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09 18:10:1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证券税收制度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证券税制;证券流转环节;税制结构;政策建议
我国现行证券税制体系是由证券发行环节针对证券机构所课征的营业税和印花税,证券交易环节课征的股票交易印花税及证券持有、转让环节课征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所构成。总体而言,我国现行证券税制体系在结构上不合理、税收政策工具单一、税负不公、重复课税和税负过重现象严重,导致其在筹集财政收入、抑制证券投机、调节社会分配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显得乏力。因此,我国当前证券税制改革不应仅仅停留在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调整上,而应着力完善证券市场中各个证券品种在证券各个流转环节中的相关税收政策。
一、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现存问题分析目前我国对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改革,主要是通过对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调整来实现的,但是从实际的税收调节效果看并不理想,其主要原因在于单一的印花税税种设置和单一的印花税税率调整,根本无法发挥税收杠杆在证券市场中的调节和分配功能。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证券发行环节尚未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按照国际税收惯例,各国政府一般针对证券发行环节(即一级市场)申请发行并登记许可的所有证券品种课征证券交易印花税。而我国目前在该环节主要针对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机构就其手续费(佣金)收入全额按“金融保险业”税目课征营业税,而不是按净额征收,而且还包括收取的价外费用(如代垫的费用);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企业发行债券和股票所取得的收入,按“产权转移书据”
税目课征印花税;对上市公司发行有价证券取得的溢价收入,按“营业账簿”税目课征印花税。从实质上看,我国尚未对证券发行环节发行的证券品种课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由此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和税收政策无法对证券发行市场发挥税收调控的作用。
2.证券交易环节征收的股票交易印花税存在制度性缺陷。目前我国在证券交易环节(即二级市场)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该类股票交易印花税存在以下缺陷:(1)它实质上是就股票交易金额所征收的一道交易税,偏离了印花税作为凭证税种的内涵,而且被赋予了多重目标或功能[1,2],承担了印花税、证券交易税和遗产税或赠与税等多个税种的功能,因此不符合税收法理。(2)它仅就二级市场上交易的股票征税,对其他证券品种(如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期货、投资基金、国家股和法人股等)及一级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的证券品种都不征税,税基偏窄,不仅造成税收收入的严重流失,而且造成一级市场的原始股投资者和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者之间、场内交易者和场外交易者之间、股票与其他证券品种之间的税负不公[3]。(3)它不区分交易时间、交易主体、交易金额,也不区分买方和卖方[4],均按现实交易额征收相同比例的税收,税率设定单一且税率偏高,导致证券税收对机构投资者和证券大户利用资金和信息优势操纵股市的调控能力被削弱,中小投资者的实际税负较重,而机构和大户投资者税负较轻,不能体现“鼓励长期投资,抑制过度投机”的证券税收原则。
3.证券持有环节存在税负不公和重复征税现象。目前我国在证券持有环节主要针对个人持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除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外)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个人所得税;企业持有权益性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按照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①。我国目前课征的证券投资所得税存在以下问题:(1)税负不公。一是上市公司之间的税负不公,比如西部地区上市公司的税负更轻;二是上市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税负不公,只对个人股而不对国家股和法人股的股利征税;三是仅对个人投资于股票获得的股息及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个人投资于公司债券和投资基金取得的收益不征税;四是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税负不公。(2)缺乏对企业和个人股息、红利重复征税的规避机制②。《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与其其他所得合并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而个人取得的上述所得是企业税后利润分配而来的,再对个人获得上述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课征个人所得税,又不存在扣除项目,就会产生经济性重复征税现象。(3)对个人证券投资所得课税的税率低,对机构投资取得收益合并征收企业所得税,可能造成企业采取“公款私用”的办法,以个人名义买卖各类证券以部分逃避企业所得税,甚至造成企业管理层私分证券投资收益。
4.证券转让环节尚未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国际上对于证券转让所得(即买卖价差或增值收益),区分投资者已实现收益和未实现收益分别征收证券交易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我国目前尚未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我国关于证券转让所得课税的现行规定为:企业转让股权和债权等取得的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5%的税率课征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封闭式投资基金、开放式投资基金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年所得l2万元以上的个人要求自行申报纳税,其中就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个人股票转让所得。总体而言,我国现行相关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从个人证券利得收入来看,以投资者每次买卖价差为计税依据课征20%的所得税(除股票外),没有区分证券市场投机收益与投资收益以及投资者持股时间长短,一律按同一税率计税,难以起到引导长线投资,遏制投机的作用;从企业证券利得收入来看,将其与企业其他经营所得合并课征25%的所得税,与国际惯例不符。许多国家为了刺激企业投资,都非常注重实施差异性的课税政策,一般将企业该收入与其经营所得区分开来,并按持股时间长短课以轻于经营所得的税负,以鼓励企业法人之间相互持股,促进企业集团化经营的发展。
5.证券转移环节用证券交易印花税代行了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功能。证券转移(即非交易转让)环节的所得包含证券赠送、继承、赠与等方式使证券财产权属发生变更而取得的所得[5]。由于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因而也没有开征证券遗产税和赠与税。我国目前对A、B股赠送、继承、赠与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实际上用印花税代行了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功能,不符合国际惯例和税收法理。
二、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改进建议基于对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现状分析,笔者认为,要真正发挥税收对证券市场投融资的调控作用,必须构建一套与证券发行、交易、持有、转让和转移等各流转环节相配套、前后各环节相协调的,由多税种构成、多环节调节的复合性税制体系。为此,笔者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证券发行环节课征证券交易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应就在一级市场和场外市场交易的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投资基金等所有证券品种在发行时所取得的登记许可证征税,并按照上述不同证券品种分别制定相应的差别比例税率,还原证券交易印花税是针对产权转移书据或合同征税的本来面目,以改变目前证券发行市场流转税空白的局面,这不仅可以调节证券发行市场的发行价格,缩小证券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的收益差额,还有助于两个市场的衔接和共同发展,增加财政收入。为了做到有法可依,建议税务主管部门将证券交易印花税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来立法。
2.证券交易环节取消股票交易印花税,代之以证券交易税。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中,就提出在适当时机开征证券交易税,取代对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6]。我们在前述针对证券发行环节开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前提下,应取消当前二级市场上征收的名不符实的股票交易印花税,代之以证券交易税①。证券交易税设计如下:(1)课税对象为在二级市场上交易的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可转换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派生证券品种等,但因继承和赠与而发生的证券转让不作为课税对象,这两类非交易性转移行为应纳入遗产税或赠与税的征税范围。(2)纳税人为证券交易的卖方,既包括在证券市场上交易和转让有价证券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包括未上市交易和转让有价证券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实行单向征收,受让方免税,这样可以增加卖方的转让成本以至限制证券卖出,有助于形成证券持有人的“惜售心理”,延长持有期限,有利于扩大证券市场容量。(3)计税依据为各类投资群体与券商或证券经纪人在交割时的实际成交价格。(4)税率设计时应力求兼顾抑制过度投机和保持资本流动性,实行以低税率为主,并按不同证券品种、不同交易方式及持有期限长短,设计富有弹性的差别比率税率。对不同的证券品种实行差别税率,能有效地对某些券种加以扶植,体现国家的投资融资政策导向;针对不同的交易方式实行差别税率,如对通过交易所进行交易的证券品种制定较低的税率,对通过柜台交易或其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证券品种制定较高的税率,有利于促进集中交易;按证券品种持有时间的长短实行差别税率,即证券持有时间越长适用的税率越低,有利于抑制过度投机行为。(5)税收征管上实行由证券交易所、证券承销商、证券经纪人、受让人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方式。
3.证券持有环节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我国仍应保留对企业和个人的证券投资所得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但需进行以下改进:(1)上市公司之间以及上市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投资所得应一律按法定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以实现“同股、同权、同利”的证券市场改革目标。(2)对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证券投资所得逐步实现按相同比例税率课税,以实现投资者之间的税负公平。(3)遵循国际惯例,将个人投资于公司债券和投资基金取得的收益逐步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4)对于企业和个人的长期与短期投资收益实行差别税率[3],其中,长期投资收益应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5)为了鼓励再投资,对股息、红利、利息用于再投资的,应实施适当的减免税政策。(6)构建消除企业和股东个人股息、红利所得重复征税的机制。国际上通常采用以下方式来消除或缓解股息重复征税②:一是扣除制,即允许被投资公司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全部从税前利润中扣除,仅就扣除后剩余的部分课征企业所得税;二是双率制,即对被投资公司利润分为已分配利润和保留利润,前者适用较低的税率,而后者则课以较高的税率;三是抵免制,即把被投资公司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股息红利所得从个人应纳所得税额中全部或部分抵免;四是免税制,即将投资者个人的股息所得不纳入个人的应税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新兴和转轨市场阶段,筹集财政收入是其重要目标之一,因此选择扣除制或抵免制是较为合理的;即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从税前利润中扣除,不课征企业所得税,而由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允许将被投资公司所分配的股息和红利所得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从个人应纳所得税额中全部或部分抵免。这样,既可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又能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复征税。
4.证券转让环节择时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由于证券买卖价差收益或增值收益毕竟不同于股息、红利所得和企业经营所得,从健全和完善证券税制、维护税收公平、实现社会公平分配和加强国家对证券市场调控的角度来看,选择合理时机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是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趋势③。证券交易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设计如下:(1)课税对象为从事证券交易行为因买卖差价而获取的收益,既包括在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因卖出价高于买入价而取得的收益,也包括出售所持有的原始股而取得的高于原始股购买时所支出的份额的收益。(2)纳税人为从事证券买卖取得收益的法人或自然人。在实践中,存在有证券交易开户人并非实际操作人的现象,从严格管制税源角度出发,应以名义主体为纳税人而无论是否由其亲自操作。(3)计税依据为投资者已实现的价差收益或增值收益,即只有当证券售出,账面增值已经成为已实现增值收益才对已实现转让或增值收益征税。(4)税率设计需要根据不同证券品种、投资期限长短、投资者类别和交易量大小等实行差别税率,税率从低①。具体而言,根据证券持有时间长短、投资数额大小[7],并区分正常交易所得和投机易所得,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对持有期较长者课以较低的税,而对持有期短者课以较高的税;对交易量大、获利较多的投资者可以采取高税率征收,而对交易量小、获利较少甚至亏损的投资者采取低税率或在一定程度上免税。(5)税收优惠。为鼓励投资者再投资,对单位及个人所获得的资本利得用于再投资的部分,可以减免资本利得税或抵免已纳的资本利得税。关于以前年度的投资损失,机构投资者可以沿用企业所得税有关亏损弥补的规定,以连续五年为弥补期限;个人投资者可以以一年取得的证券转让所得为一次来计征个人所得税,投资损失允许以连续五年为弥补期限并规定每年的弥补限额。(6)税收征管上采取源泉扣缴法,委托证券公司及经营机构通过沪深交易所计算机网络实行按年代扣代缴。同时,要建立纳税人与扣缴人的双向申报制度,由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5.证券转移环节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证券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代表了一定的财产,为达到收入公平分配、缓解贫富差别,应对证券财产的遗赠征税②。目前,我国可以考虑把继承和赠与的证券列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按20%的比例税率课税,待正式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后,再将此部分列入两税的征收范围。按照国际惯例,证券遗产税和赠与税无须单独设立税种,可并入一般财产税和赠与税。证券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课税依据是证券的市场价值,由于市场价值始终处于不停顿的波动之中,具体处理上可考虑取遗赠生效之日的市场价格,非上市有价证券可以按其面值计算。纳税义务人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我国目前可采用从价征税,实行有免征额的超额累进税率,免征额根据亲疏程度而确定。证券持有人提前将有价证券变现的,在继承或赠送现金之时仍应对现金财产征收遗赠税。个人将有价证券赠送给国家鼓励的教育基金、养老基金、科学基金或其他公益事业的,经税法认定可予以免税[8]。同时,应健全证券财产申报制度和登记制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和税收征管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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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易茜。我国证券税制的框架设计[J].税务研究,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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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佐。中国证券税制的发展[J].税务研究,2007,(11)。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进程的加快,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需求量和实际发放量迅速增长。但是当住房抵押贷款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商业银行就会面临较大的资金缺口,出现资金来源的短期性与贷款资金需求的长期性的矛盾。借鉴国外经验,我国要繁荣房地产市场,发行MBS将是一个必然趋势。
它的积极意义主要表现为:首先,发行MBS可以使商业银行通过出售抵押贷款债权实现提前套现从而增加银行资产的流动性,还可以将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分散,并且可以把抵押贷款业务从资产负债表内移到表外,就可以回避资本充足率的限制;其次,MBS具有信用级别高、收益率较高、流动性较好、未来现金可预测性强等优点,会非常受投资者欢迎;再次,发行MBS可以扩大住房贷款市场的规模,提供长期稳定的贷款资金来源,使银行有能力延长个人住房贷款期限,调低贷款利率,增加贷款额度。这对于鼓励个人贷款购房、增强居民购房的支付能力必将起到积极作用,也必将会使住宅产业显示出强劲的增长势头。
勿庸置疑,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商业银行、投资者、贷款者来说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从学术界到政府有关部门对尽快发行MBS的呼声也很高,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机构都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进行了研究并且提出了一些研究方案,但证券化的实施却依然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始终“呼之不出”。笔者认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具体操作方案之所以迟迟未见推出,是因为目前我国实现抵押贷款证券化还存在很多障碍。
一、目前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发育不成熟
1.一级市场规模太小。截至到2001年末,我国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5072亿元,虽然比年初增加了1994亿元,增幅达65%,但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重为2%.占GDP的比重为5.2%.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情况来看,1999年底,住房抵押贷款余额占GDP的比重,英国为56%、美国为54%、日本为33%、香港地区为31%,可以看出,我国目前住房抵押贷款的规模还很小。而创立MBS市场时,需要将抵押贷款债权构建成标准化的资产池,如果没有相当规模的贷款积累,就无法找出足够多在还款期限、利率标准、房产性质、违约率等方面相同的债权,当然就无法实施“打包”“重组”等标准化操作,发行MBS的资产池也就无法建立。
2.一级市场贷款条件不统一。住房抵押贷款在全国刚刚兴起,虽然1997年我国出台了一部《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但它对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未明确规定,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住房抵押贷款体系。各地、各银行之间的情况不同,在贷款标准、贷款格式、发放程序、信息管理等方面有很大差异,贷款条件的不统一,也使得构建标准化的资产池步履艰难。
二、商业银行压力和动力不足
1.目前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在银行资产中所占份额较低,还没有对银行资产的流动性造成威胁。国外银行之所以实行抵押贷款证券化,主要是为了解决资金流动性不足带来的资金结构不匹配及防范流动性风险。根据国际经验,住房贷款占全部贷款比例达到30%左右时,可能给银行带来流动性威胁,商业银行就会提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要求。可是,我国目前住房抵押贷款的规模还很小,仅占总贷款余额的2%左右。从整体上来讲,我国商业银行存款的总量大于贷款,有大量的闲置资金,并且我国居民的储蓄总量屡创新高,目前商业银行发放住房抵押贷款的资金非常充足。所以尽管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数量增加很快,但还没有给银行造成流动性的威胁。
