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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时间:2022-12-31 19:11:1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第1篇

一、充分认识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是高新技术企业自身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是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的需要,是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需要。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不仅反映我区高新技术企业管理水平,也体现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整体水平。对于培育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企业诚信建设,提高税收执法服务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健全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的制度

(一)建立高新技术企业预申报制度。每年年初,拟申报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填写《区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预报表》(见附件1),经当地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报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企业的预报表后,及时牵头相关职能部门,研究确认当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具体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列入名单的企业,需在省科技厅规定的申报截止时间前60天,将书面申报材料分别报区科技局、财政局、地税分局、国税局进行初审。

(二)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联审制度。在收到企业上报的书面申报材料30天内,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区科技局、财政局、地税分局、国税局成立联审工作组,对申报的企业实行点对点的审核,技术方面的审核以科技部门为主,财务方面的审核以财政和税务部门为主。经区相关部门联审后,提出初审意见,加盖部门公章确认。对初审合格的企业,报经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推荐申报到市相关部门再审;对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推荐上报。

(三)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年审制度。为做好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三年一复审工作,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3月份左右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产品及技术性收入比重、科技人员比例、产学研合作、科技创新情况等重要指标,按复审要求进行年度审查。年审采取现场考核、材料考核和财务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或委托中介机构,通过第三方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绩效评估。

(四)建立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协作制度。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请后,应按分工协作的原则,由税务部门负责企业研发费认定的申请受理、审核及税前扣除,科技部门负责协助主管税务机关做好研究开发项目所属技术领域与加计抵扣政策的相符性和研究开发项目在本省相关行业技术先进性的鉴定,以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

三、全面落实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的各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政府办、科技局、财政局、地税分局、国税局等部门组成的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初审管理工作,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有关举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二)落实政策。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缴纳,并在同等条件下,科技部门在科技项目申报等方面优先推荐安排。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第2篇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自主创新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0-0041-02

为了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上述规定,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联合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进行了规范。截至2010年底,全国各地认定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已经突破了3万家,发挥了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的导向和推动作用,有效地促进了高新技术产业化。但是,在实际运行中,现行认定方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或加以改进。

一、主要产品(服务)的概念不清晰

《认定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第一个条件是: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但是,以什么样的标准来界定主要产品,定性还是定量,《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并没有明确。在具体操作中,各地的理解不一、执行尺度也就不一样。一方面,有的地方认为主要产品应该是占企业销售收入比重最大的产品,那么在认定中,企业只有对占销售收入比重最大的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符合条件。如果企业只是对占销售收入比重不大甚至很小的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对占销售收入比重最大的产品的核心技术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则不符合条件;另一方面,有的地方则认为不需要这么严格,既然国家没有规定,就不要加以限制,只要是企业的产品就可以认定为主要产品。那么在认定中,只要企业对自己的任意一款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就符合条件,而不管该产品占销售收入比重是多少。上述两种理解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导致在认定中不同省市认定口径或执行尺度不一样,同样情况的企业,在不同的地方,有的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而有的则没有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这严重影响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公平性。

笔者认为,关于主要产品的界定问题,既要达到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目的,又要保持口径一致、保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公平。从便于操作和科学地角度出发,以产品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作为衡量标准是可行的。

具体来说,以产品销售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50%以上的产品作为主要产品是最准确的说法,但是这样掌握过于严厉或教条。考虑目前企业的产品可能多种多样的经营实际,可以按照产品销售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重最大的产品作为主要产品,再宽松一点掌握,可以按照企业应用了自主知识产权的若干种产品的合计销售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重最大的若干种产品作为主要产品。总的来说,不管是按哪种方法或口径掌握主要产品的界定标准,最关键的是全国要统一口径,避免各地因理解不同而在具体的认定中执行尺度差异过大,人为造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不公平,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对此尽早明确。

二、自主知识产权的规定不合理

《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有自主知识产权,但是对企业获得知识产权的途径比较宽松,无论是企业自主研发获得的,还是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甚至通过五年以上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的,都可以视为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

在《工作指引》中关于自主知识产权的具体评价方法中,没有将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得方式作为评价指标,仅仅按照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评价,对企业自主研发获得的知识产权并没有任何鼓励措施。企业为了尽快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往往通过受让、受赠、并购、五年以上独占许可方式快速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实际上这些自主知识产权可能对企业发展没有实质性帮助作用,与企业主营业务也没有太大关系。

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并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这样的政策导向不利于企业加强自主研发,不能真正达到刺激和促进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目的。

我们要清醒地看到,只引进而不注重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势必削弱自主研究开发的能力,拉大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事实也告诉我们,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关键领域,真正的核心技术是买不来的。因此,笔者建议,为了鼓励企业自主研发、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一是在具体认定过程中,对于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得的知识产权和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知识产权应该区别对待,在对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得的知识产权赋予更高的分值;二是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初次认定通过后,应要求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在三年后的复核中,对这类企业应要求企业有通过自主研发获得的知识产权,从而督促企业提高自主研发能力。

三、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条件刚性不足

虽然《工作指引》对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均进行了具体的定义,但是在实践中仍然无法准确衡量,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口径弹性较大,企业和认定部门之间容易产生争议。如,《工作指引》中规定研发人员包括的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企业在申报时有的为了凑够数量,将一些不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也作为了辅助人员,有时候甚至辅助人员的数量远远超过了研发人员,而认定部门在具体审核时既无法把握技工参与研发活动达到什么程度算参与,也无法界定究竟有哪些技工参与了研究开发活动。在具体实践中,能够作为抓手的只有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和是否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因此,只要这些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和企业签订了合同并且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就可以了,这样就造成了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和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条件的刚性不足。

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对进一步细化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口径,如,可以考虑将专职研发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作为认定条件,同时降低10%的比例要求,这样可以提高认定条件的刚性,便于操作;也可以鼓励企业增加专职研发人员、从而提高研发实力。

四、中介机构鉴证和专家评审制度的约束机制不健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不仅是中国一项重大的产业政策,而且还影响着数以百亿计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关系重大。为保证质量,《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引入了中介机构鉴证和专家评审制度,但是对中介机构鉴证和专家评审的质量如何进行监督和约束规定得不够全面。

(一)中介机构管理

目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部门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关于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既没有统一格式,也缺乏对审计质量的监督。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的通知》(会协[2008]83号),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应该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的要求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规定格式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但是国家有关部门并没有明确要求中介机构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时采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的统一格式。在缺乏统一要求的情况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中介机构关于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格式混乱,审计质量参差不齐。在利益驱动下,有的中介机构在审计证据受限的情况下,仍然会出具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甚至帮助企业弄虚作假。

笔者建议:一是统一审计规范和格式。国家有关部门应明确规定中介机构要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的要求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规定格式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二是完善对中介机构审计质量的监督制度。国家有关部门应出台相应的监督制度,要求各地认定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如聘请财务专家或其他机构对中介机构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应该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资格,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同时由企业重新聘请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鉴证。

(二)专家评审制度

为了保证认定的公平性,国家有关部门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中引入了盲审制度,即认定机构在将企业的有关电子材料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时,要在电子材料中将企业身份信息隐去。

但是由于多种原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全国专家库至今尚未建立,再加上网络工作系统建设问题,盲审制度一直没有实施。目前,各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还是由本省专家进行评定,且在认定过程中多数没有实行盲审制度。由于地域限制和专家数量、研究领域等原因,在专家评审阶段可能存在问题,如,可能导致认定受少数专家的影响,而且有些专家可能与企业之间因为在某些研发项目上有过接触而存在影响客观公正的因素,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从约束机制来说,据笔者了解,多数省市没有建立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审制度,导致专家的评审意见无人监督。

笔者建议:一是科技部要尽快建立全国专家库,提高评审专家的随机性,增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公平性;二是要加快完善认定网站,加紧推行专家盲审制度,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独立性;三是建立对专家评审意见的复审制度,形成对专家评审意见的有效监督。

参考文献:

[1] 姚和平,徐红.谈改进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J].科技管理研究,2009,(11).

第3篇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三章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第十条(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五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实施。

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附: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一、电子信息技术

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三、航空航天技术

四、新材料技术

五、高技术服务业

六、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七、资源与环境技术

八、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一、电子信息技术

(一)软件

1、系统软件

操作系统软件技术,包括实时操作系统技术;小型专用操作系统技术;数据库管理系统技术;基于EFI的通用或专用BIOS系统技术等。

2、支撑软件

测试支撑环境与平台技术;软件管理工具套件技术;数据挖掘与数据呈现、分析工具技术;虚拟现实(包括游戏类)的软件开发环境与工具技术;面向特定应用领域的软件生成环境与工具套件技术;模块封装、企业服务总线(ESB)、服务绑定等的工具软件技术;面向行业应用及基于相关封装技术的软件构件库技术等。

3、中间件软件

中间件软件包括:行业应用的关键业务控制;基于浏览器/服务器(B/S)和面向Web服务及SOA架构的应用服务器;面向业务流程再造;支持异种智能终端间数据传输的控制等。

4、嵌入式软件

嵌入式图形用户界面技术;嵌入式数据库管理技术;嵌入式网络技术;嵌入式Java平台技术;嵌入式软件开发环境构建技术;嵌入式支撑软件层中的其他关键软件模块研发及生成技术;面向特定应用领域的嵌入式软件支撑平台(包括:智能手机软件平台、信息家电软件平台、汽车电子软件平台等)技术;嵌入式系统整体解决方案的技术研发等。

5、计算机辅助工程管理软件

用于工程规划、工程管理/产品设计、开发、生产制造等过程中使用的软件工作平台或软件工具。包括:基于模型数字化定义(MBD)技术的计算机辅助产品设计、制造及工艺软件技术;面向行业的产品数据分析和管理软件技术;基于计算机协同工作的辅助设计软件技术;快速成型的产品设计和制造软件技术;具有行业特色的专用计算机辅助工程管理/产品开发工具技术;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PLM)系统软件技术;计算机辅助工程(CAE)相关软件技术等。

6、中文及多语种处理软件

中文及多语种处理软件是指针对中国语言文字(包括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外国语言文字开发的识别、编辑、翻译、印刷等方面的应用软件。包括:基于智能技术的中、外文字识别软件技术;字处理类(包括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处理软件技术;基于先进语言学理论的中文翻译软件技术;语音识别软件和语音合成软件技术;集成中文手写识别、语音识别/合成、机器翻译等多项智能中文处理技术的应用软件技术;具有多语种交叉的软件应用开发环境和平台构建技术等。

7、图形和图像软件

支持多通道输入/输出的用户界面软件技术;基于内容的图形图像检索及管理软件技术;基于海量图像数据的服务软件技术;具有交互功能与可量测计算能力的3D软件技术;具有真实感的3D模型与3D景观生成软件技术;遥感图像处理与分析软件技术等。

8、金融信息化软件

金融信息化软件是指面向银行、证券、保险行业等金融领域服务业务创新的软件。包括:支持网上财、税、库、行、海关等联网业务运作的软件技术;基于金融领域管理主题的数据仓库或数据集市及其应用等技术;金融行业领域的财务评估、评级软件技术;金融领域新型服务模式的软件技术等。

9、地理信息系统

网络环境下多系统运行的GIS软件平台构建技术;基于3D/4D(即带有时间标识)技术的GIS开发平台构建技术;组件式和可移动应用的GIS软件包技术等。

10、电子商务软件

基于Web服务(WebServices)及面向服务体系架构(SOA)的电子商务应用集成环境及其生成工具软件或套件的技术;面向电子交易或事务处理服务的各类支持平台、软件工具或套件的技术;支持电子商务协同应用的软件环境、平台、或工具套件的技术;面向桌面和移动终端设备应用的信息搜索与服务软件或工具的技术;面向行业的电子商务评估软件或工具的技术;支持新的交易模式的工具软件和应用软件技术等。

11、电子政务软件

用于构建电子政务系统或平台的软件构件及工具套件技术;跨系统的电子政务协同应用软件环境、平台、工具等技术;应急事件联动系统的应用软件技术;面向电子政务应用的现场及移动监管稽核软件和工具技术;面向电子政务应用的跨业务系统工作流软件技术;异构系统下政务信息交换及共享软件技术;面向电子政务应用的决策支持软件和工具技术等。

12、企业管理软件

数据分析与决策支持的商业智能(BI)软件技术;基于RFID和GPS应用的现代物流管理软件技术;企业集群协同的供应链管理(SCM)软件技术;面向客户个性化服务的客户关系管理(CRM)软件技术等。

(二)微电子技术

1、集成电路设计技术

自主品牌ICCAD工具版本优化和技术提升,包括设计环境管理器、原理图编辑、版图编辑、自动版图生成、版图验证以及参数提取与反标等工具;器件模型、参数提取以及仿真工具等专用技术。

2、集成电路产品设计技术

音视频电路、电源电路等量大面广的集成电路产品设计开发;专用集成电路芯片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通用芯片CPU、DSP等的开发与产业化;符合国家标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重点整机配套的集成电路产品,3G移动终端电路、数字电视电路、无线局域网电路等。

3、集成电路封装技术

小外型有引线扁平封装(SOP)、四边有引线塑料扁平封装(PQFP)、有引线塑封芯片载体(PLCC)等高密度塑封的大生产技术研究,成品率达到99%以上;新型的封装形式,包括采用薄型载带封装、塑料针栅阵列(PGA)、球栅阵列(PBGA)、多芯片组装(MCM)、芯片倒装焊(FlipChip)、WLP(WaferLevelPackage),CSMP(ChipSizeModulePackage),3D(3Dimension)等封装工艺技术。

4、集成电路测试技术

集成电路品种的测试软件,包括圆片(Wafer)测试及成品测试。芯片设计分析验证测试软件;提高集成电路测试系统使用效率的软/硬件工具、设计测试自动连接工具等。

5、集成电路芯片制造技术

CMOS工艺技术、CMOS加工技术、BiCMOS技术、以及各种与CMOS兼容工艺的SoC产品的工业化技术;双极型工艺技术,CMOS加工技术与BiCMOS加工技术;宽带隙半导体基集成电路工艺技术;电力电子集成器件工艺技术。

6、集成光电子器件技术

半导体大功率高速激光器;大功率泵浦激光器;高速PIN-FET模块;阵列探测器;10Gbit/s-40Gbit/s光发射及接收模块;用于高传输速率多模光纤技术的光发射与接收器件;非线性光电器件;平面波导器件(PLC)(包括CWDM复用/解复用、OADM分插复用、光开关、可调光衰减器等)。

(三)计算机及网络技术

1、计算机及终端技术

手持和移动计算机(HPC、PPC、PDA);具有特定功能的行业应用终端,包括金融、公安、税务、教育、交通、民政等行业的应用中,集信息采集(包括条形码、RFID、视频等)、认证支付和无线连接等功能的便携式智能终端等;基于电信网络或/和计算机网络的智能终端等。

2、各类计算机设备技术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设备,包括打印机、复印机等;计算机设备的关键部件,包括打印机硒鼓、墨盒、色带等;计算机使用的安全存储设备,存储、移动存储设备等;基于USB技术、蓝牙技术、闪联技术标准的各类外部设备及器材;基于标识管理和强认证技术;基于视频、射频等识别技术。

3、网络技术

基于标准协议的(如SNMP和ITSM等)的应用于企业网和行业专网的信息服务管理和网络管理软件,包括监控软件、IP业务管理软件等;ISP、ICP的增值业务软件和应用平台等;用于企业和家庭的中、低端无线网络设备,包括无线接入点、无线网关、无线网桥、无线路由器、无线网卡等;以及符合蓝牙、UWB标准的近距离(几米到十几米)无线收发技术等;向IPv4向IPv6过渡的中、低端网络设备和终端。

4、空间信息获取及综合应用集成系统

空间数据获取系统,包括低空遥感系统、基于导航定位的精密测量与检测系统、与PDA及移动通信部件一体化的数据获取设备等;导航定位综合应用集成系统,包括基于“北斗一号”卫星导航定位应用的主动/被动的导航、定位设备及公众服务系统;基于位置服务(LBS)技术的应用系统平台;时空数据库的构建及其应用技术等。

5、面向行业及企业信息化的应用系统

融合多种通信手段的企业信息通信集成技术;智能化的知识管理;工作流、多媒体;基于SOA架构建立的企业信息化集成应用。

6、传感器网络节点、软件和系统

面向特定行业的传感器网络节点、软件或应用系统;传感器网络节点的硬件平台和模块、嵌入式软件平台及协议软件等;传感器网络节点的网络接口产品模块、软件等。

*采用OEM或CKD方式的集成生产项目除外。

(四)通信技术

1、光传输技术

可用于城域网和接入网的新型光传输设备技术,包括:中/低端新型多业务光传输设备和系统;新型光接入设备和系统;新型低成本小型化波分复用传输设备和系统;光传输设备中新型关键模块光传输系统仿真计算等专用软件。

