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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气供水企业消防工作

时间:2022-08-20 20: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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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气供水企业消防工作

第1篇

消防安全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去年以来,我区虽然未发生亡人火灾事故,但全年发生火灾达98起,尤其是发生了__风雨廊桥火灾事故。为此,我们绝不能掉意轻心、盲目乐观,要清醒认识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区消防工作的压力也日益加大,特别是随着我区城市建设步伐不断加快,高层建筑不断增多,人员密集场所迅速增加,这些都给消防安全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要清醒地看到,我区在社会化消防管理方面还相对薄弱,一些单位的火灾隐患长期得不到排除,个别领导干部对消防工作认识不到位,存在侥幸心理;在公共消防设施方面,我区的消防水源、城市消防栓、消防装备建设等还比较滞后;应急救援力量还很薄弱,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体系还不完善等等。为此,全区各级各相关单位务必充分认识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三种意识:

(一)牢固树立责任意识。从我区目前情况来看,部分单位和企业缺乏消防工作责任感,对消防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存在侥幸心理,主动性不强,上面布置了就抓一下,不推不动,应付了事,给消防安全工作造成了极大的隐患。全区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企业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真正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全力推进消防工作扎实开展。

(二)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全区各级各部门和各企业要牢固树立消防工作无小事的观念,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绷紧消防安全这根弦,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时刻保持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要经常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做到时时讲、天天抓,不得有丝毫松懈和丝毫忽视,确保消防安全工作不出问题。

(三)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消防安全涉及面广,工作复杂,需要各个方面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在抓好本辖区、本单位消防工作的同时,全力配合消防部门抓好消防工作。要听从调度,服从指挥,密切配合,切实形成抓消防工作的整体合力。各企业也要以大局为重,认真配合消防部门检查和隐患整改,坚决消除一切安全隐患。

(一)要在基层基础上有新突破。一是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适时制定出台《乡镇街道消防网格化建设标准》,及时将消防网格化管理纳入综治网格化建设,建立网格长、网格员基本信息库,依托综治平台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宣传培训工作,推动全区__%的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达标。二是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队站、供水、通道特别是高山移民安置区、新农村消防基础设施规划,确保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城镇建设、改造同步实施。要加快消防项目建设,力争年底前完工区消防指挥中心和正阳、青杠消防队站建设。要切实做好消防水源建设和维护管理,提升市政消火栓覆盖率和完好率。三是建强消防队伍。各乡镇街道要加强专职消防队建设,大力推进“办队”一体化运作,明确专(兼)职消防干部,配备必要消防设备。今年内要全面启动并完成__、石会、黄溪、马喇等4个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任务。各部门和消防重点单位要依托派出所、消防专职队等组织,建强多种形式自愿消防队伍,认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确保一旦有火情能够及时开展扑救,将火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消防支队要加强训练,全力抓好车辆、器材和装备的维修和保养,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拉得出,打得赢。

(二)要在综合整治上有新突破。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把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心前移,从事后处理转到事前防范上来,坚持从建设开始就想到消防、在发展之初就狠抓消防、在生产之中处处防范事故,从源头上认真落实消防安全措施。要全力打好第二次“清剿火患”战役,重点抓好学校、医院、商场、网吧、车站、园区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和供水、供电、供气及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等行业和谭家湾、马石角、何家榜等重点区域的专项整治,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教育、文化、卫生、工商、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管,做到横向到底、纵向到边,不留死角。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深入研究本地区近年来的火灾形势,分析火灾特点,制定好消防工作实施方案;要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易燃易爆、人员密集等场所的检查力度,消除一切安全隐患;要针对目前农

村消防工作相对薄弱、农村火灾起数占火灾总起数比例较大的实际情况,加强火险巡查,真正把消防安全工作抓实抓牢。 (三)要在宣传教育上有新突破。报社、文化广电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平台,开辟专栏,加大消防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宣传覆盖面。公安消防部门要组织开展好“119”消防宣传月活动、消防宣传“五进”活动、消防知识送万家、生命通道体验等活动;要尽快完善隐患曝光、警媒协作机制,健全消防公共信息制度和相关奖励制度,拓展消防宣传普及面和影响力;要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人员、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等重点岗位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尤其是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要确保100%参训、100%持证上岗。教育、卫生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结合自身实际,创新宣传教育方式方法,提高宣传效果;要围绕实战需要,开展基地化、模拟化、实战化训练,组织综合应急拉动演练,切实提高快速反应、协同作战能力。原则上,中小学校每学期要安排不少于4课时消防知识教育课程,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疏散逃生演练;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街道、行业部门和企业要严格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层层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逐级落实消防工作责任。要把消防安全工作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勤研究、勤检查、勤部署,特别是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对照目标责任书内容,逐项细化分解任务,确保落实到每个村(居)、每个企业、每个人。各重点防火单位要健全消防工作组织机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坚决避免出现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上的“真空”。区公安消防支队要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强化监督检查,推动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例会,安排部署专项消防安全工作,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工作难题,督促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全面落实行业(系统)消防工作责任,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构建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消防安全工作强大合力。

