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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办园申请书

时间:2022-06-20 04:18:2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幼儿园办园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幼儿园办园申请书

第1篇

在这个高速发展的时代,申请书使用的次数愈发增长,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要切忌长篇大论。我们该怎么写申请书呢?为了让您在写的过程中更加简单方便,一起来参考是怎么写的吧!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幼儿园入学申请书,欢迎阅读!

幼儿园入学申请书1__幼儿园:

您好!我们的孩子__,出生于____年_月_日,____年_月我的孩子就满三岁了,到了该上幼儿园的年龄,我向贵园申请能让孩子于____年_月份以插班的形式入园,现将具体理由阐述如下:

一、贵园的教育特色

现代教育重在培养孩子多方面的兴趣,发现孩子的内在潜能,鼓励孩子大胆尝试,贵园采用教师赛教等活动,不断丰富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充分展现了铁路幼儿园教师的教学技艺和创新的教育理念,相信我的孩子通过您们的良好的教育一定会在德、智、体、美各方面得以全面的开发和提高,让孩子从小养成独立自主的能力,增强他们与其他小朋友相处过程中团结友爱、互相帮助的观念,更早的融入社会大家庭中,将来做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孩子对贵园的喜爱

我们身边有在贵园上学的小朋友,孩子与这些哥哥姐姐一起玩耍时,经常能见识到他们在幼儿园学到的不少知识,就主动要求“我也要上幼儿园”。我们家长也认为贵园的老师素质高、有耐心、对孩子和蔼可亲。此外,贵园离我们家很近,以后接送孩子比较方便,而且我们全家都十分喜欢贵园的.教学环境。

三、家庭的实际困难

我的丈夫在沿线_小站工作,一个月只能集中休在家待6天,而我在_室工作,经常要值夜班,有时还要下站处理故障,节假日有时也得不到休息。一方面孩子的姥爷姥姥住在_,姥爷还未退休,姥姥身体不好,还要照顾年事已高的太姥姥无暇帮忙照看孩子,另一方面孩子的爷爷奶奶年纪越来越大,爷爷患有心脏病,特别是奶奶近来颈椎和腰腿的旧疾越发严重,老两口无论从体力和精力来讲照顾孩子都比较吃力,孩子奶奶的父母均还健在,老人时不时要分心照顾自己年迈的父母。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单纯的家庭教育已经无法满足孩子日益增强的求知欲以及对新事物的探索欲,我们认为幼儿园动静交替的各项活动更利于孩子的成长,同时我们还希望培养孩子的社会交往能力,让他理解到小朋友之间互相帮助彼此学习的重要性。

四、我们的努力与承诺

为了让孩子顺利适应幼儿园的生活,我们早就开始注意培养孩子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调整孩子的作息时间,并还将继续努力强化。我们愿意积极配合贵园的教育工作,结合贵园的教育理念辅以必要的家庭教育,同时郑重承诺我们将遵守贵园的各项规章制度,综上所述,我们衷心希望孩子能在贵园度过他快乐的童年,特此申请还望贵园予以考虑为盼。

特此

敬礼!

申请人:___

___年__月__日

幼儿园入学申请书2尊敬的幼儿园园长及相关负责人:

您好!我们的孩子___,男孩,20__年__月__日生于郑大二附院,户口所在地为________。此刻孩子已到入园年龄,基于以下原因,我们全家期望能让孩子在你们那里上幼儿园。

一、教育理念的统一

我们的教育理念是:带给给孩子健康活泼的家庭氛围,培养孩子探究学习的兴趣,发现孩子的内在潜能,鼓励孩子大胆尝试,并协助孩子实现理想。我们认为在贵园的教育理念与我们是一致的,孩子在那里必须能健康成长。

二、贵园对于我们的便利条件

1、贵园离我们家很近,以后接送孩子比较方便。

孩子正在长身体的时候,幼儿园离家近,每一天早上就能够让他多睡一会儿,这对孩子十分重要。

2、贵园有过硬的办园质量,我们把孩子送进来很放心,而且我们全家都十分喜欢贵园的教学环境。

三、家庭的实际困难

一方面孩子奶奶身体不好,而且我弟弟也即将要小孩,到时就无暇帮忙照看。另外我上班离家十分远,平时上班走的早,回去的晚。如果能上贵园,孩子妈妈接送会比较方便。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单纯的家庭教育已经无法满足孩子日益增强的求知欲以及对新事物的探索欲,我们认为幼儿园动静交替的各项活动更利于孩子的成长,同时我们还期望培养孩子的社会交往潜力,让他理解到小朋友之间互相帮忙彼此学习的重要性。

四、我们的努力与承诺

为了让孩子顺利适应幼儿园的生活,我们给孩子报名了金宝贝早教,在那里培养他的群众意识,协作观念。目前孩子已经在金宝贝学习了一年,此刻能够独立和小朋友一齐听老师讲故事,和小朋友一块做游戏,回答问题十分用心,深受老师的喜爱。另外我们平时十分注意培养孩子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调整孩子的作息时间,并还将继续努力强化。我们愿意用心配合贵园的教育工作,结合贵园的教育理念辅以必要的家庭教育,同时郑重承诺我们将遵守贵园的各项规章制度,

综上所述,我们衷心期望孩子能在贵园度过他快乐的童年。特此申请,还望贵园予以思考为盼。

申请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幼儿园入学申请书3尊敬的__幼儿园老师:

本人系___的奶奶,因为__幼儿园的办学效益不高和老师对我孙子___的照顾不够现申请转学,非常感谢一起相处的日子里老师和同学对我的孙子___关心和帮助,但本人确实对__幼儿园的老师和服务态度有失所望,恳请__幼儿园老师的批准。关于在__幼儿园购买的学生保险,自今日起以后安全事故我自己与保险公司挂钩。自今日起我孙子与__幼儿园脱离师生关系。

特此申请。

真诚感谢您们,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20__年_月__日

幼儿园入学申请书4尊敬的校领导:

你们好!

我是__的母亲___,在过去的半年里,__一直在贵幼儿园就读,贵幼儿园也给了__莫大的关怀。贵幼儿园是个很好的幼儿园,但因家远以及幼儿园的学习环境原因,现向贵幼儿园提出转学的申请,希望贵幼儿园能体谅为感!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__年_月_日

幼儿园入学申请书5尊敬的__幼儿园的老师们:

您们好!

由于各种因素,今年九月份,我家想给熙熙转到离家近些幼儿园去,其中一个原因是因为本人工作的调动需要让熙熙换个位置更佳的幼儿园以方便上下学的接送,希望贵幼儿园能批准!

祝愿__幼儿园越办越好,桃李满天下!

第2篇

辞职申请书是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会对劳动关系结束的性质、双方责任的划分产生最有决定性的影响。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21老师个人辞职申请书最新【五篇】范本,衷心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2021老师个人辞职申请书1尊敬的校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学校领导工作期间对我的信任和关照,给予了我一个发展的平台,使我有了长足的进步。如今由于个人原因,现我正式向学校提出辞职申请,将于2011年暑假离职,请学校做好相应安排,在此期间我一定站好最后一班岗,做好本职工作。对此为学校带来的不便,我深感歉意。望领导批准!谢谢!祝光明学校越办越好,大展宏图!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2021老师个人辞职申请书2尊敬的校领导:

您好!

首先,非常感谢您这几个月来对我的信任和关照。

这段时间,我认真回顾了这些天来的工作情况,觉得来昂立工作是我的幸运,我一直非常珍惜这份工作,这两个月来校领导对我的关心和教导,同事们对我的帮助让我感激不尽。在学校工作的这段时间中,我学到很多东西,无论是从专业技能还是做人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感谢学校对我的关心和培养,对于我此刻的离开我只能表示深深的歉意。非常感激学校给予了我这样的工作和锻炼机会。但同时,我发觉自己从事培训学校教师的兴趣也减退了,我不希望自己带着这种情绪工作,对不起您、也对不起我自己。真得该退出了,刚好此时是试用期有此次机会,所以我决定辞职,请您支持。

请您谅解我做出的决定,也原谅我采取这种离别方式。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我们学校已经招了很多学生,我很遗憾不能为学校辉煌的明天贡献自己的力量。我只有衷心祝愿学校越办越大!学校领导及各位同事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2021老师个人辞职申请书3诸位院领导大鉴:

我在学校任教的续签合同(__年-__年),到明年元月15日将届期终。据合同规定,如一方有变动意向,应在到期前九十天知会对方。经过慎重考虑,我决定在合同到期之日,结束我在本院的教学。

以下是对此决定的说明:

我之请辞,非关待遇问题,亦非人事相处的困扰,而是至今不能认同现行人文艺术教育体制。当我对体制背后的国情渐有更深的认知,最妥善的办法,乃以主动退出为宜。

五年期间,我的教学处处被动而勉强,而光阴无情,业务荒废,我亟盼回到画架前独自工作,继续做个体艺术家。

我深知,这一决定出于我对体制的不适应,及不愿适应。国家的进步在于:个人可以在某一事物上抱持不同的立场。我的离去,将中止对教学造成的浪费。

目前,第四研究室两位__届博士生刚毕业,尚有__届与__届在读博士生各一名,__年、__年毕业。另外,今年招进本研究室第一批研究生共四名,__年年毕业。我的请辞,与这六名学生的学业有所冲突,如何解决,愿在我退出的前提下,与领导协商可行方式,恪尽己任。

兹付附件之一,是去年北京外办转请本院外办要我书写的述职报告,经已呈交,因所涉不包括今年,故略作补充。附件之二《教条与功利》,是前年应本院研究所教改会议要求所写,因写在纽约休假期间,回国过了交稿期,迄未呈交,今原稿附上。附件之三《我对本院‘学术评价体系报告’的意见》——这三份附件坦率陈述了我对教育体制与本院教学的质疑,谨愿诸位对我请辞的理由有所了解。另有附件之四(近五年来学术活动的粗略报告)及附件之五(关于遗留问题),希请垂顾。

此报告,将同时呈交清华校方、外办、人事办各一份。我的职衔、工作、居留及医疗等证件,合同到期时将会上交,俾便注销。目前借住的团结湖教工宿舍,其入住性质始终未获解释(参看附件之五),何时搬离,听候指示。

再次衷心感谢学院对我的重用与信赖。我与自己的职称实难匹配,深感惭愧。五年教学是我弥足珍贵的人生经验,虽以请辞告终,但我对本院与教学的感情,恐怕比诸位所能了解的更深。

预先感谢院校领导予以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2021老师个人辞职申请书4尊敬的园长:

您好!

