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18:32:2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理论基础,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Abstract:Supervisory negligence theory originated in Japan. Its purpose is to resolv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that the main supervisory perpetrator should take on in the major hazard categories of criminal, including the special fault of supervisory and management. First, this paper defines the supervisory negligence, and then evaluates the three current theories of fault. Finally, it is concluded that the new neo-theory of negligence is the theoretical basis for supervisory negligence criminal
关键词:监督过失注意义务
Key words:supervisory negligenceDuty of care
据有关学者考证,1973年日本法院对“森永奶粉案件”的判决是监督过失理论的缘起。具体案情是:日本著名乳制品企业森永公司从享有盛誉的某药材商处采购了一种能够提高奶粉溶解度的添加剂,但该乳品添加剂当中含有大量的砒素,该工厂在生产奶粉前,未对此添加剂进行检验便掺入到了奶粉当中,致使其所生产的奶粉中含有大量砒霜成分,导致日本西部一带食用该奶粉的婴幼儿出现不明原因的病症。在追究责任阶段,该厂厂长和制造科科长被以业务过失致死罪。法院最终判定,该厂制造科科长对乳制品具体的生产加工具有决定权,为了防止不合格产品的产生,其应该对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亦包括对肇事添加剂的化学检验。其由于业务上的疏忽,怠于履行注意义务,没有要求相关人员对购进的添加剂进行必要的化学检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而负有监督上的过失责任。森永奶粉案件判决后,监督过失理论便开始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但关于监督过失的概念学界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认为应当从广义与狭义两个角度来理解,狭义监督过失是指对被监督者的过失行为或者其他非犯罪行为负有监督义务的监督者应当预见到该结果的发生,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该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轻信可以避免,从而未采取措施,最终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广义的监督过失包括狭义的监督过失与管理过失。管理过失是指对各种物的设备、机构、安全体制等的不完备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责任的情形。
在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中,过失是责任论中的重要内容,是指没有故意情况而又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承担责任的前提一般情况下是违反了一定的注意义务。这里的注意义务分为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如果行为主体由于没有履行结果的预见义务且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则肯定过失犯的责任,是旧过失论。但是由于现代社会日益发达,许多具有结果预见可能性的行为对于社会发展是有利的,比如交通、矿井、医疗等行为,在行为之初就能够预见到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停止在这些领域的行为,故而德日刑法理论又提出了新过失论,要求在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履行结果的避免义务,只要采取了适当的结果回避措施,即使发生了危害结果也不认定过失犯罪。依照旧过失论,只在责任阶段判断行为人的过失心理状态,容易产生结果责任的错误。由于新过失论中采取结果回避措施是行为论的范畴,是构成要件符合性阶段的理论,所以德日刑法理论在新过失论的指导下,将过失放到了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三个阶段来判断。在前两个阶段以一般人的标准判断客观的注意义务,在责任阶段以行为人本人的主观状况为标准,判断主观的注意义务。然而随着近代社会各种公害事故的不断增加,以行为人仅仅采取了结果回避措施为标准而否定过失犯罪的话,有放纵过失犯罪的可能,由此又产生了新新过失论,它要求只要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危惧感、不安感就够了。因此也称作不安感说、危惧感说。监督过失理论本质上是属于过失理论的内容之一,所以我们在研究监督过失的理论基础时,有必要首先评价一下过失理论的三种理论基础。
一、三种过失理论评价
传统的刑法观点认为犯罪包括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违法性要素是客观外部要素,责任要素是主观内部要素,即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由于旧过失论认为过失犯罪成立的前提是负有结果的预见义务,是行为人主观的心理状态,所以认为过失是责任论的问题,在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阶段不对过失进行判断。因为违法性注重判断的是对法益的侵害,故意与过失都产生了法益侵害的结果,故而在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阶段,故意与过失是相同的,只有在责任阶段将两者区别开去。所以旧过失论与结果无价值论具有一定的亲和性。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在交通、矿井、医疗等领域,只要从事相应行为就能够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比如在交通驾驶过程中,驾驶员发动车辆开动的时刻就能够预见到可能有交通事故的发生。如果在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单纯以旧过失论的结果预见义务来判断,就有可能陷入结果责任的错误,无限扩大过失犯罪的处罚范围,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因此一部分学者修正了旧过失论的观点,与此同时,新过失论也应允而生了。修正的旧过失论仍然以结果预见义务为基础,将过失放在责任阶段来判断,认为:“过失的实行行为是具有发生构成要件结果的一定程度的实质的危险的行为,才是符合过失犯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所以,并不是只要事后判断得出行为人对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的结论,就成立过失犯。”1在关于结果预见义务的基准问题上,理论界也是有争议的,包括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与能力区别说等,具体内容与本文联系不大,不再赘述。
以交通领域为例,只要驾驶员开动车辆就有预见到发生某种事故的可能性,按照旧过失论的观点,驾驶员已经预见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仍然从事这一行为,有可能构成过失犯罪。这一现象在上文已经作出了结论,是不合理的,有碍社会的发展。所以,新过失论将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理解为结果的回避义务,即即使预见到有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如果采取了防止结果发生的措施,履行了结果回避义务,就不成立过失犯罪。该理论背后是规范违反说与行为无价值论。然而新过失论并不否定责任阶段对过失的判断,而是在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三个阶段均对过失进行判断。这样就形成了客观过失与主观过失竞合的双重过失论。以一般人的标准来判断行为人是否能够采取结果回避措施、履行结果回避义务,以此来对其进行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的判断。在有责性阶段以行为人自身的主观标准来判断其能否回避结果,行为人若能够回避结果则有责任,反之则没有责任。有学者总结为:“在违法中讨论客观的过失,在责任论中讨论主观的过失。”2
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开始,大量的公害犯罪不断涌现,这其中不乏由于管理人员的监督不善所造成的情况。如果按照新过失论的话,很难追究这些监督管理人员的责任,于是又产生了新新过失论。这一理论只要求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某种不安感、危惧感就可以认定过失犯罪,因此也称为“不安感说”、“危惧感说”。确立这一学说的典型案例是日本的“森永奶粉事件”。日本藤木教授针对此案例指出:“行为人对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有某种不安感时,这种不安感就是过失犯的结果预见可能性,行为人就要承担一定的避免结果发生义务。”藤木教授还说,“所谓在有可能预见的情况下其预见的对象,对发生的具体危害的可能性,不一定是必须的。行为人应该积极探知未知的危险,尽可能避免采取冒险行动。”3新新过失论与新过失论一样,仍以结果回避义务为中心。但是,鉴于公害犯罪危害结果的重大性,新新过失论对行为人的结果回避义务提出了更高的程度的要求,只要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某种不安感、危惧感就够了,不像新过失论那样要求行为人须对危害结果有具体的预见可能性。虽然该说在日本也遭到了一些批评,认为新新过失论有扩大过失犯罪处罚范围的危险,并且危惧感、不安感这种行为人的内心状态也难以准确认定,但是,在重大公害领域,新新过失论在追究监督管理者刑事责任的问题上还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的。我国的一些学者也是肯定这一说法的。“该说认为,认定注意义务前提的结果避免预见可能性,不一定是具体的结果预见可能性,对危险的发生只要有模糊的不安感、畏惧感就足够了。即使没有具体的预见可能性,只要不消除畏惧感时,就能认定为过失。”4
二、新新过失论是监督过失的理论基础
监督过失理论一般只在重大的公害事故当中适用,如企业灾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火灾事故、食品药品卫生事故等。当这些事故发生时,为了避免出现“地位越高、离现场越远、越没责任”这种不负责任情况的出现,我们运用监督过失理论来追究对直接行为者负有监督责任的监督者与管理者的刑事责任,这与刑事法预防犯罪的目的是相同,旨在要求这些监督者与管理者谨慎履行监督义务,防止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然而根据旧过失论与新过失论的观点,过失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前提是要求其负有注意义务,并且有对具体结果发生可能性的预见能力。根据这样的法理,在监督过失的场合,因为监督管理者通常不是危害结果的直接造成者,仅是对造成危害结果的直接行为者负有相应的监督义务,很难认定监督管理者对具体结果的预见可能性。从监督者内心来考察,他们也是不希望发生危害结果的。所以,旧过失论与新过失论与监督过失是不相容的。但是从事故发生的角度来考虑,正是由于监督者的失职而间接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不追究这些监督者的刑事责任,则有可能导致这种现象的频繁出现,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从社会大众的角度来看,人们也是能够理解这种做法的,不会由于监督过失扩大对过失犯的处罚范围而感到恐惧,日本的“森永奶粉事件”就是典型案例。中国也不乏其例,比如安徽阜阳奶粉事件中对市公平交易局局长的追责,三鹿奶粉事件中对董事长的究责属此类。能够合理的说明这一现象的是新新过失论,新新过失论是监督过失的理论基础。
