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06 15:00:3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农村金融制度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不够齐全,显得系统性不够强。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主要包括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其中都对金融监管进行了规定。但是以上立法中往往具有大量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却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条款,同时,监管的内容过于简单,大大落后于我国金融业的实际发展状况,并且随着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随之而得到持续发展,对于一部分新型金融业务与金融产品尚缺少一定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对农村地区的民间融资没有采用法制化的方式加以引导,对于高利贷仅仅按照传统社会上的公德意识来加以制约,而且就如今的金融监管法制总体结构来观察,规章的比例太大,一实施就缺少足够的权威性。同时,在构成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之中的各项规范性法规之中,部门规章所占比例太大,一旦实施起来就缺少权威性。(2)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操作性不够强。在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之中,对于市场准入、市场督查、市场退出等均已有所覆盖,但是更多的则是原则性规定,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因而可操作性不大。
(二)缺乏公平竞争的农村金融监管工作理念
制度不但要富有效率地合理安排权利资源,而且还应当更加公平地安排权利资源,从而实现各类金融市场主体权利实施平等性保护。缺少公平正义目标的金融市场并非是现代金融市场,而脱离开正义理念的金融监管法制并非是现代法制所倡导的制度性安排。如今的农村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体现出对于民间资本以及非公行业的漠视与不公。笔者觉得,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均为社会资本中不一样的形式,而是应当分别享有相同的国民待遇。农村民间借贷监管机制应当积极促进而且体现出民间借贷监管机制之形成与发展,而不是为保护少数市场主体所具有的特殊利益,特别是不应当成为我国国有金融机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之下谋求垄断利益或者政府部门实现自身利益之工具。
(三)忽略甚至漠视农村地区群众的金融权利
在相当长的时间中,我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把金融问题看作是经济发展层面上的问题,也就是看作是资源配置方面的问题,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对于民生保障这类问题的考虑不够周到,甚至会为了金融之稳定而选择牺牲公民自由融资之权利。尽管我国政府已有充分认识并且采用小额贷款的方式,允许设置村镇银行与借贷公司等形势尽可能多地增加农村资金之供给,但是这些基本上均为具体手段层面上之改革,整个农村金融监管机制在基本的理念上尚未产生根本性转变。因为农村金融市场在监管法律体系上具有局限性,所以也就产生了农村地区金融资源在总量上的不足,当前,我国金融资源在分布上具有显著的地域上的不平衡性,诸多农村资本外流,从而极大地削弱了我国农村金融在供给上的能力,同时也造成了弱势农村群众在金融资源上获得之不足,尤其是对农村小微企业以及广大农户的金融供给上有所不足。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限制了农村金融市场取得新的发展,造成了我国农村地区尚未真正形成能有针对性地面对不同客户和不同需求层次,能够提供显著差异性金融服务的现代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以至于造成了我国农村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的种类相待单调,难以满足我国新农村建设中对于金融服务具有多样化与多层次之需求,进而造成广大农民群众无法分享到金融改革之成果。
2进一步健全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策略
(一)形成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现代金融属于法治金融,而政府的权力对于金融市场所进行的监管主要是运用金融监管法制调整与规范加以实现的。健全而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监管机构实施依法监管的重要前提,集中了监管绩效和金融监管立法之健全完善与否、质量优劣等具有非常直接的关系。为更好地促进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实现更为健康的发展。随着我国农村金融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应当积极顺应农村金融市场所出现的新变化,及时而有效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实际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具体来说,在今后的一段时间,我国应当积极强化农村地区的基础性金融监管法建这一基础,积极顺应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进程之中的趋势性要求,从而健全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1)要及时健全完善农村金融监管的主体性法制体系,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具体实施细则,从而强化可操作性,并且对有关法律制度加以清理,尤其是对不适应条款加以废除或者进行修订。(2)要依据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具体发展状况、监管情况和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改革之趋势,形成合理的法律法规制度,进而弥补我国在农村金融监管立法领域之中的空白。(3)要积极顺应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之趋势,以保障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安全以及促进农村资本市场的发展为基础,制定出能够兼顾实效性、操作性与相应前瞻性的现代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进而实现对农村金融市场所进行的监管,维护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
(二)着力凸显公平保护的法律工作理念
金融监管是依据经济发展之所需而诞生的,其主要目标是推动经济的发展,而且金融业安全并非是金融监管之重要目标,也不是金融业目前存在与发展之最终目标。从这一视角来看,农村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应以全面满足农村金融业的繁荣发展为目标,从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更为稳定的发展,提升社会福利。因为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相对来说较为特殊,而农村金融并不完全属于商业金融之范畴,农村现代金融机制应以促进我国农村居民更加公平地获得发展良机与结果为其主要目的。
(三)保障公民金融权利的实现
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人权中的重要内容,切实维护与保障我国公民的存在权与发展权,这是所有法律一定要加以坚持的基本价值取向。金融之本质在于为民众的生产与生活提供资金领域的融通,切实保障民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主体和利益变得愈来愈多元化,大量公民进入到市场中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类活动,因为资金也就成为人们开展生产经营的重要条件,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融资实质上已成为公民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融资权已经成为公民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基本构成部分之一。在当前我国的金融资源配置显著不均衡与不合理的条件之下,各中小企业以及农户得到融资显得相当困难,农户与农村工商业者在资金的需求上从未得到满足,而民间借贷也就具备了更加突出的能够解决民生问题之功能。就这一意义而言,监管制度能够严格地限制甚至禁止各类非正规金融机构之存在,全面惩罚私自放贷人员。所以,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之本质是为各位公民的融资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而不是简单地排斥或者压制资金上的流动。
(四)强化监管制度施行金融创新
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对于金融创新作用主要表现为:(1)金融监管机制之制定应当具备前瞻性。金融监管方面的政策措施应当适应于我国金融业今后的发展与变化的趋势。为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在制定金融机构稳定性指标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今后金融市场的创新问题与金融机构资产变化问题等。同时,要通过健全完善农村金融监管预警体系,强化对金融体系所施行的社会性监测,从而确保农村金融体系得到稳健地运行。(2)大力鼓励农村金融创新。金融监管所造成的影响是多种多样的,应当尽可能地发挥出其所具有积极性,也就是鼓励实施金融创新,与此同时还应当尽可能地抑制其不利的一面,也就是要控制消极的金融创新。唯有如此,才能运用金融监管让金融创新成为促进金融改革的生力军。(3)改进农村金融监管的模式。因为金融监管部门对于金融创新弊端所作出的反应通常比较慢,而金融行业协会的反应则相当灵敏,所以,对于金融创新所实行的监管需要更加多地依赖于实施内部监管,从而适时地调整金融监管,进而适应金融创新取得新的发展。
3结束语
一、研究农村金融体系构建的独特原因
1.三十年农村经历体验对农村金融有自己感性的认识
作者生于农村长于农村20年,对农业、农民、农村有比较深刻的认识、了解,对“三农”有着自己独特的情感;在农村工作整整十年(1993-2003),这十年是中国经济社会快速转型的十年,对中国的经济社会特别是农业、农村、农民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更深理性的思考;妻子在乡镇农村信用社工作,家住在乡镇农村信用社内,对经济金融产生浓厚的兴趣,特别是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考研时也曾连续3年报考五道口人行金融研究所,这十年是恰恰是中国金融大调整、大变革、大改革,农村金融更是如此,1994年4月组建农发行,1998年3月职能调整,对农村金融有自己亲身经历、观察和思考。譬如经历工作所在乡镇农村基金会成立、发展、疯狂、关闭和清算,自己并被迫入股,成为基金会的股东,耳闻目睹退股辛酸和艰难;再如目睹农村信用社与农行的“脱钩”和“分家”,二者之间有类似“父子一家”的上下领导关系演变为“兄弟两家”的平等竞争关系,员工由“同事”变为“同行”,目睹它们各种利益纠纷,办公楼、家属院等“一分为二”,自己也只好搬家。在邮政储蓄工作的同学经常讲述,分配给他们储蓄任务,目睹20世纪90年代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争储大战;目睹同事之间、邻里之间等各种各样的资金借贷,给借贷双方带来实实在在的益处,也有个别意外风险。这虽是作者自己对一地的观察和体验,但是“窥一管而知全貌”,为作者更深入的了解、研究农村金融提供感性素材;同时这种巨变及其带来的混乱对三农造成严重影响,作者有一种非常强烈责任感和使命感要为有效更快解决“三农”问题,是作者把农村金融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根本原因。
2.全面系统经济学理论学习使作者有更多理性的思考
2003至2009年读研读博的求学,一方面系统学习经济理论,特别是读博期间在华中科技大学被称为“发展经济学之父”张培刚①教授及其研究发展经济学导师指导之下,深入学习发展经济学理论,对农村金融的改革与发展具有更加深刻、更加系统的认识。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逐步完善,国民经济三十多年的快速发展,金融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日益显现并逐渐强大,已渗透到经济社会各个领域。金融作用和功能的发挥与一国金融体系的完善有着密切的关系,中国金融改革也基本上是沿着不断完善中国金融体系进行的,然而由于中国经济结构存在明显的二元制结构,中国金融改革也存在城乡二元制结构,城市金融体系相对比较完善、发达,而农村金融体系明显滞后,这样不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严重影响农村金融作用和功能的发挥。因此,构建农村金融体系也成为农村金融改革甚至整个金融改革的重点和难点。这是作者选择研究农村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原因。
该书是在作者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完成,得到了一批学者的指点,凝聚着众多专家的智慧。张培刚教授在世纪名篇《农业与工业化》中讨论农业国如何实现工业化的问题,作者深受大师的思想影响,认为中国在走向工业化和现代化过程之中必须注意农村金融的重要作用,应着重讨论如何构建农村金融体系以有效发挥农村金融的重要作用。
二、该书可能的创新之处或者自己独特的观点和结论
1.明确提出构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指导理论
以往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构建,是遵循认传统的“机构观”的“结构――功能――行为绩效”的思路,陷入就机构论机构的困境,根本无法适应“三农”的多元化、多层次的情况,无法满足“三农”对资金的巨大需求;目前构建农村金融体系应遵循“功能观”的“外部环境――功能――结构”的思路,即从分析系统的目标和外部环境出发,演绎出外部环境对金融功能的需求,然后探究通过何种载体来承担和实现其功能,根据“功能观”,判断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基本功能缺失,大量储蓄不能有效转化为贷款,资金外流严重。
2.准确概括农村金融体系与及其所处环境的特点和关系
农村金融体系所处环境――弱质农业、弱势农民、薄弱农村,严重影响了它的拓展,造成它病弱、脆弱;反过来看,病弱、脆弱的农村金融体系也减少对“三弱”“三农”的支持。要“一弱支三弱”,从政策要求上讲,有义不容辞的义务,从现实能力上来看,有心却无力的困境。最为关键的是,尽快建立起适应目前弱质农业、弱势农民、薄弱农村的金融体系,只有全面系统分析农村金融所处的经济环境,才能建立起适应“三农”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不深入分析了解实际情况,就不可能找到农村金融体系虚弱的原因,也不可能建立起适合我国“三农”的金融体系。考虑农村金融及其服务对象的特点,应该采取更多的优惠和扶持政策,引导各种社会资金投向“三农”领域,鼓励农民和社会增加农业投入,提高农村金融机构融资能力,缓解农村资金紧张状况,变“抽血”为“回血”、“补血”,反哺县域经济,更好地为“三农”服务。
3.较为科学合理定位四种官方农村金融机构
农行股份制改造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但须符合基本国情;须考虑农行服务“三农”特殊的情况,也不应该完全按照商业化模式来实施;新农村建设资金需求规模巨大,离不开农业银行的大力支持;须有利于发挥自己独特的优势和长处,发挥县域商业金融主渠道作用,拓宽服务“三农”的领域。
把农业发展银行定位于“建设新农村的政策性银行”,充分发挥服务新农村建设和“三农”的需要,传统意义上的政策性银行的定位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时代要求,把服务覆盖到“三农”中所有市场失灵领域;加大筹集资金力度,实现融资渠道多元化。
