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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分析论文

时间:2022-01-31 12: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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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分析论文

第1篇

我国学者对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论述颇多,但往往囿于各种原因,其论述失之简略¹。对准确理解该概念,把握其规范价值进而将之应用于司法实践造成诸多不便。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债权人负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其中一个债务人完全履行时,其他债务即因债权人的目的达到而消灭的债的关系。其构成要件为:不真正连带债务中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债务人只是由于偶然的原因发生对债权人为同一给付的义务,他们的债务不具有同一目的,他们各自仅对自己的债务负责,各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确定的债务数额分担问题。然而,在关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效果方面学者之间则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112(P672-676)122(P155-157)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效果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得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一部的债务履行;债权人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自己的债权满足时,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即归消灭;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请求、免除、混同、消灭时效完成等事项,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在/某些情形0,存在请求权移转问题。然而该请求权的移转是属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一般效力,还是/某些情形0下的例外情况?论者张广兴先生未明示。依其上下行文,显然不属不真正连带债务效力的一般范畴之内。另一种观点认为:132(P536-544)其法效果包括对外和对内两方面:一方面为对外效力。对外效力是指对债务人之一发生的事项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债务人。由于不真正连带债务是基于不同原因而产生的分别独立的债务,对于债务人之一发生的事项原则上对其他债务不发生任何影响,即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如对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请求、免除、混同、时效完成、受领迟延等,对其他债务人概不发生绝对效力。但一个债务人发生了客观上满足债权的事项,其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即其他债务随之消灭。债务人之一的清偿、代物清偿、提存、抵销均属于此类事项。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中有应终局负责的债务人的,债权人对该债务人的债务免除的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即其他债务的债务在终局责任人得以免除债务的限度内也归于消灭。另一方面为对内效力。其对内效力是指履行了债务的债务人可否以及如何向其他债务人追偿。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间没有内部分担关系,因而也不存在基于内部分担关系而产生的内部求偿权。但是,不真正连带债务往往是由于可最终归责于一个债务人的事由而发生,该债务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务的产生应负终局责任。此时为维护公平,在其他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应允许其向终局责任人求偿。依第一种观点,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一般只涉及其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是在某些例外情况下,才涉及各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债权人向某一个或某几个债务人请求履行义务而实现自己的债权,其他未履行义务的债务人的债务亦随之消灭;或者债权人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债务人的免除、混同、消灭时效完成等事项,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同时,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对其他未履行债务的债务人不享有求偿权。这样一来,债权实现的结果在各债务人之间造成了新的不公平,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又对此不予规范。因此,这种观点对不真正连带债务问题的解决并不彻底。第二种观点将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区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两部分,其对外效力主要解决债权人与其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内效力则解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以后,各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认为各债务人之间存在终局责任的承担者,应该由终局责任人最终承担此债务,履行了义务的债务人可向终局责任人进行追偿。但问题的关键是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要件并涉及各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履行了义务的债务人以何依据、如何向终局责任人进行追偿?论者孔祥俊先生注意到第一种观点所存的问题并试图予以解决,但其解决方案并不彻底,结论亦不能令人信服。本文试图回到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的原产地)))德国法学。以德国法学抽象化、体系化的思维方式对此问题作一梳理,以求抛砖引玉。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德国法学的特有产物

自法制近代化以来,当今世界形成以西方国家为主导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在法的基本观念、法律思维方式、法的内容及其形式等诸多方面迥然不同,但是究其本源,则可溯及至罗马法及日耳曼法。在古日耳曼社会,法是作为一种习惯法,从祖先开始代代相传的正义与和平的秩序,并在民族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作为一种信念逐渐确立的。由于是从祖先代代传下来的,故对人们来说,这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法0,也不是人们有意识地制定出的东西,而是一种被人们发现的东西。在日耳曼法下,当社会和平秩序遭到破坏时,人们为了恢复秩序而提讼,在日耳曼诉讼以前,客观上不存在明确的法,而法是从案件中被发现的东西,裁判是从案件中发现法的程序,具有维持社会法律秩序的意义。日耳曼社会不存在成文法,但是自古以来的正义与和平秩序作为最高的规范仍支配着社会,所谓的裁判也就是去发现案件中应有的法。关于日耳曼法及裁判的这种思考方法也随着民族大迁移中的盎格鲁-撒克逊族的入侵而进入英国。通过各地的裁判,使各地、各部族法(习惯法)逐渐明朗化了。之后,威廉一世及其后继者们通过国王法院的裁判逐渐统一了习惯法。这种统一后的习惯法是王国的一般习惯法,也就是所谓的普通法。普通法是在积累法院判例的基础上形成的。判例显示一个案件中的法为何物,法存在于判决中。142(P72-74)152(P64-67)由于这种法的基本观念、法的表现形式、法律思维方式决定了英美法系中,程序法处于法律体系的核心地位,也没有形成构思精妙、体系完整、逻辑严密的实体法体系。其法制的重心在于/正当程序0的构造,其法学理论的核心在于确保人们接受公正的裁判,而不像大陆法系那样程序法实体法严格区分,实体法处于法律体系的中心,其法学的重心在于精巧的实体法建构。162(P15-18)与英美法系不同,以罗马法为源头的大陆法系则走的是另外一条路子。与一切古代社会一样,罗马社会的法律也是诸法合体,实体法与诉讼法也未分离,而不像现在的大陆法系这样,实体法处于主导地位。在罗马法初期,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可以提交法院进行裁判,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诉的可能性的案件才能提交裁判。172罗马法的诉是采用事实和法律评价相结合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不同于今天采用对事实进行抽象而作为法律构成要件的制定法。152(P2)罗马法的诉的制度随着时代变化而发展,在初期和后期就变化了若干种形式。即开始的法律诉讼时代以十二铜表法及其后制定的市民法规定的诉为基准而,并进行裁判。后来的程式书程序中,为了满足社会的需要对原来的法律进行类推、扩张解释,以比以前更广的范围内认可的诉(程式书)为基准。再后来就是非常诉讼程序,主要是以具有制定法性质的永久告示录所认可的诉为裁判的基准。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经过了程式书诉讼程序、非常诉讼程序时代,罗马法中诉的数量得到了增加,并变得复杂化了。后期注释法学派用当时盛行的经院哲学(主要是辩证思维的方法)))笔者注)对罗马法进行了解释,并给罗马法导入了一个体系。通过这一体系化规范使得诉向实体法化方向发展,从而开始主张诉讼法分离出来独立存在。这样,诉也才开始分解。这个分解即事实和规范的分离(法规范的抽象化)、实体法和诉讼法的分离,经过其后大陆法系学者们的研究更加向前发展。,,作为抽象性规范的体系化了的诉,专门作为实体法规范而被认识,随着其后社会的发展,内容不断得到增加,最终发展成了堪称理论性的精致体系的1896年德意志民法典。152(P64-66)德国的法文化是一种唯理主义、建构主义的法文化。这种法文化的性格就是把司法推理过程技术化,把技术问题理论化,把理论概念化,把概念抽象化,把抽象极致化,把所有因子体系化。不论是法典还是理论,是法官还是教授,是判决书还是教科书,都不过是这种法文化的具体表现。182(P142)由于萨维尼的反对,本有可能在19世纪初开始的德国民法典编纂工作被推至世纪末,这使得德国人有充足的时间构筑他们精巧的法律体系。在这期间,潘德克吞学派把5国法大全6撕碎揉烂、仔细咀嚼,在本已初步成形的理论典籍上把德意志人的抽象能力发挥到了极致。/借着将抽象程度较低的概念涵盖于-较高等.(的概念)之下,最后可以将大量的法律素材归结到少数-最高.概念上。此种体系不仅可以保障最大的概观性,同时亦可保障法的安定性,因为设使这种体系是-完整的.,则于体系范畴内,法律问题仅借逻辑的思考操作即可解决。它可以保障由此推演出来的所有结论,其彼此不相矛盾,因此可以使法学具有,,纯粹科学之学术概念意义下的)))-学术性.。0192(P356)/这种整理又以我们在理性法时代研究了解的那些过于夸大的教条主义为标志,,法律秩序如今体现为一个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制度、概念和原则为完整体系;通过逻辑的因而也是-科学的.适用,就能获得对所有法律案件的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适用就降为一种纯-技术.过程,一种只听从抽象概念那种臆想的-逻辑必然性.的计算过程。01102(P260)总而言之,/发现法规范、规整之间,及其与法秩序主导原则之间的意义脉络,并得以概观的方式,质言之,以体系的形式将之表现出来,乃是法学最重要的任务之一。0192(P356)在体系化的过程中,德国法学家利用编纂概念和当为概念的区分,形成法体系¹。Heck认为:/只有当利益经由转为当为观后,对法规范的产生始有因果关系;反之,编纂概念仅属观察法律,说明法律的衍生结果,对法规范的产生,并无因果关系。01112(P49)编纂概念是为将法规范体系化,以概观的方式将法规范表现出来,用以把握法规范之间关联的一种技术手段。它与法规范本身的产生形成并无因果关系。当人们之间发生纠纷时,科学、公正的态度应该是将该纠纷当作一个/开放的问题0加以处理,然后从这一基本态度推敲各种可能想到的解决方法及其依据。经由权衡各种解决方法的正反理由,而后做出决定,结束解决该纠纷的过程。在解决该问题时所获得的结果,便可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素材。由于这些处理结果是对一个个生活片断所做的,而这些生活片断之间则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关联,相互交织在一起。因此,每一个处理结果皆有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影响到法秩序的全部内容)))这也与各种价值判断之间相互冲突有关。由于我们所遭遇的问题结队而出,对其所做的裁断也便聚结成群,它们之间不但关系紧密程度不同,而且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不同。因此在这里应该探求任何一个对规范的发现有意义的关联。寻求处理结果的一致性和差异性。倘若认知了共同的特征,并在说明上加以总结,则一个涵盖广阔的编纂概念便因此产生,从而获得将既存之事务关系以概念体系的方式加以说明、表现的机会。1112(P431-432)在这过程中,处理结果的/一致性0形成涵盖程度、抽象程度较高的/上位概念0,其差异性形成此/上位概念0所涵摄的(各种类型)/下位概念0。如此可经由/一致性0和/差异性0的不断寻找来塑造各种不同抽象程度之概念,最后将所有的法律概念上系到最上位的概念形成一个法体系。现实生活中,人们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各种各样,对纠纷的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对各纠纷的个案处理形成法素材。为实现相同事物相同处理、不同的事物区别处理的基本法律原则,避免个案公正与法秩序整体价值的冲突,同时将法规范以概观的方式表现出来,有必要对个案处理所形成的法素材进行归纳整理。不真正连带债务正是对有关法素材进行归纳整理而形成的。能够引起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情形据张广兴先生归纳,有如下类型:(1)数人分别就自己债务的不履行,发生同一损害赔偿债务;如为债权人建造房屋,甲负责设计,乙负责提供材料,丙负责施工。后因甲的设计不合格,乙提供的材料有瑕疵,丙的施工质量低劣,使房屋不能适于使用。甲乙丙三者均违反各自的履行义务,各负赔偿全部损害的义务。(2)数人分别因各自的侵权行为,使他人遭受同一的损害。如甲不法侵占他人之物,乙将该物不法损坏。甲乙即各自对受害者负损害赔偿的义务。(3)一人债务不履行,与他人的侵权行为竞合。如保管人疏于注意,致保管物被他人盗窃。(4)合同上的损害赔偿债务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债务的竞合。如已加入保险的财产被他人不法损坏,保险人与侵权行为人同时发生损害赔偿义务。(5)两个合同上的债务竞合。如甲乙对债权人各负寻找遗失物的债务。等等,诸如此类,不一而足。122(P156)这诸多类型各不相同,差异巨大,处理结果也各不相同。但不真正连带债务只是提取其债务的发生是基于偶然的事实上的原因,数人对同一债权人负同一给付标的,数个债务人之间不具有牵连关系,虽负同一给付标的,但各债务人的债务并不具有同一目的作为构成要件,而忽略各种类型自身具体的特殊性质,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类型。向上,依债的主体为一人或多数人为标准(一致性),它可与连带之债、按份之债形成多数人之债。向下,依其发生原因的不同可以划分诸多不同的类型,如上述张广兴先生所归纳。可见,不真正连带债务是通过把握法规范间的关联而形成的一个抽象程度较高的编纂概念。其次,不真正连带债务所涉及的纠纷类型在日常生活中,在世界各国都可能发生,但只有在偏重于体系化抽象化思维的德国法系¹有此概念。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的法国法系并无此概念却同样能很好地处理此类纠纷,亦是其编纂性质的极好证明º。最后,不真正连带债务在德国法系民法中处于债法总论中的位置也可侧面说明此一性质。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构成要件和法效果过度抽象化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构成要件和法效果的过度抽象化依大陆法系的法观念,任何一个完整的实体法规范都由两部分构成:它首先将一个通过抽象的方式加以一般地描写之/法律事实0,规定为构成要件;然后再将同样以抽象方式加以一般地描写之法律效果,归属于该抽象的法律事实。将系争法律效果作如是之归属的意义在于:当该构成要件所描写之法律事实存在时,该法律效果便因而发生,换言之,该法律效果便在具体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1112(P113-114)法条或法律规定之意旨,若在要求受规范之人取向于它们而为行为,则它们便是行为规范;法条或法律规定之意旨,若在要求裁判法律上争端之人或机关,以它们为裁判之标准进行裁判,则它们便是裁判规范。,,由于裁判机关进行裁判时,当然必须以行为规范为其裁判的标准,故行为规范在规范逻辑上当同时为裁判规范,否则,若行为规范不同时为裁判规范,则行为规范所预示之法律效果不能在裁判中被贯彻,从而它便失去命令或诱导人们从事其所欲命令或诱导之作为或不作为的功能。1112(P110-111)即一个完整的实体法规范一般具有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两个基本功能。这两个基本功能的发挥必须通过法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效果来实现。作为行为规范,法规范通过赋予一定行为以特定的法效果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没立行为模式,要求人们按此行为模式行事,以保障人们和社会合理有序地生存和发展。作为裁判规范,它是裁判机关在纠纷产生时,据以解决人们之间纠纷的依据;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命令或诱导人们根据法规范所提供的行为模式来进行日常事务安排。于此,法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效果必须对所涉主体的相关行为有所规定、有所指引才能发挥其规范功能。而不真正连带债务作为一个抽象程度较高的编纂概念,只是提取其所涵盖的各类型债务的发生是基于偶然的事实上的原因,数人对同一债权人负同一给付标的;数个债务人之间不具有牵连关系;虽负同一给付标的,但各债务人的债务并不具有同一目的;而忽略各种类型自身具有的特殊性质作为构成要件。忽略各具体纠纷类型处理方式的特殊性、差异性,而取其处理方式的共同性、一致性,形成同样抽象的法效果。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要件只涉及债权人与各债务人之间就同一给付标的的债务的形成原因,并未涉及各债务人就形成负同一给付标的的债务时他们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事实上,在负同一给付标的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形成时或形成之前,各债务人之间根本就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关系,各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是自己的债务,债权人依据自己责任的私法原则向债务人全部、部分或其中的一个请求履行义务,实现债权并无任何不当之处。其债权实现后,并不当然在各债务人之间形成利益冲突关系。例如,在财产保险中,保险财产被第三人损害,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和该第三人之间形成不真正连带债务。如果被保险人先向该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并获得满足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债务当然消灭,第三人对保险人不享有任何要求利益补偿的权利。此结果合理合法,不需对第三人和保险人之间进行利益平衡,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要件和法效果也不需要涉及各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情形是被保险人先向保险人请求损害赔偿并获得实现。此时,被保险人不能超过其实际损失范围接受损害赔偿,他与该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应随着保险人的清偿而消灭。但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由该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第三人不能因保险人的清偿而免责。被保险人债权实现的结果造成了新的不公平,需要在该第三人与保险人之间进行利益平衡消除此不公平。但是,在时间顺序上,此不公平是在不真正连带债权实现以后才产生的,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产生以前,各债务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要件想要预先对各债务人之间的利益进行涵摄,事实上做不到也不可能做到。不像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各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在其债务产生之前,或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预先就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此法律关系是形成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基础,也是确定各债务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基础。在发生原因上,此不公平是由偶然的、事实上的原因造成的,若被保险人先向该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并获得实现,不会发生此不公平问题,不需在保险人和该第三人之间进行利益平衡。出于偶然的原因,被保险人先向保险人请求损害赔偿获得实现,才在事实上形成、引发各债务人之间的不公平,对此偶然发生的原因,法律无法作出预判,也无法在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要件中预先给予涵摄。同时,不真正连带债务是对各种的债务纠纷类型进行抽象、涵摄而形成的,各类型债务纠纷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也难以对各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以整齐划一的标准进行涵摄。在平衡各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时,因此不公平后果是由不真正连带债权的实现引起的,是由私法的自己责任原则与公平原则相冲突,基于法秩序整体价值统一的要求而引起的,对此不公平问题的处理应基于各纠纷类型债务人之间关系的本质结合法秩序的整体价值、法的公平正义原则处理,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效果无法提供一个统一的标准。在不真正连带债务法效果的形成方式上,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效果是通过寻找各种类型纠纷处理方式的一致性,忽略其差异性而形成的,各种具体纠纷类型的处理方式对形成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效果具有基础地位,而不是相反,由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效果向下枝分形成各种具体纠纷类型的处理方式。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效果只能是抽象的,不可能涉及各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由此可见,与其编纂概念的性质相符,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要件和法效果只能是抽象的,不能涵摄各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前述孔祥俊先生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对内效力主要在于处理各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的论述显然欠缺法理基础,其结论不能令人信服。要公正地处理不真正连带债务类型纠纷,确实在各债务人之间有一最终责任的承担者,履行了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务人确实可以要求最终责任承担者进行利益补偿。但该责任的承担根据、承担方式则另有依据。面对法律实务、纠纷处理,以逻辑三段论、逻辑算计的方式适用不真正连带债务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要件和法效果有过度抽象化之嫌。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概念的存在意义在多数人之债中,不真正连带债务作为一个与按份之债、连带之债相区分的独立类型,有其合理价值。在处理债的主体一方或双方为多数主体的多数人之债时,大陆法系各国通常依据债的发生原因的不同,分别以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方式来解决此问题。如我国5民法通则6第86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0即按份之债的各债权人和债务人各自所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在多数人之债成立时或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或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其各自的份额即已明确确定。债权人依照各自的份额且只能就自己所享有的份额,直接向债务人请求行使债权,债务人也仅就自己应承担的份额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各债权人各债务人内部之间和债权人债务人相互之间不存在代为接受债权承担债务及随后而来的求偿问题。5民法通则6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0连带之债或基于法定原因产生,(如民法通则上有关的法定连带之债有:个人合伙债务;企业法人联营的债务;上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其他单行法和司法解释也有许多有关法定连带之债的规定。)或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而产生。但无论是基于法定原因或意定原因而产生,其数个债的标的为同一;数个债具有相同的目的;连带之债的债权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对于数个债权人或者数个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的非关于个人利益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也发生同样的效力。同时,这种连带关系在债的成立时即已确定。由于债务人之间或具有共同的利益关系,或具有共同的过错,或出于自愿,那么,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或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而赋予各债务人之间负连带责任则是理所当然的了。但是在不真正连带债务,数个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同一给付标的,是由于事实上的、偶然的原因造成的。在不真正连带债务成立时,各债务人之间并不存在连带关系(对于数个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的非关于其个人利益的事项,对于其他债务人也发生同样的法律效力),他们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是由于他们各自与债权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所造成的自己债务,其给付的标的虽然同一,但他们之间并无法律关系,所负的债务也不具有同一目的。只是由于法律规范关于此债务的规定发生竞合,只是由于债权人或然地选择不同的债权实现方式,他们之间才偶然地形成/连带0之债。/连带0之债是指:债权人向数个债务人中的部分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并获实现,债权人不能超过其损失范围获得利益补偿,他与其他未履行债务的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应随着债权的实现而消灭,造成了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替代未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结果,具有/连带0债务之实。但这些未履行债务的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债务的产生有着法定的原因,该债务是他们独立的自己债务,与其他债务人没有任何关系,且各债务人的债务不具有同一目的,这与前述的连带之债有本质的区别,故称其为/不真正连带债务0。不真正连带的债权人与各债务人之间的债务相互独立,不具同一目的,从实质上看,是数个单一主体之债而非多数人之债,但因债权实现的结果使其在事实上发生了牵连关系,本着纠纷处理的合目的性原则和一次解决原则,将它们合并起来作为一个类型进行处理则是合理而且恰当的选择。基于上述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赋予其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得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一部的债务履行;债权人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自己的债权满足时,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即归消灭;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请求、免除、混同、消灭时效完成等事项,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样的法效果就不难理解了。可见,不真正连带债务所涵摄的案件类型与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有本质的不同,根据相同的事情相同的处理,不同的事情区别处理的基本法律原则,赋予不真正连带债务不同于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法效果,将不真正连带债务作为多数人之债的一个独立类型,有其合理的法律价值。

