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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内迅速增长的投资融资需求和迅速发展的资本市场也需要投资银行业快速发展与完善。但是,我国现存的证券公司在企业形式、管理制度及业务范围上过于单一,难以满足快速发展的资本市场的业务需要。因此,积极引入合伙机制,设立合伙制的投资银行,不仅在企业形式、管理方式上是一种有利的补充,其对市场的迅速反应及专业化的业务定位可以更好的满足市场需求,还可以加强市场竞争,促使现有的证券公司不断完善,提高竞争力,使整个资本市场运作向更有效的方向发展。
因此,尽快完善我国的合伙制企业相关立法,创造更有利的政策环境,对促进合伙制投资银行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一、引入合伙制投资银行的法律环境建设
1997年2月,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合伙关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又一重要举措。但是合伙企业法颁布后,社会反应不大,其原因是规范、调整的问题十分有限,合伙制的许多问题未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给合伙制实践造成了很大的障碍。
1、有限合伙的立法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第八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可以看出,我国的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均承担无限责任,这就排除了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合法性。按照美国的司法解释,所谓“合伙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群体、公司或者社团。如果这种解释成立,那么某些合伙人可以先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再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充当合伙人,从而可以有效回避无限责任。但是,这种司法解释是否能够获得我国司法部门的承认尚未可知。即使司法当局接受这种解释,《合伙企业法》的其它条款同样限制着有限合伙制的组建。例如第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第三十二条又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这两条规定同样使得在国外广为应用的有限合伙难以实现。
由于有限合伙比普通合伙更容易保持资本的稳定、营业的持续,从这个意义上说,有限合伙比普通合伙更具有企业特征,更宜纳入企业立法的范畴之中。我国的企业立法思维定势决定了我国要制定一部规范合伙为组织方式的合伙的企业法而不是合伙契约法;从企业的角度、把合伙作为一种主体来规范,而不是作为一种关系或契约来规范。这一点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中反映得很明显,如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合伙企业的申请、批准、领取执照的程序等。我国这种立法框架及我国现有的一套对企业管理登记的行政管理办法,决定了我国从立法和实施技术上有条件规范有限合伙。因为有限合伙比普通合伙更宜也更应该纳入以强制规范为主的企业立法中,更应该实行严格的注册登记和行政监管制度。
为有限合伙投资银行的组建消除法律障碍、构建法律基础有两种选择。其一是修改现行的《合伙企业法》;其二是单独制订《有限合伙法》。从立法的逻辑、体系来考虑,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在许多方面都存在差异,在实行单行立法的英美国家,也都是将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分别立法。若统一规定在一部立法中,很难实现对有限合伙全面、得体的规范。这也是我国在审议《合伙企业法(草案)》时最终取消了整个第八章对有限合伙的规定的原因之一。因此,单独建立《有限合伙法》是比较可行的举措。
从合伙制在美国的运作可以看出,合伙企业的行为所受的约束主要是合伙内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普通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的相互约束。这种合伙内部约束的执行比法律更及时和有效。同时,这种约束的内容由合伙人之间的讨价还价决定,有利于形成自发性的制度创新。所以,建立《有限合伙法》的目的应该在于明确社会对合伙的约束,同时明确合伙的合法权益,而不应该对相关细节规定过细。笔者认为,有限合伙的概念可表述为“有限合伙是指企业在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前提下,允许更多的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投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中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一般合伙人责任;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以其投入企业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得担任企业的事务执行人,并不得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此外应对有限合伙人的地位、出资、权利与义务、清偿顺序、收益分配方法及两种合伙人相互关系的规定等做出规范。在颁布相关法律的同时,考虑制订“有限合伙制协议范本”将有助于提高有限合伙制企业制订合伙协议的水平。
至于业内对一些国有机构参与有限合伙,从而导致该机构因承担无限责任而使其资产处于不稳定状态,甚至引起国有资产流失的疑虑,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解决:
一是要参与合伙企业而成为无限责任承担者的国有企业,必须取得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的同意;
二是国有企业可以拿出一部分的资产与他人合作设立一个新的法人企业去参与有限合伙,从而在该国有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之间形成一道“防火墙”。
2、有限责任合伙的立法
目前采用有限责任合伙是审计、法律等行业的国际惯例,普遍认为其是对公司、合伙等传统商业组织形式的重大突破,是企业组织法律制度的重大变革,不仅可以满足专业人士的需要,作为企业组织形式的创新对一般中小企业也具有适用意义。中国也必须尽快建立并完善这方面的立法。
有限责任合伙即使在国外也属于比较新的事物,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即使在英美两国,也存在很大分歧且不甚完善,有些领域要依赖于判例的法律效力,应该看到有限责任合伙的立法决非易事。提到有限责任合伙在英国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而在美国则不具有。英国的情况与我国授予有限合伙企业民事主体资格的实践更为相近,更具参考价值。
笔者认为,在建立有限合伙的立法的同时,应该为有限责任合伙提供一个法律框架并逐渐补充。有限责任合伙的法律规范及合伙人与债权人的利益平衡,可适用以下法律:
(一)有限责任合伙的登记设立、账目管理、成员资格、清算以及外部监管,考虑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有关上述规则的主要目的,在于为公司出资人提供责任庇护的同时,适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一个普通的合伙是不需要受到上述监管措施的约束的。有限责任合伙的成员既然也享受了有限责任的益处,也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监管规则。主要包括:
(1)有限责任合伙必须与公司一样按照“真实与公允反映”的原则编制财务报表;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审计人员的任免适用与公司类似的成员大会批准程序;经审计的合伙账目和财务报表须报合伙登记机关备案,提交合伙成员以及合伙所发行债券的持有人。
(2)对有限责任合伙成员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适用《公司法》关于董事行为和董事资格的规定;不符合条件的,法院可以剥夺其作为成员的资格。
(3)有限责任合伙因违法行为而受处罚,有关当局可以像对公司事务进行调查一样,对合伙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4)合伙的破产、清算事宜准用公司破产清算的规则,合伙清算人可以行使产取回权。
有限责任合伙的内部管理留给合伙协议去确定。有关有限责任立法可以考虑规定合伙协议内容,或列出默认的内部管理规则,其应该与有限合伙的管理原则一致,不再赘述。
(二)对债权人的保护
由于合伙没有最低资本的要求,在解除了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个人连带责任的情形下,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就成了有限责任合伙立法的关键问题。根据英美立法,可考虑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1)建立替代性赔偿资源。一种为强制保险,或行业保险,即有限责任合伙必须建立一定数额的保险金,以作为合伙人个人连带责任的替代物。可根据合伙人数、合伙资金规模或从事业务种类分别规定,由行业自律组织进行配合做出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另一种是设定独立财产或基金,以偿付经法院判决的、但受有限责任保护的错误、不作为、疏忽、不合格或轻罪下的赔偿。该项基金应存入信托或单独银行账户,可采用银行存单、国库券、银行信用证或保险公司担保债券等形式。
(2)对合伙的分派进行直接的限制。如规定合伙不能偿付到期应付债务时,或合伙资产数额不能偿付应当偿付的合伙内的优先权时,不得进行分派。也可考虑直接将公司法的利润分配规则适用于有限责任合伙。在传统的合伙制账户制分源方式下,合伙人不计劳务报酬,而是按照账户中的盈余来进行分派,为了避免对合伙人的基本经济权利的损害,限制分派应将合伙人在合伙的正常营业过程中,作为合伙的雇员参与业务经营而获得的合理报酬,或因提供财产而获得的常规报酬,作为分派限制的例外。
需要指出的是,有限责任合伙的分派行为如果处理不当,不仅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也会在无个人责任之虞的合伙人与有个人责任之虞的合伙人之间形成利益冲突。由于合伙人不承担个人连带责任,因此,那些受到完全责任保护的合伙人就有将合伙财产完全分派出去的利益驱动,而负有监管责任的合伙人以及从事的业务风险大、容易触发个人责任的合伙人就会希望多留一些合伙财产,以减轻个人实际负担的直接责任。因此,有限责任分派限制规则也有助于减少有限责任合伙内部管理上的摩擦。
(3)资产取回。指当合伙清算时的财产不够偿付合伙债务时,合伙人在合伙无清偿能力前一段时间内从合伙的提款,可以由合伙清算人取回。英国把这个期限定为2年。但是同时也应该规定如果提款系支付合理的家庭开支,合伙人无须将等额资产退还合伙清算人。
(三)合伙企业的纳税问题
按照传统合伙法的理论,合伙是合伙人的集合,并不是一个实体,因此,典型的合伙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合伙人从企业中取得的收入被分解为合伙人个人的收入,由合伙人分别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一般的公司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公司将其利润分派给股东时,股东需要再就该项红利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即通常说的“双重税收”。合伙可以免于缴纳企业所得税一直被认为是合伙与一般公司的基本区别之一,也是合伙的优点之一。合伙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是国际通例。
但我国1997年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也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合伙人的收入照例仍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在税收的待遇上是与公司一样的。如果说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尚有股东的有限责任作为一种补偿,因而获得了某种利益平衡的话,那么,合伙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则是显然失去公平的,因为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这种税收制度使合伙人从制度上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事实上,目前的合伙组织基本上限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一些行业,在同样具有专业特征的投资银行业远未实现,而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的非专业合伙企业几乎没有。合伙这种具有高度灵活性和广泛适应性的企业的法律形式被人为地限制在极为狭小的范围之内,也影响了人们利用合伙形式的积极性。在美国,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从来都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一直有进一步扩大免除企业所得税的趋势。美国近年来出现的“有限责任公司”(这是一种与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性质不同的企业组织的形式,兼有封闭公司、有限合伙与合伙的优点)一般也都可免于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上,中小规模的公司常常需要花费较高的费用达到合法避税的目的。这样使得企业的成本增加,而政府和社会可以从中得到的企业所得税十分有限,征税的成本又高昂。不利于合伙制的推广。国内目前即使针对专业性强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在政策上对合伙制、有限责任制事务所也都是“一视同仁”的,缺乏税收、业务范围等方面的有力政策支持,无法激励专业人士以承担无限责任的方式从业,合伙制优势无从发挥。
二、引入合伙制投资银行的行业环境建设
1、行业协会需要明确定位
在国外投资银行被归入专业服务产业,在这个产业中,有75%的收入是由7个主要的专业服务部门创造的,包括投资银行、审计、税务和会计咨询、商业法咨询、营销沟通、管理和IT咨询、招聘和就业中介、市场调研。这些行业具有相近的行业特征,包括对专业人才和客户关系的依赖、对诸如时间、个体专业知识以及集体专业技能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掌握等。行业自律组织对具备专业服务资格人员的管理是专业服务行业的典型特征,其发挥的职能主要是维护会员的利益、行业协调、提高会员的业务水平等。我国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可视为投资银行业的自律组织,但其作用和定位尚有待完善。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包括:
(一)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可见在发挥行业组织应有职能的同时,证券业协会还承担了一部分的政府职能。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手段,这部分职能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在几家证券公司有所牵涉的违法违规事件中,证券业协会往往是“后知后觉”。而如果证券公司、证券从业人员最终被证明是无辜的,协会又很难承担起维护行业利益、为会员追讨公道的职责。
另外,国外的行业协会也有定期的、不定期的行业自查,目的是防范行业风险、相互促进业务水平的提高。而国内的证券业协会在这方面显然还有待发挥更大的作用。
业内专家指出,协会的定位必须进一步明确,否则,一个强大的中介体系将很难建立起来。市场经济是效率经济,没有一个强大、公正、公平、讲信誉的中介体系的参与,社会经济的效率是无法充分激发出来的;而构建一个强大的中介体系,没有全社会的广泛参与,没有一个统筹安排和战略规划,是无法想象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推行合伙制的投资银行就绝不只是该行业自身的事情。
2、信用制度有待建立
