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2 21:45:2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结合《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京价(房)字〔1996〕第157号)试行一年来的情况,现将《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资质审查合同的物业管理单位对普通居住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其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的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市、区县物价局是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并将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各物业管理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要提供的特约服务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报市物价局和所在地物价部门备案。
第五条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中的“产权人”指小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按房改规定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单位和购买安居楼房的职工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负担产权人交费项目。
物业管理单位受委托收取房屋租金的,应将所收房屋租金抵减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中产权人交纳的费用,不得重复收费。
普通住宅(甲类、乙类和一般住宅)与高档住宅的界定,按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一栋楼属多家产权的,产权人应每年交付中修费;属一家产权的,产权人可每年交付中修费,也可在发生时按修缮定额结算。
产权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大修项目的,物业管理单位应每年收取大修费,大修费中更新改造费和一般大修费各占50%;产权人未委托而发生大修项目时可按修缮定额结算。
物业管理单位要加强大、中修费用的管理,应按每栋楼单独设立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七条 被评为部、市级优秀管理居住小区的,在有效期限内(两年)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25%,可调整的项目为:
(1)保洁费;
(2)保安费;
(3)小修费;
(4)公共设施维修费;
(5)管理费。
第八条 居住小区内配套用房,属公益性的(如学校、医院等),产权人、使用人按本办法的规定标准交费。属经营性的,视其需要提供的劳务及使用公共设施的程度,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协商议定。
第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接受小区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并将各项费用的年收支情况同时报市物价局和所在地物价局备案。
第十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按照所签服务合同要求追偿。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委托对居住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并相应收取费用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行重复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和项目。
对于物价部门已规定统一价格(收费标准)的项目,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统一价格(收费标准)执行或代收。
劳动部门收取的电梯检验费按市物价局京价(涉)字〔1989〕170号文件规定执行,由产权人交纳。
环卫部门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费按市物价局京价(房)字〔1997〕第186号文件规定,每户每年21元由产权人交纳。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中不含营业税。凡按国家有关规定需交纳营业税的,物业管理单位可在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加应纳税金向产权人收取。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之间发生的收费纠纷,可由物价部门进行调处,也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
对实行备案的收费项目,物价部门有权对项目设置不合理、标准过高的收费作出停止收费、降低标准的决定。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四)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
(五)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六)其它不执行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之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日前,北京市消协公布百个小区5000业主给物业管理打分情况,有高达73%的业主对物业公司不满意。昨天,在市人代会“抓住奥运机遇 切实提高城市环境建设和管理水平”新闻会上,市建委主任刘永富表示,现在各类商品住房的物业管理都有问题,今年年内,北京市将会出台物业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管理,切实保障业主的利益。
刘永富认为,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时间不长,法制不健全,导致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 盾十分普遍,如何调解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矛盾,物业管理公司与居委会的工作如何协调,都是市建委现在正在调研的内容。
另外,刘永富还表示,去年北京市的经济适用房有效抑制了北京整体房价的上涨,今年经济适用房开发规模仍将会达到300万平方米左右,未来几年也会适度安排经济适用房开工面积,这也将成为疏散市中心人口的一项有力举措。
北京现代商报·杨雪婷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全文第一条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资质审查合格的物业管理单位对普通居住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其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的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市、区县物价局是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并将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变化知时进行调整。各物业管理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要提供的特约服务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报市物价局和所在地物价部门备案。
第五条《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中的产权人指小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按房改规定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单位和购买安居楼房的职工所在单位,应近按有关规定负担产权人交费项目。
物业管理单位受委托收取房屋租金的,应将怕收房屋租金抵减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中产权人交纳的费用,不得重复收费。
普通住宅(甲类、乙类和一般住宅)与高档住宅的界定,按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一栋楼属多家产权的,产权人应每年交付中修费;属一家产权的,产权人可每年交付中修费,也可在发生时按修缮定额结算。
产权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大修项目的,物业管理单位应每年收取大修费,大修费中更新改造费和一般大修费各占50%;产权人未委托而发生大修项目时可按修缮定额结算。
物业管理单位要加强大、中修费用的管理,应按每栋楼单独设立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七条被评为部、市级优秀管理居住小工的,在有效期限内(两年)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25%,可调整的项目为:(1)保洁费;(2)保安费;(3)小修费;(4)公共设施维修费;(5)管理费。
第八条居住小区内配套用房,属公益性的(如学校、医院等),产权人、使用人按本办法的规定标准交费。属经营性的,视其需要提供的劳务及使用公共设施的程度,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协商议定。
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
物业管理部位应当按受小区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并将各项费用的年收支情况同时报市物价局和所在地物价局备案。
第十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按照所签服务合同要求追偿。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委托对居住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并相应收取费用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行重复征收性制裁的内容相同的费用和项目。
对于物价部门已规定统一价格(收费标准)的项目,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统一价格(收费标准)执行或代收。
劳动部门收取的电梯验费按市物价局京价(涉)字[1998]第170号文件规定执行,由产权人交纳。
环卫部门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费按市物价局京价(房)字[1997]第186号文件规定,每户每年21元的产权人交纳。
