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20 13:14:3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卫生乡镇申报材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申报范围
全县范围内从事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冶炼、建筑施工、石材加工、水泥制造、箱包加工、玩具制造、制鞋、家具制造、五金电镀、电子制造、装修材料加工、加油站、医院、学校、纺织印染、皮革加工、造纸等行业生产或经营场所,存在或者产生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要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的申报。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二、申报内容
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工艺或材料,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等(具体内容见附件一、二)。
三、申报管理
根据职责分工,由我局负责县域内用人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工作。省属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直接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同时抄送我局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直接向我局申报。我局接受申报后,将建立辖区内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同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和分类汇总,并在每年11月30日前汇总上报市安监局。
四、申报时间
现有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申报截止时间为年12月10日,对以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后,因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等的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
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改变的,应当在改变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于生产经营活动终止1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我局自收到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见附件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作为用人单位已经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的有效凭证。
五、申报方式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申报的两种方式。申报材料一式四份,由我局发到各申报单位,并负责组织各单位学习填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__市和__市《关于推进减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不断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心”紧紧围绕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审核工作要求,进一步清理和压缩行政审批(服务)项目,降低行业准入门槛,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全面优化行政审批服务环境。根据分工,“中心”重点对项目的申报材料、办事流程和承诺时限进行审核把关。经过多次与相关部门对接并结合窗口服务工作的实际,对所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一是对365个项目的承诺时限予以调整,共压缩承诺时限3341个工作日,与法定累计承诺时限7266个工作相比,压缩承诺时限达46%,其中214个行政许可项目的法定累计承诺时限为4551个工作日,经审核,压缩为2252个工作日,减少了50.5%。二是对17个重点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简化,共减少44个申报材料。三是对涉及工业项目的15个重点事项的办理流程进行了优化,如发改委对城建项目取消了项目建议书环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取消了消防的前置手续等,进一步提高了新办工业项目的审批环节的办事效率。
一是认真开展领导干部“三解三促”活动。根据《市委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领导干部下基层“三解三促”活动联系点的通知》文件精神。对联系挂钩的村、企业和社区进行认真调研,了解具体情况,通过座谈、走访等方式,认真制定促进发展保持稳定服务民生的思路和方法,积极帮扶农村进社区的困难户,落实定期联系走访慰问制度,认真组织“中心”工作人员参与社区卫生环境整治。2014年,领导班子成员共走进基层10次,走访困难户9户。解决永丰镇四塔村帮扶资金3万元,五岳社区共建资金5000元,9户贫困户每户500元扶贫资金。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增强了中心的服务理念,改进了工作作风,提升了办事效率。
二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全体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意识。为巩固行政审批改革成果,稳步推进“中心”各项工作,“中心”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基本准则常抓不懈。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类形式的党风廉政建设教学活动,增强了“中心”工作人员的廉洁意识和防腐能力。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勤政为民培训,坚决杜绝吃、拿、卡、要,不办事行为。今年以来,“中心”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和行为发生。全面树立了高效、廉洁、文明的服务新形象。
“中心”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认真贯彻落实干部人事制度,强化对选拔任用干部的监督管理。在中层干部任用中,严格实行民主推荐、民主评议、公开公示、集体研究、任前谈话等程序,切实把好选人用人关,有效提高了用人质量,推动了干部任用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2014年,共选拔任用中层干部4名,其中,科长1名,副科长3名。形成了以群众公认为基础、以德才表现为准则、以工作实际为尺度的干部选拔机制。
一是“三集中三到位”工作推进不够到位。个别进驻单位人员进,业务不进,对窗口授权程度不高,个别窗口存在办事群众“两头跑”现象。
二是并联审批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职能交叉,部门强调各自的办事程序,并联审批工作推进较慢。
三是少数窗口工作人员素质不高。个别部门不严格要求选派窗口人员,人员述职参差不齐,给“中心”的管理带来一定难度。
(一)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窗口审批机制,优化审批流程,精简申报材料,压缩承诺时限,强化日常管理。进一步落实“一窗受理、内部流转、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并联审批工作机制,减少流转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努力打造“审批环节最少、办事效率最高,行政成本最低、投资环境最优”的政务服务中心。
(二)大力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一是加快“中心”新办公用房的建设进度。力争在2015年上半年开始建设,到2016年搬入新大楼办公。二是加大对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的指导和规范。
(三)继续推进“三集中三到位”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云峰在“三集中三到位”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精神
,全面实现行政许可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审批科室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权力事项向网上大厅集中;许可事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到位、窗口授权到位、电子监察到位。
(四)强化审批服务队伍建设。一是强化服务现场管理,推行亲切服务,规范服务行为。二是教育引导窗口人员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创新意识和服务意识。三是完善考核评价,发挥考评工作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1.“一窗口”受理。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项目会办中心”,负责行政审批申请的受理、办理牵头组织工作。取消涉建项目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岗位,由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并在审批办结后统一发证。
2.“一票制”收费。全面清理涉及项目建设中各类审批收费事项,进一步规范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并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收费项目,不得收费。实行“一票制”收费制度,将各部门的收费事项进行“打包”,统一优惠标准,统一票据、统一结算,节省收费办理时间,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杜绝乱收费现象。
3.“一枚章”审批。(1)实行“委托审批”。将市级机关涉及项目建设的行政审批权以“委托”方式交予市政务办行使,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入驻中心的有关部门履行审核手续,审批办件统一使用“__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专用章”。对市政务服务中心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事项,有关审批手续需加盖各部门行政公章的必须无条件办理。(2)实行并联审批。按照“流程整合、一窗受理、信息共享、同步审批、限时办结”要求,将“串联”递进模式改为“并联”推进模式。使并联审批从一事一议性的个性化服务变为有章可循的正常化制度。(3)实行“容缺预审”。涉建项目基本审批条件具备、申报材料主件齐全,在其他条件和申报材料暂缺的情况下,市政务办可先予以受理预审,待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材料后作出审批决定。(4)试行“模拟审批”,对重大项目提前介入,超前谋划,联合预审,能办的事提前办,能走的程序提前走好,最大限度节省审批时间,全力推进重大项目顺利开工建设。
(三)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建立统一、互通共享的综合监管平台,进一步完善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增加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模块,实现提交数据、交换信息功能,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对窗口的服务纪律、服务规范、服务环境、服务程序、服务效率和办事过程全程监督。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理财,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指具有特定或专门用途的财政资金。按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省、大连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按支出用途包括:基本建设、科技、农业(包括农业综合开发)、教育、抚恤及社会福利救济、医疗卫生支出、社会保障等专项支出;文体广播等事业发展专项支出;行政管理、公检法司等政府运转专项支出;其他专项支出等。
第三条使用和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依法设立、注重效益、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权责明确、程序规范、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包括:预算编制与批复下达,项目资金设立、申报与调整,资金拨付与使用,以及开展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提出意见和上级专项资金申报;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批复、下达;
(四)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五)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六)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二)按预算管理和上级部门的要求,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审核、申报;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进行自评价;
(五)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六)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审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察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
第三章设立、申报、调整和撤销
第九条专项资金应该按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规定设立,要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应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和国家重点支持产业的发展方向。
第十条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政府批准。
(一)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要求,按相应程序审批后列入下年度预算或在本年度追加预算。
业务主管部门应将所提出的要求,以公文形式报政府,由政府批转财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报送文件应同时提供《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编写提纲);设立专项资金必须具备的文件依据;专项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及收益处置管理方案及相关材料;涉及其他资金来源的还应说明各项资金的筹集计划。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二)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提出意见。
财政部门收到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设立申请后,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是否依据充分;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财政部门管理要求;设立金额是否与事业发展要求及财力状况相适应;使用范围、绩效目标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及财务制度等规定,根据审核结果提出意见。
(三)财政部门以公文形式将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审核意见上报政府,经政府审议批准后方可设立。
(四)对于未能明确业务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可由财政部门直接向政府提出设立申请。
第十一条申报上级专项资金。
对上级已立项指南或已下发指导性文件的专项资金,按下述程序予以申报:
(一)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布置,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申报,即村或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汇总,向业务主管部门申报。涉及村级公益事业项目,应严格按规定搞好“一事一议”。项目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业务主管部门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项目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同时提供绩效目标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业务主管部门向上级申报项目需与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的,或需本级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应在上报前二周报送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和论证。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分管副长同意后,报长办公会议批准。
(三)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政府批准项目,联合行文上报上级相关部门。
(四)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财政部门依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二条上级专项资金需本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要求配套的文件。需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的,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提出意见报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在执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或由财政部门直接报请政府调整或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因重大政策调整或因防汛、抗旱、救灾等突发性事件需要临时追加的专项资金。
(二)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三)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四)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情节严重或经整改无效的。
第四章项目预算决算审核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是建设项目预(决)算审(稽)核的主管部门,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应对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把关,负责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审(稽)核工作。
第五章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第十五条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应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报账制。
第十六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和支付方式,编制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按批准的用款计划和项目(工程)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提交立项批复、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进度和拨款申请、政府批件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仪器设备、材料款,由财政部门凭中标通知书、服务合同及有关资料将货款拨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以“库款直达”方式拨付。
第十九条涉农补贴、社会保障、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计划生育奖扶、水库移民后期生产补助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须以“一卡通”形式直接发放。
第二十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按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和原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二条对撤销或者调整支出预算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六章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第二十六条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自评价。
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建立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的约束机制。项目实施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建立政务服务中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服务政府、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迫切需要。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环节最少、程序最简、时间最短、服务最好、效率最高”的要求,将与经济建设、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审批和服务事项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形成“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的工作机制,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大力打造廉洁高效、服务优良的政府形象,为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基本原则
按照“窗口围绕社会转,部门围绕窗口转”的原则,调整内部运行模式,实现部门与服务中心运行机制的有机衔接,做到“一个窗口对外”,不搞“双轨运行”。
(一)有权必进原则。凡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审批及服务事项、涉及审批服务事项的收费都必须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二)进必授权原则。凡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的部门(机构)必须将审批权限充分授予窗口,启用本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在本县范围内使用,在行政审批权限范围内与本单位行政章具有同等效力,转报事项需加盖单位行政章)。
(三)依法行政原则。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部门(机构)法定行政许可(审批)职能权限不变,法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施主体地位和职责不变。
(四)公开透明原则。实行政务公开,规范受理办理和协调督办机制,构建公正、透明的运行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五)规范运作原则。政务服务中心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行为规则行事,遵循管理规则,不得违反规章制度。
(六)方便群众原则。实行“一条龙、一站式”服务,着力规范办事程序,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把群众满意作为检验服务质量的标准。
(七)廉洁高效原则。按规定程序办理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严禁吃、拿、卡、要和。
(八)加强监督原则。自觉接受县委、政府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自觉接受媒体和监督机关、群众的监督等各种监督,促进政务服务中心持续、高效、廉洁、规范运行。
三、机构建设
(一)中心机构建设。为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决定成立*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为县政府直属的正科级事业单位,挂靠县政府办,核定编制6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内设综合科、监督科2个科室。
