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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体系论文

时间:2022-10-27 1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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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体系论文

第1篇

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并由国家成立的专门机构进行资金筹集、管理和发放,从而为社会成员提供必要的基本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而商业保险是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企业和个人自愿投保,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

①保障功能的互补性

社会保险,是为社会成员提供必要时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由于受到投保金额、投保对象的限制,这种保险的保障水平非常低。而商业保险的保险范围则包括公民所面对的所有可保风险,并可根据个人情况,满足社会上不同层次的保障需求。因此,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是并行不悖的,两者相互配合,取长补短。

②保障范围的互补性

社会保险主要是在社会成员遇到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疾、失业、死亡等社会风险时,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而商业保险涉及的险种之多,范围之广,则可以满足人们生活消费各个层次的需要。通过与社会保险的配合既满足了人们基本的、普遍的保障需求,也满足了人们多层次的、特殊的保障要求,从而更好地完善社会保险保障水平。

③保险技术与保险方法的互补性

社会保险需要借鉴商业保险的精算专业技术,商业保险也需要制定一些满足社会需要而绝非利益优先的保险品种,以树立其良好的社会形象。此外,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是保障劳动者的生活稳定,并利用专业技术和保险方法使资金保值增值,从而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商业保险可以融入到社会保险中,承办部分社会保险,让湖湘群众得到更大的经济利益保障。

2国外社会保险的发展模式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启示

就社会保险中的医疗保险来说,构建医疗保障体系,避免因重大疾病医疗支出影响家庭的正常生活,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公共卫生政策的基本共识。大体上来看,国外的医疗保障模式主要有如下3种:

①商业保险为主,社会保险为辅

这种医疗保障模式主要根据商业保险的运作模式,由雇主和雇员自主筹资资源选择购买商业保险以防范重大疾病风险。商业保险公司根据不同保费水平和保障标准,可以满足不同层次的保险保障需求。同时,当医疗费用自付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时,个人将不再自付医疗费用,超过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从而有效降低了重大疾病医疗支出的财务风险。采用这种模式主要有美国和南非等国家。

②社会保险为主,商业保险为辅

这种模式的医疗保障模式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由个人、单位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个人和单位按比例分摊,政府则提供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由三者共同筹集资金。这种医疗保障模式带有强制性,并根据参保人的年龄、收入水平划分不同的组别,设置不同的医疗起付线和自付最高限额。参保人的门诊次数和住院次数越多,其医疗起伏线和自负最高限就越低。这种模式的代表国家主要有德国、法国、巴西、阿根廷、墨西哥和韩国。

③国家医疗保险的主导模式

这种模式带有明显的福利色彩,并且主要由国家以征收社会福利税的方式筹集资金,因此,也称之为全民免费医疗保险模式。这些国家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主要由政府负责筹建,其经济收入也来源于政府预算拨款。这种免费的医疗保险保障制度的国家主要有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瑞典等。从发达国家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时间来看,依靠单一的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很难达到公平与效率兼具的效果。

3湖湘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的对策创新

①商业保险应提高专业经营能力

商业保险公司需要树立专业的经营理念,以提高其专业经营能力。根据市场需求,有针对性的开发一些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险种,填补社会保险在这些方面的空白,以丰富社会保障的层次和内容,从而让广大湖湘群众得到更大的经济利益。要引进和培养具备精算技术以及产品开发的专业化人才,提高专业经营能力和服务能力。

②加强合作,降低风险管理成本

通过商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有效融合,以降低风险管理成本,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由于商业保险以营利为主要目标,决定了其对风险防范的意识和能力较强。因此,通过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合作,可以有效利用商业保险先进的信息系统和丰富的管理经验,提高社会保险的风险保障水平。

③商业保险应加大保险产品的研发

商业保险公司应该致力于为不同消费者提供不同层次的多元化险种,以弥补社会保险的空缺。由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的比例较低,商业保险公司可以为这类群体量身定做保险产品,如按大病补助等。因此,通过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有效融合,改善当前的保险现状,对湖湘地区经济的稳定发展和福利水平的提高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4湖湘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的具体运行模式

截止2013年末,湖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414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372元。城镇恩格尔系数35.1%,农村38.4%。全湖南保险公司2013年原保险保费收入为508.6亿元,比上年增长9.3%。而赔款和给付支出为192.8亿元,增长35.1%。根据湖南省的省情和实际情况,立足现有的保险资源,并参考“湛江模式”,提出湖湘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应建立互动关系。从而提供优势互补的服务,发挥经济补偿功能,弥补社会保险的缺失,满足湖湘消费者多元化的保险需求。

①构建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生存保险的互动机制

一是,个人养老金账户赤字导致了资金占用和资金运营问题,商业保险可以利用其自身优势管理法定养老基金,与基金公司一同管理养老保险金。二是,人口老龄化趋势导致支出增加,随着退休队伍的日益壮大和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商业养老保险为退休金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来源。三是,企业年金制度尚不完善,目前,我国部分事业单位尚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因此,商业养老保险制度成为其重要补充。

②构建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互动机制

公共医疗费用高涨导致看病难,看病贵。药价上涨加上湖湘地区小型卫生机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城镇居民的就医需求,导致大医院的就诊人数增多,从而出现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因此,需要商业保险开发并推广短期健康险种等,以补偿居民的医疗费用支出。随着物质条件的改善和健康意识的增强,湖湘地区的消费者更加注重日常的健康护理,通过健体强身来预防疾病的发生。因此,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长期护理保险等相关险种成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农民工异地医疗报销难,商业保险公司也可以据此推广出适合这一群体的保险品种。

③构建五险互动机制

第2篇

摘要:为了帮助大家设计撰写论文,求学网为大家分享了关于社会保障税的文献综述,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供您参考!

社会保障税的征收要与一国国情、经济发展水平和所处的时代相适应,相关研究文献也体现了这一特点。国外早期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对社会保障税存在意义的研究,而当代的研究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障税这种筹资方式是否为最佳、社会保障税应达到何种程度为最佳以及如何对社会保障税进行改革以达到最佳等方面。现阶段,我国国内研究的重点为关于是否应该开征社会保障税、现阶段开征社会保障税条件是否成熟、开征以后税收制度应如何设计、相关制度应如何完善等问题。

一、国外研究现状

(一)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早期研究

早期研究首先涉及到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西方社会保障理论的产生经历了一个从否定社会救济到主张社会福利思想的发展过程。英法古典经济学家否认社会救济制度,而随后德国的历史学派、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福利经济学和凯恩斯主义都从不同角度论述了社会保障税存在的基础和意义。

2、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奠基人马克思(1885)则从社会必要扣除理论的角度提出了设立社会保障基金的必要性,他认为社会总产品在分配前必须扣除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扩大生产的部分和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马克思的必要扣除理论为后来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保障实践确立了指导思想。

(二)当代对社会保障税的研究

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障税在开征及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关于这方面的研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和调整,主要集中在社会保障税这种筹资方式是否为最佳、社会保障体系对公民的保障应达到何种程度为最佳以及如何对社会保障税进行改革以达到最佳等方面。

2、关于社会保障体系保障程度的研究。Rodrigo A.Cerda(2005)对社会保障体系盲目追求社会公平而忽视社会效率必将导致该体系的不可持续性进行论述,认为在分期付款的社会保障体系下,社会保障会影响人们的经济决策和生育决策,进而影响人口结构和劳动市场,使得社会保障税基减少,进而减少长期社会保障金的支付。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往往选择提高社会保障税率以满足社会保障资金的需要,而提高的税率又会影响人们的经济和生育决策,产生恶性循环,最终导致这一保障系统的不可持续性。

第3篇

关键词:农地流转;规模经营;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农村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F323.8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3007902

1农地流转的概念明晰

农地流转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动和转移。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地使用权和非农用地使用权。本文的农地流转重在考察农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农地流转是经济发展、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的必然趋势,也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加快农地流转,对解决农村人地矛盾,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我国农地的特殊功能

2.1生活保障

虽然当前农民就业的方式和谋生的手段越来越多样化,但是,绝大多数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仍依赖于土地的产出,土地的基本产出能力决定了农民的收入水平,也就是说,农民拥有多少土地、土地肥沃或者贫瘠决定了农民能否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

2.2就业保障

由于在均田承包制下每个农民都拥有一定的土地,因而农民总能就业。也就是说,土地为农民提供了就业的机会。在我国农村,虽然有相当一部分农民特别是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但是城市的就业机会与自己手中土地相比,都具有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出于寻求保障的心理,他们中的大部分人都保留着对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

2.3养老保障

现代化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尚未建立。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依然保持着以土地为依托的家庭养老方式。迈入老龄的农民,如果自己还能劳动,“土地+劳动”就是他们的养老保险。农民因为年老、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时,他所分得的土地交由子孙,同时养老的重担也由子孙接过。

由于承包土地是农民身份所特有的权利,加之农民没有养老和失业的保障,而农地具有社会保障功能,所以我国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一再保持稳定,但从现实层面来看,我国现代社会农地的收益是非常有限的。中国农业人口8.6亿,耕地面积14.2亿亩,人均农业用地仅为1.7亩。最重要的是,拥有农地并不能预防贫困。事实证明我国人均年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农村居民贫困线的大多数农业人口拥有农地,可见农地可以保证农民“就业”却无法保证农民能有起码的收入,这种保障能力无疑是低层次的、狭隘的。

3农地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的关系

就土地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经济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要实现农地流转的顺利运行,必须先在农村建立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否则加快和规范土地流转,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集约化只能是一种空想。另一种观点认为农村社会保障不应该是孤立于土地制度变迁之外的封闭体系,而应该建立在高效率的农业经济基础之上,完善土地流转方式才是提高农业生产绩效的有效途径,从而使农民获得更多的物质财富,为在农村建立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提供物质基础。

这两种观点在对待农地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因果关系上的看法是不同的。前一观点只是简单将农地流转问题和农业生产效率不高问题归咎为农村社会保障缺位造成的,而较少考虑到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现实困难,忽视了农民较弱的承受能力。照此观点,农村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应该在当前农业低效率的情况下建立起来。后一观点考虑到了在农村建立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难度,更加重视了农业生产绩效的提高对建立农村现代社会保障的关键作用。我较认同后一观点,认为,不应当将农地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看作是简单因果关系,而是将其看作是一种相互促进的关系。

3.1增进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农地使用权流转的目的在于引导土地适度集中,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经营,以此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从根本上促进农业的发展。农业现代化必然要求土地适度集中实现规模化经营。只有规模化经营才能有效地利用现代化的农业机械,才能集中应用资本、技术,并且能更有力地抵御自然灾害或市场竞争的冲击。在这一过程中,农民的收益才能真正获得提高。农民收益的提高自然减轻了农村社会保障的负担。