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中不含营业税。凡按国家有关规定需交纳营业税的,物业管理单位可以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加应纳税金向产权人收取。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之间发生的收费纠纷,可由物价部门进行调处,也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
对备案的收费项目,物价部门有权对项目设置不合理、标准过高的收费作出停止收费、降低标准化的决定。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收标准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四)提供服务质价不符合的;
(五)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六)其它不执行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本办法之彰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物业费收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也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有关内容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进行明示。
第十条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京国土房管物[2003]127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物业管理委员会、各物业管理企业: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京房地物字(1999)、第187号]自颁布以来,在规范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行为,维护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市物业管理的发展,该要求已不能适应物业管理实际工作的需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在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作了修改,并修订为《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自2003年5月1日起正式执行,原《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同时废止。
现将该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表一、普通商品房居住小区管理服务标准
项目范围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综合管理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共用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1)、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服(2)、务工作计划,(3)、并组织实施;(2)、每年一次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3)、白天有专职管理员接待住户,处理服务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夜间有人值班,处理急迫性报修,水、电等急迫性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4)、协助组建业主委员会并配合其运作;(5)、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服务质量标准完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齐全;(6)、与业主签定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管理公约等手续;公开服务标准、收费依据及标准;(7)、应用计算机系统对业主及房产档案、物业管理服务及收费情况进行管理;(8)、全体员工统一着装,持证上岗;(9)、每年进行一次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调查,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征求意见用户不低于总户数80%。
(二)、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
按《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中附件-:共用部位公用设施一般应包括的范围的内容为准;不包括另行收费的设备设施,如电梯、水泵、暖气等设备。“)、确保居住小区内楼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基本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运行和小修养护,包括:(1)、楼房及小区内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小修,执行《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2)、保证护栏、围墙、小品、桌、椅、楼道灯、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道路、甬路、步道、活动场地达到基本平整,边沟涵洞通畅;(3)、确保雨水、污水管道保持通畅,定期清掏化粪池、雨水井,相关设施无破损;(4)、负责小区智能化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5)、定期清洗外墙。
(三)、绿化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中心绿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区间绿地。按市园林局规定的《二级养护标准》养护。
(四)、保洁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维护和保持服务范围内的清洁卫生,包括:(1)有健全的保洁制度,(2)清洁卫生实行责任制,(3)有明确的分工和责任范围;(4)设定垃圾集纳地点,(5)并每日将服(6)务范围内的垃圾归集到垃圾楼、站,(7)对垃圾(专用)、楼、站、箱、道、桶及垃圾进行管理;(8)每日对保洁服(9)务范围内的区域进行一次清扫,(10)做到服(11)务范围内无废弃杂物;(4)、对楼梯间、门厅,电梯间、走廊等的门、窗、楼梯扶手、栏杆、墙壁等,进行一周一次清扫;(5)、按政府有关规定向服务范围内喷洒、投放灭鼠药、消毒剂、除虫剂;(6)、在雨、雪天气应及时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进行清扫。
(五)、保安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公共财产的看管,包括:(1)、相对封闭:做到小区主要出入口全天有专人值守,车辆行驶通畅,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2)、维护交通秩序:包括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行驶方向、速度进行管理;(3)、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筚子、小品、花、草、树木、果实等;(4)、夜间对服务范围内重点部位、道路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防范检查和巡逻,巡逻不少于2人,做到有计划、有记录;(5)、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六)、存车管理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在停车场(存车处)、、位的看管
(1)、有健全的机动车存车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案;(2)、对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发放凭证,出门凭证放行;(3)、保证停车有序,24小时设专人看管;(4)、长期存放的,应签订存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七)、消防管理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及消防管理
(1)、有健全的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责任制;(2)、消防设施有明显标志,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和维护;(3)、定期进行消防训练,保证有关人员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八)、高压供水养护、运行、维修
(1)、保证居民正常生活用水;(2)、对水箱定期清洗消毒,确保水质合格;(3)、维修服务标准执行京房地物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九)、电梯养护、运行、维护
(1)、主梯6:00-24:00不间断运行,0:00-6:00呼叫运行,电梯工夜间值班室,并公布呼叫电话或房号。凡是楼层中设有电梯门的,均须开启载客;(2)、凡有备梯的,在高峰期6点-8点、17点-19点与主梯同时运行;(3)、主梯维修时,有备用梯的,用备用梯运行,无备梯的,属急迫性维修的,应在30分钟内抢修完工,其它维修应于23点至次日5点以内完工;维修服务标准执行京房地物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十)、装修管理服务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1)、有健全的装修管理服(2)、务制度;(3)、查验业主装修方案,(4)、与业主、施工单位签定装修管理协议,(5)、告知业主装修注意事项;(6)、装修期间,(7)、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8)、严格治安、消防和房屋安全管理;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9)、调解因装修引发的邻里纠纷;(10)、业主装修结束后,(11)、应进行检查。对违反装修协议的要进行处理,(12)、问题严重的报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清运装修垃圾,集中堆放时间不得超过三天。
表二、经济适用房小区、直管和自管公房小区、危旧房改造回迁小区管理服务标准
