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09:30:4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制造业税务筹划方案,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营改增;机械制造企业;纳税筹划
一、背景分析
从2011年国家开始试点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该试点工作在近几年的应用和不断完善过程中已经初步取得成效,同时营改增对于我国企业的运营结构调整和管理工作的完善具有重大的意义。虽然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对于各个行业来说有极大的好处,但是存在对营改增理解产生偏差而导致企业纳税数额增多以及成本增加的问题。机械制造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自身的税务工作都受到了新的税制影响,但是存在改革和完善工作开展不足的问题,这需要企业更深入地研究营改增对企业运营工作带来的影响。
二、机械制造企业在营改增实施后的纳税筹划工作
(一)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国家进行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后,机械制造业的纳税工作也产生了相应的变化,其中一个变化是纳税人主体性质的变化。在实行营改增的税改工作之前,机械制造业的纳税数额是在相应的营业额的基础上产生,而企业的纳税工作主体都是企业的经营者而没有相应的性质区别。在进行营改增税改后,国家将纳税人的身份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对两者在纳税工作上的区别进行了说明:一般纳税人在纳税工作时可以利用进项税额抵扣税款进行相应的退税工作;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而不能进行相应的退税工作,所以与税改前的纳税主体区别不大。机械制造企业在实际运营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以及利益原则,合理地选择纳税人身份进行纳税筹划并降低税负支出。
(二)进项税额的筹划工作
机械制造企业运营工作的很多方面都会产生相应的税额,特别是在进项工作方面需要进行相应的纳税筹划工作。在进行纳税工作之前,机械制造企业需要对自己的进项税进行具体的划分,准确地判定为可抵扣税款和不可抵扣税款,充分利用在材料采购、产品运输等环节可抵扣部门来进行纳税筹划工作。除了与一般企业相同的可抵扣部分以外,机械制造企业还需要充分理解并利用企业资产可进行退税的特点来进行相关制造假设设备的购置工作,进一步完善企业的技术革新水平。由于营改增对于机械制造企业的进项税额影响较大因此在进行相关材料设备和应税劳务的购置工作,降低企业的税务支出。
(三)对税务发票的筹划工作
机械制造商过去在进行纳税工作时主要是在相关营业额的基础上进行,所以对企业运营工作中涉及的发票相对不够重视,但是在进行营改增工作后企业的纳税工作需要通过相关增值税发票来进行。现在的有多重增值税发票并使应用不同的工作情况,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只是采用3%税率的纳税方式,而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选择的税率有具体标准。同时增值税发票具备一定的时效性,需要在开具发票一定时间内进行纳税工作才能保证相关工作的有效性,而对于税务发票的管理工作也是机械制造业现阶段不够完善的部分。
(四)对合作工作的纳税筹划
机械制造企业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企业,而与是通过与其他行业合作来完成相关的运营工作。营改增税改工作进行以后,机械制造企业的合作工作也受到了相应的影响。税改之前企业的纳税工作都是通过自身的营业额体现,而与合作伙伴的关系相对较小。但是在税改实施以后,企业需要更为关注合作的材料供应者、物流公司等的相关纳税资格,特别是选择能够提供增值税发票的合作者来提高企业的抵扣税额。企业在与合作者签订相关合同时需要充分考虑现阶段的纳税政策,在合同中体现各自的税务任务来避免后续的税务风险,维护机械制造企业和相关合作者的经济利益。
三、机械制造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优化方法
(一)完善税务管理工作体系
由于营改增的进行为机械制造业的税务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在计算具体税额和执行相应的纳税方案等方面需要根据最近的制度进行,这要求企业完善税务管理体系。现在机械制造企业的税务管理体系还没有得到较大的改革,体系的内容还是围绕着企业缴纳营业税展开,容易导致企业无法有效控制纳税支出。企业需要充分解读现阶段的税务制度,并结合企业的工作特点来完善体系内容,加强对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等项目的管理力度,降低企业重复纳税的部分并推动企业控制运营成本。
(二)加强税务人员的培养工作
机械制造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必须通过税务人员完成,企业要想在营改增的新时期保证税务工作能够正常开展则需要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养工作。企业需要提高税务人员的管理意识和对现阶段税务政策的了解程度,通过组织企业内的税务人员对最新的税务管理知识进行学习,确保在知识层面上不会脱离最新的发展阶段。企业同样需要加强税务人员的实际管理能力,由于税制改革导致具体的税务工作变化巨大,需要税务人员在充分了解企业的各项运营工作的基础上开展相应的税务方案制定和执行工作,能够把握好企业的材料购置、制造设备选择以及相关产品运输售出等与税务有直接联系的工作环节,通过提高税务人员的工作能力来带动企业各个工作环节都能在新的税务政策下进行同时避免企业不必要的税务支出。
(三)建立信息化税务管理系统
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后机械制造企业需要关注的纳税工作环节相对增多,税务工作量及工作复杂程度都相应增加,同时对企业的财务数据的及时性和质量要求更高。为了顺应未来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需求,企业需要加强信息化税务管理系统的建设力度,通过建立涵盖企业各个工作环节的数据库及时收集全面的财务数据并在这个过程中落实相应的工作责权,提高财务数据的准确性。税务人员可以通过该系统及时对企业的税务工作进行处理,并在相应的处理程序的辅助下快速制定税务筹划方案,应用在企业相应的工作当中并起到对企业运营工作管理控制的效果。
(四)推动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的发展
机械制造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将会直接影响到纳税数额以及企业的运营成本,特别是不规范的税务筹划会加大企业的运营负担。在营改增实施以后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对现阶段的税务筹划工作的效果不够理想,所以企业需要根据增值税的征收特点以及企业产生增值税的环节来开展监督工作,同时该监督工作需要和国家推行的税务政策保持动态的一致性,确保相关工作能够保证税务筹划的规范性。由于企业对营改增不能彻底理解和做出全面的完善措施,企业需要在监督管理工作和税务筹划体系的共同保证下开展税务风险管理机制,针对企业税务工作的薄弱环节和企业的预期发展目标来预防相应的税务风险,特别是提高企业处理风险的能力。税务风险管理需要在较强的税务数据处理和分析工作基础上进行,这也需要企业的税务部门及时关注国家的税务工作发展动向,确保自身的筹划工作能够符合国家发展要求。
四、结束语
自从营改增试点工作以来,我国的税务工作迎来了新的发展阶段。营改增的实施对于机械制造企业来说是一个新的发展挑战,由于自身的纳税筹划工作还与新的税务制度存在较多的不匹配,但是企业需要根据税改后的发展要求积极调整自身的税务筹划工作以及运营结构,充分将发展挑战转化为发展机遇,推动企业在新的环境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
参考文献:
税务筹划是指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纳税人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自主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日常企业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我们所谈的零售企业是通过不同渠道集聚来商品和服务,大批量采购后再小批量销售给消费者的活动,它是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服务的企业,正是这样的企业联结起来生产和消费,完成商品从生产到流通的蜕变,使其商品价值真正体现,也是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的保证。因此,现代零售企业是我国经济繁荣发展的保障,没有销售,生产就没有了意义,它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和主宰,一旦流通产业遭到破坏,将直接影响其他工业、制造业,波及到国家经济安全,所以零售企业税务筹划至关重要。
1.1 零售企业税务筹划的特点
税务筹划是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纳税人通过事先规划自己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在节税的同时,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它的特点如下:
1.1.1 合法性
税务筹划的前提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以之为导向来进行的节税活动,因此税务筹划并不能违反税法,企业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可以少缴税的前提是依据法律可以这样做。
1.1.2 服从整体效益性
并不是税务筹划符合预期的减轻了税赋负担就是最优选择,当其方案实施后影响到企业整体收益下降时,就得舍弃此方案而选择第二方案。
1.1.3 目的性
税务筹划的最终目的是采取积极合法的因对方式以节税、税负转嫁来减轻税负负担。
1.2 零售企业税务筹划的意义
作为传统的服务行业的零售企业,面临相当激烈的同业竞争。谁能掌握了核心竞争力就能在众多企业中脱颖而出。而税务筹划作为一种较新的合理节税方法,不仅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节约税收,如能够税务筹划贯穿到整个企业饿的管理决策之中,如企业选址、采购渠道、销售方式、融资策略等,都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资源整合力和整体竞争力。本文认为零售企业税务筹划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2.1 有利于降低零售企业涉税风险
零售企业纳税人,如未及时处理好前期的企业税负,将直接影响到本期,促使企业税负越来越严重,进而出现欠税等情况。而税务筹划中的合法性原则,则要求零售企业能够依据我国税法换中的相关规定,合法规避风险,同时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1.2.2 有利于更好地节约零售企业的运营成本
零售企业通过实行积极的税务筹划,可以有效地减少一些不该缴付的税款,使企业经营决策与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相协调,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条件,使零售企业获得更多税收收益,这在一点程度上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使企业实现低成本运营。
2 零售企业销售环节中的税务筹划
零售企业是零售企业是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服务的企业,出售商品是其主营业务,因此销售活动中的税务筹划至关重要。笔者主要从促销活动、营业推广和公共关系促销三大角度对如何在零售企业销售环节实现税务筹划:
2.1 销售中运用税负转嫁
税负转嫁是纳税筹划的方法之一,以下例子谈下销售活动中的税负转嫁即通过提高销售价格来实现最终目的。例:销售某电子产品,单价为300元每件不含税,购进价为200元每件不含税。现公司通过筹划,设计出一套税负转嫁方案,即在原来的售价基础上每件提高40元,即可提高利润额税负转嫁前:每件商品应缴增值税为:300×17%-200×17%=17元每件商品应缴城市建设税及教育附加为:17×(7%+3%)=1.7元每件商品应纳税总额为:17+1.7=18.7元每件利润总额为:300-200-1.7=98.3元税负转嫁后:每件商品应缴增值税为:340×17%-200×17%=23.8元每件商品应缴城市建设税及教育附加为:23.8×(7%+3%)=2.38元每件商品应纳税总额为:23.8+2.38=26.18元每件利润总额为:340-200-2.38=137.62元由此可见通过税负转嫁成功实现企业经济收益最大化的最终目的。
2.2 促销活动中的税务筹划
促销环节的税务筹划是零售企业税务筹划的又一重要环节。广告促销中的税务筹划最重要的是做好年度费用预算。此处我们结合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中的“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进行税务筹划。例如:一家零售企业预计在2011年度实现企业销售收入1000万元,那么可以通过以下两个税务筹划方案达到其预期促销目的。税务筹划方案一:广告费20万元,业务宣传费5万元;税务筹划方案二:广告费10万元,业务宣传费15万元。其具体分析如下:
方案一:通过计算我们可得出方案一的广告费的扣除限额为:1000 X 2%=20(万元),即零售企业实际支出20万元,这并未超过可扣除的限额,因此可以全额税前扣除。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为:1000X 0.5%=5(万元),实际支出5万元,没有超过可扣除的限额,可全额税前扣除。
方案二:通过计算我们可以得出方案二的广告费的扣除限额为:1000 X 2%=20(万元),零售企业实际支出10万,这并未超过可扣除的限额,可全额税前扣除。但其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为1000X0.5%=5(万元),实际支出15万元,其超过限额10万元的那一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无论是方案一,还是方案二在实际支出超过相应的扣除标准,均不得税前扣除,那么零售企业所应考虑的问题即为,如果配置促销费用在实现预期的促销目的同时,又能充分的利用其扣除限额,从而使促销的成本降低。通过上述两种发难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在支付相同的实际促销费用情况下,税务筹划方案二中,因其业务宣传费已超过扣除限额的部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导致企业多负担企业所得税10万元X33%=3.3万元。
