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09 01:25:4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养老保险证明,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一条为保障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规范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办理程序和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区政府《关于印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户籍年满16周岁(在校学生除外,下同)、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职责分工
(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其所属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农保中心)为具体经办机构。
(二)区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落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规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三)区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城乡居民户籍管理有关情况,协助开展农村居民参保核查比对工作。
(四)区宣传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和工作进展情况的宣传工作。
(五)区审计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区编制部门:加大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支持,充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力量。
(七)区民政、农业、国土资源、人口计生、残联等部门:协同掌握农村相关群体的收入状况和其他保障待遇情况,配合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参保、业务管理工作,其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为具体经办机构。
(九)村委会(社区):负责本村(社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发动、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的采集、参保人员资格审查及参保档案的初审和整理工作。
第四条健全区、乡镇街、村(社区)三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日常管理和具体业务经办工作。
第五条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解释和组织工作;
(二)负责全区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工作;
(三)负责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费的收缴工作;
(四)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养老金待遇核定与支付、享受待遇资格认证、保险关系转移工作;
(六)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划拨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资料管理、统计工作;
(八)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工作;
(九)负责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工作督查考核、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乡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职责: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解释和组织发动工作;
(二)参保人员资格审核以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录入。
(三)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养老金待遇、保险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的申报工作;
(五)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七)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七条各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信息员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协办员(以下简称协办员),其主要职责: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解释和组织发动工作;
(二)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养老金待遇申领、保险关系转移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审查及上报工作;
(三)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按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四)参保人员的登记建档、业务台账管理、业务统计、情况公示等工作;
(五)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第二章参保登记和缴费
第八条参保登记和缴费。
(一)首次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特殊人群参保登记,还需提供特殊人群人员相关材料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该表一式2份,乡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区农保中心各留存一份。村(社区)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盖章后,于每月20日前连同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报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参保人员在接到村协办员的通知后,凭身份证到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缴费存折》进行缴费。
(二)乡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对参保人员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于当月25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报区农保中心。城乡重度残疾居民由乡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依据重度残疾证书予以确认,对城乡独生子女父母(须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和农村双女户父母(须落实绝育措施)由区人口计生委予以确认。五保供养户由区民政局予以确认。
(三)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参保人员和需更换银行存折人员的扣款明细信息传递到指定的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制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存折。
指定金融机构根据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并在扣款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区农保中心。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银行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根据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将扣款金额录入个人账户。
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及时提示乡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名单反馈给村(社区)协办员,村(社区)协办员负责提醒参保人及时足额缴费。
第九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银行每月20日统一扣划。缴费期为每年1—12月。扣划时缴费存折金额不足选定缴费标准的,视同参保人员未缴费。
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社区)办理补缴手续,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以下简称《补缴表》),由村协办员在每月20日前将《补缴表》报乡、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待审核通过后,通知补缴人按规定缴费。乡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每月25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满60周岁未享受企保待遇的城乡居民无需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享受基础养老金的老人,其子女符合参保条件应当参保缴费。4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缴费期间中断缴费的允许补缴,但补缴年度不享受政府补贴。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由区财政加发基础养老金的1%,最高不超过10%。补缴额为:本人选择缴费标准×应补缴年数。参保人员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十二条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委托指定的金融机构发放个人缴费存折。参保人员凭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机构存款,由金融机构每月20日统一代扣保险费并及时缴入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区残联、人口计生委、民政局在每年年底将本年度所掌握的相关人员个人信息传递到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第三章集体补助
第十四条有条件的村(社区)级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乡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提交《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以下简称《集体补助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等信息。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纳”记入;村(社区)级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以“政府补贴”记入。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老农保参保人员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将个人缴费额和区财政补贴等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填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并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因出国(境)定居、跨区转移、失踪、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进行注销登记。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委会(社区)提出注销登记申请,陈述注销原因,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登记表》)。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相关证明等;
(三)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四)人员失踪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失踪告示和宣告死亡证明;
(五)跨区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六)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领取养老保险金人员死亡的,本人缴费额扣除已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九条村(社区)协办员应检查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提交的《注销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20日前将《注销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乡镇街保障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应于当月25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复核无误后,结算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为参保人员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终止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二十条个人账户只能用于养老金支付,除符合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未享受企保待遇的,可在年满60周岁的次月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龄的认定,以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记载一致的出生年月为准;不一致的,以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认定证明为准。