对中介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推行合伙制的出发点,也是促使投资银行家保持道德操守的根本保证。但目前,国内对自然人的财产申报制度尚未建立,相关职能部门根本无法确切掌握个人的财产数量,无限责任也就无从谈起。
1、资产定价功能。
投资银行拥有卓越的专业研究分析能力,能够帮助投资主体对投资对象进行价值判断,并以此来帮助投资主体发现价值和创造价值。资产定价功能是由投资银行的承销业务及一些融资服务和并购重组服务来实现的,其定价的准确性决定了投资的风险性,如果定价过高,投资银行很可能会面临包销风险;如果定价偏低,投资主体很可能会利益受损。在企业并购活动中,资产定价功能也体现出一定程度的价值发现功能,企业产权交易的背后,往往都基于价值的发现。
2、金融创新功能。
从华尔街的金融活动中,我们不难看出投资银行是最具创新活力的主体,在金融产品创造中衍生出了很多金融产品,这在美国次贷危机之前体现的淋漓尽致,创新过度也是引发次贷危机的一个重要因素。无论是发行的债券、股票,还是衍生的金融工具,无一例外,都是由投资银行创造出来的,这些不断创新的金融工具不仅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风险控制机制,只要将其规范化、标准化,就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
3、价值增值功能。
价值增值是现代金融中介发展的主要驱动力,也备受现代金融中介理论重视,投资银行的价值增值功能是建立在资产定价和金融创新功能基础上的,投资银行通过创造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以及对资产的风险收益进行组合来实现价值增值。在现代金融体系中,投资主体所面对的财富主要表现为虚拟的资产形式,投资者拥有处置这种虚拟资产的权利,但是,由于这种虚拟资产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的权利也就存在不稳定性,因此,投资者有必要对手中的虚拟资产进行评估,既要能够确保资产升值又要保证将风险降到最低。
二、金融资产价格泡沫
在金融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也伴随着资产价格泡沫以及由资产价格泡沫引发的金融危机,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就属于资产价格泡沫危机,再往前推,还有1997年的亚洲金融风暴和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等,这些资产价格泡沫危机都体现出一个共同的特征,都是由于市场预期狂热,导致资产价格被高估,而当市场相应地做出回调时,危机就发生了。泡沫是用来描述资产价格暴涨暴跌的现象,这也是资产价格波动中的必然现象。资产价格的波动是常态,只要资产价格不等于其基础价值就存在泡沫,资产价格泡沫有多种存在方式,如泡沫消失、泡沫破灭、泡沫被市场零容忍而继续存在等,如果资产价格严重偏离其基础价格,并且不断扩张,就很可能导致泡沫破灭,进而酿成危机,但在现实中,这种情况也很少见,泡沫破灭属于小概率事件。就我国当前股票市场的波动状况来看,沪深两大指数的波动趋势大体上保持一致,在金融危机之前,沪深两大股市上涨势头强劲,催生了较大幅度的股价泡沫,而在金融危机后,这些泡沫也得到了释放,在大规模的资金救市下,我国股市目前又重新恢复了生机。
三、投资银行对金融资产价格的影响
投资银行在金融资产价格泡沫形成过程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投资银行功能的发挥对金融资产价格泡沫的生成会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在此,我们将通过模型建构来分析一下投资银行功能与资产价格泡沫的关系。
1、如果噪声交易者购买风险资产的比重较大
从投资银行得到的信息较多,且资产银行的资产定价不准确,风险资产价格明显偏离基础价值,这时,资产价格泡沫也就越大;反之,资产价格泡沫就会越小。
2、如果噪声交易者对投资银行比较信任
从投资银行得到的信息较多,且资产银行的资产定价比较准确,风险资产价格就会趋向基础价值,这时,资产价格泡沫很难出现。
3、如果投资银行向噪声交易者提供的信息不准确
噪声交易者就会失去对投资银行的信任,从而转向增加对其他渠道的信息获得,这时,噪声交易者的判断误差会更大,风险厌恶度也会增加,资产价格将持续低于基础价值,资产价格泡沫的危险将会越来越大。
4、如果投资银行向噪声交易者提供的信息较为准确
投资银行能够维持较为准确的资产定价和价值增值,为投资者降低风险,噪声交易者的投资行为也会更趋理性,风险厌恶度就会降低,这时,投资银行还可以进行合理、有效的金融创新,对资产价格的上升起到抑制作用,从而也降低了金融资产价格泡沫的危险。
5.如果基础价值发生变动
而投资银行有没能及时做出反映,噪声交易者就会失去价格引导,资产价格同样会偏离基础价值,这时投资银行的功能已经缺失,发生资产价格泡沫的危险更大。
四、结论
要研究投资银行,首先必须先了解一下资本市场,因为投资银行是伴随资本市场的产生而产生发展的,没有资本市场的不断创新与发展,就不会又投资银行业今天的辉煌。反过来理解,如果没有广大投资银行家在资本市场上的精彩表演,国际资本市场也不会象今天这样耀眼。
1.1资本市场的概念与分类
资本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与货币市场相对应的概念,资本市场着眼于从长期限上对融资活动进行划分,它通常指的是由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融资活动组成的市场。是提供一种有效地将资金从储蓄者(同时又是证券持有者)手中转移到投资者(即企业或政府部门,它们同时又是证券发行者)手中的市场机制。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资本市场的交易几乎已经覆盖了全部金融市场。
我们可以将资本市场进行分类。从宏观上来分,资本市场可以分为储蓄市场、证券市场(又可分为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长期信贷市场、保险市场、融资租赁市场、债券市场、其他金融衍生品种市场等。其中证券市场与债券市场又形成了资本市场的核心。
1.2资本市场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资本市场作为金融市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现代经济当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2.1资本市场能够有效地行使资源配置功能
资本市场的首要功能就是资源配置。一个国家的经济结构一般由四个部门组成,即企业、政府、家庭和国外部门。家庭部门一般来说是收支盈余部门,企业和政府一般是收支差额部门。盈余部门一般要将其剩余资金进行储蓄,而收支差额部门要对盈余部门举债,收支盈余部门将其剩余资金转移到收支差额部门之中去(雷蒙得·W·戈德史密斯,1994)。在现代社会中,要完成这种转化,曾经有过两种基本的资源配置方式:即由计划经济性质决定的中央计划配置方式和由市场经济决定的资本市场配置方式。在发达市场经济中,资本市场是长期资金的主要配置形式,并且实践证明效率是比较高的。
1.2.2资本市场还起到资本资产风险定价的功能
资本资产风险定价功能是资本市场最重要的功能之一,资本市场也正是在这一功能的基础上来指导增量资本资源的积累与存量资本资源的调整。风险定价具体是指对风险资产的价格确定,它所反映的是资本资产所带来的预期收益与风险之间的一种函数关系,这正是现代资本市场理论的核心问题。资本市场的风险定价功能在资本资源的积累和配置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1.2.3资本市场还为资本资产的流动提供服务
资本市场的另外一个功能就是提供资本资产的流动。投资者在资本市场购买了金融工具以后,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出售所持有的金融工具,这种出售的可能性或便利性,称为资本市场的流动。流动性越高的资本市场,投资者的积极性就越高。流动性的高低,往往成为检验资本市场效率高低的一项重要指标。
1.3资本市场的主体
资本市场的主体通常被称为市场参与者,在发达的资本市场中,发行和购买金融工具的市场参与者一般包括居民家庭、企业、中央政府及其、地方政府以及境外投资者.境外投资者一般包括国际机构(如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发展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外国公司以及境外个人投资者。
参与资本市场的服务企业分为金融中介企业和非金融企业,其中金融中介机构在资本市场的所有参与者中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他们一般主要提供以下传统金融服务:
1.金融中介功能。发行各种金融工具;
2.客户进行金融资产的交易;
3.自身进行金融资产交易,为其客户设计新类型的金融资产并将其销售给其他资本参与者;
4.投资咨询服务;
5.资产管理服务。
1.4中国的资本市场
1.4.1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
中国的资本市场形成经历了不太长的时间,作为其标志的中国证券市场是从1981年发行国库券开始的。后来,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建立,标志着证券交易体系开始走向规范。1992年,成立了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委员会,相继颁布了一批证券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至此,中国资本市场才初具框架。
中国的证券市场体系经过了10年的风雨,在这10年中,中国的资本市场迅猛发展,为中国的改革和开放起到的关键的作用。从证券市场来看,1991年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仅有上市公司14家,市价总值109.19亿元。而到了2000年12月,投资者开户数目已经达到5800多万户,境内上市公司有1200多家,累计筹集资金将近5000亿元。另外,中国证券市场股票市值已达到4.6万亿元。占GDP的比重从1991年的0.5%上升到51%。中国的资本市场已经成为亚洲甚至世界新兴市场中最活跃的市场之一。
1.4.2中国资本市场的不足
与国际上先期工业化以及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资本市场发展相比较,中国现行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与问题。简而言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资本市场总量规模偏小,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规模占全社会融资总量的大约1/10,而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国家的银行偿贷间接融资与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比例大约为1:1。
另外,资本市场内在结构不尽合理。例如,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大部分市值是被不能流通的国家股、法人股而占据,国家股、法人股和流通股的比例大约为50%、30%、20%。流动性作为资本市场的主要功能,大量的非流通股的存在,大大影响了资本市场的流动和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
第三,中国资本市场的运行机制不够健全,运行秩序不很规范。由于法律环境、制度、及人为因素的影响,中国的资本市场尤其证券市场发展一直处于不很规范的状态,法律的不健全、制度的缺陷导致了诸如虚假财务报表,虚假上市、基金黑幕、大户操纵股价等一系列违规现象出现;由于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部分上市公司只注重筹资而淡化经营、出现了一批垃圾股。由于市场的退出机制不完善,致使市场投机气氛强烈,市场价格严重背离公司股票价值的情况比比皆是。
虽然中国资本市场存在以上缺陷,但是这些问题总的来讲是和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其他国家在发展初期或多或少都曾经出现过这些问题。中国的资本市场是发展中的资本市场,是新兴的资本市场,其中蕴涵着巨大的潜能,充满着活力和生机。
二投资银行理论概述
在全球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资本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而在国际资本市场的参与者当中,投资银行应当是最活跃、发展最迅速的。可以这样讲,没有投资银行的努力和创新就没有国际资本市场今日的繁荣。
2.1投资银行的定义
投资银行这个名字其实名不副实,它主要从事同证券相关的业务但并不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美国著名金融投资专家罗伯特·库恩根据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和趋势曾经对投资银行下过如下四个定义:
(1)任何经营华尔街金融业务的银行,都可以称为投资银行。这是对投资银行的最广义的定义,它不仅包括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甚至还包括保险公司和不动产公司。
(2)只有经营一部分或全部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才是投资银行。这是对投资银行的第二广义的定义。因此,证券包销、公司资本金筹措、兼并与收购,咨询服务、基金管理、风险投资及证券私募发行等都应当属于投资银行业务。而不动产经纪、保险、抵押等则不属于投资银行业务。
(3)更狭义的投资银行业务的定义仅包括某些资本市场业务,例如证券包销,兼并收购等,另外的资本市场业务,例如基金管理、风险投资、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工具的创新等则应该排除在外。
(4)最狭义也是最传统的投资银行的定义仅把在一级市场上承销证券、募集资本和在二级市场上交易证券的金融机构当作是投资银行。这一定义排除了当前世界各国投资银行所现实经营着的许多业务,因而显然已经不合时宜。
国际投资银行界普遍认为,以上第二个观点最符合美国和现代世界投资银行的现实状况,目前是投资银行的最佳定义。
2.2投资银行业的发展简史
在国际投资银行发展历史当中,英国和美国的投资银行发展历程是最具特点的,其他国家投资银行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参照和模仿了它们模式,以下是欧美投资银行业发展的简单回顾。
2.2.1欧洲商人银行的发展
投资银行萌芽于欧洲,其雏形可以追溯到15世纪欧洲的商人银行。早在商业银行发展以前,一些欧洲商人就开始为他们自身和其他商人的短期债务进行融资,这一般是通过承兑贸易商人们的汇票对贸易商进行资金融通。由于这些金融业务是由商人提供的,因而这类银行就被称为商人银行。
欧洲的工业革命,扩大了商人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帮助公司筹集股本金,进行资产管理,协助公司融资,以及投资顾问等。20世纪以后,商人银行业务中的证券承销、证券自营、债券交易等业务的比重有所增大,而商人银行积极参与证券市场业务还是近几十年的事情。在欧洲的商人银行业务中,英国是最发达的,它在世界上的地位仅次于美国,另外德国、瑞士等国的商人银行也比较发达。
2.2.2美国投资银行的发展
美国的投资银行业发展的历程并不很长,但其发展的速度在全球是首屈一指的,近几十年来,美国的投资银行在全球一直处于霸主地位。研究全球的投资银行业,最重要的就是研究美国的投资银行,美国的投资银行业始于19世纪,但它真正连贯的历史应当从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开始。
(1)《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以前的投资银行。
1929年以前,美国政府规定发行新证券的公司必须有中介人,而银行不能直接从事证券发行与承销,这种业务只能通过银行控股的证券业附属机构来进行。这一时期,所有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都从事证券(主要是公司债券)业务,这一阶段投资银行的最大特点就是混业经营,投资银行大多由商业银行所控制。由于混业经营,商业银行频频涉足于证券市场、参与证券投机,当时证券市场出现了大量违法行为例如:虚售(WashSales)、垄断(Corners)、大进大出(Churning)、联手操纵(Pools)等。这一切都为1929---1933的金融和经济危机埋下了祸根。
1929年到1933年爆发了世界历史上空前的经济危机,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市值下跌了82.5%,从892亿美元下跌到156亿美元。美国的银行界也受到了巨大冲击,1930-1933年美国共有7763家银行倒闭。
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著名的《格林斯一斯蒂格尔法》。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被用法律条文加以规范,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开始分业经营。许多大银行将两种业务分离开来,成立了专门的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例如,摩根银行便分裂为摩根·斯坦利(MorganStanley)和J.P摩根。有些银行则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经营方向。例如,花旗银行和美洲银行成为专门的商业银行,而所罗门兄弟公司(SolomonBrother)、美里尔·林奇(MerrillLynch)和高盛(Gold-manSachs)等则选择了投资银行业务。
