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23 15:51:5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户口申报材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为进一步做好工人单调进京工作,解决职工的家庭生活困难,现将办理工人单调进京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子女来京工作
(一)办理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申请人),其子女为外地在职工人,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办理一子女调京工作:
1、申请人在京无子女;
2、申请人50岁以上,患严重疾病,在京子女亦患严重疾病;
3、申请人50岁以上,患严重疾病,在京子女且在12岁以下。
(二)申报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无单位的申请人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劳动科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单位、街道受理申请后初审材料,经确认符合条件的,由单位或街道提出书面申请,连同相应证明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中央部、委、办人劳司,市属局、总公司劳资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主管部门审核材料,确认符合条件签批意见后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告知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通知申请人。
(三)所需材料
申请人和申报单位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基本材料:
《申请调动工作登记表》(一式三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申报单位书面申请;申请人书面申请;调京人与在京接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事业单位出具的接收函;调京人婚姻状况证明(证书);调京人档案;调京人的配偶及子女的户口(原件和复印件)。
2、有关调京理由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户口(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在京无子女证明或独生子女证;申请人所有子女的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子女由区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合同医院)出具的患严重疾病的证明及病历(复印件)。
3、其它材料:
随迁二胎以上子女的出生证和准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亲子鉴定证书;随迁16周岁以上子女的在校证明;随迁配偶的无业证明;随调配偶的《申请调动工作登记表》(一式三份)和与在京接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事业单位出具的接收函。
(四)审批时限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调配偶来京工作
(一)办理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不在中央单位工作的居民(申请人),其配偶为外地在职工人,且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办理配偶调京工作:
1、申请人患病生活不能自理;
2、申请人及子女在京,配偶在35岁以上或分居10年以上;
3、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在京,配偶在35岁以上或分居10年以上;
4、申请人为女方,配偶在津沪,分居5年以上;
5、申请人为国家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且参加工作3年以上;
6、申请人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申报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申请(无单位的申请人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劳动科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单位、街道受理申请后初审材料,确认符合条件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市属局、总公司劳资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主管部门审核材料,确认符合条件签批意见后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告知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通知申请人。
(三)所需材料
申请人和申报单位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基本材料:
《申请调动工作登记表》(一式三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申报单位书面申请;申请人书面申请;调京人与在京接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事业单位出具的接收函;调京人档案;申请人的配偶及子女的户口(原件和复印件)。
2、有关调京理由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户口(原件和复印件);与调京人的结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双方婚史状况证明(证书);在京父母或在京子女的户口(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需提供区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合同医院)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证明;父母及子女均不在北京的,需提供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和任职手续(原件和复印件)。
3、其它材料:
随迁二胎以上子女的出生证和准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亲子鉴定证书;随迁16周岁以上子女的在校证明;
(四)审批时限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申报、审批责任
1、申请人和申报单位必须如实提交申报材料,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者审批机关可以视情节轻重予以暂停或取消申请资格,或提请有关部门依纪律、法律追究责任。
2、审批部门按规定的条件、时限进行审批,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渠道。对违反规定的条件、时限审批的工作人员由审批机关依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1、申请调动工作登记表(表样)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表样)
第二条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凡具有我县的农业户口,于20**年12月1日——2012年11月30日期间(以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下乡产品的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可享受财政补贴。
第五条家电下乡产品是指财政部、商务部通过招标确定的具体规格和型号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家电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
第六条补贴标准按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的13%计算。在规定期间每户购买每类补贴产品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第七条县财政局在收到国家预拨补贴资金后,按照各乡镇农业人口数量所占比例先行预拨至五河县财政局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实施过程中,如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拨资金,由县财政先行垫付,待季末清算后由县财政局申请省财政部门补拨。
第八条购买人应当及时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乡(镇)财政所申请补贴,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提供如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2.购买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家电下乡产品专业标示卡;4.购买人或购买人家庭“一卡通”银行专用存折。
第九条乡(镇)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对购买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工作,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审核内容: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购买人是否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示卡与所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1台。
第十条乡(镇)财政部门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将相关信息传送至县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县财政局对乡(镇)财政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县财政局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后,在购买人提出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直接将补贴资金打卡发放到购买人或购买人家庭的“一卡通”银行专用存折上。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要对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严格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及有效及时发放。
第十三条县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可采取定期抽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根据《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和《省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建[]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汽车、摩托车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二章补贴标准
第三条补贴标准