项目范围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综合管理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共用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1)、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服(2)、务工作计划,(3)、并组织实施;(4)、每年一次对房屋及设施设备(5)、进行安全普查,(6)、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7)、白天有专职管理员接待住户,处理服(8)、务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9)、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夜间有人值班,(10)、处理急迫性报修,(11)、水、电等急迫性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12)、协助组建业主委员会并配合其运作;(13)、管理规章制度健全,(14)、服(15)、务质量标(16)、准完善,(17)、物业管理档案资料齐全;(6)、与业主签定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管理公约等手续;公开服务标准、收费依据及标准;(7)、全体员工统一着装,持证上岗;(8)、每年进行一次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调查,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征求意见户数不低于总户数80%。
(二)、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
按《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中附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应包括的范围的内容为准;不包括另行收费的设备设施,如电梯、水泵、供暖等设备。(1)、楼房及小区内共用部位设施设备(2)、的日常养护和小修,(3)、执行《房屋及其设备(4)、小修服(5)、务标(6)、准》;(7)、保证护栏、围墙、楼道灯、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8)、正常使用;(9)、确保雨水、污水管道保持通畅,(10)、定期清掏化粪池、雨水井,(11)、相关设施无破损。
(三)、绿化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中心绿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区间绿地。按市园林局规定的《三级养护标准》养护。
(四)、保洁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维护和保持服务范围内的清洁卫生,包括:(1)、设定垃圾集纳地点,(2)、并每日将服(3)、务范围内的垃圾归集到垃圾楼、站,(4)、对垃圾(专用)、楼、站、箱、道、桶及垃圾进行管理;(5)、每日对保洁服(6)、务范围内的区域进行一次清扫,(7)、做到服(8)、务范围内基本无废弃杂物;(9)、按规定进行消毒、灭鼠等活动;(10)、在雨、雪天气应及时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进行清扫。
(五)、保安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维护服务范围内的业主公共生活秩序,包括:(1)、相对封闭:做到小区主要出入口全天有专人值守,(2)、车辆行驶通畅,(3)、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4)、志和防范措施;(5)、维护交通秩序:包括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行驶方向、速度进行管理;(6)、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时,(7)、应及时报警,(8)、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六)、存车管理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在停车场(存车处)、、位的看管
(1)、有健全的机动车存车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案;(2)、对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发放凭证,(3)、出门凭证放行;(4)、保证停车有序,(5)、24小时设专人看管;(4)、长期存放的,应签订存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七)、消防管理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及消防管理
(1)、有健全的消防管理制度,(2)、建立消防责任制;(3)、消防设施有明显标(4)、志,(5)、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和维护;(6)、定期进行消防训练,(7)、保证有关人员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八)、高压供水养护、运行、维修
(1)、保证居民正常生活用水;(2)、对水箱定期清洗消毒,确保水质合格;(3)、维修服务执行京房地物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九)、电梯养护、运行、维护
(1)、主梯6:00-(2)、24:00不(3)、间断运行,(4)、0:00-(5)、6:00呼叫运行,(6)、电梯工夜间值班,(7)、公布呼叫电话或房号。凡是楼层设有电梯门的,(8)、均须开启载客;(9)、凡有备(10)、梯的,(11)、在高峰期6点-(12)、8点、17点-(13)、19点与主梯同(14)、时运行;(15)、主梯维修时,(16)、用备(17)、用梯运行;无备(18)、梯的,(19)、属急迫性维修的,(20)、应在30分钟内抢修完工,(21)、其它维修应于23点至次日5点以内完工。(22)、维修服(23)、务标(24)、准执行京房地物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乙方(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
丙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银行):
在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和《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就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甲方同意乙方组织代修并从维修工程涉及的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签订本协议书。
一、甲方授权同意,发生以下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之一,且物业服务企业、甲方未按规定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乙方可以组织代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宅的,应当从售后公有住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二、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组织代修。
三、丙方应当根据本协议和乙方出具的支付指令及时从所涉及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维修及更新、改造费用划转至维修单位。
四、乙方出具的支付指令包括:
1、《支取汇总表》(维修资金系统生成并打印);
2、《支取清册》(维修资金系统生成并打印);
3、《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府组织代修项目资金支付通知》(见附件)。
乙方出具的支付指令需加盖乙方公章并与本协议公章一致。如乙方公章发生变更,需在变更之日起 日内到丙方办理公章变更手续。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丙方各执一份。甲方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划转时将加盖公章的本协议书复印件交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留存。本协议书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
代表:(说明身份) (签字)
乙方: (盖章)
代表: (签字)
丙方: (盖章)
代表: (签字)
注:如果非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应有授权委托书。
附件: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府组织代修项目资金支付通知(适用于资金划转至业主委员会专用账户后政府组织代修)
编号: 区【 】年 第 号 2011-1版
小区坐落及名称 区(县) 街道(乡镇) 大街(路) 号 小区物业类别 高层住宅 多层住宅 独立式住宅 其他 建筑物竣工时间 年 月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全称 备案单编号维修单位全称 资质证书编号资金使用用途 区(县) 小区 号楼 维修工程项目工程款总额(万元) 工程对应建筑物总面积(平方米) 工程费用分摊标准(元/平方米)
法定代表人:
承租人:(下称:“乙方”)
鉴于按如下条款和条件甲方同意出租,乙方同意承租花园别墅之物业,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建设部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于年月日订立本租赁合同书(下称“本合同”)
第一章 出租之物业
第一条 出租物业之坐落
甲方同意出租,乙方同意承租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花园别墅区座之物业(下称“该物业”)该物业之平面图见本合同之附件一。
第二条 该物业之面积
该物业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为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
第三条 该物业之装修及设施状况
该物业之装修及设施状况详见本合同之附件二。
第四条 该物业之用途
乙方租赁该物业,用于住宅
第二章 租赁期限
第五条 该物业之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下称“起租日”)起至年月日(下称“止租日”)止。
第三章 该物业之交付
第六条 交付与签收
甲方应于起租日前天,即于年月日向乙方发出书面出租交付通知,交付符合本合同要求之该物业。乙方收到该交付通知时,办理书面签收手续。
第七条 承诺与保证
甲方在签署本合同及向乙方交付该物业时,不可撤销地向乙方承诺并保证:
(一)甲方开发该物业之法律手续齐备。
(二)该物业未受到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裁定、决定查封或者其他形式的限制。
(三)甲方系该物业之惟一、合法的所有权人,且该物业之权属无任何争议。
(四)该物业之开发、建设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符合安全标准,并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之有关规定,符合该物业租赁之使用要求。
(五)乙方承诺同意于本合同租赁期限内,甲方有权对该物业设置抵押。
第四章 租金及其他费用
第八条 租金及物业管理费