农村信用社最大的问题是自身能力虚弱,难以发挥“一农支“三农”的作用;进一步理顺体制和机制,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因地制宜采取三层次产权模式;目标定位于“三农”,业务创新服务于“三农”,力争解决“贷款难”和“难贷款”的情况。
邮政储蓄源源不断地从农村抽吸资金,加剧了农村金融中的资金供求矛盾;消除隐形担保、显性补贴、税收优惠的扭曲机制,建立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机制,增强其服务“三农”功能,实现“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良性循环。
4.首次明确提出民间金融的独特优势
首次明确提出民间金融的独特优势在于“社会人际关系效应”,并据此分析三类新型民间金融机构。“社会人际关系效应”,它有四种效应组成:(1)“信息效应”,贷款人较好地处理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2)“成本效应”,具有对贷款实施监督和跟踪管理的便利条件;(3)“抵押效应”,民间金融能够充分利用民间资源条件进行抵押,最为特殊的抵押品――人的道德或信誉;(4)“信誉效应”或者“道德效应”,来自社区圈子内的道德约束力,具有天然独特的超越经济优势的约束。因此民间金融更适合于为经济实力弱小的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服务,提高金融的服务范围和主体;民间金融经营灵活,快捷高效,能到达正规金融达不到的地方和领域,所以拓展了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村镇银行――农村的社区银行,其社区性体现在农村“村镇”,服务对象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贷款公司――特殊的小额信货组织,小额信贷是以反贫困、促发展为宗旨的信贷方式,完全不同于正规商业银行的特殊的制度安排来解决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问题,我国贷款公司特殊性在于“只贷不存”;农村资金互助社――回归合作金融的机构,合作金融仍具有广阔市场空间,必须积极多渠道融资解决其资金短缺问题。
5.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发展与我国农村经济的经验实证
利用计量经济学工具分析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率)与我国农村经济(农业、农民、农业经济)的经验实证关系。利用改革开放30年的时间序列数据,以VAR模型为基础的协整理论,包括单位根检验,根据滞后长度准则选取VAR模型的最优滞后期,根据特征方程根的倒数值判断VAR模型的稳定性,协整检验、向量误差修正模型(VECM模型)、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脉冲响应函数等,这部分的篇幅较大,论述较为规范和严谨,为学习、研究时间序列数据的读者提供一个规范的参考模板,值得一读。
总之,该书构建完整清晰农村金融体系为中国农村金融体系构建和改革提供极其具有参考价值的蓝图,也必将进一步有力推动农村金融研究的发展与繁荣,为繁荣学术思想又添一部重要的力作,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重要应用价值。
注释:
【论文关键词】农村金融;农村经济;创新;改革
【论文摘要】民间非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已形成巨大的力量,但由于非正规金融机构存在市场化程度低等缺陷,我国的农村金融制度改革与创新是一种必然,它将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对于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创新问题,国内理论界大致形成两大思路,一种是坚持政府主导,充分运用现有农村金融的组织体系、存量规模,对之进行必要整合与功能创新,使之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农村经济结构,充分发挥其在金融体系与农村经济体系当中双重主力作用;另一种观点是要注重发挥“非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制度创新过程中的作用,由于非正规金融与农业、农村、农民具有天然的亲和力,其制度安排及其形式更为农户所乐意接受,这种金融活动更容易嵌入农村经济的各个层面与过程当中,从而形成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内生因素,随着时间的推移最后由农村金融活动的主体——农民来决定最终选择什么样的金融上层建筑。
整体上看,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占据主流地位。从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农村金融改革过程来看,实际上也体现的是第一种观点的思路。通过前面的分析得知,我国的农村金融制度改革与创新选择第一种思路具有客观必然性,这不仅仅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整体布局的要求,也是充分发挥金融功能,促使小农经济走向开放,与社会化大生产相互交融的要求。诚然,非正规金融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目前东南沿海一代的民间经济能够在全国率先走过资本原始积累的过程,昔日的非正规金融活动是做出了贡献的。然而,相对于存量巨大、覆盖面广泛的正规金融而言,非正规金融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因而,重视非正规金融在创新当中的作用不能等同于非正规金融取代正规金融的作用。
因此,如何发挥政府主导之下农村金融创新的效率,实现改革的预期目标,就成为问题的一个关键。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的市场化程度很低,而且资本高度稀缺,若采取类似于城市经济当中“国有股减持”方式将政府对农村金融产权控制力度削弱或取消,放手由市场调节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与需求,其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因此,在政府主导框架之内,通过制度供给的方式激励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创新将是一个必然的选择。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在建设新农村的过程当中,政府的一个重要历史使命就是要不断弱化千百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当中业已形成的“超稳态”的小农经济结构而不是保留它或者固化它。这也是政府主导之下农村金融创新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
而难点在于,如何保证政府主导创新过程的充分理性,如何克服政府主导创新决策成本过大的问题。在我国二重结构(1996)的社会制度之下,社会的运行过程直接体现为“官”与“民”的对立。这种社会结构的优势在于政府的意图能够迅速地传递到社会下层。在现实生活当中,这种运作特征体现为,一旦某个问题引起政府的高度关注,该问题就会立刻进入“解决”的程序当中。然而,这种社会结构的效率要依托于一个全能型的政府以及政府必须事事过问,一旦对某件事情“关注”不够,就会导致制度安排严重滞后,同理,政府调查研究不够深入,掌握信息不够全面,其决策也会造成制度供给的扭曲。目前,我国正在实施过程当中的有关农村金融改革的措施就正在面临这一问题困扰。
相比之下,欧洲的社会经济结构呈现“三重化”的特征,即在政府与贫民之间,有一个商业中产阶层,这个中产阶层并不是政府的幕僚或者人,而是具有独立经济地位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地位的社会阶层。这个中间层存在的意义在于,他们既与下层贫民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支撑、相互制衡的关系,同时也与政府存在着相互支撑、相互制衡的关系。这样一来,政府就有可能退出全能型政府而转向功能型政府,这也是西方社会提倡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一。而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当中,正是由于缺少这样一个连接宏观与微观的“缓冲带”,结果必然导致最高当局事必躬亲。以正在进行的信用社改革为例,改革过程当中的每一个细小环节都离不开中央银行、银监会这样的高层决策部门过问。在这样的社会框架当中,即便是决策当局有时间、有精力面面俱到地关注改革的每一个侧面,也会极大地限制甚至是泯灭微观主体创新的主动性。
通过以上的分析,是否可以提出这样一种思路,在今后农村金融体系重构过程当中,应当通过明晰产权、完善治理结构的方式,将现有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甚至包括一部分非正规金融组织体系塑造成为农村社会经济结构当中的中间阶层,使之充当联结宏观制度创新与微观产品、服务创新的桥梁。如果这一思路是可行的话,那么无疑将会揭开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新的一页。实际上,这样一种中间阶层在我国的某些地区、某些领域已经初现端倪。例如前面提到的“温州商团”,他们即不是社会上层幕僚,也不属于社会下层民众,而是形成了一股可以影响宏观经济的不可小视的力量。尽管从目前来看,这股社会力量行为模式还有一定的非理性特征,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体制的不断演进,其理性化的成份正在不断加深,这样一个阶层成长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匿名经济与市场规则内生的过程。信用活动的匿名化,社会信任的边界突破血缘、宗族、邻里关系的限制,这些都是未来农村金融深化改革的核心内容,如果外部制度供给有利于这一深化过程,则解除金融压抑,实现金融发展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在逻辑上是成立的。
经过多年的改革后,目前我国多元化农村金融体制已初步建立,即以合作性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证券市场和外资为补充的多元化农村金融体系。同时,农村金融组织民营化程度加大,乡村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试点扩大了各类资本合作的参与路径,并促进农村金融竞争机制初步形成,使得财政资金、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外资和非营利资本角逐农村市场的竞争机制初步建立起来,打破了长期以来农村金融市场农信社垄断农村金融市场的局面。随着国家财政管理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金融主体呈扩大化趋势,逐步形成了由各级政府、具备国有、集体、外资、港澳台、私人等各种资本背景的企业、农户和其他私人投资者构成的多元化金融主体格局。
2我国农村金融中存在的问题
2.1财政投入不足
根据公共财政理论,对于农村准公共产品的提供,市场机制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农村公共产品的基础性、效益的外溢性特征,政府仍然应发挥主导的作用。但据统计资料显示,建国以后至2005年,除个别年份外,我国政府的财政支农资金绝对额是增长的,但财政农业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却呈下降趋势,财政投入不足10%的水平与我国农业的基础地位极不相称。
2.2农村金融服务渠道单一化
虽然经过多年改革,但是农村金融服务渠道单一化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和农业发展银行构成,而除了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外,其他银行机构很少在农村地区发放贷款,大都把资金转到城市。同时,商业银行在农村吸收的资金绝大部分流回城市,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实际上也成为农村资金流出的重要渠道。现实中,实际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重任只能落在了农村信用社的肩上,然而在实际运作中,农村信用社过分看重业绩增长,以追求赢利为主要目标,偏离了为社员服务的主要原则,难以达到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目的。
2.3农村金融产品单调,业务单一
由于长期以来农村金融业处于无竞争状态,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大多缺乏金融服务意识,经营方式粗放,不注意金融产品的需求创新,满足于坐等顾客上门;农村可选择的金融产品仅有存款、贷款、保险等,且基本上是城市金融产品的简单移植,金融机构没有适时根据农民需求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就是在一些传统业务上,也缺乏创新。
2.4民间金融组织活跃但缺乏有效监管
正规金融机构缺乏活力,在客观上为各种民间金融活动提供了发展空间,很多地方民间借贷甚至成为农村资金融通的主要渠道。据调查,民间借贷占整个农村资金市场总量的30%到70%不等,且越是落后的地区民间金融组织越为活跃。虽然民间金融活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资金紧张的压力,但是,民间金融活动中存在的不规范、风险高、纠纷多、盲目性大等弊端容易造成社会动荡,很可能会加重农户及农村中小企业的经营成本和风险。
3完善农村金融的措施
3.1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要进一步推动政策性金融机构拓展支农金融业务,针对“三农”的特点,在进行农村金融体系设计时,必须加大国家对农村的政策性金融投入,应建立以农业政策性金融为主线,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和农村特点的新型农村金融体系。同时,要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的金融支持作用,商业性金融是金融体系的主要力量,能够围绕农村经济和生活的发展,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供给,满足农村多样化的金融需求,这也成为政府支农手段多元化的重要政策选择。另外,我国还要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使其充分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农村信用社是农村现有正规金融的主体,所以必须坚持农信社“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的终极定位,只有农村信用社发展壮大,才有能力支持广大农户发展经济,带来农村经济的繁荣。
3.2完善准入、退出制度
垄断不利于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效率,必须要完善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建立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要在综合评估各地农村金融市场容量、条件以及当地风俗的基础上,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坚持产权关系清晰、组织形式多样化原则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组织、村镇银行、贷款子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构建真正的农村金融竞争主体。同时,要抓紧健全市场退出机制,这也是强化外部约束、保障农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促进不断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条件。
3.3规范引导民间金融
