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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执法工作总结

时间:2022-04-20 07:22:27

低保执法工作总结

第1篇

20__年10月十六届六中全会上,打官司难、执行难被列为老百姓关心的十大热点问题之一。这说明执行难问题已经引起了党和国家最高决策层的关注。法院系统在执行难面前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为缓解执行难作了大量的探索,出台了不少的规则和措施,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执行难问题仍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特别是对部分处于贫困状态的申请执行人而言,虽赢了官司,但因法院裁判文书确定的赔偿数额长期得不到执行,使其本身困难的生活更为拮据,伤残病患更不易得到及时救治医疗。“__模式”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机制的创立,为破解这部分涉诉困难群体因执行不能所带来的突出问题、缓解执行压力,探索出了一条成功的新路子。

一、“__模式”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机制的产生背景

__市是云南省人口最多的县级市,也是省列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全市142.62万人,有城镇贫困人口1.3万人,农村贫困人口36.8万人,其中农村低保纳入6万人,占全市贫困人口的16.3。

背景之一﹕贫困申请执行人占未执结案件的四分之一,且呈不断增多趋势。

20__年至20__年9月,__市法院共有未执结案件501件,按照__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即农村人口人年均纯收入低于720元,城市非农户口人月均收入低于165元的标准,经入户调查或委托基层组织调查,其中有71件案件,占未执结案件的14.17%的申请执行人85人(其家庭成员236人)处于__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线以下。按照低保标准1.5倍计算,最低生活保障线边缘(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即以农村人口人年均纯收入低于

(表一)20__年至20__年9月未结执行案件为501件

案件数(含刑事案件)

申请执行人数

其家庭成员数(按每户四人算)

低保案件

71件(19)

85人

236人

低保边缘案件

56件(14)

71人

213人

合计

127件(33)

156人

449人

1080元,城市非农户口人月均收入低于248元的标准,经过执行干警排查,有56件案件,占未执结案件的11.18%的申请执行人71人(其家庭成员213人)处于低保边缘。处于低保以下和低保边缘的贫困申请执行人共计25.35%,占未执结案件的四分之一(见表一)。

按统计结果表明:未执结案件中贫困申请执行人在低保线以下人数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__年1件,20__年2件,20__年4件,20__年9件,20__年7件,20__年29件,20__年1-9月19件(见表二)。同时,从表中可看出,随着低保标准的提高及社会保障覆盖面的扩大,纳入低保或拟纳入低保的人数也呈逐年上升趋势。

表二:未执结案件中贫困申请执行人在低保线以下人数

年度

20__

20__

20__

20__

20__

20__

20__

20__

20__

(1-9月)

案件数

1件

2件

0件

0件

4件

9件

7件

29件

19件

背景之二﹕执行不能中贫困申请执行人90%以上是农村人口,且有95%以上没有享受低保。

属城市人口的贫困申请执行人仅有8案11人占贫困申请执行人的7.05%,属农村人口的贫困申请执行人有119案145人占贫困申请执行人的92.95%。属农村人口的贫困申请执行人有119案145人占贫困申请执行人的92.95%。其中,享受低保的有5件5人仅占贫困申请执行人的3.2%,未享受低保的有122件151人占贫困申请执行人的96.79%;参加医保127件156人,即已全部参加医保。(见表三)

(表三)20__年至20__年9月未结执行案件

低保及低保边缘案件为127件156人

城市

农村

/,!/未享低保

已参医保

案件数

8件

119件

122件

127件

人数

11人

145人

151人

156人

背景之三﹕社会经济的发展为建立涉诉困难人行救助机制提供了条件。

随着__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实力的不断提高,依法治国的方略正逐步推进,法治环境有所改善,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快乐__的发展创新思路正在贯彻落实。当此机遇,__市市委、市政府高度关心和重视涉诉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和就医等问题,市政府同意拨款50万元,并在今后每一年度预算拨款20万元,重点解决那些生活无着落、医疗无保障的涉诉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问题以及涉诉困难群众的执行难问题,为设立执行救助金制度创造了良好的物质条件。

背景之四﹕现行法律规定为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机制的实施留出了空间。

20__年10月28日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关于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第六项中规定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为人民法院消化未执行案件留下了空间和余地。未执结案件终结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申请执行人进行救助,能有效解决申请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问题,既救助了涉诉弱势群体,又能有效缓解了执行难,并有利于减少涉诉案件,更好地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在此背景之下,云南省高级法院院长许前飞在__市调研时,敏锐的捕捉到了救助涉诉特困人员、缓解难的初步构想,提出在__市建立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工作试点,涉诉特困人员救助的创意在火腿之乡诞生了。

二、建立涉诉特困人员救助与社会保障制度对接的可行性研究

在对执行不能而终结的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和刑事案件被害人在低保线以下及低保边缘的人数、户数以及是否享受低保、参加医疗保险

(以下简称医保)及医疗救助情况等进行大量调研的基础上,以建立科学、可行、长效的救助机制为目的,逐一对相关执行案件进行了排查、统计与分析,探索了执行救助金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对接的可行性及办法,尝试建立由政府主导,法院参与,民政部门管理,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与民政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等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的,包含有刑事被害人救助内容的涉诉困难群体执行救助制度。(一)与低保对接的可行性研究

1.政府民政低保救助情况简介

(1)从低保名额来看:农村因受名额限制只有三分之一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贫困人口享有最低生活保障,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贫困人口则没有名额限制。__市低于全国贫困人口年收入标准692元的人口共有19.6万人,占__总人口 142.62万人的13.74%,曲靖市每年分给__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口名额为5万人,全市每年用于农村低保救助的资金为240万元。20__年增加低保救助名额1万人,现共有6万名额,占__贫困人口总数的30.61%;农村贫困人口指标,由省级人民政府逐级向下级人民政府分配,__市根据曲靖市分配的名额,向各乡镇分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贫困人口没有名额限制

(2)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程序为:本人提出申请,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张榜公布,向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户的家庭成员发给低保金领取证。

(3)发放标准和优抚待遇:由民政部门每人每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属农村户口的每月发给人民币40元;属于城市非农户口的,对月收入不足人民币165元的,差多少补多少(见表四)。同时享受教育减免、就业帮助、医疗减免、住房资助、经商的工商税收减免、其他与生活直接相关的水电、燃煤(燃气)、广电等部门的扶持与优惠(凭所持低保证即可办理)。

表四:政府民政低保救助情况

低保标准

低保线人口

低保名额(农村)

农村救济金额(每人每月)

城镇救济金额(每人每月)

692元

19.6万人

6万人/年

40元

不足165元的,差多少补多少

(4)低保实行年审制度:保障对象下年度符合条件需继续保障的,应重新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手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抚)养人的保障对象除外。对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停止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由市民政局收回《低保金领取证》。

2.涉诉特困救助机制与低保的对接研究

(1)城市居民无需作为低保执行救助对象,因为城市非农户口的申请执行人不受名额限制,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基层组织提出申请,按程序纳入低保,享受低保的优抚待遇,低保支出属财政预算支出,不占用人民法院执行救助金,故以下只需要考虑农村涉诉困难群体即可。

(2)与政府协调预留100人最低生活保障名额,将农村涉诉困难群体纳入低保,由案件申请执行人按照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程序进行申请,申请获准的,享受低保人员待遇。这部分同上也不占用人民法院执行救助金。

(3)对于以上名额仍不能解决的农村涉诉困难群体,从执行救助金中支出费用予以解决。

这部分属于民政部门因国家财力所限和资金不足所不能解决的农村涉诉困难群体,可以从执行救助金中支出费用予以解决。依托民政低保运作体系,除费用不是由国家民政而是由执行救助金中支出不同外,其申请、评定及发放标准完全与民政低保的相同,故可实现与民政低保的对接,并由此而建立涉诉困难群体执行救助制度的长效机制。

(表五)20__年至20__年9月未执结低保及低保边缘执行案件所需资金(年均农村)

案件

人数

救济标准

所需资金

低保

71件

85人

40元×12月

40800元

低保边缘

56件

71人

40元×12月

34080元

合计

74880元

如只救助低保线以下的71案85人,一年需资金40800元;如救助低保边缘的56案71人,需资金34080元,两项合计需资金74880元。

(4)从完善涉诉困难群体执行救助制度的角度出发,还需要对是刑事被害人,但却因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进入执行程序的刑事被害人进行估算。这样加上前述对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未结执行的处于低保线以下和低保边缘案件127件中的33刑事案件,可以得出大概的需要救助的刑事被害人全数(见表一)。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部分刑事被害人因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对其相关信息知之甚之,只有在公安部门还可查到部分信息,所以只能用模糊的推算方法,所得数据不尽准确,仅作为一种参考。

表六:有刑事被害人无民事执行内容的刑事案件、人数

__市年均刑事案件为581件

有刑事被害人无民事执行内容的刑事案件数约占三分之一

刑事被害人数(按每案平均约1.5人计算)

处于低保线下和低保边缘刑事被害人数约占289人的三分之一

救助标准(×12个月)

所需资金

193件

289人

96人

40元

46080元

__市法院近四年平均每年审理刑事案件581件,根据刑事审判庭法官日常审判经验,有三分之二刑事案件类型,如人身伤害、抢劫等的刑事被害人愿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故由此推算约有三分之一的刑事被害人不愿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是有刑事被害人无民事执行内容的刑事案件数约占三分之一有193件。多数刑事案件被害人有1-3人不等,按每案平均约1.5人,共有刑事被害人289人。经向当地统计部门了解没有准确数据,但大体全__市处于低保线下和低保边缘人群占按总人数的1/3,故由此推算289刑事被害人中约有三分之一的96人处在人口的1/3),约占96人,按农村救助标准40元计算,每年需要资金46080元。(见表六)

