征纳税人都是平等的。

(三)更新理念,牢固树立和谐意识

税务部门在构建和谐社会、设计税制的进程中,要着重树立以下五个税收理念:一是树立税收经济观。经济决定税收,税收来源于经济。税收工作要始终围绕和服务经济建设大局,通过发挥税收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二是树立税收法治观。要不断加强税收法治建设,依靠税收法律制度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坚持依法征税,倡导诚信纳税,提高公民的税法遵从度,营造和谐的税收法治氛围。三是树立税收诚信观。要在全社会打造诚信税收,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征税、文明执法,纳税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纳税、履行义务,社会各界应当关心税收、理解税收、支持税收,使税收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财力支撑。四是树立税收效率观。要通过追求效率的税制设计,使社会生产力进一步得到解放,使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和劳动得到尊重与发挥。同时,要讲求征税效率、纳税效率和用税效率,降低征收成本,优化办税效率,提高投资效益。五是树立税收生态观。在税制设计和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要特别注重人均资源占有量较少和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国情,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

第11篇

【关键词】临沂市政府 中小企业 扶持政策

虽然临沂市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资金不足、融资渠道窄等自身存在的问题,使得临沂市多数中小企业存在生产产品质量差、产品的生产效率较低,市场竞争力不足等众多问题,在临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为了解决临沂市中小企业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政府的政策扶持显得尤为重要。临沂市政府要充分发挥自己的宏观调控的职能,制定适合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保持其竞争活动,促进中小企业正常发展,从而推进临沂市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临沂市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仍然存在的问题

(1)政府对中小企业资金投入不足。临沂市政府对中小企业在财政和金融方面的资金投入不断增加,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仅2014年上半年扶持资金就达到了36.9亿元,同时对科技的专项资金达到7603万元,对商贸和旅游等现代服务业的资金达到1.9亿元。在金融方面的资金扶持更是达到了300多亿元,促使中小企业发展迅速。看似巨大的资金投入,其实却远远落后于其他地级市。青岛市作为山东省经济发展的龙头市,在2012年对科技的专项投资已经达到了4.26亿元,物流和旅游等现代服务业的投资为7.74亿元。

(2)政府对中小企业税收减免力度不够。临沂市政府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中小企业的税收实行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的负担,但是税收减免的力度依然不够。以青岛市作为比较来看,2014年青岛市政府积极为中小企业减免税收,中小企业的企业减税面达到了97%,小规模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实现全面下降,减税的幅度达到36%。同时对小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税收的优惠政策,累积2014年全年为企业减税56.8亿元。

(3)政府对中小企业创新转型引导不足。临沂市政府在这一方面存在着问题。临沂市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局限性,无法认识的技术创新和企业转型对自身发展的重要性。临沂市政府中小企业创新引导不足,使得临沂市中小企业多为纺织、木材、机械和建筑等传统企业,技术处于模仿和复制阶段。大多数中小企业处于产业链的低端和简单的加工制造环节,产品质量差,生产效率低且资源浪费严重。

(4)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土地扶持存在不足。临沂市政府虽然在土地问题上上给予中小企业优惠政策,但是中小企业用地依然紧张。首先,临沂土地资源配置不够合理,个别中小企业的招商引资项目占地面积过大,土地未能得到充分利用;其次,政府在对中小企业选择土地上未能形成公正、公平的土地出让机制;最后,政府在土地批示后对土地的监管存在问题,职责不到位,出现企业转让用地现象,使得个别企业圈地炒地来获得利润。

二、完善临沂市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1)政府强化对中小企业的财政和金融支撑。首先,政府继续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其次,政府继续完善融资服务体系。最后,政府积极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2)政府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税收减免力度。临沂市政府要积极推进并逐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不断减轻企业的负担,其中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进行全面的降低,不断扩大减税幅度;积极对符合规定的中小企业的所得税进行减收和免收;不断扩大增值税转型的规模,落实对小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3)政府加快扶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临沂市政府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转型的引导,帮助小型企业快速成长,加强对成长性企业的培育,积极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型企业转型升级。