(三)加大投入力度。全区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书的要求,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力度,保证有足够的经费用于发展消防事业。财政、安监、人力社保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协同配合,做好专职消防队员招录和消防车辆和各类装备器材配备,确保顺利完成市政府年度考核任务。区公安消防支队要积极与上级相关部门搞好沟通和协调,努力争取上级的支持和帮助。各企业也要加大投入,完善消防设施建设,确保消防安全。各企事业单位要进行一次自查,该更换的更换,该完善的完善,决不能在消防安全投入上搞欠帐。

(四)严格执法监督。区公安消防支队和派出所要加大执法力度,始终保持对火灾隐患的高压态势,坚决做到“三个必须、三个绝不”,即: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坚决依法处罚,绝不姑息;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都必须依法监督整改,绝不手软;对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火灾隐患,都必须坚决依法整治,绝不放过。同时,对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乡镇和单位,区政府将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处理有关领导和责任人。

第2篇

市人民政府召开2010年全市社会消防工作暨第二季度消防工作联席会议,今天。主要任务是总结2009年消防工作,分析研究新形势下消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安排布置今年工作。刚才,市消防大队队长简作强通报了2009年全市消防工作情况,教导员张烨安排部署了消防平安重点单位消防工作“九化”建设活动,市公安局副局长罗小松安排部署了今年的社会消防工作,会议还表彰了2009年度消防工作先进单位,签订了责任状。希望同志们依照前面领导的讲话和安排布置意见,扎实抓好今年的社会消防工作。

市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行业、各消防平安重点单位认真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去年。取得了较好效果。但仍有少数单位在主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上做的还不够,对消防工作还停留在会议传达、文件转发、口头强调上,还存在不行动、少行动、缓行动现象。今年是国民经济“十一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夺取应对金融危机全面胜利的关键之年和政府“执行力”建设之年,做好今年消防工作意义重大。下面,讲两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辛辛苦苦几十年,消防工作关系民生。一把火又回到解放前”这是对消防工作重要性的真实写照。当前,市消防平安形势不容乐观,一是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单薄,高层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乡村老居民区、古镇老街等火灾高危场所数量增多,尤其是一些商场、歌舞厅、网吧、宾馆、饭店等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不畅、违章装修等问题十分突出,极易引发火灾事故。二是社会消防平安意识还比较淡薄,基层消防平安制度、措施落实不够。一些单位盲目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重效益、轻安全,内部消防平安责任落实不到位,设备故障不检修,缺乏平安防范能力;一些单位的消防工作领导不力,措施不到位,工作不扎实,干部职工的消防意识不高,心存侥幸,麻痹大意,存有诸多人为隐患;局部群众消防平安意识差,抵御火灾的自防自救能力不强。因此,各部门、各单位,尤其是主要领导同志,务必要树立强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高度重视消防工作,居安思危、未雨绸缪、精心谋划、狠抓落实。做到思想再提高、认识再加强、规范再严格、措施再强化,认真排查各类火灾事故隐患,全面落实各项消防平安措施,努力把我市的消防平安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强化措施,加强领导。扎实做好2010年消防工作

(一)强化领导责任

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组织,各地、各部门要依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要求。尽快落实责任制,做到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配合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格局,真正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领导上坚强有力、职责上更加明确、措施上扎实有效、落实上成效明显,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消防平安责任体系。要加强以法律责任为核心的消防平安责任制建设,推动各地、各部门和其他组织严格依法履行消防管理职责,从更大程度、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落实好消防工作责任制,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城乡一体、良性互动”消防平安责任网络体系,努力实现消防工作责任链建设、新农村消防平安建设、防火和灭火救援工作社会联动机制“三大推进”全面提升公共消防平安水平。

(二)强化部门责任

加强行业、系统内部消防监督管理,一是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依法将消防工作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评。严防火灾事故发生。平安监管、文体广电旅游、工商、住房城乡建设、质监等具有行政审批执法职能的部门,必需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切实加强源头管理,实行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公安、消防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消防监督分级管理责任,尤其是要进一步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延伸消防触角,消除管理盲区。二是平安监管、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科教、工商、文体广电旅游、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等行政职能部门要认真组织分析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消防平安形势,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做好布置督办;要严格依照责任书上的目标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责任目标,把各项安排布置和责任制落实到位;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部门、本辖区、本单位目标考核范畴,健全组织协调机制,明确消防工作任务,定期研究消防问题,落实解决消防难题。三是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协同执法机制,平安监管、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科教、工商、文体广电旅游、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质监等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消防管理职责,完善行政审批的联动协调前置顺序。