新新过失论只要求监督管理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某种不安感、危惧感,不要求监督管理者对具体危害结果有预见可能性。在具体事故中,直接行为者是危害结果的直接造成者,离事故最近,他们对事故的发生有某种具体的预见可能性,但监督者一般只是监督管理直接行为的行为,他们应该预见到的是被监督者的行为是否适当的问题,不要求对具体危害结果的预见,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只要有某种不安感、危惧感就足够了。这与新新过失论是契合的。正如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学者廖正豪先生所说:“惟日本学者则自新过失犯理论更创为新的新过失犯理论(新新过失论),以扩大注意义务范围,此一学说,原为少数说,但于认定监督过失之成立时,如非采取危惧感说,则甚难有周妥之说明,是以肯定成立监督过失之判例,危惧感说遂成为多数说。此一现象,殊值吾人注意”。5当然,为了防止将过失犯罪的处罚范围扩大化,以新新过失论为理论基础的监督过失也只限定在特定的事故领域,包括矿难事故、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等领域,不能无限扩大化,造成社会伤害。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235
【2】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235
【3】 转引自林亚刚.犯罪过失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29-30
关键词:劳动价值论 要素价值论 国民生产总值 第三产业 劳动生产率
一、问题的提出
为了全面反映第一、二、三产业的总成果和总水平,便于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作经济比较,以及反映产业结构状况及变化趋势,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逐渐放弃了原社会主义国家普遍采用的与社会总产值指标相联系的物质产品平衡体系,简称MPS核算体系,改用与国民生产总值指标相联系的国民经济账户核算体系,简称SNA核算体系。
国民生产总值指标和社会总产值指标相比,其主要优点在于:(1)它只计算了最终产品的价值(或各种产品的增加值),而没有计人中间产品的价值,因而在它里面不包含重复计算的部分,而社会总产值指标把中间产品的价值作了重复计算;(2)它不仅计人了物质生产部门的增加值而且计人了所有服务部门的增加值,因而反映了现代产业结构的变化,反映了教育、科学技术、金融等第三产业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由于有这两个优点,国民生产总值被认为比较真实和全面地反映了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水平和整体实力,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比较真实和全面地反映了一个国家劳动生产率的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所以从MPS核算体系向SNA核算体系的转变,是我国经济核算领域的一次重要实践创新和理论突破。但是,在我国SNA核算体系的建立,是否意味着我国经济理论基础发生转变,政治经济学及劳动价值论失去了在我国的基础理论地位?是否要用西方经济学的多元价值论或要素价值论取代劳动价值论的指导地位,重建价值理论体系?SNA核算体系能否在劳动价值论的范围内得到释解?这些问题在理论界产生了不同看法和争论。本文提出一些粗浅看法,以求批评指正。
二、对几种代表性观点的述评
本文首先对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作一简单述评:
有一种观点认为,劳动价值论是被实践证明的科学真理,SNA核算体系和劳动价值论是对立的,没有必要为SNA提供劳动价值论的基础。基于SNA核算体系对劳动价值论所作的拓展是对劳动价值论的否定。有作者说:“在我们看来,为了进行国际比较,采用SNA进行国民经济的统计核算是必要的,但是,正如吴易风同志所指出的,‘我们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给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提供劳动价值论基础。’钱(伯海)先生说吴易风同志把话‘讲绝了,一点回旋余地也没有’,看来,钱先生也好,(钱先生的)20位博士生也好,都是在为找到‘一点儿回旋余地’而努力。但是,因为SNA的理论基础和劳动价值论是根本对立的,要想为SNA建立劳动价值论的基础就像马克思说的,是‘企图调和不能调和的东西’,还必需指出的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经过一百多年实践检验的科学真理,其本身也早已成为一个客观存在,不是想怎样‘解释’就可以怎样‘解释’,想怎样‘改造’就可以怎样‘改造’的。”
上述观点是作者在批评钱伯海教授的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时提出的。持这种观点的人实际上把看成了封闭的理论体系,阻塞了理论发展的通道,削弱了劳动价值论在发展了的社会现实面前的说服力,正好为劳动价值论的否定者提供了口实。晏智杰教授就说:“如果SNA制度的理论基础不是劳动价值论,而劳动价值论又真如上述作者所言,那么SNA这种制度本身也必定不会是正确的了;既然不正确,当然就应予以否定或取消,并恢复原先的基于劳动价值论的MPS制度,或者,除了‘进行国际比较’以外,不能容许将SNA用于其它方面,等等。但是这样一来还有一个问题是不能回避的:如果这种核算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不科学的,那么基于这种理论基础所进行的‘国际比较’还能是可靠可信的吗?结论当然也应当是否定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价值论与SNA核算体系是不相容的,说明在新的社会现实面前劳动价值论已经失去了令人信服的解说力,应该用西方经济学的多元要素价值论取代劳动价值论,重塑经济学的价值论基础。晏智杰教授认为,从MPS到SNA核算体系的转变,表明我国已经从传统的一元劳动价值论转向同它对立的多元要素价值论,这“无疑于一场思想革命”。SNA制度就是多元要素价值论的体现和运用,“要求现代SNA制度体现劳动价值论的要求,哪怕是扩大的或发展的劳动价值论的要求,不能说决不可能,至少是很不现实的。
其实,SNA核算体系与MPS核算体系相比,只是拓宽了生产性劳动的范围,把第三产业服务行业也纳人生产性劳动的范围,成为价值创造的源泉,这里只是涉及生产性劳动范围大小的问题,并不能由此导出多元要素价值论,第三产业是否创造价值和资本、土地、自然力等能否创造价值不是一回事。晏智杰教授为了肯定他的多元要素价值论,硬要把SNA核算体系与要素价值论结合在一起,把MPS核算体系与劳动价值论结合在一起,认为即使扩展生产性劳动的范围,也无益于弥补劳动价值论的缺陷和不足,以至得出否定劳动价值论的结论。但是遗憾的是晏智杰教授在他的文章中也并没有拿出多少令人信服的论据,来说明SNA制度与要素价值论一定就是相容的,SNA制度的合理性并非一定就能说明要素价值论是正确的。
【论文摘要】:激励问题是管理界一直在探索的话题,是一个世界性和永久性的课题,也是我国 企业 尤其是上市公司最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现代 企业理论和国外实践证明股权激励对于改善企业治理结构,降低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股权激励是一种有效的激发人力资源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管理方式。鉴于此,文章粗浅得分析了股权激励的理论基础。
在 经济 管理界,任何一种现象从出现到盛行,背后必然有其理论依据。股权激励是现代公司激励的主要形式之
一,股权激励制度产生的经济学依据,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但就其实质而言,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
(一) 委托-理论
委托-理论把企业看作是委托人和人之间围绕着风险分配所作的一种契约安排,是由米契尔·詹森(michael jensen)和威廉·麦克林(william h meckling)在1976年发表的论文《企业理论:管理行为、成本及其所有结构》中首次提出的①。委托-理论有两个主要结论:一是在任何满足人参与约束及激励相容约束而使委托人预期效用最大化的激励合约中,人都必须承受部分风险;二是如果人是一个风险中性者,那么就可以通过使人承受完全风险(即让他成为惟一的剩余权益者)来达到最优激励效果。由于委托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备,人的行动不能直接被委托人观察到,从而产生人不以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为减少人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和所有者对其进行监督的成本,风险收入是一个不可缺少的变量。所以委托理论的关键是委托人如何设计相应的制度,并且如何在这种制度下保证人的自利行为同时也是有利于委托人的。制度设计通常需解决两类约束问题:一是参与约束(participation constrains),即需保证人愿意从事委托人委托的工作;二是激励相容约束(incentive compatibility constrains),即人的自利行为也是有利于委托人的。将委托理论运用于公司实践,就形成了委托-关系。委托关系通常是指委托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委托人从事某些活动,并相应地授予人某些决策权的契约关系。委托关系的实质是委托人不得不对人的行为后果承担风险,而这源于信息不对称和契约的不完备。委托理论是关于委托人如何设计一套激励制度来驱动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行动的理论。由于委托人无法观察人的私有信息,也不能观测到人的行动选择或者观测成本太高,只能观测到产出(公司业绩),所以委托人需要通过一定的激励合同以促使人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为。
(二) 人力资本理论
人类对人力资本的研究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开创者有奥多.舒尔茨(t.w. schultz)、加里.贝克尔(gary. s. becker)和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等经济学家。人力资本是指附着在 自然 人本身上的关于知识、技能、资历和熟练程度、健康等的总称,代表着人的能力和素质。人力资本的投资收益率高于物质资本的投资收益率。人力资本是财产的一种特殊形式,也存在产权问题,只是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只能属于个人,非激励难以调动,而企业则是众多独立要素所有者所拥有的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共同订立的特殊市场合约②。
通过经营者股权激励的制度安排,使经营者拥有一定的剩余索取权,既是对经营者人力资本价值的承认,也符合人力资本间接定价的特性。
(三) 契约理论
在公司中,存在委托-关系,委托关系是通过契约形式建立的,委托关系能否完善,关键在于契约能否制定得完善。委托-关系是两权分离的现代企业产权关系的必然产物,而有限理性的"经济行为"则通常会导致委托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利益冲突的结果往往是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其原因之一是信息不对称所致,由于人处于信息的前沿地位,其信息获取总比委托人更为有利;原因之二在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委托人在与人签订契约时,往往无法顾及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因而无法订立完善的契约来限制人的越轨行为。这就导致委托人与人之间行为的不一致。不得已,委托人只好通过一种方式,让人能够利用自己的私有信息,既为公司服务,也为自己谋利。其结果,在管理方式上就出现了分权管理;在激励机制方面,就出现了股权激励。股权激励可以弥补不完全契约的不足,高管人员获得的股权激励的收益多少来自于高管人员的自身素质和经营中的努力,因而具有自我激励作用。
以上是我对股权激励的理论基础粗浅的分析,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有效解决 企业 委托-问题的长期激励机制,只有更好的了解股权激励的理论基础,了解其必要性我们才能更好地利用这种激励方式。
注释
① jensen m c, meclking w h. theory of the firm: 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 and ownership structure,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76.
② 周其仁. 《市场中的企业:一个热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和约》,载《 经济 研究》,1996年第6期.
参考 文献
[1] 曹凤岐.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研究》,《北京大学学报》, 第42卷第6期.