3 目前我国零售企业税务筹划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应对策
近年来,虽然税务筹划逐渐引起零售企业关注,但在我国许多零售企业管理者尚未形成税务筹划的理念,这在一定程度上致使其为降低成本,增加效益而选择违法的方法达到少缴税和不缴税的目的,这对于零售企业的长远发展有害而无一利。目前,在我国零售企业税务筹划中,仍然存在的一系列亟待完善问题,此处,本文主要针对当前我国零售企业税务筹划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3.1 主要问题
3.1.1 对税务筹划的认识不足,存在操作失当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税务筹划理论尚不完善,虽已具有一的发展和普及性,但在许多零售企业管理者却对税务筹划理论理解不够深刻,且存在一定的偏差。许多零售企业管理者片面的任务税务筹划仅为财务的职责,却为将税务筹划理念深入到企业业务中去,导致企业税务加重,甚至出现修改税收结果的严重的问题,进而出现因偷税而被处罚。
3.1.2 财务人员尚未具备税务筹划的必要素质由于税务筹划这一合法节税方式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筹划活动。因此,在实践中,要求零售企业的财务人员财务技能、税收知识、管理经验、运筹预测能力以及沟通能力均处于一个较高的水平。而在当前我国的零售企业之中,许多财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都还达不到这一水准,且大多财务人员只能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模板式的记录,尚未具备税务筹划的必要素质。
3.1.3 税务筹划缺乏有力的制度和机构支持。当前零售企业尚未形成有力的管理制度和机构对税务筹划予以支持。原因主要有二:其一,在许多财务人员工作中,缺乏有力的奖惩制度制度,许多财务人员疲于税务筹划;其二,税务筹划因是油公司整体对自身的经营状况的一种合理的统筹和安排,而在当前的零售企业财务部门却仍处于单兵作战阶段,缺乏其他部门的协作和支持,更缺乏管理部门的有效干预和积极支持,最终致使税务筹划方案在实践中不能良好实施。
3.2 对策
3.2.1 走出税务筹划认识误区,深化企业税务筹划理念在零售企业税务筹划中,应注意深入企业各个部门的税务筹划理念,走出传统的税务筹划认识的误区,其别需要指出的是业务部门税务筹划观念的加强。业务部门应注意将纳税观念渗透到业务过程之中,并在与税务筹划人员相互配合,在订立合同之前规避税收风险。而从整体上将,应认识到税务筹划仅为公司理财的一个必要手段,因此在零售企业的财务战略之中,不仅要考虑如何节减税收,更应考虑公司综合经济利益最大化。同时,应注意避免片面地追求低税负而导致的企业的筹资、投资或经营等行为的短期化,不仅会干扰企业资金流动的秩序,同时严重影响企业未来的获利能力。
3.2.2 加快引进和培训税务筹划人才针对企业财务人员税务筹划素质普遍不足的问题,零售企业应注意引进和培训税务筹划人才,同时将竞争机制引入到企业税务筹划专业知识的培训当中,选拔有能力的优秀人才,淘汰不合格的财务人员,为企业进行良好的税务筹划提供人才支持,同时在选聘高级财务人员时,将税务筹划能力作为一大录取的标准,并做好新税法出台后的更新培训。
在全球化背景下,企业不再是以独立的个体存在,而是与其上下游企业之间具有密切联系的,因此价值链管理思想就应运而生。价值链管理可以基于价值链整体进行管理,发挥处于价值链上的所有企业的整体优势,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优势,从而提高企业的价值。税务筹划属于企业战略管理的一部分,因此税务筹划的前提是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也就是要以企业的整体战略为原则。价值链管理实施过程中将企业的经营管理分解为与企业战略管理有关的一系列价值活动,此外企业的税务筹划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部过程中,这样就使得价值链管理与税务筹划进行了有机结合,从而使得税务筹划中引入价值链管理思想成为可能。如图1,企业的税务筹划主要是与价值链之间以及企业内部价值链有关,其中企业的内部价值链决定了企业的竞争能力;供应商价值链与企业内部价值链共同决定了企业的成本;而买方价值链以及企业价值链决定了企业的经营歧异性。
企业战略管理包含多方面的内容,而税务筹划也贯穿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许多方面,因此企业战略管理与税务筹划之间存在着必要的联系,税务筹划对于企业战略管理具有重要的影响。首先,企业战略属于整体决策,税务筹划仅仅是企业战略的一部分,但是企业战略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各个部分的相互配合。税务筹划由于贯穿于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对企业战略的实施起到了全方面的支持作用;而企业的战略目标又决定了税务筹划所涉及的范围。企业经营的主要目标是获取经济效益,而不是减少税款,因此,虽然税务筹划贯穿于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但是企业的首要目标不是税务筹划而是企业战略。其次,价值链管理思想可以使企业在各个环节实现价值增值,尤其是可以发现薄弱环节然后进行调整,实现价值快速增值。此外,由于价值链系统属于一个开放式系统,因此企业可以与内外部价值链进行纵向、横向连接,提高企业竞争优势。此外,税务筹划与价值增值发生于同一价值链,因此通过价值链管理的办法更加有利于对税务筹划进行管理。
二、制造业企业价值链管理与税务筹划战略融合研究
(一)投资方面 投资是价值的来源,投资的主要目的是获取收益,且是长期的高收益。投资属于价值链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税收对其也具有重要影响。价值产生于投资,并引起税负,税负会减少利润,而投资与否主要依据是税后利润的大小,因此税收的多少会影响投资决策。
(二)采购方面 采购环节在价值链中占有重要地位,尤其是在制造业中采购环节非常重要。采购内容包括生产用设备、产品原材料、办公用品以及各种办公设施等,可采购环节贯穿于价值链的各个部分,尤其是在生产方面。因此采购环节涉及的税收对于企业战略管理来说具有重要影响,是战略管理的源泉。
(三)生产方面 生产环节属于企业利润制造环节,只有经过生产环节才能够获取商品,然后经过销售获取利润。基于价值链管理思想的税务筹划,就是基于企业竞争战略的角度,然后通过运用价值链管理思想,在保证企业整体价值不降低的前提下,对企业价值链整体进行优化,尤其是对生产环节进行优化,从而节约企业的生产成本。成本降低之后企业承担的税负也会相应降低,这样就可以提高企业利润,实现企业战略管理目标。
(四)销售方面 在企业竞争战略中,获取成本优势的主要方法之一是重构企业价值链,而销售效率可以反映出企业进行战略整合的程度高低。其一,企业可以与销售商建立一种合作伙伴的关系,然后通过对销售商反馈的顾客偏好信息进行整理,对企业的产品进行不断改进,使其更加契合用户需求,从而生产出更加符合用户需求的产品,提高顾客满意度。其二,企业可以更换销售商,选择销售经验丰富、效率高的企业,并且采取一定的激励措施来扩大销售,同时,还要针对销售环节制定专门的税务方案,以使企业整体税负降到最低。
(五)利润分配方面 企业的利润要在个人、企业、国家三者之间进行分配,具体分为两个类型:第一,利润总额的分配,利润总额是在企业与国家二者之间进行的,分配总额是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净利润的分配,净利润的分配是按照相关法律要求来进行分配的。税务筹划的主要目的是降低股东纳税额,使股东整体利益实现最大化,其中一个较为有效的手段就是进行股票股利分配,或者是将股利直接转作投资,从而实现延期纳税,使股东获益。
三、基于内部价值链的制造企业税务筹划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如果可以降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可以使每一个生产经营环节创造最高的价值,那么就能够形成一个良好的税务筹划基础;反之,如果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很多是无效的,浪费成本的,那么税务筹划设计再完善也无法真正意义上降低企业税负。基于上述原因,如果一个企业无法有效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提高企业整体价值,那么企业就应该对自身的管理措施进行反思,对管理缺陷部分进行弥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在对自身进行完善之后,企业可以与第三方企业、供应商以及客户进行合作,建立一种合作互信关系,从而提高价值链整体的管理水平,实现整体效益最大化。具体如下:
(一)生产计划与控制 价值链思想的运用使得传统意义上独立的企业组合在一起,成为可以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整体。作为价值链上的一部分,企业首先需要要求自身成为一个有价值的企业。这就要求企业是一个可以迅速响应市场要求,具有充分灵活性的企业,主要包括:物料需求与采购计划、生产作业计划、渠道优化、设备管理、资源配置、库存计划以及需求预测等。(1)成本分析。不管是企业税负、企业直接成本还是企业间接成本,在进行企业资源配置、财务分析时,都应该采用横向分析法进行。其中,传统的成本分析法与目前常用的作业成本分析法计算得出了产品成本具有较大差异,这主要是因为传统的成本分析法没有对制造费用进行科学的分析归集,而是采用单一的分配标准,也就是直接人工小时标准,这样就使得制造费用分配不合理,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并且由于报价不合理,影响企业利润。(2)质量管理。除了一些可以反映在会计报表中的成本之外,产品质量也是非常关键的,也会产生一系列的成本。在传统企业管理中,其进行税务筹划以及财务分析时,常常忽略质量问题产生的成本,这主要是因为质量问题产生的成本不是立即性的,而是在后期产生的,并且质量问题产生的成本很难用准确的数据来描述,无法进行准确的衡量。(3)准时生产系统。根据相关学者研究,企业在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的同时使得企业利益遭受了损失,因此准时生产系统(JIT)被提出并应用于企业的管理中。该系统可以减少企业在生产环节造成的延误和浪费,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提高资源价值。此外,企业通过运用JIT系统可以有效地控制采购、存储、生产以及销售等环节,从而避免资源的不合理配置等问题,有利于企业的税务筹划。
(二)库存控制 库存在企业成本中占有较高的比重,并且对于企业税务筹划具有重要影响。如果库存无法进行准确控制将会产生一系列的不良影响。如果库存不足,就会造成送货不及时、生产瓶颈、销售额降低、客户满意度降低等;如果库存过剩,就会造成资金的浪费,降低资金使用率。基于赋税的角度来看,库存涉及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和增值税,其中所得税主要是为了取得时间价值以及减少上缴数量;增值税主要是为了取得时间价值。DRP(Distribution Requirement Planning)系统主要是在上述背景下产生的,该系统主要作用是对原材料以及产品进行最佳配置、降低无用库存并且提高资金的时间价值。只有对企业库存进行有效的控制,才能够对企业的赋税进行有效控制。比如有的学者提出利用年末大量进货的办法来提高增值税进项税额,这种办法与企业整体的运行体系或者财务目标是相违背的,是不可取的。通过运用DRP系统,企业可以实现以一种比较平缓的数目来缴纳增值税。目前企业间的合作关系较为成熟,存在大量应收账款的现象已经逐渐减少,因此由于利润虚增而被迫缴纳税款的情况也逐渐减少。此外,由于DRP系统的运用,企业对于各个环节原材料或者产品的需求量具有精确的把握,可以有条不紊地实现运输调配、组织生产,这样就避免库存的浪费以及缺货损失等,又进一步避免了企业利润虚增现象的出现。
(三)信息技术支持体系建立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资源已经逐渐被信息所替代,如果企业想要在激烈的竞争中不被淘汰,就需要掌握先进的信息技术,提高信息获取速度。企业具有多系统、多层次的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信息贯穿于各个部分,上到企业管理层,下到基层员工,信息无处不在。因此,为了保证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需要进行信息的传递,有自上而下或者自下而上的纵向传递;还有部门之间的横向传递。纵向传递可以将不同层次的活动协调起来,而横向传递可以将各个部门之间的活动协调起来。基于税收角度来看,利用信息技术来对企业进行管理,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生产管理成本并提高企业收益。而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可以改善企业的税务筹划水平,从而降低企业税收,也就是说,信息技术可以间接性地作用于税务筹划。此外,信息技术对于税务筹划也有直接作用,尤其是信息平台化,实现了信息传递的及时性以及无纸化。比如说企业货物发送时间以及货款的收取时间等,可以通过一个完善的信息平台来进行控制,这样就可以降低时间成本甚至消灭时间成本。另外由于信息平台的无纸化,可以避免缴纳由于书面合同产生的印花税、契税等。
(四)合作伙伴选择 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企业价值不断上升,企业在价值链中所处的地位不断上升,这是企业就要开始主动选择合作伙伴而不再是被动地被选择。在选择了合作企业之后,企业可以与合作企业一起改善价值链,从而提高价值链整体价值,实现价值最大化。比如供应商的选择,企业不再单纯地考虑价格,而是将产品设计、技术革新以及优质服务纳入主要因素之列,这主要是因为供应商为企业提供其进行生产经营的所有要素,包括劳务服务、技术、工具、零部件、机械设备、能源、原材料等。而这些要素对于企业产品质量的优劣、成本的高低、生产的好坏具有直接影响。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合作伙伴的选择对于企业成本以及赋税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在选择合作伙伴时要具有一个完善的评价标准,主要有企业环境、质量系统、业务结构以及企业业绩四个标准。在进行选择时,企业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对这四个标准赋予一定的权重,然后计算得出加权平均数,选择得分最高的企业作为合作伙伴。
(五)业务外包 业务外包是一种企业集中资源、与其他企业合作来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的措施。业务外包的主要原因是价值链上某一环节不是核心竞争力,不是世界上最好的,并且不会损失顾客,那么就可以选择将这一环节外包给最好的企业去完成,这不但提高了产品质量,还可以降低企业管理成本。基于税收的角度来看,企业的成本降低了,那么企业的相关税收也会降低。目前,我国企业进行业务外包主要选择以下几种方式:(1)临时服务和临时工。临时服务以及临时工的工资相对于正式工来说较低,这样就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此外,如果采用外加工的形式,企业的支出还可以不受计税工资的影响,从而使得企业价值增加。(2)公司形式上分解。从税收的角度来说,公司分解之后,税基降低、税负被均分,这样就可以降低税负;除此之外,还可以减少没有价值的环节,提高企业运行效率,这样就可以使得产品质量、企业服务水平提高、产品价格降低等。比如说价格,在分解前,产品价格过高,增值税也随之较高;在分解之后,产品价格降低,增值税也随之降低。(3)选择有价值的合作伙伴。为了降低风险,企业可以选择互补性企业进行合作,二者共同合作开发研究,设定共同的战略目标,形成利益共同体,这样不但可以分散企业开发新产品的风险,还可以互相利用资源,提高研发效率。
