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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介绍信

时间:2022-07-20 12:13:5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公司介绍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公司介绍信

第1篇

×××单位(管理档案处的全称):

兹有×××(人名)的档案属于贵单位管理,现因本公司招聘×××(人名)到本公司任职,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数字)年,从××(日期)起生效,在此期间,本公司(×××)(公司名)将负责管理该员工的档案,负责该员工与档案有关的各项事宜。(注:本公司为××××,具有保存档案资质)特此申请批准提档。

此致

×××××公司

负责人:×××

×年×月×日

(盖上法人章)

公司介绍信范文2

xx研究中心:

兹介绍我单位xxx到你处申请经济学双学位学习,请予以接洽。

该同学(同志)遵纪守法,无犯罪记录。

我单位对此事表示支持。

此致

敬礼

公司介绍信范文3

xx公司:

兹介绍XX同志(壹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前来你处联系______________事宜。请接洽。

(有效期X天)写作模板

xx年X月X日

公司介绍信范文4

( ) 字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介绍____________同志等____________名到你单位分配工作,请予接洽为荷。

第2篇

1.标题

在第一行居中写“介绍信”三个字。

2.称谓

另起一行,顶格写收信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姓名后加“同志”、“先生”、“女士”等称呼,再加冒号。

3.正文

另起一行,开头空两格写正文,一般不分段。一般要写清楚:(1)派遣人员的姓名、人数、身份、职务、职称等。(2)说明所要联系的工作、接洽的事项等。(3)对收信单位或个人的希望、要求等,如“请接洽”等。

4.结尾

写上表示致敬或者祝愿的话,如“此致敬礼”等。

5.单位名称和日期

6.附注

注明介绍信的有效期限,具体天数用大写。

在正文的右下方写明派遣单位的名称和介绍信的开出日期,并加盖公章。日期写在单位名称下方。

范文

成都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

兹介绍我单位员工xxx(身份证号码:xxxx)前往贵中心,办理下列第xxx项事宜,请接洽为荷。

一、单位开户;

二、计划生育;

三、开具调档函;

四、(借阅、借出)户口簿;

五、出具证明;

六、引进人才入户;

七、毕业生报到入户;

八、职称申报。

第3篇

第一条:经营信息(介绍信)管理

一、经营科全面负责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核实工作。积极热情的接待提供工程信息的人员。认真了解工程信息真实情况,及时对有关工程信息进行分析、鉴别、考察等工作,将真实的工程信息建立详细的台帐。

二、介绍信开具:

1、本单位人员或联营伙伴开具介绍信前提条件:必须为人诚实,职业道德好。

2、经营科在开具介绍信前必须详细地了解介绍信开具人所联系工程的详细情况(该工程报建情况、工程概况、拟开设投(议)标日、建设单位情况、资金来源、企业性质、信誉及开具介绍信人员有关情况)。对于500万元以下的工程,经考察了解认可后将所了解的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填写开具介绍信申请表,签订投(议)标协议书,提交主管领导分析审查、签字批准后方可开具介绍信;对于500万元以上的工程,提交主管经理、书记、经理分析审查,签字批准后方可开具介绍信。

3、经营科必须详细地向介绍信开具人介绍公司经营管理介绍信开具的收费标准,以及招投标活动中各种费用及回执单的管理办法,必须要求介绍信开具人签订好工程项目投标协议书,方可开具介绍信。

4、严禁利用公司介绍信围标,浪费资源,违者一切责任由项目经理或承接人负责,并以后不再给予项目经理或承接人开具介绍信。

5、必须由经营科开具介绍信收款收据,由介绍信开具人到公司财务部门交款,将交款收据交经营科查验后方可开具介绍信及回执单。

6、介绍信开具时,必须认真登记工程联系人身份证和地址。

7、经营科每月提供一份介绍信开具情况报表给主管领导、书记、

经理。

三、介绍信回执单:

经营科应要求介绍信开具人严格执行介绍信回执单管理制度,凡开具介绍信回执单,__市内10天,__市外20天不及时交由业主签收及盖章的回执单,所开具介绍信一律不予认可,介绍信资料费不予退还,介绍信开具人自负所有损失,经营科可另行开具该项目介绍信。

四、介绍信资料费的收取:公司经营项目经理*00元一张,联营项目____元一张,未中标者不予退还,中标后,低于*000元的资料费不予退还,高于*000元(含*000)可冲抵上交公司管理费。