1、对将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车,下同)或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车,下同)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注:换购车不受购买地限制,如不属换购,新购则必须购买省内指定的5家企业的中标车型)
2、对购买产轻(微)型载货车(已享受换购补贴政策的除外)单价5万元以下的,每辆定额补贴1500元;单价5万元以上的,每辆定额补贴2000元。
3、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4、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以上产品补贴金额按比例计算的,按价税合计(即车价加增值税)确定补贴。
第三章补贴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
第四条补贴对象及补贴数量
1、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凡具有县农业户口的消费者换购轻型载货车可享受新车购买及旧车报废双重补贴,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2、县内具有农业户口的消费者新购产轻(微)型载货车,也可享受补贴,每户限购一辆。
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凡具有县农业户口的消费者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可享受补贴,每户限购一辆。
4、年2月1日至年1月31日,凡具有县农业户口的消费者购买摩托车可享受补贴,每户限购两辆。
第五条补贴产品
1、轻型载货车。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为依据,其“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载货车。
2、产轻型载货车。目前包括:长安汽车有限公司、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保定长城汽车有限公司、保定大迪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五家汽车公司中标的有关型号轻型货车
3、微型客车。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为依据,其“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1/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4、摩托车。
以上享受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型号以财建[]99号《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目录》所列为准,产品购买地没有限制,但必须挂牌照,并且要求两年内不能过户。
第六条有效时间:汽车下乡产品财政补贴时间为年3月1日至年12月31日,摩托车下乡产品财政补贴时间为年2月1日至年1月31日。
第四章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第七条补贴资金的申报
购买人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资金。
(一)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
2、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登记证书及加盖本辖区车辆管理部门业务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3、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二)新购产轻(微)型载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登记证书及加盖本辖区车辆管理部门业务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2、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3、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三)购买微型客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登记证书及加盖本辖区车辆管理部门业务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2、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3、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四)购买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登记证书。
2、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3、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第八条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财政所对农民申报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进行现场拍照(照片要求显示下乡产品标识),同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
2、申报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3、申报账户是否本人账户;
4、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由审核人员在购买发票上,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盖章,对于符合补贴要求的及时通过“汽车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系统开通后),并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当即告知当事人并说明原因。
(三)补贴资金采取“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方式。由购买人提供相关信息,财政所填制《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购买人、财政所、业务银行各1份),要求双方签字盖章后,由财政所持《申报表》)到业务银行办理兑付手续;业务银行根据《申报表》将补贴资金拨到购买者储蓄存折。
(四)各乡镇财政所及时到业务银行索取兑付手续,同时在每月终了5日内,填写《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汇总表》,上报县财政局。
(五)补贴资金的退还。购买人因产品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销售单位同意并在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工作人员在“汽车摩托车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上申请退货成功后(系统开通后),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字样,并加盖公章;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买人应先退回补贴资金,乡镇财政所工作人员在“汽车摩托车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上申请退货成功后(系统开通后),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字样,并加盖公章。销售单位见到签有乡镇财政所退货审核意见的销售发票后方可办理退货手续。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九条各乡镇财政所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这项工作认真负责,做好备案、审核及发放工作。在兑付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借机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拖延补贴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为确保中央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及时将补贴资金发到农民手中,县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的动态监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一经查实,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本计划所扶持的漫画是指以绘画为形式、故事为手段描绘反映各种事物、信息和人的思想和情感等内容的文艺表现形式,主要通过报纸、期刊、图书等印刷品传播。漫画是原创动漫的重要门类,是动漫产业发展的基础,也是影视动画、动漫舞台剧等动漫形式重要的内容源发点,对构建中国特色的完善的动漫产业链具有重要意义。
为推动原创漫画发展,鼓励扶持创作、推广和传播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富有中国文化底蕴与时代精神、承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漫画作品,2009年文化部扶持10部优秀原创漫画作品,支持其进一步提高作品质量,扩大作品影响扶持10个漫画创作者(团队),支持其进一步投身原创漫画事业,提升创作水平。
一、申报时间7月10日至10月10日
二、申报人,在我国注册成立的以漫画创作为主业的法人单位(不含外资企业),长期固定组合的漫画创作团队(工作室),从事漫画创作的我国国籍的自然人。
三、作品形式:
1.以叙事为主的连续性分镜头故事漫画。
2.以四格或多格及拥有主题的系列独幅作品形式表现的幽默漫画。
3.具备故事功能、独立成册的绘本漫画。
4.由个人创作者彩色单幅漫画结集而成的个人插画作品集。
四、申报条件:
(一)申请扶持的原创漫画作品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强的思想性和鲜明的时代精神,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2.具有创新精神,体现漫画艺术的特色与风格。
3.作品需为2007年1月1日以后创作并在国内外市场公开出版发行的作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4.未获得“原创动漫扶持计划(2008)”原创漫画作品扶持。
(二)申请扶持的创作者(团队)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漫画艺术创作实力,良好的发展潜力和创新意识,已经创作并出版完整的漫画作品,在市场上具一定影响力。
2.个人创作者每年创作作品不少于1部,每部独立完整作品不少于1册或1部作品在刊物连载不少于10个月或10期,创作团队有不少于2名主笔,每年创作作品不少于1部,每部独立完整作品不少于1册,或1部作品在刊物连载不少于10个月或10期。
3.已获得“原创动漫扶持计划(2008)”原创漫画人才扶持的,需提交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及相关成果。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扶持原创漫画作品须申报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须包括创作和传播该漫画作品的基本情况。
2.《原创漫画作品扶持申请表》(样本附后)。
3.扶持资金使用计划。
4.漫画作品出版物样品。
5.申请者身份证或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相关证照)复印件。
6.获奖证明复印件。
7.文化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申请扶持创作者(团队)须申报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须包括创作者(团队)受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创作作品情况,主要作品情况及正在创作的作品策划方案等相关材料。