对转出土地的农民来说,发生土地流转时一方面他们可以从土地交易中得到一笔可观的收入,另一方面其身份也发生了根本转变,他们身份的转变使得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保障人口数下降了,减轻了农村社会保障负担。这部分脱离土地的人可以就地就业,或者是迁往小城镇,并被纳入到城市人口的保障范围。同时,他们通过就业又可获得劳动收入。

对于转入农地的农民来说,经营规模的扩大让他们大大节省成本,实现规模效应,带动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因此收益也成倍增加,这时他们完全能够从其农业生产中拿出部分作为个人保障账户的启动资金,有助于农村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尽早实现。

3.2促进农地有序流转需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

对于转出农地的一方来说,他们最大的担心就是将农地转出去后,能否在非农产业中取得稳定的收入,使自己的生活水平稳步提高。一旦由于种种原因,如暂时的失业、年老、生病、事故等丧失了取得收入的能力,或因病致贫,或其他的生活困难,能否有其他的制度性保障。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农民就不会轻易地将赖以维持生存的承包农地流转出去。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就可以解决农民这些方面的后顾之忧。

对于转入农地的一方来说,他们在经营流转来的大片农地上投入大量的资金,从事规模化、专业化经营,期望取得规模效益。但他们也会同时面临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既有可能受到自然灾害、自然条件等自然风险的影响,也会受到农产品生产的市场价格、市场供求的影响,可能生产出来的商品在市场上卖不出去,难以实现利润目标,这都会对转入农地的一方造成沉重打击,影响他们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因此,需要通过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来应对严重的自然灾害和市场价格波动给农业生产造成的巨大损失,提高他们的生产积极性。

正是由于当前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最薄弱环节,加上农户对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又存在不合理的认识,认为只有固守农地本身,才能获得社会保障,决定了农地不能作为单纯的生产要素和经济因素,以效率为标准自由流动、优化配置。这严重影响了农地流转的进行和农业规模经营,造成“有人无田可种”与“有田无人愿种”并存的不正常现象。毫无疑问,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促进农地有序流转的最好的解决方法,对流转双方都是有益的和必要的。

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实现农村农地流转市场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

3.3创新农地流转模式将成为农村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新的推动力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归根到底在于农业和农村的快速发展。农业的出路在于机械化、在于规模化、在于市场化,在于充分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益,那么就需要加快土地流转,而土地合理流转的关键在创新土地流转方式。

我国法律规定,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农地流转模式的创新,不仅能使种粮大户因大大提高农地产出率,实现农业的高产、高效而得益,同时转出农地的农户和农村集体同样也能从中受益。只有充分利用农地资源,实现农地流转模式创新,才能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才能保证有充分可靠的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并进而成为农村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新的推动力。

4农地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联合构架

基于农地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的关系,我们应当使农地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相互促进,共同推进,实现互动和谐。可以说健全和完善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是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核心,而建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农民土地权益的终极保障。因此,一方面要推进农地流转,依托农地流转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另一方面要建立和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弱化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以加快农地流转。

目前,全国各地很多地方已经进行了有关农地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联合构架的探索,以浙江省为例,在嘉兴市农村,出台一系列规定,实行“土地换社保”,在土地被征用后,失地农民“农转非”,并进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按月领取养老金。土地流转后,农民凡是非农就业的,3年内必须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对已进入老龄阶段的农民,逐步提高养老保险待遇。到2012年嘉兴市将基本完成新型户籍制度管理改革,该市三分之一以上的农民将向城镇和中心村聚集,流转土地100万亩以上,50%以上的农田实现规模集约经营。

还有部分农村依托股份合作社,建立农地流转定额保障金制度。将集体土地通过股权化,折股量化到每个农民头上,农民集体是土地股份制的董事会,它由股东构成。土地股份合作社使土地得以流转、兼并,并与资金技术管理等要素实现优化配置,从而大大增加土地的投入产出比,具体实践中,一些地方将土地折股分为两部分,一部分配给农户,用于日常基本生活;另一部分则直接进入个人社会保障账户。

这些都是农地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联合构架的典范,但是这些模式得以施行并且保证其稳定性很大程度上还是取决于政府的支持力度和相关配套政策的完善程度。浙江省农村经济发展较快,水平较高,为其能够率先进行农地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的联合构架提供了支撑。

5总结

在人地关系高度紧张同时社会保障体系又不完善的背景下,农地客观上提供了对农民的保障功能,但它却阻碍了农地的流转和效率的提高,抑制了农民增收,弱化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紧迫性。当前,应该逐步淡化农地的保障功能,由农地保障转变为农地保障与社会保障并举,并最终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必须认识到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与创新不是孤立于土地制度变迁之外的封闭体系,而应该建立在高效率的农业经济基础之上,为此,国家一方面有必要完善农地流转的相关立法,以法律的形式,系统规范流转农地的目的、程序和原则等;另一方面要承担起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责任,最终达到促进农地资源合理化配置和保障流转各方主体合法利益的双赢目的,使促进农地流转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并行不悖,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陆红生.土地管理学总论[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

[2]岳浩永,梁冬,徐文全.基于完善农村流转制度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创新[J].农村经济,2005,(10).

[3]顾益峰.中国农村开征社会保障税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

第4篇

    论文摘要: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一直未能完全建立,农村老年人正面临着十分严峡的生活风险,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本文认为,在中国现阶段应该建立“家庭保障为主、社会保障为辅、商业保障为补充”的多层次保障模式,促进我国农业的规模化和中国的社会转型。

    共和国诞生至今,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农村社会保障却始终处于边缘地带,尤为突出的是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后,在原有的一些针对农村老年人的保障项目被削弱的同时,新制度却又未广泛建立,农村老年人不得不面临着十分严峻的生活风险。毫无疑问,滞后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如果长期无法充分发挥它“安全网”与“稳定器”的作用,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会受到严重威胁。因此,在改革开发日益深人的今天,建构合理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便日益显得迫在眉睫和至关重要。

    一、现状

    (一)设计有误,难以普及推广

    现行《方案》规定了“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的原则,实行“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扶持”的政策。但由于没有规定集体缴纳养老保险调剂金的义务,对国家的责任也没有具约束性的具体规定,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以个人缴纳为主”变成了“完全由个人缴纳”,农民的个人社会养老保险账户形同个人银行储蓄账户,甚至还不如银行储蓄账户。银行储蓄由个人保管,可以随时支取;养老账户由养老保险机构管理,必须在退休年龄后才能支取。农民还不得不承担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运行费用和保险基金被违法挪用的风险。这样的制度设计明显与减轻农民负担的大原则相违背,许多农民不愿也无力接受,导致农村养老保险始终无法真正推广。据统计,到1997年底,全国投保人数仅为8200万人,人均缴纳保费仅为231元,无论从覆盖面还是从保费额来说,都很难满足21世纪农村老年人口的需要。

    (二)范围笼统,阻碍社会发展

    现行《方案》将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全部纳人保险对象,如同一道无形的绳索,将已经实际脱离农业生产的务工、经商人员再次束缚在了土地上,使这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只能离土不能离乡”、“只能进厂不能进城”。迄今为止,我国农业劳动力以不同方式实现的向外转移在2亿人以上,但据有关资料,其中80%以上是兼业型转移。这种转移方式,一方面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1984年承包农户平均土地规模0.55公顷,目前内陆地区户均0.46公顷,沿海0.26公顷一0.33公顷。更有甚者,部分农民“只承包不耕种”,一面进城务工,一面任承包地荒废,这直接影响了我国的粮食供应。这种情况若不及时扭转,农业生产力的提高与现代化不可能实现。另一方面,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首先,农业的长期滞后必然使我国还不十分强大的工业体系成为“无水之源”、“无本之木”。其次,就业、户口等政策与二元的社会保障制度导致了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固化,阻碍了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最终导致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受阻,社会结构的转型速度大大放慢。由此可见,只有对农村社会保障对象进行科学划分,为转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建立适合自己的保障体系,才有可能割断他们与土地的联系,促进农业生产现代化和社会转型。

    (三)对缩小区域经济差距和贫富差距作用不大,不利于社会稳定

    从实施状况看,由于制度设计的问题,《方案》的主要参保对象是务工、经商人员。虽然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越来越大、保费越来越高,但由于经济承受能力不足,收人最低、最需要保障的农业从业人员参加保险的却不多。这样,由于再分配最重要的客体的缺失,社会保障无法充分发挥它国民收人再分配的职能,对缩小贫富差距作用不大。另一方面,由于《方案》仅覆盖在部分地区,农民更愿意在保险覆盖的区域内流动。这样,经济发达的、能够推行养老保险的地区能够吸引愈多的人才,而经济欠发达的、未推行养老保险的地区人才日益流失,业已存在的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越来越严重。社会分配不公平是不稳定的终极根源。现行《方案》不仅没有缓和这种不公平现象,反而加剧了差距的扩大,对社会稳定十分不利。

    二、对策

    (一)范围划分合理化

    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必须合理划分农村社会保障的涵盖对象。笔者认为,应该将已经转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小城镇居民和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划离农村社会保障系统。

    1.构建相对独立的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改变现行(方案》将小城镇务工、经商人员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做法,构建相对独立的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首先,这个保障体系必须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相区别。这样做能够吸引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让他们将小城镇作为安身立命之所,避免其向大中城市的盲目流动,减轻“城市病”;同时又可以减少农业从业人员,提高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另一方面,小城镇多是二、三产业从业人员,遭遇的风险结构与农民不同,理应为他们设计适合于他们自身的保障项目。其次,小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必须与城市的相区别,因为小城镇的主体乡镇企业的经济基础还比较薄弱,还难以承受以城市为参照系的标准高、项目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小城镇的兴起与乡镇企业的发展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社会结构领域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实现农村工业化与城市化、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的现实选择。只有迅速构建相对独立的、合理的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才能真正发挥小城镇和乡镇企业在我国的独特作用,促进我国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

    2.将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纳人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现行的将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作法,不仅不能够减弱农民流向城市的热度,反而睁强了他们流动的盲目性。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某些发展中国家出现过的所谓“过度城市化综合征”,苦如北京市1995年抓获的犯罪分子中,外地人占近一半。“大禹治水,堵不如疏”,与其弹精蝎力地阻止农民进城,不如通过制度设计正确引导农民进城的热情,让他们的流动更趋理性。将进城务工、经商人员纳人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后,能否定期支付社会保障费用,成为每个进城农民必须考虑的问题。对于已在城市居住多年,且有相对稳定经济来源的进城农民,能够也愿意支付这笔费用;而对于进城时间较短,且求职不易的农民来说,这笔费用的支出有利于限制他们的盲目进城。这样做,不仅可以拓宽城市社会保险金的筹集渠道,更重要的是,如果为中国城市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的进城农民踏入了城市社会保障的大门,他们与土地的联系更易被割裂,有利于农业的规模化和中国的社会转型。

