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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时间:2023-02-20 14:51:1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社区矫正工作计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第1篇

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司法局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20XX年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上级文件,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和监督。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日常报到、汇报、请销假等,进一步规范电话汇报制度,加强电话联系沟通,以便及时了解矫正对象的最新动态。坚持按相关规定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集中教育活动,坚持周汇报、月报到制度,积极组织其参加公益劳动。在坚持遵守制度规定的同时,根据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例如公益劳动和每月的交思想汇报表,如有个别矫正对象有特殊情况未及时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个别考虑,在给予机会的同时,也能从另一方面强化改造的思想。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采取培训、讲座、参观、参加社会活动等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认罪悔罪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以及其他方面的教育。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个别教育。建立对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表现情况的考核制度。尤其抓好矫正对象的入矫时教育,这样能为以后的矫正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继续广泛搜集各方面信息资料,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为社区服刑人员遇到的其他问题提供指导和帮助。目前招聘信息很多,但是没有工作的矫正对象也很多,平时继续多多观察留心,有招聘信息的及时通知没有工作的矫正对象,即使他们没有找到工作,也会心存感激,也会为以后的矫正工作埋下好的伏笔。

四、继续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档案资料的管理。建立专门的矫正对象档案资料库,为每个矫正对象建立个人档案,做到一人一档。认真对矫正对象个人档案资料进行管理、维护。根据区矫正办要求,做好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录入、维护工作。有的矫正对象年限比较长,为了更好的管理,在平时保存好个人材料的同时,每一年结束时把当年的纸质档案材料做出来,一方面可以及时有纸质材料信息,另一方面也为矫正对象结束矫正时不用一下子做那么多的纸质材料,这样不仅及时掌握情况,也给自己的工作带来便利。

五、进一步加强与派出所的沟通协作。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家庭及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针对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矫正措施,做出等级评定。新的一年有新的计划,也有新的工作考核标准,我所将按照新的矫正考核标准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第2篇

四、工作措施

1、进行摸排梳理。年初,对在册社区矫正人员重新进行摸底、调查。对社区矫正人员按犯罪性质、矫正期限及刑罚的不同,分别进行谈话了解,了解他们的社会背景和家庭情况,详细记录每个社区矫正人员目前的思想状况,掌握第一手资料。

2、落实日常监管。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的规定,在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思想汇报时给予不同的引导,根据个人身体、工作状况,分别安排社区服务,参加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对于个别不服从管教的,依法予以严惩。

3、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社区、家庭、单位及相关部门的配合作用,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多方位、多层次、全时空的矫正教育。

4、开展技能培训。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咨询和技能培训,强化技能素质,提升就业能力,克服心理问题,树立就业信心,帮助解决社区矫正人员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依法维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5、提高队伍素质。采取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业务素质,达到"六清":矫正流程清、法律政策清、对象动态清、风险趋势清、帮教措施清、考核奖惩清。按上级部门要求配足社区矫正志愿者),落实社区矫正人员与志愿者1:2的比例要求,并实行动态管理。

6、搞好系统维护。安排专人负责"社区矫正工作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维护,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高效运作、安全稳定,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办事效率和科技含量,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

7、树立改造典型。对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监管期间助人为乐、有重大贡献等突出表现的,作为矫正人员的正面典型大力宣传,激励社区矫正人员积极改造。

8、加强防范措施。制定和完善《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和应对方法,在重大节日和重要时段严格控制重点管控对象的活动范围。

9、提供就业信息。广泛搜集各方面信息资料,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以及遇到的其他问题提供指导和帮助。

10、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客观的评价和积极的报道,争取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为社区矫正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3篇

一、7月工作总结

1.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7月份共开展矛盾纠纷排查68次,成功化解率100%。

2.做好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社区矫正各项制度,7月份,为1名社区矫正人员办理入矫,5名社区矫正人员办理出矫,审前评估2人。

3.做好法制建设工作。7月份,按照法制办要求,根据我街实际情况,开展了法治政府建设和普法依法治理的自查工作,并将自查表上报司法局。

4.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以“七五”普法为契机,7月份,开展宣传活动及各类讲座26次,发放普法宣传资料1438份,制作展板3块,挂图16张。

5.做好法律服务工作。依托“公共法律服务站”和“法治文化厅”,7月份,解答法律咨询45人次。

二、7月份工作计划

1.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督促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认真开展纠纷调解工作,做好人民调解卷宗的整理、统计工作。

2.继续做好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抓好审前评估、入矫、日常教育、公益劳动等环节。认真做好每周及每月的报到、集中教育工作,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帮助他们化解心理上的障碍。

3.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继续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文艺形式多途径宣传,针对辖区青少年开展暑期安全宣传。

4.提供必需的法律服务。加大对社区法律顾问的宣传力度,力争做到全面覆盖;加强对社区法律顾问的管理,随机抽查社区法律顾问的值班情况。

第4篇

4”法制宣传月活动、2月27日参加街道“与青奥同行传雷锋精神做文明市民”广场便民服务活动、“3.15”裴家桥广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咨询人数达50余人,收到良好的效果。

帮教安置工作申报了省级先进集体,人民调解案例获得区优秀案例一等奖,并在全区优秀人民调解案例大会上进行交流发言。

矫正工作和安置帮教工作在两会期间根据区司法局工作指示,对帮教对象进行了全面排查,未发现重新犯罪,并补助8名生活特困的帮教对象1600元、矫正对象8名1800元,衔接帮教人员6人,衔接率和帮教率均为100%;接收矫正对象6人,解矫2人,现在册39人,其中缓刑19人,假释11人,暂予监外执行6人,剥夺政治权利3人分别两次支部个别矫正对象参加区司法局主办的矫正教育活动,7人听了刑法理论,8人参加了心理疏导讲座。矫正工作走访到位,矫正平台操作良好。按期对帮教对象进行危险性评估,并填写“南京市帮教对象等级管理测定量表”。

人民调解工作运行常态化。本季度中有较多的重大节日,如元旦、春节、三八节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布署重大节假期间的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同时针对出现的突发事件给予了积极的高度关注。

1.12月29日下午,青岛路2号1栋1单元102室的龚风阳(男),到社区反映,儿童医院锅炉房与他家仅有一墙之隔,间距1米左右,锅炉房的噪音影响他的生活,白天在家里静不下心,晚上,锅炉的噪音使他彻夜难眠,他要求社区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要求儿童医院给予他经济补偿。

经过实地查看,儿童医院锅炉房的噪音确实对龚风阳有影响,而且,区环保局也曾经对锅炉房的噪音进行过检测,噪音超标,已经通知儿童医院限期整改。关于赔偿一事,正在协调。

2.湖南路47号凤凰城立体车库从10月份施工以来,文云巷6号的24户居民反映比较强烈,多次到市规划局去找,希望找到凤凰城建立体车库的依据,得到的结果是区城建局只批了从底部到上面6米5的高度,市规划局没有任何批文.老百姓由此就坚决不同意他们建立此立体车库,并说此车库建设是违章应该坚决把它拆掉。施工方贾经理也多方到居民家做工作,但进展不大,老百姓是坚决不支持他们建立立体车库。24户居民一致要求违章就应该拆掉,我们要的就是健康,任何经济补偿我们都不接受。现在居民提出凤凰台饭店立体车库只要能拿出批文,施工方方可施工,否则立体车库只保留底部到上面6米5的高度,以上部分全部拆掉。目前该车库正在恢复批准范围。

3.湖北路41号101室巩嘉诚在2年前就想破墙开店,此举遭到了楼上201室的阻止,201室多次到街道城管科,坚决反对101室破墙开店,否则201室要做出过激行为。

4.渊声巷11号2单元304室余福鑫因干部待遇问题,已多次上访,其宣称为国家建立战功,转业后在企业待遇不公,要求提高待遇。目前,已多次与其谈话,控制其情绪,比较稳定。

5.汉口路61号,穆斯林餐厅与周围居民的矛盾纠纷。这起矛盾纠纷曾于1月14日召开过调解联席会议。纠纷焦点是周围居民反映餐厅油烟大、门前污水常有,穆斯林餐厅也有过过激行为。双方闹疆了,居民坚决要餐厅搬走。

