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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申报材料

时间:2022-07-31 17: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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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申报材料

第1篇

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标准化考评工作为抓手,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高事故预防能力,促进我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通过推行在建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实现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流程的程序化、场容场貌的秩序化和安全防护的标准化,促进企业建立运转有效的自我保障体系,确保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到2015年底,全区所有在建项目全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与考评工作。

在我区报建监管的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南》落实情况;

2、“平安工地”创建工作开展情况;

3、远程视频监控措施落实情况;

4、扬尘整治措施工作开展情况;

5、“隐患排查信息化管理系统”录入情况;

6、其他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等级分为:不合格、合格、优良。

1、不合格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评定等级为“不合格”:

(1)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2)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3)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4)在建项目被责令停工整改,未停工整改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5)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次或以上停工整改的;

(6)《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月自评分平均在70分以下的;

(7)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

2、优良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评定为“优良”:

(1)按规定开展了自评工作且《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月自评分平均在80分以上的;

(2)建立创建“平安工地”工作目标并积极落实创建工作的;

(3)开展扬尘整治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的;

(4)安装远程视频监控,并有效落实的;

(5)“隐患排查信息化管理系统”录入情况符合有关规定;

(6)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或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先评优活动中,取得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

(7)未因施工安全问题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或予以行政处罚的。

3、合格

不属于上述1、2情况的,为合格。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专业工程由业主单独发包的、不纳入总承包单位管理的,由专业承包单位负责。工程项目应成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每月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组织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督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筑施工企业每季度都要对在建项目进行检查,形成检查记录,督促项目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1、考评主体。在我区报建监管的项目由区建设工程事务监督管理中心负责考评。

2、考评时间。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自评材料包括:

(1)《__市__区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见附件1)

(2)《__市__区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度自评表》;(见附件2)

(3)施工企业对项目安全检查情况;

(4)项目安全生产经费使用情况;

(5)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6)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7)区住房和建设局规定的其它材料。

3、考评结果。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通知书(见附件3)。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1月)

区住房和建设局应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实施方案,由区建设工程事务监督管理中心制定内部工作流程,并对标准化考评工作进行宣贯,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各建筑施工企业要积极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宣贯工作,组织员工开展培训,积极营造工作氛围。

(二

)先行试点阶段(2015年1月-2015年3月)区建设工程事务监督管理中心选取不少于在建工程数量的10%作为试点,开展项目自评、主体考评工作,推荐示范项目,组织企业观摩、学习,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三)全面推进阶段(2015年4月-11月)

全区所有在建工地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5年12月)

总结和提高安全标准化评价工作,巩固工作成果,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全面推进管理制度、技术标准、作业行为和现场防护等规范化、常态化,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建筑施工企业、各在建项目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自评工作小组,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制定自评工作流程,以安全生产为主要抓手,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区建设工程事务监督管理中心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内部工作流程,对考评工作进行宣贯,扎实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二)加强宣传发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广泛宣传,通过培训、讲座、现场会、悬挂横幅、印刷宣传材料、宣传栏等方式,宣传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使企业全体人员了解标准化工作的要求。要坚持样板引路,及时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成果,扩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影响,增强实际效果。

第2篇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为突破口,利用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平台,进一步理顺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审批监督,努力建立审管分离、权责挂钩、批管并重和“一站式审批”的行政审批工作新机制,打造优质高效的行政服务平台。

二、总体要求

1、推行“两集中、两到位”,即行政审批事项(包括省下放和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人员集中到专设的行政审批服务科,行政审批服务科统一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2、授权到位,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市住建委授予行政审批服务科科长(首席代表)承办即时办理事项的审批权、承诺办理和上报办理事项的牵头协调和督办权。除需经委行政审批分管领导和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新建市政、园林、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挖掘城市20条主干道许可审批)外,其他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授权行政审批科负责人(首席代表)直接审批办理。

3、实行审管分离(审监分离,管查分离)。行政审批服务科主要履行本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初审、部分审批、发证等职能,有关职能科室主要履行复审、鉴定和监督管理职能,监察分局主要履行监督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及查处职能。

三、审批程序

行政审批服务科对行政审批工作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办理,统一送达,统一公示。

㈠许可类(含行政收费)

1、初审、受理:由市住建窗口(行政审批服务科)对申请人递交的有关材料、资料和缴费凭证进行初审(需要现场勘查的还需递交有关业务科室(单位)进行现场勘查的证明材料)。如初审不合格(提交的有关材料不全、不规范等),则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如初审合格,则当场开具《受理通知书》,填写《审批表》,并即时将申报材料和缴费情况扫描录入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上)。录入完成后即电话通知下一个复审人。