    (二)制度设计科学化

    小城镇从业人员与进城务工、经商人员的脱离,使农村社会保障对象的主体将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那么如何构建一个既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农村具体情况,又适应社会结构转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呢?笔者认为,在中国现阶段应该建立“家庭保障为主、社会保障为辅、商业保障为补充”的多层次保障模式。

    1.家庭保障为主

    以家庭保障为主的原因在于:一、虽然社会保障的国际趋势是以国家责任而非家庭责任为主,但我国农村目前生产力水平低,国家和集体无力扶持,农民也没有多少能力参加完全积累制的养老保险,要求农民参加国家养老保险只能是一个良好的愿望罢了。在现阶段强调以家庭保障为主更具现实性。二、家庭养老在我国拥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子女对家人的赌养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且受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保障。家庭保障为主的养老保险是具有可行性的。具体考虑是以遍布农村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代替保险机构,以个人养老储蓄账户代替现行《方案》规定的个人保险账户。这样做的优点是:一、可以省却保险机构的营运费用;二、可以避免保险金被娜用等违法现象;三、农民可以拥有一个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支取的个人账户,有利于市场经济下人力资源的流动。

    2.以社会保障为辅

    强调家庭责任绝不等于推卸社会的责任。恰恰相反,如前所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仅仅依靠家庭,难以为老年人提供足够保障,这时就濡要社会责任的辅助。首先是国家责任。农村的养老参保可以是自愿的、也可以是强制的,但关键是由国家出面,提供一个优惠、合理的利率保证。如果农民参保是强制性的,这样的保证有助于实现社会公正;如果参保是自愿的,那更斋要这样的保证以争取农村人口中的较大比例人群参加。其次是集体责任。集体可以模仿城市社区大力发展养老院、义诊等社会服务事业。另外,还可以考虑发挥土地的保障作用。如果农民能够获得一份长期的、有保证的土地承包合同,即在土地承包期间,政府官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废止的合同,那么土地的价值就能够为农民发挥保障作用。譬如,农民可以在承包期将土地租给他人耕种,以租金作为补充养老金,或在农民退休后将土地退还集体,以获得集体的养老补助等。

第5篇

论文摘要:服务型政府的任务是着重于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其目标是发展社会事业和保障并改善民生,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农村社会保障是民生问题的重要内容,只有完善农村社会保璋体系,才能提高整个社会保障水平。

1服务型政府的概念及其理论基础

1.1服务型政府的概念

在国外是没有服务型政府的说法,而是国内学者在研究新公共服务理论时,逐渐演化出来的有中国特色的新型执政理念。所以,关于服务型政府的概念,学术界并无统一的定义。

张康之教授在其所发表的((限制政府规模的理念》一文中首次提出“服务型政府”的概念,即“服务型的政府也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用政治的语言表述就是社会服务,用专业的行政学语言表述就是为公众服务,服务是一种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政府定位于服务者的角色上,把为社会、为公众服务作为政府存在、运行和发展的基本宗旨”。刘熙瑞教授认为,服务型政府就是在“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

文章经过综合理解,概括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服务型政府涵义:从经济层面来说,政府要纠正市场失灵,为社会提供市场不能有效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制订公平的规则和加强市场监督,确保市场竞争的有效性。从政治层面来说,政府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政府要确保为市场各阶层提供一个安全、平等和民主的制度环境,实现有效的治理而不是统治。从社会层面来说,政府要从社会长远发展出发,提供稳定的就业、义务教育和社会保障,调节贫富差距,打击违法犯罪,确保社会健康发展。

1.2服务型政府的理论基础

美国学者罗伯特·B.登哈特和珍妮特·V·登哈特在所发表的《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一文中提出公共行政是以服务为宗旨的,以公民为服务对象,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从而达到整个社会协调运作和有序发展。这一理论为我国现阶段“服务型政府”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新公共服务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观点:一是政府的职能是服务公民,而不是服务于顾客。政府逐渐转变职能,即帮助公民表达和满足他们的共同利益需求,同时集中精力与公民之间建立信任与合作的关系。二是政府的目标是追求公共利益。公共行政人必须促进建立集体的、共享的公共利益观念,也即要创立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责任。三是重视公民权和公共服务。富有社会责任心的公务员和公民能卑奸地促进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务,并为社会做出有益的贡献。四是在思想上要具有战略性,在行动上要具有民主性。满足公共需要的政策和项目可以通过集体的努力与合作过程得到最有效并且最负责任的实施。五是承认责任。公务员不仅应该关注市场,还应关注宪法、法律、政治规范、职业标准、社区价值观和公民利益。由于这些都是政府行政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所以政府就得为其行政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六是服务而不是掌舵。对于公务员而言,利用基于价值的共同领导来帮助公民明确表达和满足他们的共同利益显得越来越重要,而不是试图控制或掌控社会新的发展方向。七是重视人而不只是重视效率。如果公共组织及其所参与的网络基于对所有人的尊重通过合作和分享领导权的过程来运作的话,那么它们就更有可能获得成功。

2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现状及其问题

2.1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现状

农村社会保障是以法律为依据,以国家、集体、农民投人为主体,对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因意外事故而在生活上发生困难的农户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其目的是稳定和提高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有了很大发展,农村经济和社会结构有了很大变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农村工业化的发展,人口老龄化与家庭小型化,现行的农村保障体系难以为继,必须建立和完善适合现代农村状况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我国目前农村需要的社会保障,其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农村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社会福利、社会互助和社会保险五个方面的内容。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问题,至少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目前政府已经重视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并已建立了一些初级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第二,政府虽然已经开始重视农村社会保障问题,但与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相比较,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缺乏整体的制度设计,甚至有些地方已经终止农村社会保障的实行。

2.2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①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城乡社会保障差距大。就目前看,农村的医疗、养老、低保这三项最基本的保障形式,仅处在试点或探讨阶段。此外,农村社会保障相关的研究硬件设施也很差,而且在医保、社保信息化建设的硬件设施也巫待更新完善。②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法律缺失或有待完善。诸如农民工保障问题、农村非农业人口保障问题、失地农民保障问题以及农村残疾人保障问题等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更需要政府关注。由于这些社会群体的社会保障具有很强的特殊性,目前都没有系统的社会保障措施,尤其相关的法律保障措施,多数问题尚在探索阶段。③社保资金的筹集困难和筹资方式单一。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短缺问题在历史上就一直特别严重。国家虽然加大投人力度,但远不及农民对社保资金的需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筹资方式,致使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承担,国家政策很难落实到位,导致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缺乏稳定性与持久性。④农民参保意识薄弱。受传统观念的深刻影响,农民养老一直是以土地为基础,以家庭为核心,靠子女赡养作为自身保障;部分农民收入较低,也交不起参保费用;而且农民的社会保障意识也比较淡薄,并不了解社会保障政策。⑤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给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压力。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迁移流动,改善了城市的人口结构,但同时也迅速地加快了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农村出现了大量的“留守老人”。农村老年人,特别是老年妇女在丧失了劳动能力以后,极易陷于贫困,而针对他们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缺失。

3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措施

①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制度建设。优先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灵活弹性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等。一般地区普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济发达地区,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外,鼓励农民个人按照自愿原则,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加快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大力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在条件成熟和经济允许的情况下,逐步向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过渡。

②加强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以法律的形式来保障农民的基本权利,使农村社会保障有法可依。目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整个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还处在试点探索阶段;失地农民及其他农民的社会保障也在摸索中。所以,抓紧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抓紧制定农民尤其是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续接有关法律,解决他们在流动就业中的关系转移问题。通过系列立法来监管农村社会保障的实施,保障农民的基本权利。

③建立政府、集体和农户共同负担的多元筹资机制,创建稳定的农村社会保障筹资机制。财政投人能否足额并及时到位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关键所在。一方面,中央财政、地方财政都要要明确各自责任和投资分配比例,适当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社保资金支出比例,加大对农村社保资金的投人。同时出于社会公平起见,农民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受益主体也理应负担其中的一部分费用。另一方面,鉴于中西部地区财力较弱,中央财政应对中西部省份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予以重点支持;对东部省份的贫困县、经济发展较慢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等也应加大支持力度。

④加强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提高农民参保的意识。农民参保的意识普遍不高,对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落实形成一个很大的障碍。所以,中央及地方政府应当加大这方面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报道、宣传工作小组实地宣传、乡级政府宣传等形式来扩大政策的影响,以转变农民的“以儿养老”等传统思想,提高农民对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的认知度。

⑤积极探索和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统筹衔接。城乡差别客观存在,尤其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显著特点,决定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村和城镇要分别实行适合各自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尝试城乡统筹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困难老人、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推动老年福利由救助型向普惠型发展。

⑥建立有效的农村社会保障的绩效评估机制。“无论采取何种标准,在传统的行政模式中,绩效管理都是欠缺的”。而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必然要求建立一套长久有效的政府绩效评估机制。所以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也必须用有效的绩效评估机制来检验其落实的效果。这就包括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基金管理、社保基金分级运营的核算管理机制和农村社会保障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评估。

第6篇

论文摘要:农村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总人口74. 2写的农村居民目前或将来的生活质量,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是其中的关键内容之一。目前河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总体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农民收入水平低、负担相对过重,自我保障意识薄弱,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不足,相关立法保障不健全等原因造成的。因此,我们应在结合自己省情的情况下,认真地分析了解各区域之间的差异性,建立形式多样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覆盖全省农村的社会保障事业水平。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但是农业现代化程度低,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农民收人水平不高,城乡差别依然很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化发展,以前农民以土地保障为根基、以家庭保障为依托的保障形式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被撼动。在原有保障模式被打破、新制度尚未完全建立之际,中国农民长期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农村社会保障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

    河南是农村人口大省,河南的农村社会保障与全国的总体水平相比较也落后许多。要解决城乡居民收人差别以及农村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种种问题,必须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这关系到社会公平,同时也是补偿农村家庭保障不足、建设和谐新农村的必然要求和现实需要。其中,最为基础的就是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一、目前河南农村养老保障存在的问题