2、小型接入设备技术

适合国内的网络状况和用户特殊应用需求的小型接入设备技术,包括:各类综合接入设备,各种互联网接入设备(IAD);利用无线接入、电力线接入、CATV

接入等的行业专用接入设备(包括远程监控等);其它新型中小型综合接入设备。

3、无线接入技术

调制方式多样、能适应复杂使用环境的移动通信接入技术的无线接入设备及其关键部件,包括:宽带无线接入设备,如包括基站、终端、网关等;基于IEEE802.11等协议的基站与无线局域网终端设备;基于IEEE802.16等协议的宽带无线城域网终端设备、系统和技术;各类高效率天线终端设备和特种天线技术和设备等;固定无线接入设备;各种无线城域网设备和系统,包括增强型WLAN基站和终端等。

4、移动通信系统的配套技术

适用于移动通信网络等的系列配套技术,包括:3G系统的直放站(含天线)配套设备;用于各种基站间互联的各种传输设备;移动通信网络规划优化软件与工具;基站与天线的RF信号光纤拉远传输设备;移动通信的网络测试、监视和分析仪表等;数字集群系统的配套技术;其它基于移动通信网络的行业应用的配套技术。

5、软交换和VoIP系统

基于分组交换原理的下一代网络系统和设备技术,包括:中小型IP电话系统及设备;面向特定行业和企业应用、集成VoIP功能的呼叫中心系统及设备;VoIP系统的监测和监控技术等。

6、业务运营支撑管理系统

网络和资源管理系统;结算和计费系统;业务管理和性能分析系统;经营分析与决策支持系统;客户服务管理系统;服务质量管理系统;各类通信设备的测试系统;适用于上述系统的组件产品,包括各类中间件等。

7、电信网络增值业务应用系统

固定网、2.5G/3G移动、互联网等网络的增值业务应用软件技术,包括:各类增值业务的综合开发平台;流媒体、手机可视电话、手机QQ、IPTV等的应用系统;基于电信网、互联网等的增值业务和应用系统;基于P2P技术的各类应用系统,包括即时通信系统等;基于现有网络技术的增值业务平台;支持网络融合和业务融合的增值业务应用平台及系统。

(五)广播电视技术

1、演播室设备技术

与数字电视系统相适应的各类数字化电子设备技术,包括:演播室数字视频服务器、数字视频切换控制台、数字音视频非线性编辑服务器;节目的电子交换、节目制播系统软件、面向数字媒体版权保护的加解密和密钥管理、数字版权保护等系统;适合我国地面电视标准的地面数字电视传输设备;地面—有线合一的数字电视传输设备;符合我国标准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电视发射与转发设备;卫星数字电视调制器、有线数字电视调制器、地面数字电视调制器;广播电视监控系统及设备;用于IP网络、移动接收服务网络的数据网关,数据协议转发服务器;有线数字电视和卫星数字电视运营商的运营支撑系统;以电子节目指南、综合信息、数据广播、以及交互电视等构成的业务应用系统。

2、交互信息处理系统

能够实现交互式控制的服务端系统技术。

3、信息保护系统

能够实现各种信息媒体整体版权保护的系统技术。

4、数字地面电视技术

可提高收发机性能的技术,与单频组网、覆盖补点、专用测试等应用相关的技术,包括:数字电视单频网适配器;广播信号覆盖补点器;GB20600-2006广播信号发生器;GB20600-2006广播信号分析仪等。

5、地面无线数字广播电视技术

符合国家《地面数字电视广播传输标准》的设备技术,包括:数字广播电视发射机;数字广播电视复用器;数字广播电视信道编码调制器;无线地面数字广播技术。

6、专业音视频信息处理系统

公共交通、公共场所等各类专业级网络化的音视频处理系统技术。

7、光发射、接收技术

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光发射和光接收设备的技术,包括:激光器模块;光电转换模块;调幅返送光发射机;室外型宽带光接收机等。

8、电台、电视台自动化技术

适合电台、电视台开展音频及视像节目编、采、播业务的技术,包括:具备发射机单机模拟量、开关量的选择与采集,控制信号接口选择功能的设备;能对发射机工作状态实现控制、监测、记录、分析、诊断、显示、报警等功能的设备;能对全系统实现数据处理的计算机设备;能对发射机房多机系统实现自动化控制管理的设备等。

9、网络运营综合管理系统

基于卫星、有线、无线电视传输的、能实现分级网络运营管理、能实现全网传输设备的维护、设置及业务管理一体化的软件系统的技术,包括:广播影视传输覆盖网的管理系统;有线电视分配网网络管理系统等。

10、IPTV技术

电信、计算机和广电三大网络的业务应用融合的技术,包括:IPTV路由器和交换器;IPTV终端设备;IPTV监管系统和设备;IPTV前端设备等。

11、高端个人媒体信息服务平台

移动办公软件技术,包括:个人信息综合处理平台;便携式个人信息综合处理终端等。

*采用OEM或CKD方式的集成生产项目除外。

(六)新型电子元器件

1、半导体发光技术

半导体发光二极管用外延片制造技术,生长高效高亮度低光衰高抗静电的外延片技术,包括:采用GaN基外延片/Si基外延片/蓝宝石衬底外延片技术;半导体发光二极管制作技术;大功率高效高亮度低光衰高抗静电的发光二极管技术;高效高亮度低光衰高抗静电的发光二极管技术;半导体照明用长寿命高效荧光粉、热匹配性能和密封性能好的封装树脂材料和热沉材料技术等。

2、片式和集成无源元件技术

片式复合网络、片式EMI/EMP复合元件和LTCC集成无源元件;片式高温、高频、大容量多层陶瓷电容器(MLCC);片式NTC、PTC热敏电阻和片式多层压敏电阻;片式高频、高稳定、高精度频率器件等。

3、片式半导体器件技术

小型、超小型有引线及无引线产品;采用低弧度键合、超薄封装的相关产品;功率型有引线及无引线产品等。

4、中高档机电组件技术

符合工业标准的超小型高密度高传输速度的连接器;新一代通信继电器,小体积、大电流、组合式继电器和固体光MOS继电器;高保真、高灵敏度、低功耗电声器件;刚挠结合板和HDI高密度积层板等。

(七)信息安全技术

1、安全测评类

网络与系统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与评估技术;对安全产品的功能、性能进行测试与评估,能满足行业或用户对安全产品自测评需求的技术等。

2、安全管理类

具备安全集中管理、控制与审计分析等功能的综合安全管理类技术;具备安全策略、安全控制措施的统一配置、分发和审核功能的安全管理类技术等。

3、安全应用类

具有电子政务相关应用安全软件及相关技术;具有电子商务相关应用安全软件及相关技术;具有公众信息服务相关应用安全软件及相关技术等。

4、安全基础类

操作系统安全的相关支撑技术;数据库安全管理的相关支撑技术;安全路由和交换设备的研发和生产技术;安全中间件技术;可信计算和标识认证相关支撑技术等。

5、网络安全类

网络攻击防护技术;网络异常监控技术;无线与移动安全接入技术;恶意代码防护技术;网络内容安全管理技术等。

6、专用安全类

密码及其应用技术;安全隔离与交换等边界防护技术;屏蔽、抑制及干扰类电磁泄漏发射防护和检测技术;存储设备和介质中信息的防护、销毁及存储介质的使用管理技术;高速安全芯片技术;安全事件取证和证据保全技术等。

*市场前景不明朗、低水平重复,以及简单的技术引进类信息安全软件及其相关产品除外。

(八)智能交通技术

1、先进的交通管理和控制技术

具备可扩展性的适于中小城市信号设备和控制技术;可支持多种下端协议的上端控制系统的软件技术研发;交通应急指挥管理相关设备的技术研发和生产;网络环境下的外场交通数据综合接入设备的技术研发和生产;交通事件自动检测和事件管理的软件技术研发等。

2、交通基础信息采集、处理设备及相关软件技术

采用微波、主被动红外、激光、超声波技术(不含视频)设备,可用于采集交通量、速度、车型、占有率、车头时距等交通流参数;车辆、站场枢纽客流统计检测设备生产及分析技术;用于公众服务的动态交通信息融合、处理软件技术研发;交通基础设施状态监测设备的软件研发和生产技术;内河船舶交通量自动检测设备技术研发等。

3、先进的公共交通管理设备和系统技术

大容量快速公交系统(BRT)运营调度管理系统(含车、路边设备)技术研发;公交(含大容量公交)自动售检票系统技术研发,要能够支持现金、信用卡、预付费卡等多种支付方式;大中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组织与调度管理相关设备和系统的技术研发等。

4、车载电子设备和系统技术

具有实时接收数据能力,并可进行本地路径动态规划功能的车载导航设备的研发及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技术研发;车载安全驾驶辅助产品生产技术等。

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一)医药生物技术

1、新型疫苗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未曾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预防重大疾病的新型高效基因工程疫苗,包括:预防流行性呼吸系统疾病、艾滋病、肝炎、出血热、大流行感冒、疟疾、狂犬病、钩虫病、血吸虫病等人类疾病和肿瘤的新型疫苗、联合疫苗等,疫苗生产用合格实验动物,培养细胞及菌种等。

2、基因工程药物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用于心脑血管疾病、肿瘤、艾滋病、血友病等重大疾病以及其他单基因遗传病治疗的基因工程药物、基因治疗药物、靶向药物,重组人血白蛋白制品等。

3、重大疾病的基因治疗

用于恶性肿瘤、心血管疾病、神经性疾病的基因治疗及其关键技术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疾病基因治疗类产品,包括:恶性肿瘤、遗传性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神经性疾病、心血管疾病和糖尿病等的基因治疗产品;基因治疗药物输送系统等。

4、单克隆抗体系列产品与检测试剂

用于肝炎、艾滋病、血吸虫病、人禽流感、性病等传染性疾病和肿瘤、出生缺陷及吸毒等早期检测、诊断的单克隆抗体试剂,食品中微生物、生物毒素、农药兽药残留检测用单克隆抗体及试剂盒;重大动植物疫病、转基因生物检测用单克隆抗体及试剂盒,造血干细胞移植的分离、纯化和检测所需的单克隆抗体系列产品;抗肿瘤及抗表皮生长因子单克隆抗体药物;单克隆抗体药物研究关键技术和系统;先进的单克隆抗体规模化制备集成技术、工艺和成套设备;新型基因扩增(PCR)诊断试剂及检测试剂盒和人源化/性基因工程抗体。

5、蛋白质/多肽/核酸类药物

面向重大疾病——抗肿瘤蛋白药物(如肿瘤坏死因子),心脑血管系统蛋白药物(如纤溶酶原,重组溶血栓),神经系统蛋白药物尤其是抑郁药物,老年痴呆药物,肌肉关节疾病的蛋白质治疗药物,以及抗病毒等严重传染病蛋白药物的研究与产业化技术;各类细胞因子(如促红细胞生成素,促人血小板生长因子,干扰素,集落刺激因子,白细胞介素,肿瘤坏死因子,趋化因子,转化生长因子,生长因子)等多肽药物的开发技术;抗病毒、抗肿瘤及治疗自身免疫病的核酸类药物及相关中间体的研究及产业化技术等。

6、生物芯片

重大疾病、传染病、遗传病、地方病等诊断用芯片,生物安全检测用芯片,研究用芯片,进出口检验检疫芯片、生物芯片数据获取、处理和分析设备及软件等。

7、生物技术加工天然药物

采用细胞大规模培养、生物转化技术开发生物资源和中药资源,包括:动植物细胞大规模培养技术、发酵法生产濒危、名贵、紧缺药用原料和动植物组织中分离提取生物活性物质原料及新药等。

8、生物分离、装置、试剂及相关检测试剂

适用于基因工程、细胞工程、发酵工程、天然药物的生产、药物活性成份等分离用的高精度、自动化、程序化、连续高效的设备和介质,以及适用于生物制品厂的生产装置等,包括:生物、医药用新型高效分离介质及装置;生物、医药用新型高效膜分离组件及装置;生物、医药用新型高效层析介质及装置;生物、医药用新型发酵技术与装置;生物反应和生物分离的过程集成技术;生物、医药研究、生产及其检测用试剂、试剂盒等。

9、新生物技术

具有明确应用前景的新生物技术,包括:治疗疾病的干细胞技术及用于基因治疗、新药开发和生物医学的RNAi技术;用于生物医药研究的纳米技术;能提高多肽药物的稳定性和半衰期,降低免疫原性的多肽修饰技术;海洋生物技术。

(二)中药、天然药物

1、创新药物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现代新药开发技术要求的中药、天然药物新药,包括: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份、有效部位,以及新发现的中药材和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制剂等。

2、中药新品种的开发

由中药、天然药物制成的新的复方制剂,对名优中成药及民族药的二次开发,以及新型中药给药系统品种,包括:透皮制剂、缓控速释制剂、靶向制剂、定位制剂等;作为中药质量控制所必需的中药标准品的开发与应用技术。

3、中药资源可持续利用

珍贵和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种植(养殖)、良种选育技术;珍贵和濒危野生药材代用品及人工制品;符合种植规范和管理要求的中药材;中药材去除重金属和农药残留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等。

(三)化学药

1、创新药物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物,包括:通过合成或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天然物质中提取或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用拆分或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单一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新的复方制剂;已有药物新的适应症等。

2、心脑血管疾病治疗药物

抗高血压药物;抗冠心病药物;抗心衰药物;抗血栓药物;治疗脑卒中新药等。

3、抗肿瘤药物

抗恶性肿瘤细胞侵袭转移药物;放化疗增敏药物;肿瘤化学预防及用于癌前病变治疗的药物;作用于肿瘤细胞信号传递系统的新药;其他新型抗肿瘤药物;肿瘤辅助治疗(包括镇痛、止吐、增强免疫功能、肿瘤引起的高钙血症等)药物等。

4、抗感染药物(包括抗细菌、抗真菌、抗原虫药等)

大环内酯类抗生素;头孢菌素抗生素;非典型β-内酰胺类抗生素;抗真菌药物;喹诺酮类抗菌药;四环素类抗菌药;手性硝基咪唑类抗原虫、抗厌氧菌药物;多肽类抗生素等。

5、老年病治疗药物

防治骨质疏松新药;老年痴呆治疗新药;慢性阻塞性肺病治疗新药;前列腺炎及前列腺肥大治疗药物;帕金森氏病治疗药物;便秘治疗药物等。

6、精神神经系统药物

抗郁抑药;抗焦虑药;精神病治疗药;偏头痛治疗药;儿童注意力缺乏综合症治疗药;癫痫治疗药等。

7、计划生育药物

女用避孕药;男用避孕药;事后避孕药;抗早孕药等。

8、重大传染病治疗药物

艾滋病治疗药物;传染性肝炎治疗药物;结核病防治药物;血吸虫病防治药物;流感、禽流感、非典型肺炎等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治药物等。

9、治疗代谢综合症的药物

糖尿病及其并发症治疗药物;血脂调节药;脂肪肝治疗药物;肥胖症治疗药物等。

10、罕见病用药(OrphanDrugs)及诊断用药

罕见病用药;解毒药;诊断用药等(包括X-射线、超声、CT、NMR对比增强剂等)。

11、手性药物和重大工艺创新的药物及药物中间体

手性药物技术(包括:外消旋药物的拆分,无效对映体的转化及生物转化合成技术;包结拆分和手性药物的制备技术;手性药物的生物催化合成技术;新型手性体的设计与合成技术;工业化不对称催化技术;由糖合成手性纯天然化合物和其类似物的开发技术;拆分试剂,手性辅助剂,手性分析用试剂,手性源化合物的开发与应用技术等);能大幅度降低现有药物生产成本的重大工艺创新;节能降耗明显的重大工艺改进;能大幅度减少环境污染的重大工艺改进;市场急需的、有较大出口创汇潜力的药物及药物中间体;改进药物晶型的重大工艺改进等。

*简单的改变制备工艺的品种除外。

(四)新剂型及制剂技术

1、缓、控、速释制剂技术——固体、液体及复方

具有控制药物释放速度的缓、控、速释制剂技术,包括:透皮吸收制剂技术;注射缓、控释制剂(长效储库型注射剂)技术;口服(含舌下)缓、控、速释制剂技术;缓释微丸胶囊(直径为5~250μm)制剂技术;粘膜、腔道、眼用等其它缓、控释制剂技术等。

2、靶向给药系统

采用脂类、类脂蛋白质及生物降解高分子成分作为载体,将药物包封或嵌构而成的各种类型的新型靶向给药系统,包括:结肠靶向给药(口服)系统及技术;心脑靶向给药(口服、注射)系统及技术;淋巴靶向给药(注射)系统及技术;能实现2级靶向,3级靶向药物制剂的系统及技术等。

3、给药新技术及药物新剂型

高效、速效、长效、靶向给药新型药物,药物控释纳米材料,新型给药技术和装备,缓释、控释、透皮吸收制剂技术,蛋白或多肽类药物的口服制剂技术。包括:纳米技术、脂质体技术、微囊释放新技术等。

4、制剂新辅料

β-环糊精衍生物、微晶纤维素和微粉硅胶等固体制剂用辅料,具有掩盖药物的不良口感、提高光敏药物的稳定性、减少药物对胃肠道的刺激性、使药物在指定部位释放等作用的包衣材料,包括:纤维素衍生物和丙烯酸树脂类衍生物等;注射用辅料,包括:注射用β-环糊精衍生物、注射用卵磷脂和注射用豆磷脂等。控、缓释口服制剂,粘膜给药和靶向给药制剂,眼用药物,皮肤给药等特殊药用辅料。

