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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政策评估论文

时间:2022-02-18 11:45:47

林业政策评估论文

第1篇

关键词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问题;对策;中国

中图分类号 F316.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1)13-0214-02

被称为“第三次”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晰了林业产权,放活了山林经营权,落实了经营者对林木的处置权,确保林地经营者的收益权,大大激活了民众对林业生产投入的积极性,有效地发挥了森林资源的潜力。森林资源转让、作价入股、合资合作造林、贷款抵押等林木交易活动越来越多,从而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应运而生。

1 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现状

1.1 理论储备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一项新兴行业,在我国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正式启动于90年代中期。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以福建林学院陈平留、陈伯贤和国家林业局中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王永安等一批学者对南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研究和探索。1996年陈平留教授出版了我国第一本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著《森林资产评估》。

1.2 实践探索

1995年原林业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管理人员、基层工作者20多人开始对全国范围内的森林资源资产交易现状进行调查研究,依据我国资产评估的基本理论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等规定要求,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起草了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相关技术文本,同年由原林业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制定颁布了《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原林业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6年颁布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于1997年又颁布了《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至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才真正作为一项新兴资产评估行业予以开展。为进一歩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行为,提高评估质量,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2006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之后,一些省、市、县也制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为我国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和理论指导[1]。

2 现阶段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

2.1 多头管理,体制未理顺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社会公正性中介服务机构,是一个新兴行业。目前,我国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主要有2类:一类是由国资系统批准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它们由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量少,未配备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熟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未得到林业部门认可。而根据原林业部及原国资局颁布的国资办发〔1996〕59号文及国资办发〔1997〕16号文规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须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验证确认;另一类是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由于没有注册资产评估师等问题,也未得到国资系统的批准。且在林业系统内部,国家林业局是由计资司负责组织资格考试,核发相应的证书和印章,而省级大多是林政处等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这项工作,到地方则又出现国资部门与林业部门双重管理,因而评估中易出现多头管理,势必造成管理重叠与脱节的混乱局面。

2.2 评估“两张皮”,职责难厘清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有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有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这样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在具体操作中易出现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分拆、高评或重叠评估等不良现象,加之评估行业自身独立性不强,易导致理论上清晰事实上难厘清的评估“两张皮”。

2.3 知识结构不合理,难以适应市场需求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与一般的资产评估不同,有其独特的专业性,既涉及到经济学、会计学、市场学、法学、管理学,又涉及到林学中的森林资源调查、木材采运等。目前,国资部门批准设立的评估机构,大都没有配备森林资源调查、木材采运等专业人才;而林业部门认可的森林资源调查机构又没有配备一般资产评估所必须具有的经济学、财会学、法学、管理学等专业人才。因此,2类评估机构人员知识结构配制都不合理,均难以适应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市场的需求。

2.4 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评估质量难以保证

评估人员是实施评估业务的主体,评估人员素质高低直接影响评估工作的质量,是评估业的生命线,其素质主要体现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上[2]。评估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或缺乏林学知识,不懂森林资源特性,或对评估基本理论不十分了解,专业胜任能力不强;有的从业人员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责任性认识不足,职业操守能力较弱;有的从业人员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法制观念淡薄,防患风险意识不强,不严格按照评估操作规范和评估准则进行公正评估,评估质量难以保证。

第2篇

关键词:树木补偿标准;林业司法鉴定;适用条件

在许多林业类司法鉴定、评估的委托鉴定事项中都有需要确定对林地上林木或耕地及其他地类上附着树木进行价值或补偿值的鉴定评估的内容。由于没有明确的政策性文件、技术标准、操作规范,在一些司法鉴定、评估操作中,有些鉴定、评估人员为了体现有政策依据,经常套用政府相关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但此类文件标准制定的目的是为解决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耕地,是对地上附着的林木、树木进行补偿,并不是为林业类司法鉴定、评估制定。通过多年司法鉴定、评估实践,在涉及农业、林业类的司法鉴定、评估中如盲目套用征占用林地的标准,是不合适的。政府相关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在涉及树木的鉴定、评估中适用条件有限,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的分析使用。

1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建设项目林木、树木补偿标准简介

新疆自治区林地征占用对林木、树木补偿标准沿用的有两个文件:一是2001年自治区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下发的《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通称为500号文[1];二是关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通称为131号文[2],从2010年执行。131号文件对林木、树木的补偿标准与500号文相比有了一定幅度的提高,特别是在果树的补偿值标准上提高的幅度较大。这两个文件的前提是征占用林地的单位要承担包括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植被恢复费四项内容的补偿费用,林木补偿费只是四项补偿费用中的一项。这两个文件虽然在林木补偿标准上存有不足之处,但作为土地征迁补偿的政策性指导文件一直在沿用执行,在相应的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两个文件关于林木、树木补偿标准对比见附表1、2。

2司法鉴定评估中的树木价值、损失值或补偿值与建设项目土地征迁林木补偿内涵不同,前者不能盲目套用后者标准

司法鉴定中树木价值、损失值或补偿值的内涵是指标的物(树木)的市场价格或累计发生的成本及合理利润,且标的物发生了灭失、损毁或损伤。建设项目土地征迁的树木补偿值确定时作为标的物的树木正常存在,树木处置权处置收益仍属树木主人。主人可将作为标的物的树木卖出、伐除、移植,作为标的物的树木一般未受到损毁或损伤。在涉及林木的司法鉴定、评估中如盲目套用建设项目土地征迁的树木补偿标准(131号文),即有可能损害树木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也有可能损害相对方的利益。如处理不当,不利于民事矛盾(纠纷)调解和诉讼案件调解及裁决。建设项目土地征迁的树木补偿划标准是以胸径划分,相对较粗。以小于5厘米、5-15厘米、15-30厘米和30厘米以上几个规格划分,初衷是为建设项目土地征迁的树木补偿值确定而制定的,不是为司法鉴定、评估活动制定的。以针叶树为例,在林区一棵胸径30厘米以上的云杉、落叶松或冷杉、西伯利亚红松,生长时间约在100-200年以上,若按90元/株的(131号文)标准作司法鉴定的价值或案值鉴定不能反映天然林生长管理的实际成本和生态价值。以平原区阔叶树人工林为例,胸径30厘米以上的一棵杨树在水肥条件较好的地方生长时间约在20年,若按50元/株的(131号文)标准作司法鉴定的价值或案值鉴定不能反映人工林栽植管理的实际成本和木材价值。园林绿化树种如简单按阔叶树补偿标准,也不能正确反映市场价格和培育成本。

3在司法鉴定评估中如简单盲目套用建设

项目土地征迁林木补偿标准有些情况会加大建设项目土地征迁的成本有些建设项目土地征迁的树木价值补偿值确定由于不可预见的因素双方当事人也会要求进行司法鉴定、评估,如果不对鉴定现场树木栽植情况作深入、客观的了解,也有可能会加大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成本,使一些投机取巧恶意密植、补植的人获取不当利益。主要影响因素有树木栽植密度、栽植时间、载植方式和树木成活情况。

3.1栽植密度和苗木规格

如当事人在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时恶意密植、补植造成单位面积树木数量远高于正常栽植密度,按131号文标准作司法鉴定会使投机取巧恶意密植、补植的人有了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合法依据。如杨树片林正常初植密度为80-120株/亩,杨树防护林带正常初植密度为220-333株/亩,但有些当事人会在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前夕突击性密植、补植,以期造成即成事实,获取超额的树木补偿款。一株一年生杨树、沙枣、白榆树苗的市场价格在0.2-0.5元/株左右。以杨树为例,如通过突击性或有目的性的密植、补植能达到2-4株/平方米甚至更高的栽植密度,即便按18元/棵的131号文的最低标准,一亩按1998株计算,就可达到35964元的补偿,是正常栽植密度的6倍或更高。

3.2栽植方式和苗木质量

栽植方式也是影响单位面积株数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近10年来由于红枣大量采用酸枣仁直播造林,成活后嫁接的栽植方式,也造成栽植密度超大。采用这种方式栽植的红枣在初期可达到1200株/亩出苗数量,如按131号文5厘米以下红枣115元/株的标准鉴定,每亩地可获138000元以上的补偿款。一年生的果树实生(或扦插)苗价格也很低,如通过突击性或有目的性的密植、补植,如按131号文果树补偿标准45-150元/株,也可获得超额补偿。

3.3树木成活情况

有些地块播种、植苗栽植的苗木第二年成活情况不理想,但如在冬季调查,有些人会将死苗当成活株数调查统计,也有可能造成鉴定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加大了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成本。

4结论与讨论

新疆自治区131号文对林木、树木的补偿标准在司法鉴定及评估中的适用性有限。在多数情况下不适宜直接套用,在有些情况下131号文的分项标准也有与树木实际价值(或成本)、案值比较吻合的可能。因此如在司法鉴定中确需套用此类标准时,要全面考虑树木栽植密度、规格、成活生长情况、投入成本、预期收益、果树的产量、品种等综合因素,客观全面了解掌握树木栽植生长实际情况,甄别有无突击密植、补植及树木成活情况。对数量不大,生长管理正常的果树可谨慎选用分项具体补偿标准,不可盲目套用及作为林业司法鉴定评估的政策性依据。

作者:李卫 赵立夏 单位:1.新疆林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 2.新疆呼图壁县林业局

参考文献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

第3篇

[关键词]林业 信息化 历程 实施途径

中图分类号:S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3-0294-01

1.林业信息化的发展历程

1.1 起步探索阶段

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初。这一时期以单机应用为特征,主要应用于森林资源清查、专项调查等方面,应用范围和程度都比较小。

1.2 拓展应用阶段

20世纪90年代初至“十一五”初。这一时期以局域网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在林业部门的深入应用为特征,以林业电子政务建设为中心,现代信息技术在林业重点业务领域的应用不断拓展和深化。

1.3 加快发展阶段

“十一五”以来,特别是以《全国林业信息化建设纲要》和《全国林业信息化建设技术指南》的正式以及首届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会议的胜利召开为标志,我国林业信息化建设进入了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全面加快发展的新阶段,“加快林业信息化、带动林业现代化”成为我国林业行业的时代强音和实现林业科学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2009年3月召开的首届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会议,吹响了全面加快林业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号角,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林业信息化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努力方向。会议结束后,全国林业系统认真落实会议精神,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有力地推进了林业信息化工作。成立了林业信息化标准委员会,对已有的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着手推动各省区市制定林业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等等。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也在强力推进信息化工作。目前,各省区市大都成立了以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真正把林业信息化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

2.林业信息化遇到的困境

2.1 信息化意识不强

有些单位特别是领导同志对林业信息化工作的认识还不到位,重视程度还不够,思想上认为信息化工作可轻可重,行动上对信息化工作时抓时放,缺乏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个别单位或同志大局意识不强、责任意识不高,工作上存在消极敷衍或抵触情绪。

2.2 体制机制不完善

管理体制不顺问题比较突出,绝大部分信息中心都是事业单位,缺乏管理协调能力,导致很多工作比较被动。信息化机构不健全,缺位、缺人、缺资金,导致很多工作难以有效开展。信息化推进机制不完善,绩效考评制度、测评制度、会商制度、项目审查制度、激励机制、协调机制等,都还没有很好地建立,影响了信息化工作的有效推进。

2.3 信息化发展不平衡

目前林业信息化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外界对林业和林业信息化的了解不够,关注和支持林业信息化建设的意愿不强。区域之间、上下级之间的信息化不平衡,影响了整体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单位,仍然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重建设、轻应用,重硬件、轻软件,重投入、轻管理等不良现象。缺乏统一规划,顶层设计缺失或不科学;各自为政,低水平重复建设

2.4 信息化投资不足

目前,林业信息化投资渠道比较单一,投资额比较小,难以满足全面加快发展的需要。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尚未建立,林业信息化缺乏充分有效的资金保障。

3.林业信息化的实施途径

3.1 健全体制机制

一是理顺管理体制。在国家、省、市、县四级林业主管部门均设立专职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林业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公务员管理。二是健全推进机制。完善信息化支撑体系,构建决策、管理、执行、监督“四权分立”的运行机制。创新林业信息化管理,建立绩效评估、测评、激励等机制,激发林业信息化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对外部的吸引力。

3.2 完善政策法规

一是根据林业信息化发展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适时出台一些扶持政策和指导政策,包括投融资政策、信息共享政策、信息开发利用政策、服务外包政策、信息安全政策等。二是完善法规制度,包括执行好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制修订林业信息化规章制度等。三是建立林业CIO制度。

3.3 强化资金保障

一是研究建立林业信息化经费保障长效机制。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将林业信息化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发展规划之中,做到同规划、同部署。在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中设立林业信息化建设专项,确保年度投入稳中有升。在育林基金、生态效益补偿金等长期性林业建设投资中,设立林业信息化建设专项,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门用于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加强林业建设项目立项审查、预算管理和绩效评估,通过加强“两头”管理,确保信息化建设内容和资金投入应有尽有。坚持项目带动原则,以重大林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带动各级林业部门加大对信息化的资金投入。二是积极拓宽林业信息化投融资渠道。在坚持财政投入为主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在经济效益明显的领域,积极吸收社会投资,构建多元信息化投入机制。三是加强资金监管。强化林业信息化建设资金统一管理、统筹协调和审计监督,切实提高投资效益。

3.4 深化交流合作

一是完善信息化人员轮岗制度、借调制度、基层锻炼制度、对口支援制度等,促进林业系统内外信息化部门和人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二是完善信息化专家咨询制度,充分发挥专家的智囊团和桥梁纽带作用。三是通过举办沙龙、林业信息化论坛、专家讲座、调研座谈、合作研究、出国考察、服务外包等,深化与国家部委、先进行业、先进地区、教学科研单位、优秀IT企业、发达国家等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先进经验,促进互利共赢。