(二)涉诉特困人员救助与医疗保险对接的可行性研究

(1)无论农村和城镇医疗保险,均以个人事先缴费,参加医疗保险为前提,才可以按规定

按不同自付比例进行报销医疗费用。且医疗费用的发生通常是不可预测、一次性和事后性的,即不会知道何时会患病,会需要多少钱,只有生病治疗完毕后才能知道。这样决定了对涉诉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只能一次性和事后性的。按规定,总的医疗费用除报销掉各种由国家负担的费用外,才产生自己应自付的费用,故医疗救助仅指的是对自付比例费用的救助。(2)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已覆盖了绝大多数农村人口(95%以上)。作为全国农村医疗保险试点之一,__市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已覆盖了全市绝大多数农村人口(95%以上)。其投保方式为每年缴纳20元人民币投保,当因病到医院就诊时即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乡镇卫生院、市级医院和本市范围以外就诊治疗的,分别核销保险费为实际医疗费的65%、55%和35%。普通病最高不超过15000元人民币,特殊病最高不超过20__0元人民币。

(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已覆盖了绝大多数城镇人口(95%以上),且保险费标准略高于农村人口。基本做法是每人每年210元,由中央、省、市三级财政分别补助20元、50元和70元,个人缴费70元。起付标准按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确定,三、二和一级医院分别是600、400和200元,市外就医8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0元。自付比例为三、二和一级医院分别是45%、35%和20%。

2.医保与涉诉困难群体执行救助制度的对接研究

(1)农村涉诉困难群体无需作为执行救助对象,因为对无力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每人每年20元)的农村人口,在__市已形成由民政局代交的制度。

(2)极少数城镇人口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经协调不能争取由财政负担的,可从执行救助金中支出费用予以解决,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执行救助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由执行救助金管理机构人员(可考虑为民政部门专门人员)从执行救助金中为申请执行人代交,将申请执行人纳入医疗保险对象。但因为__市城市医保正在启动,第一批医疗救助报销尚未开始,有关数据无法统计,故这部分人可能会占用执行救助金多少目前无法估算出来。

(3)考虑在现行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对农村涉诉困难群体其个人承担的自付医疗费用用执行救助金给予适当救助医疗救助。

(表七)低保及低保边缘的申请执行人和无执行内容的低保及低保边缘的刑事被害人所需资金(年均农村)

案件

人数

救济标准

所需资金

低保和低保边缘

127件

156人

2626.62元

409752.72元

无执行内容的低保及低保边缘的刑事被害人

约64件

约96人

2626.62元

252155.52元

合计

661908.24元

如上所述在__市已形成由民政局代无力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每人每年20元)的农村人纳的制度,故农村人口大部分已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少数未纳入医保的农村涉诉贫困人员,纳入低保后医疗保险费即由民政代交而纳入医保,仍未纳入低保的,可以申请救助从救助金中代交。还可以患病后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后,对余下的自付医疗费用,若基于涉诉困难群体的特殊困难情形,想考虑对其进行再次救助的,按卫生部门提供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人均受助金额为2626.62元计算,低保及低保边缘的申请执行人156和无执行内容的低保及低保边缘的刑事被害人96合计252人,每年需从执行救助金中支付医疗费费661908.24元。

还可以考虑不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受助金额为2626.62元进行再次医疗救助,而是该数额的一个比例数进行医疗救助,如60-80%,则所需要的总额也相应只有该总额的60-80%。

(三)执行救助金与民政大病大灾救助对接的可行性研究

1.大病救助

《__市农村特困户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大病救助的对象是指五保户和农村特困户因患大病(癌症、尿毒症、重症肝炎、糖尿病综合并发症)需要救助的家庭成员。救助标准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对象患大病后,符合规定的医疗费自付部分全年累计超过1000元的,可依本细则申请享受医疗救助,救助金额按照住院医疗费自付部分的50%支付,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费救助金额不超过20__元。__市每年用于大病救助的资金约20万元。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在民政救助后,可以申请从人民法院执行救助金中给予再次救助,人民法院执行救助金管理机构审查属实的,可适当批准给予人民法院执行救助金救助,比照民政救助金额计算,最高额约需资金20万元。

2.大灾救助

《__市农村民房火灾救助办法》对发生火灾受灾户给予500-20__元人民币及物资救济。《 __市地质灾害防止及救助实施方案》对受泥石流灾害房屋需要搬迁的,规定了市民政局给予4000元人民币救济及物资救济,__市每年用于大灾救助的资金约20万元。案件申请执行人遇到大灾的,可以申请从人民法院执行救助金中给予再次救助,人民法院执行救助金管理机构根据民政部门的审批依据,酌情发给救助金,比照民政这两大灾害救助金额计算,约需资金20万元。

(四)特殊情况下的救助研究

对于已经享受低保、医保和其他社会保险,或者已经由其他社会救济渠道进行了救济,但仍不足以解决问题,特别是因伤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无来源的案件申请执行人,有的因伤病欠下债务或有的因无生活来源,生活极为困难。对此类申请执行人很有必要使用执行救助金救助,将申请执行人依执行救助程序纳入低保和医疗救助体系内,将其家庭成员名单提交民政部门争取也纳入低保和医疗救助体系内,并酌情给予适当金额的救助金救助,解决申请执行人基本生活问题,以彰显司法为民的职能。经逐一排查,__市法院现有特殊情况救助案件13件,建议可考虑救助从几百元到5000元不等,特殊的可达10000元,若平均每件给予4000元救助,需资金520__元。

(五)救助年均所需资金数额按救助标准的高低不同大约在120万至60万之间。

(表八)__市涉诉执行救助年均所需资金

低保及低保边缘金额(含刑事被害人)

医保金额

(农村)

大病救助

大灾救助

特殊救助(含全部特殊情况救助案件13件)

合计

120960元

661908.24元

20__00元

20__00元

520__元

1234868.2元

备注

__市城市医保20__年启动,但第一批医疗救助包销尚未开始,有关数据无法统计

表中各救助项目,按上述与相关政府行政低保、医保和大病大灾救助相同救助标准计算,__市涉诉执行救

助年均所需资金1234868.2元,这大约可视为所需要最高资金数额。若主要考虑涉诉执行救助的二次补充性,适当只按按相关政府救助标准的60-80%计算,取中间70%计算则需要864407.74元。若主要考虑涉诉执行救助资金的资金局限,也可只按按相关政府救助标准的50%计算,则需要617434.1元。三、“__模式”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机制的巩固与完善

任何一项新生事物都有一个产生和逐步发展完善成熟的过程,针对实际运行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对“__模式”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机制进行了巩固与完善。

(一)建立执行救助机制的长效性机制

目前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制度尚缺乏较高层级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执行救助机制的长效性缺乏根本保障。从执行救助的社会救助补充功能来看,执行救助机制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延伸和补充,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健全,执行救助制度的发展趋势必然要向社会保障制度并轨,逐步被社会保障制度所吸收,最终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可以说,这是执行救助机制的最终归宿。推动较高层级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以国家立法的形式从宏观上将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救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为执行救助机制的长效性提供可靠的法律法规保障,是解决涉诉弱势群体问题的根本办法。作为推进此项工作的主要承担者,__市法院将进一步完善救助机制,对穷尽执行手段,符合救助条件的有一个救助一个,符合纳入低保、医保条件的,有一个纳入一个,使此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二)建立稳固的执行救助资金来源

执行救助金来源的稳定性是制约救助金长效机制的决定性因素,要使执行救助基金成为“不竭之水”,就必须建立健全执行救助基金长效机制。第一,适当增加财政预算投入,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第二,拓宽救助金的募集渠道,广泛宣传和呼吁,动员全社会关爱涉诉特殊困难群体,广开资金募集渠道募集资金。第三,制定盈余资金使用增资管理机制,建立稳健经营投资增效的管理模式。可以委托投资机构投资开发风险小、收益稳定的产业,提高资金效益。

(三)落实执行救助的公平公正公开

公平、公正是执行救助机制的终极价值,如果丧失了公平、公正,抑或在救助中产生新的不公,那就丧失了这项机制存在的前提。__市在《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的实施意见》和《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中,明确了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对象,同时在《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管理办法》制定了一套救助规范的程序,是救助工作开展的公正、公平的根本保障。要强化对执行救助的公平公正的严肃性和重要性认识,严格执行救助的对象、条件和程序,明确公平公正救助责任:第一,明确执行救助责任追究机制,对执行救助瑕疵进行追究,按照执行救助相关规定落实救助责任;第二,建立长效审计监督机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公布检查和审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救助前公布救助申请人名单及基本情况,并定期公布救助工作开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建立救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让执行救助工作在阳光下运作。

四、“__模式”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机制的主要做法

(一)以逐一案件摸底调研作准备。

深入调研,摸清底子,做好可行性研究和充分的论证是工作启动的重要前提。20__年7月起,我院开始对建立执行救助机制进行前期调研。如前所述,全面深入细致的调研,为涉诉特困人员救助与社会保障制度对接提出了可行方案,为《__市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的实施意见》和《__市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管理办法》的出台奠定了强有力的基础。

(二)以政府救助、法院推动作思路。

救助机制的创建与落实,政府主导是关键。但在整个推进过程中,虽然是以政府为主导,但我们自始至终把它当作法院自己的事情来办理,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__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汇报,__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时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工作会议,将我们在助推过程中不能办的、办不了的事情,由政府安排部署,并督促落实过问,确保达到预期的效果。由此,我们形成了政府和法院各自发挥职能作用、政府唱主角、法院来助推的“政府主导、法院推动机制”。