一、审计环境的变化对审计理论基础外延的
审计理论基础的外延是指不直接作用于审计理论的科学理论,它通过功能的渗透或影响力作用于审计理论基础,并对审计理论产生影响。传统的审计理论基础外延主要包括、学理论、系统科学理论。任何事物都是随着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审计理论基础也不例外。
1.制度拓展了审计理论基础的外延。如果没有英国1844年的《公司法》关于检查公司账目的有关规定,就不可能催生和推动民间审计的发展;如果我国1982年修改的《宪法》中没有增加国家实行审计制度的规定,我国的国家审计体系就不可能在1983年得到重建。证明,审计的建立和发展与其他许多事物一样,无不依靠各国法律法规的推动,所以法律制度显然是影响审计理论基础的重要环境因素。这些法律包括宪法、公司法、证券法、商法、经济法、审计法、会计法、税法等。
2.制度的形成与审计理论基础外延的发展密切相关。在社会化生产的条件下,企业组织形式逐步由独资和合伙制发展到股份制,资本市场的发育和成长促使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管理层次增加,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发生分离,委托关系和受托责任形成。所有者为了约束和监督经营者,以维护自身的权益不受侵犯,就必然产生了建立审计制度的需求,因而制度经济学、产权经济学等理论就成为审计理论基础的重要。
3.经济体制改革对审计理论基础外延的影响。建立企业制度,要求根据“政企分开、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原则组织生产和经营。为此,必须加强国家审计,建立内部审计,发展社会审计,这必然对审计理论基础的扩展产生影响。
4.的进步与发展始终与审计理论基础外延的发展密切相关。进入21世纪,社会迈向知识经济,技术的迅猛发展将改变传统的交易行为和核算方式,审计理论基础也将发生相应变革。
二、审计的基本特征对审计基础内涵的
审计理论基础内涵对审计理论的作用较之审计理论基础外延更为直接,它一般包括财务和理论、管理理论、统计科学理论。现代审计的基本特征包括:以内部控制为基础的审计;抽样审计;机审计;性复核;管理审计;以满足审计信息需求者要求为目的的审计。现代审计的新特征、新学科的不断涌现,极大丰富了审计理论基础的内涵,主要影响表现在:
1.内部控制制度是管理现代化的必然产物,而内部控制制度的产生和,促使审计实务由详细审计发展成为以测试内部控制为基础的抽样审计。在测试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是否有效运行的过程中,采用了询问与实地检查等,其间了心的有关理论。因而审计理论基础包含了心理学的理论。
2.在分析性复核过程中,应用侦查逻辑学理论。审计证据的获取可通过检查、监察、观察、查询、函证及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程序,这类程序类似于侦查学中的某些方法和程序。在证据的获取过程中,需要大量地运用逻辑判断以整理分析审计证据,排除伪证,使获取的证据充分而且适当。因此,审计理论基础应包括侦查逻辑学的有关理论。
3.科学的抽样方法是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审计质量的有效途径。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仅需几秒即可完成随机数的产生及所有的编码工作。从总体中抽取样本时,对审计人员来讲最关键的是所有总体中的项目都能被客观地抽取,而采用恰当的统计抽样方法能避免抽取无代表性样本的风险。在审计复核中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可达到迅速、客观、公正的目的。
4.分析性复核是为避免抽样审计的内在缺陷,将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关系模型化,并通过推导形成有关数据作为审计证据。因而由统计知识、数学方法和理论相结合而成的计量经济学理论也是审计理论基础的组成部分。
论文关键词:会计理论基础分析
论文摘要:会计理论基础是支撑会计理论大厦的脚根、支撑点,同时也是会计理论产生、发展、丰富和完善的力量和源泉。二者的辩证关系具体表现在:一方面,会计理论基础的完善与否直接制约若会计理论的发展与完善;另一方面,完善的会计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也巩固了会计理论基础,使得会计理论基础更加坚实、雄厚,更好地促进会计理论的发展和完善。
1现代会计理论基础的特点
1.1动态性发展性会计发展的外部动力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二是会计信息使用者信息需要的变化。前者要求会计充分发挥其反映的职能,不断地将新的、变化了的经济业务反映出来;后者则要求会计自身的内容、性质等发生实质性变革,努力满足信息使用者的客观需求,便于广大信息需求者准确作出决策。在信息技术环境下,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不断完善,会计信息需求者对会计信息的客观要求越来越高,必然会促进会计向广度和深度方向全面发展。会计理论基础也随之不断地发展完善,在充分地吸取新的学科理论养分的同时,也摒弃了一部分不适合于信息技术环境下陈乏的、过时的理论。
1.2内容多样性信息技术、信息经济学、信息博弈论、经济学理论。知识经济、电子商务以及基因技术、纳米科技等尖端学科理论广泛地渗透于会计理论基础之中,与传统的会计理论基础共同支撑着日益发展、完善的会计理论体系、同时国外的一些先进管理理论的新思想和新模式,比如,企业再造工程理论(将主要绩效指标定位于服务质量、顾客满意度、成本以及员TT作效率等)、虚拟企业理论(主要强调组织虚拟化、功能虚拟化和地域虚拟化,实现以信息技术为连接和协调手段的临时性的动态联盟)、学习型组织理论(主要从系统基本模型角度阐述团队学习效应和系统思想理念)等都将广泛地融入到会计理论基础之中,促使会计理论基础不断地完善、健全和充实。
1.3虚拟性会计理论基础并不像实体组织那样具备有形的。规模化的根基,它是通过将多个相互关联的学科的经济资源迅速相结合而成的一种没有围墙、超越空间约束、依靠信息网络手段联系和统一协调的,具有抽象性、概括性和逻辑性的客观存在的无形的根基。这里的虚拟性有两层含义,即一是会计理论基础内部的虚拟化,主要是指会计领域内支撑会计理论大厦的纯会计理论基础的虚拟化:二是会计学科与其他相关学科领域之间交互渗透关系的虚拟化,即以信息技术为连接和协调手段的动态联盟式的虚拟组织系统。
1.4质量性会计理论基础作为会计理论的根基,其质量性就显得尤为重要,概括而言,具体表现在稳定性、安全性和品质性三个方面。就稳定性而言,尽管会计理论基础在整个会计理论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呈现出动态性和发展性,但是就某一时间段、期间而言,会计理论基础还是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的,否则会计理论根本就无从发展;就安全性与品质性而言,这两个方面的因素同样是保证会计理论基础质量的关键性因素,因为缺乏安全性、品质性的会计理论基础根本就不具备支撑会计理论大厦的能力。
2现代会计理论基础的的内容
2.1经济学在与会计理论基础进行交互渗透时,经济学理论将许多经济学的思想、观点大量地引入到会计理论之中,为广大的会计学者从经济学视角来分析会计问题,寻求提高会计工作效率、改善会计信息以及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了一个更新的思路。比如: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产权理论、契约经济学理论和委托一理论等这些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体系与会计理论体系相结合均从不同角度丰富和完善了会计理论基础的内涵和外延。同样,由统计知识、数学方法和经济理论相结合而成的计量经济学理论也是会计理论基础的组成部分。计量经济学通过运用数学工具来考察和研究经济社会中各种经济变量之间的数量关系,预测经济发展的趋势,检验和预测经济政策效果。在信息技术环境下,由于会计人员面临的是非常庞大的经济业务及非常繁杂的经济数据,而这些信息、数据往往要经过一定的数据处理才能为人们所使用。因此,通过充分应用计量经济学理论,我们可以构建经济模型,预测企业乃至整个宏观的经济发展趋势,模拟会计政策执行的经济效果,使得广大的会计信息需求者得到更加准确、有用的财务信息资料。2.2电子信息技术信息技术学是以通信技术与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相结合而成的一门新兴学科和科技领域,它既包容了通信系统的数字化、软件化、智能化和光纤化等方面的优势,又同时兼有计算机科学技术在设备资源与信息资源的共享性、系统交互性以及处理能力和存储能力等领域独特的优点。因此,以计算机技术与通信技术的有机结合促成了现代信息技术的建立和发展,其影响范围包括经济、军事、社会生活、科学文化的各个方面,而且涉及到宏观和微观的各个层次。现代信息技术理论的内容主要包括:网络技术理论、信息技术理论、数据挖掘理论、系统集成理论、多媒体理论、人工智能技术,具体的应用法则包括了穆尔法则(Moore''''slaw)、基尔德法则(Glider''''slaw)和麦特卡夫法则(Metcalfe''''slaw)。
2.3司法诉讼学司法诉讼学与会计理论体系相结合是现代会计理论发展的新趋势,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出现了“诉讼”会计(ForensicAccounting)这一特殊的会计发展分支。它是针对于在现代竞争日趋激烈的社会中,由会计人员对于特定的经济犯罪、经济过失和经济纠纷案件进行会计反映,对法庭和诉讼当事人提供专门服务的一种特殊会计工作。在信息技术环境下,随着企业之间的交易广泛地在网络上进行,经济组织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它们所面临的经营环境日益复杂化。与此同时,企业之间的纠纷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经济犯罪的形式也越来越多,因此由会计人员对经济案件中涉及到经营财务事项和经济损失部分加以计算,并进行正确的会计分析,为法庭的裁决提供依据就显得尤为必要。然而诉讼会计既不同于一般的财务会计,也不同于一般审计,它通常涉及到财务证据的调查和分析、运用电脑进行分析和陈述、以财务呈报形式进行说明以及在必要时在法庭上以专家的身份出庭作证等。来源于/
3现代会计理论的研究方法
关于会计理论的研究方法的分类,学术界比较普遍的观点是分为规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前者强调应用规范性的方法,即运用演绎推理(Deductivereasoning)的方法分析和研究会计问题,它主要主张会计理论的发展不应受制于会计实务的发展,会计理论应当高于会计实践并指导会计实践:后者则是在规范推理(Inductivereasoning)的基础上,运用实验技术和数理统计等方法,在一定的经济假设条件下研究有关会计问题,它主要强调会计实务是发展会计理论的基础。由上述对两种研究方法的阐述,可以看出二者的优缺点是:规范会计研究方法是在先假定会计目标继而再进行逻辑推理的结果,再加上它缺乏有关的数据、模型来支持其观点、论断,这种会计理论研究模式的有效性已经受到了现实生活的挑战和怀疑;实证会计研究方法则过分依赖于有关的经济假定条件(而现实生活中,这些假定条件往往是木存在的),而且现阶段虚假的信息资料、经济数据充斥会计市场,再加上经济计量方法或经济模型自身就存在着无法消除的局限性,因而利用虚假的信息资料,借助于不完善的经济模型分析得出的结论、结果,确实有待于广大的学者和专家进一步深思熟虑。
“社会责任会计”一词最早产生于1968年,它是美国会计学家戴维・F・林诺维斯(David・F・Linowes)在美国《会计杂志》上发表的《社会经济会计》(Social Economic Accounting)一文中提出的,文中提出了社会责任会计的初步概念,随着以后各国的深入研究,世界各国对社会责任会计的概念不尽相同,在我国对社会责任会计这一概念的理解也可谓各有千秋。
【关键词】
社会责任会计;理论基础;内涵
1社会责任会计产生的理论基础
