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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实习自我总结

时间:2023-01-29 07: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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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实习自我总结

第1篇

一、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同化

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经过十年的推广和实践,已经完成了从理念突破到实践操作的破冰之旅。作为一个西方的舶来品,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被引入后,接受了美国诊所教育的先进理念与核心价值,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各法律院系提供了像美国法学院一样的诊所教育课程。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同化过程与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体现了诊所法律教育的精髓

(1)教学目标的能力性。对于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从美国法学院开设诊所法律课程的实践来看,诊所法律教育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让学生掌握办理真实法律案件的基本技能,将法律知识学以致用,学会“像律师那样思考问题”。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也以此目标的实现来指导诊所教学,“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应用的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实际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观念”。[3](P3)

(2)教学内容的实践性。诊所法律教育包括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两部分。在课堂教学环节,诊所教师在课前要对所讲主题根据自己专业特长和实践经验,结合律师的法律职业技能要求进行认真的设计,准备实施方案,课堂上学生主要通过角色模式、案例讨论等方式,获得许多法律实务方面的经验和技巧,如:如何会见客户、如何调查取证等;在实践教学中,在诊所教师切实的指导下,学生通过办理真实案件,参与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训练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责任心,提高其法律应用能力,使他们获得模拟练习中无法获得的经验。

(3)教学方式的开放性。在诊所法律教育中,学生是教学的中心,教师的作用仅仅在于引导、帮助和建议。在课堂上,采用角色模拟、互动式、分组式、提问式和讨论式等开放式的教学方法,让每个学生都积极参与,教师让每一个学生都有发言的机会,教师和学生真正平等地进行交流。“老师在听取学生意见的过程中,适当地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引导学生深入思考,并由学生自我总结讨论的情况,老师针对不同的观点进行简短的评述。诊所教育,老师在教学中充分体验到学生的感受和表现,这是一种教学相长、互动交流的模式。”[4](P95)在课堂外,诊所教师通过电话、邮件、面谈等方式指导学生办案,把学生置于律师的角色,办理真实的案件。可见,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要求学生从经验中学习,从实践中学习,并在实践中反思。

(4)教学评估的独特性。对诊所教学评估是诊所教育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首先,评价是持续性的,贯穿于整个诊所教学活动中。其次,评价的方式是多样化的,包括学生的自我评价、学生间的相互评价、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当事人对学生的评价等。最后,评价的标准不是案件的输赢,而是学生通过实践所获得的技能,以及为获得这些技能而进行的努力与思考。

2.诊所类型的专门化与多元化

美国诊所法律教育经过近五十年的发展,诊所类型呈现出专门化和多元化的特点。美国的法学院在原有的移民、妇女权利保护、刑事辩护、调解、社区等诊所类型的基础上,创造性地设立了新的法律诊所类型,如哥伦比亚大学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诊所、环境法诊所、国际人权诊所、数字化时代的律师执业诊所;哈佛大学的家庭暴力诊所、健康保障诊所;耶鲁大学的飓风灾害救济法律诊所、监狱法律援助诊所。这些诊所类型的设立反映了美国法学教育的务实精神,以及对社会的高度关注。[5](P10-14)目前,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在诊所类型上的发展也体现出上述特点,如西北政法大学设立了刑事诊所、民事诊所、立法诊所、公益法诊所、社区诊所、劳动法诊所;清华大学设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诊所、劳动者权益保护诊所;中国政法大学设立了刑事诊所、青少年越轨诊所、知识产权诊所、劳动法诊所、行政法诊所;武汉大学设立了社区诊所、调解诊所;扬州大学设立了婚姻家庭诊所。诊所类型的专门化与多样化给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带来了勃勃生机,呈现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景象,“有中国特色的诊所教育已初步形成”。[5](P19)

3.法律诊所积极开展对外合作

美国法学院在推进诊所教育的过程中,对过去法学教育中学徒式的教育方式进行了改革、完善和创新,与校外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建立了广泛的联系,为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实践场地。中国各高校的法律诊所与社会服务机构的合作也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如清华大学与北京市工会合作设立了调解诊所,与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与公民权利保护专业委员会合作设立了公民权利保护诊所。据调查研究表明,各高校法律诊所对外合作的主要对象是各级各类法律援助机构,如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诊所与北京市司法局和昌平区司法局合作,在中国政法大学设立法律援助中心;北京大学法学院与密云县司法局合作;贵州民族学院、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等高校纷纷建立了地方法律援助中心(处)的工作站,为法律诊所学生进行专业实践提供了较好的平台,切实有效地推进了诊所法律教育。法律诊所通过对外合作,一是解决了诊所案源的问题,扩大了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案能力;二是解决了学生办案身份的问题;三是部分地解决了诊所运作的资金和指导教师缺乏的问题。[6](P20)

4.诊所教师来源的多样化

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性特点决定了指导老师除了要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外,还需要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双师型”人才。从美国法学院诊所法律教育师资队伍来看,除法学院原有的教师队伍外,还聘请有丰富实务经验并热爱法学教育的律师参与教学。与之相同,为了更好地提高诊所教育的教学质量,国内较多高校法律诊所聘请校外实务部门中热心于诊所法律教育的专业人士,如法官、检察官、律师、妇联等社会团体中的法律工作者作为特邀指导教师,参与诊所课堂教学和对学生进行具体的实训指导,实行校内教师与校外联姻方式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目前已经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

二、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异化

诊所法律教育以律师职业训练与职业道德教育为基本内容,弥补了传统法学教育方法的不足,大大激发了学生自主学习的兴趣,提高了法学教育的质量。可以说,每一个开设法律诊所课程高校的法学专业学生都要“挤破脑袋”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习。但是,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在实践运作中,出现了有别于其来源地美国诊所法律教育理念与核心价值的异化现象,这应该引起诊所教育工作者的高度重视和关注,并亟待加以矫正。

