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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减免申请书

时间:2023-01-14 20:14:2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费用减免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费用减免申请书

第1篇

村委会贫困户申请书范文

我叫xxx,是本村xx组的农民。在春节即将到来之际,我向织提出申请,请求组织

本来,我一家的生活还过得下去,我直未想过要给组织添麻烦。但今年我家遇到特殊情况,家境确实不好:一是我女儿年考上了外省大学,为了凑足大学所需的昂贵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费用,我家不仅用光了有的积蓄,还借部债;二是我八十多岁的老父亲因脑血栓住医院治疗,又用了不钱。这样一来,我家日过得常困难。因此,我特向组织提出申请,请组织考

我决好好劳动,尽快改变家庭困境,以减轻组上的压力和感谢

       村委会(盖章)

XX年X月X日

村委会贫困户申请书范文

因为家庭济困难,我现在非常需要的学校给予我一定程度的贫困补助,帮我和我的家人过难关,

关于我的家庭况:我出生在一个贫困家庭,家中现有四口人,父母都是文盲,知识浅薄,在家耕种,时而去外面摆摊卖东西。因为多的*苦劳累,如的身体状况都不好,

低,所以每年的家庭收入微薄,几乎不出。我有一个姐姐,上小学二年级时候因病世,这对于我的父母来说犹如晴天霹雳,父母的精神几乎崩溃,现在家里省吃俭用,将大部分收入用于的学业。而我年的学费开支加上生开支就近4000,疑对家庭的巨大负担。多年来,父母从来没有买一件像样服,总是穿别人家送给他们。更不的是,在我中时,父亲出了车祸,让父亲的双

如今我面对这无情的现实,手足无措。我深深地告诫自己,要努力拼搏,学业不能半途而废。如今我的业各科都是班里名列茅的,我希望以努力换取明天的美好

现在有国家的教育策大力扶持,我感觉到了希望。希望学校能够考虑给我减免学费,我衷心希望领导给我一个顺利完成学业的机会,将以200%的努力投身习,不断进步!将个能够回馈社会,帮助他

此致敬礼!

希望同意!

XX年X月X日

村委会贫困户申请书范文

本村辖自然村个,共有农户户人,其中贫困户户,贫困发生率为%,2015年农民人均收入元,村集体经济收入万元。(各村可根据本村自条件、础设施建设、经展状、文教生和社会保障情况进

特申请为贫困村。

第2篇

商标是否需要变?正规操作来说,如果公司的地址变更了,那么相应的,就需要去变更商标的地址,这样的话,才可以更好的保护以及使用商标,不会有后续的麻烦事。

变更如何操作?这个呢,是需要去商标局申请,然后准备变更相关的变更资料,等待一个审核,期间可能会有所费用,准备齐全之后,最后等到变更完成了,接受到通知,也就是可以了。

变更准备资料?比较重要的呢,就是一个商标变更地址申请书(这个可以下载或者是窗口领取),然后就是一个公司的营业执照,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一个地址变更说明书。还有其他的材料,这个的话,就需要询问一下窗口人员了,因为每个区域,一个申请所需要的材料,可能有所差异,所以要以办理的为准。

为什么要进行变更?第一呢,因为规定所在,如果是商标的地址,跟注册的地址不一样,那么后期很容易发生一个纠纷问题,商标的保护效益就很模糊,为了规范一个行为,就有这样的规定存在。第二呢,如果商标一个地址跟注册地址不一样,那么其他人,就可以借此,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掉这个商标,而且这样也是合规的,但对于商标申请人来说,就很糟糕了。

注意事项。总的来说,如果公司的地址发生变更了,那么一个商标,就需要相应进行变更,这样的话,后续的麻烦就可以减免一些。

(来源:文章屋网 )

第3篇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现住地址:

贷款人:X银行X支行

地址:

借款人在本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售货单位)购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向贷款人申请借款。根据《银行个人消费贷款试行办法》,贷款人经审核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贷款金额及支付

一、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整。

二、贷款支付的先决条件:借款人办妥贷款担保手续。

三、借款人在此委托贷款人,在办妥全部贷未手续之日起的5个营业日内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借款人购买耐用消费品名义划入商品销售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借款用途

四、借款专项用于《个人消费贷款申请书》(编号为_______________ )所载购买公司所售耐用消费品。

贷款期限

五、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________ 年________ 月,自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 日起至________ 年 月_________ 日止。遇合同借款日期与借款凭证记载日期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载明的日期为准。

贷款利率

六、本合同贷款月利率现为______ ‰。本合同约定利率执行期为一年,期满后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和当时的利率水平确定下一年的利率。

贷款偿还

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取扫月等额还款方式,分 期9月)归还,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贷款发生的次月起每月二十日从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扣收或由借款人在贷款发生的次月起每月二十日前银行本贷款发放行还款,直至所有贷款本息、费用清偿为止。

八、现每月还款本息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_ 佰_________ 拾_________ 元_________ 角________ 分。本合同约定每月还款本息额执行期为一年,期满后根据贷款剩余本金、贷款剩余期限和当时的利率水平确定下一年的每月还款本息额。

提前还款

九、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

(一)借款人提前归还未到期贷款本金的,应至少提前三个银行工作日书面通知贷款人,该书面通知送达贷款人处即为不可撤消。贷款人在该月X日至该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二)借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可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积欠本金,利随本清。贷款人不计收提前期的利息,也不退还或减免按原合同利率已收取的贷款利息。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几项发生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一)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之任何责任条款。

(二)借款人发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之疾病、事故、死亡等和担保人发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合并、重组、解散、破产等影响借款人、担保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之情况。

(三)借款人或担保人涉入诉讼、监管等由国家行政或司法机关宣布的对其财产的没收及其处分权的限制,或存在该种情况发生的可能的威胁。

(四)借款人与耐用消费品销售单位发生退回全部商品之情况。

合同公证

十一、贷款人和借款人在本合同签订后,贷款人认为必要时,在贷款人指定的公证机关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借款合同公证,如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且累计三个月未能按期如数还款的,贷款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自愿接受执行,于此情况下不再适用本合同第九章规定。

十二、同时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和本贷款的公证费用由贷款人负担。

十三、单独办理本贷款的公证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违约责任

十四、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对其欠款加收每日万之 的逾期罚息。

十五、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并且担保人未代借款人履行偿还欠款义务的,贷款人有权终止借款合同,并向借款人、担保人追偿,或依法处分抵押(质)物。

十六、借款人申请贷款时提供的资料不实或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质)物出售、出租、出售出借、转让、交换、赠予、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抵押(质)物的,均属违约,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质)物,并有权向借款人或担保人追索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的相关费用。