一、税收筹划的原则
税收筹划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最大化,所以许多纳税人都乐于进行筹划。但是,如果纳税人无原则地进行税收筹划,就可能达不到预期的目的。根据税收筹划的性质和特点,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
企业纳税筹划是在不违犯国家税收法律的前提下,纳税人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进行调整,以达到减轻企业税负,获取最大经济利益的一种企业管理行为。纳税筹划之所以有别于偷税漏税行为,就在于其是遵守了以国家相关税收法规为前提的合法行为。《税收征管法》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事前筹划原则
由于国家税法制定在先,而纳税行为在后,在经济活动中,企业的经济行为在先,向国家交纳税收在后,这就为税收筹划创造了有利条件。企业经营活动一经发生,企业的各项纳税义务也就随之产生,纳税人此时觉得税负重,要作任何筹划都是徒劳,经不起税务部门的检查,就是一种违法行为,纳税筹划应在事前进行,这与企业会计的事后核算正好相反。
3、全局化原则
企业税收是一项全局性工作,企业不仅要交增值税,还要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资源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其他税种,某项税额的降低可能影响到其他税额的升高,在纳税筹划时,应全面地考虑企业总体税负(或现金流出),特别是相关联的企业间更应注意此项工作。
4、经济性原则
在税收筹划时,要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的显性收入和成本,以及其带来的隐性成本。显性成本即是在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取得部分税收利益时付出的额外费用;隐性成本则是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成本。所以,税收筹划与其他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经济性的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税收筹划才是科学合理的筹划。
5、适时调整原则
从长期来看,企业经营一直处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之中。一方面,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另一方面,企业的内部经营也不可避免地在发生各种变化。这两个方面都要求企业必须不断地根据自身经营以及外部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税收筹划的方案。
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1、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筹划的法律依据
增值税纳税人依法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同身份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不同,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同,而且差异较大。
(1)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一是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二是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认定的纳税人以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直接以销项税额作为应纳税额,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选择不同纳税人身份应考虑的事项
一般纳税人要减轻税收负担,关键是进销项税策划。对煤炭企业而言,隐瞒销售收入属于违法行为,销项税较难筹划;进项税所占比重本来就小,筹划余地也不大。有些煤炭企业认为如果能够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纳税,虽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是直接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实际税负即为3%,不仅税收负担轻了,且财务核算也可节省不少费用。因此有些企业本来已经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却不主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进行账务处理。
然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凡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煤炭企业,都应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建立健全账簿。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当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检查时,对发现企业存在这种小聪明的做法时,要求企业按17%的税率缴税,不得抵扣进项税,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责令企业限期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企业最终不得不按14%(17%-3%)的差额补缴税款。本想通过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想不到“伪筹划”不但没有少缴税,还增加了负担。以此说明,开展税收筹划,减轻税收负担,是纳税人拥有的合法权益,但要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并在实施前征得税务部门同意。否则,想当然或踩政策边线,往往会得不偿失。
三、扩大增值税可以抵扣的范围
与一般的商业或者制造企业不同,这类企业一般购进原材料或者商品后进行加工再销售,由于购进原材料这个环节一般都能够取得足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是煤炭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却不容易获得,煤炭企业大都采掘原煤直接进行销售,一般都不需要购进大量原材料从而获得足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只有当煤炭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类才可以获得进项税额抵扣。而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并不是经常性发生的,所以煤炭生产企业能够获得的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极其有限,并与井巷相关设备及耗用材料等的进项税抵扣范围有着直接关联。但由于政策没有具体明确,在实际征管中,税企双方一直存在争议。企业认为除开拓巷道外,准备和回采巷道,并不实际构成会计和税法上的固定资产,这些支出都应该按照生产成本项目进行归集。税务机关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煤炭生产企业巷道符合《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的构筑物,即不动产(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所以准备和回采巷道所耗用的设备、物资等对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因此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是煤炭企业税负增加的主因,大部分税负上升的煤炭企业都存在进项抵扣不足的问题。有些企业受生产经营的周期影响,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在时段上不匹配。部分试点企业暂时或较长时间没有大额资产购置,实际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很少,煤炭企业可抵扣项目的范围偏窄。
根据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对统计直报的全国大型煤炭企业分析测算,增值税转型后,煤炭实际增值税负提高1.4―3.0个百分点;煤炭企业中煤炭产业增值税实际税负高达11.82%,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4倍。
而由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的通知,对煤炭生产企业无疑是拨云见日,一直困扰税企的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争议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文件不仅明确了抵扣范围,也对巷道、开拓巷道、巷道附属设备进行了定义,其内容为:“一是煤炭采掘企业购进的下列项目,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是巷道附属设备及其相关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三是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此文件所称的巷道,是指为采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动力供应、瓦斯治理等而掘进的通道,包括开拓巷道和其他巷道。其中,开拓巷道,是指为整个矿井或一个开采水平(阶段)服务的巷道。所称的巷道附属设备,是指以巷道为载体的给排水、采暖、降温、卫生、通风、照明、通讯、消防、电梯、电气、瓦斯抽排等设备。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该文件的更大亮点是所有巷道的附属设备,包括开拓巷道的进项税额也能抵扣。自文件下发后,目前,煤炭生产企业仅在开拓巷道建设和掘进过程中发生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因这个过程后会形成固定资产即构筑物。除此之外,巷道耗用的物资、应税劳务和服务都可按该规定进行抵扣。最后还要说的是,该文件自2015年11月1日实施,煤炭采掘企业将因为该政策的出台,增值税税负明显下降或减轻,这对于目前正处于低迷时期的煤炭企业而言,无疑是个好消息。
四、设立独立运输公司增值税税率问题
“营改增”以来,在增值税原有的17%、13%税率及3%、4%、6%的征收率的基础之上又增加了6%、11%两个低税率,同时将纳入增值税试点的小规模企业统一征收率为3%。这样一来,我国目前增值税税率体系包括17%、13%、11%、6%以及3%、4%、6%的征收率。根据相关税法政策,混业经营中,不同税率项目需要分开核算,否则会统一适用高税率,因此,企业在“营改增”后,应对涉及的混业经营项目分开核算,以适用较低税率,降低税负成本。
于2014年1月1日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106号文件)指出:“一般纳税人企业同时经营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的业务,即为混业经营。”在实践当中,很多煤炭企业在混业经营的税务处理上经常出现问题,其风险需要高度警惕。
煤炭企业销售产品,主要有两种运输方式:一是买方承担,运输公司直接开具发票给买方;二是卖方承担,运输公司直接开具发票给卖方,第一种税负情况明显优于第二种。如果企业自己运输,就存在混合销售行为。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煤炭企业主业是缴纳增值税,由于“营改增”,运输收入需要缴纳11%的增值税,如果不分开核算,则按照煤炭销售收入和运费收入合计的17%增值税税率征收,如果分开核算,则按照混业经营核算,运费收入按照11%核算。
曲靖煤炭企业的主营业务是煤炭的采掘,客户遍布云南省各地,运输成本是非常高的,完全依靠集团以外的运输公司,不能有效降低成本且无法取得定价的主动权。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企业可以采取设立独立的物流公司模式。这样有利于集团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利益最大化,有利于合理利用物流资源和有效降低物流成本,提高产品竞争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如单设物流公司就会按照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也会有效降低整个集团的增值税税负。实践当中,有混业经营业务的企业,光分开核算还不行,还应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把涉及的混业经营项目表述清楚。在这个基础上,再分开核算,才能适用不同的税率,避免“从高适用税率”的风险。若混业经营的业务规模较小,例如销售产品同时提供运输服务,其运输服务收入没有达到500万元,可以考虑把运输部门分拆出去,成立一个小规模纳税人的运输公司,就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对于混业经营的各项业务,在实务上如果不易划分,或划分不清楚,建议对这些业务进行分拆,成立不同的公司,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以便享受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同时防范涉税风险。
五、其他需要考虑的增值税税收策划事项
1、混业经营或者混合销售的合理避税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一样税率项目,应该分开核算,而且要按各自的税率核算增值税。否则按较高税率核算增值税。因而当纳税人兼营不一样税率项目的时候,在获得收入之后,应该分开照实记帐,核算出各自的销售额,这样可以防止多交税款。而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煤炭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只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也就是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
2、挑选合理出售方法避税
