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1-27 11:10:0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行业监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煤炭行业财务管理的理念
树立新观念、正确认识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核心地位是企业发展和生存的重要保障,资金是一个企业生存的血液。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基础是资金的运作和使用,从实质意义上谈,就是资金运作过程中所体现的以企业为主体的财务关系。树立煤炭行业财务管理理念是煤炭行业财务管理在新时代的新要求,也是煤炭行业从传统行业的模式向新兴行业模式转变的必然要求。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煤炭行业属于国家统一管理的行业,而来自市场的冲击力和社会的生存压力,使煤炭企业面临着生存危机。正确认识和处理财务关系,可以使财务管理和企业经营更加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在认识过程中,重要的是要搞清楚企业的财务活动情况和规律性,比如,企业活动中的资金是如何筹集、使用、耗费、回收和分配的,构筑企业财务循环系统的这五个环节是如何联系的。同时,还要了解财务活动的最终目的,不管是财务管理中心论,还是资金管理重点论,归根到底,追求企业效益最大化是各类管理活动的最终目标,各种管理都是围绕效益来组织和进行的。
二、提高资金使用率和统一管理
煤炭行业因企业内部资金较为充裕,因此,对资金使用率的认识不到位,缺乏资金使用率的管理和资金的统一管理,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有很大的阻碍。提高资金使用率,可以使煤炭行业能够多次利用资金,发挥资金的充分性,对财务中所出现的资金缺乏问题能够有效地加以避免。
对于如何提高资金使用率,主要涉及三个方面:(1)加大资金管理力度,合理控制资金流向,完善资金管理模式,从制度上规范资金的支出;(2)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处理和维护,固定资产在煤炭生产中占有很大的比率,而一些设备长期使用会造成老化和报废的现象,对这些老化的资产进行处理可以进行资金回收;(3)集中企业内部财务处理工作,进行有效预算和审核,降低财务工作中的中间环节,减少现金的流出。
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要从实际出发,就是指对煤炭行业中企业所运营的各项资金和项目进行统一预算和规划,统一办理各项信贷和支出业务,从整体性和全局性进行统筹管理。对企业的采购过程中各部门采购的方式应该改为统一采购,这样既可以减少采购的中间环节和隐性成本,又可以防止不法分子从采购中提取回扣和揩油的情况发生。
三、加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
煤炭行业本身作为传统重工业的巨头,企业一成立就会拥有很大数量的固定资产,而固定资产又是煤炭企业不可流动的资产,在企业总资产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很大程度上,煤炭企业像其他重工业企业一样,并不重视固定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长期处于一种闲置状态。
煤炭行业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可以更好地利用企业资金,对一些长期使用的设备应该进行定期维护和统计。企业财务部门应该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彻底核查和清理,建立固定资产登记档案,明确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还应该做到优化配置,合理利用,当煤炭行业引进各种新技术和新设备时,更应该注重这方面的合理性。
大型设备是固定资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更需要树立内部控制理念,在资产的调配方面,要做到严格的控制和约束,使资金能够使用得当、杜绝浪费、科学合理。煤炭企业是否能够合理进行固定资产管理,从本质上讲也是财务管理工作的一个改进之处,对大型设备的管理和配置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固定资产的使用率,也是企业资金充分利用的体现。
四、促进财务管理信息化和数据化
目前,信息化已经渗入到各大行业的运营中,而信息化财务管理也是当今时代对煤炭行业财务管理所提出的要求。信息化管理不仅可以提高财务管理的工作效率,也可以减少人力资源方面的浪费,更重要的是,可以对企业的长期发展和运营建立一条系统化的管理模式。
从传统的人员记录到信息化的数据处理,是信息化在煤炭行业财务管理中的主要体现。煤炭行业所涉及的资金问题和数据项目较为繁琐。传统的人员记录不仅耗费大量的时间,而且很容易出现差错,很小的数据错误都会给财务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信息化数据处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数据的处理效率,也降低了数据错误的发生概率,并且计算机本身具有强大的运算功能和处理功能,能够更好地应对煤炭行业中的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管理信息化和数据化存在着很多优势,加快了数据管理模型的构建,提高了企业效率,更好地对企业财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发现和纠正,为企业创造了更高的利润。同时,信息化还存在着可供查询的数据库,管理人员可以在数据库中对以往的财务数据进行查看,对一些审核中出现的问题也能及时找到纰漏。而在传统的财务管理中,如果需要查阅一份数据或是一份资料需要翻阅大量的账簿和目录,工作量相当大,并且会由于存储不当而无法找到原始数据。
财务管理信息化和数据化是煤炭行业财务管理工作创新的重要改革,也是将现代技术融入到财务管理中的重要渠道,而两者的融合必定能够发挥巨大的优势和作用,为企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保障。
五、完善财务监督机制
但凡牵涉巨大利益的国际规则,其制定过程往往经历旷日持久的争吵,但此次巴塞尔III的推出,异常迅速,前后仅用两年时间。如果从2009年底公布第一版征求意见稿算起,到2010年11月在G20峰会上通过最终版本,就更缩短至不到一年。这背后发生了什么?推动力来自哪里?
巴塞尔III大幅提高银行资本要求,净化资本成分,提出杠杆率等新的监管指标,提出逆周期监管理念并增加资本要求……大刀阔斧的改革同时遭遇质疑,监管效力如何?是否会抑制经济增长?就在巴塞尔III通过之际,中国银监会开始在国内商业银行监管中推行巴塞尔II的监管标准,接下来中国等新兴经济体,是否需要迅速跟进落实最新监管标准?
2010年12月7日,《财经》杂志记者在阿姆斯特丹荷兰央行大楼里专访了巴塞尔委员会主席的魏霖克(Nout Wellink)先生,这位67岁的银行业监管者精力充沛,他同时担任荷兰央行行长。
采访在清晨进行,面对记者的第一个问题:“制定巴塞尔III的过程有多困难?”魏霖克用手揉搓额头,像是刚从一场让人精疲力竭的争吵中解放出来。
好在接下来的对话进展顺利,这位身处国际银行业第一线的监管者,首次通过中国媒体向银行业同行解释巴塞尔协议讨论制定的前因后果,涉及多元的监管理念冲突与标准博弈。
谈及中国正在引入的巴塞尔新协议监管标准,魏霖克表示了谨慎的乐观。他相信中国银行业正在经历一个过程,“方向是让银行的风险敏感性更高。这个过程欧洲经历过”。
银行将更传统
《财经》:新协议终于通过了,这是否意味着大家就银行业监管规则彻底达成了一致?
魏霖克:实际上,不是每个人都喜欢这个新规则。老实说,直到现在还有很多人腹诽新的监管规则。但不管怎样,质疑归质疑,我们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因为每个人都意识到必须要有一个解决措施,而且还需要走得更远。
《财经》:在巴塞尔III一系列的监管改革中,哪部分最困难?
魏霖克:很难说哪部分是最困难的。你很快会发现,所有这些改变都非常困难。
其中,很困难的一点是“资本定义”。我们提升了资本的质量和要求水平。资本质量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以前所谓的各种资本组成成分并非都合格。比如在一些国家,商誉被视为资本构成成分,但是危机来临时,商誉是不存在的。
所以,我们要找到一个全球统一的资本定义。这是个异常困难的事,因为一些国家的金融资本工具在其他国家根本就不存在,即使一样的金融工具,在经历危机时的表现也不一样。
真正高质量的资本是普通股和利润留存,除此以外,只有少数的特例被纳入到了合格资本范围内,因为这不可避免,我们不得不为了个别国家的特殊情况做一些调整。
关于流动性,也是一个很艰难的提议。以前并没有全球统一的最低监管值,所以讨论进行得非常困难。一开始,我问自己,有没有可能达成共识呢?我开始是很怀疑的。但是最后一天,我们做到了。同样的,我们再次遇到这个问题:定义,什么是流动资产的定义。
《财经》:除了重新定义资本,我们还看到,一些曾被认为是“古旧”而过时的指标在巴塞尔III中开始重提,这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魏霖克:是的。这恰是巴塞尔III的第三个难点――杠杆率。当我2006年成为巴塞尔委员会主席时,在墨西哥的一次会议中讨论引入杠杆率的提议。当时,除了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Sheila Bair,每个人都反对。他们说,杠杆率过时了,是100年前的指标!
但这个指标并不像说的那样过时。在巴塞尔II框架下,人们考虑风险权重,这是非常合理的方法,但如果你犯了错误,没有前瞻性地衡量风险,那你就有大麻烦了。这就是刚刚发生的事情。
曾经有一个大型跨国银行的负责人跟我说,“我过去犯过一个错误。”我开玩笑说,“祝贺你!我犯过不止一个错误。”他说,“不,真是犯了一个错误。我忘记了杠杆率。”
杠杆率看似过时,但不会让你把所有鸡蛋放到一个篮子里,即使你认为这些篮子都没有风险。举个例子,房产抵押贷款,在风险敏感型框架中,它的风险权重是很低的,因为人们需要住所,根据以往的经验违约率是很低的。但是当你碰到房地产业危机时,就会遇到大麻烦。这就是发生在爱尔兰、西班牙的事情,也是30年前荷兰遇到的问题。
所以“防弹墙”是必要的,否则你就会在巴塞尔II的框架下追求永无止境增长的资产负债表。
《财经》:所以要回到最基本的银行业监管原则上来?
魏霖克:在巴塞尔II下,风险敏感框架是核心,因为这种敏感框架对作决策很有帮助。但是一个安全网或者说防弹墙也是极其重要的。
我们竭力想让银行回到比较保守的轨道上来。巴塞尔III的一个影响将是,相比最近几年的趋势,银行变得更加传统。流动性比率将促使银行减少资产和负债的错配。
对于银行的交易账户,涉及到复杂的金融产品,我们对其提出更高的资本要求。这就使得这类业务的吸引力降低,银行会减少此类业务的规模。很多银行不喜欢这样,游说的力量也在增加。
《财经》:比如国际金融协会(IIF),他们也在出面游说?