2.目前住房抵押贷款的违约率较低,还没有对银行资产的安全性造成威胁。我国银行资产的质量很差,其中不良资产所占比例至少在25%以上,而1999年美国花旗银行的不良资产率仅为0.6%.在我国银行目前的资产中,住房抵押贷款一直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少有的优质资产。虽然利率的波动、就业收入的增减、借款人的健康状况、房地产价格的震荡等因素也会使住房抵押贷款存在一些安全性风险,但目前它的违约率却很低,其不良资产率仅为0.23%.另外,随着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在银行总资产中比重的不断增加,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所占的比例也会逐步下降,将使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得到明显的改善。
因此,商业银行不愿把自己的优质资产出售给其他投资者,当然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脚步也就无法前行。
3.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会使银行的收益率降低。如果将住房抵押贷款的债权出售,原本由银行一家独享的贷款收益就要大部分随着债权而转移给投资者,进行证券化操作的特别机构也需要从中获得证券发行的手续费和管理费。一盘美餐被多方分食,那么银行就只能通过发放和回收住房抵押贷款取得一些中间的服务费用,不能像现在这样获得由于存贷利息差带来的明显的收益。所以,目前商业银行要求实行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意愿不强烈。
三、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一项程序性强,涉及多方经济利益的工程,只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才能确保它的有效运行。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先后颁布和修改了二系列经济法律、法规,以维持经济秩序。但由于我国抵押贷款市场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建设还很不完善,尤其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政策法规还未出台,对于证券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现行某些法律法规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某些操作手续还有许多相违背的地方,这些都极大限制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因此在法律上亟待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潜在投资者很多,尤其是一些机构投资者将是购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主力军,但在我国目前法律环境下,一些拥有长期资金的投资者却不能进入证券市场。在稳定金融秩序的前提下,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允许其中一部分进入MBS投资领域。
2.当商业银行或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公司破产时,需要进行破产隔离操作,并且需要一个信托公司介入,但在目前我国还没有《信托法》对此项内容做出规定。
3.住房抵押贷款的债权转让是该资产证券化的一个重要环节,但是现行法律规定,该债权转移时,必须抵押人到场同意才能完成,而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人数目庞大,不可能要求其一一到场,所以,现行的法律法规必须调整。
4.在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过程中需要涉及到很多中介机构,如资信评估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担保与保险机构、公证机构等的参与。这些中介机构彼此之间关系的协调,职责的分配等问题,目前还没有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而这些中介机构的共同配合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有关会计、税收制度的欠缺和空白
国有商业银行企业年金业务
一、国有商业银行在企业年金中的定位
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各金融机构在企业年金市场上的角色定位如下表:
表中:A=商业银行;B1=保险公司;B2=养老金公司;C=证券公司;D=资产管理公司;E=基金公司;F=信托公司等。目前,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资格认定,商业银行在企业年金制度中承担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三项职责。
二、国有商业银行企业年金业务发展现状
(一)国有商业银行企业年金业务行业现状分析
1、政策层面的制度机遇
2013年,我国企业年金的政策制定管理部门陆续出台了有关扩大企业年金投资范围、信息披露、合同备案、数据交换等多个文件,对推动企业年金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改革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市场化投资运营均在深度推进中。
2、经济层面的支持保障
(1)居民收入持续增长,推动企业年金需求。经过三十多年改革开放与发展,我国人均可支配收入呈现稳定增长态势,以北京市为例,从2007 年到2012 年社会平均工资从4 万元增长至6.3 万元,涨幅57%。
(2)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年金业务发展。2013 年12 月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 号文),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税收制度与国际惯用的EET 模式接轨。
(二)、国有商业银行企业年金市场情况分析
1、受托市场分析
随着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快速发展,2009 年至2013 年3 季度,受托管理基金规模从907.44 亿元迅速攀升到3413.87 亿元,增量超过2500 亿元,增幅达到276.2%。
2、账户管理市场分析
2009 年至2013 年3 季度管理个人账户从1116 万户增长到2002.3 万户,增长886万户,增幅79.4%。2009 年至2013 年3 季度国有商业银行管理个人账户数也呈现稳步增长态势。国有商业银行管理个人账户数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7.3%,略高于全行业的复合增长率1.6%。
3、托管市场分析
2009 年至2013 年3 季度托管基金规模从1974.89 亿元增长到5793.87 亿元,增长3819 亿元,增幅193.4%。2009 年至2013 年3 季度国有商业银行托管基金规模也呈现直线增长态势。
综合以上分析,国有商业银行在企业年金账户管理市场领先优势明显;在企业年金托管市场始终占据领先地位,但必须时刻警惕股份制商业银行挖转存量优质客户才能继续保持目前的优势。
三、商业银行年金市场主要竞争对手的竞争力分析
商业银行在企业年金市场的竞争对手主要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
(一)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可能是商业银行在企业年金市场中最强有力的竞争对手之一。因为保险公司以年金保险的方式最早进入了企业年金业务领域,已经积累了大量的客户资源。保险公司所具有的优势还包括:强大的机构网络和商业营销能力;雄厚的精算及成熟的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技术;较强的帐户管理优势。
(二)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的主要优势首先在于投资领域。一方面,证券公司对股票、可转换债等产品一直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在争取投资管理人方面具有较为突出的优势。另一方面,由于大型综合类证券公司拥有完善的信息系统和众多的营业网点,因此在争夺账户管理人方面也具有一定的优势。
(三)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的优势主要体现在:首先是基金管理公司有较为完善的治理结构、严格的风险管理、内控机制,这使得基金运作透明度相对较高;其次是基金管理公司具有以投资组合方式管理巨额资金的能力和经验。
(四)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在我国信托型的企业年金市场中可以承担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甚至是托管人的职能,基本不存在担任角色方面的政策限制。
四、国有商业银行企业年金业务的发展建议
(一)积极参加职业年金业务
商业银行开展职业年金业务可采用“统一管理、集中操作、属地服务“的经营原则,做好组织推动工作,促进业务平稳发展。结合企业年金业务运作经验,构建职业年金业务组织架构,为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业务提供各项金融服务。
(二)进一步加强竞争情报工作
在银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竞争情报已成为继资金、人力资源、产品之后的第四大生产要素,“控制情报就是控制企业的命运,失去情报就会失去一切”已成为银行业的普遍共识。包括掌握企业年金业务竞争环境、掌握同业竞争对手和客户信息、构建竞争情报搜集渠道、对竞争情报进行整理加工并最终提出具体改进建议。
(三)要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客户的维护工作
国有商业银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背景下要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切实做好账户管理、资产保管、资金清算、估值核算、投资监督、托管报告基础服务工作,加强托管系统建设,认真细致的办理每一笔业务,加强风险控制,为客户提供高效、快捷、安全的服务。
参考文献:
[1]杨燕绥.企业年金理论与实务[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
[2]邓大松,刘昌平.中国企业年金年度研究(修订版)[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abstract: tax accounting is a new arising interdispline which is not only related to the traditional financial accounting but also different from it. influenced by it,/ tax accounting has its own characteristics,but it is obviously different from financial accounting in principle,checking. it has a shor会计专业毕业论文t history in china and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which need perfecting in practice.
key words: tax accounting; financial accounting; difference
摘 要:税务会计作为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与传统的财务会计之间既有区别又存在着一定的联络,在受财务会计影响的同时,税务会计自身又具有一定的特质,在准绳上、核算办法上,论文明显区别于财务会计,在我国开展时间比拟短,在开展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中央,需求不时在理论中发现问题、处理问题。
关键词:税务会计; 财务会计; 区别
税务会计是以财务会计为根底,以税法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根本理论和办法,对征税人的征税活动所惹起的资金运动停止核算和监视,维护国度和征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专业会计[1]。目的在于征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足额精确及时向税务机关交纳税款的同时,经过合法谋划使征税人获得合法利益,公平税负以确保企业涉税零风险。
税务会计最主要的特性是征税双方都必需承受税法的标准和限制,税务会计在一切税款的核算和交纳过程中,必需严厉根据国度税收法规请求办理,当财务会计与税法的规则不分歧时,必需依照税法的请求停止调整。税务会计是融税收法令和会计核算为一体的特种会计。随着我国经济开展以及财政、税收体制的不时完善,税务会计从传统的财务会计中别离出来是必然趋向,税务会计固然从财务会计中别离出来,与财务会计有着实质的区别,但在本质性的工作中并不是孤立的,两者之间依然存在着一定的联络,财务会计是税务会计的前提,两种会计核算办法既有联络又存在着一定区别。
一、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联络
税务会计脱胎于财务会计并依赖于财务会计运转中的众多环节和内容。
1. 二者效劳的运营主体相同
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不是笼统理论意义上的概念,而是详细理论操作的部门和人员,其效劳具有特定的指向性,只要二者处于效劳于同一主体时,才具有实践的关联意义。
2. 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工作核算内容相同
以财会中的会计分期( 时间性) 、货币计量( 数量性) 、持续运营( 持续性) 为根底,共同施行对效劳主体的效劳。
3. 工作准绳根本分歧
以财会工作中的核算办法、收益配比、支付才能等为权衡规范。
4. 工作按照的方式内容根本相同
以财会的凭证、账簿、报表为参照,除征税报表以外,无需另设会计报表,更无需设置特地税务会计机构,毕业论文税务会计的全部核算融于财务会计之中。但这种高度类似性和关联性并不能消弭现代经济开展过程中在管理上使二者别离的必然性,不能消弭二者在实质上的区别。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准绳上不分歧
1. 相关性区别
财务会计的相关性准绳,请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报告运用者的经济决策需求相关,有助于财务报告运用者对企业过去、如今和将来的状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强调的是“有用性”; 而税务会计中的相关性准绳重在计算所得税时,强调同期扣除的费用要与同期的收入相关联,二者字面上同属于相关性准绳,却有实质的区别。
2. 配比性区别
财务会计核算中的配比准绳突出表如今费用确实认上,为了分别核算不同的产品,需求将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期间费用汇总归集,然后在不同的产品之间停止分配。而税法中的配比准绳思索的是,对不同的税收项目停止分类配比,比方,税法规则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的投资收益不计入应征税所得额,那么境内的投资损失与其消费运营无关,也不能在当期应征税所得额中扣除,只能从投资收益中得到补偿。所以,税法对财务会计上的配比准绳持认可态度,允许征税人将发作的费用,经过合理配比在征税的当期扣除,同时为了避免税款的流失,税法对征税人税款的申报做了严厉的限制,不允许征税人在一个征税年度提早或滞后申报征税费用的扣除[2]。
3. 本质重于方式的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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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重于方式准绳是财务会计中的一项重要准绳,请求企业应当依照买卖或者事项的经济本质停止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买卖或者事项的法律方式为根据。一项买卖或事项的本质在其外在方式或法律表现方式有时是不分歧的。比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售后回租、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编制兼并报表等问题都属于本质重于方式的运用,这些在《企业会计制度》中都有明白的规则[2]。财务会计的“本质重于方式准绳”依托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别,税法对征税事项确实认依托的是法律根据,不能靠经历估量,必需有据可依,从某种意义上讲税法的“本质重于方式准绳”表现的是“本质至上准绳”,目的为了避免征税人应用《企业会计制度》允许的估量偷逃税款。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核算上不分歧
1. 目的不同
税务会计的目的是征税人向税务会计的信息运用者提供有助于税务决策的会计信息,税务会计信息运用者首先是各级税务机关,它们依据此信息停止税款征收、检查、监视,并作为税收立法的主要根据。其次是企业的运营者、投资人、债权人等,他们依据此信息理解企业征税义务的实行状况和税收担负,以做出正确的运营决策和投资决策。同时,论文这些信息也是企业停止税务谋划必不可少的根据。而财务会计则是经过对经济业务事项确实认、计量记载和报告提供真实、精确、牢靠的会计信息。向信息运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情况、运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3],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义务实行状况,有助于会计信息运用者做出正确的运营决策。
2. 根据不同 &nbs会计毕业论文范文p;
财务会计核算的根据是《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原则》,力图会计信息真实、有用、完好。税务会计根据的是税收法律法规,契合税法的会计准绳,税务会计给予确认,但凡不契合税法的会计准绳,不给予供认。正由于两者核算根据不同,致使会计利润与税法上的利润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财务会计收入减去本钱费表现会计利润,而税务会计必需依据税法请求停止收入和本钱费用的列支,超出税法规则的收支项目即使在财务会计上得以表现,税法也不允许列为征税所得的构成要素。
( 1) 收入确认上二者的处置不同: 例如,国债利息收入财务会计作为投资收益记入收入,而税务会计不把国债利息收入列为收益,不作为应征税所得额的构成要素。征税人在根本建立、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运用本企业商品的,或将企业自产、拜托加工和外购原资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用于捐赠,以及以非现金资产赔偿债务,在财务会计中不计入收入,列为相应支出,而税务会计均应视同销售,确认销售收入。
( 2) 本钱费用列支二者的不同:财务会计可据实列支而税务会计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如征税人的消费、运营因违背国度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超越国度规则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等,一切这些支进项目是税务会计所不供认的,税务会计规则了严厉的列支规范。关于超出的局部作为调整事项,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征税所得额。
3. 根底不同
财务会计采用的是权责发作制,强调的是收入的实践发作与费用相配比,会计上已确认的收入并不代表实践的现金流入量,实践发作的费用也不代表现金的流出,会计利润与净现金流量内涵和外延不尽相同,税务会计由于本身强迫性的特性,采用了权责发作制与收付完成制相分离的核算办法,在实践核算中常呈现与财务会计相偏离的现象,给征税人形成不利的影响,企业财务会计采用的权责发作制是树立在应收对付根底上肯定当期收入与费用,应收对付可以真实客观地反映收入、费用、会计利润; 而税务会计即使从财务会计中别离出来,在实践的核算过程中依然以会计要素为底本,所以,致使采用的收付完成制在外延上要小于权责发作制,这里的收付完成制与权责发作之间产生差别是不可防止的。
三、我国税务会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首先,税务会计在我国还属于一门新兴学科,处于初级阶段,税务会计还要依赖于财务会计,财务会计的凭证、账簿和报表是征税核算的主要根据,如今的会计人员同时统筹会计核算和税务核算任务,担负着多项职能,由于缺乏系统的税务学问,对一些政策的了解存在着偏向,经常在税款的计算和交纳申报时呈现少缴或多缴的状况,给征税人和征收机关形成不用要的损失。
其次,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脱节,1994 年 1月 1 日开端执行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置的暂行规则》只是相对的调整,而 2006 年公布的新会计原则,使财务会计曾经成为独立的体系,这种时间上的差别,导制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别越来越多,这种差别表现在所得税前调整项目日益复杂,增加了会计核算工作量的同时也增加了征税人本钱的支出。
再次,税务会计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国度税收的完成,却无视了征税人的实践支付才能,税务会计当期的收入不思索实践现金能否流入,均计入应征税所得额,当企业赊销业务量大的状况下资金周转不畅通,形成征税艰难[4],许多企业为了征税以至要举债,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本钱,企业的营运才能降低,这种恶性循环限制着企业的开展。
四、处理财、税会计体制问题的开展思绪
以税法为根据树立独立的税务会计核算体系。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原则是财务会计核算的主要根据,包括资金运转的全部过程,税法是税务会计核算的根据,核算的也只是涉税事项,这些经济事项也作为财务会计的核算对象,只是并不详细,在制定税务会计的核算办法时应加以补充,税务会计的记账凭证、账簿与财务会计根本分歧,两者能够共用,税务会计只需单设应交税金和差别额账簿。同时要经过培训考核进步税务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作为一个合格的税务会计,只要控制税收法律法规和征管制度,才干在日常的核算中做到合理合法负税[5]。
一
--> 个新兴学科降生之初必然会存在着许多缺乏之处,这显然不顺应经济高速开展的需求,但还要看到它的开展将来,置信经过不时的变革和完善,一定能树立一套独立完善的税务会计体系,更好地效劳于企业、国度经济的开展。
参考文献: 会计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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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鑫.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联性探析[j]. 四川会计,2001,( 6) .