十七、与耐用消费品销售单位因质量原因发生纠纷时,不得以此为理由不归还贷款本息。

合同纠纷的处理

十八、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有争议,双方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贷款人所在地的人民

法院提讼。

附则

十九、本合同及其附悠扬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的协议方为有效。

二十、本合同经贷款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借款人签名并加盖私章后与贷款担保合同一并生效,至借款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时终止。

二十一、下列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合同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一)个人消费贷款申请书;

(二)借、还款凭证;

(三)《个人消费贷款抵押合同》、《个人消费贷款质押合同》、《个人消费贷款保证合同》;

(四)抵(质)押财产清单。

二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合同双方及抵(质)押登记机关、担保人、公证机关各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

借款人: 贷款人:

(私章) (签名)

第4篇

第一条为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省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和《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民政局主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审核、审批和发放医疗救助资金。

市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拨和监管工作。

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摸底和对救助对象的核实上报工作。

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规范运行;

(二)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

(四)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结合;

(五)公开、公平、公正;

(六)简便易行,及时有效。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医疗救助对象是指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因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以下居民:

(一)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城乡重点优抚对象;

(四)低收入老年人及其他经市民政局认定的城乡困难居民,城镇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报销后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家庭人均收入3倍以上的困难群众。

第五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以住院救助为主,门诊救助、就诊减免救助、参保参合救助和其它特殊救助为辅的方式,解决救助对象的就医困难。

(一)住院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较重的,给予一定数额的住院救助资金。

(二)门诊救助。对常见病和慢性病花费较大的医疗救助对象的门诊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救助。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门诊补助金。

(三)就诊减免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减收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10%。同时,落实好济困病床减免救助政策。

(四)参保参合救助。对城乡低保一、二类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五)其它特殊救助。对特殊重大病症患者,根据市《城乡贫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市委发〔〕27号)精神,经市民政局认定后给予救助。

(六)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行医中、医后救助相结合。对于身患大病但因生活困难,筹集资金进行治疗或继续治疗的家庭,可采取医中或医后救助的办法。即:对申请救助的家庭经调查核实,治疗医院出具相关证明,市民政局审核后,以借款的形式暂付一定的医疗救助金,待医后实施医疗救助时从救助款中扣除。

第六条城乡医疗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和患病情况确定,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的20%—80%进行分类施救。个人年度救助总额不超过30000元。

逐步取消救助起付线,并随着经济发展需要和实际救助能力,提高救助比例。

第七条审核确定需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

(二)相关单位或部门补助的费用;

(三)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费用;

(四)城镇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费用。

第三章申请、审批程序

第八条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城乡医疗救助,应在本年度内持居(村)委会证明向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城乡医疗救助申请书,填写《农村(城市)特困家庭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1、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

2、《省农村五保供养证》复印件;

3、《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

4、《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

5、《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领取证》;

6、《独生子女》或《二女结扎户优惠证》复印件;

7、医疗诊断住院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原件或复印件;

8、《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清单》或《外出就医报销凭据》;

9、《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审核补助凭据》;

10、商业医疗保险赔偿证明。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并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费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委托村(居)委会公示3天,无异议的,在《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市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复查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各乡镇。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

第十一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市人民政府财政补助资金全年按照城乡常住人口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列支,以后根据政策变化予以调整;

(二)上级财政的专项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设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办理资金的筹集和拨付。

市民政局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支出专户,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等业务。

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调拨、封闭运行,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管理原则。

第十三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发放采取市民政局审批,市财政局拨付,定点银行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的方式。

第十四条市审计局和监察局要做好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察工作,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第十五条从事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刁难、压制不报,,优情厚友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第5篇

1、程序更简化。凡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下同)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申办私营企业的,可通过各级工商部门注册大厅“绿色通道”优先登记注册。其经营范围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和商品外,一律放开核准经营。对限制性、专项性经营项目,允许其边申请边补办专项审批手续。对在科技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经济特区申请设立个私企业的,特事特办,除了涉及必须前置审批的项目外,试行“承诺登记制”。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书、验资报告等主要登记材料,可先予颁发营业执照,让其在3个月内按规定补齐相关材料。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高校毕业生的人力资本、智力成果、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投资的,允许抵充40%的注册资本。

2、减免各类费用。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工商部门自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收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补照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各种证书费。对参加个私协会的,免收其1年会员费。对高校毕业生申办高新技术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如资金确有困难,允许其分期到位;申请的名称可以“高新技术”、“新技术”、“高科技”作为行业予以核准。高校毕业生从事社区服务等活动的,经居委会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后,1年内免予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免收各项工商管理费用。

提醒:据省工商局个体处的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有关政策已经执行,大学毕业生在办理自主创业的有关手续时,除带齐规定的材料,提出有关申请外,还要带上大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毕业证书等有关资料。

金融贷款方面

1、优先贷款支持、适当发放信用贷款。加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贷款支持力度,对于能提供有效资产抵(质)押或优质客户担保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对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可由高校毕业生为借款主体,担保方可由其家庭或直系亲属家庭成员的稳定收入或有效资产提供相应的联合担保。对于资信良好、还款有保障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适当发放信用贷款。

2、简化贷款手续。通过简化贷款手续,合理确定授信贷款额度,在一定期限内周转使用。3、利率优惠。对创业贷款给予一定的优惠利率扶持,视贷款风险度不同,在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可适当下浮或少上浮。

提醒:在榕的中行、农行、建行、民生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银行相关人士均表示,该行目前没有开办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这项业务,这种尴尬情况主要缘于此类贷款的高风险。中信实业银行福州分行办公室有关人士表示,银行在追求资金收益性、流动性的同时,也要考虑其安全性。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贷款相对其他贷款,风险高。大学生刚毕业,缺少社会工作经验,又没有合适的抵押物或担保,银行一般不会轻易贷款。另一位业内人士也表示,即使大学生手头上有合适的项目,但这也只是个别现象。作为企业,银行发放这样贷款投入成本和收入不成正比。

事实上,大学生创业贷款难就难在无法提供有效资产作抵押或质押。

记者了解到,目前在榕已有多家银行开办了针对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年满18周岁自然人的个人创业贷款。此类创业贷款要求个人采用存单质押贷款,或者房产抵押贷款以及担保贷款。

第6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维护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收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福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国有社会福利机构的投入,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

    对社会福利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设立社会福利机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并符合建筑规范和行业化标准;

    (三)注册资金按床位数计算,设置床位数应在20张以上,平均每张床位不低于2000元;

    (四)有与业务性质、范围相适应的生活、康复、医疗设施;