(三)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存在理由:法教义学法教义学(此处所指的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德国处于主导地位的概念法学关于法教义学的认识)是指非法律实务取向的法学理论研究。依Esser之见,法教义学以最终构成一种体系化的关于法概念及法制度的基本理论为其研究活动的基本价值取向;/教义学思考是种价值中立的概念工作0;教义学的角色在于:使/个别领域上的正义的问题,在法律上可以操作0。这意指/以一种思考方式来进行价值判断,或使价值判断变得可以理解,质言之,一种可以解为客体认识的-思考.方式0;依其见解,如是/将妥当性的考量转化为可以思考的问题及任务0;正是/教义学最内在的、固有的要求0。教义学直到今天还(不当地)/主张其学说应具有严密不可侵犯的权威0,并且认为/仅仅凭规范及教学技巧可解决新的社会矛盾,而不须形成新的社会合意0。192(P115)这种认识的思想基础在于:可以用)))得径为涵摄的)))概念来掌握全部的法律现象,想像有一种多少具封闭性,并且能以逻辑思考方式来答复新的法律问题的概念体系:认为在法学领域中,学术性的思考方式应与价值中立的客体认识之方式无异,换言之,纯科学论的学术概念。192(P115)这种法律思想在5德国民法典6制定时居主导地位,并且直到今天在德国法学界亦有重要影响。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的提出,则是此法律思想的直接产物。

(四)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教义学属性如前所述,不真正连带债务为一德国法系独有的编纂概念,它是在体系化的法学思维方式的指导下,通过寻找法规范间的差异性和一致性,并对其关联进行说明获得的,它是人们对法规范间关联的阶段性认识成果。其概念产生的原因是理论研究(法教义学)导向而非法律实务(个案纠纷处理)导向,该概念与个案纠纷处理所依据的法规范(当为概念)的产生关联不大,如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非德国法系的其他国家无此概念亦能处理好不真正连带债务类型的纠纷;其适用于个案处理时存在难以克服的构成要件和法效果过度抽象的致命缺陷。法学理论主要是从整体上把握法规范、法原则,为法规范的合理化、合法化、科学化、知识化提供根据¹。不真正连带债务概念能够在处理不真正连带债务纠纷时,避免个案公正与法秩序整体的矛盾;能够将有关处理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规范整合于整个法规范体系之中,进而以体系化的方式表现出来,使将/评价性问题0转化为/认识问题、真理问题0成为可能,进而方便法学教育、法学知识的传播,方便个案处理时法规范的寻找。但其缺点也同样明显:以概念的位阶性(概念的涵摄范围、抽象程度)为基础,以体系化的方式将法规范表现出来,容易诱使概念与蕴涵于其中的规范价值(法律原则、法律思想)发生剥离,将法律适用这种/评价性问题0简单化为单纯的逻辑推理、逻辑必然性计算,使得许多法律规定所拟达到的公平或正义不能在实际法律运作中真正地得到实现。法律实务的任务是恰当地解决纠纷,强调个案公正,其面对的问题具有极强的实践性。要处理不真正连带债务纠纷这个/评价性0法律问题,不能拘泥于不真正连带债务这个编纂性概念,以简单的逻辑推理的方式进行,而应把握该概念所蕴涵的法律原则、规范旨意,以类型思考的方法来进行。

三、不真正连带债务的适用:类型化思考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类型19世纪末20世纪初概念法学影响下法教义学的抽象化、体系化的法学思维方式对法规范的体系化、知识化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以其概念封闭、逻辑关联自足的法体系,试图通过概念间的逻辑推演、逻辑必然性算计的方法来解决法律这种实践性、评价性问题的作法,几乎不可能为解决法律问题提供任何实质性贡献。因此今日的法教义学引入价值导向的类型化思考方式来取代这种概念性推演,在塑造法律类型、形成法系(以法律类型背后所蕴藏的法律原则、规范价值的位阶性为体系化的基础),在以/整理0司法裁判的方式寻找适宜各该类型的评价观点时,亦是如此。192(P116)在塑造法律类型时,概念性的方式即是藉助尽可能清楚地描绘其轮廓的,不可或缺并且终局确定的要素来指称案件事实。藉助定义,概念可被确定到达如下程度:/当而且仅当0该定义的全部要素在具体事件或案件事实全部重现时,概念始可适用于彼。在概念适用时,概念要素存在与否的问题可以取代评价的问题。而类型描绘的方式则藉著提出一些例示的特征或事例来描绘案件事实。为描述类型而提出的各种因素不需要全部出现,它们本身只具有征兆或象征的意义。重要的是它们在具体情况下的结合情形。具体案件事实是否属此类型,并非仅视其是否包含该类型通常具备之全部因素,而是这些典型的因素在数量及强度上的结合程度,是否足以使该案件事实/整体看来0符合类型的形象表现。促使各种因素结合为一/整体形象0的基础则是该类型的规范价值。针对具体案件事实,作类型归属时,各特征的取舍必须以该规范价值为基础。192(P111-112)作法律适用时,只要案件事实符合该类型的/整体形象0即可,而不必与该类型提示的类型特征一一相符。在价值导向为基础的类型化思考方法下所塑造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类型的特征为数个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同一给付标的是他们各自的自己责任,不具有同一目的;其形成是基于偶然的、事实上的原因形成的。这些特征在所有特征中居于重要地位,当然,除此之外,它还具有一些没有提示的、该类型不具体类型的特有特点。其规范价值的核心在于,各债务人的责任应由各债务人自己承担,与其他债务人没有任何关系;债权人因部分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而获满足时与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亦应消灭;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请求、免除、混同、消灭时效完成等事项,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类型的法律适用法律所塑造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类型的各特征结合起来所形成的/整体形象0和贴合各特征形成/整体形象0的规范价值对理解法规范、法原则的旨意,效力范围,各相关规则、原则间的关联等有影响,但它们还没有具体化为确定的法规则,在个案处理时,则应该由不真正连带债务类型所提示的特征结合个案事实的特有特征形成本案的法律事实,由其规范价值结合该案的本质形成法效果,进而形成该个案处理的确定的法规则并适用于该具体个案。当然,对于成文法而言,要将一般的、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个案都存在将抽象的法规范具体化为适用于本案的法规则问题,但对以价值导向为核心的类型化思考所塑造的法律类型而言,此问题尤其重要。前述张广兴先生归纳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几个具体类型,可以分两大类型,一类是各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无相关的法律规定,如前引类型(1)。另一类是其他类型,各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如前引类型(2)、(3)、(4)等。在类型(1)中,甲乙丙对债权人负不真正连带债务。依概念性方式适用时,则存在如下问题:11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概念要素并未涵摄各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21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向其他债务人要求利益补偿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他们向债务人承担的责任是自己的责任,他们之间事先并无法定或约定的关系;而事后也不能依据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来获得补偿。不当得利只存在于有利益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一方取得利益无合法的依据,其取得的利益与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丧失有因果关系,且此当事人利益的丧失亦应无合法的依据。在该类型中,甲乙丙中的一个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即丧失利益)是其法定的义务,某一债务人因另一债务人清偿不真正连带债务而导致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消灭(获得不当利益)则是在他与债权人之间发生的,与其他债务人并无关系,此时显然不能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则需存在/无因0的事务管理,而这里不存在/无因0的事务管理是显而易见的。31在诉讼时,与第2个问题相关,各债务人之间因不存在请求对方进行利益补偿的法律上的依据,即诉的利益是否存在很难确定,质言之,各债务人就此纠纷能否进行诉讼亦成问题了。41即使能够进行诉讼,但这几个诉各不相同且不具有同一目的,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不能作为必要共同诉讼进行合并审理。若依非必要共同诉讼合并审理,则由法官的自由裁量来决定,但应注意,法官的自由裁量正是价值导向的思考、解决方式而非概念式的逻辑推演。这些问题若以价值导向的类型化方式思考解决则能得到很好的说明。以类型化描绘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要件只具有示例的性质,它并没有涵盖不真正连带债务下各具体类型特有的特征,只要案件事实的整体形象符合不真正连带债务,即可归入。适用时,则必须以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规范价值为核心,结合各具体类型特有的特征来进行。即解决个案纠纷的规范须由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要件和具体个案的独有特征形成法律事实,以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规范价值为核心结合具体个案的本质形成法效果来解决个案纠纷。在类型(1)中,各债务人之间事先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法律关系,即依实定法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但不能否认他们之间存在需法律保护的利益,该合法利益如何保护则需法官以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规范价值(即其法效果)为核心,结合各债务人之间关系的本质依法裁量。当事人之间事先不存在实定法上的关系并不妨碍以诉讼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在类型(2)、(3)、(4)中,债权人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实现后,各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由相关的法律进行规范,在当事人之间形成实定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该法律关系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形成并无关系,只是在产生不真正连带债务并且债权人的债务实现以后,才能在各债务人之间发生。不真正连带债务类型所描绘的构成要件可以将其涵摄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之下。在处理这类纠纷时,首先依不真正连带债务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其次依据各债务人之间的相关法律规范处理因不真正连带债权实现所造成的利益失衡。类型描绘方式所塑造的法概念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相关的法概念间可能会形成交叉,其交叉部分与相关法概念的特征都符合,依任一概念都可获得合理的说明。如5国内渔船保险条款6第17条规定:/保险渔船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依法应由第三者负赔偿责任的,经被保险人提出请求,保险人可按照有关条款的有关规定先行赔偿,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转给保险人,并与保险人共同向第三者追偿。0132(P542)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和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形成不真正连带债务,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和第三者行使不真正连带债权并获满足;若第三者先进行损害赔偿,则保险人免责。若保险人先进行损害赔偿,则由第三者对保险人进行利益补偿。该条虽然规定保险人先行赔偿后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共同向第三者追偿,但这种处理方式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一般法效果并不冲突,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规范价值核心在于各债务人对债权承担的责任是各自的自己责任,某一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使债权得以实现导致其他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务消灭,该债务人因履行的是自己的义务,并不对其他债务人享有求偿权,但若该债权实现的结果在各债务人之间造成利益失衡,则需另依其他法规范进行平衡。被保险人的债权因保险的赔偿获得实现以后,他与第三者的债权债务关系亦随之消灭,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共同向第三者享有的追偿权本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的权利,被保险人只是处于协助者的地位,他对该债权享有的份额为零¹。他对保险人的协助义务是其额外的义务,但该义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规范价值中心并没有实质性的冲突,该条的涉及的生活事实的整体形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相符,不真正连带债务可以涵摄它,该条的特有规定与其他具体类型相区分而形成不真正连带债务下一个独立的具体类型。从另一个角度看: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共同向第三者追偿则与连带之债的特征相符,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的是连带债权。依不真正连带债务,被保险人的债权实现以后,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的债务关系也亦消灭,他们两人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但依该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然享有请求权,虽然被保险人实际享有的利益份额为零,他接受第三者的清偿后,应该将该清偿标的转给保险人,但他享有的请求履行的权利、接受清偿的权利、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等等是有权利根据的,他并不是保险人的辅助人或事实上的代位接受清偿人,连带之债也可以涵摄它。该条法规规范的生活事实属连带之债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混合类型,从这两个类型中都可以找到该条规范的合理说明,当然该条规范的特征要素(构成要件)结合起来的/整体形象0更多地属于不真正连带债务,其规范的纠纷处理时,应以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处理方式为原则,在不与不真正连带债务处理原则冲突的情形下,适用有关连带之债的规定。如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连带债权,但被保险人对该债权的利益份额只能为零,其债权人的地位只能是为实现保险人的追偿权服务,否则就会形成规范冲突,违反法律的公平正义之义。超级秘书网