魏霖克:是的。我们和IIF的关系是不错的。我经常告诉自己他们是游说机构,不应该经常听他们的。不仅是IIF,这种事也经常发生在欧洲,给欧洲机构、欧洲议会和政府施加压力。
大家应该知道,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是一篮子措施,但最后需要各个国家的议会批准才能在该国实施。所以我们不是在替欧洲作决定,我们只是制定一篮子措施,它是国际社会都认可的,而现在轮到各国政府了,需要各国议会的认可。
未来你可能也会看到一些国家监管政策的调整,比如在美国和欧洲。游说力量在此时此刻所能施压的是各国政府和各国监管当局。
经济受影响有限
《财经》:新监管协议对经济究竟产生多大影响?IIF曾经了一份评估报告,结论是会打击经济复苏,你认同他们的判断吗?
魏霖克:他们试图吓唬各国政府,说“如果你遵循了巴塞尔委员会的建议,会让GDP重挫3%、4%甚至5%”。可是我们不相信。我们做了几百个模型来测量新监管规则对经济的影响,世界上大部分监管部门负责人、很多专家都参与其中。最后我们得出结论,在过渡期,增加银行资本要求对经济的影响有限。
《财经》:我们看到你们的报告测算数据,似乎新规则对全球经济负面影响不足1%。
魏霖克:不足1%。每增加银行业资本1个百分点,经济下挫0.2%,这仅是过渡期的影响。当进入稳定期,新规则对经济的影响会是正面的。
在过去100年里,金融业的危机发生过很多次,平均来讲,每个国家每20年-25年就会遭遇一次。而合理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可以降低50%危机发生的几率。所以这是值得的,因为危机的代价是巨大的。IMF的测算是,危机平均让一国GDP萎缩15%。对于特定国家,这个数字还会更高。
根本上讲,一个体系需要缓冲,就像公共领域一样,缓冲对于银行系统一样重要。前者对应的是预算盈余,后者是资本缓冲。在非金融领域也是如此,也需要有一定缓冲。因为有太多风险是我们不能预见的。虽然你不确定这些未知风险何时出现,但它们始终存在。这就是为什么要有缓冲,这就是制定更高流动性缓冲和资本缓冲背后的逻辑。
《财经》:新监管规则对世界经济的影响测算是个平均数字,有没有对各个国家经济产生影响的具体测算数字?哪个国家受到影响最大?
魏霖克:我们确实做了这样的测算,有接近300个银行样本,但不应该由我们来结果。我们把结果给了各国的监管机构,它们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国情做出类似的测算。
我们之所以做这样的测算,是因为不想破坏银行系统,这就需要知道新规则对每个国家甚至每个银行的影响究竟有多大。
结果是,各国受到的影响距离平均水平有个波动区间,但并不大。
《财经》:各国的国情很不一样,在推行统一监管措施上,如何解决差异化监管问题?
魏霖克:我们在制定规则时考虑了不同国家的不同情况。有人说,这虽然是一个全球化的时代,但各国国情不同,你必须接受这一点。但我的理念不同:如果你想在全球化的时代生存,不管你现在的金融体系具有19世纪的做法,还是别的什么世纪,都不得不做出改变以应全球化。
在全球化的时代,新的银行监管规则有两种解决方法,一是制定一个包含十万个特例的规则,这样的结果是透明度下降;二是为了增加透明度,尽量制定一个适应全部国家的规则,只提供有限数量的特例,剩下的让各个国家调整它们的系统以适应新的环境。
并非适用所有银行
《财经》:新规则提出了大银行的约束问题,具体会采取什么策略?
魏霖克:我们已经完成了银行业监管的整体框架,接下来要讨论的是:对于一些具有很强系统关联性,而且在市场中因为“大而不能倒”而具有特殊竞争优势的银行,应打消其“优势”,提出更高的资本金等要求。
我们正在开发一套方法来界定哪些是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我们称其为“大而不能倒”,但这不是正确的表述。因为小型银行也有可能在系统中扮演重要角色,比如支付系统中。
《财经》:所以确定系统性重要银行名单时,规模不是唯一标准?
魏霖克:是的。我们还要考虑关联性和替代性。目前巴塞尔委员会正在制定这样的鉴别方法,我们最终提交给金融稳定委员会的不仅是一套方法,还会有一个名单。
在2011年一季度,我们将尝试找到更精确的数据,来确定应该给这些银行设定多少额外资本要求。但这只是针对系统性重要银行一篮子指标中的一个。
《财经》:什么时候能有结果?
魏霖克:我们争取2011年中拿出名单来。
《财经》:对于大多数国家来说,它们既有国际型的银行,也有只在国内开展业务的银行。如果统一全球的银行监管规则,会不会产生新问题?
魏霖克:你所说的是在一些情况下,全球的银行监管规则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有些银行是完全本地化的。这就需要这个国家来做选择。比如在美国,巴塞尔II只用于大银行,多少家呢?大约20个,甚至更少。如果说要把这套规则搬来推行到农村地区的所有银行,那肯定是疯了。在欧洲,我们选择了一个比较难的路,我们决定在全部银行系统中推行巴塞尔II。
但不得不说的是,巴塞尔II根本上来讲是一个有益的方法。但是如果你不在世界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卖那些复杂的金融产品,不证券化和再证券化,那么你就不会有问题,即使在巴塞尔II的框架下也是如此。我个人的看法是,应该在全球范围内引入这样的监管体系,但是对于一些国家的本土金融系统,它可能太超前了。但是另一方面,如果你不开展复杂的金融业务,新规则也不会阻碍你的业务发展。
《财经》:让我们缩小一下观察尺度。亚洲金融与欧美的有很大差别。比如中国,银行是有隐形国家信用担保的。资本对于中国的银行和其对欧美的银行,意义和作用是不同的。在这种情况下,统一国际资本要求的意义何在?
魏霖克:在特定的时刻,一国政府决定为银行提供担保,这也正是他们目前的做法,但可能不再是最好的方式。这取决于每个国家怎样根据自己的国情选择自己的路。我不确定政府为银行提供担保是否是明智的做法,因为有些国家处于特定的发展阶段。
但另一方面,如果看更远一点,比如2050年,你已经有了充分发达的经济,有很庞大的银行业,大到政府再也没有能力去担保了,事情会怎样?所以,出于长期利益考虑,一国应该思考,该多大程度地引入国际游戏规则。
《财经》:你个人认为新兴市场,比如中国该多大程度上引入这些规则?
魏霖克:我对中国的了解还不够,所以答案要中国人自己给出。但我可以介绍一些经验。欧洲决定全面推行巴塞尔II,因为欧洲大陆是一个统一开放的经济体,具有一定的发达程度。但是,当我穿越美国中西部地区时,看到很多本土小银行,致力于本地经营,私人拥有。我也倾向于不将巴塞尔II引入到类似银行系统中。
《财经》:对于中国推广新监管措施,有没有一些具体建议或提醒?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
从哲学角度讲,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又体现为一般和个别、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关系。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共性和个性的有机统一,普遍和特殊的区分是相对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这种对立统一关系可以用在形容监管与被监管关系上来,并至少体现在不同的两个层次。一方面,树立科学发展观和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广大商业银行面临的矛盾的普遍性,而不同的发展路径和风险水平又是摆在它们面前的矛盾的特殊性。各金融机构科学处理好发展和风险的关系,实际上就是贯彻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统一的精神。另一方面,监管部门根据金融业整体发展情况和风险状况出台的监管政策和措施,主要是针对金融领域中的矛盾的普遍性;而由于各类银行业机构自身又有不同的特点和问题,即存在矛盾的特殊性,这就需要对其实行差别监管,做到一行一策,这其实也是遵循了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有机统一。由于金融机构的矛盾特殊性,又存在个别、个性和相对的情况,这就需实施差异化监管,不能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一刀切式监管。如对高风险的机构,要多监管、严监管,规制监管;对低风险的机构,要少监管、宽监管、原则监管。
内因和外因的关系
内因是事物的内部矛盾,外因是事物的外部矛盾。但无论外因的作用多大,也必须通过内因才能发挥作用。银行业健康和谐发展需要内因和外因共同发挥作用。银行自身是内因,银行监管是外因。经营目标的完成,风险控制的实现,政策制度的落实,都必须内因起根本性的作用方可达到。银行监管更多的是一种“保驾护航”,借助风险提示、窗口指导等监管措施,从更远目标、更高层次、更优选择等角度帮助银行业实现风险可控和发展可期,通过“外因”这种物理推动,促使“内因”实现化学反应。监管部门提出的政策业务指引、管理经营要求和各类监管意见,其执行和整改效果完全取决于银行自身的重视程度和具体落实措施,要将监管的制度安排和有关意见自觉转化为银行业自身的具体行动,否则只是“树干不动,树枝白摇”。
鱼和水的关系
有这样一段形象描绘鱼和水关系的名言:鱼对水说,你看不见我的眼泪,因为我在水里;水对鱼说,我能感觉到你的眼泪,因为你在我心里。鱼和水就是这样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从生存角度看,鱼无水不活,水无鱼不欢。从发展角度看,要想做到可持续发展,便应放水养鱼,而非竭泽而渔。
银行监管与被监管也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被监管者是监管者的监管对象,没有监管对象,监管者便没有了存在的理由,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监管者保障被监管者健康发展,没有监管者,被监管者的发展便可能偏离正确方向,即“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监管者之于被监管者,正如水之于鱼。监管者要给被监管者营造良好的生存发展空间,打造一个安全、有序、健康、高效的金融生态环境;反过来,被监管机构也应充分理解监管者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只有换位思考,全面考量,才能实现监管与被监管的良性互动,和谐共生。
同心圆的关系
同心圆的特点是圆心相同,半径不同。由内至外,半径越伸越长,执行环节越多,外在影响力和执行效果呈递减趋势。相应地,由外到内,距离圆心越近,内生作用就越强。
银行监管与被监管其实也是一组同心圆的关系。如下图所示,它们共同的圆心是商业银行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第一个圆(内圆)指商业银行的自我约束,第二个圆(中圆)是来自市场的约束,第三个圆(外圆)才是外部监管。从合规建设和加强内控来讲,内圆是决定性因素,是第一道防线;依次外延,真正到监管当局去约束或规范商业银行行为时,风险或已发生,纠错或整改成本已经很高了。因此,“站得高,看得远”,“见之于未形,防之于未发”才是监管的最高境界。
医生与患者的关系
如果一个人身体和心理是健康的,则没有必要去看医生。但是,当发现自己某方面出现病灶或不适时,就需要到医院就诊,查清病因,对症下药,方能药到病除。如果自己已经有病或存在健康隐患,却没有感觉或主动去看病,则会贻误最佳预防与治疗时机,进而酿成大病,甚至要命。
监管与被监管关系可以用医患关系予以形象描述。当银行业机构自身治理完善、内控严密、运营良好和服务优质,则监管无需过深介入,实施原则导向监管即可,注意平时开点“保健品”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即可。但是,当银行业机构存在经营或管理方面的风险隐患或风险暴露时,监管部门就不能袖手旁观,要扮演好“医生”的角色。对于“小型”风险的,通过“门诊”建议或提示,做到“话到病除”;对于“中型”风险的,则需要通过“住院”方式进行观察,即提出我们的监管意见后还要对银行业机构进行持续监管,确保“对症下药”;而对于“大型”风险的,则必须实施“手术”式的治疗,运用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发现病根,坚决祛除,防止复发。
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关系
在体育比赛中,运动员要奋勇争先,力争胜利,但是不能违反竞赛规则,要遵循“三公”的精神。可是,一旦发生违规、违例行为时,如何及时、高效和公正地裁决和处理,就需要有“第三方”的中立者存在,即裁判员机制的引入。
银行监管和被监管也可看作是一种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关系。商业银行作为运动员,在市场中竞争,在竞争中成长。由于同质同类因素的存在,不免会出现不正当竞争或违反游戏规则的现象,银监部门作为裁判员,就是要对商业银行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通过营造一种和谐有序的环境,鼓励作为运动员的商业银行各显神通,错位竞争,共生互赢。一旦出现违规、违纪甚至是违法的行为,裁判员则要动用依法监管的权力和武器,包括运用警告、黄牌、红牌等体育比赛的裁判手段,惩戒各种不良行为,捍卫金融公共利益,实现金融资源在全社会有序、高效和最优配置。但是,裁判如何把握好判决的尺度,既要对“犯规”动作与行为进行果断处理,又要确保整个比赛在“三公”的环境下进行,这就对裁判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监管部门和人员要顺应形势需要,在保持廉洁自律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监管能力,不能落一个“偏哨”甚至“黑哨”的败名。
