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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科学技术论文

时间:2022-11-29 20:15:3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刑事科学技术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刑事科学技术论文

第1篇

根据案件现场的勘查情况,参考物证检验鉴定,综合分析案情,并通过对案件的认识划定侦查方向、范围。当案件的性质确定下来之后,就要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定位,并分析作案时间以及案发过程。模拟综合实训进入这个阶段,刑事科学技术专业的学生要学习制作法律文书。按照公安部统一标准制作刑事案件卷宗。

二、模拟综合实训教学方法

按照犯罪情节设计模拟犯罪现场,并布置好与犯罪有关的物证。

(一)开展实训教学前的培训

在实训课程开展之前,学科教师以及刑事科学技术专家要集体备课,主要讨论综合实训的思路、方案,如何将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实训体现出来。将实训的内容设计为案例,要围绕着教学内容设计犯罪现场、案情的演变以及物证,以培养学生的现场勘验和物证处理能力。现成勘验能力包括笔录、绘图、照相、摄像;物证的处理,主要是物证的检验鉴定,即物证的发现、提取、保存。

(二)模拟犯罪案例的抽取

为了让学生熟悉模拟犯罪现场,并对现场的勘察做好准备,在实训的前一个天,就让学生抽取设计好的案例,教师则根据学生所抽取的案例布置模拟现场。学生以小组为单位,15个人为一个小组,要求学生自行根据案例进行分工,并分别承担着不同的工作。学生所扮演的角色分别为案发现场勘察指挥、案件痕迹检查、法医、摄影和照相以及案件现场的保护工作等等,并根据情节需要准备必要的勘验器材。

(三)模拟案发现场的勘验

模拟案发现场的勘验环节占有45%的评分。平均每一个模拟现场都有4名教师在场监督。在进行案发现成勘验的时候,要严格按照勘验程序进行。犯罪现场物证的提取包括发现物证、做好现场记录、提取证据并做好包装工作。

(四)模拟物证检验鉴定

模拟物证检验鉴定环节占有30%的评分。学生从模拟犯罪现场所提取的各种物证,经过分类后,包括痕迹物证、文件资料、法医提取证据等等,这些证据都要经过检验鉴定后,制作为鉴定文书。每一个鉴定科目都由两名教师参与检验鉴定评分。

(五)模拟汇报

模拟汇报环节占有25%的评分。学生对模拟犯罪现场所获得的资料,包括勘验情况、“三录”材料以及现场物证检验鉴定资料经过分类、汇总之后,制作成卷宗。在模拟汇报环节,要将汇报内容制作成PPT课件,发表自己的案件分析思路,并提出案件侦查措施。模拟汇报考核组由5名教师组成。教要根据学生的汇总材料以及案件汇报情况评分。

(六)模拟综合实训考核评分

模拟综合实训考核的成绩,即为模拟案发现场的勘验、模拟物证检验鉴定和模拟汇报三项成绩汇总。将模拟实训的考核评分列入到评分表中。评分表制作标准以及评分项目和评分标准都要严格规定,给教师以明确的评分提供参考依据。为了防止教师在考核评分中缺乏客观性,还需要请科学技术专家对模拟实训的实施情况进行综合,提出其中尚需改进和完善之处,以督促教师对综合实训课程不断地调整。

三、刑事科学技术综合实训的意义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以理论知识为主。知识的抽象性,加之刑事科学技术的应用性,导致学生对于知识的掌握存在着漏洞。实施刑事科学技术综合演练,可以培养学生提高团队精神,进而认识到面对刑事案件如何有调理地解决问题。学生参与到综合演练中,凭借自身的能力完成各项任务,可以提高现场勘验操作水平,同时还能弥补自身专业的不足。教师在监督模拟实训现场的时候,对学生所掌握的知识有所了解,以在今后的教学中适当改进。学生经历了综合实训之后,不仅培养了自我学习能力,还提升了技术创新能力。

四、结语

第2篇

(一)物证技术学研究的回顾

纵观1997年物证技术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拓宽物证技术研究领域。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完善,对为法律服务的物证技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不仅“刑事犯罪案件逐年增多,暴力化、技巧化、智能化趋势明显,有组织的犯罪增多,犯罪手段的现代化程度提高”,〔1〕对物证技术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而且民事诉讼案件中,要保证准确地执法,也越来越多的要求对案件中的各种物证进行科学鉴定。鉴于“常规的手印、足迹等痕迹物证在现场上的提取率越来越低。”〔2〕因此,广泛发现、提取、鉴定其他微量物证就显得格外重要。如爆炸残留物、纤维、毛发、油脂、泥土、涂料以及塑料、金属屑等。

2.物证技术鉴定制度的完善。随着法制建设的飞速发展,在诉讼中占重要地位的物证技术鉴定,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越来越紧迫。有的学者对我国现行鉴定制度中存在问题及鉴定活动不规范的现象,作了调研,写出有关论文数篇。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还组织力量对以往物证鉴定有关条例进行研讨,业已着手制定物证鉴定工作条例。为了确保物证鉴定的准确性,有的学者对某些鉴定技术的标准化和质量控制提出了措施。有的学者从法理角度和我国司法实践相结合,对立法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条件进行了细致的研究。还有的学者就我国现实中物证鉴定主体、鉴定资格与涉围鉴定证人、鉴定权的划分等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地分析和论述。

