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25 10:26:1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公务员处分条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行政处分作为行政法律制裁的一种方式,广泛存在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但是行政处分的概念并没有在立法上得到明确界定,学术界对其内涵与外延也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表述。
一般认为,行政处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处分是指有权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所管辖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制度所实施的制裁措施。狭义的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制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档案行政处分的责任主体包括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一般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一般的国家公务人员以及各单位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换句话说,这些责任人员不仅限于公务员,还包括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的相关人员。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档案行政处分采用的是广义行政处分概念。
在实践中,档案行政处分容易与行政处罚产生混淆,从而在实施主体、程序等问题上产生错误的认识。实际上,档案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档案违法行为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档案行政处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不过,上述规定没有涉及档案行政处分种类,有关实施主体的表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也不太明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确定档案行政处分的实施主体应该是违法违纪责任人员的处分决定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处分的对象为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
由此可见,档案行政处分是指处分决定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情节严重的档案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惩戒措施。就档案行政处分的实施主体来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只能对自己任免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当然,监察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作出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而对于其他部门,其行政处分权只能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实施。
至于档案行政处分的实施程序,如果责任人属于行政机关公务员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应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章的规定,按照初步调查、立案、调查取证、听取陈述和申辩、作出决定、书面通知、归档并备案的程序实施,如果属于其他人员,则需要执行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因为档案行政处分责任主体不限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所以“行政处分”的提法并不严谨,比如《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丢失案卷、案件材料、档案或者机密文件”的“纪律处分”到底属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的“行政处分”就存在不小的争议,而且,在近几年的立法活动中,行政处分这个概念并没有被继续使用,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就将相关的惩戒措施笼统地称为“处分”,而不是沿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的行政处分的说法。
在《档案法》修改和《档案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起草中将对前述相关问题综合考虑,以达到消除歧义、规范用语的目的。
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已于2004年11月公布,并即将于2005年2月1日开始施行,1987年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将同时废止。《条例》对《暂行规定》在财政违法行为的范围、内容、执法机关、审查程序等方面都作了较大调整。而作为对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条例》与《暂行规定》的核心即在于对作出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与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范。本文将集中分析、比较《条例》与《暂行规定》对于财政违法行为的责任与法律后果的规定,讨论其思路与依据,并指出《条例》存在的一些问题。
二、财政违法行为的责任
法律责任主要由两方面要素构成,即责任主体与责任方式 ,也就是由什么主体来承担责任、如何承担。
与《暂行规定》相类似,〈条例〉中规定的责任主体主要是两类,即实施了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由单位和个人作为承担违法行为责任的主体,首先源于财政违法行为本身的特性。财政行为的作出大多以国家公权力为基础,从广义上来说属于国家行为 ,因而财政违法行为通常是以代表公权力的国家机关的名义作出的,如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国库机构、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等,这决定了这些单位是承担违法行为责任的主体。另外,《条例》中将企业、事业单位的某些行为也归入调整范围 ,但同样这些行为也是以法人的名义作出的,单位自身应当是责任主体的一部分。
但同时,尽管我国立法实务中采用法人的独立人格论,认定法人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但行政处罚、处分的性质与普通的债务、侵权责任等民事责任不同。民事责任基于主体之间的平等,以对价或补偿损失为原则,目的在于实现对等的利益或恢复原状,责任的承担方式最终归于财产;而违法行为的责任则带有追究性质,以惩罚、警诫为目的,责任的承担不仅以财产为基础,更重要的是精神的惩戒。因而民事责任可以由单位独立承担,而行政处罚、处分的责任则要归于以单位名义作出违法行为的个人。
但具体分析,《条例》对责任主体的规定与《暂行规定》又有着根本的变化。《暂行规定》中认定的财政违法行为基本上均属于国家行为,除公务员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一项外,均为特别的国家财政机关才能实施的行为。而《条例》中则增加了很多普通企业、事业单位的也可能从事违反国家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其中比较典型的是第十七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即所谓的“小金库”问题,另外还有企事业单位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骗取财政资金、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等行为。应当说,将这些行为一并规定在《条例》中,适用同样的审计、监察制度,对于加强对此类的行为的监察强度有相当的益处。
对于承担责任的方式,《条例》和《暂行规定》均混合使用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手段。具体说来,《条例》较《暂行规定》在单位的在单位的责任方面基本一致,行政处分主要是警告或通报批评,行政处罚为罚款;而对个人则很大的转变。《暂行规定》对个人的行政处分分为记过以下处分和记过以上处分,分别适用于同类违法行为的不同严重程度,同时处以相当于若干月工资的行政罚款。而《条例》则将个人的违法财政行为分为两类。
一类是作为国家机关作出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这一类个人由于并不直接从违法行为中获利,因而只处以行政处分,通常规定为“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另一类则是在企业、事业单位从事违法行为或个人从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对这一类个人则只处以行政处罚并直接规定罚幅,如果同时是公务员则并处行政处分。这样的区分显然比《暂行条例》要明晰科学,尽管国家公务员以国家机关名义从事财政违法行为必然是为获得某种利益,但毕竟不是通过其行为本身直接获得而是通过其他途经收受非法财产,应当以其他规范公务员行为的法律法规加以调整,而不应与财政违法行为混淆处理。
三、财政违法行位的法律后果
《暂行规定》的一个严重漏洞在于,只规定了财政违法行为的责任而没有规定这种行为导致怎样的法律后果,也就说,规定了如何处罚违法者而没有考虑如何处理违法行为造成的问题。
《条例》在这一方面作出了重要的补充,对于各项财政违法行为均规定了事后处理的方法。如对于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要“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要“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违反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要“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 等。
尽管《条例》对每项违法行为均作出了规定,相对《暂行规定》无疑是巨大的进步,但《条例》的规定还是存在重要的弊端。问题在于,《条例》只规定了追回、退还国家被非法侵占、使用的财产,而没有考虑这些财产于发现违法行为时所处的状态,更进一步说,考虑了违法行违法者与国家两方的问题,而没有考虑潜在的第三人。
例如,《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要“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却没有考虑,如果已经有第三人善意的取得了该“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又该如何处理?国家或者该违法行为人是否有权向第三人主张该财产的返还?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
? 又如《条例》第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提供担保的”,要“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却没有规定该担保是否有效?现实中已经出现了类似的案例,企业出于对政府信用的信任才接受其担保作出投资决定,事后发现该担保行为属超越职权,投资的企业利益得不到保障。行政法强调信赖保护原则,政府作出的行为即使存在错误也不能轻易改变,即使因重大的公共利益而改变也要给予相对人以合理补偿。 而由于法律法规往往有意无意忽视第三人这个重要的问题,只规定国家追回财产的绝对的权力,而不规定对第三人的补偿方法,实际上造成第三人因政府的过错行为而遭受损害却又无法通过复议、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进一步加强人事工资管理工作
