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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成本论文

时间:2022-10-26 22:32:3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纳税成本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纳税成本论文

第1篇

论文关键词:蚋税遵从遮税税收流失

论文摘要:纳税遵从是衡量一个国家税收征纳关系是否和谐的标志之一,因此研究纳税遵从对于从根本上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有着深远的意义。总结了国内外关于纳税遵从的最新研究成果,并作了简要的说明。以期为我国当前的税收征管改革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1国外对纳税遵从的研究

1.1对纳税遵从理论模型研究

纳税遵从的正式理论研究起始于1972年Allingham&Sandmo的《所得税逃税:一种理论分析》。他们在“纳税人都是理性人”的假设基础上建立了预期效用最大化模型(即A—S模型)。他们研究认为,纳税人作出纳税遵从或不遵从的决策只是为了自身收益的最大化。同时,他们从理论角度论证出罚款率、稽查率与纳税遵从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而税率与逃税之间的关系不能确定。A—s模型是第一个基于新古典经济学理论提出的静态研究模型,为后来的研究提供了基本研究范式和方向,但也存在若干缺陷。

Aim(1992年)用期望理论解释了为什么现实的纳税遵从度高于预期效用理论得出的遵从度。认为人们纳税的可能原因是高估了稽查概率。所以在低概率损失面前,纳税人是风险厌恶型的,所以选择遵从。

Elffers和Hessing(1997年)的实证研究表明-有意提高预扣税款可以提高纳税遵从。因为人们往往将获得税款返还视为一种获得。而将补缴税款视为一种损失。

1.2对纳税道从成本的研究

纳税遵从成本的测量源于1934年,海格(Haig)首次对税收体系的遵从负担进行了正式地估算,但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由于税收流失现象充斥各国,遵从成本问题才开始在国外的研究中凸现出来。当时的代表性的研究就是英国学者锡德里克·桑德福(Sandford)的《税收遵从成本:计量与政策》和《税收管理成本和遵从成本》两本著作。

20世纪80年代,西方学者对纳税遵从成本的研究大多是集中在对全都税收或某项税收的遵从成本进行测量。且基本上都是采用的抽象调查的研究方法。美国Slemrod(1989年)的对税收遵从成本与税收遵从程度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结果得出税收遵从成本与税收不遵从程度之间存在着很强的正相关性。即税收遵从成本越高,则税收不遵从程度也越高。

20世纪90年代,国外学者对税收遵从成本的研究则主要集中在编写纳税遵从成本的指导年鉴。现代的税收遵从成本研究的重点也不同于最初测量的目的,它不再是对仅整个遵从成本进行测量,更重要的是估计特别税收条款变化的影响。Blumenthal和S|emrod(1995)在《美国的近期税收遵从研究》中就提到,他们的研究目的除了研究纳税遵从成本的规模和组成成分外。更重要的是要研究公司的税收状况与遵从成本之间的关系以及要了解企业对当时税改方案的态度以及对税改措施的建议等等。

2国内对纳税遵从的研究

国内对纳税遵从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直接研究纳税遵从的课题不是很多。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也不及西方国家。

王火生(1998年)、麻勇爱(2002年)、张文春(2005年)对国外纳税遵从理论的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并分析了其对我国税收征管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马国强(2000年)在借鉴西方学者对纳税遵从和不遵从多项分类的基础上,对它们进行了更集中的概括;将税收遵从分为防卫性遵从、制度性遵从和忠诚性遵从;将税收不遵从分为自私性不遵从、无知性不遵从和情感性不遵从。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决定税收遵从与不遵从的因素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税收观念、二是税收知识、三是税收制度、四是纳税程序、五是逃税成本。