1.将法律诊所定位为民间法律援助机构和学生社团在学界,有人把法律诊所定位为“高校法学实践教育机构、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和学生社团三位一体的结合体,以高校学生社团组织的形式,承载着法学教育和公益法律服务的双重功能”。[7](P3-5)笔者对这种观点不能认同。

首先,法律诊所这一概念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法律诊所是一门法学专业的实践性课程。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在中国各高校法律院系的推广主要依托的是法律诊所这门课程;另一方面,法律诊所是法学专业学生进行实践的基地。也就是说,法律诊所课程的运作就是以“法律诊所”这一实践基地作为载体。一般情况下,学者们在谈及“法律诊所”这个概念的时候都是从这两个角度来界定的。

其次,尽管法律援助是法律诊所课程教育的重要内容,但是法律诊所不能等同于法律援助机构。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之一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这与法律援助的目标是一致的,然而二者却有本质的区别。从性质来看,法律诊所是法律院系学生进行实践的基地,诊所法律教育追求的是教育效果,即对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培养;而法律援助是一种司法的救济制度,它所追求的是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从案件范围来看,法律诊所学生的案件是诊所教师挑选过的,“诊所受理的案件具有局限性,诊所往往需要确定某一类特殊群体作为援助对象,办理同一类别案件。这是诊所永远无法也不可能取代法律援助机构的地方”。[8](P63)换言之,诊所学生所的案件只是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的一部分,通过案件的首要目的在于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再次,法律诊所更不能定位为学生社团。众所周知,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我管理的学生自治组织,以实现自我教育和自我锻炼为目标,在高校一般挂靠在校团委,接受校团委的统一领导。相反,诊所法律教育的主体是指导教师、学生和当事人,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中心,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与法律实践的过程,学习职业技能。同时,各高校的诊所法律教育接受的是中国诊所教育委员的指导。可见,把法律诊所定位为学生社团是对诊所法律教育的重大误解。

2.法律诊所课程被边缘化设置

美国作为诊所法律教育的故乡,大约90%以上的法学院都采用诊所教育方法。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不仅为法律诊所教育课程提供教学经费,法学院的十多间办公室专门提供给法律诊所使用,而且学生选修法律诊所课程的学分高达7学分。由于学校的重视和法律诊所课程出色的教育效果和良好的社会反响,使法律诊所课程受到了学生的普遍重视和欢迎。[9](P415)然而,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在法学教学体系中尚未进入主流课程系列,被边缘化设置。从目前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院校来看,都是将诊所课程作为一门实践类课程,绝大多数学校将其作为专业选修课来对待。甚至有的学校尚未将此课程列入教学计划,而是作为一门特殊课程来处理;也有的学校虽然开设了诊所课程,但是根本没有课堂教学这一环节,选修此课程的学生直接在法律院系老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律师带领下办案。这使诊所课程的存在或者可有可无,或者被边缘化,并非不可或缺。究其原因,受传统法学教育观念的影响以及诊所教育的高成本,有的领导和老师并不不认可这门课程,在他们看来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的时间只有短短几年,他们以后有相当多的乃至终生的时间从“实践中学习”,因此,更应当在学校期间集中精力学习知识,提高法学理论素养。这表明较多法律院系还没有真正认识到诊所法律教育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诊所教育对主流法学教育影响不大。

3.诊所教师的兼职化与年轻化

在美国大多数大学的法学院,从事法律诊所教育的教师大多是中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在耶鲁大学,从事诊所教育的教师人数已经达到法学院教师人数的25%以上。[9](P415)而且法学院大部分诊所教师都是专职的,不用承担诊所课程之外的其他专业课程,在职称晋升上也有不同于法学院其他教师晋升的评价标准。我国目前的诊所法律教育中,师资队伍呈现出如下特点:其一,指导教师兼职化。与美国拥有专职化的诊所教育师资队伍不同,我国从事诊所法律教育的指导教师首先先完成正常的教学与科研任务,然后才是他们诊所教育中的指导任务,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其二,指导教师非专业化。绝大多数法律院系的诊所教师都没有受过相关的培训,对诊所教育的理念与课程设计缺乏认识。较多教师充当诊所教师不是因为自己的兴趣与追求,而是为了满足诊所教育的师生比被拉过来的。其三,指导教师年轻化。由于诊所课程的边缘化设置与付出精力太多,较多法律院系让年轻的教师充当指导教师,年轻的教师由于资历浅不好推辞。这些年轻教师大多研究生刚刚毕业,虽然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但实务经验不足,有时无法对诊所学生进行有效的指导。在2009年诊所教育论坛暨年会上,笔者对诊所教师的整体相对年轻深有感触。

4.个别院校法律诊所课程的虚置化

据笔者调查,国内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个别法律院系由于对该门课程的不重视,导致法律诊所课程被虚置化。主要表现在:其一,诊所课堂异化为普通课堂。一方面,有的学校把法律诊所课程仅作为一门专业选修课对待,并没有建立一个遴选机制,导致参加法律诊所课程学习的人数以及师生比与其他课程没有差别。另一方面,诊所教师在课程上的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与普通法律课程没有差别,根本没有体现诊所教育的精髓和核心目标。其二,诊所课程缺失课堂教学环节,异化为专业实习。有的学校诊所教师直接把学生放在律师事务所,让学生在律师的带领下办案。事实上,这改变了诊所教育所倡导和实践的以学生为教学主体、教学互动和相长的教育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