3.物证摄影技术。本年度该领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如对玻璃横断面痕迹的拍照;变压器矽钢片油渍指印的拍照;蜡表面指印的拍摄方法;利用定向反射镜进行暗视场照相的方法;利用偏振光灯拍照灰尘印痕;以及对相对平行区颅面、颜面上对应特征水平摄影位置关系的研究;刑事录像与计算机图像处理等方面的研究。

4.痕迹技术。痕迹物证技术方面学者们完成了“八。五”国家科技攻关项目:“DFO合成及其显现潜在指纹技术研究”;

“定向反射显理潜在指印技术系统研究”:“加湿502胶重显方法及器材研究”;

“微粒悬浮液显现潜在手印方法”等,使我国痕迹物证在上述技术中有的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的处于国际领先地位。在此基础上,97年痕迹物证技术研究又取得丰硕成果,各类学刊上发表了近百篇文章,涉及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及动物咬痕等的显现、提取、鉴定的各个方面。如有的学者探讨了足迹边缘特征的检验;足迹检验中影响特征形成的几种因素;同一人异体鞋鞋底磨损形态变异规律;手压的装足迹的检验等问题。有的学者对非原配钥匙痕迹、锯路波形成机理等方面进行了研究。有的学者对枪弹阳膛线痕迹变宽机理、枪弹痕迹防护技术、弹头擦点痕迹及改造手枪的鉴定等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有的学者还就耳廊印痕鉴定技术、烟头上牙印痕迹、录像资料与器材的带机同一认定进行了探讨。

5.文书物证技术。实践中近年来涉及文书物证的案件逐渐增多,文书物证技术研究也有了相当的发展。97年国内学者在这一方面的研究主要有:多种方法伪装字迹案件的检验;血书的字迹检验;反转交叉套摹笔迹的检验;编造规律性特征的伪装笔迹检验;书写相对时间的检验及文件制作时间的鉴定;电脑打印文件的打字人识别等。

6.毒物及其他微量化学特证技术。世界范围内的禁毒活动对毒物、物证技术研究提出了更高要求。97年10月份召开了首届全国检验技术交流会,会议汇集论文134篇,广泛研究了应用现代分析仪器对进行检验的新技术。在毒物分析方面,学者研究了因相等取技术在毒物分析中的应用;毒性元素砷、汞、铅试样处理方法及等离子体光谱测试技术等。在分析方面,学者们对GC/FID测定在人体内残留时间,生物体内海洛因及其代谢物的REMEDI的快速检验进行了研究。国内外学者还对违禁药品的测定方法、可卡因对人体毒性作用、可卡因原子光谱、的快速检出法等进行了深入研究。在其他微量化学物证技术方面,学者们应用现代分析技术,拓宽检验领域。一年来,学刊上发表的论文主要有:从污染的纵火残留物中鉴别石油蒸馏物的气相色谱;微量金属物证的扫描电镜/x—射线能谱;植物粑粉证据研究;土壤科学在空难事件调查中的作用;x—射线荧光法分析人体组织和衣服上射击残留物;胶带捉取射击残留物;微纤维;同位素标定在物证中的作用等。

7.生物物证技术。生物物证技术方面,97年10月份召开了首届全国法医物证新技术、新进展研讨会。与会专家对“八。五”期间的科研成就进行了回顾。这一领域内的DNA分析技术仍是研究的重点。

“八。五”期间在“非同位素标记探针的DNA指纹图技术、复合扩冲STR位点的DNA分型技术、人类线粒体DNA测序技术、DNA扩冲片段长度多态性和DNA探针研制等多项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跃居国际领先地位,其中有四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997年学者们继续开拓前进,研究的热点是:”多聚酶链反应(PCR)技术“和”短串联重复序列(STR)的扩冲技术“。

有的学者提出“这两项技术将取代”DNA“指纹图技术”,〔3〕发挥其对微量、陈旧、污染人体检材进行个人识别的优越性。

(二)物证技术学研究的展望

在新的一年里,研究的主要内容除继续深化物证技术的基础理论研究和物证鉴定制度的改革外,还将对以下课题进行深入研究:物证技术中计算机的应用方面,在原来指纹档案计算机管理的基础上,已发展到在鉴定中应用指纹印的计算机自动识别系统;在法医物证的DNA分析中,有的已将分析结果用计算机扫描保存,克服了不同检材必须同步分析的缺点;学者们更着眼于物证技术鉴定中自动识别系统的应用;物证技术鉴定中信息、数据为的建立以及物证技术与国际互联网络等的研究。在痕迹物证、文书物证、微量化学物证等其他各领域中,将进一步研究新技术、新方法。对国外物证技术研究新成果的引进和国内外其他自然科学先进技术的借鉴,使物证技术鉴定水平再上一个台阶。另外,目前学者们对物证鉴定技术的标准化和鉴定擀量控制的必要性已达成共识。将在这方面加深研究,进一步提高物证鉴定的整体水平,更好地为法律服务。