    虽然河南省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着一些本质问题。目前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农民收人水平低、负担相对过重,自我保障意识薄弱,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不足,相关立法保障不健全等。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严重不足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不足制约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发展,这也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

    首先,政府投人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充分。虽然河南省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绝对数额一直在增长,但其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仍然较低。财政预算科目中,社会保障支出主要包括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以及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才设立的支出项目。河南省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长期以来增速缓慢,大大低于同期gdp和财政支出的增长速度,这导致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达不到应有的水平。社会保障是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器”和“减震器”,社会保障支出过低会给社会的安定带来极大的威胁,也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发展。其次,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使用不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由中央政府发放到基层政府之后,被挪用挤占的现象较为普遍,或用于解决地方财政困难,或用于投资房地产,或用于建设其他项目,最终使政府对农民的给付承诺无法兑现,使农民的利益得不到应有保障。

    (二)农民负担过重

    河南农村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负担主要来自两方面:贫困人口和老年人口。一方面,河南省的贫困人口比重较大,贫困程度深,随着城乡收入差距的拉大,农村人口的贫困情况越来越恶化;另一方面,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医疗卫生保健事业的巨大改善,人口死亡率下降,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这些问题的存在都给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造成沉重的压力。

    (三)二元经济的存在

    20世纪80年代进行的农村的改革和后来乡镇企业的蓬勃兴起,曾一度使二元经济结构的强度弱化,但进人90年代初以后,乡镇企业开始衰落,城市下岗职工增加,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受阻,而农业劳动生产率依然较低,这必然导致二元经济结构的强化。二元经济存在的同时,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有较大差异,即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享受着较为完善、水平较高的社会保障服务,而农村广大农民游离于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之外,生活保障主要依靠家庭和土地,这些都造成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落后。

    (四)保障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不完善

    首先,农村社会保障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致使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法律约束,漏洞较多,基金被挪用现象严重。其次,从管理机构上来看,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混乱,城乡分割、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各自为政。再次,管理水平低下。社会保障的管理是一项繁杂且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对管理者的水平要求很高。但由于管理体制不完善,同时缺乏可供借鉴的经验,缺乏专业人才,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漏洞百出,造成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管理和使用集于一身(民政部),不符合国际上将征、管、用分离的惯例,致使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非常差,挫伤了广大农村居民的参保积极性。

    (五)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意识落后

    一方面,由于河南农村人口中许多农民受教育程度不高,收人水平偏低,头脑中的“养儿防老”观念仍然很重。另一方面,由于过多地强调国家和集体对被保障对象的给予和帮助,致使农民养成了对国家、集体的依赖心理,削弱了自身的保障意识,使农民的社会保障意识比较薄弱。此外,由于历史原因,有相当一部分农民有“四怕”思想,即怕钱贬值、怕政策变、怕干部换、怕不兑现,对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持怀疑态度。

    二、加快构建河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议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农村开始逐步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种新型的保障制度,从建立到成熟,需要不断地改革和完善。河南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在构建过程中要从以下几方面来推进。

    (一)社会养老保险的形式要灵活多样

    河南农村社会养老情况繁杂,对于不同情况,应采取不同的保障措施。第一种是个人投保,即被保险人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投保,保险费由被保险人或其亲属缴纳。第二种是职业保险,即针对相关职业的保险,其保险费由保险对象和其关联单位按一定比例缴纳,或完全由关联单位缴纳。例如乡镇企业职工保险,个人负担一部分,企业负担一部分,共同形成对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障。职业保险比个人保险更具有针对性,应加大保障范围,必要时政府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督促和规范。

    (二)规范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和缴纳方式

    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予以一定扶持。保险费缴纳方式灵活,可以预交、补交,可以按月、按季甚至按年度缴纳。保险金额可以设多个档次,由投保人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意愿来选择。

    (三)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率

    目前河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基金管理成本高,基金收益率低,运营不规范。提高基金收益率,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成败非常关键。而要想提高基金收益率,首先就要规范基金管理,建立分级运营机制。目前保险基金在县级运营,层次较低,规模较小,管理成本高,风险极大。运营中容易出现亏损,而且出现亏损后难以补救。因此,建议采取省、县两级运营模式,分账管理,减少管理机构,削减管理人员,降低成本;同时,增大基金规模,引进高层次人才,树立专业投资理念,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其次,出台基金运营优惠政策,提高基金收益。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落后现状,政府应建议银行给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更多的优惠政策,明确给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债时的优惠量;特许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优先投向那些风险小、收益高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确保基金的收益。最后,加大对基金的监管力度。基金的专款专用、基金的稳健收益都需要外在力量的监督才可以得以实现。监管方面,除了政府组织监管外,还可以成立由缴费人、受益人和社会公益组织共同组成的非官方监督机构来进行监管。二者有机结合,形成政府、社会公益组织全方位监督的养老保险监管机制。

    (四)深入调查研究,进一步探索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和办法

    要认真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查研究活动。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分析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基本条件。要配合《河南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规划纲要》,研究农村养老保险事业长远发展目标和战略步骤。在经济发达地区,要适应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要求,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各项制度。要从解决“三农”问题的大局出发,研究促进我省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有关政策,为适应我省农村城镇化和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研究探索适应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小城镇农转非人员、失地农民和农村计划生育人口等群体的养老保险办法。

    (五)增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生命力

第7篇

论文关键词:返乡农民工;推拉理论;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被称为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通过社会保障可以使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而在我国,农民工群体却未真正享受到一视同仁的待遇,他们在城市的生存现状不容乐观。据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调查,2009年春节前全省回乡农民工已达950多万人,其中,从省外返回660多万人,受经济危机影响回流人数占总数的60%。随着金融危机影响的不断扩大,将有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失去城市工作,被迫返回农村。农民工在返乡前,多数已经在城市退保;返乡后,又面临着失去农村原先土地的境地。针对这种状况,笔者认为,应当根据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从不同的责任主体进行归因分析,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对策。

一、概念界定与理论剖析

返乡农民工属于农民工群体的一部分,要界定返乡农民工的概念,首先要明确农民工的概念。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郑功成指出,“农民工是我国制度变迁与社会转型期间所出现的特殊群体,特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研究转型社会学的学者孙立平看来,“农民工这个称谓表明的不仅仅是一种职业,也不仅仅是一种社会身份,而是一种职业与社会身份的结合。可见,学者们主要强调的是农民工的身份与职业的特殊性。

20世纪50年代末,唐纳德?博格等人提出系统的人口流动推拉理论模型。该理论认为,在流入地中存在一种把外来劳动力吸引过来的“拉力”,同样,在流出地,也存在着一种把原居民排斥出常居住地的“推力”。依据该理论,本文从不同主体层面所产生的“推力”与“拉力”为切入点,对返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归因分析。

基于以上对农民工的界定以及对推拉理论的分析,笔者将返乡农民工界定为:在城市生活一段时间后,因城市“推力”或农村“拉力”自愿或被迫返回农村,拥有农村户籍身份却从事非农产业、具有城市打工经验的人。

二、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包括缴费性的社会保险,还包括非缴费性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而居于城市边缘的农民工在社会保障的享有方面存在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工伤保障低

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明确规定外来农民工享有工伤保险,但是实际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2008年的一份调查表明,河南省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仅占12.9%,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在农民工集中的建筑、煤矿等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的行业中,由于工作条件差,往往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由于行业自身管理松散、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规范缺失及农民工自身参保较少等情况,使得农民工获得的工伤保障普遍较低。

(二)医疗报销难

对于医疗保障,大多数农民工往往难以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公费医疗和以住院为主的大病医疗报销补偿待遇,而是仍以参加原籍的“新农合”为主。但是,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工在城市看完病只能回到原籍进行报销,这就给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带来极大不便,农民工一旦出现大病,就免不了两地奔波,承受着身体和精神的双重压力。

(三)养老门槛高

按养老保障相关政策,缴费满15年后才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而流动频繁的农民工很少能够实现规定年限的累积。另外,由于我国各地统筹政策不一致,造成养老保险在地区间转移接续相当困难。根据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企业虽然允许农民工退保,但退保后的农民工只能拿回个人账户中的份额,社会统筹部分则成为城市的“创收”所得,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挫伤了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四)福利救助不平等

农民工作为城市建设者,在为城市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却无法享受对等的福利待遇。一方面,他们不能同等地享有城市居民所拥有的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福利;另一方面,处于低收入阶层的农民工也没有与城市贫困居民一样被纳入“低保”救助范围,甚至还被城市贴以标签加以排斥,弱化的社会救助和不平等的社会福利使农民工常常游离在城市福利的“边缘地带”。

三、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归因分析

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是由多重因素造成的,笔者借助推拉理论的视角,分别从政府、企业、农民工个人三个不同的主体层面进行归因分析:

(一)政府层面

虽然我国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将农民工隔离在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但是近年来不断完善的“三农”政策却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农地保障。

1、户籍制度

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较完善的户口管理制度,形成了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随之出现城乡二元化特征,在城市的农民工无法纳入与市民同样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制度障碍是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最大推力。

2、惠农政策

2006年国家全面取消征收农业税,实行以工补农政策,再加上各地农村通过大力推进农村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建设,为返乡农民工提供了就地、就近就业的机会;2012年国家又通过了强民生保稳定的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吸引了返乡农民工立足农村求得自身发展。可见,惠农政策是农民工返乡获取农地保障的拉力。

(二)企业层面

城市务工企业的内外环境直接影响返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的落实情况。

1、自身状况

由于农民工在城市所从事的主要是低成本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如果按国家相关规定为农民工交纳社会保险,就会因成本升高而背负财力负担,因此,企业很少愿意主动为农民工落实社会保障。因此,企业“先天不足”是农民工在城市不能获得社会保障的客观推力。

2、外部环境

自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大批沿海出口企业都受到了严重影响,无法应对危机的农民工成为了这次危机爆发后的牺牲品。因此,金融危机成为农民工返乡最直接的推力,受雇于其中的农民工因企业改革或破产而失去城市中的工作被迫返乡。

(三)个人层面

农民工在城市中表现出的较高的异质性,将其推向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同时,农民工浓厚的乡土情节又将其“拉”回农村以期获取农地保障。

1、流动性与组织性

有调查显示,农民工在餐饮、工厂等企业的平均工作周期是4-6年,从事建筑等纯体力劳动的农民工,在一个地方平均工作周期为2-3年。农民工的高流动性使他们难逾越养老保障的累积年限的门槛。另外,由于缺乏组织,农民工进城大多是处于一种自发的状态,当自身保障缺失时,也没有力量与途径向外界提出维权诉求。