2.关于本人(团队)原创漫画创作与市场开发的报告。(陈述漫画创作与市场开发理念、创作与市场开发实践和创作与市场开发计划,不少于3000字)
3.扶持资金使用计划。
4.《原创漫画创作者(团队)扶持申请表》(样本附后)。
5.漫画作品的出版物样品。
6.版权证明和出版发行机构出具的出版发行量证明。
7.申请者身份证或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相关证照)复印件。
8.获奖证明复印件。
9.文化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六、扶持资金使用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与作品获得扶持的作者和获得扶持的创作者(团队)签订《原创动漫扶持计划创作生产责任书》,并加强对获扶持项目的监督。文化部有权对获得扶持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申报程序
申报人通过户口所在地(单位注册地)或者现工作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向文化部申报(不得重复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文化部直属单位可直接向文化部申报(不得重复申报)。文化部设立“原创动漫扶持计划”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申报材料接收单位:中国美术家协会动漫艺术委员会
联系人:吕康
联系电话:010-80410801 15901257939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裕民大街1号中央美术学院城市设计学院
邮编:101318
本扶持计划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1.原创漫画扶持计划(2009)
2.原创动漫演出演出扶持计划(2009)
3.原创网络动漫扶持计划(2009)
4.原创手机动漫扶持计划(2009)
计划详细内容和申请表格请登陆文化部网站查询并下载:
(一)符合济南市《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中人才分类目录确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市级领军人才(D类)、高级人才(E类),及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二)取得博士、硕士学位(含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位人员),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三)5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工人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四)45周岁以下,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高级职业资格,签订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2年,并持有居住证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五)45周岁以下,具有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或本科学历(含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六)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大专、中专学历(含职业院校及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历人员),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分别满1年、2年,并签订劳动合同且取得居住证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七)受到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表彰或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近3年荣获本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或本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第七条符合上述人才落户条件之一的人员,需完备下列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配偶、子女随迁的需同时提交以上材料,其中符合条件随迁未婚子女且其达到法定婚龄的需提交子女未婚声明,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三)申请人居住证(限符合第六条第四、六款),人社部门出具的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限符合第六条第三、四、五、六款);
(四)申请人学历、学位或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或荣誉证、获奖证、高层次人才认定凭证等证件;
(五)申请人录用(聘用)证明,或任命文件,或聘用、招收合同;
(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单位集体户接收证明(需写明单位意见和落户详细地址)。
第八条符合人才落户条件,工作单位为外地企业驻济办事机构的,除完备上述手续外,还需同时出具在济注册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从事第二、三产业持有营业执照及依法纳税证明的创业人员,不再提供劳动合同,可凭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办理。
第九条符合人才落户条件的,可依次在本人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处、单位集体户、按规定在就业地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落户。随迁配偶、子女的,需在济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
2、居住就业落户
第十条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1年,拥有合法住宅用途房产(含居住性质公寓)并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证,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一并申请落户。
每套住宅用途房产(含居住性质公寓),自落户之日起两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居住就业落户政策。
夫妻一方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另一方拥有房产的,需整户迁移。房屋产权属共同所有的,如所有人均系外地常住户口居民,允许其中1人按相关居住就业落户条件办理在济落户,其他共有人需出具同意其落户证明;如所有人一方系济南市区常住户口居民,另一方系外地常住户口居民,不再按居住就业政策办理迁济落户。
第十一条符合上述居住就业落户条件的人员,需完备下列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配偶、子女随迁的需同时提交以上材料,其中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三)人社部门出具的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四)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
3、政策落户
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含录用、聘用)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本人、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随迁配偶、子女的需同时提交以上材料,其中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调动函或通知书或行政介绍信、《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单位集体户接收证明(需写明单位意见和落户详细地址)。
经毕业生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接收手续、落实就业单位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外地生源毕业生,可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毕业证;
(二)就业报到证;
(三)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或居民户口簿;
(四)单位接收证明(其中落单位集体户的需写明单位意见和落户详细地址);
一、补贴的人员范围
灵活就业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不包含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一是凡、、年已办理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补贴且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未满三年、年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二是年度本人持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首次申报养老保险补贴,当年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二、补贴的标准期限
根据文件(冀财社[]154号)规定,对年度首次申报灵活就业补贴的人员,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一是年已申报享受的“4050”(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人员,初次申请未满一年的,剩余月数的补贴从年1月份起计算,按其相等月数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总额的60%给予补贴。
二是年已申报享受的非“4050”人员(月份计算同“4050”)、年、年已申报享受人员和年首次申报人员,统一按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
三、补贴的时间安排
考虑养老保险缴纳时间、银行扣费时间、打票时间等因素,主要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阶段(年12月20日一2012年1月9日)。制定、刊发和宣传《年度市本级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补贴公告》。(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负责)
第二阶段,打票、受理、初审阶段(2012年1月10日一2012年3月31日)。制定、刊发和宣传《年度市本级灵活就业人员打票公告》,受理个人申请,并对资料进行初审。(市就业服务局负责)
第三阶段,复核、录入系统、公示、终审、资金拨付阶段(2012年4月1日一5月9日)。对年度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补贴材料进行复核、录入系统、公示、终审,并按审核通过人数测算出的金额拨付资金。(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市财政局社保科负责,市就业服务局协助)
第四阶段,发放阶段(2012年5月10日一5月25日)。协调银行冶金支行逐人将补贴资金打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存折。(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负责,银行协助)