1.做好工资正常晋级、晋档的统计上报核算工作。一是认真领会工资晋级、晋档相关文件政策精神,把好标准关;二是认真统计符合晋级、晋档条件人员,确保不漏报、错报;三是积极指导县(区)地税局人教部门工资正常晋级、晋档工作,保证按时、按质完成上报核算工作。
2.抓好退休人员的工资信息管理工作,确保退休人员的工资准确、按时发放。
3.及时办理申请提前退休、正常退休、晋升职务、新录用、转正定级、安置、技术等级晋升等人员的工资核算、上报工作。
4.按时完成人事处安排的各项临时性工作任务。
(二)进一步做好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1.做好新录用人员、安置人员的档案整理、收集装订工作。
2.对涉及工资变动、职务变动等人员的表格,及时进行归档装订。
3.进一步加强对在职干部职工、退休人员等的档案规范性管理工作,并做好查缺补漏。
(三)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管理工作
1.严格落实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一是结合年度工作实际、理论学习的相关要求,认真制定好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二是根据计划安排,做好相关学习材料、资料的准备工作;三是做好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记录、统计工作。
2.认真落实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制度。一是制定好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学习计划,并依据计划安排,组织好各项理论学习;二是做好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学习的痕迹管理工作。
3.组织好年度专题学习教育和“五五”普法教育工作。一是按照年度专题学习教育方案、严格落实规定的阶段、方法、内容、实践及步骤,并结合实际,创造性组织开展好专题学习教育活动。二是利用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日,组织好“五五”普法教育工作的落实,并结合实际,组织好“五五”普法教育的专题讲座,培训及考试工作。
4.进一步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任用工作条例(试行)》等人事管理法规性文件的学习,在吃透精神、把握标准、规范程序上下功夫。
5.认真做好公务员录用审批、登记;干部安置、工作岗位调整、职务变动、干部任用、人员调动等各项工作。
6.按照省局人事处的安排,及时做好各项人事管理、统计、上报、审批工作。
(四)做好年度人事、工资报表和公务员、机关技术工人的年度考核工作。
1.根据省局的安排,及时组织好年度人事、工资、机构编制报表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2.根据《公务员年度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按照权限认真抓好在职公务员、机关技术工人的年度考核管理工作。
二、相关要求
【关键词】财政违法行为,责任,法律后果
【正文】
一、引言
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已于2004年11月公布,并即将于2005年2月1日开始施行,1987年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将同时废止。《条例》对《暂行规定》在财政违法行为的范围、内容、执法机关、审查程序等方面都作了较大调整。而作为对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条例》与《暂行规定》的核心即在于对作出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与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范。本文将集中分析、比较《条例》与《暂行规定》对于财政违法行为的责任与法律后果的规定,讨论其思路与依据,并指出《条例》存在的一些问题。
二、财政违法行为的责任
法律责任主要由两方面要素构成,即责任主体与责任方式,也就是由什么主体来承担责任、如何承担。
与《暂行规定》相类似,〈条例〉中规定的责任主体主要是两类,即实施了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由单位和个人作为承担违法行为责任的主体,首先源于财政违法行为本身的特性。财政行为的作出大多以国家公权力为基础,从广义上来说属于国家行为,因而财政违法行为通常是以代表公权力的国家机关的名义作出的,如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国库机构、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等,这决定了这些单位是承担违法行为责任的主体。另外,《条例》中将企业、事业单位的某些行为也归入调整范围,但同样这些行为也是以法人的名义作出的,单位自身应当是责任主体的一部分。
但同时,尽管我国立法实务中采用法人的独立人格论,认定法人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行政处罚、处分的性质与普通的债务、侵权责任等民事责任不同。民事责任基于主体之间的平等,以对价或补偿损失为原则,目的在于实现对等的利益或恢复原状,责任的承担方式最终归于财产;而违法行为的责任则带有追究性质,以惩罚、警诫为目的,责任的承担不仅以财产为基础,更重要的是精神的惩戒。因而民事责任可以由单位独立承担,而行政处罚、处分的责任则要归于以单位名义作出违法行为的个人。
但具体分析,《条例》对责任主体的规定与《暂行规定》又有着根本的变化。《暂行规定》中认定的财政违法行为基本上均属于国家行为,除公务员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一项外,均为特别的国家财政机关才能实施的行为。而《条例》中则增加了很多普通企业、事业单位的也可能从事违反国家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其中比较典型的是第十七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即所谓的“小金库”问题,另外还有企事业单位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骗取财政资金、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等行为。应当说,将这些行为一并规定在《条例》中,适用同样的审计、监察制度,对于加强对此类的行为的监察强度有相当的益处。
对于承担责任的方式,《条例》和《暂行规定》均混合使用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手段。具体说来,《条例》较《暂行规定》在单位的在单位的责任方面基本一致,行政处分主要是警告或通报批评,行政处罚为罚款;而对个人则很大的转变。《暂行规定》对个人的行政处分分为记过以下处分和记过以上处分,分别适用于同类违法行为的不同严重程度,同时处以相当于若干月工资的行政罚款。而《条例》则将个人的违法财政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国家机关作出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这一类个人由于并不直接从违法行为中获利,因而只处以行政处分,通常规定为“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另一类则是在企业、事业单位从事违法行为或个人从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对这一类个人则只处以行政处罚并直接规定罚幅,如果同时是公务员则并处行政处分。这样的区分显然比《暂行条例》要明晰科学,尽管国家公务员以国家机关名义从事财政违法行为必然是为获得某种利益,但毕竟不是通过其行为本身直接获得而是通过其他途经收受非法财产,应当以其他规范公务员行为的法律法规加以调整,而不应与财政违法行为混淆处理。
三、财政违法行位的法律后果
《暂行规定》的一个严重漏洞在于,只规定了财政违法行为的责任而没有规定这种行为导致怎样的法律后果,也就说,规定了如何处罚违法者而没有考虑如何处理违法行为造成的问题。
《条例》在这一方面作出了重要的补充,对于各项财政违法行为均规定了事后处理的方法。如对于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要“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要“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违反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要“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等。
尽管《条例》对每项违法行为均作出了规定,相对《暂行规定》无疑是巨大的进步,但《条例》的规定还是存在重要的弊端。问题在于,《条例》只规定了追回、退还国家被非法侵占、使用的财产,而没有考虑这些财产于发现违法行为时所处的状态,更进一步说,考虑了违法行违法者与国家两方的问题,而没有考虑潜在的第三人。例如,《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要“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却没有考虑,如果已经有第三人善意的取得了该“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又该如何处理?国家或者该违法行为人是否有权向第三人主张该财产的返还?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又如《条例》第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提供担保的”,要“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却没有规定该担保是否有效?现实中已经出现了类似的案例,企业出于对政府信用的信任才接受其担保作出投资决定,事后发现该担保行为属超越职权,投资的企业利益得不到保障。行政法强调信赖保护原则,政府作出的行为即使存在错误也不能轻易改变,即使因重大的公共利益而改变也要给予相对人以合理补偿。而由于法律法规往往有意无意忽视第三人这个重要的问题,只规定国家追回财产的绝对的权力,而不规定对第三人的补偿方法,实际上造成第三人因政府的过错行为而遭受损害却又无法通过复议、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强公务员自身素质、提高工作效率为目的,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强学习,转变作风,提高效能,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努力把我县公务员理论修养、工作能力和服务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学习内容
1.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开展以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为主题的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掀起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热潮。
2.学习20*年全国“两会”相关文件,用“两会”精神指导工作实践。
3.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促进公务员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
4.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严肃机关工作纪律,规范公务员的行政行为。
5.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代法律和行政管理知识,更新公务员知识,提高公务员工作能力。
