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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认证调查报告

时间:2022-03-24 18:52:23

产品认证调查报告

第1篇

关键词:绿色食品认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食品认证;基地建设;无公害

1 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

1.1 目标、思路和原则

(1)目标:促进农产品的区域化布局、产业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和市场化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县域经济的发展;(2)思路:按照“政府推进,产业化经营”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基地建设。按照市场导向和绿色食品事业发展水平,坚持“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办法。鼓励将地方特色农产品和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养殖企业需求较大的原料产品建设为基地;(3)原则:坚持“政府推进,产业化经营”的原则,坚持集中连片,规模发展的原则,坚持与绿色食品产品认证相对接的原则,坚持多元化投入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1.2 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创建条件

其基本要求一是基地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有专门机构负责农业标准化工作和绿色食品工作,对标准化生产有规划、措施和经营保证;二是基地环境符合NY/T391―2000《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条件》要求,基地内无工业“三废”( 废气、废水、废渣)和城市生活垃圾等污染源;三是有绿色食品工作基础,已有绿色食品产品和龙头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显著;四是农业生产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健全;五是农产品生产者(农户)具有建设标准化基地的要求。在建设过程中要建立综合协调组织管理体系、完善的生产管理体系、行之有效的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完善的科技支撑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等制度。

1.3 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创建的申请和管理

这方面包括:(1)组织管理: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基地的统筹规划和组织管理工作,各省绿色食品管理机构负责基地建设的规划布局、现场考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基地的创建和日常管理工作;(2)创建申请流程:县级人民政府向省绿色食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绿办)提出创建基地书面申请报告,填写《创建全国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申请书》等材料。省绿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基地进行现场考察,并委托绿色食品定点环境监测机构对基地进行环境质量监测和现状评价。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绿办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符合基地创建条件的,进行正式批准,并与基地县、省绿办签订创建任务书。年检和3年复查不合格,取消基地称号,并进行公告。2 绿色食品的产品论证

2.1 申请主体要求

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国内企业均可申请绿色食品认证。

2.2 论证申请

申请人填写并向所在省绿办递交《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以下材料:一是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二是生产操作规程(包括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三是公司对“基地+农户”的质量监控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图、基地和农户清单、管理制度);四是产品执行标准;五是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六是营业执照;七是企业质量管理手册等材料。

2.3 受理及文审

省绿办收到上述材料后,进行登记、编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认证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向申请人发出《文审意见通知单》,同时抄送中心认证处,申请认证材料不全的,要求申请人收到《文审意见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申请认证材料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且本生长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申请认证材料合格的,进行现场检查、产品抽样。

2.4 现场检查、产品抽样

省绿办在《文审意见通知单》中明确现场检查计划,安排专人现场检查,合格的可以安排产品抽样。

2.5 环境监测

绿色食品生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由检查员在现场检查时同步完成。

2.6 产品检测

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自收到样品、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检测费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检测报告,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产品检测情况表》,报送中心认证处,同时抄送省绿办。

第2篇

【关键词】社会调查;证据性;鉴定意见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已将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纳入其中。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调查主体多样、关联性较弱、内容专业性不强、相关诉讼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为此,应在肯认该制度价值的前提下,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提升其证明力,以诉讼证据程序规范运作。

一、社会调查报告存在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倡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前调查工作制度。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也对该项工作进行了类似的相应规定。[1]不过,当前的该制度规定较为粗糙,缺乏可操作性。

(一)调查主体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公、检、法都可以成为社会调查主体,但控、辩、审任何一方都难以保证相关事实及分析评价的全面性和客观性。控方指控犯罪的职能很可能影响调查报告内容的客观中立性。尤其对自诉案件而言,问题更为明显。法院过多介入调查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被置于利益博弈的一极。辩护方能控制的社会资源相对有限,能否顺利地开展社会调查存在一定障碍。

(二)报告内容问题

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制作的社会调查报告为例[2],调查报告分为涉案人基本情况、家庭情况、平时表现、涉罪后表现以及管教条件及措施五大部分。内容包含了对未成年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内容,不同内容对犯罪事实认定、量刑判断具有不同影响。报告内容主要由未成年被告人的近亲属、社区组织人员等提供,缺乏人身危险性因素的专业性评价,不符合量刑的规范化目标。

(三)诉讼程序问题

现行相关规定仅为缺少可操作性的倡导性规定,对调查报告的采信、质证等核心制度处于真空状态。更重要的是,相关规定未将调查报告列为法定证据,容易令其成为法官恣意的工具。

二、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性分析

案件审理时,一般仅将调查报告作为参考依据。而事实上,其作用有所超越,这不仅存在于量刑阶段,甚至在定罪阶段。有鉴于此,笔者认为益将其作为证据之一种在审判程序中予以规范。

(一)证据关联性分析

一个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应具备实质性和逻辑上的证明力。[3]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需要三个连续的推论:一是从证据性事实(证据提出者主张的证据事实)得出推断性事实(依据证据事实进行推断得出的事实)。二是提炼出要素性事实。三是符合法定要件事实。[4]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价值定位在于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犯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确有必要对其家庭环境、平时表现等情况(证据性事实)进行全面调查,据此得出关于犯罪原因、人身危害性以及社会危害性的意见(推断性事实),进而提炼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素性事实,为从轻或减轻处罚提供依据。由此可见,调查报告与案件具有关联性。

(二)社会调查报告的科学专业性分析

对报告的认定可分为三个层次。首先,将对未成年人生活环境、社会活动等各方面事实的考察,作为判断未成年人人身危害性等因素的第一层次。然后,专业人士运用心理学知识或其他类似的方法,对未成年人心理进行诊断,做出未成年人人身、社会危害性的专业性评价。最后,由法官从报告中提炼出符合法律规定要件事实的相关要素。

而司法中往往将上述有机统一的完整体系予以割裂,一种倾向于用社会学的方法进行调查;一种倾向于运用医学、心理学等知识,弄清楚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与生理精神状况之间的因果关系。[5]实践中,往往将前者用于对过往经历的调查,而将后者用于对未来行为的影响。社会调查与心理干预两种制度被人为区分,不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不利于对调查报告法律属性的定位。融入心理干预能提高调查报告的专业性,可将调查报告归为“鉴定意见”这一证据类型。

三、社会调查报告在审判中的程序完善

由于调查报告内容大多涉及个人品格,容易对他人产生晕轮效应,影响裁判公正。所以规范调查主体和质证程序既能降低司法成本,又能防止不公。

(一)规范报告制作和评判两个方面。制作方面,公、检、法应限于报告制作发起人的身份,由社会团体组织或社区基层组织具体负责形成报告中的事实主体部分。评判方面,不宜由审判机关直接进行法律评价。应整合心理干预制度[6],引入专家评价,增强调查报告的证明力。

(二)消除影响公正裁判的“晕轮效应”。一是区别对待报告内容。因报告内容涉及个人品格、性格特征等不具有直接证明力的事实,采纳该类证据易产生偏见,特别是针对被告人的不利证据。因此可通过以下方法修正:(1)用以证明犯罪的不利证据,如仅以被告人的个人品格、性格特征等不具有直接证明力的事实为内容,则不得采信。(2)差别对待有利和不利证据的证明标准。如良好的品格证据,证明标准只要达到“优势证据”即可,而不利的品格证据,则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7](3)限制调查报告中对未成年被告人不利证据的提出时间。将其严格限制在量刑阶段提出。相反,放宽反映未成年被告人品格良好内容的提出时间,在定罪、量刑两个阶段均可提出。

(三)完善庭审质证和证据采信程序。量刑阶段,可由得出报告结论的专业人员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双方对报告进行质证。证据采信上,若其证明会导致不公正偏见、混淆争议时,则法官应不采信该证据。

四、结语

未成年审判中引入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实质上是在量刑时考虑罪犯的品格,帮助法官准确认识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从而对罪犯科以合适的刑罚。司法实践中已有运用之实,但规范笼统难以确保该制度的功能发挥。当务之急在于尽快明确调查报告的证据性,通过规范证据程序来将该项制度导入正途。

参考文献:

[1]参加《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6条、《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0条.

[2]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率先在未成年刑事审判中探索社会调查制度的运用,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3]【美】乔恩・R・华尔兹著:《刑事证据大全》(第二版),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19页.

[4]【美】罗纳德・艾伦等著:《证据法:文本、问题和案例》,张保生、王进喜、赵滢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46-158页.

[5]罗芳芳:《的证据学分析》,“证据科学与理论”国际研讨会论文.

第3篇

计划生育药械市场的规范管理和健康运行,事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事关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当前,计划生育药械生产、流通、使用和广告环节中存在违法违规和成人“性用品”市场混乱无序等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国家7部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非常及时,很有必要。省上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会议作了安排,提出了具体要求。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结合实际,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药械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和维护群众健康权益。

一)规范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生育药械行为。

二)规范使用计划生育药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和技术服务质量。

三)查处生产、销售伪劣成人“性用品”行为,规范广告宣传,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四)严厉打击计划生育药械生产、流通、使用环节中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取缔无证生产、经营、使用活动。

五)构建诚信氛围,增强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诚信守法意识、质量责任意识,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六)廓清执法体系,提出建立完善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建议,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监管能力。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生产企业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假冒伪劣生育调节药物行为,以及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组织生产的行为;查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生产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的行为,监督检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开展计划生育药械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专项检查。

二)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药品经营企业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生育调节药物的行为,以及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经营销售的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经营销售终止妊娠、促排卵等药品的行为;查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经营企业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允许他人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

三)查处违法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严肃查处未经审查批准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的行为。查处篡改或超出批准内容对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进行虚假违法宣传的行为。

四)查处违法使用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药物、促排卵药品的行为。

五)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使用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打击无证生产、经营成人“性用品”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擅自生产计划生育药械的违法行为,打击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擅自经营、销售计划生育药械的违法行为;打击无照生产、销售成人“性用品”违法行为;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黑诊所”及无相应行医资质的人员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和使用促排卵药品的行为;重点查处擅自出厂、销售和进品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强制性认证证书产品的违法行为,重点打击仿造或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六)查处生产和销售有质量问题并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成人“性用品”违法行为;查处违法成人“性用品”广告。

七)建立完善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监管机制。调查研究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市场准入、生产、经营、广告宣传、使用中存在突出问题,提出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的政策建议,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奠定基础。

三、组织领导及部门职责

专项整治行动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口计生部门牵头组织,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卫生局、工商局、公安局参加。市上成立陇南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

各县(区)专项整治行动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进行。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牵头,负责起草行动方案,协调推进相关工作;建立信息沟通和协调通报制度,掌握各部门工作进展;协调并负责向政府领导汇报工作进度和向社会相关信息,定期公布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果、典型案件查处情况;组织各部门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规范使用计划生育药械科普宣传活动。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清理整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促排卵药品的行为;查处将国家免费供应的避孕药具有偿销售的行为。研究计划生育药械使用中存在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药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擅自生产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查处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擅自经营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查处药品生产企业违法生产假冒伪劣生育调节药物行为,以及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组织生产的行为;查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为标准生产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的行为,监督检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开展计划生育药械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专项检查;查处药品经营企业违法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生育调节药物的行为,以及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经营销售的行为;查处违法经营终止妊娠、促排卵等药品的行为;查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经营企业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允许他人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研究计划生育药械生产经营违法问题,提出完善法律法规的政策性建议。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擅自生产、销售、进口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产品的违法行为,以及仿造或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四)卫生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配合,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黑诊所”及无相应行医资质的人员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和使用促排卵药品的行为;清理整顿医疗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药物、促排卵药品的行为。研究医疗机构中计划生育药械使用存在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

五)工商部门负责,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配合,查处无照生产、销售成人“性用品”违法行为;查处虚假违法的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查处违法成人“性用品”广告。

六)公安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卫生部门、工商部门配合,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计划生育药械等犯罪行为。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时间安排

全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于年集中开展,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部署队伍

制定印发《陇南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县(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对本县(区)本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动员和部署。各县(区)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年月底以前,各县(区)要将落实全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组织机构建设情况、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上报市计划生育药械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整治阶段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按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开展整治工作。各县(区)对本地区的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对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整治。