首先,我要向您表示由衷的感谢,感谢您这些日子对我的帮助和照顾,让我体会到了社会的温暖。其次,我要像您表示深深的歉意,我思虑再三,还是决定写这封辞职信。辜负了您的期望,我很抱歉。

想想这已经是我在这所幼儿园里的第三个年头了。我始终记得那天应聘的情景,您作为主考官坐在正中央,与其他考官严肃的表情比,您始终保持着微笑,让我紧张的心稍微放松了点,接下来的面试您并没有过多的为难我,最后我顺理成章成为了幼儿园老师中的一员。当时我真的很开心,因为这是我毕业以来的第五次面试,前面几次都在最后环节被刷下来了,您的肯定让我重拾了信心,带着对未来的期待,我开始了幼师这份工作。孩子们纯真的笑脸让我仿佛回到了自己的孩提时代。在这里,您还有校领导以及其他同事对我照顾有加,让我颇为感动,就像回到了家一样。所以辞职这件事并不是一时兴起,是经过很长时间思考的,在这期间也征求了亲人和朋友的意见,最终才向您提出来的。

您知道,我是只身一人出来工作的,看着孩子们每天由爸爸妈妈来接送,心里感触颇多。想来自己这两年只有过春节才回家,每次妈妈总是含泪送我上车,电话里头老是念叨什么时候回家看看。尽管他们没说什么,但我知道他们还是希望我能呆在离家近些的地方,不至于每年才见一两次面。毕竟父母年岁已高,实在不忍心看他们为在外工作的我担心,这也是我提出辞职的原因之一,想回家乡那边找找适合自己的工作。

其次就是个人原因。发现随着自己年龄的增长,越来越没有耐心。有时孩子们过于吵闹,我又无法管好他们,打不得也骂不得,有时跟他们讲道理,可以几岁的小孩子哪听得进呢。

于是只能自己一个人生闷气。这让我很有挫败感。所以一直在想也许是这份工作做久了,心里有了排斥感。尽管很喜欢小孩子,但是每天都跟他们呆在一起,什么事情都要管,说实话,很累。所以想暂时走出幼师这个职业,尝试一下其他自己喜欢的工作。

最后再次向您表示深深的歉意,感谢学校长期对我的信任和栽培。也很遗憾不能为把学校建设得更灿烂而献出自己的微薄之力。请谅解我做出的决定,祝您和幼儿园的各位同事身体健康,工作顺利。也祝愿学校的明天更加美好!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2021老师个人辞职申请书5尊敬的幼儿园领导:

正如您所看到的标题,我要辞职了,我知道我恐怕要辜负园领导的培养了,很抱歉我决定选择离开,感谢这么长时间以来园里给我的帮助和培养。我知道我选择离开可能对园里来说会造成一定的困扰,毕竟每个班都有固定的老师,没有很么替补人员,但是我会在找到合适的人手之后再离开,这点请园里放心。

之前以为喜欢小孩子最初选择了幼师这个职业,也选择了我们园作为进入社会后的第一个工作单位,一开始进行工作,看见那么多可爱的小朋友,自己每天都很开心,觉得小朋友们就像小天使一样围绕在我的身边,我喜欢带给他们知识也喜欢他们带给我的欢乐。可是,我发现做一名合格的幼师不仅需要一颗喜欢小朋友的心,更多的是一份责任心,家长将孩子交给我们园,我们园又将孩子托付给我照顾,这十多个孩子对我们来说就是十多个责任。毕竟,我自己未婚,没有带小朋友的经验,虽然经过园里的培训了解学习到不少教育小朋友的经验,但是,毕竟自己还年轻,责任心不够大,还是会出现疏于照料的情况,导致小朋友磕着碰着,孩子家长也找过学校。本人深感自责,虽然一心想照顾好这么多小朋友,但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我想,做为一名优秀的幼师,我还是远远不够资格的。

这段时间,家里在搬迁。新家附近有一家公司愿意给我一个销售的机会进行实习,我想借这个机会锻炼自己的能力,同时也可以将现在这个幼师的岗位让给更优秀更适合这个岗位的人。一直以来,园里给我很大的支持和鼓励,带我进入到一个不同的环境,在这个环境里,大家共同为__幼儿园而奋斗努力,在园里,我经历从学生到成人的蜕变洗礼,__园成为我踏入社会的第一个台阶,我也为我曾是__园的人而骄傲。但是,我还年轻,需要多方面的锤炼和磨砺,所以我选择挑战力的销售来锻炼我自己,相信园领导能够支持理解我这个决定。

最后祝愿全园的师生事事顺心,幼儿园发展规模日益壮大。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第3篇

1、阐述拟成立该幼儿园的必要作用及理由;明确由哪些举办者或个人发起成立。

2、成立幼儿园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3、成立幼儿园的筹备情况(包括拟任该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及活动经费来源渠道;章程草案情况等)。

4、成立幼儿园的招生区域及对象。

5、成立幼儿园的场地、设备、仪器、图书资料、教学玩具等情况(指校园面积XX平方米,设备仪器XX台、XX个、XX辆、XX条,图书资料XX册、XX份,材料名称等)。

6、拟成立幼儿园法人承担的责任(包括保证正确的办园方向,坚持依法办园,服从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承担办园过程中所出现的法制和经济责任)。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事项办理须知

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

二、事项性质:自办件

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

四、申办主体:个人或社会组织(国家机构除外)

五、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四)《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

六、申办条件

总体条件: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具体条件:

(一)举办者资格

1、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为具有北京市户籍,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3、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国家机构不得举办民办幼儿园。

5、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幼儿园。联合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应当签订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二)资产来源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须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民办幼儿园。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2、国家鼓励捐资办园。

3、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园出资。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民办幼儿园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幼儿园举办者的出资。

4、设立民办幼儿园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办学出资额的确定:核定生均年学费数额,确定计划招生数,两者相乘的总额即为办学必备的开办资金。

5、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6、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幼儿园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园经费。

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幼儿园,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幼儿园。

(三)民办幼儿园章程

民办幼儿园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幼儿园的名称、地址:民办幼儿园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幼儿园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办园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园长担任。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幼儿园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四)教学场所及设施

申办的幼儿园根据其性质和规模的不同,必须具备相应的园舍、场地、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硬件设施。

园舍、场地要求: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

集中的、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园舍和办公用房。

民办幼儿园教学场所及设施的具体标准参照《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执行。

租赁、借用园舍的,须有合法的合同文件,租借期不少于六年。

在治安、消防、食品卫生等方面,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幼儿园决策机构

1、民办幼儿园应当设立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2、幼儿园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幼儿园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

决策机构须确定法定代表人一名,可由董事长、理事长或园长担任。

民办幼儿园决策机构须聘任专职园长一名。

3、民办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4、民办幼儿园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民办幼儿园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解聘园长;

(2)修改幼儿园章程;

(3)制定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6)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园长

1、应配备专职园长一名,任职条件是:

政治条件:具有较高政治素养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

身体条件: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园正常工作。

资历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幼儿园园长任职条件,园长须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或相关管理工作经验。

学历条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园长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2)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

(3)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4)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5)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6)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七)教职员工条件

民办幼儿园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民办幼儿园自主聘任教师、职员。民办幼儿园聘任专职的教师、职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需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聘用兼职的教师、职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需签订聘用协议或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民办幼儿园聘任的财务人员应有执业资格上岗证。

民办幼儿园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应提交的材料(使用A4型纸):

(一)举办者申请筹备设立,须向崇文教委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民办幼儿园申请报告》

2、举办者资格证明:

举办者为法人组织,提交法人证书及其复印件。

举办者为公民个人,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联合举办的提交各方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联合办学协议。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园产须提交经公证的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筹设期为三年。筹设期间不得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筹设期间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举办者承担。

(二)举办者申请正式设立,除需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

1、筹设批准书(有筹设期的提交)。

2、筹设情况报告(有筹设期的提交):报告应对筹建过程做出较为详细的说明。

3、幼儿园章程(打印件和电子版)、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简历。

4、幼儿园各项管理制度(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学籍管理、教师培训、财务管理、安全管理、责任追究等项制度)。

5、幼儿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①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评估验资报告;

②园舍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园舍租借合同(无偿使用园舍的应提交房屋产权单位出具的无偿使用园舍的证明;租用区教委系统房舍举办民办幼儿园,须得到区教委房屋管理部门的批准);

④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幼儿园的,还应提交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出具的备案表,并将《备案表》作为附件附在《验资报告》内。

6、园长的资格证明(需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决策机构聘任书、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

7、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需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聘用教师和财会人员名单、聘任合同、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8、安全证明:

①房屋建筑、消防用电、食品卫生、空气质量检测、治安鉴定书;

②出租、出借、无偿提供园舍方与民办幼儿园签订的《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

③安全保证书;

④公共安全、疫情控制应急处置方案。

此外,还应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许可登记表》(7页)

第4篇

商界 从纳税筹划的解度来看,租凭也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赋的重要方式。对承租人来说,租凭可以获得双重好处:一是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的负担和风险;二是可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利润,减少计税基础,从而减少应纳所得税额并为企业今后继续以这种方式进行经营奠定基础。如果在同一利益集才中,甲企业出于某种税收方面的目的,将盈利的生产项目连同设备一道以租凭形式给乙企业,并根据本集团整体利益的需要收取适当的租金,最终可实现的集团内部转移利润,使该利益集团所享受的税收待遇最为优惠、税赋最低。

广东 叶山 我们公司总部设在广州,在东莞、佛山等地均设有分公司,现在由于业务需要,我公司决定撤销东莞分公司,应该向何地申请?办何种手续?

商界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撤销分公司,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营业执照》。所以你公司可向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撤销东莞分公司,并向东莞市工商局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营业执照》。

山西 刘义 我公司现在想申请一个注册商标,我想用家乡的名字来注册,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商界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山东 艾琴 我们几个人想合资开一家拍卖行,应当具备何种条件?

