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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总结

时间:2022-10-12 20:33:5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反洗钱总结,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反洗钱总结

第1篇

我市XX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成立了以XX行长XX为组长,XX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办公室,领导全辖区XX的反洗钱工作,还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定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反洗钱组织体系。根据上级分行和人行的工作要求,结全我行的实际情况,我行制定了反洗钱内控制度,为更好地完成反洗钱工作提供了依据。

二、加强学习,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

为增强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我们首先从自身做起,加强了对反洗钱知识的学习。一是深刻领悟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首先我们注重中层干部、支局长、所长的反洗钱知识学习,提高管理人员的觉悟,为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起到带头作用做好准备。二是强化临柜人员反洗钱方面知识的培训。为确保切实履行好这项重要职责,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扎实开展反洗钱专业队伍的建设工作。三是认真选配工作人员。XX要求,各网点将一些文化程度较高、业务能力强、熟悉经济金融及法律等方面知识的人员安排到反洗钱工作岗位上来,担任反洗钱报告工作。四是通过与其他银行及公安部门的合作,强化反洗钱意识,初步形成了一支反洗钱工作队伍。本年度共举行反洗钱培训6次,参加人次163人。主要学习了《**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房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及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省XXXX反洗钱工作规定》等。

三、注重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对反洗钱工作的理解

为了让广大群众配合XX开展反洗工作,市行在每一季度都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宣传活动,如悬挂宣传横幅、派发宣传单张、现场解答群众疑问等。在11月“**省反洗钱宣传月”,我行还制定了宣传月活动方案,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通过精心的准备和安排,宣传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四、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在开立个人账户,严格按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审查开户资料,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或连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查,并登记其身份证件的姓名和号码进行开户操作,对于未能依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个人账户一概不予办理开户手续。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都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在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在代售基金、保险业务时都能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当客户的身份信息变更时,严格重新识别客户。我行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对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对于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五、严格执行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报告制度

在提取现金方面,严格执行逐级审批的制度,对明显套现的账户不给予现金支付。各网点坚持每天都对每笔超过5万元(含)的现金收付业务进行查询和实时监控,并要求需提前一天预约提现金额。

严格监管和控制公款私存现象。我XX成立专项小组专门对有意要套现或公款私存的帐户实施严格监控,狠抓狠管杜绝类似这样的帐户发生,以确保我XX结算帐户都能合规性地进行大额现金收支和大额转账收付。

对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报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对于发现的可疑支付交易都及时上报上级分行,每月以简报形式对当月开展反洗钱工作进行总结汇报。今年以来,我XX辖区内共上报可疑支付61笔,累计金额8090.12万。

六、开展内部审查,提高反洗钱技能。

本年稽查部门对全市辖下各网点都进行了内部审计。11月6-9日XX分行组织联合工作组对我行辖下网点进行突击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是有些营业员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反洗钱知识未能深入学习,致使出现可疑支付交易未能及时上报的现象。

七、下一年工作计划

(一)、继续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行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全体

职工统一思想,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反洗钱的各项规定。

(二)、继续完善反洗钱内控机制,建立相应健全的机构和制度。在现有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各项内控制度,逐步建立一个完整的架构,为更好地完成反洗钱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继续加强反洗钱一线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反洗钱技能。只有深刻领悟反洗钱规定,才能较好地完成反洗钱工作。通过对反洗钱知识的学习,加深对其的了解,杜绝出现迟报、漏报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现象。

第2篇

反洗钱培训心得总结

11月下旬参加了人行组织的反洗钱培训,主要分为工作介绍及可疑交易报告。听完培训后感慨良多,感觉到有些内容是否应当尽早公布,以利于金融机构操作:

一、培训会上,央行领导含蓄地介绍了部分金融机构工作经验。这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反洗钱工作属于机密工作,不能将所有信息透露给不相关人员。通过含蓄地介绍,我发现部分金融机构确实很用心地在做反洗钱工作,比如反洗钱自评估工作、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均设计了很详细的流程操作。据我了解,一家被表扬的外资银行自评估工作流程就写了90多页。惭愧啊,第一年自评估工作,按照人行的宏观要求,以我的能力还真憋不出写这么多东西。

二、听完培训介绍后,又感觉不可理解。为什么这么好的经验(本人感觉流程性的东西不涉密啊!)就不讲给你们听。自己在做相关制度时,就感到无人可询,无从下手,只有象我国的改革工作一样,摸着石头过河。但是,自己还没有过河,一抬头却发现人家早已过河,且过的那么的漂亮,我咋就没能想到(或者想到,也没有实施)呢?这倒不是最可怕的,恐怖的早万一央行检查以先进的措施和方法来考量你的工作,那真的完蛋了,只要一句话就可以断送你的工作,“人家做到了,你为什么没有做到?”就可以叫你无言以对,否定你全部工作。(当然这是最悲观的结果)

三、反洗钱工作是否能够落到实处。可疑交易防御性报告也不是说了一、两年了,今年总算引起央行重视。但是研究央行文件发现,可疑交易报告真可以说是“猪八戒照镜子,里外不是人”。你报多了,打你个没有质量,你漏报了,性质更加严重,怎么着,都有问题。每家金融机构的海量交易,不出现问题可能吗?

四、多么希望有公共规范、多么希望有定期交流制度、多么希望看到其他机构的先进经验,多么希望监管机构不要对反洗钱工作及其人员再下杀手……培训中曾经和其他金融人员交流,都觉得从事这项工作的风险性太大,而且吃力不讨好,内部得不到很好的支持、外部调查手段又非常有限,总感觉反洗钱工作由金融机构负责不是特别合适。

五、当然,反洗钱工作也是有些好处的,比如当你发现一笔可疑交易并顺序追踪时,无论该交易是否有犯罪嫌疑,总有一种追踪成功的愉悦感。但我希望反洗钱工作要落到实处,毕竟这项工作不象银行的其他业务,能够实实在在地看到工作效果,也不是搞一些文档、做一下工作检查就能解决问题。我觉得,要做到犯罪嫌疑人不敢到你家洗钱,以及有可疑交易能够迅速发现才是反洗钱工作的最高境界。

第3篇

一、强化内控制度,建立反洗钱奖惩激励机制。

按照反洗钱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联系实际建立反洗钱考核、奖惩激励约束机制,将反洗钱工作同绩效挂钩,将反洗钱处罚同管理层、直接责任人薪金收入挂钩,调动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员工自身的潜能。

二、完善组织架构,整合反洗钱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理顺反洗钱组织架构,逐步形成自上而下的统一管理体系,20__年__县农联社拟按照省联社有关文件要求,重新整合反洗钱管理部门,将目前设在监察稽核部的反洗钱办公室归口合规部或财务会计部负责,并报有关部门备案。一是分管合规工作的联社领导必须同时分管反洗钱工作;拟设立反洗钱报告员专岗,同时配备懂政策、懂法规、懂业务、懂管理的人员负责辖内的反洗钱管理工作,提高反洗钱队伍的专业水平。

三、加强反洗钱法规、政策和技能培训工作。

联社将反洗钱业务培训作为法律法规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纳入全员业务培训计划中,由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分级落实,并继续针对不同岗位、不同业务,组织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反洗钱业务培训,形成全辖联动的反洗钱培训、宣传良好局面。计划在20__年5月份联社将召开全辖农信社反洗钱工作会议暨业务培训。会议内容主要是总结、研究、交流反洗钱工作情况、学习当前国内反洗钱形势和任务及反洗钱工作的操作技术和方法,并从理论上讲解反洗钱工作的必要性,明确洗钱风险的控制和预防是农信社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保证参加培训人员深刻领会反洗钱的重要性,并将培训内容、操作技术和方法传授给其他职工,共同提高、掌握反洗钱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识别可疑交易的能力,履行好这一项重要职责。

四、切实做好反洗钱的宣传工作。

每年11月是人民银行规定的反洗钱宣传月,届时我社将统一悬挂反洗钱横幅和张贴宣传标语,每个基层社做到设点发放宣传资料工作和向社会宣传反洗钱工作,柜台一线人员也要做好发放宣传资料工作和向社会宣传反洗钱工作,使大家认识到反洗钱对社会的危害性,自觉遵守和配合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五、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或非现场的稽核检查。

第4篇

关键词:洗钱;反洗钱;监管制度

文章编号:1003-4625(2011)08-0106-06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认识是人类在实践的基础上对外在客观世界的能动反映,人类对洗钱和反洗钱的认识,也要在掌握洗钱和反洗钱基本规律的基础上进行。从已有的相关文献看,业界对洗钱和反洗钱的研究深度和广度与人类反洗钱实践水平密切相关。随着人们对洗钱危害、影响及后果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各国政府、国际组织采取的反洗钱措施也就越来越严密。因而,业界对洗钱和反洗钱的研究也遵循着这样的规律:洗钱活动的危害、影响及后果一洗钱活动产生原因一打击洗钱犯罪的刑事立法研究一预防和遏制洗钱活动的行政手段研究一反洗钱制度、框架、技术、方法等研究。本文重点对洗钱涵义和反洗钱监管制度等方面的研究进行总结评述。

一、关于洗钱的研究

关于洗钱的研究,可以概括为来源“引申化”、定义“官方化”、过程“阶段化”、危害“不确定化”。

(一)来源引申化

从已有文献来看,洗钱最早来源于20世纪初美国旧金山一家饭店老板圣-弗朗西斯的行为。该老板看到饭店收取大量沾满油污的硬币容易弄脏顾客的白手套,而这些污染的硬币可能会影响饭店的日常经营,于是就用碱液清洗这些“脏钱”。因而,最初的“洗钱”行为是与犯罪没有任何关系的一般清洁行为,与现代意义上的洗钱含义有重大区别。现代意义的洗钱行为则是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芝加哥阿尔・卡彭(Al・Capone)等有组织犯罪集团以经营洗衣店为名,将贩毒收益融入正常的营业收人并申报纳税,变成合法收入的一部分,业界普遍认为这就是现代意义上带有犯罪性质的洗钱活动的开端。

第一次使用“洗钱”是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水门事件”期间,当时美国总统尼克松的竞选班子将受贿所得的非法政治捐款转移到墨西哥,随后再通过迈阿密的一家公司将这些资金转回美国,此后英国媒体报道了这一事件,并创造性使用了“洗钱(Money Laundering)”一词。而最为权威的英语词典《牛津英语词典》则在“Launder”词条中收录了洗钱的现代含义,特别援引了英国《卫报》(The Guard-ian)的相关报道"Suitcases stuffed with 200,000 dol-lars of Republican campaign funds;money being‘laun-dered’in Mexico”。可见“洗钱”的现代意义与其原意不尽相同,而是在其原意基础的引申。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服务国际化,洗钱手法和方式隐蔽性、多样性、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特征越来越明显,洗钱的过程也越来越复杂,更加赋予了“洗钱”一词的现代含义,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已成为一种犯罪的专有名词。

(二)定义官方化

由于洗钱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从目前的文献资料来看,对洗钱的定义大多见诸各种国际公约、各国法律。

1988年《联合国禁毒公约》第3条第1款将洗钱定义为:“(一)明知财产得自按本款(a)项确定的任何犯罪或参与此种犯罪的行为,为了隐瞒或掩饰该财产的非法来源,或为了协助任何涉及此种犯罪的人逃避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而转换或转让该财产;(二)明知财产得自按本款(a)项确定的任何犯罪或参与此种犯罪的行为,隐瞒或掩饰该财产的真实性质、来源、所在地,处置、转移相关的权利或所有权”。这是最早得到国际上认可的正式的定义。此后的1995年《联合国禁止洗钱法律范本》对洗钱作了如下界定:“直接或间接参加来自于犯罪收益的财产的交易,接受、拥有、隐匿、掩盖、处理犯罪收益财产或将犯罪收益财产带入所在国;明知或者有理由表明财产来自于非法活动或者间接非法活动变现而来,没有合理的理由,不采取合理的步骤确认财产是否来自于非法活动或者直接或间接从非法活动变现而来”。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从监管者的角度1988年对洗钱下的定义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能在无意中被用作转移或储存来自犯罪收益的中介。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银行系统付款和将资金从一个账户转入另一个账户,掩盖资金的来源和受益人以及通过保管设施保存银行票据,这些行为一般称之为洗钱”。