各县(区)及市级相关部门汇总当月本系统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并填写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报表和执法监督报表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级办公室汇总后于每月28日前报送省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相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报送各自相应的省级主管部门。

各县(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总结阶段

月份市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公安部门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区)开展专项整治的情况进行督查检查,此基础上,查漏补缺,迎接月份国家、省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公安等七部门的督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计划生育药械的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和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抓好这项工作,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形成合力。要围绕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根据每个阶段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将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逐级分解,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这次专项整治行动要组织督查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县(区)和单位要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较差的县(区)和单位要通报批评。

对计划生育药械市场的专项整治是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对整治工作情况市上将纳入对各县(区)各相关部门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各县(区)和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狠抓落实,抓出成效。

二)突出重点,严肃执法。各县(区)要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地抓好关键环节。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大案要案做到案件调查清楚,依法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各县(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查处结果。

第4篇

    

    起诉方提出了11个法律主张,包括未预见的 发展 ,进口产品定义,国内相似产品定义,进口增加,严重损害,因果关系,对等性,最惠国待遇,措施的限度,关税配额分配,发展

    b. 与进口成员减让的联系

    上诉机构在韩国奶制品案和阿根廷鞋类案中称,第19条中的“作为承担义务,包括关税减让的结果”一词,仅仅是说必须证明进口成员承担了义务,包括关税减让。 这个解释看上去是说,只要有证据证明进口成员对有关产品进行了关税减让,则进口增加与关税减让之间的逻辑关系就确定了。但起诉方认为,本案的情况有所不同。本案的问题是一成员是否可采取保障措施保护其国内产业,以防止来自一个非wto成员的进口增加,即对没有承担有关wto义务和关税减让的成员是否可采取措施。

    专家组同意,保障措施应当针对wto关税减让已经给予的产品进口。但此处的问题是,不清楚itc是否想主张未预见 发展 的结合导致了俄罗斯或前苏联共和国的进口增加本身。itc报告的确提到了苏联解体的影响,但最后的结论似乎仅仅是说这与其他事件一起导致了世界整个钢铁市场的转移,而不仅仅是来自亚洲和俄罗斯的进口增加。itc本来可以辩解说,未预见发展的来源可能与进口增加的来源不一致,但这仍然需要充分合理解释事件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因此,itc对不同来源进口增加的解释看上去是有道理的,但没有得到充分的支持和解释。因此,鉴于以下结论,专家组认为,没有必要审查起诉方的主张,即直接来自俄罗斯的进口增加无关,因为美国没有对俄罗斯作出关税减让。

    (8)结论

    总之,专家组认为,未预见发展的复杂性要求更为详细的说明和支持数据。例如,尽管itc说美国市场需求强劲,成为外国被替代产品的重要目的地,人们可能会问,有多少钢铁被替代及从何处被替代。如果主管当局说很大部分,这意味着itc知道总数有多少转移,以及转移到美国的数量。

    对于未预见发展如何导致进口增加,其来源和程度,itc应当提供更为综合和一致的解释。美国本来可以指出未预见发展来源可能与进口增加来源不同,但美国并没有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

    专家组认为,由于证明未预见发展是采取保障措施的先决条件,应当对每个措施都应当作出这种证明。即使未预见发展对几种产品有同样效果,主管当局也应当解释为什么是这样,以及为什么具体产品单个受到了未预见发展结合的影响。

    因此,专家组认定,基于itc主张的复杂性,包括它依据 经济 因素的结合,itc没有对未预见发展的结合如何导致了具体产品对美国进口的增加提供充分合理解释。这样,就没有必要审查起诉方提出的其他观点,包括主管当局援引的事实是否实际支持了itc关于未预见发展的裁定。

    专家组认定,在证明未预见发展方面,本案所有保障措施不符合gatt第19条第1款(a)项和保障措施协议第3条第1款。

    

    (二)上诉审议阶段

    1、美国观点

    (1)专家组没有考虑未预见发展要求与第2条和第4条适用保障措施条件的区别,因此错误适用了审查标准

    以前案件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明确指出,满足进口增加、严重损害和因果关系的条件,与未预见发展的要求是不同的。但本案专家组没有考虑这种区别。专家组在确定调查当局关于未预见发展裁定的审查标准时,认为是将dsu第11条的审查标准要求适用于依据保障措施协定第4条提出的主张。专家组特别引用了阿根廷鞋类案的裁定,认为专家组应当评估主管当局是否考虑了所有相关事实,并且对对裁定是否作出了充分解释。但专家组没有考虑上诉机构的观点,即对第4条第2款主张的审查,来自专家组根据dsu第11条和保障措施协定第4条第2款的义务。因此,专家组采用的标准体现在两个方面:错误地考虑了第4条第2款的问题,没有考虑gatt第19条第1款(a)项的未预见发展要求。

    这些区别非常重要。第4条第2款是主管当局在进行因果关系分析时考虑的因素,而正如美国羊肉案所指出的那样,gatt第19条并没有说明未预见发展应于何时、何地或如何出现。因此,适当的标准不是来自第4条第2款,而是来自gatt第19条第1款(a)项。专家组分析的出发点就是错误的。

    (2)专家组错误地认定,itc应当区别未预见发展对每个产品和每个国家影响的程度

    专家组认为,对于未预见发展对不同产品的影响,itc应当进行区分,但itc并没有这样做。此处存在两个错误。首先,gatt第19条没有对分析的具体形式提出要求,因此也没有要求主管当局区分对于具体进口的不同影响。其次,即使存在这样的要求,专家组的任务也应当是审查主管当局的结论是否满足了条件,而不是看主管当局是否这样去做了。

    专家组要求itc这样做,但并没有提出任何依据。事实上,也没有这样的依据。如果进行这样的分析,主管当局就必须确定每个未预见发展对每个产品进口的影响。如果对第19条作这样的理解,就等于是要求主管当局象分析进口一样分析未预见发展。这显然是不正确的,因为保障措施协定对进口分析的要求更为详细,并且与第19条对未预见发展的要求完全不同。第19条要求进口增加是未预见发展的结果,但进口必须造成了严重损害。保障措施协定第4条第2款进一步明确,进口增加与严重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并且列举了分析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对于未预见发展,协定并没有提及。

    对于这个错误的标准,专家组也没有适用。专家组认为itc对于未预见发展的结论不能表明具体钢铁产业和进口的情况,但专家组没有提到任何事实。专家组承认,itc提到的宏观经济情况可以是未预见发展,但专家组没有解释,为什么itc认为这些宏观经济情况与每个钢铁产业的情况有关是错误的,而只是说这样的分析不能支持任何具体措施。因此,专家组在这方面没有作出任何事实认定。

    专家组可能觉得itc应当对每个产品都进行论证,但这并不能导致专家组全面否定itc的解释。简而言之,专家组认为更多的具体信息更加有用,并不能否认itc对未预见发展提供了合理解释。上诉机构仅凭这一点,就可以推翻专家组的裁决。因此,专家组报告没有确定itc对于未预见发展的认定不符合gatt第19条或协定第3条第1款。

    此外,专家组对其裁决没有提供基本理由,上诉机构应当依据dsu第12条第7款推翻专家组的裁决。

    专家组还错误地指出,主管当局应当区分不同的未预见发展对于每个产业,甚至是其他国家经济的影响。这是没有依据的。gatt第19条第1款(a)项没有区分成员,或来自成员的进口,而只是提到了总体进口,不仅仅是来自成员的进口。

    最后,专家组错误地认为,itc在证明未预见发展时,应当进行经济分析。这在协定中是没有依据的。上诉机构认为,未预见发展只要求证明事实。事实上,itc恰恰进行了经济分析。itc发现,被调查的钢铁产品是可以互相替代的,销售的基础主要是价格;东南亚和前苏联共和国越来越依赖出口;这些国家的货币贬值减少了消费,增加了进口,同时美国的汇率和经济增长使得美国成为颇具吸引力的市场。对于itc报告中的这些内容,专家组并没有指出其不符合一般宏观经济理论或有关事实之处。

    总之,专家组认为itc对未预见发展的证明不是充分合理的,理由是没有区分不同的未预见发展对每个产品和每个国家经济的影响。这些标准在第19条中是没有依据的,错误采用了保障措施协定第4条的审查标准,并且没有提供dsu第12条第7款所要求的必要理由。因此,应当推翻专家组的裁决。

    (3)专家组错误地认定,itc报告中未预见发展部分之外的数据和分析,与评估未预见发展裁定无关

    专家组在评估未预见发展时,没有考虑进口增加部分的数据。专家组认为,itc在证明未预见发展时,没有具体引用这些数据,并且认为专家组没有义务评估这些数据。

    在欧共体铸铁案中,调查当局没有提到反倾销协定中列举的一个因素,但上诉机构认为,从调查报告的其他部分看,调查当局事实上考虑了这个因素。既然这样是允许的,那么itc在其他部分考虑这些数据也是允许的。

    专家组强调,证明未预见发展,有必要结合主管当局报告的其他部分。但专家组却采取了绝对的方式评估itc报告,好像itc没有作出其他裁定、没有考虑其他数据和其他理论。因此,没有综合考虑的是专家组报告,而不是itc结论。itc报告引用了这些数据,并且作为作出裁定的依据,并且证明了有关问题。不考虑这些数据,专家组认为itc分析没有依据就是错误的。因此,专家组报告没有证明itc结论不合理,也没有证明与第19条或协定第3条第1款的不一致之处。

    (4)专家组违反了dsu第12条第7款的义务

    专家组没有对证据进行必要的分析,没有说明itc裁定为什么没有提供合理的结论。专家组认为,itc对未预见发展的证明是有道理的,但没有得到充分的支持和解释。专家组没有提到任何与itc结论不一致的结论,也没有提供其他的解释。因此,专家组裁决违反了dsu第12条第7款。

    (5)结论

    专家组在对10种保障措施进行裁决时,错误适用了审查标准,并且裁决没有得到必要的事实认定的支持。因此,专家组裁决不符合gatt第19条或dsu第12条第7款。

    2、被上诉方观点

    (1)未预见发展的要求

    在阿根廷鞋类案中,上诉机构强调了保障措施的特殊性,只有在保障措施协定和gatt第19条所有规定都得到证明的情况下才能采取保障措施。因此,主管当局在证明未预见发展时,应当考虑保障措施的特殊性质,解释应当尽可能清楚明确。

    在美国羊肉案中,上诉机构认为,主管当局必须证明未预见发展;公布的报告必须包括对未预见发展的认定或合理结论。在美国钢管案中,对于解释应当如何明确地写入主管当局报告,专家组提供了一些意见:美国在诉讼中提到油气价格崩溃和东南亚 金融 危机是未预见发展,但在itc报告中,这些因素不是如此考虑的;油气价格崩溃是作为造成损害的因素考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也是以其他方式考虑的;这很难认为是证明了未预见发展的的存在。

    因此,未预见发展必须作为适用保障措施的事实问题进行证明;主管当局公布的报告必须包括对未预见发展的认定或合理结论,并且在该文件中明确地如此确定。

    (2)美国错误认为专家组没有考虑未预见发展要求与第2条和第4条适用保障措施的条件之间的区别,从而错误适用了审查标准

    专家组指出,在考虑美国是否说明了未预见发展导致了进口增加时,还应当审查主管当局是否考虑了所有相关事实,并且充分解释了这些事实如何支持其说明。因此,专家组正确解释了其义务。专家组引用上诉机构有关第2条和第4条的案件,是为了解释第3条第1款,而不是将第4条第2款的要求适用于未预见发展。专家组这样做,是因为对于适用于第2条和第4条的审查标准,上诉机构明确表示了第3条第1款的义务。应当强调的是,这个标准使用了来自第3条第1款的一般规则,适用于所有采取保障措施的相关条件。美国对第3条第1款的理解是错误的。

    专家组在进行未预见发展分析时,并没有适用第4条第2款的标准,即主管当局应当评估所有客观和量化的相关数据,包括第4条第2款所列举的数据。专家组对itc报告中未预见发展的分析,没有适用要素清单。