(三)强化社会单位责任

建立完善规范化、规范化的消防平安管理体系,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宣传贯彻工作。督促指导社会单位全面落实消防平安责任制,健全消防平安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平安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消防平安管理档案,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真正做到消防平安自查、火灾隐患自改、法律责任自负。要以开展消防平安重点单位消防工作“九化”建设活动为载体,采取试点推动的方式,社会单位开展提高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期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和消防宣传教育“四个能力”建设活动,增强各单位的消防平安主体责任,全面提高社会单位防范火灾能力。要严格规范单位日常消防管理的每个环节,确保达到通道入口疏通无阻、火源电源完全管死、违规留宿坚决杜绝、消防设施完整好用”规范。

(四)强化责任追究

必需采取超凡的措施加以推进。这方面,消防平安责任重于泰山。对于人命关天的大事。宁听骂声,不要听哭声。既要注重事前防范,更要注重日常落实,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广泛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活动,依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原则,切实把消防安全的责任、措施落实到基层和具体人员。要严格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对不依法履行消防平安职责、不依法落实消防平安责任、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严肃处置不放过,绝不能搞“下不为例”

(五)强化救援保证

提高应急救援实战能力。一要继续扩大岗位练兵战果,1进一步加强消防队伍建设。加强训练,修订完善预案,强化应急演练,加强战术技术研究,充分做好打大仗、打硬仗的各项准备。要结合我市实际,突出扑救高层地下建筑、危化品、天然气、古镇老街等高危性火灾特点,开展针对性的灭火战术训练和实战演练,提高战斗员的熟练作业和个人防护能力,提高指挥员的独立作战和临机处置能力,真正把消防部队建设成为一支具备现代科技素质、训练有素、作风顽强、敢打必胜的多功能战斗队伍。二要加强消防装备和专勤结合的消防队伍建设,大力发展消防安保、专兼职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根据《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遵义市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遵府办发〔2010〕16号)精神,市确定官渡镇组建不少于10名合同制消防员的专职消防队,其它乡镇(街道)要建立以政府公职人员为主体的志愿消防队。各乡镇(街道)要修建2个以上不小于100吨的消防水池,配备2台以上消防机动泵和消防水枪、消防水带等器材并落实管理措施。50户以上村组必需建有消防水池和志愿者消防队,并配齐消防机动泵、消防水枪、消防水带等灭火器材。

不时增强全民消防平安意识。一要进一步加大新《消防法》国家三部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安部61号令和《省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15号文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力度,2进一步强化消防宣传培训。要结合“11.9消防宣传日等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公开曝光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重特大火灾案例和违法违章行为,借助社会宣传资源,全方位、多层面开展消防知识和消防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使消防知识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努力营造消防工作的浓厚氛围。二是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消防宣传培训教育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科教、公安、质监、平安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开展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景区、进机关”活动。要突出抓好对特定工种、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平安专业培训,确保全市所有消防设备操作人员、企业专兼职消防人员、危险化学物品等特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熟练掌握基本的消防平安知识,不时提高消防素质和业务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各自生产经营和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抓好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消防宣传培训教育,不时增强干部职工和群众的消防平安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全力消除火灾隐患。一要遵循“人民生命至上,3进一步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火灾隐患必除”指导思想,广泛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要加大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关系国计民生的供电、供水、供油、供气、交通运输等重点单位以及大型活动场所的消防平安检查力度,依法督促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平安责任制,强化自查巡查,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管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完整好用,坚持消防通道和平安入口疏通,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坚持整治火灾隐患的高压态势。二要完善整治火灾隐患的长效机制。落实政府督查、部门联动、行业督导、单位负责和公安、消防全警动员等整治火灾隐患责任机制,以及以新闻宣传媒体为载体、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社会监督整改机制,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营造良好的消防平安环境。三要开展以重点单位为主的消防平安专项整治,全面改善重点单位的消防平安环境。四要认真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等制度,实施和完善公示曝光制度,提高整治隐患效能。五要严格建筑审核、验收和依法查处违反消防平安管理的行为,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落实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和“身份证”管理制度,积极引导企业参与火灾公众责任安全,有效控制和转移火灾风险。六要加强弱视群体、单薄环节消防管理,堵塞漏洞,消除消防“盲区”要以加强农村消防设施建设为基础,以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为保障,把改善消防平安条件与农村人居环境改造、乡村道路改造、危房改造、农灶改造、电气改造、移民搬迁工程、人畜饮水工程、村庄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从根本上解决农村消防基础单薄和“小火亡人”火灾多发的问题。

第3篇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为依据,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公安部消防局加强消防工作的指示要求,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全社会力量,突出工作重点、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严格监督执法,强化检查督导,搞好社会宣传,确保冬季火灾形势的持续稳定,为全县的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全县2009年度冬季防火工作,县政府成立冬季防火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邢树君县长

副组长:吕荣海县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县防火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全省冬防期间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姜德军兼任。