此外,美国、英国、加拿大、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也都在相关的反洗钱立法中明确了洗钱的定义。我国则在刑法修正案(六)第191条明确了洗钱犯罪的定义,“明知是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即构成洗钱罪”。

可见由于洗钱活动的特殊性及打击洗钱的专业性,对于洗钱的定义一般由国家立法机关或权威组织界定。

(三)过程阶段化

洗钱通常涉及以隐藏资产来源为目的一系列交易,以方便罪犯在处置这些资产时不被暴露。对于洗钱的过程,杰弗里・罗宾逊(1998)认为,典型的洗钱有三个阶段:一是放置(Placement),即洗钱分子将犯罪收益融人合法收入放入银行,转化为金融机构存款;二是离析(Layering),即掩饰犯罪资金的来源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掩盖其非法特征;三是融合(IntegrNion),即将清洗后的犯罪收入或资金转移至与犯罪组织或个人无明显联系的合法组织或个人的账户中,从而完成整个洗钱过程。

国内学者多是借鉴国外经验,也将洗钱分为三个阶段,尽管表述不尽相同,但意思相近。邹明理、宫万路(1997)认为一旦非法资金业已被存人金融机构,该笔资金可以电汇的形式存放在世界的任何角落。其运作步骤为:部署,主要指非法资金存入金融机构以便将其转化为无纸存单;也可以把赃款走私到境外而只申报一部分或不申报;或者以商业机构作为屏障,以解释巨额现金储蓄的来源;或贿赂银行管理人员以免于银行的审查。分层,即洗钱分子伪装交易的层次,以迷惑司法机关。同化,一旦非法资金经过足够的“屏幕公司”多次使用,则将不必担心被查获。周云龙(1999)认为洗钱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放置就是将贩运所得的收入转移到金融系统中;离析是旨在隐瞒非法现金来源的一系列转移活动;归并是洗钱的最后阶段,在这一阶段,非法所

得终于同化为合法收入。陈亮(2000)认为洗钱通常有三步:存放阶段,对来自非法活动的现金款项进行处理;分离阶段,通过一系列复杂而频繁的金融交易掩盖资金的来源;融合阶段,将资金转回犯罪地,以合法的形式回到罪犯手中。张燕玲(2002)认为洗钱活动的过程相当复杂,也没有固定的模式,但是从逻辑上讲,一个典型和完整的洗钱过程包括三个阶段,即放置阶段、培植阶段和融合阶段。封文丽(2002)认为典型的洗钱交易分以下三个过程:入账,即通过存款、电汇或其他途径将不法收入放入一个金融机构;分账,即通过多次复杂的转账交易,使犯罪活动收益脱离其来源;融合,以一项显示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隐瞒不法钱财。通过这些过程,罪犯便将非法所得转移并融合到有合法来源的资金中。有时洗钱过程中的三个阶段并不容易明显划分,李若谷(2004)认为洗钱活动的过程相当复杂,模式并不固定,但一般的洗钱过程有四个特征,洗钱分子首先要考虑隐藏犯罪收益的真正所有权和来源;其次要改变有关犯罪收益的形式,例如,将现金变成金融票据;再次,尽可能避免在洗钱过程中留下明显痕迹;最后,洗钱全过程能被洗钱分子有效控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三个阶段有时明显,有时则发生重叠,交叉运用,难以截然分开。

(四)危害不确定化

从国内外的研究成果来看,洗钱危害的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危害后果不确定和洗钱规模不确定两个方面。由于洗钱活动侵害的是一个国家的经济金融秩序,并没有最直接的受害人。因而,对一国的洗钱规模及对经济金融活动的损害难以直接观察,单从局部或微观领域角度出发很难研究。Quirk.Peter.J(1997)就国际范围内的横截面数据进行了计量分析,对一国货币表现和洗钱、逃税、就业的关系进行了研究,结论是洗钱对一国货币具有重要影响;在1997年的研究中,他进一步指出,犯罪行为是工业国家通货和货币需求之间存在差距的重要解释变量,犯罪量每增长10%会导致通货需求量减少10%,总的货币需求量就会减少6%,而从货币需求的变动情况也能估计出洗钱的规模。

由于反洗钱数据属于国家秘密,反洗钱权威机构受制于保密要求不能随意向社会公众,国内诸多研究机构和学者由于无法掌握上述数据,因而对我国洗钱规模的测算不一定能够反映全貌。如蔡羽中(2002)估算,中国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2000亿元人民币黑钱主要分为三部分:走私收入洗钱约为700亿元人民币,腐败收入洗钱300亿元人民币,其他则为外资企业把合法收入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到境外,逃避在中国缴纳税款。梅新育(2004)通过计算,得出1987-2002年中国资本外逃合计2766.6亿美元,是同期我国利用外债资金总额的1.47倍。其中1998年,中国资本外逃规模平均估算为536.8亿美元,大大超过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455亿美元,当年中国资本外逃占GDP比重高达5.7%,甚至超出金融危机时期的墨西哥、韩国(约2.2%)一倍以上。尽管如此,上述学者的研究成果对于测算我国洗钱规模仍具有开创性意义。

国内对洗钱危害的研究多采用规范的方法阐述。一般来说,洗钱破坏市场经济规则,干扰经济运行,严重危害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梁英武(2003)认为洗钱危害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发展,造成经济扭曲,导致经济调控政策失灵,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危害金融体系,引发信任和支付危机,影响利率和汇率的稳定;损害国家形象及危害政治稳定与社会安定。李东荣等(2004)则从政治、经济和社会等三个方面阐述了洗钱的危害,洗钱对国内政治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洗钱滋生腐败,影响政府信誉;洗钱对国际政治关系的影响表现在洗钱会严重损害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威信,反洗钱工作不利会使国家陷入孤立的境地;加剧国家间贫富差距的拉大,从而使得穷国依附性加强,为南北问题的解决雪上加霜。洗钱对经济的影响表现在破坏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对金融机构的损害尤为严重,以洗钱为目的的假投资造成经济短期内的假繁荣,对一国金融市场产生不良影响,发展中国家的产业结构会受到冲击和影响,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影响守法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洗钱对社会的影响主要有:洗钱助长上游犯罪行为,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平原则和威胁国家安全。

二、关于反洗钱监管的研究

(一)国外反洗钱监管文献综述

从国外的反洗钱监管研究成果来看,对反洗钱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金融机构反洗钱、反洗钱监管制度、反洗钱监管组织架构、经济学在反洗钱中的应用和反洗钱信息技术等领域。

1.金融机构反洗钱研究。从国际反洗钱监管经验来看,几乎所有涉及反洗钱的国际公约都把金融机构反洗钱置于核心地位,反洗钱金融行动工作组(FATF)1990年提出了促进世界反洗钱立法和行动计划的《40项建议》,其中第4项一25项建议为金融业在制定反洗钱措施方面提出了重要的指导原则,明确要求金融机构采取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措施,以避免金融机构沦为洗钱工具。我国已认识到金融业与洗钱密切相关,也通过立法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防止金融机构被洗钱分子利用。

从洗钱的过程来看,金融业(尤其是银行)既是发生洗钱活动的主要行业,又是各国政府有效反洗钱的前沿阵地。Rowan Bosworth-Davies(1997、1998)和Byrne,John J(2000)研究了反洗钱中重要的原则“了解你的客户”(KYC)与侵犯客户隐私权的问题,认为如果运用不当,无法保护客户隐私权。JackA.Blum,Esq.,Michael Levi,R.T.NayIor and PhilWilliams(2005)深入探讨了离岸金融中心、银行保密原则与洗钱关系,研究结果表明,洗钱与其他金融犯罪在离岸金融中心有着共同的手段特征,离岸金融中心的金融机构能够更有效地帮助个人企业隐藏自己的财产,单独修改银行保密法对此未必能起到帮助作用,更有甚者,还会促进这些金融机构采用更为先进的金融工具组合协助转移资金。

2.反洗钱监管有效性的研究。国外学术界对反洗钱监管评价出现了无用论和有效论两种观点。无用论认为,反洗钱制度阻碍了经济发展。Masciand-aro(1998)根据意大利反洗钱制度发展历史,认为反洗钱制度严重影响银行的效率。Rahn(2002)认为反洗钱措施对于打击犯罪是无效的,当局采取反洗钱措施只能助长犯罪的发展。洗钱业可能由于反洗钱而发展演变成一个崭新行业,反洗钱制度会加大了社会成本,干扰市场的运行。

与此相反,有效论认为反洗钱制度有助于减少上游犯罪。随着各国反洗钱实践经验的积累,FATF组织、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各国反洗钱监管部门开始对反洗钱制度的有效性开始进行认真评估,英国政府不断评估监管制度的有效性,并以此

改进和完善反洗钱体系。美国也迫于行业的压力,于2007年6月启动了提高反洗钱监管效益和效率的监管改革计划。从业内学者的研究情况来看,多数认为强化监管有助于减少洗钱上游犯罪及洗钱数量,反洗钱制度越有效,洗钱成本就越高,对洗钱行为的抑制作用就越明显。

3.反洗钱监管框架的研究。由于各国的法律、社会环境的不同,因而相关的反洗钱监管框架也不相同,概括来说有五种监管框架:一是以重罚为主的美国模式,在此模式中,不同政府部门和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和优势进行分工,形成分工清晰、有效合作的反洗钱框架,法规对洗钱行为采取了严厉的刑事处罚和监管处罚措施,以保证反洗钱法律的能够有效执行。二是以自律为主的瑞士模式,自律是瑞士反洗钱监管框架的主要特征,行业自律组织在反洗钱法规体系、监管机构和监管职能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监管职能分工以行业自律组织为主,监管部门为辅;监管手段以外部审计为主,现场检查为辅。三是以适度监管为主的英国模式,该国反洗钱法规体系包括法律、行政规章、监管手册和行业指引等四个层次,这种制度安排形成了政策制定部门、监管部门、执法部门、金融情报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等组成的综合监管体系,将官方监管与行业自律、政策制定与实务操作、打击犯罪与防范风险等有效融合,从而形成较强的反洗钱监管合力。四是以教育为主的澳大利亚模式,该国较少动用刑事处罚措施,以教育和指导式的监管为主,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强调更多的是合作关系。五是以中央集权为主的韩国模式,韩国金融情报中心承担主要反洗钱监管职责,一般委托韩国银行和金融监管委员会进行反洗钱检查,必要情况下由该中心直接对报告机构进行检查。

上述模式与所在国的法律体系、文化等密切相关,尽管监管框架和运行模式不同,但从实践来看,上述体系和制度安排对打击洗钱活动起到了巨大的威慑作用。

4.反洗钱监管的经济学分析方法研究。人们逐渐认识到要全面认识反洗钱的基本规律,需要借助经济学理论。从国外反洗钱经济理论分析所使用的方法来看,主要体现在博弈论、成本收益分析、信息经济学等领域。意大利经济学教授Masciandaro(1999,2001)在洗钱分析中引入博弈论,研究结果表明反洗钱活动与监管存在反向关系,并运用意大利的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英国金融监管局(2003)利用调查问卷的方法测算一个国家反洗钱制度的成本和收益。Peter Reuterand Edwm M.Truman(2004)评估了全球的反洗钱制度,尤其是美国反洗钱制度的有效性。国际货币基金专家Elod Tak a ts(2007)运用博弈模型推导出金融机构“防卫性可疑报告”出现的结果,并利用美国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瑞士巴塞尔大学教授Hans Geiger,Oliver Wuensch(2007)认为执行规则的成本很高,银行需要付出显著的成本和投入,制度的收益以减少反洗钱上游犯罪为目标,而预防金融体系被犯罪分子利用是一个可靠的衡量有效性的目的指标。