    不仅如此,专家组承认gatt第19条与协定第2条的条件是不同的,认为两个条款中的条件应当同时得到说明。

    (4)美国错误地认为专家组对未预见发展要求增加了义务

    美国认为,专家组错误的要求itc区分未预见发展对于每个国家每个产品影响的程度。

    a. 专家组适用的未预见发展标准与上诉机构实践完全一致

    专家组适用的 法律 标准是:对未预见发展的充分合理解释应当包括具体的事实,说明未预见发展导致了进口增加,对每个保障措施所适用的相关国内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这些事实的性质,包括其复杂性,应当能够说明未预见发展与进口增加之间关系的范围。

    专家组所引用的上诉机构案件是支持这些裁决的。特别在美国羊肉案中,上诉机构指出,在一项保障措施适用之前,必须证明未预见发展的存在,否则其法律基础就是错误的。事实上,每项保障措施都是针对具体产品采取的紧急措施,都必须有法律基础。用未预见发展解释一揽子措施,是不符合保障措施和gatt目标的。从性质上看,保障措施是具体措施,应当有具体认定。

    b. 美国错误地认为专家组要求itc区分未预见发展对于每个国家每个产品影响的程度

    专家组认为,itc有义务区分未预见发展对不同产品的影响,但没有这样做。专家组是在表达关于事实评估的观点,但美国将其理解为专家组提出了一个法律要求。专家组裁决中,没有地方要求itc区分每个未预见发展对于每个产品和每个国家的影响程度。专家组的确认为,itc报告中分国别和分产品进口的表格本来可以用于解释。但不能由此推断,专家组要求itc区分每个未预见发展对于每个产品和每个国家的影响程度。

    对于每种保障措施,专家组要求证明未预见发展与进口增加直接的逻辑联系。值得注意的是,ustr在函中要求itc说明的,正是“对于每个肯定裁定”,都应当证明未预见发展导致了进口增加。

    专家组并没有象美国所说的那样,仅仅因为itc分析的是宏观经济事件而认定itc证明不够充分。专家组进一步审查了这些事件是否可以视为未预见发展。专家组分析了itc的解释后认为,itc的解释是关于钢铁生产总体情况的,而对于每个具体钢铁产品,没有说明未预见发展如何导致了进口增加。

    最后,美国认为专家组要求主管当局区分各种未预见发展对于具体产业,甚至其他国家经济的影响。但专家组所说的是:未预见发展不一定只影响一个经济行业,或者对于一个行业的不同组成部分产生不同影响,但itc应当解释具体钢铁产品的进口增加是未预见发展造成的。专家组并没有增加要求,而是解释了一个基本要求,即对于未预见发展的说明必须有关每个保障措施。这样可以确保保障措施不被适用于含糊的一组产品,而其中可能有些与未预见发展没有联系。

    (4)专家组正确地认定itc没有进行连贯的证明

    专家组认为,主管机关报告必须提供完全连贯和符合逻辑的解释;这在报告分阶段公布的情况下是很困难的。专家组的意思是,报告所包括的解释本身必须是连贯的,而不是美国所理解的那样,与报告的其他部分相联系。

    在提到美国所说的专家组没有考虑其他数据之前,有必要回顾一下专家组为什么不满意itc的分析。

    专家组所要求的,不是有关每个未预见发展与每个国家每个产品之间关系的各种分散数据。问题是,美国提到了一些所谓的未预见发展,但没有完成分析并且依据相关数据进行分析。美国应当在书面和口头程序中完成分析。但美国的第一份报告根本没有关于未预见发展的说明,第二份报告则短而概括。专家组指出,主管当局没有这样做;正文相应的脚注要么与解释未预见发展无关,要么主要是关于进口的,且没有说明进口的来源;引用这些数据不是为了说明未预见发展,因此不能用于弥补itc论证的缺陷。

    美国在专家组阶段提供了说明,但专家组正确地指出,主管当局报告中没有提到的这些事后证据对于反驳起诉方的观点也许是有用的,并且可能是对未预见发展如何导致进口增加的适当解释;但这引出了一个问题:即美国是否在较晚的wto争端解决阶段,试图弥补itc报告中解释的缺陷。因此,itc在报告中没有提供充分解释,而美国随后试图在wto阶段完成说明。这种方法显然是不能满足gatt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定第3条第1款要求的。专家组正确地认为,鉴于未预见发展总体的复杂性,加上本案的复杂性,itc所提供的解释并非充分合理。

    最后,对于证明未预见发展的形式,专家组采取了灵活的态度。但不应当由专家组在itc的多个报告中到处收集数据,并且在不同的信息间找到连贯性。dsu第11条只要求专家组对事实进行客观评估,而不是证明主管当局提供了某种解释。此外,不应当由专家组从itc关于进口增加的裁定中,抽象出信息证明未预见发展。一份原始资料可以用于多种解释,但主管当局应当使用这些数据进行具体的证明。美国在nafta进口部分所引用的数据,只是用于解释进口的。专家组没有否认报告其他部分引用的数据可以(由itc,而不是专家组)说明其他问题,但专家组如果从事这样的证明,就是越俎代庖了。

    美国引用了欧共体铸铁案。上诉机构认为,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专家组可以从记录中找到充分的证据。该案中,上诉机构认为ec隐含地评估了“增长”这一因素,因为鉴于这个因素与其他因素的关系,ec在分析其他数据时包括了对这个因素的分析。但本案的情况不能与那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相比。美国称专家组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结论。美国转嫁了证明的责任。不应当由专家组证明itc分析没有得到证据支持,而应当由itc证明其分析得到了证据的支持。

    (5)美国错误地认为专家组违反了dsu第12条第7款

    上诉机构在墨西哥糖浆案中指出,第12条第7款为专家组裁决和建议的理由确定了最低标准;专家组应当提供充分说明其裁决主要原因的解释;专家组应当确定相关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标准;在将这些法律标准适用于相关事实时,专家组的推理应当说明法律如何及为什么适用于这些事实。

    因此,第12条第7款仅要求专家组提供裁决的基本理由,使得当事方知晓,但没有要求进行全面的说明。从上诉机构解释的标准看,本案专家组确定了法律标准、说明了适用这个标准的具体方法、审查了相关事实和根据这些标准审查了事实,最后认定itc没有证明未预见发展与进口增加之间的逻辑联系并且提供了理由。此外,专家组还进一步分析了itc报告和美国书面陈述中的多种数据如何可以用于解释,但这些数据不能构成对于未预见发展的连贯解释。

    美国试图把说明的责任推给专家组。美国对第12条第7款的解释是含糊不清的、误解的。

    3、上诉机构裁决

    专家组认定itc没有充分合理解释每种产品进口增加导致了未预见发展。美国提出上诉,但美国上诉的内容没有包括俄罗斯危机、亚洲危机和美元坚挺引起的美国市场强劲等是否属于未预见发展的问题。上诉机构全面维持了专家组裁决。

    (1)关于gatt第19条第1款(a)项主张的适当审查标准

    专家组首先考虑了审查未预见发展主张的审查标准问题。专家组认为,应当审查美国在公布的报告中是否充分合理解释了未预见发展导致了进口增加;在考虑这个事实问题时,专家组还应当审查主管当局是否考虑了所有相关事实,并且充分解释了这些事实是如何支持其裁定的。

    美国反对专家组的这种审查标准,认为专家组没有考虑未预见发展要求与协定第2条和第4条规定的采取保障措施的条件之间的差异。美国称,上诉机构在韩国奶制品案、阿根廷鞋类案和美国羊肉案中表明,未预见发展的用语说明这个义务与其他义务明显不同,而专家组根本没有考虑这种差异。美国认为,专家组采用的标准,错误地反映了协定第4条第2款的要求,而没有考虑与未预见发展有关的要求。因此,对未预见发展适用“充分合理解释要求”是不适当的。

    上诉机构在阿根廷鞋类案中说过,gatt第19条与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是同一个事情,即成员采取保障措施的问题,并且构成了权利和纪律的不可分割的内容,应当同时考虑。因此,这种不可分割的关系表明,美国所说的应当适用不同的审查标准,是没有依据的。

    上诉机构在美国羊肉案和美国钢管案中曾指出,协定第4条第2款要求,对于事实如何支持裁定,主管当局应当提供充分合理解释。这不仅仅是关于第4条第2款的审查标准问题;没有理由认为对协定义务和gatt第19条义务不适用同样的标准。

    此外,在美国羊肉案中,上诉机构指出,未预见发展属于第3条第1款所说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主管当局公布的的报告必须包括对未预见发展的认定或合理解释。因此,本案专家组认为未预见发展必须作为事实问题予以证明的观点是正确的。

    不管怎么说,美国反对专家组提出的充分合理解释的要求,与专家组在dsu第11条项下的义务是无法协调的,即对案件的事实及与相关协定的一致性进行客观评估。如果主管当局没有解释其关于未预见发展的结论,专家组是无法审查其与gatt第19条的一致性的。主管当局只有提供了充分合理解释,专家组才能审查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基于以上原因,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采用了适当的审查标准。

    (2)协定第3条第1款

    美国关于第3条第1款的观点,是在“关于专家组在第3条第1款方面的总体错误”部分提出的,因此,关于该款解释的问题,不仅仅涉及未预见发展,还涉及专家组对进口增加和因果关系部分的裁决。

    美国认为,第3条第1款最后一句要求主管当局就其结论提供逻辑依据(logical basis),而没有要求明确要求解释;第3条第1款仅仅要求对所有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提供合理结论(reasoned conclusions)。美国认为,没有充分合理解释也可以有合理结论。

    对第3条第1款的理解,应当从其通常含义,并且结合其上下文和协定的目的。从辞典的解释看,“合理结论”是要求主管当局提供明确、详细、符合逻辑的结论。专家组有责任审查主管当局是否遵守了其义务。欧共体和挪威认为,专家组如果不得不自己从主管当局报告中推论出该当局裁定的理由,那么专家组就无法履行这项责任。这种理解是正确的。

    不仅如此,协定第4条第2款(c)项要求主管当局根据第3条的规定迅速公布详细的分析并证明所审查因素的相关性。此处使用的是“根据”(in accordance with),而不是“此外”(in addition)。因此,该项要求是对第3条第1款最后一句(在公布的报告中提供合理结论)要求的解释。

    美国在听证会上称,第4条第2款(c)项不适用于主管当局证明未预见发展。这是错误的。第4条第2款(c)项是对第3条的解释,而且未预见发展是第3条第1款所说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因此该项的要求也应当适用于主管当局证明未预见发展。

    有鉴于此,上诉机构认为,美国提出的“提供逻辑依据”,不符合第3条第1款的要求,而应当提供“合理结论”。

    上诉机构还审查了其他涉及第3条第1款的问题。

    专家组认为,解释的时间和范围可能会影响解释是否为充分合理。美国则称,这在协定中没有依据。美国似乎把专家组所要求的“范围”(extent)理解为解释的“长度”(length)。但专家组没有对解释的长度提出要求,而仅仅是说美国没有对未预见发展如何导致进口增加提供充分合理解释。

    美国还认为,协定并没有要求主管当局的报告应当采取特定的形式。专家组认为,itc没有提供充分合理解释,因为itc没有具体指明报告中其他部分支持某一结论的数据或推理。专家组并没有要求调查报告应当采取特定的形式。

    上诉机构在美国钢管案中指出,对于因果关系,主管当局必须明确确定,充分合理解释;解释必须是清晰的、不含糊的,不应仅仅是暗含或表明了一种解释;解释必须用明确词汇,直截了当。这是对第4条第2款(c)项义务的澄清。但前面已经提到,这种审查标准不能仅仅限于第4条。因此,专家组将这一标准用于未预见发展的解释,是适用了正确的审查标准。

    值得再次强调的是,如果不要求主管当局提供充分合理解释,专家组就无法按照dsu第11条的要求,客观评估保障措施是否符合协定的要求。不应当让专家组猜测为什么采取保障措施。专家组不能进行重新审查,因此调查当局报告中的合理结论和详细分析就是专家组评估主管当局是否遵守其义务的仅有依据。因此主管当局的解释必须是清晰的。