四、补贴的申报材料
申请享受年度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年度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3、盖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章”的本人有效《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所有复印件要求一份,统一用A4纸复印。《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要求将证号、个人信息和盖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章”的页码内容复印到一张A4纸上。由市就业服务局初审后报就业促进科申请资金,资料由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留存。
五、补贴的申领程序
年度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不缴不补,一年一办”的原则。补贴期限为年1-12月份,缴费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资金总额的相应比例给予补贴。
1、个人进行申请。按照补贴申报材料要求,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需本人持相关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百货大楼)一楼“一站式”服务窗口打印出养老保险缴费票据,并进行年度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补贴申请。
2、市就业服务局受理、核实、测算。一是市就业服务局要认真审查申请人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指导申请人填写《年度市市本级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确保其填写内容完整、真实、准确,并在核实通过的《申请表》上加盖市就业服务局公章。将个人申报资料按照《申请表》、年度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的顺序每人一套的形式整理。相关原件返还申请人本人。二是市就业服务局依据确定的《申请表》逐人进行补贴金额测算,并按照首次享受补贴年度(年申报的将“4050”与非“4050”人员分开),分别填写《年度市本级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补贴花名册(首次享受补贴为 年)》(附件2,以下简称《花名册》),加盖市就业服务局公章。按照首次申请年度“花名册”的顺序将相关个人资料分别整理一套,连同“花名册”及电子版报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三是市就业服务局按照各年度享受补贴人数测算所需资金,向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提出申请年度市本级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的书面报告。
3、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复审、录入系统、公示、申请资金。一是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按照市就业服务局上报的申请补贴《花名册》,分年度录入《省下岗失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打印出年度《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审核认定表》(以下简称《审核认定表》),并在相应媒介上公示7天。二是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依据公示后确认的《审核认定表》人数及金额,按程序向市财政局申请市本级年度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补贴资金。
4、市财政局终审、拨付资金。市财政局接到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的资金申请和移交的相关申请补贴材料后,进行最终审核,信息确定后,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指定账户。
5、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协调银行划拨资金、发放补贴。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补贴资金后,负责协调银行冶金支行逐人将补贴资金打到灵活就业人员在银行开设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账户。
六、补贴的有关要求
l、有合法用工单位并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得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申请养老保险补贴。与用工单位有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养老保险应由用工单位承担,其养老保险不落实的,当事人可直接向市人社局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年已在公益性岗位、巡防队就业和享受了小额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2、符合条件的人员要认真填写表格,且务必在2012年3月31日前到指定位置按要求进行申报,防止因字迹不清或申报不及时而无法享受补贴。
3、年度首次申报养老保险补贴,《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间截止到年12月31日。
一、性质:其它权力
二、依据:中国银监会和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和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意见》皖银监发〔2015〕3号。
三、办理程序:申请审核出具抵押证建档
四、申报材料:
1、林权抵押登记申请表;
2、抵押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抵押权人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抵押人公司企业登记信息、股东会议决议和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5、抵押合同;
6、借款合同;
7、林权证;
8、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五、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免费办结。
项目名称:林权登记
一、性质:行政确认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
三、办理程序:申请行政村签署意见林业站初审镇政府审核服务中心终审合格后公示公示(30日)期满无异议报县政府发证建档。
四、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免费办结。
五、申报材料:
(一)村组集体林权初始登记
1、申请报告;
2、林权登记申请表;
3、林地权属证明;
4、村民代表会议录(或组户代表会议录)、村民代表花名册(或 组户代表花名册)。
5、申请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公示及照片。
(二)个人林权初始登记
1、申请报告;
2、林权登记申请表;
3、林地权属证明;
4、承包合同书及联户协议书;
5、个人或联户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公示及照片。
(三)村组集体林权流转登记
1、申请报告;
2、林权登记申请表(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须在镇政府审核意见栏注明:申请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新版林权证及复印件;
5、林权流转合同书(制式文本);
6、村民代表会议录(或村民组会议录),附本届村民代表花名册(或全组户代表花名册);
7、两期公示及公示照片(一期发包公示,二期中标公示);
8、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四)个人或联户林权流转登记
1、申请报告;
2、林权登记申请表(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须在镇政府审核意见栏注明:申请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申请流转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新版林权证及联户协议书复印件(如果不是整小班流转需附林权流转清册);
5、林权流转合同书(制式文本);申请流转人同原承包人签订的林权流转合同书,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剩余年限。联户人可共同委托其中1人全权办理林权流转手续,代为签订林权流转合同;
6、联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五)非林地上林木确权登记
1、申请报告;
2、林权登记申请表(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须在镇政府审核意见栏注明:申请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土地承包合同书(原土地使用权人可共同委托其中1人全权办理林木确权登记手续,代签承包合同书);
5、镇土地管理所提供的非基本农田保护区证明及图件;
6、二轮土地承包清册(提供单位加盖公章);
7、林木权属证明(土地所有权人、原使用权人签字盖章);
8、原土地使用权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六)林权赠与受赠方林权登记
1、申请报告(须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及赠与人签署意见);
2、林权登记申请表;
3、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的赠与合同(须司法公证或见证);
赠与合同必须详列赠与人和受赠人是何种关系以及双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及赠与物等。赠与物要写得具体明确。例如:林权座落、林权类别、面积、树种、林权证号等。
4、赠与人与受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赠与人的财产如为共有,必须征得财产共有人的同意并出具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书及相关证件。
5、赠与人的林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申请补办林权证提供材料
1、申请报告:说明补办原由,原林权证证号、林权座落等主要因子;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核实无误后县林园局出具公告,由申请人在县级以上公开发行报纸上刊登(或县政府网站上公告)和林权所在村村务公开栏张贴(要求拍张贴照片,村在照片上盖章),公告期30日。公告期满无异议后,予以补办林权证,原林权证作废。
(八)林权注销登记
1、申请报告;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登记信息、股东会议决议和所有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4、林权证原件;
