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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董监事履职报告

时间:2022-11-19 05:43:3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公司法董监事履职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公司法董监事履职报告

第1篇

关键词: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治理;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2

一、农村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存在的问题和困境

事实上,尽管经过了十年的发展,我国农村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仍未走上一条规范、标准的道路。决策、执行、监督不能有效分开,“三会一层”徒有其形而无其实。普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股权分散催生内部人控制

首先,根据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规定,农村商业银行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5‰,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10%。其次,农商行脱胎于信用合作社,股东的来源主要是自己的员工和客户。这两点决定了农商行的股权必将非常分散。基于成本收益的考量,股东很少会真正形成合力,参与到法人治理的过程中来。由于严重的股权分散和信息不对称,股东们更愿意选择“搭便车”,客观上形成农商行的内部人控制现象。

(二)董事会决策职能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其一,从银行的特点来看,由于银行与大部分企业的经营模式不同,专业性极强,一方面,非专业的董事往往很难具备足够的水准,要完全看懂银行的报告和报表尚且费力,进行科学的决策和判断则更加困难。另一方面,经营层出于对“外行指挥内行”的天生反感和保护自身利益的考虑,对董事会报告的信息往往能少则少,避重就轻,董事很难全面了解银行的真实状况。

其二,从董事会的构成来看,除去高管担任的执行董事,农商行董事会的股权董事基本上都是银行的贷款客户,独立董事往往是地方上的退休领导,本身与银行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很难在董事会的决策中发挥积极作用。

其三,从董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行使方式来看,董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并非是银行的常驻机构,其履职方式主要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开展调研检查活动。非执行董事并不参与经营管理事务,仅靠一年开会的几份材料和走马观花的几次活动,无法及时了解和监督农商行的运营情况。

其四,从董事会的表决模式来看,尽管表面上看,“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民主平等,实际上忽略了股份持有的差异,加重了内部人控制的事实。根据《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参考上市银行的设置,我国农商行董事会中执行董事、股权董事、独立董事的比例通常为1:1:1。由于《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即可,这样就会产生两个问题:一是董事的持股数量多少与董事会决议是否通过毫无关联。极端情况是,即使股权董事持股达到100%,只要在人数上未超过半数,仍将失败。二是董事极有可能合谋损害小股东利益。只要利益一致,执行董事和股权董事完全可以撇开独立董事,强行通过决议。由于担任执行董事的农商行高管信息充分且利益高度一致,因此通常都能够在董事会的决策中占得先机。

(三)缺乏对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的激励约束手段

首先,由于银行业的特殊性,想要客观地评价高管层的履职情况就十分困难:

其一,从经营的对象看,一般企业经营的通常都是某类商品或是服务,而银行经营的对象却十分抽象,是风险。银行正是把储户无风险的存款,转化为各种各样的风险投资来获得收益。然而,风险这个东西看不见摸不着,光靠股东、董事,根本无法客观评估一家银行的风险状况;

其二,从经营目的看, 普通企业通常都是以利润最大化或是股东价值最大化为目标,而银行则更加注重利润和风险的平衡-即实现所谓的稳健发展,而风险和收益本身就是对立的存在,如何评价高管层的经营是否“稳健”就显得十分困难。

其三,由于银行的高管和董事、监事、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很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比如说,如果股东偏好高收益,那么高管可以选择投资风险较大、周期较长的贷款,在风险暴露前及时抽身;如果股东偏好低风险,那么高管往往会选择投资低风险的票据、同业和中间业务,尽可能避免任何有可能产生风险的业务,而这种隐蔽的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更难发现。

在这样的背景下,加上农商行本身股东水平不高,内部人控制严重,想要靠内部来推动实现对高管层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几乎是不可能了。

(四)有效监督缺失

对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的监督无非是来源于三个层面。一是来源于管理机构的监督。主要是来自于省联社和银监部门的监督。二是来源于银行内部的监督。即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的监督。三是市场层面的监督。这主要是来源于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投资人等)的监督。然而在实际运行中,这三个层面的监督都很难到位。