    美国还提到,专家组的很多结论依据的都是itc报告没有提供充分合理解释,因此这只能说违反了第3条第1款,而不是第2条和第4条。美国还认为,没有解释一个裁定,并不能自动证明itc没有进行作出裁定所必需的分析。但专家组在认定itc没有提供充分合理解释时,审查的就是与第2条和第4条的一致性。上诉机构在美国羊肉案中指出,如果专家组认定主管当局没有提供充分合理解释,专家组就认定了裁定不符合协定的具体要求。关于主管当局是否进行了分析的问题,专家组不能对案件的证据进行重新审查,而只能看主管当局的解释。主管当局也许进行了分析,但如果主管当局不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专家组就无法判定协定的要求是否得到了满足。在这种情况下,专家组只有认定主管当局没有进行正确的分析。

    (3)对每个保障措施是否都有必要证明未预见发展导致了进口增加

    专家组认为需要对每个措施都要作出这样的证明。美国则认为,第19条没有规定具体的分析方法,也没有要求主管当局区分多种未预见发展对每种产品的影响。美国称,如果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方法,主管当局就需要象分析进口一样分析未预见发展,而这显然是不正确的。

    从第19条用语看,要使用保障措施,某些事件必须导致某种产品的增加;只要未预见发展导致了某种产品进口增加,则该产品就有可能适用保障措施。因此,专家组认为对每种产品都要证明未预见发展导致进口增加的观点是正确的。

    因此,适用保障措施时,仅仅证明未预见发展导致了范围广泛的产品进口增加是不够的。如果允许成员这样做,就等于是允许在某种产品进口没有增加并且不是来自未预见发展的情况下,对这些产品中的一种或多种采取措施。而这是不符合协定要求的。对每种产品都要证明未预见发展。

    美国提出,专家组可以要求itc针对每种产品都证明未预见发展,但不能全面否定itc提供的其他有说服力的解释。但专家组并没有全面否定itc的解释。专家组在分析了itc解释后认为,itc提及的未预见发展的复杂性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解释和支持数据。

    上诉机构同意欧共体的观点,即在本案中,itc提到的是宏观经济事件对众多产业的影响,因此itc应当证明未预见发展与每种产品进口增加之间的逻辑联系,而不是由专家组去理解itc报告中所没有做的分析。因此专家组要求对每种产品都证明未预见发展导致进口增加是正确的。由于itc没有提供合理结论,专家组认定每种保障措施都不符合gatt第19条第1款(a)项和协定第3条第1款的结论没有错误。

    (4)关于专家组没有将某些数据与itc裁定相联系

    美国提出,专家组没有考虑itc报告在其他部分(进口增加)提到的数据。但第3条第1款要求对所有法律和事实问题提供合理结论。合理结论不是该结论甚至没有提及的事实;提供合理结论的是主管当局,而不应当由专家组收集散落在报告中的数据提供合理结论。

    美国提到了上诉机构在欧共体管接头案中的观点。美国认为,在该案中,主管当局没有考虑反倾销协定中明确列举的一个因素,但上诉机构认为,从报告的其他部分看,主管当局已经考虑了这个因素。但该案与本案是不同的。本案不是itc报告是否考虑了某个数据的问题。itc也许考虑了所有相关因素,但没有用这些数据解释未预见发展导致了进口增加。而这项工作不应当由专家组去完成。

    (5)结论

    上诉机构维持专家组裁决,即10种保障措施都不符合gatt第19条第1款(a)项和保障措施协定第3条第1款的规定,因为itc报告没有对未预见发展导致进口增加提供充分合理解释。

     【注释】

[36] 例如appellate body report in korea – dairy, para. 74.  

[37] appellate body report, us – lamb, para. 72; appellate body report, korea – dairy, para. 85.  

[38] appellate body report, korea – dairy, para. 86.

[39] us – fur felt hats, para. 9, cited with approval in appellate body report, argentina – footwear (ec), para. 96;appellate body report, korea – dairy, para. 89.

[40] appellate body report, us – lamb, para. 72;appellate body report, korea – dairy, para. 85.

[41] appellate body report, us – lamb, para. 76.

[42] appellate body report, us – wheat gluten, para. 54.

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GMP认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GMP认证是国家对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实施GMP情况的检查认可过程。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GMP认证工作;负责对药品GMP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负责国际药品贸易中药品GMP互认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局认证中心”)承办药品GMP认证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的资料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证申请

第五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填报《药品GMP认证申请书》一式二份,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GMP实施情况及培训情况);

(三)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负责人、检验人员文化程度登记表;高、中、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

(四)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的组织机构图(包括各组织部门的功能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五)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的所有剂型和品种表;

(六)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环境条件、仓储及总平面布置图;

(七)药品生产车间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料通道、气闸等,并标明空气洁净度等级);

(八)所生产剂型或品种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过程控制点;

(九)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验证情况和检验仪器、仪表校验情况;

(十)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第六条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申请GMP认证,除报送第五条2至10项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报送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车间)批准立项文件和拟生产的品种或剂型3批试生产记录。

第三章资料审查与现场检查

第七条局认证中心对药品生产企业所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实施现场检查。

第八条局认证中心负责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检查员组合,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四章审批与发证

第九条局认证中心根据检查组现场检查报告,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第十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认证合格的企业(车间)颁发《药品GMP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复查合格后,颁发的《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二条《药品GMP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由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按药品GMP认证工作程序重新检查、换证。

第十三条认证不合格的企业,再次认证申请与上次认证申请的时间间隔应在一年以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取得《药品GMP证书》企业(车间)的监督检查工作。在证书有效期内,每两年检查一次。检查报告经局认证中心审核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对取得《药品GMP证书》的企业(车间)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对违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或经监督检查不符合GMP要求的取证企业,将撤销其《药品GMP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车间)应按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第十八条在规定期限内未报送有关补充资料、未缴纳认证费用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终止认证。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药品GMP认证工作程序

1.职责与权限

1.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GMP认证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局认证中心”)承办药品GMP认证的具体工作。

1.2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GMP认证申报资料的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认证申请和资料审查

2.1申请单位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并按《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报送有关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

2.2认证申请资料经局安全监管司受理、形式审查后,转交局认证中心。

2.3局认证中心接到申请资料后,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

2.4局认证中心应在申请资料接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3.制定现场检查方案

3.1对通过资料审查的单位,应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在资料审查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检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项目、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在资料审查中发现并需要核实的问题应列入检查范围。

3.2局认证中心负责将现场检查通知书发至被检查单位,并抄送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组成员所在单位和局安全监管司。

3.3检查组一般不超过3人,检查组成员须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检查员。在检查组组成时,检查员应回避本辖区药品GMP认证的检查工作。

4.现场检查

4.1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4.2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选派一名负责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作为观察员参加辖区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

4.3局认证中心负责组织GMP认证现场检查,并根据被检查单位情况派员参加,监督、协调检查方案的实施,协助组长草拟检查报告。

4.4首次会议内容包括:介绍检查组成员;声明检查注意事项;确认检查范围;落实检查日程;确定检查陪同人员等。检查陪同人员必须是企业负责人或生产、质理管理部门负责人,熟悉药品生产全过程,并能准确解答检查组提出的有关问题。

4.5检查组须严格按照检查方案对检查项目进行调查取证。

4.6综合评定检查组须按照检查评定标准对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进行评定,作出综合评定结果,拟定现场检查的报告。

评定汇总期间,被检查单位应回避。

4.7检查报告须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并附缺陷项目、尚需完善的方面、检查员记录、有异议问题的意见及相关资料等。

4.8末次会议检查组宣读综合评定结果。被检查单位可安排有关人员参加。

4.9被检查单位可就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及评定结果提出不同意见及作适当的解释、说明。如有争议的问题,必要时须核实。

4.10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及提出的尚需完善的方面,须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及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

4.11如有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检查组须作好记录,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及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

5.检查报告的审核局认证中心须在接到检查组提交的现场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

6.认证批准

第6篇

关键词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品格证据;适用依据;取证方式

中图分类号 C913.5 文献标识码 A

对未成年人案件适用品格证据是世界各国的通行作法,我国虽没有具体的适用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已开始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探索适用品格证据,并将其作为司法处置的参考依据。

一、品格证据的概念定位

英美证据法中,品格证据是指证明某些诉讼参与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其证明内容,包括前科劣迹、名声和评价三类。

在我国,适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品格证据,是指能够反映涉案未成年人品性、能力、性格等方面情况的证据。就其形式分,包括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种类;就其内容分,包括证明前科劣迹的材料、有关名声等情况的知情人评价(社会调查结论)、行为倾向评估(心理测试结论);就取证对象而言,可分为被告人品格证据和被害人品格证据等。

各国证据法均未将品格证据视为新的证据种类,而是规定了关于品格证据特殊的适用规则。与此相同,我们认为,目前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探索适用的品格证据也不是新的证据种类,并未突破现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构架,之所以称为品格证据,是因其证明内容或证明作用而言的,品格证据的证据形式都可以涵盖在我国七种法定证据种类中。如未成年人品格证据中的前科劣迹材料,一般表现为判决书、处罚决定书等书证,或知情人的证人证言等形式。

社会调查报告反映的内容是未成年人的一贯表现,它是由知情证人对于其知晓的或调查者对于其调查的涉案未成年人品格方面的情况所作的证人证言或书证,因此,具备了证据内容和形式的客观性。其通过对未成年人一贯表现的证明,可能使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因而与案件事实有了关联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的规定,赋予了检察官、法官、社会团体组织人员的社会调查主体资格,因此主体合法;而其程序只要没有违反证据采集规则就具有合法性。

由于我国未明确心理咨询师等社会团体组织人员作为鉴定人的资格,且心理评估结果准确性等有待进一步考察,其所作的心理评估结论不宜认定为鉴定结论,根据其量刑的辅参考作用,将其作为书证更妥。

二、品格证据适用依据

一些国际公约及我国的法律、司法解释都规定,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应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品格状况,并将其作为司法处置的参考。从国际公约来看,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都对未成年人的做了特殊保护规定。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正确把握“相适应”必然要求考虑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及其人格特征,即“刑法应切中人的意志。此外,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条和第44条也对调查品格状况方面做出规定。从司法解释来看,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用法律的解释》第11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此外,《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6条也对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品格证据做出相应规定,为办案提供参考。

品格证据也有深厚的学理依据,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格责任论。对刑法学理论和各国制定法产生深刻影响的人格责任论代表人物团藤重光教授认为,犯罪行为是行为者人格的现实化以及主体的现实化,而不仅仅是社会危险性的表征,最重要的就是犯罪行为及其背后之潜在的人格体系,并且不能将行为与人格分离,仅论述行为,更应考察行为责任的背后形成人格的责任。”二是刑罚个别化理论。刑事责任是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统一,通常情况下,人身危险性与人格有紧密联系,其“表现为犯罪可能性或犯罪以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是以行为人的犯罪倾向性和人格为基础的”。为了惩罚和预防犯罪,不仅应对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危害结果等因素加以评价,还应将作为预示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基础的特定人格纳入刑法评价体系之中。三是全面调查原则。全面调查原则是很多国家少年刑事司法的共有程序,是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一个特有原则。指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除对案件事实证据收集、审查外,还要对导致未成年人被指控罪行的主观和客观原因,以及对未成年人特殊性格形成产生过重大影响的人、书籍等情况进行调查,注意调查收集家庭、学校、单位等各方面的反映,了解少年身心状况、一贯表现、个性特点和道德品行,查清他们成长的过程,犯罪的原因及作案的动机目的。

对未成年人适用品格证据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国外相关法律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如美国《青少年教养法》的补充规定明确调查内容包括:查明少年的年龄和社会背景、被指控罪行的性质、少年过去的违法经历的程度和性质、少年现在的智力发展和思想成熟状况等。

三、品格证据价值取向

为侦查机关提供侦查线索。侦查人员根据案发现场情况或嫌疑人作案手段等排查出怀疑对象,通过进一步向有关人员了解怀疑对象的一贯表现、品行,查明其是否受到过治安处罚、是否有犯罪前科等,可更为顺利地确定犯罪嫌疑人,及早破案。

为准确适用强制措施提供依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越严重、人身危险性越大,采取羁押性的强制措施越有必要,品格证据比较客观地反映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对正确适用强制措施提供了参考。