3.5 做好绩效测评

一是组织管理。林业信息化发展测评应坚持以政府部门为主导、有关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测评组织结构由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三层组成。其中,决策层主要由林业信息化领导小组成员组成,管理层由林业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其专家咨询团队共同组成,执行层由林业信息化应用单位、社会公众和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共同组成。二是测评流程。包括制订测评规划和计划,测评指标体系设计审查和数据采集方法制定,动员与培训,基础数据采集和加工整理,根据指数模型计算水平指数,对测评结果进行评估和修正,确认后,根据测评结果加强后续绩效管理等8个环节。三是林业信息化发展水平测评。测评指标体系包括建设水平、应用水平、保障水平等3个一级指标和若干个二级指标。四是林业网站绩效评估。评估指标体系包括信息公开、在线办事、互动交流、网站运维等一级指标和若干个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五是单项指标测评。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要进行单项指标测评,包括信息量最大、访问量最大、更新最及时、服务功能最强、互动交流量最大、网页设计最漂亮、数量整合最多、网络覆盖面最广等。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加快林业信息化建设步伐,是我国林业适应国际国内信息化大趋势的重要战略举措,我们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力度,强化基础建设,确保网络和有关信息化应用系统安全运行,力争全国林业信息化建设再上新台阶。

参考文献

第4篇

关键词:林权质押;操作实践;风险控制;观察反思

中图分类号:F83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7-0026-04

伴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进程,尤其是《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作为实证观察的湖北省孝感市,其涉农金融部门适时把林权引入贷款质押,逐渐成为重要金融信贷创新产品,为满足广大林业企业和林农的资金需求提供了有效途径。但是,受多种制约因素影响,林权质押贷款发放缓慢,资金的实际供给仍然难以满足林业企业和林农的实际资金需求。

一、林权引入信贷质押的进展情况

林权引入贷款质押是国家相关政策、法律出台后,涉农金融机构在信贷产品创新方面所做的探索,孝感市县分别成立了林权评估中心和林权交易中心各7家,为林权进入信贷市场开辟了绿色通道,催生的信贷需求成几何级数递增。据调查,2008年林权信贷需求达到4.5亿元,是2007年同期的10.5倍。开办林权质押贷款业务较早的是农业发展银行孝昌县支行、大悟县农村信用社,分别发放林权质押贷款400万元、200万元,规模做的最大的是农业发展银行汉川市支行,对康欣木业发放林权林地质押抵押贷款1.4亿元。就孝感市而言,该信贷产品的创新主要基于以下背景。

1.政策背景。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文件,2006年,湖北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鄂发[2006]23号)文件,拉开了林权制度改革的序幕。湖北省是首批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省份之一,为推动金融信贷介入,湖北省林业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工作的指导性意见》(鄂林改[2007]188号)文件,各涉农金融机构也先后与林业主管部门出台了信贷介入的具体操作办法。2007年11月,湖北省农村信用联社与省林业局联合出台了《湖北省农村信用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暂行办法》,部分银行也出台了类似信贷介入管理办法,为推动林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信贷支持政策平台。2008年7月14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形成了系列政策文件和实施办法,为信贷介入林权质押搭建了权威政策支撑和信贷操作平台。

2.法律支撑。《物权法》关于银行信贷抵质押物的界定上,正式把权利引入了银行信贷质押范围。股票权利,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各类收费权,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政策出台后的林权,以及专利权、著作权、收益权等各类权利都引入银行信贷质押,排除了法律上的障碍。银行发放权利质押贷款不再需要以试点的名义规避法律风险,一线信贷人员的问责风险随之降低,权利质押贷款在孝感市开始了破冰之旅。农业发展银行汉川市支行以企业的林权证作为质押标的物,对康欣木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等[1]。

3.需求状况。孝感市国土面积8910平方公里,其中近一半国土面积为丘陵半丘陵地区,适合发展林业,现拥有林业用地面积176997公顷,森林面积131751公顷,活立木5790634立方米,森林蓄积4517219立方米。部分林业企业和林业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较高的信贷需求。湖北康欣木制品有限公司是湖北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该公司从2002年开始投资林业,从事培育开发、销售新生代优良品种苗木,从育苗开始,后又转向开发建设造林基地,先后与汉川、武汉市东西湖汉南、蔡甸、黄陂、应城、监利等地签订了《造林基地用地承包协议书》,造林面积达20万亩,在汉川有3.9万亩,期限从12年到20年,均为用材林。2006年公司在汉川兴建年产10万m3的干货集装箱木地板项目(获国家技术专利权),企业规模扩大后,资金出现缺口,中国人民银行汉川支行引导农业发展银行汉川市支行适时推出林权林地质押贷款,至2008年末,该公司各类贷款已达到1.4亿元。辖内孝昌县有山林面积53.2万亩,取得林权证的山林有l6万亩,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化,取得林权证的山林面积还将增加。孝感市永昌农业科技开发公司是一家从事苗木种植、销售和园艺设计、施工的企业,因苗木基地需要资金扩大规模,农发行孝昌支行以641亩林地的林权证作质押,为该企业贷款200万元,增种苗木近30万株。

二、当前林权质押贷款的主要做法

林权引入贷款质押,在各地金融机构都没有现成的经验或较为成功的模式可以借鉴,基本上是处于探索试验阶段。通过在孝感市的实地调查和总结,主要的做法归纳如下。

1.信贷操作程序。基本程序是:由需要取得林权证抵押贷款的林业企业或合法拥有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向所在地银行或信用社提交书面意向申请书,并按照《林权证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要求提交相关资料;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实行林权林地抵押、信贷员查林、销售申报、收入归行、资金周转使用、到期还贷等管理方式。

2.真实性合规性审查。由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抵押人(第三人)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进行贷前调查,调查情况经审贷小组讨论后提出意见,初审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审批。主管部门重点对信贷人员调查的客户资料和贷款调查资料进行二次审验后,将审批结果向当地银行信用社反馈,然后当地银行信用社通知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办理林权评估登记手续。

3.资产评估。抵押物为林地及林地上的附着物(林木),抵押前进行资产评估,按林木的成长期设置抵押。一般由借款人向市县林业局提交办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申请,并出具委托书、资产评估委托方承诺书,同时签订森林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市县林业局经过初审核算后,出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及登记的林权他项权证一并送交银行或信用社。

4.贷款发放。由银行或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后发放贷款。整个贷款程序审慎规范、环环相扣,充分保障了各方利益。当前,在贷款对象的选取上,主要坚持以造林大户为主、以私营林场为主、以用材林为主的原则,确保抵押的足值、产权的明晰以及产品的适销对路;在贷款额度和期限的把握上,银行或农村信用社一半按照林权评估价值的50%左右发放,并将借款期限控制在5年以内,以保证贷款足额按时偿还。

5.质押物管理。作为质押的林权证由林业部门负责保管,其他项权利证书由银行或信用社保管。林业部门严格按照《林权证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进行质押登记,被质押的林权证在贷款归还前不能进行林木产权变更登记和办理采伐许可证。同时,两个部门分别与借款人签订了质押合同或协议,质押物管理的相互制约,保证抵押物的完整性,消除贷款抵押物价值损失的后顾之忧。在不能还款的抵押物的处置上,可以委托林业部门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处置,帮助收回贷款。

6.保障制度安排。当前,这种贷款方式在孝感市仍是一种信贷产品创新探索,各地在信贷安全方面考量较多,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一般要求贷款企业参加保险。

7.管理制度安排。当前,贷款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一般要求贷款企业的账户开设在贷款银行,销售产品时向贷款银行申报,贷款银行的客户经理随时核查,企业的销售收存入贷款银行,资金可以周转使用。

三、林权质押贷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林权评估费用高,财政贴息缺位。林权质押贷款涉及到评估、授信、抵押登记等手续比较繁琐。林权价值是确定贷款金额的重要依据,据调查,目前孝感市虽拥有林权评估交易中心各7家,但尚未形成专业权威的林木价值评估与交易机构,且县一级林业部门抵押林木价值评估机构由于资质较差,林权评估结论不统一,随意性大,评估价值难以得到银行的认可。银行信贷人员由于对林木价值评估及林权权属面积的认定等缺乏专业知识,很难对林权价值作出正确的评估,银行贷款风险较大,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业务的开展。林权评估收费高也是制约的因素。辖内一家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成立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和森林资源交易中心,在编6人,其中2人具有评估资质,评估值在50万元以下的按6‰计收评估费,评估值在50万元以上的按5‰计收评估费。比如林业农户贷款60万元,支付的中介费用和保险费1.8万元,占贷款总额的1.6%,繁琐的林业抵押贷款手续和较高的贷款成本限制了林农贷款积极性。同时,财政贴息缺位问题也存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需要对林业贷款实行财政贴息政策。但是,目前财政贴息政策尚未完全落实,林农融资综合成本仍然较高。[2]

2.保障机制欠缺,风险难控制。一是林业投资的风险不确定性使林权资产风险难以控制,如发生火灾、自然灾害、病虫害、盗窃、不法销售等都可能使林权变现难;二是法律规定不明确使银行对林权抵押变现困难重重。比如林权抵押贷款监管难以到位、林权处置难以落实。林权抵押既不同于存单质押,也不同于房产抵押,它的产权和实体相分离,容易出现监管漏洞,贷款机构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积极性不高。如林农在其林权证被抵押期间,发生私自砍伐和引起火灾等损害抵押物的行为不易被监管。当借款人不能偿还银行到期贷款时,银行对抵押物处置,尚需办理砍伐指标、拍卖、变卖、诉讼等一系列手续,而林木作为一种森林资源,国家对其实行了较严格的采伐政策,林木的采伐需要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采伐证和出让证等许多手续,《森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使得银行抵押权很难得到保障[3]。

3.林权质押贷款难管理。一是林业是一个效益产出期较长的产业,从投入到产出往往需要几年、几十年,而银行林权贷款期限普遍只有2年,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的不匹配,无法满足林户多元化的贷款需求。二是当前林户用于抵押的林木资产多是活立木,有别于其他不动产,林木随树种、树龄、地势、气候、土壤等的不同,有不同的生长规律,林木的流转、采伐、管理和运销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的专业性强的特点,银行要发放贷款,信贷人员先要开展贷款调查,然后是贷后管理,但这需要具备相应的林业知识,而目前银行信贷队伍中缺乏熟悉林业专业知识的信贷人员。

4.林权质押范围较窄,制约了贷款投放。林木一般是附着于集体土地上的不动产,林权抵押则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应一并抵押。林权抵押登记在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而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而《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134号]第一条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也就是说林木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同时,农村到户的林木占用范围内的自留山、自留地也不得作为抵押物。《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局限性导致林权抵押存在较大的风险性。

5.发展意识淡薄,促进机制滞后。虽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资源产权明晰,给林业发展带来更好的机遇,但大部分林农缺乏发展意识,不愿加大投入和加快发展。与此同时,林业发展促进机制尚在初级阶段,林业技术服务、品种推广、市场培育、风险保障体系还不完善,许多业主将森林资源仅作为投资储备,未作为经营重点继续投入,更不愿利用贷款进行投资。

四、进一步做好林权质押贷款的对策建议

1.完善林权资产评估,建立较高层次的林权交易平台。加快林业中介机构和市场建设,规范林权管理与流通。由各级政府部门推动组建较为权威公正的森林资产评估机构,严格把关,确保评估机构和人员的资质,建立严格的评估责任追究制度,杜绝假评估、乱评估行为;成立林业协会,广泛吸收林业大户入会,加强对林农户的行业自律和信用评估,为金融机构提供评信依据;成立林业贷款担保机构,采取政府林业部门、林农大户、林业产业化企业、社会资金共同出资的办法成立股份制担保机构,解决仅凭林权担保而保障不足的问题;积极组建由具备评估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参加的林业交易专业市场,开展林产品实物交易,进行林权的转让交易,实现林业资产和资本的有序流动,确保抵押林权及时流通变现。孝感市正在与湖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协商建立“湖北省农村产权流转平台”,建议把林权交易流转作为其中一个重要的分支平台,来推动孝感市林权交易和流动,以降低评估及保险收费费率。同时,减少收费环节,合理设置收费标准,将评估收费和保险费率控制在更多林农可承受范围内。

2.完善保障制度,分散和分摊信贷风险。积极开展林业资产保险试点工作。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加强与保险公司的联系和沟通,研究制定林业保险试点方案,积极探索完善林业保险产品,尽快开展林业保险试点工作;建议财政部门提高林木火灾保险分摊比率,由目前保费财政补贴30%、林农70%的比率提高到财政补贴70%,投保人负担30%,从而减轻林农交纳保费的负担,达到林农交得起、财政补得起、保险陪得起的目的,实现林农、保险公司、农村金融部门“三赢”局面;加强部门协作,规范林权抵押贷款管理,由省一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出台统一的林权抵押贷款操作规程和办法,对林权证登记、审查、评估、投保等进行统一、规范,便于基层部门操作。

3.加大创新力度,开发更多适销对路的林权信贷产品。金融机构要加快开发符合林业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推进林业信贷的担保方式,推广林权质押贷款,方便广大林农及时取得贷款,满足其资金需求,进一步促进孝感市林业发展和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各商业银行、信用社要针对林业发展特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服务方式,积极拓展林权林地直接质押贷款和担保贷款业务。充分考虑抵押林地上林木的生长周期,如对杨木可在5年内,松木、果木在8年内,杂木等其它树种适当延长至10年左右,确保贷款期限与林木成材周期相匹配,保证贷款到期后能够如期收回;实行林户贷款联保制度,在贷款行开立贷款互保金专户,林农之间相互担保,把贷款风险降到最低点;积极拓宽林业信贷品种,尝试开展林农信用共同体贷款;采取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的方式,加快组建林业担保公司,推动设立林业投资担保基金。

4.加强宣传引导,调动林业企业发展积极性。积极引导林农调整产业结构,树立把“山当田种”、“树当粮管”的发展意识,合理利用、有效开发林业资源,最大限度地开发林地生产潜力。提高林业技术服务水平,科学引导广大林农大力开展次生林改造,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绿化苗木和经济林等高效林种,有效调动林农生产积极性;加强政策宣传,提升林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促进林农转变经营理念,将一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林农发展重点转到山林经营上来;扩大林权质押贷款知晓面,多数林业企业和林农对林权证质押贷款的条件、办理程序不了解,使得影响有限,要积极向林业企业和林农进行宣传,以提高贷款产品的市场认知度。

参考文献:

[1]殷成国.引入动产抵押制度可能性调查与思考[J].中国金融,2006,(12):60.