5.反洗钱监管信息技术研究。金融机构要落实反洗钱义务,就必须从其庞大的账户交易数据中进行数据挖掘,从中发现可疑交易线索上报监管当局;而各类机构按规定将可疑交易报告给监管部门后,这些监管部门同样面临着从海量数据中挖掘金融情报的问题。因而,提高自身的反洗钱信息技术水平是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面临的共同难题。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非常重视IT技术在反洗钱监管中的应用,美国金融执法犯罪网络(The 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FinCEN)建立了“GATEWAY”数据库,通过SQS查询系统、VisualLinks、12等软件技术开展情报分析。法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以色列等国家也都开发了科技含量较高的反洗钱情报系统,来从海量数据中挖掘可疑情报线索。这些情报系统还有一个功能就是对报告机构的数据报送情况进行有效评估,利用技术手段有效遏制了金融机构滥报告、乱报告的行为。

(二)国内反洗钱监管文献综述

国内反洗钱研究体现出了明显的时代特征,随着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首次对洗钱罪做出规定,国内开始了对洗钱和反洗钱的研究,但研究的重点集中在洗钱犯罪的刑事立法层面,而此前对洗钱和反洗钱的研究几乎是空白。自2003年人民银行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以来,国内有关反洗钱的文献开始增多,这些文献重点研究了我国金融业反洗钱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国际经验提出具体建议。从研究反洗钱的群体来看,以单位组织的研究为主,复旦大学专门成立了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与人民银行合作开展了反洗钱专题研究。从研究重点来看,反洗钱监管方法由研究规则为本的转变为研究风险为本。从研究领域来看,研究范围由银行业扩展至证券、保险业,伴随着人民银行监管范围的扩大,又扩大到对非金融业反洗钱的研究。国内反洗钱文献综述如下:

1.对金融机构反洗钱作用的研究。在当今经济及金融全球化的趋势下,金融市场国际化和金融服务信息化成为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而金融机构在国际化和信息化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被洗钱分子所利用,洗钱分子之所以选择金融机构洗钱,是因为通过金融机构洗钱相对成本较低、效率较高,有利于犯罪分子对清洗后的犯罪收益再利用,而且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给则洗钱分子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因而,许多国家都将金融机构反洗钱列为反洗钱工作重点。从国内专家学者对这方面的研究情况来看,对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作用持肯定态度。王大东(1998)认为一切具有相当规模的洗钱活动都得通过金融渠道进行,金融机构的行动在反洗钱中具有重要意义,是反洗钱的重要环节,政府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各种努力,若无金融机构的积极配合将难以奏效。王自力(2003)认为由于国际洗钱活动主要通过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活动中处于第一线,加强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能力是打击洗钱活动的核心。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课题组(2005)认为现金交易使得洗钱资金难以追踪,异常现金交易的背后隐藏着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并总结了现金异常交易的特征,构建了异常现金交易监测分析模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课题组(2006)对证券、保险行业的洗钱风险进行了研究,总结出了证券、保险行业可疑交易特征,并提出了相关的资金监测模型。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课题组(2006)认为银行业电子支付在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由于自身特点,给洗钱分子利用银行业洗钱提供了更快、更隐蔽、更难跟踪的新手段,严重威胁银行的生存与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课题组(2009)认为银行被动卷入洗钱主要通过存款、贷款、现金、支付汇兑、银行卡、网上银行、私人银行和信用证业务,银行应从产品设计的源头考虑防范被动洗钱风险。

此外,还有部分学者对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进行了研究,蔡丛露(2007)认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成为洗钱犯罪的中间媒介和主要渠道。完善我国金融机构洗钱内控制度必须严肃银行开户审核制度,建设反洗钱信息系统,独立反洗钱工作职能,加快培育反洗钱专业人才,建立内部反洗钱奖罚制度,健全反洗钱评估制度,编写反洗钱评估手册,完善内部会计记录原则,提高对反洗钱的警惕性等。熊海帆(2008)从商业银行角度揭示了内控制度与反洗钱活动的内在关系,认为商业银行应坚持反洗钱的“基于风险的方法”原则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在风险管理框架下,致力于建立与反洗钱相关的内部报告、内部审计和内部评估制度,高度重视并切实搞好反洗钱的员工培训工作,严格划分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岗位责任。

2.对我国反洗钱监管体系、框架的研究。国内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对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法性、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职能等方面。刘泽华(2003)进行了反洗钱金融监管模式的研究,指出央行职能转变后,反洗钱监管模式模糊、定位不准,急需借鉴国外经验建立我国的反洗钱监管模式。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课题组(2004)从立法和实践角度论证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合理性,从合理使用政府资源的角度考虑,人民银行是我国最适当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并提出组建国家反洗钱局的构想。欧阳卫民(2004)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是对我国金融情报机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定位、定性、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将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定性为“事业单位”,与联合国有关公约关于金融情报机构的定义相去甚远,金融情报工作与事业单位的工作性质有天壤之别,工作手段和方式更是大相径庭。

3.对反洗钱监管制度有效性的研究。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课题组(2009)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方法对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有效性进行了评估,结果为我国的反洗钱监管工作和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大部分有效。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课题组(2009)利用信息不对称与公共物品理论、管制成本理论、激励相容监管理论和公司治理理论等对反洗钱监管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监管内化有效性概念及监管内化有效性的实现途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边维刚(2010)以反洗钱监管的有效性机理起点,在对金融业反洗钱监管有效性结构分析的基础上,以上海为例,对上海金融业的反洗钱监管有效性进行了总体评估,并提出了我国金融业有效监管的实现机制和优化路径。

与官方研究的结果相反,西安交通大学高增安(2007)认为由于我国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反洗钱目标存在冲突,金融机构对反洗钱报告制度褒贬不一,金融机构自卫性报告心理盛行,“狼来了”效应显著和报告制度缺乏成本交易性,导致我国反洗钱报告制度的效力较差。

4.利用博弈论、信息经济学对反洗钱的研究。原永中、张新福(2003)认为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在反洗钱问题上存在博弈,并对收益和成本进行了分析,通过将反洗钱行动中收缴的黑钱返还给商业银行,从而改变商业银行的利润函数,提高商业银行的努力程度;朱宝明(2004)从博弈论的角度,通过对洗钱各方的成本利益分析,揭示了影响我国反洗钱的微观机理及其主要影响因素,认为只有加强法制通过完善制度设计,建立反洗钱激励机制,培养反洗钱主体的反洗钱意识,增加洗钱分子的成本,从而构建一个良好的经济和法律环境才能更好地解决洗钱问题。严立新(2006)从监管部门的目标人手,分析中央银行在与商业银行的博弈过程中,应当如何合理地搭配和运用约束与激励这两个策略,进而更为有效率地打击洗钱这一非法活动,提出银行业反洗钱约束一激励机制的基本框架。李成、钱华(2006)运用博弈方法,对国际反洗钱非均衡金融监管现象进行了剖析,结论是短期内国家之间的反洗钱非均衡监管现象难以消除,长期来看,反洗钱均衡监管需要建立在共同利益基础上监管国际合作。李子白、沈杰、贺东(2007)认为金融机构反洗钱与自身利益存在冲突,监管机构应对金融机构进行成本补偿,通过激励机制引导其积极参与反洗钱。杨胜刚、何靖、曾翼(2007)认为监管机构在在完善反洗钱约束机制后适时采用分成制,按照一定原则向商业银行分配反洗钱追缴资金,从而使其做出符合监管机构目标的行动;监管机构可运用各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成效或社会声誉机制等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行为。邱兆祥、朱宝明(2007)通过对反洗钱过程中的洗钱方和反洗钱方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的对比,揭示了外部性对银行业反洗钱的影响。戴淑庚、吴锦蓉(2008)通过建立博弈模型,认为金融机构、监管机构和洗钱分子存在错综复杂的博弈关系,金融机构已陷入了“囚徒困境”,不严格反洗钱是金融机构的最优选择。吴崇攀、朱米均(2008)站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角度,对反洗钱面临的制度和现实困境及相应的突破路径进行了探讨。福州、海口和深圳等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也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激励机制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以行政监管为主,激励机制为辅的激励性监管机制。

三、对国内外相关研究的评价

上述研究成果为本论文奠定了坚实基础,详细的研究方法、广阔的研究思路、完美的研究框架对本文都有很好的参考价值,但也有不足之处:

(一)当前反洗钱监管研究成果呈现出“六多六少”

对反洗钱监管制度从法律角度研究和国外经验的介绍的较多,立足于改进监管方法的研究较少;对反洗钱监管具体措施研究较多,对反洗钱监管制度低效的深层原因分析较少;利用博弈论分析工具从局部对洗钱和反洗钱研究的较多,而对反洗钱整体研究的少;对洗钱的经济影响总体估算多,精确计量较少;对洗钱和反洗钱定性分析较多,定量分析较少,尤其是通过建模并进行实证检验的研究更少。

(二)跟踪国外研究是我国洗钱和反洗钱监管研究的重要特点,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开展反洗钱工作较晚,时间较短造成的,我国的反洗钱研究成果与该项工作的深入程度呈现出正相关关系

从研究成果和研究内容来看,主要是跟踪国外反洗钱最新成果,利用相关经济学、管理学等理论对我国自身反洗钱工作研究的还不够深入。

第5篇

一、反洗钱工作整体情况及机构概况

***成立于2006年12月在****及各级监管机关的正确领导下,我公司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加强反洗钱组织机构及内控制度建设,防范、打击犯罪分子洗钱活动,正确处理好反洗钱与业务拓展的关系,强化反洗钱工作监督与指导,加大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力度,使反洗钱工作得到了积极推进和深入开展。

二、反洗钱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一)内控制度建立和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保监会《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反洗钱法律、法规及上级公司各项反洗钱规章制度,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市公司财务会计部修订了《**********中心支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操作规范》、《**********中心支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心支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中心支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等十项反洗钱内控制度,《**********中心支公司反洗钱工作考核办法》实现对反洗钱工作的实时监测分析。下发《**********中心支公司2020年反洗钱工作实施方案》对今年*****中支的反洗钱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工作方案中明确将反洗钱工作纳入对四级机构班子成员的绩效考核,起到一定的激励、督促作用。中支公司及各分支机构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积极配合国家反洗钱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机制设置情况

为切实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领导,我公司成立了以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为副组长,综合管理部、财务会计部、理赔客服部、农业保险部、销售管理部、非车辆保险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会计部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同时各区县机构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配备了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确定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从而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反洗钱组织体系。我们还召开由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的反洗钱培训,总结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交流并督促反洗钱各项工作的开展,在所辖各网点通过悬挂横幅、发放材料、进街道进社区等方式向客户宣传反洗钱知识。

我公司反洗钱工作体系正常运转,各部门、各机构积极落实各项反洗钱义务。均能够按照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的反洗钱监管要求,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留存、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和分类管理、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及上报、反洗钱宣传培训等反洗钱职责。

(三)技术保障情况

我公司反洗钱监控系统2016年开发,反洗钱监控系统与各险种核心业务系统对接实现监控,系统运行稳定。反洗钱监控系统主要功能如下:

1.系统管理功能

根据反洗钱工作信息保密的要求,我公司反洗钱监控系统采取分级管理的模式,每级机构负责本级及下辖机构的反洗钱监控系统数据的使用和管理。对于系统中自动提取和人工录入的全部反洗钱工作信息,如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信息等,每级机构只能看到并在属于本级机构权限内操作。