商界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依据和章程;3、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4、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5、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6、法律、行政法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有符合《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等。

江苏 陈以豪 我公司是经营药品的公司,今年2月我公司与另一家医药公司签订了某品牌药品的买卖合同, 由我公司向该医药公司提供价值200万元的药品,由于数量较大,我公司担心对方的支付能力。即要求该公司提供保证人,该公司即提出由某医院作为该公司的保5~-A.,这样的保证人可以吗?

商界 我国《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很显然,医院以保证人的身份为对方公司提供担保是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的,该担保应当是无效的。

广东 李婷 我和邓某合伙开办了一家洗衣粉加工厂,但现在我经常与我的合伙人发生争吵,工作也不是很愉快,但我又不想放弃辛辛苦苦经营了这么多年的工厂,我想自己再成立一家工厂生产洗衣粉,两个厂我都有份。这样做可以吗?

商界 如你自己再开办一家工厂生产洗衣粉,实际上就是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这在我国的《合伙企业法》是不允许的,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否则,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鉴于你的情 况,你最好考虑先退出该合伙企业,再开办自己的工厂。

福州 刘辉 我是一小企业主,现在国内竞争越来越激烈,我想开拓国际市场在此方面国家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

商界 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要学会利用国家政策,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

广东 周虎 我是一下岗工人,想开一家小店铺,经过我仔细观察,现在街道上的各种店铺,生意最“旺”的店铺,可能是“死角”;而一些被人视为偏僻冷清的店铺,开业却生意奇好。我想咨询一下,如何选择才能选到营业的“黄金口岸”呢?

第5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二、区属初中学校、普通小学学生免学、缓学、休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条第一款:“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监护人应提交延缓入学申请,延缓入学30日以内的,由学校批准;超过30日的,由该学校的主管部门批准。”

3.《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因特殊原因无法入学的,监护人必须出具由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并提交免学申请,农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城市的由区(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三、幼儿园、托儿所开办、撤销、变更的审批

法律依据:

1.《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第十条:“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登记注册申请,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章程和规划;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

(三)拟任园长、所长和拟聘教师及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证明;

(五)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

(六)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联合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还应当提交联办协议书。”

2.《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注册并核发办学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注册并书面告知理由。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托儿所。”

3.《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托儿所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在变更的三个月前向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幼儿园、托儿所因故终止,应当在三个月前向原登记注册机关提出停办申请,经批准后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

四、区管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解散及分立、合并

法律依据:

1.《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开办其他学校及教育机构的,由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学校及教育机构改变名称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改变层次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及教育机构改变专业设置、教学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学校及教育机构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五、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6项。

2.《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须报经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举办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须获得同级公安机关许可。”

3.《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必须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当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注册。”

六、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8项。

2.《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第十条:“举办体校必须由申请举办的单位、个人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抄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处罚(共43项)

一、不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3.《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五十五条:“监护人无正当理由不送或阻碍监护人入学或者迫使被监护人中途停学、退学而造成辍学达10日以上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监护人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并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促使被监护人就学。”

二、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幼儿园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处罚种类: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六、幼儿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处罚种类: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七、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处罚种类: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八、幼儿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九、幼儿园或幼儿教师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十、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十一、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是备的;”

十二、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十三、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十四、未经批准或登记设立民办学校办学的

处罚种类:撤销、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登记注册办学的,予以撤销,责令退还所收学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五、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十六、擅自设立民办学校分支机构或专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民办学校)违法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专业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十八、民办学校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十九、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2、《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民办学校)滥发学历证书的,责令收回,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十、民办学校未按原定教学计划组织教学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2、《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民办学校未按原定教学计划组织教学的或管理混乱,无法进行正常教学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十一、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二十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二十三、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民办学校办学经费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二十四、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十五、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二十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二十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二十八、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二十九、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三十、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十一、民办学校未按规定缴纳或拒不缴纳社会力量办学基金款的

处罚种类: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民办学校)未按规定缴纳社会力量办学基金款的,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十二、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十三、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十四、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十五、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十六、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三十七、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十八、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三十九、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

处罚种类:宣布考试无效,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十、未经批准,合并、拆迁、撤销义务教育学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五十六条:“未经批准,合并、拆迁、撤销学校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十一、城市中小学校舍场地管理不善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学校负责人对本校校舍、场地的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应建立健全校舍、场地管理制度,教育师生员工爱护校舍场地,并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对危险校舍,应及时上报,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校舍、场地必须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不得在校园内建教工家属宿舍和乱插乱建,不得擅自改变校舍结构。

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为改善办学条件,确需改变学校闲置房屋、场地用途的,各区属学校必须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查,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学校必须经青岛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加强对勤工俭学用房的管理。勤工俭学不得挤占教学用房和学生活动场地,不得从事危害师生身心健康和污染学校及周围环境的生产。

勤工俭学已经挤占教学用房和学生活动场地的,应限期调整;已经造成危害和污染的,应限期治理,难以治理的,应予停产。”

四十二、未经批准自行设立、举办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或中小学校长培训班的

处罚种类:撤销、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对未经批准自行设立、举办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或中小学校长培训班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十三、违用字规范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青岛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社会用字管理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强制(共5项)

一、撤销教师资格

法律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二、停止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三、取缔非法健身气功活动

法律依据:

1.《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规定,利用健身气功从事非法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必须倡导科学文明,以发挥其在全民健身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禁止在健身气功活动中进行带有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

禁止举办‘带动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

禁止销售未经国家指定的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禁止出售‘信息物’”。

2.《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开展健身气功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十条:“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须报经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举办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须获得同级公安机关许可。”

第十三条:“开展涉外(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健身气功活动,按外事活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擅自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或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由体育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取缔或撤销原批准文件,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申请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和健身气功活动须提前15个工作日报送以下材料:

(一)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或活动的申请书;

(二)培训或活动的方案;

(三)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符合要求的上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做出是否批准的答复。予以批准的,还应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选择,不得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不得在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使领馆、军事设施及其他要害部门周边地区以及航空港、车站、港口等重要场所和中小学校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

不得在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悬挂、张贴、散发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相抵触的宣传品。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不得为未经批准的健身气功活动提供场地。”

四、取消违法健身气功辅导员资格

法律依据:

《健身气功暂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进行健身气功辅的人员,或拒不服从体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健身气功辅导员,由体育行政部门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其资格。”

第十九条:“从事健身气功技能传授的人员称健身气功辅导员。经体育行政部门或体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健身气功辅导员,方可取得传授或指导健身气功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相应等级健身气功辅导员的培训、考核、审批、奖惩和年度检查工作,并可受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委托对本辖区内较高等级的健身气功辅导员进行日常管理。

获得技术等级称号的健身气功辅导员,必须在批准授予部门规定的地域内开展活动。”

五、取消体育竞赛

法律依据:

1.《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体育竞赛的申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该体育竞赛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取消该项体育行政竞赛的处罚:

(一)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

(三)组织的相关活动由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2.《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登记,擅自举办体育竞赛,不听劝阻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停止举办该项体育竞赛并对举办者举行处罚。”

行政确认(共3项)

一、国家三级体育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法律依据: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二、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法律依据: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十条:“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批准授予权限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地、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国家体委批准授予。”

三、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法律依据: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授予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16项)

一、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3.《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程,拒不履行艺术教育责任的,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4.《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因工作失误造成义务教育规划和计划目标不能实现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

(三)开除在校学生或以其他手段迫使学生退学的;

(四)对学生的辍学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

(五)不使用规定的教科书、违反规定增加学生课业负担或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摊派的;

(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七)有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行为的。”

5.《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6.《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应依具体情况,按以下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属学校行政管理不当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令其限期改正;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一定影响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校长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后果者,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后果严重的,提请政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经评估达不到培训要求的培训机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要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应责令其停止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

8.《体育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9.《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10.《**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地方性体育竞赛登记

法律依据: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五条:“举办体育竞赛实行审批登记制度。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全国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地方性体育竞赛。”

三、跨行政区域举办体育竞赛登记

法律依据: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十条:“跨行政区域举办的体育竞赛,申办人必须到比赛地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登记,并由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四、体育经营备案

法律依据:

《**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体育经营者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营业执照核发机关的同级体育行政部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营活动可行性报告;

(二)场所、设施、器材等证明材料;

(三)所需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证书;

(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五、体育设施备案

法律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行政奖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2.《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5.《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6.《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7.《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残疾人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残疾人就学提供帮助,表现突出的;

(三)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和学具,在提高残疾人教育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在残疾人学校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五)为残疾人教育事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8.《**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奖励批准权限的有关规定,分别由教育行政部门、同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一)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科研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四)重视、支持幼儿教育事业成绩显著的。”

9.《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五十一条:“执行本条例,有下列突出成绩的,由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一)在普及义务教育中成绩显著的区(市)、乡镇、村;

(二)在普及义务教育中成绩突出的学校;

(三)在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义务教育工作者;

(四)在普及义务教育中有突出贡献的其他单位、个人。”

10.《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执行和维护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

11.《青岛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执行本规定,在推进社会用字规范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语言文字主管机构予以表彰、奖励。”

七、抽样监测

法律依据:

《**省体育条例》第十条:“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公民体质测定标准,对公民体质进行抽样监测,适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指导全民体育锻炼和科学健身。”

八、个人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审查

法律依据: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具有合法身份。

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个人,必须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授予的专业技能资格证明及举办活动的相应条件,具有合法的身份证件。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正在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人不得申办。

个人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九、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加强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的监督管理。”

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4.《**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体育经营活动加强管理和监督。”

5.《体育服务认证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条第二款:“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和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体育服务认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6.《**省体育场地设施保护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场地设施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场地设施的保护管理。”

7.《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8.《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十、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

法律依据:

《**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组织和培训。”

十一、改变体育场地设施用途审查同意

法律依据:

《**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改作他用。确因城市规划或改造需要占用体育场地设施时,必须经同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同意。”

十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

法律依据:

1.《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体育行政部门自收到该工作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

3.《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体育行政部门有权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登记管理机关。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反兴奋剂宣传教育

法律依据:

1.《反兴奋剂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2.《全国田径业余锻炼等级标准实施办法》第四条:“实施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条件组织实施。可结合本单位的春、秋季运动会进行,也可专门组织达标比赛。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田径协会有义务宣传、指导《标准》的实施。”

十四、二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申请材料的审核

法律依据: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县(区)级体育部门审核二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十五、教育系统因公负伤伤残等级初审

法律依据:

1.《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财政部、民政部文件〔89〕财文字第455号):“工作人员因公负伤后,应给予积极治疗。对负伤致残者,在医疗终结后,凭指定的县以上医院的检查证明,由所在单位按评残条件评定伤残等级,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评残审批表’,按隶属关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

2.《转发国家教委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教育事业单位公办教职工因公负伤评残的审批权限如下:市(地)、县属中、小学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的因公评残经县教育局审查同意后报市、地教委(教育局)批准。”

十六、统筹管理教育费附加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农教育费附加在乡统筹中所占具体比例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6篇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园所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体系,有效化解安全风险,建设“和谐校园”、“平安校园”。

二、救援队伍

中心幼儿园安全救援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一)主要负责人全面掌握园所安全工作情况,抓好组织计划、制度落实、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目标考核、安全培训、园所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和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协调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园所安全管理工作。

(二)安全负责管理工作和园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抓好园所突发事件及稳定工作。

(三)后勤人员负责园所设施的安全,园舍勘查、危房改造和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抓好消防和用电安全。同时负责园所危险药品和特种设备的管理,抓好教玩具的使用安全、园所网络安全和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园所卫生及食品、药品安全和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抓好饮食卫生安全、传染病防控和健康教育工作。同时负责园所的安全管理及职能范围内安全工作落实,抓好园所安全教育工作。

(四)后勤负责组织对园所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三、工作要求

1、安全领导小组定期对园所的各个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成有关责任人立即改正。

2、有关责任人要对自己所负责的地方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就地处理,自己无法解决的要上报安全领导小组,不得拖延。

3、发生突发事件时,全体教职工要以保护幼儿的生命安全为已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沉着冷静地按程序和预案办事。

4、园所发生或接到突发安全事故后,必须在5—10分钟内向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向公安、交警、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报案请求援助。园所本着“先控制、后处置、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原则,果断处理,积极抢救,指导现场师幼离开危险区域,保护好园所贵重物品,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故保护和善后处置工作。

四、各类安全及事故应急预案

(一)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报警程序:

(1)领导小组或报警者迅速组织有关人员携带消防器具赶往现场进行扑救。

(2)立即用电话或手机报告消防中心(电话119);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3)在向教育主管部门、消防部门报告的同时,派出人员到主要路口等待引导消防车辆。

2、组织撤离。要迅速组织遇险幼儿撤离危险地带,原则是“先救人,后救物”。无关人员要远离火场和园所区内的固定消防栓,以便于消防车辆驶入和进行扑救。

3、组织扑救

(1)参加人员:在消防车到来之前,全体教职工均有义务参加扑救,幼儿不能参加扑救。

(2)消防车到来之后,领导小组指挥有关人员配合消防专业人员扑救或做好辅助工作。

(3)使用器具:灭火器、水桶、脸盆、铁锨,水浸的棉被等。

4、扑救方法:

(1)扑救固体物品火灾,如木制品,棉织品等,可使用各类灭火器具。若精密设施(如微机)可使用干粉灭火器。

(2)扑救液体物品火灾,如汽油、柴油等,只能使用灭火器、沙土、浸湿的棉被等,绝不能用水扑救。

5、注意事项:

(1)火灾事故首要的一条是保护师幼安全,扑救要在确保师幼不受伤害的前提下进行。

(2)发生火灾事故时,在向119消防指挥中心报警时,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火灾后应掌握的原则是边救火,边报警。

(3)领导小组和事故应急组人员应迅速疏散幼儿,撤离到安全区域。不组织幼儿参加灭火。

(4)在进行灭火的同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火势蔓延。如有受伤人员,应立即拨打120急救或送往医院就诊。

(5)积极配合消防人员灭火。

(6)火灾第一发现人应马上向园所领导报告起火地点,同时尽可能对现场进行有效保护,协助消防部门查明起火原因,隔断火源,如是电源引起,应立即切断电源。

(二)食物中毒应急预案

1、处置措施

(1)发现师幼有类似食物中毒症状时,立即向领导报告。

(2)园所组织教师以最快速度送医院诊治或拨打急救中心电话。

(3)由有关人员封存现有剩余食物,无关人员不允许进入现场。

(4)立即组织教师组成陪护队伍负责陪护,未经批准的其他人员一律不准到医疗单位探视,以免影响治疗秩序。

(5)根据领导要求,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

2、注意事项:

(1)不得随意散发幼儿“食物中毒”的言论,不得随意发放PPA等药物,避免群因性事故的发生。

(2)稳定师幼情绪,要求各类人员不以个人名义向外扩散消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

(3)如有家长来探视,由园所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和接待工作。

(4)事故发生后,要注意维护正常的正常秩序和工作秩序,组织人员做好食物中毒人员的思想工作。

(5)如有新闻媒体要求采访,必须经过有关领导同意,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以避免报道失实。

(6)发现师幼有类似食物中毒症状时,应迅速送医院诊治。

(7)迅速向教育、卫生部门报告。

(8)园所应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以备卫生部门检验。如是食用园所外食物所致,也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取样。

(9)迅速排查食用致毒食物的师幼名单,并检查他们的身体状况。

(10)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诊治、调查、事故处理等工作。

(三)被盗案件应急预案

1、报警程序:

(1)发现案件时应及时向园所领导报告。

(2)视情况严重程度,由园长决定是否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经园所领导同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2、处置措施:

(1)接报后,园所领导迅速赶到现场,同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2)安排人员保护现场,同时向知情人了解被盗物品的名称和数量,并做好登记。

(3)根据被盗物品的数量和价值,经请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4)积极协助公安人员勘察现场,为侦破案件提供条件。

3、注意事项:

(1)此类案件知情者未经领导允许不得向外界宣传。

(2)注意保护现场,以便为侦破案件提供条件。

(3)园所领导要做好工作,不要因此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和正常秩序。

(四)传染性疾病应急预案

1、一旦出现传染性疾病,应及时报告园所领导。

2、园所发现有传染病症状的幼儿,应立即通知家长将患病幼儿带到医院检查就诊,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按情况需要,向当地疾控中心报告。

3、园所发生特殊传染病,要迅速利用园所隔离室对患病师幼儿进行隔离观察,及时向县疾控中心请求帮助,通知患病师幼的家长或亲属,送定点传染病医院诊治。

4、在疾控中心的指挥下,对所涉及的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对与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师幼进行隔离观察。迅速切断感染源,防止疫情扩散。

5、患传染病的师幼不得带病上班,凡患传染病的师幼须医院诊断排除传染后才能返校。

6、病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时,未经允许禁止任何人员前往探望传染病人。

7、在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程序逐级向上报告疫情。

(五)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事故发生后,园所领导要立即组织人员迅速抢救受伤人员,在最短时间内将受伤人员送至医院救治。

2、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园所或当事人要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报警和120请求援助,保护好事故现场。

3、受伤人员送院后,园所及时通知伤者家人或亲属。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伤者或亲属的思想工作和善后处置工作。

5、协助交警部门界定事故责任。

(六)危险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园所危险药品要求专柜存放,专人管理。

2、在实验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园所要及时将师生疏散至安全地段,迅速将情况报告县教育局。

3、在最短时间内将受伤师幼送至医院抢救,及时报告119、120等相关部门请求援助,保护好事故现场。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七)园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园舍出现险情妥善安置幼儿,上报当地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并组织专业人员鉴定。

2、设置警戒线,对危舍进行维修改造。

3、园所在建或改建的建筑物要树立警示牌,设有隔离栏。

(1)发生安全事故时,迅速组织师幼疏散至安全地段,及时将事故信息上报县教育局。

(2)及时报告110、119、120等相关部门请求援助,对受伤师幼组织抢救,封闭事故现场。

(3)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八)外出大型活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园所组织外出大型活动必须将申请书和安全应急预案上报镇教育办,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2、若事故发生后,园所迅速抢救受伤师幼,及时将事故信息报县教育局。

3、及时报警110、120请求援助,保护好事故现场。

4、采取有效措施,查清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九)外来暴力侵害事故应急预案

1、园所外来的未经允许强行闯入园所者,园所门卫或保安人员不得放行,应及时将闯入者驱逐出园所,并由门卫或保安人员向其发出警告。

2、园所内发现不良分子袭击、行凶等暴力侵害时,应立即向110报警,并迅速组织园所有关人员制止非法侵害行为。

3、迅速将受伤害师幼送至当地医院进行救治,并通知伤者家人或亲属。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十)突发地震应急预案

1、突发地震,教职工要及时科学、正确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引导、疏散、处理,实行以下应急求生方法:

(1)如在上课时发生地震,不要惊慌失措,更不能在教室内乱跑或争抢外出,靠近门的幼儿可以跑出门外,中间或后排的幼儿应尽快躲到课桌下。靠墙的幼儿要紧靠墙根,用物品或双手护住头部。

(2)发生地震,如在宿舍中,应及时躲到床下或桌下或房间内侧的墙角,用物品护住头部,千万不要去阳台和窗下躲避,等到地震停止再逃出室外。

(3)如地震时已离开房间,千万不要地震一停就回房间取东西,以免造成伤害。

(4)如在公共场所发生地震,不能惊慌乱跑,应随机应变躲到附近的墙根、墙角、桌柜下等较安全的地方,注意保护头部。

(5)如地震后被埋在建筑物中,应先设法清除压在腹部以上的物体,用毛巾、衣服捂住口鼻,防止烟尘窒息,注意保存体力,创造生存条件,等待救援。

2、及时向县教育局和有关部门报告,迅速关闭、切断电源(应急照明系统除外)。

3、组织人力协助消防部门搜救埋在建筑物中的师幼。

4、对受伤师幼及时救治,必要时,及时送医院救治。

5、了解受灾情况,及时上报县教育局和有关部门。

6、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十一)突发暴风雨雪应急预案

1、园所根据预报和天气情况,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2、安排值班人员对园舍进行检查,并及时向园所领导报告情况。

3、根据情况通知在家幼儿延时入园。若突发暴风雨雪可停课。

4、园所食堂要备齐充足的食品。

5、教育幼儿不要随意外出。

6、按照上级要求做好防范工作。

(十二)踩踏事故应急预案

1、教育幼儿按规定上下楼和出入教室。

2、在幼儿集中出入的地方安排人员值班。

3、对天气阴沉突然停电,幼儿不要蜂拥外出,要及时开启应急照明设备。

4、发生踩踏事故时,要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并向119、120请求援助。

5、协助消防、医疗部门抢救受伤人员,严重者应及时送医院诊治。

6、注意事故现场保护,协助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并做好调查报告。

7、妥善处理事故和善后处置工作。

(十三)其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根据事故性质和本园应急预案处理程序和原则,灵活运用处置方案。