四、结论

在解决不真正连带债务纠纷的过程中,当不真正连带债权的实现结果在各债务人之间造成利益失衡,需在各债务人之间进行利益平衡时,若法律对各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没有规范,则委诸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若法律对各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有所规范,则依此规范处理。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对各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没有规范的情形是个别的、偶然的,而这却是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典型形态。法律对各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有所规范则是大量的、普遍的,法律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各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均有规定,处理纠纷时法官只需依法裁判即可,没有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并无多大的不方便之感。因此,从法律实务来看,/不真正连带债务在各国法律上少有规定,除德国、日本的判例予以承认外,其理论更多地是出于学者的归纳。0122(P156)从法学理论来看,学者归纳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则是出于法律规范体系化、法律研究成果知识化的需要。它是从整体上把握有关多数人之债法规范之间的关联、通过寻找各种法规范之间的/一致性0和/差异性0而产生,是对有关多数人之债的各种法规范进行归纳、整理、涵摄并对其结果予以说明,将多数人之债区分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和不真正连带债务三大类型并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原则。其品质更多地属于规范关系说明的/编纂概念0而非/当为概念0,其构成要件和法效果只能是抽象的,难以涵盖各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和处理方式。类型化思考则是以解决纠纷为中心,以法规范的规范价值为导向,以开放的态度面对纠纷处理;克服以形式逻辑推理、将法律适用简化为/逻辑必然性0计算过程为特征的逻辑三段论法律适用方法的不足,还法律适用这个/评价性0问题的本来面目;在解决具体纠纷时,必然要涉及各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和处理方式。质言之,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的意义主要在于法律规范的体系化,在于法律研究学术成果的知识化,面对法律实务、纠纷处理则略嫌不足,法律实务需要的是其背后所隐藏的规范价值包含的开放性的法律原则,现有理论对此法律原则的说明还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有进一步改进的必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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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1M2.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第2篇

1循证医学的概念

循证医学要求医务人员应该认真地、明智地、深思熟虑地运用在临床研究中得到的最新、最有力的科学研究信息来诊治病人。循证医学强调临床医师应在仔细采集病史和体格检查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有效的文献检索,并对其进行评价,找到最精确的预后估计及最安全有效的治疗方法,用于对每个具体病人的服务。

2循证医学的意义

2.1循证医学的必要性随着医学的迅速发展,每天均有许多医学,有许多新的科学证据产生。层出不穷的临床科学证据,只有被临床医生熟知和应用,才能对疾病的诊治产生重大影响。但由于传统医学解决临床问题的局限性造成某些疗法虽有充分证据证明有效,却长期未被采用(如心肌梗死的溶栓疗法在20世纪70年代已有多篇文献证实有效,却在80年代末才被广泛应用);另一些疗法根本无效,甚至有害,却长期应用,例如利多卡因预防急性心机梗死后的心律失常,从疾病的病理生理推测,心肌梗死者发生室性心律失常是猝死的重要危险因素,因此,不少人认为有充分理由对急性心肌梗死者应用抗心律失常药物,但是随机对照试验的结果证明,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虽然抗心律失常药物利多卡因可以抑制心律失常,但增加了病人的死亡率,对病人无益。另外一个例子是β2受体阻滞剂,该药长期以来被认为其减弱肌力的效应对心衰的病人是有害的,而事实表明该药能降低充血性心力衰竭病人的病死率。随机对照试验使我们得以正确评价现有某些治疗的疗效及不良反应。

2.2可获得性虽然每天的临床工作需要正确的信息即科学证据来指导,却常常难以获得,大多数情况是没有时间查寻:第一,有人统计,如果我们平均每天读19篇新文章,需要1年时间才能将本领域的进展看完,而实际上许多人花在看书上的时间十分少。第二种原因是教科书知识陈旧,随着毕业后工作时间的延长,知识越来越老化,尤其是对新药的应用等。常规的继续教育项目对临床实践帮助不大,需要学的东西不一定在继续项目中学到。第三个原因是手边杂志种类、数量有限,不知如何查到急需的必要信息。循证医学有助于培养当代医生通过不同的临床学习方法,自己进行系统综述,为他人提供最佳证据。还可以查寻他人进行循证医学研究的结果,如目前已出版的《循证心脏病学》、《循证胃肠病和肝病学》等著作,以及《循证医学杂志》和Cochrance图书馆系统综述等都可以应用。

3循证医学实施的步骤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找什么证据,如何提出临床问题;第二,如何发现证据,如何决定所要寻找的资料来源及如何有效地使用它们;第三,用这些证据做什么,如何迅速测定已找到证据性可靠性、正确性和应用性,以及如何解决临床问题。具体讲可分下面5个步骤:

3.1确定一个需要回答的问题将在诊断、治疗、预防、预后、病因等各方面的临床情况转换为一个可以回答的问题形式。这些问题包括①临床表现:如何正确获得和解决从病史及体检中发现的问题;②病因:如何确定疾病的原因;③鉴别诊断:当考虑到临床病变的可能原因时,如何根据发生的可能性、严重性和可治疗性进行排队;④诊断试验:为了肯定或排除某一诊断,在考虑诊断试验精确性、正确性、可接受性、费用、安全性的基础上,如何选择诊断试验并解释其结果;⑤治疗:如何选择对病人有好处而无害处的治疗手段,从效果及费用来决定是否值得采用;⑥预后:如何估计病人可能产生的临床过程以及可能产生的并发症;⑦预防:如何通过确定和改变危险因素来降低疾病发生的机会,如何通过筛检早期诊断该病;⑧自我提高:如何保持知识更新,改进医疗技术,进行更好、更有效的临床实践。

3.2寻找回答上述问题的最佳证据,收集有关问题的资料根据上述问题,采用各种手段包括上网、图书馆检索、会议资料和专家通信等,写下与需要回答的问题有关的最好证据。

3.3评价证据的正确性和有用性以及作用的大小和临床上的实用性在评价时常根据性质分为4个等级:A级:设计良好的随机对照试验;B级:设计较好的队列或病例对照研究;C级:病例报告或有缺点的临床试验;D级:个人的临床试验。

3.4在临床上实施这些有用的结果在实施前要考虑回答以下3个问题:①资料提供的研究结果是否正确可靠;②结果是什么;③这些结果对处理自己的病人有无帮助。

3.5对所做的工作进行评价估计在实施以上1~4步时的效力和效果,以便在下一次实施中加以改进。

4循证医学的局限性[5,6]

循证医学的模式尚有许多不足和局限性,有待完善:①每一临床试验都有明确和严格的病人入选和排除标准,试验结果仅适用于一定范畴的特定疾病人群,并且大多数临床试验选择的是病情相对稳定和程度偏轻的病人,因而不可将某一试验的结果不加限定的在同一类病人中推广应用。②在入选的试验疾病人群中也有不同临床情况,如不同病因、不同严重程度,合并用药等情况的不同亚组,他们在同一干预手段获益或有害的程度不同。例如,溶栓药物与安慰剂对比,前壁心肌梗死病人死亡率下降幅度大于下壁心肌梗死病人,而非Q波心肌梗死亚组未见获益。CN;mso-bidi-language:AR-SA">整理提供③临床试验对病人观察和随访时间较短,难以评价远期疗效。④大规模临床试验耗资费时,临床上大量实际问题缺乏证据,即“灰区”。临床医生不可能等待所有临床试验完成后才决定病人的治疗方案。⑤循证不排除经验。临床试验仅在宏观上明确疾病防治对策,但在医疗实践中诊治每一个具体病人仍需医务人员个体化的估价治疗手段对病人的获益/风险比,确定治疗方案,并在长期医疗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积极推广普及循证医学的概念,积极参与国际大规模多中心临床试验,更多组织我国的临床试验,是我国疾病防治研究与国际接轨,走向世界的关键,将循证医学的模式和重要临床试验的结果及时介绍给我国广大专科和全科医生,对于提高临床医疗水平具有重大意义。超级秘书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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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Evidence-BasedMedicineWorkingGroup.Evidence-basedmedicine:anewapproachtoteachingthepracticeofmedicine[J].JAMA,1992,268:2420.

第3篇

关键词:行政合同概念分歧

行政合同是一种非常普遍的行政现象,为一些行政法发达国家所重视。①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法中合意、协商等行政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尽管行政合同在行政法中的地位仍有争议,但是现代行政管理需要行政合同,且行政实践中已有大量行政合同存在却是无可否定的事实。在一定场合、一定条件下借助于行政合同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是现代社会中行政主体不可不运用的一项行政手段。②我国行政法学界也倾注了大量的精力研究行政合同。但是由于对于行政合同概念认识的分歧使得关于行政合同的一些具体制度的研究停滞不前,也给实践带来不少负面影响。

笔者认为,在法学研究的场合尤其是在一些重大的法学争论中,在很多意见对立的场合,争论的原因和焦点往往是由概念、范畴的歧意引起的。③我国法学在与其它学科的沟通、对话、合作上之所以存在一定的障碍,一个重要的原因恐怕就是我们提炼和传播法学范畴不够。④因此,廓清行政合同的概念以促进对它的研究是当前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

行政合同被广泛运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社会背景看,现代社会进入福利主义国家时代;其次,从行政趋势看,政府发挥职能的手段多样化,范围扩大化;第三,从法律目的看,法律支持符合民主的行政方式,希望行政非权力化,因此逐渐导致公法私法化;⑤第四,行政合同与命令行政相比,表现出更大的灵活性,行政合同作为体现行政的民主性和公平性的有效手段,它所蕴含的宽松、非权力的色彩,更易为相对人所接受。行政合同的大量运用,有利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

能的转变,可以兼顾各方面的利益,有利于调动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通过行政合同方式来约束各方的行为,对于限制行政权力的滥用,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行政合同的大量运用同时也是行政执法方式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通过对行政合同产生原因和其作用的分析,我们可以这样认为,行政合同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某一行政管理目的,与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通过协商的方式,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协议。学术界对行政合同的概念分歧主要体现在对行政合同的主体的认识上。如有的学者认为,行政合同,又称为行政契约,是国家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与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或者国家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经过协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⑥更有学者认为,行政合同是指为了实施行政管理目标,行政机关相互之间,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或者行政机关监督下的相对人相互之间,经相互协商,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又称为行政契约、公法契约。⑦

通过上面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后面两种概念的外延要广于第一种。第二种概念认为,行政主体之间、行政机关和其所属下级机构或者公务员之间亦可能存在行政契约的关系。⑧在当前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了行政机关内部通过层层签订责任书方式落实责任制的倾向,公安系统现在也正引入破案内部招标制,行政法研究无疑应将其纳入视野。这类行政契约的存在,对于推动公共组织内部的制度建设和运行的严格管理,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第三种概念走的更远,他们认为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非行政主体之间也可能缔结行政契约,这是因为这种契约是在公共管理的基础上为实现特定行政目标而缔结的,且缔结契约的权限直接来源于法律。这种情况在西方国家行政法中也存在。⑨

笔者认为我国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都不宜采用第二种、第三种概念来界定行政合同。