第二十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支付。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缴费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积累总额除以139。个人账户支付完毕后由区财政支付终身。
建立待遇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标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予以调整,中央财政支付部分由中央确定,区财政支付部分由区政府确定。
第二十三条领取程序
(一)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的前一个月,持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办理申领养老手续,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村(社区)接到申请后,经过审查,报乡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初审。
(二)乡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审核后,负责将参保人员的《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和户口簿、身份证的复印件等材料,在参保人员到龄当月10日前交至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批。
(三)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次月,为参保人员核定待遇领取标准,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在指定的银行为其开设养老保险银行帐户,并在每月2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拨付到位。
第二十四条资格认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乡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每月开展一次领取养老金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村(社区)协办员每月20日前,将已领取养老金人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格认证表》上报乡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实行零申报),乡、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汇总后,通过信息系统上报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取养老金人员应按时参加资格认证;未通过资格认证的,养老金暂停发放。对已死亡人员,终止其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待遇享受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手续。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再办理养老金待遇享受手续。养老金自刑满和期满次月起发放,服刑期间的部分不补发;已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养老金停发。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恢复享受养老金待遇。其养老金从刑满次月起发放,服刑期间的部分不补发。
第二十六条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每年应会同乡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和村(社区)协办员在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乡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超过享受养老金待遇年龄,申报养老金待遇的,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按参保人员实际申报享受养老金手续时的有关政策计发养老金。对达到享受养老金年龄而延误申办享受手续的,属于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原因延误的,由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补发;属于申报单位原因延误的,由申报单位补发;属于个人原因延误的,不补发。补发的标准按其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的有关政策计发。
第二十八条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在每月25日前根据领取养老金待遇注销、转移等情况,制定次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使用计划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应按照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制定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使用计划,在次月5日前将资金拨付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支出账户,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章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区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收入户用于归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区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留存1至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与区财政部门按月对账。
第三十条每年年初,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编制本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区财政部门审核,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全区所有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认证时间
一年一次,年
>> 河北省国营大型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探讨 广西社会保障卡服务指南(节选)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制度探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制度 论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对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 广西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外来务工人员享受养老保险时怎样确定退休年龄 养老保险改革,提前退休还是延迟退休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并入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领事服务指南出台幕后 退休后可以从职工养老保险转为居民养老保险吗 浅析退休养老保险制度并轨问题 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与职工退休福利 广西签订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合同 企业养老保险欠费忧思 美国的企业养老保险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初探 企业养老保险体制创新研究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点击安装或下载“人脸识别”控件 输入二代身份证号码和密码登录(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后6位) 点击“常用下载”下载操作手册,进入“基本信息确认”页面点击“确认”,进入身份认证页面 “人脸识别”照相 认证完成。
(三)手机认证
1.人员:已完成人脸模板采集第二次认证人员。
2.地点:智能手机有网络、流量或有Wi-Fi的场所。
3.步骤:
搜索下载“老来网”APP 点击注册输入手机号码,收取验证码完成注册 登录“老来网”APP,选择点击认证 选袼在区域和相关个人认证信息 按照相关语音提示开始进行“人脸识别”照相 操作完成,显示认证结果。
(四)纸质认证
1.人员:因身体健康原因或在国外、港澳台地区、境内跨省居住等特殊人群,或因网络等原因尚未进行人脸建模人员,可通过纸质认证的办法完成年度资格认证。
2.地点:(1)居住在国外的申请人持有效护照、居留证到我驻其居住国使领馆申办填写《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进行资格审核。
(2)在广西区外境内居住人员,可持相关身份证明到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资格认证。
(3)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可由当地工会联合会或民政署出具其生存证明。
(4)居住在台湾地区的,提供当地公证机构出具的生存证明。
(5)因自身原因(生病或年迈行动不便),本人不能按要求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认证相关手续的,由原所在单位或现管理单位上门认证。
3.步骤:
携带相关有效证件,到相应机关申请资格认证 身份核实 进行资格认证 认证完成 将认证资料按以下“认证材料报送”要求寄回。
4.认证材料报送
认证完成后,将认证回执单或相关认证资料分别报送(寄回)以下单位:
(1)目前未纳入社区管理仍由退休时原单位管理的人员,寄回原管理单位;已进入社区管理的,寄回所在社区;
(2)原企业已关闭破产的,寄回留守工作管理处;
(3)档案托管人员,寄回档案托管单位;
(4)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退休人员,寄回领取待遇地社保局。
四、温馨提示
(一)电脑自主认证成功后系统会自动提示下一阶段的认证时间,如系统提示“认证完成,请在3个工作日后查询本次认证结果”,应在3个工作日后,再次登录网上自主认证系统点击右上角“信息查询”,通过查看认证历史和申诉历史可以查询申诉结果是否通过;如显示“申诉成功”或“认证成功”,请在下一年度有效期内进行下一次认证;如显示“申诉失败”,请重新登录系统进行认证。
(二)一个手机号码只能绑定一个用户信息,无法给多人认证;在同一部手机上可登录多个账号,首先在“首页”“我的”“账号与安全”“退出此账号”再登录或注册其他账号。
(三)人脸建模之后,今后的认证可异地进行,无需再返回认证。退休老人不会使用电脑或手机认证的,可在他人指导下进行,无需现场认证。
(四)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领取企业养老保险待遇退休人员,进行一年一度的资格认证,是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有效措施和重要依据。如果在应认证期内未进行资格认证的,将从应认证的次月起停发其养老金,待进行资格认证后再恢复发放并予以补发。
五、认证咨询电话
自治区社保局:12333、966999、0771-5887824、0771-5893927
南宁市社保局:12333、0771-5847682
柳州市社保局:0772-2832000
桂林市社保局:0773-2882135
梧州市社保局:0774-6029073
北海市社保局:0779-3960679
防城港市社保局:0770-2830822
钦州市社保局:0777-2857108
贵港市社保局:0775-4552970
玉林市社保局:0775-2690371
百色市社保局:0776-2932271
贺州市社保局:0774-5136925
河池市社保局:0778-2102978
来宾市社保局:0772-5325965
崇左市社保局:0771-7915190
第一条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和民政厅联合下发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吉劳社养字〔2005〕250号)精神,按照《长春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长府发〔2006〕1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安县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本着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简化程序、节约开支的原则,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采取相关部门上门服务和联合办公的方式,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新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村集体为参保单位,新征地农民为参保人员。
第四条《本细则》规定范围内的新征地农民,是指具有农安县行政区域内农业户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被征用土地的农民。
第五条《本细则》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和村集体,有条件的,可参照本细则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六条根据《试行办法》规定,新征地农民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均可按规定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下列人员不在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
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
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的;
享受了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费后,户籍已迁出本县的。
第七条社会保险部门向参保单位发送《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参保人员、参保单位、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公示表》(以下简称《公示表》一式五份,参保单位、县农业、国土资源、劳动保障、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和《农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两份,参保单位、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参保单位统一组织参保人员填写《申报表》,并负责填写《公示表》和《登记表》。
第八条《公示表》的内容须经所在村村民会议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履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