2、如发生师幼身体受到意外伤害时,应及时送伤害者到医院诊治。

3、一定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4、迅速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并做好有关材料记录。

第7篇

在“法制班”的七天里,刘会华和其他被清退的六名民办教师一起学习了《条例》,听“县里的干部”念各种事关大局和稳定的文件,并最后在悔改书里承认――“不该越级上访”。

刘会华和她的“法制班同学”们都持有教师证并具备各种资质证照。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资质完备的他们本该在五年前“转正”成为公办教师,不料他们却被清退了。

在“民转公”的名单中发现多名房县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的亲属后,这些曾经的民办教师历时数年多方反映情况,但结果却是被送入“法制班”学习。

民兵训练基地里的“法制培训”

全封闭的“民师培训基地”设在房县西北方向一栋三层白楼里。这座楼建在几十米高的土山上,用两人高的同墙和铁门将其与外界隔绝。这里原为房县民兵训练基地。

房县“民师法制班”开办于2005年3月1日,正是中小学开学的日子。由于得到了不能转正的书面通知,六十名被清退的民办教师当天一早便拥到教育局会议室讨说法,有七位代表一直坚持到夜里。局里诬称他们“扰乱正常教学秩序”,于是当晚把他们拉到看守所进行“法制培训”。被培训者学习时间从八天到十天不等,培训内容竟然还包括电焊、搬砖等用以“加深巩固学习成果”的劳动。

今年2月18日晚上9点左右,新学员们被拉到基地。在小白楼第一层,给每人分配一间带有铁栏杆的单间,还配备了“陪读”,每人都有两三人陪吃陪读陪谈陪住。据多位参加过法制班的老师回忆,县、各乡镇负责、政法、教育的领导都曾在基地“视察”过。

第二天起,铁门就很少再被打开,真正的全封闭式“法制培训”开始了。上午九点,这些在讲台上站了三十年的老师成了学生,每人手上拿着一个发放的蓝白十六开小笔记本,一支黑色签字笔,被安排坐在一个小会议室里,听年轻主讲者用冰冷的语气念文件。下午写心得体会,可多可少但必须写,六天的时间,刘会华写了二十页。但让她更难受的是,她还被告知不能跟其他被培训的老师们打招呼,吃饭也要打回房间吃,否则,轻者被痛斥。重者延长培训时间。

即便表现得好,保证书、悔改书、申请书和担保人也都是不可或缺的。刘会华的材料被认为“写得挺好,写得深刻”。她在悔过书中说,“通过学习知道不应该越级上访”,“不应到省委门前站一会”,她出来后说本来想写犯了错,但感觉自己没错,就没写。

这批受训的共七人,分别是四十五岁的刘会华(女)、五十六岁的邹正权、五十五岁的邢华义、六十岁的代明玉、四十六岁的李华(女)、五十几岁的刘大玉,以及五十五岁的金开珍(女)的爱人郭新才。“一开始说要培训十五天,如果连续参加过三次培训,就要一次培训半年到一年。”但培训人员提出只要表现得好可以先走。刘会华担心孩子无人照料,多次哭诉请求离开。2月24日,刘会华等三人“培训合格”回到家中,其余的教师继续“学习”。

结束“法制培训”的当晚,刘会华心酸地发现上小学四年级的儿子自己憋在租来的房子里,已经三天没上学了,一直喊饿。离开法制班的前一刻,刘会华问培训她的人:“这里条件挺好,我能要两间吗?”面对刘会华的古怪问题,培训人员这样回答她:“你得赶紧出去,下一批正等着进来呢。”

这位单身母亲获得的低保,由2007年的每月七十元涨到了2008年的一百元。“会因为我参加了‘法制培训’而被取消吗?”她急切地问记者。

和第一次进“法制班”的刘会华不同,这已经是刘大玉的第三次培训了。前两次发生在2005年春天和2007年秋天,培训时间分别是十二天和三天。据刘大玉的妻子谢凤英回忆,每次回来之后他都一脸胡子,看上去又脏又瘦,吃不下睡不着,根本不像以前那个注重仪表的乡村教师。

至少有十人曾参加过类似的“法制培训”。若以次数论,至少有两位老师已被培训了三次,其中也不乏被深夜带走单独培训的情况。

谁顶警了他们的转正名额?

1997年,国务院下发三十二号文件明确规定此前清理整顿后留任资格齐备的民办老师,都应在2000年12月31日前妥善安置,并规定了具体的安置名额。

2003年,在房县最后一批民办教师面临转正还是被清退的关口,县里上百名教师都符合转正的相关政策,然而其中大部分却被挡在了转正的大门外,不少不具资质但大有来头的人却出现在了转正名单中。

房县多位老师多次调查的结果令人触目惊心:1996年前后,共有十三名教育系统官员的亲属从商场。汽配厂、铅笔厂和印刷厂等单位安插到县实验小学、县幼儿园,甚至―些科员的司机的亲属都名列其中。

希望曾经距离这些民办教师如此之近,工资从七十代的每月四块钱,涨到九十年代的一百一十元,2002年涨到了二百五十元。也就是在这一年,刘大玉抱回了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和县级年度优秀教师的奖状,转正大有希望。

据房县―位在职老师说,刘大玉和其他―百多名持证上岗的民办教师在2000年前就该转正。但在长达三十年的等待后。结果并未如期而至。2003年秋,房县全县统考,年底红色榜单就贴在了县城和各镇学校的门口。刘大玉未能上榜。其时新华社宣布十堰市的民办教师“已成历史”,房县一百七十一名教师中,“民办转公办的三十五人,办理离岗退养的二十二人”。

余下的被清退的―百一十四名教师就此与讲台绝缘。对未能上榜的教师来说,打击是空前的。五十六岁的小学一级教师龙顺先落榜后一年都没出过屋,觉也睡不好。而冯晓敏老师落榜后不久积郁成疾颅内出血。五年来,尽管负债累累,她却始终都没去领过那每年四百元的清退费。

据刘大玉的妻子谢凤英回忆,落榜后丈夫多次对她说:“我这辈子对不起你啊”。也曾有那么一小段时间他擦干眼泪,收藏好所有的教案、奖状、证件,重新走人已经陌生的水田早地,准备接受被清退的事实,“不给国家添乱”。

据一位熟识刘大玉的老师说,因为没钱,他一对儿女在十四岁就都已辍学,而今家里装钱的破塑料袋里经常都是一分的纸币和钢,“连买玉米种的钱都没有”。

在过去的五年中,这些鄂北山中的教师们拿出仅有的积蓄开始南下武汉北上北京,“找裁判”讨说--法。他们对政策的理解渐渐明晰――他们理应是转正的一批。

面对老师们要求彻查的呼声,十堰市教育局一位工作人员曾在房县水电宾馆“私下劝慰”教师们:教育局领导和职工们的亲戚进入教育系统很正常,领导们对教育的贡献很大,“他们过去有,现在有,将来仍有权这样做”。

听到这,一位女民办教师大声问了句:“到底谁的贡献大?”一抹眼泪,转身离去。

“三十年的媳妇,怎么就熬不成婆”

参加过法制班的老师们除少数工龄不足三十年外,其余都在讲台上站了三十年,年龄大多超过半百,他们当中许多都是小学一级乃至高级教师。

他们的档案仍然被仔细地保管着,好像他们仍属于一个组织。一份材料中这样写着:“我们都有过青春年华,也曾身强力壮,是众人中的佼佼者……三十年的媳妇,怎么就熬不成婆?”

根据一份针对民办教师的调查报告,湖北十六个市县区有超过八千名民办教师被清退。很多民办教师因争取转正而放弃了农业户口。家中已无地可种。在经济萧条的当下,因为生计他们不得不远离故土,到浙江、武汉和上海的工地,搬砖头、运钢筋。

记者了解到,除了一位老师在私立学校里烧饭外,二十多位老师没有一个重新回到学校。龙顺先老师开了个私人幼儿园,“感觉不太像老师,更像是保姆”。

县里三年前承诺给被清退的民办教师办养老保险,确实让大家激动了好一阵。然而教育局拿不出一百多万的补交款,事情就搁浅了。当农村文化员,每月可拿到二百五十元的工资,这是他们眼前最可期待的一条生路。但县里却明确说只有五十六个名额,尚不足安顿一半被清退的民办教师。

进入法制班前一天的凌晨五点钟,最后一批被清退的七个民办教师,结伴来到陌生的武汉市咨询政策,正赶上个雨天,他们又坐错了公交车,又饿又冷步行了几个小时,刚好经过省委大门,就在门口站了几分钟。

第8篇

「关键词教育合同、当事人、合意、缔约过失责任

教育合同,是教育机构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教育目的所达成的,一方实施教育教学行为、另一方亲自或派员接受教育的协议。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才数量及质量要求的提高,教育合同已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但我国学者对该合同的研究却很少。由于《合同法》对教育合同没有作出规定,教育合同性质上属于无名合同,当事人对其订立存在诸多疑问。基于此,笔者试对教育合同订立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研讨,以期对我国教育合同法律制度完善有所裨益。