*简单改变剂型和给药途径的技术除外。

(五)医疗仪器技术、设备与医学专用软件

1、医学影像技术

X射线摄影成像技术(高频,中频)、新型高性能超声诊断技术(彩色B超)、功能影像和分子影像成像技术、新型图像识别和分析系统以及其它新型医学成像技术,包括:电阻抗成像技术,光CT技术等。

2、治疗、急救及康复技术

新型微创外科手术器具及其配套装置;植入式电子刺激装置;新型急救装置;各类介入式治疗技术与设备;以治疗计划系统为核心的数字化精确放射治疗技术以及医用激光设备等。

3、电生理检测、监护技术

数字化新型电生理检测和监护设备技术;适用于基层医院、社区医疗、生殖健康服务机构,以及能面向家庭的各类新型无创和微创检测诊断技术、监护设备和康复设备;高灵敏度、高可靠性的新型医用传感器及其模块组件等。

4、医学检验技术

体现自动化和信息化的应急生化检验装置、常规生化分析仪器、常规临床检验仪器以及具有明确的临床诊断价值的新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方法或新材料的其他医学检验技术和设备等。

5、医学专用网络环境下的软件

医用标准化语言编译及电子病历(EMR)系统;电子健康档案系统;重大疾病专科临床信息系统;社区医疗健康信息系统以及实用三维数字医学影像后处理系统等。

*机理不清、治疗效果不确定的产品除外。

(六)轻工和化工生物技术

1、生物催化技术

具有重要市场前景及自主知识产权的生物催化技术,包括:用于合成精细化学品的生物催化技术;新型高效酶催化剂品种和新用途;新型酶和细胞固定化方法及反应器;生物手性化学品的合成;生物法合成多肽类物质;有生物活性的新型糖类和糖醇类等。

2、微生物发酵新技术

高效菌种的选育和新型发酵工程和代谢工程技术,包括:微生物发酵生产的新产品及其化学改性新产品;微生物发酵新技术和新型反应器;新功能微生物的选育方法和发酵过程的优化、控制新方法以及采用代谢工程手段提高发酵水平的新方法;传统发酵产品的技术改造和生产新工艺等;重大发酵产品中可提高资源利用度,减少排污量的清洁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等。

3、新型、高效工业酶制剂

对提高效率、降低能耗和减少排污有显著效果的绿色化学处理工艺及新型、高效工业酶制剂,包括:有机合成用酶制剂;纺织工业用酶、洗涤剂用酶、食品用酶、制药工业用酶、饲料用酶、环保用酶等酶制剂,酶制剂质量评价技术及标准;生物新材料用酶;生物新能源用酶等。

4、天然产物有效成份的分离提取技术

可提高资源利用率的、从天然动植物中提取有效成份制备高附加值精细化学品的分离提取技术,包括:天然产物有效成份的分离提取新技术;天然产物有效成份的全合成、化学改性及深加工新技术;天然产物中分离高附加值的新产品;高效分离纯化技术集成及装备的开发与生产;从动植物原料加工废弃物中进一步分离提取有效成份的新技术等。

5、生物反应及分离技术

高效生物反应器,高密度表达系统技术,大规模高效分离技术、介质和设备,大型分离系统及在线检测控制装置,基因工程、细胞工程和蛋白质工程产品专用分离设备,生物过程参数传感器和自控系统。

6、功能性食品及生物技术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应用

辅助降血脂、降血压、降血糖功能食品;抗氧化功能食品;减肥功能食品;辅助改善老年记忆功能食品;功能化传统食品;以及功能性食品有效成份检测技术和功能因子生物活性稳态化技术;食品安全的生物检测技术等。

(七)现代农业技术

1、农林植物优良新品种与优质高效安全生产技术

优质、高效、高产优良新品种技术;水肥资源高效利用型新品种技术;抗病虫、抗寒、抗旱、耐盐碱等抗逆新品种技术;新型、环保肥料与植物生长调节剂及高效安全施用技术。

2、畜禽水产优良新品种与健康养殖技术

畜禽水产优良新品种及快繁技术;珍稀动物、珍稀水产养殖技术;畜牧业、水产业健康养殖技术和模式;畜牧水产业环境调控和修复技术与模式;安全、优质、专用、新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和高效利用技术;畜牧水产业质量安全监控、评价、检测技术;优质奶牛新品种及规模化、集约化饲养与管理技术。

3、重大农林植物灾害与动物疫病防控技术

重大农林植物病虫鼠草害、重大旱涝等气象灾害以及森林火灾监测、预警、防控新技术;主要植物病虫害及抗药性检测、诊断技术;环保型农药创制、高效安全施用与区域性农林重大生物灾害可持续控制技术;畜禽水产重大疾病监测预警、预防控制、快速诊断、应急处理技术;烈性动物传染病、动物源性人畜共患病高效特异性疫苗生产技术;高效安全新型兽药及技术质量监测等技术。

4、农产品精深加工与现代储运

农业产业链综合开发和利用技术;农产品加工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技术;农产品分级、包装和品牌管理技术;农业产业链标准化管理技术;大宗粮油绿色储运、鲜活农产品保鲜及物流配送、农林产品及特种资源增值加工、农林副产品资源化利用;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和清洁生态型加工技术与设备;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快速检测、全程质量控制等技术。

5、现代农业装备与信息化技术

新型农作物、牧草、林木种子收获、清选、加工设备;新型农田作业机械、设施农业技术装备与高效施肥、施药机械和设备;新型畜禽、水产规模化养殖以及牧草、饲料加工、林产机械和新型农产品产地处理技术装备;农业生产过程监测、控制及决策系统与技术;精准农业技术、遥感技术与估产及农村信息化服务系统与技术。

6、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节水农业

水源保护、水环境修复、节水灌溉、非常规水源灌溉利用、旱作节水和农作物高效保水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产品。

7、农业生物技术

新型畜禽生物兽药和生物疫苗,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及生物饲料等。

三、航空航天技术

1、民用飞机技术

民用飞机综合航空电子、飞行控制技术;安全及救生技术;民用航空发动机及重要部件;小型、超小型飞机(含无人驾驶飞机)专用发动机及重要部件。

*无动力运动滑翔机、教练机等除外。

2、空中管制系统

民用航空卫星通信、导航、监视及航空交通管理系统(CNS/ATM)管制工作站系统、CNS/ATM网关系统、飞行流量管理系统和自动化管制系统等;先进的空中管制空域设计与评估系统,数字化放行(PDC)系统,自动终端信息服务(D-ATIS)系统,空中交通进离港排序辅助决策系统,空管监视数据融合处理系统,飞行计划集成系统,卫星导航地面增强系统,自动相关监视系统和多点相关定位系统等。

3、新一代民用航空运行保障系统

新型民用航空综合性公共信息网络平台、安全管理系统、天气观测和预报系统、适航审定系统;新型先进的机场安全检查系统、货物及行李自动运检系统、机场运行保障系统。

*通用独立的机场运行保障信息显示、控制设备及仪器除外。

4、卫星通信应用系统

通信卫星地面用户终端、便携式多媒体终端、卫星地面上行系统、卫星地面差放站以及采用卫星通信新技术(新协议)的高性价比地面通信系统,宽带/高频/激光卫星通信系统等;与卫星固定通信业务、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电视卫星直播业务(卫星数字音频广播)和互联网宽带接入业务相关的四大业务地面终端设备及关键配套部件;高精度地面终端综合检测仪器与系统。

*3位半以下便携式通用测试仪表等除外。

5、卫星导航应用服务系统

卫星导航多模增强应用服务系统(含连续观测网络、实时通信网络、数据处理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基于位置信息的综合服务系统及其应用服务终端(与无线通信网络结合的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技术和室内定位技术)、具有导航、通信、视听等多种功能的车载、船载等移动信息系统;个人导航信息终端;兼容型卫星导航接收机;卫星导航专用芯片、SOC系统、小型嵌入系统;嵌入式软件。

四、新材料技术

(一)金属材料

1、铝、镁、钛轻合金材料深加工技术

环保、节能新工艺新技术生产高纯金属镁、高洁净镁合金和高强度、高韧性、耐腐蚀铝合金、镁合金、钛合金材料,及其在航空、汽车、信息、高速列车等行业的应用技术;大断面、中空大型钛合金及铝合金板材,镁及镁合金的液态铸轧技术,镁、铝、钛合金的线、板、带、薄板(箔)、铸件、锻件、异型材等系列化产品的加工与焊接技术,后加工成形技术和着色、防腐技术以及相关的配套设备;精密压铸技术生产高性能铝合金、镁合金材及铸件;钛及钛合金低成本生产技术及其应用技术,钛及钛合金焊接管生产技术。

*高污染高能耗皮江法生产金属镁及镁合金、常规铝合金、仿不锈钢铝建材和一般民用铝制品除外。

2、高性能金属材料及特殊合金材料生产技术

先进高温合金材料及其民用制品生产技术;超细晶粒的高强度、高韧性、强耐蚀钢铁材料生产技术;为提高钢铁材料洁净度、均匀度、组织细度等影响材料性能,提高冶金行业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环保,促进钢铁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配套相关材料、部件制造技术;高强度、高韧性、高导性、耐腐蚀、高抗磨、耐高(低)温等特殊钢材料、高温合金材料、工模具材料制造技术;超细组织钢铁材料的轧制工艺、先进微合金化、高均质连铸坯、高洁净钢的冶炼工艺,高强度耐热合金钢及铸锻工艺和焊接技术,高性能碳素结构钢、高强度低合金钢、超高强度钢、高牌号冷轧硅钢生产工艺;高性能铜合金材(高强、高导、无铅黄铜等)生产技术、采用金属横向强迫塑性变形和冷轧一次成型工艺生产热交换器用铜及铜合金无缝高翅片管技术;通过连铸、拉拔制成合金管线材技术。

*高能耗、高污染的“地条钢”和一般建筑用钢、常规铸造、常规机加工项目除外。

3、超细及纳米粉体及粉末冶金新材料工艺技术

高纯超细粉、纳米粉体和多功能金属复合粉生产技术,包括铜、镍、钴、铝、镁、钛等有色金属和特殊铁基合金粉末冶金材料粉体成型和烧结致密化技术;采用粉末预处理、烧结扩散制成高性能铜等有色金属预合金粉制造技术;高性能、特殊用途钨、钼深加工材料及应用技术,超细晶粒(纳米晶)硬质合金材料及高端硬质合金刀具等制造技术。

*超细钨粉及碳化钨粉和传统工艺生产常规粉末冶金材料及制品除外。

4、低成本、高性能金属复合材料加工成型技术

耐高压、耐磨损、抗腐蚀、改善导电、导热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的金属与多种材料复合的新材料及结构件制、热交换器用铜铝复合管材新工艺;低密度、高强度、高弹性模量、耐疲劳的颗粒增强、纤维增强的铝基复合材料产业化的成型加工技术以及低成本高性能的增强剂生产技术。

*铝塑复合管材、钢(铝)塑门窗等一般民用产品除外。

5、电子元器件用金属功能材料制造技术

制取电容器用高压、超高比容钽粉的金属热还原、球团化造粒、热处理、脱氧等技术;制成超细径电容器用钽丝的粉末冶金方法成型烧结技术;特种导电和焊接用集成电路引线及引线框架材料、电子级无铅焊料、焊球、焊粉、焊膏、贱金属专用电子浆料制造技术;异形接触点材料和大功率无银触头材料制造技术;高磁能积、高内禀矫顽力高性能铁氧体永磁材料和高导磁、低功耗、抗电磁干扰的软磁体材料(高于OP8F、CL11F、PW40牌号性能)制造技术,片式电感器用高磁导率、低温烧结铁氧体(NiCuZn)、高性能屏蔽材料、锂离子电池负极载体、覆铜板用的高均匀性超薄铜薄制造技术;电真空用无夹杂、无气孔不锈钢及无氧铜材料规模化生产技术。

*常规电力电工用金属电线、电缆及漆包线材料,贵金属浆料及阴极、阳极铝箔等除外。

6、半导体材料生产技术

经拉晶、切割、研磨、抛光、清洗加工制成的直径大于8英寸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用硅单晶及抛光片和外延片加工技术;太阳能电池用大直径(8英寸)硅单晶片拉晶技术;低成本、低能耗多晶硅材料及产品产业化技术;大直径红外光学锗单晶材料及大面积宽带隙半导体(氮化镓、碳化硅、氧化锌等)单晶和外延材料制造技术。高纯铜、高纯镍、高纯钴、高纯银、高纯铑、高纯铋、高纯锑、高纯铟、高纯镓等高纯及超纯有色金属材料精炼提纯技术等。

7、低成本超导材料实用化技术

实用化超导线材、块材、薄膜的制备技术和应用技术。

8、特殊功能有色金属材料及应用技术

形状记忆钛镍合金、铜合金材及制品;高阻尼铜合金材;高电位、高电容量镁牺牲阳极;高性能新型释汞、吸汞、吸气材料等。

9、高性能稀土功能材料及其应用技术

高纯度稀土氧化物和稀土单质分离、提取的无污染、生产过程废弃物综合回收的新工艺技术;生产高性能烧结钕铁硼永磁材料和各向异性粘结钕铁硼永磁材料及新型稀土永磁材料新工艺技术;新型高性能稀土发光显示材料,LCD显示器用稀土荧光粉、PDP显示器用低压(电压几百伏)荧光粉和绿色节能电光源材料制备和应用技术,高亮度、长余辉红色稀土贮光荧光粉制备和应用技术;大尺寸稀土超磁致伸缩材料及应用技术;稀土激光晶体和玻璃稀土精密陶瓷材料,稀土磁光存储材料,稀土磁致冷材料和巨磁阻材料,稀土生物功能材料制备和应用技术。应用于燃气、石化和环保领域的新型高效稀土催化剂和满足欧Ⅳ标准的稀土汽车尾气催化剂制造技术;高性能稀土镁、铝、铜等有色金属材料熔铸加工技术;用于集成电路、平面显示、光学玻璃的高纯、超细稀土抛光材料制备技术。

*性能为N45以下和磁能积加内禀矫顽力之和小于60的常规烧结NdFeB永磁体,灯用三基色荧光粉、绿黄色长余辉稀土发光粉和普通CRT荧光粉除外。

10、金属及非金属材料先进制备、加工和成型技术

用来制造高性能、多功能的高精、超宽、薄壁、特细、超长的新型材料及先进加工和成形技术;超细和纳米晶粒组织的快速凝固制造技术及超大形变加工技术;高速、高精、超宽、薄壁连铸连轧和高度自动化生产板、带、箔技术;金属半固态成型和近终成型技术;短流程生产工艺技术;超细、高纯、低氧含量、无(少)夹杂合金粉末的制备技术,以及实现致密化、组织均匀化、结构功能一体化或梯度化的粉末冶金成型与烧结技术(包括机械合金化粉末,快速凝固非晶纳米晶粉末,高压水及限制式惰性气体气雾化粉末;温压成型、注射成型、喷射成型、热等静压成型、高速压制等成型;压力烧结、微波、激光、放电、等离子等快速致密化烧结技术及低温烧结);摩擦焊接技术;物理和化学表面改性技术。

*常规铸造、常规机加工项目,电弧喷涂、镀锌磷化、电镀硬铬(铜)、火焰喷涂、喷焊、渗氮渗碳等中低档表面工程技术用以修复部件的项目除外。

(二)无机非金属材料

1、高性能结构陶瓷强化增韧技术

制造强度高、耐高温、耐磨损、耐腐蚀、耐冲刷、抗氧化、耐烧蚀等优越性能结构陶瓷的超细粉末制备技术、控制烧结工艺和晶界工程及强化、增韧技术;现代工业用陶瓷结构件制备技术;可替代进口和特殊用途的高性能陶瓷结构件制备技术;有重要应用前景的高性能陶瓷基复合材料和超硬复合材料制备技术;陶瓷-金属复合材料,高温过滤及净化用多孔陶瓷材料,连续陶瓷纤维及其复合材料制备技术,高性能、细晶氧化铝产品,低温复相陶瓷产品、碳化硅陶瓷产品等制备技术。

2、高性能功能陶瓷制造技术

通过成份优化调节,生产高性能功能陶瓷的粉末制备、成型及烧结工艺控制技术,包括大规模集成电路封装、贴片专用高性能电子陶瓷材料制造技术;微电子和真空电子用新型高频高导热绝缘陶瓷材料制造技术;新型微波器件及电容器用介电陶瓷和铁电陶瓷材料制造技术;传感器和执行器用各类敏感功能陶瓷材料制造技术;激光元件(激光调制、激光窗口等)用功能陶瓷材料制造技术;光传输、光转换、光放大、红外透过、光开关、光存储、光电耦合等用途的光功能陶瓷、薄膜制造技术等。