“社会责任会计”一词最早产生于1968年,它是美国会计学家戴维・F・林诺维斯(David・F・Linowes)在美国《会计杂志》上发表的《社会经济会计》(Social Economic Accounting)一文中提出的,文中提出了社会责任会计的初步概念,从此以后社会责任会计开始了广泛地研究。社会责任会计的理论研究是从古典经济学的研究开始的,19世纪早期已经开始对其基本概念进行研究。1819年,法国古典经济学家西斯蒙蒂首次提出了“社会成本”概念。英国经济学家皮古提出了“外部效应”。 马歇尔提出了“外部经济”概念。
(一)相关理论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产生有广泛的思想理论基础。社会责任会计的理论基础是西方经济学派从不同角度对社会责任的观念。社会责任会计的服务对象是面向各个社会集团的而不是面向股东。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对社会造成的影而应承担的义务。
1.1新福利思想。福利经济学是西方经济学家根据福利观点,对经济体系的运行进行社会评价的经济学分支学科。旧福利经济学的代表人物是皮古(A.C.Pigou),他以完全竞争作为前提,在马歇尔(A.Marshall) 等人的一般均衡经济理论和边沁(J.Bentham)的功利主义哲学基础之上,对福利概念及其政策应用进行了详细地论述,其中对收入均等化理论、边际效用价值论、最大社会福利原则等理论进行了系统地阐述,建立起福利经济学的理论体系。新福利经济学的代表人物有咖儿多(N.Kaldor)、金纳(A.P.Lerner)、萨缪尔森(P.Samuelson)、博克什(A.Bergson)和西克斯(J.Hicks),他们通过“帕累托最适度”、“序数效用论”、“社会福利函数”、“补偿原理”等分析工具来说明个人的自由选择应当得到政府的保证,整个社会的福利要通过个人福利的最大化来增加,最终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1.2新环境思想。新环境思想强调人类生存环境的重要性。人类社会以前总是忽视人类对生态环境的依赖性,始终认为应该从人的角度出发看待人们从事地任何活动。新环境思想则认为,人类的生存离不开生态环境,它是同自然环境紧密联系的,人们的生产活动不仅影响到了生态环境,同时生态环境的好坏也直接影响到社会财富的创造和经济的运行。新环境思想积极促进了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产生,社会责任报告也随着它的发展而逐渐完善。
1.3从经济到社会的推进理论。该理论认为,过去人们只关注经济效益,却忽视了社会效益。经济方式和社会方式是企业分析问题的两种不同角度,但是,由于企业经营行为已使人们生存的整个社会环境发生恶化,政府受到公众舆论的压力也越来越大。经济方式较为注重经济效益,主要依赖价格机制和市场机制,社会方式较为注重社会效益,对社会需求和公民利益比较重视,在经济方式和社会方式的共同作用下,企业利益与社会效益相互影响,企业的生存离不开它所处的社会环境,企业有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它与社会各利益集团和个人有着密切的利益关系。
(二)相关学科
2.1环境经济学。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日益严重,而传统的经济学理论已难以解决资源枯竭和环境污染问题,在这样的条件下环境经济学应运而生,它成为一门新兴的经济分支学科。
2.2生态经济学。由于环境污染对生态平衡产生了严重的破坏,生态经济学作为生态学和经济学之间的一门新兴学科能更好的解决生态经济问题,生态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在生态和经济系统共同作用下的经济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其运动规律。
2.3社会学。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息息相关的,社会学是研究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存在问题的一门学科。企业是一种社会关系的集合体,而不仅是一种经济的存在。随着社会伦理观逐渐完善,要求企业在既要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还应保证社会效益,这样在传统会计不能解决的前提下,必然会产生社会责任会计。
2 社会责任会计的涵义
关于社会责任会计的涵义各国的观点也不同,美国学者David・F・Linowes首次提出了“社会责任会计”概念(社会经济会计)。他认为,社会责任会计是会计在社会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等社会科学中的应用。此后学者广泛开展了这方面的研究。美国会计学教授Sylil C.Mobley认为社会责任会计是整理、衡量和分析政府及企业行为所引起的社会和经济结果;美国会计学教授Ahmed Belkaou认为社会责任会计是防止和处理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对由于没有很好的履行社会责任而对社会带来的影响;美国伊利诺斯大学的贝尔考依教授认为,由于传统会计的局限性,它是从微观经济的角度反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实体之间的经济交换及其结果,而没有反映企业对社会环境带来的影响,因而传统会计不能说明企业经营带来的社会效益。
在吸取国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我国会计学者发展和补充了一些新观点。1992年宋献中和李皎予出版的《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一书是我国最早关于社会责任会计的研究,他认为社会责任会计是以企业与社会之间的社会责任为中心而展开的会计并且对企业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社会成本进行计量和报告。在我国对社会责任会计这一概念的理解也可谓各有千秋,但无论是从微观经济角度、宏观经济角度、哲学原理角度还是实用性角度来解释社会责任会计,最终社会责任会计是由于有关各方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强烈要求而产生的,它是社会责任同会计学的有机结合,社会责任会计是在传统的会计模式上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的会计分支学科,它以会计特有的方法和技术来反映和控制某一单位经营活动所带来的社会贡献和社会损害,其目的在于通过确认和计量企业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真实地反映企业对社会的贡献和损害,将企业对社会的影响提供给政府和社会公众,以利于企业决定经营方针、评价经营成果和揭示社会责任,其最终目的是实现企业整体效益,实现社会净贡献最大化。
关键词: 差异教学理论基础实施效率
“差异教学”是指在班集体教学中立足学生个性的差异,满足学生个别学习的需要,以促进每个学生在原有基础上得到充分发展的教学。[1]差异教学不仅在国内引起了关注,[1][2][3]在国外也受到了广泛重视。[4][5]本文就差异教学的理论基础作简要分析,以期对提高差异教学的实施效率有所裨益。差异教学的理论基础包括多元智能理论、最近发展区理论、学习动机理论、认知结构理论、认知方式理论。
一、多元智能理论
多元智能理论的最初形态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瑟斯顿(1938)提出智力(智能)由七个基本心理能力组成,并且各基本能力之间彼此独立。这七种基本的心理能力是:语言理解、语词流畅、数字运算、空间关系、联想记忆、知觉速度、一般推理。
霍华德・加德纳(Howard Gardner,1983)受瑟斯顿智力多元论的启发,提出多元智能理论。他认为,人类至少有以下七种智能:语言智能、逻辑-数学智能、空间智能、音乐智能、身体运动智能、人际智能和自我认识智能。[6]他还认为,人类可能存在其它类型的智能等待发现。因此,多元智能理论具有开放性的特点。
“我认为智能是原始的生物潜能,从技能的角度看,这种潜能只有在那些奇特的个体上,才以单一的形式表现出来。除此之外,几乎在所有的人身上,都是数种智能组合在一起解决问题或生产各式各样的、专业的和业余的文化产品”。[7]因此,在他看来,这些多元智能没有主次之分,同等重要;个体在智能方面的差异,只是因为智能组合的不同而产生的。虽然智能种类不多,但通过智能的不同组合,才创造出了人类智力的多样性。
从多元智能理论的角度来看,差异教学就是开发多种智能并帮助学生发现适合其智能特点的职业和业余爱好的教学。因此,差异教学应尊重学生的个性,重视学生智能的多元性与差异性。同时,应创设个性教育情境,充分发掘学生优势潜能。
二、最近发展区理论
维果茨基最初提出“最近发展区”理论是为了反对智力测验和成就测验。他认为,用智力测验测得的只是儿童发展中的独立达到的水平,独立达到的水平并不能确切代表儿童的智力发展水平。
维果茨基认为,儿童存在两个发展水平:第一个水平是现有发展水平,由已完成的发展程序形成,表现为儿童能独立自如地解决任务;第二个水平是潜在发展水平,是那些尚处于形成状态、心理机能的成熟正在进行的发展水平,表现为儿童还不能独立地解决任务,须在成人帮助下,在集体活动中通过模仿和自己的努力才能完成。介于这两个水平之间的幅度就称为“最近发展区”。[8]比如:同样是6岁智龄的儿童,一个儿童在他人帮助下能胜任为7岁智龄儿童设计的问题,他的最近发展区为6岁―7岁智龄水平;而另一个儿童在他人帮助下能解决为10岁智龄儿童设计的问题,他的最近发展区是6岁―10岁智龄水平。显然,这两个儿童的心理发展水平是不同的。但仅从智力测验中却看不到这种区别。现有的发展水平就是已经成熟的机能,是发展的结果,而潜在的发展水平就是那些还未成熟,但正在成熟的机能,它描绘的是儿童未来发展状况。
“最近发展区”本身处于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中。随着某一阶段教学过程的结束,原有的“最近发展区”就转化成了现有发展水平,从而实现了潜在水平的现实化,在此基础之上便形成了高于原来“最近发展区”的新的“最近发展区”。因此,儿童认知发展的过程就是不断建立“最近发展区”的过程。
过去,人们在教学中讨论儿童的个别差异时,更多地只看到个体在现有发展水平上的差异。然而,从“最近发展区”理论的观点来看,即使现有发展水平相同的儿童也同样存在发展上的个别差异,即潜在发展水平的差异。因此,教师应该了解每个学生的最近发展区,针对每个学生的最近发展区进行教学。
三、学习动机理论
学习动机理论日益引起教育界的重视。需要层次理论从人本主义阐释学习动机,而归因理论从认知角度阐释学习动机。
马斯洛认为,人类有七种基本的需要: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与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求知的需要、审美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这些需要从低级到高级排成具有层次的结构。
韦纳将成功或失败归因于六个因素:努力、能力、运气、任务难度、身心状况、其它。韦纳按各因素的性质,把它们分别纳入三个维度内:(1)因素来源。指影响其成败因素的来源是来自个人条件(内控),还是来自外在环境(外控)。在此维度上,能力、努力、身心状况三项属内控,其它各项属外控。(2)稳定性。指影响其成败的因素,在性质上是否稳定,是否在类似情境下具有一致性。在此维度上,六个因素中能力与工作难度两项不随情境改变的,是比较稳定的,其它各项则均为不稳定者。(3)控制性。指影响其成败的因素在性质上能否由个人意愿所决定。在此维度上,六因素中只有努力一项是可以凭个人意愿控制的,其它各项均非由个人所控制。[9]
从需要层次理论来看,即使具有同等学业成就的学生在需要上也可能存在个体差异。有的学生是为了将来获得一份好的工作,有的学生是为了获得老师和家长的赞许,有的学生是为了学习知识,追求自我实现。从归因理论来看,差异教学就是要理解学生的归因倾向差异,同样是成功的学生,有的学生归因于自己的努力,有的学生归因于运气,有的学生归因于能力。不同的归因,会直接影响他们未来的思想、情感和行为。因此,差异教学就是要针对学生的不同需要和不同的归因倾向进行教学,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
四、认知结构理论