(一)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租金,并同意向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下称“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
(二)本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押金元。甲、乙双方商定,该物业租金之支付标准与方式详见本合同之附件三(以租代售付款表)该物业之物业管理费(与市政设施使用费以下又合称为“其他费用”)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币元/月(甲方有权根据北京市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进行调整)首期租金与物业管理费于年月日分别向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其余当月租金与物业管理费于每的第日之前分别向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支付。乙方并同意在付清首期租金与物业管理费同时,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相当于3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基金及水、电、燃气基金和维修基金。 第九条 市政设施使用费
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保证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代为收取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暖气、电话、传真、有线电视等市政设施使用费。乙方将于收到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转交之市政设施使用费缴费通知后天内缴付有关费用。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并承诺不向乙方收取任何市政设施使用费之手续费或附加费。
第十条 租金及其他费用之支付方式
乙方将按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以方式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之银行账号支付该物业之租金及其他费用。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之银行账号见本合同之附件四。
第五章 以租代售之条件与实施
第十一条 乙方之购买权
甲方向乙方出租该物业,系按以租代售方式进行的。乙方基于本合同享有于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时购买该物业之权利,即于本合同租赁期届满时,乙方已付清本合同附件三之各期与全部款项,即为乙方正式购买该物业之明确的意思表示。
第十二条 以租代售之条件
(一)以租代售之价格
甲、乙双方同意该物业之以租代售价格(包括含租金之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币元,并以该价格作为该物业之出售价格,即甲、乙双方就该物业签署之《北京市外销商品房买卖契约》(下称“该契约”)规定的甲方向乙方出售之价格。该物业购房价款总计为币元。
(二)该契约之付款方式
将本合同之租金支付作为该契约之购房价款支付之组成部分。由于甲方给予乙方分期付款的优惠,乙方于签署该契约的同时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补偿金,该补偿金的计算期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以各该期应付租金为本金,按各该期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三)该契约文本
甲、乙双方同意采用市房地局制定之《北京市外销商品房买卖契约》文本或市房地局新文本。
第十三条 以租代售之实施
(一)乙方按本合同第十一条作出购买该物业的明确意思表示后或于1999年8月一次付清全部购房价款后,甲乙双方于日内,按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之条件签署该契约及其补充协议。
(二)乙方按该契约及其补充协议之规定向甲方付清该物业之购房价款后,甲方该物业之权属证件即开始办理。
第六章 该物业之修缮与室内装修
第十四条 该物业之修缮
甲方对该物业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二之装修及设施状况的部分,应于该物业起租日起天内予以修缮至符合上述要求。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负责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对该物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五条 该物业之室内装修
甲方向乙方交付符合本合同要求的该物业后,乙方有权对该物业进行室内装修。本合同依约终止时,乙方应及时将该物业交还甲方。乙方应于交还该物业时,将其恢复原状或按甲方要求对装修予以保留。乙方对该物业之装修费用,甲方不予退还或作出任何补偿。
第七章 双方责任
第十六条 甲方责任
(一)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物业交付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收回该物业。
(二)甲方负责该物业之保修,负责对该物业及其设备、设施和附着物等进行日常维修,以保证该物业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甲方保证该物业公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及24小时的保安工作。
(三)乙方选择履行该契约时,甲方应按该契约规定履行该物业卖方之义务。
第十七条 乙方责任
(一)按本合同规定,按期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
(二)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该物业及其附属设施,乙方在租赁期间或将来购房后,不得随意更改该物业的结构、外观、设备和用途,亦不得在亭院内搭设任何建筑物等,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应当遵守该物业之《物业管理公约》。
(四)对于甲方对该物业进行之日常维修,乙方得给予甲方进出该物业之方便,并给予适当协助。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之事由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不可抗力事件包括:
(一)人力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
(二)人力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其他事件。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事由之主张
本合同双方在向对方提供有关主管部门之证明文件后,方可作为主张本合同免责的事由。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甲方之违约责任
(一)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若发生与甲方有关或与该物业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甲方未能于本合同规定的该物业之交付日期向乙方交付该物业,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期间自该物业应交付之日第二日起到实际交付日止,以该期间甲方应收之租金金额的日万分之进行计算。逾期超过天,甲方未交付该物业,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本合同终止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同时,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全部已付的租金及其他费用,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自乙方实际付款日起至甲方将全部款项实际退还乙方之日止的全部利息。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乙方之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不按期支付租金,应当按未付之租金部分的日万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天,乙方未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本合同终止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拖欠之全部租金及其他费用。乙方除向甲方继续支付上述违约金外,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自乙方应付款日起至乙方将全部款项实际支付甲方之日止的全部利息。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租金押金作为乙方履约的保证。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单方中止合同,该押金不予退回;如至年月,履约正常,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则该押金充抵租金。
(二)因乙方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十章 附则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税费
本合同所发生之税费,由甲方和乙方分别按政府规定缴纳。
第二十三条 合同效力与法律适用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即对甲、乙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及其附件之手写与印刷文字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更改,须经甲、乙双方附签。
(三)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 文字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用中文书写,任何译本只做参考,其他文字文本之条款或意思表示与中文文本不一致者,均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六条 通知与送达
(一)所有通知可用电传、传真或挂号邮件发出。各方相互发出的通知及书信须按照本合同所列的各方地址发出。
(二)每一方在任何时候更改其通讯地址时,可用电传、传真或挂号邮件通知另一方。
(三)任何用电传或传真发出的重要通知或书信应该使用信件挂号寄出加以确认(但未能发出此种确认不得使电传或传真发出的通知或书信失效)
(四)任何用电传或传真发出的每一通知或书信,发出时间须被视为收到时间(但如果发出当日并非一营业日,则下一营业日开始营业时须被视为收到时间,以及用传真发出时,发出的电传机自动显示出收件人的电传号码及接收代号时须被视为收到时间);如用信件发出,在人手交递时或在出寄后14天,须被视为收到时间。