第5篇

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的必要性

(一)为合理确定贷款金额提供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因此,在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进行资金借贷之前,抵押品价值是银行进行信贷决策和确定提供资金额度关键指标之一。通过评估确定的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公平合理价值,是银行确定合理贷款金额主要依据之一,同时也能维护抵押人权益、保证抵押人获得合理的贷款金额。

(二)为控制银行贷款损失风险提供保障 银行设置抵押资产的作用在于防范金融风险,是在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即“第一还款来源”之外,以资产抵押物代偿为条件设置了“第二还款来源”。这种贷款方式从理论上讲比单纯“第一还款来源”多了一道风险屏障。抵押物在降低贷款风险、减少贷款损失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银行根据抵押物的合理评估价值、抵押物价值变动风险、处置变现风险、贷款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从而降低银行贷款违约损失。但是,抵押品作为一种减少违约损失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对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提供的抵押品价值的合理评估(姜浩,2008)。由专业评估机构通过科学的评估程序及合理的评估方法确定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为银行控制并降低贷款违约损失提供了保障。

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存在的问题

(一)评估主体缺乏独立性 评估主体是指资产评估由谁来承担,是资产评估工作得以进行的前提和保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主体是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意见的机构。由于森林资源资产的特殊性以及林业行业长期以来的垄断经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只能由林业行业内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目前基本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森林资源管理机构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其他评估人员无法正常承担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由于林业系统内部的评估机构,没有脱钩改制,人、财、物受林业行政领导的制约,有时难免受行政领导干预而难以抵制,不可避免要造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的偏高或偏低,真实的资产价值得不到体现,严重影响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质量(田松华,邓云,2010),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质量的低下,是影响银行进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主要障碍之一。

(二)评估价值类型选择不统一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是对拟评估价值的质的规定性,根据《国际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作为非市场价值类型的集合,包括投资价值、清算价值、持续使用价值等各种价值类型。以抵押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价值类型选择问题,是各国资产评估理论和实务界一直讨论并存在争议的问题。我国现阶段与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相关的价值类型主要有市场价值和清算价值两种。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值类型选择没有统一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随意性,大大降低了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及其评估质量。

(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对象的特殊性加大评估参数的获取难度 森林资源资产与其他业务中的评估对象相比有其特殊性,同时这些特殊性加大了评估参数的获取难度,主要体现在:

(1)采伐的限制性影响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收益额的预测。法律或社会对采伐的限制性规定是森林资源资产不同于其他资产的一个主要特征,森林资源资产采伐受到限制的原因表现在:一是森林资源资产除具有经济效益之外,还具有生态效益,由于森林资源资产的生态效益,法律对森林资源的采伐有一定的限制;二是各类森林经营单位为保证永续经营下去,在采伐过程中必须不断地对其结构加以人为干预,一般来说会通过制度规定采伐程序。对林木资产而言,采伐的限制规定影响森林资源资产的给其权利主体带来的未来收益,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林木资产未来收益额的预测难度。

(2)外部环境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影响程度难以定量。

对林地资产而言因外部环境不同,价值差异很大,除其本身内在的生产潜力差异外(即立地质量等级),还存在着生产运输成本上的差异。林地的这些差异,要比农地大得多,林地的差异,给林地资产的评估带来了许多困难。同时,因为林地的位置固定性,附属于该位置的温度、湿度、光照、降雨等具有一定的状态,他们构成了土地的自然地理位置,也影响土地的生产潜力。因为林地位置固定性导致了很难寻找到完全相同的森林资源资产,同时外部环境对森林资源资产价值影响差异尤难确定。

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完善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主体制度 主要包括:

(1)由独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主体是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意见的机构,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提供评估服务的评估主体作为经济行为的第三方,为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尺度,其评估结论是银行确定贷款金额的依据主要依据之一,同时也是降低银行贷款违约风险的重要手段。因此,评估主体首先应该独立于经济行为的各方当事人,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其次评估主体作为提供价值估算的专业机构,应该拥有专业评估技术的人才,评估技术人才能够利用国际通用的评估方法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提供价值估算服务并出具评估意见。在我国,资产评估机构作为三大中介服务机构之一,是独立的经济主体,拥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质;客观上能够独立于经济行为各方当事人,符合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主体的客观要求。

(2)建立完善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培训制度。鉴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专业性特点,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除需掌握资产评估基本理论和常规技术之外,还需掌握或了解森林资源资产相关知识,主要包括森林资源本身特殊的生长变化规律、森林的经营技术和调查技术等林学方面的知识。提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质量,需要建立一系列完善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培训制度,培养高素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队伍。本文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培训制度,第一,对意愿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分期分批系统培训。对资产评估机构人员,主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等相关林学知识培训;第二,采用严格的考试制度,对培训合格者颁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从业证书。

(二)统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价值类型 在森林资源资产抵押业务中,不论是金融机构还是抵押企业,都期望如期偿还贷款同时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不发生转移,借款企业能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即“第一还款来源”按期偿还贷款。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的变现现金流量即“第二还款来源”实际是在“第一还款来源”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对债务安全设置的第二道屏障。如若借款人到期未偿还贷款本息,金融机构有权对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进行处置,优先利用处置所得资金偿还贷款本息。鉴于抵押人到期不能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抵押权人通过处置抵押森林资源资产来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可能发生,部分学者以及评估实务人员认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应该选择清算价值类型。笔者认为,在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中,市场价值较之清算价值更为合理。

首先,从国外的评估实践来看,美国、澳大利亚以及香港特区的抵押评估价值类型均采用市场价值。在美国,适用于抵押贷款评估的价值类型被界定为市场价值。澳大利亚评估准则认为,抵押贷款评估的评估基础是市场价值。香港《评估准则8:用于抵押的资产评估》规定,资产作为贷款担保物进行评估时,评估通常应当建立在市场价值的基础之上,而不宜以非市场价值作为抵押贷款资产评估的价值基础。

其次,清算价值不同于代表贷款到期日抵押品变现价值。评估师采用清算价值类型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时,通常选择评估人员以对抵押资产的现场勘察日、抵押权设定日、贷款发放日等不同时点作为评估基准日,可以概括为“当前日期”。资产评估是根据评估基准日被评估资产的自身特点、面临的市场条件、未来的市场变化等条件,结合一定的假设通过合理的评估方法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估算,以“当前日期”为评估基准日进行价值估算时,评估使用的评估假设是根据评估对象当前的市场条件做出的,而不是贷款到期时的市场条件。选用“当前日期”为评估基准日的原因是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处置变现时自身状态及面临的市场条件难以预测。森林资源资产属于自然资源资产,除受市场供求等因素影响之外,还受自然环境的影响,恶劣的天气或病虫害等自然原因可能导致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在未来处置时发生较大价值变动,甚至完全灭失。因此以“当前日期”为评估基准日所得到的清算价值,很难代表实际处置变现时的价值。

再次,在贷款存续期间,抵押品受各种因素影响不可避免地出现不同程度的价值波动,特别是对于期限较长的贷款(如项目贷款),到期时抵押品的市场价值会发生较大变化,如果到期时抵押品的价值很低,将难以起到贷款风险的防范作用。因此,银行在抵押贷款的实践中,往往根据不同的抵押贷款期限、抵押品类型、抵押品新旧程度、市场价格变动趋势等价值影响因素确定一定的抵押率,来控制其贷款损失风险。在我国,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抵押率一般在50%左右。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未来的变现风险可以通过银行所设置的抵押率得到合理控制,如果评估时采用清算价值类型,银行采用清算价值与抵押率结合的方式确定贷款金额,会导致抵押品未来变现风险所产生损失的重复计算,给贷款人带来损失,因此在采用抵押率的情况下,市场价值类型更为科学。

最后,相比清算价值而言,市场价值具有更强的操作性。清算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值估计数额,而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通常来讲,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交易案例较非正常市场条件下更多。因此,市场价值评估相对清算价值评估,操作性更强。

(三)确定评估参数时充分分析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 具体为:

(1)合理考虑采伐限制对预期收益的影响。因为森林资源资产的生态效益,相对于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等其他资产而言,采伐限制性规定给森林资源资产的所有者带来了不能对其自由处置的障碍。在进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时,必须考虑采伐限制性规定对收益额的影响,根据相关部门或者行业通行的采伐限制,科学预测每期的客观收益额。

(2)注意外部环境对相关参数的影响。在应用市场法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时,外部环境对评估参数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评估对象与参照物之间的差异调整方面,包括交通运输条件的差异、林地状况的差异、面临的市场条件的差异等调整因素。在应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时,外部环境的影响也需要重点考虑,比如交通运输条件对成本的影响、地理位置决定的土地状况对收益的影响等。同时,应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时,同样需要考虑外部环境对重置成本以及各种贬值的影响,比如交通运输条件不同对重置成本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刘玉平:《价值类型理论的应用与完善》,《中国资产评估》2009年第3期。

[2]崔宏:《基于银行贷款安全目的的抵押资产评估理论与方法创新》,《金融论坛》2007年第1期。

[3]刘玉平:《资产评估教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版。

[4]罗江滨、陈平留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年版。

[5]严玲:《对推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方式融资的思考》,《森林工程》2005年第3期。

[6]魏远竹等:《关于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若干问题的思考》,《林业经济》2001年第10期。

[7]郭保香:《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发展历程、问题及对策研究》,《林业经济》2001年第8期。

[8]王富炜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价值评估研究》,《林业经济》2008年第11期。

[9]郭保香:《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发展历程、问题及对策研究》,《林业经济》2001年第8期。

第6篇

长期以来,林业资源一直是一种静态的、没有活力的、监管严格的资源,林农的收益主要来源于林木采伐收入和少量的林副产品收入;林业投入大,投入的周期长,就是速生丰产林,最快也要15年以上,资源变现慢,且收益低;林业产出时的收益受到即时的政策、市场价格等因素的制约大。因此企业、社会投入林业的积极性不高,投入林业的资金基本上是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政策性投入和育林基金的投入,林业投入严重不足,制约了林业的发展。深层次的原因就是林业的产权不明,投入以后的处置权受政策因素和人为因素控制大。这次林改重点解决了这些问题。但是要真正落实处置权,使林农对自己所有的林业资产能象其它产品一样进行交易,将林业资源变成资产,再将资产变成资本,最后实现货币,就需要建立一个变现平台。产权评估中心、产权交易中心(要素市场)也就随着林改的推进而应运而生。洪江市林业产权交易中心自2007年成立以来,已评估森林资源111宗,评估值4402万元,受理主持流转交易37宗,完成交易1967.9万元,办理权证抵押5宗,抵押贷款1550万元,受理林地3万余亩,实现资源变现2200万元。通过产权交易,成过熟林的立木平均流转价格就从200元/立方米提升到320元/立方米,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价格从每亩地租5—8元,上升到15—20元/亩,林业产权交易中心的规范运作,相应地提升了立木的价值和林地资源的效益,使广大林农和社会各界看到林业的效益,提高了投入林业的积极性。两年来洪江市共完成工业原料林造林8.5万亩,其中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的造林达3.7万亩。通过两年来的运作和实践,我们认为要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要素市场)健康、规范持续发展,必须把握好如下几个环节。

一、因地制宜确定好交易市场的平台

江西、福建等地都为落实处置权建立了交易平台,都统称为林业要素市场,他们除产权交易外,还将林业的其他要素如产品要素都纳入这一平台。针对我们洪江的情况,我们反复研究论证,将落实处置权的重点放在林业产权方面,通过搭建林业产权交易平台,促进和规范林地、林木等资源产权的流转。其他林业要素如林业劳动力要素、林产品要素、技术要素等都已经有了固定的市场和平台,难以归并到一起,而且场地、人员管理都有困难,没有纳入要素市场建设范围。产权是林业要素中最活跃的因子,产权的流转是“牛鼻子“工程,抓住了产权的流转,就抓住了主要矛盾,必将激活其他林业要素,其他问题都迎难而解。因此,洪江市只成立了涉及林业产权流转的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同步设立了以林调队为基础的森林资源评估中心,承担起全市林业资源的评估验证和采伐设计和营林设计工作,为林农服好务,为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前提保证。

二、明确产权流转的主体和对象

交易的主体: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林业,参入市场交易。根据目前林业产权的状态,设置了几种交易对象:①商品林的林地使用权、林木使用权和所有权、林木采伐权、股份制林场的股权。②公益林的管护权。③经济林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三、完善交易规程和规则

根据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的规定和要求。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农户的利益不受侵害,切实维护交易双方的权益,分别制定了国有和集体林木资源的交易程序和流程,以及农户及其它经营主体林权交易的程序。规定了国有林、集体林流转必须提供的8种文件资料,农户及其它经营主体的林木流转必须提供的5种文件资料。根据不同的交易对象制定出了4种交易规则:拍卖规则、挂牌规则、协议规则、招标规则。