6.随园大厦(共3栋大楼)、随园14号共计居民118户居民的生活用水是由随园大厦物业管理二次供水的,由于随园大厦物业管理公司处于亏损状态,至今已欠交了3个月的自来水公司的水费了,若持续下去,有停水的可能存在,势必造成118户居民的生活受到影响,存在的隐患。

1月19日上午,社区费安宁书记、街道倪主任、司法所安宗钊等人为此专门召开了协调会,社区将继续关注事态的发展。

7.1月5日,大方巷社区、湖南路街道办,淘遛遛办公室李主任以及淘遛遛6家商铺业主等25人。矛盾原因是淘遛遛商铺因唐建宁、盛岚,扬礼芹、周继善、钱金萍、施右国等6家业主不按时交纳租金,就停6家店铺水电,但6家店铺认为淘遛遛对他们经营活动有欺骗行为,拒不交水电费。1月5日下午经过多方协调,以上6家商铺最终同淘遛遛达成协议。

8.南京怡华酒店与新房主江苏怡华酒店之间的承租问题发生矛盾。2月4日上午由江苏怡华酒店管理公司李海东总经理带人到酒店进行接收,但无人理睬,李海东带人采取了堵门方式。上午10时司法所接到通知,前去了解情况。经现场谈话方知南京怡华酒店由于欠广发银行债务已被秦淮区人民法院拍卖,买家为江苏怡华酒店管理公司,由于没有行使交接手续 ,致使处于无序状态。下午3时,街道主任倪一如、书记蓝绍森到29楼现场办公,召集了由鼓楼派出所、区司法局、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保卫、江苏怡华酒店管理公司李海东、湖南路司法所等单位和人员,进行协商!2月5日在酒店29楼会议室再次召开协调会,会议由街道主任倪一如主持。会议各方进行了初步接触,江苏怡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江苏

怡华)李海荣董事长和其曹律师、南京怡华酒店(下称南京怡华)和南京康成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康成)及南京泽天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泽天)委托周羽正律师都持有授权委托书参加谈判。会议双方的焦点是如何进行正常的移交和接管。主要是酒店内的资产除29层楼的其他2层楼的归属,江苏怡华的李海荣认为,另2层楼的产权是属于整个楼的公共部分分摊的,周羽正律师认为需要进一步到有关部门核实,对方是否要收购酒店或请南京怡华拿东西走人?是否对员工有什么安置?;二是曹律师代表江苏怡华提出方案。会议双方就各方的法律关系有所异议,江苏怡华不认同泽天与其有法律关系,认为泽天与康成签定合同是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江苏怡华无关,江苏怡华只认康成和南京怡华。周羽正律师认为原先房屋是康成的,本着买卖不破租赁的惯例,康成既然与泽天签定租赁合同,在谈判中就应该有泽天的位置。江苏怡华坚持不和泽天谈判,希望泽天走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关于裁定书上的裁定内容,请秦淮区法院派人解释。今天的谈判目的就是让各方坐下来,面对面的谈,司法所搭建平台,湖南路办事处主任倪一如作最后的讲话,一是要保证酒店的正常经营,不能造成混乱局面;二是要保证这里的稳定,双方可以拿出下一步的谈判时间;三是双方不得做出过激行为。江苏怡华李海荣董事长表示节前不会有行动,保证酒店正常经营,但在节前对方必须拿出处理方案并盖上公章;周羽正律师代表康成、南京怡华、泽天表示同意。

该案主要是因原房主的房屋产权由秦淮区法院拍卖,新房主江苏怡华酒店董事长带人前去要房,在无人理睬的情况采取了过激行为,堵塞大门及电梯,严重影响酒店的正常经营,容易造成地区不稳,司法所人员在街道领导的带领下,立即行动起来,现场办公,召开了调协会,不断地搓商,在依法解释买卖不破租赁的前提下,做到和平解决移交房产等相关事宜,说明法律在此基础上的重要性。

目前该案双方已诉至鼓楼区人民法院。

9.2月26日下午4点左右家住五条巷51号203室84岁高龄的陆宗南在儿子陆海平的搀扶下的走进了社区,在他们断断续续的讲述下我们了解了事情的前因后果。陆宗南和庞增敏在27年前组成了一个重组家庭,之前老夫妻两人非常恩爱。可就在26号陆宗南住院一个月之后发现家回不了了,经过一再敲门,庞增敏婚前的儿子庞洪才隔着门讲锁是他换的,母亲不想见到陆宗南,不准他们进屋,于是他们找到了社区,希望社区来调解这件事。社区书记和调解员第一时间上门了解情况,并把庞洪请到社区共同来解决此事。从庞洪的叙述中我们得知:母亲得了帕金森综合症已有两年了,之前由于跟继父陆宗南处的不融洽已有一年没有上门。两天前保姆小马突然找到他,说陆宗南现在生病在医院已经一个月了,陆海平要辞掉他,可是庞增敏每天要打四针,自己不放心,希望庞洪上门看看。庞洪找到陆宗平要求把家里钥匙给他,让他住进去陪母亲,陆宗平不同意,庞洪就干脆把家里锁换了。陆宗南当时非常激动,表示家是自己的,今天就一定要进门。庞洪坚决的表示,造成这件事的后果是他们父子造成的,母亲说过不让陆宗南进门,自己会坚决维护母亲的意愿不让他进门。由于双方的矛盾非常尖锐,社区在其中做的种种思想工作也起不到任何作用。天气寒冷,加之陆老先生身体虚弱,我们建议陆海平暂时带父亲另找地方住两天,社区再上门做工作。之后几天我们找到了另外一个当事人庞增敏,此事庞增敏思维已略有混乱,但是从她的言语中听出来她不希望陆宗南再进家门。我们把庞增敏的意愿转达给了陆宗南,后来和陆海平一起商量先将陆宗南送进养老医院,等时间来冲淡一切,到时如果有缓和的机会时,我们再进行调解。此事我们会继续关注。

三月份的矛盾集中在邻里之间的较多,以上下楼之间漏水、浸透为主,较重的矛盾有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矛盾,主要还是因财产尤其是房产矛盾为突出,这方面当事人有些不遵守法律、有些对法律还是不懂,这更加需要在调解中,学会守法、学法和普法了。

通过以上5件案子的办理情况来看,春节期间发生了一件重大矛盾,平时主要以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较为突出,要加强社会主义的道德观和邻帮邻的友爱之谊教育,从人与人之间的友爱关系谈人与人如何相处。

本季度人民调解工作共接待84批,人数145人;受理矛盾纠纷115件,调解115件,调解成功率100%。

第5篇

一、充分发挥普法依法治理职能,加快推进法治化建设

2020年是“七五”普法的收官之年,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协调好重点人群学法工作,包括青少年、农民工、城镇工作人员、党员和干部等,重点学习《宪法》、《人民调解法》、《新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重点人群学法、知法、用法的能力。

1、重点培训。不定期举办普法骨干培训班,今年来,我所共举办镇级普法骨干、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培训班各一期,参训人员50余人次,村级培训班14次,培训人次100余人。

2、广泛宣传。半年来,我所共开展各类普法宣传活动6次,发放宣传单500余张,发放宣传册100余本,制定宣传展板4块,解答法律咨询40余次。

二、依法管理,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2020年上半年,辖区内在册社区矫正对象33人,其中,解除社区矫正对象10人,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3人。为了把社区矫正工作做的更好,我所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各个管理制度的登记手续,并按要求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每周一和到所里见面,并汇报一周的思想情况,每周定期举行思想教育和公益劳动,使其端正矫正态度,转变其思想,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对前来报到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严格的入矫教育,使他们认识到社区矫正同样是刑罚执行过程,以不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明确自己的在刑身份,找准自己的定位,端正态度,积极改造。