一、主要内容商务部、财政部根据农民消费特点以及节能、环保、耐用、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招标确定有关企业生产的具体规格和型号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作为家电下乡产品。我市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国家财政比照出口退税率,对农民消费者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一)家电下乡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家电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2**元、2500元、1**元、2**元,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二)补贴对象。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对象为我市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所有人员,但农民每户对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三)实施时间。自**年12月1日开始,到2012年11月底止,为期4年。实施期间,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家电下乡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四)指定销售网点。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我省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经向区县商务局备案审核通过后,成为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1.必须是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3.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4.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五)补贴申报。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日后,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2.购买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报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二、主要任务(一)销售网点的主要任务1.进行网点备案。销售企业要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添加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并以区县为单位,完整准确填写《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见附件),附上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备案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以及备案网点申请书,于规定时间到网点所在地的区县商务局申请集中备案。网点集中备案结束后,销售企业需要增加销售网点的,可按上述程序和方式到区县商务局申请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2.健全销售网络。销售企业要加强区县、乡镇基层网点建设,扩大乡镇覆盖面,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建立面向农村市场的完善的分级物流配送体系。销售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家电下乡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3.组织调配货源。销售企业要与中标生产企业签订合同,落实的家电下乡产品类别和型号,保证及时将家电下乡产品送到农民手中。4.加强经营督导。销售企业要针对销售网点制订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开展对网点的业务培训,安排专门人员监督检查网点的销售、服务情况,切实加强对网点特别是授权网点的管理,确保网点规范经营。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5.登录销售信息。销售企业要督促销售网点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并在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凡不及时登录信息的备案网点,区县商务局可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由区县商务局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商务局备案。由此导致农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6.提供优质服务。销售网点要主动提供家电下乡的政策咨询,指导农民申请资金补贴,积极为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退换等做好服务。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1)补贴未申报的或补贴申报已备案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2)补贴已申报备案但区县财政局核查不通过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3)补贴已申报备案并经区县财政局核查通过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预退货”申请,待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后,再按照下条所述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4)已获得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退货”申请后,购买人持原销售发票到乡镇财政所审核,并按规定退回补贴资金;乡镇财政所在信息管理系统对“退货”申请进行确认,并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并加盖公章;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7.积极开展宣传。销售网点要配合市及各区县商务局、财政局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制订本企业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所在区县商务局报告。8.规范市场营销。销售企业要严格按照承诺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工作,把好销售渠道的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不得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9.及时报送信息。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要根据要求,定期向市及各区县商务局、财政局报告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二)商务局主要任务1.制定实施方案。市及区县商务局要会同市及区县财政局制定本地区家电下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抢购、脱销、断档、不正当竞争以及农民不能及时领到补贴等,事先制订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2.开展业务培训。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区县商务局、财政局、乡镇财政所、销售网点组织开展家电下乡政策特别是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的业务培训,确保各级管理部门以及销售网点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信息管理系统。3.广泛宣传政策。市及区县商务局要会同市及区县财政局,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印发宣传单、设立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要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农民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4.受理网点备案。区县商务局要按照网点备案的标准和要求,做好网点备案审核工作,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严禁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5.规范市场秩序。市及区县商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6.做好协调服务。市及区县商务局要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农村消费特点,向中标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并为销售企业开展网络建设和家电下乡促销活动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7.加强监督管理。市及区县商务局要会同市及区县财政局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形成专门的工作档案,并于每月初将上月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向上级部门报告。市及区县商务局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由区县商务局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商务局备案。8.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市及区县商务局均要设立相应的投诉电话(市商务局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三)财政局主要任务1.细化资金管理办法。市及区县财政局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制定本地区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拨付、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2.分解拨付补贴资金。市财政局测算全市及区县补贴资金规模,做好补贴资金计划,及时将中央和省级补贴预算资金分解预拨到各区县财政局,并根据各区县补贴资金兑现的动态情况进行资金调度和划拨。3.审核补贴申报材料。乡镇财政所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1台。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区县财政局;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乡镇财政所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4.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区县财政局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购买人使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等账户且其开户银行不是特设专户开户银行的,区县财政局可以将补贴资金通过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专用存折开户银行,由其分解到购买人专用存折的账户。5.建立资金台账。区县财政局要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6.加强监督管理。市及区县财政局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市财政局举报电话:**),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7.