(三)以党委、政府领导重视作后盾。

__市委、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救助试点工作,及时召开市政府专题常务会议进行研究,成立了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市政法委书记、市人大副主任、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协副主席、市法院院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执行救助金管委会,由政府副市长担任组长,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在法院执行局,并建立健全制度。这样一来,我们有了信心,有了勇气,有了坚强的后盾。

(四)以与民政、医保部门沟通协调促运作。

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机制是在现行社会救助框架下,借助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对现行救助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它涉及政府多个职能部门,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推进中,不可避免地要与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进行衔接和沟通。没有这些部门的积极支持与配合,这项工作难以运作。因此,一方面我们积极推动市政府来主导,另一方面与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构建了执行救助与社会保障体系相对应的对接机制,从而形成了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等共同参与、全面协调统一、各部门全力支持与配合的“各部门参与机制”。

(五)以财政预算、社会筹集资金作保障。

对资金的筹集,我们把握“政府主导、法院推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原则。一是__市政府20__年首拨50万元作为该项工作的启动资金,并自20__年起财政每年预算安排20万元注入。二是资金募集围绕“内外结合,外部为主”的协调联系募集捐助方式,率先调动我们干警积极捐助,做

好推动;同时,发动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开展资金募集活动。20__年1月12日,由__市政府主办的“__市涉诉特困群体救助金募集大会”在我院顺利召开,向社会募集到817100元的救助资金。通过这些工作的探索开展,形成了政府拨付与社会募集相结合的“救助金注入机制”。(六)以与社会保障制度对接作桥梁。

一是已经纳入低保、医保的救助对象,继续享受低保、医保待遇;二是未纳入低保的争取民政纳入低保,享受低保待遇;三是未参加医保、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无力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农村户口或城镇人口,争取由市民政局或三级财政负担代缴,纳入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医保,未争取到的,从救助金中代缴,将其纳入医保;四是对因患大病在享受医保和民政大病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进行救助;对因火灾、泥石流等大灾经民政大灾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进行救助;五是对于已经享受低保、医保或者已经其他社会救济,但仍不足以解决问题的,如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无来源的,可以申请救助。

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服务意识,构建和谐平安交通环境”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纠风工作及反腐倡廉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实际,增强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打牢执法为民思想基础,着力解决应用“电子警察”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道路交通标志,为“创新创业,共建和谐”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活动,努力达到全省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交通标志设置科学合理,电子警察系统建设更加规范,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理念进一步端正,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执法形象进一步改善,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增强的目标。

(二)工作任务

1、规范道路交通警告标志设置。主要是规范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干线交通警告标志的设置工作。重点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为确保行车安全,根据交通部有关规范在部分特殊路段需增设交通警告标志。二是公路限速标值过低及缺少设置配套解除限速标志。所有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干线公路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实地调查,在查纠整改阶段配合交警部门完成交通标志设置及限速标志整改规范工作。

2、规范“电子警察”系统建设。重点解决交警部门与投资商合资建设的问题。“电子警察”系统必须由公安部门自行建设,已经由投资商参与建设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与投资商彻底脱钩。暂时不能脱钩的电子警察设施不得投入正常执法应用。高速公路智能监控系统建设中,涉及超速抓拍等相关系统建设,按赣府厅字[2007]54号《高速公路智能监控系统建设管理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精神办理。

3、规范“电子警察”设置、使用。重点解决群众普遍反映的交警部门利用“电子警察”系统隐蔽执法的问题,实行“阳光”执法,在设置雷达测速点的前方设置醒目的“前方雷达测速”等告示标志牌,严禁暗中执法。

4、规范“电子警察”系统执法程序。重点解决执法程序不合理的问题。交警部门利用“电子警察”系统处罚流程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处罚法》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69号令)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予以执行,不得在未开具处罚决定书的前提下违规计算滞纳金;加强对“电子警察”系统处罚的监督和指导,避免出现执法案卷不全,违规收取滞纳金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5、规范“电子警察”数据档案管理。重点解决“电子警察”系统数据库的管理的问题。要有专人负责“电子警察”数据的比对、录入,确保数据的准确、及时与完整,科学管理数据档案。

6、科学设定重点路段限速标值。重点解决一些路段设置的限速值过低的问题。要结合各地各路段的路况、交通流量和交通事故情况,会同交通、安监等部门对限速标志的位置和最低限速进行仔细研究,做到设置合理合法。

三、方法及步骤

专项活动时间为6月20日—11月20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20日—7月5日)

各地要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在当地成立由政府牵头,交警、交通、省政府纠风办、安监等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整治工作领导机构,摸清情况、掌握规律,研究对策,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同时,采取多种宣传形式,为整治活动顺利开展营造一个政府重视,社会各界理解、广大群众支持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查纠整改阶段(7月6日—9月20日)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针对工作方案和有关文件要求认真查摆自身在电子警察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对限速标值不合理的情况,各地要结合路段的路况、交通流量和交通事故等因素,由各职能部门对限速标志的位置和最低限速进行仔细研究,做到设置合情合法。各地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情况要在9月20日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专项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考评阶段(9月21日—10月20日)

由专项治理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组对全省各地贯彻落实本工作方案和自查自纠的工作效果进行全面检查,对各地工作情况予以考评,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专门督导和整顿。

(四)全面总结阶段(10月21日—11月20日)

对各地在前三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由专项治理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通报,并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对工作成果予以宣传报道。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完善道路交通标志,规范使用电子警察系统执法”专项活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对此要高度重视,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部署落实本次专项活动。为确保活动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由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政府纠风办、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省审计厅联合成立“完善道路交通警告标志和规范使用电子警察系统执法”专项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公安厅纪委书记郭玉明任组长,省交通厅副厅长孙茂刚、省监察厅副厅长黄林开、省财政厅副厅长胡强、省安监局副局长龙卿吉、省审计厅副厅长桑昌武、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郁耀平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郁耀平兼任主任,省公安厅监察室副主任李慎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科技处处长张然勇、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交通秩序处处熊义津、省公路管理局养护处处长胡智、省政府纠风办副处级纪检员邓跃高、省财政厅邹水成处长、省安监局陈齐斌处长、省审计厅胡志勇处长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具体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监督检查,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完善规范工作措施,协调各职能部门相关业务工作,收集上报活动信息等日常工作。

第3篇

关键词:粮食收购;问题;对策;财务管理

从2005年起,我国在部分粮食主产省实行粮食最低价收购政策。经过几年的实践,证明最低价粮收购政策对稳定和促进粮食生产、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亟待改进和完善的问题。笔者就江苏省建湖县(下面简称“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执行最低价收购粮食政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本人从事粮食财务管理工作实际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执行最低价粮食收购政策所面临的问题

实行粮食最低价收购政策,对保护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起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何改进和完善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

(一)仓储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仓容紧缺是比较突出的问题

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许多仓储设施都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建造的,年久失修;加之改制后大部分粮食购销企业实行了租赁经营,前几年经营困难,一般不会投入资金对老化的仓储设施进行大规模维修改造,不少基层粮库仓储设施老化、仓房条件差、仓容紧张,出现了有仓不能收粮的现象,已不能满足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的需要。有的企业只好打露天囤满足农民售粮,安全储粮存在问题。

(二)农发行系统“库、贷分离”的问题

2008年由市级农发行向中储粮直属库承贷,收购资金由中储粮直属库下划到各县粮食购销总公司,然后再由县级粮食购销总公司会同县级农发行根据延伸收购企业粮食收购情况拨付收购资金;延伸收购企业逐期结报收购实绩,库存随之划转到中储粮直属库管理,这一模式看似合理,但是贷款人毕竟是市级分行,库存监管人却是县级支行,造成贷款、库存分别由上、下两级行管理,库、贷分离,难以实施有效的库贷挂钩管理。

(三)在途资金利息成本的分摊问题

由于收购辅底资金由中储粮直属库按预计收购量向市农发行一次性贷款全额下划到各县粮食购销总公司,其利息按农发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而延伸收购基层企业的收购辅底资金是由县级粮食购销总公司会同县级农发行为强化信贷资金管理,根据各延伸收购企业粮食收购情况先预付部分然后再按入库进度陆续拨付的,其利息只能按同样方法计算。对于未能全额下划仍停留在县级粮食购销总公司账上的收购资金期间利息无着落,造成资金利息难以分摊。

(四)惠农政策不能完全到位的问题

在2008年的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中,到收购点售粮除农民外,还有大部分是“粮食经纪人”,这样就有可能让国家的惠农政策不能完全受益于农民。究其原因,目前在农村,家中男劳力大部分常年在外打工,在家留守的一般主要是老人、妇女和小孩,在出售粮食时,因家中缺乏壮劳力,往往图省事售给“粮食经纪人”,坑农损农事件时有发生,出现了国家惠农政策不能完全到位的现象。

(五)最低价粮食收购质量、价格难监控的问题

最低价收购不同于一般的市场收购。它是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粮食销售”的原则执行的。有收购主体资格的企业在收购时必须公开收购价格,公开质量标准,不得压级压价,满足农民售余粮的要求,同时又要坚持质量标准。但近几年随着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连续出台,农民的质量意识也逐渐淡薄,特别是农村收割机推广使用后,田间初步整晒,除杂基本上简化,加之2008年收割期间连续阴雨,给粮食收购工作增加了压力,带来了难度。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执行的主体是粮食购销企业,在执行《预案》过程中,购销企业本身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出现了个别企业以质量标准为借口,对需整晒入库的粮食,变相压级压价的现象,而且点多面广,价格监管难度较大。

(六)粮食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机构还不完善,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机构至少应包括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质量监督等方面的工作机构,才能保证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全面而有效地开展。还有基础工作不扎实、执法对象还不够明确、执法外部环境还不宽松、执法行为还不规范等等。