积极拓展教育方法,采取个别座谈了解,电话汇报、报到、社区走访等方式,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工作情况,帮助他们化解心理上的障碍。严格按照《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不图形式走过场,落实日常电话汇报、书面汇报和思想汇报工作,严格执行请假、会客等审批制度。落实走访制度,及时了解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强化监督管理,从而杜绝脱漏管、再犯罪等现象的发生。

三、积极推进法律服务工作,不断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领域

我所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行为,以抓服务质量为侧重点,深化法律服务“三进”活动,将法律援助工作方式从“等上门”变为“走下去”,依托村法律援助联络点,社区、妇联、残联、社保、劳动、等部门联系,为符合条件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以充分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司法公正。紧紧围绕和谐社区和拆迁中心工作,通过各种宣传渠道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宣传,使广大群众,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了解法律援助,懂得利用法律援助来解决涉法问题,争取把“法律援助”打造成民心工程精品。

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作用

切实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作用,当好镇党委政府依法行政的顾问和助手,努力做好排查社会不安定因素和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工作,及时掌握动态,积极预防矛盾纠纷的激化,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半年来,,口头调解各类纠纷151余起,调解成功率达98%以上,书面调解7起,调解成功6起。

2020年上半年,司法所抓住机遇,攻坚克难,负重前行,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上级要求还有差距和不足,如创新的思路和招法还不多;新的措施和举措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法治宣传的深度还不够工作思路不够创新,参与依法治理的力度还不强。

下半年工作计划:

(一)配合党委、政府不折不扣地做好精准扶贫及新农村建设工作。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总体素质。

(三)全面贯彻落实“七五”普法规划,积极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结合本镇实际,利用多种形式,宣传工作,做好“七五”普法工作总结。

(四)按照上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五)加强对安置帮教人员的管控,做到底数清,去向明。

(六)深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充分运用村级调委会职能作用,认真抓好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

(八)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大做好法治宣传工作。

(九)持续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切实加强对两类特殊人群的监管教育。

第6篇

【关键词】志愿服务;专业特色;制度构建;社区矫正

高校志愿活动受传统观念和固有模式的影响,社会公益资源集中在关爱妇女、老人、儿童这些领域,造成该领域志愿资源过剩,同时,大学生群体本身具有的专业性也应当成为志愿服务发展的方向,即建立专业特色的志愿服务机制,在此种机制构想下,一方面,大学生能够在志愿服务的同时践行专业理想,另一方面,可以分散社会的公益资源,提高志愿服务效率。本文将对法学学生参与社区矫正志愿服务进行制度构建,对其他学科特色类志愿服务机制的构建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高校专业特色志愿服务机制构建

大学生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服务是一个系统的工作体系,该机制中涉及高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大学生志愿者、被矫正对象、司法行政机关等多种对象。因此,在专业特色志愿服务机制的构建过程中要权衡各方扮演的角色,兼顾各方的利益以及实现各方合作便利的最大化。

(一)社区矫正概述。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犯罪分子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将志愿服务引入社区矫正之中,优化了社会公益资源的配置,同时可以利用专业知识协助矫正工作人员进行社区矫正工作。

(二)志愿者与高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的管理关系构建。志愿者与校青协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法学特色志愿服务机制构建的基础性关系。志愿者组织是否能够正规、有序地运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组织的管理制度是否规范化运行。

1. 培训工作体系化。志愿者培训是志愿者组织极为重要的职能,具体到社区矫正志愿服务中,主要是介绍社区矫正服务的背景知识以及相关规定,更进一步是针对社区矫正的特殊所需所进行的专业技能应用培训。为确保志愿者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培训,校青协还应每年编制一个具体、系统的培训计划。

2. 评估服务科学化。科学化评估的目的是考察志愿服务方案是否得到落实,服务方法是否恰当,以及总结工作经验,改善工作技巧,提升服务水平。依据评估目的的不同,评估可分为过程评估和总结评估。过程评估是对社区矫正志愿服务项目的一种全程跟踪评估。过程评估的重点是评估矫正对象的表现和志愿者的工作技巧,以便了解服务进程,适时修正服务方案,改进工作技巧。

(三)高校志愿服务部门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机制构建。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由校青协具体组织大学生志愿者为矫正对象提供矫正服务,校青协起到连接司法行政机关与大学生志愿者的纽带作用。

1. 确立聘用和解聘制度。目前,司法部有专门的文件《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志愿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解聘不符合要求和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志愿者。

2. 志愿基础工作构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矫正对象生活困难、青少年矫正对象未能上学等可能引起矫正对象再犯的问题,是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以外的需要开拓的工作。对此,司法局应联合志愿者,在争取多部门配合的情况下,解决矫正对象生活、学习、工作上的困难。

(四)志愿者与被矫正者的帮扶关系构建。志愿者帮助被矫正者是该种制度构建下的核心环节,志愿者能否与被矫正者建立良好、互动的帮扶关系,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的效果。

1.矫正服务系统化。在开展社区矫正服务前,每一小组应当制定本小组的工作计划。一般矫正服务应当控制在一个半小时至两个小时左右,矫正服务的内容应针对当次的矫正任务。

2. 矫正方法专业化。在矫正服务的实务中,志愿者需要紧紧抓住矫正对象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结合现实的需要,进行针对性的教育。这是由目前志愿者矫正服务的心理矫正和行为矫正决定的,法学专业志愿者应提供必要的符合矫正对象目前需要的法律知识,帮助其养成法律意识。

3. 服务记录条理化。在矫正服务的过程中,志愿者都应该把服务内容、细节等进行记录,记录矫正服务过程中志愿者与被矫正者的交谈内容、矫正效果、表现以及司法人员的评价等,且整理后的录音资料仅能作为小组和司法所的内部资料而不得对外公开。

二、志愿风险的规避措施

所谓志愿风险是指在志愿服务项目、活动实施过程中,对志愿项目、活动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等因素的不确定性。

(一)资金风险规避。申请志愿专项基金,规避资金风险。各地方政府每年会提供志愿服务专项资金,支持全省各级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符合基金的申请范围,而且由于其有受众面广、社会效益良好等优点,校青协可积极利用志愿服务基金会平台申请专项基金,保障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的资金来源。

(二)服务风险规避。由于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的服务对象是五种服刑人员,志愿者需要与矫正对象进行接触和交流,相比一般的志愿服务活动,具有更高的人身危险性。因此,志愿者每次进行社区矫正志愿服务时,司法行政机关都应当保证一名以上司法人员陪同,保障志愿者的人身安全。

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对志愿者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并且为其购买保险,为志愿者在风险发生后提供更可靠的救济途径,避免司法行政机关因志愿服务风险而引起的赔偿纠纷。同时,定期对志愿者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可以提高志愿者自身在志愿服务中的安全防范意识。

三、结语

本文重点构建了法学专业特色志愿服务模式,该种构建思路对于其他学科具有参考价值,并且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法律类的工作因为其权威性和正义性而更具有强制和封闭的特点,所以,高校志愿服务力量的参与会受到诸多的限制,但是通过规范化制度的引导,专业特色的志愿服务仍然有很大的成长空间。

参考文献

第7篇

近年来,我局按照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和平安建设的有关要求,坚持以“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为主线,努力构建社会帮教网络,对边缘儿童进行心理治疗和行为矫正,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效。主要做法是:

一、在摸排阶段。重点从“培训、摸排、分析、核实”四个环节上下功夫。一是在部署摸排环节,由司法局召开摸排工作培训会,为摸排人员提供有关摸排方法和分析定性方法等方面的培训,实现专业化、一体化推进。二是在组织摸排环节,组织司法所,社区志愿者组成摸排小组,对辖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地毯式摸排,适时召开小组讨论会,确定工作对象,并对工作对象的生活背景、不良行为以及现实困难等情况进行汇总,填写《边缘青少年基本情况登记表》。三是在分析定性环节,由司法所、街道预防组织协调摸排工作人员召开边缘青少年分析定性会,根据边缘青少年不良行为危害程度,进行“橙”、“黄”、“绿”的“三色”定性,并结合边缘青少年的实际困难和属地原则,提出成员单位对口帮教的建议名单。四是在核对分工环节,由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对全县边缘青少年进行核对和汇总后,以书面形式向领导汇报,召开各司法所工作协调会,结合各单位的情况进行民主讨论,逐个确定每一位边缘青少年的对口帮教单位。