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流转,必须采取拍卖或招标方式,评估后由出让方提出对外公告的起拍价格,起拍价可高于评估价,也可低于评估价,但不能低于评估值的15%,由交易中心通过媒体和公告对外,同时在交易大厅的电子显示屏上进行显示。为了防止串标,设置最低成交价,最低价经出让方确定后,密封保存,于开拍前10分钟交给拍卖主持人。竞价完毕后,当众公布最低成交价,竞价高于或等于最低价,流转成功;低于最低价,流转不成功,属于流拍。但如果报名的竞买人只有一人或者对林地(资源)转让有特殊规定的,可以在评估的基础上,经交易双方协议后,通过交易中心进行挂牌(挂价),挂牌时间不能少于10天,如有新的购买人且出价高于挂牌价,先征求原协议人意见,如原协议人放弃,可以将该价格再挂牌10天,再没有人竞价,协议流转有效。国有、集体性质的资源流转一律不使用协议规则,农户和其他经营主体可选择协议转让流转或拍卖、招标、挂牌的形式。通过流转程序和规则的制定,一方面规范了林业资源的有序竞争,杜绝了暗箱操作,保护了林农的利益。另一方面加快了资源的变现,缩短了林业投入周期,增强了全社会投资林业的信心。

二、提供完善的服务

产权交易中心,既是产权交易的平台,又是林业系统对外服务的窗口,所有服务项目在交易中心可一次性完成。林业产权交易中心设立了信息咨询部办公室、交易部、权证变更登记服务部、贷款抵押服务部、评估服务部、财务室和行政服务部。特别将行政服务部放在交易大厅办公,从职能股室抽调人员到交易中心上班,由交易中心统一管理,减少了办事环节,提高了工作效率,方便了林农。

三、存在的不足和需完善的方面

我市的林业产权交易中心虽然目前运作良好,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也需要相关行业尽快出台相匹配的政策。

1.评估中心(机构和人员)和交易中心(机构和人员)的资质由哪一级、哪些部门核定,怎么核定,都没有具体的政策和规定,开展业务面临的合法性问题和责任风险问题怎么解决。

第7篇

辽宁全省林业用地面积695.03万公顷,占全省总面积46.94%。全省森林覆盖率为35.13%。其中有林地面积533.98万公顷,占林业用地的76.83%;疏林地面积4.25万公顷,占0.61%;灌木林面积60.74万公顷,占8.74%;未成林地面积34.97万公顷,占5.03%;宜林地51.51万公顷,占7.41%;无立木林地面积8.25万公顷,占1.19%,其他1.33万公顷,占0.19%。防护林面积264.76万公顷,占49.58%;特用林13.76万公顷,占2.58%;用材林139.13万公顷,占26.05%;薪炭林面积18.94万公顷;占3.55%,经济林面积97.39万公顷,占18.24%。辽宁全省林业用地国有权属93.73万公顷,集体权属601.3万公顷;林木权属方面:国有面积83.96万公顷,集体林面积229.24万公顷,非公有制林分面积123万公顷,权属未定面积0.39万公顷。

二、辽宁省森林资源的分类经营情况

森林分类经营是林业各项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它是根据森林多种功能主导利用理论,遵循森林具有多种功能的特点,按其主导利用的不同,将森林的5大林种相应的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使其分别按照各自特点和规律运营的一种新型的林业经济机制政策和发展模式。辽宁省商品林面积301.01万公顷,占林业用地面积的43.31%。在商品林面积中,有林地面积255.47万公顷,蓄积9972.21万立方米。按林种划分,用材林面积150.28万公顷,薪炭林面积24.37万公顷,经济林面积102.11万公顷,未划分林种面积24.25万立方米,分别占商品林面积的49.93%、8.10%、33.92%、8.05%。经济林按亚林种划分为果树林、食用原料林、蚕场和其他经济林。在商品林面积中,国有34.18万公顷,集体140.88万公顷,个人125.72万公顷,其他所有制0.22万公顷,分别占商品林面积的11.36%、46.8%、41.77%、0.07%。可以看出在商品林中集体和个体占主导性地位。从商品林按地区分布上看,分布较多的城市为丹东、抚顺、鞍山、本溪和铁岭。

三、辽宁省森林资源的管理现状与对策

1.全面加强了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建设。辽宁省各级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在坚持贯彻执行《森林法》等国家级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地方性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监督体系建设,强化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监测体系建设,逐步形成了多层次、多角度、覆盖面广泛的森林资源监测体系。

2.全面提高了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手段。加强森林分类经营与管理,商品林建设方面,全省加快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实现了由采伐天然林为主向采伐人工林为主的转变。加快经济林产业基础建设,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果品,丹东板栗、铁岭榛子、朝阳“两杏一枣”等已形成规模优势。实施天然林禁伐政策,维护生态平衡,使天然林资源得到休养生息。全面推进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有效地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林业发展的产权不清、权责不明的问题,调整了林业生产关系,解放和发展了林业生产力。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形式并存的集体林经营体制,加快了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

3.全面增强了森林资源采伐利用管理能力。严格执行森林采伐管理制度,促进了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严格遵守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与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开发和利用森林资源。增强中幼龄林抚育和低质低效林改造力度,有效利用林地面积。

4.制定了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发展对策。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及《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的精神为指导,按照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生态立省,实施分类指导,分区施策,以大工程促进林业大发展,深化林业改革,创新营造林机制,加强资源管理,发展林业产业,实现质量强林、科技兴林、改革活林和依法治林,加快建立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完善林业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提升林业现代化水平,使森林资源经营管理上一个新的台阶。

四、建行的信贷抵押政策

根据总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业务押品管理办法(试行)》(建总发[2008]22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押品管理的通知》(建总函[2011]7号)文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其他押品类”,具体接受标准是“仅接受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木资产”和“林地资产”抵押率上线均为6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把森林分为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五大林种。按照森林的用途和不同的生产经营目的,将森林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包括五大林种中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也包括含少量以生态效益为主的经济林和薪炭林),商品林包括五大林种中的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我行只接受商品林中的树种。发展用材林主要是保障国家建设和民间对木材的需要,发展经济林主要是利用我国果品、木本粮油、桑柞蚕、竹、茶等丰富资源,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增加农民收入,发展薪炭林主要是解决农民和部分小城镇居民的燃料问题。

五、评估单位的选择与评估方法

1.评估单位的选择。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属于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应选择具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资质等级,信誉良好,并具备相当数量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中级职称5名以上)和森林资源调查能力的评估机构。

2.评估方法。根据《关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59号)文规定,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分为林木资产评估和林地资产评估两种,具体评估方法如下。林木资产评估方法:(1)市价法,包括市场价格倒算法、现行市价法;(2)收益现值法,包括收益净现值法、年金资本化法;(3)成本法,包括序列需工法、重置成本法;(4)清算价格法等。林地资产评估方法:(1)现行市价法;(2)林地期望值法;(3)年金资本化法;(4)林地费用价法等。林木资产评估要根据不同的林种,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和林分质量调整系数进行评定估算。林地资产评估是对某一时日一定面积林地的使用权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当林地使用权发生变动或其他情形需单独确定林地使用权的价格时,应进行林地资产评估。对于资源类抵押物,总行规定的评估方法是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

3.用材林(含薪炭林)林木资产评估。用材林木资产评估一般按森林经营类型分龄组进行:(1)幼龄林一般选用现行市价法、重置成本法和序列需工数法;(2)中龄林一般选用现行市价法、收获现值法;(3)近、成、过熟林主要选用现行市价法中的市场价倒算法。

4.经济林木资产评估。经济林木资产评估一般选用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和重置成本法。在选用收益现值法时应考虑经济林经济寿命期、各生长发育极端的经济林产品的产量和成本的差异、经济寿命期末的林木残值。

六、建行辽宁分行林权抵押业务的开展情况

截至2011年11月末,辽宁行林木资源抵押贷款的信贷余额为7500万元,分别为抚顺分行7000万元,阜新分行500万元。此类信贷业务也是从我行大力发展小企业信贷业务才开始展开。所抵押的林木资产评估价值达18582万元,抵押率控制在50%以内。

1.辽宁行森林资源抵押贷款尚处在摸索起步阶段,各分支行发展极不平衡。商品林按地区分布上看,分布较多的城市依次为丹东、抚顺、鞍山、本溪和铁岭,但开展业务的仅仅只有抚顺和阜新两家分行。

2.从抵押物的树种来看抚顺行抵押的树种为落叶松和柞树,阜新行抵押的树种为杨树,充分体现了辽宁省不同地区具有不同的森林资源分布特点,为我行将来因地制宜的开展信贷业务提供了方向。

3.辽宁分行林权抵押贷款客户群体都是民营企业,属于小型企业,规模不大,抗风险能力较低。

4.目前单纯以商品林中的用材林作为抵押物,尚未开展以经济林做为抵押物的信贷业务。

七、林权抵押业务存在的问题

1.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尚处在试探性的摸索运行中,缺少对林业知识的培训,缺少与林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学习的机会,信贷人员对相关林业知识匮乏,难以把握林业发展方向与动态,难以把握抵押物的真实价值,对评估机构的依赖度过高。

2.林地面积过大且存在不规则性,信贷人员很难核实所抵押林地的面积和林木数量,对贷前和贷后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对抵押物只能做到大概了解所处的位置和树种。

3.国家对林业的政策性保险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目前保险公司对林木的保险基本是按商业化模式运作,保险覆盖面窄,费用高,客户难以接受。所抵押的林木只能投保最主要的自然风险———火灾险,尚存在着其他自然灾害的风险隐患。

4.难以预测市场的波动。商品林中的速生丰产林、经济林生来就面向市场。在这条产业链的利益纽带上,串联着营林户、加工企业、销售市场等多个环节。如何规避和平衡市场风险,眼下还没有形成有效机制。速生丰产林、经济林高产出的诱人前景,背后是高投入、长周期:一个生产周期最快也要5至8年,这期间发生的轻微市场动荡也可能诱发“蝴蝶效应”,让企业、林农之间本就脆弱的利益纽带扭曲断裂。

5.政策掌握不及时。林木资源抵押贷款处在起步阶段,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加之取得政策的来源渠道狭窄,对行业的政策变化了解的甚少,不利于掌握政策变化对市场带来的影响程度。

八、辽宁省林业资源经营管理发展趋势预测

1.2011-2020年规划目标。

(1)加强森林抚育和低产林改造,改善森林质量,加强保护和恢复天然林资源,逐步实现森林资源数量稳定增长、质量明显提升和结构进一步优化。期末森林覆盖率达到39%,活立木总蓄积量达到2.8亿立方米;林业产业年产值实现700亿元。基本完成以辽西北地区为重点的生态脆弱区治理建设,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2)规划完成造林面积50万公顷;新增封山育(护)林面积150万公顷;完成中幼龄林抚育及低质低产林改造面积50万公顷。基本农田全部达到网格化;建成以基干林带为主体框架的带、片、网、点综合防护体系。(3)建成森林资源和林业生态监测与评价体系,实现森林资源与林业生态信息的动态管理,全面实现数字化林业。

2.2021-2050年规划目标。

(1)实现国土全面绿化,建成以主要江河山脉为主体国土生态安全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基本实现山川秀美的宏伟目标。(2)营造林工作重点从以植树造林为主转到以森林经营管理为主,进一步调整和改善森林结构,加强森林管护。(3)规划有林地面积达到610万公顷以上,森林覆盖率稳定在42%;生态公益林混交林比例达到80%以上,活立木总蓄积量达到5亿立方米,基本实现林业三大效益协调统一,开始进入可持续发展的新阶段。

3.将全省林业建设划分为三大区域,即辽东生态保护核心区,辽中南防护林体系和城镇绿化建设集中区,辽西北生态建设重点区,进而构建新时期辽宁林业发展的新格局。

4.全面加强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坚持严格保护、科学经营、持续利用和积极发展的方针,促进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向森林生态系统管理为主转变,并依据林业分类经营的要求,建立健全现代森林资源经营管理规程。强化森林采伐管理,加强中幼龄林抚育,积极推进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加快低产、低效林改造。

5.以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林业产权制度为目标,在搞好集体林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全省林业产权制度全面改革。

九、建行辽宁分行发展林权抵押业务的对策

1.林业行业风险提示。

发展林权抵押业务的对策是在充分考虑林业生产和经营中的各种风险提出的。林业风险是在林业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资源条件、自然环境、市场环境、政策环境以及林业内部等不利因素对林业生产、增收和林业可持续性带来的危害和损失。林业风险具有多样性、非独立性、潜在性和长期性等特点。具体风险如下:(1)自然风险。自然风险是来自自然界与林业经营生产相关的灾害性因素,诸如气候条件变化(冻害)、火灾、旱灾、风灾、雪灾、水灾、病虫害等。森林火灾是林业面临的最主要的自然风险,森林防火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林业部门的重视;森林病虫害所造成的损失虽然不像森林火灾那样直观,但实际损失或潜在损失更大,人们形象地称之为“不冒烟的森林火灾”。(2)人为风险。人为风险是指林业除了遭受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的同时,短时间内也摆脱不了森林资源被偷盗以及乱砍滥伐,毁林开荒等人为破坏的现象,这种现象直接与现阶段社会上人们的低素质、低觉悟有很大关系,这是道德风险,也可以认为是社会风险。环境污染对林木生长的影响越来越明显,因而是构成人为风险的一个方面。人为风险是我国林业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之一。(3)经营风险。经营风险与人为风险有着非常相似之处,主要指经营管理不善给林业带来的损失。因缺乏必要的管理或经营管理不善而树木被盗,幼树被毁,造林成活率低等。这里既有管理不善的因素,也有人为破坏的因素,所以与人为风险区分较为困难,主要看是否与经营管理直接相关。(4)技术风险。技术风险,每一项技术的采用都伴随着或大或小的风险,森林培育生产技术也是一样。林业技术风险指育林营林过程中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带来的林业风险,如翻耕土壤造成林木地上及地下部分机械损伤,杀虫剂过量使用致使林木幼苗死亡等。新技术的采用可以降低林业风险,但也可能增加林业风险,一般成熟的林业新技术会降低林业风险。(5)市场风险。市场风险,主要指林产品供求失衡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和价值实现困难,是市场的这种不稳定性给林业所带来的风险。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直接影响到林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发展。林业经营单位的生产周期长,再加上行业内与行业间的竞争,导致市场对林业资源配置的滞后性,两者都使林业生产的组织变得更加困难,资金投入的风险更大。(6)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林业政策的变动必然给林业经营带来影响,这种影响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林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然面临着政策风险。林业也在很多地方分山到户,分散经营。由于林农对政策的理解不透彻以及受以前政策不稳定的影响,导致政策落实没有长效性,林农更多考虑的是短期行为和短期收益。所以,在承包后大量砍伐林木,出现了一个时期内资源剧减的局面。政策上的风险因素还体现于国家宏观的经济调控。经济调控影响到市场需求的急剧变化,使林业承担一定的风险。(7)行业风险。行业风险,当把有限的资源投入到林业的同时,就意味着放弃了投入其他行业的机会,这种放弃所“损失”的最大可能效益就是林业经营的行业风险。林业是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兼具的行业,而经营者更重视经济效益,当林农重视经营林业的机会成本时更容易使林业的行业风险放大。应该重新全面考察林业所面临的行业风险的大小。