二、对所面临的问题的解决对策和建议

面对粮食购销企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相关单位应发挥现有优势,扬长避短,抢抓机遇,迎接挑战,继续做好新形势下国家最低价粮食收购工作。就我县基层粮食购销企业而言,大部分已采取了租赁经营模式,还没有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仍是国有企业性质,享受的是国家税收减免政策,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国家最低价粮食收购业务。

(一)加大投入,解决仓容不足的问题

仓储基础设施建设是保证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和质量的基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需要现代化的仓储设施,因此笔者建议一方面国家尽快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加大对粮食主产区仓储设施的维修及改造资金的投入力度。除新建一批符合现代化储粮标准的粮仓。同时,还要立足现有仓库资源,给予专项仓储维修、建设费用,对其进行维修和改造,延长现有仓储设施的使用寿命。另一方面,中储粮分公司、直属库和县级粮食主管部门都要建立起专门用于承担最低价粮食收储任务的基层粮食购销企业仓库维修方面的基金。另外,中储粮总公司还应根据粮食主产区的粮食库存现状,适时开展移库调运、拍卖销售。可采取提前上市拍卖或与粮食加工龙头企业签定定向合作协议,消化吸纳一部分最低收购价粮食,以此解决当前仓容不足而影响秋粮收购的问题。

(二)加强对最低价粮食的质量管理,明确损耗补偿标准

1.要参照储备粮管理,推行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收购及代储资格认定工作。对不具备清粮设备、通风设备及保管条件的企业,不认定其收购及代储资格,从源头上把好关。2.要严格把好收购质量入库关。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应的最低收购价粮食质量管理办法,健全制度,做到依法依规加强最低价粮食的质量管理。笔者建议在执行预案中明确最低收购价粮的正常损耗标准和补偿办法,在粮食拍卖后给企业一次补偿到位。同时,指定符合条件的专业检验部门为质量检测权威机构,成立粮食质量检测小组,对入库的最低收购价粮食,要求在入库量达1/3、1/2及满仓时不少于三次抽查质量,出具书面质量检查报告,对一次检测不合格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改正;对二次检测不合格的企业,暂停其资金投放,待整改到位后再行投放;对三次检测不合格的企业,收回已发放的资金,取消其承储和贷款资格。

(三)提高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透明度,保障政策效果不偏离

中储粮是最低价粮食收购政策的执行主体,而承担最低价粮食收购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则成为最低价粮食收购政策的责任主体。在最低价粮食收购工作中,为了严格执行政策,不打“白条”,直接向中储粮直属库申请收购辅底资金,这辅底资金与粮食收购入库存在时间差,期间利息则由收购企业承担。而最低价收购的粮食粮权在中央,企业除去微薄的收购费用,没有任何收益,不仅谈不上效益,还要为执行政策而背负沉重的利息债务,势必严重阻碍购销企业的发展。目前,在一些工作环节上还存在信息沟通不够、信息不透明的问题。由于目前粮食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加上最低价粮食收购实行垂直管理,中储粮与地方粮食管理部门和国有粮食企业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因此,国家应进一步完善《预案》各条款,清晰地界定各执行主体、监督主体、配套服务主体的权、责、利,明确财政各项补贴费用的分配方式、在途时间、利息分摊合理方式。

(四)采取措施,方便农民,把国家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针对部分农民对最低收购价粮食政策缺乏了解的实际情况,粮食主管部门要借助新闻媒体,加强最低收购价粮食政策的宣传力度,鼓励农民到粮食收购点直接售粮。有条件的购销企业可以在交通不便、离库点较远的地方设置临时收购点等途径来方便农民售粮;还可以组织一些移动收购点,到困难农户家直接收粮等措施,使国家政策确确实实惠及到每一位种粮农民。2008年最低收购价小麦销售不畅压库的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各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尽快加以解决,否则,将影响到秋粮收购工作,影响到党的惠农政策的落实,影响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五)多方配合,着力抓好最低价粮食环节管理

1.在收购上,粮食主管部门和农发行要通力协作,实行“联手”管理。建立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管理联合督查小组,实行分片督查,通过明查暗访、核实收购码单等措施,监控企业收购期间是否有“压质压价”等欺诈行为。如发现上述现象,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加以解决,保证托市粮收购正常有序进行,从源头上防范因价格而可能导致的经营风险。对那些恶意抬价,扰乱粮食市场的不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对于“质”和“量”环节上的监管,要指定符合条件的专业检验部门为质量检测权威机构,对最低收购价粮食,按入库的进度进行质量检查。同时对最低收购价粮食贷款实行“预案”管理,要求企业缴纳一定的质量保证金,落实好相关风险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因质量问题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减少经营风险。2.在储粮保管上,由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粮食的粮权是国家的,托市收购企业无粮食经营权和所有权。粮食入库后由中储粮系统和农发行联合检查,质量、数量合格后才能验收入库。为了获得30元/吨(在预案中规定50元/吨)的收购费用,基层粮食购销企业在收购季节都想最大限度掌握粮源,从而对收购市场形成竞争态势。最低收购价预案启动后,由于托市企业都敞开收购,掌握了粮源的个体粮商生意火爆,待价而沽,使企业在收购环节实际支付的收购费用高于核定的,无利润可谈。为争取每年70元/吨的保管费用补贴,企业从上至下都高度重视库存管理工作,基本上都严格按照有关管理办法来履行存储合同,以确保储粮的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但是,粮食在储存过程中的正常损耗如水分减量、保管自然损耗等,得不到额外补偿,全部由企业负担。由于保管费是按实际保管月份拨付的,剔除粮食保管过程中的正常损耗、人员工资后,国家给的保管费用已所剩无几了。在此,笔者建议中储粮总公司根据2008年的实际情况,应补足20元/吨的收购费用,用以弥补承储企业正常的费用支出。在库存管理上,中储粮直属库、粮食主管部门和农发行要协调一致,加大监管力度,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库存检查,做到既节约费用,又杜绝信贷风险。3.在粮食销售上,中储粮总公司要建立季节性、稳定性、可控性的最低收购价粮食多元化销售机制。国家指定的托市粮食拍卖交易市场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电子信息的交易平台,采取灵活多样的交易方式,在保证交易安全的情况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尤其是粮食主产区的粮食要优先在网上挂牌销售,最大限度地方便客商,提高拍卖成交率,扩大销售量。承储企业必须凭《出库单》无条件地执行出库计划,并对出库费作出严格的界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各地粮食承储企业在出库时,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交货。

(六)制定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措施

1.加大学习宣传粮食流通法规的力度,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粮食行政执法是当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购销市场化条件下的一项主要工作职责,能否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准确,关键是看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这也是重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良好形象的关键所在。因此,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务必在强化、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上下功夫,特别要在学习宣传粮食流通法规方面下深功夫,加大工作力度。2.完善执法工作体系,夯实执法工作基础。争取增设政策法规、粮食监督检查、粮食质量监管等行政执法必需的机构和人员,明确各自的职能职责,尽快实施统一粮食行政执法标识和执法监督电话。探索在辖区内的乡镇政府设立或聘用粮食行政执法协管员的办法,以解决执法人员不足的矛盾。3.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沟通与协调。一方面,要在粮食系统内部经常交流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经验,又要密切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学习执法技巧与方法;另一方面,要重视与工商、质监、物价、卫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执法,各履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合力,全方位开展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和粮食行政执法工作。

总之,只有通过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迈上新台阶,真正形成“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形成价格、价格引导生产”的良性机制,不断改进与创新,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确定在一个合理的、正确的位置上,使之真正成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有效载体,才能执行好国家最低价粮食收购政策

【主要参考文献】

第4篇

一、工作方法

先扩面,后提标。这次提标扩面是低保标准从683元提高到860元之后产生出来的人员和补差额。人数是省民政厅根据省统计局农调队按照860元以下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测算出来。县局将省分配的新增指标按照原低保对象覆盖比率和各乡镇实际困难状况,分解到各乡镇。各乡镇再根据上述方法分解到村。由村委会摸底调查、评议上报。原已审批享受的低保对象原则上不动,个别微调。A类标准按每人每年860元全额享受;B类标准按每人每年657元执行;C类标准按每人每年417元执行;D类标准按每人每年377元执行;新增低保对象一律纳为第5类,标准按每人每年177元执行。

保障范围,家庭收入核算项目,保障资金的管理和发放,申请审核审批程序,仍按照《*县农村居民最底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固民字[*]18号文件执行。

二、时间步骤

1、2月13日至2月20日,为宣传动员、分解指标阶段;

2、2月20日至2月25日,为摸底调查阶段;

3、2月25日至3月20日,为个人申请、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阶段。3月10日之前村级评议、公示结束,填表上报;3月15日之前,乡镇审核结束,打印花名册、制作光盘、汇总上报;3月20日之前,县民政局审批并公示结束。

4、3月20日至3月25日,为打卡发放阶段,资金落实到户;

5、3月15日至3月25日,各地对农村低保扩面工作进行总结,3月25日之前,以乡镇为单位将总结书面报送县低保局。3月30日之前,县低保局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县农村低保提标扩面工作情况,树立典型,推广经验。

三、具体要求

此次农村低保扩面对象主要考虑两个方面因素,一是经各级民政部门多次调查摸底掌握到的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860元的贫困家庭;二是因灾致贫、因灾返贫的受灾家庭。要严格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程序,坚持张榜公示,做到情况摸清、对象保准。根据实际,修订后即将公布的《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规定,民主评议可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两委扩大会议吸取不少于3至5名村民代表参加的方式进行。