    (五)有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一定比例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应具有执业资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设立社会福利机构应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的合法证明、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

    (二)验资证明、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三)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草案;

    (四)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名单及有效证件;

    (五)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华侨或其他国外申请人采取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同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民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审核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租、出借。

    第八条  取得执业证书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按其性质分别向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社会福利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社会福利机构合并、解散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和财务结算,并妥善安置收养人员。解散的,应当交回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十条  社会福利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服务范围和项目执业。

    第十一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收养人员或其法定代表人签订服务合同书。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与当地民政部门签订代养协议书。

    第十二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根据设施条件、管理水平和服务内容合理收费。

    第十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行业标准,为收养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科学配置膳食。收养人员的膳食制作和用膳应当设有专用场所,并与工作人员膳食分开。

    第十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做好疾病预防和治疗工作,为收养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定期检查身体;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对收养人员使用的生活用品和活动场所定期消毒清洗。

    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有益于收养人员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残儿童的,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康复、娱乐和特殊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接受捐赠,应当严格执行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接受有政治倾向和宗教信仰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第十八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公开机构章程及规章制度、收费标准、财务收支、伙食账目等;定期召开由职工、收养人员及其法定人等参加的会议,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国家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四章  扶持与优惠

    第十九条  社会福利机构的收入,经当地税务部门审查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二十条  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划拨方式、有偿使用方式或出让方式供地的,有关部门应依法优惠办理。

    第二十一条  社会福利机构的城市建设管理费用,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予以减免。

    社会福利机构使用自来水、电、暖、煤气和电话,按照居民生活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二条  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用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减免有关交通规费。

    第二十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予以优先审批。

    第二十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包括福利机构在社区和居民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免收杂费、书本费;其中被省内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免收学费、住宿费。学校由于免收上述费用而造成困难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收缴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执业的;

    (三)年审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非法接受捐赠的;

    (五)执业超出许可范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7篇

政府信息公开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政府信息公开评价领导小组根据设立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办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数量、质量和效果进行客观、公开的评价。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市、区(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绩效评价的组织领导,会同同级监察、法制、政务服务中心、保密、档案、网管中心等部门对本级政府所属各部门以及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评价。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市、区(县)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务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察局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工作。

三、评价的内容

(一)机构建设情况。

1.是否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2.是否有明确的分管领导。3.是否有稳定的工作人员。4.是否有必要的办公条件。5.是否有适当的经费保障。

(二)工作推动情况。

1.是否有详细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2.对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进行日常监督的情况,对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开展自查、整改。3.是否对从事政府信息公开的人员进行培训。4.是否完成并及时上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三)制度建设情况。

1.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2.是否建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3.是否建立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4.是否健全新闻和新闻发言人制度。5.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6.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制度等。

(四)制度落实情况。

1.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是否在其职责范围内予以澄清。2.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协调机制。3.是否做到了政府信息应公开、尽公开。4.是否公开了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5.是否按照规定的期限,向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图书馆等报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6.是否建立第三方意见征询机制。7.是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政府信息。

(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1.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是否按照法定的范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行政部门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机构设置、职能,领导个人情况简介;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等人事管理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行政执法的主体、权限、依据,行政自由裁量规范,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式样、颁发机关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2)市、区(县)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包括下列内容: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3.是否按照规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4.是否及时更新变更的政府信息。

(六)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1.受理:是否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应当受理的是否及时受理并登记;受理依申请公开特殊信息或受理委托申请是否查阅相关证明文件;不予受理的是否登记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2.审查与处理:是否建立第三方意见征询机制;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是否进行区分处理;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是否将申请书登记留存,并符合规定的留存时间。3.答复:答复的期限是否合法;答复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处理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是否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处理后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是否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是否告知申请人;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是否告知申请人申请的途径;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是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是否予以更正或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4.收费:是否按照规定收费、减免收费;是否违规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七)保密审查情况。

1.是否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制。2.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是否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3.是否未经审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4.是否未经审查公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5.是否未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未经审查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6.是否对不能确定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规定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八)举报情况。

1.是否被举报以及被举报数量。2.是否被确认存在违法行为。3.是否能够认真应对并执行处理结果。

(九)投诉情况。

1.是否被投诉以及被投诉数量。2.是否确认存在过错。3.是否能够认真应对并执行处理结果。

(十)行政复议情况。

1.是否被行政复议以及被复议数量。2.是否确认存在违法行为。3.是否能够执行复议决定。

(十一)行政诉讼情况。

1.是否被以及被数量。2.是否确认存在违法行为。3.是否能够执行判决或裁定。

(十二)年度报告情况。

1.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十三)公开载体建设情况。

1.是否建立了网站,是否链接入市政府门户网。2.是否召开了新闻会。3.是否在《日报》、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4.是否设立了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5.是否按照安排参加“阳光政务”节目。6.是否设置领导信箱(电子)并及时处理信件。

(十四)公开监督检查情况。

1.是否主动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2.是否主动接受政府部门、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3.是否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评价的方式

(一)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每年定期组织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价。

(二)政府信息公开绩效评价为年度评价,根据情况于本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三)年度评价的基本程序。1.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监察、法制、保密、档案、政务服务中心、网管中心等部门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价组。2.市级评价组根据工作实际在年度评价前,正式下发通知,明确方案和标准;区县评价组根据市级评价组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下发本行政区域的方案和标准。3.各被评价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评价组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4.评价组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并向被评价单位反馈结果,经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确定。

(四)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五)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价结果于次年2月底前公布;各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价结果于次年1月底前公布,并上报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第8篇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义务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制作、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监督职责)

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级监察部门和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监督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公开原则)

本市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以外,应当依照本规定公开。

义务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六条(信息公开义务)

义务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义务人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协调机制。义务人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主动与其沟通、确认,保证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义务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权利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或者限制权利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义务人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请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

第七条(权种人)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权利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权利人获取和利用政府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工作机构)

市和区(市)县政府办公厅(室)、市和区(市)县政府部门的综合办事机构、乡镇政府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义务人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已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收费规定)

义务人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收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义务人依据权利人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向权利人收取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权利人交费确有困难的,经义务人同意,可以酌情减免。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

第十条(市和区〔市〕县政府信息公开)

市和区(市)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政府信息涉及以下内容的,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三)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和出台的相关政策;

(四)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五)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调整情况;

(六)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事关民生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七)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八)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九)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政府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二)职能、机构、编制“三定”方案以及领导成员履历、工作分工;

(十三)行政执法依据以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十四)行政审批(许可)的项目、数量、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期限;

(十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十六)政府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十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和采购结果;

(十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建设和使用情况;