论文摘要:避税活动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关联企业在交易中规避法律,不合理避税愈来愈成为我国现行税制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关联方交易中不合理的避税方式常见的有转移定价、收购亏损关联企业等六种方式。规制关联方交易不合理避税的对策可以从完善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信息披露、税收制度等方面入手。
一、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的概念界定
我国的新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准则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三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具体包括: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受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所谓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业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主要有:购销商品或其他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租赁、融资、担保和抵押、管理合同、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等。
目前,世界上有些国家在法律中规定交易量达到一定的要求才认为是关联交易;而有些国家则要求交易行为对该公司具有重要影响;或两者兼而有之;或两者兼而有之而偏重某一方,均视为关联交易。对此,《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概括为“关联者之间的交易,是指在关联者之间相互转移资源或义务,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二、关联方交易中不合理的避税形式
避税是指纳税人以不违法的手段和方法,利用税法的某些不完善之处,通过资金、费用、成本、利润转移等方法躲避纳税义务以期达到最大限度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一种经济行为。避税行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接受的避税,指纳税人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导向,通过对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精心安排自己的经济事务,以减轻税收负担,这使得纳税人实现其避税愿望成为可能,亦即当税法等规定纰漏过多或不够严密时,纳税人纳税的愿望就有可能通过对这些税法中的不足之处的利用得以实现;另一类是不可以接受的避税,即狭义的避税,指纳税人违背国家的纳税意图,利用税法上的漏洞和含糊之处,曲解税法的含义,其实质是违法的,是以不违法或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属于逃税行为。避税的实质就是纳税人把纳税对象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适当调整,从而使它的适用税率降低,或者使其应税所得额减少,进而达到少纳税或消除纳税的目的。
1.转移定价避税
这是关联交易避税最主要的方式,或者是关联交易避税中的核心问题,即利用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企业间的税率差异,通过关联交易的不合理定价降低税负。转移定价,是指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之间或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品、劳务或财产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也包括同一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内部交易作价。转移定价避税有多种形式:收入与费用的转让定价、劳务收入的转让定价、贷款业务的转让定价、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等。
关联交易转移定价具有正反两方面的效应。应该说,利用关联交易非正常定价的最初动机就是避税。企业集团经常通过在关联企业间人为地抬高或降低交易价格来调节各关联企业的成本和利润,以达到其逃脱税负的目的。例如,在所得税和流转税(关税、增值税)领域,利用关联交易避税最为严重的是一些外资企业。这些外资企业账面连续多年亏损但却不断增资。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一部分外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利用转移定价或者低价向其国外关联公司销售商品或原材料,或者高价从其国外关联公司进口原材料和机器设备等,或者二者兼而有之。这严重损害了我国的税收利益。
2.收购亏损关联企业避税
集团公司、母子公司等关联企业之间以销售资产方式进行重组,可以是子公司向母公司注入资产,可以是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售资产,也可以是母子公司之间互相置换资产。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所以,如果盈利企业收购亏损企业,就可以将亏损企业的亏损逐年弥补盈利,从而减少应纳税额,合法避税。
3.利用优惠条款避税
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着经济发展不平衡、资金短缺、技术落后等问题,因而我国主要利用优惠政策来引导投资方向、吸引外资和外国先进技术。根据税法规定:对向能源、交通设施以及“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在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以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述行业和地区的,免征所得税。为此,一些企业为了减少应纳税额而努力挂靠上述行业和地区。更有甚者,有的企业在优惠期满后,变更企业名称,重新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4.租赁方式避税
从避税角度看,租赁也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方法,对承租人来说,其好处在于既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的负担和风险,又可以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利润,从而减少纳税额,并为企业今后继续从事这种无本赢利的经营方式奠定基础。对出租人来说,租赁也给他带来好处,他不必为如何使用或利用这些设备款而操心,同时,还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租金收入。此外,出租人的租金收入要比一般性经营利润收入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措施。
5.信托方式避税
信托避税法是通过在某一特别税收优惠地区设置信托机构,让非优惠区的财产挂在优惠区信托机构下,利用税收优惠避税的方法。在特区设置信托机构,实行财产信托是常见的一种。所谓财产信托,是指企业将其拥有的机器、设备、房产虚设为避税地的信托财产,然后将这部分财产的经营所得、利润收入挂在特区信托公司的名下,以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
三、规制关联方交易中不合理避税的对策
1.完善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由于控股股东在关联方交易中有决定权,具有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权为自身谋利的行为动机,并且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与关联方交易相关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体系的制定工作,提高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和透明度。一方面是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加强管理,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规定不够全面,只要求披露关联交易方,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以及该项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对关联交易定价基础的披露没有要求,也缺少第三人对此次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出意见。
2.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强化推行独立董事制度
2001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这标志着我国已经广泛关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小投资者保护等问题。但是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企业对独立董事的激励通常较小,企业并没有最大限度地调动独立董事的积极性来行使其职责。因此,我国要强化规范独立董事制度,对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交易发表独立的意见。
3.规范关联企业关系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目的之一是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很多企业上市采用控股的子公司上市这种“剥离上市”和关联企业自身行为的不规范,使上市公司与控股大股东或第一大股东之间发生关联方交易的频率过高。为了避免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在企业改组上市过程中,应该规范关联企业之间的关系,对有关企业上市之前的改制,资产重组时应将供应、生产、销售组成具有独立完整的系统并迫使上市公司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这样会大大地减少关联方交易的产生,为杜绝不当关联方交易打下坚实的基础。
4.完善税收制度,加强反避税立法
目前,我国的税收法规在不同地区、部门、行业、税收主体之间的税收待遇上存在一定差别,如1994年税制改革统一了国内企业所得税,但是,仍然存在着国内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两种不同的所得税。这就给纳税人提供了避税机会。因此,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并借鉴外国反避税经验,制定符合我国情况的防范转让定价避税的实施规则,以控制转让定价为重点,规范和促进我国反“避税”工作的深入开展
5.强化税收征管,提高征管人员素质
我国100万的税务人员中,反避税人员不足200人,人才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进度。相对于目前上市公司愈演愈烈的关联交易来说,反避税人员更是远远不足,应加强专业反避税人员的培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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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流失;原因分析;法律对策
1 个人所得税流失的现状
1.1 个人所得税流失的主要方式
1.与用人单位签订双份劳动合同逃避税收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也是劳动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要依据。纳税人为了少交个人所得税,与用人单位签订两份劳动合同,第一份劳动合同按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签订,而第二份劳动合同则按照实际工资薪金所得与第一份合同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的差额签订,并用费用报销的形式进行支付。
2.以福利代替工资逃避缴税
过高的边际税率使得许多纳税人者倾向于选择“高福利、低工资”,即企业将工资薪金的支付方式由收入转换为消费服务。如利用各种商场购物券、给员工缴纳各种商业保险、提供旅游补贴等,纳税人利用这种消费福利补贴实现了少交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3.将个人收入转变为企业费用逃避税收
个体工商户往往将自己的个人收入转入自己的企业,自己日常的个人及家庭消费则从企业列支,并且大多数采用现金支付的方式进行交易。由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消费和职务消费的界限较模糊,这种做法不容易被税务机关发现。他们往往在年终还不进行利润的分配,而是通过借款的方式将其转换成个人收入;此外,许多个体工商户还通过在银行设立多个账户的方式实现少交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4.将应获报酬转化为对企业的投资逃避缴税
纳税人以购买股票、证券等形式进行投资所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等收入是纳入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内的,但很多纳税人不直接取得企业对他的分红,而是通过将自己的投资所得预留在企业的账户上,作为对企业的再投资,企业则把这笔收入以债券或配股的形式记载在个人名下,实现了少交税款的目的。
5.利用收入均摊逃避缴税
纳税人利用我国个人所得税对一些应税所得项目扣除费用宽面额的规定,采用分散多次领取的方式,将其取得的收入化整为零,从而使自己的收入在每个纳税期限内都保持均衡。有的企业甚至将年薪改为月薪,将年终奖、季度奖等本应一次性发放的收入分散到各个月发放。这样不仅避免了某些月份交过高的个人所得税,还能分享每个月的费用扣除,从而实现了少交税款的目的,导致了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1.2 个人所得税流失的现状
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显示,2005年到2011年的七年间,随着我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的增加,个人所得税实际征收额也由2005年的2094亿元上升到6054亿元,涨幅达到了189.11%。但我们还应该看到的是这七年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流失额也在不断增长,2005年流失额为4584.66亿元,2011年则上升到8704.04亿元,涨幅为89.85%,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还是十分严重的,不仅数额巨大,而且增长迅速。
2 个人所得税流失的成因分析
2.1 税制原因
1.课税模式不合理
分类所得税制,是指对于同一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或各部分所得,按照不同的税率分别计算纳税额的课税模式。我国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这种税制,便于纳税人了解和掌握税法,可以更好的采用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所得的征收办法,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提高税收效率。但实践表明,这种征收方式难以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其最大的问题是不能综合考虑个人的税收负担能力,无法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也难以调节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
2.课税范围过窄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课税范围是采用列举的方式的规定的,具体分为十一类。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所得特别是高收入者收入不断向多元化、隐性化的方向发展,个人收入渠道增多,收入结构日趋复杂。许多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没有列举的资本性收入已经成为纳税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中还没有涉及到附加福利所得,这就导致了税款的流失。
3.税率结构设置复杂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体系,对于不同类别的收入分别适用不同的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主要有三种:一是超额累进税率即对工资、薪金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二是对其他8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稿酬所得在适用20%的比例税率后减征30%;三是对一次收入畸高者的劳务报酬所得除按20%征税后,还适用加成征税税率,加成后劳务报酬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可达40%。
我国针对工资、薪金所适用的七级累进税率与之前的九级累进税率相比,是有所进步的,但目前的七级累进税率还存在不足之处。在这七级累进税率中,只有前四个比较常用,而后三个级别的税率几乎用不上,实际意义不大,也影响了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作用。此外,工资、薪金所得45%的边际税率还是很高的。世界上除了高税率、高福利的一些欧洲国家外,其他各国的最高边际税率均在40%以下,我国的边际税率目前位于全世界第五的位置,仅次于丹麦62.3%、瑞典56.7%、荷兰52%和日本50%。较高的边际税率会使纳税人为了降低税率标准,而采用将收入分散取得的方式实现少交税的目的,导致税收的流失。
2.2 征管原因
1.代扣代缴制度未能得到很好地落实
扣缴义务人对扣缴义务认识不到位,扣缴意识不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规定,代为扣缴是扣缴义务人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但许多扣缴义务人认为扣缴个人所得税是在帮税务机关的忙,税务机关支付给他们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更让他们感觉是在给税务机关打工。这种错误的认识,使得他们缺乏法律责任感。
扣缴义务人采用多种手段帮助纳税人逃税。扣缴义务人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人,他与纳税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厉害关系,扣缴义务人往往尽量少将职工收入的一部分上缴给国家,以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很多时候,纳税人的税额是由扣缴义务人自身负担的,这都会使扣缴义务人由于利益关系运用种种手段帮助纳税人逃税。
2.征管信息不畅
纳税人收入越来越多元化、隐蔽化,而我国当前的税收征管水平还不高,申报、审核、稽查环节都缺乏先进的资料储备和查询手段,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传递缓慢且准确性不高,造成了纳税资料的缺失。由于我国金融体系发展的滞后性,高收入者的大部分收入都是现金交易,在征管信息不畅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根本无法全面、准确地获取高收入者的收入、财产的真实数据。税务机关与银行、证券、工商等相关部门缺乏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另外,我国还没有建立社会全员参与的长效协税护税机制和信息化网络,税务机关获取外部信息有限,税务人员要掌握纳税人的真实收入情况存在一定的难度,尤其是高收入者收入来源多样,收入时间多变,如果纳税人不主动进行申报,税务机关很难汇总统计,导致了大量的税收流失。
3.执法处罚力度不够、缺乏奖励机制
尽管我国《税收征管法》中规定了追缴税款和交滞纳金、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罚规定,但在税收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确定、不具体、幅度落差大,使税务机关难以决断。受主观因素的影响,税务机关在执法时对偷逃税款行为的处罚往往过宽过软、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现象普遍存在。另外,我国相关法律对纳税人的抗税、偷税行为都有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刑事处罚给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具体执行的很少。
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交或少交的税款外,还可以处不交或少交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对纳税人的罚款很少有超过三倍的,这就使得偷逃者的收益很可能大于其受惩罚的损失,难以起到惩戒的作用。
此外,我国对诚信纳税人激励机制缺位,诚信纳税和偷逃税的待遇一样,多纳税和少纳税的社会评价也没有很大的区别。这种激励机制的缺失,不利于良好纳税环境的建立,也削弱了纳税者的积极性。
3 治理个人所得税流失的法律对策
3.1 完善与优化税制,弥补税收流失的制度缺陷