1、高度重视。各乡镇要把提标扩面与当前除雪抗灾有机结合起来,作为“保生活、保生产”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要站在全局和讲政治的高度,增强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提高工作自觉性。

2、严格程序。按照个人申请、村民代表评议、乡镇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申请审批程序,严格审核,逐级把关。重点把好村民代表评议关和乡镇政府审核关。村民代表评议不得流于形式,要广开言路,充分酝酿,评议结果要张榜公布。确保评议公平、公正,评议结果真实准确。乡镇政府审核要重质量、重效果,一审村级评议有没有落实、有没有进行张榜公布,二审是否确保重点,杜绝撒胡椒面。

第5篇

在全区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区委、区政府在这里召开全区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主要是总结我区20xx年环保工作,部署今年环境保护和绿色社区创建工作。刚才,***街道等*家单位作了很好的发言;**区长就20xx年区长环保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了总结,并对今年的工作作了部署,希望大家认真贯彻落实。下面,我再讲三点意见。

一、正确分析和把握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环保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一直是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和广大群众十分关注的一项工作。近几年来,我区始终把环保工作作为促进经济发展、提升城市形象、增强城市竞争力、提高群众生活质量的重要工作来抓,全区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提升。去年,全区工业污水排放达标率**;环保审批建设项目***个,三同时合格执行率为100;全区医疗机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达**以上,二级以上医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达100;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全区绿色社区总数达到**个,其中****社区升级为省绿色社区。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市环保局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全区各部门、各单位通力合作、共同努力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区委、区政府,向关心、支持、参与玄武环保工作的各位领导、干部职工和驻区单位,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区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工作还存在着许多突出的问题。总的来看,环境质量还不尽人意,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还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等等。对这些问题,全区上下要高度重视,努力从战略的高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第一,要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意识,认真处理好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一方面,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我们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重点,推动产业从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向低消耗、低污染、高效益转变,实现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全面进步、资源永续利用、环境不断改善和生态良性循环的协调统一。另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问题实质上就是经济发展问题。我们要大力推进****建设,积极营造良好的区域环境,以环境优势来赢得竞争优势、发展优势。

第二,要牢固树立执政为民意识,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改善生活环境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在今年年初召开的区“两会”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建议、提案***条,涉及环境问题的占了三分之一。环境质量的高低,已成为群众评价政府工作的一条重要标准。因此,我们一定要站在为民谋利的高度,加大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力度,解决人民群众迫切想解决的问题,最大程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居住环境、生活环境、生态环境的需求,努力创造一个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良好环境。

第三,要牢固树立争先创优意识,努力把玄武建设成为南京标志性的生态城区。***区具有得天独厚的生态资源优势,融山、水、城、林于一体,绿化覆盖率达**,居全国同类城区前列。良好的环境为我们打造生态城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们要按照区委提出的********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大环保工作力度,巩固和优化环境特色,通过几年的努力,把我区打造成**作为国际名城最吸引人的地方,凡到***者必到**,居**者首选**。

二、突出重点,攻克难点,确保完成今年环保目标任务做好今年环保工作,最重要的是围绕市区目标,抓好工作落实。具体来说,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标本兼治,严格控制污染总量。一方面,要加大老污染源治理力度,对市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企业跟踪督查,确保治理到位。要巩固达标排放成果,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率力争达**以上。另一方面,要努力遏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在项目审批时,区发改局、环保局要把好关,坚持项目不环保不通过,治理措施不落实不通过,验收不过关不通过,确保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达100。

二是做优环境,深化绿色社区创建活动。创建绿色人居环境社区工作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惠民工程。目前我区绿色社区建成比率达**,受益居民达**万余户、**万多人口。但与兄弟城区比较,我们尚有差距(**区绿色社区建成比率达**,**建成比率达**)。我们要在巩固原有创建成果的基础上,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加快推进创建活动,力争至本届政府届满即到20xx年,全区绿色社区达到**个,占社区总数的**以上。

三是加强宣传,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各街道、各部门要把环保宣传作为文明城区创建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绿色学校、环保进社区等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相关部门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宣传好的典型,揭露各种破坏环境的行为。要通过宣传教育和监督,使环境保护成为各级各单位和广大市民的自觉行动,在全区形成人人动手、保护环境、爱护环境的良好氛围。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形成全区上下齐抓共管的合力环保工作 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又是政策性、法律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真正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组织上加强领导,在措施上加大力度,以凝聚全社会的力量,确保我区环境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

一要强化责任,健全机制。要强化党政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和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的环保工作机制,形成环保工作的合力。要严格环保责任机制,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要完善任务分解落实机制,各街道、相关部门要围绕今天签订的责任状,抓好目标分解工作,确保落实到具体科室,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年底区委、区政府将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考核单位和个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二要多方筹资,加大投入。上周,区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每年列入财政预算的环保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地方收入的*,全区环保总投入要占区GDP**以上。各街道也要结合辖区实际,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环境改造和保护工作。同时,要加强研究环保有关政策,进一步拓宽环保资金渠道,积极向省、市申请专项资金,向驻区单位筹措资金,用于环境治理和保护工作。

三要从严执法,强化监管。区环保部门是环境保护的执法和监督部门,要理直气壮地负起责任,敢于执法,严于执法,善于执法,果断查处,不徇私情,严厉惩处严重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对那些污染严重、超标排放,又不按时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单位,必须依法责令关停;对主要责任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各街道环保职能已经明确,要尽快选派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协助区环保部门做好污染控制、群众投诉处理等工作。

第6篇

一、管理水平低是提高中小企业执行力的最大障碍

一般而言,衡量执行力高低的标准为:一是执行的意识,无意识则无执行的自觉;二是执行的意愿,无意愿就无执行的动力;三是执行的能力,无能力就无法达成执行的预期效果;四是执行的程度,达不到执行的预期程度,执行的意愿和能力就无法得到体现。目前,执行力低是企业在经营管理中普遍面临的问题。一般研究认为,企业员工能不能、愿不愿去执行计划与任务是影响企业执行力的直接因素,即员工的专业技能水平影响员工能不能完

成计划与任务,员工的工作态度、职业道德与责任感、组织纪律观念、团队合作意识等影响员工愿不愿意完成计划与任务。但是关于企业执行力低的原因还应进行深层次挖掘。笔者认为,个别员工执行力差是员工的问题;公司整体执行力差就是领导的问题。这是因为,虽然在很多情况下企业计划与任务没有被很好地完成与执行层面的员工有直接关系,但是,由于企业经营管理目标与计划的实现关键在管理,所以,员工能不能、愿不愿去执行计划与任务的关键也应该是管理。

二、提高企业执行力的具体措施

(一)目标明确。目标明确就是要落实指标。指标定的准确、能落实,是做预算、定政策、激励考核的基础,是管理中最重要的事。企业可以采用目标管理法,让全员共同制定目标,目标要既准确又能落实,必须层层分解,直到不能再分。企业在制定目标时,要避免只考虑企业的目标、或者只能由企业高层管理者来进行目标的制定与分解的情况。要注意调动企业各层次员工的积极性,让员工参与进来,兼顾企业各方利益,使企业目标、部门目标和员工的个人目标能够协调一致。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员工在完成企业计划任务过程中产生抵触情绪,提高企业执行力。使目标明确的另一个辅助手段是工作说明书,工作说明书上要明确描述工作内容、期望结果、完成时限、可用资源、负责人、主要协助人等,签字生效。工作说明书可以将责任明确到具体的部门具体人身上,让工作要求更加清楚,亦可以处理好跨部门协作。

(二)方法可行。执行层的任务既然是执行,管理者就应该假设他们没有思想,从而对其提供具体的操作方法。制定一个可行的方法需要决策、支持、反馈三个环节有效配合。首先决策不能是根据领导的意愿拍脑门决定,而是要结合企业战略和市场情况充分论证;支持可以是高级员工给下属的业务指导,也可以是专业的内部或外部培训,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执行层来说,传授工具和方法远比传递思想更重要,励志培训不会带来多少业务增长,解决问题更多是靠方法而非热情;任何一个方法总有不足之处,执行中的反馈有助于使其进一步完善。

(三)流程合理。在大多数企业里,流程在形式上没有问题,而是在执行中表现出不合理。不合理的原因有两个:(1)外行管内行;(2)责权利不对等。比如有些企业里营销老总不掌握业务代表的人事权,招聘和辞退都是人力资源说了算,这样如何保证代表的工作能力,又如何处理不该留用的员工,又怎么能保障执行力?这是外行管内行的典型表现。

责权利不对等则造成了工作互相推诿,人人都管,人人都管不了,最终所有小事都推到老板那里。企业要根据组织结构设计的原则正确处理责权利的配置关系问题。

所以,要想使流程合理,首先要转变管理思想,一是老板要适度放权,二是部门之间要强化支持功能、淡化管理功能,尤其是不能让外行管内行。

(四) 激励到位。所谓的激励到位有三层意思:力度到位、描述到位和兑现到位。激励力度要做到市场上有竞争力、员工中有吸引力、公司里有承受力。激励的描述要简洁易懂,最好能够形象化。兑现到位就是公司说的话一定要算数,因为公司原因造成的中途政策变化不能影响业务人员的年度奖金。

第7篇

作樽钪苯佑肟突А⑸产领域接触的供应部,在服务红岭矿安全的过程中会产生必要信息方面的原始数据,如果供应部能利用好这些数据,做好统计分析,将会帮助供应部及时发现问题,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从而在降储的同时提升服务质量。

借助现有ERP软件,可以为供应部提供10余种的数据报表,让供应部全面掌握供应系统关键数据,全面提升物资供应工作水平等。

可以借助ERP提供物资月度收发结存汇总表、物资计划执行明细表等报表,分析出月度库存储备趋势表、月度代储代销比率趋势表、月度库存周转率趋势表、计划执行率趋势表等物资供应工作所需关键信息报表。便于发现物资供应工作存在的不足,分析不足产生的原因,找出应对策略,改进不足,提升工作质量。