(2)70年资银行业务的拓宽。
在《格林斯一斯蒂格尔法》颁布以后,美国的投资银行业走上了平稳发展的道路。到1975年,美国政府取消了固定佣金制,各投资银行为竞争需要纷纷向客户提供佣金低廉的经纪人服务,并且创造出新的金融产品。这些金融产品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利率期货与期权交易。这些交易工具为投资银行抵御市场不确定性冲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投资银行掌握了回避市场风险的新工具后,将其业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如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这种业务使得抵押保证证券市场迅速崛起。
(3)80年代以后美国投资银行发展
80年代美国为了放松对市场和机构的管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法规,如1980年颁布的《存款机构放松管制机构法》以及1989年颁布的《金融机构重组、复兴和强化法》,1983年实施了"证券交易委员会415条款"(SECRule415),这些对投资银行业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使美国投资银行业在80--90年代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产生了大量金融创新产品。80年代初的经济衰退结束后,美国的利率开始从历史最高水平回落,大量的新发行股票与债券充斥市场,出现了不够投资级的垃圾债券(JunkBond)。大量垃圾债券的发行给投资银行提供了巨大的商机,并影响了美国投资银行的历程。
随着世界经济和科技的迅猛发展,80年代以后,尤其是到了90年代,国际上投资银行业发生了许多变化。主要是国际型大型投资银行机构规模越来越大、投资银行重组大量出现、高科技发展带来投资银行业务的革命、创新业务大量涌现等等。
2.3投资银行的内部环境
2.3.1投资银行的组织形态
从组织形态上来看,国际投资银行一般由两种形态:一种是合伙人制;另一种是股份公司制。其中绝大多数国际投资银行采用的是后者。
投资银行的合伙人制可以追溯到15世纪欧洲的承兑贸易商号。这些家族经营的企业一代一代的继承,慢慢的由开始的独资性质变为数个继承人按份共有,成为合伙企业形式。早期的投资银行都采用了合伙人制。在世界上,比利时、丹麦等国的投资银行仅限于合伙人制,德国、荷兰的法律虽允许股份制,但其投资银行也只采用合伙人制。在美国的六大投资银行中,只有高盛仍采用合伙人制。到现在高盛已经有将近200个合伙人。
19世纪50年代,欧美各资本主义国家公司立法开始兴起,到20世纪50年代趋于完善。投资银行以合伙人制向股份公司制组织形态过度。现代国际投资银行普遍采用股份制。美林于1971年完成了全部改制过程,1986年摩根·斯坦利(MorganStanley)也由合伙人制改为股份制。在新加坡、巴西等国现在只允许投资银行采用股份只形态,合伙制则被禁止。
2.3.2投资银行的经营模式
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区别,各国对两者的处理也各不相同。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是分业经营模式,而德国则采用混业经营模式。
1933年通过的《格林斯一斯蒂格尔法》在法律上确定了美国分业经营的基本模式。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实行分业管理。保证了美国金融与经济在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持续发展。二战后,美国将其经济与金融体制移植到了日本,1948年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银行和信托机构不得经营投资银行业务,这类业务应该由证券公司从事,日本的证券公司其实就是专业投资银行。由于美国投资银行业在全球的霸主地位,许多国家在制定投资银行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上都沿用了美国模式。
混业经营在欧洲国家是比较多的,除德国以外,瑞士、奥地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等国都采用了混业经营模式,又称全能银行制度(UniversalBankingSystem)。混业经营使得银行能够便利地进入各种金融市场,在这一点上混业有着分业无可比拟的优势。但由于混业经营的风险较大,需要更加健全的银行体制和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的支持。
2.4投资银行业务
2.4.1投资银行的传统业务
传统的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就是投资银行协助企业、公司和个人客户筹集资金,并且帮助客户交易证券。
(1).证券承销业务
证券承销是投资银行最原始的业务之一,最早的投资银行的业务收益主要就来自与证券的承销。在承销的过程中,投资银行起了极为关键的媒介作用。投资银行承销的证券范围很广,它不仅承销本国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政府部门所发行的债券,各种企业所发行的债券和股票,外国政府与外国公司发行的证券,甚至还承销国际金融机构,例如世界银行、亚洲发展银行等发行的证券。证券的承销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种.投资银行承销证券由四种方式:(1)包销。(2)投标方式。(3)尽力推销。(4)赞助推销。投资银行的承销收益主要来自差价或叫毛利差额(Grossspreed)和佣金(Commission)。
(2).证券交易
投资银行参与二级市场证券交易主要有三个原因,同样,他们在二级市场扮演着做市商、经纪商、交易商的角色:
第一,在完成证券承销以后,投资银行有义务为该证券创造一个流动性较强的二级市场,以保持该种证券的流动性和价格稳定。一般在证券上市以后,承销商总是尽量使其市价稳定一个月左右的时间,这就是投资银行在二级市场上的做市商业务。
另外,投资银行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指令,促成客户所希望的交易,并据此收取一定的佣金,这就是投资银行的经纪收入。
第三,投资银行本身拥有大量的资产,并接受客户委托管理着大量的资产,只有通过选择、买入和管理证券组合,投资银行才能获得证券投资收益。这就是自营和资产管理业务。另外,投资银行还在二级市场进行风险套利、无风险套利等业务活动。
(3).兼并收购业务
投资银行所支持的收购兼并活动,在一个国家乃至整个世界上都是最富有戏剧性,最引人入胜的。投资银行在收购和兼并的过程中扮演了不同的角色。它不仅为猎手公司服务,也在为猎物公司服务:
首先,投资银行替猎手公司服务。替其物色收购对象,并加以分析。并且提出收购建议.提出令猎物公司的董事或大股东满意的收购条款和一个令人信服的收购财务计划,帮助猎手公司进行财务安排,以促成交易的完成。
投资银行同样也为猎物公司服务:判断猎手公司的收购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如果对方是敌意收购,则与猎物公司制定出防范被收购的策略,如果判断对方是非敌意收购,那么投资银行便以猎物公司的立场向猎手公司提出收购建议,并向猎物公司提出收购建议是否公平与合理及应否接纳对方建议的意见。
2.4.2投资银行的创新业务与延伸业务
随着投资银行竞争的逐渐加大,仅靠传统业务已经很难维持投资银行迅猛发展的需要,投资银行作为最活跃的金融部门,从70年代以来不断开拓创新业务,并且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既活跃了资本市场,增加了投资者的投资选择,也为自己赚了巨额收益。
(1).财务顾问
财务顾问就是投资银行作为客户的金融顾问或经营管理顾问提供咨询,策划或运作,一般可分为三类:其一是按照公司、个人或政府的要求,对某个行业、某种产品、某种证券或某个市场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提出较为全面的、长期的决策参考资料。其二是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发生突变,使某些公司、企业遇到困难时,投资银行往往主动地或被邀请向有关公司、企业出谋划策,提出应变措施,诸如重新制定发展战略、重建财务制度、出售转让子公司等,化解这些公司、企业在突变事件中带来的压力与困难。其三是在公司兼并和收购的过程中,投资银行作为,帮助咨询,策划直到参与实际运作。从目前情况看,投资银行在第三类业务中正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2).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是以项目的财产权益作借款保证责任的一种融资方式.从理论上讲,项目融资的贷款方主要看融资项目有无偿债能力,评估和保证的范围以项目为限。因此,一旦贷款发生风险,贷款方只能以项目的财产或收益作为追索的对象,不涉及其他财产和收益即要求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股东或第三方(包括供应商、项目产品的购买者、政府机构等)做出某种保证或承诺,但这种保证和承诺仅仅停留在投资者将不会放弃投资项目,承诺某种支持或保证项目的收益的层次上。贷款方并不要求借款人提供金融机构提供的还款保证,更无须出具政府担保。借款方将项目资产和收益均抵押给贷款方。
由于项目融资无金融机构担保,也无政府担保,全靠项目投资者的信用和项目本身的前景,这样,仅从市场角度看起来不错的项目还远远不够,还必须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投资银行的介入将有利于增加项目的可靠性,有利于争取到信用级别较高的投资者参加。运用项目融资的方式要订立一套严谨的合同来转移和分散风险,投资银行有各种专业人才,通晓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各种惯例,能够尽力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使合同得以顺利执行。投资银行还可以运用自己的各种渠道,为项目寻找合适的贷款人,也能为贷款方找到好项目。
(3).基金管理
投资基金是一种由众多不确定的投资者将不同的出资份额汇集起来,交由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操作,所得收益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的投资工具。投资基金实行的是一种集合投资制度,集资的主要方式是向投资者发行股票或受益券,从而将分散的小额资金汇集为一较大的基金,然后加以投资运作。投资基金是一种复杂的投资制度。它强调分权,制衡。由于认购和赎回机制不同,投资基金分为封闭式与开放式两大类。投资基金是发达国家投资者常用的投资方式,投资银行作为发起人或基金经理人活跃在此领域。
(4).资产证券化
1970年由美国政府国民抵押协会担保发行的第一批公开交易的住宅抵押贷款债券可视为资产证券化的先驱。进入90年代以后,资产证券化开始从美国向世界扩张,从国内资金市场向国际资金市场延伸,由在岸市场向离岸市场扩展。所谓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与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筹资步同的新型融资方式。传统的证券融资方式是企业以自身产权为清偿基础,企业对债券本息及股票权益的偿付以公司全部法定财产为界。资产证券化虽然也采取证券的形式,但证券的发行依据不是公司全部法定财产而是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某一部分资产,证券权益的偿还不是以公司财产为基础,而是仅以被证券化的资产为限。资产证券的购买者与持有人在证券到期时可获得本金和利息的偿付,证券偿付资金来源于担保资产所创造的现金流量。如果担保资产违约拒付,资产证券的清偿也仅限于被证券化资产的数额,而金融资产的发起人或购买者无超过该资产限额的清偿义务。
(5).证券网上交易
随着INTERNET的普及和信息时代的到来,在线经纪和网上交易给传统的证券市场带来了革命性的冲击,证券业面临着巨大的变革与挑战.有报告预测网上证券交易商的资产从1999到2003年将增长7倍以上,从4150亿美元到30000亿美元。许多大型国际投资银行纷纷进入证券网上交易领域,并且出现了专门经营网上交易的经纪商。
(6)风险投资(创业投资)
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也称创业投资,是由职业投资人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中的一种股权资本;风险投资是由专业投资机构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评估和严格筛选,向有潜在发展前景的新创或市值被低估的公司、项目、产品注入资本,并运用科学管理方式增加风险资本的附加值。
1.大力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可以更好满足客户的需要
近年来,人民银行、银监会相继推出信贷资产证券化、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等资本市场改革措施,股票市场的股权分置改革也稳步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为大型优质企业的融资提供了更加多样化的渠道和更低的融资成本。
这种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一方面,使得大型企业有更多的机会来发展自己,提高自身实力;另一方面,这些大型企业又需要更多和更好的金融需求,需要有实力的银行对其给予帮助和支持。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成为商业银行在新形势下满足大型优质客户需求、抢抓市场机遇的必然选择。
2.大力拓展投资银行业务,是增强商业银行竞争优势的需要
随着中国加入WTO过渡期的结束,我国的金融市场对外完全打开,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市场,在方便消费者的同时,也对我国国内的商业银行造成不小的冲击。
随着外资银行的逐渐进入,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而从事投行业务有利于增强国内商业银行的竞争优势,主要表现在:通过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可以拓宽收入来源渠道,实现收入多元化,提高风险规避能力;通过对客户提供存贷款传统服务的同时,满足客户融资、并购重组、上市财务顾问等多种需求,提高银行客户服务水平,增强对优质客户的综合营销能力;通过为企业提供财务顾问等投行业务,商业银行可以更好地了解企业的财务和经营状况,为商业银行的定价、风险管理提供有效的信息等。
3.有利于实现商业银行的业务转型
面对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国内商业银行需要调整其业务结构,实施业务转型以适应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业务转型主要是通过大力发展零售业务和符合未来综合经营的中间业务、增值服务,提高非利息收入占比来实现,而投资银行业务则是高附加值的中间业务,具有占用资本少、风险低、收益高的特点。因此,大力发展投行业务成为当前商业银行实现业务转型、盈利模式转变的重要手段。
二、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策略分析
1.平衡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和传统业务的关系
投资银行业务,是一项技术含量高、高附加值的业务,其直接效益体现在能够取得顾问费等中间业务收入,形成新的收入来源;其间接效益体现在能够促进商业银行占领新兴市场、竞争高端客户、营销优质贷款、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化解不良贷款和保全信贷资产等,带动并促进商业银行传统业务发展。
因此,在兼顾投资银行业务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促进,实现各项业务发展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基础上,商业银行应将投资银行业务作为一项主体业务,注重和追求投资银行业务自身的发展,只有这样,才有可能真正形成依托传统业务促进投资银行业务发展,通过投资银行业务发展带动传统业务发展的良性循环,才能真正体现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初衷。2.以投资银行部为核心,建立与行内和行外机构的有效合作
投资银行业务的拓展需要与公司业务、同业业务、资金业务等部门进行有效的合作,以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的综合优势,在竞争中形成合力。另一方面,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银行,大多在投资银行业务方面具有较强的实力和经验,我国商业银行在保证自身权利的同时,应该多向外资银行学习这方面业务,多开展一些相互交流学习的活动,借鉴他人的技术和经验来发展自己。