2.反洗钱监控信息数据提取

(1)大额交易数据的自动提取和报送

根据人民银行原《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九条对大额交易上报的要求,我公司的大额数据抽取规则以“现金+数额”的方式抽取投保、退保、理赔环节的交易信息。系统会于每日24:00后按照该规则对核心业务系统前一日产生的业务数据进行自动抽取,通过中支公司、分公司逐级审核后上报至总公司,总公司反洗钱岗员工会每日登陆反洗钱监控系统,保证及时将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报送至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并及时向案发所在地人民银行上报。3号令生效后,大额交易标准由人民币现金20万调整为人民币现金5万元。

(2)可疑交易数据的提取、录入和报送工作

可疑交易数据采取自动和人工录入相结合的方式提取。对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系统能够自动识别的信息,如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可以利用系统进行数据提取、报送。对需要主观判断的可疑交易,经过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判断后,可以直接将可疑交易的相关信息录入,然后逐级审核上报至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并及时向案发所在地人民银行上报。

(3)黑名单监控

为了更好地防范国际制裁、恐怖活动风险,我公司采购了道琼斯公司黑名单数据库,当核心业务系统出现与恐怖分子证件号码等唯一身份识别信息相匹配时,会自动在业务系统提示黑名单禁止承保信息并锁定该客户系统录入权限。我公司各级机构具体工作人员会根据交易情况进行跟踪处理可以分别采取禁止承保、上报可疑交易等方式处理。

(4)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和分类管理

根据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公司在反洗钱监控系统中涉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和客户风险等级汇总两项功能。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以保单为维度,根据每一张保单上的信息评定客户风险等级;客户风险等级汇总以客户为维度,对该客户名下的所有保单信息进行汇总,选取最高风险等级作为该客户在我公司的最终客户风险等级。

我公司将风险等级划分为低风险、中风险、较高风险和高风险四类,风险指标及风险指标的权重、各风险等级划分区间均可以动态进行调整,以满足公司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和客户分类管理的需要。

(5)知识库

为了加强全系统内反洗钱岗位人员培训和交流,我公司特意在反洗钱监控系统中增加知识库功能,所有具有反洗钱系统操作权限的人员均可以上传和下载反洗钱监管制度、专业文章、培训材料、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监管政策解读等,促进系统反洗钱知识、监管信息的交流和学习,进一步促进反洗钱工作的专业化,形成很好的学习氛围和合规文化。

(四)人员配备与资质情况

为做好反洗钱基础数据的整理、筛选、分析和上报工作,我公司全辖共配置反洗钱专兼职人员29人。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按规定设置反洗钱岗位并配备相应的反洗钱工作人员,做到分工、职责明确,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完善措施。同时,对于变动的人员反洗钱领导小组都已及时进行了调整,公司已初步形成了一支具有较强工作能力的反洗钱队伍。为提高反洗钱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我公司对反洗钱岗位人员严格要求,积极组织并参加本级公司和上级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与宣传。

三、反洗钱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一)客户身份识别

在日常工作中,建立客户实名制度。按照“了解客户”制度原则,在客户办理保险时,柜面业务人员应严格审查客户提供的材料、证明文件和资料(如身份证、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根据审慎性原则认真的开展了解客户活动,对重要客户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特点进行监控,不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保险服务或者与其进行其他交易。在展业、承保、理赔等与客户接触的各业务环节,应针对不同客户类型,认真识别客户身份,收集客户信息。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有关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二)对高风险客户的特别措施

目前我们公司对反洗钱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熟练掌握各级风险级别的要求,从源头抓起,在承保和理赔工作初期就将客户资料收集齐全并进行核实。我公司执行《*****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在《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中针对高风险客户和高风险业务规定分类管理措施。高风险客户可以分为系统评定高风险客户和直接认定高风险客户。对经过综合评估后确定为高风险的客户,发生交易的机构每半月对该类客户进行重新审核,对交易背景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客户交易动机,进行回访,电话询问,尽职调查,补充资料等,必要时中止业务,经确认为可疑交易的,上报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案件所在地人民银行。对与黑名单数据库中的恐怖分子、红色通缉令等3万余条核心黑名单相匹配(自然人以身份证等唯一识别号码为匹配依据;单位客户以名称或证件号码为匹配依据)的客户将被直接认为高风险客户,公司明确要求禁止承保并通过系统锁定;对涉嫌大额和可疑交易的客户,将会被同时评定为高风险客户,采取补充资料、禁止承保或终止交易等措施。在长期的审核中未发现高风险类客户。

(三)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在客户身份识别及资料留存方面,由各业务部门和理赔客服部对符合条件的业务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至少采取确认、核对、登记、留存四项工作步骤的初始识别措施。当客户信息发生变化时,相关部门根据要求重新识别客户。在处理完业务后,我公司将需要留存的客户资料连同保单、赔案等一起存入档案,按照规定的档案保存年限进行保存(不得少于5年)。交易记录随公司财务凭证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各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本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各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各机构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各机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

(四)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我公司大额和可疑交易采用反洗钱监控系统自动提取和人工识别的方式同时监测,由我公司总公司统一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并及时向案发所在地人民银行上报。监测、分析的流程需遵守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大额交易由反洗钱监控系统直接通过后台提取,经我公司总公司反洗钱岗位审核后,作为大额交易向人民银行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目前,我公司的保费、赔款、费用都通过刷卡、网上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公司收款、支付,已经实现零现金,不存在需要上报大额交易的情形。

对可疑交易,我公司采取反洗钱监控系统和人工识别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测。反洗钱监控系统对可量化的异常交易,经公司各级反洗钱岗位人员分析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层层上报,由总公司向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并及时向案发所在地人民银行上报。对需要结合客户自身风险特性和具体交易情形做出是否可疑交易判断的,由各级机构直接与客户发生交易的人员判定,并向本级机构反洗钱岗位报告,对交易机构确定为可疑交易的,需将交易相关信息通过反洗钱监控系统向总公司报告。经总公司审核确定为可疑交易的,按照要求及时向人民银行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根据人民银行3号令的要求,我公司已根据新的大额交易标准,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建立新的可疑交易标准,同时动态完善反洗钱监控系统监管规则,继续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及上报工作。经审核2020年度我单位未上报大额交易和发现可疑交易。

(五)对高风险业务的针对性措施

对于高风险客户我们及时将其列入黑名单拒绝承保,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该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额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报告,同时报告总公司反洗钱专管员。对高风险客户应当了解客户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经营情况等信息,加强对该交易活动的检测分析。

作为财产保险公司,我公司主要经营补偿类财产保险产品,目前尚未经营非寿险投资型保险产品,另外,从公司的业务结构上来说,车险业务占我公司全部保费收入的62%,均通过银行卡和公对公转账支付;农险业务占我公司全部保费收入的26%,交易对方主要为各地政府。因此,从我公司产品和服务的属性来说,用于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整体不高。在反洗钱工作中未发现高风险业务。

(六)开展反洗钱宣传情况

为创建良好的反洗钱工作氛围,有效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我公司每年都开展形式多样的反洗钱宣传活动。我公司于3·15开展了反洗钱宣传活动,组织员工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普及反洗钱的相关金融科普知识,一是通过在营业场所摆放反洗钱相关宣传折页、易拉宝,LED屏循环播放反洗钱宣传标语,设立咨询台等方法在各县支公司营业厅进行宣传,提供相关知识的咨询,向新老客户讲解洗钱的危害、如何远离洗钱活动以及相关的反洗钱措施等,提升社会公众识别洗钱非法金融活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二是由于疫情防控不便于外出宣传,我公司充分运用新型媒体平台即时、快捷的传播优势,通过生动易懂的易企秀、H5电子宣传页、微信公众号等形式进行宣传,进一步普及金融知识,引导大众理性投资,坚决不参与洗钱活动。提醒客户时刻谨记不要将自己的身份证件或账户借予他人使用,以防成为洗钱分子的“帮凶”;网络安全支付时刻要提防“钓鱼”网站,不要贪图小利损失大利。

7月在全辖范围内开展了反洗钱集中宣传月活动。一是在所辖各网点悬挂反洗钱宣传标语横幅,制作LED宣传屏,全天滚动宣传,主题为:“防范洗钱风险,构建和谐社会”,设置反洗钱宣传展板,在资料架摆放反洗钱宣传资料;二是通过设立资料架、咨询台、散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向客户开展反洗钱、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反洗钱知识,讲述洗钱案例;三是利用走进社区、街道等户外形式向公众进行知识宣传,此次宣传活动期间,各机构在中心支公司的指导下,积极走进社区、街道,向社会公众进行了反洗钱宣传,为居民派发反洗钱宣传折页,并为上前询问的市民讲解反洗钱的相关知识;四是通过传统媒体进行反洗钱宣传,宣传月期间,我公司在*****日报上刊登此次反洗钱宣传活动,形成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共用、线上宣传与线下宣传相结合、营业场所宣传与走出去宣传同时进行的多渠道宣传格局,确保宣传普及工作的受众覆盖面,宣传效果明显。

通过形式多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我司全辖各机构营造了更加浓厚的反洗钱工作氛围,提升了员工打击洗钱犯罪的意识,树立了公司服务形象,为公司赢得了良好的服务口碑。

(七)组织反洗钱培训情况

我司于2020年7月20日组织召开反洗钱专项培训,组织员工学习反洗钱相关知识,参会人员覆盖面广,培训涵盖高管人员、机构及部门负责人、反洗钱专兼岗人员、合作保险专业公司、保险兼业机构相关人。此次培训由张贵东总经理亲自主持召开,在会上分析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宣读反洗钱工作要求,宣导并学习反洗钱相关文件。反洗钱专管员以反洗钱知识及制度宣导为专题向参训人员系统讲解了反洗钱工作的基本知识及工作内容、岗位职责、大额可疑交易的识别以及日常反洗钱工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等内容。培训内容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结合生动案例及工作实际,针对承保、理赔、财务条线的工作流程,结合各环节反洗钱工作重点,深入浅出的讲述反洗钱工作操作要点。严格要求员工履行反洗钱工作中涉及到的客户信息、公司商业信息的保密义务,不得私自泄露,从资金的流入源头进行反洗钱工作,防止了内部与外部勾结,更加有效的杜绝了洗钱犯罪。

总经理室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于2020年8月3日组织人员进行了反洗钱知识竞赛,此次竞赛活动使员工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得以提高,增强了四级机构反洗钱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考试试卷均留档。

通过培训,提高了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使有关工作人员熟知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所在机构和个人应承担的职责,自觉地履行反洗钱工作义务;增强了一线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增强责任感,自觉遵守反洗钱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内部控制与防范,全面提升反洗钱工作水平。

(八)自主管理、检查与审计

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我公司从完善制度入手,着力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制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工作程序、管理体制,明确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分解落实反洗钱工作的职责和任务。结合自身机构的特点和经营实际,对各项反洗钱制度不断进行修正、完善和创新,使制度控制更加细化、缜密和科学。将反洗钱制度要求融入业务核算程序和管理系统,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为反洗钱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为确保反洗钱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我公司结合业务检查、风险排查等方式定期不定期地对辖区内区县公司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针对客户身份识别资料登记、留存情况,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反洗钱制度规定的有效落实执行。

四、反洗钱工作配合与成效情况

(一)协助行政调查情况

2020年度没有收到协助人民银行反洗钱行政调查的文件。我公司严格要求反洗钱人员要按照反洗钱法及反洗钱相关法律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反洗钱法的各项要求及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法律义务,认真开展反洗钱工作,未发生洗钱案件,没有协助反洗钱行政调查。