二、在帮教阶段。紧抓“建档、定责、定计、解困”四个关键环节。一是建档,即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帮教档案。由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对照《边缘青少年基本情况登记表》,建立《边缘青少年帮教档案》,明确边缘青少年帮教转化考察期标准、帮教工作者职责、帮教工作计划书以及定期帮教工作记录表。二是定责,即逐一签订协议,明确帮教责任人。由司法局召开分工会议,与各司法所逐一签订帮教协议,确定责任领导,落实帮教责任。三是定计,即逐一制定帮教计划,落实帮教措施。由各司法所帮组建帮教小组,与帮教对象所在街道取得联系,上门与帮教对象进行对接,进一步掌握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教计划。四是解困,即逐一解决困难,确保彻底转化。由司法所通过电话、面谈、个体辅导等多种形式与边缘青少年联系,在帮教过程中把行为纠偏、思想解惑、心理矫治、生活帮困与个体辅导相结合。司法局每季度针对全县边缘青少年情况进行一次普查和分析,对边缘青少年的异动情况、成因等突出性问题,协调相关成员单位集中解决。

三、在转化阶段。由司法局在“两条路径”上抓好规范建设:一是在转化标准上,对在转化期间表现较好,处于持续保持健康稳定状态的帮教对象,原则上按照“‘橙色’(15个月)‘黄色’(7个月)‘绿色’(4个月)”的模式进行转化。二是在转化程序上,帮教目标实现后,由具体的帮教工作者填写申请表上交帮教小组,由帮教小组提出意见后报县司法局,县司法局组织摸排工作人员核实情况,确定解除帮教,将帮教材料统一由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存档。

第8篇

一、认真开展政治思想与业务学习

今年以来,我所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各类有效的学习计划,参加县局司法行政业务知识及镇党委政府组织的各类政治业务学习,及时更新知识,努力提高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抓好反腐倡廉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取得了新的成效,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和水平。

二、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努力开展各项业务工作。

(一)扎实开展人民调解及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1、 按照矛盾排查工作“排查得早,发现得早,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工作要求,对基层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摸底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明确专人,限时调处。通过各阶段排查,全面掌握和有效调处辖区内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真正将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今年1-6月,我所共进行矛盾纠纷排查6次,排查出矛盾纠纷3起。

2、我所加大对各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力度,切实加强村级调委会组织建设,利用镇政府工作会议之机,召集镇、村所有调委会成员进行了业务培训,提高调解员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组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今年以来,共召开2次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会议。

3、我镇在今年1—6月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180起,其中一般案件10件,村级简易案件170件,调解成功率达97%。今年元月,达巴村达龙屯的黄权从广东回来,准备给已过世很多年的父亲下新坟,他与家族的亲戚们跟另一个小组的群众换好了山地,并且把山地整理好。准备下坟时却被同村的黄华初等群众阻止,理由是他们的祖先早就已经在下方下了坟,按照风俗习惯子孙不能骑在祖先头上。两个家族为此争执不下造成纠纷,如果不妥善处置有可能会造成。接到报案后,镇政府责成工作组由司法所牵头派人下村了解情况,摸清双方的想法后于元月8日在镇政府2楼会议室召开调解会。调解过程双方互不相让据理力争,一度陷入僵局。在召开调解会不能达到预期目标后,调解人员在会后又深入到双方人员家中,对参与人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分析利弊,双方最终各退一步,达成调解协议,一起有可能引起的纠纷最终得到了妥善的处置。

(二)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按照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对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新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发挥法制宣传的优势。

1、加强对学校青少年法制教育,坚持“法制教育工作从娃娃抓起”的方针,与相关部门配合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长期建立健全法制副校长制度,对青少年法制教育做到常抓不懈。所长亲自带头到____中学给学生们上青少年应当学会依法自我保护课,并且邀请派出所、卫生院负责人一起到____小学、雷圩小学给学生们上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毒法、道路交通安全知识、食品卫生知识等法制讲座,从小培养青少年知法、懂法、守法。

2、利用下乡入屯工作时机,广泛开展社会治安,婚姻家庭、计划生育、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土地管理等与群众自身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了群众的法律素质,使其知法、守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利用柜窗、横幅、黑板报等形式进行多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

(三)加强帮教组织建设,开展帮教安置工作

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为提高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管理和控制力,半年来,我们一是进一步落实了安置帮教责任书;二是确保每一位新回归的

刑释解教人员都得到安置;三是坚持定期走访制度,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及生活状况,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使他们感受到党和人民的关怀及社会的温暖,鼓励他们建立对新生活的信心;四是加强对刑释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使其在心理上和过去的行为告别,促使其转化。半年来我镇新增的3名安置帮教对象均已得到妥善安置,无脱管人员,也无重新犯罪迹象,为我镇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四)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人员能接受教育改造

社区矫正工作政策性强,管理难度大,我所按照上级要求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各项工作。一是做好交接工作,及时见档见人;二是重视宣告工作,进行宣告时要求矫正对象及其家人、村干必须到场,以引起他们足够重视;三是定期进行集中学习教育;四是及时定位追踪,防止脱管漏管;五是完善档案,做到一人一档。今年以来新增矫正对象1名,解除社区矫正对象1名,累计接收27人,累计解除22人,目前在册矫正对象共5名。

(五)贴近基层,不断提高法律服务水平。 我们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为宗旨,充分发挥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职能作用,把法律服务向基层延伸。半年来,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63人次,举办法律知识讲座12场次,受教育人数多达3253人次。法律文书7份,办理合同见证2件,担任法律顾问1家,诉讼案件2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件,为当事人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21000余元,受到了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

三、齐抓共管,参与综合治理,协助镇党委政府开展各项工作。今年以来,我所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制订计划、召集会议、部署工作、检查督促等各项活动。周密安排,多措并举设,积极参与平安建设、群防群治、安全生产等专项工作,较好的发挥了自身的职能,为我镇工作的全面推进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四、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随着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矛盾比较多,调解难度不断增加。

(二)司法所建设因为资金短缺,硬件设施不得一步到位,司法所装备有待进一步充实。

(三)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有待进一步加强,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法律援助进程缓慢,案件比较单一。

五、下半年工作计划

下半年,我所将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学习党的十精神,勤奋工作,不断进取,努力探索新时期司法所工作的新特点、新方法、新措施,开创司法行政工作的新局面。

(一)深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配合政法综治中心,做好司法行政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二)抓刑释解教人员分层帮教和档案规范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第9篇

__司法所在区司法局的正确领导下,在__街道、办事处的关心支持下,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立足职能,扎实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区司法局、办事处交给的各项任务,为维护全街道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贡献了力量。现就上半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依法治理是依法治国在司法行政工作中的具体实践。今年,我们在全面抓好依法治街道工作的同时,重点抓好依法治村、依法治校工作,在依法治村方面,我们主要抓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与村务管理密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抓好村级政法组织的建设,主要抓好调解委员会、司法行政工作室的建设,着力打造“民主法制示范村”。在依法治校方面主要抓好各中小学法制副校长的选配工作,协助街道依法治理领导小组从司法、公安、综治等部门,抽出多名业务骨干,分别担任街道各所中学、小学的法制副校长。司法所负责统一编排课程。各位法制副校长都能按照各自的职责完成工作,深受广大师生的欢迎。