尽管民间金融组织不够规范而且存在许多弊端,但对于现阶段我国正规金融机构无法满足农村资金需求的情况下,民间金融活动对于我国的农业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我们要承认和正确对待民间金融,鼓励其合法发展,使其成为农村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要通过正确的形式对其进行规范和引导,而非简单、粗暴地取缔民间金融组织及其活动,以达到让其填补目前国家在农村金融方面的空白,推动现阶段农村农业正常发展,保证我国农村农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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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代化大农业发展资金总需求与金融机构资金总供给矛盾突出,涉农金融机构较少且高度集中,农村信用社“一农支三农”格局仍占主导。
据保守测算,黑龙江省2亿亩耕地,每亩生产投入500元,按60%贷款需要600亿元;发展5000万头生猪和1000万吨奶,按50%贷款需要450亿元;农村1800万人、600万农户,按20%的农户每户建房贷款10万元,需要120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0亿元;全省1200亿斤商品粮,加上包装贷款可达1500亿元以上。上述四方面信贷总需求就达4000亿元。截至2012年9月末,全省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为3821.9亿元,满足不了上述四方面测算的需求。
目前,金融支持农业发展面临四大突出矛盾,即农业弱质性与信贷资金趋利性的矛盾,农业金融服务需求结构多样性与金融功能单一性的矛盾,农业资金需求量大与资金吸纳能力差的矛盾,农业地区闲置资金“充裕”与金融机构使用效率低的矛盾。
农村金融发展受到四大突出矛盾的影响。截至2011年末,黑龙江省拥有省级银行类金融机构65户,其中发放涉农贷款年末平均余额超过10亿元的只有8家。“三农”所需贷款主要依赖农村信用社等县域银行类金融机构。2009至2011年,省农信社累计投放农业贷款2472亿元,农业贷款增量份额占全省金融机构的85%以上,支农主力军作用凸显。
(二)大农机、大合作和城镇化的推进,悄然催生信贷主体和资金需求量发生质的变化,银行类金融机构涉农产品创新及信贷投放能力,尚不能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现实需要。
据统计,截至2011年末,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2.1万个,其中农机专业合作社1774个。农民社员发展到20.6万人,带动农户近100万户,约占全省农户总数的1/4。合作社服务内容由初期的以生产技术服务为主,逐步向销售、运输、贮藏、加工等环节延伸,许多合作社经营活动已扩展到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生产经营全过程。农村经济组织以及经营结构的变化,使得信贷主体和资金需求量均产生了质变。仅以黑龙江省558个千万元规模的大型农机合作社为例,每个合作社承包流转1万亩土地需支付300万元左右承包费,加上购买种子、化肥、柴油和农药等生产资料需300多万元,每年筹集正常生产资金600多万元,558个合作社每年需要33.5亿元。但因合作社缺少有效抵押物等原因,省内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较少,造成合作社融资难,融资贵。近三年来,省内银行类金融机构累计发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仅为84.26亿元,与千万元规模大型农机合作社每年生产资金需求相差近一半。
(三)农村信用社现有体制已不适应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需要,与肩负的支农责任、主力军作用不相匹配,急需逐步分类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目前,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实行省、市、县三级法人体制,全省设立了7个市地级联社(法人管理机构)、6个办事处(省联社派出机构,非法人管理机构)、81家县级机构(法人经营机构)。绝大多数农村信用社股东小、股权分散,真正意义上的法人治理结构尚未形成,原有高度分散、小额多户式的传统信贷经营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化大农业发展的需要。
(四)国有银行占有存款资源数量巨大,综合存贷比率较低,支农贡献度极低。存款资源大部分上存,较大程度上造成县域存款资源严重外流。
据统计,截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至2012年9月,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等6大国有银行省内分支机构存款余额合计为10197.3亿元,占全省金融机构存款余额总数的66.8%;贷款余额合计为4084.7亿元,占全省金融机构贷款余额总数的40.49%,存贷差6112.6亿元。其中,涉农贷款投放746.7亿元,占其贷款余额的18.28%,占其存款余额的7.3%。存款资金的大量外流,使本来十分短缺的农村资金更显捉襟见肘。同时,还带来“挤出”效应,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可贷资金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农业信贷资金需求,于是采取高息拆借资金方法,间接加重农业信贷成本。
目前,金融机构正在逐步转变“三农”弱质产业观念,一系列针对专业合作社及农业产业链条的金融创新模式应运而生,集约化、批发式“大农金”的概念正在形成。但省内金融机构多限于本系统内实施推广,银行间相互借鉴较少,农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二、财政促进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财政金融政策一端连着财政,一端连着金融,是引导金融资源合理流动的有效杠杆。要充分运用财政金融政策,积极引导金融资源支持方向。
(一)采取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积极扶持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发挥地方金融机构了解省情、贴近“三农”的优势。
1.在贯彻实施国家对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助政策的基础上,省政府注入村镇银行资本金。建议通过有资质的省属企业,每年有重点地选择10户拟组建的村镇银行注入资本金,每户不超过500万元,省财政股权5年内不参与分红。按照黑龙江省目前村镇银行每户资本金平均3200万元测算,每年大体需要省级财政资金3200-5000万元。
2.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给予村镇银行民营资本初始投入额5%的财政奖励政策。按照每年15户村镇银行每户有3户非银行类民营企业(每户占总股本5%以上的大股东)参与占总股本30%测算,每年大体需要财政奖励资金720-2250万元。
3.在深入贯彻实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扩大政策实施范围,给予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年末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给予2%奖励,促进小额贷 款公司加大支农力度,实现持续发展。按照2012年全省381家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年末余额超过15%部分约25亿元测算,需要财政奖励资金约5000万元。
(二)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财政扶持政策为支撑,依托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围绕解决农村“信用不足”问题,发挥政府“增信”和“调控”功能,促进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兴贷款主体发展。
1.重点选择和支持部分县(市)建立县域融资性农业担保机构。借鉴美国等国家为农场贷款担保成功经验,选择粮食主产区、地方政府有意愿的县(市),建立县域融资性农业担保机构,主要为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兴贷款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有效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贷款有效抵(质)押不足造成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2.研究制定农民、合作组织等农业贷款主体既有的直补资金、农业保险受益权等预期财政补助资金作为银行贷款担保的措施,引导和撬动信贷资金投向农村。例如:银行根据农民未来应得到的财政直补资金情况,为农民设计直补资金担保信贷产品,解决农民资金需求,同时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提高涉农金融机构发放农户贷款积极性。
3.试行县级财政资金存放与银行类金融机构支持农业发展贡献度挂钩,发挥财政“调控”作用,有效引导和激励商业银行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有效遏制县域存款资源严重外流问题,实现不花钱也能办成事。县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域金融机构处于“金融支农”的最前沿,县(市)财政部门可结合县域农业发展实际情况,以银行类金融机构涉农贷款贡献度为主要考核指标,按照“统筹安排,奖贷挂钩;存量(暂时)不变,增量调剂;动态管理,考评兑现”的原则,研究制定“县级财政资金存放银行类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加快实现县域内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目的,有效解决存贷比过高的县域银行类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短缺问题,促进和拉动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长。
4.发挥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促进农民工就业和创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将经工商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视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纳入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范围,以缓解合作社贷款难、银行难贷款问题。
5.研究探索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规模和险种,开展银行与保险合作,充分利用农业保险“增信”作用,促进参保农户容易获得贷款。目前,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分为种植业(水稻、玉米、小麦、大豆)和养殖业(奶牛、能繁母猪)两大类、6个险种。建议结合实际,开办森林、甜菜、马铃薯等方面的农业保险,在稳步扩大原有保险基础上,积极研究开办新险种,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
6.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风险分担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有效降低和分散银行、担保机构涉农业务风险。借鉴国内部分省市的做法和经验,研究制定银行类金融机构新增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办法,对其年度新增涉农贷款,按照一定比例(5‰)给予风险补偿。研究制定担保机构涉农贷款担保代偿风险财政补助办法,对担保机构为涉农贷款担保新发生的代偿,按照日均担保责任额的一定比例(10‰)给予风险补偿。
7.积极支持农村物权改革,促进农村产权市场发展,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和支持有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关部门推进农村物权改革,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深化林权及流转制度改革,推进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流转管理制度改革,激活农村静态资产,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使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林权、土地经营权、土地收益权等均能够作为银行贷款担保和抵押物。促进农村产权市场发展,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进度,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农村资产和权益合法、有序地转化为可交易金融资产。
(三)探索建立财政资金市场化、金融化运作模式,充分利用金融机构专业优势、市场优势,形成政府资源与市场资源有机结合,支持农业重要领域的发展。
1.设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吸引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农业产业化、重点农业项目,推动形成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相结合,多层次、多样化的农村投融资体系。借鉴财政部“农业产业投资基金”运作模式,建议从目前省财政支农资金中拿出5亿元资金,积极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包括地方财政资金)参与,设立10亿元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并实施监督管理。投资基金委托省属有资质的企业负责运营管理。投资基金受托方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将财政资金投入到政府重点支持的农业生产领域和产业项目,实现政府资金市场化运作。
关键词:帕加诺模型;金融发展;经济增长;农村金融;农村经济
中图分类号:F323.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3)03-0007-05
研究经济长期增长和金融部门发展水平之间的联系,实证研究中通常使用的经济理论模型是内生经济增长理论的模型。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正面关系的这一结论最先由戈德史密斯通过多国的金融发展数据统计得出。经济发展的水平决定了金融发展的程度,金融发展的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又影响着经济的增长[1]。在对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关系进行实证研究的过程中,所采用的数据大多是以一个国家或是地区的视角进行采集的[2,3]。我国农村地区的金融发展既不同于我国整个金融发展水平也不等同于其他国家的金融发展程度,因此,对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水平与农村经济增长之间关系的研究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和处理。农村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市场化和金融化日益发展的今天,金融作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剂,在影响农村经济增长的诸多因素中,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发展农村经济,必须使农村金融率先发展起来,以支持农村经济的增长。
一、模型设计及数据说明
(一)实证模型分析
内生经济增长模型中最经典的就是AK模型,但是AK模型没有把金融因素单独表现出,而是把金融因素与制度因素,包涵在技术进步、知识进步和资源因素上面。帕加诺模型是将金融因素加入内生经济增长模型的一个比较有代表性的理论模型,该模型以内生经济增长理论为基础,假设经济增长率是总资本存量的增函数,只要存在技术的因素,那么投入资本量的增加,就一定能够推动经济增长,因此,可以根据帕加诺的观点,得出内生增长模型的以下形式[4]4042:
上式方程中,s=S/Y,表示储蓄率。方程加入了金融中介作用的因素,就很清楚地表达了一国一定时期内经济增长率是由一国的储蓄率、社会边际资本生产率和储蓄投资转换率作用的[5]342357。储蓄率s反映的是金融机构聚集金融资源的能力。金融市场的存在可以降低交易和搜寻信息处理信息的成本,通过信号作用可给储蓄者和投资者一个更好的收益,可以使稀缺的资金在社会上得到合理的优化配置。储蓄投资转化率反映的是金融市场资金运用的效率,比值越高说明金融市场的效率越高,类似于资金周转率,速度越高,越促进经济的增长。农村金融发展提高储蓄投资转化率进而推动农村经济增长。储蓄投资转化率θt反映的是银行或金融体系发挥金融中介功能的效率,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可以提高资本积累的效率,这种效率又能提高储蓄者的收益,两方面推动经济增长。另外金融中介效率的提高可以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向金融部门,提高了金融部门的竞争程度和经营效率,降低金融市场的交易成本[6]251,252,而金融市场交易成本的降低又可以推动经济的增长。
因此,本文将影响农村经济增长的金融发展分为三个机制,即储蓄率、社会边际生产率以及储蓄投资转化率。
根据以上的分析,结果我国农村经济增长状况的具体情况,对影响经济增长的金融因素作以下分析:
1.储蓄率s的影响因素。影响储蓄率的影响因素有很多,主要包括:居民的收入水平、实际利率水平、居民消费偏好、物价水平以及居民谨慎动机程度等。农村地区居民储蓄意愿不同于城市居民储蓄意愿,加上农村数据的可获取性,根据凯恩斯的消费理论,该理论认为决定人们储蓄的主要因素是收入水平。后来,新古典学派认为基准利率的变动也是影响储蓄变化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本文选取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和利率水平来反映农村居民的储蓄水平,所以农村金融市场中储蓄的影响因素可以表示为:
本文所采取的变量均为相对量指标,即比率指标,采用这样一种形式是因为这种指标可以表现出一种相对弹性的变化,也能反映出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村经济增长的贡献程度。从统计角度出发,相对比率也能消除多重共线性对方程的影响,得出的统计结果更能解释实际情况。
(二)数据说明
对于指标的选取,涉及到的指标有农村第一产值,第一产业包括了种植业、林业、牧业和渔业,选取第一产业产值作为反映农村经济增长总量的主要原因是出于对农村经济增长总量的大致估计,并且第一产业与农民收入密切相关,可以很好地反映农村真实经济增长情况,本文采用农村经济增长率的形式表示;一年期定期利率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数据;资本产出率比值使用投资比农村第一产值表示,农业投资理论上等于农业固定投资、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农业更新改造投资与农业贷款之和。
由于农村投资数据不易收集,简单用其中一部分可能会使数据失去经济意义,但是投资量因素在金融效率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国统计年鉴计算,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农业投资90%以上的份额[8]33,34。所以,用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农村GDP比重表示边际资本产值率。全部数据来自于各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金融年鉴》等。各指标数据见表1。
二、实证分析
(一)实证检验
1.平稳性检验。由于大多时间序列数据都是非平稳的,具有时间趋势的,在对时间序列进行实证分析中,其前提是每个时间序列必须是平稳的。因此在对农村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的各变量之间进行实证的一个前提就是先进行平稳性检验,消除“伪回归”结果[9]。对以上变量进行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通过检验发现各变量的原序列的ADF值均大于5%临界值,说明变量是非平稳性的,而经过一阶差分后,各变量的ADF检验都是平稳性的,即这些变量均是一阶单整过程I(1),可以采用协整方法进行检验。
2.协整检验。由ADF检验可以知道,农村经济增长与农村金融发展水平的变量均为非平稳的一阶单整I(1)过程。但这四个变量之间可能存在某种协整过程,即存在某种平稳的线性组合,这种组合可以反映变量之间的长期稳定的关系。本文采用Johansen协整检验方法,但由于Johansen协整是一种基于VAR模型的检验方法,因此在进行协整检验前,应该首先确定VAR模型的结构,通过对AIC的观察,我们采取滞后2阶的VAR模型,采用无趋势项但有截距项的向量自回归VAR(2)协整方程进行协整检验。
通过以上分析,可得出以下结论:
由上面协整方程可以得出,农村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中的人均收入和储蓄投资比呈正向关系,与农村金融发展中的基准利率和社会边际投资生产率成负相关关系,人均收入是储蓄率的函数,因此储蓄率的增加可以提高居民的人均收入,从而促进经济增长;基准利率是储蓄率的函数,理论上讲,储蓄利率越高,人们更愿意将持有的货币放入银行以获取收益,因此,基准利率与储蓄率是正向关系,但是从实证中发现,基准利率并没有在农村储蓄中起到很好的作用,甚至是微弱的负相关关系。说明农村居民将货币放入银行的主要因素并不取决于基准利率,这也与农村利率被严重管制造成低利率现象有关,也与农户储蓄倾向以及社会习惯有关,农户储蓄在相当程度上是为了求得资金上的稳定保值,储蓄不具有利率弹性[10];农村中社会边际资本生产率没有促进经济增长,这可能是由于农村投资的低效率所致。本文对投资的数据选取为我国农村固定投资资产,这种投资主要应用于农村地区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属于公共产品,只能间接地促进经济增长;贷存比与农村经济增长有着长期稳定的关系,说明银行机构在农村经济增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结论及政策建议
通过对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检验,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具有长期稳定的关系,金融发展能够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从农村每年的经济增长率的时间序列可以看出,农村经济每年都保持了平稳发展,农村金融的引入激发了农村经济增长的潜力,收入是影响农村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但是人均收入并不是金融发展的主要函数,它是金融发展的基本因素,只有收入增大了,才会提高储蓄率和投资量。国家一年期的定期利率的变化对农村经济影响并不大,真正要使农村借贷市场发展起来,首先要降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农村借贷的门槛,放松农村利率管制,针对民间金融的借贷行为,要合理引导和扶持,民间金融的存在是促进农村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之一。农村投资产出比的时间序列保持一个较低的水平(平均投资产出率为0.09),这种低水平首先表明农村金融发展的薄弱,微弱的力量不可能促进经济增长。在实证中可以看出,投资产出比与经济增长呈现负相关,投资量在产出量中的比重太小,没有对经济产生影响。在以后的农村金融发展中,要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投资,使资金向更有效的产业流动,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农村中的贷存比保持一个良好的状态,说明农村储蓄的资金更多流向了农村贷款,但也有一部分资金流向到城市地区,其原因是在城市地区投资比在农村地区投资所承担的风险更小而收益更大。在以后的农村金融发展中,可通过对农户或农村企业进行信用担保、联合担保等方式降低投资资金的风险,使更多的资金流向农村地区,促进经济增长。
为了使农村金融发展能够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就必须对农村金融进行改革。为此,建议采取以下几点措施以促进农村金融发展:一是加快农村金融制度改革的进程,完善农村金融市场,在允许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发展的同时,鼓励和支持民间金融的发展,实现农村金融机构形式的多样化,多渠道促进农村贷款量的增加,有效促进农村金融体系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二是提高农村金融机构运行效率,促使农村储蓄更好地为农村地区资金提供支持,扭转由于农村金融体系效率低下所造成的农村资金配置效率下降的趋势,减少农村资金的流失,保证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三是加强对农村投资力度,建立担保、保险公司,分散农村经济发展风险。担保、保险机制在农村的建立是农村有更多资金支持的前提,并且担保、保险等防范风险的机制在农村建立本身就是促进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壮大、加强农村经济市场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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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随着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已形成,但各类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有所不同。通过对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构成的总结,重点分别对传统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及非正式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体系简介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并积极活跃起来,形成了包括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金融机构在内的,以传统正规金融为主导、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核心、以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及非正式金融机构为补充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传统正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有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农村信用社;创新型正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有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非正式金融机构主要有私人钱庄、当铺、私人借贷、高利贷、合会等。
二、传统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1996年以前,农村金融正式安排的主要形式是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自1996年中国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行社分离、国有银行逐渐退出农村金融市场以来,农村正式金融安排的农业贷款和乡镇企业贷款呈现萎缩趋势。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的重担落在农村信用社身上。但实际运行时,农村信用社并没有真正担起这个重担,它在经营过程中,更多地是以追求利润为目的,偏离了为社员服务的合作宗旨,农村资金缺口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呈现扩大趋势。为了解决“三农”资金支持,国家加大政策调整力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制定政策时,要更多地考虑到“三农”;中国农业银行转向商业化的同时,政策方针首要还是面向三农;农村信用社继续发挥在“三农”中的核心作用。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以政策为导向的国有农业信贷机构,其业务范围主要是办理农副产品国家专项储备和收购贷款,办理扶贫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并不与农民直接发生信贷业务关系,这使它无法直接延伸到最基层去顾及农户的基本金融需要。目前,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只有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服务作用,我们应积极探索新的资金来源渠道。可将一部分邮政储蓄、社会保障资金等转存入农业发展银行;鼓励国家开发性金融参与新农村建设,使开发性金融更多地参与农村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化、农业资源开发项目的投资。
(二)中国农业银行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中国农业银行的业务主要放在筹措资金保证支付和清算票据上,近年来,其经营重心明确向商业化方向转变,业务范围也由广大农村向城市及经济发达地区倾斜。目前,农业银行在农村的业务重点主要放在支持农村产业化过程中的龙头企业上,通过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带动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农业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作用。
(三)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农村信用社的建立与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发展直接相关。农村信用社服务对象主要是农业生产者和小商品生产者。主要是因为农业生产者和小商品生产者对资金需要存在季节性、零散、小数额、小规模的特点,使得小生产者和农民很难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但客观上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又必须解决资本不足的困难,农村信用社这时就能起到很好的金融服务作用。随着国家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国有商业银行部分机构从农村市场退出,农村信用社一段时间内在农村金融服务中起到近乎垄断的作用。但农业经济的风险相对比较大,农信社不良贷款也不断增多,农信社要想更好服务三农的同时,又能实现利润最大化,还需多多努力。
传统的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主要是为农村建设提供政策指定范围内的资金支持,而市场经济体制促使金融机构追求利益,所以,仅仅以行政命令或者建立以完成农贷资金任务为评价指数的绩效制度是不足以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政府应给予农贷行为一个成熟的金融环境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以此激发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在合适条件下主动寻找农贷机会,并最终解决农村金融供求失衡问题。
三、创新型农村金融供给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传统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虽然在“三农”服务中起主导作用,但这些传统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商业化倾向越来越明显,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新农村建设。因此,国家有针对性地创新农村金融机构,即允许一些社会资金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以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机制,并解决我国农村建设资金供给总量不足的问题。从2006年开始,我国已逐步让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在资金供给上已解决部分问题。