三、时间安排

2009年10月31日至2010年2月28日。

四、方法步骤

(一)组织发动阶段(2009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

各乡镇(场、区)、各相关部门要成立冬季防火工作领导组织结构,制定冬季防火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人员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召开会议,对冬季防火工作进行动员部署。要专门召开人员密集场所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会议,集中进行消防法制教育,明确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要求,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要采取扎实有效措施,组织和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冬防工作中来。要结合“119”消防宣传活动,大力开展主题鲜明、内容详实、声势浩大的消防宣传系列活动,强化媒体宣传力度,普及消防基础知识和消防法律,提高人民群众消防安全素质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检查整改阶段(2009年11月16日至2010年1月31日)。

1、自检自查。各乡镇(场、区)、各相关部门;各商(市)场、影剧院、公铁客运车站、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游戏厅、网吧等商业、文化(休闲)娱乐场所;宾馆(饭店)、洗浴、餐馆等住宿餐饮场所;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油、供热及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单位和场所;粮、棉、木材等可燃物资储存仓库、堆垛管理单位;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医院、学校、敬老院、教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认真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检自查。重点检查是否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是否存在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

2、行业复查。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成立检查组,对行业、系统所属单位自检自查情况逐一进行复查。各乡镇(场、区)负责对乡镇居民区和城市社区进行复查;教育、卫生、民政、广电、建设等行业和系统负责对学校、医院、养老院、广播电台、建筑工程等行业、系统内部各单位进行复查;体育、文物、人防等部门负责对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寺庙等建筑、地下场所等单位进行复查;交通等部门负责对客运站(火车站)等管辖单位进行复查;公安、安监、工商、文化、质检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营性场所进行复查。重点检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冬季防火自检自查情况、消防安全状况以及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逃生演练情况。对自查工作不落实、不到位,存在火灾隐患或严重消防安全问题的,应依法依纪予以查处,并要求限期整改落实。2009年12月31日前,上述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向县消防安全委员会上报包括检查单位名称、数量、发现火灾隐患具体问题、督促整改的具体措施、依法依纪予以处分的具体人员等详细内容的专题报告。

3、专项检查。各单位要将冬防工作与全年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县政府将组织公安、安监、消防部门深入开展冬季消防安全大检查。做到“六个必查”和“六个一律”。即必查是经过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必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必查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必查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必查消防安全组织制度是否健全和员工是否受到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必查是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对检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违法装修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的,一律依法责令立即关闭;对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改;对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以及其他燃烧后产生剧毒烟气的易燃材料装修装饰的,一律责令停业整改;对人员密集场所室内一律不得燃放任何烟花和爆竹。对拒不整改和责令停产停业后擅自使用、营业的,要坚决依法拘留违法人员。要全面推行错时工作制,对夜间营业的单位和场所进行夜查,把警力部署到火灾高发时段、高发部位,全力做好火灾防控。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2月1日至28日)。

1、县政府将组成检查组,对各地冬季防火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2、各系统、各单位要成立检查组,对本行业系统、本单位冬季防火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各乡镇(场、区)和县城社区要由领导带队,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辖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村屯、居民小区进行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增强做好冬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乡镇(场、区)、各相关部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的高度,近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认真研判本地区冬季火灾特点和消防安全形势,迅速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做好冬季防火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伤火灾发生。

(二)切实加强对冬季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场、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冬季防火工作,迅速掀起冬季防火。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监督检查任务,在冬防过程中,各乡镇(场、区)、各相关部门还要深入抓好圣诞节、元旦、春节、元宵节的消防保卫工作,要做到提前部署、周密安排。

(三)切实做好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各乡镇(场、区)、村民委员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现场会议精神,组织村民搬迁村屯内的柴草垛,拆除违章建筑,打通消防通道,消除容易引发连营火灾的各类隐患;要督促落实村民联防巡查制度,推行“七户联防”和治安消防联防巡查等行之有效的做法,落实生产生活用火、用电安全措施;要组织开展以乡镇企业、卫生院、福利院、寄宿制学校为重点的农村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单位整改火灾隐患,落实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各村屯要配备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村民自家应配备简易的灭火工具。一旦发生火灾,要在向较近消防队及时报警的同时,迅速组织扑救,消灭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严防连片大火的发生。

第4篇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消防规划,并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消防业务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应增加。

第五条市、区(县)公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

森林、铁路、民航机场、港口(含渔业港口)以及在沿海、内河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民用船舶的消防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监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化、房管、国土资源、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依法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内容。司法、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普法、任职培训、就业教育和科普等工作的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无偿开展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刊播消防安全公益广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鼓励发展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中介组织和建立民间消防基金会。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完善、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二)将消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制度,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

(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消除火灾隐患;

(五)建立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组织或者协助组织扑救、调(特)大火灾事故;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宣传、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完善、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消防安全公约;