第二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八条 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两份,由见证律师事务所及有关机关备案各一份。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见证人:
律 师:
据了解,这次调查共有5000个业主为物业公司“投票”,有效样本4681个,问卷回收率达到93.6%,涉及100个居住小区和99个物业管理公司。其中:高档商品房住宅小区16个,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住宅小区共84个。
其中,业主们对经济适用房的评价最低,总体评价“差”的占总样本的27.9%。业主们对物业最不满意的问题有三点:一是服务质量差;二是管理水平差;三是收费不规范。
另外,被调查的100个小区中,对物业公司总体评价满意人数为零的有21个小区,占到21%。调查表明,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发展不平衡,管理水准低的物业公司不受业主欢迎。
■问题一七成以上业主反映缺少知情权和监督权
调查结果显示:有72.8%的业主反映对于小区公用部位、设施、场地经营收益及用途没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市消协点评:如此高的比例说明《物业管理条例》在人们生活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存在着漏洞和死角。物业管理公司在涉及到与业主根本利益有关的经济问题上,剥夺了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问题二半数以上业主反映收费标准不清
物业管理收费是业主最关心和最敏感的问题。调查结果显示,业主强烈反映的物业收费问题有三:一是有53.1%的业主反映物业收费项目和标准没有公示或不清楚物业收费项目和标准;二是47.4%的业主反映物业收费不开具正式发票而是收据,5.2%的业主反映打白条;三是42.8%的业主认为物业收费标准与服务水平不相符或差距大。
市消协点评:物业管理收费问题是比较严重和突出的。物业管理收费缺乏透明度、票据使用不规范、收费与服务不符等问题显然与《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相悖,对业主无疑是一种侵害,同时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问题三三成以上业主对保安措施不力心存不满
就整个小区的管理问题进行的诸项调查中,排在首位的是安全保卫措施不力,有35.1%的业主曾经因此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其次是车辆管理,有29.2%的业主评价自行车存放管理“差”,有28.7%的业主评价机动车停放管理“差”;三是房屋及公用设施的维护修理,有14.4%的业主评价为“差”;四是物业保安人员的行为规范差,占17.6%;五是工作人员素质差,占12.6%;六是履行职责差,占11.5%。
市消协点评: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已不仅仅满足于所购买的房屋质量,同时还要求有良好的居住环境和治安环境。目前物业管理和服务上存在的诸多问题,不仅令业主失望,而且低档次的管理水准与首都城市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不相适应。
■问题四半数以上业主反映所在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
调查结果显示:55.5%的业主反映所在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这个问题在高档商品房、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住宅小区普遍存在,其中,经济适用房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比例最高,达70.8%,其次是高档商品房小区,有68.2%,三是普通商品房小区,有47.7%。
市消协点评:住宅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意味着业主失去了参与小区管理的权利,同时失去一个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沟通平台,对于消化解决内部矛盾十分不利。
■业主对物业的意见集中在14个方面
据了解,业主们对上述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集中体现在14个方面,以海运仓A区为例(括号内是业主投票的百分比):物业服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差(92%);物业人员履行职责差(90%);物业服务人员素质低(90%);保安人员行为规范差(82%);楼道及公共区域卫生差(38%);垃圾桶及其周边垃圾的清理差(38%);房屋及公用设施的维护修理差(54%);物业管理区域内小区绿化差(84%);自行车存放秩序差(84%);机动车停放管理差(84%);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没有公示(12%);物业管理有乱收费现象(6%);物业管理收费票据用白条(6%);收费标准与服务水平不相符(30%)。
另外,在这次调查中,业主们反映的其他具体问题还有———
1.朝阳金星小区反映居民小区水质差;区内养犬人太多,狗屎多,没有人管理,影响卫生环境。
2.朝阳建东苑小区居民反映住户多,活动场地少。
3.蒲东小区居民反映每月每户收“统收费”一元不合理。
4.门头沟龙泉花园小区业主反映小区内没有照明灯,而且一直解决不了业主的房产证。
5.花市枣苑业主反映开发商前期承诺与兑现的东西差距太大,遗留问题过多,造成业主与物业公司和开发商矛盾很大。
6.白纸坊西街业主反映一层改成了饭馆,在楼外侵占绿地,排放油烟污染空气,造成蟑螂满楼爬;物业公司乱收费:收取维修基金不公示用途,安装空调打孔要收取洗墙费,走廊路灯电费物业说了算,大门卡一张收取50元;道路不平,有裂缝,房屋、公用设施维修太不及时。
7.枫丹丽舍业主反映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过多,小区内即无电梯又无特殊服务,而且活动场地少,但物业费却高达2.1元;购房合同中承诺2003年底小区完成宽带入户,但至今杳无音信。
■市工商局上述企业年检将被写入警示系统
在昨天的通报会上,市消协首先介绍了近年来对物业管理的投诉情况,即2002年280件、2003年310件、2004年307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市工商局企业监督处杨再学处长表示,这次大型调查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作为全市企业的经济户口的监管部门,市工商局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上述几家被曝光的物业公司将在年检时写入全市企业信用警示系统“黑名单”,必要时将依法给予行政查处。
杨处长同时呼吁消费者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向有关部门投诉时注意搜集证据,同时业主委员会可以集体聘请律师,避免和物业公司直接冲突。杨处长还建议尽快出台《物业管理合同示范文本》,从而规范物业公司的经营行为。
在昨天的会上,就物业管理中最敏感的收费问题,市发改委有关人士介绍说,截至2004年底,本市登记在册的物业管理公司共计2428家,共管理2322个物业小区,其中普通小区、经济适用房小区、高档小区的物业管理收费办法分别是1997年、2000年、1998年制定的,很多条款已经不适应现阶段的管理要求,目前有关方面正在重新制定收费标准,总的原则是实行市场调节,政府指导。
■八家物业公司被业主评价为“差”■
调查中,被50%以上的业主评价为差的物业公司有:
北京市东旭佳业物业管理公司100%(海运仓A区)
北京优尤物业公司98%(龙泉花园小区)
北京佳诚物业公司78.4%(平原里小区、牛街东里)
北京格兰浩泰物业公司59.2%(豪柏公寓)
北京鲁能物业56.5(椿树园小区)
北京龙兴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4%(龙兴园北小区)
北京金龙物业公司52.5%(金鱼池社区)等
■九家物业公司被业主赞许■
在高档商品房、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三类小区中,业主对高档商品房小区物业评价为好的比例较高,达到57%.在调查涉及的99个物业公司中,有9家物业公司被70%以上的业主评价为“好”,他们是:
北京大地物业公司99%(梅苑、北龙居小区)
北京颐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98%(颐源居小区)
北京世纪金源物业管理公司97%(世纪家园)
福斯特物业管理中心95.6%(福兴花园)
北京鹏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92%(馥郁苑小区)
北京中海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88%(北京星岛嘉园二期)
中景濠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78%(中景濠庭)
北京清芷园物业公司76.9%(清芷园小区)
北京佳美物业公司73.5%(京香福苑)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通过_________方式,取得北京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地块的土地使用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_________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___房屋,房屋用途为_________.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分摊的土地使用面积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宜,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 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房屋状况详见附件,土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上述面积已经_________房地局测绘。
第二条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元,价款合计为(大写)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元)乙方预付的定金_________元,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 乙方同意在本契约签定_________日内将购房价款全部汇入甲方指定银行。
甲方指定银行: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