(二)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机构)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服务工作。
2.制定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运作程序和规则。
3.对进入或者退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初审并报县政府决定。
4.对县直单位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窗口提出具体意见,对乡镇为民服务站报送县直单位审批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协调。
5.负责政务服务中心的人事和行政管理,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各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组织对县直部门(机构)行政服务事项窗口工作的考评并提出意见。
6.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
7.提供咨询、服务,承担推行政务公开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工作。
8.完成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人员管理。县政务服务中心和原单位对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双重”管理,以中心管理为主按规定开展工作。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返回原单位,作为原单位对其考核的最终结果和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窗口工作人员在原单位的相关待遇不变。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规范运行
(一)明确职责,规范项目和窗口工作人员进中心。各单位按照“有权必进,进必授权”的原则,将本单位的行政审批、行政服务事项、涉及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收费等,纳入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根据目前的实际,下列35个单位进入中心设立窗口:发改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济局、商务局、环保局、卫生局、司法局、公安局、工商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国税局、质监局、民政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农机局、水务局、文化局、教育局、民宗局、计生局、煤炭局、旅游局、地震局、交通局、安监局、药监局、人防办、残联、运政管理所。
第一批进入中心的单位:发改局、卫生局、司法局、建设局、国土局、商务局、经济局、环保局、人防办、运政管理所。
与中心联网办公单位: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民政局、公安局、林业局、财政局、劳动局、人事局、监察局、药监局、质监局、水务局、地震局、农行、消防大队。
1.认真做好项目的清理上报。各部门(机构)要组织精干力量做好项目清理上报,内容含进驻项目名称、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按a、b、c、d、e“五类办理制”(即:a.窗口当场即可办理,b.需窗口转单位领导签批办理,c.需现场踏勘核实办理,d.需部门联合办理,e.按规定不能办理)。对进驻事项进行标识注明,同时需要对暂不宜进驻或不应进驻项目说明原因。
2.充分授权窗口工作人员。对依据、资料充分,可直接办理的事项授权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办理,对不能在窗口办理的事项,要责令相关科室按规定时限办理。
3.规范收费。实行“以票统管,统一收费”。各种涉及审批服务事项的收费(含非税收费项目,需专业勘验和地点不固定的项目除外)必须进入中心,在指定的银行窗口办理。
(二)创新机制,规范运行模式。按照“一门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原则,实现行政效能大幅提高。
1.公示窗口申办流程。各部门(机构)必须按照“行政审批单位、审批内容、办事程序、审批依据、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审批责任人公开”的要求,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予以公示。建立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决定的台帐,以备公众咨询、查阅。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服务事项,各部门(机构)不得在中心之外另行受理和办理,不得让申请人在窗口、部门之间来回跑,窗口人员必须按照承诺规定时限办结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对超过承诺时限的实行超时默认。对须由几个部门或单位联合办理的事项,由责任主体单位牵头或由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实行并联审批制。对一些重大、重要、重点投资项目实行“绿色通道制”和“全程代办制”,由中心领导牵头组织有关窗口部门联合会审、现场踏勘、签署意见,督促服务窗口快速办理和流转,并由中心全程代办审批事务。对缺席并联审批、联合现场勘察、联合审查会的部门视为默认,部门无条件补办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2.实行“首席代表”制。各单位设立审批首席代表,由原单位委任的首席代表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本单位的名义履行行政审批职权;涉及转报上一级审批的事项,由首席代表以本单位名义履行行政审批事项的初审权。首席代表实行a、b角制。进驻单位要确定1名分管领导为a角,带班中心工作,不参加中心的考勤;同时安排1名中层干部作为b角,窗口负责人由b角担任,严格实行中心的考勤制度。窗口负责人必须是熟悉本单位审批业务的正式在编人员。各单位除确立窗口工作人员外,必须配备1名补充岗,确保不出现窗口无人的情况。
3.实行“否定事项备案审查制”。进驻部门窗口对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给以否定退回的,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实质性的否定理由,并报政务服务中心备案;凡经政务服务中心审查否定不当的,责成进驻部门(机构)重新按时办理。
4.实行“集中联合年检”制。认真清理规范年检年审项目,设立联合年检年审窗口,集中进行年检年审。
(三)规范办理事项管理。规范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简化办事环节,方便群众,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1.即办件: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审批事项的属即办件。对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
2.退回件:服务对象正式向窗口申请,其申报材料主件缺少的;申报材料齐全,但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申办事项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均属退回件。对退回件能当场认定退回的,要当场退回;不能当场退回的,最迟不得超过3天退回。
3.补办件: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已有主体但未带来的;申请材料非主体材料不全,服务对象承诺补齐的;申报材料主体完整,少数附件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均属补办件。补办件的办理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算起。
4.承诺件:申请事项涉及两个主管部门或需经审核、现场踏勘,应承诺在一定期限办结的均属承诺件。若窗口工作人员不能办结的,应由受理窗口单位负责办结,并在公开承诺的时间办结,原则上不得要求服务对象去中心窗口以外办理任何手续。
5.联办件:服务对象的申请需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或投入较大的基建或技改项目的均属联办件。对联办件由中心根据情况及时主持召开联审会议,明确联办的责任部门和相关内容,并作出相应承诺。
6.上报件: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属转报、上报的审批事项的均属上报件。对上报件窗口单位应向服务对象承诺上报时限,负责全过程办理。
(四)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效率。按照“节约成本、科学实用、便于操作、效能监察”的原则,加强电子政务系统建设,提高中心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1.政务服务系统有关的各类办公设备由中心统一购置。
2.电子政务系统运用电子大屏、触摸屏、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交互式查询方式,满足服务对象咨询、预约或受理各类事务。同时,中心要实现网站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电子表格免费下载功能,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加快捷、方便的服务。
3.充分利用信息网络资源平台,推行网上公告、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审批、网上投诉、网上监管。
(五)健全监督体系,坚持公开透明。不断健全监督体系,确保优化环境、优质服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健全政务服务中心监督体系。要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功能,对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收费、出证等各个环节,通过电子政务系统、现场巡查、组织检查等多种手段实行动态监督。
2.健全社会监督体系。要结合政务公开,设置群众意见箱,对外公布电话,开通网上投诉信箱,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系,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情况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
3.健全行政监察体系。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政务服务中心的运行情况实施效能监察,依法依纪对政务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加大对项目和收费应进不进、多头受理以及实施过程中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办理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确保政令畅通。
(六)强化指导职能,加强中心管理。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内部的管理,使政务服务中心真正成为体现政府依法行政、优质服务的窗口。
1.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县政务服务中心必须统一组织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工作期间要采取各种方式对业务技能和相关知识进行系统教育,纪检监察、组织和人事部门要积极给予指导。
2.加强窗口工作人员的流动管理。选派到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工作时间必须满2年,原单位不得随意调用或更换。
3.重视窗口工作人员的培养。切实把政务服务中心作为培养、锻炼后备干部的基地,组织人事部门要经常深入窗口,关心、了解窗口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和工作表现,在实践中发现、培养和锻炼干部,鼓励后备干部到窗口锻炼,对在窗口工作中尽职尽责、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优先提拔、任用。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为做好政务服务中心的组建工作,特成立*县政务服务中心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政务服务中心,由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进驻部门要积极支持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加大对窗口工作的领导力度,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组建专门工作班子,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从人员选拔、项目进驻、办公设备等方面予以保障,促进窗口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规范运行。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县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给予大力支持。县财政局要保障中心前期建设资金及相关工作经费,后期运行经费由县财政列入预算,按年拨付给政务服务中心,确保中心正常启动运转;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做好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上报、审批、领导干部考察任用、机构建立等相关工作;县建设局负责做好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的建设设计、工程质量监督;县信息产业办、县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政务服务中心的网络建设的设计、工程的质量监督及维护;县政府法制办、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等部门要配合做好入驻项目事项的清理。
长沙市户口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严密工作程序,规范办理手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保护公民户籍登记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立户、分户登记
(一)非农业家庭户立、分户
1、登记对象
依法拥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或房管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以家庭关系为主共同居住生活或单身居住在该套住房,需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户的公民。户主一般由户内拥有本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担任。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户内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需要办理分户的:
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分户手续;私房析产、赠与以及继承手续的;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一个地址一般只能立一户。户内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一般不得分户。
2、申报材料
立户:提交申请表、居民户口簿或准予落户的材料(指在办理户口迁移、补登等落户业务时一同提出立户申请的,应提交的相应落户申报材料或审批机关批准落户的《落户通知单》或《准予迁入证明》及《户口迁移证》等,具体详见户口迁入、补登等相应规定)、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材料之一:房屋权属证明;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分户:提交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判决(协议)书等婚姻(分家)变化证明材料、私房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或其他证明申请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公房使用权)的法院判决书(或公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拟立、分户地所属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二)集体户立户
1、登记对象
拥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或公有住房使用权),房屋供单位职工居住且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一般不少于10人)、确有设立集体户必要并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军队、学校、寺庙、宫观等单位。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集体户。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
每个派出所可以在派出所或者街道(乡、镇)所在地址设立公共集体户,条件成熟的社区居委会也可设立公共集体户,用于挂靠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又不符合家庭户单独立户条件且无处挂靠户口公民的户口。
2、申报材料
申请表、私有住宅房屋产权证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办理了出租房屋登记手续的私有住宅房屋租赁协议。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一般由单位负责人或户口专办员负责具体办理。拟立户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出生登记
(一)登记对象
限未满3周岁的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儿,含非婚生育和超计划生育)。3周岁以上人员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按户口补登规定办理。
(二)落户原则
1、新生婴儿登记常住户口,按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原则,由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2、婴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外国人等在国内无常住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由另一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3、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无常住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由婴儿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军人的,也可在部队集体户所在地或在父母拥有住宅房屋所有权的房产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4、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三)申报材料
公民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应提交申请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1、在国内出生的婴儿: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父母系现役军人的,提交军人身份证件。父母系出国(境)人员,在国内无常住户口的,提交中国护照。父母一方系外国人的,提交外国护照。系非婚生育无法提交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及结婚证的,提交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将婴儿落户在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提交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祖孙关系证明。
对没有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可凭公安机关(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或者接生证明和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经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2、在国(境)外出生的婴儿:国外出生的提交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及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婴儿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结婚证。
香港、澳门出生的提交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经港澳公证部门公证的自愿放弃该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及公证书、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父母一方为港澳居民的,提交港澳身份证件)及结婚证。
台湾出生的提交台湾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父母一方是台湾户籍居民的,还须提交台湾户籍部门出具的该子女未取得台湾户籍的证明)及结婚证。
父母一方系外国人的,应当提交外国护照。系非婚生育无法提交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及结婚证的,提交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将婴儿落户在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提交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祖孙关系证明。
3、公民个人依法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对于公民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未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而私自收留的弃婴,应由社会福利机构申报登记集体户口):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社会弃婴:社会福利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本规定第二-(三)-1和2规定的情况,派出所在办理出生登记时应协助查验生育证或者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没有生育证或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的,也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婴儿出生登记,但应在30日内通报所在乡镇或者街道计生办。对于父母一方为外国人的,派出所应当协助查验其是否持有有效中国签证(未入境的除外),属非法入境或非法居留人员的,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婴儿出生登记,但应将情况立即报所属分区县市局出入境部门依法处理。
(四)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新生婴儿户口登记由新生婴儿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提交申请,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收养婴儿户口登记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登记事项相关要求
1、姓名:婴儿可以随父姓或随母姓,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婴儿只能登记一个姓名,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对申请人在申报出生登记时欲变更姓名(不按《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登记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2、性别:填写男或女。
3、民族:民族应根据婴儿父母的民族记载进行登记,如果婴儿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可根据父母的意愿,在两种不同的民族中选定一个民族。
4、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婴儿出生的具体时间(具体到时、分)。
5、出生地、籍贯:出生地、籍贯均指市、县级行政区划。婴儿的出生地登记,应当以婴儿出生医院或出生时所在的市、县级行政区划进行登记。
籍贯原则上应填写婴儿祖父的居住地。不能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而确定,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填写婴儿出生地。