(十九)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补偿(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二十)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情况;

(二十一)重大行政复议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二十二)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二十三)公务员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

(二十四)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乡镇政府信息公开)

乡镇政府的下列信息,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二条(决策公开)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切身利益或者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在形成决议以前,义务人应当将有关信息按照《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依申请公开)

权利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义务人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外,义务人应当依据申请向权利人公开。

第十四条(保密审查)

义务人在按照本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义务人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不公开范围)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除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外,不得公开: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章公开的方式

第十六条(公开形式)

义务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该信息的特性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采取两种以上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同时在互联网上公开:

(一)成都市政府门户网站和互联网上的其他政府网站;

(二)政府公报或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

(四)新闻会;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十七条(政府网站)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网站,应当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并适时维护,保证链接畅通。

乡、镇政府也可以结合当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际,在上级政府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第十八条(特定形式)

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公开政府信息的,以查阅、放音、放像或电子阅览等符合该信息特性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集中公开)

市和区(市)县政府公开信息服务中心应当及时收集已经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免费向权利人开放。

有关部门应当为服务中心收集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信息指南)

义务人应当根据本规定,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指南应当包括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公开的形式、公开的时间、申请的受理机构、答复申请的时限以及是否收费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指南应当公布,并印制纸质文档向权利人免费提供。

第二十一条(信息目录)

义务人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汇总政府信息,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向社会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更新时间和更新周期等内容。

第四章公开程序

第二十二条(一般规定)

义务人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守下列程序规定:

(一)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按照职责汇总政府信息,经保密审查后提出公开的意见;

(二)由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

(三)按本规定确定的公开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信息公开时间)

义务人获得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信息产生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可以暂缓公开,但暂缓时间不得超过30天。

第二十四条(申请的形式)

权利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义务人代为填写格式申请书。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对公开形式的具体要求;

(四)申请时间。

权利人向义务人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义务人应当免费为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二十五条(申请的处理)

义务人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的内容;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本义务人公开范围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义务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义务人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六条(协调)

义务人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义务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义务人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七条(答复时间)

义务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义务人分管政府信息工作的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延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义务人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八条(信息更正)

权利人认为义务人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均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并有证据证明的,有权要求义务人予以更正;义务人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其他义务人,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中止公开)

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义务人中止或恢复期限,应及时通知权利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义务人的违法责任)

义务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由政府办公厅(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报请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义务人在公开信息时泄漏商业秘密、个人稳私,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二条(监督责任)

政府办公厅(室)通过对义务人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信箱等形式,加强对义务人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解释机关)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9篇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规模不断扩大,国际化程度持续加深,我国在自贸区建设方面也取得了较大进展。目前,中国已签署自贸协定14个,涉及东盟、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冰岛、瑞士、韩国和澳大利亚等22个国家,正在谈判的有中国-挪威、中日韩和中国-斯里兰卡等8个自贸协定。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作为自贸协定的重要内容,在实现关税减免待遇,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产品国际竞争力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逐步成为企业享受国外关税优惠的“金钥匙”和“优惠券”。以温州地区为例,2014年温州地区进出口货物总值207.82亿美元,同比增长0.86%。自贸区进出口35.97亿美元,占温州地区出口总值的16.29%,其中对韩国、印度等亚太国家,哥斯达黎加、秘鲁和新西兰等国贸易额都有不同程度增长。本文通过分析温州地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的使用原因及现状,探讨我国企业应该如何改进优惠原产地证书的使用方法。

一、温州地区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使用现状

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是由签订有区域化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签发的,对来自与成员国的货物可以相互享受关税减让优惠的凭证。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关税减让幅度大,在国际贸易中被称为“有价证券”和“经济护照”,享有“纸黄金”的美誉。2014年,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共签发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20789份,金额5.96亿美元,签证量和金额同比分别增长10.87%和4.84%,可为企业减免进口国关税约5964.8万美元,其中亚太、东盟、哥斯达黎加和秘鲁证书增速较快。

虽然温州地区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签证量和金额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但总体的利用率仍偏低,具体呈现出以下四个特点:一是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金额增长率快于自贸区出口货值增长率。2014年温州自贸区原产地证签证金额5.96亿美元,同比增长4.84%,而温州出口至各自贸区国家货值30.52亿美元,同比减少5.12%,呈现负增长。二是优惠原产地证使用率逐年提高,但整体使用率仍偏低。据统计,2012年温州自贸区原产地证签证金额5.25亿美元,占同期出口自贸区国家货值总额的18.40%;2013年自贸区证书利用率上升至19.41%;2014年则为19.54%。三是各自贸区原产地证书使用情况不均衡,且差距悬殊。例如中国-瑞士和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证使用率较高,分别为48.91%和48.32%,而中国-新加坡和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原产地证利用率仅为0.51%和0.97%,不足1%,相差极为悬殊。四是各行业对自贸区原产地证使用情况不尽相同。温州出口鞋类签证金额12.50亿美元,占同期出口货值的25.96%;开关、插座和断路器等低压电器签证利用率5.18%;阀门、泵和包装机等机械设备签证利用率3.87%;服装签证利用率10.48%;眼睛、光学架等产品签证使用率13.84%;水海产品签证利用率33.48%。五是近年来新签订的自贸区原产地证使用率较高。例如2014年7月开始实施的瑞士、冰岛自贸协定,签订之初,政府就双边贸易投资发展、关税减让实施、协定优惠利用、原产地规则、技术性贸易壁垒等内容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因此其自贸区原产地证的使用都相对较高,2014年瑞士和冰岛自贸区原产地证使用率分别为25.42%和48.91%,远高于当年均值。

二、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使用率偏低的原因

(一)企业对自贸区政策不了解,缺乏主动申领意识部分企业对于自贸区优惠政策不了解,甚至不知道,不清楚原产地证书可以帮助企业减免进口国关税,充分享受通关便利的重要作用。有的企业片面以为原产地证只能帮客户获得优惠,没有意识到原产地证可以帮助企业降低货物成本,进一步拓宽国际市场的深远意义,因此在签证过程中缺乏主动意识,多数企业对于是否申领原产地证、领取何种证书,完全被动依照客户要求勉强办理,或过多考虑短期人力物力成本的投入,不愿意办理。例如温州一家皮革加工企业,产品常年出口印尼和柬埔寨,虽然温州局工作人员已多次向企业宣传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优惠政策,包括证书申领操作、原产地规则和产品关税减让等内容,告知其可以申领关税优惠幅度大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但企业怕麻烦,且客户又未特殊要求,2014年出口至印尼和柬埔寨的70批货物全部仍为非优惠的一般原产地证。