6.学习县委十四届五次全会、县“两会”和全县政治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公务员认真履职尽责,为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7.学习本部门相关业务知识。
三、学习方式
1.建立定期集中学习制度。各行政机关每月至少要组织集中学习一次。
2.广泛开展自学活动。自学是公务员学习的重要形式。公务员每月自学的时间累计不少于两天。
3.分级分类组织培训。县直相关部门每年将定期组织公务员进行培训。对新录用人员要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对全体公务员进行在职培训。公务员每人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两周。
4.其它方式。各行政机关除采取上述学习方式外,还可结合本单位工作特点,采取讨论交流、参观学习、专题讲座、书面考试等方式组织公务员学习。做到不拘形式,力求实效。
四、具体要求
1.统一思想,落实责任。提高公务员综合素质是建设效能型、服务型政府的迫切需要,每个公务员都要切实提高认识,把学习视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做好学习笔记。各行政机关要确定主要领导为本单位公务员学习的第一责任人,并认真组织制定本单位公务员学习计划,做好学习记录,抓好落实工作。
2.建立学习考勤制度。各行政机关要建立学习考勤制度,公务员有特殊情况缺席的,必须事先请假。由于在外工作而不能参加集体学习的,单位要及时补发学习资料,每月检查一次学习情况。
3.建立培训激励约束机制。对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对参加培训并考试合格者,颁发培训证书,学习成绩记入档案。对考试不合格或无特殊原因达不到规定出勤率的,不颁发培训证书,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4.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公务员要做到学习与工作有机统一。做到学中干、干中学,使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引导,认真贯彻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进一步强化对商品安全的全过程监管,把商品质量监测、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商品质量监测,及时流通领域有关商品质量状况信息,提供消费警示,查处质量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监测重点
食品、农资、建材、家用电器、成品油、汽车配件、农用机械、农机配件
三、实施要求
1、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继续实行省局统一领导,市、县工商局分级实施,公平交易局归口统一管理的体制。由市局联系和确定有关质检单位,并组织有关县局具体实施。负责实施监测的县局依法对不合格商品案件进行查处。市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质检单位直接组织检测,有关县局予以配合。
2、有关县局也可根据市局的年度监测计划,结合当地工作需要,组织对其他商品的监测,但监测计划必须先报市局批准后方可实施。每季度监测结束后10日内将组织监测情况(已过复检期)、质检分析报告、监测结果汇总表报市局公平交易局。
3、市、县局监测结果实行资源共享共用,监测情况由市、县局按有关规定分别通过媒体对外,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声势,震慑不法分子,引导科学消费。
4、埇桥区局、宿城分局、开发区分局和直属单位认为需要对一类或者某种商品进行质量监测的,可以在市局公平交易局授权的情况下实施。没有授权,不得以自己名义独立开展商品质量监测活动(食品质量快速检测除外)。基层工商所除开展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商品质量监测活动。如因办理质量投诉案件,需要对个别商品抽样送检的,必须报经所属市、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同意后实施。
5、商品质量监测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一个主要手段。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依法依章按程序规范操作。任何单位违反规定,擅自组织、实施商品质量监测,市局将依照《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有关纪律规定给予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一、充分认识开展“履职尽责、勤政为民”主题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和公务员队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需要各级干部、公务员具有很高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推动*文化又好又快发展,需要市直文化系统各级干部、公务员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完成区域文化旅游中心的战略任务,需要市直文化系统各级干部、公务员具有很强的执政能力、创造能力。从目前情况看,市直文化系统的干部和公务员队伍总体上是好的,是能够担当重任的。但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部分干部和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还有很多不适应的地方。突出表现为:宗旨意识、群众观念淡薄,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漠不关心、麻木不仁;执政意识、责任意识不强,只要权力,不要责任,不尽义务;工作敷衍赛责,不尽心尽力,事业发展、市场监控、公共服务职能不到位;履职能力、执政能力不强,办事效率低下;存在职能错位、缺位、越位,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在全体干部和公务员队伍中开展“履职尽责、勤政为民”主题活动,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是推动全市文化科学发展的迫切需要。
二、开展“履职尽责、勤政为民”主题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履职尽责、勤政为民”这一主题,明确职能,强化责任,加强监督,跟踪问责,着力解决市直文化系统各级干部和公务员在执行层面的突出问题,改善政务环境,推动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开展“履职尽责、勤政为民”主题活动要重点把握以下原则:
(一)教育为主原则。坚持以正面教育和自我教育为主,不搞人人过关,不针对具体人、不纠缠具体事,重在通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强化宗旨意识、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履职尽责、勤政为民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依法行政原则。坚持依法行政、权由发授,任何处室和单位不得随意扩大职权,也不得逃避责任。依法规范各级干部、公务员的行政行为。
(三)权责一致原则。坚持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建立和完善权责统一的行政体系,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既各司其职又各负其责。
(四)质量效能原则。坚持既要提高工作质量,又要提高工作效能;既要按程序办事,又要简化办事程序。做到工作质量高标准、办事效率快节奏。
(五)强化监督原则。坚持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扩大党务、政务、公务公开,强化法律监督、纪律监督、群众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提高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级干部、公务员的公认度和公信力。
三、开展“履职尽责、勤政为民”主题活动的目标要求和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通过开展主题活动,要实现五个方面的目标要求:
(一)提高道德水准。市直文化系统各级干部、公务员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观和勤政为民理念,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权力观、利益观,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形成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尽职尽责的良好风尚。
(二)增强履职能力。市直文化系统各级干部和公务员整体素质明显提高,业务能力、工作能力明显增强,能够胜任本职工作、解决复杂问题,创造新经验、新业绩,高质量、高标准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三)完善体制机制。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逐步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运转协调、监督有力的管理体制。
(四)转变工作作风。局机关、各单位、各级干部和公务员执政能力明显提高,能够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成为自觉行动和一种常态。
(五)实现群众满意。市直文化系统各级干部和公务员办事效率、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一些行政弊端得到克服,一些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得到解决,一些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得到惩处,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机关各处室、各单位、各级干部和公务员要按照上述目标要求,紧密结合自身实际,突出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着力解决“职能不清、责任不明”问题。主要是量化、实化、细化每个部门、每个单位、每个职位、每个岗位的工作职能和责任,重点解决“职能交叉、职能重复”、“无人管理、多头管理”、“自由裁量权过大”,只行使权力,不履行义务,不承担责任等问题。
二是解决“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主要是不求上进、不思进取、得过且过,业绩平平,无所建树;、吃拿卡要、弄虚作假、不讲诚信,甚至失职渎职,严重损害人们群众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等。
三是着力解决“责任心缺失、工作不到位”问题。主要是党性不强,宗旨观念淡薄,对工作没有激情,对群众没有感情,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其位不谋其政、不尽其责、敷衍了事、不深入实际、不调查研究、不解决问题,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等。
四是着力解决“程序繁琐、效能低下”问题。主要是因循守旧、墨守陈规,不改革、不创新、不发展,为了小团体利益,人为抬高门槛、设置障碍,故意刁难企业和群众;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不干事、干不成事等。
五是着力解决“政令不畅、执行不力”问题。主要是对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事不办,形成中梗阻、下梗阻;对内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果,相互掣肘、内耗严重等。
四、开展“履职尽责、勤政为民”主题活动的总体安排和方法步骤
这次主题活动时间大体安排5个月,从2008年11月开始,2009年3月基本完成。参加的范围包括: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含市文物局机关)的全体工作人员。