税法规定,采用现金折扣方式出售货品,其折扣额发生时应计入财务费用,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选用商业折扣办法出售,若是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列示,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核算交纳增值税。因而若单纯为了避税,选用商业折扣出售办法比选用现金折扣办法更合算。
3、在交税责任发生时间上合理避税
【关键词】会计政策选择;企业所得税;筹划;运用
企业税收筹划的方式可以是多样的,合理运用会计政策具有方便以及简捷的优点,是企业的首选。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法要求与生产经营特点,对会计政策进行合理选择,从而确保企业依法纳税,同时还能享受相关权利与优惠政策,实现企业财务决策的价值最大化。
1 概念与原则
1.1 概念简述
纳税筹划,是指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条件下,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即国家参与到纳税人利润分配,实现财政资金的积累从而改善民生的一种手段。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由于企业经济业务的复杂性和多样化,某些业务在符合会计原则的要求下,可以采用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只有在对同一经济业务存在不止一种会计政策,才具有研究和探讨的意义。
1.2 筹划原则
(1)合法性原则:纳税筹划是不违反国家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为前提条件下进行的,是在对国家制定的税法进行比较分析研究后,进行的纳税优化选择,否则,就构成了税收违法行为。
(2)适用性原则:企业选用会计政策时候,理所当然应该与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相互结合。
(3)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在纳税筹划成本低于策划收益时,才可行,否则应该放弃。
(4)计划性原则:因为会计政策应该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确定并备案,所以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应该结合企业的经营计划和预算财务报表合理规划。
2 运用
2.1 用存货计价法进行筹划:
在制造业、商业、建筑业为首的行业中主要成本是库存材料的耗用。所以,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存货的计价方法比较重要。(1)当物价呈现上升趋势或者价格变动比较剧烈的时候适宜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2)当物价呈下降趋势时,则采用先进先出法。按上述原则处理期末存货总价较低,营业成本较高。可以将利润递延到下一年度,达到延缓纳税的效果,也可以避免前期有利润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而以后年度出现亏损的不利局面。
2.2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进行纳税策划:
会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可以采用直线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原则上应该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但如果是对促进技术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酸碱腐蚀的机器设备,可以申请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计提折旧,但需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包括技术进步比较快的电子生产企业以及在国名经济中占重要地位的船舶、飞机、汽车、化工等行业。上述行业的企业采用加速折旧可以使成本与收入相互配比,降低企业的税赋,从而降低企业的风险。
2.3固定资产修理改良与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的纳税策划: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发生的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下列费用: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其中第一项已经提足折旧的改建支出按照预计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二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在剩余租赁期与尚可使用年限两者较短时间内摊销;第三项中修理支出可以计入当期成本,符合条件的大修理支出是指修理费达到计税基础50%以上和资产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计入资产原值并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其他的长期待摊费用按支出的次月起不低于3年摊销。上述长期待摊费用,很多都依据于预测,税法并无过多的硬性规定,企业可依据实际经营情况调整列报科目和折旧、摊销年限,做到利润均衡化。
2.4 低值易耗品纳税策划:
低值易耗品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其特点是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且不确认为固定资产。一般来说,主要的摊销方式有两种:一是一次性摊销;二是五五摊销。企业可依据实际经营情况确定相适应的摊销方法,做到利润均衡化。
2.5 销售收入的纳税策划: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企业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取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的时候确认收入的实现,不同的销售方式有不同的收入确认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理完毕托收手续时候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在商品发出时候确认收入;
(3)商品需要检验和安装的,在购买方确认安装完毕并检验合格后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候确认收入;
(5)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收入;
(6)现销方式在商品主要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成本的金额可以可靠计量的前提下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在以上这些销售方式中选择企业适用的,就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特别是到年终发生销售业务确认收入时间的筹划,可以达到平滑各年所得及纳税的效果。
2.6 其他特殊收入的纳税策划:
(1)租金收入的确认时间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时间来确认收入;
(2)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着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收入确认的时间也是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上述收入的确定时间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依据签订的应付款时间来确定,而特别是到年终发生销售业务确认时间的筹划,可以达到平滑各年所得及纳税的效果。
3 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在利用会计政策选择进行所得税筹划时,要遵守《企业所得税法》及《会计法》相关规定,还要结合会计制度和税法差异。如果企业中有较多方案可以进行选择时,就要着眼于整个行业发展及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情况,结合企业的经营目标和经营政策,从中选择出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方案。
参考文献:
[1]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全国辅导教材《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中图分类号:D922.22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8(c)-0080-02
一、 增值税转型的含义及意义
增值税转型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所谓增值税转型,就是将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主要内容是: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金全额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不受行业限制,除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外的其他行业全部纳入增值税转型范围。其意义在于:一是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型为消费型后,这一税制的优越性能充分体现,不仅提高了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竞争能力,更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健康、持久的发展。二是增值税转型从制度供给的角度激励企业提高工业化程度,促进价值投资理念的形成,提升生产效率,实现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三是增值税转型符合国际通行原则,在目前中国经济下滑的趋势下,客观上起到了减税效果,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利于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国产品和进口品平等竞争,从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升级和提高国产品竞争力。
二、 增值税转型对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影响
尽管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增值税类型选择的最终目标,但其并非尽善尽美,客观认识和评价增值税转型对行业和企业的影响,有利于我们制定不同策略和采取不同措施,使其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下面我们分别对行业和对企业的影响加以论述。
(一)宏观上,增值税转型对普遍行业有增益效用,部分行业有负面影响:1、增值税转型明显增加了重工业行业的效益。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可以进行抵扣,所以新购置设备较多的行业所获得的实惠较多,这必将在很大程度上刺激并带动设备供货商的发展,因此装备、设备制造业等重工业的销售有大幅度增长。另外,国内的基本建设投入领域主要集中在电力、钢铁、石化、炼油、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这些行业每年的固定资产投资在各行业中均居于前列,固定资产投资净增加额较多,固定资产占有资产总额的比重较大,因此,增值税转型必将大大降低企业税赋,减少企业成本,有利于竞争和发展。2、服务和固定资产投资份额较少的行业受益不大。虽然都是重工业,但是因其资本密集程度、固定资产结构不一样而受益不一样。比如家电制造行业,其固定资产占不到总资产的30%,即便是全部更新固定资产,因其销售额度形成的销项税也无法抵扣,所以在短期内也不能形成有效的利益;另外,出口型企业增益不大。因为出口产品尤其是装备制造业产品目前一般享有出口退税,本来就没有缴纳多少增值税。再有,对于目前实行营业税的行业,如建筑工程、金融业以及交通运输等服务行业也不会因增值税转型而获益。3、矿产品增值税率调高的行业有一定负面影响。我国的煤炭行业一直处于微利行业。增值税转型后,矿产品的增值税率提高了4个百分点,这对煤炭企业短期负面影响较大。虽然增值税是价外税,表面看来并不影响利润表各项目,但在当前的供需格局下,煤炭企业对增值税率的提高难以通过价格转嫁,挤压自身利润的可能性较大。据行业测算,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变化,增值税率上调影响吨煤收入15-20元左右,对纯煤炭业务企业影响最大,对非煤业务比重较大的公司影响相对较小。