第九条参保单位将已公示的《公示表》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济管理机构核准、报县农业、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认,同时报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携带《公示表》、《申报表》、《登记表》等材料,到县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参保单位因分立、合并和解散等因素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机构负责接管和办理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一条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模式,由新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村集体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筹集比例为3.5:3.5:3
其中,新征地农民年龄在75周岁(含75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村集体按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35%缴费,并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
第十二条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以月领基础养老金215元为标准,按预期余命核定缴费金额,政府按养老金月领基础标准定额补贴。缴费标准详见下表:
基础待遇
标准
215
性别
男
女
缴费总额
38700
51600
个人缴费
13545
18060
村集体补贴
13545
18060
政府补贴
11610
15480
第十三条原有土地全部或超过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并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和村集体须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新征土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二的,个人和村集体以全额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基数,按实际征地比例缴费,政府按同比例补贴。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部门根据参保单位填报的《申报表》和《公示表》,核定新征地农民个人、村集体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政府补贴金额,打印《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核定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和《农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一式五份,参保单位、农业、国土资源、财政、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
第十五条个人和村集体缴费在参保单位报表时同时办理。农业、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在参保单位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据社会保险部门核定的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一次性划款到社会保险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并在划款单备注栏上注明参保单位名称或单位社会保险代码。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部门依据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的实际到帐金额,为参保人员打印、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
第四章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参保单位足额缴费后,社会保险部门按照每个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个人账户由新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村集体缴费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构成。
第十九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由社会保险部门按照市政府规定的记账利率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主要用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从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可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可按规定享受待遇;如本人申请退出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由本人或亲属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请表》(以下简称《一次性支付申请表》),经社会保险部门审核批准后,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返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死亡的,由参保人员家属填写《一次性支付申请表》,经参保单位核准后,于20日内携带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材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和《一次性支付申请表》,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个人账户结算手续,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终止其基本养成老保险关系。
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按规定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本人提出申请,经参保单位审核,报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到县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养老金的核定及社会化发放手续。参保人员从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下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直至死亡。
其中,征地时本人年龄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含55周岁)以上的,按规定足额缴费后,经批准,从缴费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按以下方式核定基本养老金:
(一)征地时达到养老年龄人员,按参保时规定的待遇标准核定基本养老金。
(二)征地第二年及以后达到养老年龄人员,按个人账户储存额与政府补贴之和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男性为180,女性为240)核定基本养老金。
(三)征地时75周岁及以上人员,每月按基础待遇标准215元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五条新征地农民在达到养老年龄时累计征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二的,按下列不同情况核定基本养老待遇:
(一)个人和村集体能够按对应待遇档次补缴差额部分的,政府补足相应补贴后,按足额缴费人员计发办法核定基本养老金。
(二)不能补缴差额部分的,按个人账户及政府相应补贴金额为其核定月领基本养老金。
(三)本人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填写《一次性支付申请表》,经社会保险部门核准后,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结算给本人。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由参保单位或家属,于20日内携带参保人员死亡证明和社区开具的相关证明,到社会保险部门申报。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后,按城镇企业职工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待服刑期满后再补办养老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服刑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补发。
第二十八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且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不享受其它待遇。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期间的,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待遇的调整。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第二十九条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参保单位和家属须在20日内为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养老金结算或停发手续。发生冒领养老金的,社会保险部门责令其退还,对拒不退还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联合办公服务包括参保人员资格的认定、征地面积比例的确认、养老保险费的划转、养老待遇的审批及核定等业务。
第三十一条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具体操作,实行属地管理,社会保险局开设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窗口,具体办理所属新征地农民参保业务。
第三十二条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在城镇实现就业的人员,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根据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按相关规定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十三条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实行计算机管理。社会保险部门负责研究开发独立的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数据库和相关查询系统。
参保单位和人员可通过社会保险部门提供的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语音、触摸屏等不同方式,查询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待遇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由参保人员个人保管,作为其记载和查询参保缴费、个人账户转移结算、待遇核定、待遇调整等信息的凭证。
第三十五条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由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建立基本信息库,参保单位负责对享受待遇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生存认证工作。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认证实行常年认证,每12个月办理一次认证,超期未认证暂停发放待遇,补认证后的次月25日左右恢复并补发待遇。国家规定退休人员每年到当地的社保局进行一次生存认证,即证明领取养老金的老年居民还健在、符合继续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国家规定凡是在社保领取养老金的企、事业退休人员及生活补助人员每年都要到当地的社保局进行至少一次的生存认证。
【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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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民工 养老保险 转移续接
农民工是指离开农村户籍所在地,向城市或其他较发达地区流动的人口。改革30年来,大量的农民工流入东部地区。为流入地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建设做出了贡献。以浙江为例,“十五”期间浙江的GDP平均年增长12.8%。其中农民工的贡献率为21%。然而,他们所得到的待遇与其社会贡献不符,突出表现为基本养老保险无法保证。
一、农民工养老保险现状
农民工群体流动性强,而现行制度,比如《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既没有把农民工作为一个单独的群体考虑,更没有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续接进行明确的安排,从而使得其养老保险呈现以下两个特点:1,参保率低。据统计,截至2005年5月,我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约为1,2亿,进城农民工约1亿人,跨省就业的农民工约6000万人。然而,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2,退保率高。2007年深圳共有400余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退保人数达到83万人。同年,东莞退保超过60万人次。
尽管2008年1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其中第17条规定:“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但要让农民工真正“老有所养”,必须先从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接存在的问题入手。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接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关系难以在各地区之间续接