(三)协助有关部门督促辖区内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五)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自救,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火场秩序和调查火灾原因;

(六)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执法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公约,督促村(居)民遵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制止、纠正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二)定期公布本辖区内的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火灾隐患;

(三)对使用消防产品实施监督;

(四)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定期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依法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管理和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

(六)组织、指挥、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负责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进行火灾统计,核定火灾损失;

(七)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对辖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及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以及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和其他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二)督促辖区内属于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室内装修等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申报消防审核、验收;

(三)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内的建筑工地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四)组织指导辖区内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进行初起火灾扑救,及时疏散人员,协助公安消防机构保护火灾现场和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五)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其他消防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一)建立、落实消防安全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

(三)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执行消防技术标准;

(四)制定防火、灭火方案和应急预案;

(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组织所属单位开展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八)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九)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维护火场秩序和调查火灾原因;

(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统一保管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以及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自身的消防安全。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一)实行每日防火巡查,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并建立巡查记录;

(二)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预案的演练;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发生的消防安全事故,迅速启动应急救援机制;

(四)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五)将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任命、变更情况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服务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档案;

(三)在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消防宣传,组织消防演练;

(四)对占用或者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五)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查、维修、保养,确保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六)督促业主或者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业主或使用人拒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七)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组织防火检查,开展日常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八)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居民住宅区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当地的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自我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并实施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居民住宅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有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六条建筑物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维修、保养自己专有、专用部分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三)委托物业管理的,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七条厂房、库房、商场、宾馆、酒店、办公楼等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与物业使用人以书面形式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职责。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消防车通道、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出租住宅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职责。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出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出租人应当加强消防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出租住宅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承租人应当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不得占用或者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维护公共消防安全。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方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人负责;总承包人依法分包的,分包人向总承包人负责,服从总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公民应当遵守电气、燃气和室内装修消防安全规定,爱护公共消防设施,学习掌握防火、灭火、逃生方法和报告火警等消防常识。

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并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第二十一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义务消防队队员;

(二)消防工程的设计、安装、施工、维护、管理、监理、维修人员,消防控制中心(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三)公众聚集场所的工作人员;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装卸的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二十二条市、区(县)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会同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消防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

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缺少消防规划或者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市、区(县)人民政府不得批准。

第二十三条城乡建设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以及消防规划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保证足够的防火间距。

原有建设不符合要求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计划,逐步解决,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责令限期搬迁;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责令停止使用;

(二)制定旧城(村)改造计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应当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

(三)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责令限期整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以及消防装备应当与其它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同步发展,并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规划、技术标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建设、配置和维护。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负责验收。

第二十五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消防规划予以预留、控制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用地性质。

第二十六条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消防安全行政许可事项的,负责行政许可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严格依法审查。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得批准。

对已经取得消防安全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消防机构发现其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立即撤销原批准并在送达撤消决定书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安全生产监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资源、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对未依法取得消防安全行政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送、通报公安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监督管理中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

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气象、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无偿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涉及消防安全和灭火救援工作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核。

前款规定的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竣工验收资料报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公安消防机构收到建设单位验收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对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七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房地产权属证书,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不得委托、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消防设计、施工或者监理。

从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消防技术标准,并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建筑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竣工进行消防验收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消防产品的供货证明和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消防安全检测报告。

第三十一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举办文化体育活动以及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展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人、承办人以及场地提供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职责。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主办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前款规定的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其主办人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在举办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三十三条下列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一)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和演出场所;

(二)宾馆、饭店;

(三)商场、集贸市场;

(四)体育场馆、会堂;

(五)其他依法需要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延续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有效期的,不得继续使用或者营业。

第三十四条对于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申报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申报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依法受理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应当经常对电器设备、电气线路进行自查、维护,每三年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报告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配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每年对设施进行检测,每三年对火灾报警探测器进行清洗;检测和清洗报告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三十六条消防设施的检测、保养和维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测、保养和维修消防设施的机构应当对作出的检测结果、维修和保养质量负责。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一)在车间、仓库、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内设立员工集体宿舍;

(二)生产经营场所与住宿场所为一体的建筑,其住宿部分没有按照规定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三)封闭、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上设置障碍物;

(四)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或者擅自改变消防设施、器材的用途;

(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窗户、阳台安装不符合紧急疏散要求、影响灭火救援的防盗网;

(七)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八)遮挡、覆盖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或者妨碍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

(九)不按规定安装、敷设、使用和管理电器设备、电气线路和燃气用具;

(十)不按规定配置、使用和管理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十一)依法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而上岗作业;

(十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对经确定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能够当场消除火灾隐患的,必须当场消除;不能当场消除的,必须制定具体的消防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在火灾隐患消除前,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应当自行全部或者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公安消防机构对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并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实施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专用仓库、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应当依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第四章消防组织