第四条 甲方同意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并办妥全部交接手续。交付地点:_________.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五条 乙方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六条 双方同意在签定本契约后三十日内,持本契约和有关证件到北京市_________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第七条 本契约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_________(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终止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 本契约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付款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_________(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甲方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退还给乙方。
第九条 本契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签定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契约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大写数字)种方式解决纠纷。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一条 本契约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_________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人:_________
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产有限公司 (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承租人:
(下称“乙方”)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鉴于按如下条款和条件甲方同意出租,乙方同意承租 之物业,甲、乙双方根据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与 年 月 日订立本租赁合同书(下称“本合同”)。
第一章 出租之物业
第一条 出租物业之坐落
甲方同意出租,乙方同意承租坐落于 区 座之物业(下称“该物业”)。该物业之平面图简本合同之附件一。
第二条 该物业之面积
该物业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
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
第三条 该物业之装修及设施状况
该物业之装修及设施状况详见本合同之附件二。
第四条 该物业之用途
乙方租赁该物业,用于
。
第二章 租赁期限
第五条 该物业之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下称“起租日”)起,至 年 月 日(下称“止租日”)止。
第三章 该物业之交付
第六条 交付与签收
甲方应与起租日前 天,即于 年 月 日向乙方发出书面出租交付通知,交付手续符合本合同要求之该物业。乙方收取到该交付通知时,办理书面签收手续。
第七条 承诺与保证
甲方在签署本合同及乙方交付该物业。不可撤销地向乙方承诺并保证:
(一)甲方开发该物业之法律手续齐备。
(二)该物业未受到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裁定、决定查封或者其他形式的限制。
(三) 甲方系该物业之唯一、合法的所有权人,且该物业之权属无任何争议。
(四) 该物业之开发、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安全标准,并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之有关规定,符合该物业租赁之使用要求。
(五) 乙方承诺同意与本合同租赁期限内,甲方有权对该物设置抵押。
第四章 租紧急其它费用
第八条 租金及物业管理费
(一) 乙方同意向甲方交付租金,并同意向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下称“物业管理公司”)交付物业管理费。
(二)本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交付租金押金 元。
甲、乙双方商定,该物业租金之交付标准与方式详见本合同之附件三(以租代售付款表)。该物业之物业管理费(与市政设施使用费以下由合称为“其它费用”)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 元/月(甲方有权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进行调整)。首期租金与物业管理费于 年 月 日分别向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交付。乙方并同意在付清首期租金与物业管理费同时,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相当于3月的物业管理费按金及水、电、燃气按金和维修基金。
第九条 市政设施使用费
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保证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代为收取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电话、传真、有线电视等市政设施使用费。乙方将于收到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转交之市政设施使用费缴费通知后 天内缴付有关费用。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并承诺不向乙方收取任何市政设施使用废之手续费或附加费。
第十条 租金及其它费用之支付方式
乙方将按本合同之银行账号之服务业之租金及其它费用。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之银行账号见本合同之附件四。
第五章 以租代售之条件与实施
第十一条 乙方之购买权
甲方向乙方出租该物业,系按以租代售方式进行的。乙方基于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时购买该物业之权利,基于本合同租赁期届满时,乙方以付清本合同附件三之各期与全部款项,即为乙方正式购买该物业之明确的意思表示。
第十二条 以租代售之条件
(1) 以租代售之价格
甲、乙双方同意该物业之以租代售价格(包括含租金之格)为每建筑平方米 币 元,并以该价格作为该物业之出售价格,即甲、乙双方就物业签署之《北京市外销商品房买卖契约》(下称“该契约”)规定的甲方向乙方出售之价格。该房屋价款总计为 币 元。
(2) 该契约之付款方式
将本合同之租约支付作为该契约之购房价款支付之组成部分。由于甲方给予乙方分期付款的优惠,乙防御签署该契约的同时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补偿金,该补偿金的计算期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以各该期应付租金为本金,按各该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3) 该契约文本
甲、乙双方同意采用市房地局制定之《北京市外销商品房买卖契约》文本或房地局新文件。
第十三条 以租代售文本
乙方按本合同第十一条做出购买该物业的明确意思表示知后或于是1996年8月一次付清全部购房价款后,甲乙双方于 日内,按本合第十二条规定之条件签署该契约之规定向甲方付清该物业之购房价款后,甲方该物业之权属证件即开始办理。
第六章 该物业之修缮与室装修
第十四条 该物业之修缮
甲方对该物业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二之装修及设施状况的部分,应于该物业起 天内予以修缮至符合上述要求。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负责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对该物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五条 该物业之室内装修
甲方向乙方交付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物业后,乙方有权对该物进行室内装修。本合同依约终止时,乙方应及时将该物业交甲方。乙方应于交还该物业时,将其恢复原状或按甲方要对装修予以保留。乙方对该物业之装修费用,甲方不予退还或任何补偿。
第七章双方责任
第十六条 甲方责任
(一) 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物业交付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收回该物业。
(二) 甲方负责该物业之保修,负责对该物业及其设备、设施和附着物等进行日常维修,以保证该物业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甲方保证该物业公用部分的清洁卫生及24小时的保安工作。
(三) 乙方选择履行契约时,甲方应该规定履行该物业卖方之义务。
第十七条 乙方责任
(一) 按本合同规定,按期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
(二) 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该物业及其附属设施,乙方在租赁期间功将来购房后,不得随意更改该物业的结构、外观、设备和用途,亦不得在亭院内搭设任何建筑物等,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三) 乙方应当遵守该物业之《物业管理公约》。
(四) 对于甲方对该物业进行之日常维修,乙方得给予甲方进出该物业之方便,并给予适当协助。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之事由
甲、方双方一致同意,不可抗力事件包括:
(一) 人力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
(二) 人力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其他事件。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事由之主张
本合同双方在向对方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出之证明文件后,方可作为主张本合同免责的事由。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甲方之违约责任
(一)在本合同发行期间,若发生与甲方有关或与该物业有关的产权纠纷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甲方未能于本合同规定的该物业之交付日期向乙方支付该物业,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期间自该物业应交付之日第二日起到实际交付日止,以该期间甲方应收之租金金额的日万分之 进行计算。逾期超过 天,甲方未交付该物业,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本合同终止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同时,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全部已付的租金及其他费用 ,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自己方实际付款日起至甲方将全部款项实际退还乙方之日止的全部利息。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