(4)政府完善对中小企业的土地扶持。临沂市政府加大对土地资源的宏观调控,统筹安排企业发展用地,适度投资集中建设标准厂房,租赁或出售给中小企业,让他们用于生产经营,缓解企业用地紧张的问题;各级政府,特别是经济开发园区,要有全局的观念,同门槛、同地价,将中小企业引入园区,充分利用土地;政府加大收回闲置土地的力度,同时经过实地考察,制定公平、公正的土地出让机制,以确保中小企业能够公平的选择土地;另外,政府要充分发挥职能,对批示的土地加强监管,对某些中小企业的不正当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合法应用。

三、结束语

目前,临沂市中小企业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维护社会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促进临沂市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临沂市政府不断出台理论性指导政策,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平台,运用财政政策鼓励银行和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同时完善担保体系,逐步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难的问题。虽然在政府的扶持下中小企业有了迅速的发展,但是政府在扶持方面仍然存在着问题。因此,临沂市政府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克服扶持中存在的问题,更好的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由于自身的主观原因和各种客观因素的存在,对于此篇论文,自己认为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之处。比如未能深入政府工作部门进行深入调研,对资料的搜集不够全面,分析能力还存在不足。所以,在以后的学习中会加以弥补和改进。

参考文献:

[1]万兴亚.中小企业成长原理与方略 [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2]高鸿业.西方经济学 [M].第五版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3]李娜. 大连高新区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策略研究[D]. 辽宁:大连海事大学,2014.

第12篇

关键词:并购 税收筹划 并购目标 出资方式 融资方式

并购是一种优化资源配置的方式,企业可以通过并购方式进行资源重组,可以达到多元化经营,发挥经营、管理和财务的协同作用,提高企业的竞争力的目标。而税收作为影响任何一个企业重要的成本因素,在企业并购的决策和实施过程中的作用不容忽视。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实现并购的最大经济收益。

由于纳税企业的不同和不同的重组出资方式而造成纳税金额差别,这就为企业的并购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可以优化企业财税成本管理、实现价值的可持续增长。

一、企业在并购中税收筹划的一般思路

企业并购中税收筹划的一般思路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并购后的企业进入新的领域,享受减免税的税收优惠;二是并购有大量亏损的企业,纳税所得额得到减免或抵扣;三是企业并购可以实现关联性企业或上下游企业流通环节的减少,合理规避流转税和印花税;四是企业并购因规模扩充能够扩大应提取折旧的资产总额。

二、企业在并购中税收筹划的具体环节

(一)选择合理的并购目标企业

1.目标企业类型选择的税收筹划

根据被并购的企业是否与并购企业处于同一行业或同一类型,可以将并购分为横向并购和纵向并购。横向并购是指并购企业选择在同行业同种类型的企业作为并购的目标,这样可以消除不正当竞争、扩大自有的市场份额、形成规模经济。它对税收的主要影响是,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变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减小税收负担。纵向并购是指选择上游供应商或者下游企业客户作为并购的目标,这样可以实现生产上下游一体化。它对税收的主要影响是,与供应商或客户的交易变成了企业内部之间交换行为,减少了涉税流转环节,降低了流转税税收负担,但是,有可能会增加其他税种,影响企业的税负。

2.目标企业财务状况情况对税收筹划的影响

若并购企业的盈利水平比较高,那为改变其整体的税收负担,它可以将并购的目标锁定在有大量亏损的企业,并购后的盈利与亏损相抵消,可以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另外,如果合并纳税出现亏损,并购企业还可以将所得税递延,推迟纳税。

运用这个税收筹划策略,并购企业必须有足够的盘活被并购的企业的资金,同时要警惕亏损企业可能给并购后的企业带来的消极影响,比如降低利润率对整体企业市场价值的不良影响。