首先,管理机构对农商行法人治理的监督难以深入。名义上,省联社是农商行的上级管理部门。而实际中,农商行作为股份制的独立法人,股东大会才是其最高权力机构,省联社对其管理缺乏法律支持,难以名正言顺。银监部门可以进行监管,然而法人治理很难用定量的指标去衡量,效果好坏往往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才能体现,很难监管到位。

其次,内部监督实际上很难落实。农商行股东十分分散且普遍素质不高,缺乏法人治理的专业知识,对法人治理监督的积极性很低。独立董事在薪酬上又并不“独立”,很难谈得上真正的独立性。监事会的外部监事基本上由银行内部协商并最终决定,薪酬实质上也是由管理层发放;职工监事基本都是银行的管理人员;股东监事通常与银行有着利益关系,就更不可能去较真了。

再说市场层面的监督。一方面,银行作为一个极为特殊的行业,其倒闭和破产的可能性极低,利益相关人通常并不担心投资的安全性问题,监督的积极性就不高。另一方面,市场监督的前提是及时和充分的信息披露。由于政策要求并不严格,农商行的信息披露一般每年只有一次。仅仅靠着一份年报,是无法监督银行的复杂的经营的。

二、加强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的几点建议

(一)优化股权结构,提升股东地位和积极性

一是通过出台和修订有关政策和办法,放宽农商行的入股条件,适度提高自然人和法人的持股上限,形成相对集中和相互制衡的股权结构,提高股东参与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要求农商行提高增资扩股门槛,更加注重股东的法人背景,引进富有经验的战略投资者,提升治理的效率和经营的透明度。三是在董事会中适度增加独立董事、股权董事的比例,提高监事会中股东监事持股比例,在执行董事、股权董事、监事之间形成制衡。

(二)加强机制建设,发挥三会一层的不同作用

通过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分别作为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执行机构的权限和职责,构建“三会一层”之间相互协调和制衡的治理文化。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每年须制定工作计划,年终须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说明,并向股东大会报告。银行要为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履职提供足够支持,成立董、监事会办公室并配置专业人员,确保其能独立深入开展各类调研、监督、检查活动。

(三)加强监督管理,强化信息披露

目前,银监会的监督管理仍然是促进银行加强法人治理最为直接和有效的手段。银监会一是可以通过规定监管员列席农商行股东大会、董监事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将相关会议的议案、决议、出席及发表意见情况和会议记录纳入到监管体系,对农商行的法人治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二是可以通过加强监管立法的方式,明确农商行对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监察审计、财务状况、合规管理、高管薪酬的披露要素及方式,为董事会、监事会履职和银监监管提供充分依据;三是对农商行董、监事会的运作情况进行常规监管,对其其下设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重点关注,以确保其深入履职,不走过场。

(四)构建职业董、监事市场,提升独立度

造成当前农商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董事、监事的水平不高,独立性不够。解决这一问题最为有效的办法就是构建起职业的董、监事市场。通过设置水平较高的专业门槛(参考注册会计师、律师等行业),确保董、监事的专业水准;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组成联合招聘组,在公开市场上选拔优秀人才。如此其一可以避免委托人因时间和能力限制,无法充分履职职责的问题;其二可以有效地保证董事、监事特别是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独立性;其三,对职业董、监事的任职期限进行强制规定(如六年),出于维护自身职业声誉的考虑,其也必将努力勤勉履职。

(五)对高管层实施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是要董事会薪酬管理委员会要发挥主导作用,建立和实施科学、合理和可操作性强的绩效考评制度;二是监事会要发挥监督作用,建立履职档案,对高管的履职情况进行长期跟踪监督,按年度进行评价,并作为考评的重要依据;三是要落实高管层薪酬的延期支付制度,使风险和报酬在时空上匹配;四是根据农商行自身特点,摸索推行股权激励制度,给高管层套上“金手铐”。

参考文献:

[1]武青.提升股份制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监督水平[J].中国金融,2007(22).

[2]肖沙莉.我国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问题浅析[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04(6).