3、人工晶体生长技术

新型非线性光学晶体、激光晶体材料制备技术;高机电耦合系数、高稳定性铁电、压电晶体材料制备技术;特殊应用的光学晶体材料制备技术;低成本高性能的类金刚石膜和金刚石膜制品制备技术;衰减时间短、能量分辨率高、光产额高的新型闪烁晶体材料制备技术等。

*钽酸锂、铌酸锂、钒酸钇、六面顶金刚石、蓝宝石和石英晶体除外。

4、功能玻璃制造技术

具有特殊性能和功能的玻璃或无机非晶态材料的制造技术。包括光传输或成像用玻璃制造技术;光电、压电、激光、电磁、耐辐射、闪烁体等功能玻璃制造技术;屏蔽电磁波玻璃制造技术;新型高强度玻璃制造技术;生物体和固定酶生物化学功能玻璃制造技术;新型玻璃滤光片、光学纤维面板、光学纤维倒像器、X射线像增强器用微通道板制造技术等。

5、节能与环保用新型无机非金属材料制造技术

替代传统材料,可显著降低能源消耗的无污染节能材料制造技术;与新能源开发和利用相关的无机非金属材料制造技术;高透光新型透明陶瓷制造技术;环保用高性能多孔陶瓷材料制造技术;低辐射镀膜玻璃及多层膜结构玻璃及高强单片铯钾防火玻璃制造技术等。

(三)高分子材料

1、高性能高分子结构材料的制备技术

高强、耐高温、耐磨、超韧的高性能高分子结构材料的聚合物合成技术,分子设计技术,先进的改性技术等,包括特种工程塑料制备技术;具有特殊功能、特殊用途的高附加值热塑性树脂制备技术;关键的聚合物单体制备技术等,如:有机硅、有机氟等聚合物的单体制造技术。

2、新型高分子功能材料的制备及应用技术

新化合物的合成、物理及化学改性等先进的加工成型技术,膜组件;光电信息,高分子材料;液晶高分子材料;形状记忆高分子材料;高分子相变材料,高分子转光材料;具有特殊功能,高附加值的特种高分子材料及以上材料的应用技术。

3、高分子材料的低成本、高性能化技术

高分子化合物或新的复合材料的改性技术、共混技术等;高刚性、高韧性、高电性、高耐热的聚合物合金或改性材料技术;新型热塑性弹性体;具有特殊用途、高附加值的新型改性高分子材料技术。

*以下普通材料除外:普通塑料的一般改性专用料;普通电线、电缆专用料;流延、吹塑、拉伸法生产的通用薄膜;普通管材、管件异型材;普通橡胶制品;以聚乙烯、聚丙烯为基材的降解材料;普通PS、PU发泡材料;普通塑料板材等。

4、新型橡胶的合成技术及橡胶新材料

橡胶新品种的分子设计技术;接枝、共聚技术;卤化技术;充油、充碳黑技术等;特种合成橡胶材料;新型橡胶功能材料及制品;重大的橡胶基复合新材料技术。

5、新型纤维材料

成纤聚合物的接枝、共聚、改性及纺丝新技术;成纤聚合物制备的具有特殊性能或功能化纤维;高性能纤维产品;环境友好及可降解型纤维。

*服装面料、衬布、纱线、常规或性能仅略有改善的纤维及服装;常规的非织造布、涂层布或压层纺织品、一般功能性纤维产品等除外。

6、环境友好型高分子材料的制备技术及高分子材料的循环再利用技术

以可再生的生物质为原料制备新型高分子材料技术;全降解塑料制备技术;子午线轮胎翻新工艺;废弃橡胶循环再利用技术。

*淀粉填充的不完全降解塑料及制品;单纯填充材料;废旧高分子直接回用、单纯降解塑料制品等除外。

7、高分子材料的加工应用技术

采用现代橡胶加工设备和现代加工工艺的共混、改性、配方技术;高比强度、大型、外型结构复杂的热塑性塑料制备技术;大型先进的橡塑加工设备、高精密的橡塑设备技术;先进的模具设计和制造技术等。

(四)生物医用材料

1、介入治疗器具材料

可降解血管内支架;减少血栓形成或再狭窄的表面涂层或改性的血管内支架;具有特殊功能的非血管管腔支架;介入导管,包括PTCA导管(导丝)等;介入栓塞式封堵器械及基栓塞剂等。

*一般性能的支架和导管(包括导丝)除外。

2、心血管外科用新型生物材料及产品

材料编织的人工血管;生物复合型人工血管;人工心脏瓣膜或瓣膜成形环等。

*性能一般的单叶、双叶金属人工心脏瓣膜及传统生化改性技术处理的生物瓣膜或其它产品除外。

3、骨科内置物

可降解固定材料;可降解人工骨移植材料;可生物降解的骨、神经修复生物活性材料等。

*一般性人工关节和骨科内固定材料除外。

4、口腔材料

牙种植体;高耐磨复合树脂充填材料;非创伤性牙体修复材料(ART);金属烤瓷制品;硅橡胶类印模材料等。

*一般的复合树脂充填材料、种植体、银汞合金、藻酸盐印模材料除外。

5、组织工程用材料及产品

组织器官缺损修复用可降解材料;组织工程技术产品,包括组织工程骨、皮肤等;组织诱导性支架材料等。

6、载体材料、控释系统用材料

生物活性物质载体材料;药物控释系统用材料等。

7、专用手术器械及材料

微创外科器械;手术各科的专用或精细手术器械;外科手术灌洗液等。

(五)、精细化学品

1、电子化学品

集成电路和分立器件用化学品;印刷线路板生产和组装用化学品;显示器件用化学品。包括高分辨率光刻胶及配套化学品;印制电路板(PCB)加工用化学品;超净高纯试剂及特种(电子)气体;先进的封装材料;彩色液晶显示器用化学品;研磨抛光用化学品等。

2、新型催化剂技术

重要精细化学品合成催化剂;新型石油加工催化剂;新型生物催化技术及催化剂;环保用新型、高效催化剂;有机合成新型催化剂;聚烯烃用新型高效催化剂;催化剂载体用新材料及各种新型助催化材料等。

3、新型橡塑助剂技术

新型环保型橡胶助剂;加工型助剂新品种;新型、高效、复合橡塑助剂新产品。

4、超细功能材料技术

采用最新粉体材料的结构、形态、尺寸控制技术、粒子表面处理和改性技术、高分散均匀复合技术等。

*常规的粉体材料除外。

5、功能精细化学品

环境友好的新型水处理剂及其它高效水处理材料;新型造纸专用化学品;适用于保护性开采和提高石油采收率的新型油田化学品;新型表面活性剂;高性能、水性化功能涂料及助剂;新型纺织染整助剂;高性能环保型胶粘剂;新型安全环保颜料和染料;高性能环境友好型皮革化学品。

*以下产品除外:生物降解功能差或毒性大的表面活性剂;通用溶剂型涂料,通用水性建筑涂料及普通防锈涂料,低档涂料及助剂;普通打印墨水;低水平重复生产的精细化学品等。

五、高技术服务业

1、共性技术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面向行业特定需求的共性技术,包括:行业共性技术标准研究、制定与推广业务,专利分析等。

2、现代物流

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现代物流管理系统或平台技术;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供应链管理系统或平台技术等。

3、集成电路

基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产品专有设计技术(含掩模版制作专有技术),包括:芯片设计软件、IP核、布图等,提供专业化的集成电路产品设计与掩模版制作服务;基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软、硬件技术,为客户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对园片和半成品)研发和生产提供测试;基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芯片加工及封装技术与生产设备,为客户提供园片加工和封装加工。

*双列直插(DIP)、金属封装、陶瓷封装技术除外。

4、业务流程外包(BPO)

依托行业,利用其自有技术,为行业内企业提供有一定规模的、高度知识和技术密集型的服务;面向行业、产业以及政府的特定业务,基于自主知识产权的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高度知识和技术密集型的业务整体解决方案等。

5、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包括:终端播放技术、后台服务和运营管理平台支撑技术、内容制作技术(虚拟现实、三维重构等)、移动通信服务技术等。

*仅仅对国外创意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知识产权,也无核心竞争力,产品内容涉及色情、暴力、意识形态、造成文化侵蚀、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除外。

6、公共服务

有明显行业特色和广泛用户群基础的信息化共,包括:客户信息化规划咨询、信息化系统的运行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服务等。

7、技术咨询服务

信息化系统咨询服务、方案设计、集成性规划等。

8、精密复杂模具设计

具备一定的信息化、数字化高端技术条件,为中小企业提供先进精密复杂模具制造技术、设计服务(包括汽车等相关产品高精密模具设计等)。

9、生物医药技术

为生物、医药的研究提供符合国家新药研究规范的高水平的安全、有效、可控性评价服务。包括:毒理、药理、药代、毒代、药物筛选与评价,以及药物质量标准的制定、杂质对照品的制备及标化;为研究药物缓、控释等新型制剂提供先进的技术服务,中试放大的技术服务等。

10、工业设计

能够创造和发展产品或系统的概念和规格,使其功能、价值和外观达到最优化,同时满足用户与生产商的要求。

六、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一)可再生清洁能源技术

1、太阳能

(1)太阳能热利用技术

包括新型高效、低成本的太阳能热水器技术;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技术及热水器建筑模块技术;太阳能采暖和制冷技术;太阳能中高温(80-200℃)利用技术等。

*简单重复生产的产品除外。

(2)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

包括高效、低成本晶体硅太阳光伏电池技术(包括厚度250微米以下的薄片电池和效率16%的高效电池)。新型高效、低成本新型及薄膜太阳能电池技术,包括非晶硅薄膜电池,化合物薄膜电池,纳米染料电池,异质结太阳电池,有机太阳电池,低倍和高倍聚光太阳电池,第三代新型太阳电池等。并网光伏技术,包括与建筑结合的光伏发电(BIPV)技术,大型(MW级以上)荒漠光伏电站技术,光伏建筑专用模块,并网逆变器,专用控制、监测系统,自动向日跟踪系统等。光伏发电综合利用技术,包括太阳能照明产品(包括LED产品),太阳能制氢,太阳能水泵,太阳能空调,太阳能动力车、船,太阳能工业和通信电源、太阳能光伏村落和户用成套电源等。

*简单太阳电池组件的封装和低水平的重复性生产除外。

(3)太阳能热发电技术

高温(300-1500℃)太阳能热发电技术、产品和工程开发,包括塔式热发电,槽式热发电,碟式热发电和菲涅尔透镜聚光式太阳能热发电等。

2、风能

(1)1.5MW以上风力发电技术

适应中国气候、复杂地形条件的1.5MW以上风力发电机组的总体设计、总装技术及关键部件的设计制造技术等。

(2)风电场配套技术

风资源评估分析、风电场设计和优化、风电场监视与控制、风电接入系统设计及电网稳定性分析、短期发电量预测及调度匹配、风电场平稳过渡及控制等技术。

3、生物质能

(1)生物质发电关键技术及发电原料预处理技术

包括直燃(混燃)发电系统耦合技术,蒸汽余热回收技术,热效率≥85%、燃烧过程不结渣、不产生新污染,具有广泛原料适应性的生物质直燃发电装置;能保证生物质在燃烧设备中充分燃烧的原料装卸、输送技术,能有效分离生物质中的Cl等腐蚀性物质的预处理技术等。

(2)生物质固体燃料致密加工成型技术

吨成型燃料的加工过程能耗低于80Kwh/t,成型燃料密度1~1.4g/cm3,水分小于12%,加工过程机械化和自动化的生物质致密加工成型技术。包括木质纤维碾切搭接技术,成型模板设计技术,一体化、可移动颗粒燃料生产设备的系统耦合技术等。

(3)生物质固体燃料高效燃烧技术

热效率≥85%、不结渣、废气符合排放标准的生物质固体燃料高效燃烧技术与装置等。

(4)生物质气化和液化技术

高转化率热解气化、热解过程工艺条件的系统优化耦合及控制、可凝性有机物(焦油)高效净化处理、生物质气化过程液体、固体产品综合利用技术与装置,生物质气化效率≥70%;燃气热值≥5.0MJ/Nm3;燃气中可凝性有机物≤10mg/Nm3。高效厌氧发酵、有机肥生产、无废水排放技术与装置,有机废弃物产气率≥200L/Kg。

以流化床为基础的生物质热裂解、催化裂解提升液化产品热值技术与装置;生物质直接催化热裂解生产生物柴油技术与装置等。

(5)非粮生物液体燃料生产技术

非粮生物液体燃料包括非粮(糖)的甜高粱、薯类原料生产的乙醇,以及用非食用油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

甜高粱生产乙醇技术包括原料保存技术,高效产乙醇菌种的筛选与构建技术,快速固体发酵技术与机械化生产和自动化控制装置;低能耗的高粱秆榨汁、保存与发酵技术;发酵时间≤48小时,糖转化率≥92%,乙醇收率≥90%(相对于理论值),吨燃料乙醇能耗≤500Kg,水耗≤5吨,无废水排放。

薯类淀粉原料生产乙醇技术包括无蒸煮糖化技术、浓醪发酵技术、纤维素利用技术、废水处理技术;发酵时间≤60小时,糖转化率≥95%,乙醇收率≥92%(相对于理论值),吨燃料乙醇能耗≤500Kg,水耗≤8吨,废水COD≤100ppm。

非食用油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技术包括超临界、亚临界、共溶剂、固体碱(酸)催化、酶催化技术与装置;生物柴油收率≥99.6%(相对于理论转化率),甘油纯度≥99%,吨生物柴油水耗≤0.35吨,能耗≤20Kg标煤。

(6)大中型生物质能利用技术

生物质固体燃料致密加工成型设备能力≥500Kg/h,沼气装置日生产能力≥1000M3,甜高粱燃料乙醇厂生产能力≥5万吨/年,薯类燃料乙醇厂生产能力≥10万吨/年,生物柴油厂生产能力≥3万吨/年。

4、地热能利用

高温地热能发电和地热能综合利用技术,包括:地热采暖,地热工业加工,地热供热水,地热养殖、种植,地热洗浴、医疗等;以及利用地源热泵实现采暖、空调的技术。

(二)核能及氢能

1、核能技术

百万千瓦级先进压水堆核电站关键技术,铀浓缩技术及关键设备、高性能燃料零件技术、铀钚混合氧化物燃料技术,先进乏燃料后处理技术,核辐射安全与监测技术,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技术,快中子堆和高温气冷堆核电站技术。

2、氢能技术

天然气制氢技术,化工、冶金副产煤气制氢技术,低成本电解水制氢技术,生物质制氢、微生物制氢技术,金属贮氢、高压容器贮氢、化合物贮氢技术,氢加注设备和加氢站技术,超高纯度氢的制备技术,以氢为燃料的发动机与发电系统。

(三)新型高效能量转换与储存技术

1、新型动力电池(组)、高性能电池(组)

已有研究工作基础、并可实现中试或产业化生产的动力电池(组)、高性能电池(组)和相关技术产品的研究,包括:镍氢电池(组)与相关产品;锂离子动力电池(组)与相关产品;新型高容量、高功率电池与相关产品;电池管理系统;动力电池高性价比关键材料等。

2、燃料电池、热电转换技术

小型燃料电池的关键部件及相关产品;直接醇类燃料电池的关键部件;实现热电转换技术的关键部件及其相关产品等。

(四)高效节能技术

1、钢铁企业低热值煤气发电技术

钢铁企业余压、余热、余能回收利用关键技术,包括高炉煤气余压能量回收透平发电技术(TRT)、低热值煤气燃气轮机联合循环发电技术(CCPP)等。

2、蓄热式燃烧技术

工业炉窑和电站、民用锅炉的高效蓄热式燃烧技术等。

3、低温余热发电技术

水泥、冶金、石油化工等行业低温余热蒸汽发电关键技术。

4、废弃燃气发电技术

沼气、煤层气、高炉煤气、焦炉尾气等工业废弃燃气发电关键技术。

*高热值燃气发电技术及产品除外。

5、蒸汽余压、余热、余能回收利用技术

冷凝水、低参数蒸汽等回收利用新技术。

6、输配电系统优化技术

电能质量优化(包括在先动态谐波治理、先进无功功率补偿等)新技术,电网优化运行分析、设计、管理(包括企业电网优化配置、用电设备功率合理分配等)软件及硬件新技术。

7、高泵热泵技术

地源、水源、空气源、太阳能复合式等高温热泵技术;空调冷凝热回收利用等技术。

8、蓄冷蓄热技术

用于剩余能量储存(包括与之相关转化、移送、利用)新技术。

9、能源系统管理、优化与控制技术

工业、建筑领域的能量系统优化设计、能源审计、优化控制、优化运行管理软件技术,特别是能量系统节能综合优化技术。

10、节能监测技术

自动化、智能化、网络化、功能全、测量范围广、适应性强的能源测量、记录和节能检测新技术。

11、节能量检测与节能效果确认技术

工业、建筑领域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检测与节能效果确认(M&V)软件技术。

七、资源与环境技术

(一)水污染控制技术

1、城镇污水处理技术

城市污水生物处理新技术及生物与化学联合处理技术;中、小城镇生活污水低能耗处理技术;村镇生活污水;村镇小型源分离处理技术,低能耗生活污水处理技术。

2、工业废水处理技术

有毒难降解工业废水处理技术,有毒有害化工和放射性废水处理技术,湿式催化氧化技术;重金属废水集成化处理和回收技术与成套装置,煤化工等行业高氨氮废水处理技术与装置,固定化微生物高效脱氮技术;采油废水处理及回注,高含盐废水处理工艺与技术;高浓度工业有机废水处理工艺与技术,高效厌氧生物反应器;高效生物填料,薄膜负载型光催化材料,膜材料及组件,高效水处理药剂的研制,新型复合型絮凝剂处理高浓度、高色度印染废水技术。