2、技能与观念

河南省进城农民工中,有45.3%的人没有接受过任何培训,25%的人只接受过不超过15天的简单培训,接受过正规培训的人员仅占13.1%。在维权意识方面,79.3%的农民工没有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56.4%的农民工对于劳动相关法律知识了解一点,32.6%的农民工则根本不清楚。由此可见,技能的欠缺和维权观念的淡薄使农民工在主观上无力去争取本应享有的权益保障。

3、乡土情节

农民工没有城市户籍,农地还是大部分农民工返乡后最终的归宿和保障。同时,在乡土中国的差序格局中,仍存续着农民工返乡前的初级群体,这些由血缘、地缘关系纽带维系着的家庭、朋辈、邻里关系也是农民工返乡后不可或缺的保障。因此,乡土情节是农民工返乡的主观拉力。

四、完善我国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对策

根据对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归因分析,笔者仍从政府、企业、农民工个人三个不同的主体层面探讨解决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对策。

(一)政府层面

在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应进一步巩固返乡农民工的土地保障。

1、推进土地制度改革

政府应通过立法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使返乡农民工再次进城,其土地承包权也不能随意剥夺;在坚持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农地流转机制,保障返乡农民工的基本利益;另外,政府还应适当提高对返乡农民工的失地补偿标准,保证农民工返乡后有基本的生存保障。

2、建立健全返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

(1)工伤保险实现“全覆盖”。政府应依法加强针对企业“安全生产计划”的监管力度,在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强制为农民工参保,保证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全覆盖;同时,还要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鼓励用人单位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卫生安全条件的食宿等服务,切实保障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还要依法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惩处从事危及农民工生命安全的违规企业。

(2)医疗保险推广“信阳模式”。河南省信阳市在外出务工农民集中地选建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就地参合、就地就诊、就地报销的思路,制定农民工参合、就医、补偿的具体办法。河南各地方政府应参照信阳模式,充分了解外出务工农民就医的具体需求,在农民工集中地建立“定点”医院,以方便生病的农民工就近就诊。同时,政府还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管,规范医务人员的行医行为,确保农民工获得有保障的医疗服务。

(3)养老保险推行“一卡通”。政府应着力构建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障的统筹层次。针对农民工流动大的特点,在各务工地推行“一卡通”制度,保证农民工不仅在不同企业间转移时养老保险能够顺利接续,而且返乡后同样可以实现农村社会保障与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顺利对接,从而实现返乡农民工养老保险顺利续保。

(二)企业层面

企业应强化责任意识,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从源头上降低风险,建立“过渡性”养老保险。

1、强化责任意识,消除身份歧视

企业作为社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肩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因此要加强企业对于员工风险防范的教育引导,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用工单位还应消除对农民工的身份歧视,实行同工同酬,保障农民工在企业中获得一视同仁的待遇。

2、建立“过渡性”养老保险

低成本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要建立养老保险,应遵循序渐近的原则,逐步建立“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的过渡性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为主、社会统筹为辅的储蓄积累制模式,给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开设一个类似身份证号码一样的、独一无二的养老金个人账户,企业为农民工缴纳的养老保险按比例计入个人账户。以弥补因流动造成的社会统筹保障金的流失,以增加农民工对企业的信任感和内聚力。

(三)个人层面

返乡农民工应从自身观念、技能、组织性方面进行改进,以争取更多的保障。

1、转变意识,提升素质

返乡农民工应转变就业观念,积极参加政府或企业组织的各种培训,努力学习从业技能和管理知识,提高创新、创业能力,从而提升返乡后的市场竞争力,并借助政府的惠农政策,利用学到的经验和技术,促进自身脱贫致富。

第8篇

[论文摘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是个经济问题,更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稳定问题。探索适合我国失地农民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影响农村繁荣与稳定的关键,也是促进城市化稳健发展的重要环节。

“三农”问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问题,其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中心则是土地问题。在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保障农民就业、医疗、养老等保障体系之前,土地必将是“农民社会保障的载体”。然而在城市化进程中,政府部门征地权的滥用以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等,失地农民成为无地、无业、无保障的社会弱势群体,如何解决失地农民保障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失地农民的现状

失地农民是一个国家城市化过程中必然出现的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土地是农民一切生存的希望和资本,扮演着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耕地被征用,产生了数量众多的失地农民。

有关资料表明(注:《2000多万农民下岗谁来关心失地农民的命运?》)。上个世纪90年代至今,至少造成我国农村2000余万农民“下岗”。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0年至2030年间占用耕地将超过5450万亩,失地或半失地农民将超过7800万,这意味着失地农民的队伍将继续扩大。

据本人实地调查,福建泉港区2005年可耕地面积9.81万亩,人均耕地0.29亩,自新土地法实施以来经批准农转用面积6924亩,已征用耕地5637亩,随着项目的投建预计今后每年要征用土地2000亩以上。据泉港区政府不完全统计,因重点项目建设共有2.5万农民完全失去土地。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乡分割的管理体制,中国的被征地农民他们的社会保障仍然存在政策法规不健全、保障制度不适应等问题。

1.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窄。在我国目前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保险项目上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为主,保障对象上以救灾救济和社会福利的对象最广,而救灾救济的条件过于苛刻,基本上只有灾害救济和五保户、孤儿以及少量贫困家庭才能享受到微薄的救济金,失地农民由于不符合救济条件而无法享受到救济。

2.土地补偿方式不科学。征用土地的基本补偿方式有两种:一是以现金一次性补偿;二是“以地换社保”的终身补偿。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采取第一种形式对失地农民给予补偿。主要由于以现金补偿简单直接,便于操作,减轻工作人员负担。对于失地农民而言,失去土地等于失去最稳定的生活来源,从短期来看农民得到补偿款后可以衣食无忧,一旦失地农民花费完所得的补偿款后,便没有生活来源,生活再次陷入困境。

三、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农民失去土地的保障,也不享有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成为一个边缘群体。对于日益增多的失地农民,无论从何种角度政府都应更多地考虑失地农民今后生存的困难,积极构建一套完整、方便、可行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原则

1.保障项目逐步推进。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保障制度建设的最终归宿。将失地农民纳入此保障体系会产生政策和财政风险,必须慎行。按照失地农民遭遇风险的程度不同,可以依次建立养老保险、是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最后再考虑其他保险。这些保障项目的逐步推进有利于减缓政府一次性投入过多资金所产生的财政压力。

2.社会公平原则。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谁都不会轻易把自己的命根子交给别人。如果农民失地后得不到合理的补偿,就会遭到福利损失。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必须尊重失地农民的权益,公平对待失地农民。

3.区别对待原则。依据《土地法》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30倍的规定,实际征地补偿标准之间拉开的档次最多不超过3倍,而肥沃地与一般耕地、非耕地之间的收入差距却可能高大十几倍,会导致补偿的不公平。因此,政府征地后要切实给予较高的补偿标准,并区别对待,拉开档次,以提高肥沃耕地的补偿成本。

(二)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对策

1.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被征用土地本身的赔偿应根据其最佳用途估价,农村土地转变成非公益性建设用地后土地迅速增殖,但征地部门给予农民的补偿只是土地价值的小部分,更多的收益落入政府或企业的腰包。土地征用补偿应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实际,以农民征地补偿费全部进入社保后能领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为参照来提高补偿标准。同时要建立多样化的征地补偿机制,可以“以地换地”用被征用地附近的土地与农民交换;可以用债券或股权方式补偿失地农民,逐步建立“经济补偿、社会保障、就业服务”三位一体的新模式。对于公益性用途的土地征用行为,政府要为失地农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基金,全方位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

2.对于我国目前的情况,一下子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有点困难。从重要性角度看,目前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应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为主。

(1)养老保险。农民目前的养老方式主要是依靠子女,这种方式主要靠家庭责任和道德约束来实现,具有一定的风险和缺陷。养老问题一直是农民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农民失地后这个问题更加突出。高额的医疗费用支出,对失地农民来说更是巨大的压力,因病致贫的现象在农村处处可见。因此,今后的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可为:用征地中土地补偿安置费及土地转用后的增殖收益作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的主要来源,建立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的资金筹措机制,逐步将失地农民中符合政策条件的人群纳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2)失业保险。首先提出一个合理的失地农民的失业保险方案:设立一个失业保险过渡期,如以24个月为限,在这个期间内政府从征地补偿费中扣除一部分作为失业保险基金,个人不再交纳失业保险费,同时政府出资对失地农民进行培训并提供就业信息,过渡期结束后,如有就业愿望并努力找过工作仍失业的农民,就发给其失业救济金。在被征地劳动人口未能就业或是就业后又失业的情况下,政府有义务为其提供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救济,领取失业救济满24个月仍未就业的人员,进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3)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点, 应该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的基金可采用政府出资一部分,征地补偿款中筹集一部分,失地农民所在村组织出资一部分的形式。

3.健全失地农民的法律保障机制。失地农民作为社会的新弱势群体,政府必须从法律上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做出明确规定,加快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执法部门也要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对依法订立的土地征用合同,要保证其依法履行。

参考文献

[1]韩纪江、孔祥智,《城镇化中农民的必然性及问题分析》 [J] 《经济问题》,2005.5.

[2]范欣、黄艳萍,《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J] 《经济论坛》,2005.14.