借助ERP提供物资月度收发结存汇总表、物资计划执行明细表等报表,分析出月度库存储备趋势表、月度代储代销比率趋势表、月度库存周转率趋势表、计划执行率趋势表等物资供应工作所需关键信息报表。

月度库存储备趋势表是月度库存储备走向报表,能直观看出月度库存储备资金变化趋势,反映了仓库库存储备管理水平。

月度代储代销比率趋势表是月度代储代销工作推进质量高低走向报表,能直观看出月度代储代销工作高低变化趋势,反映了代储代销工作质量。

月度库存周转率趋势表是库存物资流动速度快慢的走向表,能直观反映库存物资流动快慢趋势,反映了库存物资在库状态及库存结构等。

计划执行率趋势表是物资需求计划质量检验的走向表,反映了物资需求计划管理质量。

以上趋势表都是物供工作管理关键所在,是数字化管理物供工作工具。更能便于及时发现物供工作存在的不足,分析不足产生的原因,找出应对策略,改进不足,持续提升工作质量。

具体实施办法

(一)根据矿实际,制定相关文件并组织相关人员集中学习。根据上级单位要求,充分结合矿实际,印发了《代储代销实施方案》、《物资供应‘双保’建设活动方案》、《平台采购实施办法》等文件,明确了库存储备金额不超175万元,代储代销比率不低于85%(河南能源、永煤不参与代储代销),计划执行率不低于85%。为确保上述目标完成。供应部牵头组织矿所有单位负责人及材料员参加学习培训班,由经营副总亲自授课,其它副矿级领导在不带班的前提下也要列席培训班。形成了经营系统、生产系统协同配合效果。

(二)将关键数据进行对比,绘出趋势表。供应部按时间节点,利用ERP系统调出月度收发结存汇总表、物资计划执行明细表。对1-9月份库存储备进行了总的对比分析并绘制出库存储备趋势表(1、2月形成一张库存储备走向表,1、2、3月份形成一张库存储备走向表,1、2、3、4月份形成一张库存储备走向表,……,1、2、3……、9月份形成一张库存储备走向表)。

代储代销比率、库存周转率、计划执行率趋势表也是类似的分析方法,此处不再赘述。

(三)对照趋势表,检验当月工作成效。以1-9月份库存储备趋势表可以看出1-9月份库存储备金额始终在180万元以下,总体呈现下降趋势,其中3月份较2月份反弹较大(由于受春节放假物流延迟因素影响,导致假后货物集中到货,加之当月集团公司所供U型钢储备量较大量的增加),4月份库存储备恢复正常,总体来说1-9月份供应部在库存储备方面采取的措施是得力的、有效的。

(四)根据当月工作成效,提出下月工作努力方向。针对库存储备采取代储策略是正确的,力度是合适的。在此基础上不断加大沟通力度,年底前也可以将油脂纳入到代储代销范围之内,预计库存将会再有10余万元下降空间,可以确保库存储备降到100万元以下。

(五)进入类PDCA循环,持续提升工作质量。每月重复做上述的(二)(三)(四)部分的工作,持续提升仓库库存储备管理水平。

月度代储代销比率、月度库存周转率、计划执行率趋势表的对比分析及绘制趋势表类似于库存储备趋势表的对比分析及绘制过程。

第8篇

    【关键词】卫生监督 体系建设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包括卫生服务、医疗保障、卫生监督执法的卫生体系”,正式拉开了全国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序幕。

    2005-2006年,卫生部先后颁布实施了若干规定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对卫生监督机构设置与人员管理、职责、建设标准、原则、要求、技术支持能力建设以及保障措施等作出了规定,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要求是明确的。本文通过分析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反映卫生监督机构的现状并提出相应对策与建议,为进一步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供依据。

    一、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的重要意义

    1.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的重要性

    卫生监督体系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出现的“苏丹红”事件、“疫苗”事件、“阜阳奶粉”事件等,电视报纸新闻铺天盖地,媒体报道也是连篇累牍,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公共卫生事件的高度敏感,说明了社会各界对人民健康的极大关心,也提醒我们要加强对社会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人民健康事件的发生。同时,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和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医疗服务市场比较混乱,非法行医在一些地方比较猖獗,出租、外包科室的问题在一些中小医院相当普遍。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要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充分利用法律的武器,保障好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目前我国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与经济社会及人民群众的需求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一是由于长期以来卫生监督体系不完善、执法运行机制不健全、监督职能不明确、保障政策不落实,造成执法工作条件差,技术手段落后,监督效率低,执法能力不高;二是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发展不平衡,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成为卫生监督执法的薄弱环节甚至真空地带;三是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不适应综合执法的要求,特别是在基层尤为突出。因此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迫在眉睫。

    二、我国卫生监督体系的沿革与发展

    1.改革开放之前卫生监督工作开展的情况

    改革前我国卫生监督工作一直参照前苏联模式,由卫生防疫机构实施执法,履行行政业务管理、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等职能,卫生法制建设尚不健全,主要是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颁布卫生行政规章,缺乏专门的法律或法规。

    2.改革开放之后卫生监督体系的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卫生监督工作发展带来了机遇和挑战。1995年《食品卫生法》明确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是卫生监督执法主体,标志着我国卫生监督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相继颁布了《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和《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近20部,卫生监督工作进入法制管理阶段。我国还建立起一支专职监督队伍,基本形成了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以及医疗服务的监督监测网络,通过各种方式开展经常性监督监测工作。

    3.卫生监督体系改革与完善阶段

    1996年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监督执法体制的通知》揭开了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序幕,卫生监督体系逐步从卫生防疫系统中独立出来,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共同构成公共卫生体系。2000年《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开和综合管理的原则,调整卫生资源配置,理顺和完善现行卫生监督体制,建立结构合理、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程序明晰、执法有力、办事高效的卫生监督新体制。2005-2006年,卫生部先后颁布实施了若干规定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对卫生监督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管理、职责、建设标准、原则、要求、技术支持能力建设以及保障措施等作出了规定,明确了要求。

    三、目前卫生监督机构存在的问题

    1.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不完善

    总体而言,目前全国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大大加快,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进展顺利,但也确实存在着许多不利因素,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不深入,在省、地市、县区三级卫生监督机构中,执法主体仍没有解决,机构设置不到位。各地卫生监督机构单位名称、行政级别、内设部门、人员管理等均缺乏统一和规范,卫生监督机构职能不明确,各地卫生监督机构的职权范围不一致,监督和检测分工模糊。这些情况的存在反映出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不完善。

    2.领导重视程度不够,企业自我防护意识差

    一方面领导重视程度不够,虽然强调依法行政,但对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卫生监督执法不够重视,甚至阻碍限制,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卫生立法工作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另一方面社会各方卫生法制观念淡薄,生产经营单位往往只应付卫生执法检查,而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卫生认识水平参差不齐,自我防护意识差。

    3.卫生监督员数量不足,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我国卫生部《中国2000年预防保健战略目标》对卫生监督队伍的要求是2000年按人口比例每万人配备1.5名卫生监督员,但各地卫生监督人员的数量配置不足较为普遍,在基层尤为突出。造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来自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不彻底,卫生监督职能没有落实到位。另一方面卫生监督专业人员学历与职称偏低、专业比例不合理。其必将导致工作量负荷加大,从而使卫生监督工作出现监督覆盖率低、工作质量不能保证,监督频次减少等现象。

    4.卫生监督机构财政保障不足

    卫生监督机构的办公用房问题依然突出,经费来源差别很大,大部分存在财政保障不足情况。

    5.卫生监督执法装备不足

    卫生监督取证器材和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是卫生监督工作的最基本工具,对于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提高卫生监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和重大活动卫生保障的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大部分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执法装备不足,检验监测器材设备陈旧落后,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短缺严重,难以实现快速、准确、全面的监督监测目标,严重影响卫生监督执法的公正性。

    四、对策与建议

    1.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快卫生监督体系建设

    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要求是明确的,思路是清晰的,关键是如何贯彻落实。作者认为要完成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任务,首先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把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纳入当地政府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统筹考虑,解决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滞后的问题,其次是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为卫生监督改革创造必要的条件,主要是给予编制和经费支持。三是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统筹规划,把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纳入议事日程,合理设置卫生监督机构,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健全运行机制。同时卫生监督机构也要发挥主动性,积极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为维护辖区人民身体健康、保护经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2.增加卫生监督人员规模,提高卫生监督人员整体素质

    由于改制的原因,监督机构的总人数相对减少,而目前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的卫生法律法规就有近20部,承担着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放射卫生、消毒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市场监督管理等监督执法任务,此外还要承担突发事件处置、卫生保障等工作任务,现有卫生监督机构所配置的人力资源难以承担这样繁重的工作任务,不能够满足目前工作的需要。同时,卫生监督机构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人员学历结构相对不合理,低学历、低职称人员的比例较高,严重影响体系建设与中长期发展,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卫生监督体系行政监管执法功能和职责的开展和落实。

    因此,为加强卫生监督体系队伍建设,一方面须提高准入标准,严进宽出,吸纳更多的专业人员,满足基本的数量需求和素质要求,另一方面针对无专业或非相关专业人员加强在岗培训和在职教育等,以点带面,逐步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同时,改善卫生监督事业的社会重视程度和经济待遇,吸引更多高学历高职称的人员流入,将更有利于完善卫生监督人力结构,解决人力素质低下、结构不合理等问题。