近十几年,国内学者对税收流失的研究相对密集,研究主要集中在对税收流失规模的测算、成因的探讨以及对策的提出上。马拴友(2001年)、郝春虹(2003年)将博弈论的基本原理和研究方法应用于税收征纳行为分析中。研究得出纳税人与税务当局的非合作博弈。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分别以一定的概率随机选择稽查和逃税。税收流失表现为征税中存在的纳税人与政府、政府与纳税人以及政府、税务机关与税务人员三种委托问题。贾绍华(8002年)采用现金比率法和税收收入能力测算法,利用国家公布的统计数据对我国20世纪90年代的税收收入流失情况进行了测算。结果发现1995—2000年我国的税收流失率均在26%以上。国内学者对纳税遵从成本的研究也不在少数,但大多局限于定性分析和对国外研究成果的引进。雷根强、沈峰(2002年)介绍了纳税遵从成本的概念和分类、分析其组成要素,提出了在我国应重视对纳税遵从成本的研究。李林木(2004年)对国外纳税遵从成本的研究成果作了比较全面的介绍,特别是对纳税遵从成本的评估和构成作了比较详细地介绍。

李林木(8005年)结合我国的实际对纳税遵从同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在奉行成本方面,提出了测算我国企业税收奉行成本的系列公式。并通过抽样调查推算了我国企业的税收奉行成本;在税收威慑机制方面,提出了建立我国“第三方税源信息报告”制度、信息化的税源信息比对系统和税务审计选案系统的构思;在税收激励机制方面。研究了提高我国纳税遵从度的诚信激励政策,还研究了国际上旨在激励税收不遵从者改过自新的税收赦免政策,并评估了这一政策在我国的应用前景。他的研究较为全面,也给我国当前的税收征管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

杨得前(2007年)研究了税收道德与纳税遵从之间星正相关的关系。作者将税收道德定义为促使纳税人付税的内在动机,是纳税人自觉支付税款的意愿。从关系契约的角度研究指出,公民的税收道德在相当大程度上内生于公民与政府、公民与税务机关及公民与公民的互动之中。政府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纳税人的税收道德,主要体现在司法腐败和安全这两个因素上。从微观层面上来看,性别、年龄及婚姻状况对税收道德有显著影响。而收入水平和接受教育的程度对纳税人的道德没有显著影响。作者对税收道德的研究在国内对纳税遵从问题的研究中是比较有新意的,拓宽了国内学者的研究范围。

总的说来,国内学者对纳税遵从的研究大多是对国外纳税遵从经验的总结,缺乏深入的理论分析。在研究视角上较窄,更多的研究仍局限于税务机关本身的实际税收管理模式、具体的征税方式等,割裂了纳税人、征税人关系角度去考察,没有从整个环境角度如管理机制、行为机制等来分析问题,对纳税遵从问题的研究缺乏系统性。此外,研究中对其他学科成果的利用不够,具体治理对策的提出缺乏理论支撑,也没有形成相对系统的解决方案。

第2篇

[论文关键词]遵从成本税制税率

[论文摘要]税收遵从成本对经济有较大的扭曲作用。我国现阶段也存在着税收流失的困扰。我们要借鉴国外纳税遵从成本研究的经验,重视降低纳税遵从成本,不断完善税制建设,加强税收征管。

纳税遵从成本是纳税人在遵从税法的活动中不得不承担的费用。20世纪80年代,以英美为首的许多国家政府才真正开始这一领域的研究,并将其纳入税收改革的考虑范围。从各国对纳税遵从成本的调查研究来看,税收遵从成本巨大而且具有累退性,会增加纳税人的不遵从行为,对经济有较大的扭曲作用。我国目前同样也面临税收流失问题的困扰,如何借鉴国外政府对该领域的探索和实践经验,立足我国现状,为税收决策提供一个有迹可循的依据是本文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概念

1.纳税遵从

纳税遵从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要求履行其纳税义务的行为,表现为及时填写所有要求填写的申报表,申报表上的应纳税额应按税法规定和法院裁决要求正确计算。

西方纳税遵从理论认为,纳税人会对遵从成本(包括填申报单的花费、向税务人咨询的花费等)和不遵从成本(罚款)进行比较,从而做出决定。这种观点对于解决纳税人不遵从问题是具有建设意义的。沃尔舒茨斯基教授就认为“从长期来看,税务当局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比纠正纳税人的不纳税行为更为重要”。