第9篇

关键词:医疗社会保 小康社会 城乡

1 建立新型医疗社会保障制度

1.1建立医疗社会保障制度是保证社会稳定的需要

农民工由于文化、技能水平低,在城市难以进入收入较高且比较稳定的岗位就业,多数人收入微薄。农民工进城的主要目的是打工挣钱,改善家庭经济条件,他们即使受到疾病侵扰,面对昂贵的医疗费,大多不会及时就医诊治。一旦病情加重,面对高昂的医疗费用,少数农民工会铤而走险,无形中给社会稳定埋下了不稳定因素。我国现行城市医疗社会保障是以二元户籍制度为依据,只针对城市人口实行,并以单位为依托,以有固定单位和工作稳定性较强的人群为主要实施目标。因此,广大仍属农村户口、流动性强的农民工群体被排斥在外。实事上,农民工是城市中各类疾病的高发群体。农民工工作环境差、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是传染性疾病和心脑血管疾病的多发群体,健康状况处于危险之中,生命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其医疗保障问题成为社会稳定过程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当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就业有了保护, 强烈的逆反情绪就会得以缓和, 犯罪案件也会因此大为减少, 这样就能增加社会稳定因素促进社会的稳定。

1.2建立医疗社会保障制度是保证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需要

“看病贵”、“看病难”己经成为当今中国的一大社会问题。问题的症结在于是否有一个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全民医保的建立正是解决“看病贵”问题的一个好办法。一旦所有民众都获得了医疗保障,医疗费用就可以在所有人之间分摊,而不是仅由病人负担,对每一个病人来说看病自然就不贵了;低收入者也不会因为费用问题而对医疗服务望而却步;保障的组织者也就成为医疗服务的购买者,医疗服务买卖双方市场力量对比不平衡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1].目前相对于城市来说,农村医疗保障覆盖面窄,保障程度低。农村居民个人医疗负担与其实际承受能力不相适应。然而优质医疗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市,农村卫生基础设施总量不足,水平较低。建立医疗社会保障制度,使农村人民也能和城市人民享受同样的医疗社会保障。我国的城乡的医疗保障公平性有待于进一步的改善和加强,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必将融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民的医疗保障达到较高的水平。

1.3建立医疗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城乡一体化的需要

建立医疗社会保障,应该给农民国民待遇,但社会保障的“城乡统筹”不等于“城乡统一”[2]。农民进城务工, 主观上是为了增加收入、摆脱贫困, 但在客观上却促进了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现在我国已经发展到工业化中期,具备了由二元结构向更高水平一元结构过渡的条件。社会保障作为这种结构转换一个方面的内容,就是要通过“城乡统筹”逐步走向“城乡统一”。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这种结构转换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发达国家大多曾为此跋涉了约半个世纪。所以,在今天立即实行社会保障的完全“城乡统一”无异于拔苗助长。政府是举办国家社会保障计划的主体。但问题是,如果我国马上就实行完全“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计划,政府有无足够的财力来负这个责任呢?这几年在进行城乡统筹就业、农村养老保障和农村医疗保险方面的试点,效果都不好。工作的阻力恰恰来自农民,农民对此普遍不理解、不热心,甚至公开抵制。因此,现阶段社会保障工作,要分清轻重缓急,循序渐进,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最终实现城乡医疗社会保障的一体化。

2 建立我国医疗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思路

2.1建立健全我国农村医疗社会保障

建立稳定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逐步改变传统的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方式。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扩大报销额度, 减少报销审批程序。这需要政府加大资金的补贴力度以充实医疗保险基金[3]。

建立健全我国农村医疗社会保障可以加强工业对农业、城市对农村的支持,扩大农村投资。我国农村处于长期的贫穷阶段,农村经济发展落后,资金来源不足,必须凭借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等外来资金的注入才能更好的发展。为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模效益。资金投入应优先投入到条件较好、具备一定实力的乡镇,通过改善基础设施,增强经济发展能力,强化其对周围乡村的辐射、带动功能。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城市资金投向农村,特别是结合农村廉价的劳动力资源和丰富的农产品,设立农产品加工企业,使投资获取丰厚的回报[4]。

建立健全我国农村医疗社会保障可以完善转诊制度,合理分流病人。资源分配时制定相应的倾斜政策,使其流向农村、社区及初级医疗机构,积极开展社区初级医疗卫生保健,充分发挥各级医疗保健网的作用,尤其要充分利用初级医疗机构,为更多的人提供服务,缓解目前大医院就医困境,也可以节约就医份费用,充分利用卫生资源[5]。

建立健全我国农村医疗社会保障必须加强全科农村卫生人才的培养。要发展农村卫生事业,需要教育动员一批医科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去,充实农村卫生机构。具体可以采取教育动员,政策优惠,机制灵活的方式吸引与留住医科大中专毕业生人才。通过报效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思想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思想认识,教育引导大学生到农村去为农民服务,实现自己的理想价值[6]。

2.2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农村城镇化医疗社会保障体系

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非均衡性,在制定基本医疗的统筹层次和保障水平时,要综合考虑收入差异,确定有弹性、有差别、有地区特点的缴费标准,因地制宜、因人而异,不搞一刀切。

二元社会体制下城乡有别的卫生服务供给方式所导致的国家对农村的卫生服务供给严重不足,客观上加大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成本,使农业这个弱势产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同时也使农村和基层政府在提供超过自身财力的卫生服务过程中形成了大量的债务。为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农村卫生服务的供给应由依靠农村和基层政府提供转向以国家提供为主的政策目标[7]。要加大国家投入力度,要把卫生资源公平地分摊于城市和农村,同时建立农村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农民在卫生服务领域享受到和城里职工同等的国民待遇。

2.3让困难企业、弱势群体和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满足多层次医疗消费需求

困难企业及其职工不能像普通企业那样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成了问题,影响了社会保障覆盖率的扩大[8]。解决这个问题,可采取分类别、分程度、多渠道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即根据不同的缴费能力,采取不同的办法,制定不同的待遇标准。例如基本医疗保险,对于有部分缴费能力的企业,可实行住院费用统筹和保一定的病种;对于完全没有缴费能力的企业,地方财政有负担能力的,可由地方财政出资,建立住院统筹基金和保一定的病种;地方财政没有负担能力的,在单位组织、个人自愿、政府同意的原则下,可采取个人缴费形式参保,建立住院统筹基金或保一定的病种。农民工一般应以个人参保为主,并要防止他们的逆选择风险,例如年轻健康时设法逃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年老多病时积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办法有:缴费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消除因收入不确定带来的风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一个等待期;缴费只有达到一定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才能享受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9]。

由于社会医疗保险方式有其相对独立性,相对于整个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而言,社会医疗保险是整个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构成,具有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功能的另一种保障方式。总之,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应相得益彰,实现效率和公平的统一。

2.4医疗社会保障辅助电子系统的建设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各种信息系统开始投入使用。建立覆盖全体公民的社会医疗保障信息系统,注册公民个人帐户,该帐户的号码与每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一致,由国家卫生部统一电子化管理。这样,公民无论到国内任何地方工作,都可以按规定由雇主和自己向个人帐户注人当时工资一定比例的社会医疗保险金,并可按规定程序和条件领取杜会医疗保险金[10]。

2.5突出政府在医疗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主导作用

卫生部部长陈竺强调,强化政府责任与投入,确立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中央和地方都要大幅度增加卫生投入,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财政总支出比重,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政府投入兼顾医疗服务供方和需方。事实上,百姓企盼医疗卫生服务应由政府主导,其本意是希望政府对医疗卫生承担起更多的责任,从而更好地实现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公益性和可及性。政府的责任是什么?应该是出资、筹资、监管和政策支持,而非亲自办医。因此,实现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公益性和可及性的关键虽然是筹资方式,但在组织形式上,则更应强调竞争性。■

参考文献

[1]孙波.我国城乡医疗社会保障公平问题研究.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32.

[2]张德元.“城乡统筹”不等于“城乡统一”[J].社会科学报,2003(10):21.

[3]王慧霞.社会保障与和谐社会[J].人文社科,2007,8:137.

[4]陈少晖, 廖添土. 新农村建设与财政支农机制创新[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105-108.

[5]许可,胡善联.完善医疗社会保障 提高资源配置效率[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1995,8:412-414.

[6]程孝文.试论新农村建设中的卫生人才培养策略[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7,4:269.

[7]李长江.新农村运动:城乡一体化[J].农村经济, 2005(7):7213.

[8]罗元文,赵文祥.建立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J].市场与人口分析,2004,10(5):27-32.

[9]郑功成.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未来发展[J].劳动保障通讯,2003,(3):22-27.

第10篇

论文关键词:反贫困,社会保障,财政政策

 

贫困是经济、社会和文化落后现象的总称。2010年是《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实施的最后一年,也是扶贫工作承上启下的一年。按照最新的扶贫标准(每人年收入1196元),2010年中国农村扶贫对象4007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4.2%,绝对量依然庞大。按国际标准(每人每日1美元),贫困人口数量更多。同时返贫问题更加突出,短期贫困人口约占贫困人口比例的三分之二。[1]可见,中国农村反贫困任务依然艰巨。文章从财政政策角度出发,研究如何解决农村贫困问题。

一、财政反贫困的依据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起着基础性作用。政府作为市场的补充,其职能主要被限定在公共品、外部性、自然垄断和宏观经济波动等市场失灵或失效的范围。政府履行其职能的经济手段主要是公共财政。市场通过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供求机制在经济发展中追求的是效率目标。按照市场原则,创造不同效率的人应该获得不同的收益,劳动、资本、土地、企业家才能等应该按照其要素贡献获得相应的报酬,而各种原因导致的人们效率不同的客观差异却不被考虑。因此,单纯依靠市场作用社会保障,经济社会必然会出现贫富分化现象。贫富差距扩大到一定程度会引发社会动荡,破坏正常的市场运行,降低经济效率。可见,市场无法依靠自身来维持长期稳定的经济效率和社会秩序。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政府发挥财政在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经济稳定和发展方面的作用龙源期刊。财政可以通过所得税、转移支付、社会保障、直接补贴等手段来调节收入分配,对贫困群体给予扶持,使他们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通过财政投资、政策优惠等引导资源向贫困地区配置,改善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环境。正是由于财政所具有的这种直接性和灵活性,使其在反贫困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当前农村反贫困工作的开展应该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作用。

二、中国农村贫困形成的主要原因

1.自然条件和基础设施的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离不开地理、气候、水文、资源等客观自然条件,地域自然环境差是贫困产生的客观原因。我国农村贫困人口主要分布中西部等边远高寒地区,这些区域自然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繁,使得农村人口更易遭受自然风险的冲击。另外,由于贫困地区地理位置偏僻,远离城市和经济中心,国家财政资金投入不足,交通、通讯、电力、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薄弱,技术、人才、资金等生产要素短缺等原因,经济发展难以启动。尽管近年来农村贫困地区的电力、通讯、广播电视、道路等基础设施条件已有很大改善,但在普及程度及户均拥有量方面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还是存在一定差距。这些因素都直接制约着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

2.教育水平落后。长期以来,政府对城乡教育投入实行不同的政策。城市里教育和基础设施,几乎全是由国家财政投入,而国家在农村教育和基础设施的投入则相当有限,相当一部分由农民自己来负担。以义务教育为例,我国义务教育经费占教育总投入的比例始终低于60 %,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不足30%,农民人均年收入仅有城镇居民的1/4 ,却要支付比城市更多的教育费用。地方政府承担着2. 3 亿中小学学生和几百万教师的义务教育经费支出,而其财政收入又是极其有限的。教育投入的不足,直接导致农村教育的薄弱和农民知识的贫困。据统计,2003 年全国初中生辍学率为2. 84 % 社会保障,农村初中学生辍学率为5. 47 % ,并且每年农村还有130万名儿童完成小学教育后不能进入初中学习。受教育水平低严重制约着农村贫困人口的收入增长。

