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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住房

时间:2023-02-17 03:54:1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共有产权住房,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共有产权住房

第1篇

1、据了解,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房一样都是有房产证的,但共有产权住房的房产证上会在产权栏上标注为共有产权,并注明个人的共有产权占比。

2、共有产权住房通常是个人与政府、住房协会或其他社会非盈利机构按出资份额共同享有产权,随着收入增加,可以逐步赎回产权,直到完全占有。

3、共有产权住房是有房产证,可以不用担心没有房产证无法证明房子产权的问题了。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

解释共有产权存在的合理性是推广共有产权的前提。基于以下几个主要理由,我们认为,推广共有产权符合现实且必要。

(一)给予中低收入家庭产权型保障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

住房保障问题是世界性难题。尽管各国住房政策各有特点,但总体上讲,住房政策的大趋势是以促进住房自有化率的提高为主,辅以公共租赁房。归纳其主要原因是:首先,住房作为人类生存的基础,也是福利的基础,住房产权与社会政策其他领域之间具有复杂的“嵌入性”,养老、医疗、教育甚至就业等领域均与住房产权密切相关,因此,瑞典学者凯梅尼认为,“在研究福利体制的这一建构与重组的过程中,住房是建构福利国家的一个关键领域”,日本学者早川和男(2005)也认为,住宅福利是社会福利之最,主张“把住宅问题看作国家、社会的首要问题”。其次,大量的研究表明,人们存在着对房屋所有权根深蒂固的渴望,拥有住房产权能给人们带来自尊、自信以及安全感。住房产权有无这种分化对居民的幸福感水平确实产生了不容忽略的影响,有住房产权的居民其幸福感水平显著高于无住房产权的居民。再者,住房是城市居民家庭财富的主要组成部分,能否拥有住房所有权,对城市家庭而言,更是意味着是否拥有家庭财富积累的原始机会和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向上流动的机会。

但是自1998年以来,不断攀升的商品房价格直接导致了居民住房可支付能力的削弱,高房价与中低收入群体(包括一部分中等收入群体)住房支付能力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以浙江省为例,考察根据统计年鉴里七等分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水平,计算得到标准住房消费面积为90平方米,各收入阶层房价收入比的情况,发现高收入家庭的收入增长基本与房价快速上升的速度相匹配,房价收入比变化不大,而购房能力弱的中低收入家庭,其购房能力不但没有改善,反而加速恶化。如最低收入家庭房价收入比从2000年的12.94提高到2012年的29.50,2012年中等收入家庭的房价收入比也高达12.35 (如表1所示)。越来越多的中低收入家庭(包括一部分中等收入群体)不得不被动地退出商品住房市场。

因此,给予中低收入家庭产权型保障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根据经典的纺锤型社会结构模型可知,中间阶层的比重与其稳定性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其往往也是社会财富创造的中坚力量,让这部分家庭拥有“财产性收入”不仅是壮大中产阶层队伍、缩小贫富差距的客观要求,而且也对改善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偏差

经济适用房是我国停止实物分房后建立并首推的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制度安排。不可否认,经济适用房在一定时期内为解决我国城市中等收入居民住房困难、改善居住质量等问题起了很大作用,但随着住房市场价格的快速上涨,经济适用房产权的模糊性所隐藏的一系列问题越发突出。虽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将经济适用房产权定义为“有限产权”,但是没有明确个人持有的产权比例,因此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是在收益和处分上受到限制的所有权,是一种受到限制的单独所有权,而并非共有。其在法理与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有限产权经济适用房致使法权和事实产权不一致。从字面上理解“有限产权”,是因政府让渡了一部分收益,因此,对产权做出了某种限定,政府和个人共同持有经济适用房房屋产权,双方都是只拥有不完整的产权。然而现实是,拥有不完整产权的个人却完整地拥有事实上的完整产权,也使得个人拥有了寻租空间,导致法权与事实产权不一致,权力和义务不一致。按照《物权法》以登记确定权属的原则,既然经济适用房的产权证和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产权人记载的只有购房人的名字,就只能推定房产为购房人所有,其属于个人财产和私权范畴,政府公权力不具备直接介入权,国家就没有权利干涉购房人处置权的法律依据。

第二,经济适用房有限产权制度滋生寻租行为。经济适用房由于政府的补贴而价格远低于市场价,让这种交易更加有利可图。根据有关规定,经济适用房在购买5年后就可以上市出售,因此刺激很多人暗箱操作骗购经济适用房,进行投资谋利。另一方面,一些逐渐富有的家庭没有从经济适用房保障制度中合法有序地退出,从而导致了社会住房保障资源完全流失。

第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房产权不清晰,导致处置难。尽管一些地方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了上市交易时应补充土地出让金或同地段商品房与经济房的差价,但由于法律效力低(一是居民接受度十分有限;二是实际操作上,特别是退出操作中不能得到法律层面的支持),政府与个人的合法收益得不到及时保障。

第四,有限产权经济适用房产权不清晰,抵押融资受影响。当个人用住房向银行抵押融资时,银行根据个人在住房中拥有的产权比例确定融资额,由于有限产权经济适用房没有明确个人持有的产权比例,导致银行实际操作难,许多银行拒绝经济适用房的抵押融资贷款。

(三)租赁保障房难以成为住房保障可持续运行的主要方式

以公共租赁房为主体的租赁型保障房其核心特征是通过“租赁”方式保障居民“住有所居”,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这对引导居民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形成合理的住房梯度消费模式,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但是租赁型保障房建设投入大、维护运行成本高、退出难等是个世界性难题,极易沦为“福利陷井”。尽管发达国家与地区已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多年,积累了丰富经验,但仍面临严峻的问题。

第一,租户对保障房破坏性使用,造成物业和社区环境恶化,社会问题增多。英美等一些社会住房小区秩序混乱,公共场所故意乱抛垃圾、制造噪音、肆意破坏公物等问题比较普遍,成为犯罪活动、吸毒和交易、打群架等集中点。尽管美国公共住房支出不断增长,但居民对社区抱怨和不满度增加,严重影响居民的身心健康,恶劣的居住环境抵消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效用。

第二,住房保障财政负担重。美国公共住房的建设成本由联邦政府承担,但运营成本靠租赁收入维持。刚开始运营期间,由于新房维护成本较低,公共租赁房运行良好,但之后住房保障财政负担逐渐加重。联邦住房运营补助从1969年的1490万美元上升到1979年的72700万美元,1993年的25亿美元,2003年的35亿美元,2003年运营补助占公共住房总预算的一半。由于资金紧张,很多住房管理机构不得已停止公共租赁房的修缮和维护,造成公共住房居住环境逐渐恶劣,使得社会租赁住房越来越集中于针对社会劣势群体进行住房供给,在空间上形成了“贫民窟”,产生了严重的社会隔离和阶层对立,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因此,在社会投资缺乏激励和政府保障财力有限的背景下,简单地以公租房取代经济适用房,不仅忽略了住房所有权对所有人主观福利水平(如自尊、自信等)及住房区域权利(如教育、户籍等)的影响,忽略了住房所有权对中低收入家庭财富积累的影响,且由于其存在的投资量大、资金沉淀严重、维护运行成本高等难题,都不利于提高我国的住房保障水平,其更难以成为我国住房保障可持续运行的主要方式。