(一)邮政储蓄银行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2006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银监会正式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2007年3月6日,经中国政府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成立。2007年3
月2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仪式在北京举行。邮政储蓄银行充分依托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主要是基于邮政储蓄有2/3的网点分布在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特别是在一些偏远地区,邮政储蓄是当地居民唯一可获得的金融服务,因此,从满足广大农村群众日益增长的基础金融需求,完善农村金融服务角度出发,邮政储蓄银行的农村网点主要是从服务“三农”的大局出发,加大邮储资金支农力度,扩大农村基础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满足度。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降低了支付给邮政储蓄的利率,现在的关键是建立对农村的“输血”机制,使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业和农村,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良性循环。
(二)村镇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金融服务情况分析
村镇银行的设立是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政策的重大突破,也是农村金融组织模式的一次重要改革,一方面增加了我国农村金融供给的新渠道,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的构建。但村镇银行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1)村镇银行的数量近年来虽不断增多,发挥的作用也不断增大,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农户及农业的资金需求,但和我国众多的农村人口及需要资金的乡镇企业和农户个人比,它们所起的作用是微不足道的;(2)村镇银行多数设立在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区域,部分乡镇只有一家,多数比较偏僻及经济发展不好的乡镇根本就没有,同时,这些偏僻的乡镇多数是没有任何金融机构的,即使有其他金融机构,多数也只有一家,故这个地区“三农”对资金的需要是很难得到解决的;(3)村镇银行作为新兴力量,多数人并不认可它,对它也不是很了解,导致它发展过程还存在一些困难。村镇银行存在吸储难、利润低、风险高等问题,另外,村镇银行的结算渠道、现金供应问题及存款准备金率等问题至今也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故要想让村镇银行更好地为农村金融服务,还需作出很多努力。 (三)农村商业银行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2001年11月28日,国内首家农村商业银行——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正式挂牌营业。农村商业银行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在解决“三农”问题,推进城乡统筹中,具有重要作用。为适应农村各经济主体对商业性金融的需求,应加快组建新的农村商业银行,一定程度上可由个人和企业等出资组建。但我国银行业不对个人开放,农村信用社改组成农村商业银行时虽然允许个人入股,但不允许个人出资组建商业银行,这必将阻碍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
(四)小额贷款公司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在满足农村金融供给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这部分作用主要是基于部分农户或企业在传统正规农村金融机构那贷不到款,只好选择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靠自然人或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不能吸收存款,它的贷款利率是比较高的。小额贷款公司获得高利率的同时,风险也伴随高利率产生了,加上我国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还没有建立,故小额信贷公司如不能调整好风险与收益的问题,是非常容易退出市场的,这将会带来一系列相关问题。国家的监管机构应做好政策支持和监管,让小额信贷公司真正为农村金融做一些服务。
四、非正式金融供给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非正式金融机构主要包括:私人钱庄、当铺、私人借贷、高利贷、合会等。在农村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滞后,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不能满足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非正式金融机构因此得以迅速发展。非正式金融机构为农户和乡镇企业融资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大量的不规范市场交易,表现在:非正式金融机构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往往从事违法活动和高风险投机甚至是金融欺诈活动,存在着极大的金融风险。风险虽然比较大,但非正式金融机构至今还存在的原因主要是基于农村金融供求的现实客观性:从资金供给方面看,是因为民间借贷的利率远高于银行存款,到金融机构存款不方便;从资金需求方面来看,主要是正规的金融机构信贷手续繁琐、服务态度欠佳,而民间借贷迅速、便捷且多不需担保等。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建国以来,我国农村金融供给方式,即农村金融机构数量不断增加,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不断重构。但事实上还是没有解决我国农村金融供给不足问题。要想真正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还需更好地发展现有的这些农村金融供给方式的作用,让它们实现服务“三农”价值最大化。
参考文献:
刘书琪,东北农业大学,教授。
摘要: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农业生产专业化和商品化程度逐渐提高,农民在农业市场主体竞争中的地位严重削弱,农民利益得不到最大程度上的满足。然而为化解农民小规模生产和强大的农业市场之间的矛盾,减少农民在市场中的竞争性、风险性和不确定性,降低农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于是农村同类农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以多种方式自愿组织起来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且得到快速发展。但是由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财政金融支持方面面临许多问题,因此,本文通过调查研究以黑龙江省为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财政金融方面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金融;黑龙江省
1.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与财政金融支持的发展现状
1.1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资料来源:黑龙江省统计年鉴
由上表可知:黑龙江省对“三农”的发展越来越重视,财政扶持2010年比2009年增长54.45亿元,对农机合作社的扶持也有所增加,但从惠农财政补贴方面来看, 2010年投入资金有所下降,造成财政扶持力度跟不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速度的局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得不到有效的财政扶持,即使新农村建设扶持力度增加,也严重影响了新农村经济发展的步伐。
1.3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现状
目前,黑龙江省政策性金融机构尚未发挥应有作用,只有极少数的金融机构开展专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网点布局有限,支持能力和意愿都不足;农村合作金融还处于起步阶段,在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需求上难以发挥主体作用。
据调查,黑龙江省农委为了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于2009年10月和省农村信用联社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并出台了《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小有成就。
2.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金融支持中的问题分析研究
2.1政府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政府财政扶持监管力度不够。有些投机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只经过法律程序挂个合作社的名,合作社内部从不涉及农业生产销售业务,只是为了钻政府扶持政策的空子,获得政府的各种财政补贴和扶持,这在某种程度上就造成了资金严重浪费现象,政府应该鼓励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加强监管力度,消除这种“皮包公司。
2)政府扶持缺乏针对性。从政府对这些资金的使用细则和覆盖面来看,其针对性明显得不足。例如:评定农业示范区可获得奖励 X 万元,而这些钱对刚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说很重要,需要大量资金来建设完善合作社;而对于那些发展比较成熟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说,各方面机制都比较健全,具备获得此类扶持金的资质,但是相对于他们可能出现的资金缺口而言意义不是很大,在一定程度上还造成资金浪费,希望政府能够针对发展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出更有力的财政扶持政策,“因地制宜”,根据合作社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政策。
3)惠农补贴力度不够。黑龙江省2010年政府财政支持“三农”发展共投入249亿元,比2009年增加了54.4亿元,其中围绕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投入资金93.8亿元,支持组建农机合作社325个,支持17个现在农业示范区建设,但是在惠农财政补贴上比2009年低了0.61亿元,为102.2亿元,致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范围和力度有所减小。
2.2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供给数量不足
目前黑龙江省农业依靠的金融机构主要有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合社,其中农村信用联合社为主体。虽然农村信用联合社信贷支农资金逐年增加,但是其还是本着“抓小额、控大额”的原则,这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发展阶段急需资金建设存在着很大矛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远远达不到实际需求。
2)农村金融机构风险分散与转移机制缺乏
我省农业保险的经营现状为“三低三高”,即低保额、低收费、低保障和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致使许多商业保险公司均不敢轻易进入农业保险领域。由于农业产业的特殊性,涉农贷款风险相对较大、成本较高,而其风险补偿机制又十分匮乏,贷款风险和收益的不对称,严重影响涉农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
3.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财政金融支持的相关政策建议
3.1明确财政扶持细则,加强财政资金扶持的有效性
政府应该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制定相应的政策。对于建设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应适当放宽申请扶持金的条件,但是可以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对于稳定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把资金集中起来进行扶持,或者从这些资金中提取部分建立贷款风险补偿金,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向银行的贷款提供一定的担保,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有效的需求和帮助。
3.2加强政府财政扶持的监管力度
对于各种财政扶持政府都应该明确其使用情况,对优惠的财政补贴加以使用限定,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费用的补贴,农资补贴等。同时政府还要加强财政扶持的审核监管力度,彻底消除钻财政政策空子的“皮包公司”,并对这类合作社做出相应的惩罚,以儆效尤,净化农民换页合作社发展呃社会环境。
3.3加大税收优惠方式,制定多种惠农优惠政策
对于农业补贴我省还应该扩大科教服务补贴,以支持农业科技的发展,加强农村基础网络设施补贴和作物保险补贴,以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对于减税我省应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降低营业税,减少银行贷款的压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稳定、健康的发展。
3.4完善金融服务创新制度,加强风险管理
优化金融机构信贷结构,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投放涉农贷款,不断创新支农服务方式,加快产品创新步伐,加大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将信贷政策产品化,建立监督机制,督促、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出台相关规定,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实现由单一存贷服务向信贷、咨询、保险、理财等综合金融服务转变,以业务组合的形式来分散金融机构所面临的信贷风险,同时也满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信贷的需求,有效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作者单位:东北农业大学)
参考文献
[1]张卫东,政府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研究—以郑州市为例[硕士论文],2009.