6、监护人:填写婴儿父亲、母亲等监护人的姓名。
7、监护关系:按监护人与新生婴儿的血亲关系或收养关系写明具体称谓,如父亲、母亲等。
8、住址:填写本户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
9、公民身份号码:由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户口登记机关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婴儿出生日期、性别等项目自动生成,同时,户口登记机关应对生成号码在省级和部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检索,确保号码的唯一性。
10、登记时日记载:在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县)栏内注明某年某月某日因出生(补报往年出生)登记。
11、收养婴儿有关登记项目:收养婴儿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项目,根据婴儿具体情况认定。收养婴儿的出生地、籍贯不详的,以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出生地,以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籍贯。
三、死亡人员户口注销
(一)注销对象
事实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
(二)申报材料
户口登记机关在注销死亡人员户口时,须凭申请表,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关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材料办理。对事实死亡,不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由社区或村委会出具死亡证明,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形成询问笔录及调查材料后派出所可予以死亡注销。
死亡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几种:经医疗卫生单位确认死亡的,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社区、村委会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死亡居民的亲属或者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提交申请。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四、非农业户口迁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迁入登记
(一)登记对象
1、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登记机关,其中一方投靠另一方居住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到另一方(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户口所在地的。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被投靠子女户口所在地的。
3、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未婚子女要求随父或母(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并落户的。
4、长株潭地区未成年人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长沙、株洲、湘潭地区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已满18周岁不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祖(外祖)父母户口在我市,申请投靠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并落户的。
5、离婚回原籍落户:以前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后因离婚返回原籍地居住生活并申请迁回原籍的。
6、收养落户: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7、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县、市以上人事、劳动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8、家属随军落户:要求随军人在部队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的家属。
9、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夫妻一方为义务兵或上士以下士官(已因参军服兵役注销了户口),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
10、务工人员落户:在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高新区(以下简称长沙市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两年的人员,或在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以下简称四区县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的。
11、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技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的。
12、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及被评为优秀农民工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评选推荐地落户的。
13、投资兴办企业落户:在我市投资30万元以上或安置就业10人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的。
在我市创业、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或安置就业5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的。
14、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入学时自愿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的。
15、大中专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因毕业、肄业(退学)、转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其父或母现户籍地、工作单位所在地、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学生。
16、复员、转业和退伍安置落户:因退出现役,申请到安置地或配偶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17、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因离退休,申请在部队驻地、原籍地(入伍地)或配偶、子女、父母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18、刑释解教人员落户:以往因被判处徒刑或被决定劳动教养被注销了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或解除劳教要求登记户口的人员。
19、留学回国人员落户:以往出国(境)前已注销常住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现回国落户的留学人员。
20、其他原因回国(入境)落户:因留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现回国落户的;华侨回国定居的;港、澳、台同胞来内地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
21、购房落户:在我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获得了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并实际居住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的。
(二)申报材料
公民申报迁入登记,提交申请表,并按以下类别(对象)提交相应的凭证材料(对于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1、夫妻投靠落户:提交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提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提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可免交)、父母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
4、长株潭地区未成年人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提交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已满18周岁不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还须提交在读学校学籍证明。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
5、离婚回原籍落户:提交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婚证明、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迁出证明(包括《户口迁移证》存根、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
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籍地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6、收养落户:提交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
7、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提交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8、家属随军落户:提交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9、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提交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结婚证、被投靠人与军人为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10、务工人员落户:在四区县市落户的,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在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住宅房屋购房合同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办理了出租房屋登记手续的私有住房租赁协议或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在长沙市区落户的,除提交以上凭证材料外,还须提交参加长沙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两年的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11、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提交中级以上职称证明或高级以上技工职业资格证书、迁入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在就业指导中心、本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须由市级以上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申请办理。
12、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提交评定证书或评选推荐单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3、投资兴办企业落户:提交工商登记证明、纳税票据或社保凭证、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企业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14、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劳动部门的录取花名册)和居民身份证。
15、大中专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
毕业、肄业(退学)学生回原籍落户的,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或肄业证或学校退学证明、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迁出证明(包括《户口迁移证》存根、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籍地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毕业、肄业(退学)学生到其父或母现户籍地落户的,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或肄业证或学校退学证明、其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毕业生到就业地落户的,提交迁入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和就业报到证(包括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毕业超过两年的毕业生可免交就业报到证。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在就业指导中心、本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须由市级以上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申请办理。
转学学生到新转入学校落户的,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教育部门的转(升)学证明。
16、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落户:提交县级以上复员、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落户介绍信》、《军队转业干部落户登记表》等)、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还须提交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有家属随迁的,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安置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17、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提交县级以上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落户介绍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落户登记表》等)、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还须提交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有家属随迁的,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安置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18、刑释解教人员落户:提交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或解除劳教通知书、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
回原籍地的,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到非原籍地的,落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的配偶或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落户接受单位的,须提交单位接收证明和单位集体户口。
原籍地无房产无亲友无单位的,可登记在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19、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地派出所恢复户口,或因有住房、直系亲属、原工作单位等正当理由需要在我市其他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提交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在就业地登记户口的,除提交以上凭证材料外,还须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原籍地或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20、其他原因回国(入境)落户: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出国人员回原籍地恢复户口的,提交当事人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
华侨回国定居的,提交当事人回国持用的中国护照和省或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其他被批准入境定居、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提交当事人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照及相关批准定居、入籍的有效凭证。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原籍地或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其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需在本市登记户口的,按照本规定第四-(二)-11和第四-(二)-15中关于毕业生到就业地落户的规定办理。
21、购房落户:提交我市的私有住宅房屋产权证(按揭房提交银行盖章确认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本规定第四-(一)-1至5类对象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审批、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6至20(14、18除外)类对象由迁入地所属分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14、18类对象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21类对象由市局受理、审批(四区县市的购房落户由所在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其中,本规定第四-(一)-1至13(4除外)类对象、第四-(一)-21类对象属同一市、县范围内迁移(由四区县市户口迁入长沙市区以及四区县市之间跨地区迁移除外),且不发生户口性质变化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其他特殊情况的同一市、县范围内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报所在分区县市局审批后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迁出及注销登记
(一)登记对象
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家属随军、务工、投资兴业、购房、大中专学生录取、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申请将户口迁往外省,或因参军服兵役、赴港(澳、台)定居、失踪等原因申请注销户口的居民。
(二)申报材料
提交迁出人或注销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提交申请表,并按以下迁出或注销类别(对象)提交相应材料(省内迁出由迁入地公安机关直接进行系统操作):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家属随军、务工、投资兴业、购房等人员户口迁出:提交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
2、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出:提交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录取的学生还须提交录取通知书;毕业的学生还须提交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肄业的学生还须提交肄业证明材料;转(升)学的学生还须提交转(升)学证明材料。
3、公民参军服兵役:提交注销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
4、公民赴港、澳、台定居:提交注销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赴港、澳定居的,还须提交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赴台定居的,还须提交台湾签发的载明事由为定居的《入出境许可证》或台湾身份证或台湾户籍謄本等定居(或批准、同意定居)证明。
5、失踪人员户口注销:由户主或家属提交申请报告和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迁出、注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六、变更与更正登记
(一)姓名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受理: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7)其他特殊原因的。
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通缉、接受刑事追诉、服刑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2、申报材料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交申请表,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当场签名确认的书面意见,未成年人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交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提交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交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须提交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出生日期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对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原则上只更正一次。
但公务员、在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教师、医生及其他一切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受理。
经核实,属公民个人弄虚作假,以虚假信息落户造成出生日期等项目差错而申请更正的,或以前更正过出生日期等项目现再次申请更正同一项目的,相关当事人须依法接受相应处罚后,方能受理其申请。
2、申报材料
提交更正出生日期的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交相关凭证材料:
(1)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落户凭证《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提供的出生档案等证明材料。
(2)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落户凭证《户口迁移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由户口登记机关负责查验留存档案室的《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证》存根或迁移异动登记册。
(3)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其他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相关原始落户凭证。
(4)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记载了正确出生日期的居民身份证。
(5)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确有错误的,在以上证明材料缺失的情况下,可提交以下材料作为辅助凭证,形成证据链,由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材料后办理:记载了正确出生日期的居民户口簿;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骨龄鉴定等医学鉴定结果;关联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或父母结婚证;生育证、住院记录、独生子女证、儿童预防接种证明等计生医学证明;学生证、毕业证、学生档案等学习证明;档案馆、工作单位人事档案、退休证、社保查询单等证明材料;族谱、社区和村委会历届人口普查档案等。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核,报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市局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审批)。