3.农村保障体系不健全。在社会转型时期,要消除农村贫困,缩小城乡差别,我国的保障体系明显滞后。据统计,目前有40%—60%的农民因为经济拮据、生活贫困和医药费的迅速增长而无法正常就医,因病致贫的农村人口数量也在逐年增加。另一方面,农村公共卫生的长期匮乏使农村公共防疫体系处于极度脆弱的状况,一些已经消失的地方病死灰复燃,严重影响到农民的健康和发展。目前,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三个方面。社会保障对农村的保障水平低、品种少、覆盖率不高。即使有的农民参加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由于社会保障工作开展的缺陷,很多地区出现了农村“退保”的现象。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也是农村贫困人口长期大量存在的重要原因。

三、中国农村反贫困的财政政策建议

上述分析表明,农村贫困人口文化水平低下,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等因素共同导致了贫困问题。要解决贫困问题,就必须从多方面出发,选择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反贫困路径,将开发式扶贫和救助式扶贫结合起来,一方面为农村脱贫创造所必须的客观条件;一方面要提高贫困人口自我脱贫所必须的技能和素质;同时,还要为农村贫困人口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笔者认为,要实现这些目标就应该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在我国农村反贫困中的作用,增加财政投入,加大财政的反贫困力度,具体措施主要有以下方面。

1.完善农村的基础设施,为农村脱贫提供客观条件。基础设施是否完善,直接影响着农村反贫困工作的效果。农村反贫困应针对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的现状,努力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加快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通过完善农村的基础设施,为农民参与市场创造条件。目前我国的农村贫困人口主要位于中西部地区社会保障,这些地区由于自然条件限制,基础设施不完善,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龙源期刊。要使贫困地区摆脱贫困就需要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当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应当扎扎实实地办好实事:加强对大江大河、污染、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的治理;加大贫困地区公路建设力度,基本实现乡镇通油(水泥)路,进而普遍实现行政村通油(水泥)路,逐步形成城乡公交资源相互衔接、方便快捷的客运网络,方便贫困地区与外界的交通;加大贫困地区电网建设力度,启动贫困地区电力设施建设,力争使所有贫困地区早日通电,扩大电网供电人口覆盖率;推进广电网、电信网、互联网建设,争取实现“三网融合”,积极发挥信息化的作用;健全农村贫困地区公共设施维护机制,提高公共设施的综合利用效能。

2.提高农村的教育水平,大力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素质。农村劳动力的自身素质是解决农村贫困问题的内在因素。农民素质是影响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民收入的关键因素,必须把它放到重要的位置加以解决。提高农村教育水平的提高可以三个方面展开:(1)提高农村的基础教育水平。政府应该切实做好农村九年义务教育工作,将农村的义务教育工作落到实处,不要把义务教育的责任推给贫困地区的县乡政府和贫困儿童的家长,让农村的适龄儿童都有学可上,从而提高农村人口的整体素质。(2)加强对农村贫困人员的职业培训和教育,探索建立“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的劳动力培训与就业机制。为提高经费使用效果,必须依托现有培训资源,利用竞争机制选择培训机构:将资金分配与培训效果挂钩、培训与就业挂钩;完善资金补助办法,使受训的农村贫困人员直接受益;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知识的培训或实用技术的指导,解决农民生产中的实际问题,使农民了解和掌握一些农业生产知识和实用技术,培养他们的实践能力,提高农业人口的素质。(3)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农村教育。财政可以通过安排贴息、专项补助、税收优惠等措施,引导社会资金流入农村贫困地区兴办基础教育或参与学校基础设施建设;运用产业政策优惠、税收减免等办法,鼓励企业和个人捐资贫困地区教育。

3.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社会保障,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是贫困人口难以稳定脱贫的重要原因。健全农村贫困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应该从以下着手:建立和实行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既要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又要防止保障标准过高而形成养懒汉的倾向;按照“风险共担、互助共济”的原则,着力完善政府推进、农民互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快建立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不断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与城镇职工标准相一致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让失地农民能够真正享受城市化建设的成果;做好进城务工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4.建立和完善公共物品需求和利益表达机制。建立和完善农村贫困地区公共品需求和利益表达机制,就是要使得贫困地区需要什么样的公共物品、先后的次序如何、需要多少以及利益诉求可以通过这种表达机制充分表达出来,并通过某种程序使这种需求变成官员决策的参考依据和行动目标。建立和完善农村贫困地区地方公共品需求和利益表达机制对于保持地方公共物品供求关系的相对平衡,减少公共资源浪费,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村贫困人口合理权益,改善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王亚玲.中国农村贫困与反贫困对策研究[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9(01).

[2]魏后凯,邬晓霞.中国的反贫困政策:评价与展望[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9(02).[3]李瑞华.少数民族贫困县反贫困政策建议[J].宏观经济管理,2009(05).

[4]胡绍雨.财政投资对我国农村反贫困影响效应分析[J].农村经济,2009(04).

[5]李磊.农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与农村反贫困[J].江淮论坛,2009(05).

[6]张成福,王耀武.反贫困与公共治理[J].中国行政管理,2008(05).

第11篇

(论文摘要)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山西经济的发展,山西人口发展呈现出了老龄化、流动人口增多等特点,这些新特点对山西的社会保障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因此,尽快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制度,并将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就成为我省社会保障制度完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重要课题。丈章以我省人口发展特点对社会保障制度提出的新要求为起点,提出了将计划生育养老保障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时策和建议,以期时我省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所参考和借鉴。

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现实需要:山西人口发展对我省社会保障制度提出的新要求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山西省目前已经基本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山西省情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初步框架。通过1985年一1992年和1993年至今两个阶段的改革,我省不仅认真落实了“两个确保”政策,即确保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了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的社会化发放;而且开创了“三条保障线”制度,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同时还初步建立起了以养老、医疗、失业为主的社会保险体系。然而,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山西经济的逐步发展,山西的人口发展进人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目前我省的人口再生产类型已经从传统的“高出生、高死亡、低增长”和“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转变到了“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人口发展呈现出了老龄化、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和流动人口增多等特点。这些新的特点不仅与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不相适应,而且对我省经过二十多年改革与发展初步建立起来的新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提出了挑战和要求。针对山西人口发展呈现出的新特点,我们必须不断扩大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其中许多需要扩大与完善的部分,又大多数与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及稳定计划生育政策、维护计划生育成果息息相关,特别是鉴于我省低生育水平很不稳定,人口形势依然严峻,与我国在今后一段时间还将长期实行的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基本国策还不适应,因而探讨新的人口形势下,如何实施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就成为完善我省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关键间题。

目前,在我省的社会保障体系中,与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制度密切相关的是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我省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现行的城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另一部分是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两种制度与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制度相互配合、相互作用,在解决我省沉重的养老负担的问题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总的来看,计划生育养老保障与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从设立的宗旨上都是对社会问题的解决与协调,即主要解决农村形成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养老保障问题;从设立目的上都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社会救济与支持,为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从而使人与社会环境自然和谐发展,实现社会稳定,以尽快实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但同时,这两套制度在许多方面仍存在着重复规定、资源浪费甚至矛盾冲突的现象,值得我们给予充分的重视和关注。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我省的计划生育养老保障与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相辅相成,前者作为后者的有利补充,各自在不同的领域和方面发挥着作用,但二者又存在许多共性的特点。因而,逐步创造条件将计划生育养老保障纳人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可以说是解决我省计划生育家庭“老有所养”间题的根本性措施,是解决我省所面临的日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的主要途径。

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论思考:山西计划生育养老保障纳入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一)我们党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举措要求将计划生育养老保障纳入社会保障制度

计划生育的任务并不仅仅局限于生育率的控制或者调节,更重要的是要一切为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既要考虑计划生育的社会利益,也要考虑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多年来,广大计划生育家庭响应党的号召,为了国家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个人和家庭的利益,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作出了很大贡献,表现出了很商的政治觉悟。但与此同时,不少计划生育家庭也面临粉一些实际困难,特别是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由于生产、生活条件的限制和社会保障机制的潜后,并没有全部实现“少生快富”的目标,有的生活还比较困难,甚至成为农村中的弱势群体。因此,将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间题率先纳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并努力做到法制化、规范化,才能真正巩固低生育率的成绩。这代表粉计划生育工作棋式从“以数为本”向“以人为本”的转变,是真正的以人为本的民心工程,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的体现。

此外,我们还要看到,重视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并将其逐步纳人社会保障体系,对于发挥和谐社会的以下两大机制有粉盆要意义:一是社会动力机制。它是把人的行为与人的利益有机结合的机制,旨在调动人们的积极性,提高社会的运行效率,实现经济社会的发展。二是社会平衡机制。它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维护和保持各社会主体及各种力量之间的协调、稳定、平和关系的机制,旨在协调利益,以最大程度谋求公平,实现社会有序的称定。通过将计划生育养老保障纳人社会保障制度,一方面可以将家庭和个人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与其在养老保障方面的利益有机结合起来,调动社会成员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从而尽快实现控制人口增长、称定低生育水平的目标,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另一方面还可以平衡计划生育家庭和个人为控制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的付出和今后在养老保障方面的获取,充分体现国家和政府对计划生育家庭和个人予以扶助和奖励的政策倾向,以最大限度实现社会公平,从而有力地维护社会稳定。

(二)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负担和风险要求将计划生育养老保障纳入杜会保障制度

计划生育的任务之一是限制人口生育数量,其结果是家庭子女数量减少,家庭规棋缩小,从而导致传统家庭养老支持系统中的人力支持能力降低,精神支持能力弱化。更为盆要的是使家庭养老支持系统中的经济支持能力受到严重削弱,使独生子女家魔难以承担养老重负。对于农村家庭来讲,家庭规模的缩小削弱了家庭养老的人口基础;对于城市家庭来讲,由于玖子数f的减少,出现了城市家庭中的“逆反哺”模式,从而使城市家庭养老的基础逐渐缺失。此外,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一且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夭折,其父母的现实生活和压力更是不堪设想,他们进人老年之后的老无所养间题是显而易见的,政府有贵任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社会保津。如果将计划生育养老保障逐步纳人社会保障体系,将有利于级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三)山西稳定低生育水平的省情要求将计划生育养老保障纳入杜会保障制度

目前我省不少地区的低生育水平主要是靠行政手段而非发展生产力实现的,这种低生育水平并不稳定。群众的生育动机是现实的,主要是想增加劳动力和解决养老间题。因此,如何在政策上落实,资金上扶持,让独生子女户在政治上有地位,在生活上有保障,在经济上有实惠,解除其养老的后顾之优,是关系到德定低生育水平的紧迫间题。计划生育养老保障纳人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后,有利于形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可以引导更多的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生的人口。只有解除了群众的后顾之优,促进群众的观念转变,才能从根本上稳定低生育水平。