(二)接受现场检查及被处罚情况

2020年度,我公司及辖内机构没有反洗钱相关处罚。

(三)工作报告及接受日常监管情况

根据监管部门、上级公司的要求,以及我公司反洗钱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我们始终坚持向当地人行及时反馈反洗钱工作的情况、内控制度的建立完善情况,指定专人及时与当地人民银行联系日常反洗钱工作,及时完成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安排的工作,按时上报各类报表、情况汇报、宣传培训等日常工作,努力协助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做好反洗钱工作。我公司积极参加2020年“反洗钱知识线上答题”活动。全体员工积极参加线上答题,并通过网络转发推广,同时利用好柜面接待及销售人员展业时机向大众宣传普及,组织宣传小组走进社区向民众普及反洗钱知识并扫码答题。本次反洗钱线上答题活动,我公司共计参与答题3177人次。2020年度我公司没有受到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

(四)承担其他重点任务情况

本年度我公司未承担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反洗钱反洗钱有关工作任务、调研任务或其他工作。

(五)洗钱风险防控成果

2020年度,我公司各级机构认真开展反洗钱工作,严格防控洗钱风险,年度内未发生洗钱案件。

(六)有无重大违规事项

2020年我公司坚决坚持履行反洗钱相关法律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反洗钱法的各项要求及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法律义务。未发生反洗钱信息泄密事件。我公司认真开展反洗钱工作,未发生洗钱案件,无人员涉嫌洗钱案件。

五、其他反洗钱工作情况或问题以及工作改进建议

(一)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虽然开展专项检查活动,但活动频率不足。对下属机构开展反洗钱专项审计工作需要更加深入。

2、对反洗钱宣传工作的方式方法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整改措施

1、增强防范意识,提高反洗钱的能力,做好反洗钱的各项工作。

2、完善制度体系,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保险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反洗钱工作的方式,做好相应的制度、机构和人才的协调工作。

3、规范操作行为,加强对客户身份的识别和资金来源的审查。

4、提高人员技能,培养专业人才,形成反洗钱意识,以有效识别和监控可疑交易。

第6篇

关键词:保险公司;反洗钱;可疑交易;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1

保险公司自履行反洗钱义务以来,经历了一个从不认识到认识、不重视到重视,并逐步提高的过程,其中可疑交易报告工作也稳步、有序开展,但在实际操作中也暴露出在制度执行、内部管理、业务操作上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在基层保险公司中表现得更为明显。

一、基层保险公司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现状及问题

目前,绝大多数的保险公司开发了自己的反洗钱系统,并通过系统来提取、上报可疑交易,从上报过可疑交易报告的保险公司来看,一些保险公司能够对可疑交易进行人工分析,上报的可疑交易报告质量与之前相比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关注:

(一)基层保险公司“零报告”现象比较严重

调查表明,过半数以上的保险公司自履行反洗钱义务以来没有上报过可疑交易,“零报告”现象普遍存在,这种现象貌似体现辖区经济金融运行平稳,但使监管者无法对辖区保险公司的可疑交易进行实时跟踪监测和分析,并容易产生麻痹思想,实际暗藏不稳定因素,直接影响了地方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二)过分依赖系统,防御性报告严重

基层保险公司及其反洗钱工作人员出现了对反洗钱系统严重依赖的倾向。这主要是由于各保险公司的反洗钱系统基本上能够实现可疑交易监测与上报的“人机结合,相互补充”,这种工作机制极大地发挥了计算机特有的强大筛选和快速上报的优势,使人工难以逾越的可疑交易的筛选和报告工作变得非常便利,成为保险公司开展可疑交易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但也造成很多保险公司及其反洗钱工作人员对反洗钱系统严重依赖、高度盲从,只要是反洗钱系统提取的可疑交易信息,便不假思索一概认可上报,进而出现了通常认为的防御性报告。

(三)对可疑交易分析工作记录的保存工作不够重视

从近几年的监管政策来看,监管者越来越重视可疑交易的分析上报过程,在人民银行出台的一些监管政策中,都规定利用技术手段筛查出交易数据后,金融机构应根据需要进一步分析、审核和判断,并明确规定在判断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是否合规时,应结合相关工作记录,考察金融机构是否勤勉尽责,金融机构没有报送某些应当进行人工分析的异常交易,但其工作记录足以证明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已经勤勉尽责,则不能认定其违规。但调查显示,多数保险公司还不够重视识别分析可疑交易、内部处理可疑交易报告信息等方面工作记录的保存,如有的保险公司柜员发现异常交易后,通过邮件的方式报告给可疑交易录入岗人员,但是邮件没有留存归档,这种流程显然有失严谨,且无据可查,有的对可疑交易的人工分析工作记录保存更是不完整,在接受检查时,无法证明已勤勉尽责。

(四)可疑交易的监测分析与客户尽职调查没有有效整合

多数保险公司没有有效整合可疑交易的监测分析与客户尽职调查两项工作,表现在一是没有建立以客户为监测单位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二是没有发挥划分客户风险等级的作用。目前保险公司存在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即多数在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以后,不知道该项工作的目的和作用,也不清楚如何运用这一结果支持反洗钱工作,更无法将这一工作成果用于促进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的分析工作。

(五)对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监控名单不够重视

2007年以来,人民银行多次出台文件,要求金融机构开展恐怖融资监测工作,但从这项工作的开展情况来看,各机构特别是基层保险公司对这项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多数保险公司没有建立监控名单库,也没有向工作人员传达名单库名单,大多数保险公司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名单还不能实现回溯性调查,建立名单库的保险公司多数也是名单涵盖内容不够全面。

二、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随着反洗钱工作逐步走上正轨,保险公司对反洗钱工作认识明显提高,人民银行应加强对保险公司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注重引导保险公司树立风险意识,提示保险公司既不能漏报、也不能滥报可疑交易,对可疑交易分析工作流于形式的机构采取相关的监管措施,同时总结分析技巧,指导保险公司提高异常交易数据分析深度,全面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

(二)加快系统建设,实现资源整合

保险公司普遍存在信息共享程度比较低的现象,多数保险公司的反洗钱系统与业务系统没有对接,而反洗钱相关人员有没有被授权进入业务系统,因此在分析排查异常交易时,只能看到系统提取的交易行为,无法查阅客户的身份信息和其他交易信息,甚至出现系统提取的信息与实际交易信息不一致的情况时,也无法进行排查,因此保险公司应加快系统建设,进行资源整合,更新技术手段,确保相关交易信息和客户信息能够完整传达,保障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

(三)尽快建立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监控名单库

2007年以来,人民银行多次出台文件,要求金融机构开展恐怖融资监测工作,但从目前情况来看,保险公司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控名单建设不够重视,主要是保险公司存在错误认识,认为恐怖融资属于国际事件,不会涉及国内业务,本机构的客户更不会是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监控名单所涉及的客户,因此人民银行应加大对反恐融资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保险公司也应从大局出发,尽快建立和完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监控名单库,并按要求对监控名单进行监测。

(四)加强培训,提高可疑交易甄别能力

基层保险公司反洗钱力量普遍都比较薄弱,人员配备不足、工作任务繁重,且多数都是兼职反洗钱人员,要在有限的条件下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保险公司必须重视反洗钱工作的培训,通过制定和实施由浅入深的系列培训计划,采取举办多层次反洗钱业务培训班、案例剖析等形式,提高反洗钱工作人员对可疑交易的甄别能力。

作者简介:玄立平(1982-),女,山东昌乐人,会计师,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第7篇

现金管理归口货币金银

管理部门的不适应性

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主体呈现多元化,现金管理已从传统的现金投放转向防范金融风险和利用现金结算进行经济犯罪,因此,作为计划经济下的大额取现管理模式已不适应现金监管的要求。

不符合部门履职需要。基层货币金银部门主要担负发行基金调拨、金融机构存取款业务和残损币复点销毁任务,提高流通中人民币整洁度、监测货币投向是其职能转换后的重要职能。特别是县市支行发行库撤并后,大量业务集中在中心支行,人员少,业务重,货币金银部门在履行现金管理职责过程中感到力不从心,开展现金管理执法检查时也疲于应付。

容易造成反洗钱管理上的漏洞。当前,货币金银部门大额现金管理主要是对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进行备案汇总上报,而反洗钱则是将20万元以上的单笔收付业务视为大额支付交易。由于两者的规定差距较大,犯罪分子往往采取化整为零、多头开户等手段将资金进行频繁划转,以实施洗钱活动,从而出现管理上的漏洞。

容易造成重复监管,增加金融机构负担。基层人民银行对辖内金融机构支付结算、现金管理、反洗钱等业务进行检查时,由于涉及货币金银和会计财务两个部门的货币管理系统、大额现金管理系统和账户管理系统,而且检查后续工作如总结报告、拟采取的整改或处理措施等必须按归口汇总整理上报,因此,无论是单项检查还是全面检查,都容易造成重复监管和对同类违规问题的重复处罚。同时,反洗钱工作要求金融机构报送的有关材料和现金管理要求报送的材料重复部分较多,加大了金融机构的工作量。

容易降低现金管理效率。由于账户管理工作归属会计部门,反洗钱业务自成专业,而在账户管理、反洗钱工作中又均穿插有现金管理的内容。这三块业务部分重叠,但又归属不同的部门,开展工作自成体系,相互脱节,影响了工作效率。

现金管理归口反洗钱部门的

理性分析

人员保障。随着县支行业务系统的集中上收和发行库的优化整合,部分县支行将货币金银、国库、会计合并为一个部门,而且这些部门的人员具有良好的一线从业经验,熟悉金融业务,能够适应现金管理、账户管理和反洗钱管理的综合性检查,为现金管理划归反洗钱部门提供了人员保障。

法律依据。目前现金管理职责的主要依据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但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并未明确人民银行现金管理的职责。现金管理检查的一个目的就是防范以现金形式进行的经济犯罪,这也是反洗钱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将现金管理归口反洗钱部门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人民银行有反洗钱监督检查权,人民银行对单位和个人进行现金管理检查也就有了更高的法律依据和效力。

制度建设。现金管理归口反洗钱部门后,可从不同层面对金融机构的现金交易进行监测,使相关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有了一致性和关联性,也可以避免业务重叠导致的规定重叠。

非现场监控。现金管理归口反洗钱部门后,将使基层人民银行的这两项职能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由于反洗钱工作涉及面广,洗钱行为隐蔽,基层人民银行很难有效监测,日常现金管理工作可从细微之处给予较好补充。现金管理工作中的大额现金审批和报备及现场检查等职责的履行,使金融机构大额现金交易置于有效监督之中,为反洗钱工作发挥“关口前移”的作用。同时,从反洗钱工作的大额和可疑支付报告中,又可分析归纳出不合规的现金支出行为,为现金管理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监管履职。现金管理归口反洗钱部门,尽管目前不同业务系统对可疑的现金支付额度规定不一,但对有意化整为零、存取现金数额和频率较高者仍能通过系统筛选发现,从而使得妄图利用复杂、隐蔽的现金收支方式洗钱的犯罪活动难以隐藏,堵塞了监管上的漏洞。

对策建议

一是合理划分现金管理职能,形成反洗钱合力。建议将现金管理归口反洗钱部门,并调整充实反洗钱部门的人员力量。也可在条件成熟的地(市)中心支行专门设立反洗钱部门,将反洗钱职责从会计财务部门分离出来,以强化反洗钱职能,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

二是加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修订完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大额可疑资金支付交易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解决处罚依据零散、标准不一致等突出问题。同时,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使其中对公款私存进行处罚的规定与《商业银行法》中的有关规定相统一。

第8篇

【关键词】 洗钱;反洗钱;金融;法律

一、洗钱的定义及性质

“洗钱”是指将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法律意义上的洗钱的含义是洗钱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正式出现在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反对非法交易品和精神病药物公约》。该公约把洗钱定义为:“为隐瞒或掩饰因制造、贩卖、运输任何品或精神药物所得之非法财产的来源,而将该财产转换或转移。”金融机构反洗钱比较权威的机构巴塞尔银行法规及监管实践委员会,从金融交易角度对洗钱进行了描述: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账户向另一个账户作支付或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资金保管服务存放款项。