2.纳税遵从成本

我国税收界很多对税收成本和税收征管方面的研究文章都提及纳税遵从成本,目前学界对“遵从成本”或“奉行成本”的概念采用的是英国巴斯大学的锡德里克·桑福德(CedriSandford)教授在其《税收遵从成本?押测量与政策》中对“遵从成本”下的定义,即?押纳税人(第三人,尤其是企业)为遵从税法或税务机关要求而发生的费用支出。这种费用支出是指税法及税收所固有的扭曲成本(如工作与闲暇的扭曲,商品消费或生产选择的扭曲)以外的费用支出。它不包括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时所支付的税款。

3.纳税不遵从

纳税不遵从是指一切不符合税收法规意图和精神的纳税人行为,包括纳税人故意不申报、少申报和因为信息错误、误解、疏忽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不申报、少申报。

二、国外纳税遵从成本研究情况

(一)对遵从成本的调查结果

1.遵从成本数额巨大。桑福德(Sandford)曾对1986-1987年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税收体系的遵从成本进行了估算,结果是遵从成本占总税收的3.91%。1995年度美国联邦和州所得税遵从成本约为676亿美元,约占联邦和州税收收入的9%,占GDP的0.93%。2002年,印度国家财政部有关研究表明,2000-2001年度,印度个人所得税的遵从成本(还只是纳税人所承受的“合法”成本)占到该项税收的45%。富兰塞斯·威廉歌德(FrancoisVaillancourt)研究了1989年加拿大个人所得税发现,其遵从成本占该项税收的6.9%。

2.遵从成本具有累退性。遵从成本的累退性表现在随着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个人)收入越高,遵从成本反而相对越小。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相比,前者承担的遵从成本明显高于后者;小型企业的遵从成本负担重于大型企业。

3.遵从成本对经济有负影响。遵从成本会给社会增加资源成本,对于遵从成本的怨恨可能导致不遵从行为;遵从成本通过提高边际税率,可能扭曲或者阻碍国内和国外的投资决策。印度财政部最近的研究发现,高额的遵从成本带来的经济影响还包括:扭曲生产决策、减少投资,带来更高的赤字,减少税收的公正性,减缓经济的增长,影响价格运动规律,降低国际竞争力等等。

4.高遵从成本引发不满情绪。由此导致严重的偷税问题。特别是小型企业和个体户,他们感到在税收方面受到了不公正待遇,因此,他们规避高遵从成本,甚至偷税逃税的动机也就相对比较强烈。

(二)关于税制简化的问题

税收体系的繁琐复杂是许多国家不堪其扰的问题。例如1986年,美国个人所得税申报单说明书就长达48页,有28个可能的表格需要填写,给纳税人带来了极大的不方便。正如幽默大师拉赛尔·贝克(RussellBaker,1995)所言,“税法的最可怕之处在于它无人能懂。它以深不可测闻名于世。”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美国率先开展的税制改革在全球范围得到了回应,税制简化则是其中重要的改革动力之一。税制简化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涉及到简化税法、降低税率、减少税收档次以及扩展税基等许多改革层面。根据鲍普(Pupe,1994)对遵从成本的研究结果表明,税制简化应更加关注在税收最大化、公平与效率的传统目标之间做比较。

(三)一些国家的实践

英国于1986年实行《纳税人》,明确了税务机关的职责:“国内收入局及关税和消费税局应关注不同的纳税人(包括较小企业的特殊情况)的遵从成本。在税收管理过程中,他们应该认识到使你的遵从成本最小化的必要性,应根据职责要求经济、有效地征税。”

美国国税局提出改善纳税人遵从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1)增加税法的威慑力,通过立法、设计付税程序等措施,使所得更加透明,使不遵从更容易被查出;(2)降低遵从成本,通过简化申报表、提供各种咨询,解决纳税人的问题;(3)提高遵从税法的纳税人的社会地位,使不遵从税法的人臭名远扬;(4)加强对税务人的管理等等。这些国家对遵从成本的研究结果的确向我们呈现了一些触目惊心的事实,有理由相信遵从成本确实很大程度上扭曲了政府和学者们设计税收体系的初衷。