对认知结构理论的研究,可以追溯到皮亚杰、布鲁纳和奥苏贝尔的研究。尽管他们所用的名称不同(图式或基模、编码系统、认知表征),但他们实际上都与认知结构同义。所谓认知结构就是头脑中的知识结构。它既是个体认识世界、适应环境和经验的积累结果,又是进一步获得知识的心理基础。
当代认知心理学研究表明,学生头脑中积累的知识只有做到条件化、结构化、熟练化(自动化)和策略化,才会有效地迁移,成功地迁移,成功地用以解决问题。[10]即认知结构的个体差异还与知识的表征水平有关,条件化、结构化、自动化和策略化表征是认知结构个体差异的指标。条件化表征是指头脑中知识以“如果……那么……”的产生式存储。结构化表征就是指知识以层次网络结构的结构存储在大脑中,它对知识掌握有重要作用,因为当知识以层次网络结构的方式进行表征时,就可以大大提高知识的检索效率。自动化表征就是指知识经过练习,以组块的形式储存在大脑中,节省大脑的认知容量。策略化表征是指头脑中储存的关于如何学习和如何思维的知识,它处于认知结构的最高层次。
认知结构是学习者在对知识结构加工理解的基础上加以内化的结果。对知识加工深度、内化程度的不同,导致了个体认知结构的个性差异性。不同学者的认知结构理论都承认认知结构存在差异,正是这些差异的存在,才为差异教学的实施提供了空间和可能性,承认和尊重差异是差异教学的必要前提。首先,认知结构的个体差异体现在认知结构的可利用性、可辨别性和稳定性上。其次,认知结构的个体差异体现在知识是否达到了条件化、结构化、自动化和策略化上。
五、认知方式理论
当代心理学研究发现,学生在认知方式上存在着稳定的个体差异。比如,存在冲动型与慎思型的差异,场依存性与场独立性的差异,分析型与整体型的差异。其中,研究最多的是场独立型与场依存型的差异。威特金提出了场独立性型与场依赖型两种认知方式。始自20世纪60年代,认知方式被视为影响学生学业成就的非智力因素之一。场依存性―独立性认知方式是指个体在心理活动过程中主要是依赖外在参照还是依靠身体内参照的倾向。场依存性者倾向于以外在参照作为心理活动的依据;场独立性者则倾向于以内在参照作为心理活动的依据。[11]最初提出场依存性与场独立性差异是由于人类知觉上的差异。后来的大量研究发现,除知觉外,场依存性-独立性维度的差异表现在心理活动各个方面,如记忆、思维、情感、学习、解决问题和社会交往等。
不同认知方式的个体表现出以下特征:(1)在感知周围物体时,场独立型个体能把物体从场景中区分出来,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倾向于对物体作分解认识;而场依存型个体则依赖于感知场景,倾向于对环境作出整体的把握,易受当时场景的影响。(2)场独立型个体喜欢自然学科,而场依存型个体则对无需认知改组能力的、含有社会内容的学科感兴趣。(3)场独立型个体有自己的评判标准,不轻信权威,敢于坚持自己经过认真思考而认为正确的答案,而场依存型个体则表现出人云亦云、易受暗示,不敢提出自己独特的见解。(4)场独立型个体乐于独立工作,不合群;而场依存型个体具有较强的社会交际能力,喜欢与人合作,对信息反馈的需求值大。[12]
在差异教学看来,学生是一个个具有鲜明个性的、有差异的个体,教学也因此具有了丰富性和多元性。由于冲动型与慎思型、分析型与整体型、场独立型与场依存型等认知方式都各有利弊,因此,教师要充分了解学生认知方式的个体差异,利用不同认知方式的互补性进行教学。教师要了解和尊重学生的认知方式,并提高它在学习中的效率,而不是简单粗暴地去试图改变其认知方式,使之与自己的认知方式相符。
总之,差异教学是一种很有实用价值的教学实践,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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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张庆林.怎样学习知识才有助于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J].中国教育学刊,1992,(3):16.
公允价值 会计理论基础
决策有用性
关于会计的计量属性,我们所学到的有这样五种,简单的对五种计量属性进行介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说明:一是按照我们最初第一时间交易的价格作为计量入账的价值,这种我们叫做是历史成本;二是按照我们重新取得的资产的价值进行衡量,比如一台空调的价格,如果在年底进行盘点的时候发现多了一台空调,其价值难以衡量的情况,那么就按照当前市场上的空调的价值进行入账,这种我们叫做重置成本;三是可变现价值,即按照一定的会计计算公式进行价值的评估,这种计量属性主要用于对材料等存货发生减值情况下的价值确认;四是现值,也就是对于未来所能够预计的价值进行衡量,例如分期付款,就是采用这种计量方式,最后一种就是我们本文所要进行剖析的内容,即公允价值,也就是以评估双方都能够认可的价值进行计价,例如在进行股票、债权交易的时候,以最后的收盘价进行最终的价值确认并计价,在目前国际上,以公允价值为会计计量越来越被广泛的应用。下面就从两个方面对于公允价值的会计理论进行剖析。
决策有用观--公允價值的理论基础
目前在国际上,对于会计目标,不同的专家有不同的观点,大致上存在着这样两种不同的观点,一个是受托责任观,也就是受托者向委托者来报告关于企业资源管理的一些情况,其价值的衡量主要是采用历史成本进行计量,这个观点又是委托的理论基础;另一个便是决策有用观,顾名思义也就是提供一些对决策有用的价值,其提供的对象是一些经营者和决策者,投资者和债权人等等。决策有用观是公允价值的理论基础,虽然这个会计目标起步比受托责任观晚了些,但是应用上是非常广泛的,而且已经被很多的企业所接受。
在受托责任观中,主要是受托者和委托者之间的责任划分,而且对于这二者之间的责任约束,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可以说这种观点对于企业的要求是非常适用的,但是,这种观点也随着市场的发展和企业的不断改革而逐渐的不适用,很多的企业的股权越来越分散,而股东的要求也逐渐的提高,他们不仅仅满足于股份份额,而是在此基础上更加关心的是这些股份在未来能够给自己带来多大的收益。因此,以历史成本为计价方式的这种观点就显得不太合理了,而以公允价值为计价方式的决策有用观却显得很有必要,因为这种观点,不是以当初进行交易的价格进行入账,而是以股票的出售日的价值进行确认计量,对于股东的收益也能够更加明确的看出来。采用这种观点能够为投资者和债权人进行衡量企业的资产做出参考,并且评估未来企业能够带来多大的收益,从而满足他们的需求。
相关性的质量特征--公允价值的理论前提
前面提到了关于会计目标的两种观点,从应用较早的受托责任观到随着资本市场和企业的不断变革逐渐被企业广泛应用的决策有用观,这是社会不断进步的重要表现之一。那么,要想更好的实现会计目标,使决策信息更加有用,从而使投资者和债权人等能够更加准确的对企业的资产等各项经济指标有一个客观的判断,就必须要保证相关性的质量特征,这也是公允价值的理论前提。对于公允价值的相关性,具有着非常强的优势,下面就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信息更具有决策的相关性
在市场交易的环境下,尤其是当物价相对来说比较稳定的时候,资产和负债的历史成本是具备决策的相关性的,但是,市场环境的不断变革,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使得市场的物价也发生了不稳定的情况,因此,以公允价值为主的计量模式就显得尤为的必要,它更加强调了公平性,并且能够针对目前的市场环境,更加客观的反映出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供投资者和债权人做出决策提供信息的相关性。
(2)收益的公允价值信息更具有决策的相关性
关于收益情况下的信息,判断哪一种更加具备决策的相关性,就要对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计量属性进行比较分析,前者的收益主要是通过收入和费用之间的一个比例进行决定的,但是这样的一个决策的前提是保证收入和费用是在一个长期的会计期间内进行的,但是在目前的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很难保证市场环境的稳定性。而公允价值这种计量属性恰好是适应了经济环境不稳定的特点,运用综合收益报表来保证决策信息的相关性。
(3)公允价值是金融工具最相关的计量属性
关键词:自我同一性;概念;理论基础
1.自我同一性的基本概念
1.1自我的界定
英语中的两个单词:ego和self,都译为自我,但二者在来源、涉及的内容上区别很大。弗洛伊德认为自我(ego)是从本我中的一部分在对环境的适应过程中发展起来的,通过平衡本我和超我的冲突,使个体保持心理健康。詹姆斯则将自我(self),分主体我(I)和客体我(me)。主体我是个体心理和行为的主体,客体我是自我概念,即主体我对自我的认识和评价。
埃里克森的自我概念起源于精神分析,但相较于弗洛伊德,他赋予自我许多积极的特点,将自我从潜意识层面上升到意识层面。他把自我看做一种心理过程,不再是本我和超我压迫的产物,其包含人的意识活动并能够被人控制[1]。
1.2同一性的含义
牛津字典中解释Identity为两种含义,一是“本身、本体、身份”,二是“相同(性)、一致(性)”。在我国心理学界,认同通常有两种翻译,一是译为“同一性”,二是译为“认同”。同一性在界定上一直具有模糊性,难以界定。
1.3自我同一性的概念
1.3.1埃里克森的自我同一性概念
埃里克森是第一个系统阐述自我同一性的理论家,他将同一性既看作一种结构,也看作一个过程。他对同一性概念的界定是多维度的,认为其具体有四个基本的意义:个别性,一致性和连续性,整体性和综合性,社会凝聚力。
他的自我同一性概念在内容上的开放性,成为深入研究的限制,但也激发了后续研究者在该问题上的探索[2]。
1.3.2玛西亚的自我同一性概念
玛西亚从对心理动力和心理社会两方面的考虑下提出:同一性是一种经过深思熟虑而形成的自我结构,是对自己的动机、能力、信仰和成长史等方面内化了的自我结构组织[3]。
1.3.3国内学者对自我同一性的界定
黄希庭认为自我同一性使个体不再对“我是谁?”“我将走向何方?”等问题觉得惶惑迷茫。
张日对自我同一性进行两个层面的划分。首先是自我对在过去、现在和未来这一时空连续中的一致性和统一性的主观认知,即“我还是我”。其次,同一性意味着以社会性存在的自我[4]。
2.自我同一性相关概念辨析
2.1同一性混乱与同一性扩散
同一性混乱即同一性危机,指青年想重新认识自我时产生的自我意识的混乱。在青年期,由于自我意识的逐步发展,环境的变化,需要重新认识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但由于主客观的矛盾,产生心理冲突,即同一性混乱[5]。
同一性扩散意味个体自我意象的分裂中心的丧失和消散,这一过程较温和。而同一性混乱指同一性的严重混乱和瓦解[6]。
2.2消极同一性
消极同一性指个体形成的同一性不符合社会的要求,甚至是社会所不承认、不接纳或强烈反对的。消极同一性很可能成为仇恨与战争产生的根源[7]。
2.3心理的延缓期
心理的延缓期是允许或强迫某些还没有准备好承担义务的人给予自己一段拖延的时期。因为各个方面的摇摆不定,青年需要时间去尝试各种社会角色及进行多种社会实践,从而更好的对自我进行再整合,避免同一性的提前终结[6]。
3.自我同一性的理论基础
3.1埃里克森的理论
埃里克森将精神分析中的生物本能的动力学和社会环境联系起来考量,提出“心理社会性发展理论”:人格的形成是一生的工程,不仅仅取决于童年时期[6]。在该理论中,他用八个发展阶段划定人一生的成长。每个阶段都有独特的发展课题,包含两相对立的发展危机。埃里克森将自我同一性视为终生的发展过程,是生物、心理、社会三方面相互作用的统一体。
在这八阶段中,埃里克森聚焦青少年期,从而提出他的自我同一性理论。这一阶段的研究是其理论的基石和最大成就之所在[1]。
3.2玛西亚的理论
玛西亚以自我同一性形成过程中探索和承诺的行为特征为变量或定义标准,提出四种自我同一性状态:(1)自主定向者(成就型同一性):即最成熟、最高级的同一性状态,指通过探索解决了同一性危机后呈现出相对稳定的承诺。(2)他主定向者(排他型同一性):形成的承诺是反映父母或权威人物的希望和要求,而非自我的探索。(3)寻求方向者(延缓型同一性):指正在经历同一性危机,处于积极的摸索阶段,尚未达到最终的承诺。(4)迷失方向者(弥散型同一性):即最不成熟、最低级的同一性状态,指无固定承诺又不主动探索,彷徨迷惑,或者处于同一性危机之中但尚未成功地解决[8]。
3.3Waterman的理论
Waterman认为自我同一性是指个人具有一种清晰明确的自我肯定,包括那些使个人能够实现其所希望的目标、价值和信念。在此,他强调的是同一感本身所包含的特质使人产生的目的感和方向感[9]。