首先,我们来分析第三种概念,这个概念认为,在非行政主体间也可能缔结行政契约。这时对契约的性质衡量标准是采取实质标准而非形式标准。这种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其签订合同是根据行政机关的命令或者有行政机关监督,合同的目的是公共利益,因此,这种合同也属于行政合同的范畴。笔者认为,这个概念混淆了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的界限,同时也徒增了当事人解决争议的麻烦。当事人双方均为非行政主体之时,所签定的合同当然为平等主体之间签定的合同,也就是民事合同。双方为履行合同而发生争议时,也当然应当运用《合同法》加以解决,完全没有必要将其列入行政合同;相反,将这类合同列入行政合同反而有助于强化某些刚刚从“行政主体”转化来的公共组织、企业的垄断权力而不利于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将供用水、电、气、热力的合同以专节方式加以规定,即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如果再将非行政主体之间签订的带有行政管理目标内容的合同列入行政合同,无疑是历史的倒退。另外,以前公认的此类“行政合同”的代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也在去年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得以正身,该法第56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另外,有人认为根据国家指令性计划签订的供销合同即是行政合同,我们认为这种认识也是错误的。《民法通则》第58条第六项和《合同法》第38条对此早已做出了规定。据此,笔者认为,我们不应当再将非行政主体之间签定的带有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内容的合同列为行政合同,而宜将其认定为民事合同。另外,将这类合同列为行政合同也给研究、规定行政合同的救济模式带来了麻烦。因为,目前较为统一的观点认为,行政合同应该通过行政法律制度加以解决,即通过完善、改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制度来解决行政合同纠纷。而这两种制度无论如何改革、完善都无法接纳非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合同”。因为,这类合同的被告无论如何都不会是行政主体。因此,这类合同也就不可能被受理,更谈不上解决了。最终,我们还得依靠合同法来解决它。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也不能将其界定为行政合同。倒是将这类合同界定为民事合同方便了许多。

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或者行政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所签订的责任书之类的合同大量存在并且呈日见增多的趋势是不争的事实。通过签订诸如此类的责任书,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从而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行政权行使的成本。当前,在防治“非典”工作中行政机关内部的此类责任书确实也发挥了其功效。据此,有学者认为应当将这类合同也纳入行政合同的范畴,加以规范。笔者认为,这样做不大妥当;虽然,除此之外我们还找不到哪一个法律和理论适合解释这类合同。但是这绝不能成为我们将其纳入行政合同范畴的理由。因为,首先,从行政合同的产生背景来看,行政合同主要是适应民主、法治的发展,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而采取的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的调整的措施。它涉及的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而这才是现代行政法调整的主要对象和核心。现代行政法的产生和行政合同的产生背景几乎是一致的,即都是为了保障民权,限制公权。将行政主体内部签订的合同纳入行政合同的范畴无疑淡化了行政合同的本来形象。其次,行政合同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是直接调整社会,实现社会管理目的的,而不是先调整行政主体内部关系再去调整社会管理关系。它应当是外部行政行为而非兼具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的双重性质。将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糅合到一个概念里面,对于对该行为的规范、调整和研究都不会有好处。再次,这类合同中,有些合同的签订,当事人一方并无选择权,只能签订而不能不签,限制了弱势一方的意志,有违合同的本质,即便因为它是是行政合同也不能如此。严格意义上讲,这种做法只是内部管理行为的选择模式,是介于“公行政”和“私行政”之间的一种行为模式,将其纳入行政合同的范畴从逻辑上讲也是说不通的。最后,按照我国现行行政法律制度,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纠纷也无法为他们提供合理、便捷的救济途径。虽然,有人认为可以借鉴人事部在内部设立专门仲裁聘用合同纠纷机构的做法,在行政机关体系内建立独立的行政契约仲裁机构,专门用来处理行政机关间及行政机关与所属下级机构或公务员间缔结的特定种类的行政契约纠纷。⑩但是,关于这种仲裁机构的设置、隶属、地位、组成、权限等又需专门加以规定,给整个行政合同的体系带来不协调。而且按照我们现在统一的认识,行政争议就是发生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纠纷,上述合同的纠纷根本不应列为行政争议,当然也就不应由行政法上的法律手段加以解决。为了解决这类性质的合同纠纷专门成立一个机构也不太实际。所以,我们认为不宜将内部行政行为性质的合同和外部行政行为性质的行政合同混合规范、调整。比较适合的做法是将这类行政行为专门作一研究形成一定的理论和共识之后制定专门的法规对其加以规范。这样,两种不同性质的行政行为由不同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规范就可以做到清晰、系统、明了,从而对双方都有利。

行政合同虽然存在时日已久,但是在我国,对它的研究和实践都比较滞后。因此,关于行政合同的概念的界定就显得非常重要。只有从根本上对行政合同产生统一、清晰、明确的认识才会对这种行为有一个好的调整和规范。因此,笔者认为,要对行政合同进行研究首先就应当统一行政合同的概念。笔者认为,为了在行政主体采用行政合同方式实施行政管理时,能够切实考虑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将来制定行政合同法时使之体系清楚、系统,我们应当将行政合同界定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签订的协议,而将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签订责任书之类的合同以及在行政主体监督之下的非行政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排除在外。这样就突出了对这类行政合同的规制,有利于强化我们对这类合同的认识、研究从而也会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形成良好的行政管理秩序。在1999年的统一合同法中没有对行政合同这类特殊的“合同”进行规范,就是因为它的特殊性而为了保持合同法作为民事基本法的特性,就只有将其交给行政法学者去研究、解决了。民法学界的这种做法至少给我们提供了一条思路,那就是我们决不能搞那种大而全的、对具体适用、学习和研究都不太方便的行政合同法。行政合同法也没有那么强的包容力。

参考书目:

①张步洪著《中国行政法学前沿问题报告》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45页。

②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大、高教1999年版,第251页。

③张文显著《法哲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修订版,第19页。

④同上第1页。

⑤孙笑侠《契约下的行政-从行政合同本质到现代行政法功能的再解释》,第5页。转引自《中国行政法学前沿问题报告》,第46页。

⑥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中政大版1994年,第255页。

⑦任中杰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中政大1999年版,第158页。

⑧皮纯协、张成福主编《行政法学》中国人民大学2002年版,第266页。

第4篇

由系统管理员管理的结构化计算机环境和只有一台或几台孤立计算机组成的计算机环境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呢――服务!这种只有几台孤立计算机的典型环境是家庭和那些很小的非技术性的办公室,而典型的结构化计算机环境则是由技术人员操作大量的计算机,通过共享方便的通信、优化的资源等服务来互相联结在一起。当一台家用电脑通过互联网或通过ISP连接到因特网上,他就是使用了ISP或其他人提供的服务才进入网络的。办公室环境也能提供同样甚至更多的服务。

典型的办公室环境包含很多服务,主要有DNS、电子邮件、认证服务、联网以及打印等等。这些服务非常重要,一旦没有了这些服务会对你产生很大的影响。其它典型的服务还包括各种远程接入方法、网络证书服务、软件仓库、备份服务、连接因特网、DHCP、文件服务等等。如此多的服务确实令人厌倦,但这也证明了系统管理员团队所创造并维护的服务是如此之多。你给用户的每一个技术支持都包含了系统管理员团队提供的服务在里面。

提供一个服务绝不仅仅是简单的把硬件和软件累加在一起,它包括了服务的可靠性、服务的标准化、以及对服务的监控、维护、技术支持等。只有在这几个方面都符合要求的服务才是真正的服务。

系统管理员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为用户提供他们所需要的服务,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用户工作的开展,用户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结果系统管理员就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来设计并创建新的服务,创建的新服务的质量决定了以后系统管理员们对它们提供技术支持时所花费时间和精力的多少,同时也决定了用户的满意程度。

一、服务的基本问题

创建一个稳定、可靠的服务是一个系统管理员的重要工作。在进行这项工作时系统管理员必须考虑许多基本要素,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在设计和开发的各个阶段都要考虑到用户的需求。要和用户进行交流,去发现用户对服务的要求和预期,然后把其它的要求如管理要求等列一个清单,这样的清单只能让系统管理员团队的人看到。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是什么"比"怎么样"更重要,否则在具体执行时很容易就会陷入泥潭而失去目标。

服务应该建立在服务器级的机器上而且机器应该放在合适的环境中,作为服务器的机器应当具备适当的可靠性和性能。服务和服务所依赖的机器应该受到监控,一旦发生故障就发出警报或产生故障记录清单。

大多数服务都依赖其它服务,通过进一步理解服务是如何进行的,会使你洞悉这个服务所依赖的其它的服务。例如,几乎所有的服务都依靠域名服务(DNS)。要给一个服务配置机器名或域名,要靠DNS;要想在日志文件中包含所使用服务或服务访问过的主机名,要用到DNS;如果你进入一台主机通过它的服务联系别的机器,也要用到DNS。同样,几乎所有的服务都依靠网络,其实网络也是一种服

DNS是依靠网络的,所以所有依赖DNS的服务也依靠网络。有一些服务是依靠email的(而email是依赖DNS和网络的),还有别的服务依靠访问其它计算机上的共享文件,也有许多服务也依靠身份认证和授权服务来对人们进行区分,特别是在那些基于认证机制而又具有不同级别服务权限的环境中。某些服务如DNS的故障,会引起所有依赖DNS的其它服务的一连串的失败。所以在构建一个服务时,了解它所依赖的其它服务是非常重要的。

作为服务一部分的机器和软件应当依赖那些建立在相同或更高标准上的主机和软件,一个服务的可靠性和它所依赖的服务链中最薄弱环节的可靠性是相当的。一个服务不应该无故的去依赖那些不是服务一部分的主机。

为了可靠性和安全性,对服务器的访问权限应当进行限制,只有系统管理员才能具有访问权限。使用机器的人和机器上运行的程序越多,发生内存溢出或突然出现其它故障、服务中断的机会就越大。用户使用计算机时总喜欢多装点东西,这样他们就能方便的存取自己需要的数据和使用其它的服务。但是服务器应该是尽可能的简单,简单化可以让机器更加可靠,发生问题时更容易调试。服务器在满足服务运转正常的前提下应当安装最少的东西,只有系统管理员们具有安装权限,而且系统管理员们登录服务器时应该也只是为了维护。从安全的角度来看,服务器比普通的台式机更敏感。入侵者一旦获得了服务器的管理员权限,他所能做的破坏比获得台式机管理员权限所能做的破坏大的多!越少的人具有管理员权限,服务器运行的东西就越少,入侵者获得权限的机会就越小,入侵者被发现的机会就越大。

系统管理员在构建一个服务时必须要作几个决策,比如从哪个厂家买设备、对于一个复杂的服务用一台还是多台服务器、构建服务时要留多大的冗余度。一个服务应该尽可能的简单,尽可能小的依赖性,这样才能提高可靠性和易维护性。

另一个使服务易于维护的方法是使用标准硬件、标准软件、标准配置以及把文件放在标准位置,对服务进行集中管理。例如,在一个公司中,用一个或两个大的主要的打印服务器比零星分布的几百个小服务器使服务更容易得到支持。最后,也是非常重要的是在执行一些新服务时,服务所在的机器在用户端配置时最好使用基于服务的名字,而不是用真实的主机名,这样服务才会不依赖于机器。如果你的操作系统不支持这个功能,那就去告诉你的操作系统销售商这对你很重要,同时要考虑是否使用别的具有这个功能的操作系统。

一旦服务建好并完成了测试,就要逐渐转到用户的角度来进行进一步的测试和调试。

1.用户的要求

建立一个新服务应该从用户的要求开始,用户才是你建立服务的根本原因。如果建立的服务不合乎用户的需要,那简直就是在浪费精力。

很少有服务不是为了满足用户的需求而建立的,DNS就是其中之一。其它的如邮件服务和网络服务都是明显为了用户的需求建立的。用户需要他们的邮件用户端具备某些功能,而且不同的用户想要在网络上作不同是事情,这些都依靠提供服务的系统设置情况。其它的服务如电子购物系统则更是以用户为导向的了。系统管理员们需要理解服务怎样影响用户,以及用户的需求又如何反过来对服务的设计产生影响。

搜集用户的需求应该包括下面这些内容:他们想怎样使用这些新服务、需要哪些功能、喜欢哪些功能、这些服务对他们有多重要,以及对于这些服务他们需要什么级别的可用性和技术支持。如果可能的话,让用户试用一下服务的试用版本。不要让用户使用那些很麻烦或是不成功的系统和项目。尽量计算出使用这个服务的用户群有多大以及他们需要和希望获得什么样的性能,这样才能正确的计算。

2.操作上的要求

对于系统管理员来说,新服务的有些要求不是用户直接可见的。比如系统管理员要考虑到新服务的管理界面、是否可以与已有的服务协同操作,以及新服务是否能与核心服务如认证服务和目录服务等集成到一起。

系统管理员们还要考虑怎样规划一个服务,因为随着公司规模的增长,所需要的服务当然也会比当初预期的有所增长,所以系统管理员们还得想办法在增长服务规模的同时不中断现存的服务。

一个相对成熟的方法是升级服务的路径。一旦有了新版本,如何进行升级呢?是否得中断现在的服务呢?是否要触及桌面呢?能不能慢慢地逐渐升级,在整个公司发生冲突之前先在一些人中进行测试呢?所以要尽量把服务设计得容易升级,不用中断现有的服务就能升级,不要触及桌面而且能慢慢地逐渐升级。

从用户期望的可靠性水平以及系统管理员们对系统将来要求的可靠性的预期,系统管理员们就能建立一个用户期望的功能列表,其内容包括群集、从属设备、备份服务器或具有高可用性的硬件和操作系统。

系统管理员们需要考虑到由服务主机位置和用户位置而引起的网络性能问题。如果远程用户通过低带宽、高等待时间连接,那这样的服务该怎么完成呢?有没有一种方法可以让各个地方的用户都获得好的或比较好的服务呢?销售商很少测试用他们的产品连接时是否高等待时间的――即RTT值是否比较大――每个人从程序员到销售员都忽略了这个问题。人们只是确信内部测试的结果。

3.开放的体系结构

一个新服务,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只要可能,就应该建立在使用开发式协议和文件格式的体系结构上。特别是那些在公共论坛上记录成文的协议和文件格式,这样销售商才能依据这些标准生产出通用的产品。具有开放体系结构的服务更容易和其它遵循相同标准的服务集成到一起。

开放的反义词是私有,使用私有协议和文件格式的服务很难和其它产品共同使用,因为私有协议和文件格式的改变可以不通知,也不要求得到协议创造者的许可。当销售商扩展到一个新领域,或者试图保护自己的市场而阻止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时,他们会使用私有协议。

有时销售商使用私有协议就是为了和别的销售商达成明确的许可协议,但是会在一个销售商使用的新版本和另一个销售商使用的兼容版本之间存在明显的延迟,两个销售商所用的版本之间也会有中断,而且没有提供两个产品之间的接口。这种情况对于那些依靠它们的接口同时使用两种产品的人来说,简直是一场恶梦。