(二)微观上,增值税转型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但降低了外商投资企业的优势:1、增值税转型将推动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增值税转型允许抵扣固定资产价值,可以减轻高新技术产业税负,克服重复征税,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利润率,缩短投资回收期限,将大大刺激高新技术产业的资金投入,实现设备和技术升级,促使企业增加固定资产的投入。2、增值税转型将减少企业税收支出,直接增加盈利水平。增值税转型作为强大的政策推动力,能够直接减少企业的增值税支出,也减少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直接增加盈利水平。同时,由于增值税转型会降低新增固定资产每期提取的折旧额以及企业管理费用,尽管造成了企业所得税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增加,但企业净收益和税后收益率明显提高。因此,增值税转型不仅直接减轻了企业的增值税负担,而且对企业经营收益影响也是重大、直接和有效的。因此,增值税转型不仅有利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还能够帮助企业保持一种稳健的财务结构。3、有利于降低商品价格,提升竞争力。增值税作为价外税,是商品价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增值税税负下降直接降低商品价格,一般情况下,价格下降是提高商品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加入WTO以后,国内和国外形成一个统一的市场,2008年以后用于保护国内市场的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等措施将不能有效使用,国外优质商品将与我国企业商品直接竞争。增值税转型后,企业迫于竞争压力会进一步降低商品价格,将促使通货紧缩进一步加剧,所以面对即将来到的贸易挑战,增值税转型给产品的降价提供了空间,增强了我国商品的竞争能力。4、增值税转型提升设备购置当年的现金流量。增值税转型最终通过降低产品销售成本,来提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投资的当年,由于企业可以少缴增值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由于增值税支付的大幅减少而有所上升,但以后各年的现金流量不再受增值税转型的直接影响。同时,投资当年经营现金流量除了受增值税抵扣的影响而大幅度上升外,还有可能由于新增固定资产的作用而使净经营活动现金流入有所增加。但当年投资固定资产对于现金支出的影响一般会高于新增固定资产,使净经营活动现金流入有所增加。受其影响,融资现金流量中的利息支付也会有所上升。5、外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不再享受退税优惠。增值税转型以后,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再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增值税转型前,外商投资企业享有退税政策,因其一次性退税额可以在项目运营初期用于还贷,从而降低了利息支出,减少了财务费用,盈利增加。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只能逐年抵扣,财务费用将有所增加,盈利降低。更为关键的是,因为现金流收到重大影响,项目的内部受益率也会降低,会影响到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需求。
三、基本建议和措施
增值税转型对不同行业和企业都有较大影响,因此,每个企业应该在认识分析其影响的基础上,抓住机遇,用足、用好增值税转型政策,为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收益。
(一)搞好投资规划,做好财务预算:无论对于一个新项目,还是对于技改项目,首先想到的是项目应该给企业带来较好的现金流和较高的投资收益,因此,需要合理安排公司的固定资产投入时机,要争取实现产品的销项税和公司总体进项税进行平衡,确保公司的资金尽最大可能留存在公司,为企业持续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一般来说,购进企业在出现大量增值税销项税额时期购入,这样在固定资产购进过程中就可以实现进项税额的全额抵扣。否则,若在一定时期,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大于该时期的销项税额,则购进固定资产就会出现一部分进项税额不能实现抵扣的现象,从而降低固定资产抵扣的幅度。因此,增值税转型后,企业必须对固定资产投资做出财务预算,合理规划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分期分批进行固定资产更新,以实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速度与企业财税目标的相互配合。
(二)做好企业的税务财务管理工作:1、要加强增值税的纳税管理。税收法规明确规定了企业纳税的标准和要求,特别是一般纳税人的其会计核算健全与否提出了要求。交纳增值税的企业不应把增值税的核算与管理仅仅局限在财务管理的范畴,而应将其纳入企业经营管理的内部管理流程中,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流程。使增值税管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杜绝增值税无法抵扣的事件。2、采购固定资产必须选择一般纳税人的供货商。按照我国的税收法律规定,境内企业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人增值税税率为17%或13%,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正是因为不同的税率会给采购固定资产的企业来到不同的增值税抵扣额,因此,一般纳税人企业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必须选择一般纳税才能获得更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采购固定资产应尽量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转型会对企业投资产生正效应,使企业存在扩大投资和设备投资的政策激励,从而对企业收益产生影响。但需要注意的是,对除房屋、建筑物、土地等不动产以外的购进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才能享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政策。如果购进时不能分清固定资产用途的,也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待明确购进固定资产的用途后,再最终决定是否能够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
“拔最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西方一位学者曾这样戏说国际税收政策。然而,我国正在改革试点的增值税,却给试点区域的企业带来了非常大的好处,被企业界称赞为“增值之税”。
2004年7月1日,东北作为首批试点地区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税收政策(以下简称“试点”)。此项税收政策改革适用于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2007年1月,“试点”范围扩展到中部6省。
笔者所在的海拉精密模具(长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拉模具”),正是我国第一批享受到增值税试点改革益处的企业。海拉模具成立于2003年10月,位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德国海拉集团在中国投资兴建的专门从事模具研制、设计、生产、销售一体化的独资公司,属于技术密集的现代化模具设计、制造企业,属于汽车制造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试点”的条件。
办理详解
自2004年7月1日起,海拉模具开始适用“试点”相关政策,第一批享受到该项政策优惠。根据“试点”规定,海拉模具发生的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一、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固定资产;
二、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三、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
四、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但,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不属于扣除范围。
在优惠政策后,海拉模具按条例规定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正本、企业申请书等)在税务局征税科进行申请。初始备案和审批过程比较顺利。
在对固定资产申报退税时需提供的相关材料有:固定资产退税调查报告(一份)、固定资产退税申请(一份)、固定资产原始发票、税政科提供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比对结果表、固定资产抵扣当月发生的所有进项额抵扣明细、固定资产退税审批表,交由税务专管员审核。如当期涉及税额较大,税务局会派专人到企业进行实地审核。审核通过,方可正式申报。
“试点”具体的抵退税实行按新增增值税税额计算退税的办法,实行按季退税。其中,新增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本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计算时其进项税额不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上年同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上年同期应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海拉模具绝大部分的固定资产是在2003年企业开办初期以投资形式购入,即是在“试点”实施前投入的属存量资产,无法享受到这一优惠政策。自适用“试点”优惠政策以来,海拉模具新增固定资产累计抵退税50余万,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的成本。随着公司业务的扩张,投资规模的扩大,新旧设备的更替以及技术的升级需求也在加速,在未来几年海拉模具将迎来新一轮投资高峰,此税收政策将为海拉模具带来更多的好处。
增值之处
从发展的角度来看,“试点”对海拉模具的经营业绩会带来很多好处,总结为以下几方面:
1.对海拉模具的现金流有正面影响。
实施“试点”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额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只能随多年的折旧逐步收回;实施“试点”后,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额可以申请抵退税,当年即能收回此金额,无疑对企业的现金流产生有益影响。
举个简单的例子:
如海拉模具购买xxx机器设备,采购价100万,增值税(17%)17万,价税合计117万,折旧年限5年。
“试点”前,该机器设备以117万的成本入账,其中增值税17万每年折旧为3.4万,需5年才能收回17万(不考虑时间价值);而“试点”后,该机器设备以100万的成本入账,增值税17万可以申请退税,当年即能收回17万。可以看出,“试点”实施显然帮助公司提高了现金流质量。
2.可降低公司的综合成本,尤其对海拉模具这样的资本密集型企业有明显作用。
例如海拉模具购买的DMS125P五轴数控铣床,不含税采购价500万,增值税(17%)85万,价税合计585万。
“试点”前,该机器设备需以585万为成本入账;“试点”后,该机器设备只需以500万的成本入账即可,增值税85万可以退税。
海拉模具产品报价是以某产品所占用的机器设备的成本根据一定的计算方法得出的,“试点”的实施使得机器设备的成本降低,间接降低了产品报价。在假设其他条件没有变化的前提下,无疑在价格方面提升了产品的竞争力,这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是非常重要的。
由此可见,“试点”政策的实施能有效降低公司的成本,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竞争力。
3.“试点”的实施为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新的途径,对企业财务部提出了新的课题。如何对固定资产投资等统筹规划,以充分享受国家对企业的税收政策支持,各个企业的成果不尽相同,这些差异也间接作用到企业在同行业的竞争力。
经验分享
根据这几年海拉模具“试点”的实施经验,我总结了以下几点注意事项,以供将要实施“试点”的企业负责人借鉴:
1.“试点”采用“增量法”计算退税,这一点需要充分理解。
所谓“增量法”,即是按“试点”规定,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
新增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本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计算时其进项税额不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上年同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上年同期应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首先,这就要求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时充分考虑到企业的经营状况。如果业绩不佳,新增增值税就会少,甚至无新增,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控制好投资规模,以免当年发生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无法全额抵扣。
而当企业业绩较好时,意味着企业的新增增值税税额可能大幅增加,企业可以根据情况在计划内加大投资力度,以充分享受“试点”政策带来的好处。
其次,企业应控制好物资采购节奏。如果物资采购计划不合理,出现采购量明显大于需求量情况,物资采购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相应增加,在增值税销项税不变的前提下,必然减少了当期新增增值税税额,若当期固定资产投资额较大,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就很可能无法全额抵扣。
2.要考虑到“试点”实施后,由于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少(增值税进项税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使得折旧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企业所得税会有相应的增加,部分冲减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带来的好处。企业如果不能实现增值税增量,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就无法抵退。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但没有享受到“试点”优惠政策的实惠,反而增加了所得税负担。
3.按规定,“纳税人可放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权,选择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放弃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声明,并自提出声明的所属月份起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得再计入进项税额抵扣。”
要注意,“对纳税人已放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又改变放弃做法,提出享受抵扣权请求的,须自放弃抵扣权执行月份起满12个月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方可恢复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所以,企业要全方位考虑利弊,来选择或放弃抵扣权。