三、国外纳税遵从成本研究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1.为纳税人遵从提供良好的经济环境

建立这样一种制度——能充分保证“经济人”正当权利的制度,这同时也保证着纳税人的正当权利。在这样的制度下,一切与交换相关的行为都将在“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达到效用的最优。

2.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要改变机构行政人员对整个税制的看法与态度,加强对内部人员的人事培训,这一培训工作一部分可以由系统内人员负责,而另一部分则交机构以外的专家学者完成;加强改善纳税表格格式的工作,使纳税人填写的表格更加简单明了;加强咨询服务,以帮助税务机构与纳税群体之间的沟通等等。

3.保持税法稳定,减少税种的遵从成本

税法稳定有利于降低税收遵从的临时成本。构造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少减免的税制结构,是我国税制建设的发展方向。宽税基可以保证税收收入,并且促进各种相互联系的税种采用共同税基。少税种可以防止纳税人在税种之间的转移,减少相应的遵从成本,矫正经济扭曲。减少税率档次,降低临界点税率,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临界点税率附近生产者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程度。少减免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选择活动,从而降低其遵从成本。

第3篇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分析

高新区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共实现应税收入为105679.74万元,入库税款为2569.23万元,如按营业税计算应税收入为112852.72万元,实现营业税税款为5642.64万元。“营改增”共计为企业减轻税款3073.41万元;税负平均下降2.57个百分点。

分行业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税负下降较大行业为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交通运输分别下降3.21、2.41、1.95个百分点。税负增长的行业为辅助物流和广播影视,分别上涨1.08、0.26个百分点。

在“营改增”之前,交通运输业在营业税税目中属于“交通运输业”的征收范畴,税率为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11%的税率征收;根据现行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进项抵扣政策,也就是说交通运输业企业购进的作为经营用的汽车、固定资产、汽油以及其他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予以抵扣,且抵扣税率大都是17%,造成试点交通运输企业的最终税负率会远远低于上述名义税率11%。因此根据分析可以得出,此次“营改增”对于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影响是结构调整,稳中有降。

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这些行业在营业税改征增值前,属于营业税的“服务业”税目征收范畴,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后,一般纳税人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来说,扣除抵扣的影响,税负相对于原来有一定程度的下降,对高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将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分析

小规模纳税人实现应税收入为36595.48万元,入库税款为1054.32万元,如按营业税计算应税收入为37693.34万元,实现营业税税款为1800.80万元。“营改增”共计为企业减轻税款746.48万元;税负平均下降1.9个百分点。截止2014年6月份高新区共计享受小微企业减免税收入3650.74万元,减免税款109.52万元。

分行业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下降较大行业为广播影视、信息技术、鉴证咨询分别下降2.58、2.20、2.11个百分点。税负增长的行业为辅助物流,提高2.57个百分点。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其税率直接由原来的5%下降到3%,税负下降明显。而对于物流辅助业税负提高的主要原因是该行业在地税局缴纳营业税时按照销售收入差额部分缴纳营业税,在国税局缴纳增值税时按照销售收入征增值税,从而造成税负上升。

三、“营改增”试点对全行业的税负影响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接收“营改增”行业服务而增加进项税抵扣,提高货物运输业抵扣率,以及扩大抵扣范围影响税负变化,据统计减少税收10578.24万元。

一是“营改增”试点交通运输业运费发票抵扣11%,“营改增”试点前运费发票抵扣7%,相比较“营改增”试点后企业比原来多抵扣4%。截止2014年6月份数据来看,运费发票抵扣税款为6673.58万元,如按照“营改增”试点前运费发票抵扣7%税款为4246.82万元。相比较“营改增”试点后多抵扣2426.76万元。

二是“营改增”试点后抵扣范围扩大,现代服务业取得专用发票可按6%抵扣税款,“营改增”试点前现代服务业开具普通发票不允许抵扣税款。截止2014年6月份取得现代服务业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为7789.16万元。

三是根据现行政策,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营改增”试点后购进并准予抵扣应征消费税汽车等进项税额为362.32万元。