五、工程项目中标后费用开支,由项目责任人负责,该费用交与项目经理或经营科人员经办。

第二条招投标管理:

一、经营人员主动配合联营伙伴或项目经理承接施工任务,服务态度好。

二、项目经理或联营伙伴负责联系工程任务的一切业务费用、差旅费、交通费用,负责编制资格预审、预算、商务标、技术标等一切费用。

三、项目经理或联营伙伴使用公司小车,其收费标准如下:

⑴市外按每公里1元标准收费,双向收费。

⑵在外停留时间,每天按100元标准收费。

四、工程项目投标中,需使用的五大员证件,按公司文件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交财务科。

五、投标时,凡使用别人项目经理证及其它五大员证,应与被使用人员联系,以防出现矛盾。

第三条合同管理

一、工程项目中标后,由经营科负责内、外部合同的起草、洽谈,组织有关部门对合同进行评审,并填写好评审报告。

二、评审通过后,交公司领导审核并负责会同工会与项目部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才能正式签订外部合同。如果项目责任人不及时与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全部由责任人负责。

三、经营科每季度对项目部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了解,掌握建设方的信息反馈情况,并将所了解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条:项目上交费用

一、承接工程项目前期一切经营费用全部由承接人或项目经理承担。

二、对于5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上交管理费不得于3,另交财务服务费3‰。

第4篇

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学者认为对合同效力进行判断和认定属于民商事审判的范围,判断和认定的标准也应当是民事法律规范,刑事案件应以民商法律判断和认定为准,否则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有的学者认为,对于表面上是一个正常商业往来的民事行为,但实质是犯罪嫌疑人的诈骗犯罪行为,是其犯罪构成中的一部分,故其签订合同的行为不再是普通的民事行为,刑事法律是最强烈性的强制性规范,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损害的不仅是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必然同时损害国家利益,其合同在民事审理当然应认定无效。

笔者认为,该类合同效力不能简单地根据民事法律规范来进行判断和认定,应分为两大类分别处理。

第一类是犯罪行为与合同行为不重合。例如,当事人仅仅是在签约过程中存在行贿受贿行为,只要贿赂行为不足以构成恶意串通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行为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或国家利益的合同,仍应认定为无效,委托人和第三人的的损失应按《民法通则》第66条和《合同法》第406条处理。例如单位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非法占有或挪着他用,应由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第二类是犯罪行为与合同行为重合。行为人无权,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而合同的内容并非委托人之意思。针对这种情况,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表见,善意第三人提起合同之诉,确认合同有效外,应一律认定合同无效。如果“本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对犯罪行为人的行为给予追认的,人民法院也必须依职权认定犯罪行为人同第三人所签合同无效,本人愿意替犯罪行为人赔偿损失的,应当允许。

一、关于表见与犯罪的问题

第一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在学界和实务界没有争议。第二类合同可能会涉及到表见,表见与犯罪能否同时成立?这个问题在学术界分歧很大。笔者认为有必要从理论上对这类合同作进一步分柝。

(1)、表见的构成要件。表见的三个构成要件:一是无权人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二是无权人同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行为的表面特征,即行为人具有有权的客观表象;三是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错。所谓“相对人善意且无过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相对人相信人所进行的行为属于权限内的行为。第二,相对人并无过错,即相对人已尽了充分的注意,仍无法否认行为人的权。一般而言,之相对人应对人有无权加以慎重地审查。如相对人因轻信人有权而为之,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未对行为人的资格或权进行审查而相信行为人的权,不能成立表见,即本人对此不负授权人的责任。

司法实践中法官如何判断“相对人善意且无过错”呢?应当综合考虑法律行为发生的原因、条件、环境因素、行为人的职业特征、假象的掩蔽程度和普通人对假象的认知程度等多种因素予以分析认定。

举一实例,让我们看一看最高人民法院对“权的客观表象”“相对人善意无过错”是如何判断认识的?

