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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通知

时间:2022-10-01 09:16:5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罚款通知,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罚款通知

第1篇

展中占有重要地位。保障公路畅通与安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直接关系到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因此,对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

收费的行为必须坚决禁止,严肃查处。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公路上设置站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按

照有关规定,公安部门可以在公路上设置检查站,交通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

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置车辆通行费收费站或公路征费稽查站,林业部门可

以在通过林区的公路上设置木材检查站。除上述部门以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

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也不得在公路上拦

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收费。

二、公安部门设置检查站,交通部门设置收费站、征费稽查站,林业部门设

置木材检查站,应当从保障公路畅通、安全和有利于交通运输生产出发,提出设

站方案和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将审批权下放到下级人民政府。在国道上设

置的检查站、收费站、征费稽查站和在通过林区的国道上设置的木材检查站,应

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公安部门、交通部门、林业部门分别报公安

部、交通部、林业部备案,三部应及时沟通情况。

三、公安部门设置的检查站,交通部门设置的收费站、征费稽查站,林业部

门设置的木材检查站,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执行任务。为得在职责、任务范

围以外,从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活动。

四、人民警察在公路上依法进行巡逻执勤、疏导交通、纠正违章,除发现有

违章行为和犯罪嫌疑的情况外,不得随意拦截车辆。

五、交通部门设置的收费站,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的规定。

严禁在公路、桥梁、隧道正式竣工通行前,先收取通行费。

凡利用贷款(包括需归还的集资)新建、改建(不包括局部改造)的高等级

公路、桥梁、大型隧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对过往的

车辆收取通行费,但是贷款(集资)还清后要立即停止收费。凡由国家投资、养

路费投资、民工建勤、民办公助、以工代赈办法以及个人和社会捐资修建的公路、

桥梁、隧道,一律不得收取通行费。

六、交通部门设置的征费稽查站,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养路费和进行

稽查。在征费稽查站执行运政管理任务的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拦截车辆

和乱收费、乱罚款。

七、经批准设置的检查站、收费站、征费稽查站、木材检查站,应公布设站

的批准证件、工作范围,收费站还应公布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和监督

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

八、检查站、征费稽查站、木材检查站和收费站的工作人员,应分别持有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发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核发的检

查证和收费证。证件上应有持证人姓名、照片、工作单位、证件号码、工作地点。

一人一证,不得转让,工作时应予佩带。持证人员只限于在本站区内工作,不得

超越工作地点拦车检查、罚款、收费。无证人员不得执行检查、罚款、收费任务。

九、收取通行费和实施罚款处罚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

规。严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达收费、罚款指标。收费、罚款票据

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或监制,罚款要按照有关规

定全额上缴。

十、禁止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公路上拦截车辆,巧立名目进行强

买强卖、敲诈勒索及其他妨碍道路交通的行为。任何部门不得利用职权向过住车

辆及驾驶人员强制推销各种车辆设备、配件和宣传品等,不得在公路或者城市入

口设置强制性车辆冲洗站,拦截过往车辆强制冲洗。

十一、公安部门的检查站,交通部门的收费站、征费稽查站,林业部门的木

材检查站,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进行检查、罚款、收费的,车辆驾

驶人员和其他人员都有权进行检举揭发的控告。对违反规定的罚款和收费,应予

以退还;无法退还的,一律上缴国库。对侵犯驾驶人员人身权利和危害公私财物

安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设站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应给予行政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十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都要从维护国家利益、促进改革开

放和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的规定,严格查

处本地区、本部门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行为。违反本通知的规

定,擅自设置站卡或者设置强制性车辆冲洗站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规定设置的各种站卡,一律撤

销。

十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

第2篇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________ (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与________ (以下简称卖方),根据下列条款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列货物,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货物名称及规格:____________

第二条 质量和数量的保证:____________

卖方保证商品系全新的且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和质量的各项指标,质量保证有效期为货物到目的港后的12个月。

第三条 单位:__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

第四条 生产国别和制造厂商:____________

第五条 包装:____________

第六条 单价:________________总值:________

第七条 付款条件:

1.离岸价条款:

a.按合同规定卖方应在装运之前30天用电报(或函件)通知买方合同号码、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尺寸及何时可在发运港货,以便买方订舱。

b.若货物系由邮寄(或空运),卖方应在发运前30天,按照第8条规定,用电报(或信件)通知买方大约的发货期、合同号码、货物名称、价格等。卖方在发货后应立即用函电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价格及发货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于买方及时购买保险。

第八条 装运口岸:________________

装运通知:卖方在装货结束后应立即用函电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发票价格、毛重、船名和船期通知买方。由于卖方未能及时通知造成买方不能及时买保险,则一切损失均由卖方负责。

第九条 装运条件:

1.海运:全套洁净已装船提单,作成空白抬头,由发货人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到付”/“运费付讫”并通知目的港的________公司。

2.航空邮包:____________提供一份空运单,注明“运费到付”/“运费已付”,交付买方。

寄一份航空邮包收据给买方。

3.发票5份,注明合同号码和装运唛头(若超过一个装运唛头,发票应分开,细节应根据合同办理)。

4.由制造厂开出一式两份的装箱单。

5.由制造厂开出的数量和质量证书一份。

6.在装运之后,立即通过电报/或信件将有关装运之细节通知买方。此外,卖方在装船后的10天内,要用空邮另寄两份所有上述文件,一份直接寄给收货人,另一份直接寄给目的口岸________公司。

第十条 目的港及收货人: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装运期限:收到不可撤销信用证____ 天。

第十二条 装运唛头:

卖方应在每个箱上清楚地刷上箱号、毛重、净重、体积及“防潮”、“小心搬动”、“此边朝上”及装运唛头等字样。

第十三条 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自理。

由卖方投保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交货条件: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索赔:

在货物到达目的口岸之后的90天内,若发现商品的质量、规格或数量不符合合同之规定,则买方凭________检验局颁发的检验证书有权提出更换质量合格的新商品或要求赔偿,且所有的费用(如检验费、保险费及装卸货费等)均由卖方负担。但所提的索赔属于保险公司或承运方的责任,则卖方不负责任。货到目的口岸之后的12个月内,在使用过程中若由于质劣而出现损坏,买方应通过书面立即通知卖方并凭________检验局所颁发之检验证书为依据,提出索赔要求。根据买方的要求,卖方应负责立即排除缺陷,必要时,买方可自行排除缺陷,费用由卖方负责,若卖方收到上述要求之后1个月内未能答复买方,则便视为卖方已接受要求。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内所述的全部商品,在制造和装运过程中,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拖延装运或无法交货,则卖方概不负责。卖方应将上述的事故立刻通知买方,且在其后的14天内航空邮寄一份由政府签发的事故证书给买方,作为证据。卖方仍应负责采取必要的措施加速交货,若事故持续超过10个星期,则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第十七条 延迟交货和罚款:

本合同内所述的全部或部分商品,若卖方不能按时交货或延迟交货,且卖方同意罚款,则买方应同意其延迟交货,但本合同第16条规定的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延迟交货则不罚款,所罚的款项经协商可由付款银行从付款中扣除。罚款不应超过延迟交货的货物总值之5%,罚款率每7天为0.5%,不足7天的天数按7天算。若卖方超过本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间10个星期仍然不能交货,则买方有权取消本合同。尽管合同已取消,卖方仍然应毫不延迟地支付上述罚款给买方。

第十八条 仲裁: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获得解决,则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本合同由双方签署后生效,中英文正本各两份,双方各持一份为据,两份具有同等的效力。

买方: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

第3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执政为民,服务发展”要求,方便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当事人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年11月1日起,全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当事人凭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可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任一指定代收网点缴纳罚款(见附件)。

二、当事人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后,银行各代收网点应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作为缴款收据交缴款人,缴款书内容、数量应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相符。

三、交通违法罚款超过十五日未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时间从作出处罚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后开始计算,罚款累计金额计算到元。

四、对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经开区、高新区所有区域和其他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以及设有银行代收网点的乡镇,应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各交警支队、大队、相关执法机构、交通民警均不得收缴罚款现金。违反规定收缴罚款现金的,被处罚人可拒绝缴纳,并向重庆市财政局或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举报,有关部门将严格依法、依纪查处。市财政局举报电话,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举报电话