油门和刹车的关系
安然事件后,CPA行业监管问题成为会计审计界的热点问题之一。从监管实务看,美国颁布萨班斯法案,成立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PCAOB),对CPA行业实行独立监管;英国革新监管框架,完善自律监管体制;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简称IFAC)决定建立一个公众利益监管委员会,监管其审计与职业道德准则制定情况;我国财政部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手中收回行政监管权,进一步明确财政部的行政监管职责和中注协的行业自律监管职责。从监管理论研究看,国内外学者用博弈论、市场失灵和政府管制等理论分析CPA行业存在的问题,对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监管和独立监管体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提出不少有价值的观点和可操作性的建议,在众多建议中,不少学者对英美原有的CPA行业自律监管体制持否定态度。英美自律监管体制是否一无是处,其体制变迁对我国有何启示?这些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
自1853年英国爱丁堡会计师协会成立至今,注册会计师(简称CPA)行业监管已有150多年的历史。在这150多年间,行业监管部门为CPA行业制定规范,创建方法,提供服务和支持,对违规CPA进行惩戒与处罚,从而为促进CPA行业健康发展、维持资本市场稳定乃至为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英国最初的行业监管体制是纯粹的行业自律,经过150多年的发展,英国CPA行业监管体制的核心虽然还是行业自律,但与最初的行业自律相比,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现已形成行业自律监管、独立监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体制。美国的CPA行业自律监管对世界各国CPA行业监管的发展影响最大,在120年的发展历程中,它由最初的纯行业自律,经过期间的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的不断摩擦,发展到现在的独立监管、行业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体制。英美CPA行业监管体制的变迁,在早期主要是诱致性变迁,后期是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交替进行。
一、英美CPA行业监管体制的变迁过程
英美CPA行业监管体制都是由最初的行业自律,经过法律规范、政府的适度监管,成立独立监管机构,发展到现在的自律监管、政府监管和独立监管相结合的混合体制。笔者将两国CPA行业监管体制的变迁过程归纳如下表所示。
二、英美CPA行业监管体制变迁动因分析
(一)监管目标引致
英国2003年后实行的是行业自律监管为主、独立监管与政府监管为辅的混合监管体制;美国萨班斯法案后实行的是独立监管为主、行业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为辅的混合监管体制。
英美CPA行业监管体制是随着CPA行业监管目标的变化而变迁的。
1.在监管目标只有一个,即保护CPA行业整体利益时,CPA行业实行的是纯行业自律监管体制,尽管提高执业质量、维护行业声誉会给公众带来好处,但从当时的监管目标本身来看,只是为了行业的生存和发展。
2.在监管目标演变为保护行业利益和维护公众利益并重时,CPA行业实行的是自律监管为主、政府适度行政监管为辅的体制。
3.在监管目标发展到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为主,保护行业利益为辅时,CPA行业监管开始引入独立监管体制。以美国为例,20世纪30年代前,CPA行业监管的目标只是为了维护CPA及事务所的垄断地位,确保执业CPA的利益,行业监管是自发性的自律行为;30年代后,虽然《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赋予了SEC监管CPA行业的权力,且SEC也是出于维护公众利益而实施监管的,但直到70年代,SEC还只是对自律监管组织进行适度监管,并不介入CPA行业日常监管,监管主体是AICPA及州注册会计师协会,监管目标仍然主要是为了维护CPA行业利益,这一阶段的监管体制是政府少量介入的行业自律监管体制;70年代后,AICPA为了避免政府过度介入CPA行业监管,而自行改革行业自律监管体制,设立POB并推行同业互查,在社会公众的呼声和政府的压力下,行业自律监管的目标发展为行业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并重,这一阶段的监管体制是政府适度监管下的行业自律监管体制;安然事件后,维护公众利益成为CPA行业监管的主要目标,行业监管体制演变为现在的独立监管为主,自律监管和政府监管为辅的体制。
(二)监管主体引致
CPA制度确立之初,人们普遍认为CPA行业监管是职业团体内部的事,所以监管主体只有行业自律组织,监管体制也只能是行业自律监管;当CPA对证券市场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逐渐增大时,单纯靠市场机制监管CPA行业会造成市场失灵,政府开始介入CPA行业,并进行适度监管。此时的监管主体包括行业自律组织和政府,从而CPA行业监管体制就演变为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体制;而当CPA审计舞弊案时有发生且对证券市场影响较大、很多公众对CPA行业信誉提出质疑时,政府就会加大监管力度 ,或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以避免行业或政府的不独立。此时的监管主体有行业自律组织、政府部门和独立监管机构,其监管体制也就是英美现行的独立监管、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相结合的体制。
但我国监管体制的变迁与监管主体的变化几乎没有必然联系。1980年我国恢复CPA制度之初,行业监管主体只有政府部门实行政府监管体制;之后政府决定成立CPA行业自律组织,并由自律组织代为履行政府职能,监管主体是行业自律组织,实行的却是政府监管为主的体制;现在的监管主体包括行业自律组织和多个政府部门,实行的是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相结合的体制。其监管体制变迁是政府行政命令引致,与监管主体变化无关。
三、英国CPA行业自律监管体制变迁对我国的启示
(一)英国CPA行业自律监管体制的主要贡献
1.作为行业自律监管的发源地,为各国CPA行业监管体制的建立指明了方向。
2.为行业自律监管体制树立了典范。美国的自律监管体制坍塌,英国不仅没出大问题,行业自律监管反而更加稳固,这本身就值得世界各国借鉴学习。
3.“分而治之”有其自身的优越性,它可以通过自律监管组织之间的竞争促进CPA行业的发展。
4.能够审时度势,及时调整应是英国监管体制的另一大优势。从职业团体的分散管理,到团结合作,再到加强政府监管、实施统一透明的外部监管,说明这个行业监管最古老的国家不仅没有固步自封,而且在不断寻求改进和完善策略。而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在取得实质性进步的同时,也使CPA行业的公信度大大提高,自律监管也取得了重大进
展。 5.与美国重在帮助教育的同业互查相比而言,英国的联合惩戒和独立惩戒措施更为严厉,监管力度更大,效果也更好。另外,对CPA个人及对事务所合伙人的经济处罚,比对事务所的处罚更重,也是英国的CPA行业监管效率更好的原因之一。
(二)英国CPA业务自律监管体制的不足之处
关键词:金融监管;监管政策;监管体系
中图分类号:F83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8)08-0060-04
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正式成立,标志着银行业监管一个旧时代的结束,预示着一个新时代的到来。银行业监管体系的独立,反映了中国银行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银行业全面开放后,金融业的一个重大应对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中国银行业的监督管理步入专业化、国际化的轨道。
一、中国银行业监管的现状
从2006年12月11日起中国结束了加入WTO的5年过渡期,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完全兑现了入世的承诺。入世对中国金融业的挑战虽然已经在入世的过渡期中体现出来,然而真正的较量应该是在全面兑现承诺之后,全面履约会对中国的金融业产生持续和深远的影响。现阶段,中国银行业的发展环境发生了变化,比如,中国金融与世界金融的联动性明显增强,国际准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大为增强,国内经济发展方式、经济结构、金融市场结构和融资方式发生了变化,银行业整体稳定性大为提高。这就意味着中国金融改革必然要进一步深化――放宽限制、开放市场,这将直接冲击中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中国金融监管的新任务更为艰巨。
二、中国银行业监管存在问题
(一)不同的区域监管手段存在“一刀切”现象
根据中国地域、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特点,银行业存在的问题和所担风险各不相同,但银行业监管工作重点“一刀切”现象比较普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银行业统一监管政策的实施和监管战略的有效性。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东西部和城乡发展不均衡的客观矛盾,其在金融业表现尤为突出。东部沿海地区,特别是大中城市的经济发展推动了金融业的发展,不仅在金融总量上,而且在金融业务创新方面要远远超过中西部和农村等不发达地区。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银行机构存在的风险问题的复杂性,要远远高于不发达地区。不发达地区银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内控制度不健全、风险管理水平落后、信用风险严重等问题。[1]发达地区除了上述风险问题外,还有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表外业务风险等问题。因此,其所要求的监管水平和监管的侧重点也应该不同。
(二)银行所有制形式不同却使用同一监管政策
中国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所有者的不同,分为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等。由于所有制形式的不同,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及其效力、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动力也不同。比如,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其股权资本构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这类银行的所有者往往规避风险,对这类银行的监管可以按照市场化银行体系所形成的比较成熟的监管框架和监管政策实施监管;对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而言,其资本结构中国家资本占很大比例,导致了这类银行机构内在风险控制的动机主要取决于外部监督管理,对这类银行的监管就不能完全套用市场化成熟的监管原理;外资金融机构,大多来源于发达的市场化国家,风险管理水平和内控制度都比较先进和完善,但这些金融机构所从事的金融业务一般比较复杂,金融衍生业务的比重相对较高,要求较高层次的监管,应按照国际银行业监管惯例和技术实施监管。
(三)相对国际银行来说,中国银行资本充足率普遍偏低