1.建立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我国目前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这种税制模式虽然体现了横向公平,但不能全面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能力,在纵向公平上几乎无能为力。分类所得税制容易使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进行费用扣除,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使具有多种渠道收入、综合收入高、纳税能力强的高收入者游离在税网之外,他们往往不用交税或者交纳较少的税,最终导致了税收的流失。
我国的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是分类征收与综合申报的结合,具体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分类征收、源泉扣缴是基础,主要计对占纳税人80%的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发挥分类征收的固有优势。第二,逐步引入综合申报制度,重点监控占纳税人20%的高收入阶层。第三,实施对中低收入纳税人减税,特别是降低劳动所得的税负,这样可以加大税收公平分配的力度,减轻征管压力、降低征管成本,将征管资源集中配置在高收入阶层,在综合申报制度的执行上配置更多的资源。在推进过程中,我们要逐步完善和提高信息化技术水平,尽早推出个人财产登记、双向申报、纳税人代码管理等关键制度,真正落实储蓄实名制,推进税务、公安、银行、国土、海关等相关部门的纳税人信息共享。
2.合理确定税基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正面列举地方式,明确规定了11项应税所得,前面10项规定了具体的所得项目,第11项规定“其他所得”,在实践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定义。这种规定看上去是涵盖了个人收入的全部内容,但第11项规定的“其他所得”没有一个能够明确“其他所得”性质或者特征的概念,使得实践中还是缺乏硬性的法律衡量标准。
在现阶段,从保持税收制度的稳定性出发,我们可以通过及时地补充法律法规或对现行的法律法规作出新的解释,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不断扩大应税项目。将资本利得、附加福利地纳入到征收范围中,不断扩大个人所得税的税基。
3.优化税率结构,公平税负
第一,总体上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并用,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的税率结构。具体而言,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经常性的所得,对其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非经常性的所得,适用比例税率。
第二,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累进税率为45%,这个税率在税收实践中很少能适用到,在法律设置上形同虚设。世界上很多国家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都在逐渐地降低,保持在40%以下,如美国是33%,德国22.9%,日本37%,韩国40%,俄罗斯31%,“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国家个人所得税的最高平均税率降低到35.85%。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置,应当根据全球税制的变动,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适当地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使税法更好地落到实处。此外,个人所得税综合课税项目的超额累进税率档次适当的简化,最好不超过5级;分类课税项目仍可适用现行20%的比例税率,保持不变。
3.2 强化征管,截断税收流失的通道
1.创建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税源监控
对税源的监管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因此,为了治理个人所得税的流失,我们可以通过社会相关部门的通力协作,不断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计算机化,加强对纳税人的重点监控和管理。
第一,加强税收的信息化建设。税务机关内部要形成税收信息网络,实现纳税人征管信息在全国税收系统范围内的共享。例如,在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建立重点高收入者纳税人的档案,其他税务机关可以共享这些信息,从而实现各级税务部门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监督;对各地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集中进行全面的调查,准确掌握高收入行业中各个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员工的数量、收入分分配等情况,准确掌握高收入者的收入项目、形式等情况。此外,还可以建立一个高收入者信息库,信息库主要包括某一时期内高收入者的财产来源、去向等资料,重点是高收入者的具体纳税情况。
第二,建立社会协税、护税机制。高收入者从事的所有与个人所得税相关的活动,都要反映在收入者信息库中。而及时、准确地从社会各个部门获得这些信息,就需要银行、海关、证券等部门的合作配合。因此,税务机关要与工商、银行、公安、证券、海关、房地产以及新闻媒体等部门建立协税、护税网络,促成社会协税、护税机制。加强各部门间的信息资源共享、支持协作、通过各个部门提供纳税信息,同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3.加强税务稽查,加大处罚力度
税收处罚制度是税收征管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严厉有效的税收处罚,较强的税法威慑力,才能有效地治理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流失。要想改变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的现状,就应当加大税收的处罚力度,从而增加纳税人偷逃税款的风险和成本。
同时,还要限制税务机关在处罚上的自由裁量权,对偷逃税款的纳税人要适用统一的惩罚标准,使惩处不断制度化和规范化。对偷逃税款的行为进行通告,对其在全社会进行曝光,通过社会舆论的力量,加大纳税人社会形象等方面的损失 此外,我们还应当建立相应的配套奖励措施,形成一套纳税激励机制。对依法纳税的纳税人在职称评级、职务晋升、工资薪金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3.3 个人所得税相关制度的完善
1.提高居民收入的货币化
个人取得收入是为了消费,在满足一定消费目的的前提下,是采取先获得收入后进行消费的方式,还是采取直接获得服务的方式,对个人来说显得不是很重要。因此,企业将支付给员工的一部分收入转为提供消费服务的福利形式,这样就有效地为他们规避了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造成了我国现阶段高收入者收入的货币化、账面化的程度较低。为了堵塞高收入者个人所得流失的漏洞,减少企业以各种名义向个人发放的不合理福利收入,对福利性的转移收入,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福利税的做法,福利提供单位对发放的各种福利逐一进行记账,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按照当期市场价格稽查其具体数额,只有已缴纳福利税的支出项目,计所得税时才予以承认并准予列支,否则不准列支。
2.减少现金交易
根据国外的做法和经验,减少现金流通、广泛使用信用人支票,推行有记录的现金交易方式,是对个人收入实行监控的重要手段。个人支付收入的方式上,要改变大量采用现金交易,而不经过银行系统,因流向没有记录,税务部门的征税没有客观依据的现状。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完善,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金融系统基础设施的改善。信用卡和个人支票的使用,做到对居民收入与支出的监控。
3.建立和健全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对个人的存量资产,如金融资产、房地产及汽车等实行实名登记制度,通过了解个人各项财产情况,推算其财产积累期间各年收入的水平,从而有利于界定个人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堵住部分纳税人的偷税渠道。同时,将个人高额财产,如高档家具、高档音响设施、楼房、别墅等,实行编码实名登记,输入税务机关的数据处理中心并全国联网,可以有效避免因纳税人对高额财产进行地区转移或者多人分名额而造成的税收流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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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创新
近年来,“融资难”一直是困扰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由于长期以来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冷落,使大批中小企业不得不采取其他途径和方式融资。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分析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狭窄,目前的生存与发展主要依靠自身内部积累或企业内部融资,而外部融资的比重过低。笔者就这一问题做了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见表1和表2。
目前,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在向社会直接融资和向银行间接融资方面均不占有优势,他们不得不采取其他方式解决资金难问题,这就使中小企业融资出现了方式单一、规模有限、期限较短等情况,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制度缺失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产生的根源十分复杂,笔者认为,这既有中小企业自身因素,如现代企业制度不够完善、尚未建立起高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也有银行制度、市场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首先,我国绝大部分中小企业尚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产权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城镇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同国有大企业一样,面临着严重的产权的归属和重新界定问题。而这些企业在创立初期往往都没有确立明确的产权关系,不清晰的产权使众多企业在经营一段时间之后缺乏后续资金的支持。在内部融资不足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便以行政手段强令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城市银行、信用社等)给予资金支持。随着几年前中央政府开始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进行治理整顿,许多不规范的中小金融机构被撤并,众多的中小企业很快便陷入了融资困境。另外,国有商业银行改制后,地方分支机构摆脱了地方政府控制,对那些产权不清、责任不明的中小企业不再盲目贷款,更加剧了整个中小企业群体的融资困难。
其次,中小企业自身信用的缺失。由于产权制度不明晰,缺乏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中小企业普遍存在信用观念淡漠、信息披露意识差、财务信息虚假、财务管理水平低、报表账册不全、一厂多套报表等现象。此外,还存在着赖账和通过各种手段逃废银行债务等问题。这些违背市场经济交易规则的不守信行为,极大地挫伤了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积极性。
再次,商业银行在产权制度改革和经营机制的转变中冷落了中小企业。受我国传统体制影响,国有银行基本上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资金供应者,而没有将中小企业列为其信贷支持的重点对象。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政府虽然鼓励中小企业发展,但“抓大放小”的经济战略使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降到次要地位。这些因素都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历史原因。近年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对经营策略进行了重大调整,由分散经营改为集约化经营,并大幅度上收信贷管理权限,这就极大地削弱和限制了基层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拓展业务的能力。同时,在新的信贷管理体制下,各商业银行实行“审贷分离”、“贷款风险终身责任制”,加之内部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不对称,信贷员普遍缺乏拓展信贷市场的积极性,基本上放弃了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
最后,我国社会信用制度不健全。我国目前尚未健全信用担保、信用评估、信用评级和风险控制的信用机制,因而无法对中小企业做出正确和全面的信用评估和判断,致使资金供应者不敢贸然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而且,对于经济活动中不守信用、恶意逃债、欺诈犯罪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束和控制机制,也是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的原因之一。
三、我国中小企业摆脱融资难的关键是制度创新
笔者认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要走制度创新之路。一方面在内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另一方面在外部对信用制度、金融制度和法律制度等进行创新与改革,以此拓宽融资渠道,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使之真正成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生力军。
(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1.建立崭新的产权制度。产权制度是制度集合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马克思和恩格斯以及现实理论研究都将产权定义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以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责权利关系。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对于物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商品交换实际是产权的交换,“权力束”是附着在有形的商品和劳务上的,它是一个总量的概念,是包括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收益权、转让权等权力在内的一组权力。因此,产权又具有独立性、排他性、流动性和可分割性等特点。所以,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可使企业法人权力明确,这对激励企业发展、约束企业行为、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建立崭新的产权制度,增强中小企业活力,使中小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充满活力的微观经济主体。
2.构建最佳的企业组织形式。产权主体多元化的企业组织形式,是由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决策机构——董事会、经营机构——经理层、监督机构——监事会和企业职工共同组成。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一种产权经济,市场经济下的股份制即多元投资主体制取代业主制后,资本集聚和联合使单个资本难以完成的事业得以实现。这种组织形式的特点是具有投资主体多元性与直接融资功能;债务的有限责任与投资风险的锁定功能;股票的流通机制和风险的转换功能;层级式的公司治理结构与专业化的经营管理功能。显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的优势,能够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3.创新法人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在法律、法规、惯例和条例下,保证以股东为主体的利益相关者利益为前提的一整套公司权力制度的安排和责任分工的约束。创新法人治理结构,一是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法律体系,如公司法、证券法等;二是建立健全股票市场和竞争陛职业经理人市场;三是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经营者收益真正与股东利益相联系;四是健全严格的财务及相关信息披露系统和有效的监督制度,防止暗箱操作,侵吞股东利益。
(二)创立和发展信用制度
1.建立信用担保制度。信用担保主要解决企业间接融资的问题。根据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贷款信用担保体系,必须依赖于政府职能的发挥。在我国应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主持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央、省、地(市)各级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信用担保体系包括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资金资助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行业协调和自律制度等。此外,地方政府应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为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有效担保。该基金应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方面…。
2.发展信用评级制度。信用评级是由专业机构给出企业的信用资历和信用状况证明,对企业的资信给予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便于投资者及时掌握企业的状况,增强投资信心。同时,应进一步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除了那些极少数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行业外,要使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同等的融资环境并享受同等的融资待遇。
(三)改革金融制度
1.在间接融资方面改革银行制度。银行制度的改革是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实行的是分支银行制,银行规模大、管理集中、市场占有率高、关注大企业的情况多。美国实行的是单一银行制,规模小、业务分散、经营灵活、具有很强的稳定性,这种体制下的美国商业银行可达15000家之多,覆盖全美各州。这些中小金融机构能较充分地利用地方的信息存量,以低成本了解地方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项目前景和信用水平,最容易克服“信息不对称”和因信息不完全而导致的交易成本较高这一金融服务的障碍。因此,大力发展中小型民间金融机构有益于推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大力发展中小型民间金融机构,使之与地方性的中小型民营企业同生存共发展。
2.在直接融资方面完善金融市场制度。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有:债权融资、股权融资、风险投资与资产证券化。应尽快建立一个多元化的完善的资本市场,适应不同规模企业融资的需要。从成熟市场模式来看,一个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应该是包括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创业板市场)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世界上多数国家的二板市场多是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场所,满足中小规模的企业在不同成长阶段对融资的要求。美国的那斯达克(NASDAQ)就属于此类市场,通过该市场近十年的努力,每年可以为中小型企业融资数千万美元,并培育和成就了微软、IBM、朗讯等一大批高科技企业,使美国的工业发展领先世界10年。
论文摘要:我国现行养老保障存在覆盖面不宽、社会化程度偏低、保障体系不完全、运行效率不高等突出问题,商业保险的功能作用远未得到充分发挥本文系统分析了强化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中支柱作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从政策层面就如何发挥商业保险的支柱作用、促进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与发展提出了具体建议。