合利公司在以东方公司名义向庐州信用社申请贷款和抵押的过程中,出具了东方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营业执照副本、贷款证及全套贷款资料,在客观上形成了合利公司具有申请贷款和提供抵押的权表象。尽管东方公司在合利公司与庐州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之前,曾函告合利公司的丁华荣收回其授权委托,以及丁华荣回函称其所拿东方公司印章仅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之用,但上述函件往来行为并未对外公示,且东方公司在合利公司在以其名义向庐州信用社申请贷款之前也未实际收回公章、贷款证等物品,故东方公司的撤销委托授权行为未能改变前述合利公司具有权的客观表象。

庐州信用社首次对东方公司发放大额贷款,未根据《贷款通则》关于对首次贷款的企业应当审查其上年度的财务报告的规定对东方公司的上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查,也未按照《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关于中外合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须经董事会通过之规定,要求合利公司提供东方公司董事会同意抵押贷款的批准文件。该事实表明,庐州信用社在审查东方公司贷款资格时存在疏忽或懈怠,同时抵押物存在是由于明显地权利瑕疵。此外,庐州信用社同意接受丁华荣以该3500万元借款中的500万元偿还合利公司的关联公司即华侨公司在其处的借款利息,这不仅违返了《贷款通则》第25条关于“不得发贷贷款用于收取利息”禁止性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庐州信用社与丁华荣之间存在主观上恶意串通和客观上损害东方公司利益的行为。因此在判断合利公司是否具有表见权问题上,相对人庐州信用社存在疏忽懈怠的重大过失乃至一定程度上的主观恶意,并不符合表见制度关于相对人善意无过失的要件。故合利公司的无权行为不能构成表见(见最高人民法院(2000)经终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

(2)、非法占有之目的。表见中人与本人之间事实上并无委托与受委托的关系,其本质上属无权,但人是为了被人的利益而积极的活动,并不为自已谋利,收到的款物都交于本人;而诈骗犯罪是假借为被人谋利实际上为已。二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欺诈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诈骗犯罪和民法上的欺诈行为都要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使相对人在认识上发生错误,但两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是人有无“非法占有之目的”,是区分民法上的欺诈和诈骗罪之根本。三是从民事法律的角度来看,犯罪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行为人不是以发生私法上的效果为目的,其法律效果亦不取决于行为人内心的效力意思,而是由公法(刑法)直接规定的。因此,从理论上讲,表见与犯罪一般不可能同时成立。但具体个案中可能会出现行为人的行为一方面构成表见,另一方面又构成犯罪,这样的判例也不鲜见。如何认识?司法实践中又如何把握?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关于第二类情形民刑交叉案件处理程序的问题

刑事审理对第一类民事合同并无影响,应当平行审理。第二类属民事和刑事上相互交叉,相互影响的案件,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刑民交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7号《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确立了“先刑后民”的审判原则。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尚待解决,是“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学术界和实务界是各抒己见。

现实生活纷繁复杂,如果一味坚持“先刑后民”原则,作法是十分极端的,可能严重使被害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倘若犯罪嫌疑人一直不能被抓获,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岂不永远不能解决?在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情况下,有的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止民事诉讼审理,并将涉嫌犯罪的材料向侦查机关移送,有的侦查机关对被移送的案件不做答复、或者几年后告知法院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一味地强调中止民商事纠纷等待刑事案审判结果,实际上将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无限期地搁置。这使民事诉讼长期受制于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在一些民事纠纷中,实际上并没有经济犯罪,被告通过不正当手段人为地制造存在经济犯罪嫌疑的假相,利用“先刑后民”的规定拖延民事案件的审理,从而逃避民事责任,原告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针对这种特殊情况,应当先对民事部分作出判决。

因此,笔者认为实行“先刑后民”有一个条件,只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才先刑后民“。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应平行审理。

三、犯罪行为人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如何处理

第一类只涉及合同履行的问题,第三人也无损失可言,处理较为容易。犯罪行为人可能会对被人造成损失,如催收货款被挪用,只能由犯罪人对被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但第三人与犯罪行为人串通损害被利益的,应由第三人与犯罪行为人对被负连带责任。

前面已谈到第二类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但合同无效并不是一了百了,第三人损失原则上应当由犯罪行为人承担。“被人”是否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要区别对待。

(1)、首先审查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

表见制度设立的目的侧重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民事流转。在个案中,如果犯罪行为人以“被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己构成表见的,应按合同约定处理。如甲是乙公司的供应处长,五年来一直是甲持乙公司介绍信到丙公司采购钢材,货款按期付清。后甲辞职,盖有乙公司公章的多余空白介绍信并未交回乙公司,甲仍持该介绍信到丙公司采购价值30万元的钢材,逃之夭夭。甲构成合同诈骗罪,为了保护善义第三人丙公司的利益,甲的行为构成表见,可以向乙公司主张权利。