就目前实践的情况看,以北京、上海、广州、福建四地为代表,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模式存在四种类型即:北京的独立系统模式、上海的综合社保模式、广州的“纳入城保”模式和福建的“纳入农保”模式,而这四种模式各有利弊。独立系统模式是专门针对农民工来设计的社保制度,容易规范操作,有利于效率的提高;把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统筹部分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部分“打统账”,利用农民工没有现收现付模式下需要供养下一代的负担,弥补养老金的不足,但这种制度不利于农民工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综合社保模式将农民工的养老、医疗、工伤等险种综合起来为农民工提供保障,其优点体现在:政府监管,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资金责任,有利于减轻财政负担,同时由商业保险公司来介入农民工养老保险有利于运行效率的提高,但其实施的具体途径是商业保险,而商业保险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因此可以说,综合保险模式并非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险。“纳入城保”模式是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该模式是政府提倡的。为农民工提供了较高的养老待遇,有利于城乡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形成,但农民工在不同的统筹区域间转移养老保险时,能带走的仅是个人账户基金,不能带走的统筹基金增加了其原参保地城镇职工的保障福利,这对农民工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纳入农保”模式即把农民工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中。该模式符合农民工流动性较大的特点,为其设立个人账户,有利于实现农民工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其主要弊端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农民参保率低,将农民工纳入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着很大风险。
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各地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包括缴费基数、缴费比率等都有所不同。所以。虽然在全国个别城市规定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但由于制度的差异性和特殊性,使得养老保险关系缺乏对接制度。
(二)社会统筹层次不高,管理分散,限制了劳动力流动和养老保险的共济功能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从县级统筹起步的,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目前,除了北京、天津、上海在全市范围实行资金的统收统支外,其他省市或自治区实行省级或地市级的统筹。所以,全国的社会保险基金被分割成很多块。统筹区域上千个,各统筹区域的费用标准不尽一致。统筹区域多,层次低,管理手段落后,操作办法不规范。也制约着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统筹区域内管理自成系统,业务信息网络不与其他统筹区域连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只能通过多个环节的人工办理,费时费力,转移过程中也会由于转移环节衔接不好造成信息缺失,影响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三、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续接问题的对策
(一)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独立系统模式的基本养老保险
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模式,张晨寒(2008)认为独立的养老保险模式下参保人数少。覆盖有限,同时会增加保险经办机构的操作成本。但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情况来看,笔者认为对农民工实行独立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实际可行的。
首先,从农民工的收入考虑。农民工平均收入(2006年平均工资为966元)低于城镇职工的平均收入(2006年平均工资为1738元),如果将农民工纳入城保,按照城镇职工的标准缴纳保金,会加重农民工的生活成本,影响参保积极性。同时农民工和农民由于收入来源不同(前者主要是工资收入者。后者主要是非工资收入者),二者的收入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如果把农民工养老保险纳入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之中,根据部分地区农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如以工资收入作为缴费依据,农民工的缴费要比农民缴费高。农民工缴费水平和将来的收益不对等,损害了农民工的利益:如果以当地农民平均收入水平作为缴费依据,虽然目前农民工缴费量可能低。但不能保障将来养老的需要(农村养老保险水平是根据当地生活水平设计的,部分农民工甚至是大多数农民工将来有生活在城市的可能,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远不能满足这些人的需要)。
其次。从劳动力市场的角度考虑。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是市场经济改革的目标之一,但应看到二元经济结构长期存在的事实。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二元结构,使得农民工进入城市后无法同城镇职工平等地进入一级市场,获得收入高、待遇好的工作机会。因此。如果将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那么就忽略了劳动力市场分割这一客观情况。
再次。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而农民工的户籍一般是不随他们流动而转移的,因此在户籍的阻碍下,农民工很难同城镇职工一样享受基本的福利待遇,所以有必要实行独立系统模式。凡是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均可凭借由劳动合同形成的劳动关系享受到同自身相适应的养老保险。
在设计独立型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时,要注意到这只是过渡模式,最终方向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者农村养老保险。所以该模式应避免农民工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
保险或者农村养老保险衔接不上的问题,因此,农民工在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应不受地差限制。目前我国各城市养老缴纳的标准都不尽相同,这为农民工养老金的续接带了诸多不便,比如采用流入地还是流出地的缴费标准等。笔者认为应对农民工应实行宽松的缴纳标准,农民工既可根据当地最低标准缴纳,也可按照异地最低标准缴纳。此外。还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打破最低缴纳标准,缴纳较高的养老保险。当农民工达到享受养老保险的年限或退休后,可按照其缴纳保险费用的多少领取养老金,即多缴多得。灵活的缴纳标准,不仅有助于提高养老保险的覆盖率使农民工老有所养,还体现了公平的原则。
(二)提高统筹层次。由市级统筹向省级统筹过渡,最终实现全国统筹
到20*年底,实现参保人数和缴费率有明显提高;养老保险扩面确保完成新增6786人,力争完成9695人;完成接续养老保险关系3571人;个体保费统筹基金征缴确保完成3290万元、力争完成3516万元;工伤保险扩面完成新增6786人,力争完成9695人。
二、工作重点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符合参保条件所有企业和从业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其中,着重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扩面工作。以从业人员流动性较强的服务、建筑、运输以及地处农村乡镇的民营企业为突破口,按规定明确登记企业的经济类型,规范私营企业参保行为,解决扩面工作难点。在相关政策支持下,确实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农民合同工和中小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等群体参保缴费问题,使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实现老有所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三、工作内容和措施
(一)组建机构,落实责任
市政府成立*市巩固和完善城镇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和实施。组长由市政府市长高航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澜波,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华锋,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钱静菊,副市长吕建伟、孙海燕、王玉晗、窦鸿良,市政协副主席程占喜,市法院院长张东波,*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刘正,沈阳胡台新城管委会副主任孙大志担任。成员单位有:市委宣传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建管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经济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沈阳养老保险中心*分中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市养老保险专项行动的督查、检查和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李殿宏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姜忠厚、市财政局税改办副主任阚宝库、地税局副局长唐贵春、市总工会副主席王占英、沈阳市养老分中心主任杨新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级待遇金奎学担任。
(二)明确职责,部门联动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措施及具体操作程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审核,对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未参加养老保险以及拖欠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依法予以处罚;要将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及缴纳保险费的基数,作为核定其《工资使用手册》的依据;对未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及未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建立企业年金。
2、税务部门的职责、措施及具体操作程序:税务部门负责对所得税税前列支与扣除工资的检查,只有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这部分从业人员的工资才可按计税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同时,要对全市各类用人单位申报缴费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对欠费和漏缴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责令其补缴少报、漏报的保险费。
地税部门在日常办理税务登记时,对新办单位以及应参保未参保的用人单位,代为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表》,用人单位填写后,由地税部门每月10日前转送到养老保险经办部门办理企业参保登记。对应参保未参保和有能力缴费而未缴费的用人单位,地税部门暂缓售发票,直至用人单位参保缴费。
国税部门在审核用人单位申报纳税时,首先应对该用人单位是否参保进行查验,养老保险经办部门每季按用人单位所在地将已参保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单以电子文档的方式提供给国税部门。国税部门可通过输入单位编码、单位名称等方式与养老保险经办部门提供的参保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单进行核对,如该单位已在提供的名单中,可正常办理各种审核手续;对不在已参保名单中的用人单位,应填写《沈阳市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通知单》,督促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对应参保未参保和有能力缴费而未缴费的用人单位,国税部门暂缓售发票,直至用人单位参保和缴费。
3、工商部门的职责、措施及具体操作程序:工商部门负责在为新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后,告知该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持《营业执照》副本等资料到我市养老保险经办部门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并填写《沈阳市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通知单》。工商年检前,由养老保险经办部门将已参保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单以电子文档的方式提供给工商部门。年检时,首先应对该用人单位是否参保进行检查,可通过输入单位编码、单位名称等方式与养老保险经办部门提供的参保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单进行核对,如该单位已在提供的名单中,可正常办理各种审批手续;对不在已参保名单中的用人单位,应填写《沈阳市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通知单》,督促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对未参保的用人单位暂缓年检。
4、审计部门的职责、措施及具体操作程序:审计部门负责有计划地对用人单位开展审计,发现用人单位应参保未参保或少缴、漏缴保险费时要及时纠正。
5、人事部门的职责、措施及具体操作程序:人事部门负责在机关事业单位使用非在编用工时,要比照企业用工制度,审核其参加养老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养老保险经办部门每季度向人事部门提供事业单位临时用工参保名单,人事部门在核定各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临时用工工资时,可通过输入单位编码、单位名称等方式上与养老保险经办部门提供的事业单位临时用工参保名单进行核对,对不在已参保名单中的用人单位,应填写《沈阳市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通知单》,督促用人单位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否则不予审批。