一、强化商业保险的支柱作用是构建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
(一)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的支柱作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现代市场经济通过市场配置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实现了市场效率。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就市场内涵而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人,市场竞争在带来更高效率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更大的职业风险,各种社会矛盾日益显现,迫切需要社会保障作为“减压阀”或“安全网”,商业保险在这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日益突出。当前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和就业形式多样化给社会保障带来了严峻挑战:一是在城市化进程(目前为45 %)当中,两亿进城农民工基本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二是在高流动性就业格局当中,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商业保险具有保障型产品个性化、多样化(月前已开发的养老保险产品有100多种),以及资金运用安全稳健、盈利能力较强的特点,在解决我国社会保障难题方面可以发挥更大作用。
就保障制度安排而言,我闰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必须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科学处理好三个关系,即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当前和长远的关系。这只个关系的核心是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本质是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养老保障体系,政府的主要作用是统筹规划、制订政策和行政监管,相关的具体运作可以交给市场商业保险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应该而且能够在完善养老保障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的支柱作用是健全和增强养老保障体系的客观需要
迄今为止,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只是在企业进行了改革试点和推进,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尚未正式启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更是缺失。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19亿人,相对于近2.8亿城镇从业人员、7.6亿全社会从业人员总数来说,覆盖面分别为72%和27%左右;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5171万人,覆盖面只有7%左右覆盖面不宽、社会化程度偏低、保障体系不完全、运行效率不高是我国现行养老保障体系的主要问题。立足于“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方针,为实现“全员参保、应保尽保”的社会养老保险目标,商业保险的功能作用应予以充分发挥
属于商业保险经营范畴的企业年金、团体养老保险、个人年金等,兼具有社会养老保险所体现的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增进国民福利的功能,以及商业保险遵循的权力和义务相对等、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就此而言,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对构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作用毋庸置疑。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可以不断丰富养老保障体系的内涵.增强养老保障体系的保障和服务功能,使养老保障体系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商业保险可以在基本养老保险尚未覆盖的领域发挥补充作用,并为基本养老保险提供精算、年金化发放、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等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还可探索商业保险参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管理的方式;商业保险可以为企业养老金计划发起、运营、给付提供全程服务。成为企业养老保障的重要承担者;商业保险可以通过提供保障程度更高的养老保险产品,有效弥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的不足。同时,通过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业务,不仅可为金融市场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促进金融体系健康运行,而且可以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通过商业保险,还可有效解决现有体制下养老保障可携带性不强的问题,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和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完善。
(三)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的支柱作用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必然选择
按照联合国国际人仁{学会的划分标准,我国在1999年升始进入老龄化社会。2008年底,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增至i .69亿人,占全国急人口的12.79%,预计2020年将占17.2% , 2050年将占31%。与发达国家不同,中国不仅老龄人口数量庞大,而且还呈现“未富先老”的特点。而发达国家进人老龄化社会时,人均gdp基本上在5000-10000美元。“未富先老”的人口压力直接加大了社会的抚养比率,这无疑会对我国养老制度的可持续性带来严峻挑战。同时,城镇化和家庭小型化(目前户均3人左右)趋势快速发展,使得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这就迫切需要建立相应的养老制度来适应这种变化。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养老金支出将快速增加。自1984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至今.我国养老保障面临的最大难题是,在现时企业和个人缴费能力的前提下,既要补过去计划时期的欠账,通过社会统筹保障已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又要未雨绸缪,通过模式转换逐步建立个人账户基金,改变单纯养老代际供养格局。以卜问题导致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始终困难重重,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不高,企业缴费不堪重负。目前,企业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女工生育五大法定保险的工资计缴比例,全国平均达29.5%以上,这意味着企业每给职工发放1元工资,要开支1.30元。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测算,企业缴费在25%为经济警界线,29%以卜为极限。在此高位上,造成企业成本过高,市场竞争力和更新改造发展能力被削弱.进而导致国家经济下滑1980年代中后期,世界多个国家也遭遇类似情况.为破解难题,一方面对基本养老的缴费基数、征缴范围等作出调整,另一力一面调整保障体系构造,通过税收等政策鼓励和促进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年金发展,减轻基本养老保险的支出压力,以此逐步减缓企业计缴法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负担。
按一些权威机构预测,今后20年里我国尚处于所谓“人口红利”期,与此同时,老龄化社会也在快速到来。这也即意味着,我们积聚养老基金应对老龄化高峰支出压力的时间只有20多年。因此,现阶段在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和发展中,在既不能再增加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压力,又要积极应对今后人口老龄高峰压力的现实状态下,国家必须采取诸如税收政策等措施合理调节国家、企业、个人的保障能力和贵任,使养老保障“三支柱”协调推进,促进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年金的发展,实现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良胜循环和发展。
(四)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的支柱作用是国际养老保障体系改革的发展趋势
自1980年代以后,受基本养老金支出压力、经济波动、预期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等因素影响,全球养老保险制度进人了一个改革探索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历史阶段。大多数国家都对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反思和不同程度的改革,主要特点:一是进行结构性改革,推动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发展。增强自愿性的企业年金计划、自愿性个人储蓄养老计划的份额和作用,逐步缩小强制性现收现付计划的规模。国家不再单独承担整个社会的养老保障责任,更多地倾向于国家、企业、个人和家庭共同承担责任,多数国家实施了由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年金构成的“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二是进行调整性改革,主要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基数、缴费时间、工作年限和养老金计发办法等进行调整,以促进基本养老保险的稳健运行。三是注重发挥市场机制在养老保障领域中的作用。有的国家改革基金管理方式,有的引人社会自治的公共管理,由私营管理、商业保险机构承担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运营。同时政府通过政策引导,支持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增强其他养老保障方式的吸引力。四是注重养老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趋向于建立一个覆盖所有人员、统一的全民养老保障制度,提升养老保障的公平性已经成为国际养老保障体系改革的共识。顺应国际养老保障体系改革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改革实践,我们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制度的公平性,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
(五)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的支柱作用是党和政府赋予中国保险业的历史使命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党和政府对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国保监会吴主席强调:我国现实国情和国际实践,决定了商业养老保险在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二、发挥商业保险支柱作用,促进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与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在法律制度建设上明确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体 系中的定位
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的功能作用需要强有力的制度和措施作后盾,并通过法律规范予以确立。为此,国家应把企业年金、个人年金的发展放在优化养老保障体系的大框架下进行战略规划。一是应在制定中的《社会保险法》中明确三支柱或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明确企业年金、个人年金的支柱作用;明确商业团体养老年金与企业年金同属国家政策扶持发展范畴;明确商业保险在个人账户发放机制和实现个人账户资金保值增值方面的专业化功能作用;明确商业保险在企业年金发展中的主渠道作用;明确商业保险在建立和推进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作用二是尽快组织制订《企业年金法》,使企业年金在运行中更具法律约束力。三是在制度安排上给予商业养老保险更大的发展空间,在政策措施上鼓励商业保险企业有效推动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关键要解决以下三个问题:(1)营业税问题。个人年金保险的供给者是保险公司,涉及的税种主要是营业税和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卜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等业务的保费收人,免征营业税。这对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养老保险无疑具有促进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实行的是先征后返,且认定标准偏高,导致返还率较低。(2)企业所得税税基过宽问题。现行税制中,保险公司的保费收人扣除赔款和营业费用后其结余都被看作利润所得,忽视了各种责任准备金的负债性质,特别是对于寿险公司,其死亡给付具有必然性,保费收人的绝大部分将用于返还,不应将其法定责任准备金列为纳税所得。(3)重复征税间题。按现行规定,寿险营销员每月需按佣金收人总和的5.5%计算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税后扣除一定比例的营销费用后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形成了双重征税。事实上,因为保险公司支付给营销员的佣金收人是从保险公司的保费收人中提取出来的,这部分佣金作为保险公司保费收人的一部分已经由保险公司计提缴纳过营业税。
此外,应提高、增强公民及社会的保险保障意识.可在全日制教学教材、全国干部培训教材中增加养老年金保险等内容。
(二)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大力发展
目前,税收优惠制度的缺位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年金和居民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瓶颈。国际经验表明,设计合理的税收制度是撬动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最有效的杠杆,尤其是对缴费和投资运用环节给予税收优惠,美国的401k计划对于其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推动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
对企业年金的优惠国外政府财税政策对企业年金计划的鼓励一般体现在三个环节:雇主、雇员缴费在“税前列支”,从而减少应纳税额;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取得的收人可以免税或延迟纳税;企业年金支付阶段的免税。不同环节上的征税或免税构成了不同的税收优惠模式,借助征税(tax)和免税(exempt )的英文字头来表示可分为:eet模式,即在缴费和取得收益的环节免税,在养老金的领取环节征税;ett模式,即在缴费环节免税,收益和领取环节征税;tee模式,缴费征税,收益和领取环节免税;tte模式,缴费和收益环节征税,领取免税。我国税法对企业年金计划的法规至今尚属空白,唯一的税惠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笔者建议,我国应采取eet模式,在税收制度上进一步明确,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或购买商业团体养老年金,允许企业与员工从其税前收入中扣除一定比例(应在5%以上)的年金缴费额,从而减少纳税基数,并减免养老金投资收益所得税,在领取养老金时则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将对企业和员工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国外大多数国家都采取eet模式。
对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优惠。我国税法规定,居民个人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在领取养老金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环节却没有相应的税惠政策。笔者建议,国家应在税收制度上明确,允许企业员工以个人名义为自己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费用在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中全部或按一定比例扣除。这样安排的益处:一是对政府而言,以减少部分当前财政收人为代价减轻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巨大压力,以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替代率的提高来换取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的降低,并且可以重新界定政府、市场、社会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角色,进而改变以往政府责任过于集中现象。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唤醒居民个人强烈的主体意识,激发其对国家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及制度运行的参与感,从而降低制度变迁和运行成本,避免由于将个人努力和自我储蓄所体现的待遇差别完全视为政府不公平制度安排所致,从而滋生不满情绪和对政府产生信任危机。二是有利于提高居民个体福利水平。在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得到大力发展的新的保障模式下,居民在个人的养老福利规划中将会拥有更大的权利和更为广泛的选择集合。按照福利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在不增加居民的财富总额的条件下,选择集合的扩大一般都会直接扩大参与者的福利水平。
(三)从管理机制上,促进养老年金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协调发展
[关键词]纳税筹划 误区研究 综述
“纳税筹划”,也称为“税收筹划”、“税务筹划”。纳税筹划误区是指人们对于纳税筹划理念、方法、技巧等的错误认识和运用,导致纳税筹划的错误运作。它不同于纳税筹划风险。纳税筹划风险是指在纳税筹划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或原因的存在,使企业发生税收损失而付出的代价。也就是说,纳税筹划误区是指纳税筹划在理念、方法、技巧方面本身是错误的。而纳税筹划风险是指理念、方法、技巧方面没有错误,而是由于不确定因素或原因,导致筹划失败的可能性。风险可以防范,误区必须纠正。