二、1997年侦查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一)1997年的回顾

1997年是我国侦查学研究深入开拓和稳步前进的一年。年初,在杭州召开了“现代刑侦工作方针专家座谈会”,对侦查工作方针进行了研讨。此外,专家学者们还就侦查体制改革、侦查措施、方法等有关问题展开了全方位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1997年我国侦查学研究的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侦查工作方针。现行的侦查工作方针是公安部于1978年制定的《刑事侦察工作细则》中确定的。有的学者在分析该方针不足与过时的基础上,从制订侦查方针的依据、内容方面进行了探索,提出了“专群结合、破防并举、科学办案、狠抓战机”的新方针建议。在杭州会议上,更多学者则围绕《公安学刊》1996年第三期发表的斯大孝、蔡杨蒙的《论争取把更多的案件处置在始发阶段》一文,展开了热烈讨论。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充分肯定了“争取把更多的案件处置在始发阶段”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优越性,认为它应作为新时期侦查工作的一个重要指导方针。有的学者还由此提出了对传统侦查工作的反思,主张将侦查工作置于大治安之中,强调公安机关要把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作为侦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的学者认为,争取把更多案件处置在始发阶段是侦查工作走出低效益的关键环节,强调以此为突破口转变思想深化公安侦查改革。还有学者进行了配套论证,认为贯彻落实“争取把更多案件处置在始发阶段”应树立服务观、效率观、全局观、群众观、科学观五大新观念。围绕侦查工作方针的讨论,其参与人员之众多,研究态度之务实,影响之深远广泛,无疑构成了该年度侦查学研究中的一道亮丽风景。

2.侦查体制改革。我国现行侦查体制仍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学者们总结认为,其存在着管辖分工不科学、机构设置重叠和不合理、职责不明、缺乏竞争机制、协作不力、效率低下、程序不顺等诸多问题。有的学者建议,继续完善和推广侦查人员责任制,改革侦查工作考核标准,大胆实行竞争机制。还有学者对市局刑警队和分局刑警队建制提出了改良意见,认为应将市局刑警队与分局刑警队重复的一线侦查力量进行合并,把这些侦查力量放置在基层,以充分发挥他们的工作效率。有的学者对派出所侦查职能改革进行评析,认为派出所虽然不再承担侦查破案的主要任务,但也不能完全不管案件侦查,而要积极配合协助侦查部门调查取证,抓好侦查基础工作。有的学者进而提出了派遣刑警人员入驻派出所的设想与方案。有的学者还剖析了我国公安机关内部现行的侦查部门与预审部门分别专门设置及其工作互相交叉的现象与不良后果,主张实行侦查预审合一的制度,以减少不必要的环节。还有学者从条块关系出发,提出建立自上而下大刑侦机制的改革设想,主张加强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警种之间的协作。

3.侦查措施和方法。这一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各种措施和方法的运用上,且多结合实际案例或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加以论述。有的从缉捕对象、缉捕人员、缉捕行动的主客观因素、缉捕保障方面探讨了缉捕行动的决策依据;有的探讨了侦查中推断犯罪分子职业的方法;有的分析了串并案侦查的前提、基础及成功保障;有的学者对新时期如何开展布控、协查进行了研究;还有学者对开设侦查TV(或警察TV)、利用电视通缉令等方式的必要性和实行办法进行了初步探讨。此外,还有学者研究了侦查措施现代化与合法化的问题。

4.侦查协作与侦查信息。加强侦查协作一直是近几年研究的热点问题。有的学者探讨了各部门、各警种协同作战体制建立的可能性。有的学者对现行三级破案制度进行了剖析,主张建立与各地犯罪形势相适应的侦查机构层次。在具体协作方式上,交流侦查信息是学者们议论的重点。有的学者认为,派出所应将重心放在搞好基础情报工作上。一些学者则提出要实行情报信息的计算机化管理。还有学者提出应扩大情报信息库的种类等。

5.侦查谋略。关于侦查谋略的研究相对有所降温。少数学者从兵法谋略的宏观角度探讨了“孙子兵法”与现代侦查相结合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新见解。

6.具体类案的侦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科技发展,团伙犯罪和计算机犯罪日益猖獗,因此这些案件的侦查已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不过,大多数文章对此研究还停留在对于具体个案的分析评论、对犯罪的情况、特点、手法的介绍以及一般性对策上。

7.涉外联合侦查制度和外国侦查制度。涉外联合侦查制度和外国侦查制度是我国侦查学的薄弱地带。有些学者从涉外联合侦查的形式与范围、原则、基本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初步研究;有的学者则继续深入研究了西方主要国家犯罪侦查制度,取得了一些可喜成果。

(二)今后的展望

1998年我国侦查学领域内主要研究的课题应当包括:侦查学基础理论及其框架;大刑侦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新刑事诉讼法生效后侦查程序及方法的科学化与合法化;侦查基本观念与功能转换;外国犯罪侦查制度;反侦查理论;暴力犯罪案件侦查对策;犯罪案件侦查对策;计算机犯罪案件侦查对策;新刑法确定的新型犯罪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