6、建管局的职责、措施及具体操作程序:建管局负责在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向养老保险经办部门提供企业招投标名单,经养老保险经办部门确认是否参保后,再予以发放施工许可证,实行养老保险“一票否决制”。对应参保未参保或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取消施工企业在政府投资项目投标资格,暂缓发放施工许可证。
7、民政部门的职责、措施及具体操作程序:民政部门负责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前,由养老保险经办部门按用人单位所在地将已参保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单以电子文档的方式提供给市民政局。年检时,首先应对该用人单位是否参保进行查验,可通过输入单位编码、单位名称等方式与养老保险经办部门提供的参保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单进行核对,如该单位已在提供的名单中,可正常办理各种审批手续;对不在已参保名单中的用人单位,应填写《沈阳市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通知单》,督促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对未依法参保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暂缓年检。
8、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的职责、措施及具体操作程序: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负责对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拖欠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审查部门不能将其提名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审查部门在提交候选人名单前,要将候选人名单传至养老保险经办部门,经养老保险经办部门确认其企业已经参保和足额缴费后再予以提名,实行养老保险“一票否决制”。对未依法参加养老保险或拖欠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现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人大、政协要依据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参保缴费情况证明,督促未参保和欠费的用人单位参保和补缴养老保险费,对仍未参保和缴费的建议其辞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9、文明办、工会等部门的职责、措施及具体操作程序:文明办和工会负责宣传和动员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全市用人单位是否依法为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签订劳动合同进行检查;要将参保缴费作为各类社会经济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评选各级“文明单位”、“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重要条件,各级组织要在提名前,将候选人及单位名单提交至养老保险经办部门,实行养老保险“一票否决制”。
10、财政部门的职责、措施及具体操作程序:财政部门负责在核定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含临时工)经费时,要求用人单位首先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参保缴费情况,财政部门依据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沈阳市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证明单》,对按时参保缴费的予以核发经费,对未按时参保缴费的要在其参保和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再核拨经费。
11、行政审批大厅的职责、措施及具体操作程序:行政审批大厅的各联动部门负责在行政审批过程中,要积极配合全市养老保险扩面工作,把用人单位是否参保和足额缴费作为行政许可审批时的前提条件。
(三)开展普查,挖掘资源
开展养老保险普查,进一步摸清未参保单位和人员底数,是制定长远扩面征缴工作政策的重要依据。此次普查工作主体分别为劳动保障部门、地税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普查时间。此次普查工作从5月末开始至-7月25日结束。
2、普查对象。全市城镇范围内劳动适龄人口(男:16—60周岁,女干部16—55周岁,女工人16—50周岁),不包括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正式聘用人员及在校学生。
3、普查方式。普查工作采取“边扩面、边普查”的方式进行,对已参保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普查;有税务登记但未参保的企业由地税部门负责普查及普查表的布置和收集;没有税务登记、有工商登记的未参保企业由属地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普查及普查表的布置和收集;未参保的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由各乡镇、街负责普查。
(四)完善政策,应保尽保
为配合此次专项行动的开展,根据沈阳市政府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其缴费基数可按60%、70%、80%、90%、100%选择;我市农业户口在沈阳市范围内从业的人员,凡与城镇街道、社区签订劳务服务等临时性协议,并有固定住所的,可由居住地街道提供证明,按我市自由职业者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五)整合队伍,开展稽核
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监察的作用,加大对稽核和监察队伍的投入,劳动保障部门要以个体工商户和餐饮服企业为重点,地税部门要以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为重点深入开展稽核和监察工作。对拒不参保、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新闻媒体要给予曝光,必要时法院采取强制手段执行。
(六)强化宣传,形成氛围
以省及沈阳市新出台的养老保险政策和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为主要宣传内容,通过深入社区、学校、村屯,采取发放宣传单(册)、张贴宣传画、悬挂宣传标语、受理咨询、在媒体设立固定宣传栏等方式,加大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宣传力度,形成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社会参与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工作步骤
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5月30日—6月15日):启动阶段。召开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工作会议;组织调度,定职定责,落实责任;制定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展开宣传攻势,在社会上营造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6月16日——11月30日):强力推进阶段。开展养老保险参保资源普查工作;通过采取各种措施、手段,强力推进扩面征缴工作,实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全面超额完成扩面征缴任务。
第三阶段(20*年12月1日——12月20日):检查验收和评比考核阶段。由相关部门组成专项行动联合验收组,对有关部门及乡镇街的工作实效进行检查验收;总结专项行动情况,同时落实奖惩措施。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相互配合
本次专项动工作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制定落实专项行动的具体方案,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专项行动顺利进行。
(二)建立机制,落实责任
本次专项行动实行月进度汇报制度,具体工作分五方面,即扩面人数和征缴额、联动措施执行情况、普查工作进度、监察和稽核进度及宣传覆盖面等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设立专门落实机构,6月25日前将组织机构名单和具体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市专项行动办(市专项行动办公室电话:87852018)。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个体劳动者,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个人经营、个人合伙经营或者家庭经营等形式依法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下列人员:
(一)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及其招用的雇员;
(二)领取其他合法证、照的个体业者以及其他不需要办理证、照的个体业者(以下简称其他个体业者)。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的城镇个体劳动者。
第四条 个体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达到规定年龄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应当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条 本规定由各级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第六条 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体业者应当按照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为其雇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雇员也应当按照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缴纳税前扣除。
个体劳动者达到规定条件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 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收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协助。
第九条 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并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存入社会保险机构收入、支出专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社会保险机构编制,经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建立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核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将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记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包括:
(一)个体劳动者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个体工商户为其雇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一定比例计入部分;
(三)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记帐利息。
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记帐利率,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确定,并由省社会保险机构定期公布。
个体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金后,其个人帐户余额继续计息。利息的计算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帐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
第十四条 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帐户后剩余的5%用于支付本人应当享受的下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基础养老金;
(二)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完需继续支付的个人帐户养老金;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待遇所需资金。
第十五条 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本规定施行前和施行后的储存额累计计算。
第十六条 个体劳动者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期间,不计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个人帐户及其储存额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重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并补缴间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七条 个体劳动者原是企业职工,在原企业建立个人帐户的,其个人帐户继续使用,并记入按照本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劳动者在原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予以保留,前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二)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
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每月按照市、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每月按照个体劳动者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第二十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个体劳动者,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前为企业职工的,在计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再乘以1.4%计发。