(二)企业对原产地规则认识有偏差,存在误区不少企业对于原产地规则不了解,以为产品原材料只有完全产自我国,不能含有任何进口成分,才可以申领原产地,因此或放弃申办,或刻意虚报瞒报进口成分。其实,很多自贸区国家皆采用了“实质性改变标准”。以东盟为例,只要国产成分不少于40%,或进口原材料总价值不超过产品离岸价(FOB)的60%,且最后一道加工工序在缔约方境内完成,都属于自贸区关税优惠的范畴,可以申领原产地证。还有部分企业,片面以为从国内采购的原材料或零件都是原产的,不知道原材料产地需追溯到产品的初始材料,如矿产、石油等。上述认识误区都会严重影响企业原产地证的办理。

(三)各进口国对自贸区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不同虽然我国已与签订了14个自贸协定(中韩、中澳自贸协定2015年6月已签署),但各自贸协定国家,甚至同一协定内不同成员国,对于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也不同。仍以东盟为例,温州企业曾主动向东盟国家进口商推荐优惠原产地证,以提品竞争力和利润空间,但客户都表示不需要或不清楚相关政策。此种情况在东盟不同国家原产地证申领比例上得到印证,如泰国原产地证申领比例最高,为44.39%;印尼、越南、马来西亚等申领比例也在20%左右,而缅甸、新加坡和柬埔寨的申报比例则不足5%。由此可见,各进口国对自贸区优惠政策的落实不尽相同,也会影响到企业办理原产地证的积极性。

(四)部分国家海关频繁退证,打击企业申领积极性退证查询本是给惠国海关有理由对有关文件的真实性或涉及产品真实原产地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表示怀疑时进行的追溯核查,或者按相关签证核查程序进行的例行查询。但近年来,退证查询呈现出数量剧增、查询理由牵强、调查要求日趋严苛等特点,个别东盟国家海关退证查询时,违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不理会中方调查结果,来函中直接注明拒绝给予优惠待遇,给出口企业带来严重损失和不便。2014年温州地区共收到国外海关退证查询47份,其中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E)46份,根据后续跟踪回访,即使我签证机构按照正常核查程序及时答复进口国海关,8成以上受查企业还是未能顺利享受到关税减免优惠待遇,很大程度影响企业申领的积极性。温州某公司连续2年,遭遇东盟方面6次退证查询,不仅导致货物通关受阻,货物滞港损失150-200美元/天,而且东盟海关收到我方退证答复函后,未进行二次查询,也不给予正常关税优惠,进口商情急之下,甚至选择放弃自贸区关税优惠,支付全额关税通关。此种情况严重影响了该企业出口东盟的热情,继续主动为进口商申请中国-东盟原产地证书的意愿也随之下降。

三、改进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使用率的方法

(一)加强与国外海关沟通,为企业顺利享受关税优惠创造条件认真研究和了解各自贸区原产地签证操作程序,收集实际签证操作和退证查询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每年召开的自贸区谈判委员会议及时与国外海关进行沟通。对于新出台的原产地政策和签证规定、升级自贸协定相关变化内容,及时告知企业,引导企业正确申报,符合签证要求,避免不必要的风险损失,使企业尽享自贸区优惠政策。

(二)全面推进原产地证书无纸化申办原产地证“无纸化申办”是指企业免于提交申请书、发票、提单、报关单等纸质随附单据,凭电子数据申请办理原产地证的一种申办模式。实行原产地证无纸化申报,企业不论规模大小,办证多少,只需提交一份《无纸化申领承诺书》,即可享受申报无纸化便利。在此模式下,除了更改证和重发证之外,企业在电子签证数据审核通过后,只需提供一份缮制正确的证书即可领取原产地证书。原签证所需资料改由企业自行保管电子档案或物理单据,降低了企业因单证有误或未加盖印章而延误领证的风险。2014年该政策已惠及温州2600多家企业6.4万批次、22.8亿美元的出口货物,可为企业节约A4纸张24万余张、复印、传真、往返交通等办公综合费用约21万元。

(三)积极探索原产地证预签模式原产地证“预签”是指由温州局与企业签订行政合同,双方按照行政合同履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实施原产地证先预签再申领的签证模式。目前,该模式已在温州14家信誉好、证书质量高、管理制度完善、申报人员稳定的企业中推行。企业签订行政合同后,即可申领一定数量的预先签证盖章后的“空白证书”,并在“企业声明栏”上签字、盖上企业专用印章(防止企业买卖空白证书)。需使用原产地证时,企业只需在电子签证信息审核后,自行打印、使用原产地证书,省去了现有模式中电子签证信息审核通过后,企业携带资料到现场签证的环节,签证周期由原来的一个工作日缩短为几个小时,甚至几十分钟,平均每份原产地证仅证书成本可减少1.1元。

(四)继续推广原产地证签证审核的自动化目前,原产地证申报已实现了电子化,企业只需按照第三方申报平台,即可足不出户进行产地证申报,将申报的电子数据发给检签证机构,签证人员则在平台审核端对企业原产地证申报内容进行审核,若审核通过,则自动发送回执通知企业领证;若发错误,则会以回执方式指出,通知企业修改。原产地证签证审核的自动化,则是在签证电子化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广电脑自动审单系统,浙江检验检疫局已开发出“一般原产地证书(简称CO证书)自动审单系统”。自动对CO证书进行识别并审核,发现与规则不符,系统将自动退回证书,并在回执中注明错误。该系统极大地缩短工作时限,一份原产地证书从企业申报到领证最快仅需几十分钟,后续还系统还将有望推广至普惠制和自贸区原产地证中。

第10篇

第一条为了便民守事,规范收费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依法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收取税款以外的财政性资金的组织。包括下列各项:

(一)行政性收费;

(二)事业性收费;

(三)政府性基金(附加);

(四)罚没收入;

(五)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

(六)其他非税收入。

第三条县财政局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以下简称县非税局)负责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征收或者收取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执收单位依法委托征收或者收取的,应将委托协议送县财政局备案;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县非税局直接或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征收或者收取。

第五条各执收单位必须严格依照《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实施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由政府定价的服务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县财政局和县物价局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招商引资项目的收费,按照县人民政府年印发的《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推行“多家费、一家收、分头拨,的征收方式。县非税局在县政务中心设立收费窗口,经县政府批准,在相关单位设立室,负责管理非税收入资金。

第二章征收程序

第七条向新办企业收费程序:

(一)投资者向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提出办理申请;

(二)县政务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填列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明细表;

(三)相关单位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计算填认,提供审批(服务)表格。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审核;