一、教育合同当事人的厘定

从合同的内容来看,教育合同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注:关于教育合同的性质,学术界也存在“行政合同说”,由于此点与本文主旨无关,笔者此处不拟多言,另撰专文对教育合同的法律性质加以分析。)因此其成立也须具备民事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当事人、合意。(注:关于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学界一直有不同看法,代表性的有“二要件说”和“三要件说”。其中“二要件说”分为:“缔约人与合意”二要件(参见赵旭东:《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与效力及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当事人与合意”二要件(参见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0页)。笔者以为,虽然合同的当事人并不都参与缔约,当事人的人代订的合同也能成立,但是人仍然须以当事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也就是说,无论订立主体涉及到哪些人,合同必须存在着两个利益不同的当事人,所以以“当事人”为成立要件较“缔约人”更妥帖。至于当事人是否须有相应行为能力,笔者以为其属合同效力问题,不在合同成立要件讨论之内。“三要件说”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当事人”、“合意”外的第三个要件上。关于这个要件,有学者主张其为“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参见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312页);也有学者认为是“须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参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修订版),第124页);还有学者以“契约之内容,应适于发生债权,即应为确定、可能、适法及社会的妥当”为要件(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笔者以为,合同的成立以“合意”为本质,合意的形成必然要经过要约与承诺的阶段;而“要约”即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含缔约的目的,否则不属于要约,例如开玩笑就不是要约。由于合同的成立须当事人就合同的必要条款协商一致,而标的正是合同的必要条款,因此内容或标的“确定”已经被涵盖与“合意”要件中,不必累述。至于标的是否“可能”、“适法”应属于合同效力问题,笔者将在后文论述之。综上而言,笔者倾向于“二要件说”之“当事人与合意”二要件。)由于教育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因此其成立无须交付标的物或采取特定形式(但当事人约定合同采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除外),也就是说,教育合同的成立无须具备特殊要件。

一般情况下,教育合同的缔约人即是双方当事人,(注:民事合同包括双方法律行为的民事合同以及双方或多方共同法律行为的民事合同。后者以联营合同、合伙合同为典型代表,当事人可以有多方,且他们的利益和目的是一致的、同方向的;前者则发生于利益对立的双方主体之间,教育合同即属此类。因此这里将教育合同的成立要件精确为“双方当事人”。)在普通教育合同(即为自己利益教育合同)中,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参与合同缔约、并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而在委托教育合同(即为第三人利益教育合同)中,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委派单位才是合同缔约人以及当事人。但是也有特殊情况,当受教育者为未成年人时,通常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其订立合同;受教育者、教育机构或者委派单位有时也会委托人代订合同(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委托招生”即为适例),但这些参与缔约的人均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关于教育合同的订立,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教育者是否必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订立合同,他们自己能否直接参与合同的订立?他们直接订立的教育合同能否成立?问题实质上已转化为,当事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是否为合同成立要件的问题,也就是《合同法》第9条的合理性问题。依据该条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注: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根本不存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该条规定本身就存在表述上的问题。)不符合该规定的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能成立。笔者以为,该条文将合同的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混为了一谈,因为合同成立只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是否有效才需要考虑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应当认为,任何民事主体都有权订立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影响其订立合同的权利,只是影响已成立合同的效力。依据《合同法》第47条(注:《合同法》第47条仅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实际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样可以订立合同,只是合同的效力会受影响。),缺乏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仍有权订立合同,只不过该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规定第9条,破坏了自身的逻辑,实不足取。因此,缺乏民事行为能力的受教育者订立的教育合同也是可以成立的。同样道理,没有权、超越权限或权终止后,行为人以受教育者、教育机构或委派单位的名义订立的教育合同,只要具备合同的成立要件也是可以成立的,只是合同效力未定。

另一个问题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现实生活中通称为“家长”)在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合同中所处的地位如何?我国台北市家长协会认为家长既是学生的法定人,也是学校教育的合伙人。该协会2001年即已推出并一直在呼吁台湾立法会予以通过的《学生家长参与教育法》(草案)中规定,家长参与教育得行使资讯请求权、教育选择权、申诉权、组织团体权、异议权、参与决定权及监督权等七种权利。(注:pat.org.tw/shop/parrentlaw-0.htm.网页制作:台北市家长协会。)笔者以为,该协会的初衷是好的,旨在充分维护学生的受教育权。但是将家长定位为“学校教育的合伙人”的观点却有失偏颇。家长是家庭教育的主体,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中,家长只能作为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人,其订立合同甚至其参与诉讼。至于资讯请求权、教育选择权等七项权利是家长基于监护人身份自然取得的,应当认为它们是监护权在教育领域的派生权利。

还有一个问题是,厂办子弟学校、厂办职业培训中心等大中型企业兴办的内部教育机构可否直接参与教育合同的订立,并进一步成为教育合同的当事人?这里首先要明确厂办子弟学校等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体制遗留的“大而全”、“小而全”的企业经营机制已经遭到严峻的挑战,为摆脱企业办社会的包袱,少数企业已经实施大刀阔斧的改革,将所属教育、医疗、后勤等服务单位从企业中完全剥离了出去,使其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这时,厂办教育机构不再是企业内的职能部门,具有了独立的法人地位,当然可以成为教育合同的订立者,同时也是合同的当事人。虽然企业完全摆脱“办社会”的包袱是最终趋势,然而就现实情况来看,彻底剥离的难度仍很大。绝大多数企业采取了一种过渡性的改革办法,即将厂办的子弟学校、培训中心等单位,从从事生产的“主业公司”分离,组成为企业内的二级实体。这些实体拥有办学自主权和职责范围内人、财、物的自主权,其主要为本企业服务,同时以自己的优势面向社会服务。应当认为,这些厂办教育机构已经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他们可以参与合同的订立,并成为教育合同的当事人。但是由于其未完全脱离企业,仍然不具有法人地位,当与受教育者发生纠纷需要赔偿而“校产”又不足以承担时,企业须以企业财产承担剩余部分。

二、合同当事人的合意分析

合意,是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这一点在许多国家的债法中均有体现。当教育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教育内容、学费数额等主要条款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教育合同即告成立。对于次要条款,如教学手段、课程安排等,未达成协议对合同的成立不产生影响。(注:凡当事人一方要求双方必须达成协议的条款,即使依教育合同的性质不属于合同主要条款,则这样的“次要条款”也成为主要条款。因此,主、次只是相对而言。)因为实践中,当事人常常相距遥远,而且受教育者或委派单位属于教育信息相对匮乏一方,双方当事人不可能就合同的每一个细节进行深入协商,若要求就所有条款均达成合意合同才告成立的话,必将不利于教育合同的订立和教育目的的实现。此外,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即可成立;至于意思表示真实与否,属于合同效力问题,不妨碍合同成立。

“合意”是一个静态结果,它的实现须经历要约和承诺阶段。教育合同的要约、承诺比一般的劳务合同更加复杂,涉及的问题更多,主要源于以下原因:首先,教育服务是一种特殊服务。尽管教育机构与受教育者或其委派单位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但由于教育资源掌握在教育机构手中,所以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突出表现在教育机构提供的格式条款不容协商上。其次,由于教育体制的原因,我国公办教育机构与民办教育机构仍然存在诸多差别。公办教育机构受教育行政部门“调控”过多,而民办教育机构不论在招生,还是教学方面都“自由”得多,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也使公办教育合同和民办教育合同的订立存在很大不同。此外,教育合同种类多种多样,如学历教育合同与非学历教育合同、为自己利益的教育合同与为他人利益教育合同、国内教育合同与涉外教育合同等等,它们的订立过程也呈现出各自不同的特点。本文无法穷尽分析教育合同订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所有问题,下面仅就一些常见问题进行浅薄的探讨。

1.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我们认为,这个问题应当依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若简章或广告只是简单介绍了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教学特色等大致情况,对于专业设置、学费数额、学制期限等具体内容并未涉及,则显然属于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即要约邀请。但是,如果简章、广告的内容具体而确定,则又另当别论。实践中,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使教育领域内的竞争日益激烈起来(尤其是民办教育领域)。许多教育机构如幼儿园、各类培训机构、民办高校等,常在简章、广告中将入学资格、教育内容、学费数额等情况明确规定,通过宣扬自己提供的教育服务“质优价廉”达到吸引他人前来缔约的目的。但是,这样的简章或广告是否就是教育机构发出的要约呢?答案仍然是不确定的。根据《合同法》第14、15条之规定,除非该简章、广告“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具有明显的缔约意图,否则就不是要约。然而,如前所述,教育机构与相对人之间总是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关系,即便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或广告内容十分具体明确,但其总是希望保留合同订立与否的决定权,途径是对受教育者的入学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例如对入学者的身体进行检查,不符合健康标准的,教育机构就不与之缔约;特殊专业或方向领域可能还有更严苛的要求,例如军校还要求学生的视力达到相当标准。也就是说,教育机构一般不会在招生简章或广告中写上表明受相对人承诺约束的意旨的文句,招生简章或广告一般是要约邀请。

当然,实践中也存在符合要约条件的招生简章或广告,这类教育服务通常对受教育者的入学条件无特别限制,只要受教育者或委派单位一方为承诺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可成立。例如,一些门槛较低的教育机构在网上的内容确定的“招生广告”,通常具有明确的缔约意图,相对人只需填好个人资料,再键击“报名”即可成立合同。(注:网上报名时,网络会自动回复“您已被录取”之类的信息。应当认为这种网上自动确认的文句并非人们通常理解的教育机构的承诺,它只是起着保障数据电讯的正常收发、确认收到信息的作用。)当然,若当事人要求再签订确认书,则确认书签订时合同成立。

2.教育机构向受教育者一方发出同意其入学的函件如入学通知书、录取通知书、留学邀请函等,是要约还是承诺?

入学通知书等函件一般是在受教育者或其人(注:人可以是法定人,也可以是委托人,现实生活中委托人通常是留学中介机构。)以口头直接申请、填报录取志愿书或留学申请书等方式向教育机构表达要求入学的意愿后,教育机构经初步审查(如审查其入学考试的分数、体检合格证明等)所作的正面答复。要考察这三类函件的性质,必须首先求证受教育者申请入学的意思表示的性质。应当认为,一般情况下,受教育者申请入学的意思表示应属要约邀请。原因在于,受教育者为教育信息相对匮乏一方,其入学申请的内容通常无法具体、确定,而且实践中受教育者也并不在申请中表明一经教育机构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旨,因为他可能同时向多个教育机构发出了申请,当多个教育机构均作出正面回应时,受教育者尚有选择入学的权利。即使受教育者只向一个教育机构发出申请,当收到教育机构的通知书或邀请函时,他可以不去报到,而不必承担任何责任,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比比皆是。于此,既然入学申请通常为要约邀请,教育机构所发函件的性质一般为要约。例外情况是,受教育者只向同一个教育机构发出内容具体的入学申请,(注:人们一般以为,受教育者只有明确申请进入某特定专业学习,才算“内容具体确定”,现实生活中同时填报几个专业甚至还同意“服从分配”的入学申请,属于要约邀请。笔者以为,在申请中留有部分内容空白或者以选择方式,交由教育机构确定,并不影响其要约的性质。参见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1页。)且在申请中表明了明确的缔约意图,此时可认为该申请是要约,教育机构的回复函件是承诺。值得注意的是,教育机构的回复必须与入学申请内容一致,若其回复函件改变了申请人申请的专业方向等实质性内容,应认为是一项新的要约。

3.教育机构发现其错发了入学通知书、录取通知书或留学邀请函,如发给了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本应录入A专业方向却在函件中填成B方向等等,此时函件可否撤回或撤销?