第四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组织,保障消防组织与消防工作的需要相适应。

第四十一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大型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自行解决,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四十二条鼓励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组建义务消防队或者设置专(兼)职消防人员。

第四十三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应当加强业务技能训练,开展消防安全演练和灭火演练,并保持器材装备完好。

消防队依法开展消防安全演练和灭火演练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提供便利。

第五章灭火救援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积极采取措施灭火。

禁止谎报火警、阻拦报警、制造混乱。

公安消防机构、电信等有关部门应当保障火警通讯线路畅通,迅速传递火灾信息。

第四十五条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公安消防队接到火警出动命令后,应当在六十秒内出动消防车,迅速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六条灭火救援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或者火灾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调集人员、物质等支援灭火救援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调动专职消防队以及交通、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医疗救护等有关单位进行灭火救援;消防队伍以及其他参加灭火的单位、人员应当服从调动和指挥。

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义务参加有组织的灭火救援工作。

第四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其他车辆、行人必须让行。紧急情况下,对阻碍通行的车辆可以强制让道,对妨碍消防车及时到达火场的隔离墩、栏杆等道路障碍物,可以实施破损或者拆除。

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消防车(艇),经交通管理人员同意,可以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参加灭火救援工作。

第四十八条公安部门应当负责火灾现场的警戒,维护火灾现场的秩序。

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根据现场需要封闭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或者清理、变动火灾现场。

第四十九条公安消防队灭火救援不得向受灾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并处工程概算百分之一点五的罚款;对工程概算无法计算或者不依照规定编制工程概算的,按工程面积处每平方米十五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建筑工程委托、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消防设计、施工或者不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施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监理的,或者不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监理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处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其容器,可扣押、查封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许可擅自投入使用或者开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举办文化体育活动以及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展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责令停止举办,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厂房、库房、商场、宾馆、酒店、办公楼等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处警告或者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应当或者清除。

(一)封闭、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上设置障碍物的;

(二)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擅自改变消防设施、器材用途的;

(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窗户、阳台安装防盗网,影响紧急疏散和灭火救援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一)在车间、仓库、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内设立员工集体宿舍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宿场所为一体的建筑,其住宿部分没有按照规定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

(三)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施工、维修作业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遮挡、覆盖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或者妨碍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二)不按规定配置、使用和管理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

(三)依法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四)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电器设备、电气线路和燃气用具的安装、敷设、使用和管理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

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营业性场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无法查明责任人的,可依法予以查封。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或者清理、变动火灾现场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可予以查封、扣押。

第六十五条依照本条例实施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报请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的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六条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依法应当审批、审核、核准或者验收的项目,故意刁难,拖延不办的;

(二)对不符合审批、审核、核准或者验收条件的项目,擅自审批、审核、核准或者验收的;

(三)对依法受理消防安全检查申请的场所,未经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同意使用或者开业的;

(四)发现重大火灾隐患不按照规定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五)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或者为投保人指定保险单位的;

(六)违法实施处罚或者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七)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强行摊派各种费用或者乱收费的;

第5篇

今天这次全县春季防火暨安全工作会议是县政府决定召开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近期省、市相继召开的春季防火、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会议精神,部署我县春季防火、道路及水上交通安全等工作。刚才,王清武同志宣读了《县2012年春季防火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希望各乡镇、部门要抓好落实。下面我就进一步做好春防和重点安全工作简要强调三点意见。

一、春季防火工作

大家都知道,今年全省出现了严重旱情,我县的旱情也异常严峻。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年我县春季降雨量不但少于往年,且大风天数增多,气候条件对春季防火工作十分不利。因此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都要迅速行动起来,认真做好春季防火工作。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春防组织机构,配齐配强人员,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春防工作方案,层层签订责任状。春防期间,各乡镇、各部门要组织对所属单位开展不少于两次的消防安全专项督查。要针对可能发生的连营火灾,制定完善火灾扑救预案。要重点加强林区和城乡结合部位的管理,严防“家火上山”和“山火进城”、“山火进村”。

二是认真履行职责。各乡镇、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全力做好工作。气象部门要及时大风天和火险等级预报。教育部门要开展对中、小学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及时刊发气象、火险信息,开展消防公益宣传。建设、电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修。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单位进行检查、抽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深入基层特别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认真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各居(村)民委员会要制定并落实居(村)民防火公约,做好自防自救。各林场、村屯要统一规划木材、柴草垛堆放地点,并安排人员,适时开展防火巡查。各单位要强化管理,落实消防工作的主体责任。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加强对火、电、气源的管理和重点部位、岗位的看护,加强值班值宿,认真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同时,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春防工作。

三是依法整治隐患。春防工作要牢牢抓住以下重点行业和单位,即: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供电、供水、供油、供气及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场所,物资集中仓库、广播电视、金融、交通和通讯枢纽等重点单位。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春季防火的有利时机,集中主要精力,排查火灾隐患,改善基础条件。要加大整治力度,对存在火灾隐患又整治无望的单位,要下定决心关、停、并、转。