2.信贷政策建议。

(1)上级行在对林业行业和全国林权抵押贷款项目进行深入的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的森林资源状况,形成林权抵押贷款指导性意见或实施办法,稳步开展以林权做为抵押的各类信贷业务。(2)根据辽宁省三大区建设重点和各市县区不同的发展方向,有重点的推进森林资源抵押贷款。首先,在不同地区选择具有代表性的龙头企业合作,以点带面的稳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龙头企业经营管理经验丰富、规范,技术力量相对强,对市场的把握较准确,防范人为风险、经营风险、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强。其次,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各地特色,逐步扩大客户群体。(3)上下级行联动,收取国家和地方的林业政策,做到资源共享,第一时间掌握政策变化,分析预测对林业行业带来的正负面影响,把握市场先机,有利防范政策变动带来的负面影响。(4)了解各地区气温变化带来的各种自然灾害频发程度,对于频繁发生的单项自然灾害,强制要求借款人进行投保,排除风险隐患。对于频发的某项自然灾害,保险公司不给予投保的,我行拒绝发放贷款。加强贷后管理,在病虫害高发前中后期,使借款人定期出具病虫害检查报告。(5)对商品林中的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市场稳定性和变现能力进行调查研究,实施有区别的、切实可行的抵押率政策。鉴于薪炭林的变现能力、开发和使用价值不大,建议暂缓实行以薪炭林做为抵押的信贷业务。

第8篇

1引言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指出要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改革之后林权抵押贷款得到了应用,林权抵押贷款就是按照规定的抵押方式,林业资源所有者或第三人以其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物或以债权担保向商业银行取得贷款,而不转移对其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行为。但是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角度来说,由于抵押物的特殊性,以及林业行业的弱质性,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着诸多风险,探索林权抵押存在的风险及如何解决的过程,实际上是对金融制度不断完善创新的过程,这就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新要求,需要认清风险的分类及成因,并积极控制风险。

2林权抵押贷款风险的分类及成因

造成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的原因有很多,比如由于贷款人信用不佳等原因造成的信用风险;由于银行内部操作及流程不规范造成的操作风险;同时,由于抵押物的特殊性,容易受到外来因素影响而造成的抵押物价值保全风险;由于林木生产周期长价值变动大林权抵押市场不完善造成的市场风险;生产周期长造成的流动性风险;另外,国家政策也会使林权抵押贷款面临政策风险。

2.1信用风险

根据借款合同,借款人有义务按期还贷,但由于种种原因,借款人可能被迫违约或理性违约。一般来说林权抵押贷款是中长期贷款,中长期贷款从风险因素的产生到最终成熟、暴露期间会有很长时间,为信用风险缓慢积聚提供了条件。一是贷款人在这期间可能由于家庭、工作、收入、健康和其他不确定因素的变化,偿债能力下降,不能按期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二是借款人故意欺诈,通过伪造的个人信用资料和资产状况骗取银行的贷款,从而产生道德风险。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因而商业银行很难获取真实、全面的个人信用信息,商业银行和借款人信息不对称,此时商业银行是根据全体借款人的风险状况给予同样的贷款利率,从而出现Stightz&Weiss模型中逆向选择(风险低的借款者退出借款)和道德风险(借款人选择更高风险的项目)的情况。同时个别借款人诚信较差,存在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贷款的现象,致使银行贷款面临一定风险。

2.2操作风险

《巴塞尔协议》中定义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的内部程序、人员以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的风险。造成林权抵押贷款操作风险的主要原因有:第一,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流程不明,林权贷款抵押登记管理制度不完善,林权抵押登记程序不规范。主要表现在:抵押物的权属不清,林权权属模糊不清,如一林多证,抵押物就失去了抵押权;债务人违反法律规定,抵押法律法规禁止抵押的林木,如生态林,超出林权抵押的范围,因而失去法律效力;一证多次抵押,因抵押登记管理不完善,债务人把同一林权证抵押给多个金融机构,得到远大于正常抵押率的贷款。第二,信贷人员对借款人情况审查不严,没有进行认真的事前尽职调查和贷款后评价对于林农对林木资源管理监督力度不够,对贷款使用或偿还不能做到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和跟进;缺乏与林业部门必要的联系,抵押登记不落实;档案管理不规范,对重要合同单等法律文件不按规定保管;由此造成银行贷款风险。第三,信贷人员的法律保护意识淡薄,在签署借款、担保合同时主要条款出现疏漏或合同要素不全、追偿己过时效等,导致银行合法债权得不到有效保护。业务人员不按章操作,导致贷款出现风险,如抵押担保未落实就放款等。第四,在进行林木资产评估时,由于客观及人为因素,往往造成估值不准,其中的原因有以下三点:一是由于林木资源品种多林地大多处于偏僻之地,范围广,种类多,难度大,评估人员很难精确地估算出其市场价值。二是由于林权交易市场不规范,森林资源资产的市场价格即公允价值难以确定给其价值评估带来了客观的风险。三是由于商业银行专业的评估人才缺乏,专业的评估机构与借款者为了各自利益虚抬其价值。这些都属于人员或程序上引发的操作风险。

2.3抵押物价值保全风险

林业是风险很高的行业,受自然灾害的破坏特别大,人为破坏如滥砍滥伐也给林业生产带来极大的损害失。首先是自然灾害,根据统计局资料我国平均每年发生森林火灾1.35万起,受灾面积73.71万公顷,仅2011年上半年,仅雨雪冰冻灾害和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就达198.6亿元。1-5月,全国共发生森林火灾4759起,受害森林面积2.3万公顷,除此之外还有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但是我国的森林保险体系不健全,具体表现在:承保险种单一,目前政策性森林保险只承保火灾风险,不承保雨雪冰冻、台风、病虫害等风险。保险费率高,由于赔付率高,我国森林火灾保险平均赔付率为70.3%,而一般财产保险是30%~35%,造成森林保险的保险费率高。另一方面,因为营林者的收益偏低,保险意识薄弱,所以森林保险承保率低。我国森林保险进入了“高风险、高费率、低保障、低覆盖”的怪圈。其次,林木生产周期长,贷款人对林木的不良管理也会造成抵押物价值的减损,贷款人为了自身获益有可能过度砍伐林木资源,造成抵押物价值难以保全。再次,林区地处偏僻,盗砍盗伐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些都为抵押物价值保全增加了风险。

2.4市场风险

抵押的林木资源市场价格会随着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其市场价值一直处于变化中,因而难以确定,而林权抵押贷款又大多是中长期贷款,在贷款期间价格波动有可能幅度更大,所以面临抵押物价值变动的风险。同时,抵押的有效性依赖于抵押品交易市场的发达程度,如果抵押品交易市场较为活跃,一旦借款人违约,贷款者可以顺利地变现抵押品,从而收回未偿还的贷款余额,抵押风险就小。现阶段商业银行处置抵押物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林权流转变现,另一种是林木砍伐出售变现。但不论哪种方法都会产生风险,前者是由于我国现阶段林权流转市场体系不建全,缺乏集中规范的林权交易平台,限制了林权流转变现,使风险大大提高。而林木采伐出售受到林木采伐限额的限制,由于林业产业的正外部性,国家对林业发展一直实行严格保护扶持措施,对木材实行限额采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银行对抵押物无权进行处置变卖,即使进行申请也面临着采伐指标审批难、审批周期较长的限制,增加了贷款的风险。

2.5流动性风险

由于林业生产周期相对长,投资回收期也长,所以一般来说林权抵押贷款时间长,流动性差。如果贷款银行持有大量林权抵押贷款债权,可能会因为资金占压过多而引起资产流动性比率恶化,资金周转不灵,所以流动性风险也是林权抵押贷款中存在的风险类型。为避免这一风险,国际上通用的做法是建立抵押贷款二级市场,将持有的贷款抵押卖给二级市场的其他金融机构,使资产证券化,并且可在二级市场流通,但我国目前尚不存在可以化解流动性风险的抵押贷款的二级市场。

2.6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林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法规出台带来的风险。森林认证、对原木出口限制等政策都可能造成贷款的风险;政府政策可能会造成抵押的森林资源价值损失,国家考虑到整个生态环境的发展划定自然保护区,把商品林转化为为生态公益林,出于某个地区发展的需要,修建公路,铁路,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等,林农失去了对这片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这些林地也就没有经济收益,直接影响借款人还款的来源;同样因国家宏观调控造成市场需求的急剧变化以及税费体制改革,也会使林业生产经营者承担一定的风险。除此之外,还有以下风险:利率风险,林权抵押贷款时间较长,而支持林权抵押贷款的资金来源通常是期限较短的存款或短期资本市场资金,这种期限不匹配很容易在短期市场利率上升时造成银行负债与资产利率倒挂,入不敷出的现象;提前偿付风险,是指借款人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贷款,给银行带来利息损失的可能性;贷款结构风险,是由于某一地区的林木资源集聚,或某一树种的林木资源过多,或者某一层次的林农过多,而导致风险过于集中,不利于整体控制风险。

3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控制

林权抵押贷款的高风险性,减少了商业银行进行贷款的积极性,但同时在防范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上,许多商业银行都在尝试贷款风险管理的方法,如某银行永安支行在客户准入、抵押范围、抵押率上做了相应规定。解决贷款中风险较高的现状,商业银行必须在贷款流程上进行控制,如图1。

3.1贷款申请

国际上通行一种评价借款人信誉状况的原则,即“6C”原则,是指品质、能力、现金、抵押、环境和控制。其中环境和控制主要和国家宏观政策有关,商业银行要密切关注国家出台的关于林业行业的政策,做出积极反应。在贷款申请阶段关键看前四个原则,如江西省崇义县农信社在贷款申请时,对于未开户者和劣质客户,一般不予受理。对借款人品质的判断可以根据以往的信用记录,只有确认借款人具有认真负责的态度,才能发放贷款。确认贷款人具有申请借款的资格和行使法律义务的能力,信贷员要用现金流量分析法确定贷款人的现金状况,以确定其偿还贷款的能力。抵押是指借款人用于抵押的资产:在林权抵押贷款中要特别注意检查用于抵押的资源是否权属不清或存在一证多用,一林多证的情况,并拒绝给没有进行登记的林木、生态林或国家禁止抵押的林木等做抵押。在个人贷款者进行申请时可以建议林农和利益相关方可以组成专业合作组织,这样可以减少林农抵押物价值损失风险,从源头上控制风险。

3.2贷款审查

贷款审查是林权抵押过程中的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分析哪些因素在影响贷款的违约率方面有重大影响,然后将这些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因素着重审查,对公司法人客户的调查包括:审查借款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和财务报表,并确定其真实性;对借款人进行实地调查,如市场前景、主业状况、公司治理、内部管理、生产经营和市场评价,还要注重对公司法人代表的综合素质、诚信程度、是否有清晰的发展思路和企业文化等非经济因素,因为这是决定其发展速度的重要因素;约见其财务负责人,详细了解借款人的情况和借款意向;实地确定抵押林木是否符合抵押资格,评估其价值,可以引入专业的评估机构,并进行监督。对个人客户的调查包括:个人稳定性如年龄、婚姻状况和是否生育等,个人素质如学历,个人社会地位如职业职务等,还款承受能力。实地确定抵押林木是否符合抵押资格,评估其价值,可以引入专业的评估机构,并进行监督。减少信用风险。

3.3贷款审批

贷款审批着重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审批贷款业务是否合法合规,主要调查用于抵押的林权是否合法,审批业务程序是否合规;第二,还款来源是否稳定可靠,审查借款人的信用记录,确定贷款利率与时间;第三,授信方案各基本要素是否合理,比如抵押率的确定等;根据法规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实行分级审批,按照授权独立审批,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在出具调查报告时,必须明确注明贷款的金额、使用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和抵押物价值评估等项目。全方位规避操作风险。

3.4签订抵押贷款协议

贷款协议是借款者与银行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加强抵押贷款协议的规范管理,防范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风险,对商业银行来说至关重要,抵押协议除包括一般抵押贷款协议的内容如贷款金额期限用途的规定,利率及计息,提款条件时间手续,归还时间,担保等。除此之外,还应注明诸如禁止把已经抵押的林权重复抵押,禁止在抵押期间转卖,确定合理的抵押率等。起草和签订抵押协议由银行法律专家进行。

3.5贷后管理

商业银行在贷后要跟踪检查,着重检查借款人贷款使用情况,资产管理情况等,及时发现问题贷款。信贷员通过实地检查借款人的财务信息,了解抵押林木的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认真进行贷款复核,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引进外部检查。积极探索贷后差异化管理,集中力量针对高风险客户、高风险环节、高风险时期,采取贷后管理措施。对于银行贷款超过一定规模的林业企业,经过双方协商,可选派有经验的银行工作人员到企业的财务、管理类岗位挂职工作,加深对企业的了解,增强银行与企业的互动双赢。另外,要在现有的基础上,重新设计信贷管理流程,进行动态改进,完善贷款流程。