有利于准确定罪。品格情况可能对判定罪与非罪、此罪于与彼罪产生影响。前者如盗窃罪,对于累计盗窃数额虽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的,也构成犯罪。因此作为犯罪嫌疑人劣迹的先前盗窃行为在达到一定次数时,会成为定罪依据。后者如诽谤罪,如果公开宣扬的是他人已有的劣迹,不能构成诽谤罪,视情况可能构成侮辱罪,因此,为了准确定罪,是否有前科劣迹就成为法官必须调查的问题之一。

有助于公正量刑。量刑公正至少应包含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量刑应当与犯罪的客观危害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二是应当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其中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证明就与“品格证据”密切相关。

有利于更好地改造未成年罪犯。行刑过程中,人民法院可根据罪犯的相关品格证据,调整刑罚的执行情况,对人身危险性较低的罪犯采取假释等执行方式,以达到更好的行刑效果。

可作为证据锁链的一个环节对证据起补充和加固作用。单独一个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具有或然性,它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排除多种可能性才能使结论具有唯一性。品格证据往往与其他间接证据相印证,共同证明案件的事实。虽然品格证据可能会使司法人员产生先入为主的偏见、可能会让刑事诉讼判偏离主线、浪费司法资源,但这些影响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等措施予以减少或避免。品格证据不仅填补了我国法律的一项空白,而且体现了法律对人文的关怀精神,推动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深入贯彻,从而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品格证据的取证方式

品格证据的取证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辩护律师,该类人员作为取证主体,我国《刑事诉讼法》已做出明确规定,在此无需赘述。另一类是社会团体组织,包括青少年保护办公室或共青团组织的工作人员、青少年社工、心理咨询师等。对这类人员特别是社会工作者能否作为品格证据取证主体,目前存在一定争议,我们认为,社会团体组织成员作为品格证据的取证主体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和实践意义。理由是:

1、相关法律规定赋予了社会团体组织人员参与品格证据收集的权利。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社会团体组织有进行社会调查的权利。

2、社会团体组织人员担任取证主体具有多重优势。目前,上海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较为普遍地委托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对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该中心是由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各方参与的民办非营利组织。社工等社会团体组织人员,不仅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亲和力,且相对独立于各方当事人,所做社会调查报告更具客观性,还可弥补司法资源紧张等缺陷,是人民参与司法的具体表现。

相反,法院或控辨双方担任品格证据取证主体存在一定弊端。如检察官,社会调查制度要求其积极介入涉案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甚至内心世界,查明其中能够影响法官定罪量刑的情节,这些要求似乎与其指控犯罪的首要职责不相协调。调查过程的“先入为主”、“先定后审”的弊端,有可能对法官公正判决产生影响。由辩方担当社会调查主体,调查内容可能有失偏颇。

第7篇

一、强化了综合监管职能,切实加强了食品安全工作。

1、出台了《麻城市XX年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并发到了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全市20个乡镇办。

2、组织召开了6次(每月一次)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一是传达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二是进一步学习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三是组织学习了中央政治局常委吴官正同志的讲话和国办发[XX]20号文件。四是认真安排小结了每月的食品安全工作。布置了下月的工作。

3、调整了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并出台了新的《麻城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和相关部门的职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增加了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市水产局等单位.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

4、召开了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会议。会议由麻城市常务副市长主持,分管安全的副市长作了重要讲话,会上市政府与各乡镇办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状》,落实了各乡镇办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职责。

5、组织了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在市会展中心举行了开幕式。宣传周活动有声有色。

6、部署了麻城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并对各部门活动开展了认真的检查、督办和调研。5月份国家食品药品专项整治文件下发后,我们迅速召开了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部署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使专项整治落到实处,取得实效。6月15日开始,我们组织对各部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了检查督办。检查督办正在开展之中。此外,我们还对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企业进行了调研。

7、出台了《麻城市重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讨论稿)建立了规范、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通报,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制度。

8、创办了《麻城市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已出刊一期。

9、已建成市、乡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督网络。市级有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及各部门监管、乡镇有乡镇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还有食品药品协管员,村级每村都有食品药品信息员。

二、强化了药品重点监管,保障了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今年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是解决监管薄弱环节的问题。为此,结合麻城实际,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我们采取了有效措施,强化了重点监管。

1、开展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

①制定了方案,成立了广告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②到市广电局,和有关人员宣传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的有关规定,并和市广电局达成协议,凡以后到广电局要求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必须先到我局进行审核登记,并将广告发布光碟在我局进行播放。播放后,我局认为内容真实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我局广告审查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红章后,广电局才能发布。

③在全市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开展了一次大规模的广告专项清理。一是看是否发布了违法违规广告。二是广告药是否在药店设有专柜,是否有出租、出借、转让柜台。撤销了违法违规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广告

④凡外地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厂家和经销商以召开产品推介会为由在我市开展宣传活动,必须先将有关宣传资料送我局审核,我局再派人到现场进行监督。

截止目前,广告整治方面,我局已立案10起,查处涉案金额4万余元,罚没金额4万余元。

2、开展了打击非法回收药品,非法邮购药品、非法添加药品活动。今年,我们加强了与邮政、铁路等部门的联系,加大了这几个方面的打击力度。

3、开展了一次特殊药品、终止妊娠药品专项整治。特殊药品一直是我们监管的重点中,为了巩固特殊药品监管的成果,积极配合从上到下开展的“关爱女孩”活动。今年4月15日起,我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特殊药品和终止妊娠药品专项检查,制订了《麻城市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经营、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警示牌》,要求药品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在显眼的位置上墙。进一步规范了特殊药品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

4、开展了药品、医疗器械包装、标签、说明书的专项检查。去年,我局在药品、医疗器械包装、标签、说明书上做了一定文章,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为了扩大战果,今年我们在全市又开展了一次药品、医疗器械包装、标签、说明书的专项检查。检查正在进行之中。

5、继续推进了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日前,我们已建立了市、乡、村“三级三层”为主要形式的药品监督网络,在每个乡聘请了2名协管员,在每个村聘请了1个信息员。并每月召开了一次协管员会议。目前,我市药品监督网络覆盖了100%的乡镇和100%的行政村。此外我们还规范了乡镇卫生院的代购药品的行为。在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方面,我们积极发展村级药店,上半年共新批药店 个,全部在乡村。我们已起草了申报药品专柜的程序,验收标准。现在正在发动乡镇中心药店在乡村办理药品专柜。目前,我市供应网络覆盖了100%的乡镇和 %行政村。为了使药品供应网络一目了然,我们正在局机关内建立起麻城市药品的供应网络示意图。

6、开展了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药品安全信用分类档案的建立,我们已给全市1家药品生产企业,162家药品经营企业,19家乡镇卫生院,9家市级医疗机构,3家制剂室建立了诚信档案。 共2页,当前第1页1

7、完成了乡镇药店gsp申报工作,加强gmp、gsp认证后续监管。今年是乡镇药店认证的最后时限,为了帮促药店,我们集中对乡镇药店负责人进行了2次专门培训。目前乡镇药店已全部完成了gsp认证申报工作。为了克服认证的松懈、麻痹思想,我们加大了对邦宇药业和已通过了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和跟踪督察。日前已对邦宇药业和已通过了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普遍进行了2次以上监督检查。

8、加强对医院制剂室监管力度。结合《医院制剂许可证》换证工作,加强对全市三家有制剂室的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并积极帮助他们对照换证标准完成制剂室的改造、完善各种制度,如期申报 换证资料。

9、如期完成《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资料的审查申报。根据省局关于换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

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麻城市共有5家零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换证,我们及时通知有关 企业组织申报,并认真把好资料初审关,于6月30日前如期完成了资料申报工作。

10、加强对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的培训、宣传、指导工作。我局成立了adr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审查adr报告,把好报告质量关,下发文件,出台措施,下达各单位adr监测报告任务,加强技术指导,强化服务。为使adr监测报告做到及时准确,我们共印发4000份adr监测报告表,发放给全市所有的药品监管相对单位。截止6月30日,我们共收集上报的adr报告

份。

11、加强了从业人员的培训。上半年,我们进行2次药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共培训药品从业人员300余人次。

上半年,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出动执法车辆

台,对全市药品市场进行了重点整治和专项监管,监督检查涉药单位

个次,查处假劣药品

品规,货值金额60万余元,办案61起,罚没款20多万元。通过开展特殊药品、终止妊娠药品地专项检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标签、说明书的专项整治等活动。大幅度提高了药品使用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我们大力推进“快速鉴别,靶向抽验”,上半年完成药品检验

批。其中检出不合格率为 %。

三、加强了自身建设,提高了干部依法行政能力。

为了保证全年任务的圆满完成,今年,我们加强了自身建设,注重了干部的学习和业务的培训。

(一)认真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强了思想政治建设。在学习阶段,我们将每周五下午和星期六定为集中学习时间,集中学习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系列读本和中央有关领导的讲话,在分析评议阶段,我们通过座看谈、交心谈心、征求意见、发放调查问卷,认真地分析了我们在工作、作风中存在的问题,并认真地进行了批评和自我批评。在整改提高阶段,我们将查找出来的问题表逐一分析到股室,责任到人,认真整改。三个阶段验收时,我局得分均在90分以上,通过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机关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普遍得到了提高,机关作风明显好转,局党风廉政建设,班子凝集力、战斗力明显增强。

(二)加强了内部管理。基本上解决了分流人员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的管理,今年,我们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性进活动为契机,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了机关各项制度。在执法方面,实行监管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全局行政费用比去年同期大幅度下降。上半年,我们通过再三努力,解决了分流人员的问题。药械技术服务中心与麻城康莱顺利了地签订了5年的合同。使“中心”有了固定的收入,人员工资基本有保障。此外,“中心”人员的人事保险,我们已与市人事保险达成了协议,7月份有望得到解决。

(三)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工作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上半年,我局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都名列辖区前列。在宣传工作方面,上半年,我局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稿件6篇,在地市级(包括市网站)发表稿件42篇,圆满完成了市局下达的宣传任务。

上半年,我们虽然在各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但距市局党组的要求、广大人民的期望仍有一定的距离。下半年,我们一定倍加努力,圆满地完成年初制定的各项目标。

麻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8篇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安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3月20日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忻州市人口计生、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在全市开展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一、重大意义

“计划生育药械”是指用于生育调节的药品和妊娠控制的医疗器械,包括避孕、终止妊娠、促排卵等药品,以及宫内节育器、等医疗器械;“成人‘性用品’”是指用于改善和增强或对性活动起辅助作用但依法不属于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包括口服、外用、仿真工具等种类。长期以来,在我市一些地方计划生育药械流通、使用和广告环节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和成人“性用品”市场混乱无序等问题,不仅对广大群众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还对计划生育国策的落实和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药械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是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保障和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的务实举措。

二、指导思想

在我市开展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政府牵头,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以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为目标,以规范计划生育药械经营和广告宣传行为,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保障机构的执业行为,查处销售伪劣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行为,打击计划生育药械流通、使用环节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为重点,着力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着力建立市场监管和联合执法、治理机制,着力构建诚信自律,守法经营,质量为先的市场秩序和氛围,履行职责,加大力度,集中行动,形成合力,力争在短时间内彻底改变全市计划生育药械及成人“性用品”市场管理混乱的状况,为实现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新原平提供有力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药品经营企业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生育调节药物的行为,以及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经营销售的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经营销售终止妊娠、促排卵等药品的行为;查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经营企业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允许他人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

(二)查处违法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严肃查处未经审查批准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的行为,查处篡改或超出批准内容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进行虚假违法宣传的行为。

(三)查处违法使用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药物、促排卵药品的行为。

(四)严厉打击无证经营、使用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打击无证经营成人“性用品”的行为。打击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擅自经营、销售计划生育药械的违法行为;打击无照生产、销售成人“性用品”的违法行为;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黑诊所”及无相应行医资质的人员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和使用促排卵药品的行为;重点查处擅自销售和进口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强制性认证证书产品的违法行为,重点打击伪造或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五)查处销售有质量问题并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成人“性用品”的违法行为;查处违法成人“性用品”广告。