4.由于海拉模具是2003年成立的,没有什么历史负担,易于实现增值税增量,可以较充分的享受到“试点”优惠政策。但对于许多老企业,历史负担较重,经济效益无法在短期内产生飞跃,难以很快实现增值税的增量,就很难充分享受到“试点”政策。不过,2006年年底国家出台政策对历史欠税进行了豁免,规定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截至2006年12月6日尚未清缴入库且符合规定的欠税予以豁免。帮助企业卸掉部分历史包袱。但1998年以后形成的企业欠税,只能按照先欠先抵的原则进行抵顶欠税。
5.尽管受“试点”政策影响,固定资产投资“便宜”了,但不能因此盲目扩大投资。应该在适应企业发展的合理投资需求基础上进行投资计划,以配合企业的纳税筹划。
6.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纳入“试点”实施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适用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参与“一带一路”并购项目需稳扎稳打
“一带一路”为中国企业提供了更广阔的舞台,海外并购风起云涌。与此同时,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也日渐成熟、投资方式日趋多元。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芳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与实行“一带一路”战略之前相比,目前,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行为发生了新的变化:
首先,包括“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内的境外投资并购更加普及化,国企、上市公司以及大中小型民营企业都加入了境外投资的热潮;其次,境外投资的行业更加多样化,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重点行业也由原先的相对单一的矿产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产业向机器设备制造业、信息技术、高科技、时尚、旅游、环保等领域转变;再次,目前除了具有行业经验和专业技术支撑的实业公司参与境外投资并购以外,越来越多的股权投资基金也参与进来,实业公司和投资基金通过协议或股权合作的方式,共同参与对外投资与并购,基金提供资金,实业公司提供对行业的知识和经验及对目标公司的管理和运营,之后基金通过目标公司的出售或上市实现退出。
何芳表示,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海外并购的项目初期,应当通过专业的中介机构对该国的法律环境做详细的调研,包括了解该国对外商投资目标公司有无持股比例的限制,对外国投资人的资质资格有无强制性要求,政府审批的流程和期限,外汇是否能自由进出,该国对企业聘请当地雇员比例的要求、员工福利、工会是否友好等方面,以更好地设置交易架构,同时预判交易风险和运营成本。
“一带一路”沿线许多国家能源交通基础设施薄弱,对基础设施建设有着巨大需求,对中国企业来说,是一块巨大的“蛋糕”。德勤基础设施顾问服务组总监刘苗表示,针对“一带一路”领域基础设施的投资,应充分考虑投资市场的政治及法律环境,例如政局是否稳定,如何规避政治风险,是否需要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以控制所投资项目的政治风险敞口。此外还要考虑政府对投资是否有实质性的支持,对外商投资的限制及外汇管制情况等方面。
刘苗认为,企业还要充分考虑目标国基建行业市场动态,考察市场供求情况,掌握行业法律法规和电价政策,以及国有机构的支付能力和增信措施。另外,企业参与当地基础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项目融资和担保,设计对业主可追索程度最小的融资结构。若为项目融资,融资提供方对风险控制有严格的要求,因此商务结构及融资安排需考虑潜在贷款行的要求。
另外,在融资方案的制定方面,需考虑如何选择融资的币种,是否需要出口信贷机构或商业银行提供融资,以及需要政治风险保险。在完成融资的基础上,要考虑如何实现潜在融资方之间的充分竞争,从而使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一带一路’战略中涌现的项目很多,但真正投资的时候,还是要从商业和国际视野来稳扎稳打地做好每一项工作。另外,‘一带一路’的很多项目都在国外,要结合文化、政治、投资环境等因素综合评估,在这种背景之下定位项目如何搭建构架和落实开发。不能看到风险就不做了,而是要看到之后,找到解决方案,平衡风险和收益,找到最佳的配置。”刘苗表示。
制定详细的并购实施方案及税务考量
刘苗介绍,目前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主要按照战略目标筛选策划、尽职调查及评估分析、商务谈判及交易执行、收购融资及交易整合的流程进行。针对并购前期的策划,企业需要制定并购策略,开展初步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制定初步的收购方案。
“项目开发的前期测算,需要企业考虑到很细致的方面。尤其是一个项目的资金来源要从最开始就考虑,资金是支持项目落实的工具,所以不能忽视。许多企业在进行项目开发的时候,还是沿着国内项目开发的老路走,最开始做一个匆匆的测算,把企业内部的回报率算出来,到后面再调整。但对于海外项目,尤其是PPP项目来说,这种方法是应付不来的。一定要一开始就做好详细的参数测算,把所有的参数都要考虑周全,例如技术参数、商务参数、回报率、信息流等。”刘苗表示。
另外,在进行尽职调查及评估分析方面,刘苗表示,企业需要开展税务、财务、商业、运营等多种尽职调查,建立财务模型,制定详细的收购方案和风险应对方案。在商务谈判及交易执行方面,企业应进行约束性收购价格报价,制定商务谈判的目标、策略和原则,优化税务构架和筹划。“在境外投资的时候,不仅要契合战略目标,而是要真正把它做成一个成功的项目,要真正实现盈利,一定要做好前期的可行性预测,要关注利润的回报率,在真正运行的时候也要做反复的监督和检查。另外不跟风,不做冲动的投资。”
刘苗认为,合同谈判和签署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考虑很多细节,即使基本筹备准备的很充分,谈判时也可能出现意外。需要把所有细节考虑到位,才能进入关键条款的谈判,所有商务的谈判都要基于严谨的商务测算。
“例如,我们最近参与一个中拉经济走廊项目的谈判,谈判过程中发现,即便这已经是中拉经济走廊的推优项目,银行依然有诸多条件。事实上,虽然这个项目有政策引导和政策优惠,但落实到实际,仍然要从商业的角度去权衡,不能忽视商务方面的风险。每一个海外项目都是一个长周期,而不是以前做工程承包那样,把钱拿回来就走了。现在讲的是投资,时间更长,风险更大,投资的方方面面都要考虑。”刘苗介绍。
此外,德勤海外税务咨询专家朱桉介绍,企业在进行海外并购时,还要注重税务方面的考量。在尽职调查方面,应详细了解目标所在地的税制和税收优惠政策,综合财务模型,计算项目涉税成本,进行初步税务构架筹划。在项目进行过程中,要注重谈判过程中的税务问题,对税务架构、纳税申报和税务合规提供后续支持,并注重融资模式的选择,因为不同融资模式对税务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他提醒投资者,企业还要考虑到项目退出投资阶段的税务管理,以及利润汇回的境内税务申报、境外税收抵免等方面。
经验不足、人才稀缺、并购成本高成制约因素
何芳认为,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参与海外并购也面临着存在相对弱势的局面和风险。
“目前,中国企业参与境外投资和国际交易的经验较少,熟悉国外文化、法律、政治和投资环境的人员储备不足,收购国外企业后对国外企业进行相关整合的人才储备也少。此外,在海外并购中,国外企业大多对中国投资环境、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中国审批报备程序、外汇监管政策等问题不了解,因此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具有更高的不确定性。实践中,中国企业可能不得不通过向国外卖方支付更高的溢价、设置保证金或分手费等利于卖方的保障机制,来增加交易对卖方的吸引力,以争取到交易机会。与其他国家,特别是欧美企业相比,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额外成本增加了。”何芳表示。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试点;税负
目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在此背景下,本着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应运而生。我国先后在上海、北京、天津、浙江、广东等省市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目前主要涉及到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改革以前增值税的税率主要分为17%、13%两档,改革后新增的低税率为11%、6%两档,其中11%的税率主要适用于交通运输业,而6%的税率则适用于研发和技术、物流辅助、文化创意、信息技术及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通过多种税制改革措施的落实,使得我国的税收制度更为规范、科学、合理,而且更加有利于试点地区企业的发展。
一、“营改增”的必要性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而营业税是我国地方第一大税,长期以来,这两种税是分立并行的。但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对于经济结构优化来说,原有的税收体制越来越显现出其内在的不合理性和缺陷。
一是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营业税是以企业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的,无法抵扣,造成了重复征税。对于一些中间环节偏多的行业,由于每一道环节都要征收营业税,加重了企业负担。
二是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不完整。理想的增值税是建立在普遍征收的基础上的,征收抵扣各环节紧密相连,形成一条完整的增值链条,而在现行的税制中,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窄,交通运输业和大部分第三产业都征收营业税,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打断,中性效应大打折扣,“增值”的作用发挥有限。
三是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不利于服务业发展。我国第三产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在出口环节无法像征收增值税的第二产业进行出口退税,降低了第三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营改增”的成效
1.降低了企业税负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指出:截至到今年2月底,试点企业共减负550亿元以上,收益企业达112万户之多,95%的企业实现减负或税负无变化,5%左右的企业税负有所增加。而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众多个体户,都实现减税,减税幅度达40%。
2.避免重复征税
在试点行业内,增值税的纳税人只需要针对本环节的增值部分纳税,这样一来,就把产品和服务一并纳入了征收增值税的范围,不再对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在某种程度上避免了重复征税。
3.促进了第二、三产业的融合
“营改增”后,由于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服务业产业链上的客户同样可以进行增值税抵扣,有利于完善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第二、三产业融合,提高我国第三产业国际竞争力。
三、“营改增”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1.试点的地域及行业限制造成了一定的不公平竞争
由于现行试点的范围仅为北京等10省市,一开始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这就造成同一行业在不同区域的税收成本存在差异。处于试点地区的服务业减税明显,而处于非试点地区的行业,则无法减税;且试点地区从非试点地区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造成了同一行业在不同地区间竞争的不公平。
2.某些企业出现税负不降反升的情况
(1)因行业特点导致的不降反升。交通运输行业由于“营改增”后税率提高、可抵扣项目比重过低(固定成本和人工成本占比很高)及其实际上经过的环节远低于制造业等因素的影响,税负反而更重。
(2)因确实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而导致的不降反升。由于“营改增”试点不久,很多企业没有注意到增值税发票抵扣问题。在实际工作中,营业税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并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了下游企业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导致税负增加。
3.相应对策
(1)国家应积极稳妥推进“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全部行业推开。国家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并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营改增”的扩围,由于抵扣不足造成的税负增加将得到逐步解决。
(2)对于目前由于“营改增”试点所造成的税负不降反升的企业应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或者通过其他途径,降低企业税负。
(3)企业自身应进行税收筹划,选择可以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避免因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而导致进项税不能抵扣的问题。
四、结语
“营改增”作为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并伴随着“营改增”双扩围,改革将涉及更多的地区和更多的纳税人,对于试点中存在的问题,政府应尽可能的考虑到企业的实际困难,在制度设计上更加完善;企业应认真研究政策,及时发现问题、并找出解决方案,从而不断健全税收体系,完善与规范税收制度,不断促进我国企业的稳定经营与持久、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Z].财税[2011]110号,2011,11.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Z].财税[2011]111号,2011,11.