安排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三、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家电下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商务工作的副市长为召集人,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农村信用联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统筹负责全市家电下乡工作。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家电下乡有关日常工作。各区县也要成立家电下乡工作协调机构,切实搞好协调服务。(二)强化协作配合。市及区县商务局、财政局要加强与宣传、公安、工商、税务、质监、农村信用联社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宣传部门要组织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宣传;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家电下乡市场秩序保障和安全维护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指导、服务,促进家电下乡产品的流通;税务部门在依法征税的同时,要从有利于产品下乡、方便农民购买出发,研究制定相关的措施和办法;质监部门要加强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跟踪检查,确保让农民买到放心的商品;农村信用联社要协助做好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对农户的发放工作。各区县要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家电下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扩大内需、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发挥财政政策对扩大农村消费的职能作用,完善农村商品流通体系,调动农民购买家电积极性,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主要内容
商务部、财政部根据农民消费特点以及节能、环保、耐用、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招标确定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作为家电下乡产品。我区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国家对农民消费者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一)产品和价格。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家电产品,
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布为准。今后,国家将根据农民需求情况,对家电下乡产品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
(二)补贴对象。全区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所有人员,每户农民对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
(三)实施时间。20*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底,为期4年。
(四)指定销售网点。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我省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经向区商务局备案后,成为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1.必须是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3.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4.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五)补贴申报。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日后,可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2.购买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各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三、主要任务
(一)销售网点的主要任务
1、组织调配货源。销售网点及时跟踪、督促销售企业尽快与中标生产企业签订合同,落实的家电下乡产品类别和型号,保证将家电下乡产品及时安全送到农民手中。
2、健全销售网络。基层网点建设要扩大乡镇覆盖面,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建立面向农村市场的完善的分级物流配送体系。
3、进行网点备案。销售网点携带《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备案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以及备案网点申请书,于规定时间到区商务局申请集中备案。网点集中备案结束后,销售企业需要增加销售网点的,可按上述程序和方式补充申请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
4、加强经营督导。销售企业要针对销售网点制订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开展对网点的业务培训,安排专门人员监督检查网点的销售、服务情况,切实加强对网点特别是授权网点的管理,确保网点规范经营。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
5、登录销售信息。销售网点要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并在产品售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凡不及时登录信息的备案网点,区商务局可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由区商务局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商务局备案。由此导致农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6、提供优质服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要主动提供家电下乡的政策咨询,指导农民申请资金补贴,积极为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退换等做好服务。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1)补贴未申报的或补贴申报已备案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2)补贴已申报备案但区财政局核查没有通过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3)补贴已申报备案并经区财政局核查通过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预退货"申请,待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后,再按照下条所述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4)已获得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退货"申请后,购买人持原销售发票到镇财政所审核,并按规定退回补贴资金;镇财政所在信息管理系统对"退货"申请进行确认,并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并加盖公章;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
7、积极开展宣传。销售网点要配合区商务局、财政局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制订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区商务局报告。
8、规范市场营销。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承诺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工作,把好销售渠道的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不得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
(二)商务部门主要任务
1、开展业务培训。认真组织各销售网点开展家电下乡政策特别是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的业务培训,确保销售网点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信息管理系统。
2、广泛宣传政策。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通过网络、广播、电视、印发宣传单、设立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做到农民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3、受理网点备案。区商务局要按照网点备案的标准和要求,加快网点备案进度,及时完成网点备案工作,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
4、规范市场秩序。区商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5、做好协调服务。区商务局要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农村消费特点,向中标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并为销售企业开展网络建设和家电下乡促销活动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
6、加强监督管理。区商务局要会同区财政局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形成专门的工作档案,并于每周末将本周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向上级部门报告。要加强对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由区商务局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商务局备案。
7、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立相应的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三)财政部门主要任务
1、细化资金管理办法。区、镇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制定本区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拨付、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