二、洗钱的危害及金融业反洗钱的必要性

从法律角度看,洗钱成为一种“犯罪屏障”,既妨害了司法活动,也助长犯罪分子有恃无恐的气焰, 促使他们不断实施犯罪。从金融管理秩序角度来看,洗钱行为隐蔽复杂,属危及社会经济发展的暗流,洗钱活动往往借助于合法的金融网络清洗大笔黑钱,这不仅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也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规则,破坏了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自由竞争,从而对正常、稳定的经济秩序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洗钱是犯罪分子非法获得经济利益的手段,也是引发洗钱上游犯罪的重要因素。如果洗钱行为成功,就会使犯罪分子实现其犯罪的经济目的、造成犯罪行为的恶性循环,进而影响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所以洗钱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制止并严加防范。

金融机构作为信用中介机构,拥有各种金融工具,提供各种资金转换手段,是资金流动的载体和媒介,洗钱者利用现金交易、账户往来、离岸业务等方式,将违法犯罪收益通过金融机构的服务进行保存和划转,使其合法化。即使不是直接利用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洗钱,在其洗钱的某一阶段,还是会利用到金融系统存储或划转资金的。可见,金融业和金融机构对洗钱行为的防治是控制洗钱违法犯罪活动的中心环节。

三、我国金融业反洗钱法律漏洞及其应对方法

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世界各国和国际范围内的洗钱活动日益猖獗,现代金融体系已成为洗钱的主要渠道,防止洗钱者利用金融系统洗钱成为建立和完善一国金融体系的重要任务和内容。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程度也将会逐步加快、程度也将逐步加深。但是我国金融业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反洗钱法律制度。完善金融领域的反洗钱法律漏洞将极大促进我国金融业乃至整个经济领域的发展。

1、金融业洗钱的法律规制缺陷

我国目前对金融业洗钱违法犯罪活动进行规制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建了我国反洗钱工作预防、控制和打击的基本法律框架和监控制度体系,为我国金融业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了法律、法规等制度框架上的保障。但是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仍然有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刑事法律制度的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规制洗钱罪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第191条对洗钱犯罪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但是该法的规定也有一定的缺陷。比如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狭窄。现行刑法对洗钱罪的规制是在2006年刑法修正案的基础上完善的,通过该修正案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由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四种变为七种,但是除以上八种犯罪以外,我国刑法并不能通过对洗钱罪的规制遏制其他财产性犯罪。

(二)现有法律规定的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存在一些缺陷。第一,一些内控制度流于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是预防和治理洗钱违法犯罪行为的一部基础性的法律。该法第15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该条文赋予金融机构制定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权力,但是却没有相应监督机制,在如何及时探索并建立新的、有效的反洗钱制度方面缺乏制约机制,这必然影响到反洗钱的效果。第二,反洗钱激励、补偿机制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章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追求高效益是金融机构的经营原则,但是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义务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是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并没有给予金融机构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因此,在现有制度下,金融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所获得的收益远远小于付出的成本。这大大降低了金融机构参与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

2、金融业洗钱的完善措施

(一)扩大洗钱行为的上游犯罪。根据世界各国的实践,对洗钱犯罪的规制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规定狭义的上游犯罪,即仅规定一种或几种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另一种是规定广义的上游犯罪,即对所有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或超过一定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进行惩处。例如,根据七国集团反洗钱金融行动工作小组对洗钱的定义,以及瑞士刑法典对洗钱罪的规定,所有的犯罪均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意大利、美国等国家刑法的发展趋势都是惩处一切犯罪所得收益的清洗行为。如果我国效仿这一趋势,在刑法中对洗钱行为的上游犯罪进行扩大规定,不但有利于有效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且也有利于我国法律制度与国际的接轨。

(二)制定统一的内控制度,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由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统一的内控制度,进而形成相应的实施细则,可以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控力度,进一步指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反洗钱工作岗位,明确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制度内容,取得反洗钱工作的良好效果。针对金融机构参与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不高的现状,相关立法或者金融监管机构在制定相关的立法和制度时应当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和成本补偿机制。

第9篇

【关键词】大额现金交易监测制度缺陷问题建议

2007年1月1日,我国《反洗钱法》开始施行,第二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通过《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进一步的规定,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成为反洗钱的基本制度之一,大额现金交易作为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组成部分,其报告和监测制度也因此成为反洗钱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2008年大额现金管理职能正式由货币发行部门转入反洗钱部门。当然以“一法四规”为核心的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并没有对大额现金交易监测进行具体规定,实际中由于我国现金交易频繁普遍,加之其又难于被有效监测,《现金管理条例》也不能满足新时期监管需要,现金交易潜藏了大量的洗钱风险。为降低现金洗钱风险、打击和预防现金洗钱犯罪,我国反洗钱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了对大额现金交易的监测试点,目的在于加强现金交易研究,建立大额现金监测制度,出台新的现金管理规定,从而补充、完善我国限制大额现金交易和打击现金洗钱犯罪的经济或非经济手段,建立、健全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

一、人民银行大额现金交易试点监测相关制度分析

根据《关于做好2008年反洗钱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反洗发[2008]1号)的规定,人总行拟定“在重点区域加强对现金使用环境和使用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大额现金存取管理工作有序规范开展的总体思路,制定和实施大额现金存取管理工作方案。配合总行做好制定区域性的大额现金存取管理监督方案的试点工作”。随着2008年9月4日《大额现金管理工作的方案》的推出,人总行正式自2008年10月开始在广州、厦门、义乌、青岛、乌鲁木齐、沈阳、昆明、武汉、临夏、伊犁等十个城市试点开展为期两年的大额现金监测,目的是建立与大额现金报告制度和大额现金客户识别制度相互补充的大额现金监测制度。

试点城市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定期需要提交十一个大额现金交易监测报表,分别为“表一全辖各网点现金收支情况统计表”(分析现金投放和回笼),“表二月单位账户人民币大额现金支取统计表”,“表三月个人账户人民币大额现金支取统计表”,“表四单位账户人民币大额现金累计支取统计表”,“表五个人账户人民币大额现金累计支取统计表”,“表六月单位账户人民币大额现金存入统计表”,“表七月个人账户人民币大额现金存入统计表”,“表八单位账户人民币大额现金累计存入统计表”,“表九个人账户人民币大额现金累计存入统计表”,“个人大额现金(提现)来源统计表”,“个人大额现金(存现)流向统计表”,并要求商业银行于每月15日以前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上月大额现金交易数据和监测报告,之后为了提高交易数据的分析效率,根据《关于改进试点城市大额现金交易监测工作的通知》(局函[2008]762号)规定,自2009年1月起,人总行取消了表四、五、八、九的填报,并于试点期结束后的2011年7号文件又间接取消了表一的填报(参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1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附件8《终止现金收支统计制度》)。

自试点开展以来,现金监管在相关文献中出现较为频繁,主要的有:

2009年10月的《中国2008~2012年反洗钱战略》八个具体目标中规定,“提升反洗钱监管有效性……研究大额现金管理政策,加强大额现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加强重点区域现金使用环境和使用主体的监督管理。”2009年《中国反洗钱报告》载,“2009年,人民银行课题组对《现金交易与犯罪关系》进行课题研究,对全国10个试点城市大额现金交易监测数据进行了计量分析”。《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09年工作重点》要求“加大情报分析工作力度,充分发挥资金监测作用,深入开展洗钱风险课题研究”。苏宁副行长在2010年4月9日的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把现金管理列入2010年工作意见,强调现金管理已成为反洗钱工作机制的一个缺口,要加大督促商业银行现金管理,推进反洗钱“闭环”的形成,现金监管工作得到人民银行的高度重视。

试点城市各单位按照人总行的要求进行大额现金交易监测,试点期完成后,相关资料已经不用上报到人总行,人总行也未出台新的要求,目前的大额现金交易监测制度建设基本处于相对停滞状态。

二、大额现金交易试点监测存在的问题

(一)大额现金交易试点监测表现的制度缺陷

1.大额现金监测分析更多依赖于商业银行的分析,人行系统缺乏主动进行分析的机制和方法。

2.大额现金交易监测存在区域局限性,评估可疑时存在偏差,因为洗钱者并不一定只在某一管辖区域(如仅在昆明)洗钱,可能会在不同州市开户和交易。

3.存在时滞性,交易发生一段时间后才进行上报和分析,人行汇总分析也会延长时间,如交易发生在月初,可报送到人行却是一个多月以后的事情(法律法规规定的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是在交易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

4.统计报表系统存在问题,信息内容相对有限。现行报表系统中,要求商业银行报送:(1)月存取款单位或个人名称;(2)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3)单位性质;(4)账号;(5)单位账户属性;(6)现金存取的笔数和金额;(7)交易网点。在现金来源(提现)表和流向(存现)表中,要求报送金额前十位的如下相关要素:(1)个人姓名;(2)本月提现(或存现)金额;(3)上月末账户余额;(4)本月末账户余额;(5)本月单位账户转入金额,或本月转往单位账户金额;(6)本月个人账户转入金额,或本月转往个人账户金额;(7)本月存现(或提现)金额,未能包括异地交易网点、人信息、交易对手等等大额现金交易监测有效信息。如果引入大额现金交易可疑统计分析,现行报表中的相关要素尚不能满足监测分析的需要。

5.现金存取分开报送带来信息缺陷。大额现金交易统计表中,现金存入和现金支取分两个表报送,这样就造成了存取数据信息的缺陷,同一客户,不仅要考虑现金来源,也要分析其去向,国外(如美国)的大额现金报告,要求商业银行同时上报现金的流入和流出,同时还有外汇的流入流出,这是值得参照的。

6.统计报表填报要求存在缺陷。在填表要求中,有“本表按现金存入总金额由大至小排序,按客户进行统计,客户有多个账号填写金额最多的账号”,此要求只把大额现金监管体现在交易金额上,而忽视了账号数量、转账交易等,这可能违背了洗钱行为多账号、多网点、多方式交易的特点,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大额现金交易监管的效能,也无法达成以客户为报送对象的大额现金监管。

7.依靠手工操作,缺乏规范性系统支持,工作量大,难于对数据进行校验,难于对商业银行数据报送质量进行考核,事后校验与考核费时费力,查询和分析功能不明显,信息利用率低下,反洗钱监管效能不高。

8.反洗钱监测中心分析大额和可疑交易的工作与各地大额现金交易监测工作存在一定重复性,二者目前合作较为有限。

9.各个试点城市彼此缺乏交流协作机制,且目前全国各地大额现金交易监管开展基本上处于各自为政,自我探索阶段。

10.试点期早已结束,大额现金交易试点监测的走向尚未明确,也没有出台更为科学的大额现金监测新制度,以及开发推广全国性的大额现金监测分析系统。

(二)昆明地区大额现金交易试点监测资料报送存在的问题

1.大额现金交易监测统计报表存在问题。(1)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不够认真,报表存在缺陷。商业银行上报的报表常出现以下问题:①现金来源或流向表不合要求,数据矛盾;②网点现金收支表中投放和回笼数据不平衡;③单位(或个人)名称空白,或用别的代号代替,或书写错误;④出现规定金额要求以外的数据;⑤身份证号码错误;⑥账户类型空白;⑦重复出现相关条目;⑧数据包括试点范围以外的交易额等等。(2)人行报表存在缺陷。虽然人民银行剔除了部分问题因素,但相关报表毕竟仍是在整合了各商业银行报送的数据后重新排序得到的,商业银行报表中存在的问题,人民银行报表中同样存在。报表缺陷导致了数据分析方面的缺陷,限制了大额现金监测准确性和对数据的充分挖掘。2.大额现金交易监测报告存在问题。(1)商业银行对待工作不够认真,报告质量不高。商业银行大额现金交易监测报告常出现以下问题:①各家银行分析框架不一;②一些银行对交易背景分析不到位;③个别银行甚至出现用上月报告提交应付的情况;④有些银行对以往分析过的客户,可能就不再识别,只是照搬原有结论;⑤个别银行只把分析交给某一网点,在该网点的交易额度并不大,银行却以该网点的分析代替全部等等。(2)分析对象偏于常态,分析方法简单单一。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大额现金交易监测只选取前十位进行分析,这显然忽视了其他方面的数据资料,从数月的分析来看,前十位的情况一般都基本稳定,每月重复可能极大,大额现金交易监测报告基本相差不大,监测报告的“监测”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分析之外众多交易可能蕴含的洗钱风险却未能得到分析与监测。