关键词:营改增;物流企业;建议
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通知中指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主要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进行。2012年8月1日起,我国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天津等10个省市。
物流企业作为从事物流活动的经济组织,主要从事交通运输及仓储、装卸、包装、配送等物流辅助服务,《试点方案》对物流企业规定了交通运输业按照11%的税率征收、物流辅助服务按照6%的税率征收。为此,作为主要改革对象的物流企业,实行“营改增”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一、我国实施“营改增”的意义
1.降低企业税负,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
“营改增”后,实现了从原来“全额征收、道道征收”的营业税制向具有“环环征税、层层抵扣”的增值税税制的转变,打通了不同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从制度上解决了由于货物与劳务税制不统一而造成的重复征税问题。
2.推动利润增长,实现企业自身健康发展
实行“营改增”后,企业合理安排筹资、投资、经营等财务活动,针对销以及内部核算等进行合理决策,利用国家法规积极进行纳税筹划和规避风险,既降低了税收负担,也提高了税后利润,实现了企业健康发展。
3.促进产业升级和企业发展模式转变
实行“营改增”后,通过进一步打通、延伸和拉长货物与服务之间、各环节之间、各企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绝大部分试点企业以此为契机,着力整合资源、开拓渠道、拓展空间、创新服务领域,有利地促进了试点企业经营模式的转变,加快了产业升级,提升了企业竞争力。
4.加速大型物流企业专业化分工,减轻了中小物流企业生存压力
实行“营改增”后,物流外包已成为物流业发展趋势,有利于物流业的专业化分工和服务外包的发展,加速生产与制造业相分离,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物流企业持续发展。
另外,物流企业外购燃料、设备和修理费支出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降低了物流企业的经营成本,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促进企业发展;同时,中小物流企业可选择成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降低税负、避免重复纳税,减轻了中小物流企业生存压力。
二、“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影响
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12年“营改增”试点地区为企业减少税收300亿元,总体上减负300多亿,有20多个行业实现减税。随着试点省市的推进,纳入试点企业户数也在不断增加,减税规模有望进一步扩大,但也有的行业税负有所增加,其中较为严重的就是物流企业。
1.从地区的角度看“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影响
在上海,据调查结果显示,2013年1月67%的试点物流企业实际缴税平均增加5万元,个别大型物流企业的税负增加了100万元。其中上海德邦物流公司1月份实际税负比上年同期上涨了3.4%。
据山东省统计数据显示,山东共有交通物流企业17000户,参加“营改增”试点的142户。如果按目前试点执行,就山东的情况看,七成以上物流企业税负将大幅度增长。
在深圳,物流企业2012年1-6月营业额占深圳GDP8.8%的比重,物流企业对深圳经济起着支柱作用。“营改增”后,物流企业税负将大幅上升,很多企业的资金链中断,如果没有政府补贴,近万家物流企业将面临倒闭。
2.从业务的角度看“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影响
《试点方案》对物流企业一般纳税人设置了交通运输服务按照11%的税率、物流辅助服务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而物流业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税率。从2012年“营改增”试点情况来看,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明显下降,从事交通运输服务的物流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不降反升”,这与之前对“营改增”所希望的减税效果背道而驰,导致有些地区出现了争当小规模纳税人的现象。
三、试点物流企业税负增加的原因
我国进行“营改增”的主要目的是减轻物流企业的税务负担,促进我国物流企业更快更好发展。但事与愿违,试点物流企业税负“不降反升”,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税率设计过高,上下游抵扣链断裂
按照试点方案,物流企业出现税负增加的现象,原因是在此之前营业税税率是3%,变为增值税税率11%,只有抵扣率要达到8%才能保持税负不变,否则税负就会增加。“营改增”之后,理论上11%的增值税是可以抵扣的,但试点企业反映实际税负有可能增加到90%以上。分析其原因主要是上下游抵扣链断裂,没有全面打通增值税链条。由于我国还没有实现“营改增”的全覆盖,许多省市和行业还没有实行“营改增”,这就造成跨地区跨行业经营的物流企业按11%缴税,却做不到8%的进项抵扣。
2.税率上调幅度较大,而物流企业没有足够的增值税发票来抵扣
物流企业实行“营改增”,税率方面由原先的3%上调至11%。对物流企业来说,进项税抵扣方面,主要是汽油和固定资产。由于物流企业大部分从事跨地区运输,如途经的加油站不具备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对于物流企业前期购买交通运输设备和机器设备,也无法成为抵扣项目。
3.物流企业成本结构因素也是造成税负增加的原因
当前,我国物流企业成本结构是:人力成本约占30%,油费约占30%,路桥费约占40%,另外还有房屋租金、保险费、修理费及资产购置等大额成本,其中人力成本、路桥费、保险费等并不属于增值税可抵扣的范围,而可以抵扣的燃油、修理费等费用占总成本的比重不足40%,对于非新办的物流企业也因无购置资产需求而得不到进项抵扣,从而造成暂时性的税负增加。
4.原营业税差额征收优惠幅度大于“营改增”
营改增后,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虽然可以延续,但对已经解决重复征税的,将予以取消。相比较而言,原营业税差额征收优惠幅度更大,增值税税率较高,很难合理规避,这也是“营改增”企业税负增加的原因。
四、对试点物流企业的建议
我国进行“营改增”试点之后,对物流运输企业在短期内产生了一些不利的影响,政府和物流企业应共同采取各种措施,立足长远发展,把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1.有选择地降低税率,修改一般纳税人划分标准
《试点方案》对物流企业一般纳税人设置了交通运输服务按照11%的税率,这是造成试点物流企业税负增加的主要原因。政府可以采取调整降低税率、提高一般纳税人标准和扩大简易计税范围等,比如北京、江苏等相继出台了相关规定以解决改革中物流企业税负增加的问题。
2.继续加快“营改增”改革进程,扩大试点范围
加快步伐,将“营改增”由10省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推广到其他地区和行业,尽快实施全面覆盖,使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以减轻试点物流企业税负压力,实现税负公平。
3.加大物流企业进项税抵扣项目
(1)适当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即将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租赁费等纳入进项税抵扣范围。
(2)对近5年购置的现存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按年折旧额核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而对其他现存物资,则可参照1994年增值税改革时对已有存货进行进项抵扣方法来处理。
(3)加快审核加油站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让物流企业从事跨地区运输过程中购买汽油时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约占物流成本30%的燃油成本得以抵扣。
4.申请“营改增”财政过渡性专项补助
在“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多数试点省市都下发了《关于实施“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物流企业可以根据税负增加的实际情况及时申请过渡性财政扶持,政府也应及时调整扶持政策差异,避免税负增加给企业正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
5.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纳税筹划
物流企业应当关注运用“营改增”试点新的税收优惠政策,重视不同税制下的税务成本,合理安排筹资、投资、经营等财务活动,进行统筹规划,实现税务成本控制。
五、结论
物流业是在 “营改增”试点中影响最大的行业,虽然很好地解决了物流企业的重复收税等问题,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税负“不降反升”等问题应认真分析原因,积极应对。有分析师预计,短期盈利方面,对物流业会有小幅负面影响,而从中长期来看,将会降低物流运营成本、提升物流行业盈利能力。同时,随着试点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政府方面会不断探索、积极改进,在全面覆盖后“营改增”政策将更加科学、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周艳.“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影响探微[J].财会月刊,2012(10).
[2]李富颖.探讨营改增对物流运输企业的影响和对策[J].会计师,2012(11).
[3]刘鑫琪,王积田.物流企业成本控制问题研究[J].商业经济,2010(8).