    3.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卫生监督经费的落实

    卫生监督机构经费和装备现状不容乐观。从运城市卫生监督机构情况来看,办公用房的情况差,完成改制的监督机构中有近一半无自己的办公用房。快速检测装备配置情况,2005年元月,除了市监督所有12台、两家县级防疫站共有16台现场快速监测设备以外,其余的单位均为零。卫生监督总费用及其构成,2005年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人均总费用为1.92万元,其中财政投入为0.95万元,占总费用49.4%。2007年,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人均总费用为2.21万元,其中财政投入为0.93万元,财政投入占总费用42.1%。工资总额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达58.5%,还有2家机构不能足额发放人员工资。收入水平不高是队伍不稳定的原因之一,由于个人的原因调离卫生监督岗位的时有发生,卫生监督工作必然受到较大的影响。

第9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bboyxing”为你整理了这篇总结亮点 以查促建 督查互检助力法治政府建设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得如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得怎么样?行政机关应诉能力是否得到强化?这些与法治政府建设息息相关的工作,怎样才能摸清底数,进一步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这些问题,辽宁省沈阳市司法局给出了答案:从今年9月1日起在全市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督查互检专项行动,全面总结亮点、深入查摆问题,经过3个月有条不紊工作,圆满完成各阶段检查任务。

1.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要以督查互检为抓手,对依法行政特别是行政执法情况全方位检查、全过程监督,进一步提升全市严格规范执法公正文明执法水平。”今年9月3日,沈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法治政府建设督查互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杨建军在全市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推进会上为此次专项行动定下总基调。

据沈阳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王佩军介绍,此次专项行动以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强化行政机关应诉能力为主要内容,采取听取工作报告、实地调研暗访、现场抽查原始工作记录和执法应诉案卷、召开执法人员座谈会及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等多种方式,对全市36家市直执法部门及13个区、县(市)政府安全生产、生态环境、食品药品、交通安全、教育等重点领域主管部门进行督查互检。

为了高效推进此次专项行动,沈阳市司法局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多次召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部署调度、跟踪问效;组成4个督查互检工作组并全员培训,与一线执法人员座谈570余人次、查阅行政执法案卷2280宗,共规范行政执法行为300余次,收集基层执法机构意见建议80余条;组成工作专班,建立周例会制度及工作简报,共召开6次工作例会,编发8期简报、上报两期专报,为专项行动提供坚实保障。

2.梳理成效总结亮点

王佩军说,通过为期3个月的督查互检发现,近年来沈阳市法治政府建设责任有所强化、力度有所加强、举措有所创新,形成一批先进经验、破解一批执法难题,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升。

首先是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有效落实。各受检地区、部门普遍按照相关要求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并结合职责调整进行修订及细化、量化工作,切实规范行政执法尺度,有效降低行政执法随意性和选择性。

在沈阳市铁西区,各执法部门均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细表及评议考核制度;市城乡建设局则立足职能大力细化违法行为处罚基准,确保满足执法实际需求。

其次是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效推进。各受检地区、部门普遍立足职能全面落实,主要体现在强化改革创新、硬件保障、监督审核、营商服务等方面。

沈阳市市场监管局大力探索食品药品网格化智慧监管工作模式,全市15万家食品、药品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单位全部纳入网格管理;市应急局建立高科技、现代化执法办案专区,执法全过程录音录像并刻录光盘随卷保存;于洪区及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单位均聘请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对重大行政决策、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大东区在全国、全省首推行政审批系列改革举措,有关做法入选“中国营商环境优化最佳实践案例”。

最后是行政机关应诉能力有效提升。各受检地区、部门普遍依法履行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职责,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通过培训等形式提升执法人员依法办案能力,有效降低行政机关败诉率。

比如,沈阳市税务局建立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述法评法”、涉税争议前置调解及典型案例定期反馈等制度机制,2019年以来34件行政诉讼案件零败诉,两级税务局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100%。

3.查摆问题以查促建

查摆问题,以查促建,是此次专项行动的最终目的。在行动中,督查互检工作组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寻找差距、发现不足,切实找准推进沈阳市法治政府建设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实际工作中,共梳理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不到位,规范性有待提升;执法队伍素质能力有差距,便民性有待提升;履行法定职责不积极、不主动,自觉性有待提升;执法工作缺乏系统设计和精细标准,操作性有待提升4方面问题。

第10篇

第二条执行本预案的早籼稻主产区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4省。

其他早籼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为0.70元,是指*7年生产的国标三等质量标准的早籼稻,具体标准为: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不低于44%。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早籼稻为*7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

非标准品早籼稻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由委托收购企业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1〕146号)有关规定确定。对整精米率低于44%的早籼稻,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条在安徽、江西、湖北、湖南4个早籼稻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2)上述4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第五条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含中储粮直属库,下同)。委托收储库点应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有一定的规模和库容量,仓房条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央大型粮食企业在主产区的闲置粮库,要列为委托收储库点。

委托收储库点可根据需要设点延伸收购,在不增加国家费用补贴的前提下,自行负责将延伸收购点收购的早籼稻集并到委托收储库点或指定库点储存。

委托收储库点由中储粮总公司审核确定,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对外公布。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也要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一定数量的委托收储库点,并积极入市收购,充实地方储备。

中储粮分公司拟定的委托收储库点与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设定的委托收储库点要相互衔接。

委托收储库点确定后,由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分别与其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有关政策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购,中储粮总公司及相关分公司要加强对收购入库粮食质量的监管。

第六条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适用时间为*7年7月16日至9月30日。在此期间,当早籼稻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照本预案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在上述早籼稻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早籼稻。具体操作时间和实施区域由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公司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第七条早籼稻上市后,地方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切实履行收购义务,积极入市收购新粮。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对新粮上市后,达不到各地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库存要求的粮食经营企业,由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吊销营业执照。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金供应。

第八条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轮入的早籼稻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主销区地方政府要督促当地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积极到主产区收购早籼稻。

第九条调动企业参与早籼稻收购和经营的积极性,预案执行期间,原则上停止中央、地方储备库存早籼稻的大批量集中拍卖活动。对确有长期供货合同的中央和地方储备早籼稻,分别由中储粮总公司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备案后,定向销售给稻谷加工企业。预案执行期间,粮食经营企业不得故意低价销售,冲击市场。

第十条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和收购费用及时供应收购资金。收购费用为每市斤2.5分(含县内集并费),由中储粮总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干使用。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早籼稻所需贷款(含收购费用),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农业发展银行承贷,并根据早籼稻收购情况及时预付给委托收购库点,保证收购需要。对于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地区,为保证收购需要,可暂由中储粮分公司指定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资质较好的收储企业承贷;收购结束后,贷款要及时划转到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主要用于充实地方储备,所需收购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及时足额发放。有关收购、保管费用和利息按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西自治区执行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在本区内竞价销售,发生的利息、费用补贴及盈亏在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必要时由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预案执行期间,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粮食局每五日分别将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品种、数量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汇总的数据要同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具体报送时间为每月逢五日、逢十日期后第二天中午12时之前。

省级农发行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最低收购价收购资金的发放情况抄送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同时,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将最低收购价早籼稻月度收购进度情况抄送当地省级农发行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情况,分别由中储粮总公司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本预案执行结束后1个月内,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四条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早籼稻,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本预案执行结束后,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委托收购库点收购的早籼稻品种、数量、等级等进行审核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早籼稻,由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负责就地临时储存,并与委托储存库点签订代保管合同,明确品种、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责任等。对验收不合格的早籼稻,由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和收购贷款承贷企业与委托收购库点及时研究处理。国家粮食局结合每年的清仓查库对委托收储库点进行抽查,对质价不符、账实不符、不按规定及时出库等行为,将参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中储粮总公司管理的临时储存最低收购价早籼稻,保管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负担,先预拨,后清算。委托收储库点的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市斤3.5分/年,监管、质检、跨县集并等费用标准由中央财政另行制定。贷款利息根据入库结算价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中央财政根据中储粮总公司上报的最低收购价利息费用补贴的申请报告,按季及时足额将利息和保管费用拨付给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要将保管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到存储库点。事后,根据实际保管数量、核定的库存成本等,对预拨管理费用及贷款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对中储粮总公司进行清算。最低收购价粮食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六条中储粮总公司管理的临时储存最低收购价早籼稻,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在粮食批发市场或网上公开竞价销售,销售盈利上交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负担。中储粮总公司对销售盈亏进行单独核算,中央财政对中储粮总公司及时办理盈亏决算。

第十七条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购库点,要按时结算农民交售早籼稻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不得压级压价和代扣各种收费,不得抬级抬价收购,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销售后及时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对违反规定的,由当地粮食、物价、工商、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按照《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查处。

第11篇

关键字:立法执法 执行积案 解决对策

一、执行难的表现类型

通过近几年开展的执行会战等集中执行活动,笔者所在基层法院对执行积案实行梳理、自查、归总,总结出“执行难”主要表现在:一是涉“财”案件执行难。由于我国许多登记制度不健全,在执行时难以寻找或确认被执行人的财产。基层法院大多面对农民执行,一些被执行的农民外出打工经常人走财空,造成人难找财产难寻。二是涉“困”案件执行难。这类案件标的额较小,但未结案比例较大,被执行人不是逃避执行,转移财产,他们确无执行能力,大都属于城乡特困户;有的借款承包土地或经商,由于自然灾害、经营亏损而一贫如洗,根本无力偿还债务。三是涉“企”案件执行难。一些企业转制、并轨、有的名存实亡,有的严重亏损,职工的工资没有保障,法院一旦强制执行就会导致群体上访,影响稳定,影响改制。四是涉“府”案件执行难。这类案件涉及到村委会、乡镇政府、县市政府。这些单位有的直接承担责任,有的承担连带责任。一方面由于地方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另一方面执行人员的人、财都受制于地方政府而不敢执行。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地方经济利益而干预执行,造成案件久拖未果。