2、审核补贴申报材料。各镇财政所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1台。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区财政局;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镇财政所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3、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区财政局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购买人使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等账户且其开户银行不是特设专户开户银行的,区财政局可以将补贴资金通过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专用存折开户银行,由其分解到购买人专用存折的账户。
4、建立资金台账。区财政局要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5、加强监督管理。区财政局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安排工作经费。区财政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四)分工合作,密切配合
区商务、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广电、*、工商、税务、质监、农村信用联社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广电部门要组织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宣传;*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家电下乡市场秩序保障和安全维护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指导、服务,促进家电下乡产品的流通;税务部门在依法征税的同时,要从有利于产品下乡、方便农民购买出发,研究制定相关的措施和办法;质监部门要加强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跟踪检查,确保让农民买到放心的商品;农村信用联社要协助做好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对农户的发放工作。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这一工作,按照各自分工,搞好配合协作,齐心协力抓好落实。同时,区政府将对认识不够、工作不力、给家电下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1、成立区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王军任组长、常务副区长罗兴合、副区长张世伟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商务局、财政局、广电局、*分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农村信用联社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筹负责全区家电下乡工作。各镇也要明确分管领导、组建专班抓好该项工作。
2、组建工作专班。区家电下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专班人员由商务局工作人员组成。
(二)做好宣传发动
1、为全面宣传国家家电下乡的有关政策,做好我区家电下乡宣传发动工作,区政府副区长张世伟同志在区电视台发表一次公开宣讲。
2、区广电局要积极配合家电下乡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工作,设立“家电下乡之窗”,多方采集家电下乡典型信息,按时播放;各乡镇、各销售网点要踊跃投稿,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本乡镇、本企业家电下乡进展情况、财政补贴情况等。销售服务网点要统一制作销售标识、试点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要宣传到村、宣传到户,让广大农民真正了解政策,懂得政策。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中央和省、市、县农村低保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实现农村低保“应保尽保”,促进我镇社会发展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的原则;
(五)应保尽保的原则。
三、对象确定
持有我镇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000元的,均有权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和服现役义务兵)。
(一)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000元的的下述人员,如家庭生活确实困难而又不享受政府其他形式的定期救济,可以优先将其纳入农村低保供养范围
1、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年龄在60岁以上的孤寡老人;
2、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家庭;
3、因战、因公致伤、致残的劳模、民工、民兵、农村退伍军人、退职老职工、退职武警;
4、因工程建设用地、城镇开发、淮河治理、工业用地,以及其他用地的人均土地少于0.2亩家庭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
5、烈士遗嘱、牺牲军人遗嘱、病故军人遗嘱;
6、正常退、离职而不够享受退、离职村干部固定生活补贴条件的家庭生活困难的退、离职村干部;
7、因灾致贫、因灾返贫的农村受灾家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家庭成员有使用移动电话、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2、两年内建楼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3、经常出入餐饮、娱乐等高消费场所的,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4、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5、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6、有稳定经营收入或固定场所就业的,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
7、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年度审核的;
8、其他按县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
四、保障标准与资金管理
(一)20*年农村低保对象,补差标准执行年人均补差577元。
(二)20*年度扩面农村低保对象,补差标准执行年人均补差317元。
(三)2009年度新增农村低保对象,补差标准执行年人均补差140元。
五、实施步骤和时间
(一)宣传、动员阶段(5月5日至17日)
1、成立机构。镇政府成立农村低保提标扩面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社会事务办)负责指导、协调农村低保提标扩面工作。各村要根据《慎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要求,相应成立农村低保提标扩面工作领导小组,并配备专职人员具体操作农村低保提标扩面村级工作开展,包村干部到村指导,确保农村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开展。
2、加强宣传。各村要通过黑板报、宣传栏、村级小广播、标语、明白纸等方式加强宣传,确保农村低保提标扩面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个人申请阶段(5月18日至27日)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填写《*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镇政府提出申请。
村(居)民委员委会接到申请后,严格按照《*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要求,立即组织低保对象家庭收入调查小组,对照《*县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入户调查表》,进入每一个申请人家庭进行认真核查,切实核清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调查小组由村、组干部及村民代表(不少于2人)总数不少于3人参加,调查小组对申请人的申报及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意见后,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两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代表必须超过半数;召开村(居)两委扩大会议,村(居)民代表人数最低不得少于3。人,要尽可能的增加村(居)民代表人数。进行民主评议时,可邀请本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允许村民旁听;镇包村干部要到现场全程指导,并与出席会议的全体人员一起在评议记录上签名,同时对评议结果负责。评议结果及符合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申请人家庭《*县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入户调查表》进行张榜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内容要求详细并张贴到每一个村民小组的人口聚集的地方,公示情况拍照存档备查。
(三)村级初审阶段(5月28日至6月3日)
村(居)民委中会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日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核、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体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镇政府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四)镇审核阶段(6月4日至20日)
1、镇人民政府审核。镇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入户(入户率不低于20%)复查、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镇审核与各村民主评议同步进行),并由镇长、民政干部在《*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镇政府审核后,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民政局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镇将设立农村低保专用举报箱及举报电话,便于群众瓜问题,并根据群众反应情况,安排专人负责处理举报案件。
2、动态管理。各村要结合此次农村低保提标扩面工作,对20*年、20*年已纳入的农村低保对象进行全面复核、重新评议,与新扩面人员一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3、规定时间上报花名册。村在完成2009年度新增农村低保对象审核及20*、20*年度农村低保人员复核工作后,将上述所有农村低保对象花名册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6月15日前将该村全部农村低保对象花名册送镇政府。
六、工作要求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兵龄按实际服义务兵年限确认,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年10月入伍,年12月退伍,实际服役时间为5年零2个月,计算兵龄时则按6年)。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时间,自满60周岁的当年起(如:年出生的,则为2012年元月份)开始发放,入伍时间以档案中《入伍批准书》人武部盖章时间为准。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镇街和区民政局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政策宣传。各镇街、村(居)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形式,保证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相关对象在外地的,应及时通知本人,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漏认的问题。