(四)全国和山西经济的稳健发展为计划生育养老保障纳入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有力的物质支持

从全国的经济发展情况来看,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好势头,综合国力进一步增强。从发展战略上来讲,到2010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将在2000年的基础上再翻一番,国家财政实力将进一步增强,城乡居民收人会有更大的增长。到21世纪中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可达到4,000美元,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具体来讲,目前国家对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运作已经基本理清了思路,步人了正轨,能够有精力集中研究如何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间题;随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将会逐步减少,也可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创造宽松的环境;特别是随粉农业产业化进程的大力推进和农民收人的逐步增加,引导农民解决自身延时消费的间题已成为可能。从各方面来看,建立以计划生育家庭为重心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条件不仅已经羞本具备,而且是难得的机遇,关键在于措施是否得当,能否稳步推进。

从我省经济发展的情况来看,2004年,在全国经济发展平德快速增长的大背景下,山西经济表现出相当强的增长势头,经济运行呈现出速度快、效益好、活力强的良好态势。2004年全省国民经济主要指标的增长情况为: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4.1%;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32% ;财政总收人增长40%;社会消费品零咨总额增长20%;进出口总额增长60% ;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为104.0。根据2004年1月至9月全国各省(市、区)主要经济指标统计结果,在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速度和地方财政收人两方面,山西省在全国排名第七和第二。据专家预测,我省这种良好的经济发展态势还会延续到今后几年。这种较离的经济增长趋势为加强我省计划生育养老保障的资金投人力度,并将计划生育养老保障逐步纳人社会保障体系创造了坚实的物质条件。 转贴于 三、完善杜会保障制度的对策选择:山西计划生育养老保障纳入杜会保障制度的建议方案

(一)提高各级领导的重视程度

将计划生育养老保障纳人我省社会保障制度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意义深远。但是,这是一项艰巨而萦盆的工作,藉要政府的较大资金投人和较强政策扶持,对老百姓有没有深厚的感情,对当前低生育水平现状有没有清醒认识,舍不舍得在长期效益上投资,有没有远见卓识,直接影响到各级领导对实现和完善这一转变的决策和实践力度。特别是农村的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如果能尽快纳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对于我省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对于保障农民利益、解除农民后顾之优,对于深化农村改革、缩小城乡差距、改善党群关系和落实计划生育墓本国策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使计划生育养老保障顺利地向社会养老保障过渡,我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提高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制定切实可行、符合本地实际的政策措施,作出具体部署,认真组织实施。以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保障为切人点和重心,逐步建立稳定、规范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真正把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同时加强调研督察,督促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社会各界的参与程度

将计划生育养老保障纳人我省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光是政府和家庭应该关注,而且牵涉到社会方方面面的重大问题。比如:社会的舆论环境、社会文化对老年人的关爱和尊重氛围、城市人口最低生活保障的落实、企业对在职和下岗职工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落实以及流出、流人地对流动人口老年保障的协调等等。为了使计划生育养老保障顺利地向社会养老保障过渡,我们要在计划生育宜传教育中,更多地纳人社会养老的宜传,鼓励群众尊重现实,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走进社会养老的大门。同时还要注熏宜传政府在社会养老保障事业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更多的有识之士投身和投资这项事业。

(三)密切相关部门的配合程度

计划生育养老保障纳人我省社会保障制度后,将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的体系,从优先、优惠、扶持政策,到养老保险、托老机构,将会把计生、民政、财政、保险、劳动、卫生、文化、教育、宜传等各个部门以及妇联、共青团、计生协会等社会团体都纳人进来。只有各部门树立全局意识和可持续发展观念,自觉把计划生育养老当作分内的事情来抓紧抓好,保持各个环节通畅配合,才不至于使政策落空,才能取信于民,也才能最终使社会养老保障机制得以健康顺利发展。为了使计划生育养老保障顺利地向社会养老保障过渡,我们必须要明确各部门职责,完善考核机制,重点解决好养老保障机制中的资金、项目、优先优惠政策等方面的难题,形成合力,促进多层次、多集道、多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

(四)加大保障资金的投入力度

社会保障资金通常来自于三条渠道:渠道之一是国家财政通过国民收人的再分配进行统终,这也是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从我国和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势头来着,墓本上可以为计划生育养老保阵最终纳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提供有力的经济支撑。这一间题在前面已经有所分析,在此不再爪述。

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第二条渠道是用工单位的投人。除了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障资金投人需要充分保证之外,国家和我省还需要通过立法的手段和必要的管理机构强制所有雇用农民工的单位都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障统筹金,农村集体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承担这一贵任。

社会保障资金的第三条来源渠道是个人缴纳的资金。这部分资金投人的制约因素一方面在于个人的意识,另一方面在于个人经济收人水平的差异。为克服这些障碍,国家和我省可以采取政府投人引导个人投人、先低后高的个人投人、国家其他保障款项的少量转移、可间断缴纳等办法来实现个人统筹。此外,我们建议把计划生育养老商业保险调整为政策性、优惠性的保险,逐步纳人社会保障范畴之中。

(五)加强相关政策的配套力度

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这项工作的开展之中,需要国家重点协调的相关政策措施主要有:(1)争取国家财政增加对农村计划生育夫妇奖励的专项转移支付;(2)争取国家计委、财政部和民政部对农村社会化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改善服务条件等方面的资金投人;(3)争取将各级政府投人的专项经费作为农村计划生育养老基金实行商业运营,同时通过国家补贴和银行、保险公司让利,使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或储蓄利率稳定在5%以上,并免征计划生育养老储蓄的个人利息收人所得税;(4)争取农业部制定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可优先获得开发性生产项目、优惠的生产资料、小额贷教和技术支持的政策措施;(5)争取扶贫办制定优先为农村计划生育贫困家庭落实扶贫开发项目、扶贫资金,优先提供科技扶贫的知识、信息和技术的政策措施等。

(六)强化农村养老的保阵力度

第12篇

    [论文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 曲靖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基础。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

    一、云南省曲靖市新农保试点工作的成效

    云南省曲靖市于2009年启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启动试点的各县(区)、各有关单位和乡镇采取有力措施,全力推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建立健全相关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了曲靖市新农保实施细则,明确职能部门分工,把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到基层,把新农保工作纳入县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同时注重宣传,提高农民参保积极性,一是通过电视台、报社和网站等渠道进行宣传,二是组织政策宣讲队深入基层,走村入户,宣传相关政策,三是各乡镇发挥各自特点,采用标语、图表、村社广播、黑板报和发放新农保宣传单、小册子等形式进行宣传,在经办窗口针对农民提出的问题及时答疑解惑。全市共发放宣传手册20余万份,告知书70余万份。

    在新农保试点过程中,以发放年满60周岁农村居民的养老金及有60岁以上人员家庭为重点动员参保对象,以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户、农村困难户等群体优惠为突破口,及时让群众看到一参保就有实实在在的实惠,吸引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自愿参保。

    通过以上各方面的动员、工作,截至2012年5月,全市富源、师宗、沾益、马龙、罗平和麒麟6个县(区)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23.1万,参保率90.64%。办理60周岁以上申报领取基础养老金待遇的农村居民26.9万人,已发放基础养老金2.3亿元,发放率为100%。

    二、新农保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但是在试点工作推进中,通过对部分县、乡镇的调研,我们也看到了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试点工作推进进度不统一

    在试点县区,进度快的乡镇参保率已达99%,但部分乡镇参保率才达80%,离全覆盖的目标差距还很大。

    参保率高低和基层领导的重视程度直接相关。少数基层领导对新农保意义认识不足,工作积极性不高。

    (二)农民群众对新农保积极性不高

    经过调查了解,问题的症结主要在于大家担心政策的变化和参保资金的安全性;年轻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认为养老问题对自己而言为时过早,特别是16-20岁的年轻人,相当一部分还是在校学生,未来的发展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也影响到他们对新农保的认识和参保积极性。

    (三)弱势群体参保困难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新农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和500元五个档次。但是对于部分在低保边缘的农民,经济条件差,连温饱问题都难以解决,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就更加困难。了解到的一个案例就是,沾益县花山镇三道坎苗族村,由于村民收入低,缴纳保费困难,导致参保率仅为42%。

    (四)工作管理手段落后

    新农保基金管理和监督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督体制。农村居民缴费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多,居住分散,情况复杂,核实比较困难;在保费的收缴上,一些地方还在使用自制票据,农村居民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不是直接交到银行而是由协办员代收,再统一转存到信用社开设的账户上。这样做当然也是从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但是其中存在的保金的安全隐患应引起重视。

    (五)经费缺口大

    工作经费缺口大。2012年,曲靖市新农保工作计划经费为389万,但实际到位经费截至8月份仅为254万元。新农保补助资金缺口大。2012年曲靖市政府拟需补助资金为3054万元,截至8月,实际到位补助资金仅为45万元。

    三、对新农保试点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建议

    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党明确提出了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社会保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社会保险保障国民生活安定;用低保措施扶持弱势群体。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

    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综合国力的迅速提高,我国已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保障制度。但在国家经济社会加速转型的过程中,有学者就指出我们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例如:社会保障覆盖面低;个人账户空帐问题严重;社会保障管理分散,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体制;社保基金筹措和保值增值困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严重缺位;法制不健全,社会保障立法滞后。这其中,尤以城乡差距不断扩大、农村居民社会保障的缺失为突出。

    建立新农保制度,就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重要基础性工程。在国务院关于

    新农保试点的意见中,特别提到各地在试点过程中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和经验。本文针过对云南省曲靖市新农保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特提出几点建议:

    (一)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

    国务院在2009年的新农保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中对新农保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都已提出指导性意见,试点地区各级政府应认真理会精神,高度重视,把这一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加强宣传工作力度,采用多种方式,解决宣传上的盲区;在宣传内容、宣传形式上,贴近群众生活,用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针对不同年龄段、不同就业状况的群体,确定重点,把新农保政策宣传到村、到户、到人。使广大农民群众清楚新农保和老农保在筹资方式和账户设立上的区别,认识到新农保政策的重大好处,不断扩大新农保覆盖面,提高参保率。

    (二)保证各项所需资金

    新农保资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助三部分组成。从全国各地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情况看,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的资金补贴发挥着重要作用。从曲靖市试点的实际情况来看,尤其如此。参保人员缴费率不高,新农保基金更多依靠政府补贴。但如前文所述,新农保补助资金缺口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