2、复审:复审人员(窗口复审人员和有关科室单位复审人员)于一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对申报材料和缴费情况进行复审,并在网上签署复审意见。

3、审批、发证:行政审批服务科科长在同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发证)工作,并加盖市住建委行政章;属于绿色通道事项的,由行政审批服务科科长当场在窗口进行审核,通过电话报告委行政审批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直接审批(发证),但事后须按程序在网上补办审批手续。窗口工作人员要随时掌握网上审批事项的办结情况,一旦审批完成,立即打印发证并通知申请人领证,同时完成网上的最后审批程序。行政审批事项办结后一周内,行政审批科负责将行政许可案卷文书材料移送给相关业务科室(单位)补办签字、盖章手续以及备案、归档、装订整理。

4、监督、检查:监察分局在网上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全过程(含收费情况)实施适时监督,并可提出督办意见和进行检查,行政审批科必须予以配合。

㈡备案类

由行政审批服务科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工作人员到住建窗口(或行政审批服务员科)联合审核,审核合格后予以备案,并将备案材料移送给相关业务科室(单位)。

㈢委托审批类

上报省住建厅的审批事项,由行政审批服务科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分管领导在窗口(或行政审批服务员科)联合审核,并报委主任办公会或主要领导审批后,由行政审批服务科加盖市住建委行政章,送达申请人后由申请人自行报送省住建厅审批(省住建厅有特别要求的,由行政审批科报送省住建厅)。

㈣行政执法(含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行政。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和行政许可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管督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我委具备执法职能的(如建筑市场和燃气行业执法),由有关科室(单位)严格按程序办理;如我委无执法权的则由市住建委函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行。

四、行政监督

委属各有关单位、机关各有关科室必须实行政务、事务公开,委督查部门、监察机关必须加强督查和监督。

1、行政审批服务科要即时将行政审批结果在网上即时公开,接受群众、利害关系人、媒体监督;

2、监察机关每半月对审批、执法事项进行抽样检查;

3、综合稽查科和监察机关对业务科室(单位)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行为进行督查,纠正失误或不作为。

第3篇

摘要:本文通过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出大幅增长进行详尽分析进而提出应对之策,缓冲其对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带来冲击。

关键词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影响;

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原来的企业支付调整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带来较大冲击。如何将不断增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出控制在适度合理的范围之内,缓冲其对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带来的冲击,已经成为摆在工伤保险工作人员面前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出增长原因分析

1.标准过高,诱导支付行为。以五级和十级伤残职工为例:我市为44个月和8个月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2014年解除劳动关系为例,2013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093元,那么伤残等级最低的十级伤残人员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也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3274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职工则可以领取18009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巨额的金钱诱惑下,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伤残职工日益增多。

2.来自工伤致残职工本人的内在原因。大部分工伤致残职工是农民工,文化程度不高,流动性大,工作地点与企业经常变化,且解职后具有一定技能的部分伤残职工再就业困难较小;而伤残等级较低的九级、十级伤残职工,伤害程度不高,基本不需要或者只需要很少的后续治疗,其旧伤复发费用相比较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所获得的“两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下简称“两金”)而言微乎其微,于是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一笔较为丰厚的工伤赔偿成了部分因伤致残职工的重要选择之一。

3.来自企业方面的制约力下降。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致残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企业仅向工伤致残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项,支付金额仅为新《条例》实施之前的“两金”之和的三分之一或者更低,这意味着企业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达到剥离工伤致残职工的目的,以解决企业将来可能面临的麻烦。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来自企业方面阻止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积极性,客观上导致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伤残职工日益增多。与此同时,新《工伤保险条例》实行三年来,现实中也出现了背离政策原意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情况:一是少数工伤职工形式上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仍在企业工作;二是虽然当时解除了劳动合同,过后再录用,或者到同一法人的另一家企业就业;三是不按时办理退休手续,改办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等。

二、应对之策

1.努力挖掘扩面资源,加大扩面征缴力度。遵循社会保险“大数法则”的原理,只有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努力实现“广覆盖”和应保尽保,才能最大限度地扩大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总量。考虑到工伤保险的特殊性和廊坊市中小企业多的实际情况,今后要继续推动促进中小微企业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春雨行动”,强化巩固“春雨行动”工作成果;同时通过电视、报纸、进工地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动员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加快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

2.健全和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对属于第二、第三行业类别的参保单位,对其工伤保险的支缴情况进行科学统计,计算出该单位上一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即分档次地进行费率浮动。这样运用经济手段,既能优化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又能提高参保单位加强工伤预防的积极性,促进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提高基金的硬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