注释:

〔1〕张新威、杨明辉:《关于我国刑事科学技术事业建设与发展的几点思路和设想》,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协会首届学术研讨会论文汇编,第21页。

第3篇

关键词:大数据;信息素养;创新教育;教育模式

0引言

随着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一个以海量信息和数据挖掘为特征的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对我国当前的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带来严峻挑战。公安高等教育的主旨是“面向实际,贴近实战,务求实用”,为加强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保障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就需要主动适应新形势对警务工作的新需求,努力为公安战线培养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警务人才。经过公安高等教育培养的大学生,将是信息社会中公安队伍的中流砥柱,提升大学生的信息素养,既适应了公安信息化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安队伍自身的发展要求,又是走科教强警的必由之路。因此,应该充分重视对公安院校大学生的信息素养教育。

1公安院校大学生信息素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在当今“互联网+”时代,公安院校大学生普遍具有较强的信息意识,能够认识到信息的重要性,并对信息有着强烈的需求,但这种对信息的需求是宽泛的,缺乏专业性。职业角色意识不强,缺乏对与公安工作紧密联系的信息或情报的主动获取意识,并且由公安信息的保密性所导致的获取途径有限,也是制约公安专业大学生获取专业信息的重要因素。信息理论知识匮乏,理论无法应用于实践。大学生们从小学、中学阶段的被动式接受知识一下子过渡到需要主动探索知识的大学阶段,难免无所适从,电脑和手机对他们来说,还只是业余时间娱乐的工具。目前国内公安院校开设有关信息方面的课程主要以计算机操作为主,有关信息意识、信息知识、信息能力和信息伦理道德的信息素养教育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信息知识方面,学员们并没有自觉的意识,整体来说他们获得信息的渠道和信息总量没有明显差异,获得的信息也是没有经过筛选、良莠不齐的,不能称之为知识。这种低水平的特点,表现在图书馆文献信息检索知识的匮乏。

目前国内各高校已逐渐加大对信息素养教育的重视与投入,教学硬件环境得到了很大改善,还配备了具有图书情报专业知识背景的专兼职教师,理论教学环节逐步完善,但实践机会还不是很多。大部分学员能熟练运用相关的计算机软件或网络资源,但是笔者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与网络资源针对某一专题内容进行资料的搜集、加工与整理的学员少之又少。在对网络信息的甄别和判断力上,能够迅速判断网络信息真伪的学员数量也是令人堪忧。在信息的获取方面,大学生虽然具备了一定的信息意识,对最简单的初级检索有所接触,也仅能满足基本的日常生活需要。新生在接受入馆教育后,对馆藏资源的获取途径和图书借阅方式有了初步的掌握。但随着学习和研究的深入,只靠快速检索或初级检索这样“傻瓜式”的入门方法查找资料是远远不能满足需求的。这样查找的资料毕竟有限,精确度不高,学术性不强。综上所述,探讨信息素养的创新教育,逐步培养和提高学员的信息搜集能力、处理能力和利用能力,是当代公安院校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课程研究的重要内容。

2信息创新教育课程设置方案

2.1课程目标设定

信息创新教育的宗旨是培养和提高学员的信息意识、信息搜集能力、信息处理能力、信息利用能力,让学员既具有较强的信息敏锐感,能迅速有效地从生活和学习中捕捉到各类信息,然后从中甄别、遴选出有价值的信息,过滤掉没有价值的信息;使用信息技术和信息系统,对提取出来的信息进行评价、归纳、分类、抽象概括等,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合成新信息;还要利用已有的信息提出问题,解决问题。归根结底,信息素养教育其实是如何利用信息知识和信息技术对信息进行转化的一种创新教育。

2.2课程设置方案

从信息创新教育课程的目标设定来看,可以得知信息素养的培养不是一门单一的课程,而是将融合了其它多学科、多专业知识,并且贯穿于整个教学活动的始终,以此来使课堂教学的信息传递效果达到最优。教师要学会应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和教学技术,选定教学主题,并把原先相对独立的各个问题进行整合,把专业知识和信息素养结合起来,运用信息素养来解决专业问题,从而获得创新性的教育成果。信息创新教育课程既然不是一门单一的课程,那么它主要是在掌握文献检索知识的基础上,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讯技术等解决其它专业学科问题的技能课。这样一来,信息素养就和计算机、英语的作用相似,变成了一项人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这一技能的实施对象就是文献检索知识。所以目前,国内各高校的信息素养教育一般由图书馆为机构主体负责实施。

图书馆在进行信息素养教育时,根据培养的目标和内容,可以将课程递进式地设计为3级开展:①基本信息素养能力的培养,包括计算机基础、网络基础知识和图书馆及基本情报知识的掌握;②信息素养嵌入学习科研,包括基本检索技能、检索方法及检索策略的相关内容,完成作业,撰写综述和研究报告;③课程设计与写作。具体如下:

(1)入门课程。一般在第一学年开设。在第一阶段,实施主体可在开设多媒体技术与应用、计算机基础等课程的基础上,将信息获取知识融合于其中,让大学生具有初步的信息意识和信息获取能力,为以后更进一步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2)主干课程。可在第二学年开设。在第二阶段,因为大学生要开始专业课的学习,所以,教师可以利用信息技术,把信息处理的知识融合于专业课的教学中去。比如法学专业的学员,要学习刑事诉讼法、金融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公安专业,要学习刑事科学技术、公安管理、治安管理等课程。将信息检索知识融入到这些专业课程的教学中去,有利于学员更快速地学习掌握最新的学术信息和信息技能。

(3)高级课程———实践与创新信息素养的培养。可在第三、第四学年开设。在第三阶段,图书馆授课教师可与专业课教师合作授课,将学员信息处理和利用能力的培养推向深入。这一阶段更重视培养学员的实践动手和创新应用能力,通过鼓励学员进行自主性的科学研究,或加入教师的科研项目,或参加创新性的信息技术大赛,或进行毕业实习、学位论文设计等方式,逐步提高学员的信息检索技能和信息利用能力,并最终促进他们学习和科研能力的提高。

3信息素养创新教育教学模式的改革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在现代教育理念的指导下,教师们更注重传授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并最终实现创新的能力。

3.1以问题为导向的教学模式

以问题为导向,就是指在教学过程中,学员和老师之间形成了一种互动的模式。学员以小组式的“头脑风暴”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运用所学的信息知识,找出和问题相关的事实、概念与原则等信息,以小组方式,针对问题个案的文献信息进行讨论,由讨论确定问题的内涵与范围,再采用不同的信息搜集策略。筛选出有价值的信息,过滤掉不必要的信息,在此基础上对信息加以提炼、升华,得到新的信息,由此解决问题。

3.2嵌入式教学

在当前大数据环境下,传统的信息素养教育因为资源缺失、师资薄弱、覆盖面狭窄等不足,已经不能满足现代化教育的需求,在这个背景下,嵌入学科专业的信息素养教育模式应运而生。最具有代表性的教学模式就是MOOC。它打破了时空的限制,集成了多种媒体资源,将一切可利用的教学资源整合在一起,表现形式既有教学资源网络视频、各种精品课程网络资源、公开课等,也有电子版的教材、电子版的学习资料等。这种教学模式,适用于各个年龄、各个阶层、各个专业的学员,因此受到大众的欢迎。传统的课后作业继续保留,不同的是答疑解惑变为在线实时交流,甚至学生所做的课堂笔记也可以在线交流。

3.3课程考核方式

信息素养创新教育课程可作一门公共必修课,考核方式主要有3种。一是按照传统的做法,将学员的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或考查的成绩按一定比例来进行综合评定;二是准予学员通过自学,参加信息素养MOOC课程的学习,课程结束后有专门的结业证,凭结业证来对学员进行评定;三是采用实习、考试和学科论文三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定,将重点放在可以反映学员信息素养综合能力的实习上,这样有利于培养学员的信息处理能力和创新能力,达到学以致用的效果。

4结语

第4篇

关键词:交通事故 司法鉴定 痕迹 法医学鉴定

1、绪论

1.1引言

交通事故是和平时期造成人员非正常死亡和财产意外损失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每年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高居世界首位,交通安全问题倍受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城市道路和公路分别承担着城市内、外部的道路交通运输。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和交通机动化进程加快,公路的通车里程也持续快速增长,公路等级不断提高,公路交通事故率远比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率大,提高公路的交通安全率,遏制当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多发态势具重要的意义。

1.2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业务现状

据公安部统计,2011年全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总体形势总体平稳。据统计,全国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0812起,共造成62387人死亡,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4%和4.4%。由于交通事故量大,因而,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业务在整个司法鉴定中的比例也越来越大。如某司法鉴定所2008年交通事故司法鉴定1230件,2009年1470件,2010年达到1860件,3年增长了1.5倍。

由于交通事故成因复杂,因此,鉴定业务涉及到各个学科,有法医、物证检验、痕迹、机械等多个种类。特别是一起交通事故往往涉及到多个鉴定项目。一个鉴定项目又需要做多个实验或计算。这样,造成了鉴定工作的复杂性。

2、交通事故痕迹的分析与鉴定

交通事故痕迹是交通事故现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是指交通事故中的人、车以及货物在地面上产生的地面痕迹以及车辆、人和货物表面留下的痕迹等。交通事故痕迹主要包括车辆车体痕迹、路面痕迹(包括散落物)、乘员的受伤情况。乘员的受伤情况需要有关的法医学的相关知识,因此对法医学鉴定进行分析。这就会能更清晰地再现事故的全过程,提高事故再现的准确性。

2.1 车体痕迹分析

2.1.1 车体痕迹的形成机理

车体痕迹是车辆在事故中与其他车辆、物体、人体碰撞而形成并遗留在车体的印痕。最常见的车体痕迹有:刮擦痕、撞击痕、分离痕迹、刺沟痕迹等。任何物质的分子都是按一定规律、一定密度排列起来的:当固态客体受到外力的作用时,分子的正常排列受到压缩力和拉伸力的作用,分子间将产生恢复原来排列的相互作用力,这种力叫做内力;当外力不大时,内力可以抵抗外力的作用,恢复客体的正常状态而产生弹性变形,当外力大到足以突破客体的组织结构时客体将产生塑性变形。塑性变形就是形成车体痕迹的主要原因。