偿。
第二十一条 乙方之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不按期支付租金,应当按未付之租金部分的日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天,乙方未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本合同终止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拖欠之全部租金及其他费用。乙方除向甲方继续支付自乙方应付上述违约金外,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自乙方应付款项日起至乙方将全部款项实际支付甲方之日止的全部利息。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租金押金作为乙方履约的保证。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单方中止合同,该押金不予退回;如至 年 月,履约正常,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则该押金充抵租金。
(二) 乙方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十章 附则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税费
本合同所发生之税费,由甲方和乙方分别按政府规定缴纳。
第二十三条 合同效力与法律适用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对甲、乙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及其附作之手写与印刷文字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其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更改,须经甲、乙双方附签。
(三)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有下列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 文字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用中文书写,任何译本只做参考,其他文字文本之条款或者意思表示与中文不一致者,均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六条 通知与送达
(一)所有通知可用电传、传真可挂号邮件发出。各方相互发出的通知及书信须按照本合同所列的各方地址发出。
(二)每一方在任何时候更改其通讯地址时,可用电传、传真或邮件通知另一方。
(三)任何用电传或传真发出的重要通知或书信时,应该使用信件挂号寄出加以确认(但未能发出此种确认不得使电传或传真发出的通知或发信失效)。
(四)任何用电传或传真发出的每一通知或书信,发出时间须被视为收到时间(但如果当日并非一营业日,则下一营业日开始营业时须被视为收到时间,以及用传真发出时,发出的电传机自动显示发收人电传号码及接收代号时须被视为收到时间);如用信件发出,在人手交递时或在出寄后14天,须被视为收到时间。
第二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八条 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二份,由见证律师事务所及有关机关备案各一份。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旗舰小区是2010年10月1日新修订的《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在通州区成立的第一家业主委员会。每每谈及其间的复杂艰辛历程和重重困难,业委会主任张先生和两个副主任都不禁唏嘘。
业主大会筹备组从发起到成立历时6年
旗舰小区有2300多户业主,近26万余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在通州算得上是一个较大规模的住宅小区。它分为南北两个院子。
经过近两年的筹备,旗舰小区的业主大会终于在2011年6月中旬召开。业主大会以近八成的高投票率选举产生了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同时表决通过了小区“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然而,此前旗舰小区的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可谓是一波三折,历尽艰辛。早在2004年和2006年,小区就曾两次发起筹备业主大会,但均无果而终。
2009年小区发生了物业公司“强收停车费”事件,这成为小区广大业主决定成立业委会的助推剂。当时的小区业主因物业公司强行收取停车费,与物业公司产生激烈冲突。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成为业主的不二选择。可是,2009年10月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在经过了近8个月的风雨后又一次夭折。直到2010年11月底,乘着北京市重新修订并颁布实施的《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东风,旗舰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经属地梨园镇政府核准备案,终于成立了。但接下来,难题接踵而至。
业委会成立前后麻烦不断
筹备组遇到的第一个难题,就是拿不到全体业主名单,这样业主大会就开不了。
召开业主大会首先就要知道谁是业主,这就需要全体业主名单,行话叫作“业利清册”。按法律规定,业主大会通过的决议案一般需要“双过半”:参加投票的业主人数要超过小区业主总人数的一半,参加投票的业主所拥有的专有建筑面积要超过小区全体业主总建筑面积的一半。这二者缺一不可。这就意味着,召开业主大会必须要掌握业主资料,不仅是名单,而且需要业主的详细资料。谁来提供这些资料?自然是政府或是开发建设单位。
当时的旗舰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人去找镇政府索取业主资料,可是开发建设单位没有按规定向镇政府移交这些资料。筹备组转而又向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昊宇地产公司索要资料,得到的答复是,业主资料涉及隐私不能提供给个人,只能提供给政府。后来筹备组通过非正常渠道搞到了一套业主资料。而非正常渠道搞到的东西无法证实其可靠性,筹备组只能把业主的相关资料按单元门贴出去,由业主自己来核实。仅这项工作就花了近1个月的时间。
“好在小区有上百名志愿者为业主大会义务工作,他们利用业余时间走楼串户宣传动员,发送和回收表决票。开发商不合作没能挡住业主大会的步伐,业主参与投票率达到近八成。业委会委员得票率最高的达到了80%以上,最少的也在60%以上。”筹备组的一位负责人自豪地说。
2011年6月15日,旗舰小区业主大会顺利结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诞生。然而,当业委会成员持相关资料到镇政府物业办申请备案时,却被告知,有人告他们业主大会投票造假,区里要查实。两个月后,备案终于批下来了。原来,个别业主受人挑唆鼓动写了告状信,其投诉内容基本不实,有很多是凭空捏造。
旗舰小区第二次业主大会决定不再续聘昊宇物业公司,同时授权业委会为小区重新选聘新物业公司后不久,业委会突然接到了法院的应诉通知。经查证,原来是一位业主的名字被昊宇物业公司冒用,向法院旗舰小区业委会。后来,被冒用名义的业主亲自到法院撤销了“书”,诉讼闹剧就此收场。
就在旗舰小区业委会依据业主大会决议,紧锣密鼓地为小区选聘新物业之时,接连发生了两起业委会副主任遭棒袭的事件。被打的老周和老王,前者57岁,后者被打当天整整满60岁。老周告诉记者:“歹徒还算讲‘分寸’,没照死里打,我的伤不太重。”而老王就没那么幸运,他被3名歹徒围打,造成腿骨骨折。
在遭到棒袭后,他们第一时间报警,北京地方媒体也曾广泛报道。然而,行凶嫌犯至今仍逍遥法外。
针对小区业委会两位副主任被打一事,业委会成员们认为是昊宇物业公司的报复行为。因为旗舰小区业主大会的表决结果,有近七成业主参加了投票,其中九成以上业主不同意续聘昊宇物业,这自然影响到昊宇物业公司的既得利益。
但对于这样的质疑,昊宇物业的负责人杨先生却予以否认,宣称没有证据证明业委会委员遭棒袭事件和物业公司有关联。
棒袭事件后,接下来小区里发生的混乱和治安事件层出不穷:有一批业主大会的义务志愿者家的窗玻璃被砸烂、私家车车身被划、轮胎被扎。最让人恐惧的是,2012年夏天的一个多月里,小区北院就曾有27户人家被贼光顾。
棒袭事件、私家车被划、轮胎被扎、窗玻璃被砸以及频频被盗,让整个小区的居民人心惶惶。
让旧物业退出难上加难
据业委会主任张先生介绍,自从2011年8月业委会正式成立以来,小区的物业管理一度陷于瘫痪。2011年秋冬季节,小区的绿地没有浇水,致使草地的枯萎率很高,一些树木也枯死了;小区四周有大大小小9个出入门,小门的电子门禁卡基本都坏了,无人看管,各种闲杂人员随便出入;部分底层业主将自家花园扩展到公共绿地,甚至有人养鸡养鸭。
对小区的现状,业委会成员们十分焦急。2012年的2月8日,是旗舰小区物业项目交接工作的开始日期。小区居民以为,新物业公司进驻指日可待。然而,事实上并非如此,交接一事迟迟不能推进。
按照法律规定,物业项目交接期限最长为90天。在这期间,尽管业委会催促昊宇物业交接,然而昊宇物业并不理睬。4月上旬,梨园镇政府物业办出面组织了一次业委会和昊宇物业之间的交接协调会,但双方最终没有交接成功,原因是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对于业主大会决议及交接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按昊宇物业的负责人杨先生的说法,物业不愿交接的原因是小区内很多业主尚欠不少物业费。但许多业主说,不交物业费是因为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实在太差,他们不交物业费以示抗议。业委会也曾向昊宇物业表示,交接后他们会给老物业留一间办公室用于老物业清欠之用。但昊宇物业公司对此未置可否。
面对昊宇物业公然拒绝交接,拒不撤出小区的行为,业委会几次发函并派员到通州区住建委,强烈要求依法处罚昊宇物业,责令其向业委会交接并撤离小区。
在采访中,通州区住建委和梨园镇政府小区办的相关人士表示,面对老物业公司不愿主动退出的情况,业委会还得通过诉讼来解决。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通过划拨
方式取得北京市____区(县)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_
___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件为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项目名称
为____,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__字__号),经北
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
房内证(经)字第__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房屋,甲方愿意出售,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
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