(四)开展过共有产权的地区普遍反映政策效果较好,风险可控

值得一提的是,2014年中央政府将“增加共有产权住房供应”首次写进《政府工作报告》之前,上海、江苏淮安的部分城市已有几年的实践。从实行的情况看,由于产权收益共享、补缴差价等因素,使得溢价大幅缩小,基本杜绝了共有产权房的寻租现象,很好地解决了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中的福利陷阱。

二、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思路

构建住房共有产权的理论目标就是使各类住房产权清晰化,并能够通过共有产权结构有效实现保障性住房内部的转换和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之间的转换,构建起由商品房、共有产权房、公共租赁房等组成的具有合理分层的新住房体系。现阶段新型共有产权住房应在原来“针对中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障”的限制原则基础上,将短期目标重点放在中等 (潜在)收入阶层身上,且通过产权清晰、格式统一、具有可调整性的共有产权合约模式统筹管理各类出售型保障性住房;而长期目标,可以考虑覆盖所有无住房所有权的中低收入家庭,通过产权份额的调整和交易实现各类住房之间的具过渡性、连续性、整体性和动态多层次的可持续转换。其制度设计的基本思路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以共有产权住房模式统领出售型保障房供应体系。利用共有产权住房来统领现在的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和限价商品房,明确政府与保障对象之间的责权利,从而建立新住房保障体系,构建合理衔接的住房体系(详见图1、图2)。可以依据地方的政府财力、保障家庭支付能力、商品房价格,设定不同的产权比例,形成动态的可调整的产权比例关系。对于限价商品房和拆迁安置房,保障家庭通常有较好的支付能力,政府的产权比例适当降低,便于家庭日后有能力时赎回;对于经济适用房,保障家庭的支付能力较差,政府的产权比例适当提高,有助保障家庭拥有住房。

第二,明确共有产权的定价思路,避免价格双轨制。共有产权可采用两阶段定价方法,解决经济适用房现存建设成本与销售价格倒挂的问题。两阶段定价方法的基本思路是:第一阶段:房地产企业作为开发建设主体,在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之间依据成本定价法确定共有产权项目结算价格,如实反映项目建设成本。第二阶段:由政府作为共有产权保障房的产权共有人,在政府和保障对象之间确定共有产权的项目销售价格,根据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确定共有产权比例。保障家庭通过支付市场价格购买一定比例的住房产权,价格和市场接轨。当家庭购得完全产权后,可以享有和商品房同样的权利,实现两个市场的统一。

第三,因地制宜,确定共有产权比例划分。推行共有产权,可以针对不同收入水平准入门槛的低收入者设定几种不同的产权分割出售方式,如表2所示。借鉴国外和淮安、上海已有共有产权的实践经验,在运作前期应当规定相对较高的购买的比例,建议采用方案1。这样可以缓解共有产权建设运营中的资金压力,快速回收共有产权房的投资。随着政府保障能力的增加,可以扩大“共有产权”的保障群体,购买比例要求逐渐降低(可以采用方案2和方案3),使得更多符合资格的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一定比例的共有产权。对于剩余部分的产权,购房人每年按剩余产权价值的2.75%-3%的比例交纳租金。此外,共有产权模式也可以作为租售并举制度“租售转化”方案的参考。将政策性住房的租、售问题衔接起来,也为不同支付能力的家庭提供了更加细致的购房参考标准。

总体来说,共有产权这样的制度设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满足了购房人拥有自有住房的需求。在房源定价上,以开发建设成本为基础,考虑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销售价格。在城市住房资源较为稀缺的背景下,使得保障对象以相对较低且符合自身支付能力的价格购买住房,既解决了基本住房问题,又满足了人们对产权住房的需求。

二是有利于形成对购房人的扶持和制约机制。购房人可以按本人出资份额享受房屋增值收益,一方面有利于积累经济能力,为将来退出住房保障、进入市场改善住房创造条件,有利于形成住房保障体系与房地产市场体系的有机衔接;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制约住房使用、养护过程中不当行为的发展。

三是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价格以土地开发成本和建安成本为基础确定,政府主要是免收土地出让金、税费和投入市政、公建配套费等支出,财政负担可以承受,有利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第3篇

“共有产权房”近期在多个场合被多个部门屡屡强调。在十《政府工作报告》中更是明确提出,“今年将增加中小套型商品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应”。

在很多人连“共有产权房”的概念还不清楚的时候,这个新的住房供应类型就出现在了“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里,而且是2014年国家要增加供应的住房类型。而管理层决意要开始探索这一住房形式,也仅仅是三个月之前的事。“共有产权房”最大的特征就在于,即使不具备住房支付能力,市民也可以成为财产所有者,而管理层之所以推出这样的政策,用意就是想让城市居民能够(而且尽快)拥有住房产权,成为“有产者”。在城市拥有住房,不仅意味着拥有财产,而且意味着拥有资产,即分享资产价格上涨收益或资产溢价。资产溢价来源于房屋升值,而房屋之所以升值是因为周边公共服务设施和体系越来越完善。在我国城市化快速推进时期,人口大规模涌入城市,公共服务需求与日俱增的情况下,政府依赖房地产来获得公共服务设施(轨道交通、铁路公路、机场港口、医疗教育、市政设施和地下管网等)建设和维护资金,是长期存在的必然趋势。

在当前中国,城市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并非工资收入差距,而是资产收入差距,而最大的资产就是住房。凡是打算在城市长期居住的市民,拥有住房的诉求就非常强烈。本质上,这种诉求是对于改革红利分享权利的诉求,是对城市化红利分享权利的诉求,这是未来保障性住房主体形式(公共租赁房)所无法替代的。而“共有产权房”不仅可以满足居民拥有住房和资产的愿望,而且即使是低收入者,也可以成为资产拥有者、资产溢价分享者、改革红利和城市化红利分享者。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日前也表示,今年我国将会继续对楼市进行分类调控,增加普通商品房特别是中小套型住房供应。据悉,住建部今年准备在全国一些热点城市开展“共有产权房”的试点工作。

种种政策表明,国家对“共有产权住房模式”予以重视,此模式的向好趋势显而易见。但也有专家在此提醒,这种模式更适合快速发展的地级市,房价相对较低,可以参照商品房来定价,限制牟利空间,个人和政府也能够负担得起。但在北京这样房源紧张、房价畸高的一线城市,采用何种方式顺利推行该模式还有待进一步推敲。