(三)民族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申请变更、更正民族的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2、申报材料
提交变更、更正民族的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交相关凭证材料:
(1)因户口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而申请更正的,提交记录了正确民族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落户凭证或原户口簿证。
(2)申请变更民族的,提交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出具的《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更正错误民族信息的,由分区县市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变更民族成份的,由分区县市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
(四)性别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申请更正、变更性别的公民。
2、申报材料
提交变更、更正性别的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交相关凭证材料:
(1)因户口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而申请更正的,提交记录了正确性别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落户凭证或原户口簿证。以上材料缺失的,可凭医院出生档案、户籍档案、学籍档案、独生子女证等辅助凭证,由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材料后办理。
(2)性别因故发生变异需要变更登记的,提交国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更正性别的,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变更性别的,由分区县市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身份号码变更、更正登记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除因重号、错号、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与更正等原因确需变更、更正的情形外,其他情形一律不得变更。
1、登记对象
因重号、错号、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与更正等原因确需变更、更正的公民。
2、申报材料
(1)重号、错号人员:根据部、省关于重、错号纠错相关文件要求办理。
(2)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与更正人员:根据市局或分区县市局相应的审批意见办理。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核,报市局审批(性别更正除外)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
(六)其他辅项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申请变更、更正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血型、身高等辅项信息的公民。
2、申报材料
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结婚证、离婚证、医学证明等凭证。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户口补登
(一)登记对象
1、3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未满3周岁的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申报户口登记,按出生登记规定办理)。
2、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历史原因造成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查找不到户口信息,现申请补登户口的人员。
3、公民或社会抚养机构依法收养的3周岁以上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4、公民因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注销了常住户口,现被寻回或返回申请恢复户口,但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无法进行恢复操作的。
(二)申报材料
提交申请表,并按以下类别(对象)提交相应凭证材料(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1、已满3周岁未满16周岁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提交出生证明材料(或公安机关、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社区民警与补登人员见面谈话的笔录及调查意见,调查意见应当注明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交的某证件或证明真实有效,确系补登非农(农业)户口人员,并由两名责任民警签字。补登农业户口的,还须提交村(居)委会证明该人确在此居住的证明。
2、16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或原已登记户口现查找不到户籍信息的人员:提交记载了补登人员姓名、出生日期、身份号码、相片的原始凭证,例如原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等。如果无法提交以上原始凭证,可提交以下辅助凭证,形成证据链:常住人口登记表、原居民户口簿(兰、红)、《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或其存根、公安机关(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生育证、住院记录、独生子女证等计生医学证明;学生证、毕业证、学籍档案、教委招生名册等学习证明;档案馆档案件、工作单位人事档案、育龄妇女档册、退休证、社保查询单、林权证、土地承包责任书、建房许可证、伤残证、退伍证等能证明补登人身份的凭证。16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补登农业户口的,还须提交村(居)委会证明该人确实在此居住的证明,社区民警与补登人员及关联人员见面谈话的笔录及调查意见,调查意见应当注明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交某证件或证明真实有效,确系补登非农(农业)户口人员,并由两名责任民警签字。
对具有离开原籍在外流浪、外出打工多年,长期不居住在本地等特殊情况的补登人员,还须提供刑侦部门的指纹比对结果。
3、收养3周岁以上尚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公民个人收养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救助保护)机构收养的,提交社会福利(救助保护)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须包含证实2年以上未找到父母的情况及落户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等项目信息)。
4、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失踪(死亡)的人员:提交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根据登记对象类型,由本人居住地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收养机构或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审批)。其中,本规定第七-(二)-2中已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补登户口的,须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审批)。
八、户口恢复
(一)登记对象
1、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显示,申请人已办理迁出业务,但在拟迁入地未落户,现申请人要求在本市办理恢复户口业务的公民。
2、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显示,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户口登记机关操作失误,造成申请人信息被删除,需要恢复户口的公民。
3、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显示,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或户口登记机关因操作失误造成申请人户口被注销(因死亡等原因),现被寻回或返回申请恢复户口的公民。
(二)申报材料
提交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并按以下类别(对象)提交相应材料(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1、迁出恢复:凭《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证》存根或系统轨迹办理迁出恢复业务。
2、删除恢复:如系户口登记机关操作失误造成申请人户口信息被删除,凭系统数据予以恢复;如系一人多户工作过程中删除的户口,应当按照部、省关于一人多户 处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核实调查,如确系误删除,凭公安机关调查材料及系统数据予以恢复。
3、注销恢复:提交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或由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取证、与当事人面见谈话、形成询问笔录及调查材料后办理注销恢复业务。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拟恢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批)。如需报湖南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处理的情况(如身份号码空尾码、协调其他地市等),不计入办理时限。
九、注释
1、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级、本数。
2、本规定所称未婚证明,须由当事人户籍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未婚不包括离异、丧偶。
3、本规定所称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公证书、法院判决书、申请人或关联人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或工作单位(仅限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如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能确认亲属关系的,可免交证明材料。
4、本规定所称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外祖)父母、孙(外孙)子女。
5、本规定所称长株潭地区,包括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市区及其所辖区县市。
6、本规定所涉及的凭证及证明,属于非法定证件的,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存档;属于法定证件的,应当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归档。对于外国主管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7、本规定所涉及的随迁人员(家属)办理落户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当按照本规定关于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以及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的相关政策执行。
十、户籍档案资料管理
1、立户、分户档案资料:拟立、分户地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前面明确的立、分户所有类别(对象)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
2、出生登记档案资料: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子关系鉴定书等复印件及接生证明、村(居)委会证明等。
3、注销户口档案资料:注销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入伍通知书》、定居证明、失踪宣告判决书等复印件,及被注销户口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原件等。
4、迁入户口档案资料: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或《落户通知单》)、《户口迁移证》(或原户口簿内页)。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迁入地户口审批机关保存前面明确的迁入所有类别(对象)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
5、迁出户口档案资料:迁出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户口迁移证》存根(或《网上户口迁移函》)及迁出人员的户口簿内页。大中专院校招生或毕业迁出的,还须保存学校录取通知书或毕业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6、变更、更正档案资料:包括申请表、前面明确的主项信息变更、更正登记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和原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原件。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审批机关统一保管。
7、户口补登、恢复档案资料:包括申请表、前面明确的户口补登、恢复所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审批机关统一保管。
8、审批中止或不予批准的档案资料:应当按照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中止审批或做出不予批准决定的机关进行统一保管。对于群众要求收回的证明原件,原则上不予退回,由保管档案的机关为群众提供复印件,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签章及单位公章。
上述资料保管期限均为永久。
十一、附则
1、常住户口具体登记管理工作必须由取得户口管理岗位任职资格的在编、在职民警负责承办。
2、对于群众申请办理户口业务符合政策规定,材料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计入办理时限;手续材料不齐的,受理部门要提供书面清单,经群众签收,一次性全部告知群众需补充事项。凡非申请人本人提交申请的,受理部门应当核验申请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书或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申请人取得联系确认办理事宜。
3、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登记时,发现登记对象情况存疑、需进一步核实的(如撤销失踪、补登户口人员身份存疑、婚姻状况存疑、所交凭证真实性存疑等情形),可以采取面见谈话并制作询问笔录、发函协查、实地调查等方式开展调查,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内。经查证属实,当事人确有伪造身份、假结婚、假离婚、提交虚假证明、证件等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凡办理时限非当场办结的,相关单位要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或退回补充材料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于不批准或退回补充材料的,还应当履行书面告知程序和申请人签收手续(签收存根或台帐应纳入户籍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5、建立疑难户口问题解决纠正机制,对于确实存在明显错误但群众确又无法提供足够凭证材料的户口迁移、应登未登、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等历史遗留、疑难户口问题,要主动通过查阅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或户籍档案、走访有关单位和相关当事人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逐级报市级公安机关集中会商审核后,据实进行解决纠正。
6、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局之前制定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其中,涉及农业户口迁移政策(包括农业户口立分户、非农业户口转农业户口、农业户口迁农业户口),市局将结合长沙实际另行制定相关规定,报请市政府批准和省厅备案后实施。相关文件正式下发之前,仍按长公办[20xx]265号、长公通[20xx]568号等现行有效文件执行。
7、本规定未明确的户口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8、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逐级报市级公安机关决定。
户口出生登记(1)新生儿出生一个月以内,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持《居民户口簿》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超计划生育出生的婴儿户口申报
对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户口,由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对其父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婴儿可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3)非婚生婴儿户口申报
非婚生婴儿可以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一些外省妇女到我省婚配,由于种种原因虽未办理户口迁入和结婚登记手续,但已成事实婚姻,对于她们按计划出生的婴儿,可作特殊情况处理,允许其在父亲户口所在地农村申报户口。
职称是医院评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能的重要标准,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和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及工作成就的标志。做为知识型、技术型密集的医疗机构,每一位医、护、技、药等专业技术人员都十分看重职称晋升,以体现自身的专业实践能力。因此,职称晋升成为医院人事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
近年来,为了满足患者的就医需求,诸多大型医院业务不断扩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求量增加,由于现有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限制,编制外聘用人员逐年增多。尤其是一些大型医疗机构增设了分支医疗机构,这一情况就更加明显。北京大学口腔医院第一门诊部作为北大口腔分支机构,自1995年成立以来,编制外人员从1995年占职工总数的43%,上升到2010年的72%。据2010年统计,第一门诊部卫生技术专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85.6%,其中编制外卫生技术专业人员占72.9%。由此可见,编制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已逐步成为医院分支机构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在医院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和管理全面发展工作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何考核、任用计划外编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解决他们的职称晋升问题,关系到医院医疗技术、服务水平的提高,关系到员工队伍的稳定性,也直接影响着医院可持续发展。
1做好编制外人员的职称晋升工作的几点体会
1.1更新观念,建立编制外职称管理体系卫生部在2000年印发的《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中明确指出“要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平等竞争、择优上岗,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个人自主申请、社会合理评价、单位自主聘任的管理体制。”北京市人事局2003年《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深化职称改革试行社会化职称评审的意见》(京人发[2003]49号)文件中提出“拓宽职称工作服务领域和范围,打破身份和所有制限制,使在各种所有制单位中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管理水平和能力业绩得到公正评价和社会认可,拟在职称评审中推行个人自主申报、社会统一评价的社会化评审方式。”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下,依据上级部门文件要求,第一门诊部经过多年实践摸索,制定并完善聘用制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聘任规定,在职称晋升方面逐渐打破传统的专业技术资格限制,实行考评相结合的双轨制。鼓励更多人自觉地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努力去争取获得更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称[1],并坚持北京大学的学术标准,坚持学术水平第一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及结构比例控制原则。严格落实“坚持标准、全面考核、总量控制、择优晋升、按岗聘任”的方针,强化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原则,严格掌握任职条件,优中选优,保证评审质量。根据岗位设置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及工作业绩,做好考核、评聘工作。实践证明,建立编制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体系是可行和有效的。
1.2明确流程,协助编制外人员完成申报医院编制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工作已步入社会化,中初级职称晋升与国家政策一致,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按照《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每年在网上直接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还需要参加职称外语及计算机能力统一考试。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实行考试、答辩与评审结合的评价方式[2],晋升前还必须完成到基层卫生单位累计工作服务1年或到乡镇基层卫生单位累计工作服务8个月,以及每年必须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提供对口支援不少于15天的服务。人事部门作为职称评审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需要及时了解、掌握职称晋升相关政策,制定职称评审流程及时间表,组织、指导、协助编制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准确的完成申报工作。同时还要与医务、教育、科研、护理等职能部门提前作好协调沟通工作,妥善安排下基层服务、继续教育及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等。
1.3量化指标,客观评判编制外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对于申请晋升高一级职称者,最需要考察的是与任职职称相对应的实践能力、工作业绩、管理能力、创新能力以及医德医风、服务水准乃至个人的心理素质等,以及概念较为清晰又可操作的资历、外语、论文等指标[3]。人事部门对编制外申报晋升人员要进行晋升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量化考核,考核项目包括基本情况、论文水平、本专业工作经历、本专业工作业绩、教育及科研等。考核要素及评分标准细化并明确每项考核项目,有利于审核小组操作。人事部门需要征求科室意见,对申报人查房能力、会诊能力、教学能力、科研能力、操作能力等进行综合评议。继续教育考核是根据学分卡从网上查寻审核学时学分情况。医德医风考察需要从相关部门获取服务考核情况,包括规范化、服务问卷调查、廉洁行医、来信来访、纠纷处理、服务管理等指标。量化指标无疑能更科学地、客观地评判与认定每一位编制外申报晋升人员的水平。