另外,投资银行部可与行外金融机构建立策略联盟,并借助其他金融机构的渠道和交易资格使客户能够间接参与各类金融市场的交易,以满足客户对综合性投行业务的需求。
3.提高投行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塑造一支优秀的专业的投资银行家团队
投资银行业务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智力密集型金融中介业务,需要一支过硬的专业人才队伍作为支撑,所以,商业银行既要培养一批精通金融、财务、企业管理等知识的综合型人才,又要引进证券、法律、营销、IT通讯、房地产等各方面的专业人才为投资银行业务发展奠定人力资源基础。因此,塑造一个具有“能力纵深”并具有合作精神的业务团队,是实现投资银行专业化和个性化服务的前提。
4.金融主管部门应完善法律法规,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但目前国内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仍是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的主要障碍之一。因此,金融主管部门应尽快予以完善,商业银行也应该规范自身业务,积极参与相关法规的讨论与建设。
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相融合,需要有效隔离风险。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根据其主要业务范围确定具体监管部门,负责对整个控股公司的监管,同时各个子公司监管部门负责对其范围内的监管责任,明确其业务范围,禁止一些风险大的业务。建立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注意培养员工职业道德和风险防范意识,在业务流程上建立健全风险约束机制、建立内部防火墙,规范内核制度,积极研究创新改善和转换风险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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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企业并纳足企业实砚对外扩张的重要手段。拥有专业优势的投资银行对企业并纳的发展起看重要的作用。投资银行的参与不但可以降低企业并纳的成本,而且可以提高企业并纳的资源配里效率。本文根据我国投资银行的实际状况,分析了我国投资银行参与企业并劝过程中的制约因素,并针对这些因素提出解决的措施。
企业成长的方式包括内部扩张与外部扩张两种,企业并购是企业实现其外部扩张的重要方式。当企业已经通过各部门的整合使其规模已经实现稳定发展之后,出于扩大企业规模以实现规模经济和降低成本的目的,企业会通过横向并购或者纵向并购等方式来提高企业经营的效率,提高经济业绩或实现某些业务的协同效应。从宏观的角度考虑,企业并购具有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作用。通过并购,经济资源可以得到重新的分配;从微观的角度考虑,通过兼并或收购目标公司,并购公司可能获得经济与财务的协同,扩大市场份额,并且减少交易成本和投资的风险。
企业并购是十分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双边甚至多边经济利益的协调。在企业并购的具体操作中,对目标企业的调查、并购价格的确定以及相关的融资策划等工作,都需要专业化的知识,才能有目的地选择目标,有效地实施计划。因此,为尽可能地减少并购运行费用,促成并购交易的实现,需要各种交易中介组织的介入,各自承担部分职能,利用自身的优势更加有效的进行企业并购。投资银行拥有专业的员工和雄厚的资本,可以为并购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帮助并购企业确定收购价格,并且在并购之后协助企业进行公司重整,以保证企业并购的完成和协同效应的实现。
1我国投资银行参与企业并购过程的制约因素
目前,我国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协助上市公司发行股票,企业并购在投资银行的业务中占的比例还很小,投资银行还未充分发挥其在企业并购中应有的积极作用,与发展较成熟的投资银行相比存在着很大差距。高盛等发展成熟的投资银行在并购财务顾问方面的收入已经超过了承销业务。目前造成我国投资银行参与企业并购的制约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政府对企业并购的干预制约投资银行作用的发挥
我国企业之间的并购多数是在政府干预的情况下进行的,企业并购往往涉及到政府的利益,并购的过程通常采用行政性的手段完成,企业之间的并购很难体现并购活动的市场价值。事实上,用行政手段组建的企业集团往往会导致缺乏市场竞争力,难以实现规模效益。与国外的企业并购相比,在存在政府干预的情况下,我国的投资银行很难充分发挥其在企业并购过程中的作用。
1,2国内企业的自身发展情况制约了投资银行作用的发挥
企业并购是非常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工作,如人员的安排、并购过程的实施、债权债务的转移等等,投资银行自身无法解决这些问题。目前我国企业并购的主要对象是国有企业,由于我国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缺乏真正的监督者和有效的监督机制。另外,还有很多企业没有实现资产的证券化,导致投资银行缺乏对于目标企业价值的合理衡量,使得投资银行难以在企业并购过程中充分发挥作用。
1,3投资银行自身的资本规模制约了投资银行作用的发挥
资本密集是投资银行的主要特征,资本规模是投资银行抵御风险的有力保证。由于过去银行一直作为政府的金融机构,无法根据市场的需要发展业务,致使银行部的市场化程度比较低,无法适应发展的需要。目前,美林等投资银行的核心业务主要集中于企业并购和风险投资等领域。并购业务不仅使这些投资银行获得了高额的顾问收入,而且还能通过为客户提供短期融资而获得利息收人。但是拓展这些业务需要投资银行本身有雄厚的资本实力,使其能够有效地防范经营风险。我国投资银行普遍存在着资本规模小的问题,使其难以控制企业并购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
1.4我国的资本市场环境制约投资银行作用的发挥
尽管近几年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较快,但是与发展较成熟的资本市场相比,我国的资本市场的规模仍然较小,因此我国的投资银行还缺乏一个良好的资本市场环境使其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而且,目前我国的资本评估制度不够规范,难以制定合理和公平的交易价格,使得目标企业的市场价值很难确定,最终的交易价格与并购交易本身创造的价值关联度低,使得企业并购的效率降低。
2企业并购过程中我国投资银行的勿称土策
针对目前我国投资银行参与企业并购过程中存在的制约因素,不仅要完善投资银行发展所处的外部环境,而且要加强投资银行自身发展来拓展企业并购业务。
2,1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为投资银行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规模较小,很多企业的股票只能在场外进行交易,不能通过资本市场的定价机制形成合理的交易价格,导致企业并购不能顺利进行。而且我国的股票市场股票价格波动比较剧烈,目标企业的市场价值变动较大,影响企业并购的有效性。同时,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相对滞后,使得投资银行融资渠道狭窄,业务资金主要来源于公司的资本金,给投资银行在证券市场上策划兼并收购造成障碍。因此,必须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交易,适当扩大证券市场规模,为更多的企业提供实现市场化的机会。在融资渠道方面,可以通过货币市场进行短期融资,或者以公司债券或可转换债券进行长期融资。
2 .2完善产权制度使投资银行充分发挥中介作用
企业并购作为一种产权转让或交易行为,其前提条件是产权制度的合理化安排。但是我国企业产权界定不清晰造成政府部门的过度干预,政府部门以非经济目标代替经济目标,通过强制撮合的方式进行企业并购。而且我国目前还有部分企业没有实现股权的全流通,仍然存在很大比例的国家股和法人股,阻碍了企业的转让和交易。因此,要完善产权制度,通过撤消无效或低效的产权交易市场,构建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网络,为投资银行的业务活动开拓空间,充分发挥投资银行在企业并购过程中的中介作用。
关键词:证券经纪业务市场;业务结构;博弈理论
中图分类号:F6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1
一、我国证券经纪业务市场现状
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二级市场主要的组成部分,我国股票成交量、成交额与投资者开户数三个指标与经纪业务都呈高度正相关性,所以券商经纪业务营收波动性极大,与二级市场正相关。同时,我国券商的盈利能力与证券经纪业务极其相关,业务结构不均衡。通过对2011年56家具代表性券商的年报进行统计分析,券商经纪业务所带来的佣金收入占总业务收入的比例达61.08%。第三,我国大券商正在逐步占领全部经纪业务市场,大券商之间的竞争程度也在增加。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2007年-2010年股票基金交易总金额排名前20名数据,计算得到2007年-2010年我国券商经纪业务市场集中度CRn表明,经纪业务的前5家、前10家和前15家券商的市场集中度均值分别在45%、72%和88%水平,其中前5家排名的券商变化不大,但是四年间CR5从50.75%持续下降到了39.87%,说明由于激烈的业务竞争导致经纪业务在大券商中的市场占有率趋于平均。同时,CR15四年间变化幅度仅2%不到,说明我国经纪业务市场份额绝大部分被大型综合券商所占据。
从我国经纪业务市场结构分析来看,一方面经纪业务投入大多数属于沉淀成本,边际成本趋于零,所以较大规模券商比新进券商相对更有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券商从事多项业务具备互补优势,规模较大的综合类券商比经纪类券商更具有范围经济特征;第三,券商经纪业务的服务产品主要是交易通道提供,几乎具有同质性。这也是目前经纪业务竞争如此激烈的重要原因。
二、证券经纪业务市场竞争态势分析
由上述可知,券商经纪业务市场结构目前接近于垄断竞争,同时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决定了券商经纪业务的成本弱增性,使得该行业具有很强的自然垄断趋势,券商规模越大,经营业务越多就越具有竞争力。短期来看,我国经纪业务具有如下特点:1.券商与投资者趋于理性,个体投资者对于佣金价格水平富有弹性;2.通道及交易场所服务同质无差别,竞争主要是价格竞争;3.远程委托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券商可以提供大于需求的产品和服务;4.市场是非分割的,提供服务的券商数量众多。
可以看出,经纪业务的短期竞争博弈基本符合伯特兰德模型。博弈结果是谁出价最低谁会得到整个市场,且在所有券商的边际成本报价处达到均衡。这时厂商赚取的经济利润为零。结合实际来看,券商的经纪业务的边际成本接近零,短期的均衡价格就是零。实施佣金浮动后,在短期内通过价格抢占市场策略屡见不鲜。因为固定成本都是沉淀成本,在不增加可变成本的情况下只要有新增客户就会减少亏损。所以,若经纪业务市场按照降价的市场竞争策略趋势发展下去,严重依赖经纪业务的我国券商将受到致命的打击。长期来看,短期的博弈过程演变为一种重复博弈,在博弈双方理性的前提下,有可能产生合作博弈结果,即合谋或者卡特尔。但是,卡特尔本身的不稳定性和法律及监管的限制,串谋往往以失败告终。尤其是在我国入世后进入壁垒逐渐打破的情况下,新加入者由于降价损失小敢于低价竞争,串谋或者卡特尔并非长久之计。总之,不论是从短期还是长期分析,严重依赖经纪业务的我国券商如果没有合适的对策,前景不容乐观。
三、美国投资银行的启示
券商的业务范围决定了收入结构,收入结构决定盈利结构。以美国资本市场大型投资银行美林2007-2009年收入结构为例,该公司的业务收入比较均衡,各项业务全面发展。佣金收入在净收入的比重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且窄幅波动。资产管理业务表现较好,2007至2010年平均提供了25%左右的收入;投资银行业务和利息收入虽然占比不是最大,但比重比较稳定,分别有14%和19%左右的贡献。美林与资产管理客户之间的紧密关系,给其创造了许多重要的机遇,随着与资产管理客户合作的加深,使美林公司在证券承销与财务顾问方面的业务上也取得了稳定的收入。公司的成功关键还在于独立和优秀的投资研究力量。在全美券商研究力量的排名中,美林连续多年位居首位,极大的推动了其产品和业务的创新。
四、我国经纪业务市场的券商对策
通过对美国券商(投资银行)业务结构的分析,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我国券商应得到如下几点启示:
(一)经济业务的转型和创新。针对我国券商高度依赖经纪业务,经纪业务产品同质导致争取公司盈利能力不稳定等问题,券商需要做到转变经纪业务观念,实现业务转型。通过提高综合经营管理的水平,树立以增值服务为核心的理念,以形成经纪业务产品与服务的差异化竞争。
(二)重视和发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银行等其他业务。通过开拓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和证券投资业务等业务的市场和盈利点,来改善券商盈利结构,达到稳定可持续的盈利能力。因此需要加强人力资源配置,打造和突出品牌效应,高度重视投行业务人才的储备与培养,增强产品创新能力,在大投行业务领域培养核心竞争力,创建新的盈利结构。最后,严格控制证券自营风险,努力寻求无风险套利良机,发展创新业务也将会是未来利润新的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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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本文旨在通过对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介绍以及现今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现状与美国相比较得出问题症结?提出完善资本市场、政府职能及投资机构三方面的改进意见?以此健全我国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
一、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概述
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是指风险投资机构在所投资的风险企业发展相对成熟或不能继续健康发展的情况下?将所投入的资本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本形态?以实现资本增值或避免和降低财产损失的机制?以及相关配套制度安排。风险险投资的本性是追求高回报的?这种回报不可能像传统投资一样主要从投资项目利润中得到?而是依赖于在这种“投入—回收—再投入”的不断循环中实现的自身价值增值。投资家只有明晰地看到资本运动的出口?才会将资金投入风险企业。因此?一个顺畅的退出机制也是扩大风险投资来源的关键?这就从源头上保证了资本循环的良性运作。可以说?退出机制是风险资本循环流动的中心环节。风险投资退出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首次公开上市。指风险投资者通过风险企业股份公开上市?将拥有的私人权益资本转换为公共股权资本?在交易市场取得认可而转手以实现资本增值的方式。?2?企业并购。包括兼并(Merger和收购(Acquisition)?这主要是当风险企业发展到成熟阶段时?风险企业被风险投资机构包装成一个项目?出售给战略投资者?实现投资退出?获得风险收益。?3?企业回购。回购是风险企业的管理层或者员工以现金、票据等有价证券购回已经发行在外的风险企业股份?从而使得风险资本退出风险企业的行为。?4?清算。是指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解散或破产?进而对其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与处置?风险投资不得不中途退出。
二、中美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现状分析
一美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发展与现状。
1998年美国风险企业的并购数目达到202家?募集到的资金79亿美元?同期的公开发行上市却只有75家?募集的资金有38亿美元。到2001年风险企业并购的数目达到305家?比IPO数目高了近10倍。近年来由于IPO深受美国二板市场的影响?并购退出在整个风险投资退出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下表能够更直观的反应美国风险投资退出方式?