四、交通运输企业税负风险问题及对策

抽查部分大中型交通运输业企业发现,部分大型工业企业自身具备较强运输能力,同时运输量也非常大,但是,处于各种考虑,一直不愿意实施主辅业分离,将运输业务从其主业-制造业中分离出来,即实行货物、运费“一票制”,企业账务不清晰,不明细,影响纳税缴纳,增加纳税风险。潍坊市各类运输货源充足、道路运输网络发达、区位优势明显,发展交通运输业的条件非常优越,但是发展相对滞后,但鼓励大中型交通运输企业自筹资金购置运输车辆较少,企业购置车辆进项税款较少,企业税收负担重。例如:坊子区北海路潍坊福田雷沃重工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货物运输、仓储服务等业务,按照营改增相关规定,该公司将由征收3%营业税改征11%的增值税。该物流公司在2013年纯收入与2012年持平的前提下,改征11%的增值税后,2013年要比2012年多交税40多万元。“增值税可以通过相应增值税发票抵扣,抵扣以后的实际纳税额度才是企业真正缴纳的数目。但是交通运输业像人工费、道路运行成本、车辆保险等,根本开不了增值税发票,没有增值税发票就没有抵扣凭据。像燃油费、维修费这些虽然可以开增值税发票,但是销售方到底能不能开尚属未知数,这些情况导致了税负不降反升。

第4篇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后改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后改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征收的一种税收附加。现行教育费附加的基本征收依据,是国务院1986年4月28日公布的第50号《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后经多次修改和调整,一直沿用到今。

1、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义务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设在城市(包括县城)范围内的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为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义务人。

《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和个人是指由乡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农业和乡镇企业。

2、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征收率及应缴费额的计算

教育费附加按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征收率为4%.具体计征时,以当月入库税款为依据,包括当月缴纳的属于以前年度、月度的税款。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为:

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缴纳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4%.

教育费附加的自查(二、自查应注意的问题)

教育费附加自查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教育费附加自查的内容主要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和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实际数额的自查。

1、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计税依据的自查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是产品(商品)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额。

对教育费附加计费依据的自查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销售(营业)额入账时间是否正确

销售(营业)收入的实现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即以货款或债权的取得为依据。一般于产品(商品)已经发生,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的凭证时,确定销售(营业)收入的实现。自查是否存在人为改变销售(营业)额入账时间,取得的收入不及时结转账户,将当期的销售收入推前移后,将各项业务收入记入往来账户,长期挂账,造成计税依据不实,主要有:

①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在收到销货款或者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时,未及时结转销售,计提应交税金;

②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在产品商品已经发生或劳务已经提供,并将发票账单提交银行办妥收款手续后,不按规定确认收入;

③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在每期收取货款时不及时结转销售,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期限,应收货款也不及时结转销售;

④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在发出货物的当天不及时结转销售,依旧挂帐;

⑤对于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在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当天不及时结转销售;

⑥对于发生其他视同销售行为的,在视同销售行为发生后,未及时结转销售,等等。

(2)销售(营业)额入账金额是否正确

销售(营业)收入,主要是产品(商品)的销售收入,其他销售收入及提供劳务业务收入。销售(营业)收入应当全额入账,自查是否存在故意少记、不记收入;将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发生的以物易物、自制产品用于非销售等业务不反映销售(营业)收入,主要有:

①收入不入账,隐匿销售(营业)收入;

用“收款收据”代替正式发票,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不记、少记收入。

②利用往来账款科目,隐匿销售(营业)收入。

③收取的价外费用不计收入;

在收取货(营业)款的同时,还收取名目繁多的额外款项和实物,如“保管费”、“劳务费”、“管理费”、“补偿基金”、“手续费”等,将这些价外费用直接冲减有关费用,从而达到不计收入的目的。

④“以物易物”不视同销售;

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应税产品,不按同类产品(商品)的市场价格或合理的价格计算收入。

⑤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对外投资或用于免税或非应税项目等行为,不视同销售;

⑥建筑安装企业计税营业收入未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特效和动力的价款,等等。

对以上各种问题的自查,可通过自查以下各账户和相关资料进行核实。主要账户的自查方法与技巧如下:

①自查“产品”(商品)销售收入“账户”。可将产品(商品)的发生记录及“产成品”或“库存商品”账户的贷方发生额相核对,查其有无属于应结转“产品(商品)销售成本”账户的借方而未作销售收入处理。可进一步与销售发票和发货记录相核对,看是否有不通过“产品(商品)销售收入”账户,未开销售发票,未作销售记录,而有意将产品(商品)销售业务通过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账户,贷记“产成品”、“库存商品”账户等现象。

②自查“营业收入”账户。可结合“营业收入日记账”、“营业收入交款单”等原始凭证,查有无少报应税收入的情况,可与“营业外收入”科目发生额和往来账款相核对,查企业有无将应税收入直接转入上述科目。

③自查“产品(商品)销售成本”账户。应详细审查“产品不(商品)销售成本”明细账,看结转的销售成本与“产品(商品)销售收入”是否相符。

④自查“生产成本”账户。如发现“生产成本”账户贷方发生额频繁且数额较大时,应进一步查看有关的记账凭证,看其借方账户记什么,如借方账户是“银行存款”或“现金”,说明企业有将产品销售收入隐匿而直接冲减生产成本的行为,这时可进一步查看原始凭证,以便确定其收入是否已缴税。

⑤自查“产成品”账户。主要审查此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凡发现有不属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的发生额,都应注意审查产品的去向,注意应作视同销售处理的产品有否已按规定申报纳税,产品销售收入有无直接冲减“产成品”账户。

⑥自查“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账户。注意是否将应视同销售的业务收入未申报纳税,查明借方核算可与“产成品”账户相对照进行核实。

⑦自查“其他应付款”账户。主要审查该账户的贷方,看是否有帐外收入,如手续费、服务费、基金等,而没有计算纳税。

⑧自查“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往来账户。侧重稽查这些往来账户的明细分类账,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查经济内容,看是否与本账户有关,是否与本企业有关,如果无关,可能是企业弄虚作假,以往来掩盖销售收入,偷逃税款。

[2]查账帐时间,对挂帐时间很长的金额,看是否应结未结,是否张冠李戴,必要时向债权人、债务人询问。

[3]查结算过程及余额,看是否合理,如有可疑,可查阅有关原始凭证或向经办人调查。

[4]查对应关系,主要审查对应关系是否与实际业务相一致,看其是否有隐匿销售收入情况。

⑨自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可详细查阅专用发票的抵扣联,看有无扩大抵扣范围。如果纳税人在纳税期间有免税货物和非应税项目的销售业务发生,还应审查“产品销售成本”、“商品销售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的有关明细账借方发生额,看是否有“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内容,如果没有,说明纳税人用于免税货物和非应税项目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已从销项税额中作了抵减。2、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款的自查

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自查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各自的适用税率是否正确

①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否正确,有低税率的适用范围;

扩大低税率13%的适用范围,将适用基本税率17%的货物销售收入、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收入按低税率13%申报纳税;

②消费税适用税率是否正确,有否将同类产品不同税率的消费品按低税率申报;

消费税征税范围内的11种应税消费品,每类消费品内品种、类别不同适用的税率高低不一。自查有否混淆税目,将适用高税率的消费品按低税率申报。

③营业税适用税率是否正确,有否错用税率;

通常将“娱乐业”应税项目按“文化体育业”、“服务业”税目申报纳税。

(2)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应纳税额是否正确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应纳税额计算是否正确;各项应纳税额是否及时入库,有否因拖欠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从而拖欠教育费附加。

自查方法和技巧有:

重点自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三个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别与其对应科目进行核对,一看其税额的提取数是否正确,有无错提漏提问题;二看其已缴纳税额是否正确,有无应缴未缴的问题。然后,应根据核实的三税税额和规定的征集率计算出其应纳的教育费附加,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相核对,看其是否及时足额,正确地缴纳了教育费附加,有无错缴或应缴未缴的问题。

教育费附加的自查(三、自查的会计处理)

教育费附加自查的会计处理

1、缴纳人根据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计算应缴纳教育费附加作如下会计分录:

(1)在计算应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时,应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产品(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者: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营业税)

(2)计提教育费附加时,应作会计分录:

借:产品(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3)教育费附加缴纳入库时,应作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2、缴纳人自查后应调整教育费附加分别情况作如下会计分录:

(1)自查发现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计税依据不实时,应作如下调帐处理:

调整产品(商品)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时

借:产品销售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者: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营业税)

(2)计提教育费附加时:

借:产品(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3)教育费附加缴纳入库时: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3、纳税人自查发现实际已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但未缴、少缴教育费附加时应作如下调帐处理:

(1)计提教育费附加时:

借:产品(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2)教育费附加缴纳入库时:

借:产品(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3)教育费附加缴纳入库时: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3、纳税人自查发现实际已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但未缴、少缴教育费附加时应作如下调帐处理:

(1)计提教育费附加时:

借:产品(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2)教育费附加缴纳入库时:

第5篇

所得税费用,由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费用两部分构成,计算所得税费用时应对其分别进行确认和计量。

一、当期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一)当期所得税的计算

当期所得税费用和当期应交所得税在正常情况下应该相等,其金额可按以下顺序算出:

1.纳税调整后所得=会计利润-计入损益的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按照会计准则计入损益但按税法不计入应税所得的收入或不得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按会计准则计入损益的收入与按税法规定计入应税所得的收入之间的差额±按会计准则计入损益的成本费用与按税法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的差额±其他需要作为纳税调整的因素

2.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加计扣除额±其他调整金额

3.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二)当期所得税费用确认和计量的基本特点

分析以上当期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公式,笔者认为其具有如下特点:

1.采用了利润表债务法。新准则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但在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即当期应交所得税时,采用的却是利润表债务法。利润表债务法强调的是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之间的差异。因此,采用以上公式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着眼点应在会计上的损益与税法上的收入、扣除项目的差异,而不论这些差异是永久的或者是暂时的。

2.计算公式中既包含了对永久性差异的认定和调整,也包含对时间性差异的认定和转回。比如企业因取得属免税的持股收益,或因按税法规定对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而调减应税所得,或者因业务招待费调增应税所得,都属传统意义的永久性差异,而因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而导致调整应税所得,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应调增应税所得,则属于新准则下的暂时性差异。

3.当期所得税费用的确认与确认、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以下统称递延税款)无直接关联。递延税款确认或转回的原因在于暂时性差异的产生和转回,但其着眼于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额,有时甚至不涉及到会计利润或应税所得的差异。递延税款确认或转回时,与其相对应的是所得税费用,但却是递延所得税费用而不是当期所得税费用。

4.当期所得税费用计入损益时发生额都在借方,不可能在贷方,前已述及。当期所得税费用,与当期应交所得税金额相等。按税法规定,企业应税所得计算结果为正数时,应按应税所得和适用税率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和当期应交所得税;为负数时,为可以在以后年度用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但不再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因此,当期所得税费用要么为正数(借方),要么为零。

二、递延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一)递延所得税费用的性质和分类

“递延所得税费用”与“当期所得税费用”一样在新准则下都是“所得税费用”科目的明细科目,“递延所得税费用”的核算内容是确认、转回递延税款而影响所得税费用的金额,但“递延所得税费用”作为一个损益项目,不像当期所得税费用确认时发生额一定在借方,递延所得税费用确认时发生额有时在借方,有时在贷方,在借方时仍习惯的称为递延所得税费用,而在贷方时则称为所得税收益。

(二)递延所得税费用与递延税款及暂时性差异的关系

递延所得税费用,有时也称为递延所得税,但其与递延税款涵义很不相同,不能将递延所得税称为递延税款,因为递延所得税是一个费用项目名称,是动态信息指标,而递延税款是资产或负债项目,是一个静态信息指标。但是,递延所得税的发生却与递延税款的确认和转回存在直接关系,正常情况下,除将确认或转回递延税款导致的利得或损失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的事项外,凡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都会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则会确认递延所得税收益。在简单会计分录上,递延所得税与递延税款则是相互对应、金额相等。