1.4严格把关,认真执行编制外职称管理规定近年来国家对职称评审政策逐步放宽,对符合条件的编制外人员不设置具体的岗位指标,不因岗位指标而限制有条件、有能力的职工进行申报[4],激发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但是,人事部门在申报材料过程中必须按照北京市考评中心的要求,执行国家规定的能力、业绩、学历、资历等任职条件,保证评审质量,严格审核、批准申报人员的报送材料。单位审核小组通过后,人事部门将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情况,包括平均每年参加临床工作的周数、承担的技术工作与工作量、医德医风、论文、到农村或社区基层服务的时间和地点及继续教育情况等进行一周以上的公示,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性。第一门诊部在职称晋升方面给予编制外人员构建了良好平台,极大的促进了他们不断学习,更新知识,提高业务能力,真正调动了他们的竞争力,使其充分发挥自己的技术才能,从而推进医院分支机构整体医疗质量,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我们的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对医院发展,人员稳定,吸引人才起到了关键作用。2002~2010年,第一门诊部编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共有18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了高级职称、12名晋升了中级职称、25名晋升了初级(师)职称,见表1。
2编制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评审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问题晋升初、中级职称人员参加社会化统考,单位未设评审,实行单一的以考代评方式,只要外语、计算机及专业技术考试合格者均聘任。职称认定过程存在局限性,不能真实的检验和反映晋升人员的业务能力及素质。晋升高级职称人员对下基层服务和对口支援工作普遍不够重视;晋升前有突击发表学术论文现象;在填报主持危急重症抢救或解决疑难病例和关键、重大技术(科研)问题的实例时存在无实际依据现象等。
3针对存在问题采取的解决措施单位需要进一步加强初、中级职称晋升规范化管理,实行社会统一考试与单位评审、聘任相结合的方式,以成绩作为评审重要依据,全面量化指标,科学、客观的认定编制外初、中级职称晋升人员。应加强下基层服务和对口支援工作的过程管理及监督,促使需晋升人员认真完成包括门诊、会诊、带教、健康咨询、健康教育等基层服务任务。对申报人员的论文必须严格把关,不能在评审中放宽标准,同时在申报前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希望得到大家理解与支持。要求申报人员提供疑难病例的原始记录,由科室负责人及主管医疗的负责人认可,避免资料的不真实性,强化管理的透明度。
经过多年的不断实践,北京大学口腔医院第一门诊部编外人员职称晋升和管理工作体系从无到有,一步步不断完善,取得较大成绩,但同时也发现至今仍存在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由于医院编制内与编制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不是同一体系,各项规定及程序也存在着一定差异。目前上级单位只对编外人员中级及以下职称给予认可,高级职称尚未正式认可,由分支机构内部聘任。为淡化编制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身份,促进高级人才的发展,营造和谐的培养环境,增强医院的竞争力,希望尽早建立并规范与编制内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相一致的编制外职称管理体系。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增强做好政务服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政务服务中心是推进政务公开、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提高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优质高效服务的重要途径,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的重要手段。
在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区把区政务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社区“一站式”服务大厅建设工作作为政府加强服务、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搭建了以区政务服务中心为龙头、部门及乡(镇)街道“一站式”服务大厅为基础、社区为网点的三级政务服务体系。
二、突出重点,强化基础,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投资环境
(一)认真清理,切实精简,加大行政审批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精简力度
按照省、市的要求,××区对区级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2008年9月统计,区属各部门共有行政审批事项37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35项,经认真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决定保留实施181项,精简189项,在精简的189项中,取消20项,改为备案登记50项,区级初审转报82项,暂不审批37项,清理精简达到51.0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决定保留67项,精简68项,精简50%。2008年10月14日经政府常务会和区委常委会批准,目前已向向社会公告,正式实施。
在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区及时调整工作思路,转移工作重点,从规范审批程序和环节上下功夫,从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完善服务手段上下功夫,从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管理制度上下功夫,注重加强对项目的后续监管。
(二)建立网络,夯实基础,切实抓好三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政务中心就是将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集中起来,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通过流程再造,达到简化审批程序的目的,解决审批程序繁多,收费不规范,服务质量和水平不高,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及审批行为不规范,审批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1、进一步完善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
××区政务服务中心成立于2008年12月,位于曲靖市翠峰西路开发区管委会一楼,面积300平方米。中心为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财政全额拨款编制3名,领导职数1名,年度工作经费6万元。目前共有5个部门入驻办公,包括××区林业局、××区建设局、××区文化局、××区工商局、××区公安分局,窗口工作人员6人,涉及行政审批事项24项。2009年1-4月共受理和审批1294件,提供咨询1500余人/次。
2、大力推进部门一站式服务大厅建设
××区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共38个,除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5个部门以外,目前已设立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和相对集中服务窗口的有15个,包括劳动局、水务局、国土局、国税局、地税局、烟草公司、卫生局、计生局、民政局、环保局、农机局、质监分局、发改局、商务局、档案局,设有服务窗口44个。未设立服务大厅的有18个,包括农业局、畜牧局、经济局、交通局、安监局、财政局、教育局、统计局、煤炭局、药监局、粮食局、旅游局、气象局、体育局、地震局、民宗局、保密局、人防办。
3、积极推行乡(镇)街道和社区一站式服务大厅建设
按照“服务重心下移、增强服务实效”的工作要求,全区11个乡(镇)、街道中有4个设立了“一站式”为民服务中心,包括寥廓街道、建宁街道、越州镇、珠街乡,有4个在社区、村(居)委会和所辖部门设立了服务窗口,包括南宁街道、白石江街道、西城街道、东山镇,共有28个社区、村委会设立了一站式服务站。这些服务中心和服务窗口集中办理各类行政服务事项,并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的咨询和接件受理工作。通过建立健全区、乡、村(社区)三级服务窗口,不断延伸政务服务工作的服务方式和服务内涵,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寥廓街道于2005年5月成立了失地农民失业人员服务中心,经过不断健全和完善而演变为街道“一站式”服务大厅,现设人口与计划生育、新型合作医疗、社会保障、、农林科技、文体、民政扶贫、城建、综治、司法调解、法律援助等12个窗口,提供34项服务;2008年共办理服务4500多起,办结率保持在96%以上,共发放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193万元,办理生育证540多份,为妇女提供孕检8378人次,完成“两移交”5228人,医保13000多人,推广农业科技25项,提供法律援助56人次,办理林权证350份。
建宁街道投入15万元在街道办公楼建立便民服务中心和综治维稳中心,并将街道的五办(中心)集中办公。
越州镇按照“大统一、小集中”的原则,建立了以党政办为主体的便民服务中心示范点,在党政办、派出所、计生办、卫生院、办、民政所等窗口服务部门建成“一站式”服务点5个,推行定人定岗、公开服务承诺和办事程序,全面落实四项制度;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建立了越州信息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半年来共办理服务200多人次,办证600多人次,办结率95%以上,群众满意率98%以上。
在社区建设中,为进一步完善社区服务功能和提高社区工作效率,方便居民办事,更好地为社区居民服务,××区在全区全面推进“九星”和谐社区创建和社区软环境建设。各街道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构建和谐社区的意见》(区党发〔2007〕42号)的精神,积极整合社区现有资源,在社区全面推行社区“一站式”便民服务大厅,去年已建成社区“一站式”便民服务大厅6个,占全区36个城区社区的17%;正在建设的5个,有11个“一站式”便民服务大厅列入2009年建设计划。
白石江街道在丰登社区、麟东社区建立便民服务中心,将社区流动党员管理服务站、计生卫生服务站、社会事务服务站、文体活动服务站、环境卫生服务站、社会化管理服务站“六站”综合集中办公,为居民提供便利服务;该街道幸福社区、保度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已近尾声。
西城街道多方筹措资金35万元,在冯官桥社区、三岔社区建成便民服务中心;至2008年7月以来累计办理各项服务300多件,群众满意率达100%。南宁街道建立了花柯社区便民服务站,××社区、向阳社区、潇湘社区等便民服务站也在建设中。
(三)建章立制,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
制度是保证各项便民、利民政策落到实处的必要保证。为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区对政务服务工作制定了严格的配套实施办法,制定了中心管理规定,明确了中心和窗口单位的职责和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奖惩办法,制定了中心的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首办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全区逐步建立了政务服务制度体系,一些执法部门对部门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办事指南制度汇编成册,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完善。
(四)多措并举,加强监督,确保审批和服务公开透明
为保障全区政务服务工作的顺利推行,××区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对政务服务工作多方位全面监督,一是区监察局设立了投诉窗口,对进入服务中心的各窗口单位及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进行监督,加强对窗口单位的效能督查,加大对项目和收费应进不进、多头受理以及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区监察局投诉窗口将建立电子政务监察系统,对窗口办件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督,监督各窗口单位严格按照服务承诺和工作流程开展工作,对承诺时限到期的,按照效能建设规定严肃处理,使整个许可办证过程“看得见、行得正、管得住”,提高行政效率;二是各部门、乡(镇)街道及社区的“一站式”服务中心建立内部民主监督机制和工作保障机制,设立了举报箱和群众举报电话,加强了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三是今后凡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都要按照公开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的要求进行规范,制定办事指南并对外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四是在××电子政务网上设立投诉平台,实行网上评议投诉,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健全投诉处理机制。
三、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努力开创政务服务工作的新局面
今后一个时期,我区政务服务工作围绕服务群众和提高效能的总体思路,重点在“95531”工程上狠抓落实,即:
推行九项服务新举措:一、扩大公示内容。各政务服务大厅在原来的受理窗口、项目名称、申报材料等对外公开的基础上,将增加设定依据、审批条件、办理结果等公示内容。二、完善投资审批流程。进一步整合项目审批流程,进一步缩减承诺件办理时限。三、增加服务项目。政务服务大厅服务范围以投资类审批为主向便民类行政许可服务和社会中介服务方面拓展。四、推进网上审批。积极推行网上审批,为申办者提供项目申请网上预审和预核准登记等服务。五、有效组织联办联审活动。对需要多个部门审批和登记的项目,设立联办窗口,进行联合审批。六、实行全程陪同或报批服务。凡是经上级政府批准或区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只要投资者需要,服务窗口可以全程陪同或报批。七、推动服务礼仪规范化。各服务大厅必须进一步规范服务用语,提供文明服务、礼貌服务和热情服务。八、建立快速审批、急办项目制度。对于特急事项,各服务大厅受理后,只需要件齐全,有关窗口帮助特殊处理,快速办结。需在节假日服务的项目,只要预约,服务中心将安排窗口工作人员加班处理。九、拓宽意见征询渠道。中心通过主动回访网上评议和电话采访申办者等多种形式,动态跟踪服务质量。
实行“五个公开”和“五制”办理:即对进入中心的审批事项实行服务公开、办事程序公开、申报材料公开、承诺时限公开、收费标准公开;一般事项直接办理制、特殊事项承诺办理制、重大事项联合办理制、上报事项负责办理制、控制事项明确答复制。
第一条德才兼备原则。按照评审标准条件,全面考察申报人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任期业绩。通过评审工作的导向作用,引导专业技术人员爱岗敬业,争创一流业绩。
第二条客观公正原则。评审工作以各系列(专业)评审条件和申报人的参评材料为依据,通过评议、量化打分等形式,对申报人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民主评议原则。坚持民主程序,走群众路线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审期间,评委会委员一律平等,评委不得以在原单位的行政职务影响评审工作。
第四条责权统一原则。评审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按照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实行评审工作责任制,评委会组成人员分别对其评审结果负责。
第五条坚持标准原则。严把标准条件关和评审质量关,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确保评审结果准确、公正、客观。
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六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设置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推评会)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初评会)。
第七条推评会和初评会按以下原则组建:
统一管理的原则;
各司其职的原则;
因事组建、调整、撤消的原则。
第八条推评会和初评会在县职改办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执行评委由县职改办从各专业评委信息库中随机抽取。
第九条建立评委信息库。
(一)评委信息库建立的原则:
中、高级推评会由本专业高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初评会由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
(二)评委信息库人员条件:
政治素质好,职业道德高尚;
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是本系统、本单位、本行业的技术骨干;
坚持原则,办事公正,群众基础好。
(三)评委信息库必须及时更新。
入库评委中如有工作调动、离退休、亡故或受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等情况,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县职改办报告,并重新推荐入库人选,以便及时调整、补充。
第十条推评会和初评会一般由7——11人组成(不等于2的倍数),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部分专业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可设立专业评议组。专业评议组隶属于推评会和初评会,组长由推评会和初评会委员担任,人员由5——7人组成(不等于2的倍数)。
第十一条推评会和初评会当年组建,当年有效,下个年度重新组建。其组成人员连续参加推评会或初评会原则不超过两次。
第十二条推评会和初评会的工作职责:
1、推评会的工作职责是依据国家、省、市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评议评价,确定是否推荐;
2、初评会的工作职责是依据国家、省、市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申报材料按照评审条件进行审查并评审,确定是否通过。
第十三条召开推评会和初评会议时,县职改办将采用一定的联系方式,分别通知参会评委的会议时间和会议地点。
第十四条推评会和初评会在主任委员主持下开展工作,主任委员因故缺席时,由主任委员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委无特殊原因必须出席会议,不允许委托他人、也不允许补投票。
第十五条职称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执行评委及工作人员在涉及评审其直系亲属时,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六条参与评审的执行评委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会议时间、地点和各评委的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对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泄露内部讨论情况、干扰评审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除取消其评委资格外,并要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评审工作结束后,本次执行评委的职责即行终止。
第三章岗位审核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评审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必须有空缺专业技术岗位职数(评聘分开事业单位不受此条款限制)。
第二十条县职改办依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及《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状况表》进行岗位审核。有空缺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方可同意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未进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单位,不予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四章职称申报
第二十一条县职改办根据市职改办职称评审文件,安排当年度职称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公示本年度单位应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和评审条件。
第二十三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依据岗位职数和评审条件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书。
第二十四条申报单位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本单位全体人员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五条经公示无异议人员的评审材料,由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报送县职改办进行初审,对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完善。
第二十六条对初审合格人员的评审材料,主管部门按照评委会的上会要求进行归类整理,同时填写《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参评人员名册》。条件成熟后提交推评会或初评会。
第二十七条对不符合职称申报规定程序、群众意见较大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不得推荐上报参加评审。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二十八条推评会或初评会召开会议时,由评委会或县职改办通知相关人员及会议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九条召开评委会时,评委会委员出席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条推评会或初评会按以下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1、宣读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职改办领导对评委会评审工作提出要求;
3、评委会主任主持评审工作,在列席人员中提名并表决产生监票、唱票、计票人员;
4、组织学习职称评审办法、评审条件和评审纪律;
5、按照定性、定量或量化打分的办法,对评审人员的评审条件、评审材料进行逐一审查,采取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评审。评审人员同意票数超过到会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即为通过;
6、评审表决后,评委会主任当会公布评审结果,到会评委在评审结果和会议记录上分别签名。评委会应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写明评审结论,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7、会议结束后,评委会要以正式文件,将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应到评委人数、实到评委人数、评审结果等情况报送县职改办,并附《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花名册》;
8、为提高评审质量,推评会或初评会当年未通过者,不再进行复议,下年度重新申报;
9、县职改办领导及有关同志全程列席评审会议,但不参与表决投票,不做导向性发言或表态。只负责对评审政策的解释、对评审程序的指导和对评审纪律的监督;
10、推评会和初评会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应到评委人数、实到评委人数、评委姓名、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议情况、评委发言摘要、投票结果等。会议记录应做好归档保密工作。
第六章评审材料
第三十一条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时需准备评审材料。评审材料必须真实、规范、完备。
第三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式2份;
(三)证书:
1、第一学历和第二学历毕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任现职以来的聘任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在有效期内的外语合格证书或外语免试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按以下内容撰写:
1、工作简历。简要说明参加工作以来的经历;
2、学历情况。包括参加培训和进修情况;
3、工作实绩。任现职前简要写,任现职后重点写,要求条理清楚,重点突出;
4、任现职以来专业论文、专业论著的发表情况及参加专业学术交流会议情况等;
5、申报理由。
(五)任现职以来在国家、省、市正式刊物或规定刊号上发表的专业论文、论著。期刊必须具有ISSN(国际统一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论著必须具有ISBN书号,合著的需提供本人著作部分