四是严防连营火灾。各乡镇政府要牵头组织,搬迁柴草垛,打通消防通道,拆除违章建筑,全面铲除容易引发连营火灾的各类隐患。凡五级以上大风天和高火险天气,各乡镇、社区、村屯要及时禁火信号,禁止以柴草、木炭、煤炭等为燃料的生活用火和经营用火,禁止室外生活用火和明火作业;凡遇六级以上大风天和强火险天气,要对三类输、配电线路停止供电。各乡镇、各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力量,对属地街道、村屯、居民住宅、“六小”单位,特别是易燃建筑密集区进行包点、包片的检查,发动居(村)民进行联防巡查。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消防重点部位的管理和检查,严防大风天火灾事故发生。

五是加强消防宣传。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消防知识的宣传、指导。各乡镇、各部门要围绕春防主题,重点加强生产、生活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常识以及大风天防火注意事项的宣传。要广泛宣传初起火灾扑救方法和火场逃生自救常识。要在城镇繁华地段设置消防宣传牌,农村村屯要粉刷消防宣传标语。各单位要在单位内部或临街地方悬挂消防宣传标语,张贴《省人民政府春季防火命令》。春防期间,各单位尤其是各类公众聚集场所,要对从业人员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组织一次灭火和疏散演练。

六是强化执勤战备。公安、企业消防队伍要积极开展灭火演练,加强战备执勤。大风天要按规定进入等级战备。各乡镇要成立大风天扑救大面积火灾应急指挥部,做到发生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凡五级以上大风天和高火险天气发生的火灾,当地政府的主要领导必须到场指挥扑救,最大限度地降低伤亡和损失。对可能造成较大以上火灾或连营火灾等严重后果的,必须立即报告县政府和有关部门。

七是严格责任追究。隐患险于明火,责任重于泰山。春防期间,凡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较大以上火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消防条例》、《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给予乡镇或部门主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社会各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依法严惩。

二、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一是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把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加强督导、狠抓工作落实,乡镇要对所辖水域安全负责,认真执行《哈尔滨市乡镇船舶和渡通安全管理办法》,沿江乡镇要选择业务精、事业心强的干部承担水上安全工作,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公安部门对车辆登记检验、驾驶员培训考试等环节负责。交通部门要对运力审批、资质认证负责。海事部门要对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渔政渔港监督部门要对渔政渔港监督安全负责。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逐级落实责任制,强化安全监管措施,有效防范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二是综合治理,严厉查处非法营运车辆、船舶。县安全办、公安、交通、渔政、海事等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采取巡检、抽检等方式,将明查暗访与专项治理结合起来,凡属“三无”车辆、船舶和非法营运车辆、船舶一律取缔;有营运资格的车辆、船舶严禁客货混载、超员超载、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违章冒险行为;运输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船舶,必须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运行;严禁渔业船舶在松花江主航道捕鱼作业,对未经渔业监管部门核发捕捞许可等相关手续擅自捕鱼作业的船只、未经检验无手续的“三无”船舶和冒用鱼船的船舶、违法拉客载货的渔船和农用船舶要严厉查处,决不姑息。渡口管理部门要按规定设置各种相关标志,加强巡逻检查,防止行人车辆坠江事故的发生。

三是深入开展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乡镇、公安、交通等部门要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教育活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等各种宣传手段,向社会广泛宣传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普及安全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的安全防范意识;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生的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总之,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方法和途径,不断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三、非煤矿山和建筑施工安全工作

一是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治理。重点是查处和打击无证非法生产,超层越界违法采矿活动,强化矿山企业现场及周边安全设施检查,对安全管理滑坡,安全条件降低的企业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对现有规模较小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整合,引导非煤矿山企业逐步实现机械化开采,提高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二是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筑安全管理要从源头抓起,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对安全措施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工人不经安全培训直接上岗施工的单位,要严肃查处。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监管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禁止违章违规操作,对安全设施不落实,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必须停工整改,杜绝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6篇

关键词: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存在问题;意见方案;研究

基础设施建设,其中包含有机场、桥梁、港口、通讯事业、水利工程以及城市的供气、供水、供暖、供电等建设,同时,还有科教文化建设、无形产品等,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是所有企业以及单位生活和工作的共同性的物质基础,是一个城市正常设施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我国物质生产条件的重要基础。基础设施建设,其作为影响我国城市竞争力以及发展等的重要因素,对于推动区域性的经济发展、满足居民的诸多公共服务的要求而言,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和意义。总体来讲,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还需要立足于现状以及一体化发展的视角,通过长期的实践探索以及现状比较分析研究,通过大量的实践论证,并且运用有关数据信息、指标等,进行定量性的研究,进一步为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宝贵的意见,并且对其中存在缺陷的方面进行完善,推动我国可持续发展,同时也为今后的建设发展的基本方向,提供思路以及借鉴。