为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努力做到矛盾纠纷预测早、发现快、报告实、调解好。为此,我所积极做好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和相关法律的宣传。一是认真学习了最新《人民调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从理论上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理论基础知识,从而提高每一位人民调解员在调处矛盾纠纷中充分掌握法律、法规及政策水平。二是强化培训,把好素质关。主要是通过培训以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自身素质,强化定期例会、案件通报、信息掌握,特别是在自己所在村组的民情、必须经常了解,及时发现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苗头,对已发生的矛盾纠纷要及时上报。并尽力防止事态扩大,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中。三是注重管理,做好案卷、台帐整理工作。通过培训的方式,促进人民调解员在调处矛盾纠纷中,如何提高他们的在案卷制作上、台帐登记上有进一步的提高,和规范化操作水平,按规范化的要求做好协议书的制作、台帐登记工作。通过调解务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人民调解员的理论水平有了提高,实用调解技能得到增强,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有力保证。上半年各调解委员会共调处纠纷20余件,调解成功率达98%以上。有效地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基层稳定作出不可低估的贡献。

在帮教工作方面,我所对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全面登记,逐个核实,造册登记,做到无一人漏登。按照人员分布情况,安排专人包村,定期与帮教人员会面,谈心。指导村帮教小组成员开展工作。通过帮教,绝大多数帮教对象能遵纪守法,没有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帮教工作为基层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社区矫正是新时期赋予司法行政部门新的使命。我所对全街道16名矫正对象进行造册登记,逐人建档,并且进行严格日常管理。目前,所有的矫正对象都纳入正常的管理,没有出现矫正对象违法犯罪和管理上的重大事件,并积极组织他们学习新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定期组织进行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使社区矫正工作依法有序地开展。

我所紧紧围绕街道及循环经济园区的建设,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化解矛盾,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提供了优质服务,有力地促进了__经济的发展,受到了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肯定和赞誉。

总之,我所全体人员在区司法局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正确领导下,工作是认真的,经过全所人员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们将齐心协力,认真总结,谨慎检讨,再接再厉,争取下半年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10篇

一、法制宣传工作

一是制定各类普法文件。先后印发关于调整区普法讲师团及下发《区普法讲师团制度》的通知、关于开展全区“法制宣传村村行暨第八个外出务工返乡人员普法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关于开展区普法讲师团“送法下乡”活动的通知、关于召开“六五”普法中期考核验收动员会议的通知、关于开展“深化‘法律六进’推进依法治国”法制宣传主题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和制度。

二是广泛开展各类普法活动。先后开展农民工返乡现场法律咨询会、3.15维权周、学习雷锋好榜样志愿者现场法律咨询会、送法到郑楼、送法制图书到洋北小学等一系列法制宣传会。

三是全面做好中期验收工作。今年是“六五”普法中期验收之年,在年初就制定迎接验收的工作计划,并召开全区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会议和“六五”普法中期验收工作动员会,布置任务,做好台账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制作“六五”普法宣传材料,同时精心选取龙河的乔庄、幸福街道的幸福社区、区实验小学、精科集团、工商分局等单位作为示范点,5月22日、6月6日区人大和市检查组先后到我区检查“六五”普法工作,我局从台账准备、示范点的选择、汇报材料的准备等几个方面进行积极准备,获得了区人大和市检查组的一致好评。

四是积极做好新闻信息工作。3月底我局成立新闻信息写作小组,并积极与市局、区委区政府新闻中心对接,了解写作动态和写作要求,同时联系江南日报、法制报、法制网频道,争取更多采用我局新闻信息。

二、人民调解工作

一是深入社会矛盾纠纷排查预防。依托划分的排查网格,积极开展村居(社区)和基层单位每周、乡镇(街道)每半月、区每月的集中排查,加强重点地区矛盾纠纷的排查,及时上报排查发现的纠纷隐患,实现矛盾纠纷排查全覆盖。同时要求各乡镇(街道)按照“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的要求,实行矛盾纠纷信息直报、快报及“零报告”制度。遇到重大矛盾纠纷要直接、迅速上报至区司法局。若无纠纷信息情况,实行矛盾纠纷信息“零报告”每天下午4:30前通过矛盾纠纷调处工作QQ群上报。

二是提高专职人民调解能力。组织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及部分优秀村居调解员参加业务知识培训,由司法局领导班子主讲人民调解的相关业务知识、调解技能及相关案例,并邀请了区人民法院同志讲解以《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等为主的民事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增强人民调解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是加强专业调解队伍建设。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局、经信局、总工会联合出台了《关于在全区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的实施意见》,要求在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企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年初调整了区级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进一步完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

上半年,全区排查和受理社会矛盾纠纷共991起,调处成功989起,成功率达99.8%。各类纠纷主要集中在劳资、拆迁、交通事故及婚姻家庭纠纷等方面。其中婚姻家庭纠纷共发生171件,占比17.3%;劳资纠纷共发生116件,占比11.7%;拆迁纠纷共发生107件,占比10.8%;交通事故纠纷共发生94件,占比9.5%。

三、社区矫正工作

一是密切协作,规范社区矫正衔接工作。上半年以来,我们进一步加强了同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沟通,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衔接工作。做好审前调查、假释评估工作。通过审前调查、假释评估把好社区矫正“入口关”,上半年以来,共为法院、公安、检察院、监狱出具各类调查评估意见函133件,采信率达100%。

二是加强举措,规范社区矫正执行工作。今年以来,我们以“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巩固年”活动为抓手,进一步规范日常管理,认真做好监管,要求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将电话汇报记录、思想汇报收集、集体劳动和学习的组织及走访等监管工作真刀实枪的落到实处,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同时实施平台监管,监控到点。推进监控现代化,以定位管理系统为依托,实现移动管控网络全覆盖,对重点人员和外出务工人员进行全员定位管理,严格矫正对象外出请假审批制度和双担保制度,加强重点人员的严密监控,目前全区共有167人被定位监管。

三是强化培训,提高矫正工作队伍素质。首先是对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开展月培训,以会代训社区矫正业务知识,不定期组织业务考试,并将考核成绩纳入季度考核。其次是对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绩效考评。对专职考工作者的工作实绩进行绩效考核,一月一考核,实行积分制,工作实绩和薪酬直接挂钩,工作干的好积分就会高,积分越高工资越高,奖优惩劣。

目前,我区在矫社区服刑人员470人,其中缓刑366人,假释95人,督予监外执行8人,管制1人;上半年期满解矫110人,因疾病死亡2人,无脱漏管,无重新犯罪。

四、法律服务工作

一是以创建省级优秀司法所为动力,提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为巩固司法所软、硬件建设,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2月26日在罗圩乡召开了全区规范化司法所现场会,会上介绍和观看了罗圩乡、陈集镇司法所建设。

二是以构建和谐村居为契机,深入开展法律进村居活动。建立“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制度,截止5月底,乡镇(街道)、村(居)签订法律顾问合同率达100%;积极开展送法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全区共印发宣传材料12000份,为做好法律服务宣传,区局印发了法律服务便民联系卡发给司法所,在社区、村(居)发放;围绕区中心工作,积极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城市更新和旧房改造,提供法律服务。

三是以年检注册工作为契机,推动全区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再上台阶。按年检注册工作要求,使全区15个法律服务所61名法律工作者顺利通过年检注册;举办法律工作者培训班,请区法院法官上法律知识讲座,受到了与会参训者的一致好评;同时按照省、市文件要求,在全区开展基层法律服务法治惠民活动,切实解决基层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法律问题,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四是以“深化法治惠民活动”为抓手,以年检注册和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为契机,加强诚信教育,严格财务、业务。今年以来,全区基层法律工作者共担任法律顾问一家,诉讼事务434件,非诉讼事务513件,解答法律咨询2088人次,办理法律援助473件。

五、法律援助工作

一是法律援助进农村。印制法律援助知识宣传手册,把法律援助知识宣传到农村千家万户,家喻户晓,并开展“三个一”活动,即:向农民赠送一本法律援助书籍、赠送一张法律援助程序卡和开展一次法律咨询活动,让广大农民了解法律援助的性质、对象、条件和程序,重点围绕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婚姻家庭等领域解答群众咨询。

二是法律援助进社区。在社区建立法律援助联络点,向社区的低保和特困户发放法律援助联系卡,为社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将社区内所有低保户、特困户、老年人、残疾人等受援对象分类建立档案,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对象发放《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卡》,打造社区的“快速通道”。