的公证证明。对非本专业论文或在境外、港澳出版的中文刊物以及繁体字印刷刊物和在增刊中发表的文章,不能作为参评论文。刊稿单位出具的刊稿证明不予采用(初级职称评审人员不受此条件限制)。
(六)评审中、高级职称所需论文的篇数、字数,合著论文所需的排名,根据省、市职改办的文件规定办理。
(七)推荐报告及公示材料。
(八)报送材料目录
第三十三条评审材料及证书复印件必须统一用标准A4纸张形成。
第三十四条论文、论著的复印件必须包括刊物封面、目录及论文、论著所在页面。
第三十五条评审政策涉及工龄条件的,必须以个人原始档案的记录予以佐证。
第三十六条无学历证书的,以个人学籍档案进行佐证,院校出具的学历证明函件一般不予采用。
第三十七条评审材料的内容及所有证件的复印件,都必须经过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以确定其真实性。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评审材料不予接收;对于伪造学历、资历及相关证书,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抄袭他人论文论著及其他违纪违规的参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已经评审通过的,取消评审结果并收回证书,其本人三个年度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七章资格审批
第三十八条各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取得必须经县级推评会或初评会进行推荐或评审。
第三十九条初级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由县职改办审批;
第四十条中级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由市职改办审批;
第四十一条高级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由省职改办审批。
第八章破格评审
第四十二条不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任职年限条件,但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具有真才实学并符合其它评审条件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十三条破格评审职称人员,占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
第四十四条中、高级职称破格评审条件。
中级职称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计算机合格证书(或免试证)及外语免试证,且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评审中级职称。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含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并持有证书者;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含企业技术创新奖、教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三等奖第一名并持有证书者;
2、获国家级农业技术推广奖、科技成果奖并持有证书者;省部级农业技术推广奖、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前二名、二等奖第一名并持有证书者;
3、获地市或省厅局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二名、二等奖第一名并持有证书者;获农业技术推广奖、科技成果奖一等奖第一名并持有证书者;
4、在教学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获市级以上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劳模、优秀班主任,或获得一次省级教学能手,两次市级教学能手,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3万字以上;
5、在危难险重各类突发事件中做出重大技术贡献的人员;
6、在高新技术成果引进转化推广工作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在企业管理中求实创新、锐意改革取得了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高级经营管理者。
高级职称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计算机合格证(或免试证)及外语免试证且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评审高级职称。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含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两名、三等奖第一名,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含企业技术创新奖、教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第一名;
2、在危难险重各类突发事件中做出重大技术贡献的人员;
3、在高新技术成果引进转化推广工作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在企业管理中求实创新、锐意改革取得了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高级经营管理者;
4、引进的急需特殊人才;
5、在教学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获得省级以上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劳模、优秀班主任,或获得两次以上省级教学能手,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5万字以上。
第四十五条申请破格评审职称人员,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式2份,《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花名册》1份,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职称、学历、获奖证书、业绩材料等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须经单位、主管部门盖章)。
第九章资格考试
第四十六条全国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及计算机考试工作,由县职改办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考试报名工作在县职改办统一指导下由下列具体部门组织实施:
1、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县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2、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县职改办具体组织实施;
3、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县审计局具体组织实施;
4、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县统计局具体组织实施;
5、卫生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县卫生局具体组织实施;
6、计划生育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县计生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授予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有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及职称计算机、职称外语免试证由县职改办负责办理。
第四十九条应试人员不能替考、代考,不能借用他人相片隐形报名。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报考资格或应试资格,三年内不得报考。
第五十条报考人员的报考资格须经县职改办进行审查。未经县职改办审查的,考后有关业务县职改办不予受理。
第五十一条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免试外语(需办外语免试证)。
第五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计算机:
(一)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者;
(二)取得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国家统招全日制院校毕业证书者;
(三)取得国家计算机与软件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在单位受聘职称时免考;
(四)山区县及乡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者;
(五)年满45周岁者。
第五十三条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填写《省职称外语考试免试申请表》或《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审批表》各一式三份,一寸彩照各一张,附本人相关免试条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
件须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经县职改办审核盖章后,上报市职改办履行审批手批。
第五十四条高级证书办理需填写《省专业技术人员领取任职资格证书登记表》。
第十章职称转换(评)
第五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从事其它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职称转换(评)。
第五十六条初级职称的转换,由县职改办审批;中级职称的转换,报市职改办审批;高级职称的转换(评),报省职改办审批。
第五十七条职称转换按照“同档次、同系列或相近系列”的原则进行。高级职称及“同档次、不同系列”的职称转换需进行评审,按职称评审申报程序上报评审材料。
第五十八条工作岗位变动后从事不同专业的人员,需在新的岗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卫生系列满2年)以上,经单位综合考核优秀方可参加职称转换(评)或考试。职称转换时本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原单位所属人事(职改)部门审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和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转换审批表》一式三份;
(五)所转换系列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证书、外语、计算机合格证(免试证)及其它硬件证明材料。
第十一章调入确认
第五十九条由外县调入我县的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外省、市调入我县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除外),其职称必须重新进行审核确认,并换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六十条初级职称确认由县职改办审批,中级职称确认由市职改办审批,高级职称确认由省职改办审批。
第六十一条审核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本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原单位所属人事(职改)部门审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和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调入和军队转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登记表》一式三份。
第六十二条单位对调入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及时报送审核。在职称评审工作过程中报送审核的,县职改办不予办理。
第六十三条调入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未经审核确认的,单位不能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二章职务聘任
第六十四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必须在单位核定岗位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十五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按下列程序进行:
1、单位公示岗位名称、岗位任职条件、岗位工作职责、岗位工作标准;
2、应聘人员根据岗位名称、岗位任职条件、岗位工作职责、岗位工作标准向单位提交应聘申请书;
3、单位成立聘任委员会,对应聘人员的应聘资格和应聘条件进行审查,按照“应聘岗位名称与应聘资格名称相一致”的原则实行竞争上岗,逐级聘任;
4、受聘人员与单位签订专业技术职务《聘约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与权利;
5、聘任结果单位要以文件形式报送县职改办备案。受聘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任证书》须经县职改办加盖公章后,方可与有关待遇挂钩。聘期内,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达不到岗位工作标准者,可转聘相当职务,或低聘、解聘。转聘、低聘、解聘人员享受新的岗位工资待遇。
第六十六条聘任期限为三年,三年后重新续聘。
第六十七条实行了以考代评或评聘分开的单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时,须向县职改办报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状况表》,经县职改办审核确有空缺岗位职数时,方可批准按照聘任程序进行聘任。聘期执行时间从单位聘任委员会研究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八条凡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通过参加全国不分助理级和员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按下列条件进行聘任:
①大专毕业担任员级职务2年以上;中专毕业担任员级职务4年以上;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员级职务5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聘任为助理级职务;
②其他人员可聘任为员级职务。
第十三章监督
第六十九条县职改办对授权组建评委会的各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受理举报、申诉,接受业务上级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条对不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违反申报、评审程序和规定,以及组织不严、评审质量无法保证、或因评委及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导致评审结果错误的评委会或专业组,停止其评审工作,评审结果无效。
第七十一条对,打击压制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委和工作人员,撤销其评委或工作人员资格。对在职称评审工作中违犯规定和程序、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章附则
2015年上半年,镇便民服务中心在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关心指导下,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行动指南,以人民群众满意为出发点,以“便民、高效、廉洁、规范”为服务宗旨,抓“”整治,进一步提高各单位窗口办事效率,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加强服务监督,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与质量,提升服务型政府窗口的新形象。现将半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随着____镇省级文化旅游名镇建设步伐不断加快,高速公路建设、移民搬迁项目建设、大汉山旅游环线建设等重点项目建设不断,办事群众的不断增多,原有的2间便民服务中心已经远远不能够发挥其作用,镇政府新修办公楼一楼七间,面积约184平方米,实行集中开放式办公,柜台式服务,柜台呈“u”字形,总长约21.95米,高80厘米,台面宽70厘米,大厅正中为“便民服务中心”主题背景墙。根据本地实际,设置劳动保障、民政低保、老龄合疗、农林水利、食药监管、党政群团、国土城建、计划生育八个窗口,每个窗口实行a、b岗,挂牌上岗。实现“四通”(电通、电话通、网络通、监控通),并为每个窗口配备电脑、打印机、档案柜,中心建设日趋规范标准化。
已建成村级便民服务室8个,分别是黄龙村、冉家营村、____村、五道岭村、汪家坝村、柳树沟村、七里村、石桥沟村,黄龙村便民服务室已经达到标准化运行条件。
今年上半年,镇服务中心各窗口单位共受理10835件,共办结办结10697件,办结率为98.7%,各村便民服务室办件量19687件,共办结19372件,办结率为98.4%。
为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为村民提供有效服务,针对一些群众因政策不清、程序不明、行动不便等原因造成的“办事难”现象,____镇进一步探索便民服务的有效途径和载体,在全镇各村大力推行群众办事干部代办制度,将证件办理、缴费报销、公益服务、民情诉求等6大类30项内容纳入代办事项,每月一汇总,并上报群众办事干部代办月报表,让村民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为确保“群众办事干部代办”制度深入推行,镇党委制定了《____镇推行群众办事干部代办制度实施意见》,召开镇村干部大会作了专题安排部署,组建了由镇机关、村组干部组成的镇村两级代办员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了配套服务机制,明确了代办流程,重点对镇辖区居住偏远、分散,留守孤寡老人,行动不便的群众搞好代办服务。此外,在全镇广泛宣传,使村民了解制度,用好制度,真正做到把事情交给干部,让干部服务群众,把方便让给群众。
上半年,代办事项共计19248件,办结18939件,其余的正在继续办理。
一是完善制度,规范窗口管理。中心重新修订《镇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制度》,从有关考勤、工作例会、卫生、档案管理、在岗状态、审批监督、投诉监督上加强内部管理。
二是加强管理,规范窗口人员行为。中心确定专人会同镇纪委加强对窗口上班情况的巡查,巡查方式分上午、下午定时不定时检查,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状态,服务态度,办公室卫生整洁等项目进行检查,建立查询台账,检查结果每月实行通报制。
三是加强廉政建设,增强服务意识。坚决治理“吃拿卡要”问题,中心将治理“吃拿卡要”问题作为持续纠正“”、整治庸懒散奢贪、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重大举措,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群众监督。中心向各窗口印发《关于重点治理窗口“吃拿卡要”的通知》,要求各窗口工作人员要加强服务意识,坚决杜绝
“吃拿卡要”现象的发生。四是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实行“八公开”服务,即通过服务指南、办事须知、公示栏等形式,公开服务事项概述、法定依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申报材料、申办前置条件、办事程序、承诺时限,做到公开、透明,让群众知晓,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一是虽然我镇大部分审批工作纳入了中心管理,但由于受便民服务中心空间所限,少部分审批事项暂未实现在中心窗口办理。由于部分项目未能直接在中心窗口办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心整体功能的发挥
二是人员紧张。镇便民服务中心共有18人,但是大都兼顾有包村及业务等工作,近年来,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等事情越来越多,各种工作政策性越来越强,中心工作人员负荷比较大。
三是村级便民服务室的各项职能到位不足,按照制订的方案和办事流程,村级便民服务站代办职能尚有欠缺。
一是强化宣传,抓好服务质量。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民心工程,所以要在群众中进行广泛的宣传,要通过张贴公告、印发宣传单、集会宣传等,让群众认识到中心确实是好,确实便民。着力在服务质量上下功夫,按照工作审批程序,发挥窗口便民作用,提高办事的质量和效益,做到高效有序。
一年来,在县委、县政府和市局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省、市质监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产业富县、工业强县、开放活县、科教兴县、生态立县”的发展战略,贴近政府,贴近企业,贴近民生,扎实开展质量兴县工作和“质量安全年”活动,以全面提高我县产品质量水平为目标,主要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作风建设年活动
根据《××县第二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发[2009]9号)精神和省、市局统一部署,我局参加全县第二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县局成立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制订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并付诸实施,重点解决党员、干部对科学发展观理解还不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不高;干部的思想、作风、能力素质与推动科学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宗旨意识淡薄,执行力不强,服务与把关能力较低;责任心、事业心不强,履职与尽责不到位;学习意识不强,政治修养不够,业务能力差;思想作风不正,纪律观念差等问题,从思想观念、服务意识、工作方法和责任意识上消除与科学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通过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增强了全局党员干部服务××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服务县域经济的能动性和执行力明显提高,干部思想作风明显好转,政治与工作纪律观念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学习实践活动从2009年3月20日开始,至2009年8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即:学习调研、分析检查、整改落实。我局调研主题是如何做到“四个围绕”,即:如何围绕“产业富县”,做好名牌的争创和标准化服务工作,培育出更多具有××特色的优势品牌和名牌,提升特色产业发展水平和规模效益;如何围绕“工业强县”,积极为企业诚心服务,真心为企业排忧解难,督促企业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与标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与质量管理水平;如何围绕“开放活县”,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杜绝违法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水平,为××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如何围绕建设“和谐××”,加强食品与特种设备监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康。通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提升了质监部门的影响力,进一步达到了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提升能力;打造了一支符合时代特征、适应形势要求、善于攻坚克难的质监队伍;进一步提升了优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以及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精神,树立起新时期党员干部的新形象。通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确保了今年各项目标任务按期高质完成。
(二)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年初我局就制定了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学习和创建工作计划,认真落实县委出台的“五不准”及上级局的“六条禁令”的规定,加强对局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推行政务公开,举办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提高服务全县经济建设的能力》专题讲座,对党员进行了《加强人品道德修养教育做一名合格的党员》等专题党课教育,同时开展了“三比三看”活动,即:比学习、看提高,比工作、看实效,比作风、看纪律,全面提高了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正建设和精神面貌。一年来全局无违纪违规的行为和案件的发生。
(三)质量兴县工作