(2)、如果犯罪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但“被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它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第五条规定:“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它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的,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亦认为采取冒用他人名义的手段实施犯罪行为的,被冒用的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应视其有无过错而定。因此,只有当“被人”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没有过错,“被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有的法院不分清红皂白判决“本人”对犯罪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在向善意相对人给付后,再按照侵权之债向无权人(犯罪行为人)追偿,这样的判决是非常错误的。

处理程序,首先应由公安机关依照刑法追赃,发还给受害人,经追赃后仍无法返还给被害人的部分,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证据采信的问题

在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案件中,经常出现在刑事案件尚未最终审结、甚至还处于侦查阶段,或者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将嫌疑人有关的口供和其他证人证言提交给法院用以证明民事纠纷中的事实,由于嫌疑人有关的口供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剥夺或变相剥夺当事人人身自由的情况下获取的,如何看待这些证据的证明力?刑民证据能否相互采信?

从理论上讲,刑事诉讼中认定的事实与民事诉讼中认定的事实应当一致。问题的根源在于刑事证据制度与民事证据制度差异,在刑民案件分别审理的情况下,很可能出现二者认定的事实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形,从而出现不一致的刑民判决。如:在证明对象上,在刑事诉讼中只有被告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而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一方自认的事实,一般作为免证事实,法院可以据此判决。在证明标准上,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远远高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明显优势”。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刑事诉讼中被告的有罪无罪、罪轻罪重,除个别案件以外,完全由控诉方证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各自就一定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对特殊侵权行为还实行证明责任倒置。正是由于这些差异,决定了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不能代替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对刑民案件应当各自适用相应的制度。

嫌疑人不构成犯罪,向公安、检察机关作的口供,能否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有人认为:既然的嫌疑人不构成犯罪,公安、检察机关就是超越职权范围非法插手民商事纠纷的,该证据取得程序违法,缺乏合法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排除非法证据,该证据不应采信。

笔者认为:“公安、检察机关超越职权范围非法插手民商事纠纷”这句话本身就是错误的。只有定性为经济纠纷,公安、检察机关再插手、干预才是违法的。尚未确定为经济纠纷,公安机关无疑可以侦查。侦查机关还没侦查又怎么知道是经济纠纷还是犯罪呢?公安机关在最初开始侦查时,对案件最终是否能够作为刑事案件并不能准确预见,正因为嫌疑人如实交代,侦查机关才得以查清事实,将其销案,无罪释放,才由刑事犯罪转化为民事纠纷。因此有人认为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不具有合法性,证据不予采信的提法明显不妥。

作者认为嫌疑人相关口供能否作为民事证据采信应当综合判断:(1)侦察机关取得的证据有无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2)供述的内容是否完整、符合逻辑,与其他证据是否能相互印证;(3)以上的供述内容仅限于刑事侦查立案前已有的事实。凡是在刑事侦查程序中作出的新的承诺、陈述,一律不得采信。如嫌疑人羁押之后作出的还款承诺、达成新的协议,导致民事诉讼时效中断等等,类似这样的口供,不应采信。(4)、已经为刑事诉讼所肯定的事实应当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法官应当直接认定有关事实,无需当事人另行举证;(5)、已经为刑事诉讼所否定的事实不应当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当事人不得直接援引刑事诉讼中的否定性结论,被刑事诉讼所否定的事实仍然应当成为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五、应当严格区分合同未生效和合同无效

第5篇

二、印签管理1、公司印章刻制均须报总裁批准,由行政部凭公司介绍信统一到公安机关办理刻制手续。2、下属企业和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刻制内部或对外用章,但须经总裁批准。3、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印章使用及保管须有记录,不能委托他人代管。4、用印人填写用印登记簿,注明用印事由、数量、申请人、批准人、用印日期。5、经分管副总裁在该表上签批后方可盖印。

三、复印1、公司所有复印文档工作原则上由行政部统一负责,未经行政部确认,各部门不得私自拿到公司外复印。2、复印操作人应自觉在行政部复印管理台帐上登记。3、复印用纸、用墨费用根据实际用量每月随办公用品摊销,复印机维修费用根据比例每季度摊销。4、如行政部发现复印操作人未填写复印数量或数量不符,除责成其重新填写外,将限制该部门使用复印机,直至落实责任及相关处罚。5、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机器复印与工作无关文件,行政部一经发现,有权根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通知人事部进行处罚。

四、传真收发1、公司与外界联系需对方发送传真时,尽量要求对方注明本公司具体收件人,以便行政部及时分发。2、行政部收到传真后,在传真接收台帐上登记,并负责通知收件人及时领取及签字确认。3、行政部每月或每季度根