二 中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现状。
相比美国的风险投资经历了50多年的风雨?我国的风险投资只有20多年的历史?虽然发展迅速?但从下表的一些数据能够看出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相比美国仍有一些差距?
数据来源?王松奇?《中国创业投资发展报告2004》?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年版
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中?上市所占比例为15%?主要原因是国内市场的不发达导致境外上市所占比例过高?这使得中国国内一些优秀的企业自愿长期游离在外?不利于本国风险投资的长期发展。兼并收购所占比重在所有退出方式中相对最高?截至2003年的累计数为37?4%?而2003年新增退出中?收购的比例达到了40?4%?可见采取收购方式退出的项目比例正逐年增多?这其中的大部分是境内非上市或自然人收购?主要原因是法人股交易受限?并购通过现金方式而非股权置换?这就增大了交易难度。退出方式的单一也就使得回购和管理层收购的比例相比国际偏高。
三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问题分析。
1缺乏退出所需的合理的市场制度安排。主板市场门槛过高?难以形成为风险资本主要的退出渠道。由于目前我国风险投资公司普遍规模较小?考虑到短期资金回报的压力和分散化持有降低风险的要求?不太可能将绝大多数的资金都投入一个风险企业?一般风险企业将很难仅靠风险投资达到主板上市的要求。我国目前场外交易市场主要集中在各省、市产权交易中心?造成交易成本过高?交易过程漫长?容易错过最佳退出时机?并且产权交易中非证券化的实物交易占极大比重?不允许非上市公司交易?监管落后。
2缺乏有效的市场中介服务体系。目前我国缺乏为风险投资退出提供特殊服务的中介机构?已有的中介机构鱼目混杂?从业人员良莠不齐?服务质量不尽人意。更令人担心的是一些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淡薄?这就加大了退出过程的信息搜寻成本、谈判成本和运营成本?降低了市场交易的效率?也增加了退出过程的潜在道德风险。
3风险投资退出方式单一。与国际上较为流行的退出方式如公开上市、企业出售、股份回购、公司清算等方式相比?我国由于受到各种限制和制约?实际可以运用的风险投资退出方式极少。以美国为例?由于其相对完善的市场?使得其在证券市场萎缩的情况下由过去的IPO为主转为收购兼并为主?而我国的市场环境由于限制较多、国内风险企业实力有限使得收购兼并不能成为完全的主导方式。并且这一方式也无明确的法律地位?由于法人股不能流通?只能采取场外协议转让的方式?并且多以现金方式交易?这就大大减少了风险投资公司的资本利得?同时增加了转让的难度。
三、对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建议
一构建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我国风险资本退出机制应是一个多渠道、多层次的交易体系。从长期目标和近期任务两个角度考虑?建立和完善这一交易体系的工作重点包括两项:第一?完善我国的证券市场?逐步建立我国的二板市场或创业板市场?为风险资本的IPO退出方式创造条件。虽然我国近期设立创业板的条件尚不具备?但从支持风险投资业发展的长期目标出发?建立我国的创业板市场势在必行。实际上?我国创立二板市场的条件正在成熟之中。
一是有美国、香港等地的成功经验可供借鉴;二是我国中小企业板的设立及平稳运行?正在积累一些有益的经验;三是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股权分置改革。这项改革的完成能为创业板市场的建立奠定坚实的基础。第二?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为风险资本建立灵活多样的退出机制创造条件。在西方国家?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是一个多渠道、多层次的、灵活多样的交易体系?除了IPO之外?借壳上市、股权转让(出售)、兼并、收购、企业回购、管理层收购、清算等方式?也是风险资本常用的撤出渠道。但是?风险资本多样化的退出机制要以一个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为基础。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历史较短?多层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尚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建立健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主要工作包括:一是有选择性地建立数个区域证券交易中心。二是试行创投企业股份在股份代办转让系统进行交易。三是完善我国的产权交易中心建设?为风险投资企业的股份流通提供更为便利的条件。
二加大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支持力度。
政府的大力扶持是世界各国发展风险投资业的通行做法?它能够营造整个社会发展风险投资的良好氛围?有利于形成一个国家完善的风险投资运行机制。目前我国政府扶持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工作重心应该是努力创造良好的政策制度环境。世界许多国家或地区为了鼓励风险投资业的发展?都制定了一系列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借鉴国外经验?我国也应该在原有相关政策基础上?从税收、信贷、担保、政府补贴等方面?加大对风险投资的政策支持力度。在风险资本的运作过程中?牵涉到较为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有必要建立健全与风险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风险投资的正常运作提供法律保障。鉴于我国风险投资法规建设严重滞后的现状?我国近期发展风险投资业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建立风险投资业法律政策支撑体系上。一是尽快制定颁布《风险投资法》《风险投资基金法》等风险投资业的核心法规;二是结合风险投资发展的需要?修订完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专利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相关法规;三是结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和具体管理办法。
[论文摘要]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风暴席卷全球,其影响不仅仅局限于金融业和集体经济,还对人们的理论体系产生冲击,使自由主义政策受到挑战。金融危机的产生主要由次级贷款业务的扩张和美国房价下跌的现实引起,但从制度上来说,根本原因在于金融衍生品的本质特征和衍生金融市场缺乏监管导致的投机泛滥。无论是当前的救市政策,还是未来的风险防范,政府干预都将是必然选择。
2008年9月集中爆发了被称为“华尔街风暴”的金融危机,其影响之大、范围之广,使得人们将之与1929-1933年资本主义经济大萧条相提并论。
9月7日,曾占据美国房贷市场半壁江山的房利美和房地美被美国政府接管;9月15日,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雷曼兄弟申请破产保护,第三大投行美林被美国银行收购;9月21日,美国第一大投行高盛和第二大投行摩根士丹利转型为银行控股公司,加上今年3月第五大投行贝尔斯登被摩根大通收购,至此,美国前五大投行已“全军覆没”。其它的金融巨头也未能幸免:9月16日,世界最大保险公司--美国国际集团(aig)告急;9月25日,美国最大储蓄银行华盛顿互惠银行被美国联邦监管机构接管;9月29日,美联银行被花旗银行收购……金融机构纷纷倒闭不仅意味着“华尔街模式”的覆灭,而且引发了人们对于金融市场的深刻反思。
美联储前主席艾伦·格林斯潘(alan greenspan)10月23日表示,信贷危机“与我所能想象的任何情形相比,涉及面都要大得多”。在回答美国众议院监督委员会主席沃克斯曼(henry waxman)的问题时,美联储前主席表示,他从自己的思路中“发现了一个缺陷”。格林斯潘说:“当时我犯了一个错误,就是假定各机构(具体来讲就是银行和其它企业)的自我利益决定了,它们是保护自己股东利益的最佳方面。”[1]
格林斯潘曾经是神话般的人物,他1987年8月开始担任美联储主席,并且史无前例的四次连任,历经四位总统。他导引下的美国经济经历过两次衰退、一次股市泡沫和一次历史上最长的增长期,在克林顿时代创造出了“零通货膨胀”的经济增长奇迹。美国媒体曾经毫不掩饰的宣称:“谁当总统都无所谓,只要让艾伦当联储主席就行。”
由于格林斯潘对美国经济政策的影响力,人们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后“清算”到他头上也不奇怪,那么格林斯潘错在何处?他的错误对今天的危机应当负多大的责任?要讨论这个问题,首先要理解这次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
一、投机与扩张--华尔街模式的本质
长久以来,以大摩和高盛为代表的一批从事证券买卖、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同时比从事储蓄和贷款业务的传统银行受到更少监管的独立投行,一直是华尔街的“形象代言人”。 他们以少量资金投入,通过杠杆作用,对各种衍生证券进行炒作,以小博大,极短时间内实现牟取暴利。在这样的模式下,风险也随着一次次交易进行而累计、扩大,最终爆发出来。
金融衍生产品主要的积极作用是“对冲”投资损失,或者说规避风险,但并不是消除风险,只不过把一部分人的风险转移到另一部分人头上。比如商业银行为居民提供住房贷款,就面临着居民违约的风险;为了转移风险,商业银行将这些贷款合同卖给房地美、房利美和投资银行等机构;投资银行当然不能成为最终的风险承担者,它一方面将贷款处理成债务抵押债券cdo( 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卖给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养老金、对冲基金等在内的全球投资者,让债券持有者来分担房贷的风险;另一方面,投行创造出“信用违约保险”cds(credit default swap),让保险公司如aig等为这种次债提供担保。
金融衍生产品的另一个作用是投机和套利,炒家除了会投机升跌,还会投机波幅。在1995年时,衍生金融工具投机得到臭名远播。尼克·李森,巴林银行的一名交易员,造成13亿美元的损失,导致这家有数百年历史的金融机构破产。
“次级抵押贷款”是指一些贷款机构向信用程度较差和收入不高的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无法还贷的风险很高。随着美联储连续17次加息,次贷购房者的还贷负担不断加重,同时美国房价下跌,使次贷购房者难以通过出售或抵押住房来获得融资,这样,越来越多的次贷购房者无力还贷。于是,房贷机构(商业银行)形成了大量的次贷坏账;“两房”、投资银行、全球各类投资者手中的大批次债由于失去偿付来源而大幅贬值,金融危机从此汹涌袭来。
“把钱借给能还钱的人。”是人类第一间银行大门柱上刻的唯一一句话。可是今天这些世界顶尖的银行家们竟集体把钱借给低收入者,投资银行给把贷款做成债券并且给予很高的等级,保险公司甚至为这种债券担保,为什么?