2009年初,我局在县长办公会上专题汇报了省、市质监工作会议精神和2009年度质量工作要点及相关要求。县政府于6月初召开2009年度全县质量工作会议,在全县质量工作会议上落实了质量兴县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细则和责任追究制度,县政府与各乡镇、各部门领导签订责任状。县局开展质监干部“进企业、优服务、促发展”的质量兴企活动,并制定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质量兴企活动实施方案》,确立了开展质量兴企活动工作目标、重点服务对象,制订了22条《服务企业促发展的具体措施》。全县确定17家企业为重点服务企业,每个副科级以上干部确定2家以上企业为服务对象,作为为企业的服务的责任人,统一协调企业在质量、标准、计量、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问题,确保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方便快捷的服务,使质量兴县工作落到实处。
(四)标准化工作
一是重点抓好生猪养殖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收集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即:规模猪场生产技术、猪饲养标准、兽医防疫工作规程等标准20项,着手组织制定种猪养殖标准,推进种猪养殖标准化;二是大力开展农业标准化工作。《××贡米》于2009年3月通过专家审查并由省局,成为省级地方标准。同时,为了推进标准化工作成果运用,县局编印《龙峰茶技术规范》和《××贡米》,共计800册,并将送到乡镇和企业。三是开展××贡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开年以来,我局就着手筹备“××贡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申报材料报省、国家总局审查,并通过国家总局已经公示。四是组织企业积极争创名牌产品申报“长江质量奖”。五是积极参加了省局农业标准化经验交流征文活动,向省局报送了《致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促进山区特色产业的发展》经验交流征文和影像资料。
(五)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按照市局的统一安排,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开展了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活动。共取得生产许可证20家,其中:国家发证5家,省发证15家,添加剂备案16家,建立档案17家。一年来共投入执法人员125人次,出动车辆65次,检查企业19家,作坊95家,抽样15家18批次,抽检合格率95%。通过专项整治,强化了生产企业、作坊使用添加剂与经销添加剂备案管理工作。与食品生产企业签订生产使用食品添加剂单位承诺书,对6个重点单位的产品进行抽查;深入开展茶叶、月饼等区域性、节令性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对5家企业无证生产问题进行了调查;开展食品小作坊改造工作,全年计划完成7家小作坊升级改造并取证,其中:国家级1家,完成2家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现己完成小作坊升级改造5家,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2家,超额完成了年初制定的目标任务。
(六)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一年来,先后开展了6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共出动执法人员
25人次,与主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签订了安全责任书,检查特种设备45台(套),下发安全监察指令书3份,消除不安全隐患4处,帮助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保证了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并强化液化石油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督促液化气充装单位送检气瓶2000多只。
(七)质量监管和打假工作
一是加强移民工程建筑材料进行了监督检查,对移民迁建工程中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建筑材料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对存在质量隐患的生产企业向当地乡政府作了情况通报;二是对县污水处理厂、瑞城水泥厂等重点工程建设材料进行了监督;三是为了确保家电下乡产品质量,县局协同县商务局,全面加强对5家电下乡产品中标销售企业监督,督促企业签订家电下乡产品质量承诺书,并建立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质量档案;四是在县各职能局的配合下大力开展了对鄂坪乡库区的铁皮船只的整治;五是加大农资打假力度。3月份,我局重点对生产化肥的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共检查3家生产企业11家销售单位,其中3家有质量问题的企业己立案调查,责成企业召回质量问题化肥40吨;五是加强了定期检验监督,定检计划105家149批次,实际完成12家160批次。全年立案和查处各类案件22起。
(八)计量监管工作
一是进一步强化民生计量工作。集中抓好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定量包装、用于贸易结算、医疗卫生、燃油加油机、液化石油气等在用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作和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强制检定在用计量器具1182台(件),实际检定1201(件);二是加强对煤矿企业在用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确保煤矿安全,县局组织专班对全县12家煤矿企业57台计量器具,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有效强化了煤矿企业在用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三是对我县高能耗企业提供计量服务,帮助企业节能降耗;四是对全县的7家计量认证单位进行了专项计量认证监督检查。
总之,我局2008年工作有了新的变化,工作纪律明显增强,能主动履行职责,知觉学习,团结友爱,真正打造了一支政府需要,群众信赖,社会支持的质监队伍。
二、工作建议
1、《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质量检验应当购买样品,并不得收费。为此,特请求上级解决食品生产环节检验经费
2、随着“潘口”电站的截流,我县兵营、新洲即将成为库区,鉴于“鄂坪”库区的经验,建议早日对兵营、新洲库区从事采沙、捕鱼及乱搭乱建的行为出台相应的措施,为以后库区管理打好基础。
三、2010年主要工作计划
(一)继续深入开展“质量兴县”活动,提高我县质量水平。围绕我县茶叶、魔芋、中药材、烟叶、蔬菜、林果、畜牧养殖等特色板块经济为实施质量兴县的工作重点,做好名牌产品的培育工作,重点培育梅子贡茶、灵山源魔芋酒、中药饮片系列产品,组织湖北银松、瑞城水泥争创“湖北名牌”产品,组织湖北龙王垭茶业集团争创湖北省“长江”质量奖。
**年工作回顾
**年是“**”开局之年,也是我省推动卫生事业科学发展并取得重大成绩的一年。一年来,在厅党组和厅领导的关怀指导下,全省卫生科教系统围绕和谐社会建设的大局,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卫生科教工作的全局,上下齐心,努力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卫生工作会议及全省卫生科教工作会议精神,取得了较好成绩。
一、确定“**”卫生科教工作方向
**年3月,召开了全省卫生科教工作会议,姚志彬厅长做了重要讲话,黄小玲书记作了《树立科学发展观,依靠科技和教育,推动我省卫生事业全面发展》的工作报告。会议总结了“**”期间我省卫生科教工作,部署了“**”卫生科教工作,制定了《**省“**”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省“**”医学专科建设计划》和《**省“**”继续医学教育规划》。会议确定我省在“**”期间卫生科教工作的方向:坚持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统筹区域发展,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加强基础研究,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注重关键技术攻关,提高重大疾病防治水平,实现跨越式发展,提高医学科技竞争力;加强卫生技术人才培养。坚持科教工作与疾病预防控制相结合,坚持科教工作与临床相结合,坚持科教工作与推广适宜技术相结合。
一是以加强专科建设为重点,全面提升医学技术整体水平。通过优化布局,调整结构,多层共建,加大投入,重点建设30个左右重点专科,50个左右特色专科。
二是以加快科技创新为突破口,集中力量组织重大项目攻关。重点加强重点领域研究,包括重点传染性疾病防治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预测和应急能力研究,重大慢性疾病的基础、防治与控制研究,社区卫生服务及健康促进模式研究,农村适宜技术研究,老年性疾病防治的研究,环境、职业危害和伤害防治技术研究,出生缺陷防治研究以及注重现代科技在医疗卫生领域应用。
三是以实施“**”卫生人才规划为动力,加快卫生人才培养。以项目为龙头,以学科为依托,力争培养全国著名专家(医学院士)2-3人,培养各类学科带头人500名,逐步建立学科、年龄结构合理的卫生科技人才队伍;加强公共卫生人才、全科医学人才、农村卫生人才培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解决“看病难、看病贵”提供技术保障。
四是以提高整体素质为目的,大力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教育。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以及健全全科医学教育培训网络建设。
二、加强医学科研课题管理,提高卫生科研质量
组织**年度**省医学科研基金的申报、评审及**/**年度课题的后期管理工作。**年共受理课题申报938项,按专业分为15个学科组进行评审,经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及查新结果,总立项487项(占总申报数51.92%),其中立项资助课题289项(占总申报数30.81%),立项非资助管理课题198项(占总申报数21.11%),资助总额为260万元。立项课题坚持择优扶持的原则,主要资助应用型研究,兼顾地区(单位)与专业分布。
贯彻落实我厅《关于加强**省医学科研基金项目后期管理的通知》(粤卫〔2004〕69号),对科研课题的结题、延期严格把关,督促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加强对所属单位立项课题的管理,对不按要求完成课题的个人或单位实行暂停受理或限额受理的措施,该项工作目前已取得初步的成效。据对已到期结题的**/**年度基金课题结题统计,两年的申报结题率分别为82.09%、86.84%。批准结题率分别为64.37%、70.04%。
三、卫生科研工作取得了新的突破
**年以中山大学眼科中心杨培增教授等完成的《葡萄膜炎发生及慢性化机制、诊断和治疗的研究》、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余学清教授等完成的《肾小球疾病免疫发病机制及治疗干预系列研究》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同年,医学专业获**省科技奖拟奖项目共86项,占总拟奖项目的29.66%,其中一等奖8项,二等奖32项,三等奖46项。中山大学获得各类科研基金近1亿元,其中国家863计划6项。申请“**”国家支撑计划有了新突破,省人民医院以牵头单位获得“**”国家支撑计划资助项目3项,其中2项为重大项目,1项重点项目,共获得院外资助额为1411万元,同时获得**年度**省科技奖拟奖项目一、二、三等奖各一项,这也是省人民医院近15年来首次有可能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省科技奖一等奖。
四、依法规范生物安全管理
一是认真贯彻实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24号令),加强我省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二是加强卫生系统生物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生物安全意识,实行材、统一师资、统一授课内容和要求,对全省进行实验室生物安全知识培训,至**年底,完成了全省21个地级市1369名技术骨干的培训。三是开展申报实验室,积极督促各列入国家计划内的实验室进行申报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BSL3)工作,并做好临时启动省CDC的BSL-3实验室的监督和管理。四是向卫生部推荐生物安全评审专家。根据《卫生部科教司关于推荐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资格评审专家的通知》(卫科教实验室便函〔**〕123号)要求,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申报,共向卫生部推荐专家19人。五是依法做好禽流感死者尸解标本的管理;布置落实了全省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调查工作;加强我省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没有发生生物安全事故。
五、依法规范辅助生殖技术管理
一是认真组织申报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培训基地。为进一步加强辅助生殖技术管理,转发了《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人类库培训基地认可标准及管理规定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生殖技术与人类库校验实施细则的通知》,做好省内培训基地的申报。目前我省有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两家机构获批准为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培训基地,**省计划生育专科医院获批准为卫生部人类库培训基地。
二是组织受理医疗机构申报开展辅助生殖技术。**年受理5家单位申报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我厅组织专家对5个单位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后,上报卫生部,卫生部组织对这5个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其中3家机构获准试运行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
三是严格把关,开展夫精人工授精技术。**年组织有关专家,严格按照标准,对第三批申报开展夫精人工授精技术的25所医疗机构进行评审,除2个单位因故申请取消评审外,共有9所单位获准正式开展夫精人工授精技术,试运行一年的3所,校验基本合格1所,未通过10所。
六、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
为了贯彻落实张德江书记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训的指示精神,解决农民看病难的问题,组织实施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天大药业(澳大利亚)有限公司资助我省农村卫生人才培训项目,资助总额达800万元。根据资助项目要求制定了《**省部分农村卫生人才培训试点实施方案》。该培训项目简称“6161”工程,培训全省卫生管理干部600名,清远、揭阳、云浮三市卫生院业务骨干1000名,乡村医生6000名,受益人口超过1000万。该项目于**年11月11日全面启动,并顺利举办了农村卫生管理干部培训班,培训清远、揭阳、云浮三市和全省70个经济欠发达县(区)卫生局局长、医院院长(包括人民医院院长、中医院院长和妇幼保健院院长),以及清远、揭阳、云浮三市乡镇卫生院院长等培训及内儿科业务骨干、预防保健业务骨干培训班。通过加强农村卫生管理干部的培训,提高基层卫生管理干部的科学管理水平和决策能力,更好的为广大农村居民服务。
七、开展农村基层在职卫生技术人员教育培训的督导
为加强我省农村基层在职卫生技术人员教育培训的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和专项经费的落实,切实提高农村基层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根据《关于印发**省农村基层在职卫生技术人员教育培训督导方案的通知》(粤卫办〔2005〕43号)要求,我处委托**省卫生职业教育协会于**年11月份组织专家对承担我省农村基层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学历教育和在职培训的19所中等卫生职业技术学校进行实地督导,重点督查经费落实情况及培训质量。通过督导,及时发现困难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我省农村基层在职卫技人员培训质量,推动我省卫生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八、开展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基地评估认定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全科医学教育理论教学培训基地及社区培训基地标准(试行)的通知》(粤卫办〔2005〕58号)要求,我厅于**年5月下旬组织专家分3组分别对我省21个市申报的29个全科医学教育理论教学培训基地、80个临床实践基地和109个社区培训基地进行了系统的评估。通过评估,全省认定全科医学教育理论教学培训基地25个、临床实践基地76及社区培训基地88个,初步建立了**省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基地网络。到目前为止,培训全省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师资626人。
九、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基地评审工作
为推动我省专科医师培训制度建设,转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1**号),并向卫生部申请作为全国专科医师培训试点省。根据卫生部《通知》精神,认真组织我省符合条件的医院申报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共申报447个专科医师培训基地,其中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231个,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216个。向卫生部推荐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评审专家436名。**年11月,卫生部组织全国90多名专家,对省人民医院等9所医院153个专科、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进行了评审。通过卫生部评审成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的普通专科71个,亚专科66个,通过率89.5%,其中省人民医院普通专科15个、亚专科16个,中山大学附属一院普通专科13个、亚专科15个,附属二院普通专科11个,亚专科8个,附属三院普通专科9个,亚专科6个,附属五院普通专科1个亚专科2个,光华口腔医院口腔科和眼科医院眼科,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普通专科11个,亚专科14个,珠江医院普通专科9个、亚专科5个。通过评审,使我们初步掌握了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评审的程序、方法和重点,锻炼了我省的专家队伍,为我省进一步做好专科医师培训基地建设工作指明了方向。鉴于我省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取得的经验以及在专科医师基地评审中取得的成绩,卫生部批准我省成为全国专科医师培训试点省。
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取得实效
根据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继续做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制定了《**省“**”继续医学教育规划》,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认真做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审批、立项及后期管理工作。**年获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62项,公布省级项目504项。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得到了卫生部的充分肯定,**年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被卫生部评为“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并在全国会议上作了经验交流。
积极组织编写继续医学教育教材。我处与厅应急办共同组织专家编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9个分册,该系列教材纳入省人事厅全省继续教育教材,作为全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必修课。
根据卫生部进一步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筛查培训工作的要求,举办了全省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筛查师资骨干培训班,共230人参加了培训,进一步规范不明原因肺炎的监测、诊断、报告、采样送检工作,提高我省医疗卫生队伍防治不明原因肺炎的能力和水平。
此外,通过与有关部门协调卫生保健专业学生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妥善处理部分中职毕业生参加医护资格考试问题的通知》(粤教职〔**〕70号)。根据此文件精神,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9月会同教育厅和中医药局主持召开了卫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校长通报会,并下发了会议纪要,解决了近两万名学生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问题。
组织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估认定,目前全省共有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166个,其中高校直属附属医院27所,非直属附属医院49所,教学医院90所。继续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年全省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20个,组织5134名住院医师参加全省统考,发放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2415个,合格率为43.8%。
**年卫生科教主要工作
**年,我们将迎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是我省推动科学发展、建设和谐**十分关键的一年,也是推进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十分重要的一年。根据全省卫生工作会议部署,今年我省卫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卫生工作会议重点部署,加强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建设,着力抓好农村卫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区卫生服务,加强医院管理,完善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推动中医药强省建设纵深发展,坚持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确保卫生事业在科学发展道路上取得更大的进展和成效,为促进和谐**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卫生科教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今年全省卫生工作重点,坚持卫生科教工作为卫生事业服务的方向,突出技术创新与体制改革两条主线,围绕知识更新、技术流动、成果转化三个中心环节,构建卫生科技自主创新、科技支撑、成果推广应用和实验室生物安全四个体系。加强全科医学人才培训、农村卫生人才培训、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继续完善和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及远程医学教育的规范管理。
一、开展“**”期间重点专科、特色专科建设的验收工作
为培育**省医学专科优势,提高我省医学科技竞争能力,**年省卫生厅开展了省医学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建设工作,经过单位申报和组织专家评审,评选出**省心血管病研究所心内科等18个医学重点专科,**省人民医院血液科等29个特色专科,经过4年的建设,我省医学专科水平明显提高。根据《**省医学重点专科、特色专科建设方案》的要求,今年将对“**”期间**省医学重点专科、特色专科建设情况进行总结验收。省卫生厅将下发有关验收的《通知》,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自查,各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重点专科”、“特色专科”进行检查验收,将验收情况作为评选“**”**省重点专科、特色专科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医学重点专科、特色专科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年全面启动“**”**省医学重点专科、特色专科建设工作,发挥医学专科在重大疾病、疑难病防治的中流砥柱作用,重点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使我省的总体临床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增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后劲。通过优化布局与结构,多层共建,加大投入,重点建设30个重点专科,50个特色专科,在全省形成布局合理、技术水平较高、各具优势(特色)的专科点群,扩大覆盖面,缩短服务半径,使人民群众能就近得到较先进的优质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同时发挥专科示范作用。