3.目标企业所在地选择的税收筹划

我国对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老、少、边、穷”地区注册成立的企业实行一系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并购方可以考虑选择那些在上述地区注册成立的、并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作为并购的目标企业,从而,并购之后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4.目标企业性质选择的税收筹划

目标企业按照资金来源可以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两类,我国的外资企业相比内资企业要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因此,并购企业可以把外资企业作为并购的目标企业,并购之后,企业转型为外资企业,进而可享受外资企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并免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进一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并购出资方式的选择

企业并购的出资方式主要包括三种方式:一是现金出资、二是股票形式出资、三是混合形式出资。

现金方式出资可分为两类:以现金为出资方式和以现金购买为方式。在现金收购方式下,如果目标企业的股东收到并购企业对其拥有的股份支付的现金,就失去了对原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另外,目标企业的股东还要就其转让股权所得扣除股权投资成本之后的净收益缴纳所得税。因此,企业若采用现金收购,必须考虑目标企业股东的所得税等负担,会增加企业并购的成本。

股票收购可分为股票换取资产的方式进行并购和以股票换取股票的方式进行并购。并购企业若采用股票收购方式出资,对目标企业股东来说,不需要立即确认因交换而获得的资本利得,这样就可以起到了延迟缴纳所得税的作用。

综合方式收购是指对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以多种出资形式的组合为出资方式,其中包括股票、现金、可转换债券等。这种方式的税收筹划空间较大,并购企业可以向目标企业的股东发行债券来换取相应的股份,不仅可以实现通过控制目标企业而实现的企业并购,而且支付给目标企业股东的债务利息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降低企业的税负。

(三)并购会计处理方法选择的纳税筹划

有购买法和权益联合法为并购税务会计的处理的两种方法。

购买法是指将企业的净资产按资产的公允价值并入并购企业的合并会计报表中。并购企业支付目标企业的购买价格不等于目标企业的净资产账面价值。购买法下对税收有如下效应:首先,购买法下,实施并购的企业留存收益可能会减少,而留存收益的减少意味着未来税前利润补亏的可能性就会增大,进而有一定的节税作用。其次,购买法下,被并购企业的资产都是按公允价值计量的,一般高于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和商誉由于增值而提高了并购企业未来的折旧费用或摊销费用,减少了税前利润,有一定的节税效果。但是,购买法下,会增加并购企业的现金流出或负债增加,降低了资本的利用效果。

权益联合法仅适用于发行普通股票换取被兼并企业的普通股,参与合并的企业资产、负债都以账面价值入账,并购企业支付的并购价格即目标企业的净资产账面价值,应不存在商誉的确定、摊销和资产升值折旧问题,所以权益联合法对企业并购中的税收问题基本没有影响。

(四)并购融资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

企业并购一般都要筹集大量的资金,其融资方式可分为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两种。股权融资股息在税后列支,而债务融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并购选择债务融资的方式可以产生利息抵税效应。但是,并购企业需要考虑因大量债务融资给企业资本结构带来的影响。如果并购企业本身的资产负债率比较低,可以举债并购,提高负债的杠杆作用;如果并购企业本身的资产负债率已经很高,再进行举债并购,则可能导致财务状况恶化、商誉降低、破产风险增大的负面影响。并购企业要从自身资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出发,合理的安排股权和债务的比例,既可以实现并购,又不影响企业并购后的生产经营。

(五)资产交易与产权交易的转换

资产交易与产权交易所使用的税收政策有较大的不同:资产交易需要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而企业产权的转让与企业销售不动产、销售货物及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它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因此,产权交易不需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通过把资产交易转换为产权交易,可以实现资产、负债的打包出售,规避了资产交易环节的流转税,在企业并购过程中达到节税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蔡昌,企业纳税筹划方案设计技巧,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

[2]夏宗华,万小瑕,祝绍雪,浅谈企业并购中的纳税筹划,税务研究,2006(2)

[3]张天海,我国企业并购中的纳税筹划研究,学位论文(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