对交通不便又未设立银行代收网点的地区,以及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实施处罚的罚款缴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五、对采用“电子警察”、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拍摄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互联网上公布,并通过挂号信邮寄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接到通知当事人无异议的,可到全市任一交警支队、大队接受处理;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有异议的,请到违法行为发生地交警支队、大队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并接受调查处理。罚款缴纳适用本通告第一条的规定。

六、交通违法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收缴交通违法罚款。

交通违法当事人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或收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超过十五日不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4篇

一、目的

1、实现有效管理,促进公司上下的沟通与合作。

2、提高公司各部门执行工作效率,追踪各部门工作进度。

3、集思广益,提出改进及开展性的工作方案。

4、协调各部门的工作方法、工作进度及人员的调配。

二、会议分类

1、周例会

会议时间:时间为每周一下午14:00-16:00时。

会议主持人:公司总经理,总经理若因公出差无法主持时,则由常务副总经理或指定人员代行主持。

会议参加人员:全体员工。

会议地点:公司一楼多媒体会议室(或临时指定)。

2、月例会

会议时间:时间为每月一号下午14:00-16:00时。

会议主持人:公司总经理,总经理若因公出差无法主持时,则由常务副总经理或指定人员代行主持。

会议参加人员:全体员工。

会议地点:公司一楼多媒体会议室(或临时指定)。

3、临时性会议

会议时间:时间由会议发起部门/人负责通知。

会议主持人:会议发起人。

会议参加人员:参会人员由会议发起部门/人负责通知。

会议地点:公司一楼多媒体会议室(或临时指定)。

三、会议内容

1、周例会、月例会

会议由各部门负责人对上周/月工作计划落实情况进行汇报。对未完成的工作任务要详细说明原因;对实施有困难的工作任务集体协商,并寻找具体解决办法。工作中出现问题要及时跟踪改进。总经理根据各部门汇报计划,安排、布置本周/月任务,明确各项工作的具体承办人、完成时间及指导部门间相互配合,解决实质问题。会议记录人:行政部文员。

2、临时性会议

会议时间、参会人员、会议内容、会议记录人由会议发起部门/人自行安排。由指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将会议记录存档。指定人员须将会议考勤及处罚情况及时报公司考勤人员。会议记录视需要呈报公司总经理。

四、会议纪律

1、会务人员应提前入场,准备好《会议签到表》及相关数据文件,连好投影设备,做好会议接待工作。

2、参会人员应准时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到;参会人员因故不能按时出席,需提前半个工作日在行政部/会议发起部门备案,否则按迟到或缺席处理。

3、进入会场前,参会人员应整理自己的仪表,做到衣冠整齐、精神饱满;会议期间要求集中精神、认真听取发言,不得交头接耳。

4、发言人在会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发言简明扼要。不准跑题。遵守发言时间。

5、提意见和建议要先征得主持人许可,不许七嘴八舌、污言秽语、泄私愤、恶意攻击。

6、会议进行期间应把手机关机或设置静音状态,原则上不允许接听电话,如特殊原因需接听电话,需向会议主持人请示,方可离开会议室接听电话,外出接听电话不能超过三分钟。因特殊原因需离席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示,经同意方可离开。

五、管理权责和处罚

1、行政部负责公司会议的统筹协调及本制度的执行监督。

2、会议主办部门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并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提出处罚。

3、周例会、月例会因时间固定,行政部不再另行通知,

临时性会议由会议发起人或指定人员负责通知。

3、迟到、早退、缺席

①、迟到:参会人员在会议规定召开时间后5分钟内未到的,计为迟到;②早退:凡参加会议人员,如未经主持人同意在会议结束前5分钟提前离开会场的,计为早退;

③缺席:凡必须参加会议人员未经请假擅自不参加会议或请假未批准而不参加会议的,计为缺席。

4、处罚

1、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每次处10元的罚款;

2、无正当理由缺席每次处以30元的罚款;

3、凡因通知原因造成应参加会议人员迟到或缺席的,以上处罚由传达人承担。

4、会议期间打瞌睡,罚款20元。

5、手机未关或未调到震动,每响一次罚款10元。

6、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罚款20元。

7、会议期间严禁吸烟,违者罚款50元。

8、罚款两日内上交至行政部,做为会议招待费用。逾期未交者,罚款双倍。

五、附则

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解释。凡本制度未明确规定的奖惩,按《奖惩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行政部制订,经总经理批准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进口合同的履行程序包括:开立信用证、催装、催交、租船订舱、通知船期、投保、审单付款、报关卸货、检验收货、拨交和索赔等。