(六)建立完善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调查研究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市场准入、经营、广告宣传、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建立和完善监管体系的措施。

四、时间、步骤

(一)准备部署阶段。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对本地、本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动员和部署。各乡镇(办事处)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建立健全工作机制。5月底以前,各乡镇(办事处)要将本乡镇(办事处)落实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组织机构建设情况、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上报市计划生育药械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整治阶段

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按照专项整治行动具体要求,对本地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对流通、使用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

从5月起,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汇总当月本系统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并填写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报表(附表1)和执法监督报表,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自相应的上级主管部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于每月28日前报送忻州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9月15日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忻州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总结阶段

市人口计生局、公安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六部门将组成督查组,对专项整治的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并对全市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

市政府成立全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协调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局科技股,办公室主任由市人口计生局科技股股长杨玉川担任。

专项整治行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进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是:

(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协调推进相关部门工作;建立信息沟通和协调通报制度,掌握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并负责向市政府和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度和向社会相关信息,定期公布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果、典型案件查处情况;组织各部门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规范使用计划生育药械科普宣传活动。清理整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促排卵药品的行为;查处将国家免费供应的避孕药具有偿销售的行为。研究计划生育药械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

(二)市公安局:协调各级公安机关与人口计生、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配合,依法打击销售假劣计划生育药械等犯罪行为。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处理。

(三)市卫生局:组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人口计生部门配合,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黑诊所”及无相应行医资质的人员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和使用促排卵药品的行为。清理整顿医疗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药物、促排卵药品的行为。研究医疗机构中计划生育药械使用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擅自经营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查处药品经营企业违法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生育调节药物的行为,以及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经营销售的行为;查处违法经营终止妊娠、促排卵等药品的行为;查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经营企业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允许他人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研究计划生育药械经营违法问题,提出完善法律法规的政策性建议。

(五)市工商局:配合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无照生产、销售成人“性用品”的违法行为;查处虚假违法的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查处违法成人“性用品”广告。

(六)市质监局:负责查处擅自销售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产品的违法行为,以及伪造或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六、强化保障措施,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协调,狠抓落实。抓好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事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和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事关全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建设全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形成合力,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众志成城做好集中整治工作。要根据每个阶段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将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任务逐级分解,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突出重点,严格执法。要按照全市专项整治行动总体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突出重点抓好关键环节。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大案要案做到案件调查清楚,依法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三)标本兼治,建章立制。要按照整顿和规范相结合、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实现对经营企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和规范化。要通过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积极探索和完善对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市场监管的有效工作模式和方法,从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加强宣传,舆论引导。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国家关于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管理流通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时报道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和主要成果,揭露曝光销售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成人“性用品”的行为。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群众参与,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全部设立举报电话。

第9篇

第一条:为了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和妥善处理员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发生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第三条:凡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人生伤害事故都必须及时向生产品质处报告。发生事故的现场作业人员或最先发现者要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单位领导应及时报告生产品质处。发生轻伤事故的报告最迟不得超出过事故发生后4小时,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不得延误。

第四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应主动保护好现场,等待公司事故调查组处理,因抢救伤者确需移动物件时,必须做好标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尽量减少事故损失。

第五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生产品质处接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公管领导和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及时报告当地安全主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查院及工会。

第三章 工伤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发生事故后,公司分管领导必须立即组织专人进行调查。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拟定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认真填写伤亡事登记表和事故报告。

第七条:轻伤事故,由所在分厂、处室负责人组织成立以生产、技术、安全、办公室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拟出调查报告,三日内报送生产品质处和分管领导。

第八条:重伤以上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生产品质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专业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送上级分管部门。

第九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由生产品质处的有关部门协助调查。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清事故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绝。对提供伪证的职员有权提出处罚或追查其责任。

第十三条:调查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制度,严守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机密。

第四章 事故分析原则

第十四条:事故严重程度分类(伤害严重度)

(一)、轻伤事故:指折算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二)、重伤事故:指折算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失能伤害(国标)

重伤A类:伤者经治疗后确定为可以恢复原岗位工作。

重伤B类:伤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但需减轻工作量或调换工作岗位。

重伤C类:伤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可以自理。

重伤D类:伤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护理。

(三)、在折算工作日不能确定伤害严重程度时,应根据医疗鉴定机构鉴定结果确定。

(四)、死亡事故:指事故中有人死亡的情况

B、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第十五条: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及破坏事故。

(一)、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未知领域的技术问题而发生的事故。

(三)、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造成的事故。

第十六条: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造成事故的原因过程分析确定事故责任人员。

(一)、直接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二)、领导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人员。

(三)、间接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间接关系的责任人员。

第十七条: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责任者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起的作用,确定事故责任大小。

(一)、完全责任:对事故发生起决定作用的人。(完全由于个人失误所致)

(二)、主要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三)、次要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次要作用的人。

(四)、一定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一定作用的人。

第五章 对事故的处理

第十八条:发生一般轻伤事故,根据情节给予主要责任者扣除当月考核分20-60分的处罚。

第十九条:发生一般重伤事故或2-3人轻伤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处以当发放生活费的处罚。

第二十条:发生B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发生C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发生D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发生死亡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开除留用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发生各类工伤事故,事故调查组可根据责任者的认识态度,工作表现,报请公司批准酌情减轻或加重一级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发生各类伤害事故的次要责任人和一定责任人员,均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含重伤)的单位,取消当年各类评比表彰资格,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

第六章 伤者的抢救与治疗

第二十七条: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应以最快的速度抢救伤者并与公司指定的医院联系将伤者送往医院,同时对现场进行保护。

第二十八条:对于危重病人确实需要转院或请专家会诊的,由所在医院提出,经生产品质处同意后实施。病人住院期间的滋补营养用药按公司批准的医疗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员工工伤住院,治疗休息时间的证明应按公司员工医疗制度严格管理,违者应追究其责任,在医院治疗开出的休假证明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有效。

第三十条:员工工伤的抢救治疗、住院、残疾鉴定等费用均凭出院发票和上级医疗鉴定机构有效凭证,财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保险公司报销。

第三十一条:以上各种费用均由单位安全员(或劳资员)在工伤者痊愈出院后一个月内核报,逾期不予以补办。

第七章 工伤事故伤亡者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工伤事故伤亡者的待遇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员工在正常工作状况下,因隔年度老工伤复发,需治疗休息的,经公司指定医院和生产品质处确认后,治疗休息期间工资等待遇比照工伤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章不包括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未按规定及时上报、调查、处理的伤亡事故,不享受本规定待遇。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按照集团公司或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如有不符合国家法规的条款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10篇

市场调研(market research)是一种把消费者及公共部门和市场联系起来的特定活动。下面就让小编带你去看看市场调查报告模板范文5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市场调查报告1经过近两个月面向京城住房消费者的问卷调查,珠江地产于____年1月10日推出的“自己的家自己作主”大型问卷调查活动已接近尾声,本报在第一时间得到调查问卷的统计结果,并公之于众。据了解,珠江地产此次活动问卷在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中国电视报、珠江网站、焦点网同期发布,同时委托亚商在线公司直投。活动得到了京城住房消费者的广泛关注,截至3月1日,共收到问卷近2万份,有效率约87%。

此次问卷调查主要集中在区域和社区环境、社区规划与配套、建筑与户型、物业管理等方面,是对京城消费者住房需求的一次较为全面的征询,也充分表明了珠江地产一贯秉持的“好生活,在珠江”的开发理念和服务精神。

据统计,被调查者中30至45岁的中青年人占据了绝对的主力,占64。4%,家庭月收入在3000—5000元的占29%,5000—10000的占32%,10000元以上的占4%。30至45岁的中青年人多数已经拥有商品房或其他形式的自有住宅,这一年龄段的人大多事业家庭都较为成熟、稳定,他们在年轻时购置的商品房或房改房已经到了更新换代的时候,随着住房二三级市场的开放,他们潜在的需求将得到释放;此外有很多目前租住公寓的人,他们也会考虑购置房产。调查结果表明。

1、消费者选择购房的区位偏好日益多元化,但朝阳区和泛cbd地区仍是热点区域

被调查者中49%希望居住在朝阳区,19%希望居住在丰台区,希望居住在通州区的人约9%,另有23%希望居住在其他区。购房者最倾向于居住在朝阳区的理由有三点:

(1)它是是北京主要的涉外活动区域,cbd规划方案的确定更明确了朝阳区的区域特征;

(2)从居住环境优劣的角度考虑,区内亚运村、望京及其以北地区空气自然环境优良,居住区集中,区域人文环境好;

(3)东四环路打通,国贸桥、地铁复八线通车,通州区轻轨地铁开工,区域交通优势明显。

此外,开始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考虑在南城购房,其主要原因是南城房价相对便宜,购房者更易于选择到价位适中,品质高档的社区,同时,南城改造力度的不断加大也增强了人们对于该区域的信心。

对于社区周边环境的期望,许多被调查者同时选择了两项,约41%的被调查者期望居住在三、四环边,29%期望居住在泛cbd区域,9%的人喜欢郊野风光。可见,环线的概念在人们心目中已发生变化。购买者倾向的区域已经不再是二环至三环之间,而转变为三环至四环之间。与此同时,许多人愿意居住在泛cbd区域,主要原因是cbd商业核心区的形成,使得城市的核心居住区域外移。

2、消费者越来越看重社区的景观环境,并且喜欢居住在有相当规模的大社区

51%的被调查者期望滨河而居,68%的人喜欢水景园林。由此可见,傍水而居、亲近自然是许多人的居住理想,所以水景住宅理所当然受到购房者的推崇。因此,利用自然水系或在小区内建造人工湖泊、瀑布、喷泉、水景广场演绎都市水文化是开发商明智的选择。

对于社区建筑环境的期望,32%的被调查者喜欢河边林荫跑道,34%希望有人工湖,选择河边大型艺术广场和社区中轴线广场的人数都约占25%,选择社区艺术中心的人不多。

关于社区的理想规模,68%的人认为是30—50万平方米,选择50—100万平方米的约有15%,选择100万平方米以上的约9%,只有5%的人选择30万平方米以下。按照一般规律,居住区社区规模大,居住者就会感到居住的环境更加舒适、生活更加方便。比如购物、子女就学、医疗、娱乐设施及物业管理等等方面,只有社区达到一定规模,这些条件才会同时具备。所以,多数人选择30—100万平方米的社区。但是,如果社区规模太大可能会受到购房者的抵触。

3、社区配套仍是消费者购房的重要考虑因素,社区的休闲娱乐和运动健康功能日益凸显

结果显示,住房消费者对居住区公建配套有较多要求。住房消费者最希望社区提供的公建配套依次是学校及幼儿园,会所设施,超市。医院和保健中心等其他选项在问卷中都有涉及,难分主次。关于会所设施的功能选择,在休闲娱乐和运动保健之间,住房消费者无明显倾向。由于温泉的保健疗效众所周知,37%的人希望会所具有温泉保健的.功能。游泳池、网球场、室外林荫跑道、篮球场、乒乓球场是住房者需求较多的娱乐设施,其中希望有游泳池的人最多,有59%。结合被调查者的收入水平进一步的分析可知,对公建配套的需求出现了分化,不同收入阶层的居民对公建配套设施要求不同,收入在5000—10000元的消费者,对环境、休闲、娱乐、文化等设施的需求较高;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消费者更注重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建配套设施(如学校、超市等)。

市场调查报告2实习时间:20____年6月18日—20____年6月23日

实习地点:太原优渥家居

实习工作:家具市场调查

工作简介:在太原各高档消费场所发放问卷,对高消费人群进行调查,了解其对家具的偏好及知道家具卖场的途径,从而为优渥家居制定整体营销策划活动,投放广告等提供依据。

正文:20____年6月,我班在学校的组织下在优渥家居进行了为期6天的实习,实习内容是对太原市高消费人群进行一次调查,了解其对太原市家具卖场的一些看法。我们是通过发放问卷来进行调查的,全班同学共分为6组,每组10人,分别前往不同的高档住宅小区和高端消费场所进行调研。