二、积案“执行难”的成因

“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分析

(一)从社会层面看

1、由于社会诚信度低,个别当事人素质低下。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交往的不断增多,当事人之间因权益纷争而涉讼的案件大量增多,有些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置生效的法律文书于不顾,置对方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困难于不顾,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能拖则拖,能避则避,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债务人越来越少,导致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积案数量也不断增加。

2、经济发展落后,自然人收入偏低。企业单位大多数是面临倒闭、关、停、并、转在改制之前所欠债务约定不明。机关事业单位无经费来源,多年陈欠无力清偿。

3、执法环境差,领导指意多,部门干扰多。人大要求加大力度依法执行,政府要求保护地方经济,法院执行人员只好见机执行。社会各界为法院设置执行障碍多,配合、协助法院执行的少。另外,由于信访条例不健全、执行不严,只要当事人因执行上访,有关部门不管原因,只要结果导致执行左右为难。

(二)从立法执法层面看

1、有关执行的法律规定亟待修改。当前,法院执行积案多,执结率不高,和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有直接的关系。该规定指出“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因此,当事人为了避免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即使明知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也不得不向法院申请执行,这类案件不是法院、当事人想执行就可以执行的,结果只能造成执行积案越来越多,导致人们对法院乃至整个法律制度的失望和不满。

2、申请人的风险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乏。一些案件难以执行,一方面交易过程风险意识差。出现纠纷进行诉讼时,没有及时申请财产或证据保全。判决生效申请执行时,不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认为判决后,钱马上就能到位。

3、执行依据错误。法律规定执行依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民事、刑附民、公证仲裁等。其中实体处理错误时有发现,但往往又因法律障碍不能纠正而予继续执行,必然最后导致错误执行。一些案件因再审重审,几经周折使执行期限无限期的延长。有些案件当事人不管有理无理在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就申诉、上访。致使一审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彷徨不前,左右观望。

(三)从心理层面上分析

1、当事人的心理。做为申请执行人他们认为其起诉了,费用交了,他们就没有任何义务了,法院就应负责执行。被执行人因对判决不服,抵触情绪大,不配合法院执行。千方百计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2、社会求稳定心理。执行与社会稳定可以说是一对矛盾的问题。特别是执行涉企、涉政府、涉社会特殊群体案件,为了稳定问题,执行就显得软弱,就需稳定。

3、法官的心理复杂。目前执行人员的心理压力较大,这种心理一方面来自领导,执行员的任命、晋级、工资待遇等由地方人大、政府部门决定。他们不能真正地独立司法,有些案件就是领导不过问,也得知道怎样去执行。另一方面来自当事人,执行工作对抗性较强。有的甚至有生命危险,而法律没有赋予执行人员的特殊的权利。对人身安全没有什么特殊的保护。只有惩戒没有豁免,经常出现干的越多,出现问题越多。诸方面原因使执行干警的积极性不高,消极执行。

三、解决积案“执行难”的对策

为了最在限度的实现债权的利益,缓解积案“执行难”的局面。主要从以下方面寻找对策:

(一)深化执行工作改革。通过改革建立起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管理体制。执行局内部实行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两权分离,从而使执行工作朝着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方向发展;使各种困扰、对抗、干预,妨碍执行的行为无隙可乘,使违规执行无计可施。

(二)围绕公正、穷尽各种手段

一是多方面开展执行宣传工作

加强普法宣传,让更多的被执行人明白不履行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使他们能够自觉履行义务;同时也使申请人明白这样一个道理:在执行中,只要法院执行人员严格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时采取了执行行为,穷尽了法律手段,那么,即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没有全部得到实现,也应当认为法院已经尽到了法律赋予的职责。唯有如此,人民法院才能卸掉沉重的包袱,走出执行难的怪圈,使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二是用好用足法律赋予的权利

通过统计发现许多执行案件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结案的较少,大部分案件是靠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法院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后才自动履行的。在执行人员执行案件时,平时我们强调靠说服教育促其自动履行,但更注重强制执行。对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坚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

第12篇

关键词:农村公路;质量监督;质量保证体系

近年来,我国对农村公路采取了多项扶持政策,旨在构建技术等级分配合理、出行便捷的农村公路网。质量是工程建设永远的灵魂,是衡量一切工程的硬指标,只有坚持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切实加强政府监督职能,组织构建和完善一系列质量体系,才能提高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最终推动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1农村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存在问题

(1)从业单位问题。近几年随着农村公路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原有的技术、管理、施工人员资源不能满足生产需求。技术等级低、投资也低的农村公路建设存在着一流队伍中标、二流队伍进场、三流队伍施工普遍现象。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难以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要求到位,施工组织混乱、施工随意性较大。监理单位普遍素质较低,履职能力差。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合同协调管理基本要求难以达到。(2)管理理念问题。施工组织计划往往闭门造车,执行性和操作性不强。行政干预大,盲目赶工期的项目比比皆是,工程建设中必要的养护和养生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公路工程建设还停留在追求“量”,亟待转变为“质”和“量”并重。(3)工艺操作问题。工序交验执行不好,上到工序未交验便进入下道工序,必要的试验检测和中间交工验收不能严格执行。标准试验结果不用于指导现场施工,原材料(砂、碎石)随机取材。水泥混凝土拌和计量设备、振捣设备不齐全,水泥混凝土强度得不到控制。施工过程试验检测执行不好或不执行。(4)交通质量监督工作存在问题。监督视野窄,市州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大型项目(高速公路、独立大桥、隧道)机会较少,接触新工艺、新做法的机会较少;县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正在建立,政府质量监督网络为得到有效拓展;交通建设工程行政执法还在路上。质量监督还往往停留在实体监督层面上,质量监督体系和制度亟待完善,政府监督职能未得到有效发挥。(5)程序缺乏规范性。农村公路建设需要工程立项、初步会审、招标投标、开工完工质量检测及其验收等一整套完整的建设程序。然而,一系列的复杂建设程序要真正实施起来是极具困难性的。此外,虽然在实际的农村公路建设中可以优化其部分程序,比如将其交工、竣工合二为一,又或者是方案决策和施工图纸设计相结合等,但最主要的还是要建立在保障建设程序符合施工标准规定基础上才可。然而,在缺少施工监督管理的情况下,施工质量皆难以保障,更何谈确保公路施工按照规范化进行。

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改进措施

(1)推进依法监督。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立法,推进质量监督执法化进程。目前,贵州省颁布了《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率先在全国范围内立法。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完善质量监督制度,质量监督工作才能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也是质量监督工作提升的重要途径。(2)完善体系建设。完善质量监督体系和制度建设,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行业管理文件,规范和指导从业单位行为。督促相关从业单位、尤其是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将监管质量的内容细致化,逐步落实到每个施工部分甚至到个人,健全质量控制奖惩制度,必须以严密的施工组织、合理的施工工艺、先进的机械设备,严格按照规划、标准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认真治理质量通病,使工程保质保量完成。(3)政府调控。建立完善质量监督网络,履行政府监督职责。质量监督人员必须熟悉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按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岗位培训,方可按照核定的岗位行使行政执法权。质量监督工作要对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检查,是否各个层面都落实了工程质量责任制。(4)建设监理队伍。必须加强对公路监理队伍的建设,以确保工程质量。聘请具有高素质、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充实监理队伍,以此缓解公路工程量及其监理人员不足的问题。此外,必须加强监理队伍的业务培训,让其人员充分掌握公路建设的相关技术标准及其施工质量控制的方法,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在选拔人员时,必须严格查看《农村公路建设现场监理员证》是否具有真实性,确保监理人员持证上岗,并熟悉相关的监理程序,确保整个工程的监管到位,消除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3基于质量监督的公路工程管理方法

(1)编制监督计划。编制切实可行的质量监督计划,实现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全覆盖。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公路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行为、规范化施工、工程实体质量三个方面。从业单位合同履行情况、执行质量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转情况,从业人员素质,工程自检、抽检资料,防治质量管理通病的效果等。(2)倡导标准化建设。推广标准化建设和首件工程制,实现标准化建设低等级路上推广,最终实现创建“平安工地”。施工单位执行标准化建设和首件工程制,一方面能形成企业自身的管理体系,强化精细化管理,降低产生质量安全事故风险,另一方面能总体提高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整体质量控制水平。(3)加强试验检测。继续加强试验检测在质量控制中的作用,施工单位要按照相关标准、规程规定,开展好标准试验工作和施工过程检测。监理单位至少要按照不低于10%的施工检测频率开展好独立抽检工作。质量监督机构在巡查、督查工作中对关键项目随机抽检。严格通过试验检测数据的判别,保证建设质量。(4)建立诚信体系。从国家到省到市,逐级建立农村公路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规范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利用信用评价方式,对从业单位的失信行为进行扣分,在招投标阶段根据其信用评价等级加分、减分,甚至是限制进入建设市场。

4结论

总之,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作为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至关重要的一项,要严格执行和加强。虽然农村公路建设在技术及其项目整合标准要求上相对较低,但在工程质量上决不能降低标准,必须达到国家的标准质量要求,否则,将会造成极大的工程危害。因此,只有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控制,并以政府监督工作为牵引,统筹带领从业单位加强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健全,才能把农村公路建设好,才能充分体现公路工程综合建设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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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潘阳.公路常用材料的检测方法与控制技术[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6(9).

[3]王琪.浅议高速公路路基施工技术与质量控制[J].科技视界,2016(7).

[4]刘泽富.公路建设的质量控制与管理探析[J].技术与市场,2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