第4篇

保障房基本框架似乎已经落定。提高保障效率,减少寻租空间,成为重中之重,可以预料,开着宝马住豪华经适房的现象不会大规模出现。

这是件大好事,多年摸索,终于摸到了保障房的门道——“住者有其居”绝不意味着拥有廉价商品房,更不意味着可以享受高额的商品房溢价。

近日,取消经济适用房传播盛广,同时公租房与廉租房并轨运行,通过财政发放房租补贴的方式,分别对“城市低保人群”“城市中低收入人群”等采取住房保障的措施,对于“低保”人群提供大比例租金补贴,并逐级根据保障对象收入水平,制定与之对等的租金补贴政策,完成对应人群的住房保障。不仅如此,此前,北京已决定开始提供自住型商品房,上海则早已提供购买者与政府共有产权住房。

三层保障体系展现的是,最低收入阶层获得政府高补贴的公租房,较低收入阶层获得较少补贴入住公租房,踮起脚尖可以购买的收入夹心层,可以获得有限产权房。三层保障还有意料之外的好处,一些城市逐渐放低门槛,取消了户籍限制,户籍的含金量逐渐下降,为未来中国的户籍一体化提供了一定的前置条件。

住者有其居,而不是住者有其屋,首先摆脱了政府提权住房的束缚,政府的补贴给予无力购买商品房的低收入阶层。据媒体报道,目前,上海、合肥、石家庄等特大型城市和省会城市已经开始进行“公租房并轨”试点工作。住建部已经着手汇总这些试点城市的有关情况。在住建部着手考虑提速公租房并轨的可能性之后,北京市开始筹备在相关公租房项目试点廉租房、公租房并轨运行和管理,并逐步推广到全市。

由于公租房等不能对外销售,实际上将加大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但租赁房可以全部用在保障低收入阶层居住的刀刃上,实际上是提高了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如果辅之以居住租赁房者的信用审核、自住率审核以及对失信者的严厉惩处,可以将欺诈比例降到最低。如果媒体报道属实,住建部已经开始着手研究制定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相关指导和引导政策,地方政府适当让度土地出让金比例,则可以解决公租房的资金难题。

对于夹心层而言,他们面对的是诸如北京的自住型商品房、上海的共有产权房,这两类保障房可以实现租金的自我循环,甚至还可以有部分收入补贴租赁房租金。自住型商品房与共有产权房,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经济适用房的寻租空间,原来经济适用房中类似商品房的投资溢价受到控制。

北京自住型商品房按照周边商品房市场价的70%推向市场,将供应京籍、非京籍符合限购条件的家庭,京籍无房家庭、限价房轮候家庭可优先购买。购买“自住型商品房”5年内不得租售,5年后上市收益的30%需上缴财政。这几乎保障了购买自住型商品房者不太可能获得高额溢价。

上海的共有产权房设计更精妙,政府与居民按照约定共享住房产权,出售时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权,开发企业获得3%左右的利润。由于居民有部分产权,还能改变通常廉租房小区无人负责的脏乱差现象。

2009年底,上海在徐汇、闵行两区实施共有产权房试点,房源销售基准价为4800~5200元/平方米,共有1819户家庭最终签约购房。居民和政府按“七三开”共有住房产权。2011年受益家庭达到3.7万户。上海共有产权房的门槛越降越低,申请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标准从试点期的2300元,先后放宽到2900元、3300元,人均家庭财产等相应标准不断下降。

门槛降低,受益者增加,却没有出现疯狂争抢的局面,原因就是寻租空间下降,保障效率提升。这对于夹心收入阶层是福音:当他们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后,可以进入商品房市场;如果他们不愿意为房屋费神,可以安心地住在共有产权房内,不必担心有人赶他们走。

第5篇

户籍所在区(县)

性别:

出生年月:

住所(址)

邮编: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法定人:

联系电话:

乙方: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区(县)__________ 性别: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法定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区/县住房保障中心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人: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等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标的物

第一条 甲方取得_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建造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______已竣工,并办理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大产证),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根据乙方取得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确认文件(编号:______),甲方向乙方出售座落于______区/县_______路________弄____号____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建筑结构为________,房屋类型为________,建筑物地上层数为____层,地下层数为____层,建筑层高为____米。(该房屋户型见本合同附件二,装修及设施设备标准见附件三。)

第三条 据房屋调查机构________测量,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

第四条 乙方通过购买拥有划拨土地上该房屋的有限产权。乙、丙双方约定,乙方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满5年后,按照本合同约定或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规定转让该房屋的,乙方获得转让总房价款的____%.

第二章 房价款和支付方式

第五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该房屋有限产权的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元/平方米;根据本合同第一章第三条载明的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乙方支付的总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小写)________元。

第六条 乙方应将房价款解入预售款监管账户(监管机构:___________ 账户名称: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乙方的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四中约定。甲方收到乙方房款时应开具发票。

第七条 乙方未按本合同附件四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 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日次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____日(该日期不得少于60日)后,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三章 房屋交付

第八条 甲、乙双方按下列第____种约定确定该房屋交付使用日期: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2、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房价款之日起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甲方向乙方保证在交付该房屋时:

(一)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

(二)甲方未在该房屋上设定抵押权或甲方设定的抵押权已解除;

(三)该房屋应由甲方缴纳的房屋维修资金已缴纳完毕。

第十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内到甲方要求的地点办理房屋验收交付手续。

验收交付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下列资料:

1、《住宅质量保证书》;

2、《住宅使用说明书》;

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要求提供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有关材料的,甲方应如实提供。甲方不提供前款约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下列第 项:

1、甲、乙双方签署房屋验收交付文件。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期限办理交付该房屋手续的,甲方有权发出载明合理办理验收交付日期的书面催告书。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付手续的,则自催告书规定的验收交付日的次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甲方逾期交付该房屋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总房价款的日万分之____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次日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____日(该日期不得少于60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四章 房地产登记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约定,在______年___月___日前,双方依法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价格申报、并申请该房屋的房地产转移登记(办理小产证)

第十五条 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在该房屋交付之日起____日内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的日万分之____计算,违约金自本条约定取得房地产权证最后期限的次日起算至房地产登记机构转移登记完成之日止。

第五章 房屋质量及保修

第十六条 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并从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继续保修不得少于2年。保修时间和范围见《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七条 出现质量缺陷时,乙方可行使如下权利:

1、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该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标准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补偿,补偿金额为实际的结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结构、装修、设备差价的____倍。

第十八条 甲方怠于履行保修责任,经乙方书面催告仍怠于履行的,乙方有权自行修复,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修复费和违约金,修复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计价规定,违约金为修复费的____倍。

第十

九条 甲、乙双方对房屋质量标准认定产生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甲、乙双方对修复费产生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对修复费予以认定,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六章 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 甲方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选聘________物业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见附件六),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________元/平方米/月。甲方已制订了《业主临时公约》(见附件七),乙方承诺自觉履行该《业主临时公约》,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按照本市商品住房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缴纳该房屋的全额房屋维修资金;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全额物业服务费用。

第七章 房屋的回购和转让

第二十二条 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其本人及其同住人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丙方接到通知后有权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回购,回购价格为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以下简称“总房价款”)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第二十三条 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发生因全体房地产权利人及同住人迁离本市、夫妻离婚析产、家庭经济发生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形,需要转让该房屋的,乙方及其同住人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后,可以申请丙方回购该房屋。丙方核实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回购,回购价格为总房价款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 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需要转让该房屋的,乙方及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并书面征询丙方行使回购权的意见。丙方可以行使回购权;丙方决定不回购的,乙方方可向他人转让该房屋。