我国纳税筹划误区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我国纳税筹划的蕴酿期(1994年以前)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是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受到了极大限制。改革开放以后,为了积极应对对外开放给税收制度提出的新要求,我国财税部门在思想上、理论上全面贯彻党的精神,实事求是地总结了建国以来税制建设的经验和教训,从当时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了包括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内容的税制改革基本设想,并确定配合对外开放政策、税制改革优先解决对外征税问题。这一时期纳税人谋求减轻税负的主要手段是偷税、漏税、欠税。1993年1月1日,我国第一部统一的《税收征管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税收征管工作从此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随着对偷税、漏税、欠税行为打击的加强,避税,尤其是逆向避税逐渐成为减轻税负的一种新型手段。这一时期税收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建立和完善税制以及防止税收流失等问题上,避税问题的研究开始成为热点。这一时期关于避税方面的著作主要有《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王铁军,1987),《避税论:合理避税的方法途径及其理论依据》(谷志杰、许木,1990),《避税与逃税方式・实例・对策》(陈松林,1993)等。虽然这些著作的大部分内容是国外研究成果的移植,但这些研究无疑为纳税筹划理念的引进打下了基础。这一时期对纳税筹划的研究很少,如通过CNKI文献检索,以“税收筹划”、“税务筹划”、“纳税筹划”为主题词的只有3条,以“节税”为主题词的有4条,而以“避税”为主题词的有113条。因此,这一时期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重点是避税和反避税问题,尤其是在对避税问题性质的界定上,争议较大,多数观点认为避税是合法的,也有人认为避税是非法的,还有人认为避税既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在内涵和外延上未能对避税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其明显表现就是没有将避税与偷税、逃税、节税等相关概念明确区分清楚,也没有体现避税的本质特征。“近年来,在研究加强税收征管的过程中,常有人把逃税、避税、节税相混同,认为避税就是逃税,节税也是避税。应当肯定,逃税、避税、节税之间的界限确有不清之处,但也绝非等同。”我国政府一直以来都不提倡“避税”,并致力于通过完善税法、堵塞漏洞等反避税措施来加以防范。鉴于此,一些学者把避税分为合理(合法)避税与不合理(不合法)避税,认为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符合税收政策法规并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目的的行为视为合理(合法)避税,不符合国家税收立法精神、钻税收法律漏洞的行为视为不合理(不合法)避税,并试图用“节税”和“税收筹划”的概念取代合理(合法)的避税。因此,这一时期通过对避税行为的研究,我国试图开拓一个新的研究领域――纳税筹划,由于纳税筹划的研究处于蕴酿期,纳税筹划的误区尚未形成。
二、第二阶段:我国纳税筹划的形成期(1994-2001年)
这一时期,一方面在分税制改革后,我国的税收程序法和实体法逐步完善,企业的市场经济活动的独立地位得到明确,其对于纳税筹划的市场需求也明显增加;另一方面,税务作为一个行业逐步形成,税务中介在全国各地得以建立,我国出现了第一批注册税务师,但这一阶段由于中介行业和税务机关的业务及行政隶属关系尚未完全理顺,因此中介主要是业务,以具体涉税事项为主。唐腾翔、唐向(1994)所著的《税务筹划》是国内第一本提出税收筹划的概念并进行系统研究的专著,书中指出税收筹划是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收益。“该定义在我国税收筹划研究领域中起到了奠基的作用,但限于当时的经济体制,从事理论研究与实践运用的企业和个人少之又少。”与此同时,有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为纳税筹划的研究和运用做了法律层面的铺垫。如199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试行办法》,这些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府对税务及其行为在法律地位上的认可,为纳税筹划的研究做了铺垫。
1999年11月,由浙江财经学院承办的国家教育部“面向21世纪财政专业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项目”第二次研讨会在舟山顺利召开。与会代表认为,《税收筹划》作为财政专业的教材是一个新的尝试,但要写得多、写得好,难度很大,其作为主干课尚不够成熟,宜先作为选修课,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定为必修课。与会代表认为,从纳税人角度研究税收筹划问题很有必要也很重要,也是培养21世纪财经人才的需要。这无疑成为纳税筹划研究的号角,税收筹划开始成为热点。
2000年《中国税务报》率先开办了“筹划周刊”,公开讨论纳税筹划问题,这是一次社会观念与思维的质的飞跃。
2001年1月,由全国各地近百家税务师事务所联办的全国首家纳税筹划方面的专业网站一“中国税收筹划网()”在大连正式开通。
关于纳税筹划的文章、专著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这一时期虽然书籍出版了不少,但原理性的介绍居多,理论和技巧大多是引用国外的成果,没有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税法体系形成一套成型的理论,可行性较差。
通过CNKI文献检索,这一时期以“税收筹划”、“税务筹划”、“纳税筹划”为主题词的有729条,以“节税”为主题词的有195条,以“避税”为主题词的有900条。但绝大部分文章都以概念辨析、性质界定、成因分析为主。
由于这一阶段纳税筹划在我国公开研究刚刚起步,很多人对纳税筹划尚未形成系统认识,一些书籍报刊及相关文章各抒己见。这一时期关于纳税筹划误区的专门研究较少,有关纳税筹划误区的论述主要在于帮助人们走出五个误区:一是纳税筹划会不会减少国家税收,损害国家利益;二是纳税筹划与偷税、避税是否相同;三是纳税人能不能进行纳税筹划;四是纳税筹划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无关系;五是税务人在纳税筹划中
的作用。
三、第三阶段:我国税收筹划的发展期(2001―2007年)
这个阶段的起始标志是2001年5月1日新的征管法的颁布和实施。这一阶段,随着全国税务机关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逐步深入及税务中介改制的全面完成,纳税筹划在我国开始迅速发展,全面展开,这一阶段的研究有以下几个特点。
1、构建了有中国特色的纳税筹划基础理论框架。学者们在纳税筹划的界定、法律分析、原则和基本原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并在总体方面达成共识。
2、研究视野开阔,纳税筹划个案丰富。纳税筹划既围绕税种类别展开了研究,比如个人所得税筹划、公司所得税筹划、消费税筹划、增值税筹划、财产税筹划等等,也围绕企业的经营活动的不同方式展开了研究,比如跨国经营的税收筹划、公司融资管理的纳税筹划、企业功能管理的纳税筹划、证券投资的纳税筹划、财产信托的纳税筹划等等,形成了两种不同类别的研究方式。同时还从契约理论、博弈理论、比较利益学说和系统论等角度剖析纳税筹划的理论渊源,对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可行性、约束性和过程从理论上进行揭示。此外,这一阶段还对纳税筹划的风险及防范进行了广泛的探讨。
3、纳税交流平台多样化。首先,报刊平台。《中国税务报》、《税务研究》和《涉外税务》等主要税收理论报纸、刊物都分别开辟了“税收筹划”专栏。其次,网络平台。这一时期出现了专门进行纳税筹划理论研讨和案例交流的网站,如中国税收筹划网等。再次,电视、广播平台。电视、广播开办了专门的纳税筹划论坛。最后,直接交流平台。各种纳税筹划讲座和研修班如火如荼在全国各地展开。
4、各高等院校相继开出了纳税筹划课程。近年来,许多高校财务管理专业和相邻专业纷纷开设了税务筹划课程,税收筹划逐步进入普及阶段。
5、研究成果丰硕。从北京大学图书馆检索的涉及纳税筹划方面的专著及编著达170余种,从CNKI文献检索的论文达13000余篇。与此同时我国也开始了对纳税筹划误区的研究。
(1)杨智敏等编著的《纳税大思维――走出纳税筹划的误区》(2002),是第一本有关纳税筹划误区研究的著作,该书最大的贡献是提出了纳税筹划的误区问题。“尽管纳税筹划已渐渐地深入到人们的生活中,但很多人仍然对于纳税筹划没有很明确的认识,往往将纳税筹划与税务筹划、避税,甚至偷税等同起来,而且,现在许多纳税人所做的筹划方案很不规范,其中一部分实际是偷漏税。这些都说明我们纳税筹划已经走入误区”。正如书名一样,该书只是从思维的角度对当时纳税筹划在概念、可能性及意义、目的等方面的误区进行了有限的探讨,其精选的案例涉及企业设立、合并、分立、筹资、投资、购货、销货、经营管理、进出口、跨国经营、转让定价、房地产、电子商务、逆向避税、反避税等方面,但还是落入了大多数人研究的窠臼,并没有分析其AA_的现实约束条件,因此对于使用者来说仍然有误区。
(2)阮双峰在《论税收筹划的误区及其正确运用》(2002)一文中从纳税筹划的理念方面分析了其当时存在的两个误区。第一个误区是把税收筹划同偷税、避税混为一谈,指出偷税与税收筹划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是否合法,避税与税收筹划的区别在于是否有悖于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和政策意图。第二个误区是税收筹划会减少国家税收,损害国家利益,指出虽然从短期来看,企业通过税收筹划会减少纳税,但是从长远的眼光来看,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可以更好地适应国家宏观经济结构的调整,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推动企业经营秩序与经营机制的完善,从而增强企业长期赢利能力,因而增加实际纳税水平,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长期稳定增长。
(3)张文贤、文桂江在《关于税收筹划误区的实证分析》(2002)一文中用实证的方法揭示了这一阶段纳税筹划的三个误区。第一个误区是用银行贷款投资比用自有资金合算。其分析结论是:使用银行贷款虽然少交了企业所得税,但由此并未增加企业的收益――净利润,相反它却减少了企业的净收益,因此这种税收筹划思想对国家无利,对企业同样无利。第二个误区是用后进先出法可以减轻企业税负。其分析的结论是:采用后进先出法与其他方法发出材料时,在全部材料从购进到全部消耗的一个考查期之内,其所得税负是完全相同的,即后进先出法并没有减轻企业税负,也没有减少企业的所得税总额,除货币的时间价值外,它仅仅是将纳税的时间向后推迟而已。第三个误区是加速折旧法好于直线折旧法。其分析结论是:直线折旧法与加速折旧法之间,本身并无谁优谁劣之分,用不同的指标考核,就会有不同的结果,如果是考核经营者的业绩,则直线折旧法要好于加速折旧法;如果是考核股东财富的大小,则加速折旧法比直线折旧法要好。这种实证研究在当时凤毛麟角。
(4)姒建英在《当前纳税筹划中存在的误区及辨析》(2003)一文中分析了纳税筹划在认识、方法、目标上的误区,强调对纳税筹划积极作用的曲解,不利于纳税筹划的发展和完善。
(5)顾跃南在《税收筹划误区辨析》(2004)一文中从纳税筹划个案设计的技法、筹划目标、判别标准三个方面分析了纳税筹划的误区。他认为某些个案的筹划技法涉嫌“教唆”,多数个案的筹划目标不全面,大量个案的判别标准欠准确;某些税收筹划人士的税收筹划认知和职业道德水准亟需提高,并吁请有关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们,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关注、研究和解决税收筹划中已经出现和将会出现的各类问题,以促进我国税收筹划活动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发展。
(6)刘慧翮在《对纳税筹划认识误区的探析》(2005)一文中对此前纳税筹划误区研究的成果进行了加工和总结,文章从纳税筹划与税务筹划、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与少纳税、纳税筹划与避税、纳税筹划与偷逃税、纳税筹划与税收方案、纳税筹划与税负的高低等八个方面探析了对纳税筹划在认识上存在的误区。
(7)李龙梅在《企业税务筹划误区分析》(2006)一文中利用实证的方法,指出了在实务中,企业常常陷入纳税筹划的误区:一是对法律一知半解,税务筹划不完全合法;二是注重暂时小利,忽视企业整体效益;三是考虑不周全,损人且不利己;四是看重理论数字,脱离具体情况。
(8)苏强在《论企业税务筹划误区及风险防范》(2006)一文中指出目前企业税务筹划存在许多误区,诸如混淆税务筹划与偷税、避税和节税,只从税种人手强调减轻税负,忽视企业整体利益,片面夸大税务筹划作用等。同时在税务筹划实践中也面临来自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各种风险,苏强认为只有明晰税务筹划的概念,遵循操作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税务筹划风险,才能实现税务筹划目标。
(9)宋效中、高淑芳在《企业纳税筹划误区探析》(2007)一文中认为纳税筹划在我国仍属于新生事物,虽然近年来,纳税人、税务筹划专家以及税收理论界等专家学者们对纳税筹划进行了一系列的理论和实务研究,但仍有许多人在纳税筹划认识上存在误区。一是将纳税筹划等同于税务筹划,二是将纳税筹划
与避税混为一谈,三是将纳税筹划等同于偷逃税,四是税负最轻的方案是纳税筹划的最佳方案,五是认为纳税筹划不需要成本,六是认为纳税筹划的方法具有通用性,七是片面夸大纳税筹划的作用,八是认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处于对立地位,九是仅从税种上进行纳税筹划。
这一时期对纳税筹划误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理论方面,试图厘清纳税筹划在认识、方法和目标等方面的误区,也有少量的实证分析和个案分析,但不系统、不深入。
四、第四阶段:我国纳税筹划的反思期(2008年至今)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以后,税收筹划进入了一个更新的发展阶段。一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的颁布使我国在所得税的实体法上与国际更加接轨,传统的纳税筹划手段迫切需要调整,另一方面,2009年我国颁布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理论界学者、企业税务顾问和中介为代表的纳税筹划从业人员开始了理性的回归。
侯丽平在《纳税筹划误区及其指正》(2008)一文中总结了前一阶段纳税筹划误区研究的成果,并从理论上进一步分析了纳税筹划产生的误区,即纳税筹划主体误区、目标误区、概念误区、内容误区、作用误区、方法误区、认定误区和风险误区,并对以上误区进行了――指正。
马建、李伟毅在《企业纳税筹划的三个认识误区》(2008)一文中将“随意夸大纳税筹划的作用”列入纳税筹划的误区。
农海沫在《企业纳税筹划的误区》(2008)一文中将“随意采用税负转嫁的筹划方案,片面认为转让定价是行之有效的筹划方法和企业的自主行为”列入纳税筹划的误区。
刘雄飞在《纳税筹划的误区分析》(2009)一文中将“顾此失彼或只注重重点税种”列入纳税筹划的误区。
庄粉荣出版了《税收筹划大败局》(2010)专著,该书可以说是其已出版的《纳税筹划实战精选百例》一书的姊妹篇,以税务稽查案例作为切入点,分析了有关企业纳税筹划失败的原因,对相关案例的实务操作提出了筹划建议,从实证的层面证明了由于纳税筹划存在的种种误区所导致的后果。
五、分析结论
近年来理论界开始系统地分析纳税筹划的误区,但研究成果偏少,与数量众多的税收筹划理论和技巧的研究成果形成了较为鲜明的对比,尚处于起步阶段。研究方法以定性研究为主,定量研究少,研究成果缺乏说服力。“就理论研究领域看,由于税收筹划在我国出现的历史不长,尽管目前有关税收筹划的研究已不少见,但整体上系统地对税收筹划的理论和务实的探讨还不多,现有的理论体系不够完整,实践操作性不高,企业未能真正将税收筹划与实际经营战略结合。同时在实际操作中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税收筹划,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避税的嫌疑,容易造成纳税检查风险”。
论文摘要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传统国家经济主权逐渐被削弱。从经济全球化中谋取了巨大利益的发达国家乘机侵犯原属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以牟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本文探讨了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应该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与之相抗衡,以保护中国的经济利益,维护中国的经济主权问题。
一、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家经济主权面临的挑战
(一)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之下,传统的国家经济主权逐渐被削弱。削弱国家经济主权的行为集中体现为国际干涉力度的加强,包括国际组织的干涉。越来越多的主权国家趋向于谈判与对话解决彼此间矛盾,导致国际社会出现不少新的国际组织,这些国际组织一方面有效地提供了一个有利于谈判、对话的场所,另一方面又不断攫取国家经济主权。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组织不但侵蚀国家经济主权,有的还被置于其管理之下,在许多方面替代国家,行使主权国家的职能。例如欧盟,它是目前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性国际组织,也是当前经济全球化最重要的推动者之一,这种高度的一体化对于成员国来说,付出的代价就是国家经济主权的部分让渡和管理职能的外移。联合与一体化的程度越高,这种让渡、转移就越多。事实上欧盟成员国的经济主权基本上让渡给了欧盟(当然主权让渡程度的多少是由成员国自身来决定的),欧盟基本上实现了在国际上“用一个声音说话”,国际地位大大提高,但成员国的国际地位却被削弱。
(二)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发达国家可以利用经济作为武器,侵略发展中国家,进而达到控制其内政、外交的目的。1.经济全球化使大量的跨国界力量膨胀,各种超国家的组织正在越来越多地取代国家的职能,限制着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对国家主权构成威胁。 J例如跨国公司,它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载体,拥有巨大的生产规模和庞大的管理组织体制已成为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主要组织者和承担者,并且已经并正在继续影响着国际贸易的方式和未来发展的趋向,进而影响到国际贸易理论、政策,因此它的发展不可避免地涉及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和利益。跨国公司通过海外的大规模直接投资,兼并和收购以及建立新工厂的方式,可以控制东道国某些重要的经济部门,垄断东道国某些产品和市场,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左右东道国的生产、消费、内外贸易、产业结构调整和国家经济政策的制定,削弱东道国的经济主权。经济全球化浪潮在制度化进程中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不仅表现为国家对经济事务的控制力大大削弱,而且削弱了领土主权的概念。经济全球化主要是在发达国家的安排下展开的,期间制定出来的规则成为了国际法,它们现在正向干涉权、国际监护、人权或有限主权等概念转化,逐步侵蚀国家主权中领土专属权和处理内部事务中排除外部参与的原则。而发展中国家要参与经济全球化,必须遵守已有的国际条约、协定和惯例,甚至有时发展中国家为了获得经济全球化给本国带来的好处,不得不被迫主动让出经济管理的权限,导致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受制于发达国家,主要表现在:(1)冲击发展中国家的产业结构。不少发展中国 家曾经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殖民地或者附属国,国内的经济结构完全由宗主国支配,不少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畸形、结构单一,对外依赖性很强,因此经济全球化时期,容易受到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周期的不良影响,再次变成发达国家的原料生产基地和产品销售市场。(2)冲击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市场占有。由于技术落后,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无法与发达国家竞争,发达国家在经济全球化中不但没有失去已经占有的国际市场,相反利用经济全球化各国开放本国市场之机,取得了原来被发展中国家极力保护的国内市场,严重威胁发展中国家的民族工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中国家国内市场越来越多地被外资侵占,发展中国家想凭借目前的经济实力与发达国家争夺国际市场绝非易事。(3)冲击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目前国际金融市场动荡,投机猖獗,国际间货币合作的风险加大。发展中国家为了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扩大利用外资的同时放松了对本国市场外资的监管,一旦国内出现经济问题,发达国家的投机资本乘机而入,必定酿成金融市场的严重危机。例如东南亚金融危机,使不少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严重受损。(4)冲击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制度。有些发达国家利用经济援助,迫使发展中国家接受本不愿接受的条件,力图将自己的经济模式强加给他们,不论这种经济模式是否符合他们的国情,这样做带来的后果是破坏了这些国家的经济制度。因此在经济全球化时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制度始终有可能被发达国家的市场体制兼并。进一步拉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贫富差距。尽管经济全球化通过资源在全球范围的合理配置使成本降低,效率提高生产大幅度增加,从而创造出更多财富。然而它也加剧了世界资源配置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南北差距扩大,贫富分化加剧。这种不平衡使各国不仅发展速度上存在差距,而且发展水平、经济实力方面也存在差距。例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人均收入、教育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高新技术出121等方面存在“鸿沟”。在过去的 30年中,世界上 20%的富人和20%穷人的收入差距,从30:1增至61:1。自1987年以来全球日均生活费在 1美元以下的人 121,始终保持在 12亿左右l ;美国的大学人学率高达80.6%,远高于发达国家群体的平均水平;非洲的最不发达国家埃塞俄比亚、马里、尼日尔等国的小学净入学率分别只有28%、28%和25%,远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l J 1997年高技术产品在出121中的比重,美国为44%,英国占41%。在一些新兴工业国,如泰国,新加坡、墨西哥等国也占到较大的比重,分别为43%、71%和33%,大量发展中国家没有任何高技术产品出121。 目前这种差距导致业已存在的南北差距鸿沟继续扩大,影响全球的稳定发展。
二 中国在经济全球化时期的法律对策