三是法律援助进企业。深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工地、企业,通过发放《法律援助便民卡》、《农民工维权手册》、《法律援助指南》等资料,张贴《劳动合同法》和法律援助宣传挂图,宣传法律援助知识,引导他们通过法律途径表达合理诉求和保护自身权益。

四是法律援助进学校。积极与学校协作,建立“中小学法律援助工作站”,充分发挥“青少年维权岗”的职能作用,向学生及家长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开展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等活动,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2014年上半年,我中心共受理各类案件267件,其中刑事辩护51件,民事216件,全部录入法律援助管理系统。接待解答法律咨询600人次,代书5件。

六、队伍建设

一是深化政治理论建设。党“十”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新时期指导司法行政工作、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我局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按照党的"十"精神的要求,深入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实践教育活动,全面提高司法行政队伍的综合素质,通过学习教育,我局全体工作人员能够做到思想上始终保持清醒,政治上始终保持坚定,牢固树立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11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改造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两类”(社区矫正对象、帮教安置对象)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促进和谐竹溪建设,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湖北省“两类”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应遵循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民政、人社、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实施的原则。

第三条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帮教安置是指社会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非强制性的帮助、教育、监督和管理,使刑释解教人员巩固改造成果,继续加强思想意识改造和行为矫正,努力适应新的社会环境,遵纪守法、自食其力、安居乐业,不再违法犯罪和危害社会。

社区矫正对象包括: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帮教安置对象包括:

(一)刑满释放5年以内人员;

(二)解除劳教3年以内的人员。

第四条工作任务:

(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刑罚正确实施;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和法制教育、文化教育、社会公德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

(三)对家庭特别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学、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适应社会;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帮教对象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帮教对象在生活、法律、心理等安置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顺利融入社会生活;

(六)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防止其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

第五条工作原则:

(一)社区矫正遵循惩罚、教育和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安置帮教坚持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的原则;

(三)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开展工作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五)坚持因人制宜与分类实施相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矫治帮教与家庭帮教相结合,帮教安置与监所教育相衔接的原则。

第六条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研究分析辖区内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情况,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制定相关的工作措施。

第七条建立责任考评机制。

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县综治委具体指导下,积极协调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制定成员单位履职考评办法,每年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严格奖惩兑现。

第八条经费保障。应当安排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截留、挪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及人员

第九条县政府成立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日常工作由县司法局组织实施。

乡镇政府应当成立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民政所以及相关单位参加的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

村(社区)应当成立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室。

第十条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审议批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总体规划、阶段性工作计划;

(三)定期听取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

(四)监督、检查成员单位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开展情况,督促成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依照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综治部门主要职责:协助党委政府加强对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检查指导;

(二)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职责:履行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和基层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帮教安置,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日常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检查、考核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对象的监督管理;定期向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综治办收集、反馈“两类”人员动态信息。完成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公安机关主要职责:加强对“两类”人员的监管考察,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定期排查“两类”人员动态信息,并按要求及时报送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矫正对象依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四)审判机关主要职责:准确适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拟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必须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应当作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判决的参考依据。及时向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相关法律文书,定期向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办公室报送“两类”人员重新犯罪信息;

(五)检察机关主要职责: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实施,每年对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开展1-2次执法检查。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定期向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我县“两类”人员脱漏管信息;

(六)民政部门主要职责: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对生活无着落的“两类”人员及其家属给予帮助,对“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中具有城镇户口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具有农村户口且符合“五保”条件的纳入“五保”范围。符合低保条件的,做到应保尽保。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工作之中;

(七)教育部门主要职责:配合、加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教育,对于符合就学条件的“两类”人员及其家属,教育部门要切实做好其就学的相关工作,无能力交相关费用的要给予减免;

(八)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指导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机构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九)人社部门主要职责:将“两类”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依托公共职业介绍、就业培训机构,为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两类”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开展创业帮扶;

(十)机构编制部门主要职责:根据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开展情况和上级有关规定,完善,推动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编制、职能的核定落实;

(十一)国税、地税部门主要职责:依据相关规定,主动为符合政策的“两类”人员自主创业提供服务,减免相关税费,帮助落实政策规定;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指导、协助“两类”人员自主创业,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并减免相关费用;

(十三)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职责: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参与配合矫正教育及帮教安置工作,协助做好职工、青少年和女性矫正对象的矫正、帮教、帮扶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积极指导志愿者队伍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

(十四)广电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党和国家关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加强对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先进事迹的报道,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宣传工作任务;

(十五)610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对参与组织犯罪矫正对象的监管教育。

第十二条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规定,对“两类”人员实施管理,督促公安派出所对“两类”人员进行监管、考察;

(三)组织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评议,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措施,做到一季一回访、半年一考核;

(四)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对“两类”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教育;

(五)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定期参加公益劳动;

(六)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开展审前社会调查;

(七)建立“两类”对象矫治、帮教档案,做到一人一档;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村(社区)社区矫正工作室在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矫正教育工作,对帮教安置对象落实相应帮教措施;

(二)掌握辖区“两类”人员动态,及时报告要情信息;

(三)履行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包括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是指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是指经县政府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益性事业岗位,由编制部门核定编制,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专门协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疏导、生活救助等日常事务性管理的专职人员。社区矫正工作者实行资格准入考试制度和不称职淘汰制度。

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热心社区矫正工作,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并经司法行政部门和志愿者组织登记,自愿无偿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应当在同级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按照志愿者服务相关规定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违法或违反工作纪律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矫正对象的接收和帮教对象的衔接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由其户籍地司法所接收管理。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接收管理,户籍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登记前,做好以下工作:

(一)核实社区矫正对象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

(二)向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社区矫正法律教育;

(三)责令社区矫正对象按时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作出接受社区矫正的书面保证;

(四)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县司法局、公安局和检察院。

第十七条县司法局收到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送达的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转交司法所。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时,相关法律文书已送达司法所的,司法所应当予以登记,宣告执行社区矫正,告知权利、义务,发放《十堰市社区矫正对象须知》;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时,相关法律文书未送达司法所的,司法所应当先行登记,待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后再完成前款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县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公安局在接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寄来的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后,应登记造册,同时分别通知刑释解教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派出所,登记核实,建立档案。并告知家属按时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将刑释解教人员接回;县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十五日内,将上述情况告知监狱、劳教所、看守所。

第二十条户籍所在地乡镇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转交的《通知书》等材料后,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和村(居)委会根据刑释解教人员具体情况,落实具体帮教安置措施。(一)对参加过失业保险且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按规定核发失业保险金;(二)对城镇户口具有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愿望而没有劳动技能特长的,社保部门应将其纳入就业技能培训范围;(三)对具有城镇户口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民政部门应会同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金;(四)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农村籍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民政部门以及乡镇、村委会、刑释解教人员家属共同安排好其基本生活,符合“低保”、“五保”条件的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

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在刑释解教人员报到后,按规定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并将其纳入重点人口进行管控。

第二十一条刑释解教人员离开监所后,应在十日内分别到当地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派出所报到登记。对刑释解教后一个月仍未报到的,民警应上门查明原因,督促其报到。对“人户分离”的刑释解教人员,公安机关一经发现,应立即通知其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

对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释解教人员,县公安机关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报告县国安办,并专门建档,列为重点人员,由县国安办牵头会同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分等级落实教育管控措施,同时与原侦查机关保持联系,共同做好教育管控工作。

第四章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派出所报到;

(二)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三)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活动;

(四)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五)遵守其他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被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二)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三)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条二规定外,不得行使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是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县以内。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经商、就学、就医、探亲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应履行请假手续,必须经派出所同意,由司法所报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社区矫正对象返回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派出所报告并销假。

第二十七条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不满6个月的,由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管理,暂住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

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6个月以上、未导致经常居住地变更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县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暂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并办理异地托管手续。

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对象因迁居变更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原属司法所、派出所应分别及时与迁入地司法所、派出所取得联系,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由迁入地司法所、派出所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登记后,会同派出所商定监督人,组成监督考察小组,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司法所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情况,会同派出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对于受到奖励或行政惩戒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分别从宽、从严实施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司法所应当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和公益活动,派出所应给予配合支持。