丙方回购该房屋的,回购价格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机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加以确定。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即按届时转让总房价款的____%向乙方支付回购款。

乙方向他人转让该房屋的,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可以获得转让总房价款的____%,其余____%按本市有关规定支付给丙方。乙方未按照规定支付其余____%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房屋按照本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被回购或者转让的,所产生的税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房屋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乙方承诺,购买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购买申请户居住使用。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乙方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并不得设定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第二十六条 乙方同意,丙方可以采取家访、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居委会入户等方式核实该房屋的居住和使用状况,乙方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性质等行为(以下合称不当行为)的,乙、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乙方应在丙方要求改正不当行为的书面通知所确定的期限内,予以改正;

(二)乙方逾期未改正的,应当按其总房价款的日万分之 向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丙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至实际改正之日或者丙方收回该房屋之日止;

(三)乙方逾期 日仍未改正或者 次以上发生不当行为的,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该房屋并向乙方退还购房款,乙方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四)乙方的不当行为所获收益,丙方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缴;

(五)因乙方不当行为导致丙方收回房屋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该房屋权利的,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丙方有权将乙方不当行为向社会公示,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上海市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第二十八条 乙方及其同住人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丙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可以解除本合同、收回该房屋并向乙方退还购房款,乙方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第九章 合同解除

第二十九条 乙方按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及丙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的 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按乙方应支付总房价款的____%计算。本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的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乙方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

第三十条 甲方按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及丙方,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按总房价款的 ____%计算,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金额后将剩余房款退还给乙方。

第三十一条 甲方或乙方对相对方解除本合同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对方有关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__日内,向解决争议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逾期不确认的,视为认可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十章 其它约定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各方可通过协商进行补充或者变更。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壹式_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方执____份、乙方执____份、丙方执____份、房地产登记机构执____份、________执____份。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第三十五条 各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打勾选择)

(一)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甲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署:

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签署:

甲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名字)

乙方本人签署:

委托人/法定人签署:

乙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 区/县住房保障中心

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签署:

第6篇

自住型商品房是类保障型商品房,与廉租房不同,可以视为升级版的经济适用房。自住型商品房本质上还是商品房,由开发商限房价竞地价完成建设,购买者拥有部分产权,享有绝大多数的产权收益。但自住型商品房的价格会随着商品房均价的涨跌而浮动,而不是由政府统一定价。

自住型商品房的保障对象非常清楚,按照限购政策规定在本市具有购房资格的家庭,优先购买的群体是本市户籍无房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其中单身人士须年满25周岁;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

值得关注的是,自住型商品房拥有部分产权收益,相当于政府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再发一遍产权收益红利,如果5年之后房价还上涨的话。当然,这些家庭取得的红利比房改房几万元一套要小得多。

30%是个明确的界限:销售均价,原则上按照比同地段、同品质的商品住房价格低30%左右的水平确定。自住型商品房也会涨价,但维持在同地段商品房均价70%的水平。购房者仍需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只不过比普通商品房低30%,但必须向政府让渡一定的权限,即5年持有期内不得转让,以及交易时补缴30%的差价。

相比经济适用房,自住型商品房的交易规则更宽松。按照北京2008年4月8日起实施的经济适用房新交易规则,当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房属于“新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5年的不得上市,确需上市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5年后上市出售应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补交金额根据原购经济适用住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价差的70%补交,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自住型商品房持有期满后转让的,如有增值,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和该自住型商品住房购买时价格差价的3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这可以视为30%的固定税,拥有自住型商品房理论上不能比普通商品房更高的产权溢价。由于购房时房价按照商品房浮动,因此没有优先回购、70%差价等苛刻的条款。由于自住型商品房供地区位,是按照“全市统筹、区域均衡”的原则,优先安排在交通便捷、功能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完备的区域,可以预料,自住型商品房的产权溢价应该在平均偏低的水平。

自住型商品房的资金等压力比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要小得多,政府主要是让渡一小部分土地收益,开发商承担了一部分压力,购房者本身承担了一大部分压力,资金来自于几个方面,而不是由政府独出。

单位建的福利房得到澄清,文件“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相关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将自有用地用于自住型商品房的开发建设,或者将尚未进入销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化为自住型商品房建设项目”,以往的福利房视同商品房可以交易没有差价税,而现在,向自住型商品房转化。

上海早就有类似的举措,去年3月1日,上海实行共有产权保障房也即经济适用房的准入新规,共有产权保障房的门槛一降再降,明确产权共享、产权分成比例、政府有优先回购权等规则。从上海实行的情况看,由于产权收益共享、补缴差价等因素,使得溢价大幅缩小,基本杜绝了共有产权房的寻租现象,甚至销售情况也不那么畅旺,才会降低门槛,以保障更多的群体。

上海引入产权元素与金融元素,测量出了本市真正的无房户群体,现在,北京跟上了。

第7篇

一、共享经济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

坚持共享发展理念的本质要求,体现了以人为本、以人为发展中心的思想。人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体,一切为了人的幸福,为了人自身的全面发展。实行共享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于人。“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的获得感,增强发展动力,增进人民团结,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前进。共享发展理念,注重的是经济发展中的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住房社会保障是住房社会公平的真正体现,属于共享经济的重要内容。在人们的吃、穿、住、用、行消费中,住房消费是最大的开支,房租一般要占到家庭消费总额的三分之一左右。中高收入以上人群可以通过购买商品房、拥有产权房满足自住需要,中等收入者一般只能租房入住,而中低收入和低收入者连房租也负担不起,必须由政府通过住房保障政策予以照顾,使其也能满足基本的住房需求,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改善住房条件的应有成果。我国正面临着实现第一个百年发展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艰巨任务。俗话说:“小康不小康,关键看住房。”经过三十多年来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已经有了很大提高,吃、穿、用等温饱问题早已解决,消费结构向着“住得宽敞,行讲便当”的方向发展。按照住房小康的标准,城镇每户家庭应拥有厨卫齐全、阳光充足、通风顺畅、绿色环保的居住条件,达到人均一间房(15平方米)、户均一套房的水平。住房水平低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主要是中低收入以下者特别是农民工很难达标。因此,搞好住房社会保障,使之达标,便成为“十三五”规划所要完成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深化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必须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

根据共享经济的要求,深化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必须正确处理四大关系。

(一)正确处理住房商品性与住房社会性的关系

从市场经济的角度考察,住房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相统一的商品,必须通过商品交换即市场买卖才能进入居住消费领域。居民必须运用自己的收入购买或租赁住房(包括产权房和使用权房)。所以,商品性是住房的本质属性。从生活需要的角度考察,住房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住有所居”是人们追求的目标之一,攸关社会公平与安定,因而其又具有社会性。这种社会性含有公共产品的成分,也就是社会有责任帮助那些住房困难者满足基本的住房需求,实施住房社会保障,共享发展带来的成果。可见,住房的社会性是共享经济的重要依据。