面对日益深入的经济全球化,中国应该根据 自身的经济 发展水平与经济优势,选择最佳途径,分阶段、逐步地融入经济全球化之中,与世界经济接轨,更应该利用法律的武器,对付那些试图利用经济全球化对我国进行经济侵略的国家。 (一)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法律工作。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将全面参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法律工作,全面享受世界贸易组织赋予成员国的各项权利,并遵守该组织的各项工作,认真履行义务。同时要积极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与修改,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发挥我国应有的作用。
(二)依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及时修改、完善我国法律。1.完善我国外商投资法。1979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调整外商投资的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之后,我国的外资法现在已形成了相当完整的法律体系,也使得我国利用外资的工作迈上了新台阶。新形势下,我们更应该审时度势,及时修订相应的法律,完善我国法律。2.完善我国的外资并购法。近几年来外资企业大举进军中国市场,掀起了并购我国企业的浪潮。虽然这是市场经济竞争的结果,但是应该看到它的消极作用。我们应该在借鉴外国管制外资并购经验的基础上,采取措施规范、控制外资并购,遏制其负面效应,适度保护我国的民族产业。为此可以制定专门的《外国投资审查法》,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专门的、规范外国企业并购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审查法》,以防止外资控制和垄断我国的重要经济行业。3.制定反垄断法。跨国并购容易造成对国内市场乃至国际市场的垄断,破坏正常的竞争秩序,因此各国都{艮重视对跨国并购的管制。我国应梭照国际惯例的要求,利用反垄断法规范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同时对于我国国内的某些企业、部门应该给予有条件的垄断豁免,使之能与国际上的大公司、大企业进行竞争。
(三)完善金融立法,规范金融行为。1.制定与经济全球化相符的法律。经济全球化时期,全球资本流动数量之多.流窜速度之快,波动性之大,造成的严重后果,印证了国际经济和金融体系的不稳定以及现行国际金融体制的不合理性。据估计,最近几次重大的金融危机中,解决危机的成本至少相当于当事国年国民收入的1/10。而且每一次危机的“解决”,都加深了西方资本对当事国经济的渗透。这是经济市场化和资本自由化进程过快导致的。目前没有更好的办法控制金融的国际流动,为了保护我国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安全,应该加快完善金融立法的步伐。除了要对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清除与经济全球化有关规则不相符合的法律,修改与之不吻合的法律之外,还要制订一系列与经济全球化相符的金融法律,使相关金融法律符合国际标准。2.完善金融法律监管体系,加强对国际金融资本的监督管理,遏制国际游资的过度投机,提高对金融风险的预测、防范和救助能力,化解、降低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金融风险,使我国经济有序运行。当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大显身手时,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从从业标准、注册审批程序、发展防止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等方面对其进行严密监管,特别是对于我国商业银行尚未开展的新金融业务,如金融租赁般资组合、商业、保险中介及消费信贷和金融衍生工具等,要制定出相应有效监管措施和程序,弥补开放后出现的监管“真空”。3.规范银行管理,建立合理、高效的银行内部管理制度。中资银行可以借鉴外资银行先进的管理经验.深化银行体制改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从而增强在金融市场中的竞争力、竞争水平,特别是商业银行,必须加快改革步伐,争取早日实现业务全能化、管理现代化、机构布局合理化和人员素质高级化,以求在国际金融舞台上立稳脚跟,谋求发展。4.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我国现有的规范保险公司、证券行业和信托机构等的法律、法规还存在很多问题,我们不能仅仅通过限制外资金融机构的注册、审查手续、业务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来保护本国相关的行业,而是在加快金融市场化步伐的同时,要改革不规范的行业习惯做法,努力向国际化标准靠拢,使这些机构的运作规则与国际惯例全面接轨,提高企业竞争力。5.打击金融犯罪,强化金融执法。我国《刑法》虽然对金融犯罪作了专门规定,但是仅有金融法规,还不能使金融违规、违法甚至犯罪的人员受到惩罚。“有法可依”固然重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更重要。只有依法办事,不循私情,才能提高我国金融法制的权威,才能打击犯罪、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才能保障我国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所取得的金融成果。
(四)围绕《对外贸易法》完善各相关的部门法系统,建立、扩充、协调服务贸易法律体系。虽然在通讯、建筑等领域难以制定统一的法典,但我们可以建立一个服务经济与贸易的立法协调机制,树立不同服务领域的法律关系。通过建立、完善电信、建筑、环保、旅游、咨询服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尽量扩大我国法律的调整范围,营造一个有序的法律环境,为经济建设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五)依据国际规则,及时修改、完善我国的外贸法,建立符合国际贸易惯例的外贸法律体系。可以调整税收制度,包括海关税收制度,将海关监管职能、估价、与计征标准调整为符合国际惯例要求的制度;完善外汇管理制度,放松对外汇的管制,实现经常项目的可免税制度;在货物的进出121管制方面,应取消配额、许可证,放开外贸经营权和国内流通体制;改进外贸制;在知识产权方面,应当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条款扩大至“集成电路保护、医药、动植物品种、商业秘密、服务标志”等领域,并且提高保护的标准、扩大保护的范围;逐步学会运用技术标准和环境标准保护自己的民族工业,并加紧制定各个行业的环境标准和技术标准.以防止严重污染的、低质量的产品进入我国,冲击我国有关产业。
(六)培育全体公民的世界法律意识,为适应经济全球化中保障国家经济主权而进行的必要的法律变革提供强大的社会支持。法律适用的意识的培养十分重要,可以有效地在涉外经济交往活动中控制经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减少经济风险,维护自身权益。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应该从三个方面入手:(1)对法律制度风险最低化的要求以及对法律保障的信任。(2)法律知识的足够了解。(3)培养适用法律的自觉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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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泽伟著:,中国人民出版社 2003年版 ,第106页 ;第125页。
[4]唐任伍、胡春木:,,2001年第4期。
论文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强,全球范围内掀起了第五次企业并购的大浪潮。随着加入WTO,在国内企业界的并购一时兴起。对中国民营企业而言,跨国并购面临着国家文化和企业文化双重差异的影响和挑战。在跨国并购中,民营企业剖析跨国并购的深层原因,而选择适合的对策,则对民营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全球范围内激烈的行业竞争要求我国民营企业迅速扩大规模,降低成本,增加利润,进而提高国际间的竞争力。
通过对跨国并购问题的论述,可知:跨国并购对我国民营企业有着深远的影响,但是同时民营企业也面临着很多困难和巨大的挑战。通过国家实行的各种政策,企业自身不断调整,就能逐渐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实现资源优化。
始于1994年的世界第五次并购浪潮中,跨国并购更加频繁且各方面连创新高,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现有的世界经济格局。本文仅就跨国并购这一热点现象作一简介,并针对跨国并购的发展对我国民营企业的影响,以及我国民营企业的现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既为本国民营企业创造有利的国内外环境,又能有效规范、控制外资并购行为,维护我国经济安全,避免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随着经济的发展,跨国并购成为一种经济趋势,这对我国民营企业有着巨大的影响,我国民营企业面对并购狂潮,必须有相应的对策,来使自己更快更好的发展。本文通过对跨国并购发展进行剖析,了解其产生的必然性。通过民营企业自身的优势和劣势,提出各种对策,在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各种策略下,民营企业肯定会更加健康的发展。
本论文分三个部分对跨国并购的发展对我国民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对企业跨国并购进行概述,介绍其含义及发展史,阐述跨国并购的内外动因。第二部分阐述跨国并购对我国民营企业产生的障碍和影响,第三部分阐述我国企业进行跨国并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1跨国并购的概述
企业跨国并购(Merger & Acquisition,简写为M & A)是对企业兼并与收购的简称。兼并与收购虽各有特点,有同有异,但常被连起来用。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兼并实际上是其他企业与一企业合为一体,其他企业不再作为一个实体继续存在;而收购则是指一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资产或股份而获得对其他企业的控制权和支配权,其他企业作为独立的法律实体依然存在。所谓企业跨国并购是指一国企业基于某种目的,通过取得另一国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的资产或股份,对另一国企业的经营管理实施一定的或完全的实际控制的行为。
对于企业跨国并购,可依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划分。按被并购对象所在行业部门划分,可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按并购的目的划分,可分为“买壳上市”和一般性并购;按并购所采用的方式划分,可分为现金收购、股票并购以及股票现金混合并购三种;按被并购企业对并购所持的态度划分,可分为善意并购与敌意并购;按并购行为是否有中介机构介入,可分为直接并购与间接并购[1]。
1.1跨国并购的发展
企业跨国并购从本质上说是公司产权的交易行为,并非一种简单的买卖关系,而是一种在国际范围内的直接投资。投资者进行跨国并购时,必须按照其拥有的一定数量的股权或资产,对其所投资的目标企业的经营管理拥有一定的控制权。至于拥有多少股份才能构成直接投资,各国的立法并不一致,但多数国家认为持股数必须达到一定比例。我国法律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商出资不得低于25%;日本与美国目前均以出资比率10%为基数,出资比率在10%以上的投资为直接投资,出资比率在10%以下的投资为间接投资。
迄今为止,全球共发生了五次并购浪潮。(注: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来看,到目前为止,西方国家已经历了五次并购浪潮。第一次并购浪潮发生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第二次并购浪潮发生在20世纪20年代,第三次并购浪潮发生于1954年至1969年间,第四次企业并购浪潮发生在1975年至1992年间,第五次企业并购浪潮始于1994年,延续至今。)第五次并购浪潮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一直延续至今,并于1998年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据统计,1998年全球企业并购总额高达2.5万亿美元,比1997年上升了54%,比1996年增加了两税。
与80年代相比,90年代中期以来的跨国并购出现了一些新特点、新动向:(1)真正意义上的全球性跨国并购出现。严格说来,1998年以前的所谓全球企业并购浪潮仅是美国并购浪潮,美国以外的欧洲、亚洲并未过多卷入。而1998年以来,并购浪潮真正席卷全球。(2)跨国并购更加频繁。1989年全球企业并购总数为7700起,并购价值总额为3550亿美元,其中跨国并购为2764起,占并购总数的36%,跨国并购价值为1310亿美元,占并购价值总额的37%。而1998年以来,国际上许多巨型公司、重要产业都卷入了跨国并购。据统计,跨国并购总额在1998年达到了4110亿美元,比1997年增加了74%。 (3)跨国并购成为全球跨国直接投资的主要动力。根据1999年世界投资报告,1998年全球跨国直接投资总额为6440亿美元,比上年增长近40%,而企业跨国并购活动是这一增长的主要动力。(4)跨国并购活动走向多极化。主要表现在:跨国并购呈双向流动之势,90年代以前主要是美国企业大举并购英、日企业,而现在英、日企业也掀起了强烈的并购美国企业的浪潮;具有传统经济贸易关系的国家间跨国并购异常活跃;新型的工业化国家和地区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加入到跨国并购浪潮中。(5)区域集团内部的跨国并购发展迅速。区域性经济贸易集团如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亚太经合组织均实行内外有别政策,显然有利于区域集团内的成员国之间的跨国并购。(6)强强企业并购不断,且并购额巨大。1998年以来的强强并购几乎涉及到所有重要行业,并购额也连创新高[2]。它极大地冲击了全球的市场结构,甚至改变了某一行业的现有经济格局:在石油业、涉及数额分别高达863亿美元和480亿美元的埃克森和美孚的合并以及英国石油公司和美国阿莫科石油公司的合并,使他们与壳牌石油三足鼎立;在汽车业,戴姆斯-奔驰与克莱斯勒的跨国“联姻”使其位居通用、福特、丰田、大众之后名列第五,等等。(7)跨国并购的具体目标日趋多样化,投机色彩明显消退。此次企业跨国并购浪潮,着重于完善企业的生产经营市场,而带有“泡沫经济”特征的投机性企业并购,则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1.2跨国并购的动因分析
中国市场是跨国公司全球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加入WTO过渡期的结束,跨国公司在我国的投资越来越趋于直接投资,其中并购已经超过了“绿地投资”,成为FDI的主要形式。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并购已经影响到我国民营企业,引起了相关部门的注意。本文试图从跨国公司并购的动因分析入手,阐述对我国民营企业的影响,以及民营企业应实行的对策。
1.2.1并购的内在动因
面对经济全球化的竞争压力,作为一向追求实现全球战略的跨国公司,必然要不断调整其经营战略,以期在全球范围内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与高效组合、低成本的生产与高价格的销售,并尽可能地提高在全球市场上的占有率。而进行跨国并购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佳途径。跨国公司的对外并购已经取代了“绿地投资”,成为跨国公司向外扩张的主要方式,并购资金已占其对外投资量的70% 以上[3]。
自 20 世纪 80 年代德姆塞茨等人提出经济效率理论以来,经济学界对垄断有了新的认识,人们不再认为垄断是绝对有损于经济效率的,政府的反托拉斯倾向已大大减弱。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提高本国跨国公司的国际竞争力,各国政府也开始放松对企业跨国并购的管制。
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推动了信息化和网络化的快速发展,为跨国公司全球并购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和有利条件。同时,科技进步也使跨国公司面临着更大的竞争压力,促使跨国公司不断地进行跨国并购。许多跨国公司为保持其领先地位,同时又降低其技术开发的风险和成本,通过并购来获取新的技术,避免技术研究上的重复开发。
1.2.2并购的外在动因
1.追逐规模报酬递增。跨国公司并购之所以能促进规模报酬递增,主要是因为:(1) 并购带来的大规模生产可以使用更加先进、高效的专用设备,从而提高生产效率。(2) 大规模生产有利于提高企业内部分工的专业化及作业的标准化水平,从而提高员工的劳动熟练程度,降低成本。(3) 大规模生产和先进技术设备的使用,可以减少管理人员和生产员工,提高劳动效率。(4) 大规模生产需要大批量地采购原料,有利于节省原材料的开支。追逐规模报酬递增的跨国并购无论是横向并购还是纵向并购都有可能实现规模经济效应[4]。
2.降低交易费用。交易费用理论认为,跨国并购实质上是企业组织对市场的替代,是为了减少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交易费用。跨国公司并购就是用内部组织替代市场制度,使多个经营单位的交易活动内部化,从而减少市场搜寻费用、谈判费用、拟定合同费用等。在跨国并购中,跨国公司既可以通过并购突破关税与非关税等贸易壁垒限制,减少其进入海外市场的成本及经营成本,还可以通过并购获取原企业管理人员、生产技术设备、技术人员及其他特有资产,降低获取人才和技术的成本。跨国公司通过并购形成的扁平化的内部组织结构也可以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
3.规避商业周期风险。跨国公司并购利用商业周期和产品生命周期在不同国家存在的时间差,来规避商业周期风险和延长产品生命周期,同时又可以避免本国或其他国家的商业周期风险。我国经济的长期稳步增长,也正在吸引着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对中国企业的并购。对于产品销售而言,当跨国公司的某一产品在某国或某地市场萎缩时,跨国公司可以通过扩大对其他国家或地区市场的销售,来延长产品的生命周期。这样,通过跨国并购,跨国公司可以实现产品的市场多元化,达到摆脱单纯依赖某一地区经济发展的束缚,从而降低投资风险的目的[5]。
4.争夺创新技术与人才。一个企业如果不能拥有创新技术与人才优势,必然会在剧烈的竞争中处于劣势,要在短时间内迅速获得创新技术与人才优势,并购是最便捷的方式。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认识到,除了技术能力之外,被并购企业的关键人才非常重要,一旦他们离开被并购的公司,那么再好的技术也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理想的并购是选择那些具有优秀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的公司作为并购对象并将其留住,有效并购不仅仅是为了增加和扩大市场份额,它通常还把获取人才和新一代产品作为前提。
5.寻求价值被低估的公司。知识经济时代造就了一批以信息技术、生物基因技术等为基础的新兴产业,这些高科技产业在资本市场上受到投资者的追捧,而许多业绩不错的传统产业则没有得到投资者应有的关注,一些效益其实很好的有名企业的股票市值在股市上甚至远不及那些前几年还不为人所知的高科技公司,公司的价值被大大低估,这给跨国公司并购提供了绝佳的机会。托宾比率表明,如果目标企业的股票市场价值与重置成本之比小于 1 时,即说明该企业的价值被低估,可以实施并购行动。如 20 世纪 70 年代美国通货膨胀率很高,许多企业的资产被市场低估,托宾比率只有 0.5 到 0.6,实施并购比投资新建企业要合算很多,由此引发了并购浪潮[6]。
自 20 世纪 80 年代德姆塞茨等人提出经济效率理论以来,经济学界对垄断有了新的认识,人们不再认为垄断是绝对有损于经济效率的,政府的反托拉斯倾向已大大减弱。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提高本国跨国公司的国际竞争力,各国政府也开始放松对企业跨国并购的管制。
2跨国并购发展对民营企业的影响
随着中国逐步融入WTO以及新一轮的经济增长,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并购活动日趋活跃。跨国并购一方面给国内经济发展带来急需的资金、技术、市场及先进的管理方法,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企业竞争力的提升;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并购过程中垄断倾向的滋生、国有资产的流失、宏观调节力度下降以及投机性并购行为的存在等。
2.1跨国并购发展对民营企业的积极影响
跨国并购是一把双刃剑,他对民营企业的有一定的积极影响,现在就对其积极影响进行具体的分析。
2.1.1解决资金问题
跨国公司并购可以弥补国内资金不足,解决由于投资不旺而引起的增长乏力问题。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造成国内企业自身积累不足,缺乏技术改造所需的资金,限制了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必然会导致企业缺乏发展后劲。国有企业要转换机制、走出困境,一要靠深化改革,二要靠加大技改投资力度,三要靠减轻负债和社会负担。这三项措施都需要资金投入。据统计,我国目前拥有国有企业近40万家,对其进行资产重组至少需要资金3万亿元。这笔巨额资金全部从国内筹集是不现实的,而跨国资本是其重要来源。
与新建投资相比,虽然短期内跨国并购的资本形成作用并不明显,跨国并购只是企业所有权的转移,并不一定就直接增加资本存量。只有当将出售国内企业所得的现金和可处置股票这些可投资资源用于国内再投资时,资本存量才会增加。但是从长期来看,跨国并购有利于我国的资本形成:跨国并购可以为国内企业带来后续性追加投资;可以通过产业连锁效应引发前向辅投资和后向辅投资,引来投资母国企业和他国企业的投资;可以通过示范和带动效应促进东道国当地企业生产效率的提高;通过连带效应促进投资母国其它跨国公司的投资和政府的援贷款。
2.1.2优化企业结构