公益劳动和公益活动应当安全、符合公共利益、便于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司法所、派出所应当定期会同社区矫正工作室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家庭、单位和村委会,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现实表现等情况。

第五章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

第三十三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登记后实施分阶段教育。

第三十四条入矫教育包括接受社区矫正意识教育、行为规则教育。

第三十五条常规教育主要包括:

(一)组织社区教育资源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和文化教育、法律和道德教育;

(二)分析社区矫正对象的个性特点、日常表现、矫正需求,制定不同的矫正方案,进行个别教育;

(三)聘请和组织社会专业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进行心理疏导,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四)定期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加强法制教育、文化教育、责任教育、亲情教育。对未完成法定义务教育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协调教育部门,帮助其完成法定义务教育;

(五)组织和协调社会团体、社区矫正志愿者,调动社区矫正对象的亲属、单位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助活动;

(六)组织公益性活动,以辖区内的敬老院、基础性公益事业建设为阵地,鼓励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非营利性机构、社团的服务活动或者为社区(社会)提供服务;

(七)矫正对象应每月向基层司法所汇报思想,内容应涵盖学习情况、思想状况、生活情况、下一步的学习需求、生活、工作及生产安排等。

第三十六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两个月实施解矫教育。

解矫教育包括社会发展形势教育、公民道德、遵纪守法教育等。

第六章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考核奖惩制度,对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八条社区矫正奖励分为行政奖励和司法奖励。

行政奖励种类有:表扬、记功。

司法奖励种类有:减刑、假释。

第三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满3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表扬: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二)积极参加思想和法制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成绩良好;

(三)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

(四)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立功表现之一的,可以记功:

(一)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三)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四)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五)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一条社区矫正对象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考验期的,可以依法缩短相应考验期。

第四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有考验期的,应当依法缩短相应考验期: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十三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

第四十四条社区矫正惩戒分为行政惩戒和司法惩戒。

行政惩戒种类有:警告、记过、治安罚款、治安拘留。

司法惩戒种类有: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第四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记过、治安罚款或治安拘留:

(一)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到登记的;

(二)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故意逃避监督管理或对抗教育的;

(三)违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

(四)应当给予行政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予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一)重新犯罪的;

(二)发现余罪漏罪的;

(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社区矫正的终止

第四十七条被判处管制、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实际期限。

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缓刑考验期或者假释考验期。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在监外执行的期间。

第四十八条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社区矫正对象被生效裁判认定为有罪、决定数罪并罚的,原社区矫正终止执行。

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社区矫正对象被生效裁判认定为无罪的,原社区矫正继续执行。

第四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终止矫正的,司法所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时间,由社区矫正对象签收,并以适当形式公开宣布终止社区矫正。

第五十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30日内开展终止矫正考核鉴定,报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第五十一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应当在执行期满30日前出具书面鉴定材料,由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原批准机关。

原批准机关应当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10日前,作出是否续期的审批决定,并将决定送达社区矫正执行地的县司法行政部门。

第五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正常死亡的,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死亡的社区矫正对象属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单位。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由法院作出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原审法院。

第五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死亡、被收监执行终止社区矫正的,司法所应当在档案中注明理由、时间,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章帮教安置工作制度

第五十四条帮教前移制度。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办公室每年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进行帮教,了解本辖区的服刑、在教人员的思想、改造情况,掌握回归后就业意向,介绍当地政治、经济形势,宣传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教育服刑、在教人员安心改造、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协调教育、民政、妇联及乡镇人民政府解决服刑在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就学问题,帮助稳定家庭婚姻关系,动员家庭成员定期探视。

第五十五条登记、建档制度。县、乡两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派出所对刑释解教人员要逐人登记造册,开展帮教工作,建立个人档案。

第五十六条分类帮教制度。对于表现差、有违法犯罪倾向、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释解教人员,实行重点帮教,由公安派出所负责,司法所、村委会配合;对于其它的帮教对象实行一般帮教,由司法所负责,村委会配合。帮教类别由县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刑释解教人员通知书进行初定。帮教期间变更帮教类别由乡镇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呈报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五十七条解除帮教和延长帮教制度。对帮教对象满五年无重新违法犯罪的,应及时解除帮教,并填写《解除帮教意见书》;对帮教满五年仍表现不好,有违法犯罪倾向的,要延长帮教,并填写《延长帮教意见书》。解除和延长帮教,由乡镇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报县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刑释解教人员个人档案,自解除帮教之日起保留十年。

第五十八条移交制度。对不在户口所在地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要及时将其有关帮教情况向本人就业部门移交,保持帮教工作的连续性和衔接性。

第五十九条定期排查、回访制度。在坚持经常性帮教工作的同时,要定期排查、回访,并将情况上报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章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运转机制

第六十条信息共享机制。由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建立“两类”人员信息库。

(一)信息采集: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两类”人员刑事拘留和受治安处罚人员信息;提供刑满释放5年、解除劳教3年内人员及重点刑释解教人员和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提供强制戒毒人员信息;

县检察院负责提供“两类”人员脱管、漏管情况信息;

县法院负责提供“两类”人员中重新犯罪情况信息及判处缓刑中的收监执行情况信息;

县司法局负责提供刑释解教人员信息;提供我县外出经商务工“两类”人员及外地来我县经商务工“两类”人员信息;提供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提供刑释解教人员违法处以劳教信息。

(二)信息共享:

上述信息采集内容由县司法局制定统一模式,各责任单位按各自分工每季度采集一次,在本部门内汇总、核实后,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以统一报表形式传送给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之后,于当月15日前反馈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综治办。

第六十一条建立跟踪帮教和应急处置机制。

(一)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每月应在本乡镇的综治维稳会上通报辖区内“两类”人员特别是重点监管、帮教对象的情况。一旦发展“两类”人员有危害社会的苗头,应当互通情报,互相配合,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二)对外出经商务工的社区矫正人员,推行异地托管机制;

(三)对“两类”人员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县、乡、村三级组织要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进行必要的演练,确保突发事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第六十二条建立政府投入、社会支持建设机制。

将“两类”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纳入县“十二五”规划,按相关规定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支持的方式,建立公益劳动、警示教育、过渡性安置等基地。推行“一助一”、“多助一”的矫治帮教机制,激励、引导“两类”人员遵纪守法、自食其力、顺利融入社会。

第六十三条以服务促管理,不断提高“两类”人员再社会化能力“两类”人员在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享受社会同等待遇。

(一)城区内有劳动能力的“两类”人员可以到县劳动就业局进行失业登记,凭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县劳动就业局应适当放宽对“两类”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两类”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可以直接申请就业援助;

(三)鼓励符合法定条件的“两类”人员外出经商务工,相关部门应积极推荐介绍,并为他们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方便;

(四)鼓励“两类”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县工商局、人社局应在证照、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金融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统一的促进就业税收政策;

(五)录用符合用工条件的“两类”人员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普惠政策;

(六)农村户籍的“两类”人员原有责任田(林)的,应予以落实;

(七)对生活困难的“两类”人员,民政部门应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采取临时救助措施;

(八)本人有诉讼请求且符合法律援助政策规定的“两类”人员,县司法局应将其纳入法律援助对象,落实有关法律援助政策措施。

第六十四条以保障促管理,解决“两类”人员后顾之忧。

(一)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两类”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或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属公务员犯罪的“两类”人员,可参加原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两类”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章附则

第12篇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要求

通过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健全执法制度、促进职能到位,加强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严格依法行政,严格遵守行政法律程序,规范行政法律行为,切实落实依法行政的保障措施,积极担负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责任,建立和完善行政监督制度,严格依法制定和规范性文件,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提高本部门、各科室、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自觉性,促进职能的转变和工作效能的提高,达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程序规范化,监督机制完善化,为逐步建立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科学的、规范的行政执法制度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职责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确保此顶工作落到实处,建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中心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局办公室(法制科)合署办公。

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指导,组织协调,检查考核等工作;办公室具体承办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三、法定职责和行政执法管理目标