前款所称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个体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市、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历年年缴费工资与当年的市、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比值的平均值。
第二十一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达到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年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体业者,一次性支付其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对个体工商户的雇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二条 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个体劳动者,个人帐户储存额领取完时,社会保险机构应当继续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直至其死亡。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体业者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个人帐户储存额死亡的,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或者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个体工商户的雇员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个人帐户储存额死亡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或者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个体工商户为其雇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记入个人帐户部分,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四条 个体劳动者出国或者到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可以一次性领取其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其个人帐户中有个体工商户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记入部分,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已经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个体劳动者,出国或者到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每6个月提供一次生存证明,可以由其指定的人继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其死亡。
第二十五条 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个体劳动者,其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1日按照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20%至80%进行调整,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时不作调整。具体调整比例、数额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社会统筹前,由市人民政府(行署)规定。
对当年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个体劳动者,自下一年起纳入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
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照个体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金时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帐户储存余额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个体劳动者工作地点在统筹区域内变动的,不转移个人帐户。个体劳动者工作地点跨统筹区域变动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体业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转移;个体工商户的雇员个人帐户随本人转移。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如实记录个人帐户内容,定期公布个人帐户储存额,并提供查询服务。
基本养老金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或者其指定的代办单位发放。
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虚报冒领基本养老金的,由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缴虚报冒领的基本养老金,并处以冒领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截留、侵占、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允许个体劳动者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二)擅自增加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三)擅自减少或者增加支付基本养老金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关键词]养老金制度 劳动力市场 综述
养老金制度既是一项社会政策又是一项经济政策。一方面它为个人的老年生活提供了基本保障,从而为老年风险的规避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养老金制度还通过改变个人的消费储蓄决策以及劳动力市场供求等对劳动力市场产生影响,进而影响经济增长。
一、养老金制度与劳动力供给
现有的养老金制度对劳动力供给决策影响的研究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养老保险制度的存在会减少劳动力供给;持此观点的学者占多数,如卢元(1999)、张翼(1999)及汪泽英(2004)、Ouinn(1997)、Rust和Phelan(1997)以及Maloney(1999)等,他们从理论、实证和经验数据的角度来论证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存在会促进劳动者提前退休,进而减少劳动力供给。
同时,二战以后,绝大多数实行养老保险体系的国家都出现了老年人口劳动参与率持续下降的现象也支持了这个观点。美国65岁以上人口的劳动参与率从1900年的65%下降到1990年的18%;同期,英国65岁以上人口的劳动参率则从61%下降到8%,德国则从58%下降到5%(costa,1998)。
第二种观点认为养老保险制度的存在会增加劳动力供给;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者相对会提供更多的劳动供给。例如车翼、王元月和马驰骋(2007)运用2004年青岛市抽样调查数据分析了养老金对45岁以上劳动者劳动供给的影响,发现有养老保险的劳动者更倾向于提供更多的劳动供给,而没有养老保险的中老年人难以找到工作,被迫减少劳动供给。
最后一种观点认为养老保险对劳动力供给有影响,但影响的方向不确定。这主要取决于税后工资率变化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的博弈。如果税后工资率所带来的效用比单位时间的闲暇所带来的效用小,那么养老保险给付水平的提高将使劳动力供给减少。反之,养老保险给付水平的提高将使得劳动供给增加。支持这一观点的学者包括梁忠(1997)、肖金萍(2006)等。另外,李莉(2005)通过文献回顾,也认为养老保险会影响劳动力供给,但是影响的方向不确定。
二、养老金制度与劳动力需求
一般来说,对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来说,劳动力价格上涨会减少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或用资本来替代劳动),因此,养老保险缴费水平将直接影响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Balassa,1984)。肖金萍(2006)从封闭经济和开放经济两个角度考察了养老金计划缴费率对劳动力需求的影响。作者指出:在产品市场、劳动力市场和外汇市场允许自由运作的地方,养老金计划缴费不可能对雇主成本或者雇主对劳动力的需求产生重大影响。但是,在有效的反通货膨胀政策和政府劳动政策联合起作用来阻止这种转化的地方,费率的提高会影响雇主对劳动力的需求。
三、养老金制度与劳动力流动
养老金制度对劳动力流动的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种观点认为养老保险计划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隐含契约的作用,降低了劳动者的流动性(Mitchelll982)。现有的实证研究也都证实养老保险会减少劳动者流动性。Mitchell(1982)、Allen,Clark和McDermed(1988)、Custman和Steinmeier(1993)等人的实证分析都证明了这一观点。
另一方面,有学者认为养老保险费用会促进劳动者实现部门之间的流动。如黄必红(2008)就认为:高额的工薪税,可能使劳动者转移到非正规部门就业,
四、养老金制度与劳动力市场效率
关于养老保险对劳动力市场效率的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养老保险可以通过促使老年劳动力及时退休的方式,使得生产率较低的老年劳动者让位于青年劳动者,以提高整个社会劳动力的生产效率;同时,养老保险为个人的老年生活提供了基本保障,这将影响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投资决策来影响下一代劳动力的质量。另外养老保险还减轻了下一代年轻人的赡养负担,两者共同促进年轻劳动者人力资本的投资。Kermnitz和Wigger(2000)把人力资本的外部性纳入到分析中,指出现收现付制下的养老金水平实际上与年轻时的人力资本积累和下一代人的人力资本水平相关,证明了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制度可以纠正在人力资本投资方面的市场失灵,促使人力资本水平到达最优。
另一种观点认为过高的工薪税将减少劳动力的需求,导致失业的增加,劳动力资源的浪费,影响劳动力市场效率。
五、评价与启示
国外现有文献就养老金制度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进行了深入的理论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运用比较权威的调查数据进行了大量的实证检验。但是,由于各国养老养老金制度安排不同,养老金制度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在各国的表现也就不同。这对于我们的学习借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要在积极学习国外养老金制度先进理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劳动力长时期供大于求”的实际,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国力的养老金制度体系,尽量减少其对劳动力市场效率的负面效应。
从目前来看,高缴费率以及缴费与待遇领取之间的脱节是我国现行养老金制度劳动力市场负效应的根本原因。如何注入激励机制,同时要有利于费率的降低,这是我国养老金计划的政策设计中需要不断思索的问题。
关键词:农民工 养老保险 困境 出路
中图分类号:F840.67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7-0061-03
一、引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剧,在城市中形成了一个数量巨大、结构复杂、不断扩张的农民工群体,其数量约有1.2亿以上,加上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全国农民工总数大约为2亿多人。所谓农民工就是指拥有农业户口、被人雇佣从事非农活动的农村人口。其特征是持农村户口但在城市、乡镇企业工作,同时还没有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以务工所得为主要谋生手段。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分析,每3个产业工人中就有2个来自农村,80%的农村家庭有人进城务工,大量进城农民工是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兴力量。但占城市劳动者三分之二的农民工却被排除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这不但侵害了农民工的权益,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据预测到2030年之后,3亿农民工都将陆续进入退休年龄,这批农民工逐步进入老年阶段。如果不未雨绸缪,届时社会将面临巨大风险。因此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对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顺利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难题
各种调查资料表明,尽管很多地方政府制定了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各种制度各具特色、各有优长。但是,实施效果很不理想,表现为“一低一高”,即是农民工参保率低和参保的农民工退保率高。
(一)农民工养老保险覆盖面积小、参保人数少
据调查数字显示,80%的企业主不赞成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主认为如此一来会加重企业负担,影响经济效益。尽管政府三令五申,劳动部门督查,但公然违抗的企业仍不在少数。在被调查的农民工中,83.2%的人不愿意买养老保险,90%以上根本就没买。对于多数农民工来说,维持城市生活已捉襟见肘,养老保险缴费更难以承担。血汗钱来之不易,在没尝到养老保险甜头之前,绝大多数农民工认为保不保无所谓。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退保现象严重
农民工即使参加了城镇的社会养老保险,也往往是“有始无终”,每年春节前,农民工聚集的城市都会掀起一股农民工退保潮。致使像早在1987年就实施社会保险的深圳这样的城市,虽然目前已经有4万多人符合退保条件,但实际缴纳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外来农民工至今还没有一个。而且据调查,去年深圳共有439.97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退保人数竟然高达83万人。根据现行政策,企业为农民工代缴部分只能留在原地,这意味着一年里退保人就把八亿多元贡献给了地方社会保障的统筹基金,而且劳动者一旦选择中途退保,之前缴纳保险的年限就不再计算,也不再享受养老保险,由此看来中途退保得不偿失。在1999到2003年间的情况见表1。