[2]李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发展政策研究[硕士论文],2009.
[3]韩冰,农业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2008
论文关键词 村镇银行 法律监管 市场准入 风险防范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机制建设比较滞后,农民融资较为困难,甚至仅有传统的民间借贷可供选择,但是民间借贷成本高昂,风险巨大,导致农民缺乏创业资金,致富无望。农村金融机制的创新是我国农村建设中的重点内容,村镇银行属于农村金融机制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村镇银行对于盘活农村经济,发展农村金融,解决农民创业的资金之渴具有积极意义。村镇银行作为一种新型金融机构,在2007年以来迅速发展,在农村金融体系中扮演了重要的作用,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村镇银行是顺应农村经济发展,以农村为主要客户群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具有经营机制灵活、管理成本低、决策链条短、反应速度快、经营目标和市场定位明确等优势,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作为新生事物,由于受到各种内外部因素的制约,村镇银行在发展中不可避免的遇到了许多具体问题”。村镇银行在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这些问题既有我国金融环境、金融政策和金融体制层面的原因,更有金融法律层面的原因。本文主要对我国村镇银行发现现状、村镇银行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探讨如何构建相应的法律机制,从而促使村镇银行在发展过程中获得基本的法律保障,使村镇银行在良好的法律环境中发展壮大,充分发挥其在农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二、我国村镇银行面临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村镇银行市场准入问题我国当前虽然在立法上明确村镇银行的高度开放性,即向一切市场主体开放,但是村镇银行的市场准入还存在一些特殊的规定。当前村镇银行市政准入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1)村镇银行在事实上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附庸,或者仅仅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性已经失去了保障;(2)银监会作出上述规定可能考虑到了利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优势、专业优势,拓展村镇银行的发展,但是事实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身就可以在农村地区开设分支机构,且社会信誉度比较高,容易得到老百姓的信赖,因而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参股村镇银行只是他们退而求其次的选择,各商业银行对这一规定更多的理解为是一种‘政治任务’。”(3)排斥了其他市场主体进入村镇银行投资渠道,并未真正有效拓宽农村金融渠道。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村镇银行中占有绝对性的优势地位,因而农村金融服务市场其实依然被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垄断,尤其是被国有银行所垄断。村镇银行并没有真正地向民间资本开放,无法解决民间资本缺乏投资渠道,而农村市场又亟需资本的矛盾。
(二)村镇银行法律监管问题当前我国在村镇银行的法律监管方面采取了“严厉监管”的对策,而严厉的监管显然会增加村镇银行的合规成本,使原本就力量薄弱的村镇银行承受过于沉重的负担。从这些所谓的严厉监管措施来看,其主要的内涵有如下两个方面:第一,政府主导为主,突出了政府主导性,降低了村镇银行经营的自主性,不利于村镇银行实现服务创新。政府“保姆式”的监管事实上并不利于村镇银行真正发展壮大,并提高服务质量;第二,目前的严厉监控对于村镇银行的吸储行为防范尤甚,如禁止村镇银行异地吸储,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村镇银行无法实现扩张。目前的监管政策之所以防范村镇银行吸储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其根本原因是对非国有或国家控股金融机构的不信任,并维护国有或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对存款市场的垄断。对于村镇银行的吸储行为监管过严,固然有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欺诈的目的,但是也从根本上决定了村镇银行会面临资金枯竭,缺乏资金来源,无法深入拓展业务。由此可见,目前采取的严厉监管的思路并不利于村镇银行的发展,为了减轻村镇银行的合规成本,正确的做法是采用“轻监管”的思路,降低村镇银行的合规成本,以促进村镇银行发展。
(三)村镇银行风险防范问题村镇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有政策风险、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政策风险是指村镇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如果违反银监会的相关政策性规定,有可能会面临处罚,甚至被撤销;法律风险是指村镇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面临法律上的障碍与困境,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所导致的公司僵局等风险;信用风险是指村镇银行由于身处信用环境并不良好的农村地区而可能遇到的故意违约、贷款诈骗等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是村镇银行面对的主要风险”。
对于政策性风险和法律性风险而言,村镇银行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防范,如聘请法律顾问和合规人员,使村镇银行在经营中遵守法律法规,避免产生违法法律和政策的现象。但是对于信用风险的防范,则由于村镇银行资金比较薄弱,可能难以有效平摊风险,极易造成违约风险,并对村镇银行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
三、我国村镇银行发展中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国村镇银行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从而使村镇银行在良好的法制环境中得以发展壮大。如下几个方面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助于村镇银行的发展:
(一)拓宽村镇银行市场准入当前村镇银行的设立必须有一个发起行,该发起行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且银监会还对村镇银行中各方占股比例作出了规定,其结果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极易在村镇银行中一股独大,并在一定程度上垄断村镇银行市场,而民间力量、民间资本则无法顺利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或者依然以民间高利贷、地下钱庄等灰色形式存在,不利于民间资本力量的正规化、合法化。
建议进一步拓宽村镇银行的市场准入制度,应放松民间金融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机制,从而拓展农村金融的资金来源,同时也为民间金融资本获得新的利润点,其理由在于:农村金融业务属于小微金融,大型商业银行对于农村金融业务并不热心,例如,“由于农业贷款单位贷款成本高、回报率低、风险相对较高等原因,大型商业银行对西部地区参股成立村镇银行普遍缺乏动力”。而民间资本则对民间金融市场青睐有加,目前的村镇银行市场准入机制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村镇银行“捆绑”,不利于真正提高村镇银行服务质量,因而有必要以更宽松的准入机制促进村镇银行的发展。基于这一理念,建议允许民间资本直接成立村镇银行,而不必仰仗银行业金融机构,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村镇银行中必须占有不低于20%股份的规定。这一举措并不会对金融安全带来负面影响,相反会有效地促进社会资本投资农村金融市场的热情,从而提振农村金融市场的信心,使农村金融市场的资金更为充裕。
(二)优化村镇银行法律监管基于“轻监管”理念,有必要改变对村镇银行的监管方式,转变监管理念。由于村镇银行整体市场庞大,而单个银行的市场份额微小,且村镇银行的业务集中于小微金融业务,因此村镇银行在金融监管中不必承担过于承重的合规负担,建议银行业监管部门放松对村镇银行的监管力 度,而不是加强对村镇银行的监管力度,从而实现“放松”、“搞活”,以节约村镇银行的经营成本。具体来说,(1)在监管力度上,对村镇银行的监管力度应低于普通商业银行甚至低于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这是与村镇银行的市场份额、业务性质所相适应的,或者说,对村镇银行的监管力度略高于不能吸储的小额贷款公司;(2)在监管方式上,主要采取定期汇报和主动巡查的方式,但是汇报和巡查的次数应符合村镇银行的特点,不宜过分提高村镇银行的监管成本;(3)村镇银行更多地应遵守普遍化的监管要求而非特殊化的监管要求,如村镇银行应遵守反洗钱监管、禁止非法吸储(如高利率承诺)监管等普遍化的监管要求,以免设定过多的特殊监管导致对村镇银行创新能力的制约。
关键词:农村金融; 风险控制
1引言
上世纪70年代建立的农场信贷体系为美国农业提供了资本支持,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和改进,使得美国农业金融在风险控制方面取得世界领先水平。我国现代农业起步晚,农民贷款难和金融机构放贷难、风险大更是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制约。本文将从如何加强我国农村金融机构防范风险能力,提高资本运作效率角度进行分析。
2美国农村金融市场及其风险控制概况
美国农村金融市场的贷款大致由五部分构成:商业银行占40%,农村信用合作占31%,个人和其它占20%,人寿保险占6%,政府农业和农场服务机构直接贷款占3%。美国农业金融的最大特色就是在上世纪70年代成立了农场信贷体系,旨在支持和促进资金向农村流动。农场信贷体系是由政府支持、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专门的农场信贷监管机构监管,可以向农民、农地投资者等提供贷款。由于政府背景债券期限较长,利率较低,从而形成了农场信贷体系的核心竞争优势,保证了给农场提供长期、较低利率的资金。
其另一竞争优势是机构贴近农场,与农场建立了长期深厚的合作关系。农业虽然是个风险较大的行业,只要建设完备的农村金融体系,农业信贷仍是一个稳定获利的行业。美国农民也具有较高的学历和知识水平,对各类个性化的银行和投资理财产品具有较强的需求,事实上也成为各商业银行积极争取的重要客户。因此,商业银行选择性地涉足农业信贷市场还是大有可为的。
在管理市场风险方面,美国所有银行都运用了先进的利率风险管理手段,可以帮助银行管理层和股东获得更好的风险回报,也有助于提高整个银行系统承受利率风险的能力。无论银行大小,风险价值和压力测试等重要概念已成为风险管理的标准做法。对于银行资产和负债的期限配置上必须与长期利率的趋势和短期利率的变化相适应。由于汇率和利率等市场风险因素更为复杂,最新的资产负债管理理论和深入的定量分析方法已经成为各家银行的重点关注对象。
在管理信用风险方面,美国绝大多数银行的现代信用风险管理已同时涵盖了贷款评估和资产组合分析。随着风险交易技术的发展,它们更多地采取积极的风险管理策略,寻求最佳的资产组合。银行机构在对信用风险状况进行分析时,运用大量的历史数据分析信用评级与违约概率(PD)和预期违约损失(LGD)的关系。新的分析工具和技术也有效提高了对公司客户贷款的量化程度。估算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率(RAROC)的模型可以帮助银行在做出授信承诺前就能够对相关风险进行定价。可见,信用风险管理的新变化与新资本协议的要求相一致,银行机构明显强化了基于量化分析技术的专家判断。在控制操作风险方面,美国银行认真精细的管理文化和对制度权威的高度认知发挥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各类操作风险仍然存在。
根据对美国银行业操作风险的统计分析,在众多的业务种类中零售银行业务占了61.1%,从操作风险的类型看,外部欺诈占了42.39%,流程管理占了35.07%。操作风险仍是银行日常管理和制度设计的主要考虑内容之一。风险管理技术和管理手段要随着外部监管环境的变化、自身业务的发展和财务管理的要求同步发展,将此作为一个重要的战略进行研究。
3我国农村金融脆弱性的成因
3.1农村金融机构经营过程中存在内生性缺陷。
一般来说,农村金融机构正常运作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首先是挤兑风险低,其次是农村金融机构对资金的使用是有效的。但在我国农村,这两个条件极易遭到破坏。一般来说,只要存款基础稳定,农村金融机构便可在保持足够的流动性以应付日常提款的前提下,将其一定比例的资金投资于流动性不高但收益率较高的资产上。但如果一旦发生重大意外事件,使储户对农村金融机构失去信心时,就会出现挤兑现象,这时,农村金融机构便表现出相当的脆弱性。挤兑规模越大,所积聚的金融风险越大,金融脆弱性就越明显。
近年来,由于信息不完全性和不对称性,农村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筛选和监督并不能保证高效率,从而使金融机构保持稳定的第二个条件难以成立。由于农村金融机构要充分了解借款人的情况很困难,而且成本也相当高。同时,我国农村金融债权人与债务人间是一种软约束关系,权责关系不对称,这就必然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农村金融机构难以有效地配置资源,无法保证贷款者有效地使用资金。
3.2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不合理