这次主题活动的方法步骤是:
1、明责。就是按照机构设置与“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把工作职能和责任量化、实化、细化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职位和岗位,实现全覆盖。做到职能清晰,责任明确,不重不漏,公开透明。同时,根据每个处室、职位和岗位职责分工,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完成时限和质量标准。这项工作由局人事处负责,2008年11月底完成。
2、履责。就是按照职责分工,高效运行,协调运转。每个干部和公务员都能做到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坚持严、细、深、实、快的工作标准,严谨细致、勤奋务实、精益求精。创新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履行职责是一个长期的并不断完善提高的过程,也是对每个干部和公务员的最基本的要求,2008年12月底前要基本建立履责的程序、方式方法、质量标准体系。
3、验责。就是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方法对每个干部和公务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议和检验。要把自验与互验、上验与下验有机结合;个人述职与民主评议有机结合;日常验责与年度考核有机结合,做到全面、客观、公正。验责和评议结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由局监察室、人事处负责制定《验责实施办法》,2009年2月底前基本建立验责机制。
4、问责。就是按照《公务员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不能履责尽责的干部和公务员进行问责,追究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给予离岗培训,调整岗位,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责令辞职或建议免职;违法施政,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由局监察室、局机关总支负责,2008年12月底制定出《行政问责实施办法》,2009年1月正式实施。
明责是基础,履责是核心,验责是关键,问责是保障,四个环节相辅相成,构成“履责尽责、勤政为民”主题活动的有机整体,要实现明责具体化、履责规范化、验责制度化、问责常态化的目标。
五、切实加强对“履职尽责、勤政为民”主题活动的组织领导
“履职尽责、勤政为民”主题活动在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局人事处、监察室、机关总支参加,组成“履职尽责、勤政为民”主题活动办公室,局办公室主任孙建东任办公室主任,局人事处处长赵芳坤、监察室主任杨连成、机关总支专职副书记张宏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单位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门工作机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指导。
一、严明纪律,挺纪在前,着力加强党员干部廉政教育
(一)强调严明政治纪律。紧紧围绕对党忠诚、履行党要管党政治责任、遵守党的纪律,加强对政治纪律的宣传、教育以及监督检查,营造统一思想,团结奋进、政令畅通、清正廉洁的工作氛围,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确保政治环境风清气正。
(二)开展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开展党的十八届四五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学习,结合全党即将开展的“两学一做”的要求,重点加强对《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和研讨。
(三)强化机关作风建设。以加快推进现代化服务型统计为目标,坚持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的要求,进一步巩固“三严三实”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及时修(制)订和完善各类党风廉政、行风和作风建设方面的工作制度,继续抓好整改落实“回头看”,防止问题反弹,对新出现的问题立即整改。
(四)全面落实“两个责任”。党组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健全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组主要领导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部署工作、亲自主持专题会议、亲自研究工作方案、亲自进行履职报告,加强监督,狠抓作风建设,当好表率;分管领导按照“一岗双职”的要求,进行责任传导,对分管处室党风廉政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研究,抓好日常的检查监督,带头讲纪律讲规矩;各处室按照年初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逐条贯彻落实;监察室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做好组织协调,检查监督,自觉自律。主要领导与分管领导,分管领导与分管处室负责人每年要开展廉政谈话不少于1次,听取廉政工作汇报不于2次,研判苗头性问题2次,调研1次,每次都要有谈话和汇报、调研记录。
二、齐抓共管,创新创优,着力开展统计系统行风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完善局行风建设领导小组责任分工,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梳理各阶段工作任务和研究、部署、总结工作。
(二)制定工作计划。按照市局行风建设考核办法,制定《全县统计系统行风建设工作工作方案》明确年度目标、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
(三)明确工作责任。深入贯彻落实《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行风建设的意见》,认真落实统计行风建设责任制,结合单位实际,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统计行风建设活动,及时报送各类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信息动态、征文、总结汇报等材料。
(四)坚持创新创优。及时总结统计系统在行风建设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注重先进人物的培养塑造,弘扬统计正能量,争取在市级以上媒体对行风建设特色工作和典型事例进行的宣传,进一步扩大社会认可度和影响力,在全县牢固树立起依法统计、诚信统计、科学统计的良好形象。
三、执纪监督,严格考核,着力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
(一)实施年度考核。配合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做好领导干部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安排年度述职述廉会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二)严格廉洁自律。认真贯彻《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认真执行《公务员法》,做到公职人员严守法纪、秉公执法、励精务政,努力提升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三)监督制度运行。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关规定,以人、财、物、数为重点,强化系统管理,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权力运行,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一、20**年工作总体要求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县委九届三次全会精神,落实省市人事和劳动保障工作会议,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人才强县战略,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不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围绕构建和谐**,大力促进充分就业再就业,进一步拓宽社会保险覆盖面,认真做好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围绕建设服务型机关,完善公共服务,创新管理机制,狠抓自身建设,统筹协调各项工作,为实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快速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主要工作目标
(一)、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创新人事人才工作
1、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撑。一是构筑人才智力进入**的绿色通道。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思路,创新人才柔性引进机制。鼓励支持县内企事业单位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对接、联姻,通过聘请国内外专家等多种引智形式深化区域人才合作。建立**籍在外人才资源库,吸引“智力返乡”。组织举办县人才市场洽谈会、民营企业人才专场招聘、工业园区人才招聘会,充分利用**人事人才网站服务平台,打造引进人才绿色通道。二是扎实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继续做好安置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工作,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和到基层就业。继续组织实施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三是做好农村实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选拔工作。建立长效激励机制,调动农村实用人才为基层经济建设服务的积极性。四是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和工勤人员的管理,深入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正常晋升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工作。
2、进一步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工作。一是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及配套法规,完善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奖励机制,健全公务员监督约束机制,加大对新录用公务员和已登记公务员公共管理。认真做好在公务员岗位工作未登记人员考录扫尾工作。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相关政策和人员管理办法,严格标准条件,从严掌握范围,6月底前完成拟参照单位和个人公务员登记的审查申报工作。二是认真贯彻《“十一五”河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进一步深化公务员四类培训,做好公务员公共管理(MPA)培训考核、新招录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三是创新股级干部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股级干部任免奖惩、培训考核、竞争上岗、轮岗交流等管理办法,优化股级干部队伍,提高整体素质。五是做好人民满意公务员和人民满意公务员集体的评选工作。