追逐利益固然是根本原因,另一方面则可以用心理学的一个规律解释:群体在做同一件事情时,个体容易丧失自我。于是人们相信:只要美国地位不变,全世界的人就都想去美国定居,美国的土地有限,那么房子价格总是要上升的,只要住房还在,我的贷款就不会收不回来。
次贷危机之所以演变成全球性的金融危机,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则是金融衍生市场的高杠杆性。衍生产品的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margin),即交易所需的最低资金只需满足基础资产价值的某个百分比。以雷曼兄弟为例,从2004年到2007年,雷曼炒作的资产负债表高达3000亿美元,主要是通过购买住宅和商业房地产贷款证券作支撑的后盾。而同一期间,雷曼只增加了60亿美元的股本--相对3000亿,可说微乎其微。所以,雷曼的资产从极高位的24倍资本,增加到了更高位的31倍。反过来,如果投资总价值下降3%,那股东的权益便完全被销除一空。[2]
二、新自由主义--格林斯潘拒绝监管衍生金融市场
既然认识到了衍生金融市场本身的高风险,以及银行家及投资精英可能利用专业知识和影响对其他投资者作出不当引导,那么首先想到遏制危机的重要办法就是加强市场监管。然而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就奉行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强调减少政府对金融、劳动力市场的干预,从而埋下了危机的祸根。
20世纪90年代,有些人声称,衍生品市场已变得如此庞大,并且难以理解。为了金融系统的整体安全,他们要求联邦政府介入,加强衍生品监管。无论是会见政府官员、出席国会听证会,还是在听众云集的场合发表演讲,格林斯潘一直坚决反对限制衍生品交易。他希望这一问题由华尔街自行解决。[3]格林斯潘一方面信奉市场的力量,相信华尔街金融市场的参与者行为是可靠的,因为他们都应该是自己机构利益的最佳代表;另一方面,他认为与个人私利相比,政府的干预会是“邪恶的”。1998年,对冲基金“长期资本管理”因衍生品投资而陷入破产境地,引起一场金融风暴。但在格林斯潘施压下,美国国会仍然宣布冻结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6个月监管权力。
格林斯潘对华尔街的信任并非毫无理由--经济学基本假设之一就是“理性人”: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知道什么是有利的,什么是不利的,并且总是趋利避害。所以华尔街精英们应该珍惜自己的声誉,把握好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关系。然而,他低估了市场扩张的力量,一个人冒险固然不是明智之举,拉上其他人一起“摊薄”风险之后,人们的行为就要大胆得多。正是有投行的分析、金融创新作为支撑,商业银行才一再扩大次贷业务;而投行有了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以及其他投资者作为客户,金融创新之举也越来越多。当经济不再增长,资金链断裂,自然是一损俱损。
在反对一切政府干预和宏观调控的政策下,政府放弃了对市场的有效监管,金融市场的高风险性也无法得到有效控制。高度自由最终导致金融风险爆发,对金融系统和实体经济造成严重冲击。
三、政策导向的变化--金融危机的影响
金融危机的影响不仅仅是大量金融机构的倒闭、危及实体经济,还将改变经济政策导向。从格林斯潘“认错”来看,金融危机将促使人们重视金融监管,背离自由导向的市场原则。
自现代经济学产生的三百年间,西方国家一直强调自由市场的力量,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还曾频频指责其他国家比如中国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市场的优点非常明显,能够促进效率,而它的缺点也非常明显,以自我为中心的盲目扩张容易导致危机。1929-1933年的经济大萧条是一例,这次金融危机也是。
理论在现实面前总是虚弱的,尽管美国一再推销“让金融体系自己寻找平衡点”的自由主义金融政策,但是自由给我们带来了什么?拉美债务危机;美国储蓄和贷款危机;斯堪的纳维亚银行业危机;美国房地产危机;日本房地产泡沫和随后的金融危机;墨西哥龙舌兰危机;亚洲和俄罗斯金融危机;长期资本管理公司(long-term capital management)破产;“网络泡沫”;以及现在的“次贷危机”。金融自由化的好处明显:让很多人变得格外富有,但坏处也是明显的:危机频繁并且代价高昂。
于是在金融危机面前,白宫毫不犹豫的举起了干预大旗:10月14日,美国政府宣布向银行注资2500亿美元,同时为银行新债提供担保;10月21日,美联储表示,将动用多至5400亿美元,用于向货币市场共同基金购买短期债务,以扶持美国金融体系的一大关键支柱;推行从陷于困境的金融企业买入问题资产的7000亿美元计划;[4]等等。
美国政府这次市场干预的政策力度堪称历史之最,对我们也有重要启示。首先,市场自由是相对的,比信奉自由主义更重要的是把握好国家在经济中的职责,那就是维持经济稳定,尤其注重行业监管的力度,预防危机的发生--多数人相信,如果美国政府重视金融市场的风险,对金融衍生品加以管制,那么次贷危机不会扩展到今天这个地步;第二,金融危机的关键是如何恢复信用,政府注资私人银行最主要的作用不在于提供资金,而在于给出一个信号:政府将对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美元本位制给中国资本市场带来的困扰乃至灾难的风险急剧增加,如何应对国际金融市场动荡的传递效应,这已是关系到我国金融战略和中国整体发展战略的问题。尤其是我国正处于金融市场改革的重要时期,以一种什么样的态度制订政策、如何对待衍生金融市场,都需要更加谨慎的考虑。
参考文献
[1]引自《格林斯潘“认错”》,ft中文网,2008-10-24
[2]引自《希望,华尔街模式的消失》,扬子正如
论文摘要:2007年8月,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危机全面爆发,对全球 经济 造成了巨大冲击。至今为止,危机已经造成全球众多知名的 金融 机构破产。文章通过对次贷危机原因的分析,得出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启示。
次级抵押信贷源自美国房地产市场。美国发放房屋抵押贷款,要按借款人的信用好坏和钱包大小分三六九等。次贷是次级按揭贷款,是给信用状况较差、没有收入和还款能力证明、其他负债较重的个人发放的住房按揭贷款。和信用好的人相比,次级按揭贷款的利率更高。
一、美国次贷危机的原因
1.利率的不断攀升是危机发生的外因。
(1)信用风险释放。为了抑制国内通货膨胀,美联储从2004年6月到2006年6月的两年时间内连续17次上调联邦基金利率,利率的上升直接导致浮息贷款利率上调,购房者月供金额不断上升,还款压力增大。而次贷申请者大多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信用记录也良莠不齐,当他们发现无力还贷的时候,拖欠和违约也就不可避免。信用风险随着利率的上升逐渐暴露。即使一部分购房者有能力继续维持还款付息,利率的上升也会削弱其提前偿付的意愿,现金流支付时间较先前的偿付假设呈现一定的滞后性,spv内部资金链日趋紧张。
(2)房地产泡沫破灭。利率的上升加重了购房者的债务负担,提高了投资房地产的资金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和投机需求。在供给方面,利率上调使房地产开发 企业 的财务成本上升,迫使房地产企业加快资金周转速度,缓解资金链的紧张局面,销售压力日渐增大。由于一部分购房者无力偿还贷款,房屋被住房抵押贷款公司没收后拍卖,重新回流二级市场,增加了房屋的供给。供需的天平逐渐向买方倾斜,房屋价格出现松动。当购房者对房价的预期发生变化后,持币观望的情绪进一步扩散,购房需求进一步的萎缩,2001年到2005年间积累起来的房地产泡沫终于破灭。
2.市场环境过热是次贷危机的内因。
(1)市场过热使投资银行改变证券化流程。传统的资产证券化流程是发起人将已发行的贷款“真实出售”给spv,形成与该资产组合的“破产隔离”,投资银行根据该发起人剥离资产的情况对现金流进行重组,设计出与资产池的特征相匹配且能够满足更多投资者需求的mbs和cdo产品。在此过程中,住房抵押贷款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资金周转周转情况,有效地进行现金管理和风险控制,在扩大市场业务和规避经营风险中寻求一种均衡。根据曾在美国最大的次级抵押贷款公司ameriquest工作了8年,现任深圳 发展 银行住房与消费信贷部负责人所提供的信息来看,传统的证券化流程早已被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牛市所改变。过热资本市场充裕的流动性使高收益债券需求的急剧增加,对市场感觉灵敏的投资银行 自然 不会放弃这块潜力巨大的业务,他们会根据投资者需求设计出不同的mbs产品:根据不同的信贷标准制定不同的债券条款和利率。在确保债券可以销售给下游的机构投资者之后,投资银行才会向住房抵押贷款公司“订货”,根据证券化的需要购买房贷资产。
(2)机构投资者低估了次贷风险。投资次级抵押贷款证券将面临四种主要风险,即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机构投资者运用复杂的模型和定价工具来评估上述风险,经过 计算 将次贷定义为低风险高收益的债券而大量增持。但复杂的定价模型也不可能涵盖市场上所有的信息,一旦模型的假设条件不复存在,那么由该模型推导出的理论价值便没有任何的意义。
次贷危机是房价改变上涨的趋势引发的引用风险,但遗憾的是大多数机构投资者对这样的风险估计不足。信用风险直接引致流动性风险,mbs和cdo没有活跃的二级市场,危机爆发后该类证券无人接盘,持有大量中间档和权益档次贷的对冲基金甚至连止损平仓的机会都没有,当面临巨额的赎回压力和银行的催款通知时,只能选择破产清盘。流动性风险放大了次贷危机的损失。
(3)住房抵押贷款公司贷款限制过于宽松。市场的非理性改变了资产证券化流程,对发放贷款形成了倒逼,急剧增长的房贷需求也使住房抵押贷款公司之间竞争加剧,证券化市场由卖方市场变为买方市场,其发行规模也由过去的由住房抵押贷款公司控制变成由资产市场决定——只要有购买需求,投行就会向抵押贷款公司订购更多的产品,迫使公司发放更多的贷款。当优质客户不能完全满足需求的时候,住房抵押贷款公司就会向低收入人群开拓市场,次贷业务也就越做越大。只要市场有人愿意向投行购买cdo和mbs,就等于将资金借给了低收入的购房者,资本市场上的资金被源源不断地导入房地产市场,使房地产热度不断攀升,次贷业务不断扩大,流动性更加充裕,引发物价上涨,最终美联储备被迫提高联邦基金利率,形成刺破泡沫的压力。
(4)评级公司丧失独立性和客观性。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中的重要一环,被证券化的资产池中可能包含众多的单位资产(成百上千笔贷款),投资者无法直接了解到投资标的的基本面信息,信用评级就成为投资者了解证券风险和收益的重要途径。次贷危机爆发之前,标准普尔和穆迪等著名评级机构曾给予大量优先级cdo以aaa的评级,如标普将2005—2007年发行的cdo的85%都评为aaa级。在贝尔斯登公司的对冲基金2007年6月曝出危机后,标准普尔立即宣布可能会下调对612种此类债券的评级,债券总价值达120亿美元;与此同时穆迪公司也宣称降低对399种次级抵押贷款证券的信用评级,总价值大约为52亿美元。消息一出华尔街立即陷入了恐慌,次贷危机升级成为全面的金融危机。
虽然导致美国次贷危机的原因错综复杂,但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金融机构没有正确评估其面临的一系列风险是其在次贷危机中遭受重大损失的重要原因。这给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敲响了警钟。
二、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面对的挑战
1.尚未形成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缺乏全面风险管理意识。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许多人在强调业务发展时往往忽视风险管理,甚至错误地把风险管理摆在业务发展的对立面上;二是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不到位,仍以信用风险管理为主,对市场风险和操作性风险等重视不够;三是风险管理意识没有贯穿到全行全员,没有贯穿到业务拓展与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2.风险计量方法落后,风险计量技术达不到要求。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尚未进行公司、国家、银行、零售贷款、专项贷款、股权投资方面等的细分;评级体系仍实行一逾双呆四级分类法和五级分类法,没有成熟的风险计量模型,信用评价仍以定性分析为主,客户风险评价的准确性较差;内部评级尚未应用于信贷决策、资本配置、贷款定价、经营绩效考核等方面;缺乏以风险为导向的资本资源配置机制。
3.对资本市场风险把握能力不强。
三、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启示
1.从信用风险管理逐步转向全面风险管理。要实行全面风险管理,央行在确定最低资本充足率时就要考虑到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所需配置的资本金。同时,还要强化信贷风险监控体系,防范操作风险,不断开拓盈利空间,积累风险储备,防范市场风险。商业银行还需要改变住房按揭贷款是低风险优质资产的观念,做好按揭贷款的审批管理,防范银行工作人员的操作风险以及客户的信用风险。
2.引进先进的风险计量方法和技术。成立内部评级专门工作小组,对银行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找出适应银行自身需要的风险分类特征,建立符合商业银行自身要求的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建立一支风险评级专业化团队,优化调整专业人员结构,并进行定期培训,促使其知识体系及时获得更新,从而促进内部评级工作的有效开展。
摘要:本文通过总结对比马来西亚的Danaharta、美国的RTC、瑞典的Securum、韩国的KAMCO四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行模式,探索性地提出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转型与发展的紧迫性和可行性,并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出的向金融控股公司转型做了简明分析。
关键字:公司;管理;转型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约有2/3的基金组织国家的银行业遇到过严重的不良资产问题。在处理上世纪80年代经合组织银行坏账、90年代东欧转轨国家的银行危机以及1997年东南亚国家金融危机后大量银行不良资产中,虽然具体的处置方式不尽相同,但是基本的做法是将不良资产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到一家机构进行管理和处置。
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促使我国政府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如不采取特殊、有力的措施化解金融风险,金融业系统性风险将加大,最终将严重影响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中国政府基于对中国经济金融现状的客观判断,借鉴国际经验,相继成立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至今,资产管理公司既借鉴国际经验又立足于中国国情,充分运用国家赋予的政策和手段,加快对不良资产的有效处置和回收,为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减轻包袱、转换机制、加快发展,为宏观经济运行环境的改善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做出了积极贡献。十年大限临近,对比国外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发展模式,为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与转型是良好的借鉴。
一、外国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发展模式对比