据传真使用比例摊销费用至各部门。

五、信件收发1、公司所有收发管理工作均由行政部统一负责。收发业务范围包括:文件、邮件、报刊、挂号、电报的发送、登记,以及特殊文件资料的递送。2、收发人员须根据相关文件资料填写收件登记簿、发文登记。3、收到信件资料由行政部负责通知收件人及时领取。4、对贵重物品、汇款、邮包,要进行专门登记,并及时通知个人签字领取。5、对投递错误的邮件,应及时退回或设法转移。

六、名片管理1、公司名片格式统一化,由公司行政部依据企业形象规划并联系印刷业务。2、印制名片申请者填写名片印刷申请单,经部门领导签字后交由行政部负责印制。3、名片印制前需确认名片职务、职称、部门是否相符,姓名、联系办法等需确认无误。4、公务、客户名片须在公司内作为共享资源。5、自确认名片内容起,一周内到行政部领取。6、名片印制费用每季度摊销一次。

七、公司设备申请流程为加强我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范管理工作程序,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杜绝浪费;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32号)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公司设备申请流程:(一)原则:讲究计划性和成本效益,以物质资源供给的有序性,保证公司职能的按计划完成:1.配发过程中,是否供应,供应多少,要以客观需要为依据,而不是单纯的级别;2.要考虑实际可能的收益(对工作的推动)而不是不计工本,,不问效果,一定要保证重点,分清缓急,把有限的资源用在“刀刃”上;3.要使库存保持合理的限度(基本上无闲置的资产),注意提高资金的有效利用率。

(二)、具体流程:1.各部门根据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预算计划,提出切实可行的申请要求(内容具体翔实、理由充分),经部门经理和分管副总签字同意后,抄送给行政部。2.行政部根据各部门现有的设备资产情况对申请进行核实,并对各部门要求从真正的客观需求出发,遵循设备申请原则,提出解决建议和意见(调拨或购买)。3.如果采取“调拨”程序,行政部将调拨计划上报行政

部主管副总签字确认后实施;4.如果采取“购买”程序,行政部将参照“江苏大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审批流程暂行规定”(苏股财字〖02〗第003号)有关规定具体执行。5.采购由行政部统一申请费用、组织购买、费用摊销,过程遵循“价廉物美”的原则,在满足各部门需求的基础上,注意设备的性能价格比,多压价比价、厉行节约。设备采购结束后统一由行政部和市场部组织验收核查;固定资产登记后,由各部门登记领用,责任到人。6.所有资产在使用者离开公司或调离本部门时应收归行政部仓库,并在部门设备管理员处登记。

八、午餐饭票1.员工到职,由本部门内勤根据其到职日期向行政部领取饭票。2.每月30-31日,各部门内勤根据本部门正式员工实际人数领取下月饭票。3.每月1-2日,由各部门内勤 统计本部门上月饭票退票情况并向行政部提供详细名单。如遇周末,顺延两天。行政部不接受个人零星领取及退票。4.如出现帐款不齐或错漏,由各部门内勤负责。客饭餐券的领用需填写客饭领用申请单,并由部门经理签字确认。5.非正式员工(实习生等)领用饭票由本人全额付款,研究生按正式员工标准领用饭票。

九、订餐、订票、订房申请流程为方便公司全体员工,体现行政部的服务性。现将有关订餐、订票、订房的申请流程汇总如下:1、各部门根据各部门的实际需要,提出订餐、订票、订房申请,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内容具体详实),部门经理签字确认。2、各部门在订餐、订票、订房之前,先行申请好费用,交予行政部代办,在行政部办好后立即将现金或支票交与行政部结款。3、各部门承担在订餐、订票、订房时过程中由于自身失误带来的风险,例如承担退票费、退房费等。费用超过500元以上,4、申请需要其部门主管副总签字确认。订餐、5、订票、订房工作需一定的提前量(订票一般提前2~3天知会行政部,订餐、订房一般提前1~2天)。6、各部门申请不得提高出实际需要的要求。

十、礼品1、礼品由行政部负责根据不同档次选择订购,选择原则为高雅、大方、实用,能体现公司形象。2、各部门根据礼品清单(见附表2)领用公司礼品,需向本部门经理提出申请,填写礼品领用单,签字确认费用来源。3、各级

部门经理(必要时由总裁或分管行政副总)签字后到行政部领取礼品。4、礼品费用每季度摊销一次,如费用超出预算,由财务部通知行政部暂停向该部门发放礼品,并在下一期预算中扣除超出部分。