3、加强专业技术人才能力建设。一是认真落实《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十一五”规划》,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推进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培训。积极开展“三三三人才工程”、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和中青年专家选拔、推荐工作。二是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完善评审程序,继续向经济发展急需、主导产业、工农业生产一线倾斜。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称评审和中高级职称审核推荐工作,提高评审质量。认真组织好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报名考试,严把审查关口,加强职称聘任管理。三是研究制定我县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和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争取完成已评定职称资格但未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工作。
4、加快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一是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按照市局安排部署,核准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科学进行岗位设置。年内完成岗位设置任务,基本完成人员聘任工作。二是认真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研究制定我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实施意见,争取年内在全额、差额的事业单位完成试点工作。加大对事业单位进人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流动管理。
(二)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积极促进就业再就业
5、全面完成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全年城镇新增就业2200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300人,其中困难对象再就业8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1.6万人次,新增劳务输出1.2万人次,新增中高级技能人才200人。
6、实施积极就业政策,落实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及省相关配套法规,研究制定我县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实施意见。加大对失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工作力度,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积极落实各项就业培训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重点落实好4050人员和符合补贴条件的非4050人员的社会保险各项补贴。
7、加强就业管理和服务。以公益性职业介绍为重点,统筹城乡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县乡职介市场,提高职介功能,努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加强劳动保障事务工作,组建劳动事务服务大厅,拓宽业务,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开展“关爱零就业家庭”活动,对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援助一户,稳定一户”,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解决就业困难,有针对性地开发就业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加大城乡技能就业扶助力度,帮助就业困难人员进入技校学习技能。鼓励企业用人本地化,就业服务局要与工业园区、、重点企业、用工需求最大企业实现对接,重点引导本县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促进县内劳动力就地转移,推进城乡统筹就业。
8、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积极做好农民工工作。继续开展春风行动,提高农民工进城就业的组织化程度,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信息、就业指导等服务,积极鼓励外出务工农民回乡创业。大力开展阳光工程培训和就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整合培训资源,完善培训机制,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通过入厂、入校、入社区、进村入户等培训形式,加大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农村劳动力整体素质。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
(三)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障能力。
9、养老保险。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研究制定省基金调剂与养老保险费扩面征缴挂钩的办法,积极开展县级百强企业进社保活动,进一步加大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扩面征缴工作力度。待省市意见出台后,认真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加强社保基础工作,完善业务流程,为养老保险跨省市转移、接续打好基础。做好2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工作。在有条件的单位推行企业年金试点工作。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定县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财政开支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并抓好落实。做好县直自收自支事业人员扩面工作。
农村养老保险。积极做好失地农民的参险工作,全面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制定相关措施。严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关,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业务和基金管理,切实做到即征即保。
10、医疗保险。全面启动乡镇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医疗保险,积极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扩面。研究解决非公有制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加强对关闭企业未参加医保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工作。积极探索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医疗费的报销管理,并做好离休人员门诊送药上门服务,确实管好参保人的“保命钱”。调整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药费报销比例,让参保人员享受更多实惠。积极探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11、工伤、生育保险。全面启动县乡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企业工伤保险以建筑高危行业为重点抓好农民工和个体私营企业职工参险工作。完善工伤调查认定程序,提高工伤认定质量,加强工伤保险的抗风险能力。规范工伤医疗服务,积极推行工伤医疗协议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完善我县的实施意见,不断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
12、失业保险。重点是抓好较大规模企业依法申报工作,强化申报登记工作力度。做好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工作。完善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三位一体功能,推动失业预警制度建设,加强失业预防和失业调控。
13、增强社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对社会保险各项业务,各个环节实行动态监控、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基金安全运行。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增强社会保障政策执行力度。要进一步整合经办资源,尽量节约经办成本,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各险种统一征缴的目标。积极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在适当时机组织开展老年人娱乐活动。
(四)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14、深入开展劳动法规宣传,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一是加强对《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即将出台的《社会保险法》的宣传,引导企业厂长、经理知法、懂法,按法律办事。二是继续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积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力争年底各类企业普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三是加强劳动备案制度建设,进一步摸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建立劳动用工数据库,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的动态监管。四是做好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及有关问题处理工作,注重解决企业改制中涉及劳动保障的遗留问题。五是大力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制度,实施集体合同全覆盖计划。充分发挥政府、工会及企业方面代表三方机制的协调作用,努力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15、实施积极的工资政策,促进职工工资正常增长。一是继续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做好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级工作,完成津贴补贴调整工作。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名数据库,健全完善事业单位关于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工资制度。二是深入贯彻实施《工资条例》和《河北省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在建立工会的企业普遍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增长。三是认真贯彻落实《最低工资规定》,加强企业工资宏观管理。继续推进工资指导线、人工成本、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等工资指导制度,研究制定非国有企业工资收入管理办法,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职工工资正常增长,争取使我县企业职工收入在较短的时间内达到不低于全国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四是全力推进金保工程,积极争取列入省社会保障信息化试点县。