(四)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根据审核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明细表向缴款义务人逐单位逐项目开具《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然后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明细表“交款人联”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5联交缴款义务人;

(五)缴款义务人将款项缴入县非税局在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六)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根据银行盖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收账通知联”,在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明,细表的“交款人联”、“国库联”和审批(服务)表加盖县非税局业务专用章;

(七)县政务中心将已加盖县非税局业务专用章的审批(服务)表格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执收单位联”传递给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及时进行审批和提供服务,并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证件交县政务中心;

(八)县政务中心在限定的时间内将相关证件和手续传递给投资者。

第八条经常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资源收益等)程序:

(一)执收单位依法向缴款义务人开具、送达县非税局统一监制的收费通知或者决定;

(二)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含室,下同)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并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审核后的收费通知或者决定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5联交缴款义务人;

(三)缴款义务人将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当事人如果对收费通知、决定持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四)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根据银行盖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账通知联”,在收费通知或者决定上加盖县非税局业务专用章;

(五)相关单位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执收单位联”和已加盖业务专用章的收费通知或者决定书及时办理相关事项。

第九条罚没(罚金)收入征收程序:

(一)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缴款义务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司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缴款义务人)处以罚金或没收非法所得的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二)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根据法律文书向缴款义务人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法律文书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5联交缴款义务人或其人;

(三)缴款义务人或其人将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如果行为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四)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根据银行盖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账通知联”,在法律文书上加盖县非税局业务专用章;

(五)相关单位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执收单位联”和已加盖业务专用章的法律文书办理相关事项。

第十条代结算收入(暂扣款、预收款、保证金、诉讼费等)收取程序:

(一)执收单位向缴款义务人开具县非税局监制的收费通知;

(二)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对代结算收入项目和标准进行审核并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收费通知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5联交缴款义务人;

(三)缴款义务人将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四)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根据银行盖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账通知书“收账通知联”,在收费通知上加盖县非税局业务专用章;

(五)相关单位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收“执收单位联”和已加盖业务专用章的收费通知办理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罚没物品处理程序:

(一)执法机关依法追缴的物品,向被扣者开具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二)执法机关定期造具罚没物品清册报县非税局;

(三)县非税局和执法机关对罚没物品统一处置,其中属于必须销毁的伪、劣、、毒等物品,由公证机关公证后统一进行销毁;属于可变卖的各种新旧物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对于价款较少的罚没物品由财政、物价部门估价后公开出售。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根据罚没物品出售收入表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出售单位将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2.对于价值较大的罚没物品,由县非税局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根据罚没物品出售收入表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拍卖公司将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十二条现场征收程序:

除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当场收取外,禁止执收单位或者委托单位当场收取现款。依法可以当场收取的小额、零星、分散、不当场收取就难以追缴的收费和罚没,按下列程序收取:

(一)执收单位开具收费通知或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按有关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直接收取款项;

(二)执收单位按日汇总并填制《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十三条对未按期履行交付义务的,由法定执收单位依法强削执行或者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时收取的款项直接汇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政务中心收费窗口按汇缴款出具收据。

第三章减免程序

第十四条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的,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书应载明减免理由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

(二)执收单位填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减免审批表,并签署是否同意减征、免征、缓征的意见:

(三)执收单位将审批表交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审核、签署意见,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第四章结算程序

第十五条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财政部门应当依照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财政可用财力调节比例的通知》(政发[]11号)规定,按月计算并拨付到执收单位。具体程序是:

(一)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进行分户分类核算,在月末将收费(基金)款项划入国库和财政专户。应当上交省、市的费用,由执收单位审核之后,及时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上划。

(二)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按月向财政国库部门报送收费(基金)进度表,经国库部门审核后送财政预算部门。县非税局填制行政事业收费(基金)拨付审批表,经审批后,由预算部门核对后填制预算指标追加单,并审批拨款。

(三)划入财政专户的资金由单位申请,经审批后,拨付单位。

(四)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符合返还条件的,缴款义务人可以向执收单位提出返还申请,由执收单位签署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直接返还缴款人,应当转为非税收入的代结算收入,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根据执收单位提供的依据,向缴款义务人开具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待结算转非税收入)。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认为误征、多征的非税收入,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确认,由县非税局开具《非税收入退库通知书》,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及时、足额、准确地退还给缴款义务人。对于已划解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误征、多征的非税收入,则由国库或财政专户直接退付。

(六)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后,与单位的结算按国库集中支付核算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票据管理

第十六条执收单位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七条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票据由县政务中心统一领购,使用加盖“县政务中心”公章和“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收款专用章,并负责定期向财政非税管理部门申报缴销;需要到现场征收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项目,由备执收单位向政务中心的收费窗口领取加盖“双章”的收款票据,其现场征收的各种款项必须及时足额缴入政务中心收费窗口。

第十八条县非税局和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应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购、保管、核销等制度,设立并登记台账。

第十九条县非税局要建立非税收入票据年审和稽查制度,加强对非税收入票据的监督检查。

第11篇

中小企业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误区

1.保护知识产权是大企业、大公司的事,中小企业没必要做这些费力的事情

中小企业目前都勉力维持,处于“温饱线”上,知识产权方面的投入不能产生直接效益,因此,对中小企业来说,这方面的投入当然是能省则省。殊不知,商品经济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大公司、大企业维护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不仅能提高企业劳动生产力,更形成了企业的品牌号召力,有时候还以此构筑市场准入壁垒,以维持高额利润。作为创新型中小企业,保护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就是掌握住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石。中小企业没有大企业的资源、资金和人才的优势,假如又没有保护好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在残酷而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也就不能走得稳、走得远。

2.保护知识产权是净投入,难产出,不划算

申请专利,注册商标都需要花钱,专利权、商标权的维持也要投入资金,作为中小企业难以负担这些开支。事实上,相比巨额的研发投入,维护知识产权(申请并维持专利,注册商标)的开销是很少且必须的,而获得的收益也很明显。政府对于中小企业申请专利的费用都有减免或补贴,作为核心技术的专利权还能质押给银行,获得一定数量的贷款。对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利权的质押贷款是融资的有利渠道。例如,交通银行对技术含量较高的授权发明专利提供质押融资服务。