【进口合同范本】

买 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卖 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经充分协商一致,由买方购进,卖方出售下列货物,并按下列条款履行: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生产国别、制造工厂、包装及唛头。

每件货物上用不褪色的涂料标明货号、毛重、净重、编号、尺码、目的口岸,并标明下列唛头

第二条 数量、单价、总值。

第三条 装运期限:

每月交货数量必须一次交清,不得分批装运。

第四条 装运口岸:

第五条 目的口岸:

第六条 付款条件: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的数量的通知后,应于装运前20天通过________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即期汇款票及本合同规定的单据在开证行付款。

第七条 单据:各项单据均须使用与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买方审核查对:

A.填写通知目的口岸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到付”或“运费按租船合同办理”字样;如本合同为CFR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已付”字样)

B发票:注明合同号、唛头、载货船名及信用证号;如果分批装运,须注明分批号。

C.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合同号及唛头,并逐件列明毛重、净重和货号。

D.制造工厂的品质及数量/重量证明书。

品质证明书内应列入根据合同规定的标准按货号进行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及其他各种试验的实际试验结果。数量/重量证明书应按货号列明重量。

单证

份数

寄送

A

B

C

D

E

F

送交方议付银行

3

4

3

3

1

1

送交议付银行(副本)

1

空邮目的岸外运公司(副本)

2

2

2

2

E.按本合同规定的装运通知电报抄本。

F.按本合同规定的航行证明书(如本合同为CFR价格条件时,需要此项证明书;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则不需此项证明书)

第八条 装运条件:

A.离岸价条款:

(a)装运本合同货物的船只,由买方或卖方运输人________租船公司租订舱位。卖方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风险到货装到船面为止。

(b)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30天前,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装运口岸及预计货物运达装运口岸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舱位。并同时通知买方在装货港的船舶,若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为卖方同意在合同规定期内任何日期交货,并由买方主动租订舱位。

(c)买方应在船只受载期12天前将船名、预计受载日期、装载数量、合同号码、船舶人,以电报通知卖方,卖方应联系船舶人配合,按期备货装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更改船期时,买方或船舶人应及时通知卖方。

(d)买方所租船只按期到达装运口岸后,如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空舱费、延期费及/或罚款等由卖方负担。如船只不能于船舶人所确定的受载期内到达,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16天起发生的仓库租费、保险费由买方负担,但卖方仍负有载货船只到达装运口岸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之义务并负担费用及风险,前述各种损失均凭原始单据核实支付。

B.成本加运费价条款:

卖方负责将合同所列货物由装运口岸装班轮到达目的口岸,中途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用悬挂买方不能接受的国家的旗帜的船只装运。载货船只在驶抵本合同规定的口岸前不得停靠________或________附近地区。

第九条 装运通知:卖方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合同号、品名、件数、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及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第十条 保险:自装船起由买方自理,但卖方应按本合同规定通知买方。如卖方未能按此办理,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全由卖方负担。

第十一条 检验和索赔:货卸目的口岸,买方有权申请____ 国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或发票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在货卸目的口岸后90天内,根据____ 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证明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因索赔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均由卖方负担。FOB价格条件时,买方有权同时索赔短重部分的运费。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并以挂号函向买方提出有关政府

机关或者商会所出具的证明,以证明事故的存在。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交货延期一个月以上时,买方有权撤消合同,卖方不能取得出口许可证,不得作为不可抗力。

第十三条 延期交货及罚款: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如卖方不能如期交货,买方有权撤销该部分的合同,或经买方同意在卖方缴纳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买方可同意给予卖方15天的优惠期。罚款率为每10天按货款总额的1%.不足10天者按10天计算。罚款自第16天起计算,最多不超过延期货款总额的5%.