三、产生上述困境的原因
(一)国家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政策措施不力
由于现行企业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对农民工不适合,而国家至今没有制订出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使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
(二)城镇社会保险门槛高、操作缺乏灵活性,不适合农民工的特点与需求
由于农民工的收入与交费标准之间存在着不小的差距,使农民工不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而且工作流动性大和工作场所不固定,更加促使他们选择将有限的现金收入寄回农村,以回乡寻求土地保障。
(三)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农民工参保后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农民工个人账户难以转移也是制约现行模式运行的重要原因。只要农民工养老保险没有全面开展,没有统一的制度规范,只是实行属地管理,地区间缺乏有效的衔接,农民工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要想转移,必然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也必然影响农民工的参保积极性,导致农民工退保率居高不下。如果不能实现转移接续,多数农民工参保很难达到规定年限。
(四)部分地方政府存在地方主义行为
近些年来有些地方政府以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名义向企业强制征缴保险费,然后听任农民工退保,如此一来,他们非但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障的实惠,却为城镇养老保险金的积累作了贡献――因为其社会统筹账户里的钱不能被个人领走,亦不返还给相关企业,而是变成社会统筹基金充入地方社保基金,而这些钱便成了地方政府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新财源。这也是各地社保机构扩大参保面和办理退保时心照不宣的动力。
(五)企业消极抵制
部分企业雇用农民工是为了降低人工成本,就是为了躲避雇用城市居民所要缴纳的这部分养老保险费用。所以它们会以各种理由来拒绝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
(六)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观念和意识不强,影响了农民工的参保积极性
农民工对养老保险不了解,不明白养老保险是怎么回事,有的人认为养老保险和征税一样,是要扣除他们的应得工资,甚至认为养老保险是社会对其进行的又一次剥夺;有的人认为养老保险太不现实,根本没有想过自己将来能享受到。这是农民工对养老保险的误解,是政府宣传的还不到位,也是农民工养老保险观念和意识淡薄的表现,必然影响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四、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道路
建立平等、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发展目标和当前的城乡差异现实决定了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具备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的可衔接性,才能有助于逐渐消除人身差异,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才能提高国家、社会在老龄化高峰来临时承受风险的能力。从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诉求和现状中可以看出,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应当适应企业和农民工的经济能力,适应农民工的流动性,实现从自愿投保到强制性缴费的过渡,实现不同地域之间规则的统一和关系的顺利转移。在当前已经出现的地方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和理论发展的基础上,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投保相结合、基金积累模式和现收现付模式相结合的“混合型”制度是可行的。
(一)企业按等级缴费建立社会统筹账户,采用现收现付的方式支付给老年农民工养老金
各地方立法机关依据当地企业的经济状况制定一定时期内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根据企业规模和招收农民工的数量将企业所要交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金总额分为若干级别,强制企业对照级别标准按季度及时缴费,以税前缴纳为优惠。企业的状况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到养老保险机构缴费时登记,登记结果公开,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可以查阅。不如实登记而少交或者拒绝登记与缴费的企业,一经查出,不仅要按当时情况补交,而且要负法律责任。
国家养老保险机构将所有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汇合统筹,从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保险金,平均注入当前本地区的每一按时缴费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妨称个人账户中的这部分基金为基本养老保险金。另一部分基金采用先收现付的支付方式,平均打到当前已经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农民工的统筹账户。农民工中途停交养老保险费不影响其获得统筹账户,回农村或者又进城务工的人员,可以根据其务工时间和缴费年限的比例获得相同比例的社会统筹养老金。
(二)以自愿原则为前提吸引农民工建立个人永久性账户,采用完全积累模式管理基金
农民工可以凭借身份证在务工城市建立个人永久性账户,并可随时查询。个人账户纪录农民工的个人缴费和每一季度的基本保险金的总和,以及全部积累基金的增值部分。个人账户信息实现全国联网,农民工可以在互联网上更改住所等信息,可以依据工作转换证明实现养老保险关系的地区间转接,获得新工作所在地区该季度的社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基金逐步实现全国统一管理,由社保基金理事会负责存储与投资。个人账户的最后地域归属决定该账户所有者获得社会统筹账户的地方。
农民工个人投保采取自愿原则,缴费由其自行到保险机构缴纳,不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来自社会统筹的基本养老金和社会统筹账户。这将极大地提高农民工参与投保的积极性。农民工个人缴纳保险金无上限,滞交后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补交。回农村的农民工不需要结束帐户信息,仍然可以自行缴纳继续参加保险。如果退保,农民工可以一次性取回个人帐户所有积累资金及其增值部分,不过也就因此不能获得社会统筹账号,重新申请参加时防止一人多个账户,仍然采取与身份证挂钩策略,可视为延续,但保险年限从最近一次申请时算起,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农民工无故退保取出基金;同时允许部分农民工在能出示灾难、疾病、特困等情况的相关证明时,不退保而取出账户中的大部分基金急用。
(三)进行规则和信息的全国统一
制度只有被法律的形式确定后,其实施才有合法依据,地方立法才有约束,规则才能得到全国的统一。只有规则统一了,才能符合农民工的需求,实现养老保险关系的跨地域转移。将制度用法规的形式确定或者将其内容纳入现有法律、法规都能指导地方立法,颁布规章也能起到很大的引导作用。另外,只有建立以地市一级为基础的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实现全国范围内地方之间的信息互联互换,才能及时无误地处理养老保险关系的地区之间转移和接续事务。
参考文献:
[1]梦颖颖,《农民工养老保险“退保”高涨现象的原因探析》,2007(7)。
[2]谭樱芳,《农民工养老保险退保现象的探析及对策》,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6(5)。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研组,《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报告》,2006年。
问:据了解,目前我国农民工总数已近2.3亿人,其中进入城市就业的约1.3亿人,在本地乡镇就业的约0.9亿人,成为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为城乡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目前各地反映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存在不少问题。请问主要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答:综合各方面反映,目前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主要有两难:一是缴费难。农民工工资收入普遍较低,使用农民工集中的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也普遍较低,而现行城保制度规定缴费标准较高(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工资的8%),这就使许多农民工及使用农民工集中的企业感到难以承受,因而导致大量的农民工没有参保。二是转移难。农民工就业的流动性很强,且转移目标地不确定,今年在这个城市打工,明年可能转到另一个城市,也可能回到家乡务农。而现行城保制度规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只转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统筹基金,这样许多参加了城保的农民工不能肯定自己现在缴了费今后能不能领到养老金。因而在离开一个就业城市时往往选择退保,只把个人账户的钱领出来,这实际上损害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问:如何解决上述“两难”问题?现在制定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主要原则是什么?有哪些新的政策、措施?
答: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就提出“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这是解决农民工参保并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顺畅转移问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我们按照这样的原则,在统一的基本制度框架内制定适应农民工特点的政策,目的是使广大农民工都能进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使履行了同等义务的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在养老保险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还要使跨地区就业以及返乡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能够通过接续和累计得到切实保障。
针对农民工收入普遍偏低的特点,《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2%,比目前规定的平均缴费比例低了8个百分点;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可以根据本人的收入情况合理选择确定。过去已经参加城保的农民工及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调整缴费比例。这样规定,可以大大减轻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最大限度地将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针对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强的特点,《办法》明确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权益累计、接续的政策,即农民工离开就业城市时,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方面要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证明他在本地参保的时间和累计缴费情况;另一方面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农民工回到原就业城市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自然解封,养老保险权益得以延续;农民工到其他城市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只要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并提出转移申请,就可以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农民工由于各种原因未能继续参保的,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一直封存,个人账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直到其继续参保或到达领取待遇年龄,这样已经参保缴费的权益不受损失。采取以上措施后,农民工离开就业城市、中断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再办理“退保”。
问:按照上述办法农民工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能不能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权利?
答:农民工只要履行了同样的参保缴费义务,就与城镇职工享有同等的养老保险权益。到达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农民工,按照与城镇参保职工一视同仁的原则计发相关待遇:缴费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不满15年,而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由社保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资金转入其家乡,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待遇;没有参加新农保的,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此外,国家正在组织开展新农保试点,农民工在城镇参保与新农保之间的具体衔接转移办法,将按照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另行制定。
问:这个办法是不是适用于所有农民工?