4.小结
青少年期发展的任务是确立同一性,防止同一性混乱,所以对自我同一性进行研究具有重大意义。迄今为止,自我同一性在理论和实证研究上都取得了不少的成果,但是在其研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研究者们更进一步的探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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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杨喜梅.从自我同一性理论探讨大学生网络成瘾的原因.牡丹江大学学报.2009.
论文关键词 胎儿利益 民法 理论基础 权利能力
学者一致公认胎儿利益应受民法保护,但民法保护胎儿的依据是什么却众说纷纭。探讨该问题对解决我国目前在胎儿保护问题上的立法空白将大有裨益:既能解开胎儿利益为何应受民法保护的困扰,又能合理确定我国未来民法典保护胎儿利益的立法模式,
一、民法学界的理论观点
法学界关于胎儿保护的理论基础中比较有影响力的学说有权利能力说、法益说和权利说。
(一)权利能力说
“民事权利能力”是大陆法系民法的基石,用以确定民事主体资格,有权利能力者有民事主体资格,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该说沿袭大陆法系民法传统,认为决定胎儿利益能否得到民法保护的关键在于是否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及承认胎儿有多大范围的权利能力:承认胎儿有完全权利能力,则胎儿能获得全面的民法保护;承认胎儿有部分权利能力,则胎儿仅在特定情形下方能得到民法保护;否认胎儿有权利能力,则胎儿不能获得民法保护。该学说在部分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得到印证,并因此形成三种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体例:
1.总括保护主义。认为只要胎儿活着出生,即具有和自然人一样的民事权利能力。如《瑞士民法典》第31条:“子女,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
2.个别保护主义。即并不概括承认胎儿的权利能力,仅在特定情形下,如损害赔偿、继承等承认胎儿具有和已出生的自然人一样的权利能力,便于胎儿行使权利。如《日本民法典》第721条:“胎儿,就损害赔偿请求权,视为已出生。”《德国民法典》第1923条:“在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但是已经受孕者,视为在继承开始之前已出生。”
3.绝对主义。即否认胎儿具有任何权利能力,坚持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理论。如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二)法益说
有学者认为权利与其他法益有划分之必要,权利仅限于名义上被称作权利者,属于广义法益的核心部分,其余民事上的利益均称其他法益。 究竟何谓“法益”,学者至今未能达成一致,但“法益说”却在众多理论中脱颖而出,受到诸多学者的追捧。
德国民法理论中将法益说称之为“生命法益保护说”,并在司法实践中用作保护胎儿利益的判决理由。如“医院输血案” ,该案中,被告上诉称本案不能适用《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一款 的规定,因为“不法侵害他人”应以侵害前有一个未受侵害状态的存在为前提,而本案侵权行为发生之时,原告尚未受胎或出生,并没有一个得受侵害之未受损害状态的存在。生命法益保护说则认为该规定中所称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属于生命法益,与“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不同,生命法益本身并非权利,对所有权等权利而言,法律设有明确的界限,对权利的损害须以权利在此之前已然存在为前提,而生命法益是先于法律而存在的,任何对人类自然成长的妨碍或剥夺,都构成对生命法益的侵害。 胎儿利益属于生命法益,任何人对生命法益均享有不受任何妨害或阻碍的权利。
我国目前受学者欢迎的是以杨立新教授为主要代表提出的人身权延伸保护说,认为当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时,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通过人身权而享有、维护、支配;当民事主体还未出生前以及消灭以后,作为权利主体是不存在的,但围绕人身权而存在的先期人身利益和延续人身利益是客观地存在于世的,这些法益与人身权利相互衔接,构成自然人完整的人身利益。立法者不承认其为权利,但承认其为合法利益,并予以法律保护,因而成为法律保护的客体。 其核心思想仍是法益说。
(三)权利说
该说从民法保护胎儿的目的出发,既然法律保护胎儿是为了保护未来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结合胎儿与自然人之间的关联性,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案件多数是自然人就其胎儿期的损害提起的,因此,不规定胎儿的权利能力,法律可直接规定胎儿的民事权利,同样可达异曲同工之效果。 前提是胎儿须在活着出生后方可行使其在胎儿期的权利。该学说在部分国家民法典中得到印证,如《德国民法典》第1条规定:“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完成。”坚持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第884条却规定:“抚养人被杀时,其应受抚养之第三人,虽于其时尚为胎儿,对于加害人亦有赔偿请求权。”承认了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德国著名法学家Larenz认为:“一个生物有机体于出生前所受之侵害,对此发展中生物体之形成及功能所生不利之影响,于其出生后,仍会继续。于此情形实可认为一个人因受出生前不利影响之作用,致其健康遭受侵害。民法第一条仅规定,人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并未规定其作为生物体之存在,亦始于出生。关于此种对人之生命于出生前阶段所为自然侵害而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须有一个因出生而取得权利能力、权利主体之存在,固不待言。” 当侵权行为发生时,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不是胎儿所受损害的赔偿,而是一个生而患有疾病、残障的人所受损害的赔偿。因此,法律可根据胎儿怀于母体期间所可能遭受损害之情形,确定胎儿相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当胎儿活着出生后,即可以其名义就胎儿期所遭受的侵害请求损害赔偿。
二、对民法学界学术观点的评析
(一)权利能力说评析
以权利能力作为民法胎儿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符合大陆法系民法传统,坚持了民事权利能力制度根基,有利于维持法律体系的完整,易于为大陆法系学者所接受,而且该说无需确定胎儿利益的具体范围,解决问题方式相对简单,能更为全面保护胎儿利益。因此该学说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成为学界主流观点,现在仍有较多学者赞成该学说。但胎儿毕竟是尚未出生的“人”,赋予胎儿权利能力,在现今权利能力制度下会产生许多问题:
1、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以“出生”的法律事实作为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条件,尚未出生的胎儿属于母体的一部分,当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若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显然与现行法律规定相矛盾;
2、民事权利能力又称为民事权利义务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义务能力,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根据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确定胎儿享有民事权利的同时,为胎儿设定义务成为可能,而使胎儿承担法律义务与法律保护胎儿利益的初衷不符;
3、确认胎儿权利能力,全面保护胎儿利益可能动摇我国计划生育国策:胎儿具有权利能力,其生命利益当然受法律保护,其结果将意味着胎儿中途夭折时(流产)会将引起侵害生命权(甚至杀人罪)的法律运用,这显然与我国计划生育国策和优生优育的政策导向不相容。
基于对胎儿权利能力引发的种种问题的担忧,有学者反对将民法保护胎儿的基础建立在权利能力之上,认为“如果在胎儿利益的保护上仍固守权利能力制度,不仅难以周到地保护胎儿的利益,而且会因固守权利能力制度而限制法律的进步与发展。” 有学者甚至因而对权利能力存在的合理性提出怀疑,如曾世雄先生认为,权利能力的设置并非为民法上不可或缺的制度。
(二)法益说评析
法益说理论来自于司法实践,具有实效性优势,且该理论有较强的“理性主义”倾向,具有自然法的特点,适用范围灵活,英美法系国家和部分大陆法系国家运用该理论在个案中成功解决了胎儿损害赔偿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曾以此为基础,较为成功地解决了死者利益保护问题。但笔者以为,该学说也存在许多问题:
1.法益说理论过于抽象,与法律规范所要求的严谨性不符。学者目前在“法益”的界定及其与“权益”、“权利”、“利益”之间的关系上还存在很大分歧,尚未形成共识。“法益”一词本身抽象性强,难以准确界定其适用范围,将其作为法律术语用于保护胎儿利益,与法条本身的严谨性要求不符。
2.法益说可操作性差,给司法实践带来难题。该说来自于司法实践,为解决现实问题而形成的理论,缺乏理论根基。其以胎儿为生物学上的生命及胎儿与人的关系作为论证基础,过于理论化,与伦理道德的联系过于紧密,难以在诉讼中得到正确运用。而且该说适用范围的广泛性使得法官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效规制,在我国目前法官专业素质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很难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该理论解决实际问题。
3.法益说理论所解决的重点问题是法律为何要保护胎儿利益,强调因胎儿享有法定利益而当然受法律保护,而就如何保护问题却始终未能明确说明。民法如何确认胎儿该项法益,胎儿该项法益存身何处,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传统下,法益说难以给出确定答案,其理论也难以融于大陆法系民法体系之中,使得其所谓胎儿“法定利益”师出无名。
(三)权利说评析
“权利说”得到部分学者赞同,也在部分国家的立法中得到肯定,原因在于此观点绕开了权利能力制度因“出生”的限制在胎儿保护问题上所表现出的无能乏力的窘境,通过比较分析各国司法判例和实践经验,根据胎儿利益保护的实际需要,明确、具体地解决了胎儿哪些利益应受法律保护的问题,个案上彰显了公平与正义的法律理念。但此观点也并非无懈可击:
1.权利说理论以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为基础,有针对性地解决胎儿的权利范围问题,对于以成文法为传统,在人格、权利能力体系下构建人法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而言,权利说并未从根本上说明胎儿何以能够享有该权利,缺乏理论基础,其是否能真正解决胎儿利益保护问题,在大陆法系国家充分发挥实际作用还值得怀疑。