3、城市和工业节水和废水资源化技术

生产过程工业冷却水重复利用药剂、技术,管网水质在线检测和防漏技术;各类工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集成技术;城市污水处理再生水生产的集成技术;工业、城市废水处理中污泥的处理、处置和资源化技术。

4、面源水污染的控制技术

规模化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技术及生态处理技术;水产养殖水循环利用和污染控制技术;畜禽养殖场废水厌氧处理沼气高效利用技术。

5、雨水、海水、苦咸水利用技术

雨水收集利用与回渗技术与装置,苦咸水淡化技术;海水膜法低成本淡化技术及关键材料,规模化海水淡化技术;海水、卤水直接利用及综合利用技术。

6、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

灵敏、快速水质在线检测技术;饮用水有机物的高级催化氧化技术,高效膜过滤技术,安全消毒技术,高效控藻、除藻和藻毒素去除技术;饮用水有机物高效吸附剂、高效混凝剂及强化混凝技术;农村饮用水除氟、除砷技术与装置,边远地区和农村饮用水安全消毒小型设备和技术。

(二)大气污染控制技术

1、煤燃烧污染防治技术

高效低耗烟气脱硫、脱硝技术:燃煤电厂烟气脱硫技术及副产品综合利用技术,烟气脱硫关键技术,烟气脱硝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煤、煤化工转化过程中的废气污染防治技术;高效长寿命除尘技术。

2、机动车排放控制技术

机动车控制用高性能蜂窝载体、满足欧Ⅲ、Ⅳ标准汽车净化技术;满足欧Ⅲ、Ⅳ标准的柴油车净化技术:颗粒物捕集器及再生技术;催化氧化与还原技术;满足欧Ⅱ、Ⅲ标准摩托车净化技术。

3、工业可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防治技术

高效长寿命的吸附材料和吸附回收装置;高效低耗催化材料与燃烧装置;低浓度污染物的高效吸附-催化技术及联合燃烧装置;恶臭废气的捕集与防治技术;油气回收分离技术:针对油库、加油站油气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控制技术。

4、局部环境空气质量提高与污染防治技术

城市公共设施空气环境的消毒杀菌、除尘、净化和提高空气氧含量技术。

5、其他重污染行业空气污染防治技术

高性能除尘滤料和高性能电、袋组合式除尘技术;特殊行业工业排放的有毒有害废气、二噁英、恶臭气体的控制技术;工业排放温室气体的减排技术,碳减排及碳转化利用技术。

(三)固体废弃物的处理与综合利用技术

1、危险固体废弃物的处置技术

危险废物高效焚烧技术,焚烧渣、飞灰熔融技术;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技术,危险废物固化技术、设备和固化药剂;医疗废物收运、高温消毒处理技术;有害化学品处理技术,放射性废物处理与整备技术与装备;电子废物处置、回收和再利用技术。

2、工业固体废弃物的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生产复合材料、尾矿微晶玻璃、轻质建材、地膜、水泥替代物、工程结构制品等技术;电厂粉煤灰及煤矿矸石、冶金废渣等废弃物的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技术;废弃物资源化处理技术。

3、有机固体废物的处理和资源化技术

利用农作物秸秆等废弃植物纤维生产复合板材及其他建材制品的技术;有机垃圾破碎、分选等预处理技术;填埋物气体回收利用技术;填埋场高效防渗技术;小城镇垃圾处理适用技术。

(四)环境监测技术

1、在线连续自动监测技术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粉尘、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酸沉降、沙尘天气、机动车排气等);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化学需氧量、余氯、BOD水质、氨氮、石油类、挥发酚、微量有机污染物、总氮、总磷等等);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傅立叶红外测量烟气污染物、烟气含湿量;砷、总铅、总锌;氰化物、氟化物等);大气中超细颗粒物、有机污染物等采样分析技术。

2、应急监测技术

便携式现场快速测定技术,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等危险废物特性鉴别、环境监控及灾害预警技术;移动式应急环境监测技术(便携式快速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仪及测试组件;便携式水质监测仪与测试组件;便携式工业危险物、重金属、有毒有害化合物的快速监测专用仪器及系统);应急安全供水技术;应急处理火灾、泄漏造成的环境污染技术。

3、生态环境监测技术

海洋环境监测技术,环境遥感监测系统;脆弱生态资源环境监控及灾害预警技术;多物种生物在线检测技术,水中微量有机污染物的富集技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样、分析技术。

(五)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技术

水土流失防治技术,沙漠化防治技术,天然林保护、植被恢复和重建技术,林草综合加工技术及配套机械设备;湿地保护、恢复与利用及其监测技术,矿山生态恢复、污染土壤修复,非点源污染控制技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替代技术;国家生物多样性预警监测和评价技术,系统生态功能区恢复与重建技术。

(六)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技术

1、重点行业污染减排和“零排放”关键技术

电镀、皮革、酿造、化工、冶金、造纸、钢铁、电子等行业污染减排关键技术;上述行业工艺过程中废气、废水、废物资源化回收利用技术。

2、污水和固体废物回收利用技术

污水深度处理安全消毒和高值利用技术;城市景观水深度脱氮除磷处理技术;矿产废渣资源化利用技术;工业无机、有机固体废物资源化处理技术。

3、清洁生产关键技术

煤洁净燃烧、能量梯级利用技术;有毒有害原材料、破坏臭氧层物质替代技术。

4、绿色制造关键技术

绿色基础材料及其制备技术,高效、节能、环保和可循环的新型制造工艺及装备,机电产品表面修复和再制造技术,绿色制造技术在产品开发、加工制造、销售服务及回收利用等产品全生命周期中的应用。

(七)资源高效开发与综合利用技术

1、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的采矿、选矿技术

复杂难采矿床规模化开采及开发利用产业化技术;复杂多金属矿高效分离技术;难处理氧化矿高效分离与提取技术;多金属硫化矿电化学控制浮选技术;就地浸矿及生物提取技术;采选过程智能控制及信息化技术。

2、共、伴生矿产的分选提取技术

综合回收共伴生矿物的联合选矿技术;共伴生非金属矿物的回收深加工技术;伴生稀贵金属元素富集提取分离技术。

3、极低品位资源和尾矿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极低品位、难选冶金属矿有价金属综合回收利用技术;大用量、低成本、高附加值尾矿微晶玻璃技术;尾矿中有价元素综合回收技术。

*一些常规的污染控制技术除外:1、常规工艺技术装备组合的水处理技术;2、城市混合垃圾和畜禽粪便制肥技术;3、20吨以下的锅炉脱硫除尘技术;4、油烟净化技术(吸附、静电、喷淋);5、技术含量低的用工业废物制造建材项目;6、一次性餐具及相关材料技术;7、未经安全评价的用于治理环境污染的生物菌剂技术;8、室内空气净化空气清新剂及常规消毒技术。

八、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一)工业生产过程控制系统

1、现场总线及工业以太网技术

符合国际、国内自动化行业普遍采用的主流技术标准(包括:IEC61158、PROFIBUS、FF、DeviceNet、PROFINET、EtherNet/IP、EPA、MODBUS/TCP等)的现场总线及工业以太网技术。

2、可编程序控制器(PLC)

包括符合IEC61131标准、可靠性高、具有新技术特点的PLC技术;集成了嵌入式系统、单片机、数模混合等新技术成果的PLC技术等。

*以OEM方式集成的PLC产品除外。

3、基于PC的控制系统

以“工业PC机+软逻辑(SoftPLC)”、可编程序先进控制器(PAC)、现场总线及工业以太网为网络、连接远程I/O及其它现场设备组成的分布式控制系统。

4、新一代的工业控制计算机

面向图形的操怍系统和应用要求,能够解决处理器和显示设备瓶颈问题,采用地址、数据多路复用的高性能32位和64位总线技术,具有在不关闭系统的情况下“即插即用”功能的高可用系统和容错系统。

(二)高性能、智能化仪器仪表

1、新型自动化仪表技术

适用于实时在线分析、新型现场控制系统、e网控制系统、基于工业控制计算机和可编程控制的开放式控制系统和特种测控装备,能满足重大工程项目在智能化、高精度、高可靠性、大量程、耐腐蚀、全密封和防爆等特殊要求的新型自动化仪器仪表技术。

*一般传统的流量、温度、物位、压力计或变送器除外。

2、面向行业的传感器技术

面向行业和重大工程配套,采用新工艺、新结构,具有高稳定性、高可靠性、高精度、智能化的专用传感器技术。

3、新型传感器技术

包括阵列传感器、多维传感器、复合型传感器、直接输出数字量或频率量的新型敏感器以及采用新传感转换原理的新型传感器等。

*采用传统工艺且性能没有显著提高的传感器(包括:热电偶、热电阻、电位器、电容、电感、差动变压器、电涡流、应变、压电、磁电等原理的传感器)除外。

4、科学分析仪器、检测仪器技术

等离子光谱仪、近红外光谱仪、非制冷红外焦平面热像仪、微型专用色谱仪;特定领域的专用仪器,包括:农业技术品质和食品营养成分检测、农药及残留量检测、土壤速测等农业和食品专用仪器;海洋仪器;大气、水和固体废弃物安全监测和预警等核心专用仪器,各种灾害监测仪器;生命科学用分离分析仪器等。

*传统的气相色谱仪除外。

5、精确制造中的测控仪器技术

包括网络化、协同化、开放型的测控系统;精密成形制造及超精密加工制造中的测控仪器仪表;亚微米到纳米级制造中的测控仪器仪表;制造过程中的无损检测仪器仪表;激光加工中的测控仪器仪表等。

(三)先进制造技术

1、先进制造系统及数控加工技术

具有先进制造技术和制造工艺的单元设备、制造系统、生产线等,包括:复合加工、组合加工、绿色制造、快速制造、微米/纳米制造等相关装备和系统;CAD/CAPP/CAM/PDM技术在内的数字化设计制造系统,现代集成制造系统应用软件、平台及工具,生产计划与实时优化调度系统/ERP管理软件,虚拟制造(VM)技术,网络制造系统;智能型开放式数控系统、伺服驱动、数控装备、数控编程软件和应用软件、数控加工、数控工艺在内的先进数控技术;中高档数控设备和关键功能部件及关键配套零部件技术等。

*低附加值的和低技术含量的零部件加工技术除外。

2、机器人技术

新一代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医疗机器人;水切割机器人;激光切割机器人;AGV以及制造工厂的仓储物流设备;机器人周边设备;特种机器人;开放式机器人控制技术;虚拟现实(VR)技术;机器人伺服驱动技术;基于机器人的自动加工成套技术;信息机器人技术等。

*性能和结构一般的没有知识产权的普通机器人除外。

3、激光加工技术

激光切割加工技术;激光焊接加工技术;材料激光表面改性处理技术;激光雕刻技术和激光三维制造技术以及激光发生器制造和控制系统技术等。

4、电力电子技术

包括具有节能、高效、良好的控制性能和特种传动技术的应用系统;大容量化、高频化、智能化、小功率器件芯片方片化的电力半导体器件;多功能化、智能控制化、绿色环保化的模块;面向工业设备、物流系统、城市交通系统、信息与自动化系统等的高性能特种电机及其控制和驱动技术等。

*性能一般的电源变换产品除外。

5、纺织及轻工行业专用设备技术

包括采用高精度驱动、智能化控制、高可靠性技术等开发的纺织机械专用配套部件;建立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应用基础上的在线检测控制系统和高性能的产品检测仪器;以控制、计量、检测、调整为一体的、带有闭环控制的环保型包装机械,袋成型、充填、封口设备,无菌包装设备;具有辅助操作自动化和联机自动化的柔性版印刷、防伪印刷、条形码印刷设备、数字直接制版机;精密型注塑机、精密挤出成型及复合挤出成型装备等。

*性能一般的普通纺织机械、性能一般的包装机械及柔性版印刷机、卷筒进料多色凹版印刷机、不干胶商标印刷机除外。

(四)新型机械

1、机械基础件及模具技术

包括数控机床等重点主机配套用精密轴承;高性能、高可靠性、长寿命液压、气动控制元件;精密、复杂、长寿命塑料模具及冲压模具;快速原型和快速经济模具制造新技术等。

*常规通用工艺技术,性能、结构、精度、寿命一般的普通机械基础件、普通塑料模具和冷冲压模具除外。

2、通用机械和新型机械

包括采用新原理,在功能、结构上有重大创新的新型阀门技术和新型泵技术;有核心专利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利用新传动原理、新机械结构和新加工工艺的新型机械技术等。

*性能一般的各类普通泵和阀门除外。

(五)电力系统信息化与自动化技术

1、采用新型原理、新型元器件的电力自动化装置

包括采用新型原理、新型元器件和计算机技术开发用于电力生产、输送和供用电各环节的自动化装置;可明显提高系统可靠性、提高生产效率、保证系统安全和供电质量的技术。包括:发电机组新型励磁装置和调速装置,新型安全监控装置和采用新技术的电网监测、控制装置等。

2、采用数字化、信息化技术,提高设备性能及自动化水平的技术

采用数字化和信息化技术,符合国际标准、具有开放性和通用性、高精度和高可靠的新型装置,包括:采用现场总线技术、具有综合状态检测功能的智能化开关柜;具有控制、保护和监测功能的数字化、智能化、集成化和网络化的终端装置;电力设备在线数字化状态检测与监控装置;电能质量检测、控制与综合治理装置;基于IEC61850通信协议的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采用虚拟仪器技术的电力系统用仪器设备;用于新型电能(包括核能发电)系统的连续、高效、安全、可靠的发、输、配电设备中的新技术和新装置等。

3、电力系统应用软件

与发电、变电、输电、配电和用电各领域有关的控制、调度、管理和故障诊断等方面的高级应用软件,以提高电力系统和电力设备的自动化水平、保障安全经济运行、提高设备效率及管理水平,包括:电力系统优化控制软件;新型输配电在线安全监控及决策软件;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软件;电力设备管理及状态检修软件,继电保护信息管理及故障诊断专家系统软件;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软件;节能运行管理专家系统软件;用电管理软件以及电能质量在线评估、仿真分析软件等。

4、用于输配电系统和企业的新型节电装置

采用新原理、新技术和新型元器件,能够补偿无功功率、提高功率因数、减少电能损耗、改善电能质量的新型节电装置,包括:用于企业的新型节电装置;用于企业的节能、节电控制装置及其综合管理系统,用于输配电系统的先进无功功率控制装置以及区域的在线动态谐波治理装置等。

*传统的高、低压开关设备,常规的发、供、配电设备除外。

(六)汽车行业相关技术

1、汽车发动机零部件技术

用于乘用车汽油机、乘用车柴油机、商用车柴油机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汽车发动机零部件技术,包括:汽油机电控燃油喷射系统、稀薄燃烧技术、可变进气技术、增压技术、排气净化技术;柴油机电控高压喷射技术、增压中冷技术、排气净化技术,新型代用燃料发动机技术等;新型混合动力驱动系统技术;新型电动驱动系统技术;氢发动机技术、燃料电池动力系统技术;新型动力电池组合技术等。

2、汽车关键零部件技术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汽车关键零部件,包括:传动系统、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悬挂系统、车身附件、汽车电器、进排气系统、新型混合动力传动系统、新型纯电动传动系统、轮毂电机、新型代用燃料发动机转换器、新型动力电池等。

3、汽车电子技术

汽车电子控制系统,包括:车身稳定系统、悬架控制系统、驱动力分配系统、制动力分配系统、制动防抱死系统、安全气囊、自动避障系统、自动停车系统、车载故障诊断系统、车身总线系统、智能雨刷、智能防盗系统等。

新型混合动力驱动管理系统、车用动力电池组管理系统、新型电动车用传感器、电动车用大功率电子器件、电动车用新型集成芯片、电动车电器系统用安全保护部件等。

第4篇

从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来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主要包括认定申请工作和认定程序。而其中测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强度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同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下,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其他类型的优惠政策基本全部取消。因此,在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工作中,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与核算是一项基础而重要的工作,它不仅关系到申请认定能否通过,还涉及企业取得优惠政策和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对企业利益有很大的影响。笔者就研究开发费用的内涵和核算试作探讨,以便于企业加强对研究开发费用的理解和实务操作。

一、研究开发费用的内涵

财企[2007]194号《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企业研发费用,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费等费用;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而2008年工作指引对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活动及费用归集范围和标准也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具体包括:

(一)人员人工费用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

(二)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四)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五)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六)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七)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八)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比上述两个文件的具体规定企业应重点关注如下变化:

第一,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差旅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

第二,企业委托境内境外机构发生的研发费用无论采取合作开发还是委托开发的方式,项目成果必须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且只认定其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

第三,研发费用还应同时符合认定办法的规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一是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二是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三是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第四,管理办法规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根据此规定,《工作指引》强调,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应为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企业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

企业可考虑在“管理费用”明细账下设“研发费用”明细账,按各“研发项目”归集核算“内部研究开发投入”和“委托外部研究开发投入”,然后在各“研发项目”下按照工作指引要求设置工资、试验材料、咨询费、差旅费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企业内部也要对业务流程进行适当的调整,建立相应的业务和管理流程以保证上述核算实施的可能性,并确保研发工资、研发材料等研究开发费用和非研究开发费用的正确划分。这样既可以便于申请认定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核对,也有利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起来也方便。

企业应当设有专门的科研人员名册,一方面便于申请认定时对科研人员比例要求的核对;另一方面,便于在费用归集时的相互对应。企业应当和科研人员订有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强调的是科技人员在企业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半年(183天)。在支付科研人员人工费时,可以考虑集中制表且与劳动合同相一致。

企业在研发工作开展后发生的设备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可直接计算,企业可根据批准的研发项目立项报告,把“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部门调整为研发机构,以便正确计算折旧和摊销额。

设计(规划)费用、装备调试费要有合法证据,这些费用往往是发生在企业内部中,没有多少外来原始凭证,事后很难收集和核实,比如调试设备的次数和每次消耗电费、相关技术工人的人工。所以,企业应按内部核算的要求,做好原始记录和凭证,及时履行审批程序,逐月结算入账。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要注意项目成果及与企业主要业务紧密相关是衡量外部研发费用能否计入的重要因素。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应当特别注明。此外,发生的全部委托外部研发费用在申请认定时只能按80%计算,但在计算加计扣除时则没有这样的限制。

三、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首先,虽然认定办法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不经过主管税务机关,但企业仍应当注意与主管税务机关做好沟通。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把证书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在15日内报告;如果不符合条件,就主动纳税,以免被追缴,承担滞纳金并留下不良记录。

其次,研发费用做好预算规划,不得低于认定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再次,研发费用资本化和费用化的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5篇

关于组织做好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不含宁波):

根据2021年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会要求,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2018年认定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至2021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申报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统一申报、受理和评审的方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受理各市、县(市、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各地认定管理机构”)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除宁波)。各地认定管理机构上报的截止时间为8月31日。高新技术企业专家评审采取全封闭网络评审方式。

三、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

申报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自主编写完成申报材料。

(二)网上申报

1.“国网”提交材料

申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innocom.gov.cn,以下简称“国网”),新申请认定企业先完成注册登记,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对照申报材料清单上传相关附件,附件要求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且与纸质申报材料完全一致。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上报材料不涉密。纸质材料按清单顺序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每一部分用彩页分割,封页采用A4铜版纸装订,加盖页码,并提交至属地科技部门备案。企业在国网上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不晚于8月15日,具体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2.“政务网”提交材料

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zjzwfw.gov.cn/,以下简称“政务网”),进入省科技厅窗口,选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入网络申报界面,填报企业自评表。

3.“省网”状态查询

为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科技大脑—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网址:202.107.205.11:8612/,以下简称“省网”)将对接国网、政务网导入企业申报材料实现数据共享,企业提交的材料、申报认定评审等状态均可在省网查询。第一次评审未通过企业可在省网完善材料。

(三)地方汇总

地方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要点参考附件)。

各地认定管理机构要在上报截止时间前一并完成省网的审核工作,并由省网汇总生成“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纸质加盖认定领导小组公章(无领导小组章也可加盖三部门公章)报省认定办,一式1份。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认定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各地科技部门要结合高企“回头看”工作,积极主动会同当地财政、税务部门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指导和培训,提高申报质量;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申报工作高效有序开展;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加强同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统一出具相关材料。

(二)各地认定管理机构要加强廉政风险防范,严把审核关。要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做好审查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关。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对组织申报全过程的监察和监督,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各级认定机构要加强对企业完成申报材料的指导和服务,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

(三)落实好企业承诺制。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提供企业科研诚信承诺书。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认定办将按照《认定办法》相关规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列入科技部门不良信用记录。对涉及参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列入科技部门不良信用记录,并将违规情况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科技政策的落实工作。各地科技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认真宣传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科技创新券等相关政策,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认定办反馈。

(五)任何以承诺为企业通过评审为由诈骗钱物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请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部门提醒有关企业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网络操作有关事项请仔细阅读“省网”办事指南。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6月30日

第6篇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分析识别;风险评估

为指导和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满足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需要,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对农业高薪企业进行审计认定,对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特有专业优势,确保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增强企业财务信息可信度,从而更好地服务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较强的现实意义。笔者就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谈自己的观点:

一、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满足的条件

1、企业的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方向;2、从事重点领域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农业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业务。其重点领域是指:农业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现代农业设施技术、农产品精深加工、保鲜储运技术、农业节水技术、农村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农业环境保护、循环经济技术、其它农业新工艺、新技术;3、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且管理规范、有良好的运行机制,企业信誉良好,资信评价等级A以上,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意识和市场开拓精神;5、企业具有自主研发机构,或者具有相对固定的技术支撑单位;6、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其中从事研发工作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以上;7、企业生产规模在年销售300万元以上,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装备,有完善的科技管理制度;8、企业每年用于农业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2%以上;9、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50%以上;10、企业的各项环保指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农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研究开发费用内容的确认

1、农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审计时,一是要了解《重点领域》;二是要明确技术性收入涵盖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包括企业内部研究开发费用和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两部分。内部研究开发费用包括:人员工资、直接投入、折旧费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其他费用(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10%)。此外,实务中还可能发生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即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这部分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三、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提供的申报明细表与年度财务报表的区别

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提供的申报明细表与年度财务报表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最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的相关数据包含在已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中,两者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是一致的,在相关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方面不存在差异,但申报明细表又区别于年度财务报表。企业最近三个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最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是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编制的,以申报企业个别财务报表相关数据为基础。其列报的数据可以直接反映企业是否满足认定条件。

四、农业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业务风险评估

与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相比,农业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业务显得较为简单,但注册会计师不应因此而忽略了风险评估。申报企业管理层可能存在为获取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降低税负的主观动机,对这一可能导致管理层舞弊的因素,注册会计师应当给予充分关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假定申报企业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存在舞弊风险;所以在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结合申报企业的行业特征、产品(服务)的技术变化等情况,判断申报的研究项目或产品(服务)是否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相符;了解、识别关联方以分析是否可能产生研究开发项目在不同的单位开发而开发费用集中在某一单位支出等各种异常情况;了解研究开发人员的组成,以分析研究开发费用中有关工资与委托开发费用的分类是否正确;了解投资活动,以分析有关测试仪器与设备、相关固定资产的折旧是否应当列入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恰当评估申报明细表的重大错报风险。

五、通过流程分析识别内部控制中的关键控制点

当前有些农业高薪技术企业存在着研发费用与其他费用“混合账”的情况,给审计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如何将研究开发费用从企业全部的成本费用中分离出来,如何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从全部收人中区分出来,如何避免高估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的一个特点。在流程层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要求注册会计师从立项和预算管理、人员管理,设备及材料管理、委托外部研究开发管理、结项管理等流程分析中识别研究开发费用的关键控制点。

六、对农业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识别的要求

第7篇

第二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按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科学校术部负责归口管理和指导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在当地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我国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及应用材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航空航天技术

(六)现代农业技术

(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八)环境保护新技术

(九)海洋工程技术

(十)核应用技术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科学技术部根据以上高新技术范围制定颁布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根据世界高新技术的发展对高新技术范围和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进行认定。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五)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第六条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须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七条对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公司)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应分别审查、认定。

第八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需对其重新认定。

第九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十条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高新区管委会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进行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

第8篇

一、肯定政策目标

当前国际科技竞争日益激烈,自主创新能力已成为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然而,我国企业研发机构少,研发投入强度低,创新能力明显不足。受到外部关键技术封锁和自身创新能力不足的双重制约,企业普遍面临着低端锁定困局。要真正形成“后发优势”,必须运用多种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在税收优惠政策上对高新技术产业予以倾斜,激发企业自主创新意愿,培育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形成企业自主创新集群,促进技术进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

为了实现以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目标,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税收优惠政策,具体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一些明显的进步。一是以企业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为核心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采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认定条件之一,突出技术创新导向。二是引入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费用归集标准等关键数据指标,对研究开发和创新能力等关键认定指标和测度依据作出相应规定。同时,对科技人员、研究开发人员、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等相应指标也给予了说明。三是引人中介机构实施专项审计,研发费用和三年财务报表必须由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报告,以增强数据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四是细化认定评审环节,实行专家量化评审。此外对高新企业认定有了统一的程序和步骤,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有了统一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和认定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有所提高。

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指引下,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借鉴国际国内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对相关工作给予了明确和规定,通过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和新税制优化产业结构的引导功能,进一步增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以自主研发为核心的综合创新能力,促进高薪技术产业升级发展。其政策目标值得肯定。

二、落实部门责任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建立部门合作与政策协调的长效机制,构建责权分明、监管与操作分离的认定管理工作体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二章“组织与实施”分别规定了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旨在构建责权分明、监管与操作分离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体系,确保全国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规范有效地做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工作。

然而,通过对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部门职责落实、程序实施和认定结果的检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部门权责划分不清晰,规定不具体,部门合作与政策协调难以落实,形似有多个部门参与审查认定,实则没有任何一个部门能够对认定过程和认定结果真正负责,最后全部的压力反映到财政收支平衡上来。政府用大量税收优惠却换不来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企业通过非真实申报迎合资格认定而不是通过真正提高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获取税收优惠,促进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被异化。

从上述工作流程和实际操作情况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部门合作与政策协调机制可能会在宏观和原则问题上发挥作用,但没有体现在对具体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查层面。无论是市科委,还是市财政、国税和地税局,所有部门都没有对企业申报资料审查的责任和义务。第二,企业申报资料是海量的,而且绝大多数资料属纸质载体,电子化资料相对较少。第三,程序上和实际操作中都没有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初步筛选环节,企业申报材料不论是否真实全面完整,都会直接进入专家评审环节。当然具体承担资料收集工作的机构会对资料进行分类。第四,专家评审活动可能会因为信息量过于庞杂、时间紧以及个别专家责任心不够而难以保证评审质量。第五,认定机构基本上是依据专家评分作出认定,认定环节与专家评审环节作用区分不明显。

企业申报的海量资料中随处可见的不实资料,该由谁发现、纠正和处理?企业的研发活动是否真正研发,研发活动的科技先进性如何由谁认定?企业是否具有持续的自主研究开发能力,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由谁判别?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与自身的研究开发写技术成果转化活动密切相关,由谁把握?对那些没有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单纯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谁来否定?中介机构出具报告的质量和责任,由谁把关?甚至部分专家评分表存在明显的错误,由谁纠正?尽管申报过程中有企业的真实性承诺,也有专家审查的环节,但是案头审查和企业现场检查发现的各种问题,都没有部门承担责任,这也是制度性缺陷。

若以经济学理论分析,以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效果,是企业真实申报、专家严格评审、部门各负其责以及各要素优化组合的正相关函数,每一个自变量都将影响到因变量的结果。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上,企业自主创新活动又是决定性的基础因素。如果对此不能准确判定,其他后续工作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所以,合理明确认定各环节责任,适当分解压力形成环节间的衔接和制衡,避免最终压力置于某一部门,是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

三、明晰核心指标

针对原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没有规定关键认定指标的测度依据,特别是对研究开发活动一直没有给出评价标准和费用归集标准的问题,新办法借鉴国际经验(OECD、美国、韩国),结合我国实际,确定了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界定标准及费用归集标准,同时,对科技人员、研究开发人员、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等相应指标也给予了明确说明。制度制定者认为明确了研究开发等关键认定指标的测度依据,认定标准规范统一,可避免认定工作的随意性。然而检查发现这些核心指标仍欠明晰。

(1)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界定。一般理解,研发活动是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活动。研发项目是指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这些活动不应是较小的或常规的升级,而应是至少对本地区的相关行业具有显著改进的、有价值的进步,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而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活动,包括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不能算作重大改进,因而不属于研究开发活动。是否属于研发活动,一般可采用行业标准判断法、专家判断法和目标或结果判定法三种方法判定。

检查发现,多数企业不能有效证明企业存在独立于正常生产经营之外的研发活动,特别是按照研发项目管理标准来看,普遍难以证明企业开展了“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不能确定研究开发项目的边界。专家评审环节对研发活动的判定,缺乏判定过程记录和依据记载,加上部分专家评分对不同企业采用同一模版评分,企业是否开展研发活动,成为认定的最大难题。

(2)企业研发费用归集标准。部分企业研发费用涵盖广泛,包括了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甚至包括从存货、生产成本、无形资产等科目中归集的“研发支出”。一些企业为了使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标,在研发费用中申报了大量已计入成本的直接投入。如果不严格界定研发费用的范围,允许企业任意从生产成本中归集研发费用,那么,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的规定几乎等于失效。由于企业无法确定研究开发项目的边界,也不能提供严格意义上的真实研发项目资料,所以按照各个研发项目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量的研究开发费用,即便有明细规定,但仍然难以准确计量,至少是不可验证的。

(3)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标准。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判断标准在实际申报过程中存在争议,难以判断该项知识产权是否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发挥支持作用。新签订的专利独占许可协议、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如果没有备案登记,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在未备案的情况下,专利的让与方恶意与多方签订“全球独占协议”,专利独占协议可能就不具备法律效力。不排除一些企业为获得高新认定资格,所签协议根本目的并不是转让技术。高新产品(服务)收入是否应与本企业申报的专利、软件著作权严格对应。检查发现多数企业产品(服务)并没有运用本企业已申报获得的专利,已申报的专利可能留待未来使用;还有的企业因为担心申报专利后,自己的技术泄露从而失去行业的领先地位,不愿就核心技术申报专利。另外,一些企业拥有对企业生产经营起到核心基础技术作用的专有技术(技术秘密),但不能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这也是认定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跨国公司研发能力大多在国外,国内企业目前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向总部支付所谓的专有技术使用费,并计入“研发费用――外部研发费用”。这一做法以跨国公司国内企业大量现金流出为代价,却并没有使国内企业全球独占该项(类)技术,也没有开展有意义的研发活动,更没有提高企业研发能力。目前相关规定这一支出可以80%计入研发费用,导致跨国公司国内企业普遍存在高额虚报研发费用现象。

四、常态监督制约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从促进我国科技进步、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高度所实施的财税政策,是科学运用财政工具调控经济的具体体现,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这一政策的落实,关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关乎我国科技进步。因此,应当在决策层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界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核心指标的前提下,积极构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常态监督机制。

一是建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尽快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若干核心指标出台更具操作性的明确规定,特别是对企业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评价体系、研发活动界定、研发经费归集标准、中介机构法律和行政责任等,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制定可操作的解释规定。明确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研发活动、研发费用归集内部控制制度,完整记录研发活动全过程,包括研发立项及审批流程、研发项目明细预算、研发记录、研发人员调整和研发成果阶段性审查和结果评审等,从财务角度加强研发费用归集的政策统一性,保持口径的连续性,使研发费用归集尽可能地与相关财务指标对应起来。

二是进一步明确地方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的职责。按照认定工作流程和环节,借鉴质量控制体系,明确每一个工作环节的内容、工作标准和责任主体,减少和杜绝申报认定过程中错误和虚假信息的向下延续传导,提高审核信息质量,为下一环节提供真实可信信息,从而保证总体认定工作质量。部门联合认定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体现,提高认定和政策落实效率,但必须防止以联合会审的方式模糊和虚化部门职责,导致责任空置。

第9篇

重视专利产出

《经济》:清远市每年申报专利大概有多少?这些年有怎样的变化?

林光美:按照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反馈数据,“十二五”期间,清远市每年专利申请受理量在750件到1500件之间,年均增长率约为19%;发明专利申请量所占比重从2011年的14.3%上升至2015年的22.1%,基本上呈现逐年提高的趋势。

受政策、环境等多种有利因素影响,2015年清远市专利申请受理量和授权量均出现大幅增长,专利申请受理量增长率和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增长率均居全省第一位。

《经济》:专利服务这部分,您认为还存在哪些薄弱环节?政府部门对此采取了哪些措施?

林光美:虽然专利申请量还算不错,但全市仍然有相当部分企业专利申请量为“零”。这就导致部分企业创新能力不强,区域发展不均衡。而且清远市大部分专利申请来自中南部地区,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此外,专利服务机构缺乏,服务能力较薄弱。目前,清远市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专利机构只有1家,专利服务人员较少,且服务范围不够广泛,服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而且专利申请类型结构有待优化。近几年,清远市发明专利申请量所占比重约为20%左右,2015年为22.1%,低于全省29.20%的平均水平。

对此,各部门高度重视专利工作,政策体系不断完善。2015年,清远市制定出台了《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清远市推进专利工作实施办法》等系列政策文件。政策文件从专利机构培育,专利的申请、授权,企业“灭零”、“倍增”、“贯标”认定,专利标准制定,专利奖配套奖励等方面给予重点资助,为提高全市创新积极性,推进专利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另外,清远市各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力度加大,引入越来越多的优质企业,使人才得到进一步集聚,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升,专利产出得到较快增长。此外,通过宣传等方式,使社会各界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提升。

找准企业弱点

《经济》:这些知识产权落实到具体的高新技术企业,效果如何?