屋的买卖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____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平
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平方
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
积)。上述面积已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测绘。
第二条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_元,价款合计
为人民币(大写)_仟_佰_拾_万_仟_佰_拾_元整(小写)__元。乙方预
付的定金__元,在乙方支付购房价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乙方同意__年__月__日前将购房价款全部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
甲方指定银行。
甲方指定银行:______
银行帐号为:______
第四条甲方同意在__年__月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甲方
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并办妥全部
交接手续。交付地点:______。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
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五条乙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
寂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六条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一个月内,持本合同和有关证件共同到北京
市____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
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向
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
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__(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
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
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
__利率计算。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
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付款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
日,乙方按延期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__(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
期超过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
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九条本合同由双方签字之日起和效,未尽事项,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本
合同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
第十条双方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
意按以下第__种(大写)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__份,房地产交
易管理部门壹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人: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取得北京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_________,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_________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房内证字第_________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___房屋,房屋用途为_________.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双方经协商,就该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 _________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上述建筑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土地使用面积(含分摊的共有共用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该土地使用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结算房价款时,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的误差不超过暂测建筑面积的±_________%(含)时,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房屋建筑面积误差超过上述约定幅度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之日起_________日内,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按_________利率计算。
2.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3._________.
第三条 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元。付款方式见本契约附件三。乙方同意按双方签订的付款方式如期将购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_________,银行帐号为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如未按本契约附件三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的付款期限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_________(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若双方约定交付初装修房屋的,须按照《北京市公共建筑工程实施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试行)》、《北京市住房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要洋,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证件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符合本条款所述条件后,甲方交付房屋的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甲方交付的房屋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除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全部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_________利率计算。
第六条 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与附件规定的标准不符的,甲方同意按_________向乙方补偿。
第七条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时间向本契约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_________(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契约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利息计算同第五条)。
第八条 本契约签订后,因甲方变更其建筑设计而影响乙方购买房屋的套内面积、平面布局和使用空间的,应于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于收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契约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及利息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甲方变更建筑设计不告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除应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承担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竣工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十条 乙方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契约后三十日内,持本契约和有关证件共同到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本契约签订后至房屋交用前,乙方不得转让所预购的房屋,如有特殊原因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并签订预售转让书面协议,报市房屋
土地管理局批准。 第十三条 双方同意房屋符合交用条件时按规定共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十四条 本契约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五条 本契约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契约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共_________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人:_________ 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预售登记机关(盖章):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