(一)法定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监督、组织实施。

2、监督、指导全市公证机构、公证员工作。

3、监督、指导全市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法律顾问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4、指导全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镇乡(街道)司法所工作,参与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5、制订全市的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镇乡、街道、各部门、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开展执法检查。组织、指导、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学教育工作。

6、稳步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管理、教育、矫治机制,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了解、掌握全市归正人员的情况,指导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7、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全系统精神文明创建和立功创模活动,负责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监察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进修和法律服务机构的年度财务收支内审。

8、承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

9、监督和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和“148”法律服务工作。

10、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执法管理目标

1、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

按照我市普法依法治市五年规划的总体要求,加强对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完善各项措施。通过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和法治实践,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各种社会组织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服务社会的水平。

2、律师管理工作

认真贯彻实施《律师法》,进一步深化改革,严格依法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竞争机制、激励机制、保障机制和分配机制。严格依法规范律师行为,切实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切实做好律师继续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律师的业务素质。进一步加强管理和监督,严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年检、注册关。

3、公证管理工作

继续深化改革,稳步推进公证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抓好岗位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公证质量的管理,建立自查、互查等一系列制度,严防错、假证的发生。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公证处和文明公证员活动,加强公证形象教育,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做好公证机构和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工作。

6、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规范化管理,不断完善法律服务管理的各项制度,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监督、检查办案质量。围绕“巩固一类所,强化二类所,撤并三类所”的要求,吸取律师工作改革的成功经验,推动基层法律服务所上规模、上等级工作。继续加大对法律工作者的培训力度,做好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工作者执业证书年检、注册工作,将我市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7、法律援助工作

要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援助制度,规范法律援助的各项工作,组织、指派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8、基层司法所的管理工作

加快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达到有班子、有房子、有牌子、有印子、有制度,为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和基层社会稳定打好基础。

9、人民调解工作

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着力加强专业市场、外来人口集聚区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积极探索行业性、专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制度和工作机制,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行政调解的有机衔接,逐步实现调解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切实做好民间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工作,提高纠纷的预防和调控能力。

10、社区矫正工作

继续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要按照《*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基础台帐,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制度,落实日常管理措施。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素质教育,提高工作能力。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公益劳动基地、培训教育基地,积极开展集中教育活动。完善相关部门工作衔接机制,不断降低归正人员重新犯罪率。

11、归正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建立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健全安置帮教工作网络,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理顺内部关系,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帮教活动,预防和减少归正人员重新犯罪,维护我市的社会稳定。

12、法制工作

加强司法行政法制建设,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对司法行政执法的监督,完善各项监督制度,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司法行政系统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13、要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抓好思想政治教育,以科学发展观来武装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深化“两公开一监督”制度,认真做好反腐倡廉工作。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分解落实

(一)办公室(法制科)

指导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争先创优、立功创模和领导干部政治教育。负责局机关的人事管理、年度考核、任免、奖惩工作。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律师、公证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负责本局机关干部、职工工资晋升、调整。做好本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检查所属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遵守和执行纪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方面的问题;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制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收集、分析和反馈各类司法行政信息,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负责综合性文件的起草、新闻宣传、议案提案办理、机要、保密、文印、文件档案资料管理和机关对外联络、接待、保障、基本建设等工作。

承办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受局领导的委托,行政诉讼,机关干部、职工普法教育工作。负责本局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和解答本系统有关法规、政策问题。落实和推进局依法行政工作、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组织“每月一法学习”工作。

受理社会和内部工作人员对本局党委和党员违反政治、组织人事纪律、经济管理制度,失职、侵犯党员权利、侵犯公民权利、严重违主义道德、违管理秩序等的检举、控告。

(二)行政审批科

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登记初审、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登记初审。负责法律援助申请审核

(三)宣教科

制订全市普法教育和依法治市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镇乡街道、各部门、各行业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负责市直单位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辅导培训,承担市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进一步深化地方、行业、基层依法治理工作,推进镇乡、街道依法治理和执法部门的依法行政。管理全市法律专业成人教育工作。组织全市司法行政干部的法律法规培训。

(四)基层工作管理科(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

指导管理全市司法所、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开展民间纠纷预防、排查和调处工作,进一步推进规范化司法所、调委会创建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司法所人员队伍建设。管理和监督全市归正人员的帮教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归正人员的安置工作。承担市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抓好各级帮教组织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

贯彻落实上级及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的有关社区矫正的政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方案、计划及有关工作制度。指导、组织全市社区服刑人员的集中学习教育、监督管理、公益劳动等相关工作。指导、帮助、督促、检查全市各镇乡、街道的社区矫正工作。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培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完成上级社区矫正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律师公证工作管理科

制订全市律师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指导和管理全市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律师机构,负责对全市执业律师队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教育管理,监督检查律师和律师所的执业行为,对违纪行为的查处。管理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教育管理、业务培训。综合管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完善律师法律援助制度,开展律师实务理论研讨。制订全市公证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管理和指导全市的公证工作,监督公证业务活动。具体负责全市公证员业务培训,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年度考核上报工作,组织年度公证质量检查,查处错证、假证和违规行为。指导全市涉外公证。负责公证机构设立登记初审、公证机构变更登记初审。负责公证员执业申请初审、公证机构年检初审、执业公证员年度注册初审。负责做好律师、公证人员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处理公证申诉。

(六)“148”法律援助中心

负责制定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和“148”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规划。解答法律咨询,普及和宣传有关的法律、政策,定期综合分析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和提出法律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统一协调本市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法律援助。

五、保障措施和具体制度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和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召开局党委会、局务会议、全局干警大会,进行广泛动员,统一思想,教育行政执法人员,提高对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局党委把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门成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协调关系,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落到实处。各执法科室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法定职责进行分解,责任到人,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协作。非执法科室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配合工作,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三)努力学习,提高素质。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熟知本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执法职责、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在局机关开展了“每月学一法”活动。

(四)追究过错,责任到人。本局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必须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过错责任,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公开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违法或错误实施行政处罚;

2、依法应作为而不作为造成损害;

3、超越职权导致行政执法过错;

4、执法中、弄虚作假、显失公平,造成恶劣影响;

5、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或者,经复议机关复议后被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6、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或,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7、其他应当追究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发生行政执法过错,依法由本局先承担赔偿义务或者其他责任后,根据造成过错的原因、后果和所采取的救济办法等因素,对负直接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追究过错责任。对于过错责任,分别适用或者合并适用下列责任追究:

1、批评教育;

2、责令检讨改正;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调离原行政执法岗位,并上报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5、责成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6、给予行政处分。

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纪检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决定,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法制科)负责。本局决定追究行政执法过错、错案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后,属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讨改正的,由其所在科室负责执行;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由办公室(法制科)依法办理;涉及人事任免的,由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涉及纪检的,由局纪委办理;涉及经济赔偿的,由办公室办理。

(五)认真考核,强化监督。对本局机关各科室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范围,主要从行政执法责任的基础工作、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计分方法。其中:

1、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政务公开的基础工作,满分30分,每项6分;未达标准的酌情扣分,每项扣完为止:①科室领导重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与岗位责任制有机地结合,有本科室具体的实施意见;②根据《*市司法局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中明确的执法责任,全面承担本科室的执法责任;③本科室将承担的各项行政执法责任进一步明确到具体执法岗位、人员;④本科室行政执法人员熟知本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执法职责、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程序;⑤科室领导重视推行政务公开,有具体实施意见;科室之间积极配合协作,无推诿扯皮现象。

2、执法责任制和政务公开的执行情况,满分50分,每项10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起扣2分,每项扣完为止:①年内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相抵触的情况,或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送局办公室(法制科)合法性审查;②本科室及行政执法人员不严格履行法定执法责任,或者发生违法违纪情况;③执法责任制的各项指标未达到规定标准、要求,政务公开流于形式,向社会公开事项仍然存在暗箱操作情况;④执法活动不规范,程序不合法、量罚不当;⑤发生因执法错案引发行政复议或者诉讼,被撤销、变更、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者发生行政赔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