三、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突破口,加强医学重点领域的研究
卫生科技工作的重点在于建立创新的体制和机制,树立创新的意识和精神,优化创新的政策与环境,提升创新的能力和水平。要根据卫生科技发展的规律,紧密围绕我省卫生实际需要,抓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这一关键环节,在明确我国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的基础上,提升创新能力和水平,构建创新体制和长效机制。以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健康和身体素质的重大疾病为工作重点,以影响广泛、缺乏有效防治手段的重大疾病为突破口,重点加强心脑血管疾病防治的研究、常见恶性肿瘤预防、早期诊断及综合治疗的研究、重大出生缺陷和遗传病防治的研究,职业病、地方病的防治研究,老年相关疾病的干预控制研究、重大精神疾病和行为障碍的识别技术与干预措施研究、社区疾病预防与控制研究、农村适宜技术及产品研究与应用,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病防治研究等,认真组织科技力量攻关,努力降低重大疾病的发病率、致残率、病死率,降低出生缺陷和孕产妇及新生儿死亡率,提高人均期望寿命,有效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提供健康保障。
四、认真组织“卫生行业科研专项”基金的申报工作
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支持开展公益性行业科研工作,中央财政设立了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
卫生部从**年开始设立“卫生行业科研专项”基金,重点开展卫生行业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要求体现行业科研的特点与重点,与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合理区分层次,做好衔接,避免重复交叉。专项只设项目层次,不分解。项目采取招标或择优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要求:以需求为基础,以任务为导向,以科技为手段,面向健康共性问题、解决行业实用技术、促进卫生科技发展。国家已立项的支撑项目、863、973、重大专项等项目,不得重复申报。重点加强流行病学研究,公共卫生研究、相关医学类研究,临床诊断治疗应用技术、循证医学、医学伦理学等方面的研究,也可申请培育性的项目为973项目打基础。请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认真组织申报,将申报材料于**年6月20日前报卫生厅,由卫生厅汇总后,统一向卫生部申报。
五、进一步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和卫生工作者健康的大事,各级卫生科技主管部门必须认真负责。要从强化人员培训、增强安全意识、落实分工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做好硬件建设、加强审批和监督管理、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等方面入手,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建立起我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机制。
(一)加强BSL-3实验室管理:继续抓好我省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敦促我省列入国家发改委规划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申报及监管工作。根据卫生部**年第50号令《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做好实验室活动的审批申报管理工作。
(二)做好自查和督查工作:今年全省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工作,同时,为配合卫生部每年两次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自查的情况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督导方案,对全省生物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做好BSL-2实验室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第424号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市级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我省将启动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地级市卫生局负责辖区内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备案工作,省卫生厅统一备案格式及数据管理。
六、进一步加强辅助生殖技术管理
目前,我省共有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衍生技术医疗机构11所(其中4所试运行),开展供精人工授精技术医疗机构1所,设置人类库1所,开展夫精人工授精技术医疗机构29所(其中5所试运行)。
为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人类库的管理,一是制定规划,根据卫生部的要求,**年制订**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库规划,严格申报、审批管理。二是规范夫精人工授精技术的申请、校验、变更、注销等管理,从**年8月起,凡开展夫精人工授精技术的申请、校验、变更、注销的医疗机构,按照行政许可要求,进入**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由**省卫生监督所受理大厅统一受理、发证。三是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和体系。**年起试行启用夫精人工授精年度报表软件,辅助生殖技术及库均实行年报制,使该项工作的管理步入科学化、程序化、动态化、规范化的管理渠道。
七、开展面向农村和城市社区适宜技术的推广工作
加强面向农村和城市社区适宜卫生技术推广,是发展农村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完善我省面向农村和城市社区适宜技术推广体系与模式,加强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探索面向农村和社区卫生适宜技术推广的新途径和新模式,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人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对促进卫生服务协调发展,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提供技术支撑,方便群众就医,增进群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年起,卫生部将在北京、河北、辽宁、**、广西、宁夏等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适宜卫生技术进社区工程”试点活动,我省将在广州市、深圳市六个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中选择2个示范区作为全国的试点单位,重点加强高血压防治技术、规范用药技术、冠心病防治技术、血栓防治技术、心脑血管病社区管理技术、以及心脑血管病引起的焦虑、抑郁症干预技术的推广,请广州、深圳市各选择1个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开展试点工作。
同时,省卫生厅将从卫生部“十年百项”计划项目及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选取优秀的适合基层推广的项目在全省推广。各地区、各单位要加大对技术引进、推广和应用工作的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采取有效方式,鼓励和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支持和参与适宜技术推广工作,加强卫生科学普及工作,把防病治病的科技知识送入千家万户。
八、继续加强农村在职卫生技术人才培训
继续组织实施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和天大药业(澳大利亚)有限公司资助我省的农村卫生人才培训合作项目,完成清远、揭阳、云浮三个试点市的农村卫生技术人才培训任务,并在项目完成后组织督导组进行评估,保证该项目做好做实,取得良好效益。同时,积极争取省财政支持,培训全省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管理干部以及粤东、粤西、粤北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和乡村医生。通过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干部和农村在职卫生技术人才的培训,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提高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和乡村医生的基本急诊急救、传染病防治、健康促进、保健康复等技术水平,努力改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和医疗救治条件,以解决农村居民看病难的问题。
九、加强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
为加强我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委(现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1992年下发《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卫生部科技教育司、国家教委高等教育司《关于开展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审工作的通知》(卫科教高发[1996]第116号)精神,1996年成立“**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普通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评审委员会,开展临床教学基地的评审工作,为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和毕业实习创造了良好条件。为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保证高等医学教育质量,20**年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并印发《**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规范附属医院设置、教学医院设置和毕业生毕业实习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的申报、评审和管理工作。
经过10多年的建设,全省拥有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27所、非直属附属医院49所、教学医院90所,基本满足我省高等医学院校,特别是高校扩招后的临床教学和毕业实习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拟与省教育厅、中医药局联合召开**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工作会议。总结10多年来我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工作经验,规范临床教学基地工作管理工作,修订临床教学基地的评审标准和管理办法,组织制订预防医学教学基地标准,加强教学基地建设,提高教学基地带教老师的教学能力和带教水平,提高临床教学质量。
十、进一步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落实国家和省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划》,重点建设2~4个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5~6个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基地;在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卫生监督、预防保健等领域遴选一批有学科优势、内容好、质量高的项目,重点扶持。定期对各地、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评估。编写出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业必修科目系列教材,重点抓好卫生系统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全员培训。研究和探讨面向农村基层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的新内容、新途径、新方法,有计划地组织一批实用性强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专题讲座到农村基层举办。
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工作,今年组织对各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督导。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评估认定,组织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必修课统考,提高住院医师培训质量。加强卫生科教管理人员培养,提高卫生科教队伍管理水平。
十一、大力加强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工作
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培养的意见,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岗位培训,加大社区卫生人才岗位培训力度,鼓励经济欠发达地区积极开展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社区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鼓励珠江三角洲地市积极探索规范化培训模式。继续健全全省全科医学教育培训网络,积极探索社区卫生人才培训新方法、新途径。举办全科医学教育师资培训班,提高全科医学教育师资水平,提高教学质量。
十二、开展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试点的工作
一、完成工作目标情况
1、质量管理。一是成功召开全市第五次全市质量兴市大会,为成功召开这次会议,在年初由市政府办组织,我局牵头对全市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质量兴市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了考核。评选出了*年度*市质量兴市先进部门、质量兴镇先进乡镇、质量管理十佳企业和质量兴市十佳个人。在大会上进行表彰重奖,提高了全市对质量工作的认识,充分调动了乡镇、部门和企业的工作积极性。二是积极推进名牌战略,对去年获得省名牌产品的5家企业加大服务力度,将列入今年中国名牌目录的曙光电缆公司和双兔米业公司2家企业贴前服务,帮助企业完善各项申报材料。同时,对我市产值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进行摸底,从中排出具有申报省、市名牌潜力的单位,作为培育发展对象,使名牌战略进一步向纵深发展。三是质量目标考核有了新突破,今年2月,在*市委、市政府工业发展大会上,对*年度质量工作先进单位进行了表彰,*市政府获得质量目标考核二等奖,这标志着我市质量工作跃上了一个新的平台,全市质量意识明显提高,质量水平大幅提升,实现了质量工作争先进位的年度目标。四是加强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5月17日,召开了全市工业产品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监督审查工作会议。重点学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获证企业打了一针“清醒”剂。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规定》的要求,布置今年年度监督审查工作。四是积极引导企业学习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在去年卓越绩效评价起动工作的基础上,华富公司、移动公司、富裕达公司、红太阳公司等数家规模企业都在推广、宣贯《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标准,确立行业标杆,运用各种质量管理工具,不断提高企业整体绩效和能力。
2、质量监督。一是积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帮扶已具相当规模的申报国家免检,2家企业申报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二是积极开展3.15活动,在苏果广场开展现场咨询,对一批假冒五粮液等食品进行了曝光,进行名烟、名酒、化妆品等真假识别,组织黄金称重、眼镜、大理石放射性指标检测等义检活动。现场接受质量投诉10起,处理率达100%,共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4月24日,我局参加了市消费者协会组织的“消费和谐”进农村现场咨询服务活动。在卸甲镇咨询现场,宣传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以及农业方面和科技知识。现场接受消费者咨询20多次,发放宣传资料1000份。三是强化生产企业监管,认真做好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去年四季度监督抽查合格率不高,仅为80%,我们分析原因,调整工作思路,加强事前监督,加大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力度,今年一季度合格率上升了10%。四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准入,严厉打击食品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按计划开展日常巡查。4月初,当蛋制品生产进入销售旺季时,为了全面了解去年“苏丹红”事件对*蛋制品销售的影响程度,了解目前*蛋制品企业销售状况。由局领导带队,到蛋制品生产企业现场办公,分别走访了秦邮蛋品有限公司、三湖蛋品有限公司等蛋制品生产企业,了解企业生产销售情况,指导企业按照规范要求生产加工,特别是原料蛋的进货环节,如何把关,听取了企业的汇报,并表态只要属于质监部门职责范围,企业需要提供哪些帮助,质监部门将全力支持。“五一”前,为确保节日期间广大消费者的食品消费安全,切实防范和杜绝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局开展了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活动,共检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45家,抽取样品31个,发出整改通知书3份。
3、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一是组织开展化工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对全市50多家化工生产企业特种设备逐家、逐台过堂,确实摸清我市化工生产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现状,为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履行好把关责任。二是扎实开展特种设备日常安全监察工作。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重在平时,贵在经常,今年已发出安全监管指令书34份,取缔非法充装点3个,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一般事故2起,会同稽查对3家非法制造、安装、无证运行及严重安全隐患进行查处。三是认真组织三大节日安全检查。共出动人员50多人次对全市30多家重点场所进行检查。四积极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和责任告知。07年初下发年度安全监察工作要点,专门召开全市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五是认真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工作。今年,我市助剂厂和金飞达公司先后发生与特种设备相关的安全生产事故,我们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增援工作。并通知相关单位吸取事故单位的教训,切实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行政执法。今年以来,我局稽查大队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在全市行政执法队伍评议中排名前移了10位。2月份邀请全市20多家重点企业负责人来我局,召开征求对稽查工作意见和建议的座谈会,就稽查工作如何更好地为企业发展服务,广泛征求意见,对国家一些政策法规和打假保名牌的具体措施,与企业负责人进行了交流。2月9日,省局对我局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检查组认为,*质监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重视,规章制度齐全,法律法规方面把关较严,能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行政许可和公开办案以及服务经济等方面,已经进入全省前列,此次考核我局获得优秀等次。3月15日,按*市纪委的要求,稽查大队走进*电台“行风热线”直播栏目,重点围绕群众关心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标准计量、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及规范执法办案队伍建设等方面问题,回答了听众的提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由于安排周密,活动计划详实,受到市纪委纠风办的肯定。今年上半年,共组织了酒和食品及非法印制的包装物、电信电能产品、小电器、农资产品、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产品等专项执法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300余人次,挖掘案源48件,立案27起,涉案货值金额达80余万元,受理投诉20余件。组织开门审案一次,对所有一般程序案件均采用说理式告知书和说理式处罚决定书。今年,在*市“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规范自由裁量权”研讨会上,我局就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的实施情况作了经验介绍。
5、计量监督和管理。一是完成计量合格确认单位9家,落实计量保证确认1家,完成37家企业的计量合格确认的年度确认。二是开展了出租车计价器、餐饮饭店、集贸市场、金银饰品、眼镜、农用物资、粮食、棉花及医疗卫生系统计量专项检查。三是生产企业定量包装净含量抽查87个批次,合格个批43次。
6、标准化管理。帮助企业制、修订标准78个,新办标准证书170份,申报了1家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单晶硅、蓄电池2项国家标准,*鸭、罗氏沼虾2个国家级精品标准化示范区,黑大豆、柏林庄园葡萄、特种水产养殖、山水梨4个省级标准化示范区,*鸭、罗氏沼虾增温养殖技术规程、罗氏沼虾示范区建设推广3个*市科技创新成果奖和当铺标准化试点项目。完成了*鹅饲料技术规程草案。我局的农业标准化工作已被市局向省局推荐为先进单位。
7、代码和条码管理。新办换发代码证书653份,发放IC卡530张。整理代码数据库,完善问题数据270条,顺利通过市局考核。发展条码用户7家,续展28家,注销4家。
8、加大技术机构投入。在目前局即将建办公大楼,资金非常紧张的情况下,筹集资金15万元,进行服装检测中心的装修、购置衡检车和大砝码。今年,技术收入在去年增长的同时,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与去年同期相比收入增长19%。
二、坚持求真务实,不断加大党风廉政建设的力度
局党组始终将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促进质监事业发展的第一要务来抓,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着力抓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06年我局在全市机关作风评议中,排名向前跃进了25位,在*是进步最显著的单位。在07年全市经济工作和作风建设会议上,市委陈书记对*质监局给予表扬,并要求质监局要继续努力,争先进位,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
1、紧紧围绕牵动全局、政府关注、社会与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工作。不断创新服务理念,提高服务效能,在今年3月市纪委、市优办组织的“为投资者服务月”活动中,我局作了“优化投资环境,服务地方经济”的主题发言,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同时我局还利用这个契机向全市各乡镇、各部门发出了一份“服务月我为投资者做什么”的倡议书。
2、认真开展“阳光工程系列行动”。将此项活动作为改进质监系统机关作风建设的重要平台,成立了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分管负责人亲自抓。制定了《围绕中心服务经济30条》和《主要执法依据》、《执法目录》、《执法流程图》、《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一起在网上向社会公布。我局还将“主要职能、阳光工程要求、行政许可程序、服务程序、收费标准和依据、及业务联系和投诉方法”等共15大类、170页编印成书,无偿赠送相关企业,为服务企业和依法行政提供一本可操作性和针对性都很强的《质监服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