第9篇

关键词:榆林;科技金融;现状;发展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1-0071-04

一、榆林科技金融发展现状

作为中国西部区域性的资源型城市之一,榆林市在科技金融发展上围绕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神府经济开发区建设,全力打造榆林的转型升级,得到了社会各界和市场的广泛认同,也为中国西部科技金融创新城市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科技金融发展取得了良好开局

1.金融整体实力再上新台阶。榆林市金融业增加值从2010年末的28.97亿元增加到2015年的87.8亿元,全市GDP、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逐年增加。榆林市生产总值自2011年的2 292.26亿元至2014年3 005.74亿元达到最高,2015年回落至2 621.29亿元;金融机构存款余额2011年1 844.51亿元,贷款余额1 179.39亿元,增加至2015年存款余额2 793.87亿元,贷款余额2 032.89亿元,呈逐渐上升趋势。由下页图2可以看出,榆林市在西部相邻城市中排名前列(榆林市与鄂尔多斯市、延安市、石嘴山市、忻州市相比,全市生产总值排名第二,金融机构存款余额排名第一,贷款余额排名第二)。榆林市金融业从自发分散发展阶段,进入到有规划成体系发展阶段。金融产业规模逐渐扩大,已成为榆林市的重要产业。

2.金融组织体系逐步建立健全。2015年末,榆林市拥有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主体27家,包括1家政策性银行、5家国有商业银行、5家股份制商业银行、2家城市商业银行、1家邮政储蓄银行、12家农村商业银行、1家农村村镇银行;证券期货分支机构共9家,其中证券公司营业部8家,期货交易营业部1家;保险公司共有34家,其中分公司4家,中心支公司有30家;典当行34家。金融机构发展迅速,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业态日益齐全,初步形成了以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为主体的较为完整的金融机构体系。

3.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不断提高。2015年末,榆林市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2 793.87亿元,比年初增加175.63亿元,增长6.7%;各项贷款余额2 032.89亿元,比年初增加97.18亿元,增长5%。全市有证券公司6家,期末证券开户总数71 607户,2015年新开33 465户,市场各类证券交易量649.39亿元。全市有各类保险公司34家,全年保费收入36.62亿元,比上年增长24.81%。其中,财产保险收入16.67亿元,下降4.2%;寿险收入19.95亿元,增长66.8%。各类保险公司累计赔付支出12.24亿元,增长7.3%,其中,财产赔付支出10.19亿元,下降0.6%;寿险赔付支出2.05亿元,增长76.72%。保险深度1.4%,保险密度989.73元/人。

4.科技金融l展初显成效。榆林市科技局与多家银行协商座谈,计划开展“科助贷”业务,设立科技金融专项资金,建立信贷风险补偿准备金池,用于补偿开展科技金融业务可能产生的风险。科技局负责安排政策性担保资金,银行放大授信,以银行基准利率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贷资金,同时配以吸收园区注资,定向担保助贷的合作模式,实现财政科技资金带动金融机构科技资金充分流入科技企业的效果。

此外,榆林市科技局为扩展科技与金融试点的辐射范围,强化以企业为创新主体的整体思路,根据榆林产业整体布局,以园区为示范带动点,认真组织实施“222”工程,即:支持榆林高新区和神府经济开发区两个国家级园区建设,推动兰炭和金属镁两大支柱产业发展,2014―2015年内培育建立200家科技型企业。截至目前已圆满完成任务,其中部分企业将择优进入榆林市科技型企业助贷池。

榆林市科技金融结合工作已经走在全省的前列,坚持先行先试、快行多试的原则,围绕榆林主导产业发展,结合榆林民间资本基础雄厚、活跃度高的实际特点,积极探索、主动设计,协同推进,以培育科技型企业为抓手,打造多模式、多元化的榆林市科技金融结合新路径,进而充分发挥科技工作的引领作用,为地方经济跨越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科技金融迎来了难得机遇

党和国家重视科技事业的发展,强调要将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党的十确立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科技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科技创新大会,颁布《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对科技改革发展做出系统部署。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强调要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发挥好科技创新在推进“四化同步”发展和“五位一体”建设中的战略支撑作用,成为科技改革和创新的重大使命。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站在了实现更大发展的新起点上。

陕西高度重视榆林科技金融的改革发展。2011年《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印发。2013年榆林市科技局根据文件精神,结合市委、市政府“创新引领、主动转型”战略以及“两市两基地”建设的整体工作思路,启动了榆林市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创建工作。《榆林市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编制完成,相关县区正在开展报批工作,其成效将在“十三五”期间陆续显现。

榆林金融业的现有基础为科技金融进一步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十二五”期间,榆林市金融总量大幅提升;金融机构相对聚集,金融组织体系逐步完善;金融创新产品增多,金融中介的融资功能和资金配置功能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金融交易成本下降,金融市场效率提高;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初步形成,监管合力不断提升,这些都为榆林科技金融的进一步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融资环境。

(三)科技金融发展面临着巨大挑战

1.实体经济增速放缓,金融发展整体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世界经济整体仍未走出低谷,出口形势不容乐观;国内消费需求不足,部分产品产能过剩的矛盾更为凸显;劳动力成本急剧上升,产业结构升级相对滞后。国内经济增长率在未来一段时间将会明显放缓。在新常态下,榆林市经济还将继续“探底”。经济增速放缓,金融业的扩张速度可能随之放缓,科技金融领域也难逃此劫。

2.社会信用体系遭到重创,诚信榆林建设任重道远。随着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榆林民间借贷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风险不断积聚。在能源价格和房地产价格相继跳水后,资金链断裂问题频现,波及的行业和区域不断扩大。在此过程中,榆林传统的信用体系遭到重创,金融生态趋于恶化。受其影响的科技金融环境也岌岌可危。尽管地方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进诚信榆林建设,修复金融生态,但这一修复过程必然是漫长而曲折的。

3.金融业现有结构不合理,金融协同效应难以发挥。榆林市金融行业中银行业金融C构数目较多,种类较齐全,但非银行金融机构种类及数量均偏少,无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企业孵化中心等专业性金融机构,金融业的发展远不能满足榆林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求。同时,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及信用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规模较小,影响力不足。截至2015年,榆林市只有1家本土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科技企业更无从谈及,企业利用金融市场效能不高,直接融资比例过低,金融协同效应不能得到有效发挥。

4.科技金融企业及专业人才严重缺乏。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领先技术能否成功转化为生产力存在不确定性,使其发展前景不明朗,进而导致科技企业信贷投入不足,数量匮乏。榆林市金融人才总量不足,特别是科技金融高端专业人才紧缺。金融人才政策的灵活性、针对性以及创新性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金融机构聚集和高端人才引进、培育。

二、推动榆林科技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第一,加大财政税收政策支持力度。榆林市将每年投入科技金融专项资金1 000万元,支持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对其科技金融业务给予风险补偿和奖励。通过完善对科技金融的风险补偿和保费补贴机制,健全科技企业上市、债券发行的奖励补贴机制,完善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资金流向科技金融领域。比如,在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中,对成长期和壮大期的科技型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助;对部分未达银行要求的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也应帮助其从金融机构获得政策性担保贷款,给予贷款贴息、担保费等。此外,通过参与发起和投资参股等方式,扩大政府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建立和发展科技创业投资企业及科技创业投资基金。

第二,优化科技金融信用环境。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可降低银行的评估成本,为向科技型企业增加贷款、降低利率提供良好环境。因此,有必要建立信用评估体系,创立风险投资基金,增强风险识别能力。一是为科技型企业形成科技型企业金融数据库,搜集与科技金融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关的信息数据,实现信息的积累与整合。二是建立信用评估体系,探索建立风险内部评估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信用评估体系,较为准确地评估其信用风险。三是对财政科技投入资金实施拨改补、拨改保、拨改投等新型财政资助方式,引导银行金融机构扩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支持。四是加强政府引导,培育一批信用良好的信用评估机构,有效集中全社会的信用资源,定期向社会公布科技企业的失信状况,以此增强银行机构的风险识别能力,促进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

第三,培育榆林科技资本市场体系。加快培育多层次资本市场,满足科技型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需求。首先,建议政府通过邀请专家、组织座谈会等形式大力宣传科技型企业上市要求、操作流程等相关政策,增强科技型企业对上市的认识。其次,应建立不同等级的政策支持体系,提供专项资金,引导、推进科技型企业上市。对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提供上市融资机会;对于成长迅速、市场前景好的科技型企业应给予特别政策扶持;对拟上市科技型企业应纳入储备库,有计划地进行重点资助和辅导。最后,要鼓励科技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实施公开募股、兼并收购、股权回购等融资经营活动,为科技企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第四,出台积极的企业与人才激励政策。由于榆林市地处较为偏远的西北地区,科技金融企业和专业人才引进工作相对滞后。榆林市需要制定一系列激励政策,为榆林科技金融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首先,榆林市可在榆林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高校开展保险学、金融学、科技发展等与科技金融结合相对接的相关课程,定向培养本土科技金融人才;其次,榆林市应遴选科技金融方面的专业人才,通过对其进行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的委托培养,提高专业技能;再次,榆林市可采取引智合作、兼职招聘、人才租赁、智力咨询等柔性人才流动方式引进所需人才;最后,榆林市也可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方式,加强科技部门和金融机构的沟通和联系,促进科技人才和金融人才的交流。

参考文献:

[1] 张海军,张座铭.湖北省科技金融生态系统构建路径分析[J].商业经济研究,2016,(11).

第10篇

摘要 通过梳理我国现有环评技术导则体系概况,借鉴美国相关经验,提出构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和评估体系并存的环评技术导则新体系的构想,实现行业类环评与要素(专题)类环评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使环评咨询工作更加科学化、环评审批更具针对性,从而带动环评及相关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技术导则;技术评估;美国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对完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方面明确提出“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要求。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自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提出以来,在源头预防污染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10年来,全国共审批建设项目环评超过400万项,通过“以新带老”“上大压小”等措施,有效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有力推动了污染减排,实现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共赢。“十三五”期间改革创新环评工作的思路和措施,在建设项目环评管理中将突出强制性和针对性。随着建设项目环评的审批权限下放,基层环保部门将面临日益增多的项目环评审批压力,对于环评技术导则在评价和评估的指导性需求也不断增加。在目前形势下,探索构建新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体系,无论对于环境影响评价咨询,还是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和审批,都具有较强的迫切性和重要性。我国现有环评技术导则体系概况及审批权下放后环评面临的新形势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环评技术导则与规范作为环评工作的“规矩”,是指导全国千余家环评单位和近5万名技术人员科学有序开展技术咨询活动、各级评估机构顺利开展技术评估工作、各级环保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审批的重要技术依据和决策参考。

环评技术导则以代号为“HJ”的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形式出现。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在1993年发布了编号为HJ/T2. 1-93、HJ/T2. 2-93、HJ/T2. 3-93,包括总纲、大气环境和地面水环境等首批环评技术导则,1995年发布了声环境导则(HJ/T2. 4-95),1997年发布了非污染生态影响的技术导则(HJ/T19-1997)。进入21世纪以来,特别是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实施的十年间,环评、竣工环保验收导则与规范的新编数量突飞猛进,通过修订大大提升了导则的质量,使之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从环境要素和行业分类的不同方面、从环评咨询和技术评估的不同角度、从规划和建设项目的不同层次,已经初步形成较完善的环评技术导则体系。这些导则和规范的制修订在适应经济突飞猛进的同时,为提高环境准入监管水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根据近期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精神的指示,环境保护部于2013年11月15日发布《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73号),将包括“对二甲苯、精对苯二甲酸改扩建项目”等25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及以下;2015年3月16日,环境保护部印发《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15年本)》(公告2015年第17号),将“火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国家高速公路、汽车、大型主题公园”等项目下放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相关媒体评论“此次下放力度空前”。

反观目前已有的环评技术评估相关导则,仅有一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 616-2011),此外还有一本由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编写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指南》(中国科学出版社,2012年第2版)图书。而环评技术评估是直接服务于环评审批的一项重要环节,环评技术评估工作直接决定了环评审批的效果与效率。

因此,我国目前的环评相关技术导则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归结为两条:一是环评技术导则相对不够丰富,有待通过顶层设计进一步完善;二是环评技术评估导则在环评技术导则体系中所占分量较单薄,在环评审批权限大范围下放的新形势下,对于基层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工作指导性不足、针对性不强。

中美环评技术导则对比分析

美国环评技术导则较为侧重技术审查

美国是最早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初步文献检索显示,国内学者对于美国的环评法规制度的研究较多,但对于其环评技术导则特别是建设项目环评技术导则的研究较少。此外,还有一些关于美国战略与规划环评方面的研究,多侧重于制度及内涵,关于技术方法与规范的研究内容相对较少。美国环保局(EPA)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规范多与政策性文件相结合,其官方发布的以技术型为主的导则主要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指南”(Guidance forthe Review of EIS)和“污染防治与减缓环境影响清单”(Pollution Prevention-Environmental Impact Reduction Checklists for NEPA/309Reviewers)两种类别。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指南包括对联邦行为环境影响的审查政策和程序、生境、非金属和金属矿、渔业管理计划等方面的审查指南,以及对非煤矿产采选工程、原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生产项目和在联邦土地上的放牧等经济活动的环境影响审查背景资料。污染防治与减缓环境影响清单为开展各项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作准备,列举了应开展环境影响审查的项目类型,涉及能源管理、园林绿化、病虫害管理、机场、建筑/住宅建设、非军用的化工、火力发电、水利水电、林业、畜牧业、危险废物焚烧、公路和桥梁、矿业工程、天然气管道、石油和天然气项目等。

我国现有环评导则侧重技术工作

在我国,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声、生态影响、电磁等以环境要素为主题的环评技术导则日趋成熟,环境影响报告书相关专题的导则如风险、固体废物、人体健康、公众参与等也正逐步完善或开展制修订工作。