商业上使用开放协议的例子很简单:它使你能够建立更好的服务,因为你可以选择最好的服务器和用户端软件,而不必被迫地选择,比如在选择了最好的用户端后,又被迫选择不是最理想的服务器。用户想要那些具有他们需要的功能,而又易于使用的应用程序,而系统管理员们却希望服务器上的应用程序易于管理,这两个要求常常是冲突的。一般来说,或者用户或者系统管理员们有更大权利私下做一个另对方惊奇的决定。如果系统管理员们做了这个决定,用户会认为他们简直是法西斯,如果用户做了这个决定,这会成为一个难以管理的包袱,最终使得用户自己不能得到很好的服务。一个好的解决方法就是选择基于开放标准的协议,让双方都能选择自己的软件。这就把用户端应用程序的选择同服务器平台的选择过程分离了,用户自由的选择最符合自己需要、偏好甚至是平台的软件,系统管理员们也可以独立地选择基于他们的可靠性、规模可设定性和可管理性需要的服务器解决方案。系统管理员们可以在一些相互竞争的服务器产品中进行选择,而不必被囿于那些适合某些用户端应用程序的服务器软件和平台。在许多情况下,如果软件销售商支持多硬件平台,系统管理员们甚至可以独立地选择服务器硬件和软件。

我们把这叫做用户选择和服务器选择分离的能力。开放协议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场所,并激起销售商之间的竞争,这最终会使我们受益。

开放协议和文件格式是相当稳定的,不会经常改动(即使改动也是向上兼容的),而且还有广泛的支持,能给你最大的产品自主选择性和最大的机会获得可靠的、兼容性好的产品。

使用开放系统的另一个好处是和其它系统连接时不再需要额外的网关。网关是不同系统能连接在一起的黏合剂。虽然网关能节省你的时间,但使用开放协议的系统彻底避免了使用网关。网关作为一项额外的服务也需要计划、设计、监测以及本章所讲的其它关于服务的每一样东西,减少服务可是一件好事。

当下次有销售人员向你推销一些忽略IETF(因特网工程任务组)标准和其它工业标准的产品,如日历管理系统、目录服务等的时候,想想这些教训吧!虽然销售商会承诺再卖给或者免费送给你性能优越的网关产品。使用标准协议就是使用IETF的标准,而不是销售商的私有标准,销售商的私有协议以后会给你带来大麻烦的。

4."简单"的价值

在建立一个新服务时,简单是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在能满足所有要求的解决方案中,最简单的才是最可靠、最容易维护、最容易扩展以及最易于和其它系统集成到一起的。过度复杂将导致混乱、错误、使用困难以及明显的运行速度下降,而且使安装和维护的成本增加。

当系统规模增长的时候,还会变得更复杂,这是生活常识。所以,开始尽可能的简单可以避免系统过早出现"太复杂"的情况。想一想,如果有两个销售人员都打算推销他们的系统,其中一个系统有20个功能,另外一个有40个功能,我们就可以认为功能多的软件可能会有更多的错误,它的销售商就更难以有时间维护他的系统代码。

有时,用户或系统管理员们的一两个要求就会使系统的复杂度增加很多。如果在设计阶段遇到这样的要求,就值得去寻找为什么会有这种要求,并估价其重要性,然后向用户或系统管理员们解释,这样的要求能够满足,但要以降低可靠性、支持水平和可维护性为代价。根据这些,再让他们重新决定是坚持这样的要求,还是放弃。

三、其它需要考虑的问题

建立一个服务除了要求可靠、可监测、易维护支持,以及要符合所有的我们基本要求和用户的要求外,还要考虑到一些特别的事情。如果可能的话,应该让每个服务使用专门的机器,这么作可以让服务更容易得到支持和维护,也能减少忘记一些服务器机器上的小的服务的机会。在一些大公司,使用专门的机器是一条基本原则,而在小公司,由于成本问题,一般达不到这个要求。

还有一个观念就是在建立服务时要以让服务完全冗余为目标。有些重要的服务不管在多大的公司都要求完全冗余。由于公司的规模还会增长,所有你要以让所有的服务都完全冗余为目标。

1.使用专门的机器

理想的情况,服务应该建立在专门的机器上。大网站应该有能力根据服务的要求来调整到这个结构,而小网站却很难做到。每个服务都有专门的机器会使服务更可靠,当发生可靠性问题是也容易调试,发生故障的范围更小,以及容易升级和进行容量计划。

从小公司成长起来的大网站一般有一个集中管理的机器作为所有重要服务的核心,这台机器提供名字服务、认证服务、打印服务、邮件服务等等。最后,由于负荷的增长,机器不得不分开,把服务扩展到别的服务器上去。常常是在这之前,系统管理员们已经得到了资金,可以买更多的管理用的机器,但是觉得太麻烦,因为有这么多的服务依赖这机器,把它们都分开太难了。当把服务从一台机器上分开时,IP地址的依赖最难处理了,有些服务如名字服务的IP地址都在用户那里都已经记得很牢固了,还有一些IP地址被安全系统如路由器、防火墙等使用。

把一个中心主机分解到许多不同的主机上是非常困难的,建立起来的时间越长,上面的服务越多,就越难分解。使用基于服务的名字会有所帮助,但是必须整个公司都使用标准化的、统一的、始终如一的名字。

2.充分的冗余

充分的冗余是指有一个或一系列复制好的服务器,能在发生故障的时候接管主要的故障设备。冗余系统应该可以作为备份服务器连续的运行,当主服务器发生故障时能自动连上线,或者只要少量的人工干预,就能接管提供服务的故障系统。

你选择的这类冗余是依赖于服务的。有些服务如网页服务器和计算区域,可以让自己很好的在克隆好的机器上运行。别的服务比如大数据库就不行,它们要求连接更牢固的崩溃恢复系统。你正在使用的用来提供服务的软件或许会告诉你,冗余是以一种有效的、被动的、从服务器的形式存在的,只有在主服务器发生故障并发出请求时,冗余系统才会响应。不管什么情况,冗余机制必须要确保数据同步并保持数据的完整。

如果冗余服务器连续的和主服务器同步运行,那么冗余服务器就可以用来分担正在正常运行的负荷并能提高性能。如果你使用这种方法,一定要注意不要让负荷超出性能不能接受的临界点,以防止某个服务器出现故障。在到达临界点之前要为现存系统增加更多的并行服务器。

有些服务和网站每时每刻的功能都集成在一起,所以它们在网站建立的早期就做到充分冗余了。别的仍然被忽视,直到网站变得很大,出现了一些大的、明显的故障。

名字服务和认证服务是典型的、首先要充分冗余的服务。这么做的部分原因是软件就是设计得要有辅助服务器,部分原因是它确实很重要。其它重要的服务如邮件服务、打印服务和网络服务,在以后才能被考虑到,因为要为它们作完全冗余会更复杂而且很昂贵。

在你做每一件事的时候,都要考虑到在哪儿作完全冗余才能让用户最受益,然后就从那儿开始吧。

冗余的另一个好处就是容易升级。可以进行滚动升级。每次有一台主机被断开、升级、测试然后重新开始服务。单一主机的故障不会停止整个服务,虽然可能会影响性能。如果你真的搞杂了一个升级那就关掉电源等你冷静下来再去修它。

第5篇

关键词:张载;葛艾儒;气;诠释;

中图分类号:B24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2)04-0054-04

葛艾儒,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博士。葛氏曾于1979-1980年访学于北京大学,师从张载研究名家张岱年。返美后,葛氏选定张载作为研究方向,毕业论文为《The Thought of Chang Tsai》。《张载的思想》,在葛氏毕业论文基础上修改而成,收入著名汉学大师杜希德(Denis Twitcher)主编的《剑桥中华文史丛刊》。该书英文版《The Thought of Chang Tsai》于1984年由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中文本为罗立刚译,2010年由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是西方学者研究张载哲学的第一部专著。张载哲学历来以艰涩难懂著称,研究者代有其人。海外学术界的张载研究成果颇多,为了拓宽张载研究的广度和深度,笔者就葛艾儒对张载哲学的诠释加以探讨,敬祈方家指正。

一、“氣”与“気”的诠释架构

葛氏自觉接受大陆以唯物论诠释张载哲学的观点,遵循哲学概念分析法,以原始意义上的“气”和凝聚意义上的“気”作为诠释架构,认为“氣”、“気”之气是张载“天地观的基础”以及张载论人的“框架”,最终从宇宙论、人性论和境界论等方面重新建构了张载哲学的现代体系。

(一)气:“氣”与“気”

在认同以唯物论定位张载哲学的观点下,葛氏将张载哲学视为气本论,认为气是张载哲学中“最根本的概念”。葛氏将张载之气作了“氣”与“気”的双重诠释,气有“原始未分、初始的气”和“凝聚、有形的气”两种。一个是混沌的、根源性的、形而上的气,即“氣”;一个是现象层的、化生的、形而下的气,即“気”。对气的双重诠释是葛氏对张载哲学重构得以完成的基础性诠释框架。因之,葛氏相继界定了张载哲学中的“太和”和“太虚”,称《正蒙》“开篇即述原始混沌未分之‘氣’,居于万物之先。那种状态,就是他所谓的‘太和”’,即“太和”是气,是原始的、混沌的、未分之“氣”,它具有阴阳二仪,可以运化生出宇宙万物。对于“太虚”,葛氏认为它是太和的替代,强调阴阳二仪含于太虚,不同于佛道的空和无,并且明言张载“称‘太虚’生于‘气’,即原始混沌之‘氣”’。

在葛氏看来,张载之太虚与太和本质上都是气,“天”实质上也是气,是对抽象之理的一种比喻。葛氏说“在张氏的哲学体系中,‘天’是喻指抽象之理,不是指天的运行。”“‘天’不过是一个浩冥运行之理的比喻罢了。”天所喻指的“抽象之理”不是天的运动之理,而是“氣”的变化之道,即葛氏在言及“一以贯之”时所说的“作为张氏的‘一以贯之’的一种表现,是他的理性主义。借着他本人对这种所谓理性主义的认识,张氏认为万物运化都源自于同样一个自然之理,并没有什么人格化的天来引导整个过程,也没有鬼神的襄助。”因为葛氏预先已经将“氣”界定为是混沌的、原初的、形而上的,故而他也就逻辑地认为用来指称“宇宙自发之理”的“天”是形而上的。张载之“天”与“气”有着密切的关系,不过葛氏并未就此做出任何说明,并且称“张氏所谓的‘天’和‘天道’,与老子的‘道’、荀子以及新道教的‘天’是相类似的,至于他谈到自发的生育与变化过程,在某种意义上讲,张氏甚至是认同老子的”,此是将张载之天视为老荀式的自然之天了,即天是气了。

(二)阴阳“极性”与仁义“亚极性”

葛氏以“氣”与“気”对张载之气做出双重诠释之后,进一步界定气之性,他认为张载之气“自身又是具有阴阳两种极性的”,两种极性不是实体而“只是‘气’的两个方面,是气最根本的属性”。阴阳“极性”统一于原初的太和以及混沌的太虚之“氣”中,二者相辅相成,是“氣”凝聚而化生万物的动力。与阴阳“极性”相联且相类,张载哲学中还有其他诸多对应两极,包括乾坤、刚柔、仁义、动静、神鬼、屈伸,其中乾坤可以同阴阳“极性”通指,刚柔、动静、鬼神、仁义、屈信则被称为“亚极”。诸“亚极”同阴阳“极性”一样都是气之属性,只是阴阳二仪是根本属性,而诸“亚极”是气的某个部分属性,故而是亚极性。亚极性的两极都代表气发用的不同领域,强调阴阳“极性”的不同侧面。诸“亚极性”中,最特别的是仁义“亚极性”,其具有浓厚的道德色彩,这是葛氏将张载哲学诠释为“一贯之学”的根核,然而正如葛氏所言:“遗憾的是,张氏对‘仁’、‘义’何以成为两极没有做出解释,而仅仅依据《系辞传》将它们跟‘乾’、‘坤’挂起钩来。”

在“氣”、“気”与“极性”、“亚极性”的基础上,葛氏判定张载的“‘性’是二分的。其一,天性,是混沌之‘氣’性,人与万物都是共有的,是至善的。其二,凝聚之‘気’性,是人与万物的个体‘秉性’”。“氣”性就是张载哲学中的“天地之性”,“気”性则是张载哲学的“气质之性”。顺此,张载人性论的善恶问题就分别导源自“阴阳二仪的极性”和“欲求构成”的“気质之性”。其中,人性之善,因为它源于“氣”的阴阳“极性”,人性善是“极性”的一种“亚极性”表现,“它跟阴阳二仪的极性一样,生发出天地运化过程中的道德意义上的善,而那对相辅相成的道德意义上的仁义,也就是阴阳二仪天性的一种‘亚极性’表现。”

葛氏将“氣”性与“気”性的关系界定为“凝而成器”,称“混沌之‘氣’性,是纯然善的,并且是存在于众人众物之中的,是他们的真性。可是,一旦‘氣’凝而成器,却又各自获得其‘気’质之性,就会蔽塞对天性的认识。……每一事物,无论被蔽塞得如何严重,都具有是否能克服‘気’质之性以成就其潜在天性的决断力”。由此,葛氏认为张载人性论解决了一个哲学史上根本性问题,即通过“学”以“制服恶的‘気’质”,从而回答了“我为什么要做我不想做的”。这是张载“变化气质”“知礼成性”“学以成圣”的基础。葛氏说“圣人,就是已经充分识得自身潜力的人。在张氏的哲学体系中,圣人已经是‘成性且化’的了”。葛氏认为天道运化是一个自然顺化的过程,其中蕴含着不可变更的至理,它是善的,人遵循它就是遵循自己的天性,因为“天性都是由阴阳二仪构成,统御着全过程的”。然而,人往往不能够自觉到这一点,故而囿于“気”质之性被欲求役使。圣人正是要让人体认源于阴阳“极性”的天性,并循天道以成就人的仁义“亚极性”,“圣人所扮演的角色,就是让人识得其本来天性,以及人与天地的关系,从而遵循天道而行”。