(二)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必须完整填写《市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表》(详见附件)。
(三)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原件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区民政局;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四)会审认定。区民政局应成立核查认定专项工作小组,对各镇街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区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各地不得擅自认定,在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的同时,应逐级请示,避免因政策不统一,引发新的矛盾和攀比,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会审认定的依据应为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应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应以个人档案为准。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由镇、街道民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同镇街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五)建立档案。区民政局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并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要认真填写《市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表》中的所有项目。审定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统一录入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样,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机制。
三、相关部门职责
1、区民政局要做好落实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这项工作的牵头协调、审定上报等工作,并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2、区武装部要做好59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的查档工作。
3、区人事局要认真查核区民政局提供的普查登记审定名单中是否含有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认真查核区民政局提供的普查登记审定名单中是否含有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5、区财政局要做好区民政局提供的数据复审工作及经费的保障工作。
四、信息数据的统计
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审批工作结束后,区民政局要及时统计核实数据,并抄报区财政部门复审后,并于10月10日前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各镇街报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信息数据时,连同第二年将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对象数量等情况一并报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各相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切实加强领导,建立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抽调以优抚干部为主的精干力量,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落实到户的措施,确保政策待遇落实到每一名符合条件的对象身上。
一、参保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本人自愿完清一次性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年6月30日(含)前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2.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曾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
4.年6月30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且未按月领取退休待遇。
二、工作任务
组织、协调开展我区超龄人员的参保工作;做好申报管理、资格审核、参保缴费、连续工龄认定、相关数据库建立以及待遇发放等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年11月10日—年1月9日)
1.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参保工作方案、明确部门工作职责、细化办理流程、印制相关资料。
2.召开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动员大会。对我区做好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相关工作进行布置。
3.开展参保宣传工作。制作完成宣传资料,通过区电视台、报刊、人力社保网站开展宣传。
(二)实施阶段(年1月10日起)
1.登记申报。申请超龄人员养老保险人员备齐个人资料在本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向单位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无主管部门向区经信委申报办理);已领取养老待遇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和超龄人员,申请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人员向区社会保险局申请。
2.审核公示。经单位主管部门(已领取养老待遇,申请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由区社会保险局)初审后签署初审意见,将相关材料送区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核工作小组审核合格后,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3.参保办理。经单位主管部门公示无异议后,区社会保险局为符合条件的超龄人员计算一次性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完清缴费后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区社会保险局办理参保手续;已领取养老待遇,申请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人员1993年3月前的连续工龄经区社会保险局公示无异议后,由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区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其核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
四、职责分工
区经信委、区商委等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超龄人员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送审核工作小组复审,对复审结果进行张榜公示;将各阶段相关资料送达超龄人员。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工作,对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作出审批意见;会同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档案局对超龄人员参保条件和待遇支付进行审核等。负责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工作,包括超龄人员参保核查、补缴金额核算、养老待遇核定,委托金融机构实施养老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同时加强政策宣传,做好对街镇社会保障所工作人员日常业务操作培训、指导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对已参保超龄人员的缴费、待遇支付等资金划转和使用的监管工作;负责工作设备的政府采购,并确保各项专项经费及时到位。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超龄人员出生时间、城镇户口登记时间进行确认;同时负责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区档案局负责对用人单位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提供的相关资料是否符合档案规定进行界定。
区监察局负责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区办负责协调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牵头办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区工商分局负责对用人单位登记注册情况进行核实。
区地税局负责对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划转工作。
各街镇负责超龄人员政策咨询以及宣传专栏制作、宣传标语张贴等具体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某区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核工作小组)。审核工作小组由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档案局、区办、区工商分局、原企业主管局等部门抽调专门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区社保局),在规定时间里集中办公,负责对超龄人员参保资格、连续工龄的审核确定。
(二)机制保障。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及审核工作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因实际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具体问题。二是建立信息快报制度。工作启动后,各单位主管部门于每天下午15时前将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汇总后于每天17时前上报至领导小组。三是建立应急预案制度。由区办、区公安分局制定应急预案,严格落实相关责任,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保证整体工作的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