第2篇

董事会秘书工作中注意事项:

先在企业内部做好沟通,才有可能做好和投资者的沟通。在企业内部做好沟通可以起到两方面的作用。

一、能让公司其他高管和董事及时了解监管部门、投资者对公司的要求、希望和建议,从而影响甚至规范企业在经营管理上的行为,达到外部投资者、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对企业的要求。

二、让公司了解、认识,甚至认可董秘这个岗位所能够起到的作用。董秘也只有在这个过程中才能对企业的情况有真实、透彻地了解,才能把公司的情况和监管部门、投资者说得清楚,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对于上市公司来讲,如何才能有一个好的治理结构,一个好的投资回报给到投资者,董秘可以说是关键,就像诗中说的: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所以说,内部沟通更重要,是董秘做其他事情的根基、生命所在。

这个沟通过程实际上也是董秘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的过程。

另外,董秘应该自己看重自己,只有自己看得起自己,别人才看得起你。我接触的一些董秘,认为自己在公司高管中低人一等,没有自信,对职位也没有神圣的使命感,所以做起事情来很容易屈服。

新三板之董秘注意事项

第一是公司基本情况,这一节没什么特别要注意的,通常是把去年的内容直接拷贝过来。

第二是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这一节是财务部准备的,要点在于对较上年变化幅度大的项目的解释,还有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有时候一家公司,净利润暴增,结果只是因为卖了些资产,而不是经营持续性转好。

第三是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这里可以看到公司历次融资和拆细造成的股本变动,那都是剪刀+浆糊的内容。然后是前10名股东和前10名非限售股股东情况表。一般来说,每家公司里面都有主力机构驻扎,通过大股东的变动,能够觉察到机构投资人的态度变化。不过定期报告一年只有四次,而董秘每月可以收到交易所信息结算中心提供的前200位股东名。在这节里还有个有用的信息,就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介绍。

第四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里面有公司主要领导的履历介绍,以及薪酬情况。我读每个公司的年报,都特别喜欢这一节。而且我发现,董事会上每个董事看的最仔细的,也是这一节的内容。人最关注的是自己,董事们总是把简历读了又读,改了又改。有一次,证券代表忘记更新一位董事的年龄,立即被发现了,后来这一节我只好亲自审核。高管的报酬和持股数在这节里是个重点,另外,公司员工情况中的员工数量和专业与年龄结构值得特别关注。

第五是公司治理结构,这一节通常是用垃圾文字堆砌出来的官样文章。可以直接撕下来给孩子叠飞机。

第六是股东大会情况简介,看看哪家机构派员来参加股东大会了,可帮助推算谁是这个公司的主力机构。有的公司还真的不想让投资人参加股东大会,用的招数有跑到西藏开会的,也有专挑与同行业更著名的公司同时开会的。基金研究员分身乏术,上市公司也就乐得清闲。我所在的招商地产,永远是在蛇口新时代广场开股东会。好公司,当然不躲着股东。不过我也曾畅想,咱要是哪天也能到喀纳斯开次股东大会,那该多好。

第七是董事会报告,这一节是整个年报的精华所在。不看报表,也要看董事会报告。这一节的主要内容,是描述公司过去一年是怎么干的,干得如何,未来一年又准备如何发展。散户是很少有人逐字逐句去看这些内容,但是机构会。所以这一节主要是写给机构看的。这里也是公司通过定期报告,传递关键信息,并主动控制投资者预期的关键。

第八是重要事项,涉及重大诉讼,重大重组,关联交易等等。凡是有大量关联交易的公司,在这里都是要看的重点,需要和往年的数据仔细对比。如果这节里有撤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那就要格外小心。没有人愿意轻易撤换会计师,除非不能得心应手。

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总体规定

上证所规定,将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的合规性为重点,对董事会秘书的年度履职情况或离任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法定披露期限届满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董事会秘书应向上证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或离任履职报告。考核不合格的将计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如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最近三年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或连续两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以及出现不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等情况的,其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将被注销。

深交所规定,若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最近3年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或连续两年未参加深交所董事秘书培训,深交所可取消其董事会秘书资格。