林光美:从数据上来看,截至2015年12月底,清远市经认定和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有76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在粤东西北地级市中(除汕头市外)排名第一。与上年度相比,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增加15家,同比增长24.6%。清远市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总产值占清远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为16.87%。但仍存在地区分布不均和行业分布不均的问题。按地区分,清远市高新技术企业分布不均衡,主要集中在南部区域,占全市总数的78.9%;中北部区域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较少,仅占全市总数的21.1%。按技术领域分,清远市高新技术企业主要集中在新材料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生物与新医药技术等领域,其中,新材料技术领域有40家,占总数的52%;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11家、生物与新医药技术9家、电子信息技术8家、资源与环境技术5家、新能源及节能技术3家。

《经济》:这些高新技术企业的潜力在哪里?

林光美:按照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2015年,清远市共有52家企业申报入库,其中49家企业进入了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通过率达到94.2%,通过率非常高,获得省高企培育入库专项资金合计1060.77万元。

另外,2015年清远市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过半企业申报了清远市的科技计划项目,产学研结合较为紧密;参加复审的15家高新技术企业均承担过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均通过了复审。这些企业均建立了内部研发机构,并制定了研发项目管理制度及研发投入财务管理制度,研发项目经费归集趋于规范,新产品开发和研发成果转化率较高。

这些数据说明,清远市企业创新活动比较活跃,企业科技研发平台比较完善,科技研发能力较强,整体创新能力提升较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潜力较大,势头很好。

定向挖掘潜力

《经济》:以清远市的现状来说,这些高新技术企业的潜力如何挖掘?

林光美:一是积极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抓住广东省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的机遇,重点在新材料、生物医药、汽车及零配件制造等领域,着力引进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不断健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长效机制,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全流程服务体系。二是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以及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三是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上下游企业的支持力度,促其不断增强创新能力、拉长产业链条、做大产业规模,培植一批以核心技术为支撑的高新技术产品和知名品牌。通过政策扶持,引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创造、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创造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条件,力争高新技术企业及入库培育企业数量实现快速增长,到2020年,使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100家。

具体来说,就是要做好4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宣传力度。为帮助企业更快、更好地掌握各项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通过报纸、网络、新闻报道、专题辅导等多渠道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在深入企业调研及日常工作中有针对性地对企业进行引导和指导,将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申报与科技管理工作有机结合,做到与日常工作联动。同时举办高企培训班,邀请专家对高企认定的条件、程序、资金扶持、组织申报、材料要求及评审等环节进行深入解读。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和培训,让更多企业了解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性以及申报的程序、要求和税收优惠政策等,进一步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意识。

二是积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和培育入库工作。对拟申报的企业,积极指导认定材料的编写工作。同时,根据广东省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计划和有关工作安排,认真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工作,安排精干力量做好企业发动工作和组织申报工作。

第10篇

关键词:大数据技术;高新技术企业;数据治理;太原高新区

DOI:10.6049/kjjbydc.2015080100中图分类号:F276.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7348(2016)06-0047-060

引言

大数据时代,数据治理已成为企业实现智能决策的重要基石。大数据技术包括数据存储、分析、挖掘及可视化等一系列技术。大数据技术使数据成为直接财富和核心竞争力,很多企业都跨入了一个数据兴则企业兴、数据强则企业强的竞争时代。大数据技术作为一个新的领域,已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重要产业,大数据技术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研发与应用,充分彰显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本文将通过对太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太原高新区”)内企业进行调研,分析高新技术企业实现数据治理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1高新技术企业数据治理研究设计

目前,国内对于企业实现数据治理的相关研究对象主要集中于电力企业、银行业和媒体企业,这些研究主要定性分析了企业大数据应用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高新技术企业作为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企业,与大数据联系紧密,既是推动大数据研发与应用的重要力量,又是大数据发展影响的重要对象[1]。大数据技术最重要的社会功能在于帮助企业实现数据治理,提高企业决策质量。

1.1高新技术企业实现数据治理具有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潜能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高新技术发展的载体,应凸显其对传统企业及园区外其它企业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大数据技术从生产、销售、服务等环节帮助企业实现数据治理,大数据来源于互联网络数据、企业生产和销售网络数据、基于传感器的物理空间数据等。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优势与区域优势使其具有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潜能。一方面,高新技术企业多由专利拥有者或发明家技术入股,董事会成员多是专利拥有者或发明家,技术员工占比例较高,学历较高,参与管理多,掌握企业关键技术多,具有接受新鲜事物的超强潜力。所以,这些企业对于应用大数据实现企业治理具有较强的人才优势;另一方面,高新技术企业多属于信息、生物医药、环保、新型能源、新型材料等产业,往往分布于全国各高新区内,园区内大数据技术服务企业聚集,各行业内部大数据资源聚集,为企业实现数据治理提供了重要的优势资源。

1.2高新技术企业对大数据技术的认知程度和应用程度决定了企业实现数据治理的空间

(1)高新技术企业对大数据技术的认知程度决定了其实现数据治理的可能空间。大数据不仅是一种海量的数据状态、一系列先进的信息技术,更是一套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科学理念与方法[2]。高新技术企业实现数据治理首先是一场认知革命。大数据不仅包括传统的结构性数据,还包括声音、图像、视频、模拟信号等非结构化数据。通过对大数据的挖掘、分析、预测与可视化,为企业实现精准决策提供数据和知识支撑。一方面,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型精英人才更容易认知到大数据技术的治理功能;另一方面,高新区大数据技术产业聚集,为提高高新技术企业对大数据技术的认知水平提供了条件。可以说,大数据不仅仅是一项技术,更是一种认知能力,只有大数据技术的数据治理价值被企业所认识,大数据技术才会从技术层面进入社会层面和实践层面。(2)高新技术企业对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成效决定了其实现数据治理的现实空间。在大数据时代,企业要想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获胜,就必须快速有效地分析和处理大量数据信息,为企业的预测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3]。高新技术企业对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条件包括大数据应用平台、大数据功能凸显、企业组织创新等。其中,大数据应用平台是企业实现数据治理的硬件环境,功能凸显体现了大数据在企业应用过程中的价值,企业组织创新能够为企业实现数据治理提供组织保障。所以,从实践层面看,企业实现数据治理的过程就是企业大数据应用平台、大数据功能与企业组织创新等要素协同创新的过程。基于以上原因,本文选择太原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研究对象,对其实现数据治理的认知水平、应用能力进行问卷调查,基本能够反映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实现数据治理的整体水平。

2高新技术企业数据治理实证分析

大数据具有4个特征:巨量、多样、高速和真实[4]。不同类型企业及不同职业员工对企业实现数据治理的认知不同,实践程度也不同。本文主要从认知和实践两个层面对太原高新区企业的数据治理水平进行实证分析(有些题项为多选,所以有些项目的总得分超过100%)。其中,认知层次主要调研高新技术企业是否有收集数据、分析数据、应用数据的认知,及企业对大数据技术认知的渠道、企业实现数据治理的主要障碍因素等;实践层面主要调研企业应用大数据平台建设、数据功能、企业组织创新、企业应用大数据的障碍因素等。主要采用分层抽样的方法,对相关企业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600份,最终收回问卷591份,回收率为98.50%。其中,有效问卷579份,有效回收率为96.50%。从企业类型看,煤化工企业有效问卷15份,软件企业276份,文化企业111份,环保企业18份,电子信息企业90份,生物医药企业21份,光机电一体化企业27份,服务业企业21份;从职业看,企业决策人员68份,管理人员188份,专业技术人员323份。

2.1认知分析

2.1.1不同类型企业对数据治理的认知现状太原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主要包括煤化工、软件、信息、生物、光机电一体化、环保、文化和现代服务业等。不同类型企业对数据治理的认知情况如表1所示。从对大数据收集的认知情况看,煤化工、环保、文化等企业更重视对传统结构性数据的收集,所占比例均超过50%,软件、信息、生物等企业更重视对网络等非结构性和半结构性数据的收集,所占比例均超过50%,对基于大数据技术即时数据的关注度基本处于平稳状态。从对大数据分析的认知情况看,软件、信息、生物、光机电、环保、现代服务等企业对大数据技术分析的认知程度较高,所占比例均超过50%,煤化工和文化企业对大数据技术分析的认知程度较低,所占比例均低于50%。从对大数据应用的认知情况看,软件、信息、生物、光机电一体化、文化、煤化工等企业对大数据技术应用的认知程度较高,占50%以上;环保和现代服务等企业对大数据技术应用认知程度较低,分别占33%和29%。从对大数据认知的渠道看,软件、信息、生物、光机电、环保、文化和现代服务等企业对大数据技术的认知多来源于网络渠道,所占比例均超过50%;煤化工企业对大数据技术的认知主要来源于培训、报纸等传统媒介,所占比例为75%;环保企业对大数据技术的认知主要来源于本公司的应用,所占比例为50%。从对大数据认知度低原因的调研结果看,50%的环保企业认为缺乏大数据应用平台,近50%的煤化工、软件、光机电、文化等企业认为企业缺乏大数据价值的实现路径,50%的煤化工和生物企业认为企业缺乏对大数据价值的成功评估。2.1.2不同职业人员对数据治理的认知现状大数据技术作为新的科技创新成果,其社会化过程首先是社会领域中不同主体认知变革的过程。企业要实现数据驱动,企业决策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大数据技术的认知直接影响着企业实现数据治理的进程。太原高新区企业不同职业人员对大数据技术的认知情况如表2所示。从对大数据收集的认知情况看,超过50%的企业决策人员主要关注对网络数据的收集,管理人员对传统数据、即时数据和网络数据的收集处于相对均衡的状态,所占比例均在40%左右,专业技术人员主要侧重于对企业内部传统结构性数据的收集,所占比例为52%。从对大数据分析的认知情况看,100%的决策人员有对大数据进行分析的认知,60%以上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有对大数据进行分析的认知。从对大数据认知的渠道看,83%的决策人员主要通过培训、报纸等传统媒介认识大数据,75%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网络认识大数据,超过50%管理人员通过大数据应用的示范作用认识大数据。从对大数据认知度低原因的调研结果看,50%的决策人员认为企业缺乏大数据价值的实现路径,或缺乏对大数据价值的成功评估,48%的管理人员认为企业缺乏大数据应用平台,46%的专业技术人员认为企业缺乏大数据价值的实现路径。

2.2实践分析

2.2.1不同类型企业实现数据治理现状企业基于大数据技术实现数据治理的过程是认知层面与实践层面的辩证统一。从实践维度看,企业实现数据治理的过程包括大数据应用平台建设与应用、大数据功能凸显、企业组织创新等一系列过程。大数据应用障碍调研的主要目的是更有针对性地构建企业实现数据治理路径。太原高新区企业对大数据的应用情况如表3所示。从大数据应用平台看,私有云主要是企业建立的大数据服务平台;公有云主要是政府建立的公共服务平台,企业在使用时需支付一定的费用,混合云主要指企业混合使用两种云。调研结果显示,被调研企业使用大数据应用平台的整体比例较低。其中,软件、信息、生物、光机电和文化等企业使用私有云的比例为30%;软件企业使用公有云的比例为29%,其它企业使用公有云的比例更低;煤化工、光机电和现代服务等企业偏向于使用混合云,比例介于30%~40%之间。从大数据的应用功能看,企业应用大数据的主要目的在于降低运营成本和维护成本,实现业务流程从产品战略向服务战略转变,为企业提供更加公平的竞争机会等。从调研结果看,软件和信息企业用于降低运营成本和维护成本的占40%;软件、文化企业用于实现业务流程从产品战略走向服务战略的分别占38%和46%;软件、生物、光机电等企业利用大数据为企业提供更加公平竞争机会的占50%以上;煤化工、环保、现代服务等对企业实现数据治理的功能定位尚不清晰,带有一定的盲目性。从大数据应用组织创新看,企业组织创新主要通过设置专门的数据管理岗位、数据分析团队等方法实现。煤化工、软件、信息、生物、光机电、环保、文化等企业通过大技术数据进行组织创新的占70%以上,现代服务企业通过大数据技术进行组织创新的仅占43%。从大数据应用障碍原因的调研结果看,企业是否应用大数据由企业不同层次员工的认知、大数据平台、数据安全和人才等因素共同决定。超过50%的被调研人员认为企业应用大数据的最大障碍是对大数据的认知度偏低及应用平台缺乏,其次是数据安全问题和人才问题。2.2.2不同职业人员对企业实现数据治理的实践情况企业对大数据的应用过程是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和操作层共同运作的过程。企业决策层决定了企业大数据应用的方向,管理层决定了企业大数据应用的空间,技术层和操作层决定了企业大数据应用的程度。太原高新区不同职业员工对企业应用大数据实现治理的实践情况如表4所示。从大数据应用平台看,不同职业人员对大数据技术在企业实践层面的应用存在差异。33%的企业决策人员认为应重视对混合云的应用,41%的企业管理人员认为应重视对公有云平台的应用,37%的专业技术人员认为应重视对私有云平台的应用。从大数据的应用功能看,83%企业决策人员认为应利用大数据进行流程创新,实现业务流程从产品战略走向服务战略;54%的企业管理人员认为应利用大数据为企业提供更加公平的竞争机会;46%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认为应利用大数据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和维护成本。从大数据应用组织创新的情况看,60%的受访者认为组织创新对于促进大数据应用非常重要。这说明组织创新是实现科技创新最主要的依靠力量。从大数据应用障碍原因的调研结果看,超过50%的受访者认为企业认知程度低和大数据应用平台缺乏是企业实现数据治理的最主要障碍,其次是安全问题和人才问题。

3影响高新技术企业实现数据治理的主要因素

(1)高新技术企业对大数据认知不全面。企业对大数据技术的认知是企业不同主体对大数据收集、存储、分析、挖掘和可视化的认知。企业大数据收集的维度决定了企业分析与应用大数据的程度。目前,太原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主要集中于收集传统结构性数据和网络数据,对企业即时数据的认知程度较低,而这些数据反映了企业发展的动态性、即时性与全面性,是实现企业实现数据治理的重要数据来源。企业大数据不全面影响数据决策的科学性,为了提高高新技术企业对大数据技术的认知程度,应重视企业对传统数据、即时数据和网络数据的收集程度。只有建立全面系统的数据仓库,分析和应用大数据,才能凸显大数据的价值,实现高新技术企业数据治理。(2)高新技术企业对大数据认知渠道不畅通。企业对大数据认知渠道的深度与广度决定了企业应用大数据的可能空间。大数据技术作为新的科技创新成果,其社会化过程是大数据技术从科学领域向社会领域不断传播的过程。知识传播过程包括传播媒介、传播内容和传播形式等要素。目前,太原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对大数据的认知主要来源于网络,其次是企业应用,最后是培训、报纸等传统媒介。网络对大数据的介绍多着眼于理论分析,只能使认知主体从宏观层面对大数据技术形成一个感性认知,而通过参观、调研应用大数据的企业,不仅能够丰富企业决策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感性认知,而且容易产生模仿效应,使认知从感性跃迁到理性。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正在远离传统媒介渠道。网络宣传和典型案例示范将成为大数据时代高新技术企业提高大数据认知的主要渠道。(3)高新技术企业缺乏数据应用平台,影响企业数据功能的发挥。大数据的发展,一定不是技术引领,而是应用引领[5],为实践为大数据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大数据应用的过程是企业应用数据平台,发挥大数据功能的过程。蒸汽机技术革命实现了企业治理的机械化,信息技术革命实现了企业治理的信息化,大数据革命将实现企业治理的数据化。目前,太原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对于选择应用私有云、公有云还是混合云比较盲目。所以,在大数据时代,高新技术企业应用大数据程度的关键在于应用平台在企业中发挥作用的程度。(4)大数据在高新技术企业治理中功能不明显,影响企业对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大数据功能彰显的维度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大数据的应用程度。大数据为企业带来的功能是企业选择数据治理的最直接推动力:①要素数据化引领企业治理走向决策精准化。云计算的重点在于通过资源的快速组合,满足企业业务转型、业务拓展等不同需求,提高企业治理的精准度,为决策提供数据支撑;②流程数据化引领企业治理从产品战略向服务战略转变。企业利用平台创新服务流程,通过即时数据实现信息存储和挖掘,真正实现企业治理从基于IT的产品战略向商业导向的服务战略转变;③治理数据化具有成本优势。数据库向数据仓库的转变,实现了企业多部门、多主体对数据资源的共享,降低了数据收集成本。因此,要推动企业实现数据治理,必须使高新技术企业明晰大数据的功能。目前,很多企业不清楚大数据应用的功能,成为企业实现数据治理的最主要障碍因素。(5)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结构碎片化,制约企业实现数据治理。目前,虽然太原高新区内煤化工、软件、信息、生物、光机电、环保、文化等企业70%以上在进行组织创新,超过60%的企业决策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认为组织创新对于促进大数据应用非常重要。但从实践看,高新技术企业缺乏数据负责人制度,各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数据标准,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非常困难。同时,高新技术企业缺乏全局的数据质量考评机制,导致企业数据仓库样本不全面、不系统,影响数据治理的精准性和实效性。(6)高新技术企业示范引领作用不突出,很多企业的大数据应用存在盲目性。高新技术企业发挥应用大数据的示范引领作用是提高其它企业对大数据认知与实践水平的重要支撑。从调研结果看,与大数据技术紧密相关的软件、信息、光机电等企业对大数据的应用程度较高,环保与现代服务企业对大数据的应用程度较低。一些高新技术企业对大数据作用的认识不到位,片面、局限的大数据分析,并不能给企业的决策和运营提供任何帮助,反而会增加成本。因此,应发挥高新技术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使更多企业能够更直观地认知大数据。