(二)正确处理住房的效率性与公平性的关系

从经济学的视角考察,住房消费是住房资源的配置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配置住房资源的效率高,三十多年来以住房商品化为核心的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了住宅建设突飞猛进的发展,城乡居民的居住水平得到了极大提高,这个实践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但是市场经济配置住房资源也容易产生分化性和欠公平性的缺陷,拉大住房水平的差距。特别是中低收入、低收入者不但买不起房,而且连租房都有困难,因而政府必须实施住房保障制度帮助他们解决住房困难,以体现社会公平。必须明确,市场在住房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而住房保障则是弥补市场的缺陷和失灵,属于政府宏观调控中再分配的范畴。

(三)正确处理住房的资产性和民生性的关系

住房是价值量大的超耐用消费品,一套住宅价格达百万甚至千万,使用年限可达百年以上,因而住宅成为个人和家庭的重要资产,购买住宅既获得了居住的使用价值,又是价值即资产的积累。目前居民的家庭财产中约50%以上是住房资产,以上海市为例,拥有一套100平方米左右的住宅,以每平方米均价3万元计算,其资产价值就达300万元。所以,住宅的资产性十分明显,购买住宅无论是自住还是用来出租都是一种投资行为。但是,从住房的使用价值考察,它毕竟是用于居住的,属于人们生活的必需品,所以满足居住需要是住房的本质属性,它既是生存需要,又是享受需要,更是人自身全面发展的需要。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以人为本、实现共同富裕和人的全面发展,因而不应过分强调住房的资产性,而应突出住房的民生性。

(四)正确处理“住有所屋”和“住有所居”的关系

“住有所屋”与“住有所居”二者仅一字之差,但“屋”和“居”有很大差别,“屋”指的是产权房,“居”专稿指的是租赁房。中国人有一种历史传统,就是一定要拥有房产权,现在农村中仍然保持着这样的传统,家家户户都要自己建房,不过是房屋好一点与差一点的区别,只有外来人口才租用农民多余的旧屋。农民是在自有的宅基地上建房,土地不纳入成本,建房所需建筑材料自己购买,房屋结构也比较简单,人工自己来,再有亲朋好友帮忙,只要请瓦、木匠师傅即可造房,所以其负担的造房费用只及城市房价的几十分之一,一般农户都可负担,不过是钱多造好一点、钱少造差一点而已。城市房价贵,主要贵在土地价格上,上海中等地段每平方米的土地成本价就在3万元左右,加上建筑安装费、管理费、税费、利润等,自然每平方米房价在4万元以上,更不必说市中心地区了。所以,居民中约占20%的中低收入者望买房而不可及,只能租房入住。目前上海自有住房率即“住有所屋”者已占80%以上,其余只能是“住有所居”。住房社会保障的主要任务也就是保障“住有所居”,而决不可能是“住有所屋”。

三、践行共享经济重在住房保障制度建设

践行共享经济,必须积极推行保障性住房供给侧改革和需求侧改革,加快相应的制度建设。

(一)大力推行保障性住房供给侧改革

住房社会保障供给侧改革的总体思路是调整供给结构,根据不同收入层次供应不同类型的保障性住房。第一个层次是最低收入家庭。这类家庭往往是收入低、生活困难和住房困难的极度贫困户,原本就是社会低保对象,连房租都付不起。鉴于其数量少、困难大,可以由政府房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协同,直接提供免缴或减免房租的公共住房。第二个层次是低收入家庭。低收入者是城镇居民中的弱势群体,由于收入低,租不起商品住房,需要政府救助。为满足这类群体的住房需求,政府应建立廉租房制度,采取实物配租或房租补贴的形式。这是住房保障的重点层次。第三个层次是中低收入家庭。由于收入较低,买不起价高的商品房,且目前已有产权房,主要困难是住房面积小,住得比较拥挤,要求改善住房条件,希望购买价廉的产权房。目前的共有产权房就是适应这部分家庭的要求而设置的。第四个层次是新参加工作或刚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包括单身和新结婚的小夫妻。这部分人中不少人收入不菲,但无房无积蓄,暂时买不起房,只能租房入住,但商品房租金高,难以承受。为此,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建一点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单身宿舍或集体宿舍,解决他们的住房专稿困难。第五个层次是城镇化进程中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他们在农村有一定的住房,进城后无住所,因收入低,目前多数在城市边缘地区租简陋住所,无权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对这部分人可供应一些简单的保障性出租住房。从上述五个层次住房保障情况看,保障性住房供给应少建共有产权房,多建公共租赁房,在公共租赁房中再根据收入层次设置不同档次的租赁房,可考虑分为三档:一是低档低租金小面积廉租房;二是中档二居室公共租赁房;三是三居室条件较好的公共租赁房。

(二)保障性住房需求侧改革

以保障性住房供给侧改革为主,并不否定需求侧改革的重要性。保障性住房需求,大体可分五大类:第一类是共有产权房需求。需求者主要是中低收入家庭。由于受到收入水平和人均住房面积限制,需求量为一个定数,其变化主要取决于享受标准的变动,放宽则需求量增加,收紧则需求量减少。由于住房保障主要保障居住权、享受住房使用权,而不是保障拥有住房产权。所以,今后共有产权房将逐步减少,事实上不少地区已取消共有产权房。第二类是公共租赁房需求。这类需求面广量大,需求的层次也随收入层次的不同而有较大区别。可分为高档租赁房需求、中档租赁房需求和低档租赁房需求三类。第三类是廉租房需求。主要是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依赖政府住房补贴,需求者是住房社会保障的主要对象,约占城市总户数的10%左右。第四类是农民工住房需求。目前不少农民夫妇带孩子一起迁入城市居住,这类住房需求是大量的。他们一般都自找住所,多数住在城市居民多余房屋中,居住条件较差。第五类是老年人养老需求。这类需求属于特殊群体需求,包括养老院、老年公寓和托老所等。目前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占总人口15.5%以上,上海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占28.8%,已进入老龄社会。这类保障性住房需求还得上升。这五类需求中,需要特别关注的是三类,即青年中无房户的需求、农民工无房户的需求和老年人的养老住房需求。在需求侧改革中,要继续坚持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尽力满足保障性住房需求和自住性住房需求。目前不少城市存在大量空置住房卖不出去的状况,又存在不少买不起房的无房或缺房户,在这种极端矛盾的情况下,把积压商品房转化为保障性住房,变成共有产权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不失为化解积压商品房的一条可行出路。

(三)加快住房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

第8篇

第一条为促进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确保我县住房保障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市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和《县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为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顺利实施,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强化政府投入,建立多渠道筹措资金机制,确保土地供应。把配建保障性住房作为一项强制性举措。自年3月1日起,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必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并在规划和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配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确实无法配建的特殊开发项目,要经县政府审批,并报市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齐抓共管。未按规定落实配建的项目,不得进行土地出让,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条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购买自愿的原则,探索住房保障新方式,将共有产权引入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鼓励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自愿购买廉租住房部分产权,实行廉租住房产权国有、私有相结合的共有产权管理模式。