1.完成使命后关闭清算
这种模式指的是,在不良资产处置任务完成后,政府组织对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关闭清算。
2.回归母体机构
这种模式指的是,由政府、原剥离银行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出资,组建资产管理公司;由国家财政拨付资本金,没有专职雇员,而是借用其他机构人员;不良资产处置完毕后资产管理公司即清算,职能和人员并入原机构。
在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实践中,美国的RTC是最为成功的模式之一。从1989年到1995年,RTC接管了747家存贷机构的4026亿美元资产。在这些资产中,有1577亿美元资产(39%)在RTC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出售,753亿美元(19%)在重组过程中出售给收购方,剩余的1696亿美元资产(42%)是在重组之后处置。在RTC基本完成资产处置任务后,美国国会于1993年12月17日通过的《RTC完成法》(RTCCompletionAct),确定RTC的关闭时间为1995年12月。《RTC完成法》对RTC退出进行了机构规划,要求母体机构FDIC与RTC共同成立一个联合任务小组,强化其资产、人员和工作调配的内部控制。到RTC关闭时,剩余77亿美元账面价值资产移交FDIC的清算部门继续处理,参与资产处置的人员重新回到FDIC,其中大部分人员并入FDIC的清算和破产管理部继续负责清算问题银行、担当倒闭机构的破产财产管理人和清算人。
3.转型为商业性资产管理公司或投资银行
这种模式指的是,政府出资设立资产管理公司,但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完毕后资产管理公司不解散,而是转型为商业性资产管理公司或投资银行。
4.作为政策性资产管理公司保留
这种模式指的是,政府注资成立一家持续经营的资产管理公司,在此基础上再设立一项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基金。然后根据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需要,适时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运用该基金对政府指定的银行不良资产进行处置,政府指定的不良资产处置任务完成后即撤销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运用该基金的权利。资产管理公司除接受政府委托处置银行不良资产之外,还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不良资产处置任务。
二、我国资产管理公司转型的建议
对于我国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与转型,从外部宏观环境来看,混业经营是金融深化的必然结果,世界上其他大部分国家都已经实现了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2006年12月11日,加入WTO过渡期届满,我国的金融市场将全面向外资开放,外资银行将利用资金雄厚的优势和综合化经营的优势,向客户提供多种产品的交叉销售和一站式服务。对每一个境外金融机构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来说,他们的业务投向不会像国内的银行、保险、证券公司那样被限制在单一的范围内,从而中资银行在与其竞争中将处于不利的处境。因此,综合经营是大势所趋,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是适应潮流应对国际竞争的需要。
从资产管理公司自身来看,2006年是规定的资产管理公司完成政策性资产处置任务年。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接近尾声,大规模的商业化不良资产收购也仅农业银行一家,资产管理公司必须探索尝试新的业务资源。借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实现金融业混业经营,符合国家和金融行业利益,也符合资产管理公司持续经营和稳步发展的需要。
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金融控股公司转型,旗下各股份公司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分别构建。(1)按区域构建,可将各地办事机构组合为一家或几家独立法人,利用国家区域方针政策从事混业经营;(2)按业务构建,可将不同的业务分别剥离设立独立的股份有限公司;(3)兼并收购,可以将有业务相关性地公司收购进来从事相关业务;(4)合资联办,可以通过出资形式与有关机构联办新的股份公司,拓展市场。
论文关键词:IPO短期抑价,信息不对称,行为金融学
新股发行的短期抑价,是指新股在首次公开发行时定价较低,而在股票首日上市交易时价格较高,投资者认购新股能够获得超额报酬的一种现象。Reilly 和Hatfield(1969),Stoll 和 Curly(1970)以及Reilly(1977)等学者首先研究了IPO问题。他们通过研究发现,IPO上市首日的收盘价格相对于发行价格而言出现了系统性的上升,且上升幅度远高于同期的基准收益率,即参与新股发行的投资者可以获得超出市场正常水平的超常回报,从而产生了短期抑价。IPO抑价问题存在于世界各国IPO市场。国内外学者通过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新股发行抑价在世界各国的股票市场中几乎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无论是发达国家的成熟市场还足发展中国家的新兴市场,都存在着显著的新股发行抑价现象,因此又被称为“IPO抑价之谜”。有关IPO短期抑价的研究自1970年代以来一直是现代公司金融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为破解这一“IPO抑价之谜”行为金融学,国内外的学者们给出了许多的理论,包括从信息经济学和行为金融学等方面的解释等等。本文拟从现有的各种解释IPO抑价的理论及对我国股市IPO抑价的研究两方面对国内外的IPO抑价研究加以综述。
一、国外关于IPO抑价现象的理论解释
对于IPO抑价现象,自从Ibbotson(1975)因不明其理而以“谜”称之以后,许多西方经济学家和会融学家纷纷投入大量的精力,尝试从不同角度来研究IPO抑价的行为。国外学者对于“抑价之谜”归结出以下假说:
(一)基于信息不对称的解释
1.胜利者的诅咒假说
Capen、Clapp 和Campbell (1971) 首先提出 “胜利者的诅咒”概念,他们认为,在任何拍卖活动中,拍卖物的价值都是不确定的,胜者通常是对拍卖物定价过高的人,所以,拍卖物的收益通常低于正常收益。Rock(1986)提出定价过高可能导致投资者和发行人陷入“胜利者的诅咒”。发行公司对IPO的市场价值不确定,但是又必须确定发行价格。在有信息的投资者和缺乏信息的投资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缺乏信息的投资者的报价与有信息的投资者的报价相比较高,其认购 IPO的机会大于有信息的投资者,这就将面临“胜利者的诅咒”。为了吸引缺乏信息的投资者,发行公司必须使IPO定价偏低。所以,IPO上市后的市场价值越不确定,IPO定价偏低程度越大论文开题报告范例。
2.市场反馈假说
Benveniste 和 spindt(1989)假定发行人使用簿记机制收集投资者需求的真实信息,如果需求强烈,发行人就会设置一个比较高的发行底价。如果潜在投资者知道其表示支付一个较高价格的意愿将导致一个较高的发行底价,那么他们将要求得到回报。为了让投资者显示自己的真实意愿,发行人必须提供更多的股份并以适当的折价来激励表明愿意以较高价格认购的投资者。发行人给予投资者的抑价就是为了得到潜在投资者真实意愿而付出的补偿。
3.投资银行家的买方垄断力量假说
Baron(1982)提出投资银行的买方垄断假说。他假设承销商与上市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前的信息是不对称的,承销商比上市公司拥有更多的有关发行定价方面的信息。由于上市公司(委托人)不能很好地监督承销商(人)在股票发行过程中的行为,这样承销商就会利用他们对市场的专门知识低估发行的股票,减少承销商在承销该股票时的风险,树立较好声誉,获得客户的青睐。Muscarella和Vetsuypens(1989)发现当投资银行自己发售时行为金融学,他们同样会低估股票,而且低估程度和其他相似的IPO公司一样多。
4.信号假说
由Allen和Faulhaber(1989),Welch和 Grinblatt 和 Hwang (1989)分别建立了各种信号显示模型。这一模型是基于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这一模型中,假设上市公司了解其自身价值高低的有关信息,而投资者无法知道公司的真正价值,优质公司为了把自己与其他公司区分开来,必须向投资者传递一定的信号,因此他们会采取抑价发行新股以吸引投资者。IPO低价发行的损失可以在等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真正价值后的后续发行中得到补偿或者在后来增加分红来得到市场的认同;而差的公司要模仿高价值公司,则会付出很高的代价,这是因为若开始采取低价发行的方式,在随后的发行中将得不到补偿,即业绩差难以在以后的增发中高价发行。
(二)基于制度的解释
1.诉讼回避假说
承销商承销股票的过程中,为了使发行成功,保证一定的超额认购倍数,往往倾向于保守定价,造成新股抑价发行。Tinic(1988)指出,由于法规要求发行人及其上市的中介者必须充分地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但又没有制定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而且监督核查的成本很高,难以充分实施,这就使承销商承担的风险较高。因为只有那些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中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才会提起诉讼,为了避免上市后股价跌破发行价带来的市场压力,承销商有意识地低估股票的发行价格,确定较低的发行价格以减少他们的法律责任。Hughest和Thakor(1992)又提出了几个与法律诉讼威胁相关的定价模型。而 Drake 和Vetsuypens (1993)的研究表明法律责任考虑并不是大规模 IPO 抑价的主要原因。此外,一些发展中国家其法律诉讼并不明显,但其抑价程度却比一些发达国家高得多。
2.价格支持假说
认为新股折价并非发行人事前有意为之行为金融学,而是事后价格支持行为所造成。新股定价于市场的期望价值,然而新股上市后如果价格有可能跌破发行价,则投资银行介入市场操作以支撑价格,这样造成一个平均超额首日回报的假象。
3.税收利益假说
Rydqvist(1997)研究了税收政策对IPO折价的影响。Rydqvist发现,税收政策可以解释瑞典的新股首日超额回报现象。瑞典在1990年以前,工薪收入的税负比资本收入要重。为了避税,企业倾向于分配给员工资产以代替工薪,抑价的新股就是一个相当不错的选择。1990年,瑞典政府要求与抑价相关的收入纳税,这一政策导致新股抑价从1980-1990年的41%下降至1990-1994年的8%。
(三)基于行为金融学的解释
1.攀比假说
Welch(1992)提出从投资者心理的角度来解释IPO溢价现象,他认为投资者普遍有很强烈的从众心理,即在做投资决策时常常会观察其他投资者的行为,并做出相类似的行为决策。如果一个投资者发现无人愿意认购IPO,即使该投资者对此IPO拥有信息上的优势,他也不会认购;如果一个投资者发现有人愿意认购IPO,即使该投资者缺乏对此IPO的信息,他也会认购。为了避免由于缺少投资者购买导致的IPO发行失败,发行商通常会降低IPO定价,以便吸引第一批潜在的投资者,产生攀比效应。
2.所有权分散假说
Booth和 Chua(1996)认为新股上市后需要保持一定的流动性才会有助于其价格发现,而流动性需要通过大量投资者交易该股票才能实现。发行人故意压低新股发行价格,为的是造成投资者对新股的超额需求,从而使公司拥有大量小股东,这种分散的股权将增加公司股票的流动性,从而防止公司被收购,降低公司外部对公司管理层所造成的压力行为金融学,提升企业的价值。Brennan和Franks(1997)认为通过低价发行使投资者对股票产生过度需求,可以避免上市公司股票的大部分被少数人持有,他们通过实证分析证明,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定价程度越低,其股权分散程度也就越低。
3.投资者情绪
Ljungqvist,Nanda,和Singh(2004)认为,存在卖空限制的新股市场,乐观投资者决定了股票价格。乐观投资者对公司的前景和后市的发展抱有非理性预期,从而愿意付出高于股票内在价值的价格论文开题报告范例。发行人通过机构投资者将股票售于分批到来的乐观投资者,而因为发行价存在高估,持有股票存货是有风险的,抑价销售是对机构投资者的风险补偿。
4.前景理论和心理账户的解释
Loughran 和 Ritter(2002)认为,在新股发行时,发行人将其参考点锚定在注册时上报字文件的中点。如果上市日收盘价高于此参考点,则由于发行人通常继续持有大股份而感到财富的急剧增加。同时,发行价低于上市同收盘价归结为损失(因为,可以上市日收盘价发行),如果前者超过后者,则发行人会感到心里满足,从而对销商对新股的定价感到满意。而承销商通过折价创造超额需求,会导致机构投资者为申购到更多的股份而进的寻租行为。机构投资者的寻租行为往往给承销商带来更多额外收入,因此,承销商通常倾向于抑价发行。
二、我国股市IPO抑价的理论研究
(一)西方抑价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性研究
杨丹和王莉(2001)选取1998年至2000年三年间发行的225只新股为样本对Rock模型进行了验证,发现新股发行规模、发行市盈率、发行前一年的每股收益、发行前的市场状况等变量,均具备显著的解释能力行为金融学,即我国的股票发行市场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胜利者的诅咒”假说在我国市场是有效的。Liu Ti(2003)对“胜利者的诅咒”假说、“信号”假说、“市场反馈”假说和“攀比”假说进行了全面的研究。样本选取1999至2002年发行的354只新股,结果证明“胜利者的诅咒”假说、“信号”假说和“市场反馈”假说在中国股市上并不具备实用性,“攀比”假说对新股超额收益现象有一定的解释能力,认为我国股市的超额回报现象主要是二级市场价格过高造成的。靳云汇和杨文(2003)将1996年至2001年期间沪市新股以发行机制不同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检验了新股发行的先验不确定性假说、投资银行家的买方垄断力量假说、信号假说、投资者情绪假说等理论在中国市场的适用性(每个假设仅取一个变量),发现各种折价假设的解释能力在不同的发行机制下存在显著差异;并考察了模型结构的差异性,结论是,新股折价解释模型在三个阶段经历的结构变化是由发行制度的变化引起的。但其仅通过模型在不同机制下的解释能力不同来说明结构的变化,实证验证结果的使用性并不理想。
(二)我国股市IPO抑价的其他理论解释
王晋斌(1997)用一元回归分析探讨影响新股超额报酬的因素,认为传统的解释变量,包括风险(股票上市后价格波动的标准差)、股利、发行规模、公司规模、宏观经济景气(用股票市场指数衡量)、中签率以及承销方式等 ,都与新股申购的超额收益率没有显著相关关系。认为新股过高的超额收益可能?怯捎谥泄特有的发行制?(发行市盈率的限制、审批制度)等引起的。陈工孟、高宁(2000)认为A股市场的发行溢价是企业经营者的有意策略,溢价幅度与上市滞后风险(发行日与上市日之间的时间间隔)以及未来发股票与否显著相关,信息不对称及其他风险因素则并非主要的解释因素。汪宜霞(2007)为解释我国IPO的首日超额收益及其形成机理提供了一个全面的视角。她认为IPO首日超额收益可分解为一级市场抑价和二级市场溢价。一级市场抑价是指由于发行价格低于内在价值而带来的收益,二级市场溢价是指上市首日收盘价格高于内在价值而带来的收益。信息不对称和发行监管会造成发行抑价,而在卖空限制存在的情况下,噪声交易者带来的市场无效性会造成二级市场的溢价,利用这两种因素共同解析上市首日超额涨幅及其股市长期表现不佳的现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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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晋斌.新股申购预期超额报酬率的测度及其可能原因的解释[J].经济研究,(12):17-24.