银行业是个高风险行业,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的国际标准。资本充足率表明银行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它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考核商业银行经营安全性的重要监测指标。由于中国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因此资本充足率可以说是抵御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由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调高了商业银行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取消了对部分机构和资产的优惠风险权重,并在计算信用风险资本时采取了更为审慎的标准,使风险加权资产增加,部分银行还要对市场风险计提资本,加大了分母。另外,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建立在贷款损失准备足额提取的基础之上,贷款专项准备金不能计入附属资本,如果不通过发行可转债、长期次级债等再融资方案,分子将减小。[2]分子减小,分母加大,这样资本充足率会降低。
(四)监管法规建设滞后制约了监管水平的提高
中国银行业监管法规建设较滞后,存在法律空白、短缺、模糊等问题。如《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对股票投资,但事实上债转股作为银行重组不良贷款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方式早已在商业银行中运用。《支付结算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不能垫款,但事实上商业银行已经允许开办账户透支业务等。
(五)监管政策协调搭配不当削弱了监管政策的有效性
银行业安全网政策的目的是维护银行业稳健运行。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证事实表明,缺乏监管政策协调效应的兼顾,一项监管政策在达到预期政策目标的同时,可能导致反稳定负效应。事实上,在银行业安全网政策中,资本充足监管、市场准入和退出、问题银行处置政策之间,并非完全独立,各项监管政策之间存在较强的微观反馈效应。[3]只有充分兼顾这些政策之间的协调和搭配,才能实现预期的政策效果,这也正是银行业慎审监管的意义所在。中国银行业监管虽然已经有许多年的经验,也经历了问题银行的风险处置,建立了相应的监管制度和政策,但由于长期的行政管理角色惯性作用,难以突破传统的政策思维定势,在监管政策的协调搭配方面还有待引起重视。
(六)监管队伍专业技能难以适应金融创新和发展的要求
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国家金融监管工作的水平。监管者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高超的协调能力是进行有效监管的重要条件。当前,随着中国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和金融形势的变化,对监管人员的思想品德、业务素质、知识结构、分析能力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但是,长期以来中国在金融监管中存在的监管理念保守、监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监管手段有限和监管人手不足的情况,制约着中国金融监管作用的有效发挥。目前,中国金融监管队伍的业务水平,特别是对金融衍生工具、财务分析方面与金融监管的要求还存在很大的差距,监管队伍的业务技能没有得到很好的训练。
三、完善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对策
银行业监管的目标是维护银行业的安全稳定、竞争高效,建立及时、准确、真实、有用的信息披露系统,向公众提供明了、全面、实用的信息,以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一)尽快有效地实现监管重心的转移
依据地域、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特点,尽快有效地实现监管重心的转移。长期以来,全国各地方之间监管方式大同小异,没有区域、发展程度之分。监管过度与监管不足同时存在,从而不能进行有效的金融监管。为切实增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应该抓住以下三点:(1)抓住法人监管的重点。确定持续监管的目标和对象,通过对重点对象的持续监管,使法人中小机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内控的有效性得到提高,贷款质量得到有效改善,重点客户的信贷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严格监管责任,明确重点监管的法人机构和监管责任人,建立监管档案,完整记录各对象的基本情况,监控动态变化台账和风险状况。(2)抓住风险监管的难点。在通过现场检查及时排查风险隐患的基础上,注重通过对各类非现场监管数据的深入细致分析,发现监管对象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潜在的经营风险及时预警预报。(3)抓住重大监管事项的焦点。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督促落实对相关机构进行的部分行业贷款专项检查、在建或拟建项目固定资产贷款检查及各项检查、调查所反映问题的整改;应该在防范风险的同时,积极鼓励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工具和金融业务的创新,培养新的利润增长点;要在强化监管的同时,深入了解实情,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扶持弱小的金融机构做大做强,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在实施过程中,紧紧抓住降比增效这个重点,以依法适度和持续监管为原则,全力化解风险,扶持业务创新。
(二)实行分类指导的监管政策
针对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体制的多样化,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的监管政策。这在客观上要求银行监管制度作出相应的安排和调整,以适应金融市场的变化和监管目标的调整。在银监会统一制定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操作规程下,各银监会分支机构要根据本辖区金融机构的体制、形式,准确判断本地区银行业的特点、各类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特点和风险问题的差异,研究分析各种监管政策的适用性,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政策和监管重点,使监管政策有的放矢,行之有效。
(三)把资本充足率作为监管的核心内容
1. 多渠道补充资本,降低所得税税率。国有商业银行的税率过高,应适当降低,以使其有能力补充自有资本,也可以吸纳其他成分的资金来增大总资本,以预防国有股权过于稀释,实行股份化改革要以保证国家控股为限。
2. 调整资产结构,降低风险加权资产。减少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可通过调整商业银行的资产组合,选择风险权数小的资产来达到相对缩小分母的目的。中国商业银行相对于西方商业银行而言,本来就表现出业务范围单一、资产规模较小、竞争力低下的特点,加入WTO后,中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要想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势必要拓宽业务,加大规模,那么资产总量也势必增加。也可发行可转债和长期次级债务,补充附属资本,扩充资本金。
3. 通过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银行业经营的透明度,在不损害银行和客户的基本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增加银行财务信息的公开性,确保信息披露的充分、及时和可靠,加强社会监督。
(四)健全相应的法规体系
适应银行业改革开放和市场发展的需求,加快修改和完善现有的法规及规章制度。要对原有银行业的法律、法规制度进行清理,对于已经过时和不适用的法律要及时废止,对于存在的法律空白、短缺、模糊和相互矛盾的地方要及时补充、修改和改善。[4]着力为银行业改革发展提供有效的规制平台和监管环境,这始终是银行业监管机构加强监管法规建设、强化有效监管的根本宗旨和首要环节。
(五)加强监管制度的创新
新《巴塞尔协议》代表着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方向和趋势,是指导各国银行业监管的新核心原则,同时也成为评价各国银行业资本充足水平和银行监管当局监管能力的国际化标准,进一步丰富了银行监管的内涵和指导思想。尽管国际银行业的业务领域和风险特点逐步趋同,银行业安全网制度和监管政策也逐步完善,但这些制度和政策随着宏观和微观环境的不同,其有效性也迥然不同。因此,监管当局在学习和借鉴这些制度、政策时,要结合中国银行业实际,做到洋为中用,制度创新。
(六)建立一支精干的监管队伍
银行监管当局要担当的主要职责有全面监管银行资本充足状况、监督检查银行的决策管理层对各种风险和资本充足性的监督是否落实、银行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方法是否可靠、银行对各种风险的管理与控制是否有效、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是否与其计量的风险水平相适应等。而现阶段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知识结构方面还很欠缺。因此,应建立相应的执业资格制度、系统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对不同的岗位要有不同的执业资格标准。当前,应抓紧对监管人员进行培训,重点培训财务会计、信贷业务和衍生金融业务的实务操作。银监会可在现有监管部门的基础上,吸收优秀商业银行人员,充实自身的监管队伍,建立激励性的工资和人事制度,从多方面来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素质,造就一支通晓现代经济和金融理论知识,掌握并善于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熟悉法律法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高的银行监管队伍,还要采取措施防止优秀人才流失。只有监管人员既精通被监管对象的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和内控制度,又熟悉被监管对象相关业务的经济政策、行业运行和市场变化等,才能准确地掌握金融机构风险状况,真正发挥风险预警、识别和控制的监管作用。另外,还涉及一个对监管者的“再监管”问题,截至目前,中国对监管者的再监管还没有一套严格的指标体系来衡量其监管业绩,从而无法评价监管者的监管成效。因此,还应建立一套有效的约束机制,包括对银行监管的问责制度和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银监会应定期对银行监管的重大战略举措和效果做出负责任的报告和说明。为了摆脱现有地方高级监管人员与地方过于紧密的联系,可以考虑高级监管人员之间的跨地区任命和流动。此外,还应树立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在发展中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的指导思想。利用自身优势,使各级政府在防止行政干预贷款和维护银行债权中发挥应有的的作用。协助各金融机构通过各种方式消化历史包袱,鼓励和支持银行改善经营状况,增加自身抵御风险能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完善补充现有宏观经济金融统计信息系统,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
在世界多变的金融体系中,银行业的安全与稳健是国家安全的核心,不仅对一个国家经济良好运行至关重要,而且对全球金融业的平衡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随着中国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中国的银行业将日益国际化,参与国际竞争的范围与程度将日益扩大,这就要求中国银行业加快与国际规则接轨的步伐,特别是在银行业监管方面,也应该遵守和实施新协议,适应新的经济发展环境,顺应国际金融业发展潮流,与时俱进,不断改进监管的方法和手段,更新监管理念和知识,完善监管法规与制度,吸收和培养专业监管人才,努力提高银行业监管水平。
参考文献:
[1]耿庆武.中国不平衡经济发展[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2]关颖译.[美]Center for Financial Training银行与金融系统[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3]金融监管理论与实务编写组.金融监管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4]张世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Countermeasures of Perfecting the China's Bank Industry Supervision
Zhang Jing1, Jin Ying2
(1. Department of Finance, Hebei Finance College, Baoding 071051, China;
2. Department of Insurance, Hebei Finance College, Baoding 071051, China)
关键词:烟草行业;资金监管;运用
如何建立起一套有效的资金管理模式及管理制度来保障资金运营健康、安全、迅速,进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约资金运营成本、平衡行业内资金需求,确立起“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财务管理以资金管理为重心”的管理理念,是烟草企业管理者们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烟草行业资金监管平台的建立
结合烟草行业管理现状,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了建立烟草行业资金结算监管体系,对行业资金,特别是“两烟”经营资金进行有效监管,防范资金风险,保证国家财产安全的规划。为此,东南融通以IntelliFlow产品为核心,开发了烟草行业资金监管平台,包括账户管理子系统、网上支付子系统、资金监管子系统、决策支持子系统、综合理财子系统等。
二、资金监管平台的目标
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理念,整合相关业务系统信息,搭建灵活的平台,适应实际情况和监管要求。具体目标如下:
1.配合国家烟草局的规划,对各级单位、企业的银行账户进行规范和管理,各级单位、企业银行账户的申请、设立、变更、启用、停用均由本平台实施管理。
2.通过资金监管体系,将物流、资金流等各种经营要素构建为有效的信息链,相互校验、相互衔接。
3.对企业经营业务中涉及资金使用的环节进行监管。所有经营业务的资金流必须流经本平台,对于符合规定的业务,平台进行自动记录;对于违规的资金流,平台将向监管部分实时警示。
4.所有经营业务实现网上支付。在完成申请、审批后,经营业务的支付由本平成,能有效地监管资金流动。
5.统计分析资金监管记录,向决策部门提供资金视角的决策支持。
6.在进一步规划企业经营行为的基础上,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进行行业综合理财,降低行业总体成本。
三、资金监管平台的作用
资金监管平台的使用,起到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作用,同时解决了烟草行业资金管理存在的如下问题:
1.资金管理制度不完善,资金使用缺乏程序控制。
2.资金使用随意性大,决策易失误,容易造成资金被不良资产占用。
3.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甚至形成资产损失。
4.往来账款长期不清理,存贷管理混乱,账实不符,潜亏严重。
5.小金库、账外账、体外循环等违规问题。
四、资金监管平台系统的特点
1.统一帐户管理:在企业自主选择协作银行的同时,建立行业统一帐户库。
2.三流信息集成:通过银企互连获取银行支付请求信息、交易明细信息,提供支付授权信息;集成与支付行为关联的经济活动三流信息。
3.支付实时监控:对银行资金(协议账户)的支付行为实时监控,对违规交易即时控制,对可疑交易实时预警。
4.监管分析评价:运用模型化分析工具,进行监管分析与绩效评价。
五、资金监管平台的项目运用价值
资金监管平台将监管行为融入企业经济活动过程,对经济活动和支付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对可疑交易实时预警,对违规行为有效控制,实现监督关口前移,变事后监管为事中控制,有效确保资金安全。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是资金监管,加强资金监管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行业标准化管理的途径之一。只有提高行业标准化,才能提高中国烟草在国际标准化领域的话语权,并通过资金监管平台及时掌握行业资金使用状况,规避风险,提高中国烟草的经营水平和竞争实力。
六、以内控制度为监控指标,实施监管体系,强化烟草行业资金监管
紧紧围绕国家局关于资金监管系统建设“以信息为载体,以银行为枢纽,变规范为程序,变监管为控制,阳光操作,痕迹运行”的指导思想和“四个进一步完善提高”的要求,充分发挥优势,对系统功能不断完善提升,务实运用,切实提升资金监管水平。
1.建立不相容岗位的分离牵制制度。利用内控制度,对于不相容岗位分离管理,相互牵制,相互监督。建立领导直系亲属回避;严格授权办理资金结算业务;财务人员岗位定期轮换;票据、密码与印鉴分离保管;稽核与票据录入、出纳与银行对帐、往来帐录入与核对等职能分离;不定期抽查盘点货币资金;票据领取、办理汇款业务登记等等内控制度,从职能分离上保证资金安全,杜绝经济犯罪的可能性。
一、德日英美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环境分析
(一)政治环境 英国、美国和德国、日本的政治在历史上一直存在着很大差别。英美的政治环境一直处于竞争状态,强调的是各党派的竞争。多年来执政党与在野党不断轮换,使得美国的政治环境显得多变和缺乏可预见性。而德日实行的是一种集权化的官僚制度,政治环境强调舆论一致,党派竞争远低于英美。因此,其政治环境稳定而具有可预见性。笔者认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是依赖于政治环境的。英美因强调竞争,注册会计师行业选择自律监管就显得顺其自然了。而德日强调舆论一致,政府监管模式也就成了此特定政治环境下必然的选择。
(二)经济环境 英美国家几百年来长期实行市场经济,以自愿、自由竞争、平等为基础,主张由“看不见的手”来实现社会资源配置。德日目前实行的都是市场经济体制,但历史上都曾实行过计划经济。因此,现行的市场经济体制仍属于政府有计划干预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影响力和制约力都比较大。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缪勒在其1967年出版的《国际会计》指出,经济发展模式是制约会计模式的一个重要变量,并提出,在环境(主要是经济环境)的影响下,会计制度模式可分为两类:统一会计模式和独立职业模式。在前一模式下,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带有强烈的政府干预色彩,如德国和日本;在后一模式下,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较少受到政府的直接干预,如美国和英国。
(三)文化环境 文化一般是指人类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是人类创造社会历史的发展水平、程度和质量的状态。但在这里,文化主要是指那些在一定文明的基础上,在一个社会、一个群体的不同成员中一再重复的情感模式、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包括人们的价值观念、信仰、态度、道德规范和个人特性等。不同的国家和民族,其文化传统往往大不一样。不同的文化又塑造了不同国民的情感模式和思维模式,进而影响行为模式。因此,社会文化背景差异可能会导致不同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英美社会文化的核心是个人主义,偏向于个人导向与权力平等,崇尚冒险和个人英雄主义。德、日等国则崇尚集体主义,强调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在政府的管理活动中,集体主义强调统一领导,政府的职能范围远广于奉行个人主义的国家。这可能也是英美的行业监管强调自律而德日的行业监管强调政府主导的原因之一。
(四)法律环境 美国会计学者莫斯特和萨特的研究表明,不同的国家法律体系,影响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形式或手段,从而将影响各国会计制度(包括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的制定和发展。西方国家的法律可归为两大法系: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前者以英美等国为代表,后者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海洋法系也称法典法系,以少量的成文法为基础,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海洋法系的国家,经济活动的环境比较宽松,法律对经济活动的约束是灵活的。因此,政府较少涉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行业监管以行业自律或独立监管为主。大陆法系也叫成文法系,大陆法国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有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大陆法系的国家,政府喜欢借助法律手段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经济活动的环境比较严谨。日本的政治法律体制深受德国的影响,亦属大陆法系国家,注册会计师审计也大量引进德国的制度,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跟德国一样带有较强政府干预色彩。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环境分析
(一)政治环境 我国的政权组织采取民主集中制,按照高度民主和高度集中的原则建立全部国家机构。集中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民主是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然而,由于我国几千年来根深蒂固的中央集权制的影响,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很难得到正确的贯彻。因此,政治环境更接近德日。
(二)经济环境 尽管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体制,但这种市场经济体制刚刚脱胎于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人们称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种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还将有计划的干预市场,从而使得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影响力和制约力都比较大,行业协会的发展基本处在政府控制之下。
(三)文化环境 中国的文化深受儒家的影响,儒家倡导血亲人伦、现世事功、修身存养、道德理性,讲究忠、信、礼、义、廉、耻,其核心是“仁”。所以,很多中国人把道德作为思考问题、看待事物的第一准则。另外,中国人习惯以政治作为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标准,具有较浓厚的“官本位”思想,政治对人的影响无处不在。还有,中国人往往比较注重人际关系,有集体主义倾向。
(四)法律环境 我国的现代法律是从清末改革开始的,当时主要借鉴日本的法律体系。从中国立法过程看,大陆法系对中国立法的影响更大,因此,成文法是中国近代立法的主要特征。目前我国的法律不是很完善,必须花大力气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民主监督,做到依法治国。
三、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改进
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现行监管模式为政府监管模式,但也有学者认为是一种形式上政府监管和实质上自律监管的模式。笔者比较认同前一观点。2002年11月,财政部下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决定将原委托中注协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予以收回,由财政部行使有关职能。除此之外,参与监管的部门还有审计署、证监会、工商、税务、中注协等。这些部门中,除中注协外,其余均属政府的范围。而中注协,名为自律组织,实为政府的附属机构(中注协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财政部,行政管理、党团关系、经费供给均挂靠财政部)。因此,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现行监管模式为政府监管模式。