廉租住房国有产权是指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及上级和县政府可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资金形成的产权。

廉租住房私有产权是指由住房保障家庭通过自愿购买廉租住房部分产权取得的产权。

第四条廉租住房实行配售和配租相结合的原则。

廉租住房配售是指县政府向住房保障家庭提供住房,住房保障家庭自愿购买廉租住房部分产权,获得资金补助,并按规定标准向政府交纳剩余国有产权租金。

廉租住房配租是指县政府向住房保障家庭提供住房,由住房保障家庭承租并按规定标准向政府交纳租金。

第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廉租住房配售、配租的管理工作。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统计、物价、人行、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搞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配租和配售管理

第六条申请配售、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家庭已列入住房保障范围,享受城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二)旧城改造范围内,经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确认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七条廉租住房配售管理

(一)申请家庭购买的普通住房,50平方米以内视为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的补贴优惠政策。

(二)规定小区内每户廉租住房的补贴金额由财政直接拨付到该小区的廉租住房建设单位。

第八条廉租住房配租管理

廉租住房主要向没有购买能力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具备下列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优先配租:

(一)三级以上肢体残疾人员、严重伤残军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中有一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因廉租住房建设或旧城改造被拆迁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九条已享受廉租住房配售、配租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三章配租配售资金管理

第十条中央、省、市拨付我县的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和廉租住房建设投资补助资金可打捆使用,充分盘活上级支持我县的廉租住房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配售家庭领取购房补贴应持证件:

(一)身份证、住房保障证;

(二)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款凭证,或拆迁回迁安置协议、原房屋已拆除证明。

第十二条在规定小区开始配售一年内,选择配售的家庭较少,廉租住房定向投资补助资金如有结余,结余资金可在该小区全部用于购买住宅,住宅产权属政府所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为管理,为住房困难家庭提供配租房源。

第四章配售廉租住房权属管理

第十三条申请人购买住房后,按规定时限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应注明“廉租住房”字样和补贴金额,并注明准予上市交易日期。

第十四条配售家庭所购住房为有限产权住房,剩余产权属县政府所有,配售家庭应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元,每年交纳一次,交租金满5年后取得完全产权。

第十五条配售的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购房户从购房之日起满5年且足额交纳国有产权租金后可自由交易,5年内上市交易的,应补交中央补贴资金且足额交纳相应租金,取得全部产权方可自由交易。5年内未上市交易廉租房但又购买商品房,或将廉租住房出租的,须退出已购廉租住房,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原购买价格收回。

第五章附则

第9篇

合作建房模式主要分为以下五种情况,如表1所示。

1.住宅合作社建房

1986年,上海一家玩具出口公司为了解决单位职工住房问题成立了我国第一家住宅合作社――新欣住房合作社。1992年,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出台《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在总结北京、上海、沈阳、武汉、昆明等城市做法的基础上,规定了住宅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合作住宅的建设、合作住宅的管理与维修等内容。

住宅合作社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城市居民、职工为改善自身住房条件而自愿参加,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合作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合作住宅是指住宅合作社通过社员集资合作建造的住宅。这项政策在全国广泛推行,缓解了城镇居民和一些行业职工的住房紧张状况,为房地产市场化积累了经验。

2.个人合作建房

2003年起,于凌罡等人提出个人合作建房设想,北京、上海、南京等城市出现了蓝城计划、硅谷计划、团购计划等合作建房计划。2006年,温州赵智强牵头的“理想佳苑”项目拿地成功,2012年完成分房,实现了个人合作建房的梦圆。一些合作建房倡议者还提出,个人可以通过投资股份、成立合作社、收购未建成楼盘等形式,共同进行房地产开发,比如深圳的81名合作建房者拍得法院公开拍卖的两栋宿舍楼。

个人合作建房倡导者提出的操作方式不尽相同,总的来说是个人出资,以非盈利方式一起参与建设等前期工作,取得自己的房子。在组织形式上,具有自主性、民主性、互管理等特点。个人合作建房的初衷是缓解城市住房供求关系矛盾突出、房价上涨过快等问题,而直接动机是通过削减开发商利润、广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融资利息等成本来降低房价。

3.共有产权保障房

2007年起,淮安等城市推出共有产权保障房,即政府提供出让土地,低收入家庭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具体个人出资比例和持有产权份额由政府确定。

黄石市在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和城中村改造过程中,为解决部分拆迁户买不起超面积还建房的问题,实行保障房产权由个人和政府、企业共有的政策,支持个人逐步取得房屋产权。共有产权保障房通过明晰产权主体和份额,保障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4.合作型保障房

2014年,《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立法过程中推出了合作型保障房这一新品种。2015年1月起,丰台区和石景山区了《高立庄和南宫合作型保障房试点项目意向登记通知》,介绍了合作型保障房的政策口径。所谓合作型保障房,是指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和政府合作建设,由家庭承担房屋建设费用,政府提供建设用地,限定住房面积,并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家庭退出时由政府依法收回的住房。合作型保障房由于政府提供土地,家庭仅需承担房屋建设成本,大大降低了房价。同时家庭只拥有房屋使用权,保障房在保障体系内流转,打消了牟利空间。

5.众筹买房

2014年“双十一”期间,远洋地产将旗下11套房源,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房产众筹活动,家庭只须支付少量金额后即可获得1.1折的购买资格。据媒体报导,最终超过2000人次众筹到购买资格,众筹金额超过1000万元。今年1月,万通集团也众筹筑屋项目,个人投资者或购房者可以预先投入一笔钱,在土地阶段就参与房屋的设计,享受投资收益,并最终以折扣价格买下建好的住宅。虽然这种模式被争议为营销的噱头,但从共同出资、参与前期建设的角度,仍可以认定为是合作建房的一种。

二、合作建房主导主体述评

合作建房模式不一,按主导主体分,可以分为政府主导、个人主导、开发建设单位主导、住宅合作社主导、其他机构主导(如互联网平台、金融机构、投资机构)5类。每一种主导模式下,又有其他主体参与其中,具体见表1。

三、合作建房需要平衡的关系

合作建房的落脚点是购房的个人,他们的需求、现有条件和意愿是决定合作建房成功与否的关键。以个人合作建房为主,同时考察其他合作建房模式,需要平衡的关系如下。

1.合作个体之间的关系

包括组织者与参与者、参与者与参与者之间的关系,由于参与程度不一、个体经济等条件不一、个体需求不一,最终分配的房屋存在差异,不可避免带来大量的协调和组织工作,涉及主体间的信任和风险问题。从个人合作建房“倡导者众而成者稀”的实际来看,不管是前期的选址、设计、购地、资金监管,还是后期的房屋分配、交房入住等,均存在大量的不确定性。从参与者来说,存在如何遴选组织者,行使监督权、建议权的问题;从组织者来说,存在如何平衡自身投入和所得、协调不同个体需求、应对复杂局面以及自身专业能力是否适合、能否经受长时间心理考验等问题。合作个体介入建设过程越早,协调工作量越大,而且问题呈现串联状态,一个问题解决不了,下一步工作就无法推进,导致许多个人合作建房项目半途夭折。因此,个人合作者不应事无巨细地参与合作建房全过程,应关注主要指标,重视关键节点的验收。一般个人可以委托合作代表或者专业机构对开发流程进行过程监管。在平衡多方关系上,应事先制定合作建房的规划和协议,通过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合作者与开发商的关系