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深入并且细致地针对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当中存在的问题、发展的现状等进行研究和分析,是加强此项工作的一项基础性环节。总体来讲,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现状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势与困境

首先,我国的城市普遍有着良好的资源条件以及自然条件,由于我国地大物博,自然资源分布较为广泛,具有极强的环境承载的能力。同时,在我国多个地区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的生态绿色地区,其中石油矿产资源、煤矿资源、有色金属资源以及农业等,都在持续稳定发展当中,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项关键工作。其次,我国有着较为稳固的经济发展基础。最后,我国的科教事业也正处于蓬勃发展的进程当中,各项工作都在有条不紊的进行。但在当前的形势之下,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依然面临有较大的困难,其中首要的一点,就是中心城市的集聚效应不够明显,在城市的制度、文化环境、政府的管理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的提升,其次,在我国的许多地区,城市化的进程进展较慢,基础设施建设还较为落后,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相比较而言,有着非常大的差距,此外,在城市当中还普遍存在有污染较为严重、可用绿地面积不足、住房较为紧张、交通阻塞、供水不足等疑难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和解决。而在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当中,还普遍存在有欠账较多、缺口大、排水设施较为落后以及能源的供应不足等情况,这些都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阻碍,需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最后,在我国的城市当中,基础设施的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还有待加强和提升,虽然出台了各项管理的政策,但是普遍存在有监督管理不力、协调工作没有做好以及各自为政的管理局面,在很大程度之上影响了基础设施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同时在其中也缺乏应有的保障制度,常常会出现效率较低以及腐败等现象。

2.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现状分析

我国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有农村的生活基础设施建设、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社会发展的建设等几个方面。而其基础设施建设现状,首先是农业的综合生产力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国家针对大型的灌溉工程改造、种子工程以及优质粮食工程等政策措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改革还需深化进行。在农村当中,农业生活性的基础设施建设,诸如引水的安全、农村的道路、沼气以及电力等,都还存在有一定的问题,农村的教育事业、卫生事业以及文化基础建设等方面,也都普遍存在有不足,还需要通过切实可行的政策方案,来进行合理解决。

针对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根据上文的详细阐述和分析,可以对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有着全面的了解和细致的掌握。接下来,将针对进一步推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改进存在问题以及缺陷的重点对策方案,进行分析和研究,并且针对其中的一些关键性的环节,提出有建设性的建议,力求更进一步的推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事业的发展,为有关工作的进步,做出积极的贡献。

1.合理地进行规划

针对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当中普遍存在的交通堵塞的问题,还需要提出有效的措施方案,对交通设施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与改进。另外,还需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合理的规划与协调,需要在强调均衡的基础之上,避免建设的盲目性以及滞后性。针对供水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还需要编制基本的城市给水系统的布局,对供水的管网进行改造与再建设。在城市基础设施当中,其设施本身以及各个子系统的完成性、有效性等,还需要进行协调与平衡,这一点极为重要。

2.推进节能机制能源运用

城市的能源消耗,是我国能源消耗的主体,而要实现能耗的降低,首要的一点就是针对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改造以及升级完善。在实践的工作当中,需要结合我国的情况,采用最为先进并且适用的技术,对集中能源性系统,进行改建和完善,在满足了居民的使用要求基础之上,再来进一步的改善环境质量。与此同时,还需要大力发展太阳能、地热能等清洁能源及可再生能源,这一点对于节能降耗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和意义。

3.加快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

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框架之下,还需要针对我国的现状,对基础设施建设的基本体制进行必要的改革,推进投融资体制化改革的步伐,需要大力地鼓励社会性的资金,并且允许跨地区、跨行业的参与到市政公用的企业经营当中,通过招标以及发包的方式,对城市的市政设施建设进行选择,同时对环境卫生及园林绿化等方面进行必要的改革与完善,推进有关工作的进步。

4.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首先需要加强村庄的规划以及居住环境的治理,提升农民的生活水平,进而推进小康社会的进步,改善村容村貌,并且安排相应的资金对其进行专项的整治。重点的针对道路、引水以及燃料、用电等方面存在的困难进行加强,为其提供安全、经济并且适用的住宅设计图样,引导农民进行污水的治理以及垃圾的处理等工作,改善农村的卫生环境。最后,还需要注意防范山洪及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加强农村内部的消防工作,在有充足资金的基础之上,对房屋建设进行改造,避免大拆大建等情况的发生,防止进一步的加重农民负担。

综上所述,根据对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和研究,以此为切入点,对改进的对策及有建设性的意见方案,进行了论述,力求更进一步的为此项工作的进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事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现状[J].现代化改革,2009(7):33-75.

[2]何云卞.试论现代化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情况[J].民营科技,2011(6):45-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