第十四条 仲裁: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委员会另有决定外,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十五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于____国____市用___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

买 方:________ (盖章)

代表人:________

卖 方:________ (盖章)

代表人:________

第6篇

税务处理,是破产清算中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注册会计师、律师及其事务所,接受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或者受管理人委托担任破产案件的清算顾问或法律顾问,将会对破产清算中税收的依法处理起关键作用,或者对税收处理提供具有相当权威性的咨询意见。本文以企业破产法和税法的一系列规范,讨论研究破产清算中欠缴税款、附加及基金的申报和确认、税收滞纳金和罚款的处理,以及破产财产变价及其他业务应缴税款的相应处理。

一、税收债权的申报和处理

税收债权,此处指破产程序中清理出的所欠国家税款及与税款相关的附加、基金和滞纳金、罚款的总称。税收债权的处理,大致可分为通知申报、审查确认和分配缴纳几道程序:

(一)通知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0条规定: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况的,在清算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破产实践中,主管税务机关有时是已知债权人,即破产企业(破产法中将破产宣告前的破产企业称为债务人,将破产宣告后的破产企业称为破产人,本文中统称为破产企业,有时也称为债务人)账面上有欠缴税款等的记载;有时主管税务机关属于未知债权人,即破产企业的账面没有结欠税款等的记载。具体操作时,法院或管理人往往选择下列方法之一作为通知程序:(1)不论破产企业账面上是否有欠税余额,都向主管税务机关(国税、地税)发送通知,要求其按期申报债权。对于由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担任管理人、税务机关未参加清算的破产案,这样做较为稳妥。(2)按账面是否有欠税记载决定是否通知税务机关,账面有欠税余额,通知税务机关申报;无欠税余额的,即不予通知。这样做法符合破产法的相关规定。(3)不论破产企业账面上是否存在欠税余额,都不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这种做法适用于税务机关派出代表参加清算的情况,因为上述税收征管细则规定,未结清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其参加清算的职责主要应是清理结欠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14条规定: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通知内容包括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等。

法院或管理人采用通知方式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在这个期限内向其发送《债权申报通知书》。

(二)税收债权的申报和确认

1.税款。实践中,破产企业欠税的涉及范围往往较为广泛,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企业所得税等等。

需要讨论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防洪保安基金等各类基金(以下统称“附加和基金”),是否属税款组成部分?是否应纳入税收债权一并申报?笔者的意见是:破产法第82、113条提及税收债权时,都只指明“债务人所欠税款”、“破产人所欠税款”。附加和基金,是国家责成税务机关征收的有特定用途的费用,在破产时将其纳入税款范围,缺乏相应法律依据。因此,具体处理时可以将所欠附加和基金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单独归类申报、审查和确认,与所欠税款分别在债权表中列示。

对于税收滞纳金、涉及税收的罚款,是否属破产债权?是否可以纳入税款一并申报?也是值得讨论的问题。按照最高法院法释[2002]23号《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的规定精神,破产企业所欠税收滞纳金、罚款等,为除斥债权,不属破产债权。新的破产法中未出现除斥债权这个概念,所以现在将税收滞纳金、罚款列为除斥债权不予确认,缺乏法律依据;但是,如果说税收滞纳金、罚款属税款范畴,也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实际操作时按以下原则处理:(1)将税收滞纳金、罚款作普通破产债权处理;(2)将税收滞纳金、罚款单独申报、审查和确认,或者与所欠附加和基金合并申报、审查和确认。

2.申报、审查和确认。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税收债权,实践中可采取例外原则,即允许税收债权申报部门检查破产企业会计账务,列出欠税清单,尔后由管理人委派对税收有专长的人员对清单进行审查复核,核对无误后,再通过编制《债权申报对账单》确认双方共认的欠税及欠费余额。《债权申报对账单》格式示意如图1.

编制上述对账单时应注意:(1)凡调增企业(债务方)余额的,应在右列债务方“核对调增数”中的“其中”下行及以下分条列出,也可以用欠税清单作为附件,在“其中”项目列示汇总数;(2)上方“债权人”栏填写国税、地税机关名称,下方“债权性质”栏,申报欠税的,写“税款”;申报附加和基金或者税收滞纳金、罚款的,则写“普通破产债权”。因此,所欠税款与所欠附加和基金或者税收滞纳金、罚款应分别填单申报。