在对存、取款频率的分析上,缺乏频繁判断标准,实际操作中主观性太大,并且交易频率最多的相当部分笔数为几十次上百次,金额却只有几十万,这样的交易多通过ATM机完成,不能调查资金用途,更不能确定有无洗钱嫌疑(一般而言,洗钱嫌疑也相对较小),同理,那些存取频率在一定量,金额较大且很可能存在洗钱的交易却被遗漏了,这虽然可以通过大额现金金额频率综合频繁存取分析来补充,但大部分个体也已经在金额或频率前十位分析中出现过。

现行监测报告分析未能分清常态客户和异常客户,更多只是分析了常态客户,忽视了对异常或可能异常客户的分析。当然,客观上也缺乏区分常态和非常态的标准,该标准尚未建立,人总行也没有具体规定。

另外,分析所使用的方法过于简单,多出于描述性质,未能很好的结合个案和总量,选取指标适宜进行分析。现行大额现金交易数据分析压力大,未能在大额现金交易数据分析中发现有价值的可疑线索。据人行上海总部边维刚的研究,上海地区反洗钱数据分析压力日益增大,加快智能化的反洗钱数据分析工具开发,提升数据分析水平是上海反洗钱工作面临的急迫问题。当下,昆明和全国其他地区同样面临这个问题,数据分析不到位,就很难在其中发现有价值的可疑交易线索。①

三、对大额现金交易试点监测的简要评析

大额现金的监管有利于商业银行建立大额现金管理制度,有利于商业银行加强对大额现金的重视,也为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抓手。但通过分析以上大额现金交易监测存在的各种问题,大额现金交易监测的总体有效性、规范性还是不够的,大额现金交易监测机制需要获得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边维刚还提出了金融业反洗钱监管有效性模式,边维刚认为反洗钱监管有效性就是以合理的监管成本实现金融业反洗钱监管收益的最大化,为了达到反洗钱有效监管,要做好三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有效监管,金融机构要加强内控和行为合规建设,提升预防洗钱风险的能力;二是监管部门有效监管,监管部门要推进市场效率,加强金融机构预防和控制洗钱风险的内部治理与内在动力;三是社会环境有效配合。只有三方面的有效协调,才能有效监管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从该标准来看,目前三者难于形成合力,人行监管仍然较为粗放,金融机构则应付被动,社会环境尚对洗钱犯罪和洗钱举报缺乏认识,全国大额现金交易的监测尚未达到理想效果。②

四、对改进大额现金交易监测的有关建议

(一)改进人民银行大额现金交易监测报送体系

1.建议尽早发文正式结束试点地区大额现金交易监测工作,以各省、区为单位扩大大额现金交易监测范围,尽快出台新的大额现金交易监测制度文件,使得大额现金交易监测与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有机统一配合。

2.改进大额现金交易监测统计报表体系。(1)增设报表内容,改进报表形式。①增设一定的报送栏目,以便提供更有价值的信息,增设栏目可参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报告要素内容,考虑增加账户数、异地交易网点、交易网点数目、人信息、交易对手等信息,强化数据完整性,确保上报要素齐备全面有效;②将现金存、取表合并统计,加入外汇现金的存取统计;③统计应该包含大额现金交易客户转账交易;④增加一定量必要的新报表,逐步完善报表体系;⑤建立新的填报标准,如对大额存取现的金额标准进行再论证,不同经济区域可以有所差别,从而使得填报更具合理性和科学性。(2)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鉴于商业银行上报的报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影响了对相应数据的分类和筛选,影响了对数据的进一步挖掘分析,人民银行要督促各个商业银行改进报表质量,避免发生错误。

3.改进大额现金监测分析方法。(1)引入可疑大额现金交易评价机制。通过数理分析判断,在数据中找寻可疑交易,对可疑交易进行重点关注、跟踪监测,增强人民银行发现现金洗钱线索的主动性。(2)制定频繁存取款笔数、金额标准,在分析频繁存取时,可以使用主成分分析和因子得分等统计研究方法,综合考虑存取款金额和笔数。(3)引入环比、定基和相关走势图分析,引入账户链接分析、资金链接分析,从时间和空间序列角度考察大额现金交易,推进从交易地域、交易人年龄、交易特点等方面开展账户异常分析。(4)利用试点数据建立白名单、关注名单、黑名单,用以判断常态和异常的客户,避开常态、分析异常、提高针对性,并对达到标准的客户进行跟踪分析、预警监测。

人民银行应该结合传统和新型分析方法,结合个案和总量分析,发挥各自优势,分析大额现金交易异常情况,发现可疑交易,做好线索的举报移交工作③。

4.一方面需要出台全国规范统一的大额现金监测分析报告模式,践行大额现金监测分析方法。如在昆明地区,分析范围不能只局限于前十位,而应该综合考虑频率、金额、可疑程度等诸多方面,探索构建多指标分析体系,昆明地区应该:(1)去除如单位和个人金额或频率前十位分析,存取笔数多单金额很小部分的分析,以及相对正常行业或个人交易的分析等意义不大的部分,重点关注个人客户,推进灵活性分析,拓宽分析视野,对金额、频率在规定范围的数据给予着重监测。(2)增加对如单位或个人户的账户往来,单位或个人可疑度等的分析,量化分析可疑程度,对可疑度排序列表等等。

另一方面,可引入大额现金交易监测季报或年报制度,通过进行季报或年报分析,总结某地区以往大额现金交易特点,分析相关走势,如可制作大额现金总体存、取款额度走势图,典型客户存取款走势图等等。

5.加强研发工作。人民银行总行应该尽快研究并全国推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系统,提高数据分析管理能力,改进监测分析资料报送时效性。资料显示,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虽然未在试点之列,但其早在2008年10月试点开始时就启动了大额现金交易监测工作,并要求开发大额现金交易监测系统,2009年大额现金收支系统上线④,人行鄂尔多斯中心支行也已经成功研发出大额现金交易监测管理系统⑤,此可供作为人总行系统开发的有效参照。新系统应该具备如下特点:系统上报交易要素完整、齐全,能够自动校验数据录入,并对数据质量进行自动考核,能够强有力支持不同方式的查询和进行综合分析,克服手工操作的误差,具有自动识别跟踪和预警异常交易、可疑交易,排除非异常、非可疑交易等等智能化功能⑥,并能根据需要不断进行升级改造。

6.加强各试点城市之间或与现金监管前卫城市反洗钱部门的交流合作,强化信息共享,互换经验,开展研讨,进一步完善大额现金交易监测机制。

7.明确大额现金交易监管部门与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职责,加强协作与交流。人总行应该明确各地方大额现金监测与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职责划分,避免重复工作,加强合作交流,提高效率,减轻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工作负担。

8.各地人民银行应该进一步做好贯彻和规范工作。在人民银行总行出台新规定后,各人行分支机构要及时传达,做好贯彻工作。人民银行应该加强职能建设,监测商业银行的大额现金交易,做好分析工作。

(二)限制控制现金交易,鼓励推广非现金交易

人民银行有必要制定现金交易额度,限制个人或单位可开立账户数目,限制对公账户向对私账户转款等等有关规定,限制控制现金交易,鼓励推广非现金结算。

(三)积极利用大额现金交易监测成果,有效加强对商业银行的反洗钱监管

1.非现场监管方面。(1)通过大额现金交易监测报表或报告评价机制,定期对商业银行报送的资料进行评价,敦促商业银行整改在评价中发现的各类问题。(2)高效分析大额现金交易数据,为反洗钱行政调查或现场检查提供异常交易、可疑交易依据。

2.现场监管方面。应该借助大额现金交易监测的结论,适时开展现场监管,检查前调出部分异常交易数据,从而有针对性调阅客户的开销户资料,交易传票,考量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尽职工作,判断交易可疑程度,考察银行有无按照规定进行报送。另外,可以结合对大额现金交易监测报表或报告评价,检查核实银行机构大额现金检测方面内控制度、职责分工、制度执行等等有关情况。

(四)进一步转变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理念

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增强反洗钱方面意识和责任感,积极配合推进反洗钱工作,工作中,有少数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人员对大额现金交易监测不理解,认为工作量太大,容易得罪人,各银行要尽快转变错误观念,杜绝消极应付。

另外,商业银行要杜绝不顾忌反洗钱法律法规,特别是大额现金监测规定,同业竞争客户资源、争抢存款贷款,不能因为追求盈利性而放弃对反洗钱工作应有的义务和职责。

(五)加大对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反洗钱人才培养力度

随着未来洗钱活动趋向于科技化、专业化、国际化和规模化,反洗钱工作人员要掌握智能化科技,综合储备银行、证券、保险等多方面知识,以迎接未来反洗钱工作的新挑战,大额现金交易监测也不例外,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反洗钱战线人才的培养。

五、结束语

本文的初衷和目的在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如何使得大额现金报送更科学、更合理、更具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

(二)如何对商业银行报送的资料进行更好的利用和分析,改进分析方法

(三)如何减少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报送的不必要负担,提高报送效率和分析质量

(四)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大额现金监测报送资料的评价

如何积极利用大额现金监测加强对商业银行实施反洗钱监管。

衷心希望文章的探讨有助于大额现金交易监测工作的改进,对其中更多值得思考和探讨的内容,有待于以后进一步地研究工作。文章因立足于思考和探索的视角,主观性较强,可能会存在很多不足甚至错误,恳请方家批评指正。

附 注

①参见边维刚《金融业反洗钱监管有效性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P-150.

②参见边维刚《金融业反洗钱监管有效性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P-105.

③参见欧阳卫民《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分析实务》.法律出版社.2006年.

④参见2011年第10期《反洗钱工作简报》.

⑤参见2010年第23期《反洗钱工作简报》.

⑥资料来源同注释④、⑤.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2008-2012年反洗钱战略》.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

[2]苏宁:《反洗钱法律实用手册》.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9月.

[3]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中国反洗钱报告2009》.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年8月.

[4]边维刚:《金融业反洗钱监管有效性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

[5]欧阳卫民:《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分析实务》.法律出版社.2006年.