16、认真抓好以查处非法职介、非法使用童工、不签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恶意拖欠职工工资为重点的专项监察工作。严查小作坊、砖瓦场以及建筑、服务行业,严厉打击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深入开展企业用工年审工作,年审率达到95%以上。继续加大劳动力市场监管力度,坚决取缔非法职介和职介欺诈行为。
17、扎实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和处理工作。深入学习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条例》,加强劳动争议仲裁队伍建设,提高仲裁员业务素质和水平。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加强仲裁厅实体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接待、事项答复、复查、复核程序,严格按《劳动保障群体性多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操作,预防突发性事件发生。
一、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
1、加强公务员素质建设。贯彻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印发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抓好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合机关效能建设和干部作风建设,加强对在职在岗工作人员的跟踪检查,强化考勤、签到、请假等工作制度落实,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
2、抓好公务员培训教育。落实“十一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组织公务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网络学习培训,公共管理核心课程培训。继续深入开展“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进一步培育和弘扬“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的公务员精神。
二、抓好招才引才工作
3、加快引智和柔性引才步伐。积极组织引进县外智力工作,及时为企事业单位申报引资项目,引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高层次人才和县外专家为我所用,支持和鼓励县外人才以兼职、咨询、讲学、科研等各种方式参与我县现代化建设,鼓励用人单位运用合作、联办、智力入股等多种手段,引进我县紧缺的各类创新人才,尤其是通过“柔性流动”形式,解决我县目前高层次人才紧缺状况。对各类紧缺的优秀人才,可实行“先入户、再创业”的人才储备政策。
4、加强人才能力建设。在全县各单位中开展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和实务方面的培训,根据各单位需求继续组织培训,培养一批适应我县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要求的创新人才。会同教育部门与各单位联合,探索开展“订单式培训”,强化对各类人才的实用操作技能培训,继续开展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实施技能人才的实训计划。
5、做好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整合人事人才资源,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础信息数据库、公务员、离退休人员基础信息数据库、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人事人员信息数据库,建好人事人才数据信息总库。做到人事人才信息数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自动化。做好人才流动、档案管理、人才培训、人事信息、促进毕业生就业。同时,完善我县农村人才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开发农村人才资源。积极开展乡土人才技术培训、智力引进、职称评定等项工作,大力培养一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乡土人才队伍。
三、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6、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继续推行“评聘分开”制度。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程技术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工作,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发挥职称政策的导向作用,鼓励、支持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到社区、农村基层单位服务。做好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完成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任务。
7、加强专业人才能力建设。认真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创新能力,抓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探索培训教育新机制,增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教育的实效性。抓好行政、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把培训与考核紧密结合起来,提高培训成效。
四、抓好管理制度落实
8、完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在抓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基础上,加大完善人员聘用制的力度,进一步抓好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工作,规范聘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增强事业单位用人管人活力。
五、做好安置工作
9、落实安置任务。会同有关部门接收安置好干部,对自主择业干部办好安置补助、医保、社保等工作。
10、做好企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做好一人一事思想解惑工作,了解企业干部家庭生活工作情况,关心帮助解决他们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企业困难干部群体的稳定。
六、统筹抓好各项人事人才工作
11、加强人事法制建设,大力开展人事政策法规宣传。切实维护人事政策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认真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行政执法检查工作。重视处理来信来访,推进政务公开,完善行政监督检查。
12、做好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围绕“六个老有”组织开展好各项活动,使退休干部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发挥退休人员的作用。抓好到龄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
13、抓好人事人才宣传调研报道工作。继续推行人事人才宣传报道奖励办法,加大人事人才工作宣传报道力度,认真探讨新形势下人事人才工作新做法,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
七、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措施,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检查
14、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法,完善管理措施。继续推进编制实名制工作的开展,认真做好机构编制实名制工作,进一步完善编制管理证(卡)制度,加强对编制、领导职数使用情况审核,依托实名制研究建立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机构编制综合约束机制和机构编制政务公开机制。
15、强化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严格控制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增长,积极探索除自然减员外的其他消化超编人员的方式,确保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只减不增。
16、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抓好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管。开展实地核查,重点对年检期间发现问题的事业单位、财政核补和经费自筹事业单位进行检查。
八、加强人事部门自身建设
17、加强政治政策理论学习,提高思想业务素质。抓好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为主要内容学习活动,坚持每周一次学习制度落实,联系思想、工作、生活实际,组织开展好学习调研,有针对性、有重点解决人事干部队伍工作中存在不足和问题。加强人事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创新性。
道德问题,在中世纪之后法律文明的历程中,逐步淡出了法律视野。法律制度总是小心翼翼地呵护着道德的独立性和社会性。〔1 〕但在某个社会发展阶段,特别是在精神文明准备不甚充足的物质文明发展进程中,道德问题又经常成为摆在法律人面前的一道不大不小的难题。20世纪70年代英国stan cohen和80年代美国goode 和ben-yehuda所阐释的道德法律冲突从当时单一的案例已经发展到“艾滋、虐童、、移民、媒体暴力、街头犯罪和年轻人的行为异常”等多个方面。〔2 〕近年来,我国也不断出现例如“天津李云鹤案”、“公交司机救人被诬事件”、“宁波女大学生献血致害事件”以及“路人漠视女童被碾压事件”等一系列涉及社会伦理道德的热点事件,引起了社会各方面关注和探讨。这些案件是对法律和道德的双重挑战,它们似乎提醒着法律人,不要忘记了道德价值在法律中的权重。这些案件在深深刺激了法律人那根自认为不会率性张扬的理性神经同时,也唤起了更为深沉的理性思考。本文也是在这种道德乱象社会背景下,由不断出现的那些挑战法律理性和智慧神经的个案所激发出的思考。
本文的逻辑切入点是个案纠纷中个体责任和社会公共责任的厘定,文章假设性命题是行政法治解决手段的可行性,本文命题的归真不仅从个体责任和社会共同体责任关系中获得了理论基础,也从行政法治规制手段的定性分析中获得了直接检验,更从我国行政法治发展空间论证中得到了推定。
一、个体责任与公共责任在道德个案中的冲突与偕同
(一)具体法律关系中的旁观者
在最近出现的关乎社会道德的案例中,人们纷纷指责个案中的旁观者,并惊呼社会道德的沉沦。在有的个案中,旁观者伸手相助却被诬陷为侵权者,从而陷入纠纷不能自拔。那么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看待侵权个案中的当事人和旁观者呢?