二、别张、程而批牟、冯的诠释精神

葛氏以“氣”与“気”架构对张载哲学诠释的过程中,持有敏锐的批判性,辨别张载之学与程朱之学和批判牟宗三以及冯友兰的张载哲学研究,展现出葛氏严谨的诠释精神。

(一)辨别张、程

张程之间有很多公案,葛氏在《张载的思想》中对此有关注,辨别了张载与二程之问的同异,尤其是张载与程颐之问,具体包括相同、相异和评点三个方面。

首次,葛氏指出张程之间的相同之处很多,概括起来有如下三方面。

其一,张程面对相同的时代问题而思想倾向趋于一致,所谓的时代问题即葛氏称的“假定前提”,即他们都怀有继承儒家道统、复兴圣人之道的“巨大自信和乐观”。其二,张程皆言圣人之道并且坚信圣人可以学至,葛氏说“二程兄弟坚持认为圣人是可以企及的,这也跟张载一样”。其三,张程都重视“学”,包括学以治心求道的地位和意义、学的人性本善和变化浊“気”的理论前提、以论孟经典为主的学习内容。当然,两个也各有自己的特点,比如皆以论孟经典为主的学习内容上,但是张载提倡“循环”看六经而不重视读史书,而二程兄弟则认为“只要行之得当,读史或许也会有所裨益”。此不同是小异,两学派更有大差异。

其次,葛氏详细论述了张程思想的差异,包括对《周易》的重视、对理的关注、对“太虚”以及气的批评。

葛氏认为张载哲学以《周易》为基础,以变易的态度审视,世界是“‘气’以阴阳二仪的相感互应为基础的绵恒不绝的聚散”,而二程兄弟则不曾像张载这样“把《周易》作为其宇宙观的来源之一”。于此,葛氏举出两个例子加以证明:张载以《周易》的屈伸思想解读《论语》“君子无所争”,而程氏则紧扣《论语》原意作解;张载重视源自《周易》的“趋利”思想,而程颐则尝试融会“趋利”和“获利”二意。在对理的理解方面,葛氏认为理是二程学派的“基本理念”、二程哲学的基石,是每一个事物所不容违背离弃的存在根据。张载哲学则没有与理相对应的概念,他虽然认为“‘氣’按照每个事物的‘理’凝而成器”但终究“把‘理’看成是‘气’”,这与二程的理解存在根本之异。表现在他们哲学的形上部分,张载是气学而二程是理学。因此,在“太虚”及气的理解上张程“也很有分歧”。二程不接受张载的“气”聚散循环说,并且批评张载的“太虚”概念,他们坚持“‘気’是不断新生的”,反对将形而下的气归于“氣”,认为天下皆是至实之理,不存在太虚,“安得谓之虚”。

葛氏将张程之异归于根本概念的差异,“二程学派的根本概念是‘理’”,张载思想体系中“最根本的概念是‘气’及其阴阳特性”。并指出二程批评张载的原因:二程担心张载的虚气思想跟佛教太相近,程颐赞扬张载面对佛教时的“特立不惑”但终究认为“其说之流”不免“不入禅学”。葛氏称张载思想确与佛理有相似处,不过二程评判张载的真实原因是“二程其实没有完全领会张氏的哲学”、“片面理解张氏思想”。如葛氏认为二程对张载太虚的批评“实在有失公允,因为张氏讲‘虚’,用意并不在其‘无实’,而在其是‘氣’的散逸状态”。

最后,葛氏对张程关系的评点。历史上程门后学多有贬低张载而高扬二程之举,葛氏指出杨时、朱熹都说张载思想“源出于程氏”,更有甚者如游酢、尹焞、吕大临皆称张载一见二程便“尽弃”“旧学”“异学”而“从事于道”“淳如也”,而这种观念为元人编撰的《宋史》所承继。葛氏不赞成张载之学源于二程的说法,认为张载“关学”和二程“洛学”是当时“最具有影响力的哲学学派”,它们的出现是“那个时代大进步的一个表现”,它们共同“开启了‘道学’之端”。葛氏从今存二程写给张氏三封信的语气、张程年龄之差、二程著作中多有对张载思想的评说或驳斥或赞誉或不以为然、程颐批评吕大临的“见二程,尽弃异学”、张载评点二程“从十四岁时便锐然欲学圣人”等材料出发,得出张程之问有相互影响,但未有胜负。葛氏认为所谓的二程胜出现象,主要是朱熹所造道统谱系导致的。

(二)批评牟宗三和冯友兰

牟、冯对张载的诠释本不同,然而葛艾儒对二者皆有批评。

对牟宗三,葛氏主要是对他的“虚体气用”、“气属形而下”和“滞辞”观点进行了批评。

首先,就张载哲学中虚气关系,牟氏认为是虚体气用二而不二的关系,即“虚不离气,即气见神,体用不二之圆融之论也”。因之,牟氏称张载对道家的批评不准确,即“横渠所谓‘若谓虚能生气,则虚无穷,气有限,体用殊绝,入老氏有生于无之论,不识所谓有无混一之常’,此皆不谛之批评”,因为,基于虚体气用,既可“纵贯”地讲“虚能生气”也可“横铺”地讲“虚气相即”,而张载有滞于相即之嫌。然而,葛氏认为在张载哲学中的“虚”即是“气”,虚是气的一种形态,所以张载批评“虚生气”。故而,葛氏不认同牟氏的观点,批评牟氏的虚体气用以及对张载虚不生气思想的指责是错误的。

其次,牟氏认为气在张载哲学中属于形下之域,虚则是形上本体,“太虚神体则不可视为气之质性,认为属于气。”葛氏则将张载之气分为具有原始意义上的“气”和凝聚意义上的“気”,故而气则是形而上范畴。他认为张载哲学的一大独创即是尝试着用“气”统一形而上与形而下、有和无,二程和朱熹站在“气”是而且只能是形而下的立场批评张载过度关注气是不对的。葛氏认为,牟氏同程朱的立足点是一样的,仅仅将气界定为形下范畴,而忽略了张载对“气”的重新界定以统一形上与形下二域的努力,所以才得出本体之太虚借形下之气显现但又不是气的错误结论。

最后,牟氏多次论说张载之“合虚与气,有性之名”是“滞辞”,原因是未能将太虚神体与形下之气划分清楚,若划得清楚,牟氏认为必然明了性是“超越分解地偏就虚体言”,是“作为体之神德太虚对应个体,或总对天地万物而为其体言”。葛著中张载之性是二分的,包括人与万物共有的混沌之“氣”性和人与万物具体禀赋的凝聚之“気”性,所以他将张载的“合虚与气,有性之名”诠释为人性是由两种气性构成的。基于此,葛氏批评牟氏的“滞辞”说是不确的,原因是“没有完全领会张氏思想的真谛”。

就“合虚与气,有性之名”,葛氏亦批评了冯友兰的“同义反复”说。冯氏称:“横渠所谓太和,盖指此等‘气’之全体而言。在其散之状态中,此气即所谓太虚。故横渠谓‘太虚无形,气之本体’。”他认为张载之气就是太虚,气有聚散两种状态,太虚是气之散。基于此,冯氏说“既云‘太虚无形,气之本体。’则所谓合虚与气者,岂非即等于谓‘合气与气’乎?”太虚是气之散的状态,那么“合虚与气”就等于说“合气与气”了,即张载犯了同义反复的错误。葛氏不认同冯氏的观点,批评冯氏的“同义反复”之说,认为冯氏未看到“合虚与气”之气是物质之“気”,错误地将气与虚看成一回事了。关于张载之气,葛氏的观点是气一元论,与冯氏所言的“横渠以‘气’为万物的根本”实则一致,其析气为“氣”与“気”之论较冯氏则更细致。

三、概念分析法与文献学基础的诠释特色

无论中外,每一个中国古代哲学研究者,都必须具备扎实的古代汉语语言文字功底。海外汉学家于此,大都具有相当水平的古汉语素质。美国籍学者葛艾儒亦是如此,他具有较好的古汉语素养,此于《张载的思想》一书中原典的引证和详细的文字评析可见一斑。甚者,葛氏对研究对象的基础文献有着精深的关注,在“附录”之“张载的著作”部分,他对张载著作版本存佚等情况作了详细考辨,并独具慧眼地发现“虽然《张载集》是最为完善也最便于找到的本子,可是使用时仍需小心留意,因为编者时或在证据不够充分时便出了校,好在他们对校正文字作了标示说明”。并且称“这是张氏作品最完整最方便的版本。不过,使用时仍需慎重,因为辑校得过于自由”,此见地,既可见葛氏严谨的治学态度,亦尽显其扎实的中国古典文献学功底。

第6篇

叶文在该文“聚焦”中明确指出,“分析说理能力不足”是中学生议论文写作的一个硬伤,并指出其有三个表现:单向思维、单层论证、感情用事。就笔者的教学经验来看,这三点归纳到位,属于对“现象”的一种比较准确的概括。在其后的“实验”与“策略”两个版块中,叶文结合李建生老师的教学案例进行了细致的论述,对此拙作暂不赘述,只就提高学生在议论文中的“分析说理能力”,谈谈自己的浅显观点。

一、现象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单向思维、单层论证、感情用事,这样的描述从字面上就可以看出带有批评的色彩,但有意思的是,当教师将这样的陈述说与学生时,学生即使会接受,对其议论文的写作也不会有质的改变。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学生不知道自己如此作文背后的原因是什么。笔者以为,从时序的角度来看,这其中有两个原因:

一是历史原因。学生在进入高中之前,已经有过议论文的学习经历,虽然真正动笔写议论文的情形不多,但自媒体时代的网络写作(腾讯空间的“说说”或者“微博”)中,已经含有大量的议论文性质的只言片语,凡与学生为网络好友者,应当皆知此事。这样的前置性阅读与写作经验,使得学生在进入高中之后的议论文写作中,充满着叶文所批评的三点表现。

二是学生原因。这里所说的学生原因主要是指学生的判断力与逻辑思维的能力。议论文是为“说理”而来,而“分析”实际上是逻辑思维能力的表现,因此学生的“分析说理能力不足”,实际上就是不会分析,不会说理。根据笔者的观察,即使高中学生在面对一个观点时,常常表现为盲从的状态,即丧失自我判断的状态。尤其是对网络上的一些让人“眼前一亮”的观点,这种情形之下更多的是附和,这就是叶文所说的“单向思维”;而对于不同观点,又容易极端反击。这就是叶文所说的“感情用事”;而无论是在课堂上的议论文写作中,还是在网络写作中,为了说明自己的某个观点,自然会引用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来论述,这就是“单层论证”。

当我们将历史原因与学生角度的判断与逻辑思维原因结合起来时,就发现学生出现“分析说理能力不足”及其三个表现是有因可循的了。

二、方法论视角下的矫正策略

由以上分析也可以看出,要想在高中议论文教学中有效地让学生形成“分析说理”能力,纠缠于学生的已有历史是没有用的,也就是说单向批评学生的三种现象是没有用的,真正有效的着力点,应当是培养学生的判断能力与逻辑思维能力――这是基于方法论视角所作出的判断。

“方法论”本属哲学范畴,其指向“怎么办”。方法论本身是合乎逻辑的,譬如就本文而言,在寻找到了问题的原因之后,就该寻找解决方法,这本身是逻辑。而所寻找的方法又必须符合逻辑,这就是方法论的基本观点。

就学生的判断力培养而言,笔者的观点是坚持辩证的观点去看问题。高中阶段议论文写作实际上不是为了证实某个观点,有时更是为了看学生的判断力。传统高中作文教学中曾经出现过“非此即彼”的情形,但其并不利于学生判断力的形成。辩证意味着不极端,意味着视角可以触及到思维和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就“勤奋出人才”这一观点而言,勤奋能出人才,但人才却不尽出于勤奋;就“社会需要诚信”而言,如果学生的视角够独特,恐怕也能作出“水至清则无鱼”的虽看起来荒谬,但逻辑却能丝丝合扣的议论文来。

就学生的逻辑能力培养而言,笔者的观点是坚持逻辑方法去论证。逻辑方法包括分析与综合、归纳与演绎等等,高中学生对此是不太清楚的,或者即使偶尔用过却不知道其意义。高中议论文教学结合具体的作文讲评并重点渗透一些逻辑方法却是必要的。其实,关于逻辑方法的教学,无论是教材中的文言文还是现代文,都有大量现成的例子可用,因此日常语文教学又是一个极好的逻辑方法培养的机会,只是常常囿于传统的教学习惯被忽视了而已。

议论文本身是需要方法的,因此议论文的教学必须坚持基本的方法论,由此径迈入,可能才会找到提高分析说理能力的源头。

三、紧扣“分析”与“说理”作议论文

回到作文本身上来,简单点说,作文就是用文字表达自己的观点。因此,议论文应当就是通过文字来分析与说理,分析为了说理,说理基于分析,这就是论点与论据的关系。这里需要关注叶文所提出的,“有关议论文写作的指导,大多都围绕例证法开发相应的策略……对于分析什么,如何分析,缺乏整体性的思考”。

叶文给出的解决之道是“概念分析”,笔者对此的观点表示赞同,但觉得跟学生更应该强调的是“分析”与“说理”这两个概念,因这两个概念学生更容易听得懂,尤其是笔者通过自身的实践,发现高中学生一方面喜欢写议论文,因为他们有说理的劲头,但有时又怕写议论文,因为他们怕分析。这就说明议论文的教学重心之一,还是应当培养学生的说理能力。而理如何说,自然是基于上面提到的方法论基础,基于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

第7篇

摘要:事件及事件旅游的专业研究起步很晚,而国内学者对其研究起步更晚,但就是在这短短的十几年间,事件旅游蓬勃发展,逐渐成为了国内旅游的发展热点之一。而国内学者也对其陆续展开研究,进而成为目前国内旅游研究的重点之一。本文首先对国内事件旅游的研究进展进行了简要综述,其次对事件旅游的概念体系进行了浅要的整理分析。

关键词:事件旅游;概念

1国内事件旅游研究进展

1.1早期研究进展

上世纪90年代以前,国内学者对于事件旅游的研究较多局限于一般事件尤其是节事旅游的管理策划研究。1985年出版的《旅游市场学》在论述旅游市场细分时,提出一类“特殊事件团体”的市场,这是我国旅游著作中首次出现“特殊事件”的提法。1993年,保继刚等首先提出“事件吸引”、“旅游事件”及“事件旅游”的概念。

随着99昆明世博会、海南博鳌亚洲论坛、广东2001年花卉博览会等事件旅游的成功举办,一些学者开始关注事件旅游的研究。2001年,文彤以“99昆明世界园艺博览会”为例分析了事件旅游在城市旅游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2002年,罗秋菊对事件旅游的概念和研究内容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并对历届奥运会对举办国旅游业的影响作了个案研究。2003年,罗秋菊又进行了世界大型体育事件对举办国旅游业影响力的案例分析。