(三)税收债权的分配

破产法规定破产所欠税款,应在非优先清偿的一般债权的第二顺序清偿,即在全部破产财产(指变现和追回、清收所得总和)扣除破产费用、共益负债,再扣除按规定清偿应优先受偿的债权和所欠职工第一顺序债权后,再以其余额,与除应记入职工个人账户以外的劳动保险费用在同一顺序受偿。经上述分配后余额不足清偿第二顺序债权的,按比例清偿;只够或者不够第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所欠税款等第二顺序不再清偿。破产企业所欠附加和基金、滞纳金及罚款,分配时则纳入第三顺序“普通破产债权”受偿,第三清偿顺序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则不再清偿。

二、破产财产变价等相关税款的处理

(一)是否应税

管理人在破产清算时的应付税款,除企业破产前欠税外,还包括:(1)破产财产变价的应交税款;(2)破产时或有税金,比如经批准的生产经营自救出售产品时应交税金、履行未完合同产品销售时应交税金,以及破产期间出租企业整体资产等收到租金时应交税金等。

破产清算中财产变现行为是否应税一直存在争议,有不应税和应税两种观点,且各有各的理由和依据。为此,据说2003年最高法院召开破产工作会议时,专门就此作出说明,明确“破产变现应当缴纳相应税金”。

其实,就破产税收实务而言,处置财产缴纳税金似乎成为破产清算的必然选择,因为出售商品、转让不动产以及以破产财产对外租赁,肯定有买受方、受让方和承租人,标的为货物、使用权的,买受、承租人必须取得有效发票才能凭以入账和在税前扣除;标的是不动产的,受让方既要凭有效发票办理过户领证,也要凭有效发票入账和计提折旧、摊销。这样,既然无免税或不应税的相应规定,处置、出租破产财产时依法纳税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了。

(二)税率适用

1.增值税。

破产企业处置的应适用增值税的项目,主要是出售存货和设备类固定资产,而且,包括在用低值易耗品和设备在内的各项财产,几乎都属于纳税人已使用过的物品,因此应适用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物品的税则进行处理。这些税则的载体,除《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外,还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税函[2009]90号文件。根据这些文件的规定:(1)破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的,凡购置时未抵扣进项税额或虽已抵扣但以后因故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固定资产,使用后出售时,应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拍卖价,下同)÷(1+4%)×4%/2;凡购置时已抵扣进项税额,用过后出售的设备类固定资产,以及出售所有存货,均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破产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销售除自己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3)所谓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销售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营业税等其他税种。

破产企业拍卖、变卖的破产财产,以不动产即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为大宗,相应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和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这些税种计税基础、税率各异,破产企业作为纳税人没有太大的避税空间,本文也就不作深究。

(三)处置破产财产所缴税款的费用归类

处置破产财产所缴税款的费用归类,理论界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属共益债务,理由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如果属于共益债务,在费用归类上当属清算损益。另一种观点认为其应属于破产费用,为破产法第41条第(二)项规定的“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中的变价费用,因为缴纳破产财产变价的税金,是财产变价的必经程序之一。作者倾向于该种观点。但是,在破产实践中,处置财产的税金往往数额很大,特别是处置不动产,有时税金可能超过其他破产费用的总和。对债权人而言,破产费用往往是很敏感的项目,因此作者认为实际操作时,应以从拍卖、变卖价款直接扣除为较好选择,即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披露破产财产处置成交价若干元,扣除相关税费若干元,破产财产处置净收入若干元。这样将更有助于破产程序的和谐进行。

破产清算持续期间出售生产自救或履行未完合同生产的产品,以及出租财产收取的租金,应比照正常经营业务开票缴税和计入相关损益。

作者单位:

第7篇

    程某因店外经营受到城管500元的处罚,可他置之不理。近6个月后他接到东城法院的强制执行通知,需缴纳的罚款金额由原500元加上处罚款变成了3020元。日前,东城城管已收到法院追缴的3020元罚款。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3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合计逾期168天,合计追缴罚款3020元。

    京华时报

 

第8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网吧及网络游戏市场秩序,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按照省文化厅等十四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文市发〔2007〕10号)文件要求,就我市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市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增加市监察局、市卫生局、中国人民银行**支行、市新闻出版局、市综治办为成员单位。各县(市、区)网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保持原有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