2.1.2 车体痕迹的特点

(1)复杂性:车体痕迹在事故中的形成机理十分复杂。有的是第一次碰撞形成的,有的是第二次或第三次碰撞形成的,还有的是第一次和第二次碰撞共同形成的等等。

(2)广泛性;车体痕迹在交通事故现场出现的频率很高,几乎所有的碰撞事故都有车体痕迹的出现,这为我们对车体痕迹的检验提供了有利条件。

(3)时效性:对车体痕迹的检验要及时、快速,否则随时间的推移,有的会锈蚀(金属刮擦痕)、有的时间久了失效了(附着的漆片)等。

(4)遗留物和附着物多:检查车体痕迹时,经常会在痕迹中或痕迹的周围发现遗留物和附着物。它一般来自于另一车辆或受害者身上、衣服上遗留下来的残留物质,在尸体或人体的损伤部位也会遗留下痕迹、客体分离出来的附着物。

2.1.3 常见的车体痕迹的形成机理及检验

(1)刮擦痕迹。刮擦痕迹是肇事车辆与承受客体碰撞过程中,车辆的某部位在力的作用下挤压或划破客体,从而在客体表面形成凹凸线条状痕迹。刮擦痕迹止点处留有物体表面擦掉的颗粒残渣堆积物,表明其走向。

(2)撞击痕迹。撞击痕迹是肇事车辆某部位与承受客体碰撞时在受撞表面发生永久变形而形成的凹陷状痕迹。它的形成是车辆的某部位与承受客体在相隔一定距离的情况下,由于力的作用而在接触的瞬时产生巨大的冲量,使物体的表面发生变形而产生的痕迹。

(3)整体分离痕迹。整体分离痕迹又称整体痕迹,是指一个完整的物体由于某种作用力的作用而分离为若干部分时所形成的痕迹。整体分离痕迹检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对逃逸事故,通过整体分离痕迹的检验可以直接认定肇事车辆。

刮擦、撞击痕迹的主要检验方法是比对检验。比对检验是指将主客体两者之间痕迹特征进行逐一的比较鉴别。对于整体分离痕迹的检验方法:一是分离线是否相符;二是被分离物体断面凸凹纹路是否相符;三是在没有分离线的情况下,物体本身表面和断面上固有的特征是否相符;四是分离物附加特征与表面细节特征是否相符;五是被分离部分边缘及周围关系是否相符。

2.2 路面痕迹

路面痕迹是车辆肇事时,留在地面上的印迹,是车辆运动过程的真实记录,是事故分析鉴定中不可缺少的物证,也是分析事故全过程的关键依据。

2.2.1 轮胎印迹

轮胎印迹的形成机理:道路上轮胎痕迹的形成,是驾驶员根据行车状况之需要,采取制动及转向等操作行为时,轮胎与接触路面发生相对滑动,从而产生热能,使得路面材料和轮胎橡胶混合物因高温熔化而剥落,在路面上留下黑色的痕迹。

常见的轮胎印迹有以下几种:

(1) 压印是车轮和轮胎在自由转动,轮胎胎面印在柔软路面或物体上的印迹,特点是轮胎胎面花纹,无论沿胎印的横向,还是沿胎印的纵向都清晰可见的。

(2) 侧滑印是指轮胎柱在自由转动转动状态下,转向过急、车速较高,车辆受离心力作用引起轮胎向外侧滑移,当离心力达到或超过轮胎横向附着力时,形成的轮胎边向外滑,边向前滚动,此时形成的轮胎印迹便是侧滑印。

(3) 托印是车轮在抱死状态下纵向滑动,轮胎胎面与路面摩擦,轮胎落下的橡胶粉末遗留路面上而形成的黑色印迹。

(4) 侧偏印是轮胎将要侧滑之前出现的弧线状印迹。

(5)道路表面的损坏痕迹轮胎泄气印是汽车轮胎泄气后在路面上滚动时留下的印迹,其特点为边缘不规则,呈波纹形,且两外边缘颜色深,中间颜色浅,并常常有转向的记号。

(6)轮胎印迹突变点是在两车发生碰撞时,碰撞瞬间产生动量,出现碰撞力突变,致使轮胎印迹出现突变。特点是轮胎印迹出现转折,走向与轮胎原来的运动方向有一定夹角,与道路方向也有一定角度。

2.2.2 道路表面的损坏痕迹

是指车辆在碰撞时或碰撞后损坏的零件及车辆翻到后与路面刮、划、凿形成的。刮、划痕往往是车辆在碰撞后的运动过程中,损坏的零件、车辆的边角或车辆的装饰物与路面刮、划形成的。凿痕多数是车辆柱塞碰撞时,巨大的冲击力是零件损坏撞人地面时形成的。