2002年,高维忠则从事件旅游的性质、类型、意义和政策建议等方面对粤北山区旅游发展进行了探讨。

这一阶段,国内专门涉及事件及事件旅游的专业理论文献还不多,总体上来看,内容多集中于事件旅游基础理论的研究以及大型事件作为研究案例,缺乏对事件旅游专门系统的研究,这些研究不仅缺乏深度,而且还未步入事件旅游研究的规范轨道,甚至连事件旅游的术语都还没有纳入正规的旅游研究学术领域。

1.2目前研究进展

从中国期刊数据库的文献查阅结果来看,2003年以后,关于事件旅游的研究显然已经成为了学者关注的热点之一。尤其是随着2006年杭州世界休闲博览会的成功举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以及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成功申办与积极筹办,事件旅游的研究已逐步成为了国内旅游问题研究的热点之一。综观目前的文献,国内事件研究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1.2.1从城市旅游发展的角度对事件进行研究

如胡燕雯的《事件旅游:都市旅游竞争的制高点——以京沪穗为例》,提出以事件为吸引物的旅游已成为城市旅游卖点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提高城市旅游的竞争力。还有如盖宏君等的《事件旅游对城市旅游发展的影响》,认为事件旅游对举办城市旅游的发展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提出城市旅游发展事件旅游形势大好的同时也会不可避免地产生消极影响。

1.2.2对旅游事件产品开发设计和管理方面的研究

如冯卫红的《专业型节事活动的策划与运作初探——以平遥国际摄影节为例》,提出对于专业性和学术性较强的节事活动,其策划与运作要求较高,文章以平遥国际摄影节为例,初步探讨了专业型节事活动的策划要点和运作机制,并研究了节事活动与旅游地的相互促进作用。

1.2.3事件旅游效应分析、营销策略以及市场化运作等方面的研究

如张丽等的《重大事件的旅游效应分析及营销策略》,分析了事件旅游对旅游目的地的各种效应,同时通过对旅游市场细分、目标市场定位、供需方面的规律等方面的分析,进一步提出了事件旅游的营销策略。还有如辜应康等的《节事旅游市场化运作研究——以上海旅游节为例》,探讨了当前我国节事旅游市场化运作的必要性和运作模式。

1.2.4大型事件的研究

随着国内举办大型事件的增多,如青岛国际啤酒节、昆明博览会、博鳌亚洲论坛、桂林《印象刘三姐》以及2008年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和即将到来的2010年上海世博会,越来越多的学者转向关注大型事件旅游影响研究。如何建民的《奥运与旅游相互促进的功能及方式——基于常规旅游价值链与全面营销导向的研究》,分析了奥运会作为特大型事件旅游与常规旅游之间具有重要的互补性和互促,并进一步研究了如何发挥这种互补性和互促的具体方式。还有如李艳等的《悉尼奥运旅游后续效应分析及对北京奥运旅游的启示》,通过对悉尼奥运会举办前、中、后旅游效应的发展变化的分析,提出了北京奥运旅游的建议。

2事件旅游的概念分析

2.1目前已有的事件旅游的概念

美国事件业学者GetzD对“事件旅游”定义为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事件旅游是对事件进行系统规划、开发和营销的过程,其出发点是使事件成为旅游吸引物、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动力、旅游形象的塑造者、提升旅游目的地地位的催化剂,事件旅游发展战略还要对新闻媒介和不良事件的管理做出规划;另一方面,事件旅游要对事件市场进行细分,包括分析和确定什么人将进行事件旅行、哪些人可能会离开家而被吸引前来参与事件。

罗秋菊认为,事件旅游专指以各种节日、盛事的庆祝和举办为核心吸引力的一种特殊旅游形式,也有学者称其为“节事旅游”或“节庆旅游”。

吴书锋等人认为,大型事件旅游是指以大型事件为依托的,针对大型事件的参与者及观赏者提供的旅游相关服务形式,提供相关服务是大型事件旅游的实质“。他们提出了”大型事件旅游“的概念,首先有一个前提条件进行限定——大型事件主要是指大型会展”与“大型体育赛事”两大类型。从此角度出发,给出了事件旅游的定义。

杨强认为,事件旅游是指事件活动举办期间,事件本体足以吸引社区居民和外来旅游者参与事件活动,并具有“庆祝”性质的旅游活动。

文彤认为,事件旅游即是指以各种事件的举办、发生为核心吸引力的一种特殊旅游形式,这类事件包括会展博览、文体赛事、商务会议、节庆活动等,有学者将其统称为旅游事件。

李晋宏等人认为,事件旅游是在旅游目的地通过人为的事件策划与管理而产生的一些特殊事件,继而成为旅游吸引物,使当地获得提升旅游品牌、扩大旅游市场、推动旅游业发展的机会。

2.2事件旅游概念中的关键词

2.2.1资源依托

任何旅游项目的开发都有其资源依托,而事件旅游也不例外,它是以各种事件的举办、发生为旅游资源加以开发、利用,包括各类展览会、博览会、文体赛事、商务会议以及节庆活动等。这些事件中有些是直接针对旅游业的专业性事件,如上海旅游节、杭州世界休闲博览会、桂林印象刘三姐等;还有一些则是其他类型的事件,但也能为旅游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作用,如青岛国际啤酒节、北京奥运会等。

2.2.2吸引力

前面提到事件旅游的资源依托是各类事件,但并非所有事件都可以作为事件旅游资源加以开发,旅游产品开发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吸引力因素。只有对旅游市场具有吸引力,才有可能吸引旅游者前来旅游,获得效益,才有开发的价值。

2.2.3发展目的

各地发展旅游业的目的都是为了提高知名度,获得经济效益。而发展事件旅游的目的即是提升目的地旅游品牌,提高其知名度,扩大旅游市场从而实现旅游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事件旅游是指以各类事件的举办、发生为核心吸引力的一种旅游形式,目的是通过人为的事件策划与管理是之成为旅游吸引物,以推动当地旅游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徐红罡,AlanA.Lew.事件旅游及旅游目的地建设管理[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5.1.

[2]戴光全.节庆、节事及事件旅游理论·案例·策划[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9.

[3]董观志,白晓亮.旅游管理原理与方法[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5.5.

第8篇

——过程、方法与保障

李臣之 主编 海天出版社

第一部分 教师做科研的基本过程

任何科研,在程序上都由“选题——开题——做题——结题”诸过程得以完成,在学理上由“问题——资料——分析——结论”诸环节得以实现。

第一章选题:从“问题”到“课题”

一、问题在哪里

文献阅读、教教育调查、经验升华和学术交往四种路径相互影响,都能引发系统的思考。,使原本模糊的问题逐渐清晰化。

(一)教育实践的追问与调查

教育理论必须根植于教育实践。

1.经常追问教学中的困惑。

2.在教育调查中发现问题。

(二)教育经验升华

案例1—3教育日记伴我成长——书信书信谈话法在班级体德育工作中的作用

(三)学术交往

1.与专业研究人员互动

案例1—4研究伙伴合作同行——初中语文教学中运用漫画手段提高学生创新思维的实践研究(丰子恺漫画)

2.与同行的自由争论

(四)阅读文献

1.借鉴文献

2、质疑文献

3.参照各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指南

主题班会——学生自主行为及课程开发研究

二、将“问题”转化为“课题”

(一)缩小问题范围

(二)梳理关键概念

(三)课题的表述

课题名称包括三部分:研究对象、研究的中心内容和研究方法。

1.指明研究对象

2.说明研究中心内容

3.提示研究方法

注意:1.避免使用宣传口号:课题在表述时一般使用陈述语气,表明作者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主要观点。

2.反映研究的关键词句。

3.简洁明了针对性才会强。

三、确定问题的原则

(一)社会所需

1.促进教育教学实践的变革

教师做科研的目的就是促进教育教学实践的变革,或者说引起教育教学实践行为的积极变革。

2.为丰富教育教学理论提供实践基础

(二)能力所及

三个领域可以改变:一是课程问题。二是教学问题。三是管理问题。四是德育问题。

(三)条件所能

人的实践行为离不开具体的个人条件、学校环境条件及社会条件。研究行动需要勇气、理想与智慧,也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有所为。

四、如何申报课题

(一)选择恰当的申报层级和领域

(二)申报表的填写

(三)申报的注意事项

第二章 开题 :设计研究蓝图

一、开题的价值与内涵

(一)开题的价值

1、有利于吸收研究智慧;2.有利于课题研究的顺利开展;

(二)开题的内涵

二、撰写开题报告

撰写开题报告主要包括陈述研究基础、说明研究方法和叙述整体研究方案三方面的内容。

(一)陈述研究基础:介绍研究的缘起,阐述该课题研究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对相关文献进行系统地综述,并对课题研究的关键概念进行界定,以明确课题研究的对象。

1.介绍研究的缘起:本部分要将对选题的系统思考表述出来,围绕“社会所需、能力所及、条件所许”组织内容。

2.阐述该课题研究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说明研究的目的、意义就是说清楚为什么要研究、研究它有什么价值。一般可从现实需要方面去论述,指出现实中存在这个问题,本课题的研究有什么实际作用。然后,再写课题的理论和学术价值。这些都要写得具体、有针对性。在语言上可以用“丰富……”、“发展……”等有研究目标性的短语。

3.对相关文献进行系统地综述:文献的收集和整理是教师做科研比较容易忽视的一个环节。可登陆《中国期刊网》,了解最新的研究进展。人民教育出版社、教育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等出版的教育类专著有较强的影响力:《教育研究》、《课程·教材·教法》、《教育理论与实践》、《全球教育展望》、《比较教育研究》、《教育研究与实验》、《报刊复印资料》(中中国人民大学主办)等刊物发表的论文影响比较大,是搜索的重点;中国期刊网(中国基础知识实施工程“CNKI”的一部分)上发表的相关文章也应重点收集。

4.课题研究的理论基础

5.对关键概念进行界定

(二)说明研究方法

一般包括文献调查法、观察法、思辨法、行为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概念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

(三)叙述整体研究方案

一份完整的研究方案应该回答以下几个问题:研究什么?为什么研究?怎样研究?研究的预期成果是什么?

1.课题研究的目标

2.课题研究的基本内容

3.课题研究的步骤

4.课题研究的成果表达形式:如调查报告、实验报告、研究报告、论文、经验总结、调查量表、测试量表、微机软件、教学设计、录像带等,其中调查报告、研究报告、论文是课题研究成果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从内容构成来看,一项主题相对集中、内容比较充实、材料相对完整的教师研究成果一般包含这样几个方面的要素:一是大量鲜活的教育故事、教学课例、具体的操作材料;二是具体的案例、操作细则中提炼出来的若干实践活动样式、教学模式;三是统摄整个教育教学活动过程的主导理念。

(四)写好开题报告的技巧

1.提出问题注意“层次”。

选题来源包括:⑴与自己实际工作或科研工作相关的、较为熟悉的问题;⑵自己从事的某专业问题发展迅速,需要综合评价;⑶从掌握的大量文献中选择能反映本学科的新理论、新技术或新动向的题目。所选题目不宜过大,越具体越容易收集资料,容易深入。

2.瞄准主流文献,随时整理。

3.研究目标具体而不死板。

三、开题论证的运作

(一)开题论证的程序

1.选择开题论证会的地点:小型会议室,最好是圆桌会议。切忌阶梯教室。

2.参加人员

开题论证会一般有如下程序:首先,上级领导宣读课题立项通知书;接着,课题主持人宣读课题实施方案;最后,与会专家、领导及课题组成员研讨课题实施方案。

(二)开题论证的注意事项

开题报告陈述,时间30分钟左右比较合适;简要交代任务来源和背景;重点“指出”存在问题,不必花太多时间细述发现这些问题的过程;对主攻方向要有比较充分的论证;详细论证研究内容、方法、方案及其可行性。

第三章 做题:教学研究合一

一、教师做科研的双重特性

(一)在研究中教学

在研究状态下教学,走向研究性教学,是中国教育教学变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张华教授近年来大力倡导重建课堂教学的方向,主张把教学变成研究,提出的诸多观点对教师做科研很有启发:

1.把“备课本”变成“教学研究记录手册”,鼓励创造性备课。

2.把设计教学目标与创设教学情境并重,侧重情境创设。有目标,但不拘泥目标。

3.讲授教学与对话教学并重,侧重对话教学。不论讲授,还是对话,都不能流于形式,都要基于探究、发现和创造的态度。

4.把学生自己的观念视为教学的出发点和归宿。倾听学生,研究学生(包括研究学生的“错误”)。

第9篇

论文题目: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一.文献综述

1、蔡印霞撰写的硕士论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法律问题研究》,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法律价值定位、功能、法律性质、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研究,对本文结构的构建提供了参考依据。

2、于敏在《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定位与实务探讨》中对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定位以及实务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分析,对本文的写作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3、于敏在《海峡两岸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中阐述了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法理,在考察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发展趋势的基础之上,对两岸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了大陆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中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对本文的写作有参考价值。

4、杨先旺在《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存在弊端进行简要的分析,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了参考依据。

5、徐明水在《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之交错》中对台湾地区现行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体系及采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论及实务运用论上所衍生问题进行了探讨,对本文的写作有较大的帮助。

二.选题背景及意义

随着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对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呼声越来越强,但我国现行法律对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效力等级偏低,法律规定过于粗疏,许多具体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存在许多问题。如责任主体不明确、保险费率比较混乱、缺乏监督制度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展,有必要进行规制之。基于此,本文提出了本课题的研究。

意义在于:基于上述背景的考虑,研究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制问题对于建立健全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首先,只有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来研究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制体系,明确其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才能正确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性质,从而为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制提供正确的方向。其次,只有全面考察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现状,发现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才能正确认识到规制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而为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定提供理论上和实践上的依据,对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有所裨益。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相关理论分析

一、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概念分析

(一)交通事故的法律定义分析

(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性质分析

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特征分析

(一)基本法律特征

(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第二部分 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必要性

(一)通过考察现状,发现问题来分析必要性

(二)通过分析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价值来予以考察

二、可行性

第三部分 国外立法和借鉴

一、立法比较

二、借鉴经验

第四部分 规制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若干建议

一、提高立法位阶,建立专门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

二、完善现行的法律规定

三、协调好相关制度

四、完善相关的监管制度

四.工作的重点与难点,拟采取的解决方案

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在于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以及完善建议上,拟采取的解决方案有:(1)采用文献检索搜集的方法。检索、搜集与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的法律问题、国内外相关著作、学术期刊和网络的学术论文,进行整理、筛选、归纳、分类,为本工作重点与难点的研究奠定基础。(2)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中运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通过充实论文的应用价值来予以解决该难点。(3)比较借鉴。通过比较研究国内外的立法规定,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立足于本国实践,提出构想。

五.论文工作量及进度

(1)查找、搜集有关文献资料,初步确定选题;(2)根据掌握的文献资料正式确定选题,撰写开题报告;(3)到相关机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4)撰写论文初稿,在导师指导下修改论文;(5)听取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士意见,完善论文,最后定稿。

六.论文预期成果及创新点

本文以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制为研究对象,采用对比分析、综合分析、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进行了深层次的剖析,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提出了完善的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正在于此。考察法学界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研究,大都集中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缺陷等理论问题上,很少有学者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全面的研究。由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身包含着众多内容,如果单一研究某一个内容或者其中几个内容,显然不能挖掘其问题的根源。因此,本文首先从理论上分析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性质以及法律特征,以此为基础,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现状进行了考察,目的在于全面发现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运行中的主要问题,然后针对这些问题,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试图寻找若干规制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对策,从而为完善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提供有力的理性支持。

七.完成论文拟阅读的文献

1、祝铭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版.