答:这个办法主要适用于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相关事宜,并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还有一部分是从事个体经营的,考虑到他们没有用人单位缴费,如果参保由个人负担全部缴费,经济上难以承受,因此,这部分农民工以及在乡镇就业的农民工可参加家乡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问:解决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问题,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应当坚持四个原则:一是以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为基本出发点;二是统筹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之间的资金平衡关系,明确各地养老保险事权责任;三是考虑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载力,防止道德风险;四是制订全国统一的政策和操作实施办法,以保证参保人员在哪里就业就在哪里参保缴费,其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续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能够如期享受养老待遇。
问: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续接的主要政策是什么?
答:相关政策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明确了资金转移结构和转移量。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转移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基本维持了现行政策规定,以体现政策的连续性。统筹基金的转移量,确定为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的12%左右。确定这个时点,主要是因为1997年以后全国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缴费比例归于统一。
另一方面明确了退休办理地点确定原则,以厘清地方养老保险事权,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在最后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基本养老金;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如在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
问:不再实行“退保”政策后,怎么保证农民工对自己的累计权益看得见、摸得着、放得心?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保障民生,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逐步消除城乡居民养老后顾之忧,进一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为目标,扎实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二、任务目标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力争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保尽保,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市下达的任务要求,今年我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目标确定为新农保参保率达到93%以上,养老金发放率实现100%;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6%以上,养老金发放率实现100%。
三、组织领导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工作稳步、有序的开展,经镇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南圣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镇农保办,办公室主任由陈雅芬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朱亮同志兼任。各村委会、文化农场及企事业各相关单位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参保缴费的组织、宣传发动等工作。
(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镇农保办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政策的组织实施,并为参保人员建立参保档案,做好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核算、发放、划转、退还登记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文化站负责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等工作的宣传报道。
派出所负责核对和提供城乡居民身份基础信息,主动为参保人员补身份证件件提供方便。
民政办负责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的鉴定工作。
残联办负责城乡重度残疾人的鉴定工作。
计生办负责城乡计划生育家庭参保人员的鉴定工作。
国土所负责核定纳入被征地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及失地面积比例,并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支付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应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
各村委会、文化农场及企事业各相关单位负责本辖区的政策宣传、组织发动、参保登记、保费征缴和信息录入等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新农保工作。
四、实施的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
本镇行政区域内拥有本镇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不满60周岁,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自愿参加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居民参保不用缴费,可按规定享受政府基础养老金待遇。
(二)筹资标准
1、缴费档次
新农保年缴费标准设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七个档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员按年一次性缴费,并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缴费。
2、缴费补贴
实行政府补贴与缴费挂钩,多缴多补。对于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对于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政府除按前款规定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外,按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另给予10元的补贴,以此递增,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农村双女户(含少数民族三女户)夫妇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含结扎和上环)家庭的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给予1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1级或者2级伤残的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人员,市政府按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城镇或农村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和农村五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市政府按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保险费。
上述特殊缴费困难人员可以在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按规定继续缴费。
(三)养老金待遇
符合《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和《海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在其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新农保现行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第三季度将提高到85元),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现行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和市按比例分担。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139。
(四)参保工作程序
1、参保程序
新增参保人员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到村(社区)填写《参保表》,由村(社区)协管员进行初审后上报镇农保办。参保人员也可以直接到镇农保办办理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续。
2、缴费程序
保险费实行银行代扣代缴。村(社区)协管员按镇农保办的缴费通知要求,通知续保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携带缴费存折就近到农信社营业点存入应缴保费。
续保人员如果自己不方便去缴费,可由村协管员集中收取保险费上交镇农保办,再由农保办经办员送银行批量代存。新农保续保人员自己到银行缴费的,要保留银行存款小票交给村协管员以便统计缴费人数。
(五)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与衔接
1、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地的,由本人到镇农保办提出申请,市农保局将其保险关系连同个人账户积累基金转入迁入地的经办机构。参保人户口在本市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2、养老保险关系衔接
参加老农保(《海南省农村养老保险规定》简称为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在继续享受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已参加老农保但未达到60周岁且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可继续参加新农保,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本息可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符合享受新农保待遇条件时享受新农保待遇。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在继续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的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60周岁且未领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可继续参加新农保,养老保险待遇分别计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新农保后,进入城镇就业并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经个人申请,可暂时保留参保关系,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月领取城保基本养老金的,则终止参保关系,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本人。
进入城镇就业并参加城保,本人未提出暂时保留参保关系的,市农保局将及时为其终止参保关系,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本人。
(六)养老保险金待遇终止和个人账户继承
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或参保人员死亡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参保人的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个人的信用社银行账号和身份证复印件,到村(社区)填写《注销表》,村(社区)协管员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本辖区死亡人员材料报镇农保办审核,镇农保办14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农保局。市农保局确认无误后,参保人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将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由银行代退,直接代退到指定银行账户),其个人账户中的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则划入社会统筹账户,用于继续支付其他人员的养老金。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时间:2012年4月—2012年5月)
1、召开动员会
召开南圣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传达学习全市会议精神,对征收和发放工作进行周密部署。
2、深入宣传发动
充分利用村级广播、镇政府网站、宣传栏、宣传横幅、宣传标语等对城乡保险政策及优越性进行宣传;下派工作组走村串户开展宣传发动,积极营造良好的参保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时间:2012年5月—2012年9月)
1、受理新增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
2、对已参保的人员进行保费集中征收续保工作,各单位尽可能鼓励参保人自行到农信社缴费续保。
3、对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居民进行登记、审核和公示,按时足额做好养老金发放工作。
4、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低保人员、五保户、计生户、重点优抚对象的参保登记、审核和公示,以及代缴保费工作。
5、加强参保信息动态管理,及时做好参保人信息变更和信息录入等工作。
(三)总结表彰阶段(时间:2012年10月前)
抽调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考核组,对各实施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全面对本年度征收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完成工作任务较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村委会、文化农场及企事业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把思想统一到镇委、镇政府决策部署上来,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当前重要的议事日程,明确目标,扎实推进,切实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各村委会、文化农场及企事业各相关单位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强化措施,狠抓落实,齐心协力抓好各环节的衔接工作,切实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一)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
1.此证明由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
2.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财产性收入、其他劳动所得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人员类别”中勾选“合同”的需写明“劳动合同签订年限”。
4.出具证明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若情况发生变化请及时告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
(二)无工作证明
此证明由公共租赁住房共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三)社会保险缴纳领取证明
此证明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养老和医疗保险缴纳情况只需证明其中一项。如系退休人员填写养老保险待遇情况。
公租房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房地产领导:
我叫xxx,xxxx年xx月xx日生,系xxx居民,配偶xxx年生,xxx人,无固定职业,现有子女x人,家庭月收入xxx元。
本人和配偶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公租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