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邮政储蓄机构及其他民间金融机构。政府主导的农村金融处于绝对主导地位,但却没有很好发挥作用。据统计,目前农业新增贷款85%以上都来自农村信用社。但由于各种原因,使势单力薄的农村信用社难以单独支撑整个农村金融市场,无法满足"三农"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此外,从 1999年开始,全国上千家农村基金会全部关闭,形成巨大的坏帐,成为农村金融的一大隐患。目前,民间金融仍处于初级发育阶段,无法进一步扩展规模和经营网络,只能为"三农"提供简单的金融服务。
3.3农村金融机构信用环境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
我国农村征信系统建设严重滞后,社会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淡漠,信用文化薄弱。同时,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相当普遍,对逃废债务人无强有力的威慑手段,导致金融债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必然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大了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
3.4农村金融机构没有完善的风险预警体系和风险防范机制
一方面,没有建立与农村金融自身特点相适应的科学的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难以及时发现、预警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的金融风险。另一方面,缺乏存款的风险分散和转移机制,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存款保险保障制度,一旦农村金融机构经营恶化,出现严重的信用危机和支付危机,由于缺乏风险转移机制,将会加大金融风险,加剧农村金融的脆弱性。
4防范农村金融风险脆弱性的建议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风险不断积聚,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将会产生不良后果。因此,必须采取办法来克服农村金融的脆弱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4.1提高识别农村金融脆弱性的能力
提高对农村金融脆弱性的识别能力,是防范和化解农村金融脆弱性的前提。可借鉴美国对银行系统脆弱性的识别和防范措施,如,"及时纠正措施"。它是以计算银行自有资本比率来识别银行脆弱性程度的方法(见下表)。应结合我国农村金融的实际情况,把农村金融机构的自有资本比率作为识别金融脆弱性的一种方法。当农村金融机构的自有资本低于4%时,就可认为金融脆弱性开始显现,应引起重视,提出改进措施;当自有资本小于0时,就表明金融脆弱性已非常严重,应停业整顿,甚至关闭。
"及时纠正措施"
4.2转换农村金融机构经营机制
要防范金融脆弱性,转换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至关重要。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农村金融机构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长效的不良贷款化解机制,真正降低信贷风险,推行严格的问责制,规范业务工作流程和岗位监督。在此基础上,通过建立动态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农村金融机构逐步走上长期、可持续发展的轨道,提高经营效益,增强储户对农村金融机构的信心,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4.3对农村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
提高监管效率才能保证农村金融的安全运行,克服农村金融的脆弱性。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实行国家和地方分级监管。目前来看,在省级政府通过省联社依法管理农村信用社的实践中,需进一步探索如何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并杜绝干预农村信用社经营活动的行为和倾向。二是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内部监督的作用,不断提高监管效率,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三是加大处罚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制,真正使监管有权威、有成效,成为防范农村金融风险的一道防线。四是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对资产质量较差的农村金融机构及时提出限期改正措施,对限期不能改正的金融机构实施关闭、破产,以防止金融风险的扩散。
4.4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必须重构现有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实行多元化的金融组织结构,真正形成比较完善的政策金融、商业金融和农村合作金融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一是明确政策性金融的职能定位。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农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重新整合政策性金融业务,调整其业务载体。二是有限度地进行农业银行商业化改革。农业银行的改革不能像其他国有商业银行那样完全商业化,应该是有限度的商业化:即在明确农业银行的经营目标就是为"三农"服务的条件下,给予农业银行政策支持,然后,在此限度下,实行商业化运作。三是加快推进县域中小金融机构设立。适度放松市场准入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鼓励各种经济主体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或者商业取向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四是逐步放开对民间金融的管制,鼓励民间金融在一定秩序框架内运作。
4.5建立和完善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
一是建立农村信贷保险制度。积极开发农贷损失补偿保险品种,对商业性保险公司按照农业保险的业务比重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免交涉农保险营业税等优惠政策,以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二是充分发挥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的作用。对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支农贷款确因自然灾害和政策性因素受到损失,人民银行可按比例运用再贷款给予救助支持。三是建立信用担保补偿机制。政府应建立信用担保补偿基金,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补充当年基金并牵头组建符合农村需求的 评估担保机构,设立由财政、企业、农产出资的信用担保基金,发展农村互助担保组织,建立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以分散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四是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险机制。消除政府承担隐性担保的责任,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为稳定金融体系提供事后补救措施,也有助于农村金融机构防范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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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是经济工作中必须长期坚持的总体要求。目前新农村建设正如火如荼的进行,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加大金融服务力度,增强新农村建设后劲。结合樟树市实际,针对农村金融发展现状,分析农村经济与农村金融发展矛盾,提出了农村金融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当前制约新农村建设的因素很多,突出之一表现在农村金融服务不足,农村经济发展必需的资金支持缺乏。如何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加大金融服务力度,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更好地促进新农村建设,笔者想就此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1农村金融发展现状
近几年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改革的风险意识增强,农村金融体系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农村金融服务供需失衡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是:
1.1农村金融机构布局结构日益单一,农村信用社难以承担支持“三农”的任务
随着竞争总成本核算意识的增强,国有商业银行纷纷缩减其在基层的营业机构,尤其是乡镇一级,造成农村金融机构不断减少。以樟树为例,樟树市属县级市,1995年以前,农行樟树支行全市乡(镇)营业所有21个,网点布局基本上是一乡一所的格局,至2005年9月份,营业所的个数被压缩到13个,撤并的营业所几乎占到撤并前的1/2。由于信用社结算手段落后,人员素质相对偏低,以其自身的资金实力很难应对“一农支三农”的局面。
1.2商业银行资金大量上划,影响到对当地“三农”的支持力度
为了规避风险,基层商业银行大量信贷资金上存到上级行,基层银行营业网点成为事实上的“储蓄所”。从樟树市4家国有商业银行1999~2003年资金营运情况看,形势也不容乐观,存款大幅上升,贷款增长一直处于低位徘徊,资金流出量上升趋势:2000年4家有商业银行存款为45 882万元,其中上存资金为26 489万元,资金上存分别占存款额的57.73%和53.59%,大量资金上存,弱化了对当地经济的支持力度。
1.3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使用仅仅限于发放收购资金,使用量大大减少,支持农业发展的功能在弱化
近几年,我国的粮棉油市场化程度已大大提高,粮食总体上供大于求,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收购量已明显呈下降趋势。同时,由于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功能过于单一,不能为农业产业化开发、农业科技推广、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急需政策资金扶持的项目提供信贷报务,其支持农业发展的功能在农业结构调整中还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近年来粮食购销价格倒挂,粮食企业顺价销售困难,库存逐年增加,致使农业发展银行按计划性供应给粮食收购企业的资金不能按时回笼,其贷款逾期问题严重。另外,农业发展银行在服务理念、服务手段、管理水平方面与其他银行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致使在农产品领域效益好、利润高的客户资源被其他银行拉走,这势必会影响到它的效益。
1.4邮政储蓄对农村储源分流明显,农村信贷资金流失情况难以遏制
樟树属劳务输出大县,每年的劳务收入3亿多元,这些资金绝大部分通过邮政部门的电子汇兑转化邮政储蓄存款。据测算,每年大约有近1亿资金流出农村。储源分流使一些农村信用社资金来源减少,给农村信贷投入带来冲击。
1.5农业银行的政策性扶贫专项贷款逾期问题严重,信贷投入难以形成良性循环
由于行政干预严重、经营缺乏自主权、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不良贷款急剧上升,潜伏着较大的经营风险,这些资金沉淀的现状也制约着专项贷款的投放。
2农村经济与农村金融发展的矛盾
2.1支持农业产业化与寻求安全信贷的矛盾
目前,农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要从过去农产品短缺年代的单纯追求数量,转移到调整和优化结构以提高产品的质量上来,把农产品变为最终商品推向市场,是农业产业化经营要达到的最终目标。而我市以传统农业为基础的农业产业化在某些方面还比较薄弱,产业化条件还不够充分,结构调整需要巨大的资金、技术、管理和信息投入,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有相当多的农民仍跟不上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不知该种什么和养什么,在这种情况下盲目上马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有可能导致效益不佳,资金风险大。
2.2农村信贷资金质量低下与支农资金需求面扩大的矛盾
农村金融组织高比重产生不良贷款严重地制约着支农资金量的扩大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速度。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经济实体的发展壮大,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呈增加的趋势。目前,我市扩大了经济作物和其他农作物播种面积,推广优质畜产品和特种养殖,确立和规划了主导产业,加快农产品基地建设,同时培育和壮大龙头企业,提出了增加技术含量、扩大经营规模的目标,这一切,都需要农村金融组织注入大量的资金。但由于信贷资金质量低,使农村金融机构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制约着农村金融组织支农信贷投入的加入。