很多人认为,独立监管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的发展方向。但是,并不是唯一的方向,人们也更不能将其视为“典型”进而照搬。因为,正如美国管理学家威廉·欧奇所指出,美国作为殖民时代诞生的移民国家,其强调个人主义的文化乃是特例,对德国、日本等有比较悠久历史的国家,重视社会和谐的文化传统才是常例(余晖,2002)。笔者认为,德国、日本的经验对中国更有借鉴意义。因为,中国与德日有较为相似的监管环境,并且,中国属于后进的工业化国家,政府应该在推动现代化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目前在中国建立以独立监管为主的混合监管模式是不适宜的。事实上,独立监管需要非常完善的法律环境,而在我国,独立监管所需的法律环境还没有形成;另外,我国的行业发展也很不成熟,缺乏自律的传统和经验,行业自律的基础也未形成。那么,我国是否继续坚持单一的政府监管呢?笔者认为,在目前政府监管模式形成的基础已经有所改变的情况下,我国应该相应的改变目前单一的政府监管的状况,建立起政府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监管和法律监管协调发展的监管模式(如图1)。
图1所示的监管体系与现行监管体系相比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政府仍是重要监管主体。这是因为尽管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环境发生了变化,但并没发生实质性变化,政府作为行业监管的重要主体之一与我国的国情是相适应的。二是中注协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民间自律组织。中注协不再是政府的附属机构,使其发挥应有的行业监管作用。三是构建新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组织结构,使得中注协与各地方协会的关系由原来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变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这种关系的改变有助于解决由于各地区分区独立产生的诸多问题。四是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机制。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违规成本,增加关于注册会计师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填补注册会计师因过失而应承担民事责任方面的法律空白。
目前,以实践宏观审慎理念为主要内容的国际金融改革正在稳步推进,世界各国都在积极研究探索强化宏观审慎监管的政策和工具,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已经成为危机过后国际金融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
实践中,宏观审慎监管是一个相对于微观审慎监管的概念,它强调将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作为监管对象,重点关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行为。
目前,国际社会已经达成共识,将并行推进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作为未来各国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趋势。这标志着国际金融监管在监管哲学上的一次重大变革,即摒弃原来的自由市场原教旨主义的监管哲学,代之以基于既强调市场又强调政府作用的混合经济基础之上的新监管哲学,以新凯恩斯主义为代表的国家干预主义再一次成为经济领域的实践主导。
要真正把握宏观审慎监管的实质,则必须探究其理论根源,不能静态地将其理解为在现有的监管工具箱中加入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在理论上,宏观审慎监管的提出,源于本次金融危机使研究者认识到金融监管应该是宏观经济政策框架的一个组成部分。
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宏观审慎监管工具的产生与其说是银行监管实践的一种创新,不如说是宏观经济理论的一次突破。
在实践中把握宏观审慎监管
理解宏观审慎监管应该不仅仅立足于跨机构、跨市场维度,即考虑风险在各金融机构之间的分布和相互作用;还要重视通过逆向调节来应对和解决金融体系固有的顺周期性问题,也就是说宏观审慎监管应该是与宏观经济政策相配合的一个动态过程。
对此,笔者认为在监管实践中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宏观审慎监管及其工具。
宏观审慎监管是一个动态的框架,宏观审慎理念的具体实践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应该是不一样的,即便是在同一国家和地区不同时期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也应有所不同。
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所使用的监管工具并无本质区别,只是工具的着眼点和具体运用有所差别。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宏观审慎监管的具体实践要从宏观着眼、微观着手,在强化宏观审慎监管的同时,微观审慎监管仍然非常重要。
虽然宏观审慎监管以一个国家的整个金融系统为关注对象,但这并不意味着宏观审慎监管的实践仅限于国家层面,不同层级的监管部门在监管实践中同样需要建立宏观审慎理念,而且被监管的银行个体自觉适应宏观审慎监管要求的行为和效果同样是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组成内容。
对银行业稳健经营的意义由于我国银行体系及与之相联系的融资方式在经济社会中所占据的主导地位,微观监管对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可能比其他任何发达国家都要显著。所以,从银监会成立以来,尽管当时并没有清晰的所谓宏观审慎监管的提法,但是在监管理念上,各级监管部门都高度重视监管政策与宏观政策的配合,重视信贷政策与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的配合。
金融危机后,长期以来形成的相对稳定的银行业市场竞争环境和竞争结构正在逐步被打破,商业银行在加快发展和控制风险平衡的过程中,经营行为逐步发生着深刻的变化。
变化之一是资源推动型的业务发展方式已不可持续。
银监会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推动商业银行转变业务发展方式。经过多年的努力,银行业中间业务收入的占比正在逐步提高。但是,在实际监管工作的体会上,商业银行“存款立行”、“依靠利差取得收入”的经营理念并没有发生真正的转变,中间业务收入的增加只是报表的转变而非业务的转型,银行业依然主要依靠信贷资源推动其他业务的快速发展。
但是,危机以来的监管改革已经可以使我们预见到,资本约束的强化将使得资源消耗型(主要是信贷资源)的业务发展方式将逐步难以为继。事实上,在2010年和2011年信贷规模直接控制期间,由于信贷资源出现政策性的缺失,资源推动型业务发展模式的脆弱性和不可持续性已经在部分基层银行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所以一旦信贷资源由于资本约束不再任意可用时,如果银行业不能及时从粗放发展方式向依靠服务价值提升、队伍素质提高、管理和营销方式创新、科技进步等内涵式发展方式转变,就必然出现恶性市场竞争,并最终造成自身的“体虚”。
变化之二是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正被逐步打破。
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对于维护金融稳定至关重要,也有助于提高金融服务经济的效率。监管者对于维护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发挥着非常关键的作用,监管的高压态势和震慑作用约束着银行业的竞争行为。
但是,从当前的监管实践来看,2010年以来,由于信贷资源持续稀缺和存贷比监管指标约束的增强,资源推动模式下的“以贷增存”逐步难以为继,甚至出现了“以存定贷”,于是存款市场的竞争愈演愈烈。特别是浙江,市场化程度高、金融机构多、民间借贷活跃、资金流动快,竞争的激烈程度更是趋于白热化,多年来逐步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市场竞争结构和环境被打破。在此过程中不仅良好的银企关系遭到破坏、金融与经济之间的协调关系受损,风险也终将在银行体系积累。
变化之三是良好的信贷文化正被逐步扭曲。
不恰当的激励制度将通过利益机制导致员工行为产生偏差,这种偏差如果长期存在,将在企业内部形成相应的文化。直接与利益挂钩,不考虑风险的激励制度,将形成利益至上的激进文化;平均化、不体现业绩差异的激励制度,则容易人浮于事、相互推诿。因此,激励制度的设计对于银行内部形成健康的价值取向至关重要。
但是,从监管实践来看,由于体现转型要求的考核指标体系与基层银行经营模式的错位,导致经营部门陆续产生了“以贷收费”、“借贷搭售”等错误的市场行为,这些行为的畅行最终要以银行放弃风险底线为代价,并且在银行体系内积累起系统性风险。
加快银行转型是现实选择
上述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银行业必须转变资源推动型的发展模式,回归到各项业务的本源。但是业务转型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在当前形势下,引领银行业加快战略转型,是银监部门宏观审慎监管理念在现阶段中国的具体应用,是科学履行防范单体机构和系统性风险双重职责的集中体现。督促银行业建立适应宏观审慎监管要求的微观自适应机制的探索,应作为各级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
监管部门应引领商业银行进一步强化防范系统性风险的战略意识,积极化解系统性风险的集聚。
基于对资本收益和资产收益方面的回报要求,商业银行作为投资经营主体其市场开发策略和授信政策在阶段内表现出偏重短期经营成果的顺周期经营倾向不可避免,这也是导致系统性风险不断累积的主要根源。
而从业务结构和客户结构情况看,与国际银行相比,目前国内商业银行零售贷款比重和中小企业贷款比重相对偏低,“垒大户”的现象依然突出,存在一定的系统性风险隐患。特别是近年来,为加大对经济振兴的支持力度,防止国民经济增速下滑,国内商业银行普遍对地方融资平台授信和房地产行业授信较为偏爱,短期同质趋利倾向较为突出,一旦出现市场变化和行业波动,将会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加速集聚,威胁中国银行业体系的稳定性。
还应引领商业银行树立科学的资本管理理念,加快构建全面资本管理体系。
资本是商业银行最初的、稳定的资金来源,也是银行承担风险和消化损失的最后防线。未来我国商业银行经营中面临的主要压力集中地反映为资本压力,监管部门必须督促商业银行从强化资本管理入手,加快构建以风险资产预算配置为核心的资本管理模式,实现资本充足率与资本回报率之间的平衡。
此外,还要引领商业银行科学把握创新精髓,真正提高中国银行业的可持续竞争能力。
尽管经过几年的不懈探索,中国银行业金融创新步伐不断加快,但与国外先进银行相比,中国商业银行真正意义上的金融创新起步时间不长,目前还处于不断学习和完善的阶段,原发性创新少,舶来品较多,甚至有以创新为名规避监管和进行监管套利的个别情况出现。为此,监管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创新监管引领,在“十二五”规划提出的构建逆周期金融宏观审慎监管制度的框架下,引领商业银行科学把握创新精髓并切实维护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监管部门还要引领商业银行加快探索质量提高的内涵式发展之路,全面推进发展模式和盈利模式的战略转型。最终实现从传统的融资中介向全能型的服务中介转变,从社会资金提供型银行向国民财富管理型银行转变。
目前中国银监会并没有成立专门的消费者利益保护委员会或者设立相应的部门,消费者利益受损事件不断发生,这方面还有待加强
银行业涉及国家安全,因此对银行业的监管治理尤为重要。我们借鉴国外学者构建的金融监管治理评估框架,结合中国实际,设计了中国银行业监管治理指数的指标体系。中国银行业监管治理指数指标体系可以分为四个纬度:独立性、责任性、透明度和监管操守,每个纬度又细分为若干指标,总计47个指标。指标赋值方法是:如果中国银行业监管当局完全达到某个指标的要求,则为2分;如果部分达到要求,则为1分;未达到要求则为0分。最后按照维度将指标得分进行加总,通过将得分转化为百分制(相对数),进而得出中国银行业监管治理指数。