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承接上一个问题而来。前面已经阐明,多数情况下这三类函件属于要约,只有当受教育者的入学申请符合要约的有效要件时,他们才可能是承诺。由此,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教育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可否撤回或撤销的问题。当这些函件为要约时,依《合同法》第17、18条的规定,一般应当允许教育机构撤回或撤销之。我国采用的是要约到达生效主义,(注: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要约发信生效主义,因此这些国家的教育机构向中国学生发出的留学邀请函为要约时,不存在撤回的问题。其一旦发出即生效,所以只能撤销。)教育机构的撤回通知必须先于或与函件同时到达受教育者。要约函件到达生效后,教育机构只能对其为撤销的意思表示,但该撤销通知须在受教育者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教育者。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教育机构发出的通知书或邀请函并不表明承诺期限,只是规定入学时间或报到时间,因此,该函件不符合《合同法》第19条第(一)项规定的“确定了承诺期限”的情形,教育机构可以撤销之。此外,受教育者一般也不会以通知的方式进行承诺,而是在规定的报到时间直接持函件前往报到,所以教育机构撤销函件的通知应在受教育者报到之前到达受教育者。当然,若要约函件符合《合同法》第19条规定的其他不可撤销情形,则教育机构不得撤销之。

当教育机构的回复函件为承诺时,根据《合同法》第26、27条之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应认为其也可撤回。(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对承诺生效采取发信主义原则,承诺一经发出即生效,合同因此成立,所以不存在承诺的撤销。)但因承诺到达受要约人时即生效,教育合同宣告成立,因此承诺的函件不存在撤销的问题,这就迫使教育机构在发函时须尽相当的注意和持审慎的态度。

4.在为第三人利益教育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受教育者的意思表示处于什么地位?

第9篇

我们家兄妹三人,我排行老二。老大是读书的料,现在是县医院的医生,幺妹是父母的最爱,师范读完当了老师,他们都有不错的工作。只有我在“空当”上――高中毕业的时候,父母干不动了,此时,老大和幺妹都急需要钱读书,我率先出列,打工挣钱。有人说我是这个家庭的牺牲品,那是悲观的说法。客观而又积极的说法是:我为这个家庭的承上启下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这个万象更新的时代,农民工也要与时俱进,所以我也学那些网友一样,今天就来晒晒我和工友的那些事儿,还望大家都来出谋划策。

现状一:综合素质

2007年5月,厂工会要我们填一份调查表,涉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学历、籍贯、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我们厂有83名农民工,我看到填“大专”学历的只有1个,填“中专”的有6个,填“高中”的9个,我的“高中”可是货真价实的,初中、高小的占了绝大部分,有的甚至是文盲。更夸张的是,有的人拿到表以后只顾看,不填,问他为什么还不填?他不好意思地说“不会写。”几个工友看到我在填表,过来问:“籍贯是什么意思?”许多工友要完成那份表格,需要手把手地教。

我和工友们手上的活儿,都是从父辈手中传承过来的。老人们常说:“不听老人言,吃亏在眼前”。撒种便撒种,育苗便育苗,这些不带技巧的东西,跟在大人屁股后面就学会了。可是加工粮食、嫁接果木、杀猪、杀羊、杀鸡,我不会,那些年轻的工友更不会,他们现在仿佛只学会了玩耍,从学校出来就在家里闲着,连栽秧锄草都不会了。至于什么木工、电工、做图、电脑,我更是一窍不通。厂里有专长的农民工实在是太少了。那次填表问“有何技术专长”,有3个人填“会开车”,有1 人填了“电器修理”,另有1 人填了“电脑”,没有劳动技能,就直接意味着没有选择机会,有的只是力气,所以大家只能出死力,下苦力。

或许就是贫穷惹的祸,工友们的心理大多比较脆弱。有一天,矿老板一时高兴,给几个工友每人发了一支“极品云烟”,可不知什么原因,把采矿的和家两兄弟发漏了,兄弟俩认为老板当面欺人,故意整人,几个月都耿耿于怀,最后竟然故意损坏采矿的生产工具进行报复。老板发现苗头不对,赶紧结账将他们打发走了。为了一根烟就丢掉工作,何苦呢?还有一部分人讨厌劳动,把干活看成是一种受苦,不愿承担任何风险,更不敢接受挑战性的工作,只求平安度日;胆小怕事也害人,明明是老板拖欠了他的工资,他不敢问个“为什么?”生怕问了得罪人,把工作“问”丢了划不来。只好忍在心里,巴不得哪个站出来去当“出头鸟”,最好自己跟着沾光。一些工友本事不大,脾气却不小,你要是说他几句,好听的不好听的他都会记在心里,整天闷闷不乐,甚至背起行李不辞而别,不跟你玩了。

云南本是多民族地区,语言口音五花八门。从文化上来说,多样性未尝不是一件好事。但同时也造成了对外交流的困难,有的农民工只会讲本民族的语言,汉语说得很不好。我们厂有不少工友常常把“吃饭了”说成是“迟发了”、“睡觉了”说成“摔跤了”、“发钱了”说成“放起了”,这类笑话不胜枚举。文字表达能力则更差,借条、领条、请假条、申请书都不会写的大有人在。因为交流困难,他们不愿出远门,不敢到大城市闯荡,哪怕条件再艰苦,环境再恶劣,工资少一点,他们也宁愿在家乡打工。我们厂90%的都是兰坪人。

尽管工资拿的不多,大部分农民工还是精打细算,勤俭持家;可是少部分人,特别是那些一人吃饱全家不饿的单身汉,发了工资就大吃大喝,个别人甚至夜夜买醉。我在厂机关食堂的包间里也看见过领导喝酒喝得现场直播的,可那酒钱不是他自己买单啊。省着点,喝得高兴最好。有人平时抽5块钱一包的烟,发了工资就抽60元一包的“极品云烟”;有的人梦想一夜暴富,天天买彩票,结果只有投资,没有回报;还有的人对厂里食堂的饭菜看不上眼,发了工资就天天下馆子,虽然挣足了面子,结果一年苦到头,就是没有积蓄的票子。

“一根筋”在一些工友身上表现突出。我们厂就有一位少数民族农民工,媳妇快生小孩时,我们都说可以住进当地的医院待产了,他却说在外面生小孩不吉利,非要回家生;有些农民工生了病,不愿上医院,而是回到老家杀猪宰羊,祭鬼祭神。我们厂附近有一家采石场的一位农民工,放炮时石头打伤头部,应是工伤,可是他认为自己和老板是同乡,打工又是自愿的,更多的话不好说,住院简单处理了一下,就出院了,结果留下了后遗症,只能自认倒霉了。

特征

文化素质低,劳动技能差,心理脆弱,对外交流困难,畸形消费,科技和法律意识淡薄,综合素质的现状使农民工成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

对策

侯勇(公务员):把他们“请”进课堂,或者把他们强制“赶”进课堂,因为“马放南山”的做法被证明是没有用的。从最基本的识文断字开始,从每天的吃饭穿衣教起,从最基本的观念的改变做起,因为素质的提升才是治本之策。中国有数量庞大的农民工,他们以最脏最苦最累最危险的劳动换来了美丽的城市,城市人应有良心、责任和义务让他们的素质迎头赶上来。

张斌(广告设计师):穷什么都别穷教育。

日照香炉(网友):就算一辈子只会讲土话也没关系,民族的才是世界的,多大的事啊?

罗晶晶(酒店服务员):酒肉穿肠过,佛祖心中留。自己掏钱喝醉的人,比那些用公款吃喝得肥头大耳的光荣得多。

王燕(公司职员):先看看《十万个为什么》。

现状二:环境条件

像我这样三兄妹之中,好歹有两人拿着单位的工资,赡养老人也就轻松不少。但我们厂有不少工友,他们上有老,下有小,老的是父亲母亲,甚至还有爷爷奶奶,对下则要负责孩子上学、结婚、一家人的药费、红白二事费、农业生产费等等,各种负担,应有尽有。

可自己的收入一直都偏低,厂里的工友有的每月发1000元,有的发800元,干计件的会多一点,但说实话,那是透支健康换来的,我不知道他们老了怎么办。嗜好多的年轻农民工,每月除了锅巴就没有饭了,他们只能维持得了自己,无法顾及他人。

我们厂的农民工一般一个星期只吃两餐肉,最多三餐。肉的数量极为有限。平常的菜就是洋芋、南瓜、青菜汤,连油和辣子都不足;穿的也破旧,而且不卫生,他们到亲戚朋友家玩,一般都不坐在沙发和床上,就怕把别人的东西弄脏了。

回到自己住的地方,那都是临时修建的住所,噪音大,灰尘大,垃圾多,屋顶总是漏雨,外面下大雨,里面下小雨。

现场作业的地方没有浴室、厕所和更衣室,洗澡和上厕所要跑很远一段路,劳动保护设施也不齐全。

特征

经济负担重,劳动收入低,生活水平低,居住条件和工作条件没有保障,农民工通常在最差的环境条件下从事最脏、最苦、最累、最难、最危险的工作。

对策

刘铁(律师):如果资本的逐利本性不可改变的话,那就是对逐利本身的监管出了问题。

史哲(村官):政策出台了不少,出发点都是好的,领导的口水都讲干了,就差落实了。

李永志(退休人员):我最困惑的就是政府工作报告中的一句话:“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相关部门”是哪些?怎么“齐抓共管”?这才是最大的难度所在,甚至比“落实”还要难落实。

许恬(公司职员):我和那些工友一样,现在拿健康换钱,只是不知道将来能否用钱买回健康?