关键词:增值税改革;重复征税;意义;问题
一、我国增值税的发展历程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1994年我国进行了税制改革,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当时经济发展需要的生产型增值税制。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基本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化的增值税制度。由于生产性增值税不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税额,存在重复征税问题。随着制度法规的健全,增值税改革迈出税改的第一步,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的增值税由原来的完全生产型增值税逐渐向消费型增值税转换,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利好了许多企业,但仍存在重复计征、抑制投资、阻碍技术更新等问题。为解决 这些问题,减轻企业和消费者的税收负担,加强我国税制的合理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2011年10月26日,总理在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神话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在2011年11月17日公布的营业税改正增值税试点方案中指出,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部分行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此次改革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在现阶段经济形势下,提出将交通运输业与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增值税范畴的改革无疑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的,符合“十二五”发展规划要求的。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
1994年税制改革初步形成并延续至今的商品税体系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两个最为重要的税种。二者在征税范围上按照最初的设计应该是相互平行,其中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则主要覆盖了第三产业提供的大部分劳务行为和销售不动产与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这一安排适应了当时的经济体制和税收管理能力,为促进经济发展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这种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的做法也是基于中国当时社会经济目标与社会经济基础,即强化制造业在GDP中所占的份额,努力实现成为制造业大国的理想。为了减轻制造业承担的较大的运输成本,增值税制度还规定允许在增值税中抵扣交通运输成本中包含的税款。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以及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这种按照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逐渐显现出其不合理性,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转型,因此全面推进增值税改革成为必然。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意义
1.有助于解决营业税一直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优化税制结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中国税制完善的一个组成部分。现有的货物和劳务税体系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奠定的。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九大服务业适用营业税制,这就形成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一种特殊间接税格局。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也造成税负失衡,违反了公平与效率的税收原则,同时也与增值税的“中性”特点相违背。经过近二十年的实施,增值税与营业税的优劣清楚地体现出来。实行增值税的行业,摆脱了以前营业税重复征收的压迫,生产力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放,而实行营业税的行业,却仍然深受重复征收的制约。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它可以涵盖原材料制造、批发、零售等环节,链接增值税中断的抵扣链条,对我国税制的完善有着不可估量的积极影响。
2.有利于服务业的发展,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转型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极广,包括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税劳务主要是针对第三产业的相关行业:交通运输行业、建筑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等。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角度来看,将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不利于服务业发展。同时,由于企业外购服务所含的增值税无法得到抵扣,企业更愿意自行提供所需服务而不是外购,这不利于服务业的专业化分工和服务外包的发展。
同时,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服务行业自身税率降低,经营成本降低,将使一些相关产品或服务价格随之降低,服务业的投资回报率随之提高,这必将对中国的资金投资方向起到导向作用,引导更多资金投入第三产业,从而改变当前第三产业比重偏低,工业比重偏高的结构失衡的问题。
3.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增加利润,促进企业的发展
以交通运输业为例,交通运输业的应纳税额如按营业税计算,税率为3%;如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销项税税率适用11%,进项税税率17%。假定产生进项税的成本的进项税可以100%抵扣。现将营业税改正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用下表分析:
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税负的影响分析 单位:万元
从上表的计算可以看出,在交通运输业中,企业的固定资产在总资产中比重较高,企业购入这些固定资产后,由于被划定为营业税纳税人,因此增加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营业税的实际税负高于增值税的税负,这必然使这类行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税负降低,税收支出减少,从而减少企业现金流出,对企业成本利润方面产生积极影响促进企业发展。
4.有利于降低通货膨胀,给广大消费者带来实惠
服务业中大多属于劳动力密集的基础行业,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本质是政府让利给企业,间接提高职工收入,从而为扩大内需创造良好条件。近年来,CPI指数持续上涨,中国已经呈现通货膨胀长期性趋势。除了货币问题,还有税负过重,各种“费”,带来成本上升,最终由消费者买单,导致物价不断升高。从这点看,此次税改有利于降低通货膨胀。
四、税改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1.税收收入归属问题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至今,营业税已成为地方最大税种,是地方财政不可或缺的收入来源。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必然会影响到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此次增值税改革选在上海的主要原因是,上海是我国为数不多的几个国税地税合一的省市之一。从征收管理来说,选在上海压力会比较小。但是如果将增值税试点改革推广到全国,就面临着中央和地方如何分账和税务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
为了推进税制改革,减少改革的阻力,中央政府以不减少地方财政收入为前提,上海试点方案规定将改征之后的增值税收入全部留给地方,这无疑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有助于税制改革的稳步推进。但这样做的话,也让本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的增值税收入分享变得更加复杂。现行体制中,税收返还之后,增值税收入在中央和地方按3:1进行分成。而上海的试点将部分行业的增值税收入100%留给地方,这只是暂时的处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让税收分享更加规范化是必由之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也在呼唤全方位的财税体制改革。
2.税收行业的扩围问题
增值税改革最终会对我国经济产生深远影响。但鉴于我国经济环境的复杂性,增值税改革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应分步进行,循序渐进。分阶段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将增值税推向社会各个环节,逐渐替代营业税预计可以达到良好效果。可参考的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路径如下图所示:
图 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路径
3.税收试点地区的增加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取消了部分重复征税,势必会在短期减少财政收入。但是增值税改革会提高第三产业企业经营的积极性,挖掘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潜力,从长期来看有利于地方经济结构转型和经济发展。除了上海之外,还有像北京、天津、深圳、重庆等已进入服务业主导经济时代的城市。这些城市的服务业也比较发达,而营业税主要是在第三产业征收,改革后有利于减轻第三产业的税负,如果不改革,这些地区的企业与上海的企业相比将不具有竞争优势。例如,非上海地区的某家生产型企业需要购买500万元的广告服务,在同等情况下,它会选择在上海购买,因为可以享受6%的进项税抵扣,这对其他地区服务业发展是不公平的。
4.发票管理问题
目前混乱的假发票市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和干扰了税制改革的进程。而凭借增值税发票计算进项税额非常重要,直接影响到此次税改的效果。对于一些物流企业来说,在加盟和转包环节产生的运输费用,很多不够正规的小企业或者个体户根本没有发票,只能开白条,一旦改为缴纳增值税,这类费用便无法用于抵扣。为此,加强运费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是税改过程中的一项不容忽视的工作。
五、结束语
增值税改革有利于优化我国的税制制度,有利于解决目前的税负压力大、结构不合理问题,能够减轻企业负担,使得企业加快脚步把主要精力放在自己的核心竞争力的打造上。作为此次改革中被覆盖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应做好充分准备,前瞻性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实施税收筹划,准确把握国家的方针政策,最大限度地享受增值税扩围给企业带来的优惠,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志安:完善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对策[J].税务研究,2010(11).
[2]吴华梅: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的影响[J].辽宁经济,2010(12).
关键词:建筑企业 营改增 对策
一、营改增相关内容及背景
1. 长期以来,做为流转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是并行,不相容的,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相对营业税而言只限于货物及少量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营业税通常被认定为劳务税,除加工修理修配之外的劳务及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都纳入营业税的范筹,当然这也包括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务。
2. 从计税依据上,营业税一般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它是价格的组成部分。是价内税,实行同一行业同一税率,不同行业不同税率的征收模式,计算简便,处在各环节中重复征收明显。而增值税,顾名思义是就其货物流转中仅就其增值的部分征税,不增值,不征税,避免了进入下一环节中税额重复征收,为企业减轻负担。
3.自2012年1月1日营改增在上海试点运行,后经国务院批准试点地区又新增至8个省,直辖市,有部分市区。到今年8月1日起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如火如荼地展开。营改增涉及的行业先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业开展试点,之所以选择这两种行业是基于,运输费用已属于现行增值税可允许计算抵扣的范围,有一定的可签证性。现代服务业做为第三产业为国家支柱产业是一个国家现代化发展进程的尺度。而这两种行业均与制造业有关密切的关联。改革的成功可以减少行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所带来的弊端。日前,从9月1日全国各地均已完成的纳税申报工作。这标志着营改增转型的成功。伴随营改增推进和抵扣链条的逐步完善, 还将带来产业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升级。 目前许多企业已将营改增看作是关系企业长远发展的一次战略机遇。其对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推动作用开始显现,同时,还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方案,条件成熟,可将其他行业全面推广。介时建筑安装行业势必也会纳入营改增范围之内。
二、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1.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上的影响
首先,在会计账务处理上会产生影响,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含在价格之内的税,实行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由原先的营业税的纳税人变成增值税的纳税人,营业税被取代,其主营业务收入里也就不再含有营业税额,入账金额会变小。有些施工企业自行购入施工材料,配件及挖掘等施工设备或提供应税劳务。营改增后,只要取得合规的票据,这些材料,配件固定资产和劳务成本所带来的进项税的允许抵扣的,因而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和劳务成本,施工成本也在减少。在账务处理上,营改增前,建筑施工企业购进材料,固定资产及提供劳务借:原材料或固定资产等 贷:应付账款等,取得收入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计提营业税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购进材料 借:原材料或固定资产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付账款。企业取得收入,借:银行存款或应心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其次,在财务报表上也会产生影响,对于利润表来说,由于营改增原来所交的营业是列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中,现不在此科目核算。从而减少此类的成本费用,利润就会增加。
2.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税收负担上的影响
实行营改增后,施工企业的税负由原 3% 转为11%,新购的材料成本可按17%做进项税额抵扣,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但从短期看来,有时企业的税负似乎并未减少,这是由于建筑成本决定的。做为企业的成本有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由材料,人工,制造费用等组成,而企业发生其他费用例如,管理人员工资,企业的修理,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等杂费是间接成本的组成部分。根据建筑业的劳动密集型的特点,与材料相比人工成本也占有较大比重。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工成本的上涨必然加大用工成本。而这部分人工成本又无法用于增值税的抵扣,税改后会加重税收负担。其次,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技术门槛低,企业的规模,人员,资质良莠不齐。购取材料的的渠道具有多样性复杂性,会产生许多材料无法取得正规的专用发票而不能得到抵扣。再次,原有的固定资产,例如在税改前购入的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及存货,当时没有取得专用发票,使得记入成本中,营改增后由于没有可扣的进项税,其销项税只能由企业承担。
三、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对策略主要从三个方面考虑
1.认真学习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度,加强人员的培训,增强纳税意识 。对于多数企业来说营改增是一新的课题,相关规定与操作并不熟悉,因而施工企业应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相关的培训,加强税务岗位和人员的配备,尽快适应新的税制改革。
2.积极探索税务筹划,降低税负。施工企业应抓住营改增的机遇优化组合,合理配置,尤其是在招投标报价、以及采购租赁合同的签订,充分考虑增值税额问题,择优选择那些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质的合作商合作,来降低税负,提高企业效益。
3.完善财务制度,加强发票管理,降低企业税负和营业成本具有着重要作用,关键是看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企业应加大宣传讲解专用发票的重要性,组织培训专用发票的领用,开具时间及数量等相关规定,加强对发票的管理。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