第10篇

2019年业务管理部认真执行总行及支行各项规章制度,紧紧围绕支行年初的工作目标,在业务管理、贷款投放、业务检查、客户经理培训等方面狠下功夫,能够有效完成部门工作,现将业务管理部2019年半年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一)贷款情况

截止2019年6月30日,支行贷款余额      万元,其中个人贷款      万元,较年初上升      万元,占比   %,个人住房按揭类贷款      万元,较年初上升    万元;企业贷款        万元,较年初上升      万元,占比   %。

(二)利息收入

截止2019年6月30日,支行各项利息收入       万元。

(三)不良贷款

截止2019年6月30日,支行不良贷款余额      万元,较年初下降       %,不良占比     %。

(四)双逾贷款情况

截止2019年6月30日,支行双逾贷款余额      万元,较年初下降       %,占比     %。

二、工作措施及成效

(一)从严管理,确保资产质量

1、严把贷款审查关。一是上报的贷款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从源头上充分识别客户和业务风险,加大对一线操作人员的指导,对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业务及时进行提示;二是对贷款审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风险,及时与经办人员沟通,在调动经办行积极性的同时,严格把控风险点,确保贷款质量;三是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对国家限制和淘汰的行业坚决不予支持。

2.制定贷款管理办法。为规范我支行授信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授信业务办理时间,根据总行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及我支行经营管理措施,先后制定了秦农银行高新支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等各文件的制定,有利于我支行在业务中统一管理,合规经营。

3.加大检查力度。

2019年为严监管的关键事件,不仅总行及各监管部门加大了检查力度,我支行也在合规方面先后进行了反洗钱、征信、信贷基础、个人按揭贷款等相关检查,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做到每个问题都有回复,限期整改和责任人处罚并行的方式,规范业务操作过程中的合规性,做到事事必须合规,进一步加强了各机构合规操作意识。

在外部检查不断强化的同时,我支行对检查问题严格落实整改,在贷后检查、银保监会检查、稽核检查等检查中,将存在的问题暴露出来,针对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限,并形成总结规范,对后期工作起到一定的指导作者用。

(三)做好统计分析、沟通协调工作

我部门充分发挥了“上传下达”的作用,多方获取金融政策信息,及时向分支机构传达了上级文件精神和金融政策,确保信贷政策落实到位。做好了资产数据及信贷报表的统计分析工作,为各级领导及时提供了准确、完整的经营参考依据。

(四)做好案件防控、扫黑除恶工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1、按季开展案件风险排查,使各项业务经营合规合法,通过排查案件风险工作,进一步提高广大员工的政治、业务素质、道德素养和遵纪守法、防范案件发生的自觉性,进一步完善案件防控实施方案,提高内控和案防制度执行力,扎实推进支行案防工作有效开展,促进支行各项业务安全稳健运行。

2、严格依照总行部署,坚决贯彻金融机构扫黑除恶的各项工作和措施,从人员、业务、客户等维度全面对黑恶势力进行排查。同时做好扫黑除恶的各项宣传工作,切实做好扫黑除恶日报、周报、月报的上报工作,全面防范、根除黑恶势力在我支行的发展空间。

3、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在2018年整治市场乱象和合规建设深化年的基础上,2019年以部门牵头各条线分别负责对可能出现风险隐患的各个环节进行排查,对存在问题进行积极整改。

(五)做好反洗钱工作,严防洗钱风险

业务管理部汲取历年来反洗钱工作的经验,建立、健全了我支行反洗钱相关的制度、流程及工作规范,制定了系统深入、实践性强的反洗钱培训计划,要求各二级支行按照该计划坚持培训制度,每月组织一次反洗钱相关知识培训,尤其对秦农银行新下发的反洗钱相关制度规定中的新规定、新要求组织集中重点学习以深入学习理解,并且要求各支行员工做好学习笔记,加强学习效果。组织反洗钱宣传活动,确保全员树立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视,增强反洗钱工作的紧迫感、主动性;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切实打击洗钱活动。

(六)做好不良贷款化解工作

支行在2019年不良贷款清降压力巨大,反弹形式不容乐观。在我部门的积极推动下,采取多种措施对企贷中心、个贷中心、消贷中心进行全面排查与督导,确保户户有人抓,高压清收,积极转贷。截至2019年六月末支行全面完成不良贷款清降任务。

双逾贷款管理方面,部门对双逾贷款实行每周监测,及到期贷款预警制度。每季度出对本季度到期贷款进行预警,要求提前着手解决,对已经逾期的到款每周报告解决进度。同时配合个贷、消贷、企贷中心积极进行逾期贷款的化解工作。

(七)做好征信查询、异议、宣传工作。征信系统上先后,我部门对支行的征信查询人员进行了全面的培训,组织学习了征信管理办法和系统操作规范,制定了《高新支行违反征信信息安全处罚办法》;同时对征信的查询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资料及时归档,防范征信相关风险问题发生。

三、半年工作完成情况

1、顺利完成了高新支行和锦业支行的合并工作,对贷款账务、系统顺利进行合并,档案资料全部进行规范整理,并高新支行档案中心

2、成立个贷中心,并对个贷中心业务操作进行规范,完善支行个人按揭贷款操作审批流程。

3、个人类及公司类授信业务强化管理。对贷款受理、审批流程,受理半径等进行了严格规范。

4、在信贷管理方面。支行在前半年对外部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查漏补缺,主动查找揭示风险,并进行了全面整改,同时结合稽核每季度序时检查情况,对我支行存在问题进行了逐一核实,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我行规章进行了问责处理。通过一系列的自查整改,使得我支行的信贷管理水平逐步得到了提高。

5、严格问责。根据内外部检查及自查问题及总行专项信贷检查问题,积极进行整改的同时,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严肃问责,强化回归意识、守法意识。每季度针对稽核中存在的问题,对相关责任人也做到“有错必纠”、“违规必处”。

6、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间断对相关人员进行消保培训,并举办了“反假币”、“反洗钱”、“非法集资”、“反电信诈骗”等多项宣传活动。同时加强消保的培训工作,我部门派出人员参加总行组织的消保培训后,及时组织我支行相关人员对消保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方式进行了全面的培训,使我支行人员对处理问题的能力得到了显著的提高。

第11篇

第四章现场检查实施

第十九条检查组应向被查单位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和《现场检查通知书》,按《现场检查通知书》确定的时间进驻被查单位。

检查组应与被查单位举行进场会谈,会谈由检查组组长主持。会谈内容包括:

(一)检查组组长宣读《现场检查通知书》,说明检查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以及对被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

(二)听取被查单位的反洗钱工作介绍(被查单位应提供文字材料交检查组归档)。

主查人负责编制《现场检查进驻会谈纪要》(附4),并由检查组组长和被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检查组调阅被查单位会计凭证等资料应填制《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附5)一式两份,由主查人和被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一份交被查单位,一份由检查组留存。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将调阅资料退回被查单位,由主查人和被查单位负责人分别在《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对检查工作进行记录,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附6)。检查组应对所编制的《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检查组应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取证。取证材料包括被查单位有关凭证、报表和反洗钱工作档案等原件或复印件。取证时检查组应不少于两人在场,并填写《现场检查取证记录》(附7)。

《现场检查取证记录》上应载明证据的来源和取得过程;证据的编号、名称、证据原件或复印件等情况。

《现场检查取证记录혋痐检查人员、主查人及证据提供人、被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或盖章,并由被查单位在所附的证据材料上加盖行政公章或业务章。证据提供人、被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取证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检查单位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检查组可对有关证据材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登记保存时,检查组需填写《现场检查登记保存证据材料通知书》(附8)一式两份,一份由检查组留存,另一份加盖检查单位行政公章后送被查单位签收。被查单位拒绝签收的,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登记保存证据材料通知书》上注明。对先行登记保存的,检查单位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检查组应按《现场检查通知书》确定的时间离开被查单位。如需延期,应报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并于《现场检查通知书》确定的离场日3天前告知被查单位。

第二十五条离开被查单位前,检查组应退还全部借阅材料,并与被查单位举行离场会谈,由检查组组长通报检查的有关情况。

第五章现场检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检查人员应对《现场检查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拟写现场检查总结,并将现场检查总结和《现场检查工作底稿》一并交主查人审核。

主查人应组织检查人员对有关检查内容进行复核、综合分析,制作《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附9)。检查组组长应在《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的每一页签字。此项工作应于现场检查离场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检查组应将《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发给被查单位。被查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对《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所述事实进行确认或提出异议。对《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所述事实没有异议的,被查单位应在每一页加盖行政公章,并由被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有异议的,被查单位应提交说明材料及证据,检查组应予以核实。被查单位超过时限未反馈的,不影响检查单位根据证据对有关事实的认定。

第二十八条在核实现场检查事实并确认检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后,检查组应起草《现场检查报告》(附10),报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副行长(副主任)。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现场检查基本情况,包括检查内容、范围、时间以及检查方案的执行情况等;

(二)被查单位执行反洗钱规定的基本情况;

(三)被查单位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具体情况(所述事实应与《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的内容相一致);

(四)提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等情况的建议及其依据;

(五)其他值得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现场检查结束后,对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检查单位应当直接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附11),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并加盖本行(部)行政公章后,送交被查单位。

《现场检查意见书》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对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行为的认定、检查结论。

第三十条现场检查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应将现场检查取得的全部材料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上一级分支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第三十一条现场检查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分支机构根据县(市)支行报送的材料,发现金融机构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应先制作《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附12),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并加盖本行(部)行政公章后,送交被查单位。

《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应以检查事实为依据,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内容应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对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行为的认定和对被查单位处理的初步意见。

第三十二条被查单位对《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被查单位陈述的事实、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成立的,发出《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采纳;被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发出《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根据现场检查相关证据对被查单位有关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应当根据被查单位对《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陈述和申辩的意见以及《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和其他相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并加盖本行(部)行政公章后,送交被查单位。

本《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除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对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行为的认定外,还应当包括对被查单位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根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现场检查意见书》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初步认定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且依法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对被查单位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涉嫌洗钱犯罪的线索,检查单位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六章附则

第12篇

一、建立健全各岗位职责

今年初,支行按照上级行社文件规定,结全本行实际,针对各岗位的分工,制定出各岗位的职责,签订了责任书,成立各个工作小组,具体了各岗位人员的工作分工与责任,明确了各自的工作,为各项业务的合规操作提供了依据。

二、加强了各项制度的贯彻与执行

今年,我行通过晨会、周会、月例会等形式,学习省联社各项规章制度,传达了上级行社各项文件精神,使每一名临柜人员领会精神,并严格遵照执行。

三、加强业务学习,促进业务发展

我行利用班后时间加强业务学习,结合上级行社要求对员工的珠算、点钞、业务办理速度等方面开展培训和竞赛,使每一名员工都能以精干的业务素质来面对客户。

四、以优质服务促业务发展

今年是我行狠抓优质服务的一年,从点滴做起。工作时间统一了人员的服装,并坚持晨会制度,采用传、帮、带的形式,以优质服务导入的标准为准绳要求自己,使对外形象有了很大的提高。对外设置了意见簿及投诉电话,使客户的投诉渠道畅通,也使客户的投诉有了更快的改正,提高了客户的忠诚度。我行还为了方便客户,设置了便民设施,大大方便了客户使客户觉得农商行就是他们身边的银行。通过一系列手段,大大提高了农商行在当地的形象。

五、杨林市支行反洗钱工作

我行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成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对单位或个人开立账户仔细核对信息,确保开户资料全规合法。我行还确定行长会计为反洗钱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每天的反洗钱信息及时进行上报,确保系统信息的准确。

六、内控制度较好落实

内控制度的落实是衡量一个支行管理的重要指标。我支行从年初开始按照上级行社的各项规定和制度,确保全年经营无事故。

1、我支行严格按照结算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

2、印、证、密、钥分管。我支行严格印、证、密、钥的分管,并得到很好的落实。

3、加强了对账制度的落实。按照上级行社领导和要求我支行组织了全辖对账制度的自查,对与往来单位对账采取记账与对账分离,从制度上保证了往来账务的准确。

4、坚持“一日三碰库”。明确碰库责任人,按规定程序进行一日三碰库,确保现金的安全。

5、坚持查库制度。按规定对临柜人员进行每月四次查库,限定库存限额,保证了支行资金安全。

6、加强业务理论学习。我支行利用周会,学习了省联社下发的内控制度文件,使柜员的案防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

7、踏实工作,履行职责,认真执行《会计法》,规范记账凭证的编制,严格对原始凭证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加强对业务的监督,规范交接制度,强化会计档案的管理。

8、在安全保卫方面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按月组织员工安全教育学习,按季进行各项演练,使每位员工将安全牢记在心。

9、按照上级各项检查要求,及时纠正我支行存在的各项问题,加强责任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