4对策建议

大数据时代,企业作为实现治理数据化的微观主体,直接决定着大数据的社会化进程。结合对太原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调研结果,对于提高高新技术企业治理数据化水平提出以下建议:(1)制定国家大数据发展战略,引领高新技术企业走向数据化治理。政府必须从理念层面、技术层面及保障层面积极回应大数据时代提出的新要求[6]。2012年3月,美国宣布投资2亿美元启动“大数据研究和发展计划”,随后,英、法、德等国也积极制定了大数据发展战略,积极培育大数据市场。目前,我国在《“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物联网“十二五”发展规划》等发展规划中都提出要积极发展大数据存储、处理、挖掘技术及信息感知、信息传输和信息安全等技术,但这些都是大数据发展的局部性环节,缺乏有关大数据收集、分析、挖掘和可视化的系统性产业政策。为此,应从国家层面布局大数据发展战略,协调区域间大数据技术发展的不平衡性,促进大数据与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2)建立完善宣传机制,不断提高高新技术企业对大数据技术的认知程度。目前,太原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对大数据技术认知度较低,主要原因在于企业对大数据技术与传统小数据技术的根本区别,以及对大数据价值评估及其价值实现路径不理解。为此,一是要树立数据资产观念,提高企业员工对数据的敏感度,了解数据的价值,善于分析数据、应用数据;二是要积极宣传大数据的价值。可视化技术有助于企业更好地理解大数据给企业带来的新功能和新价值;三是要创新宣传渠道。进一步加大网络、典型案例和传统媒介对大数据技术的宣传力度,使大数据从科学共同体向企业共同体转移,提高高新技术企业决策人员、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对大数据的认同度。(3)加快平台建设,为高新技术企业实现数据治理提供现实支撑。大数据时代,企业的数据来源包括传统企业数据、机器生成的即时数据、社会数据和政府数据等。建立全面系统的数据仓库,是企业实现数据治理的前提和基础,平台建设为企业数据仓库建立提供了现实支撑。云平台允许开发者们将写好的程序放在“云”里运行,或使用“云”提供的服务。目前,面向个人和企业的云服务平台很多,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状况决定使用私有云还是公有云,前者在数据的安全性方面占有优势,后者成本相对较低。无论在户内环境,还是在“云”里,一个应用平台均应包含基础、基础设施服务、应用服务3个部分。其中,基础主要包括平台软件;基础设施服务主要包括远程存储服务、集成服务及身份管理服务等;应用服务主要包括根据企业需求提供的各种具体服务。在大数据时代,高新技术企业要实现数据治理,必须明确平台建设及平台选择的重要性,通过应用平台,凸显大数据应用的价值。(4)加快组织创新,为高新技术企业实现数据治理提供组织保障。企业组织创新的关键在于实现组织机构由碎片化向协同化转变。构建全面的数据治理体系,需从组织架构、管理流程、操作规范和绩效考核4个维度进行全面梳理[8]。首先,建立由高层管理人员、数据管理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组成的数据治理委员会,负责企业数据治理的顶层设计和战略规划;其次,成立由业务部门专家、信息部门技术专家、数据管理专家组成的数据工作组,负责企业数据标准的制定,数据收集、分析与挖掘、可视化及评估工作;第三,成立数据治理实施组,主要由各数据系统项目组成员组成,负责向企业大数据平台提供原始数据。(5)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数据对决策者的意义在于,一是早期预警,二是实时感知,三是实时反馈[9]。大数据应用技术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新成果,其推广与应用首先来自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目前,很多大数据服务企业及大数据应用企业都聚集在高新区。高新区具有数据高端人才集聚、网络环境好、大数据企业集聚态势好、数据源丰富、数据平台条件良好等优势。应进一步发挥高新区企业大数据应用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大对高新区大数据典型应用企业和龙头企业的宣传力度,通过可视化技术充分彰显大数据在高新技术企业的应用价值,示范引领其它企业实现数据治理。(6)加快数据安全和人才队伍建设,为实现数据治理提供保障。大数据的挖掘与利用应当有法可依,需要界定数据挖掘、利用的权限和范围[10]。一方面,必须公开涉及民众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大数据;另一方面,对于涉及企业秘密的大数据予以保护,在数据开放与封闭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同时,企业实现数据决策也是企业人才素质与能力的竞争。从全球范围看,数据专家缺乏已成为普遍现象。没有人才的支撑,企业的数据决策将无法实现。因此,必须加快企业决策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大数据素养培育,为高新技术企业实现数据治理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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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任志锋,陶立业.论大数据背景下的政府“循数”治理[J].理论探索,2014(6):82-86.

[7]丁圣勇,樊勇兵,闵世武.解惑大数据[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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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张婉怡,李荣香.大数据时代的企业管理创新[J].中国电子商务,2014(10):111.

第11篇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特性如下: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种类多,力度较大。主要有四类:首先,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优惠,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可由原来的25%减按15%;其次,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研发费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最后,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各级政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并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对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如中小型企业科创资金、专利技术转化资金等。

一、高新技术企业管理过程存在的涉税风险

涉税风险主要有两个来源:首先,企业自身多缴税、早缴税的风险;其次,税务机关等执法部门对企业少缴税、晚缴税处罚的风险。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是产生涉税风险的最主要原因。一些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同时,对相关优惠政策和明细管理办法的把握不当,从而产生了一系列的涉税风险。

(一)收入、成本、费用的处理不规范,存在涉税风险

会计核算不规范,未单独设立“研发支出”账户。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应通过“研发支出”科目单独核算,并通过“研究支出”与“开发支出”二级科目分别核算应予费用化或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如果企业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或下设“研发支出”二级科目核算,就不能准确划分资本化与费用化支出的金额,按《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第十条规定,如不设立专账管理费用,费用归集不准确,将无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所得税优惠,存在一定涉税风险。

高薪技术产品(服务)销售收入未单独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要求对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单独核算,如果与其他非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不能分开,将影响高新资格认定及复审,存在涉税风险。

研发费用未按项目准确归集。高新技术企业存在多个研发项目的情况下,如果把其他项目的费用分配给创新性项目,这样就导致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项目研发费用增加,从而增加了加计扣除的基数,产生了涉税风险。

研发支出资本化不及时。高新技术产品研发支出中符合资本化的部分,按规定应及时进行资本化核算,转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如果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将增加营业成本,少计利润,存在少缴税款的风险。

(二)在复核和复审过程中,过分追求认定指标影响会计确认,存在涉税风险

对研发人员的确认不清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之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如果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或者雇用外地科技专业人员等搞研发项目,而忽视对其管理,造成学历证明、用工保险、工资薪金等证明材料不完善,科研人员确认不清晰,将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带来不利影响,存在一定涉税风险;研发费用占管理费用比重不合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之二:企业持续进行研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一定要求,根据销售收入额度确定所占比例,销售收入越高比例越低。部分企业为了满足认定条件,而将非高新技术产品发生的成本费用尽可能挂靠研发费用,以扩大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影响期间费用的归集,存在涉税风险;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确认不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之三:认定年份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及其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部分企业为了争取客户信任赢得市场,夸大营业规模,虚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存在涉税风险。

(三)忽视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存在涉税风险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企业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前,必须进行所得税优惠备案,填写研发费用支出明细等资料。如果企业认定后忽视备案工作,则存在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风险。

(四)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不通过,存在涉税风险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后,每隔三年要接受复审,按复审要求提供资料。如果提供的资料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条件,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将被取消,存在补缴税款的风险。

二、涉税风险对企业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

涉税风险已经普遍存在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层面,企业对涉税事项的不当处理会导致法律责罚和利益损失,并因此影响到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涉税风险对公司的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严重损害企业信誉。企业的税收信誉与商业信誉紧密联系,公司税务风险一旦发生,会给公司信誉带来严重损害,这样会对企业在产品交易、银行贷款等方面产生连锁反应,对公司的后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其次,导致企业的成本增加。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少纳税而遭到税务机关处罚的成本,以及没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而产生的利益流出成本;然后,导致企业管理层的变动和人员受损,引发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存在偷税等违法行为,企业与相关责任人必须承担责任,后果严重,给企业造成全方位的打击;最后,严重影响企业的经营管理等决策行为。在企业经营中税务违法的风险最大,税务风险与企业经营的其他风险密切相关,会对企业的投资决策、财务决策、组织设立形式等都产生一定的影响,会对企业带来致命打击。

三、高新技术企业涉税风险的管理

由于涉税风险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严重的消极影响,所以一定要加强涉税风险的管理。涉税风险管理的目标,就是通过对税务事项的会计处理合规合法来管理和防范税务风险,避免涉税风险的发生。

(一)强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立项管理

研发项目具有“创新性”,是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基础,因此必须强化立项管理,避免随意立项的现象发生。首先由高新技术企业对自己即将研发的项目进行详细的可行性论证,编制项目计划书;第二由专门的技术评估部门来进行评估分析,考察其创新性是否能够对企业做出贡献;第三,保证企业的研发项目具有创新性,减少与税务部门的理解偏差,减少不必要的税收流失以及对企业技术创新积极性的阻碍。

(二)加强高新技术企业项目预算管理

项目预算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非常重要,包括项目支出总预算、具体项目的支出预算、项目开发期、各研究开发年度计划支出预算等。加强预算管理,分析项目的实际开支和预算开支之间的差距,这样有助于核查高新技术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是否达到可以按照加计扣除的方法进行抵税。

(三)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方法

单独设立“研发支出”账户,对研发费用专账核算,准确归集费用;单独核算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销售收入与其他产品销售收入分开账务处理,便于认定及复审时的指标计算,符合有关所得税管理规定;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中加计扣除项目。严格按照《扣除管理办法》中列举的八项内容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分清《认定管理办法》与《扣除管理办法》中关于研发费用归集项目、范围及标准的区别。

(四)加强后续管理

设立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负责研发活动、研发费用制度化的跟踪和落实,跟踪落实高新认定标准,保证企业在日常管理中按认定要求操作,满足认定条件,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资格复审做好准备。

(五)加强备案管理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属于备案管理类。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事前备案;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属于事后备案,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审核表》及相关备案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予以备案登记。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要高度重视备案管理,确保备案的及时、准确、完整。

(六)规范财务、会计管理,增强企业涉税风险的可控性,完善企业内控制度

第12篇

关键词: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会计核算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5-000-02

一、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概述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实际经营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期限计算。(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工信部2011年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依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对企业进行划型确认。以工业企业为例,中小(含微型)企业须同时满足人数1000人以下,营业收入在4亿元以下两个条件。

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认定通过的年度开始连续三年有效,同时可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前提是企业的研发费用核算规范、归集准确。但目前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由于自身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导致未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二、研发费用会计核算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1.研发领料与生产领料未严格区分

笔者核算的是一家近年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制造业企业,研发活动与日常生产经营是在同一个车间进行的。据笔者了解,对于多数从事制造业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一边从事研发创新,一边正常订单生产,已成为车间运营的新常态。而车间领料员对于研发与生产经营背后蕴含的成本核算没有应有的认知,导致其在领料时,对于研发领料与生产领料并未严格区分,有时应为研发的领料计入了生产领料,直接导致当期研发费用减少,若不及时发现予以纠正,将导致当年研发费用总额不达标,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

2.未设置规范的研发费用会计核算体系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会计人员对新会计准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最新出台的财税政策不熟悉,未设置规范的研发费用会计核算体系,影响了研发费用的认定与税前加计扣除。部分中小企业对研发费用只是建立了辅助账进行统计,并未单独建账进行会计核算,研发费用计入“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等。有些企业虽然在“管理费用”下设二级科目“研发费用”进行单独核算,但是在三级以下明细科目设置上,未同时考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要求,也影响了当年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确认。由于“研发费用”在“管理费用”中进行核算,导致当年“管理费用”超过年度财务预算的限额;“管理费用”总额异常,也可能会引起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导致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3.研发费用会计核算不能表现研发活动

由于研发与生产经营在同一个车间进行,水电等燃料动力可能既用于研发也用于生产经营,就需要在研发与生产经营之间进行合理的分摊,而目前很多企业只是人为规定了分摊比例(比如10%用于研发活动,90%用于生产经营)。翻阅会计凭证发现企业确实按比例进行分摊核算,但没有相关的证明材料进行支撑,研发负责人也没有签字确认,规定的分摊比例是否合理,值得商榷。研发人员从事多个研发项目,人事部门制作工资表时,研发人员与其他人员的工资表也没有分开制作,更没有分研发项目对研发人员的工资进行归集。财务做账,为图方便,一般在多个研发项目间进行人员费用的平摊,从原始凭证也看不出这样核算的依据,大大降低了研发费用会计核算的可信性与准确性。

三、规范研发费用会计核算的对策思考

1.学习领会最新的财税优惠政策

2016年,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还未正式。修订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在“认定条件与程序”上对高新技术企业予以放宽,最主要的变化就是对研发人员的学历占当年职工总人数的比重不做限制;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从6%调整为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也在不断完善。作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会计人员要认真学习最新的财税优惠政策,并在企业内部强化相关政策的宣传,对照目前研发费用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改进,才能降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税前加计扣除的风险。

2.建立规范的研发费用会计核算体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研发支出”属于成本类会计科目,核算企业进行无形资产研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企业应设置“研发支出”总账核算科目,下设“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同时考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与最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规定设置三级以下的明细科目,并设置部门、项目及资金来源的辅助核算。期末对“研发支出”进行分析,费用化的转入“管理费用”,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予以资本化。

根据财税[2015]119号,直接从事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及五险一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费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可以加计扣除。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折旧费可以加计扣除,但研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以及研发设施改建、装修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费允许加计扣除。工装准备过程中研发所发生的装备调试费可以作为研发费用归集,但不得加计扣除,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进行常规工装准备发生的费用不得计入归集。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图书资料费、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检索、评估、验收费,知识产权申请、注册、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允许加计扣除,注意该项费用总和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境外研发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3.研发费用会计核算应能表现研发活动

研发费用会计核算要能表现研发活动,研发活动的考核显得尤为重要,研发人员若从事多个研发项目,研发人员费用应按照研发工时在研发项目间进行分摊,若难以在研发项目间进行分摊,则应在研发项目间进行平摊。人事部门在制作工资表时,应将研发人员与其他人员工资表分开制作,同时分研发项目对研发人员工资进行归集。

直接投入的费用,原材料领用要区分研发领料与生产领料,研发领料须注明研发项目名称,研发负责人签字确认。水电等燃料动力费、相关设备的检测费等,存在研发与生产共用的,需要采取工时等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多个研发项目也要采取类似的方法进行分摊,并在发票上注明,研发负责人签字确认。

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要区分哪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为研发服务,哪些为生产服务,若难以区分,则需要采取工时、材料耗用等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研发负责人签字确认。

其他费用,需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并在发票报销时注明为哪个研发项目服务,如有合同,一并提交财务部门,经办人与研发负责人同时签字确认。

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的研发费用,除需提供正规发票外,还需要提供委托研发合同,委托研发成果的试验参数等。

4.强化企业部门间的沟通,制定研发费用的内控制度

针对目前部分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财务、人事部门“各自为政”的现状,为更好的规范研发费用会计核算,强化部门间的沟通,已刻不容缓。财务要与研发、人事部门配合做好研发人员工资的考核、发放工作。从研发项目立项开始,财务就要与研发部门保持充分沟通,研发部门应及时将研发项目的立项文件以及当年的研发预算提交财务部门,并共同分析该费用是否符合研发费用的确认标准,研发费用总额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在“费用化”与“资本化”界定上,财务需要与研发部门共同议定该费用是否符合“资本化”的条件,这样便于“研发支出”的期末结转;通过部门之间的配合,研发部门也能及时了解目前“研发支出”的财务进度,是否需要调整研发项目的费用预算。

由于企业研发投入不能在当期立即产生经济效益,企业应依据自身需要,制定研发费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企业的研发项目进行专项管理,依据市场前景、行业动态与企业的自身优势进行全面分析,重视成本效益,将不必要的研发投入降到最低,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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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S].国科发火〔2016〕32号.

[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2016 年3 月21 日,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