第3篇

正如徽商银行当初的雄心勃勃引发诸多关注,巴曙松未能续任徽商银行独立董事事件也同样引人瞩目。据报道,巴曙松很有可能因为不甘沦为花瓶,代表中小股东利益对徽商银行增资扩股方案投了反对票而未能续任。我们无奈地发现,虽然独立董事一般都是行业专家、社会名流,但独立董事这个舶来品整体上难脱“花瓶”嫌疑。

总体来说,独立董事的权力可分为两块:一块是作为董事的一般权力,即《公司法》上所载明的一人一票的权力;另一块则是专属于独立董事的特殊权力,即 对重大关联交易的特别审核权、对特定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权力及其他衍生权力。根据有关规定, 重大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其他衍生权力包括有权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如需要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独立财务顾问由独立董事聘请;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等。 由此可见,独立董事的价值便在于充当“反对派”,做中小股东的守夜人。

既然要充当反对派,得有相应的履职条件和制度保障,就必须在控股股东、公司管理层与独立董事之间建立一道隔离墙,保障独立董事在人格、经济利益、产生程序、行权等方面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限制。我国现行法律也从任职资格、提名、任期、罢免、董事会比例、权力行使等方面予以具体规定。如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除非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诸如此类。

然而,独立董事制度在现实中却走了样。

沉默是金型。装聋作哑当摆设,只是投票的机器。这种独立董事恐怕是最多的,似乎也暗合了中国人好好先生的传统,但恐怕更多的还是拿人嘴短。这种独立董事做得比较安稳,但也有倒霉的时候。这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恐怕是郑百文的陆家豪。当年,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被认定存在虚假上市、上市后信息披露虚假等违规行为,陆家豪等董事负有直接责任,对陆家豪等董事分别罚款10万元。这是中国首例涉及独立董事对公司违规行为应承担什么样责任的案件,也算给独立董事提了个醒,独立董事履行职务的行为与其他董事一样应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

明哲保身型。独善其身交辞呈。这种独立董事能够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但无能为力,只能退而求其次,在火药库爆炸之前,走为上计。其中有代表性的当属新疆屯河的魏杰。当年,魏杰宣布辞去新疆屯河独立董事职务,数月后,德隆系崩盘,德隆系被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

仗义执言型。敢于坚持原则,对有损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说不。说是仗义执言,其实这“义”也是法律义务。只是由于能够做到的人少了,也因此变得珍贵了。但仗义执言型似乎天生就不讨人喜欢,大多是任期到了也就该下车了,有的则是被罢免了。这其中有代表性的当属俞伯伟。当年,俞伯伟因为要闹“独立”,要审计伊利的国债投资黑洞,却被以直系亲属控制的公司同伊利发生了贸易往来为由解职。

狼狈为奸型。为了些许津贴,摧眉折腰事权贵,成了大股东和管理层的“帮凶”,更有甚者,直接从狈进化成了狼。当年的西北化工独立董事吴昌侠通过为自己公司贷款担保的方式卷走上市公司的资金达到一个亿,直接造成西北化工ST的命运。

我们不禁要问,独董问题出在哪里,是独董这个舶来品不适合中国国情、水土不服,还是我们学得不到家、邯郸学步了?也许两者皆有。

独立董事未在董事会占多数。独立董事首先是董事,只有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占多数,能够真正控制董事会,独立董事的价值才能发挥出来。否则,制度设计再好,独立董事的价值也会被架空。按我国目前规定,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比例是不低于三分之一,因此上市公司基本都朝三分之一看齐。在少数服从多数的权力结构下,即使所有的独立董事抱成一团,也无法在内部董事占多数席位的董事会产生支配性影响,对于阻止损害公司的事件发生恐怕也无济于事。美国的独立董事之所以有效,主要原因之一在于独立董事多于内部董事。

提名实际掌握在大股东手中。我国现有的上市公司大多是一股独大,股权高度集中,监事会如同摆设,大股东既能控制董事会、监事会的提名权,又能控制股东大会的否决权。即使实行累计投票制,有个独立董事被中小股东侥幸选出,但独立董事采取的也是权力集体行使,单个独立董事无法作出任何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在这种制度下推选出来的独立董事受制于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