2.3 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与农村金融服务滞后的矛盾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的推进,农民的经济效益观念逐步增强,对金融服务的要求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客观上也产生了对农村信用社服务全方位的需求。如“贸工农”一体化的经营方式拓宽了龙头企业的业务领域,其对结算、票据贴现、资金融通、金融中介服务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不只要求农村信用社对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再生产环节提供全过程信贷、结算等服务,甚至还对农村信贷人员政策、法律咨询、市场经济信息、实用农业科技指导能力也提出了较高要求。而大多数金融机构却仍停留在传统业务上,金融创新意识明显滞后,中间业务管理较为粗放,制度不健全,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态势不相适应。
3农村金融发展对策与建议
3.1把握“三农“方向,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农村是个广阔的大市场,农户贷款是农村金融组织的主体业务,农村金融机构是农户进行经营生产、获得信贷支持的主要融资机构。党的以来20多年的农村改革,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带来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巨大变化。农业发展新阶段给农村经济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农村经济发展的最终要求是增 加农民收入,而增 加农民收入又成为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首要条件。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农村金融机构来说,就是要在资金方面全力以赴支持深化农村改革。具体来讲,就是要大力促进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重点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专业户、专业村的发展,改变农户的单一种植业生产方式,在实行种植业、养殖业复合发展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农村市场繁荣了,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就有了盼头,农村金融的发展也就有了更广阔的前景。
3.2抓住两个重点,积极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一是突出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农村金融机构在信贷运作中,应将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作为重点和改革方向,注重立足本地资源优势,引导主导产业优质、高产、高效地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要组织筛选在农业产业化发展中有龙头效应、有发展潜力、有联动其他企业和农户能力的重点骨干企业作为信贷支持对象,掌握企业资金脉搏,找准信贷切入点。在完成支农任务的基础上,重点支持一批市场前景好,经营管理水平高,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建立起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优质客户群,为信用社将来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二是突出支持农村经济组织和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要积极支持培育支柱产业,农村金融组织应把支持这一新的经济增 长点放在重要位置。对为“三农”提供农业生产资料、农业的资金需求要注意适时、合理解决。对个体私营经济要坚持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符合贷款条件等原则,有重点地扶持。
3.3坚持金融经营创新,营造发展农村金融的良好环境
金融经营创新和营造金融环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金融经营创新是农村金融领域内各种要求的新结合,是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上出现的新生事物。农村金融组织一定要树立起永久的创新意识,具备营销的理念和服务的理念,对客户应提供信息咨询和科技服务,不断创出有特色的金融经营品种,唯此,才能最终推动金融经营业务的全面发展,有效地促进农村经济建设。另一方面,要多方面、多渠道优化农村金融环境,保证农村金融组织健康成长。要争取政策和资金的支持,以弥补农村金融机构的亏损和支农资金的不足。要进一步落实支农信贷资金保全措施,将优化盘活农村信贷资金纳入各级党政工作日程或部门管理目标,形成行政、司法合力,确保支农资金良性循环。同时,农村金融机构也要加强与商业银行的合作,解决结算领域存在的问题。
3.4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农村金融健康协调发展
要全面优化农村发展环境,全面优化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环境。对农村信用社,除国家出台一定的税收、利率等优惠政策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执法职能部门必须为农村金融机构经营保驾护航,如法院部门对农村金融机构依法起诉的案件要坚决依法执行,最大限度地降低农村金融部门的风险损失;要以全国整顿社会信用环境为契机,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大力整治信用环境,全面开展创建信用镇、村、组活动,规范农村信用秩序,促进农村经济和金融健康协调发展。
3.5以农村信用社改革为中心,构建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
稳步推行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继续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作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理顺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关键就是解决农村信用社“谁出资,谁管理,出了问题谁负责”的问题。要加快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步伐;农业发展银行要重新定位,完善功能;规范发展邮政储蓄业务,加强资金转移支持力度。适度控制邮政储蓄发展,消减邮政储蓄机构,以遏制邮政储蓄给县域经济造成的“失血”现象。
总之,要适应当前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 体系建设,加大金融服务力度,增强农村经济发展后劲,加快农村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论文摘要:本文总结了关于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垂直连接的研究。国外方面,该创新始于20世纪80年代。国内的研究较少,才刚刚起步,但近年来,也有很多学者进行了关注。
一、国外研究
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两部门的垂直合作属于典型的金融创新,该创新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金融市场的专家和政策制定者对非正规金融带有偏见,认为非正规金融服务太窄、零碎和无效率。
bouman(1977;1979)的非正规金融市场研究和俄亥俄州立大学农村金融小组,就发展中国家对私人和机构性的非正规金融中介的许多诽谤给予了纠正(adam,1977;adam和ladman,1979)。adam和fitchett(1992)、bhatt(1988)提出,适宜的非正规金融市场,作为金融服务项目创新的一种来源,能够服务于穷人金融的金融需求。20世纪80年代起,有意义的努力是将非正规金融机构结合到正规金融项目中去。例如,马拉维的lilonwe土地发展项目、津巴布韦的储蓄发展基金会、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印度尼西亚的phbk(连接银行和自助小组的项目)等。fuentes(1996)的研究为通过直接的补偿计划把货币放贷人和银行联系在一起,货币放贷人的工资随着贷款的偿还而变化。研究还表明,治理乡村生活的规范和准则有助于约束人可能的策略行为,从而帮助金融机构。varghese(2004)建立了一个简单的模型考察了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筛选、监督和状态核查问题以及执行问题,通过对银行自己发展发放贷和银行与非正规贷款人联结起来发放贷款所得的收益的比较,得出了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联结的激励相容条件。条件表明银行应当根据货币放贷人的机会成本和信息贡献补偿货币放贷人。
二、国内研究
左臣明,马九杰(2006)提出在农村金融抑制背景下,要正视农村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之间的关系,前者有成本优势,而后者有信息优势。正式提出将二者连接起来为农村金融服务的设想。
武翔宇(2007)在综述中总结道,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有三种联结模式。第一、正规金融雇佣非正规人,如私人放贷者、合作社、资金互助社或小额信贷机构等,由其代为筛选、监督借款人以及回收贷款。非正规人贷款的条件、佣金水平等由正规金融决定。第二、转贷。即正规金融向非正规机构贷款,非正规机构再将从银行所得到的贷款转贷给农村借款人。非正规机构向农户贷款利率、贷款条款等不受正规金融干涉。第三、正规机构隐含的利用非正规金融的信息。如正规金融通过“信贷配给”来利用非正规金融的信息,非正规贷款人通过提供贷款给非意愿违约的好借款人,使其能继续获得银行贷款,并与其共享未来的盈余。并说明了金融联结的两个主要研究方向:联结条款的设计和联结的效果。并通过构建模型,研究了银行雇佣乡村中介筛选和监督借款人以及回收贷款时补偿方案的设计。提出我国农村可能作为联结中介的主体有以下几种一是金融类乡村中介,如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区发展基金、信贷协会、互助会等;二是村庄资源如村庄的供销社、卫生所、村干部等;三是生产性的组织,如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四是非政府组织。
邵兴忠(2008)以浙江省为例进行了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对接研究。提出了水平连接和垂直连接的几种模式。他认为,垂直连接主要有三种方式:正规金融与专职放贷者的连接:正规金融与捆绑信贷(商品信用)的连接;正规金融与小组金融(合会、小额信贷)的连接。
杨福明、黄筱伟(2008)以温州为例,通过实证研究,证明了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具有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相互协作的关系,并将其定义为协同性。从金融生态的角度出发,认为这种协同性是金融生态体系自我调节机制发挥作用的结果。主张把民间金融看作是金融生态系统中一个重要的生态主体,在对民间金融的改革和规范过程中,要考虑金融生态环境因素的影响。
吴成颂(2009)提出了我国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进行水平连接和垂直连接的几种模式构想,在相关的制度安排上建议让非正规金融合法化、加强金融监管、完善服务体系。在制度安排上提出,以利率是否符合民法所要求的不超过商业银行贷款利率4倍为标准。只要合法的放贷者和金融小组就近简单备案,就可以进行放贷活动,以实现垂直连接。
刘杰(2008)对垂直连接的前提条件、效率、可行性进行了完整的理论分析。并得出结论。认为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之间的“互补”关系是实现“垂直连接”的前提。并找到了影响“互补”关系形成的相关因素。另外,“垂直连接”的效率与农村信贷市场的非正规金融市场结构有关。非正规金融市场结构既有可能形成竞争也会造成合谋。竞争的局面是“垂直连接”所愿看到的。进一步放宽假设的情况是,我国大多数地区非正规金融表现为垄断市场结构特征。“垂直连接”的剩余可能会被垄断者完全占有,但同时加大了农村资金的供给,其代价是加剧了农村的不平等。而我国的农村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是非常重要的非正规金融垄断组织形式,而这些组织并不会完全占有剩余,所以应当被视为“垂直连接”的重要参与主体。总之,“垂直连接”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是可行的,但是这种可行是有条件的。因而在实施过程中应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立各自的政策预期,不能搞一个模式。农民组织化程度越高,商业化程度越高,“垂直连接”越有效。
万川川(2010)以辽宁农户家庭为例,通过实证分析得出: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存在着协同效应,两者通过‘垂直连接’是能够增加农村金融供给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构想我国农村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垂直连接’采取的模式,认为我国正规金融可以考虑跟商品交易互联以及和自有资金放贷者和金融小组的合作。
参考文献:
[1] 武翔宇.我国农村金融联结制度的设计.金融研究.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