包括合作者委托开发商代建的委托关系和合作项目与其他开发商项目的竞争关系:前者需要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费用标准,属于合作建房内部关系,合作者主要借助开发企业的专业能力,实现房屋的建设,并按委托协议支付相应的代建费用;后者是合作建房模式与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主的开发模式之间的竞争关系,目前来看,随着多年的积累,无论是专业开发能力、资金实力、组织能力、市场适应能力还是与购房者的谈判能力,房地产开发企业都更具优势,主要表现在个人合作建房者很难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所以个人合作建房者应考虑发挥自身优势,弥补开发商独大的不足,比如抱团购买提高与开发商的谈判能力、事先注资稳定彼此预期、提出住宅设计需求锁定产品特点等。

3.合作者个体与政府的关系

个人合作建房要取得成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包括合作组织的成立与认定、贷款等资金支持、土地的供应、税费的支持以及合作建房的政策指导和规范。典型的例子就是住宅合作社建房的推行,自1980年末大力推广取得较大影响后,1998年起国家开始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住房分配制度逐步走向市场化供应,从而以个人名义集资建房逐步走向衰落。在互联网金融等新型经济形式加入合作建房后,同样离不开政府的监管和规范,由于住房开发建设周期长、资金量大、主体多,只有政府有足够的资源和权威,从住房整个建设管理周期予以监管。

4.合作者个体与外部社会的关系

如果个人合作建房降低房价部分纯粹由于节约开发商利润等市场溢价部分,则公众从社会公平角度应能接受,但如果个人合作建房享受了土地、税费等优惠,显然需要接受社会公平正义的考量。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2006〕37号)提出要“严格规范集资合作建房,制止部分单位利用职权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违规行为”。这说明,住宅合作社的衰落在一定意义上是由于分配不公而导致无法长期推行的。合作型保障房和共有产权保障房享受了土地、税费等扶持政策,但明确供应对象是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特定人群,体现了社会公共保障属性,从而能够为公众所接受。

四、合作建房特点和发展趋势探讨

1.政府主导的合作建房应体现社会保障属性

合作型保障房或共有产权保障房虽然产权形式不一样,但根本目的都在于保障家庭的基本居住权,打消房屋的财产属性,减少保障和市场双轨制供应下的牟利空间,符合社会公平正义原则。从保障角度出发,合作建保障房有利于调动家庭解决自身住房困难的积极性,缓解政府压力。

保障房合作建设应考虑如下特点:一是住房向特定困难家庭供应,住房价格应考虑家庭的经济支付能力;二是住房规划设计上,应考虑困难家庭的就业、交通等基本公共服务需求;三是在住房使用上,确保公共资源效能最大化,只用于符合条件的家庭自住,家庭有能力解决自身住房问题后,应使保障房源或保障资金投入释放出来继续用作困难人群。显然,政府主导的合作性质的保障房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政策体制机制。

2.社会合作住房体现市场化发展方向

个人合作建房和众筹买房是家庭解决住房问题的方式之一,相较于开发商建设后直接向家庭销售,合作建房提高了个人的参与程度,对于纯粹以开发商为主导的住房市场是一个冲击,扩大了个人住房消费选择范围。社会合作建房的发展方向是削减房地产市场某一方的暴利,使房地产开发利润下降到社会平均水平。通过削减不必要的环节或费用,如高利率融资成本、开发暴利、营销费用等,将对现有房地产市场起到一个纠偏和提高的作用。

3.合作建房仍然秉持社会专业分工取向

不管是政府主导还是社会主导,合作建房必须要发挥专业机构力量,提高建设管理效率,最终降低整个开发成本。从这个意义上说,纯粹由个人主导的合作建房并不现实,因为个人组织的合作建房团队,不可能完全涵盖建设、设计、金融、管理等方面的人才,鉴于住房开发流程的复杂和技术含量的不断提高,要么个人开发的住房品质无法和专业建设单位相提并论,要么个人在享受低房价的同时也得承担品质一般的困扰。一个项目建立一个住宅合作社的开发模式,从社会组织效率或技术层面来看,显然不是发展方向。因此,合作建房应从专业效率的角度,组织开发建设、金融投资、规划建设等机构共同参与,主导主体主要从特定的角度对房屋的价格、需求特点、分配方式等方面施加影响。

第10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确公积金银行卡使用责任,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和《xxxx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xxxx(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xxxx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缴存公积金的公司及托管单位职工。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三条 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司职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职工因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或者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为产权人或产权人配偶。

以受赠、继承等非购买方式取得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

(六)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七)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重病、大病”仅限: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第五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三章提取证明材料

第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除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xxxx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外,还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原件(购买非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职工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还应提供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第七条 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

2. 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第八条 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职工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xxxx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

(二)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还款明细原件(加盖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或银行印章)。

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提前还款凭证原件(加盖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或银行印章)。

(三)偿还本市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原件(偿还住房贷款的银行存折或加盖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还款明细)。

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市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加盖银行印章)。

偿还、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异地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还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第九条 离休、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原件。

第十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第十一条 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无法出具上述证明文件的,应提供护照和国内原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注销户籍的证明原件。

第十二条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

第十三条 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应提供失业登记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满2年的失业证明原件。换发证件的,应提供换发后的失业证明原件和失业登记部门出具的《职工失业情况确认书》原件。

第十四条 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户籍迁出本市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迁移证明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个人异地社保缴纳证明原件。

(二)户籍不在本市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户口簿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个人异地社保缴纳证明原件。

第十五条 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加盖医院病案室章、医务处章或门诊办公室章的住院病案(未住院的需提供包含各种诊断报告的病历证明)原件及加盖医院收费业务章的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

第十六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经公证的住房公积金继承书或经公证的遗赠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提取额度

第十七条 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共有房屋产权的,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十八条 职工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含提前还款金额)。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九条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可提取账户全部余额。

第二十条 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申请人可提取医疗费用结算单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患者实际支付医疗费用结算单列明的自负部分。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向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计划财务部提出申请,经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财务予以核实后,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代职工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十二条 使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银行为建设银行、交通银行xxxx分行和农业银行xxxx分行)购买本市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及配偶,可申请使用网上营业厅自助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具体提取办法详见附件1。

第六章公积金银行卡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2010年开始,中国建设银行xxxx市分行与xx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发行公积金龙卡,公司于2010年3月为职工办理并发放了住房公积金龙卡。此卡是面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个人发放的,集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提取、还贷等功能与个人储蓄、结算和消费功能于一身的多功能联名借记卡。