2、马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研究[j].法律适用.2003(1).

3、李薇.日本机动车故事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4、蔡印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5、高原.道路交通事故若干问题初探[j].畅行网.2010年1月1日访问.

6、铃木辰纪.保险论[m].成文堂,1992年版.

7、朱丽斯.东莞法院适用新交法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支付保险金[j].人民法院报.2004年10月15日.

8、丁玉娟、张雅光.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的法律适用[j].行政与法.2007(1).

9、刘晓红.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j].当代法学.2003(1).

10、郑济世着.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之推动[j].保险信息.1997(139).

11、吕玉宝.机动车所有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民事责任[j].2003(1-2).

12、王荣.质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j].法易网.2010年1月1日访问.

13、张颖.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之第三人请求权[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

第10篇

摘要:2013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公益诉讼首次进入民事诉讼,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本文试对公益诉讼的基本概念做简要论述。

关键词: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管辖法院

一、概念分析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和刑事公益诉讼。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公益诉讼的概念定义,学界观点并不统一,大致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民事公益诉讼就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行为触犯了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损害了国家或社会公众的民事合法权益,基于其法律监督职能,代表国家或社会公众向法院提讼,追究违法者民事责任。这种观点认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只能是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只有检察院才能代表国家和社会公众提讼,同时也只有检察机关能够担当起保护公共利益的重任,公民个人和民间组织不能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第二种观点认为,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国家特定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可以代表国家或社会,直接以原告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该观点认为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应该包括:特定的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民间组织和公民个人。这种观点最大的不同是,能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开放的,民间组织和公民个人理所当然成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合法主体。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从具体的法条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立法是属于第二种观点的,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目前仅限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例如具体到环境公益诉讼就可以由环保行政机关和合法环保组织提讼。

二、适用案件范围

梁慧星教授对“公共利益”的范围的表述,“包括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保护、公共水源及饮水排水用地区域保护、森林保护事业等事项。第二,排除性规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应排除下列情况:公共权力机关自身的经济利益,如政府用于改善办公条件和职工福利各项费用等;借公共利益之名干预市场所得的商业利益;如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进行干预所实现的利益等。”可见法理意义上的公共利益相当宽泛,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适用公益诉讼的范围是“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条列举的只有两项,而其他有损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否适用公益诉讼,就给了法官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就近十年的典型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上来看,仍然几乎全部是环境污染案件,这并不表示在侵犯众多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就不存在,而是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哪些侵犯众多消费者权益的民事案件属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存在着较大争议,所以仍然需要法律对公益诉讼的范围做出具体的规定以便更多的有关公共利益的案件可以纳入到公益诉讼的范围中来。

三、管辖法院

从各地法院现有的内部规定和实践操作来看,绝大部分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管辖,只有个别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才由中级人民管辖。这一现实情况是符合司法资源合理分配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的,因为公益诉讼在本质上仍然是民事诉讼,因此应当在顾及其特殊性的同时尽可能保持其与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的协调一致。第二,从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性质、繁简程度、影响范围和争议标的金额等因素考量,也宜由基层法院管辖。根据已有的案例显示,很多案件之所以耗时长、难判决的根本原因在于以往的实践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有法官造法和突破现有法律框架之嫌,因此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层层上报并只能在获得最高院和相应司法部门的默许后才能正式进入诉讼程序。但这些因素都不能作为提升法院管辖级别所应当考虑的内容。第三,从民事公益诉讼的长远发展来看,随着实践上的丰富和立法上的完善,进入法院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必然是一个增长的趋势,因此由中级法院管辖的可能性不大。最重要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在内容和主体上的宽泛并不代表着民事公益诉讼就一定是影响范围较大的案件。地域管辖方面,民事公益诉讼也应当遵循一般民事案件管辖规则,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而针对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案件,例如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而提起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则由污染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地、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专门管辖。

参考文献:

[1]张卫平,载2013年第4期

[2]李凌碧,华东政法大学2013级硕士毕业论文。

第11篇

【论文摘要】生活本身就是一部深奥的哲学,我们应该仔细地探索哲学与美的关系,以便为人类“诗意地栖居在这个世界上”提供更多的理论依据。哲学是理论形态的人存在的自我认识,哲学是人类最高形式的智力探索,哲学是对世界和人生的明澈而宁静的认识,哲学思维具有极致性,是最深沉的思维。

当今的时代是一个技术无所不能的时代,人们在物质层面上已经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满足,但并没有相应的精神上同样程度的自由感和满足感。从这个角度看,我们更应该仔细地探索哲学与美的关系,以便为人类“诗意地栖居在这个世界上”提供更多的理论依据。生活本身就是一部深奥的哲学,只有哲学和美学兼容的思维才能破译它。

一、哲学是理论形态的人的自我认识

人类在自我对象化的过程中,主要形成了三种把握世界的理论思维方式,即包含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思维科学在内的科学思维方式,包含伦理思维在内的宗教思维方式以及哲学思维方式。

哲学是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哲学作为世界观的理论体系是采用最一般的概念和逻辑形式进行理论加工而建立起来的知识体系,包括概念的处理、原理的论证、方法论的讲解等。

哲学从主客体的关系中把握对象,哲学不是片断地研究主体与客体的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哲学要解决的矛盾是主观和客观的矛盾,因而它的基本问题是意识和物质、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这个根本特点,决定着哲学能从主客观的关系中思考和把握对象。

人类正是通过这种把自身与现实世界区别开来的方式,在一定距离之外来批判地面对现实世界。哲学这种把自己与现实世界区别开来的方式,使自己与现实世界保持了一定的距离,正是这种距离,使人们在看现实世界的时候,觉得它充满了诱惑,你永远有所得,也永远无所得,引导你不断地追求,不断地入梦,不断地前行,不断地开拓道路,不断地在探索中升华自己。距离产生美,人与世界的距离带给人们对世界感受的丰富性和多样性。距离为人们的自由探索提供了再创造的空间,思索常驻,生命永驻。在这种距离中,我们学会了创造,领悟到寻找精神家园的惆怅和欢愉。

哲学给予人生的是一个整体的世界并对这个整体各要素之间的关系作出恰切的分析,凡此种种,使我们看到了宇宙人生中的浑然天成、融洽无间。杂合中的统一,展示了宇宙在对立统一中的和谐,无论是深沉敏锐的概念分析还是痛快淋漓的哲理阐述,以及蕴藏无限机趣的逻辑推理,都给人以畅达、抚慰的美感。它告诉人们:你们可以安身立命,斡运大化,进而生生不息了。

二、哲学是人类最高形式的智力探索

哲学是人类最高形式的智力探索,是由一个个“?”号组成的,什么时候哲学没有问题,哲学也就终止了生命。问题永存,哲学永存。“为什么”是哲学生存的方式,也是人类智能发展的惟一方式。

哲学不是一种完成态的静观知识,它是一个不断跃进和提升智能的动态过程,是一种“爱智能”的运动。爱智能,是所有哲学的共同家园。“哲学的真谛是寻求真理,而不是真理,”哲学永远在路上。

探索中,激情为沉重的思绪所代替,跌倒了,爬起来,人性的冲动在痛苦的重压下变得更为迫切,对问题情境的破解使人生披上了悲壮而又怆然的色彩。这种悲壮美是贯穿人生始终的永恒过程。

对事物的哲学探索之所以美好,还因为这是一个发现的过程。

发现是指经过研究、探索、看到或找到别人没有看到的事物或规律。“任何一个发现,即使是天才的发现,如果把发现之前的各种推理、假设都记录下来,那么,废料和各种各样的愚蠢荒谬的推断数量之多会使我们大吃一惊。”而发现的魅力也正在这里。当我们用严谨的思维、刻苦的冥想对这些“废料”、“推断”进行筛选,当我们在这里倾注了自己全部的热情,“皓首穷经”、“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我们为自己的发现而惊喜。

三、哲学是对世界和人生的明澈而宁静的认识

关于哲学,哲学家们说法各异,但无论如何,哲学总是与人类对于自身的根本困境、对于生存意义的深刻思考密切相关。哲学的内容实质上是人的生存,它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当哲学思维把人类自身的认识作为对象,对自身的认识进行再认识的时候,这个过程就是哲学反思,反思的过程实际上是从更纯化的形态上对主客体的关系的再思考,将自己获得的关于对象的认识升华到抽象的理论形态,进而形成思维中的纯观念体系。哲学思维以认识本身为对象所形成的理论中,包括了认识论。这说明,哲学不仅要思考外在的东西,也要思考内在的东西,还要思考内在东西与外在东西的关系。

四、哲学思维具有极致性,是最深沉的思维

第12篇

[论文摘 要]本文讨论了用户对旅游网站的用户体验与实际旅游体验之间的联系,提出旅游网站的浏览效果会对实际旅游体验品质的影响的观点。说明在设计旅游网站时,除了需要在界面上做好用户体验外,还需要在内容上给访问者营造出一种实际旅游的“预体验”。如果网络旅游预体验设计的当,将会直接影响游客对旅游的体验品质。

旅游产品的体验是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建立起来的感受。其体验品质往往受到很多方面的影响,比如说环境、设施、服务、次数和游客心理等方面的影响。也就是说,在旅游过程中是否能使游客有一个良好的体验品质和以上几点息息相关。但是经研究发现,某些时候,游客在出游前如果做足准备,充分掌握旅游目的地的信息后,即便上述条件不是非常完备,也能获得较好的体验。

一、旅游预体验的概念分析

当今是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游客掌握信息的最方便的工具就是互联网及相关旅游网站。旅游网站的作用除了给游客提供信息外,应该具备另一个功能:预体验。那什么是预体验呢?所谓预体验就是以互联网为工具,通过信息技术了解旅游目的地的相关情况,从而对旅游产生指导性作用的体验。

笔者认为:在旅游这个体验活动中。用户体验的品质除了由“用户期望”、“用户需求”、“用户动机”决定外,还和“旅游预体验”有关。并且在预体验的过程中,往往会促使用户产生“动机”、“需求”和“期望”并影响最终实际旅游的体验品质。

二、我国旅游预体验的现状

目前在国内存在着大量的旅游网站,这些网站均有介绍旅游景点、酒店、餐馆、旅游地图和其他用户的点评等信息,用户在浏览页面的过程中,通过阅读获取了大量的相关信息,从而获得了对景点的一个大致概念。这种行为可以归为预体验的获得。

通过某些技术手段,游客通过网络即可体验到部分景点的游览过程,但这毕竟和真实旅游存在着一定的区别。所以必定会有大部分游客通过虚拟旅游的预体验对真实景点产生兴趣,萌发出去实地游览的想法。此时,旅游的“动机”和“目标”就产生了。

三、互联网时代的网络旅游预体验产生的效益

首先网络旅游预体验为旅游业带来的是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网络的自助随机性,网络的信息丰富性,网络服务的时效性将是“网络旅游体验”优于传统旅游的三大基本特性。

其次、将以其直接的面对面的服务形式,免去了旅游者不必要的时间浪费和金钱负担。它不但减少了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旅游产品服务时的销售环节,而且还降低了产品成本,提高了经营效益,为旅游者提供了物美价廉质优的服务。

第三、最大程度上满足旅游者的各种需要。网络旅游体验是旅游人性化、个性化、自由化的前提和保证,正如某网站所介绍的那样:“你自己可以在网上选定你想去哪儿,怎样走,住哪里,买什么东西,网站绝不干涉你的任何行动,相反,它将竭尽全力帮助你完成自己的心愿。” 转贴于

四、网络旅游预体验产生的发展趋势

网络旅游预体验实际上就是一种对景点宣传,在这个宣传攻势中,可以使用任何现有的技术手段和部分营销手段。但是切忌使用户感到厌烦的广告手段。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呢?在“以用户为中心”的设计中,其最基本的思想就是将用户时时刻刻作为设计的立足点和出发点。而网络旅游预体验的意义就在于将旅游目的地最美的景点以最美的方式呈现给访问者。同时将目的地可能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毫无保留地告知,以便游客参考和做准备。但是每个游客都有自己不同的身份背景、学历和审美观。如何能做到大多数用户对网站提供的内容都感兴趣,而不反感呢?

目前,大部分网站的注册内容中,都存在一个选填“高级选项”,用户如果愿意,可以将自己的年龄、性别、职业、收入、爱好等相关信息提交给网站。网站收到这些信息后,通常用该类信息做数据挖掘,以便分析出用户的消费动机和兴趣志向。

五、网络旅游预体验设计要素

目前,我国国内旅游网站众多,然而里面的内容大致普遍相同且都没有从游客的需求点出发来进行设计。而且部分游客感兴趣的内容也仅仅有聊聊几行纯文字对旅游景点进行介绍,因此无法真正满足游客的需求,甚至无法勾起用户的旅游欲望。

在设计页面的过程中,要以“用户为中心的交互式设计”思想为指导,从用户体验设计的角度开发旅游网站。通过调查以及了解用户或者游客的心理,提供给用户在旅游前及旅游过程中所需的适当且完整的信息。结合现有的导游系统特点、游客的需求,设计和开发了一种比较新颖的旅游信息平台。平台注入了“用户为中心的交互式设计”的理念,并提供了专业化的导游内容,使得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可以随时、随地、随意、随设备地享受系统提供的专业化旅游服务。那么这一过程势必在一定意义上促进旅游经济发展。

六、总结

访客在浏览旅游网站时,首先产生的是对旅游网站的用户体验,这个体验决定了用户是否会继续使用这个网站。而良好的网站体验会使访客对旅游景点产生一种旅游预体验。旅游预体验的品质高低会影响访客在以后是否会变成游客产生实际旅游体验。而在实际旅游中,预体验又会影响旅游体验,对游客最终的旅游体验品质产生影响。

参考文献

[1]江娟丽.我国发展体验旅游的背景、开发思路及对策研究[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32(1):126—129

[2]华梅立.交互设计中的原型构建研究[D].无锡:江南大学设计学院.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