2.2.3 路面上散落物

事故现场一般会散落有因碰撞冲击而脱离汽车的各种形状的物体。细致地观察各种散落物也是非常重要的。碰撞产生的散落物有:玻璃碎片、附在车身上的泥土、涂料、铁锈、车灯等零件、油(发动机机油、变速箱机油等)、冷却水、蓄电池解液、洗涤液、货物、受伤者的血迹、衣物的线头等,包括车身上的附着物在内。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要“落在什么地方”以及“散落的形态、轨迹、散落位置”等。

2.3 交通事故法医学鉴定

2.3.1尸体检验和法医鉴定的目的及任务

交通干警及法医学鉴定人应该十分明确尸体检验和法医鉴定的目的及任务。尸体检验和法医鉴定的目的及任务归结起来有以下方面:

第一,通过尸体检验明确案件性质。事实上造成交通事故人体死亡的原因千差万别,情形各异。有的由意外原因所形成,有的由人为因素所伪造,有的纯属诈伤或谎报,也有的因疾病发作而发生。只有认真细致甄别各种损伤并结合有关资料进行综合评定,才能真正明确案件性质,才能有利于事故处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第二,通过尸体检验获取交通损伤证据。尸体检验中应围绕交通事故六要素,注意检验、识别、固定和收集各种证据材料与信息。应仔细在尸体上寻找车辆撞击性损伤并予以照相、记录等固定,同时找出致命伤和导致损伤或死亡的直接原因。

第三,根据法医检验和鉴定结果,分析和重建事故发生情景。根据机体损伤的部位和类型,有时可以确定死者当时的状态,推测和重建事故发生的情景和经过。譬如说,根据法医检验和相关检查如现场勘验、车辆检查机人体组织DNA分析,确定交通事故中各受伤人员角色,如判定车内驾驶人员或推测车内各人员在事故发生前的乘坐位置。

2.3.2 法医尸体检验的具体内容和方法

应用正确的法医检验方法是获得最直观、最准确第一手资料的重要保障,只有这样才能获得最为有效的医学证据。为此,法医学检验时必须仔细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衣着检验。衣着检验对判断车辆所造成的神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体在受到车辆的撞击和擦蹭后,着力部位的衣着表面会发生撞擦起毛现象,起毛翻卷的方向往往反映人体受力的方向。在人置相对固定的情况下,有时衣着检验可帮助判断车辆的行驶方向。衣物受到车辆突起部位擦蹭后可发生纤维撕裂,撕裂的方向和纤维断端也可反映受力方向。人体受到轮胎辗压是,可于衣物表面或人体皮肤组织上检见车辆轮胎印痕,也可留下车体碰撞散落的漆片、铁锈玻璃碎片、油垢泥土等异物,后者对事故车辆的认定、事故过程的重建和事故原因的分析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检验者曾根据死者衣着上的散在油漆碎片(大型货车车辆表面漆片)、微细玻璃碎片及车辆轮胎花纹印痕等痕迹的检验情况,结合其他相关资料对肇事车辆进行认定,最终抓获肇事逃逸并造成被撞人员死亡的驾车人。尸体检验是对于衣物上的痕迹和异物,首先应进行肉眼观察、直尺测量和记录照相,然后再借助放大镜和显微镜进行更为细致的观察,同时应对其分布及特征进行分析。最后再对各种异物成分仔细提取、包装并送检,完成与可疑车辆对比与认证的后期工作。

第二,尸体检验。按尸检程序对事故中死亡的尸体完成尸表检验和解剖检验,以明确死亡原因和损伤情况,最终做出尸检鉴定结论。尸检中还应该注意,不仅要仔细检查交通事故形成的损伤,还应特别注意有无非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和其他死亡原因,仔细分析甄别最可能的死亡性质,警惕他杀后伪装交通事故死亡或交通事故损伤后故意杀人案件。车体散落物在尸体表面也能检见,此外尸体表面也可检见花纹样轮胎印痕,后者的检出对肇事车辆的认定至关重要。

第三,活体伤情检验。应根据案件的需要对事故中受伤人员进行伤情检验,以明确损伤的部位、种类、程度及成因等,并根据案件处理的需要做出伤情检验鉴定、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障碍程度的评定。有的案件还可能涉及到对驾驶人员或受伤人员进行精神状态的评定、确定是否饮酒及血酒精浓度,以及有无潜在性疾病的存在。若遇复杂案情,应及时聘请有关专家会诊,千万不可大包大揽,草率结案。

2.3.3其它应该注意的问题

除了作好上述三项工作外,在法医检验中还应注意下述细节问题。首先,检验鉴定必须依法进行。道路交通事故伤死者检验的法规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的道路状态等,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检验或鉴定应当做出书面结论”。其次,应准确了解案情的全部经过,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以及车辆鉴定情况和伤者或死者当时的乘坐位置及肯撞触的物体等,以帮助我们做出准确、客观、具体的分析和判断,为进一步做出正确的、具有说服力的结论打下基础。道路交通事故是一类随机的危害性事件。虽然交通事故损伤具有某些相似的特征,但是每一起具体的案件又有其独特性。只有在工作中不断的摸索、实践、研究和总结,才能更好地作好道路交通事故中伤者的检验和鉴定工作,以适应当今法制建设的需要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满足越来越高法制建设的需求。