第二十四条 职工购房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并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了还款协议,可以按合同规定将本年度还贷额自动划转到建行公积金联名卡或者是其他银行签约的联名卡,不需要办理提取公积金手续。

第二十五条 没有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还款协议的,或购房贷款为商业性贷款的不能自动划转还贷额,公积金的提取仍由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统一办理。

第二十六条 以前年度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如需要办理自动划付贷款业务,贷款人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公积金龙卡原件及复印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协议,申请自动划拨还贷。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负责办理并发放建行公积金龙卡,公积金金龙卡由职工个人负责保管,具体使用、保管等说明详见附件2。

第二十八条 建设银行已推出“自助发卡机”,公司职工持本人身份证、手机,即可通过自助发卡机办理公积金联名卡。公司还没有办理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可到建设银行xxxx支行(xxxx市郑州东路39号)自行办理,办理业务时,必须本人办理,不可代办。

第二十九条 xxxx市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已经上线,关注此账号,可以提供更便捷的公积金微信服务。二维码和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3。

第七章附则

第11篇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加快存量住房流通,满足居民进一步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已购住房)是指职工按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上市交易,指依法进行房屋转让、租赁、抵押等行为。

第四条  已购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可直接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的已购住房,在2000年底之前上市交易的,房屋产权人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手续后30日内,再由受让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文件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已购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

(一)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二)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

(五)原房屋买卖协议书中有明确约定限制上市交易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六条  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应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二)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出具的同意该房屋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三)房屋转让协议书;

(四)《房屋所有权证》;

(五)《土地使用权证》;

(六)房屋共有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七)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  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原产权单位应在收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发出的书面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办理交易手续。逾期不答复或不办理交易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给予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第八条  已购住房上市交易,按规定减免以下税费:

(一)划拨的国有土地,给予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免收土地出让金;

(二)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已购住房居住超过一年的住房,免征营业税。居住不足一年的,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营业税;

(四)已购住房自住满五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征收的契税实行先征后返的政策;

(六)已购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手续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第九条  职工拥有全部产权的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在缴纳有关税费后,所得收益归职工所有;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上市交易,在缴纳有关税费后,余额按原有产权比例进行分配,单位所得收益,全部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住房抵押,必须按现行房改政策全额补足房价款,取得全部产权后才能进行。

第十一条  职工将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购买、租赁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第十二条  已购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按照上市交易前公有住房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2篇

(一)政策体系比较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三项基本制度已经建立,目前按照多渠道、分层次解决群众住房困难的格局已经形成,基本制度和政策相互衔接,基本实现保障对象全覆盖。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效显著。2008年到2012年,全市累计投入236亿元(包含各级财政投入57亿元),建设115342套保障房,全面超额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全市通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比重由“十五”末的2.98%下降到0.56%,全市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达到18.25%。

(三)保障性住房投资运营机制总体框架已确立。一是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管理按照保障房不同类别、保障范围,由市、区和相关责任主体分别承担。市区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部分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用于公益性拆迁安置住房由市住建局负责。省下达的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大部分任务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完成。清河、清浦区以及城市资产公司、水利资产公司主要承担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任务。二是保障性住房资金由保障性住房建设主体各自筹集。市住建局负责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廉租住房及部分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按国家规定渠道和要求负责筹集并全额承担,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由市住建局自己负责筹集。三是土地供应实现单列单供。从2011年省国土厅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切块供应,到2012年按下达目标任务的单列供应。四是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有限公司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机构,于2011年4月份组建,主要负责市本级承担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筹集、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

(四)提标扩面机制已经建立。市政府出台“三项基本制度”的文件,已授权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市区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线标准按照上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城市低收入线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中等偏下收入线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五)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市区服务体系三要素“管理机构、实施机构、基层服务窗口”通过多年建设,按职责正常运行。一是管理机构职责进一步明确。市住建局作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住房保障政策和年度目标任务落实的督查。二是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职责不断充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作为市区住房保障具体实施机构,设立之初,主要负责保障性住房房源的筹集和分配,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保障对象退出管理等。从2012年6月份起,还负责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登记、公示等工作。三是住房保障服务窗口正常运行。2008年在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住房保障服务窗口,主要负责住房保障申请对象的收入和住房状况的初审和公示,保障对象日常和动态管理,保障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状况的年审。

由于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基础扎实,连续多年被江苏省表彰为住房保障工作先进城市,2012年底被江苏省列为创建“省级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示范市”仅有的两个省辖市之一。

多年来之所以全面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突出组织领导,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运行工作机制。一是组织保障机制。市、县、区均成立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市政府还成立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作为住房保障具体实施机构,负责市本级廉租住房房源筹集、分配和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配售和管理等工作。二是目标责任机制。市政府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进行部署和推进,与县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同时,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列入科学发展目标进行管理,由市目标办组织统一考核,有力地促进了县区和市直住房保障工作均衡发展。三是上下联动机制。建立了街道、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级联动机制,对申请住房保障的实行“三审两公示”制度,即街道办初审、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复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终审,街道办辖区内公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全市公示,严把准入关。四是督查推进机制。市委、市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推进开展专题督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日常指导检查,定期印发督查通报,强力推进工作落实。

(二)突出完善政策,构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制度框架体系。一是狠抓规范化管理。市政府先后出台了《淮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淮安市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淮安市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管理办法》《淮安市市区保障性住房专项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建立健全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配置、运营、退出等方面管理制度。二是不断扩大保障受益面。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已扩大到城市低收入无房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扩大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和新就业人员。每年对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线标准按照上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并实施到位。原则上城市低收入线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中等偏下收入线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三是创新保障方式。2007年首创共有产权房保障模式,2010年全国两会期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举办了淮安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模式创新成果研讨会。从2011年开始,为了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购房支付能力低的问题,市住建局与相关部门主动协调,通力合作,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提供公积贷款和商业贷款。

(三)突出建设供应,着力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一是加大建设力度。通过政府建设、政府回购、企业自建、BT运作以及成立保障性住房融资平台等多种方式,积极破解建设资金和土地指标等难题,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住房保障任务。二是加大供应力度。自2008年以来,全市通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等多种途径,累计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132333户,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3600万元。三是加大监管力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和使用保障性住房,对申请住房保障的对象,严格执行“三审两公示”制度,严把准入关;对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实行年度复查、动态管理,不符合保障条件时退出保障;对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实行共有产权方式,适时退出,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

(四)突出宜居节能,不断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强化质量管理终身责任制,严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重要关口,实行全过程、无缝隙监管,力争建设让群众满意的安居、宜居、乐居工程。

一是注重民生,做好公共配套。结合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实际情况,科学编制保障性住房专项规划,优化保障性住房项目选址,尽可能把房源安排在交通比较便捷、设施配套齐全、区域环境优美的区域。如在水渡口中央商务区,规划建设了洪福小区、和达雅苑;在淮阴中学周边,规划建设了新新家园、福星花园、东风花园;在柳树湾风景区附近规划建设了康居花园。实施了保障性住房无障碍通道建设,如在福星花园廉租房底层设计了部分无障碍通道房源,方便高龄、残疾等特殊群体的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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