在中国银行业监管治理指数体系中,独立性指数为63.16,责任性指数为82.14,透明度指数为68.75,监管操守指数为83.33,总体指数为72.34。考虑到中国金融市场目前的发展阶段,这应该属于不错的成绩,基本上与现实情况相符。
自中国银监会成立以来,中国金融监管治理取得了有目共睹的进步,现在已具备良好的监管治理的形式。但是,现实中银行业监管治理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改善。
在独立性方面,银监会的主席由政府来任命,这就难以确保银监会不受政府干预的影响。政府可能会因为某一阶段的发展目标而找借口干预正常监管。例如在市场准入和日常运营监管方面,责权名义上统一于银监会,但是在撤销牌照、许可证等涉及市场退出方面时,银监会分支机构如果要对某些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提出处理意见,必须先征得地方政府的同意才能上报银监会。再比如,目前银监会的预算是采用监管收费、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体制,监管收费上缴财政部,银监会的预算需得到财政部批准,这种监管经费筹集体制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政府干预,从而降低了监管治理的独立性。
在责任性方面,《银监法》等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银监会同其他监管部门定期磋商解决问题的可能性,然而,这毕竟是一种松散型的监管合作方式,在目前实行分业监管体制而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逐渐盛行、金融创新日新月异的背景下,这种监管方式必然会出现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由于监管责任、权利界定不清,各监管部门还有可能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
在透明度方面,虽然银监会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监管经费的筹集方式和基本使用情况,但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并未公布关于其运作情况的经审计的详细财务报告,因而不利于社会监督;第二,信息披露严重滞后,目前已经是2011年,而银监会网站披露的仅仅是2007年的经费预算和支出情况,2008、2009年的信息尚未披露,按目前的信息披露速度,即便2008、2009年的经费支出存在问题,那也得在两年之后才能发现。在消费者利益保护方面,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其重要性凸现。在危机中,一些金融机构的欺诈行为使消费者蒙受巨大损失。因此,危机之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纷纷采取措施加强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力度。目前中国银监会并没有成立专门的消费者利益保护委员会或者设立相应的部门,消费者利益受损事件不断发生,这方面还有待加强。
在监管操守方面,《银监法》、《银监会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约法三章”》、《银监会内部监督暂行办法》等对监管人员的行为准则在制度层面做出了规定。总体上来看,银监会监管操守制度在形式上基本完善,但这些法规制度在实施中还存在问责标准不明确、不够细化、实施难等问题。例如,《银监法》第十条规定,监管人员不得在金融机构等企业中兼任职务,而2009年银监会却选派了5名监管人员到商业银行挂职,显然有违反《银监法》的嫌疑。此外,目前问责的执法主体是纪检部门,其工作重点在于检查违法违规行为,而对于监管不作为、监管工作是否达标、监管目标是否实现等方面的关注和监督还很不够。
一、银监会各项职能的正面效应
(一)整合银行业监管力量,建立统一的监管框架。银监会成立以前,我国银行业监管体制属于典型的多元监管体制,人民银行有关监管司局负责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督,中央金融工委负责对金融机构的干部监督管理,国有商业银行还有专门的外部监事会负责监督管理。由于多头交叉监管,一方面导致金融机构疲于应付各部门的监管,另一方面却可能出现监管“真空”。银监会的成立,有效地整合了各部门的监管力量,克服了多头监管的弊端,有利于形成统一全面的监管框架和对金融机构的全面监督管理。
(二)进一步确定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单独设立银监会,不仅是为了将央行的双重职能予以分离,加强银行业的系统监管,更重要的是为了维护和加强中央银行自身的独立性,有利于提高相关货币政策决策机制的透明性,增强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在我国央行具有监管和货币政策双重职能的时候,央行有动力予以救助以减轻其监管责任,但也可能导致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甚至诱发通货膨胀。将监管职能从央行分离,单设银监会的做法,将有效地增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有利于保持物价水平稳定。
(三)有利于提高银行业监管专业化水平,以应对金融全球化与金融创新的浪潮。八十年代以来的金融全球化与金融创新浪潮此起彼伏,对银行业监管产生了较大影响,尤其是增加了新的监管对象——外资金融机构,并改变原有监管对象的行为,加之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不仅增加了整个金融系统的复杂性,而且加大了金融机构的风险。由于不同业务的交叉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监管的难度也日益加大。因此,建立专业化的银行监管机构,使监管者的工作职责更专一、工作目标更明确、范围更集中,可以更好地防范金融机构的风险,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使监管效率大为提高。
二、银行业监管体制运行中可能面临的问题与障碍
应当指出的是,机构变革仅仅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组织保障,单纯的监管组织机构改变并不能代替深层次的改革。监管机构如何设置充其量只能算是第二位重要的问题,监管理念、监管制度、监管技术和监管模式的变革才是深层次的根本性改革。《巴塞尔协议》关于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认为,有效银行监管的必要条件是:法律赋予的独立性,制约平衡机制,相对稳定充足的资金来源以及相应的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激励机制。从银监会的体制框架看,我们认为必须妥善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银监会与中央银行的关系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管信息的共享问题。央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微观基础是金融机构经营行为、财务状况和风险控制情况、企业与个人的信贷行为。而这些信息来自于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在信息来源上,两个机构也许会存在一定的摩擦和障碍。因此,建立银监会与央行之间充分、及时的信息沟通机制至关重要。二是对出现流动性风险和退出市场的金融机构的资金救助问题。由于中央银行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对出现流动性风险和退出市场机构提供资金支持问题,在银监会成立以后,牵涉到两个部门的协调与配合。银监会应当在对金融机构风险正确评价的基础上,及时审慎地向中央银行提出对高风险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中央银行资金支持的形式应当逐步向成熟市场经济国家靠拢,尽量减少直接发放信用贷款救助,而是通过再贴现形式或某一中介(如设立的风险救助基金、存款保险机构)来发放救助资金。否则,在救助问题上,可能出现央行拯救过度造成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或是拯救不足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因此,建立中央银行与银监会之间的有关金融稳定的协调机制已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
(二)银监会与证监会、保监会的业务分工与配合问题。随着金融创新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不同种类金融机构业务的日益交叉,金融业综合经营、混业经营将成为一种趋势。交叉性业务的出现,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因此,有必要对各个监管机构的职能明确分工,对交叉业务协调配合落实监管职责。
(三)银监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问题。在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监管的问题上,地方政府与银监会应当在制度上明确监管的层次与次序。地方政府应当定位在大股东的位置,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重大问题实施内部监督管理,银监会作为外部监管者应当以维护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为目标,要防止大股东侵犯存款人和其它债权人、小股东利益的做法。否则,有可能出现地方政府运用当地金融机构的资源发展地方经济,而将金融机构的风险向中央银行转嫁的风险。同时,银监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也是关系到银监会独立行使其监管职责的重要问题。
(四)银监会的内部制度建设问题。尽管已经搭建机构的组织架构,但银监会的独立性、监管理念、监管文化、激励机制与监管技术等问题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解决的如何才是决定银监会体制是否能有效运转的关键因素。现在可以肯定的是,银监会的设立已经打破了原有多头监管的体制,原有的监管理念、监管文化也势必要经历改革扬弃的过程。
三、实施深层次制度变革,完善银行业监管体制的政策建议
(一)实现监管的独立性。我们在加快金融机构体制改革的同时,要尽快建立可信赖的监管机制。另一方面就是要建立一支具有较高专业水准和一定规模的现场检查队伍,负责组织对各地区之间的机动交叉检查。其目的是避免目前监管当局的分支机构的监管者与当地的被监管对象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造成监管的弱化。尽管理论上我们可以建立对监管者定期的异地轮换制度,但考虑到人员流动的高昂成本,实际工作中很难行得通。相反,可替代的制度安排是建立强有力的现场检查队伍,实行异地交叉检查,这应是体制约束下的最优方案。
(二)分阶段逐步设立银监会的分支机构。在省一级建立一支业务精良、规模强大的监管队伍。待今后随着监管业务的发展,再根据需要逐步延伸到地市或县一级机构。这样,将有效地减小机构变更带来的不必要的震荡和机构设置过多导致的高昂成本。
一、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和政策的可持续性
宏观经济及金融市场的波动对银行经营的稳定性是至关重要的一个外在因素,一国在开放经济下宏观经济的稳定会受到来自于外部经济变化的影响,而加入WT0,则大大增强了这种影响:一是投资、贸易和服务的国际化程度大大增强,相应的金融服务和交易也会随之增大;二是就金融市场及金融交易本身而言,外资金融的加入在增加了资金供给的同时,也会对市场的稳定产生影响,而汇市、股市等金融市场波动会对宏观经济的稳定产生直接影响。
我国国民经济在改革开放以来虽实现了持续高增长,但由于经济波动较大,几次受到严重通货膨胀的冲击,这一过程中形成了巨大的银行不良资产,目前又正受到内需不足、通货紧缩的制约,经济结构不合理的矛盾也日益突出,这些都是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制约。上述矛盾不仅缩减了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的操作空间,银行监管当局事实上也面临着支持经济增长和防范化解风险的双重目标。对此,中央银行在制订和实施货币信贷政策时,应充分考虑货币政策的效力、时滞和与其它政策手段的配套能力,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增长目标,确立适当的货币政策目标,灵活运用市场化的货币政策工具,适时调节货币供应量,以确保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维护稳定的经济增长环境,保证宏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不断完善银行风险监管的基础条件