徐艳芳(理疗师):忍无可忍,就无需再忍。

现状三:管理难度

兰坪虽是一个穷县,但矿产资源丰富,以前是藏在深山人未识,现在则是各种老板蜂拥而至。来自全国各地的农民工遍布于每个山头,每个角落,多的几十个,少的两三个。于是有人说我们农民工难管。我想说的是,如果我们也像那些坐办公室的公务员和白领一样,有一份旱涝保收的工作,有一个温馨舒适的环境,那我们绝对是最好管的。

去年8月,我媳妇打来电话,说是老家要修一条公路,要从我家承包地和祖坟上经过,叫我回去和施工方协商征地费用。农民工就是这样,家在农村,户口在农村,责任田在农村,亲戚朋友也在农村,人在城市,心在农村。企业不行了,或者一个工地的活干完了,我们只好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城市人炒老板的鱿鱼,被认为是勇气可嘉,其实都是生存决定的。可是农民工一流动,有人就说“稳定压倒一切”。悄悄的,我走了,正如我悄悄的来,作别西天的云彩。候鸟为什么费尽九牛二虎之力来回迁徙,还不是为了有吃的。我要是有吃的,我才懒得动呢。

我这样的人有多少?不清楚。我们的基本情况?不清楚。厂里的调查表是否100%准确?不好说。因为我们厂的农民工经常有进出,天天有变化。就算在一个厂里,张三和李四在一起上班,可是语言不通,难以沟通,习惯不同,难以相处,年龄不同,爱好各异,贫富有别,要求不一样。其实这不是我们农民工特有的现状,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

特征

分布广,流动性大,基本情况摸不清,情况差异大。三百六十行,行行都有农民工的存在,管理难度自然很大。

对策

胡大伟(社会学者):诚如何建福所言,给他们创造一个稳定的岗位,物有所值(不奢望物超所值)的收入,不差钱的工资发放环境,过得去的劳动条件,管理上的难度将自动解除。不管他们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了,还是换几个地方。

方博(大学教师):中国城乡的二元结构,注定了城乡失衡的资源配置和权利差别,流动是必然的,管理成本也是必须的。

孟菲(自由职业者):人确实是最难管的,我就不喜欢被人管。

陈振华(蔬菜零售商):把他们交给城管呀。

阿里(拳王):像蝴蝶一样起舞,像蜜蜂一样蜇人。

现状四:要求

一位工友告诉我,他的一帮朋友在一家建筑工地打工,干了8个月,老板每月只发点生活费和烟钱,原本谈好的工资全被拖欠了。忍无可忍之下,这帮朋友乘着老板来工地视察的时候,将他的高档轿车团团围住,不发工资决不离开。最后,老板叫人抱来了几捆钱,才把车开走。

其实,农民工终究弱势,他们的要求并不高,而且都是最起码的,就是待遇上平等一点,说话要算数,你说今天发,就不要拖到明天,而且要发够。我知道的一座矿山,七八年以来对职工的工资没有一次足额发放的。真要拖欠了,我们无能为力去追讨,想的都是笨办法和极端手段,政府出面最管用。

都说水往低处流,人往高处走。我在矿上打工也有好几年了,感觉和那些正式工人和管理干部还是尿不到一个壶里。他们最多的是交待,交待完了就说自己要开会学习,我不知道他们坐在机关舒适的会议室里学些什么,政策?形势?我还真想见识一下。他们和我们坐下来一起吹牛的机会很少,顶多开两句玩笑,说点掏心窝子的话看来还不是时候。事实上,我对企业的管理和发展同样有些好想法,虽然只是局部的,但相当管用,我不知道什么时候能说出来,也不知道他们会不会采用。

打工的生活是单调的,夜晚尤其寂寞难耐,到外面胡来对不起家里的媳妇,喝酒打牌也很无聊。我倒是希望厂里能开办一个补习班,既学文化,又学实用技能,我肯定第一个报名,还会拉工友报名。我平时的消息来源,主要就是看一看厂工会办的宣传橱窗里的报纸。

当然,如果我们那个有些脏乱的食堂和窝棚式的住宿区能变得像厂部一样漂亮,那就太好了。

特征

经济待遇不平等,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讨薪无门,渴望成为组织中的一员,有政治、法律、文化、生活方面的要求,以便更好地展示自己,发挥所长,体现价值。

对策

吴涛(公务员):只要不违法,讨薪有多种手段,可找政府劳动部门、工会、媒体,纯粹不作为的人毕竟很少。

李辉(记者):向我们报社报料呀,还有线索奖呢。

邓美英(环卫工人):黎明即起,洒扫庭除,要内外整洁。

胡芸芸(教师):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在学习上,不要找任何借口。

罗本华(培训师):可以“克隆”日本企业的“辅导员制”,一个新员工进来时,就给他找一个老员工做辅导员,进行师带徒辅导,这个新员工如果有问题,辅导员要负50%的责任,这个新员工很出色,辅导员也有50%的奖励。

风花雪月(导游):到我家大理来呀,我们这里的师带徒带得可好了。

现状五:合法权益

现在的老板拽的多,不拽的少。我就听一个老板说:“只有缺四只脚的蛤蟆,不缺两只脚的人”。他们要开排一个人,有时全凭自己高兴与否。听工友说,兰坪县啦井镇九龙自然村的十几个农民工先后到昆明打工两次,但每一次都因老板不在家为由,没领着工资,找了两次,不是哭着回来,就是饿着回来。在他们心目中,“大城市是骗人的地方。”

报纸上报道的伤亡事故,死伤的绝大部分是农民工。有人做过统计,企业发生的工伤事故中,80%以上是农民工,可见他们的劳动保护之差了。

8小时工作制的水分很多,其实我们每天的工作时间都超过8小时,加班加点没有任何补助,什么婚假、丧假、节日假都不存在,干一天活,就有一天工资,不干就什么都没有。

政策上说,农民工也应有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还要签订劳动合同,女职工还有特殊权益保护。可事实上,老板能为你交一份工伤保险就不错了,把那些保险交齐,老板出血出大了,他会那么傻吗?

都说现在生什么都别生病,对我们而言,负什么都别负伤。一小点皮外伤倒无所谓,菩萨保佑别伤成残疾。一旦发生重大伤亡,跟老板交涉,农民工永远处于下风。打官司?看上去很简单的事,办起来却很复杂,成本太高了,我们耗不起。听工友说,兰坪县啦井镇九龙自然村的王小宝2003年到一个矿山打工,期间受伤了,左脚被截了,一辈子残疾,后来法院判决,由老板一次性赔偿给他4万元,但直到2007年6月,才拿到3000元,剩下的3.7万元,什么时候拿到就不得而知了。

特征

农民工的劳动就业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障权、休息休假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同时由于认识问题、思想问题、工作问题、运行机制问题、政策和法律等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非常难做,官司难打,法院判决了也很难执行到位;这不止是农民工的难题,也是所有社会弱势群体共同的难题。

对策

季羡林(国学大师):自己生存,也让别的动物生存,这就是善。只考虑自己生存不考虑别人生存,这就是恶。

李晓平(劳动关系专家):解决维权工作中“不敢维护”、“不能维护”、“不会维护”的问题,刻不容缓。要加大维权力度,增强维权能力,丰富维权手段,将“实效”作为检验维权成果的唯一标准。

杨洋(炼钢工人):吃的是草,不要让别人挤出血来。

郭艾(医生):通过手术,把老板的心换成红的。

郝玉龙(球迷):只要不像中国足球,就还有救。

(特别致谢: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和耀权)

“十二五”农民工的呐喊

文/熊传东

截止2010年底,全国农民工总数约有3亿人。农民工已成为工人阶级和产业工人阶层的主体。使工人队伍结构发生了历史性的巨变,他们的状况不仅关系到农村和城市的发展,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结构的变化、改革、稳定和发展。

一个心声:就业公平和福利平等

现状:由于人口众多,就业问题一直是亟待解决的“国字号”难题。无论哪一种农民工,这一庞大的群体始终被划为边缘人、弱势群体。绝大多数农民工无任何社会保障,甚至有一些黑心企业和老板恶意克扣、拖欠和拒付农民工工资,并酿成社会问题。

十一五回顾:由于户籍制度造成了就业、福利歧视等原因,农民工始终是城市最底层,许多人处于非常艰难的生活和工作状况之中。政府已逐步采取措施,以统一城乡户籍制度,这将从根本上达成农民工的公平就业和福利待遇。

十二五展望:据统计,从2000年至今,每年拖欠农民工血汗钱的总额达几千亿元。不断地激发了一些农民工的逆反心理,不和谐的音符和劳资纠纷将拖欠工资、集体上访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之一。种种迹象表明,农民工的现状和问题已到了大调整和大改革的关键历史时期。

一个梦想:城市有家和生活有居

现状:农民工始终认为,他们并没有真正融入城市,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住房,没能在城市实现安居何谈乐业?加之在就业、身份、收入上与城里人的差距,更把他们阻挡在“围城”之外。

十一五回顾:农业部发言人称,对解决农民工问题提出了基本思路,其中一项内容是把农民工纳入政府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国家住房保障政策体系,使农民工在城市有房住,真正融入城市。

十二五展望:农民工在城市居住问题一直是他们所期望解决的主要问题,政府也在想办法解决。

一个期待:生病能治和医疗保障

现状:农民工本身没有参保意识,然而用工单位更是将责任一推了之,一旦发生工伤或疾病时,既看不起病,又不能享受医疗保险。

十一五回顾: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在逐步兑现和落实对农民工医疗保障方面的承诺。

十二五展望:要普及和重视对农民工生活、健康、医疗方面的制度性和法律性的政策与保障机制。稳步推进全面普及农民工就医保障机制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调整与改革。

一个愿望:自身充电和子女教育

现状:先不说农民工自身培训和充电问题,因农民工没有城市户口等原因,其子女上学成为他们心头的大事。也正是他们在城市举目无助、求学无门的现实生态。

十一五回顾:逐步实现了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从而提高了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保障水平。

十二五展望:解决了农民工受教育的同时,更要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从幼儿园到小学和中学,农民工子女往往被拒之门外,先是昂贵的门槛费和学费,然后是户籍关系等很多因素,这也是各级职能部门要解决的头等大事。

一个问题:民工回流和用工紧缺

现状:民工回流潮始于2008年下半年金融危机时期,而大规模发生于2009年底至2010年初。尤以2010年初浙江、广东等地严重的民工荒现象为代表。

十一五回顾:每年春节前后连续几个返城高峰都是“返城求职大潮”,这里面多数是农民工。他们为城市的发展增添了活力与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