3.申请专利就是保护知识产权,获得专利授权就可以高枕无忧

有些中小企业只在乎专利是否授权,授权之后便认为可一劳永逸、高枕无忧,然而获取专利权并不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唯一途径。企业还可以根据自身知识产权的特点选择其他合适的方式,比如对核心技术以商业秘密形式保护,登记软件著作权,版权保护等。取得知识产权后,企业并不是就能万事大吉、高枕无忧,还要有专人负责收集市场信息,如果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及时举报、投诉或者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维权成本太高,中小企业没有更多资源投入知识产权诉讼纠纷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建时间不久,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在企业和人们的心中还没有扎根,由于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屡有发生。我国政府已经注意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这种顽疾,于2010~2011年集中开展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并逐步将该项活动常态化、制度化、法制化。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多个政府部门在此期间都开通了维权举报热线,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被侵犯知识产权的类型先向相关部门投诉。因此,除了法律诉讼外,中小企业还能借助政府行政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建设创新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具体建议

由于创新型中小企业资源有限,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时不能贪多求全,所有技术全都申请专利,眉毛胡子一把抓,而要对不同的技术采用合理的保护方式,有的放矢、重点突出,尽量降低维护成本,构筑多层次、立体的保护体系。采取的措施和步骤,一般有以下几种。

1.熟悉和掌握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实体法律体系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等。自200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共制定和修订了关于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计算机网络域名、知识产权犯罪、知识产权财产保全、案件管辖和审理分工等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司法解释近20个。

2.建立机构,订立制度,加强培训,培养意识

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者在人力资源部门设置知识产权专员,具体负责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宏观方面负责制定企业知识产权的基本政策、指导方针,具体操作产品或创新活动的关于知识产权的确权工作。此外,还要重视对企业领导和员工的知识产权培训,有针对性的对企业决策领导层、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普通职员进行不同形式和内容的知识产权知识宣传、普及和教育工作。

3.签订合同,明晰责任,分散保管,专人负责

和受聘人员签订知识产权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将知识产权保密协议作为附件,详细、全面的写入关于知识产权权属、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等方面的条款,让受聘人员从一开始就清楚自己的责任和权利。核心技术和全套工艺要让非技术人员分散保管,调阅或复制由专人负责记录,避免技术外泄。

4.针对不同知识产权的特点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

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包含商业秘密和专利,商业秘密是一种相对权利,其禁止效力仅限于违法侵占,而不涉及合法的取得手段。只要未被公众所知晓,保护期限不受限制。若保密措施疏漏或核心人员泄密,即使相关的维权行动将泄密者绳之以法,也不能阻止善意第三人使用已被泄密的技术。与此相对应的专利保护的实质是公开换取保护,发明人将其技术发明在专利申请书中公开其相关的详细资料以获得一定期限内独占实施发明的垄断保护。

企业选择商业秘密还是专利权来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应该根据发明创造的特性予以区别,首先企业内部对技术发明初次评估,该项技术本身是否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可以授权的范围,是否符合授予专利权的三个要件,一般认为下列情况可考虑申请专利:第一,当发明创造属于“一点就破”的技术时,有些发明创造没有想到之前,大家都很困惑,但是点明以后谁都恍然大悟,如果没有专利保护,这种发明进入市场就会被大量模仿;第二,商业价值大的发明创造,如苹果公司申请的很多关于智能手机的开创性的发明;第三,通过逆向工程分析易于得到的发明创造,如一些通过分析产品的组成容易得知该产品配方的化学洗涤组合物;第四,经济寿命长,开发周期、研发费用投入巨大的发明创造,比如药品研发费用数以亿计,周期长达十几年甚至数十年,应尽可能申请专利保护;第五,发明的主要外销市场,在该国销售或者制造有关发明创造时,应将该发明创造在该国申请专利。

5.制定合理的专利申请战略

在解决何种发明创造适合申请专利的问题后,还要清楚对该领域的发明创造怎么申请专利。中小企业的产品往往具有“小、专、精”的特点,技术研发常常持续在某一具体技术领域。企业对技术成果申请专利保护要充分利用我国现有专利保护形式,对于涉及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发明创造,要申请发明专利保护,以取得较长的保护期限,然后围绕核心专利,多层次、多角度地申请其他辅助专利,构筑严密的专利保护池;对于其他吸收、改进的发明创造,可以申请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以尽快获得授权以保护发明创造的市场价值;对于一些门槛不高的技术,企业不一定都要申请专利保护,但是为了防止竞争对手申请专利保护对自己构成威胁,也可以采取专利申请的方式将该技术主动公开,使其成为现有技术,也是一种预防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企业在利用商业秘密保护核心技术时,特别是想在专利申请中结合商业秘密的形式保护技术成果应该非常谨慎,笔者就遇到过企业专利申请当中因为对于技术细节过于保护,导致申请公开不充分被驳回的案例。

6.合理利用PCT申请,用好PPH(专利审查高速路)政策。降低知识产权维护成本

中小企业的发明创造进入国际市场,需要在国外寻求保护时候,要充分利用PCT申请制度,通过PCT申请国际阶段向希望获得授权保护的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指定局提出专利申请,既能节约时间还能省去部分费用。PPH(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请求一申请人在首次申请受理局提交的专利申请中所包含的至少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被确定为可授权时,可以向后续申请受理局对后续申请提出加快审查请求。PPH请求是免费提出的,能加快专利审查,提高审查结果的可预见性。目前,我国还对中小企业向国外提出的PCT申请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检索费用提供财政补贴,以提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能力,相关措施都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找到。

7.充分利用专利信息数据库,规避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

中小企业由于不注重专利信息的检索,往往自己苦心研发的产品落入别人专利权保护范围还不知道,等着专利权人提出侵权诉讼后,才恍然大悟。其实由于专利具有地域性、时间性的特点,而各个国家的专利信息都是免费公开让公众查阅的,中小企业在技术研发或者外销产品时,只要对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利作出查新检索,就能了解竞争企业的专利在各个国家的布局。此时,既可以在别人技术成果基础上二次创新又能改变目标产品,谋求技术规避,做到有的放矢。

8.与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合作,合理外包知识产权服务,实现双赢

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都是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中小企业如果没有合适的人才就需要与专利商标所等中介机构合作才能完成。此时,中小企业可以和有实力的中介机构签订外包协议,将专利权维护、专利侵权风险分析,技术查新等工作交给中介机构完成,既节约了企业成本又能促进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发展。

9.国际合作交流中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

随着对外开放的发展,企业参与国际合作的机会越来越多,一些跨国公司甚至专门携资本来中国投资或者收购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国际合作与交流中,中小企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总结

第12篇

资金是大学生创业的第一难题,大学毕业生有的刚工作不久,有的甚至连工作都还没有,而大多数家庭又没有足够的实力来支持家中的孩子来创业。不仅仅是大学生创业,这对于大多数想要创业的人来说都是很难跨过的一个坎!下面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如何申请创业贷款吧!