2.权利说难以全面保护胎儿利益。该说大致确定了胎儿的权利范围,在法律适用上简单明了,但毕竟立法者受立法水平及社会发展状况的限制,难以穷尽对胎儿权益的罗列。各国法律条文的多寡,内涵的大小体现出各国胎儿利益受保护的范围的不同:《德国民法典》规定了2项(继承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日本民法典》规定了3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继承权、受遗赠权)。实践中德、法等国家司法不断突破原有法律规定的权利范围,人们围绕胎儿到底应该享有哪些权利而争论不休,由此可见该说具有明显的适用局限性。
3.权利说中提及的权利主要为请求权,如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以侵权责任法为切入点,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标准来判断是否构成对胎儿利益的侵害,胎儿是否具有权利能力问题似乎并不在讨论范围内,但实际上仍存在一个类似问题,即侵权责任的成立,是否以侵害行为发生时存在一个具有权利能力的被侵权人为要件。享有民事权利应以取得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自然人何以享有胎儿期的民事权利是法律确认胎儿权利时必须明确的。
三、我国民法保护胎儿应采用的理论基础
法益说和权利说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都未能以法律主体为核心构建解决机制,与近现代民法所极力捍卫的主体人格独立、权利本位的理念相悖。相比之下,笔者认为权利能力说更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国未来民法典可采权利能力说解决胎儿保护问题,但需就权利能力作技术处理,即坚持“活着出生规则”,胎儿只有在活着出生后,方可取得其在胎儿期间的权利能力。理由如下:
1.肯定胎儿的权利能力,确认其民事主体地位,是现代民法民事主体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权利能力的演变过程就是人类解放的过程,即人从完全不具有权利能力(奴隶),到具有部分权利能力(“半人”),到具有完全权利能力(民法自然人)。 从民法确认民事主体的进程来看,民法并非自始就将现实世界的一切实体都确立为法律关系主体,都赋予其权利能力的,而是在立法政策的作用下,依其特殊认识选择一定的实体。 民法确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因为胎儿虽在母体之中,但他终究要脱离母体而独立,成为民法上的独立“人”,对胎儿利益予以保护实际上就是对法律“人”的保护。随着现代人权理论的发展,部分国家或地区已经在立法上确立了胎儿的主体地位。
2.部分学者基于权利能力的束缚所主张的权利能力无用论,笔者不能苟同。“权利能力”概念始创于德国,是对古罗马法中“人格”这一更偏重于哲学意味的概念的替代,“任何人……既有权要求别人尊重他的人格,也有义务尊重别人。” 只是权利能力相对于人格而言,含有更多技术上的考虑,权利能力的本质内涵是体现法律对人性的尊重与肯定,而非简单的哪些主体适用民法,哪些主体不适用民法的问题。胎儿尽管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但从受孕时起,他就是一个独立的,区别于母亲的生物体,其与母亲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不能否认其具有部分人格,不能否认对其利益进行保护。
3.以“活着出生规则”限定胎儿的权利能力符合理论及实践需要。探讨胎儿的权利能力问题并非纯粹为了保护胎儿,而是保护未来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法律作为冲突的处理规则,若其不能有效地保护公认的需要保护的利益,就应质疑其设计的合理性,并予以完善。在胎儿利益保护问题上,我们无需狭隘地理解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规则,也无需为保护胎儿而对权利能力制度肆意地摧毁,仅需在胎儿权利能力问题上附加“活着出生规则”即可使因赋予胎儿权利能力所带来的诸多问题引刃而解。
(1)有学者认为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有悖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法律逻辑。事实上,在胎儿权利能力问题上,坚持“活着出生规则”,使其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传统说法相吻合,既保护了胎儿利益,也维护了大陆法系民法概念的严谨性和民法理论体系的完整性。分析大陆法系国家民事立法就会发现,只要涉及胎儿利益保护,都无一例外地附加规定“出生”或“非死产”条件。
(2)有学者认为赋予胎儿权利能力,就有可能为胎儿设定义务,而胎儿承担法律义务有违法律保护胎儿的初衷。笔者认为这种担忧完全没有必要:首先,迄今为止各国就胎儿问题的争论仅限于对胎儿利益保护问题,立法、学说及司法实践中从不讨论胎儿的义务能力问题,即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当然地排除义务的承担。其次,在“活着出生规则”限定下,胎儿活着出生后,就其胎儿阶段所获得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权利能力并无差异,既然刚出生的婴儿(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可以承担法律义务,那么已出生的自然人承担其在胎儿阶段所产生的法律义务当然无法律障碍了。最后,自然人在胎儿阶段所能产生的法律义务都是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细数起来少之又少,若确实有失公正完全可以通过法律规定予以排除掉。
一、风险刑法理念的证成
风险刑法(Risikostrafrecht)理论由社会学者贝克关于《风险社会》(1986)的书引起的,并且,在普里特维茨(Prittwitz)关于《刑法与风险》的著作(1993)中,第一次以专著的形式受到研究。其后风险刑法理论课题在全球范围内得以高度重视。风险刑法所涉及的问题是:刑法在什么范围内处于这样一种境地,需要以其传统法治国的自由的全部手段,其中也包括法益概念,来克服现代生活的风险。[2]风险刑法理论的核心是在风险社会中将特定的“风险”纳入可罚根据理论之中。所谓“风险社会”,是指人类在进入工业化时期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产生于人类实践活动的各种社会性风险和危机对整个人类生产、生活乃至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严重威胁,而人类对此又失去控制的一种社会现实状态。工业进程与现代科技的高速发展深刻改变了人类社会的生活秩序与社会运作模式,创造了传统社会无法比拟的优厚物质条件和快捷便利生活,也产生了许多新型社会危险源,导致了工业风险的日益扩散。人类社会越来越多地面临各种人为制造风险的威胁与挑战,从电子病毒、核辐射到交通事故,从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到犯罪率攀升等。人类社会由于应对风险的力不从心而不由自主地逐渐演变为风险社会。[3]在风险社会的冲击下,人们开始对刑法功能的质疑,不能把刑法视为报应性事后处理系统,刑法的目的是解决、调整社会问题,是形成规范意识,要把刑法视为进行事前介入的预防手段。[4]传统的罪责刑法已经无力完全应对现代社会产生的风险。因为传统的罪责刑法强调刑法的事后报应,主张限制国家刑罚权以保障公民个人自由,并以对法益的实质侵害作为刑罚权发动的基础;而风险刑法强调事前干预,核心在于维护社会的安全秩序,并以行为人对规范的违反而非实害的发生作为刑罚权发动的基础。刑法应当从传统的被动社会防御地带走主动社会干预前沿地带,从事后报应导向转为积极一般预防导向,在罪责理论中引入预防性的内容,构建积极一般预防罪责论,并适当修正刑法中的法益概念,以刑事处罚前置化的方式实现对法益的周延保护。[5]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风险不断存在并危及民众的生命和财产,进而导致民众的极度不安,故风险刑法理念也应予以提倡并在刑事立法和刑事政策中有所体现。
风险刑法理念也存在着“风险”——犯罪圈的扩大,民众自由的限缩。犯罪圈扩大是在所难免的,但笔者主张的是有限扩大,要做到有限扩大必须对风险行为进行考察。进入犯罪圈内的风险行为必须具有相当的危险性并达到刑罚可罚的程度。但这一程度如何认定?笔者观点看来,这一程度可以从两方面考量,即一方面该风险行为在社会中发生的概率较高,而另一方面该风险行为转化为现实损害的可能性较大,且损害结果将是灾难性。某一风险行为在社会中发生的概率越高,民众对这种行为所产生的不安感将会越大,但即使概率越高,也不一定被纳入犯罪圈中,刑法的谦抑性再一次强调了刑法是最后的一道防线。要将某一概率较高的危险行为纳入犯罪圈,还必须是该风险行为转化为现实损害的可能性较大而且该损害结果将是灾难性的。风险行为转化为现实损害的可能性评价必须要以一般人的观点并结合因果关系理论作为标准[6]。损害结果的灾难性认定上应当以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为出发点。
二、危险驾驶罪在风险刑法话语中的可罚
危险驾驶行为是否达到相当的风险程度和可罚程度呢?答案是肯定的。德国、日本、英国、我国港澳台地区等国家和地区都规定了对危险驾驶行为予以刑事处罚,因此危险驾驶行为的可罚性在外国已被论证。或者,这样的理由尚未充足,我们再看下面一组数据:按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建国初期,1950年,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为5.43万辆,而到1978年底,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为135.84万辆,至2009年底,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已达7619万辆。又根据公安部交管局资料显示,截止2010年9月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1.99亿辆,已成为全球汽车保有量第二大国。又根据相关的统计,从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交通事故年死亡人数首次超过五万人至今,中国(未包括港澳台地区)每年交通事故50万起,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均超过10万人,已经连续十余年居世界第一。造成的经济损失更是难以计量。2009年,中国汽车保有量约占世界汽车保有量的百分之三,但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却占世界的百分之十六。而酒后驾车为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罪魁之一。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将不断增加。另外,从新近的案例中,如2008年12·14成都特大交通肇事案(孙伟铭);2009年6·30特大交通肇事案(张明宝)以及杭州5·7飙车肇事案(胡斌)等更以血的惨剧唤起了民众的不安,而且根据相关的现实案例比较,交通事故往往导致死者肢体不全、血肉模糊的惨况有甚于故意杀人等的后果,其损害是何等灾难性。从上述数据和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在中国社会中,危险驾驶行为的风险强度,对危险驾驶行为施以刑罚符合谦抑的要求。然而,当前中国刑法对此表现出软弱无力,一则传统的结果无价值的刑法理念难以为危险驾驶行为入刑提供归责依据,二则静态的法益保护往往要求现实性的损害结果,但现实的损害结果在风险社会中往往是极具灾难性的。因此,引入风险刑法理念为危险驾驶行为入刑提供了理论的论证,并使之成为危险驾驶罪的理论基础,势在必行。
注释:
[1]陈兴良.刑法哲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6~7.