这次调研对自己来说是一个非常好的机会,可以学习、借鉴和分析调研过程中与其他成员的团队合作能力,了解了家具行业的特点,通过调研,了解了目标顾客的个人消费偏好、消费习惯、消费水平和消费趋势。对家具行业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研究。我希望在借鉴我们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调查分析,得出有意义的结论,为优渥家居的领导高层制定整体营销策划活动、投放广告等提供依据。

感谢学校为我们提供的这次机会,使我们学到了很多知识,拓宽了自己的眼界。谢谢同学们一路上的帮忙和照顾,有了你们,这次的调研活动对于我来说才愈加精彩充实。在为期半个多月天的调研中,我们收获颇丰,感受深刻。通过团队的默契合作,我们才能顺利完成调研,由此更加体会到了团队精神的重要,不论是在调研中,还是团队成员的交流沟通过程中,都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齐心合力,一同面对困难,集思广益。

有人说过这样一句话:“一种东西你如果没有亲身经历过,没有亲身地去实践它,你就无法体会出其中的经典之处,其中的奥妙之处,即使你曾听过,你曾看过,你体会的也只是一种表面之物,你体会的也只不过是其中的非常细微的东西。”没有这次专业课的实地调研,我们无法真实地感受到家具行业的发展和不足,我们应该把这些体会和心得融入到我的今后的学习生活中。而通过这次的调研所了解到的情况和得到的大量真实而具体的数据更使我们对家具行业深刻的认识,满足了我们的调研需求。这些来源于书本之外的知识使我们更加充实。

市场调查报告3

在广告策划之前,第一步必须进行的是对目标市场的了解、分析和研究。市场调查报告,或称市场研究报告、市场建议书是广告文案写作的一个要件。阅读市场调研报告的人,一般都是繁忙的企业经营管理者或有关机构负责人,因此,撰写市场调查报告时,要力求条理清楚、言简意赅、易读好懂。

一、市场调查报告的格式一般由:标题、目录、概述、正文、结论与建议、附件等几部分组成。

(一)标题

标题和报告日期、委托方、调查方,一般应打印在扉页上。

关于标题,一般要在与标题同一页,把被调查单位、调查内容明确而具体地表示出来,如《关于____市家电市场调查报告》。有的调查报告还采用正、副标题形式,一般正标题表达调查的主题,副标题则具体表明调查的单位和问题。如:《消费者眼中的枣读者群研究报告》。

(二)目录

如果调查报告的内容、页数较多,为了方便读者阅读,应当使用目录或索引形式列出报告所分的主要章节和附录,并注明标题、有关章节号码及页码,一般来说,目录的篇幅不宜超过一页。例如;

目 录

1、调查设计与组织实施

2、调查对象构成情况简介

3、调查的主要统计结果简介

4、综合分析

5、数据资料汇总表

6、附录

(三)概述

概述主要阐述课题的基本情况,它是按照市场调查课题的顺序将问题展开,并阐述对调查的原始资料进行选择、评价、作出结论、提出建议的原则等。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第一,简要说明调查目的。即简要地说明调查的由来和委托调查的原因。

第二,简要介绍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包括调查时间、地点、对象、范围、调查要点及所要解答的问题。

第三,简要介绍调查研究的方法。介绍调查研究的方法,有助于使人确信调查结果的可靠性,因此对所用方法要进行简短叙述,并说明选用方法的原因。例如,是用抽样调查法还是用典型调查法,是用实地调查法还是文案调查法,这些一般是在调查过程中使用的方法。另外,在分析中使用的方法,如指数平滑分析、回归分析、聚类分析等方法都应作简要说明。如果部分内容很多,应有详细的工作技术报告加以说明补充,附在市场调查报告的最后部分的附件中。

(四)正文

正文是市场调查分析报告的主体部分。这部分必须准确阐明全部有关论据,包括问题的提出到引出的结论,论证的全部过程,分析研究问题的方法,还应当有可供市场活动的决策者进行独立思考的全部调查结果和必要的市场信息,以及对这些情况和内容的分析评论。

(五)结论与建议

结论与建议是撰写综合分析报告的主要目的。这部分包括对引言和正文部分所提出的主要内容的总结,提出如何利用已证明为有效的措施和解决某一具体问题可供选择的方案与建议。结论和建议与正文部分的论述要紧密对应,不可以提出无证据的结论,也不要没有结论性意见的论证。

(六)附件

附件是指调查报告正文包含不了或没有提及,但与正文有关必须附加说明的部分。它是对正文报告的补充或更祥尽说明。包括数据汇总表及原始资料背景材料和必要的工作技术报告,例如为调查选定样本的有关细节资料及调查期间所使用的文件副本等。

二、市场调查报告的内容

市场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说明调查目的及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介绍市场背景资料。

第三,分析的方法。如样本的抽取,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技术等。

第四,调研数据及其分析。

第五,提出论点。即摆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第六,论证所提观点的基本理由。

第七,提出解决问题可供选择的建议、方案和步骤。

第八,预测可能遇到的风险、对策

市场调查报告4一、调查目的

当今矿泉水是一个大众消费品,有市场潜力大,竞争者众多等特点。面对中国矿泉水行业趋于饱和的行业状态,恒大冰泉为了开拓新市场,挖掘饮用天然矿泉水这一市场,使本企业在这一新的细分市场中抢占先机,博取消费者好感,抽样调查针对在校大学生进行一次系统的调查研究。

二、调查对象及内容

① 调查时间:

② 调查工作时间:

③ 调查地点:成都理工大学

④ 调查对象:学生

⑤ 教育程度:大学

⑥ 调查范围:成都理工大学在校学生(年龄19~25岁间)专业不限。

本次调查主要内容有:消费者通过何种方式去了解产品;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最注重的是哪方面;消费者了解恒大冰泉的渠道;我们需要在什么方面搞宣传、促销;并消费者对恒大冰泉有哪些建议可以占领开发新的市场。

三、调查方法

针对在校大学生的特征、习惯和市场上常用的调查方式,本小组选择市场调查问卷这种简洁易懂的方式,对在校大学生进行调查研究,并上网查阅资料。本小组成员在成都理工大学内进行问卷调查,并走访了本院校的超市、院校附近的零售店进行询问调查,了解情况。调查从问卷的设计、调查到后期数据处理及技术分析报告都由我们第三小组完成。问卷调查日期为2013年11月中的5个工作日,共14个问题,其中13条选择题,1条问答题。整体上,调查对象的性别、年龄及其喜欢消费矿泉水,是否对恒大冰泉有一定的了解和是通过什么样的渠道了解恒大冰泉矿泉水,男女生之间对矿泉水的消费差别不大,所以我们选择男女各半来调查。由于受条件及时间限制,我们只选取一部分学生有针对的进行了调查。为保证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误差,调查问卷回收后,我们抽取了一定比例的问卷进行检验调查结果,并将不合格的问卷全部废除。

四、调查数据分析与判断

中国矿泉水行业结构变化:

80年代-90年代初—自来水(白开水)

90年代初期到今—瓶装水

(1)市场潜力

经过我们的调查发现,本院校矿泉水消费市场很大,现代很多学生都有买水喝的习惯,大部分学生都有运动后、逛街、口渴时买水喝的习惯,占被调查大学生中的35%的学生喜欢尝试新口味矿泉水,但是由于我们学院在校学生多,而且消费能力非常强,所以在年轻90后这一代人中消费的矿泉水市场有很大的潜力。

通过调查,当代大学生其中大多数都有消费矿泉水喝的习惯,这个范围的人数占总调查人数的69%。选购的价格在1

(2)了解产品的渠道

调查发现在消费矿泉水时,消费者受到电视广告、网络悬挂广告所占的比重相对大一些,占被调查大学生中的72%的同学不是很了解恒大冰泉这个新型天然矿泉水。所以企业应该在电视广告方面加大力度宣传,以创新性的宣传广告吸引消费者,以深入加深消费者对自己产品的忠诚度。

品牌产品调查结果表明,现在无论是公司的知名度还是品牌的知名度都需要提高,为了达到提升企业和品牌的的知名度,应该加大宣传方面的力度。

(3)对消费者的调查

在消费者的印象中的矿泉水主要有:怡宝、农夫山泉、康师傅等矿泉水同类产品对比

产品名称 占总调查人数百分比(%)备注

怡宝 82.5 可参考价值高

农夫山泉 64 可参考价值高 康师傅 31.5 娃哈哈 19.5

冰露 8

其它 7

通过对消费者喜爱品牌的认识,可深入探讨这些品牌的动人之处,和它策划的过人之处。以便我们做出科学的分析,使我们的饮用水能够做得更好,更适合大学生的要求。

(4)消费者购买首要问题

调查发现,消费者对市场上的瓶装矿泉水,最担心的是质量是否是天然的矿泉水,消费者有喜欢选择新口味的矿泉水,并且商品的第一感觉非常的重要,往往决定着消费者的决择。所以在这个竞争者众多的市场上,要占据学生饮用水这

一市场,把自己的产品推销出去,一定不能忽视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我们要赢在起跑线上。消费者普遍关注产品的质量好、品牌知名度高、价格优惠、瓶子形状感觉好等方面。

消费者购买时最关心的问题(从高到低排列):质量好、品牌知名度高、价格优惠(分别占总调查人数的87%,11%,57%)。

(5)国内产品质量调查

通过调查得知,我国矿泉水业因其没有加入过多原种元料,而在所有水类行业中质量最值得消费者放心。而在我们的问卷调查中,质量选择甚至达到了87%的比重。

在我们的矿泉水行业中,虽然消费者还要求提高质量,但是本人认为不需要再在质量方面大力的投入资金,而应该在其它方面加大投入,例:宣传、开发新产品等方面。因为在质量方面加大投入资金也不会产生多大的.效益。

(6)本地品牌销售情况

问卷数据表明,消费者对恒大冰泉矿泉水的认识程度不高。近期新闻报道,国家质检部位对农夫山泉的饮用矿泉水水进行了专项监督抽检,发现本地产品不合格。所以要恒大冰泉应该在矿泉水市场上加大宣传力度,力求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更好的形象。

(7)SWOT战略环境分析(国内整体)

① 优势(Strength):质量好,水源来源多,成本低,携带方便,价格都是在

消费者随所能及的合理水平,再加上本校学生多,消费能力高,课程量不多,运动爱好者众多,对于消费矿泉水群大,利润可观。

② 劣势(Weakness):产品购买次数多,每次购买量小,购买频繁致使销售人

员多,中间环节代理商多,造成浪费。而校内往往超市少形成独家生意,对降低售价难,超市少又形成对消费者不方便购买。顾客对知名品牌较为敏感。现场促销对消费者影响不大,电视广告费高。对于恒大冰泉矿泉水兴趣低。③ 机会(Opportunity):可开发新产品,设计创新包装,以绿色健康为主题。

减少中间环节代理商,在各校设立无人销售机。企业可加大员工素质培养,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与产品形象。

④ 威胁(Threat):知名品牌众多。其它饮料对矿泉水业有一定的冲击。

五、结论

经过调查问卷数据显示,所问各项中,答案男女分别不大(附件有男女答案的数据)。经过调查,本院校内的大部分学生消费者都有买水喝的习惯,说明恒大冰泉矿泉水是很有市场。

在各种营销策划中,各种各样的策略都对产品产生很大的影响,经过调查消费者受到电视广告影响最大,应该加大在电视广告方面的资金投入,而促销策略

对产品的销量影响不大,应该少搞。

企业应该把产品质量放在第一位,因为消费者对质量的关心程度占到调查人数的87%,所以产品的质量一定要做到好,同时也要做好产品的知名度,消费者往往会受到产品知名度的影响,因为在大多数消费者心目中,都认为一种有知名度的产品就是好的品牌的心理现象。

目前,恒大冰泉的产品知名度不够高,再加上人们对恒大冰泉矿泉水产品不了解,造成消费者对本地的矿泉水消费少,所以存在巨大潜行的市场有待开发。

市场调查报告5调查背景分析

经济快速发展让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也使得居民消费热点的不断转移。人们的消费不再注重温饱,而渐渐开始考虑享受、精神消费、发展自我、面子、社交等消费。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影响下,而今的消费结构日趋丰富多彩。城镇居民消费结构的变化,主要表现为消费能力的增强,而谁能把握好今后五年市场消费热点,谁就能在这竞争激烈的市场分到一杯羹。