十一、宣传品1、公司宣传品包括手提袋(长、短)、宣传彩页、公司简介和产品说明书等。2、领用宣传品在5份以下的,由领用人在行政部宣传用品领用台帐上登记。3、领用宣传品在5份以上的,需填写宣传用品领用申请单,由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后,在宣传用品领用台帐上登记后领用。4、宣传品费用初步拟订每季度摊销一次,如费用超出预算,由财务部通知行政部暂停向该部门发放宣传品,并在下一期预算中扣除超出部分。5、如行政部发现其未填写或领用数目超过填写数目,行政部除责成其重新填写外,并向其部门经理投诉及进行相关处罚。

十二、会议管理1.公司行政部统一管理会议制度,所有会议均须及时通知行政部,便于安排和登记备案。如有必要由行政部发出会议通知确认。2.会议承办人需提交会议时间、会议地点、所需准备等(见附表3),便于行政部配合工作。会前由行政部派人做好会场布置及设备调试。3.除其他部门主办的会议资料各自存档外,会议资料由行政部整理、立卷、存档。4.会议结束后由行政部派人清理会场,查收设备。5.会议室使用费用按部门使用比例每季度摊销一次。

十三、车辆管理1、公司现有车辆主要供公司重要活动及主要业务活动使用,公司人员如要用车,请遵循以下管理条例:2、公司车辆由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分别按车号设册登记管理。3、公司车辆的使用实行“派车单”制度。员工应认真填写“派车单”,交由所在部门一级部门经理签字。若有预计用车需要,应提前2—3天向行政部门提交“派车单”申请。4、“派车单”经行政部汇总后,由行政部经理负责车辆统一调度。5、车辆使用完毕,使用人员、驾驶人员须填写“车辆使用实际情况记录单”,交行政部备案。6、行政部门每月将耗油量及行驶旅程记录签报分管副总查核一次,以防浪费,如超过耗油标准时(指不正常)应送请调整修理。公司车辆内部使用费用如下:①市内用车:7、普通轿车里程费1.5

元/公里;面包车里程费2元/公里。等候计费:等候时间在半小时内,免计费用,超过半小时部分,按0.5元/分钟计费。②长途用车:普通轿车里程费1.0元/公里;面包车里程费2元/公里。直接费用(如汽油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由各用车部门自理。③各部门车辆使用费每季度结算,并由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后交财务部。

十四、设备维修流程1.报修人员先将报修信息反馈给各部门的设备管理员;2.部门设备管理员初步检查后,《设备报修单》提供设备编号和故障现象)填写(,部门经理批准后送交行政部;3.行政部设备管理员根据编号,联系厂商,组织及时维修;4.通过暂借、调拨等方式,将暂时不用的设备给报修者使用;5.机器设备维修完毕,行政部登记备案,发还给报修者使用;涉及到的维修费用,6.由各部门承担。

十五、电子屏使用规范

(一)原则电子屏是公司对内对外的信息传递载体。为更好的使用电子屏,做到使用主体合格,信息确认有效,时间合理等,特制定本使用规范。一、使用主体1、行政事业部享有电子屏的操作及管理权。2、行政事业部设专人负责电子屏的使用、维护、修理。3、电子屏责任人的职责包括:及时实施公司信息,制定信息时间表,制定信息更新计划,电子屏信息的汇总整理,电子屏日常维护,电子屏故障排除,电子屏修理配合等。4、电子屏责任人对行政事业部经理负责。

(二)内容1、电子屏的内容分为日常型信息和特别型信息。2、日常型信息内容包含:公司宣传介绍、公司新闻动态、业内新闻动态。3、特别型信息内容包含:各类通知、各类公告、各类贺词及其他信息。4、日常型信息的搜集整理由行政事业部完成。5、特别型信息的搜集整理由行政事业部配合消息相关部门完成。

(三)时间1、电子屏的使用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上午8:至下午6:3030(有特殊情况的除外)。2、日常型信息时效:公司宣传介绍每日2小时,分4—6时段;公司新闻动态每日2小时,分4—6时段;业内新闻动态每日1小时,分2—4时段。3、特别型信息时效由信息相关部门会同行政事业部核定:公告的时间一般为2个工作日,每日2小时,分4个时段;通知的时间一般为1个工作日,每日2小时,分2—4个时段;活动贺词的时间一般为活动开始前1小时至后2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