1.旁观者或救助者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的本文由收集整理冲突及其法律现状
旁观者或者救助者是不是责任主体呢?在直接侵害行为发生后,由于侵害人没有及时采取救助手段,或者彻底跑掉以摆脱侵权责任和逃避刑事法律制裁,这就为后来者,即我们所纷纷谴责的其他当事人增加了一种救助的责任。无论这种增加救助责任的说法在法律上能不能成立,但在道德层面上应该是成立的,因为社会舆论的谴责已经反映出来对这些人的一种责任性要求。侵权发生后,没有得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及时救助,或者救助了但救助者反而被诬陷为侵权者,似乎这些法律意义上的“非侵权者”,或者称之为在场的“旁观者”,也就成为了侵权者。由于涉及具体法律责任的厘定,我们似乎陷入了一种道德和法律两难的困境。但道德上的责任者,不能当然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责任人。
虽然道义上的救助义务为社会所推崇,但现有法律关系只能约束具体的侵权个体,却无法涉及这些旁观者,即使我们在道义上将这些旁观者变成侵权者,我们也仍然无法追究这些“旁观者”的法律责任,因为我国刑法中没有设立“见死不救罪”。笔者认为,之所以见死不救没能入罪,是因为在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方面还有探讨的空间。为了防止我们的法律退步为道德的打手,防止混淆法律和道德的应有界限,立法者才没有匆忙将其入罪。这种谨慎的态度是正确的。因为法律和道德的连接途径不是一种简单的立法活动,而是一种“自治的体系”,〔3 〕正是这个自治体系才使得道德与法律规范具有了关联性。刑法的惩治,作为罪犯和共同体的一种“沟通形式”,〔4 〕应该被证明是合理的,如果我们迫于道德的谴责而将其入罪,这个被证明合理的过程势必将变得有些模糊。
2.为什么社会全体公民都是在场者?
笔者认为,当发生侵权者逃避责任的情况时,本质上是侵权者将对受害者的救助责任推给了社会,而不是简单转移给了哪一个人。承担救助义务的应该是我们社会全体成员。如果一定要用法律关系来进行规范性分析,则笔者更愿意将这些我们所有社会公民都理解成为“旁观者”。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作为社会共同体中的成员,即使我们没有在场,但如果对在场的旁观者进行指责,我们就也应承担一定的道德责任和社会责任,即正面维护道德义务的社会责任。如果我们仅仅以没在场为理由来指责其他人,本质上就是在用我们的道德来担保我们将可能会去救助其他人,或者我们将不会诬陷救助我们的人。但要记住,我们是在用道德标准来要求别人承担法律和社会责任,而谴责的同时,我们仅仅是用道德来给我们自身担保。一方面是要求他人承担社会或法律救助责任,另一方面是自我口头道德担保和道义谴责,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这种谴责是没有法律意义的,真正有效的社会行为应该是我们共同承担起救助的社会责任。
其次,将我们全体的道德责任转化为社会共同法律责任,并不违反将个体道德责任纳入法律规制的法律陷阱。社会共同责任使得每个个体的法律义务减轻,形式上就像每个人所承担的道德责任一样,不会造成个体沉重的法律负担。这也符合通过法律来描述自然关系的“因果关系” 〔5 〕的要求。
总之,救助责任人既包括时空意义上的在场人,也包括社会意义上的在场人。在这些道德个案中,我们都已经成为了“在场者”。〔6 〕我们施行公共性救济,本质上就是在完成一种旁观者的道德救助义务。个体受害者有获得其他在场个体和全体社会成员救助的权利,全体社会成员的救助义务并不因为时空意义上的在场人而免责,更不能通过道德谴责就免除了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责任。既然我们无法保证自己不会成为那样的受害者,那么我们就都有救助的义务和责任。
(二)保护每个社会成员的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是社会整体责任的本质要求
个案法律纠纷的解决,问题关键在于法律责任的承担,例如民事赔偿责任等等。在道德个案中,如果只是通过道德谴责来缓解纠纷的影响,似乎显得与法律精神不相符合。因为许多法律关系的破损无法通过道德舆论进行弥补。对于个案中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我们虽然不能简单将其转移给某个个体,但社会全体责任似乎可以成为一种这样的替代品。例如见义勇为公共基金的设立,本质上就是用社会整体责任替代了个体责任。
以社会整体责任替代实现不了或暂时实现不了的个体责任合理吗?笔者认为是合理的,因为这可以从社会整体责任的本质中获得答案。保护每个社会成员的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是社会整体责任的本质要求。公共责任是个体获得救济的最有力保障,例如社会保障、公共基金等等。在道德个案中,如果用事后的公共责任替代个体责任,会不会鼓励个体放弃应有道德义务,会不会让在场的旁观者以指责公共责任的不到位而再次袖手旁观?应该说,某种程度上会有这种可能,但笔者以为,如果因为害怕出现这种情况,而放弃全体社会责任,那无异于因噎废食。换句话说,指责别人见死不救者,同时自己又没有任何作为,两者做出了同样性质的行为。
二、行政法治规制手段的道德导引性及其有限性
(一)公法与私法在社会道德影响性上的区别
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就存在一种道德的衡量,甚至这种冲突还体现在“宪法的道德两难选择”当中,虽然这种冲突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缓解。〔7 〕在法律解决途径中,公法和私法的具体作用是不同的。“私法责任是以功利为基础和特征的,公法责任是以道义为基础和特征的。” 〔8 〕私法在维护功利的过程中,强调的是私法占有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以利益为基础的理性法规范不能必然带来社会责任的建立,道德的义务和责任也变成了一种指向私利的手段。而公法在确立道义基础理念的同时,也在制度体系内确立了社会基本道德指向。如果说公法与私法对社会道德都具有一定的影响,那么私法间接一些,而公法却更直接一些。
(二)行政法规制手段的应用及其公共道德的导引性
道德的手段和法律手段哪个更有幸成为解决问题的手段虽然取决于纠纷的事实和法律当下的规定,但“法律的幸运”与“道德的幸运”还是“相联系”的。〔9 〕行政法在解决这类问题时,幸运的不仅仅是行政法成为当下的解决手段,更为幸运的是行政法规制的具体内容和形式还将对社会产生一种普遍导引的指向性影响。
对于上文提到的个案纠纷中责任的转化,即将个案纠纷中法治成本社会化,我们可以通过多种手段来完成。这些手段恰恰就具有独特的公共道德导引作用。这些手段又可以分成直接的手段和间接的手段。直接的手段包括设立公共基金,增强法律援助,以及对特定事项的专项立法等等;间接的手段包括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工作,完善加强政府行政奖励的立法和操作等等。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的手段,都需要行政法治对其提供强大的法律保障,例如公共基金设立和运行的行政法规制、社会弱势群体救助问题的行政法治调控、公务员道德规范的行政法治化等等。
所以,运用行政法治手段解决当下社会发展中的道德乱象及其纠纷,是化解这些社会问题的长远解决办法和途径。在这些手段中,特别是具有公共救的行政法规制内容,这种社会道德的引导作用更为明显。例如行政奖励和社会救助类的行政法,将在社会中产生更大的公共道德的影响。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物质帮助等等行政法治行为,无疑在通过政府的行为来体现一种社会群体的道德性选择。换句话说,对无私无畏勇敢行为的奖励,对老弱病残的救助都是一种社会公共道德的间接体现。
(三)行政法治在道德导引方面的有限性及其弥补
不能体现社会道德取向的行政法治内容,当然无法完成社会群体道德价值的导引作用。将法律关系主体的道德义务直接纳入行政法的做法,似乎更强调了行政法治与道德导引关系。例如我国《公务员处分条例》直接将对公务员的道德要求写进法条中,其中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包养情人的;(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同时还规定:“有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但通过行政法直接规范道德行为,似乎也印证了行政法自身在道德影响方面的有限性。因为如果通过标准的行政法内容就能达到对公务员道德行为的影响,也就不会出现这些对公务员道德行为进行直接约束的规范了。从另外一种角度说,行政法直接规范法律关系中具体当事人的道德行为,也应该被理解为是一种对其自身缺陷的弥补。
三、我国行政法治道德导引性的发展空间
(一)我国现有行政法制的特征及行政法治在社会道德导引中应有作用
当前,我国现有行政法治虽然在不断进步,但其制度内容所体现出来的管理法特点还是很明显的。换句话说,我国行政法从管理模式向行政权控制模式的转变还没有真正完成。无论是从行政法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规定上,还是在行政法制整体框架的完整性方面,两种模式的同时存在,似乎让我们无法确证行政法当下所处的真正阶段。总体来看,我国行政法的发展趋向是更加突出民主法治的精神,单向的管理法模式正被双向和多向的参与法模式逐步取代。这应该是我国当下行政法制的基本特征。
笔者以为,行政法治在社会道德导引中,应发挥更大的作用和影响。参与性、民主性行政法模式在彰显了多元主体的价值和地位的同时,也宣告了取代管理型行政法模式的不可逆转。无论是管理模式还是参与模式的行政法,对社会道德都将产生一种示范和导引的功效,这是法律的道德基础决定的,更是公法之道义出发原点的要求。现代民主性行政法模式的发展,特别是对共同体义务承担更多积极责任的行政法,必将对社会道德产生更大的引导作用。
(二)我国行政法治在道德导引中可发展的空间及其意义
在我国行政法治中,能够直接产生道德导引作用的规范可
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公务员进行道德约束的规范,另一方面是对社会公德行为进行奖励的规范,还有一个方面就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规范。我国在行政法制完善过程中,以上三个方面都具有可发展的空间。对公务员道德规范方面,我国还没有单行的《公务员道德法》。对社会公德行为进行奖励的法律规范还是空白。虽然行政奖励在地方行政法规范条例中有所体现,但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和影响。对社会弱势群体救助的行政法规范,相比前两个方面的规范还是比较好的。但如何从国家和社会两个方面完善我国的救助类法律规范,还是有多内容需要完善。