[3]陈工孟,高宁.中国股票一级市场发行抑价的程度与原因[J].金融研究,2000 , (8).
【论文摘要】文章从金融危机发生的原因入手,先从金融机构,投资者以及监管方面提出存在的问题。然后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现状,从严把信用关口,加强风险管理,更具前瞻性方面提出了这次金融危机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启示。
2007年爆发的次贷危机,已经演变成为21世纪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这场危机不仅使得美国经济进入衰退,而且导致世界许多国家的经济遭遇寒流,甚至进入冷冬。这场金融危机的影响正在从投资银行蔓延到商业银行。迄今为止,美国已有15家银行倒闭。其中最大的银行是IndyMac,该行拥有320亿美元资产和190亿美元存款,它也是美国历史上破产的第三大银行。美国金融巨擘花旗股票连续多个交易日下挫,其市值仅为210亿美元,不及其2006年年底时2740亿美元的1/10。根据IMF的统计,全球金融业将因次贷危机而损失1.4万亿美元。这一数字相当于工行市值的7倍之多。
一、次债危机的原因分析
1、在金融体系与金融机构方面
所谓次级按揭是指向负债较重,资产信用评级在620分以下,多数没有固定收入凭证的“劣质客户”提供贷款。在激烈的竞争面前,诸如新世纪金融和Countryside这样的按揭贷款发放机构降低住房信贷消费准入标准,把大量的房地产按揭发放给没有能力偿还贷款的中低收入购房者。出现了零首付以及向“劣质客户”提供贷款的行为。贷款人可以在没有资金的情况下购房,仅需声明其收入情况,无需提供任何有关偿还能力的证明。次级贷款一般是无本金贷款,在开始几年只需每月偿还贷款利息,只用偿还超低利息,之后利率将重设,并且在3-7年可调整利率贷款。从实际利率看,大部分次级贷款基于浮动利率,即贷款利率随短期利率变动而变动。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又通过以次级按揭还款为抵押品的衍生证券把中低收入购房者偿还贷款的风险转移给了风险接力赛中的接棒者。发放贷款的机构大多“只贷不存”,为了不断获取资金,维持放贷规模,这些机构通过二级市场中的对冲基金,投资银行,商业银行和社会公众筹集资本,使得大量投资者聚集到次级贷这个链条上来。由于这些次级贷款是建立在低利率和房价不断上涨的基础之上的,而自从2004年开始,美联储连续的升息政策,将基准利率从1%调到5.25%,使得借款人成本激增,加上楼市开始下滑,动摇了整个次级贷款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使得次级按揭还款出现拖欠的情况日益严重,违约率不断提高。抵押贷款企业纷纷宣布倒闭,2007年3月美国新世纪金融公司,因为超过84亿美元的债务无法偿还提出破产保护。第一张多米诺骨牌倒下的时候,整个金融系统的危机随之降临。
2、投资者方面
这些金融衍生品的生成过程很复杂,一般的投资者是没有能力去辨认是建立在什么价值基础上的,不具备理解这些衍生证券所携带的金融风险的能力。投资者的不理智一面,使得投资者在发现错误的时候反应过度。
3、监管方面
由于监管方面的缺失,政府把对这种金融衍生品的监督责任交给了评级机构。但这些评级机构并没有真实,准确的反映次级债券的风险情况。做出了一些不负责任的评级,使得投资者在没有充分能力去理解整个金融衍生品风险的情况下依靠这些评级结果,做出错误的决策。我国持有雷曼兄弟债券的中资银行有7家。中国建设银行持有雷曼债券1.914亿美元,占公司总资产的0.29%,中国工商银行(包括境外机构)持有雷曼债券1.518亿美元,占公司总资产的0.01%,中国交通银行持有雷曼银行债券7002万美元,占公司总资产的0.02%。而我国银行国际交易涉及次级贷逼近100亿美元。随着次级贷款风波的不断升级,我国金融机构因次级贷损失高达49亿人民币。目前国内国外宏观经济都存在一定的下滑可能性的情况下,我国国内商业银行将面临资产质量恶化以及利润增长放缓的状况,并且已经有14家上市银行已经出现了借款人违约数量增加以及流动性收紧的迹象,商业银行有可能出现新一轮的不良资产。我们应当重视这场金融危机给我们带来的教训和启示,发挥后发优势,让我国的商业银行走得更快更稳。
二、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启示
1、严把信用风险关口
强化风险控制,确保偿付能力,量化风险。在结合巴塞尔协议8%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建立符合相应风险管理需要的资本金充足水平和贷款呆账准备金。同时应严格准入标准,把握信用风险的关口,并做好贷款担保和抵押的动态管理,防止因为2009年房价可能进入下行通道导致的抵押物价值不足的问题,保持信贷业务持续稳定发展。近年来,大部分商业银行已将住房信贷作为新的利润增长点来加以发展,有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在信贷资产中的比重高达40%以上。我国目前房贷证券化产品很少,并且发行量比较小,房贷大部分只涉及银行和购房者。2005年12月15日,建设银行推出国内首个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2007年12月建行又推出自己的41.6亿元人民币的证券化产品。这与整个抵押贷款市场的规模相比,证券化率非常低。与美国银行业以及房地产业相比较,我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规定首付比例20%-30%,还贷收入比不得超过50%,而且在我国,商业银行一般都保持1元的贷款抵押物的市值一般超过2元。这些措施降低了借款人违约的概率,有效保证了银行系统的稳定性。但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走弱趋势越来越明显,为了防止大规模违约风险的发生,在发放住房贷款时应该更加注意挑选信用记录好,收入稳定,还款能力强的客户作为发展对象。
2、保障金融安全,注重风险管理
(1)商业银行的基本原则是“存款立行,风控保行,服务兴行,科技强行”。如果商业银行过多的依赖于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融资而忽略自己的主业将把自己置身于巨大的风险当中,北岩银行的破产就值得我们引以为戒。英国国内第五大抵押贷款机构也是最具活力的银行之一北岩银行(NorthernRock)大量通过吸引存款、同业拆借、抵押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来融资,并投资于欧洲之外的债券市场。这次由于受到次级贷的牵连导致流动性不足而最终破产,引发了英国银行100多年来的首次挤兑行为,并实际上迫使英国政府为英国银行业体系的负债。因此商业银行发展不应脱离自己立行之根本,否则一旦外部环境变差,商业银行将面临巨大风险。
(2)做好风险评估,切实把握风险,而不是盲目跟进。把握好度,在进入不熟悉和缺乏足够风险控制的业务领域时要谨慎。我国的商业银行与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相比较而言,在业务种类和范围,风险管控上都有一定差距。由于在许多业务领域缺乏经验,所以应在充分了解这些业务的时候再进行投资决策,尽可能地防范风险。
(3)要注重从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对风险进行管理。从外部和内部的风险管理是使风险得以控制的关键所在。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处理过程中,政府的角色是不可替代的。通过颁布政策、规定等措施有效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因此商业银行应该严格按照各项规定运作。首先,在外部监管方面:一是我国银行业的监管机构主要是银监会,但是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审计署、财政检查专员办等也在某些范围内对银行进行着监管。由于各部门都有自己的标准,且处罚措施不一,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混乱。为了增强监管的有效性和力度,加强各个监管部门的沟通,对现存的监管体制进行适当的修改,权利适当的集中,从而提升效率和降低监管成本。二是切实提高金融创新的信息透明度是保障金融安全的基本条件,因此应当加强监管以及信息披露的强度,对商业银行面对的主要风险要及时披露。金融创新是银行发展的动力但也是一把双刃剑,我们既要看到它可以提高金融效率和促进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在金融发展方面发挥的助推器作用,但同时,次贷危机也表明,金融创新可以放大风险,可能产生巨大的财务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因此要又有强有力的风险保障机制。在市场上投机意味非常浓烈的时刻,市场主体往往并不关注真正的价值基础,反而不断的去推高这个市场,让这种泡沫蔓延。而现在我们正在经历的这个金融危机正是巨大的泡沫破裂的后果。美国次级债危机的教训之一就是信息披露一定要充分、及时。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当中,投资银行,商业银行和社会公众由于这些金融衍生产品的设计过于复杂而且不透明,在不了解这些金融创新品的原理和相关的风险信息时,仅以评级机构的不负责任的某些结论来购买这些次级债券,从而成为大量的风险积累的牺牲品。在次贷危机发生之后,我国也在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采取了一定应对措施,明确要求对商业银行所持有的金融债券的类别和金额,委托理财、资产证券化、各项、托管等业务的开展和损益情况进行披露。其次,在内部控制方面:第一,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机制,保证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由于委托——关系的原因,“股票期权”,“大比例分红”等激励措施使得高管阶层和各级员工不顾公司长远利益和金融体系稳定的短期逐利行为,使金融创新变了质。第二,建立问责制度。如果企业制度中缺少问责制度和高层管理不当收入追回机制,使得那些让公司破产倒闭的高管们还能逍遥度日。把权利和责任有效的联系起来,监督和追查对错误负有责任人的。促使企业人员更加注重风险,从而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降低风险。第三,我国商业银行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应当将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防范风险”放在首位,保证各项经营活动都建立在合理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但目前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仍然不够完善。各商业银行应注重培育和强化风险意识,引进在风险管控方面有经验的人才,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在国内外环境不确定的情况下,加强内部审计和对风险的预测和分析,为将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做好预案,按照银监会于2008年初下发的《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提出的指导性建议,逐步引进并深入研究压力测试技术。
3、更具有前瞻性
随着国际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我国已经不能做到在金融危机面前独善其身,所以要提高对国际风险的敏感性和前瞻性以及应对风险的能力。时刻对保持国际局势的变化的警觉。在能力范围内去分析国际上发生的各项事件对商业银行的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好应对措施,不打无准备之仗。
【参考文献】
[1]杨绍平、杨宇:次贷危机对我国商业银行住房金融业务的启示[J].现代商业银行导论,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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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英贵:美国次级房屋贷款及其抵押债券危机的成因分析[J].华东经济管理,20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