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

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的条件是什么?大学生创业贷款能申请多少金额呢?大学生创业贷款该如何还款呢?大学生创业贷款国家有什么优惠政策呢?现在我们就来看看。资金是大学生创业的第一难题,大学毕业生有的刚工作不久,有的甚至连工作都还没有,而大多数家庭又没有足够的实力来支持家中的孩子来创业。不仅仅是大学生创业,这对于大多数想要创业的人来说都是很难跨过的一个坎!甚至于许多想要创业的人在创业资金这第一道槛上就被挡住了。国家为此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扶持大学生创业,其中大学生贷款的优惠政策更是受到了大学生的关注。

一、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条件

1、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

2、毕业后6个月以上未就业,并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失业登记;

3、在申请此类贷款时,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条件除以上几天以外,还有三点比较重要:

第一,贷款申请者必须有固定的住所或营业场所。第二,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的能力;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创业者所投资项目已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具备以上条件的方能向银行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婚姻状况证明、个人或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等还款能力证明文件;贷款用途中的相关协议、合同;担保材料,涉及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权属凭证和清单,银行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质)押物估价报告。

除了书面材料以外就是要有抵押物。抵押方式较多,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抵押,定期存单质押、有价证券质押、流通性较强的动产质押,符合要求的担保人担保。发放额度就根据具体担保方式决定。

二、大学生创业贷款期限和金额要求

国家为大学毕业生提供的小额创业贷款是政府贴息贷款,其期限为1~2年,2年之后不再享受财政贴息。

创业贷款金额要求一般: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流动资金、购置(安装或修理)小型设备(机具)以及特许连锁经营所需资金总额的70%;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个人创业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期限贷款利率,可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上下浮动。

三、大学生创业贷款偿还方式

1、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个人自主创业贷款,贷款本息偿还方式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也可按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偿还。相关优待政策就要看你们当地政府的了。

四、国家为大学生创业贷款提供的优惠政策

1、各国有贸易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贸易银行以及有前提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各大高校毕业生供给小额贷款。在贷款过程中,简化程序,供给开户以及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5万元左右。

2、贷款利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无上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担保刻日与贷款刻日相同。

大学生创业贷款如何申请

企业注册登记方面

1、程序更简化。凡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下同)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申办私营企业的,可通过各级工商部门注册大厅“绿色通道”优先登记注册。其经营范围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和商外,一律放开核准经营。对限制性、专项性经营项目,允许其边申请边补办专项审批手续。对在科技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经济特区申请设立个私企业的,特事特办,除了涉及必须前置审批的项目外,试行“承诺登记制”。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书、验资报告等主要登记材料,可先予颁发营业执照,让其在3个月内按规定补齐相关材料。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以高校毕业生的人力资本、智力成果、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投资的,允许抵充40%的注册资本。

2、减免各类费用。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工商部门自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收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补照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各种证书费。对参加个私协会的,免收其1年会员费。对高校毕业生申办高新技术企业(含有限责任)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如资金确有困难,允许其分期到位;申请的名称可以“高新技术”、“新技术”、“高科技”作为行业予以核准。高校毕业生从事社区服务等活动的,经居委会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后,1年内免予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免收各项工商管理费用。

提醒:据省工商局个体处的人员介绍,目前有关政策已经执行,大学毕业生在办理自主创业的有关手续时,除带齐规定的材料,提出有关申请外,还要带上大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毕业证书等有关资料。

金融贷款方面

1、优先贷款支持、适当发放信用贷款。加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贷款支持力度,对于能提供有效资产抵(质)押或优质担保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可由高校毕业生为借款主体,担保方可由其家庭或直系亲属家庭成员的稳定收入或有效资产提供相应的联合担保。对于资信良好、还款有保障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适当发放信用贷款。

2、简化贷款手续。通过简化贷款手续,合理确定授信贷款额度,在一定期限内周转使用。

3、利率优惠。对创业贷款给予一定的优惠利率扶持,视贷款风险度不同,在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可适当下浮或少上浮。

提醒:在中行、农行、建行、民生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银行相关人士均表示,该行目前没有开办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这项业务,这种尴尬情况主要缘于此类贷款的高风险。中信实业银行福州分行办公室有关人士表示,银行在追求资金收益性、流动性的同时,也要考虑其安全性。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贷款相对其他贷款,风险高。大学生刚毕业,缺少社会经验,又没有合适的抵押物或担保,银行一般不会轻易贷款。另一位业内人士也表示,即使大学生手头上有合适的项目,但这也只是个别现象。作为企业,银行发放这样贷款投入成本和收入不成正比。事实上,大学生创业贷款难就难在无法提供有效资产作抵押或质押。记者了解到,目前在榕已有多家银行开办了针对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年满18周岁自然人的个人创业贷款。此类创业贷款要求个人采用存单质押贷款,或者房产抵押贷款以及担保贷款。

大学生创业金融贷款应该如何申请?

创业贷款是指各银行为支持民营经济、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发展,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推出面向个人、用于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资金需要的贷款,旨在帮助急需发展事业的个人尽早实现目标。

银行对贷款申请者的要求

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贷款行所在地合法居住证明,有固定的住所或营业场所;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的能力;

借款人投资项目已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本行信贷政策规定,不允许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在本行开立结算帐户,营业收入经过本行结算。

贷款申请者需提供申请资料

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住证原件)和婚姻状况证明;

个人或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等还款能力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贷款用途中的相关协议、合同或其他资料;

担保材料: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权属凭证和清单,有权处分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本行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质)押物估价所告。

大学生创业贷款在金融方面的政策

优先贷款支持、适当发放信用贷款。加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贷款支持力度,对于能提供有效资产抵(质)押或优质担保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可由高校毕业生为借款主体,担保方可由其家庭或直系亲属家庭成员的稳定收入或有效资产提供相应的联合担保。对于资信良好、还款有保障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适当发放信用贷款。

简化贷款手续。通过简化贷款手续,合理确定授信贷款额度,在一定期限内周转使用。

利率优惠。对创业贷款给予一定的优惠利率扶持,视贷款风险度不同,在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可适当下浮或少上浮。

提醒:在榕的中行、农行、建行、民生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银行相关人士均表示,该行目前没有开办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这项业务,这种尴尬情况主要缘于此类贷款的高风险。中信实业银行福州分行办公室有关人士表示,银行在追求资金收益性、流动性的同时,也要考虑其安全性。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贷款相对其他贷款,风险高。大学生刚毕业,缺少社会经验,又没有合适的抵押物或担保,银行一般不会轻易贷款。另一位业内人士也表示,即使大学生手头上有合适的项目,但这也只是个别现象。作为企业,银行发放这样贷款投入成本和收入不成正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