跨国公司在我国实施并购有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和优化。跨国并购带来的大量外资流入有利于我国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国有资产可以采取实物资产出售或股权出售的方式从部分产业的退出和对部分产业的集中进入,促使我国新的资金技术密集型支柱产业的形成。
(1)从产业结构优化的角度看,如果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对经济渗透的程度很高,就可能会影响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企业并购的直接结果是企业经营规模扩大,重新组合和调整生产要素,达到最佳规模经济的要求;还可以使企业在优化产品结构的同时,实现产品深化生产或运用统一的生产流程,减少生产环节间隔,充分利用现有生产能力进行更大规模的生产。跨国并购带来的资金、技术等资源,不仅可以优化目前的投资结构,还能带动新兴产业的发展,而且可以推动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从而直接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跨国公司对当地企业的产业关联和示范效应可以间接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外资流入带来的经济增长效应,使得居民的收入水平提高,同时也改变着居民的消费结构,也间接地促进着产业结构优化。
(2)从产权制度改革的角度看,跨国公司并购也可以促使国有企业转换机制。国有企业引入外国并购投资,实现了国有企业与外商资本的结合,不仅改变了国有企业单一的资产结构,而且通过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使产权关系明晰;国有资产与外资合二为一,资本追逐利润的属性便显现出来,一改国有资产动力不足、约束力软化的弊端;资本要求增值的本性将排除一切非生产经营因素的干扰,甩掉企业的“包袱”,实现要素的合理组合和技术进步;由于合资企业外商参与管理,并参照合资企业法运作,这就从产权和法律制度上解决了政企不分的问题[7]。
2.1.3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跨国公司并购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首先,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会导入国际经济通行的规则和惯例,树立市场经济中企业营运的样板,有助于从外部促进中国市场的发育和市场机制的完善,有助于跨国并购以先进方法培训我国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开发我国高素质的人力资源,有助于我国企业学习、应用和推广跨国公司科学经营管理现代化大企业的经验,提高我国企业的管理水平。其次,外商熟悉国际市场的行情和交易规则,而且在国际市场上拥有庞大的销售网络,因而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后,有可能纳入其生产协作系统,原材料市场和产品销售市场都大为拓展,从而有利于产生规模经济和协作效应,被并购企业则可以直接利用跨国公司在全球营销网络上的垄断优势,排除国际市场进入障碍,迅速扩大出口规模[8]。
2.2跨国并购发展对民营企业的消极影响 2.2.1某些行业产生垄断
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并购会导致某些行业产生垄断,并对国内一些企业和相关产业产生“挤出效应”。跨国公司并购有可能会导致我国产业市场集中度的提高,而且规模经济效益越显著,集中效应越明显;产业的国际化程度越高,跨国直接投资规模越大,市场的集中度也就越高。拥有垄断优势的跨国公司跨越歧视市场壁垒,保持稳定的加工市场集中度和寡头竞争稳定性,排斥中小规模厂商,一旦它控制市场就可能压制竞争,降低市场效率,破坏市场结构。跨国公司并购压制竞争主要表现在:一是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二是价格歧视;三是利用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在我国市场上拒绝交易。对国内企业的“挤出效应”不仅表现在跨国公司直接进入的领域,还表现为对相关产业中的企业的影响。跨国公司并购国内企业后,有可能打断国内运行已久的供应链,而转向跨国公司母国或跨国公司在国内的配套生产企业。
2.2.2资产流失和企业自主研发能力下降
跨国公司并购会导致国有资产、国有品牌流失,企业自主研发能力下降。跨国公司在收购兼并国有企业时,一般会低估国有企业资产,这在国有企业处于经营困境时表现得尤为突出。在有些地区,为获取更多的外商投资,甚至对外商投资实施“超国民待遇”,并许诺给外商以丰厚的利润回报。跨国公司并购后也有可能在公司内部利用转移价格这种隐蔽性较强的方式提高成本,降低利润,导致合资企业连年亏损。而且,如果并购前没有对国有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合理评估,往往更有可能会在并购中造成大量无形资产的流失。近年来本土品牌在与跨国公司品牌竞争中日益处于一个不利地位,在与外商合资过程中,国内企业的名牌、商标也逐渐消失,逐步被相关的外资品牌所替代,这种无形资产的流失,直接后果就是阻碍了国内企业健康成长。跨国公司并购后一般不使用中方的技术,而是利用跨国公司本部的技术,如果在华的合资企业不具有技术开发能力,就有可能成为跨国公司全球网络中的一个简单加工厂,从长远来看,对于我国企业在国际社会中的竞争无疑是一种巨大损失[9]。
2.2.3削弱调控的力度
跨国公司并购会削弱国家宏观调控的力度。一些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已经遍布于我国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并在部分行业形成寡头垄断和独家垄断的局面。这些行业经营发展战略,已经脱离了国家的行业监督,如液压挖掘机、程控交换机、部分家电产品,在企业数量、生产品种和规模、生产布局等方面,行业主管部门、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都无从干预和协调。跨国公司母公司从其全球战略经营出发来安排子公司在我国的发展,不仅有可能会背离行业总体规划,而且会使国家的金融政策、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手段等调节力度下降。
2.2.4存在投机行为
跨国公司对我国企业的并购会也存在投机行为,转移其利润、风险或污染。从事投机性兼并的企业将主要精力、时间和资金用于毫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兼并上,而不去筹划长期的生产投资。为了获得股权转让或资产转让溢价的短期投机行为,以及单纯追求金融资产增值的投机活动,如果取代了生产活动成为“财富”主要来源,其结果必然导致短期利润排挤长期投资,赌博性投机排挤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市场的开拓工作。另外,还存在部分外商转移利润,转嫁投资风险,以及侵害我国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一些跨国公司受资本的趋利性所驱动,转嫁污染环境的项目,将一些重污染的工业向我国转移,给我国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影响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民营企业实施的对策
3.1民营企业自身的发展策略
跨国公司的并购对我国民营企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一方面跨国公司并购所带来的积极效应使我们在经济发展中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目前还存在诸多障碍,而且对民营企业的消极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但这些效应的最终实现是一个动态化的过程,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营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以及我们能否制定出适合本国国情的外资并购策略,这就需要我们积极研究本国国情,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适度引资,从而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民营企业自主成长和经济稳定增长的目标。
3.1.1加大民营企业规模
当前我国民营企业规模普遍偏小,面对。以汽车行业为例,有较好经济效益的汽车企业年产能力应在40~60万辆,而年产100万辆以上的才具有国际竞争力。世界汽车年产量超过百万辆的企业有12家,其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77%。中国现有汽车制造企业122家,1995年总产量仅为150万辆,年产量超过10万辆的企业只有5家,最大的一汽集团年产量也仅为18万辆,80%的厂家年产量不足1000辆;又如钢铁行业,全国约有钢铁企业1700家,但年产量百万吨以上的仅有22家,500万吨以上的只有4家。而且本1961~1970年新建的钢铁厂年产量均在1000万吨以上。由于企业规模小,导致了生产成本高,经济效益低,这种不良状况严重影响了民营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阻碍了其进行民营企业经营的步伐,而这却为外资并购我国民营企业大开方便之门。必须加大我国民营企业规模,提高企业生产力,规范企业,面对并购狂潮才能更好的发展。
3.1.2引用国际化管理机制
国内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缺陷,主要表现在:(1)民营企业缺乏真正意义上的经营自主权,包括外贸经营权、对外投资权、外事审批权,特别是海外融资自主权。(2)民营企业进行跨国并购的决策审批迟缓,审批程序繁琐,且效率低下,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跨国并购的顺利进行或使企业跨国并购坐失良机。(3)我国目前实行的外汇管制措施是:经常项目下的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下外汇则不可自由兑换。这不利于企业跨国并购的进行及在东道国拓展业务。(4)我国为吸引外商投资,学习西方国家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赋予外商投资企业各种优惠待遇,这有利于他们在我国的跨国并购,然而我国企业在外国却享受不到相应的优惠,显然不利于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5)国内各企业之间的并购尚面临各种风险,跨国并购更是如此,且风险更大,这就需要对国内并购企业提供各种优惠、保障措施,使他们无后顾之忧,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有效的保障机制,不利于企业跨国并购。设立专门从事企业对外并购等跨国直接投资管理的机构,对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进行宏观协调和统一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政策[10]。
3.1.3提高企业员工素质
我国民营企业内部缺乏有管理跨国公司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并购仅仅是跨国经营的第一步。对被并购的企业如何进行经营管理,如何在并购之后做到真正消化吸收以获得“双赢”,则是并购企业面临的更为重要的且最为实际的问题。实践中,企业并购后,并购企业由于缺乏有管理跨国公司经验的人才,往往派少量管理人员对被并购企业进行协调管理,企业经营管理主要还是赖于被并购企业的原有人员。
所以如何提高员工素质成为当务之急的任务,民营企业员工应该加强培训,学习相关的理论知识,面对随之到来的跨国并购热潮,企业员工应该互相合作,互相学习,是自身企业能更好的运营和发展。
3.1.4发展中介机构
(1)企业注重培养和国家的大型投资银行的关系。在企业跨国并购活动的众多中介机构中,投资银行的特点在于它集多种中介机构的功能于一身,且其主要业务就是参与和推动企业的并购活动,从而使投资银行在企业并购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因此,在投资银行的发展过程中,国家应采取倾斜政策,点扶持一些初具投资银行规模的较大的证券公司,鼓励证券商间的并购,并鼓励他们积极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在条件成熟时,走出国门,开展跨国业务,使其能为我国民营企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2)企业自身成立全国性的咨询机构,它能在广度、深度上更进一步地提供各种专业服务。有利于民营企业,在面临跨国并购时能提出专业的意见,指导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3)民营企业及时获取涉外律师队伍的意见。针对现有情况,应尽快采取措施如通过举办各类培训班、选派优秀律师外出进修等途径,提高涉外律师自身综合素质;另一方面,也应采取优惠措施,将在国外学习法律、经济的优秀人才吸引自己的企业,为我国的企业发展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
3.1.5鼓励银企互惠互利
鼓励银企联姻,组建大型跨国企业,参与企业跨国并购。国际上一些著名的银行如美国的花旗银行、西敏诗银行、汇丰银行,日本的住支银行、第一劝业银行,法国的国民银行,德国的德累斯顿银行、巴伐利亚联合银行,荷兰的商业银行和荷兰银行等均积极开办跨国公司并购和咨询业务,甚至直接参与跨国并购。我国银行可借鉴国际上著名银行的经验,在民营企业的跨国并购融资中,实行银企联合,为企业决策提供咨询服务,为企业并购提供融资服务。民营企业通过银行的互惠互利政策,得到大批资金,自身就能不断壮大。
3.1.6创建大品牌企业
加快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的步伐。支持战略产业中优势企业联合重组,形成集中优势,以攻为守,主动出击海外反并购。联想并购IBM、南汽并购英国罗孚汽车,都体现这一战略思路。海外并购需要大量的资金,一方面需要民营企业增强实力;另一方面需要加快我国资本市场完善建设,增加企业在资本市场的融资能力,为民营企业提供有力的资本支持。
3.2外部环境对民营企业的辅助措施
近几年来,外资企业大举进军我国市场,掀起了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浪潮,他们的着眼点是投资控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或直接收购我国民营企业,出现了饮料、化妆品、洗涤剂、啤酒等行业被外资控股的局面,且势头有增无减。我国加入WTO后,外商投资的领域将逐步放宽,对外商的限制将逐渐减少。此外,我国的民营企业改革为外资提供了众多的并购目标企业。可以预见,外资并购民营企业的势头将会愈演愈烈。基于有效竞争和其他善意动机进行的跨国并购对一国的经济发展是有利的,但是基于垄断市场或投机动机的跨国并购则会对一国经济产生消极影响。
因此,在肯定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积极作用的同时,应在借鉴外国管制外资并购经验的基础上,采取措施规范、控制外资并购,扼制其负面效应,适度保护我国的民族产业。
3.2.1完善有关的法律和制度
完善外商投资法律。对于引进的外资,各国法律一般会赋予其国民待遇。然而在某些方面我国却赋予了外商以超国民待遇。例如,减免税、减化审批手续等方面的规定,使得不少外商利用我国的倾斜政策和国内外体制的差别,在并购过程中谋利。有的外商在并购我国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时,不仅提出控股51%以上,而且要求一段时间后出资。达成协议后,外商再利用这段时间在国外“借壳上市”筹措所需资金,然后再以此作为出资获得收益。这些待遇,民营企业在跨国并购中根本不可能享有。对此,(1)我国应尽快完善各项法律规定,赋予外资企业以国民待遇,使内外资企业能在平等的基础上公平竞争;(2)严格支付条件,在购买资产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具体的购买价格及支付方式,力争外资能与内资同时到位。
完善资产评估制度。现实中,外资并购我国民营企业资产评估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1)有些目标企业因急需资金根本不作具体评估,仅以帐面资产净值作价参股;(2)资产评估时,有些中方企业无视无形资产的价值,仅将有形资产作价入股;(3)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因过多的行政干预,难以按市场规律进行核算。针对上述问题,特提出以下建议:(1)建立有权威的资产评估机构。我国现有的资产评估机构多隶属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经济主管部门,缺乏必要的独立性,难以使外国投资者信服。因此,应建立作为企业并购中介机构的有权威的资产评估机构,按市场规律办理。(2)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的规定,强化评估工作,防止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尤其要加强并购过程中对无形资产的评估。
完善证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1)应完善证券法,进一步加强对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法律监管。目前,外资直接或间接进入上市公司乃至控股上市公司已成为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新动向。有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已经是境外机构。对此,应将对证券市场上外资并购的监管与对非证券市场上外资并购的监管紧密结合,从而保证国家的外资政策、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统一、协调。此外,对诸如收购方的信息披露、强制要约、强制收购、间接收购以及国家股、法人股的转让等问题,法律上需给以明确且易于实际操作的规定。(2)进一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外资并购我国企业过程中的共谋、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3)完善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明确外商在并购企业后对企业职工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4)外资并购我国企业还涉及到环境保护等问题,国家也应加以重视,将其纳入法制轨道。
3.2.2国家给予优惠政策与扶持
国家应采取大企业倾斜政策,重点扶持一些企业进行跨国并购。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要“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形成有较强竞争力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这标志着我国鼓励组建大型企业集团,积极参与世界市场竞争的目标已经明确。
首先,建立一套指标评价体系,以确定企业是否具有扩张条件,是否有能力进行跨国并购。企业对外扩张,既可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又可获得规模经济效益,还可增加市场所占份额,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但扩张也是有条件的,不可进行盲目的扩张。从世界范围看,跨国公司的主导趋势不是对外扩张,而是合理化的结构调整,可见,对外扩张只是企业提高竞争力,维护自身发展的一种阶段性要求。“根据邓宁的对外投资理论,企业只有具备了以下条件,才考虑对外扩张:(1)企业拥有高于其他竞争企业的优势,这类优势至少在一定时间内为该企业所垄断;(2)企业使这些优势内部化必须比出售或出租给其他企业更有利;(3)企业在投资区位结合当地要素投入来利用其优势时,必须比利用本地投入更有利。这三个基本条件可以简单概括为企业垄断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10]需要强调的是,扩张是有限度的,极度扩张也会导致企业的失败。
其次,对于符合标准,并确有意愿进行跨国并购的企业,国家对其应赋予较大的经营自主权(尤其是海外融资自主权),简化有关的审批手续,从各方面创造有利条件,便利企业跨国并购。最后,要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对外投资保证制度。对企业跨国并购过程中的非商业风险如外汇汇兑风险、战争险、征收或国有化风险提供政府保证,以降低国内民营企业运营的风险。
3.2.3加强国际合作
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为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国家应积极与其他国家订立双边或多边条约,或在互惠的基础上保护本国的海外投资,减少投资的政治风险,以期在更大的范围内有效实施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税收制度,避免双重征税。此外,如果本国民营企业所进行的跨国并购受到东道国政府的不公正待遇,国家应尽可能通过外交途径或诉讼途径来维护本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结 论
跨国并购在中国加入WTO后变得更加频繁,对民营企业产生了各种影响。本论文分析了跨国并购的内外动因,剖析了其发展趋势,针对跨国并购的发展对我国民营企业的影响,以及我国民营企业的现状,提出了民营企业自身发展的策略,以及一些外部辅助措施。
跨国并购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对民营企业的发展有着巨大影响。其积极影响能为民营企业带来更多机遇,促进国民经济上升。消极影响能严重破坏民营企业的自身产业结构,给本国带来经济危机。
中国正处于经济飞速发展的时期,跨国并购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影响,这对本国民营企业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本论文结合当今经济实况,分析世界经济走向,结合中国的国情和民营企业自身的优缺点。提出了各种对策来发展和壮大民族营企业。有一定的学术意义和应用价值。
本论文分也遗留了一些问题,跨国并购如何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没有剖析透彻。民营企业自身的许多弊端没有列举出来。提出的对策可能没有结合中国的国情需要。在今后的论文中一定会加以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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