行业类导则方面,轻工纺织、建材火电、海洋工程、核工业等缺少相应技术导则;已经发布的行业类导则,如化工石化医药、交通运输、采掘、农林水利、输变电及广电通讯等,虽然在评价内容与要求上针对行业特征进行了特别说明和具体要求,但仍不可避免与要素类及专题类导则存在内容上的重复引用。这些问题导致环评工作虽然依据众多,但目标却愈加不明确,不能满足产业政策和生产工艺改进给技术评估带来的新要求,给行政审批带来了技术困难,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环评技术的创新与发展。

近年来,针对社会热点问题发布的政策性管理文件日趋增多,例如城市灰霾问题、公众参与问题、人体健康评价问题以及温室气体问题等。这些文件对环评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但是在落实到技术导则过程中,经常出现技术导则与政策文件内容重复交叉、技术要求逐渐转变为管理要求的情况,使得技术导则的科学性、技术性大打折扣;同时,政策文件对于技术上应关注的累积性影响、人体健康影响、暴露风险评价等内容不够深入和具体。此外,我国环评技术导则还存在发布行业类导则的部门多、难以协调兼顾的问题。

由此可见,美国环评技术导则具有“重评估、轻评价”的特点,发布的技术指南或政策文件多围绕评估工作开展。反观我国的环评技术导则,多为“从业者”即环评技术人员设计,而不是为“审查者”即技术评估人员准备的。借鉴美国环保局侧重技术评估导则(审查指南)的经验,我国在环评技术导则方面可考虑逐渐向要素类与专题类导则侧重,将行业类环评技术导则逐步向技术评估导则转化。另外,规划类环评由于尚未列入行政许可,在技术审查和业务指导上宜以统一的形式推荐实施,在技术审查方面进行总体把握。

关于构建环评及相关导则新体系的构想

建设项目的环评咨询与技术评估导则的设计脉络应“平行”发展

根据以上分析,环评相关技术导则新体系的整体框架导则制修订过程中应避免出现“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现象,需探索“评价按要素、评估按行业”的平行脉络新思路。新体系中环评技术导则应侧重环境要素及专题,主要用于指导环评从业人员。要素类项目包括大气环境、地面水环境、地下水环境、声环境、生态环境、电磁辐射、土壤环境等,专题类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章节划分,可包括环境风险、公众参与、固体废物、水土保持、环境经济损益分析等。

评估导则应侧重行业类型,可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总局令第26号)附件一的行业类别进行划分,即轻工纺织化纤、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机电、建材火电、农林水利、采掘、交通运输、社会区域、海洋工程、输变电及广电通讯、核工业等,主要供环评技术评估人员及项目审批人员参考。

战略与规划类环评技术导则与评估规范应侧重指导性

按照国际上的惯例,战略环评(SEA)包括“政策、计划和规划”(Policy、Plan、Program)三个层面。由于包括规划环评在内的战略类环评在法律地位上不同于建设项目环评,目前尚未列入行政许可范围,因此战略类环评的技术评估导则与环评技术导则不需单独分设。

考虑到政策类、计划类环评的指导性大于强制性,建议“政策类、计划类”环评的技术规范应以“技术指南”形式出现。战略环评各要素方面的评价可参照建设项目环评的要素(专题)类导则,但其也不同于建设项目环评,应凸显战略环评在尺度上的宏观性,例如评价方法、内容、深度等方面。具体而言,可分别出台面向政策(法律法规)、计划(如国家和地方的五年发展规划)等环评技术指南,面向各类规划的环评技术导则总纲,以及“一地、三域、十专项”等专项规划的评价技术导则。

根据上述构想,形成如下的环评技术导则新体系图,见图1。

结语

综上所述,建立评价和评估并存的环评技术导则新体系,便可实现行业类与要素(专题)类“两条腿走路”,构建出平行发展、互相依存的导则体系。要素类导则侧重科学性,行业类导则侧重管理需求;要素类导则相对稳定,行业类导则随着国家产业政策需要及生产工艺改进适时进行调整。环评从业人员和技术评估审查人员都具备各自的尺度,在实际工作中也可互相借鉴、相得益彰,使环评工作更加科学化、更有针对性,从而带动环评及相关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

主要

参考文献

[1]刘晓星,用创新思路推进环保战略转型[N].中国环境报,2015-05-11.

[2]梁鹏,戴文楠,杨常青,等.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导则体系顶层设计[J].环境影响评价,2014(6):24-27.

第11篇

Abstract:Raise the value of ecosystem services, provides a theoretical basis for protecting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of human, but also how to provide a method of protecting the environment. The value of ecosystem services can be made is about the quantitative value of protecting the natural ecology, and further shows stick to the road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e need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

关键词: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方法

Key Words:Forest ecosystem services;The value of ecosystem services assessment methods

作者简介:陈屹,(1986年-)男,汉族,江西上饶人,中央民族大学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专业2008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经济学。

地球的各生态系统提供了人类绝大部分的生存物资,如食物、氧气、药材、燃料,同时生态系统净化空气和水源、调节气候、提供娱乐文化等为人类提供生态服务。人类依赖生态系统所提供的这些“服务”而生存。生态服务功能是如此重要,可以通过对其进行价值评估来更直观的为大家所认识。我们都知道,通过砍伐森林为人类提供木材,木材的价值就是森林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大面积的森林被砍伐,随之而来的是水土的大量流失、生物多样性锐减、气候无法自我调节等等一系列本有功能的丧失,许多不可逆转的损失都是人类用其他方法无法弥补的,因为某个特定生态系统的功能,是其他生态系统无法取代的。通过对森林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的评估就能使得人类更清楚应该如何应对环境危机。

一、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概述

(一)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定义

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是指森林生态系统与生态过程所形成及所维持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条件与效用。

(二)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研究现状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价工作,大多数研究是借鉴国外的一些方法。1997年,由Gretch Daily等人系统地阐述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内容与评价方法,并且分析了森林、湿地、海岸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价的近20个实例,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1997年Costanza等人对全球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价中将森林生态系统划分为热带森林和温带/北方森林两类分别进行了价值估算。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价工作,大多数研究是借鉴国外的一些方法。侯元兆等人第一次全面地对中国森林资源涵养水源、防风固沙、净化空气价值进行了评估,薛达元等人(1999) 采用市场价值法、影子工程法、机会成本法、费用分析法等对长白山自然保护区森林生态系统间接经济价值进行了评估。欧阳志云等(1999) 对海南岛及中国陆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进行了评价。其森林评价的特点是考虑的服务功能比较全面。蒋延玲等根据全国第二次森林资源清查资料及Costanza等的方法估算了我国38种主要森林类型生态系统服务的总价值;成克武等采用市场价值法,替代市场法及恢复费用法对北京喇叭沟门林区森林生物多样性的价值评估。

(三)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方法

目前常用的森林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评估方法有市场价值法、机会成本法、旅行费用法、影子工程法、炭税法和造林成本法、条件价值法,市场价值法适合于没有费用支出但有市场价格的服务功能的价值评价;机会成本法主要针对具有稀缺性的自然资源和生态资源,在核算时既考虑使用者本人开发资源所付出的代价,也要考虑资源开发对他人的影响以及后代人由于不能使用该种资源所需付出的代价;影子工程法是指当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后,人工建造一个替代工程来代替原来的环境功能,用建造新工程的费用来估计环境污染或破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一种方法;炭税法和造林成本法计算出单位干物质生产量所吸收的CO2和释放O2,并根据国际和国内对CO2排放收费标准将生态指标换算成经济指标,得出固定CO2的经济价值;条件价值法是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价中应用广泛的评价方法之一。

二、森林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评估方法问题与对策

(一)现行森林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评估方法存在的问题

根据目前研究现状,我国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森林生态统服务价值评估,即定量受到学科知识结构的约束,方法的探究也是所面临的难题。无论从理论和研究方法上,该研究都存在一些问题。

1.研究的范围问题

森林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的计量一般是在宏观的层面上进行,并不能保证每个微观个体得到考虑,统计数据的不精确。使得评价得出的结果偏差较大,难以形成普通通用的价值评价方法。此外,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评估是一个主观的行为,每个评估主体的不同必然带来评价结果的差别,使评价结果的实用性打折扣。

2.评估方法缺乏动态

对森林生态服务价值评估,需要大量的数据,长期的观察才能得到这些数据。现在存在的问题是科学研究森林生态服务价值往往都是短期的、静态的,评估的结果的长期有效性得不到保障。

3.价值重复计算

前述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分类有17种,这种分类不是绝对的,生态系统往往在发挥一个功能的同时,发挥着另外一个功能。而对森林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进行评估,按照服务功能每一项单独计算价值,这样无疑就会把生态系统的服务价值重复计算。

4.评价方法落后

森林生态效益价值评价研究,采用的技术手段比较落后,致使速度慢,无法快速有效的完成评估。无法得到某一时间点的某类数据。

(二)森林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评估方法改进对策

1.提高数据真实性

为提高检测森林生态系统的数据真实性,应长期定位监测数据。在真实数据的基础上对森林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进行评估,增加评估结果的可信度。

2.多学科的有机结合

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研究需要多学科的背景,只有很好的同时利用多门学科,才能摆脱知识结构的约束,完成价值评估研究。

3.提出生态效益计量评价指标

为避免重复计算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我认为应模仿企业环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为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设定一系列的指标,指向每一类的生态服务点。这样做可以有效避免重复计算价值问题。

4.相关方法的引进

随着研究的深入,森林生态系统成为研究的重点,生态效益不显著的如农田、荒漠生态系统,相关研究较少。研究森林生态系统时,可以采取其他生态系统研究的特色方法,完善森林生态系统的研究方法。

三、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

(一)涵养水源价值

根据影子工程法。计算整个区域所涵养的水量总量,如果将所涵养的水都看作是森林中虚拟建造水库的水,那么:涵养水源价值=涵养水源总量×水库水价格

森林就相当于一个容量大小与涵养水量相当的水库,我认为建造这样一个水库需要的费用也应考虑在内,所以涵养水源价值=涵养水源总量×水库水价格+建造水库成本。

(二)保持土壤价值

分为减少土壤侵蚀价值和减少N、P、K流失的价值。前者计算方法为:

减少土壤侵蚀价值=林区减少土壤侵蚀总量×林业生产年平均收益

林区减少土壤侵蚀总量=减少土壤侵蚀模数×有林地面积

后者需要做土壤养分测定,计算方法为:

减少N、P、K流失的价值=侵蚀土地面积*单位面积土层中N、P、K总量×化肥替代价格

保持土壤价值为两者之和:

保持土壤价值=减少土壤侵蚀的价值+减少N、P、K流失的价值

上述计算过程,常见问题在于数据的获得准确性较差,需要多点取数,求平均值。一旦森林土壤流失减值,造成的损失并非如此简单的计算,因为土壤是基本上所有植物扎根的地方,是植物生命的根本。

(三)固定CO2释放O2价值

根据森林各树种的年生长率和各森林面积可以计算得出固定CO2量和释放O2量。对于CO2量,采用造林成本,计算总价值;对O2量,采用工业生产成本,计算总价值。

森林生态系统固碳制氧服务功能价值=固碳总价值+制氧总价值

固碳制氧过程,应该算作一个过程的两方面,固碳的同时就能制氧,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的计算不应将两者价值相加,可避免造成的重复计算。

(四)净化空气价值

对于SO2、粉尘颗粒的净化是森林生态系统的重要功能,采用吸收能力法,已知每单位面积阔叶林或针叶林的吸收SO2能力,乘以不同树种总面积,乘以工业固SO2的投入。得到净化SO2能力。对于吸附粉尘颗粒,同样采取吸收能力法,得出林区吸收粉尘的服务功能价值。

净化空气价值=吸收SO2的价值+粉尘颗粒净化的价值

=工业固定等值SO2投入成本+工业粉尘颗粒净化成本

(五)供人们休闲游憩价值

采用费用支出法,以游憩者支出的费用总和作为生态游憩的经济价值。但是对于尚未开发的景区,和无法开发的景区,可以采用旅行费用法,模拟旅游市场,计算出游憩价值。

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总价值=上述各项价值的总和。

四、结论

上述评估方法是粗略的,存在部分重复计算、数据不具代表性、功能分类不全面等等缺陷。但是尽管是保守或是高估的计算结果也可得出森林生态系统具有巨大的生态服务功能价值,其中休闲游憩价值占服务功能总价值的46%,这为发展当地旅游业发展,如何在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的同时,增加当地经济收入提供了理论支持,同时,也让人们清楚的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不能因为眼前的蝇头小利而破坏环境,造成服务功能减值将远远大于收益,不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就是要通过维持与保护生态系统来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保护地球生命支持系统,维持一个可持续的生物圈。现代研究证明生态服务功能是人类生存与现代文明的基础,科学技术能影响生态服务功能,但不能替代自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维持生态服务功能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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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

关键词:场域;新管理主义的评估;第四代评估

中图分类号:G40-05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46(2014)02-0084-05

场域是布迪厄实践社会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布迪厄主张将其作为一个开放的概念来使用,并明确将其作为一个关系系统来看待。布迪厄指出,一个场域可以“被定义为各种位置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或构型”。[1]本文将依据布迪厄的社会学理论对高等教育场域的关系构型和惯习进行阐述,并运用其理论框架对新管理主义的评估问题进行剖析,最后借鉴第四代评估理论作为问题的破解路径。

一、高等教育场域的关系构型及其惯习

1. 高等教育场域的关系构型

高等教育作为一个相对自主的场域,它是“由一系列客观关系构成的,其中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2]这个关系网络分成多个层次的结构关系,其一,高等教育场域内部存在着大学与大学间的互动关系。其二,大学自身存在着管理人员、教师以及学生间的各种复杂关系。其三,与高等教育场域发生联系的还有政府和社会。这些关系构型形成了高等教育场域的独有空间,在这一场域空间里各权力主体拥有自己相应的位置等级,而一定场域的位置等级总是与一定数量与质量的资本结构相对应。