二、加大网吧检查执法力度。各县(市、区)要健全网吧检查执法制度,以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为重点,严厉查处网吧违法经营行为。对2004年10月18日以来第2次接纳未成年人的网吧,依法责令停业整顿不少于15天,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第3次接纳未成年人的网吧,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的网吧,依法责令停业整顿不少于15天,并处1.5万元罚款;对一次接纳8名以上(含8名)未成年人或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网吧,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锁闭门窗经营的网吧,依法责令停业整顿不少于15天,并处1.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将工作中发现的黑网吧及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单,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责令停业整顿的网吧及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单,通知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要求其立即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对推诿、拖延或拒不执行的,经市级对口部门通报市通信管理部门,由市通信管理部门监督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立即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

三、严格控制网吧总量。2007年,我市网吧总量不再增加,各县(市、区)均不得审批新的网吧。对违反规定新批网吧的,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本通知之日前按照《条例》第11条规定已取得同意筹建批准文件的网吧,须在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筹建工作,逾期不得向其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广泛开展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12318、12315、110、12355等举报电话,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认真办理群众举报,充分发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财政部门要对网吧、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给予支持,保证所需市场举报奖励经费和日常管理经费。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将网吧及网络游戏的管理抓紧抓好。对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及时向市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和请示(电话:326****)。

第9篇

合法,但我们需要知道统一标准是什么

碧翰烽

除了网友们的质疑之外,有关人士也有一些说法。比如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认为,将8名大学生的赌博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情节严重情况处理,似乎过重。本案中,警方对这件事情的处理虽然从情理上讲欠妥,但从法理上讲却符合法律规定。

2005年5月,公安部颁布实施了《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表示,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通知还称,对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罚,应当与其违法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严禁不分情节轻重,一律顶格处罚。

但事实上,关于“赌博”与“娱乐”的界限一直不很清晰,使得一些地方公安机关查处赌博时自由裁量权过大。比如“营利”的界定,比如“少量财物”的界定,都还是缺乏十分清晰、统一的界定。

如果按照山东方面的规定,许多地方老人们参与的“小茶馆”都得被查封,他们尽管玩的只是1元左右或稍多,但由于可能超过600元,至少人数就远不只是8人,而可能是几十人甚至上百人之多的规模,那该怎么办?

因此,有必要对赌博行为标准,进行清晰的统一的明确。应该把更多的重心放在严厉查处开设赌场或提供赌博场所的违法犯罪上来。

赌资标准早已不适应社会形势

李清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赌资较大”、“情节严重”,各地具体标准并不一样。《山东省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是指人均参赌金额在2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600元以上,“参与赌博人数8人以上的”构成情节严重。

不过,即便按山东省的规定,这8位大学生被当场收缴赌资920元,构成“赌资较大”、“情节严重”,警方的处罚就没问题吗?

第10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

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直接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行为,适用著作权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是指在互联网上相关内容的上网用户。

第三条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实施行政保护。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配合相关工作。

第四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

第五条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并保留著作权人的通知6个月。

第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的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接入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前款所称记录应当保存60日,并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七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著作权人的通知移除相关内容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一并发出说明被移除内容不侵犯著作权的反通知。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即可恢复被移除的内容,且对该恢复行为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第八条著作权人的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涉嫌侵权内容所侵犯的著作权权属证明;

(二)明确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

(三)涉嫌侵权内容在信息网络上的位置;

(四)侵犯著作权的相关证据;

(五)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

第九条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明确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移除内容的合法性证明;

(三)被移除内容在互联网上的位置;

(四)反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

第十条著作权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著作权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规定内容的,视为未发出。

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

(二)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没有证据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事实存在的,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时,可以按照《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著作权人提交必备材料,以及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和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证明。

第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且经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专门从事盗版活动,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的通知,配合实施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义务,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过程中,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涉嫌

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其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的行政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11篇

第一条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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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七条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九条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第十一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第十二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

第十三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十四条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教唆或者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

第十六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十七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屡犯不改的。

第十八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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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

第十九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四)经营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群众聚集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五)组织群众集会或者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群众性活动,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六)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七)不听劝阻抢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载或者强迫渡船驾驶员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航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八)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设置、使用民用射击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标志、防围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或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二)倒卖车票、船票、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入场票券及其他票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的;

(四)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五)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