行政法治在道德导引中具有发展空间,一方面说明我们行政法治自身发展的不完善,另一方面从积极角度理解,说明我们在进行社会调控方面还有很多手段可以选择。具体来说,在解决当下的道德和法律两难困境的个案时,我们并没有穷尽这些应有的行政法治手段。
四、结论
一、切实提高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
市、县两级政府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大力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是正确处理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切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根本途径。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工作进展不平衡,工作力度自上而下逐级递减,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意识淡薄,某些领导干部把依法行政与发展经济对立起来等不容忽视的问题。各级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依法行政的紧迫感与责任感,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
二、建立健全依法行政配套制度
市、市(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国发*
号、辽政发〔20*〕36号文件的要求,抓好政府依法行政相关制度的建设。
(一)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制定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集中培训制度,做到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培训情况、学习成绩应当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三)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做出、执行、监督方面的程序,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确定应遵循的原则,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集体决定制度和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完善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要扩大决策听证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之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五)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要明确政府法制部门对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的范围、程序、要求和承办单位的职责,以确保合法审查有序进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六)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进行论证,并经各级政府或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
(七)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决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八)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纠正和制止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九)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制度。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县)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备案;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及时予以纠正,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备案机关要建立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公布制度。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与上位法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尤其是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二)建立健全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制度。行政执法主体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实际,以文件的形式对行政执法涉及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条件、种类、幅度等予以合理细化和分解,制定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的执行标准。
(十三)建立依法行政主要领导问责制。对我市各级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决策失误、违法行政、执行上级决策和部署不力,不认真履行职责、治政不严、监管不力等被问责的,要明确问责方式、问责程序等。
(十四)建立依法行政定期报告制度。市、市(县)区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情况;市、市(县)区各部门每年要向本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三、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一)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各市(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由行政部门主要领导直接挂帅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协调。要从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把推进依法行政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摆上重要工作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研究制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要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制度。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行为。
(三)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性审查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的人员上岗前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方可准予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对聘用合同工、临时工执法的要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四)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市、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担负着推进依法行政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情况交流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要重视法制机构建设,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法律水平高的人员充实到法制机构中来。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充分发挥在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市(县)区政府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明确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确保依法行政落实到基层。
(五)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市、市(县)区政府要为政府法制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制宣传和培训等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办公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严格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对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机关业务经费和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四、加强依法行政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