调查目的分析

为了了解福建城镇居民未来五年消费热点,我们班级在指导老师吴飞美的精心指导下,进行了本次市场调查,并形成该报告。

调查对象分析

针对年龄在20-65岁之间的各类人群。

调查内容分析

主要调查内容:家庭食品支出占总收入比重;现今及未来五年除食品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占总收入的比重;现今及未来五年在住房、教育、医疗、交通等方面的消费;购买及不购买福建产品的主要因素;家庭年收入及节余及其趋势;投资贷款选择。

调查方法分析

主要采取街头拦截方式进行口头问卷调查,辅以网上调查问卷形式。

调查数据分析

从上面第一张饼图可以看出,35%调查对象食品支出占总收入的比重达到40%-60%,根据恩格尔系数,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大多处于温饱或小康的水平。但仍有43%的调查对象恩格尔系数高于60%,这一点需引起重视。

由上面第二张及第三张图我们不难看出,城镇居民的消费结构丰富多彩,各种消费比重相对比较接近,但是住房消费依然比较突出。无论现在还是未来五年,人们较多的支出都是用于住房、装修,而教育支出都排于第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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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

一、整治目标

通过集中开展一个月的虚假违法广告整治月活动,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虚假违法广告得到有效遏制,规范各类广告经营主体(特别是重点媒体单位)的广告经营行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广告监管制度,促进广告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优化全市经济环境。

二、整治重点

(一)两种商品:药品、保健食品。严厉查处虚假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以新闻形式虚假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中使用患者、消费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利用社会公众人物、患者、消费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行为;药品广告夸大功能、保证疗效的行为;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的行为;药品广告不明显标注通用名称的行为。

(二)两类服务: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电视购物服务。以医生、药师、专家等专业人士作为特约嘉宾进行健康讲座的,不得在节目中宣传治愈率、有效率;不得宣传未经医疗界普遍认定和采用的医疗方法;不得播出专家或医生与患者或家属现场或热线沟通、交流的内容;不得出现被介绍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

(三)八种形式的虚假违法广告。

1、虚假价格宣传。以“门店装修”、“厂价直销”、“清仓处理”、“换季(转行、转产)亏本处理”、“降价”、“打折”、“优惠”、“大甩卖”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使消费者误认为价格便宜。

2、虚假承诺宣传。以有奖、馈赠、让利、包退包换等形式向消费者做出一定的承诺,达到刺激消费的目的,而广告的内容与相关的附加条件、实际兑现的奖品、赠品的数量、质量、价格不一致,或者根本不兑现承诺。

3、虚假信誉宣传。一是利用人们认牌购物的心理,除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活动以外,在广告中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二是违背客观事实,在广告中对外谎称“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商品”、“知名品牌”、“通过质量认证”、“无公害产品”、“免检产品”、“消费者信得过产品”、“获XX奖”等。

4、虚假性能、功能宣传。一是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对某种产品(服务)的相关特征进行描述,使人产生误解;二是直接或间接地夸大宣传产品(服务)的成份、质量、性能、用途、功效等。

5、虚假数据宣传。广告主凭空捏造产品销量、成分含量、市场调查结果以及涉及性能、功能方面的数据或者使用模糊的、含混不清的数据概念来误导公众。

6、在房地产广告中进行违法的承诺宣传。含有升值、投资回报、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事项的承诺。

7、未依法经过审查或登记擅自的广告。如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户外广告,未依法经过有关广告审查机关审查药品、医疗器械、农药、种子、兽药、烟草等广告。

8、利用新闻报道或专版、专刊、专题节目等形式变相地的虚假违法广告。

三、整治方法与步骤

(一)宣传发动、自查自纠阶段(8月20日-8月25日)。各地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将这次虚假违法广告整治月活动的意义和作用进行广泛宣传,召开所在地主要媒体和广告经营单位负责人会议,制定行之有效的整治方案,进行自查自纠。

(二)集中查处阶段(8月26日-9月14日)。各地相关职能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辖区内各种媒体的各类广告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查,对发现的虚假违法广告要从严、从快、从重处理。各级广告监管部门要积极进行指导与督办。

(三)总结检查阶段(9月15日-9月20日)。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对虚假违法广告整治月活动所取得的成效加以认真的分析和总结,对于管理过程中的漏洞要通过建立广告长效监管机制加以克服,做到防微杜渐。

四、整治要求

(一)强化组织与领导。成立荆州市虚假违法广告整治月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协调此项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

卫生局、市药监局、市广电局、市建委、市房产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新闻出版局的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工商局。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这次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相应的机构,分管领导亲自抓,同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二)各司其责,加强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各级宣传部门应加强对新闻媒体广告导向的管理;工商部门负责组织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以及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新闻出版和广电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对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视媒体的管理;建设、房产、教育、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部门负责配合工商部门加大对广告的监管力度,制定措施,把好广告准入关;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工商部门查处各类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对暴力抗法的,依法打击,对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涉嫌犯罪的行为要提前介入;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新闻单位的负责人的追究力度,并将新闻单位遵守广告法规的情况列为行风评议的一个重要内容。

第12篇

一、科学合理规划,推进布局调整

(一)制定安全发展布局规划,优化产业布局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统一部署,制定完善本地区化工产业安全发展规划,将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集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本市通过国家审核的41个开发区产业定位,确定化工产业的集中区域或园区,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要积极推广*化学工业区产业链一体化和循环经济经验,在化工集中区域和化工园区,要合理整合资源,集聚关联产品,优化园区布局,最大限度降低安全风险。各区、县人民政府应于2009年底前,完成化工产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并将规划正式对外。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区域内建设,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没有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提出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

(二)积极引导,创造条件,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布局调整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增量必须向工业区集中,存量逐步消化和调整”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引导危险化学品企业实行转产、搬迁、兼并、关闭,积极促进和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布局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市经济信息化委应会同财政、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快形成和出台政府扶持政策,加大跟踪指导力度,积极协调相关地区争取于2009年底前完成中心城(镇)区、黄浦江上游水资源保护区内82家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布局调整工作。

积极推广闸北、闵行等区建立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成功经验,推进地区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指导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统一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

二、加强源头管理,提高本质安全

(三)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市、区(县)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商务委等投资管理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会审制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审查通过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批准。

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剧毒、易燃易爆、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的企业(以下称重点企业),启动现有化工装置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并作出2010年底前完成改造的书面承诺,通过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和装置的安全本质度。企业实施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相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改造完成后还应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将评估结论报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有关中央和市属企业要向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商务委等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从严审批液氯、氰化物、丙烯晴等剧毒化学品以及易燃易爆、易制毒化学品、合成氨、高纯度一氧化碳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涉及光气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要严格审查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紧急停车系统;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时,要认真了解试生产装置生产准备和应急措施等情况,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投入使用情况与装置自动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的安装投入使用情况。

(四)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运输许可

市、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对新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申请延期换证的企业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组织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同意颁发许可证或延期换证;达到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生产企业,在申请延期换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免于现场核查,经资料审查后直接办理延期换证手续;要把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自动控制、紧急停车等,纳入换(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内容。有关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将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是否实现自动控制作为安全评价的一项内容,分析其工艺危险性及存在的事故隐患,提出完善技术措施,并出具评价结论。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各类危险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运输通行证等证件的审核发放工作。

(五)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各级财政、金融、保险、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置企业严格按照《*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企〔2008〕30号)和《关于本市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投保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

(六)强化技防措施,实施科技兴安

各级安全监管和环保部门要大力推广应用加油站HAN阻隔防爆和油气回收技术。2009年底前,完成对世博会场馆周边300米内、即使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安全距离仍不符合条件的加油站HAN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并完成外环线以内所有加油站油气回收技术改造。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市地方标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车载监控系统基本技术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GPS监控平台建设和应用,确保2009年底前全面完成GPS监控系统平台的建设、调试工作,并完成所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GPS监控信息接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行驶速度、路线、运行安全状况的动态监控。在试点基础上,2009年继续推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电子营运证管理系统建设,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运营车辆资质、技术状况、日常维护、规范营运等方面的监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各有关监管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有关企业开发化工安全生产技术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安全技术。

鼓励危险化学品重点企业应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技术,提高化工生产装置潜在风险辨识能力。要确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通过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每一阶段都应制定试验开题报告,组织技术条件论证,编写试验总结报告,并通过专家技术鉴定,在此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

(七)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认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现状评估导则》要求,定期开展危险源识别、检查、评估工作。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相关企业要及时将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及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有关中央和市属企业要向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并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以及定期组织演练。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实施24小时实时监控和管理。重大危险源涉及的相关场所、设施要实施视频图像监控。

三、夯实监管基础,提高执法能力

(八)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和本市有关规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有效机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申请或延期换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时,要同时提供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剧毒、易燃易爆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在2009年底前,全面完成自评,按照规范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并将自评报告提交相关安全标准化考评机构;2010年底前,上述企业应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面达标。

(九)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普查登记,及时向市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提交登记材料,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确保在2009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健全全市危险化学品基础数据库,逐步实现资源共享,为有效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打好基础。

(十)建立规范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管理、质量技监等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定期隐患排查、过程监控、跟踪整改制度,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以及操作岗位和生产班组的日常检查,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同时,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下达整改指令书,落实隐患治理、应急措施,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各区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台账,每季度按期将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市级监管部门备案。

(十一)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各级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管理、质量技监、环保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督促相关企业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安全常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能、事故案例、应急管理、职业危害与防护、遵章守纪、杜绝“三违”等教育培训活动,实行全员培训,严格持证上岗。企业全员安全培训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考核成绩应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

(十二)针对重点环节深化安全专项整治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紧密合作,形成合力,大力推进苏浙沪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控机制建设。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合理确定市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进出专用道口,完善道口禁止通行标志和标识设置,并负责在各市境道口和危险化学品运输沿线道路,对危险化学品车辆进行查验、执法,各级安全监管、交通管理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基础信息平台及车辆实时监控平台,实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状况的实时监控,并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专业人员资质情况以及车辆安全警示标志设施等情况进行查验;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收发货责任倒查制度,联合有关部门推广使用电子卡(标签)查验、登记,同时建立道口危险化学品超装卸载应急处置基地,真正形成“基本信息共享、动态监控通报、联合执法同步、查处意见反馈”的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努力提升本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可控度。

各级安全监管、建设、质量技监、市政、消防、水务、房地、市容环卫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易燃易爆场所检修作业安全专项整治和防范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场所中毒事故安全专项整治,促进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安全受控。

(十三)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

市、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市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要充分发挥安全中介机构和专家的作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提高执法检查水平。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应依法暂扣或吊销相关许可证。对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提请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有关人民政府要组织限期予以关闭。

(十四)完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本地区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管理、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和相关应急预案,规范和加强重大事故报告制度,确保危险化学品事故得到迅速、妥善处置。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规定,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责任追究,制定防范措施,开展警示教育。受区、县人民政府委托组织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的单位,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向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危险化学品死亡事故调查结束后,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应将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复印件)报市安全监管部门。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按时逐级上报统计数据,同时收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其他行业、领域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每季度定期分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对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要及时向相关企业和部门发出事故通报,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发生同类事故。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要指导中小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与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大中型化工企业建立联系机制,通过签订应急服务协议,实现应急救援资源共享,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本市安全生产情况逐级报告制度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年底前,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要向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本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并接受考核;有关中央和市属企业要向市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本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并接受考核;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应向市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本年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十五)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规体系。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即将施行为契机,积极通过地方立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提高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完善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有法可依。

(十六)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重点地区要在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专门负责本行政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十七)进一步发挥安全生产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安全生产专业协会、安全评价机构等中介组织严格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咨询服务,帮助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各级安全责任体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管理水平。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数据库,为专家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条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安全生产许可和带储存设施的经营安全许可要聘请专家参与审查;事故应急救援、重大问题研究和重要制度、措施实施前,要充分咨询专家意见;鼓励和督促中小化工企业聘请专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指导,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监管合力

(十八)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的高度,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发挥政府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十九)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涉及部门多、环节多。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并逐步完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单位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深层次问题;督促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提高执法检查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