3、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对策

3.1 修改和完善司法鉴定法律法规

(1)提高鉴定机构的准入标准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上述规定。一是拥有资金的起数过低,应当提升自五十万元以上:二是没有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大致数量和标准的要求:三是对检测实验室的要求,除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具备以外,一般司法鉴定机构是很少有的。因此,必须明确规定具有鉴定机构与相关实验室签订的合作协议等。通过严把鉴定机构的门槛,提高市场准入标准,防止鉴定机构鱼龙混杂、水平参差不齐。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加大司法鉴定违法的处罚力度

现有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设置的违法处罚条款普遍过低。不能足以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起到警戒及教育作用。因此,要根据不同情节,设置停业整顿、一至三倍罚款、一年内不能执业、终身不得从事鉴定业务等条款,从而规范司法鉴定秩序。

(3)法官对鉴定结论的采信

《宪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权的行使是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并依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来实现的。鉴定结论作为诉讼中的一种证据,人民法院应享有对其审查判断并决定是否作为定案依据的权力。

3.2 建立健全司法鉴定管理机制及理论

3.2.1 建立健全司法鉴定管理机制

(1)建立同级通报制度

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变更、处罚等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法院通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鉴定意见的采信情况和司法鉴定人的出庭情况、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通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人民法院的通报情况作为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司法鉴定人诚信评估的重要依据。加强两机关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共同培育好司法鉴定市场。

(2)实行鉴定人负责制

鉴定入应当对鉴定结论负责,除了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到庭接受质询的,对没有特殊原因不出庭接受质询的鉴定人要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对于人为因素导致鉴定结论错误的,应当在追究鉴定机构责任的同时追究鉴定人的责任。

(3)加强司法鉴定人员的职业教育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除了坚持资格考试前的培训教育外,更要注重经常性的培训教育。一方面,针对道路交通事故的特点,选择典型案例或者聘请相关专家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强鉴定人员的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强化他们的规范意识和道德观念,从而确保司法鉴定质量。

3.2.2 建立健全相关鉴定理论

当前,在交通事故鉴定中需要研究的理论问题很多。如道路线形对行车安全的影响、交通环境对行车安全的影响、车辆技术状况对行车安全的影响等方面。因此,一方面要引导和鼓励广大司法鉴定人员开展理论创新研究,不断取得新成果;另一方面要积极引进和推广国内外在交通事故鉴定中的新成果。通过上述两方面的努力,把交通事故鉴定技术不断向前推进。规范交通事故鉴定范围和标准及建立交通事故鉴定机构级别评定标准。

(1)规范交通事故鉴定范围和标准

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主要包括尸体检验类、伤残评定类、物证检验类(酒精含量检验等)、痕迹鉴定类(指纹鉴定、轮胎花纹鉴定等)、车辆安全性能检验和车辆定型鉴定等类别。司法部要会同公安部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规范交通事故鉴定范围和标准,为司法鉴定提供明晰的目录和依据。

(2)建立交通事故鉴定机构级别评定标准

司法鉴定机构虽然没有、也不可能有隶属关系。但是,从不同行政管理级别司法鉴定机构的人员和装备上能否划分为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鉴定机构,或者按照鉴定机构的人员和装备以及鉴定实绩,设定鉴定机构级别评定标准,分别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级别拟定后,一方面有利于为鉴定机构的发展和提高增加动力;另一方面为解决重复鉴定的采信问题提供基本依据。

按损害后果程度分类: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l-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l-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l-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总之,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是解决交通事故处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定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对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真正发挥其在解决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3.3 交通安全现状的对策

当前我国的国道、省道和二级以上高等级公路(尤其是一级公路)不仅事故的空间分布密度大,而且事故的损害烈度大、人员致死率高,这与这些公路所分担的交通量大、允许的行车速度高有一定关系,但更主要还是与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现有的交通管理水平低下以及部分车辆和公路的安全技术条件较差等因素有关,与发达国家的情况相比还具有很大的可改善空间。

结合交通事故的特征,提出如下改善交通安全现状的对策:

(1)加强车速管控:超速行车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然而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普遍存在追求更高速度的心理,对遵守公路限速的意愿不强。

(2)加大公路安保工程建设力度:公路的安全性差往往是造成事故的直接或间接原因,尤其在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西部地区表现突出,亟待加强安保工程建设。

(3)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与宣传教育:人是参与和支配公路交通的主体,因此,单凭完善的硬件设施并不足以确保其安全效能的发挥,而必须通过对人卓有成效的管理与宣传教育来规范其交通行为,切实减少人为因素导致的交通事故。此外,充分听取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意见并尽量满足其合理的出行需求,也有助于增强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

(4)建立交通事故紧急救援系统:为了降低公路(尤其是高等级公路)交通事故的致死率,以及减少因交通事故而引起的现场交通堵塞和连环事故,必须围绕交通事故现场的伤员救护、现场保护、交通疏导、危险处置等工作,建立起由交警、医疗、消防、交通、保险等部门参与,分工明确、协同配合、信息畅通、反应迅速的公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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