[2][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M].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9.
[3][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M].吴英姿等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56~57.
[4][日]金尚均.现代社会中的刑法机能[C]..冯军译.//:赵秉志.全球化是时代的刑法变革——国际社会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147.
摘要:无论是传统私法,还是现代私法,意思自治原则一直是各国私法制度尤其是合同法赖以建立的最重要的一块基石,被奉为神圣的、不可动摇的法律准则。作为私法鲜活精灵的意思自治对促进现代民法制度的构筑和完善发挥了重大作用。其产生有着哲学方面、经济方面以及社会方面的基础。它与其他民法原则一起,使整个民法原则之体系内部达到了一种权利制衡之理想状态,共同支撑与构建民法理论之庞杂体系。
关键词:意思自治 私法 理论基础
意思自治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推动现代民法制度的建立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目前对意思自治的基础来源有着不完整的认识,本文意在通过意思自治含义的描述来分析意思自治理论的哲学、经济和社会基础。强调在我国当下,应避免法实证主义法律效力来自权力的认识,发展但也要抑制过度发展意思自治,从而真正实现人的自由和对人自身价值的升华。
一、意思自治的产生
首先从意思自治的含义看。意思自治产生于西方市民社会现实景况之中,产生于西方的社会观念基础上,它起始于罗马法中的诺称契约,法国契约自由思想体现了它的成长,而它最终的成熟则是在德国法,德国法中的法律行为是其成熟的最好的体现,被大陆法各国民法典所采用。根据学界学者的统一观点,私法精神的核心便是意思自治。民法的一系列原则以及具体制度都是建立在私法的意思自治理念的基础之上的。正是基于意思自治理念才使民法得以确立了权利法、人法的性质,于是乎民法就被打上“人文主义”的烙印。例如,民法的任意性规范的立法构成以及民法的开放性体系特征。私法数千年而不绝的传统也因此而绵延不绝。
那么什么是意思自治?根据西方的“意思自治”学说的观点,“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有权依其意志进行自由的选择,当事人可以而且应该对根据自己的意志所作出的选择负责。18世纪在欧洲资本主义社会开始采用,到了20世纪,这个学说事实上已为世界所公认。
张俊浩老师对意思自治理论的论断是:“意思自治,即当事人以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意思自治从积极层面来说,是自主参与与自主选择。从消极层面上说包括自己责任和过失责任”。①然而,董安老师对意思自治的表述是我国民法学界较早的了,他认为:“在我国民法理论中,对意思自治问题往往存而不论”。李开国先生对意思自治的论述与张俊浩老师的类似,表述为:“意思自治是指个人得依其意思形成私法上权利义务关系,其基本含义包括意志自由与自己责任两个方面”。②也有学者指出:我们把人的行为自由(如订立合同的自由或设立遗嘱的自由等)称为意思自治。所谓意思自治“是指各个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③
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现行法律上的根据,首先是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其次是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再次,在各民事基本法中,法律通过对意思自治原则不同角度进行规定,从而形成了民法的这一基本理念与原则
笔者认为意思自治的含义可以总结为: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表示,形成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可以排除任意法的适用。私法为当事人的民事活动提供了行为准则,意思自治法律原则鼓励人们自由地为民事行为并通过行为发展自己,在不违背私法原则的前提下,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可以排除任意法的适用。意思自治的体现有三:一是实施行为必须是自己自愿的行为;二是实施的行为必须由自己负责;三是他优先于法律。
其次,意思自治的发展简史看。罗马法是意思自治原则的起源。罗马,作为商品经济发达的城市,在古代奴隶社会,也只有数量有限的市民享有私权这一特权;进入中世纪后,迫于来自世俗和教会势力的重重压制,完全的私法主体仅限于封建君主,中世纪教会法把“意思”作为逻辑上统一说明权利义务得丧变更的出发点;人类进入契约社会以后,私法自治原则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和改革的到来在个人自由主义的基础上建立起来,从而打破封建枷锁,使得私权获得了空前的解放和发展。20世纪的法律社会化的出发点仍然是调和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这种基本的出发点实质上是对前期立法偏颇的一种矫正,表明意思自治原则的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民主法制的日益完善,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一些司法解释和法律中予以规定了意思自治或者规定了意思自治的一些内容,从立法上确立了其在我国民法中的基本原则的地位。
二、意思自治的理论基础
首先,意思自治的哲学基础——生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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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而平等。
生于14世纪意大利的人文主义思想席卷整个欧洲,而正是这种人文主义思想奠定了现代契约自由的真正的哲学基础。人文主义针对的是天主教神学统治倡导的一种人生观和世界观,是一种资产阶级的启蒙运动。它宣扬自由、平等和人权,反对君主专制以及封建的等级制度,它提倡人应当从神的依附中解脱出来,从而才能成为有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人。④
综上所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人生而自由、生而平等”的思想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哲学基础源泉,但是一个国家的立法者是理性的,他们不可能依据哲学层面上的基础就去立法,编纂指导一个国家所需要的法律,他们的立法活动需要更多的依据,因而,意思自治之所以为立法者所考虑,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即经济上的原因。
其次,意思自治的经济基础——自由经济理念。⑤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上的自由主义原则在法国确立与18世纪,而后在法国大革命时期的立法中得到了充分的实现。因而意思自治原则确立为私法的基本原则是与法国当时的经济关系分不开的,他直接体现了自由经济的要求。
应该允许人们依照自己的意愿去管理产业和经营贸易。而在这种场合下,会有一只看不见的手会对其产生影响、进行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虽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但是却真实的达到的目的。然而实践发现,更能促进社会利益的往往是在非处于本意的情况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因此最好的经济政策就是经济自由主义。⑥
理论上的经济自由学说为意思自治在私法上的兴起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恰如马克思指出的,“无论政治的又或者是市民的立法,均都仅仅只显示和记录了经济关系的要求。”⑦
再次,意思自治的社会基础——市民社会。
意思自治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市民社会是以契约性关系为网络组合而成的社会系统为基本的结构,而连接契约当事人的便是意思自治。意思自治理念作为市民社会发展的原动力,给市民社会注入了新鲜的活力。⑧
自治组织、商品经济、文化整合是西方市民社会的现实基础,而作为西方市民社会基本理念的则主要是个人主义、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等思想,这些思想也为私法中的意思自治以及公私法划分奠定了理论基础。“自由”成为法律的基本价值,自治成为私法的基本精神就是形成于市民社会。因此,我们所说的“市民社会是法律特别是私法的沃土”便是源于此说。
三、结语
人生活在同他人不断交往之中,是一种具有社会共性的高级动物。能独立的思考是人之所以成其为人的一个重要的标志。因此,每个人要想在自己的切身事物上自由的作出决定,以自己的支配物来承担由此可能引发的责任,就需要有意思自治。只有做到充分的意思自自治,一个人也才能充分地发展其人格,维护其尊严与上帝赋予其与生具来之力量。意思自治经历了诸多曲折与挑战而发展到现在,其在整个私法领域中的核心地位始终没有被动摇。可以说,没有主体的意思自治,就没有私法的存在与发展。意思自治是私法最大的特点,也是其核心内容。
我国的立法者在进行立法活动时,很容易偏离甚至是违背意思自治思想,从而也使得民法规范的效力基础受到质疑。在我国现实情况的拘束下,首先应当做的便是避免法实证主义法律效力来自权力的认识,特别是在私法效力的认识上更应如此。在立法中应突出意思自治作为私法效力基础,强调意思自治在民法立法与民法中的地位。
总之,意思自治原则应该成为我国私法的基本原则。当然,无论实在这个世界的现实生活中,还是在学术界,并不存在任何毫无限制的意思自治,绝对不受国家干预的私法领域更是不存在的。因此对意思自治原则也应进行适当限制。正确利用意思自治原则,培养市民社会观念,从而更好的、真正的实现人的自由和对人自身价值的升华。
注释:
①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版,第30-32页。
②李开国:《民法总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71页。
③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2页。
④赵万一:《对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伦理分析》,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总第80期)。
⑤赵万一:《对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伦理分析》,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总第80期)。
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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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m].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25。
⑦马克思:《哲学的贫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