(六)违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七)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和其他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

(八)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

(二)刻字业承制公章违反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的;

(五)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六)违反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七)违反规定,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消防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二)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四)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搭棚、盖房、挖沟、砌墙堵塞消防车通道的;

(七)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八)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交通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七项至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挪用、转借机动车辆牌证或者驾驶证的;

(二)无驾驶证的人、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在城市集会、游行,违反有关规定妨碍交通,不听民警指挥的;

(四)无理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

(五)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区,强行通行,不听公安人员劝阻的;

(六)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七)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辆的;

(八)驾驶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的;

(九)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十)指挥、强迫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的;

(十一)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街道上搭棚、盖房、摆摊、堆物或者有其他妨碍交通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驾驶机动车违反装载、车速规定或者违反交通标志、信号指示的;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或者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

(三)在交通管理部门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四)在机动车辆上非法安装、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份证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不按规定申报户口或者申领居民身份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

(二)假报户口或者冒用他人户口证件、居民身份证的;

(三)故意涂改户口证件的;

(四)旅店管理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照规定登记的;

(五)出租房屋或者床铺供人住宿,不按照规定申报登记住宿人户口的。

第三十条严厉禁止、宿暗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宿暗,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宿不满十四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罪论处。

第三十一条严厉禁止违反政府规定种植罂粟等原植物,违者除铲除其所种罂粟等原植物以外,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收缴其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的罂粟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

第三十二条严厉禁止下列行为:

(一)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二)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画、录像或者其他物品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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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裁决与执行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处罚,适用下列程序:

(一)传唤。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二)讯问。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当如实回答公安机关的讯问。讯问应当作出笔录;被讯问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讯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三)取证。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询间证人时,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询问应当作出笔录。证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裁决。经讯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条款裁决。裁决应当填写裁决书,并应立即向本人宣布。裁决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给被裁决人,一份交给被裁决人的所在单位,一份交给被裁决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单位和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执行裁决。

(五)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讯问查证。对情况复杂,依照本条例规定适用拘留处罚的,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三十五条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对抗拒执行的,强制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由自己负担。

第三十六条受罚款处罚的人应当将罚款当场交公安人员或者在接到罚款通知或者裁决书后五日内送交指定的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一元至五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人员收到罚款后,应当给被罚款人开具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三十七条裁决机关没收财物,应当给被没收人开具收据。没收的财物全部上交国库,属偷窃、抢夺、骗取或者敲诈勒索他人的,除违禁品外,六个月内查明原主的,依法退还原主。

第三十八条被裁决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将费用交裁决机关代转;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交纳。拒不交纳的,由裁决机关通知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或者扣押财物折抵。

第三十九条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讼。

第四十条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公安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违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对公民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错误的,应当向受处罚人承认错误,退回罚款及没收的财物;对受处罚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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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说以上、以下、以内,都包括本数在内。

第12篇

各县(市、区)环保局,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环保局:

年11月,国家环保部华北环保督查中心对我市医药制造企业及“两危”企业进行了检查,吴桥顺达化工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存在污染物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无环评手续、违反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等环境违法问题。根据国家环保部办公厅《关于查处省部分医药制造企业及“两危”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监察通知》(环监[]54号),按照市政府批示意见,我市立即开展医药制造及“两危”企业的专项检查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全面检查辖区内医药制造及“两危”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隐患整治情况,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情况,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情况。督促企业整治环境污染隐患、制定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遏制环境污染事故多发态势,确保环境安全。

二、各县(市、区)要对超标排放的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并处罚款,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对无环评手续的立即停止生产,处以罚款,限期补办环保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恢复生产;督导涉危险废物的企业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置。对国家环保部监察通知中涉及存在环境问题企业限期改正,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措施,落实整改任务。

三、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检查到位、查处到位、整改到位。环境监察部门负责组织现场检查并对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确保检查工作不留死角,全面完成各项任务。加强责任追究,严格实施问责。对怠慢敷衍、应付了事,未按照要求检查环境风险隐患的县(市、区)通报批评。

四、市局将对环保部通报的9家企业进行直查并对此次专项检查行动进行督导检查。

五、各县(市、区)于3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及《市医药制造及“两危”企业现场检查情况登记表》一并上报市环境监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