资本是场域理论中最活跃的一个概念,“资本不仅是行动者实践的工具,用以竞争的手段,争斗的对象,更是场域活动竞争的目标”。[3] 在这一场域中资本是各权力主体获得不同位置等级的依据,是其在场域中地位高低的象征,地位高低又与资源分配多寡相联系,这又为取得更高的位置等级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为了保证和提升自己在场域中的位置等级,获得相应的资源,场域中的各权力主体经常会展开各种策略的角逐,为此场域中的各种关系时常处于紧张状态,这一紧张关系保证了场域的张力,促进了场域的完善与发展,但不当的冲突也给高等教育场域带来负面的影响。

2. 高等教育场域的惯习

惯习是与场域紧密联系的一个概念,布迪厄将惯习定义为一个持久的、可转移的禀性系统,惯习是在潜意识层面发挥作用的,“它制约着人们的思想和行动,暗示着人们的思考和选择,惯习提供的是行事原则,人们参与社会实践的策略是据此选择的”。[3]高等教育场域和其他场域一样,它拥有自己的惯习。从西方高等教育场域来看,“学术自由”、“学术自治”、“办学自”是其应有的惯习,惯习的形成与其场域的发展历史密不可分,而同一场域的惯习也可能因为社会的变迁而发生改变。

二、 场域理论框架的新管理主义的

教育评估问题分析

1. 新管理主义的教育评估强化了“异治”的高等教育惯习

新管理主义是基于对生产力与产出持续增长的关注而实施的问责制,这一思想引入高等教育场域,即是强制地对高深知识传播与生产领域的高校实施各类评估,新管理主义倾向的评估实际是某种程度的泰勒式科学管理在高等教育场域的应用,其在不同国家的实践,取得的成效不同,引发的问题也各有差异。

西方高等教育场域的惯习与认识论哲学的逻辑相一致,其新管理主义理论下的高教改革关注的是市场化与绩效水平,这与其认识论的哲学思想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冲突,引发了其高等教育场域的可持续发展策略的思考与讨论。

我国高等教育场域惯习的形成由于其自身的历史原因,有别于西方国家,长期附庸于国家政治场域的实践导致了我国高等教育“异治”的现状。虽然政府对于大学发展之道的理性认识逐步回归,“办学自”在《高等教育法》中予以明确提出,但长期的政治论价值追求产生的“路径依赖性”很难在短时期内改变,新管理主义的评估在我国高等教育场域实施过程中的行政性、指令性、权威性凸显,结果问责被无形中强化。这无疑是对我国高等教育认识论价值的回归的一种消解,新管理主义的教育评估在某种程度上强化了我国“异治”的高等教育惯习。

2. 新管理主义评估的工业理性策略诱发了场域的不端行为

新管理主义的评估是某种程度的工业理性策略在高等教育场域的应用,即标准化、一致化、精确化、数量化等工业理性策略在“知识集团的联合体、密集体的应用”,现行评估视野中的教学管理与学术活动被视为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 故学校群体的行为需要规范化,管理团队要求标准化,教学活动的投入需要量化,似乎学校所有的问题都可以化解为数字的问题,数字似乎成了说明问题、解决问题的最有效方式。[4]这种工业理性的逻辑也诱导了高等教育场域各权力主体的不端行为。

因为场域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其争斗性,高等教育场域同样具有争斗性特征,争斗是围绕着资本这一焦点展开的。新管理主义的评估使得场域的各权力主体的关系变得复杂,心境变得更为浮躁,竞争也进一步加剧。为了在评估中获得好的成绩,彰显其办学绩效,维持和提升其在场域中的位置等级,各大学主体、院系主体在教育评估中展开了各种策略的资本角逐,这一资本在教育评估过程中表现为以文化资本为核心的各类资本的数字表达,即所谓的“评估分数”或称“评估成绩”。

依据场域理论,“评估成绩”是与其所处的场域位置和等级相匹配。而位置和等级又与大学声誉、生源获得、捐赠支持、政府资源配置息息相关。在政府主导的“选优评估”中“985”大学、 “211”大学和一般性大学获得的资源有着很大差别。为此,为确保自己的位置等级场域中的各行为主体采取了各种不同的行动策略,而玩弄数字游戏成为各大学、各院系应对工业理性式的绩效评估的主要对策,如提前准备不同版本的数据信息,一套为学校自身留存的真实数据信息,一套为应付评估专家的虚假数据信息。为了增加数字的分量,一些高校不惜耗费巨资购买并不迫切需要的大型设备。再者组建“高级别”的“公关”队伍等等。很多大学就是凭借这样的手段在评估中获取相应的资本。这种强调绩效结果的教育评估对场域的发展并没有起到积极的作用反而引发了诸多的负面影响,这也是教育评估引发争议与批评的原因之一。

3. 新管理主义的评估对评估技术的过度依赖引发了多方的质疑

从哲学视角分析,新管理主义理论有这样一条预设,即“有纯粹客观的真理可以让我们去追求或实证,因而所谓技术的普遍性可以通行于不同的环境而维持相同的意义”。[5]新管理主义评估的路径对评估技术的过渡依赖是这一思想的反映,新管理主义评估因为其采取的是实证主义取向,故判定评估是价值中立的、客观的,如此价值多元、共同建构则属多此一举,“证实”成为主要的目的。

我国本科教学水平评估基于新管理主义的这一思想,崇尚实证主义,依赖技术理性,如此,利益相关方的参与与共同建构的缺失变得理所当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整齐划一的指标体系被视为价值中立的客观的科学的标准,致使参与评估的所有高校使用的是同一套指标体系,“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院校被定格到了一种固定化的指标体系里”[6],导致了“达标主义”思想盛行,学校的教学活动、专业追求转变为标准化的遵从操作。而且“标准化、数量化、常模化”的指标体系与政府所倡导的“特色化”、“多样化”的发展理念形成了悖论[6]。这一导向引发了场域中权力主体的负面行为,诱发了高校一味向统一指标看齐,从而置学校差异、特色于不顾,其直接后果是导致高校定位偏差,抑制高校的个性发展,这是高等教育评估遭受质疑的另一重要原因。

基于场域框架的分析使我们清晰地看到了新管理主义的评估存在的问题及其对高等教育场域发展的负面影响,如何破解新管理主义评估存在的问题,改变评估策略,促进场域的健康发展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新管理主义评估问题的破解路径:

“第四代评估”理论的借鉴

“第四代评估”是古贝和林肯教授所创立的西方最新的评估理论,针对传统评估的严重的管理主义倾向、对评估技术的过度依赖等缺陷,古贝和林肯汲取了利益相关者理论与建构主义理论的内涵,提出了超越纯粹科学范畴,涵盖了人性、文化和社会关系等因素的评估哲学与方法论,这对于我国新管理主义倾向的评估问题的破解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 “第四代评估”理论与高等教育场域可持续发展策略的内在契合

“第四代评估”作为西方最新的评估理论,已经成为国际评估的新趋势,更是发展中国家关注的焦点。作为一种全新的评估理论之所以受到如此的瞩目,是因为它与高等教育场域可持续发展的策略有着内在的契合。

高等教育场域区别于其他场域的关键在于其高深知识为核心的文化资本形态,这一资本形态构成了高等教育场域的逻辑起点。这种高深知识包括个体拥有的主观知识,即认识主体的精神现象,以及社会公共化的客观知识,即可脱离认识主体独立存在的并为社会所共享的实体符号。个体认识主体是知识创造之源,因为社会本身并不创造新知识,而只是对多样化的认识主体的知识进行选择和整合,因此要给予个体充分的自由创造空间。 [7]

正是基于这一需求与思想,西方高等教育形成了自己独有的惯习,即基于认识论价值取向的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理念。但随着大学由社会的边缘步入社会的中心,政府对高等教育场域的影响力逐步加强,一边是大学的内在逻辑,一边是大学的社会责任,何去何从成为高等教育发展不得不面临的课题。西方高等教育也适时在寻找两者之间的平衡点,以求得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高等教育一直坚守着政治论的追求,这一价值取向在建国初期的特殊国情时期,的确发挥了重要的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弊端日益凸显,一味的政治论取向已经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认识论的冲击,政府对于高等教育认识论的意识终于觉醒,虽然回归之路任重道远,但毕竟迈出了最艰难却是最可喜的一步。

从上述简要阐述中我们清楚地看到,一贯坚守认识论价值观的西方高等教育逐步在回应政治论价值观的要求,而一贯坚守政治论价值观的我国高等教育开始向认识论价值观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东西方高等教育发展价值取向的适时调整,反映了高等教育场域内外部关系结构的调适,即西方高等教育要摆脱现实的困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在坚守“认识论支配”的同时,适度服从政治论,而我国高等教育要实现快速发展,必须最大限度地实施政治论的松绑,只有在两者间找到平衡点,才能实现双赢。

“第四代评估”理论超越了纯粹的科学范畴,其“响应式的聚焦方式”强调了对利益相关者的“主张、焦虑、争议”的关注与尊重,[8]104 这一理念实际是对场域内教育评估所涉及的内外部的各种关系的重视 ,其协商式的建构主义评估策略充分考虑到了各个参与方的利益诉求,这种全新的关系分析理念与高等教育在坚持自身逻辑的同时适时调适其与相关场域的关系的策略有着某种内在的契合。

2.“第四代评估”理论:一种全新的评估哲学范式给予的启迪

西方教育评估自诞生之日起经历了三代评估,即测量时代、描述时代与判断时代。根据前三代评估共性特征我们称其为管理主义评估。而新管理主义评估是某种程度的管理主义评估的翻版,正如一些学者所批评的新瓶装老酒。无论是管理主义评估,还是新管理主义评估,其核心思想是“评估管理”,它是通过各类评估活动实现对高校教育目标、教育手段、教育效果的绩效问责,以达到有效监控的目的。第四代评估则另辟溪径,提出了全新的哲学范式,即强调评估过程中的利益相关方的积极参与多元价值的取向,这一范式是评估观念上的一次革命。

我国实施的新管理主义评估引发的诸多问题,实际是一种评估哲学观的反映,如政府主导的严重的管理主义倾向,过于注重绩效结果的工业理性策略,对评估技术的过度依赖等等。为了解决评估的哲学问题,我们应尝试分析第四代评估哲学范式转换的实践层面的背景,任何一次范式转换是因为其范式出现的反常,即“常规科学”中出现了事实与范式的不匹配情况。西方传统评估中的管理主义倾向、价值中立假设以及对评估技术过分的依赖等缺陷是传统评估哲学出现危机的内在原因,在其自身无法修正与改进情况下必须进行范式的革命。

我国要改变新管理主义倾向的评估,促进政府管理职能的进一步转变,保证场域中各权力主体的话语权,创造有利于“三维一体”的评估机制的发育与成长环境,扭转大学在评估中被动、应付的局面,促使大学主人翁精神的回归,必须对我们现有的评估哲学进行较为彻底的反思与否定,从而建立起一种全新的评估哲学。这将是对我们管理主义评估理念的一次彻底更新,也是为高等教育场域应然惯习的回归创造了有利的思想条件。

3.“第四代评估”理论:一种创新的建构主义方法论的指导

第四代评估作为西方最先进的评估理论,其贡献在于方法论上的创新与突破。传统评估主要采用的是实证主义取向,实证主义取向的目的是“证实”。这一自然科学上的方法论自运用于社会科学研究之日起,便受到不少学者的推崇,因为它看起来“最科学”,最具“真理性”。而其实对这一科学方法的过分依赖导致了一些不幸的结果,正如古贝和林肯所认为的,评估中完全的实证主义取向无法关注“因素的前后关联”、并由此衍生了“不可抗拒的特定权威”、“封闭了评估的其他途径”、“减少了评估者的责任” [8 ]30,而且无法关注到利益相关者的思想与建议。针对实证主义带来的不幸结果,而其自身又无法消解难题、扩大问题域以实现范式的修正与改进,第四代评估提出了全新的建构主义方法论,建构主义方法论主张评估是一个利益相关方共同“探索”、“建构”的过程,而非“证实”的过程。

我国教育评估主要采用的是实证主义取向,即强调对评估技术的使用,强调“对客观事实”的反映与求证,而实际上正如古贝和林肯所分析的,“证实”并没有带来所谓的科学、客观的结果,反而导致一系列“数字游戏”等背离评估主旨的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教育评估存在的问题,除了进行评估哲学范式的革命,必须同时进行方法论的革新,因为每一次科学的发展其核心是方法论上的突破与创新,科学革命是科学观、世界观与方法论的革命,哲学范式和研究范式(方法论)是范式的“一体两面”,两者有机结合方能相得益彰,才能确保新范式的胜出。

我国教育评估如果要实现大的改观,进行方法论上的革命是关键。响应式建构主义评估是利益相关方参与的共同协商式的建构与再建构评估。要实现方法论上的突破,首先要改变评估者与被评估者分离的状况,实施利益相关者的界定与识别,保证利益相关方的话语权,如高校、社会、投资者等相关方的参与。其次,实施评估前期的建构与再建构,即通过多方参与的不断的“解释性辩证过程”,最终将信息整合为一套系统化的“合理模式”。在这里“建构者的信息和本身的成熟水平” [8]100至关重要,在我们进行方法论创新的同时,应以立法形式建立利益相关方参与的共同建构的评估机制是培育建构者水平的制度保障。其三、响应式建构主义评估在方法论上更有利于改变注重结果的“求证”评估问题,但要真正实现面向未来的发展性评估,还需实施相应的配套措施,如改变评估指标一刀切的倾向,实施不同学校类型和层次的分类评估,引导高校遵循教育规律办学,避免急功近利思想,充分发挥共同建构的协商机制,即通过对话、协商设计高校发展的方案与发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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