银行监管有效的基础条件是社会的信用制度、环境以及相关的实现手段。具体包括:
(1)完善信用法律制度,尤其是信贷合同、破产、担保等方面的制度。就这一方面看,我国的信用法律制度已初步建立,立法的原则也基本体现了市场经济和国际经济惯例的要求。
(2)提高执行信用法律制度的效率。这包括是否具备一批具有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的律师、法官和具有效率的判决、执行制度等。就这一方面的现状看,执法的效率和公正性虽然已有很大改善,但受制于多种因素,特别是地方保护因素,在依法维护信用债权方面仍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特别是企业转轨过程中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在加入WTO以后,金融法律的执行中将更多牵涉外方主体,这一方面有助于提高金融执法的效率和公正性,另一方面也会对现行的金融立法和执行制度形成挑战。对此,就要求在银行监管中应尽量运用具有规范法律依据的方法和手段,并切实在提高执行效率上下功夫。
(3)根据银行业的国际监管标准,严格对会计制度和会计信息及时披露制度的执行。和国际标准接近的最佳会计制度以及符合标准的专业人员,能使投资者、存款人和监管当局合理评价和监测银行及贷款对象的财务能力和风险状况。目前我国虽已建立起与现代会计制度相接轨的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但问题的关键在确保这些会计准则和制度的严格性、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在实际执行方面仍需努力。
(4)有效防范社会支付系统的内在风险。银行承担着社会支付系统的职能,近几年来,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运用,相应产生了支付系统的风险,这类问题引发的风险案件在我国银行业已发生多起。对此,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运用高科技手段,建立防范支付系统内在风险体系,确保风险案件的超前抵御已刻不容缓。
(5)确保银行监管的有效性。金融运行中的资金流动决定了银行风险和其它金融风险的高度关联性。我国目前实行的是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体制,这一体制是和分业经营相对应的,虽有利于明确各监管主体的事权和责任,但社会资金的流动性和趋利性是不可改变的,银行业和其它金融业的资金融通也是不可避免的,既不可能在整个金融业受到冲击时能独善其身,也不会在自身危机时不对其它金融部门产生影响,这已为金融危机史充分证明。因此就这一角度而言,为解决我国在协调不同监管主体方面面临的诸多挑战,银行监管者必须和其它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建立一既分工又协作的关系,并适度惜力,减少相应的监管成本,确保银行监管的有效性。
三、强化市场机制对银行风险的约束
银行经营的约束首先来自市场而不是监管当局。银行经营的市场约束主要来自以下二个方面:一是银行存款人对其的约束,如存款挤提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要发挥存款人对银行经营的约束,是以银行必要而真实的信息披露为前提的。市场约束的第二方面则来自银行的投资人,既银行的股东及附属债券投资人等。因此,对照以上两个方面,强化市场机制对银行风险的约束,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应有所作为。
首先,建立我国银行业必要而真实的信息披露制度。目前我国银行业的信息披露还很不完备、不及时、不真实、不具体,往往在破产清算时才真正搞清账目,一些政策性贷款或政府实际起担保作用的贷款,操作的随意性仍然较大,并且不能向社会公开具体操作的条件,这些都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有效性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建立必要而真实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说是顺应市场约束机制和消除其负面影响的一个极为有效的途径。
关键词:电信产品;反垄断调查;行业监管;
中图分类号:F621 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1-00-02
反垄断法在国外被称作“经济宪法”,对现代市场经济运行影响巨大。首次对国有央企采取的反垄断调查,不仅将会深刻影响国内的反垄断理论研究,也将会对我国的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产生深远影响。我们需要从经济、市场、体制等深层面分析此次反垄断调查。
一、信息产品的“歧视性定价”判定问题
发改委对电信、联通反垄断调查集中在对宽带接入价格“歧视性”定价问题,即电信、联通向铁通、广电以及其他ISP经营者销售的互联带宽价格,远远高于向普通企业客户销售的宽带接入价格。发改委认为这是存在价格歧视垄断(pricediscrimination),违背了《价格法》中的“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条款。
如果从实物商品销售看,一件商品的成本是相对固定的,销售给不同的经营者,价格理应是相对稳定的,但信息产品与实物商品不同,成本和收益机制都复杂得多。比如迪斯尼公司生产任何一张2G光盘电影拷贝,它们之间的成本并无差别,但销售给时代华纳影院的一张2G拷贝的价格,与销售给普通消费者的2G拷贝价格肯定存在很大差别。显然,时代华纳向迪斯尼影院销售拷贝预期付出的市场成本远远大于向普通消费者的销售。如果将“价格歧视”条款照搬到信息产品,会陷入很大误区。信息产品具有低边际成本、高沉没成本的特点,市场前期投入大、风险高,但复制再生信息成本极低,竞争者如果以低成本复制信息产品,经营者将面临很大市场挤出效应。
电信、联通销售的带宽流量也属信息产品,与其他国家一样,我国现行管制政策又明确带宽流量销售属于市场定价,这样争议自然产生。电信、联通不愿认同自身存在“价格歧视”问题,因为他们认为向经营者销售1G带宽付出的预期市场成本将会远远大于向普通企业销售的1G带宽,而这样可能导致自身付出市场成本无法得到收益,而信息产品复杂的投入产出机制决定了价格的复杂性。如果竞争激烈,尤其在综合业务销售中,电信运营商可能会按照低边际成本定价来向普通客户销售流量,但在向竞争对手销售流量时,如果不考虑前期固定成本、沉没成本投入也按边际成本定价,那么将会面临对手低价进入产生的巨大市场挤出效应。
由于电信业借用了实物商品的“批发”“零售”概念,这种价格差别也被有的专家称作“批零价格倒挂”。实际上电信业借用的批发零售概念与实物商品截然不同,只是一种客户分类方式,前者是指面向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后者是面向普通消费者。实物商品的批发和零售之间具有严格数量、因果、时序等关系,比如批发数量相对大,批发数量必然大于零售数量,批发与零售是两个相互衔接的再增值过程等,而电信业务流量的“批发”与“零售”概念却并不具有这种内涵,因此很难沿用所谓批零价格倒挂说法。
二、“同等交易条件”规则的适用
《价格法》中有关“同等交易条件”的认定比较模糊,这对反垄断实践尤其是信息产品市场的反垄断带来了难度。电信、联通显然并不认同向其他宽带经营者和普通企业客户具有“同等交易条件”,因为他们在对普通企业客户销售专线中,往往是提供一揽子业务,包括手机、固话、信息等服务,有的是免费赠送专线。电信企业内部往往把面对不同客户的专线视作两种产品,将面向其他宽带经营者销售的专线被称作“互联专线”,而面向普通客户的专线被称作“接入专线”,认为两种专线价值不同,使用率也不同,如对其他经营者销售的互联带宽专线使用率一般高达80%至100%,而考虑普通的企业客户的时间作息和数据流量较少因素,接入带宽专线使用率一般在10%以下。
广电系统大张旗鼓报道此次电信、联通宽带反垄断调查,不少人猜测与当前三网融合政策制定密切相关。从电信业角度看,现在广电机构拥有国内全部电视台信息源,但在对行业内外的交易规则上,也存在“价格歧视”行为,比如电视节目服务落地到广电系统的网络上,需要向网络运营商支付费用,而电视节目落地到电信系统的网络上,需要反过来由网络运营商支付费用。数字电视和IPTV属于同质业务,经营者收费付费方式却完全颠倒,如果电信、联通的带宽销售行为存在“价格歧视”行为,恐怕电信业更认为广电系统的电视节目销售行为也应该按照同等交易条件下的价格歧视行为列入反垄断行列。
三、电信业管制与反垄断机构间的分歧
从全球看,电信业是个高度管制的行业,电信业反垄断一般都离不开管制机构参与,此次反垄断调查却没有管制机构参与,确实有些耐人寻味。从宽带市场份额看,南电信、北联通所占区域宽带市场份额在70%至80%间,日本NTT、法国电信、韩国电信、德国电信等传统固网主导运营商所占宽带市场份额也都在70%以上,这些份额基本相当,显然与宽带接入资源具有一定自然垄断属性有关。
从宽带市场竞争的现状看,根据现行政策,拥有全国性互联网骨干网和全国性宽带经营许可的只有电信、联通、移动(铁通)三家,另外在北京、上海等13个城市开放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但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规定“用户驻地网”仅是用作“出租出售驻地网接入资源”,角色相当于商,流量交易的主体仍应是三家电信运营商,但同时广电、长宽、中信、鹏博士(5.84,0.12,2.10%)等经营者以各种方式涉足宽带经营,大量ISP也以电信运营商的商形式存在,构成一个边缘性的“灰色”流量交易市场。从管制机构角度看,恐怕并不鼓励这种灰色的流量交易市场,显然与反垄断机构的看法并不相同。对占有电信市场56%收入份额的中国移动(微博)(铁通)而言,电信、联通认为这种互联价格并不高,而行业管制机构出于电信市场总体平衡的考虑,默认这种互联价格,显然反垄断机构也并未考虑在内。
从国际上的互联网带宽流量交易市场看,包括我国在内,各国基本上还未对此采取价格管制措施,而呈现高度市场化,自然形成了分层级的互联网骨干网流量交易架构。大的骨干网经营者处于顶层,小ISP经营者处于底层,由底向上一层购买流量服务,但整个价格体系显然存在很大差别,经营者规模等级相差越大交易价格也相差越大,这是由于小的经营者可以更大限度地利用大型经营者的骨干网“搭便车”,从而减少自身利用信息流量的成本。即使同一级别的经营者之间交易价格也存在差别,如中国运营商与美国几家顶级运营商之间互联,有的相互免费,有的仍由中方付费。根据调查,国外有的互联流量价格,如在澳大利亚悉尼的流量价格也不比电信、联通低。令人头疼的是,全球电信业迄今为止一直未解决好IP网络的互联成本模型问题,传统语音网基于成本的价格管制模型无法适用在IP网络上。
四、反垄断调查对宽带市场的影响
有专家乐观认为,无论如何这次反垄断调查都将发挥正面作用,有利于刺激宽带市场竞争。从整个宽带产业链来看,仍需要反垄断机构全面考虑。
从宽带接入产业链上游来看,电信、联通能够作为互联流量的销售方,是依赖拥有最大有线互联网IDC信息源和用户信息源,同样的中国移动在移动互联网领域也成为最大的IDC信息源经营者。IDC环节是对社会开放经营的增值业务,SP可以自由选择电信运营商,实际上很多SP将信息同时存放、镜像在电信、联通、移动(铁通)三家运营商IDC中,但最后形成这种SP信息源分布状况显然是与他们各自拥有最多有线、无线用户群相关,各自市场地位总体上是市场机制引导资源配置的结果。带宽流量价格矛盾的背后,实际上也是三家运营商、广电等竞相争夺SP信息源的矛盾。在争夺SP信息源的竞争中,各家运营商为SP提供了大量优惠政策,对有的大型SP提供补贴,使SP成为竞争赢家。
电信、联通向普通企业用户销售的专线接入,正是很多SP接入IDC的主要途径。如果反垄断调查成立,意味着必须缩小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接入带宽两种产品价格体系的差别。这样电信运营商可以从别的运营商以较低价格购买信息流量,不必要拼死拼活争夺SP接入,必然减少对SP竞争和优惠,但这样会抬高SP经营成本,对增值市场发展影响反而可能产生不利影响,这恐怕也将是反垄断机构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从国内宽带市场看,竞争瓶颈主要在于宽带接入设施垄断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等垄断交织在一起,很多消费者并不能自由选择宽带经营者,运营商营销对象主要是开发商、物业公司、驻地网商。这种状况决定了即使互联带宽价格大幅度下降,也很难带来消费者实际利益,而只会是宽带经营者利益的再分配,正如新华社指出的,恐怕只是一场“神仙打架,与消费者无关”的游戏。
参考文献:
[1]卢安文.我国移动通信市场价格竞争的动态博弈模型.企业经济20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