递延所得税费用与暂时性差异也存在密切关系,凡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收益),除特殊情况外,都源于暂时性差异的产生和差异变化或消失,但是,并不是所有暂时性差异的产生和差异变化或消失都会导致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因为递延所得税是相对于递延税款确认和转回而确认的。准则规定,暂时性差异产生后,只有符合确认条件才能确认递延税款,不符合确认条件或者“符合不确认特征”的,则不确认递延税款,也就自然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三)递延所得税的合并确认和统一计量

实际操作时,并不是对所属期间发生的暂时性差异每一项都进行逐笔认定,更不逐笔确认递延税款和递延所得税,而是采用递延所得税合并确认、统一计量的方法处理。具体步骤为:(1)确定每项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2)依据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确定本期末暂时性差异的合计数;(3)按照准则规定对暂时性差异合计数进行适当调整;(4)再根据调整后的暂时性差异合计和预计或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金额,作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应有余额;(5)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有余额与账面现有余额的差额,确认或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于与其相对应的递延所得税,则向按其抵销后的净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或递延所得税收益,甚至还有将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与当期所得税费用合并确认和计量的做法。但新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范中,仍要求将“递延所得税费用”与“当期所得税费用”分别进行确认和计量。

(四)递延所得税确认和计量中的特殊情况

以上“递延所得税合并确认和统一计量”(3)中提到对按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计算的暂时性差异合计数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内容应包括:

1.对于存在暂时性差异,但不符合准则中确认递延税款的条件或符合准则中不确认递延税款特征的暂时性差异,比如应加扣(按150%摊销)的无形资产,确认无形资产时虽然存在暂时性差异,因为其发生时既不是企业合并,也不影响会计利润或应税所得,因此符合不确认递延税款的特征,不能确认递延税款,于是递延所得税收益也不予确认,调整时应从暂时性差异合计中剔除。

2.对于很可能在以后一定期限(5年)内获得足够应税所得弥补的亏损额,尽管确认时不存在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暂时性差异,但准则规定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收益,因此调整时应将很可能获得弥补的亏损加计到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合计数中。

三、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和列报

企业在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即当期应交所得税)以及递延所得税费用的基础上,应将两者之和(或差)(指所得税费用转入本年利润的净额),确认为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项目的金额,用公式表示:

第6篇

摘要:本文从研究新公共管理的内容和特征入手,分析借鉴美国、新加坡、韩国等国家税务管理中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应用和实践,从而提出借鉴新公共管理理念,完善税务行政管理的具体举措。

关键词:公共管理;税务行政管理;借鉴

1新公共管理理念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征

新公共管理是80年代以来兴盛于英、美等西方国家的一种新的公共行政理论和管理模式,也是近年来西方规模空前的行政改革的主体指导思想之一。它以现代经济学为理论基础,主张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公共管理,打破政府对公共产品与服务的垄断;更多地注重管理的结果,而不是只专注于过程,重视政府绩效的考核;把公众视为顾客,将顾客满意程度作为衡量的标准。新公共管理运动首先发端于英国,以撒切尔夫人上台为标志,随后波及到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加拿大、荷兰、法国等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国家,在相当程度上提高了这些国家的公共管理水平,促进了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增强了整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竞争能力。

新公共管理的的主要特征体现在七个方面。首先,新公共管理重新对政府职能及其与社会的关系进行定位,即政府不再是高高在上的官僚机构,政府公务人员应该是负责任的“企业经理和管理人员”,社会公众则是提供政府税收的“纳税人”和享受政府服务作为回报的“顾客”或“客户”,政府服务应以顾客为导向,应增强对社会公众需要的响应力。其次,新公共管理更加重视政府活动的产出和结果,即重视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第三,新公共管理反对传统公共行政重遵守既定法律法规,轻绩效测定和评估的做法,主张放松严格的行政规制,而实现严明的绩效目标控制。第四,新公共管理强调政府广泛采用私营部门成功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如成本-效益分析、全面质量管理、目标管理等)和竞争机制,取消公共服务供给的垄断性。第五,新公共管理强调公务员不必保持中立,而应让他们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六,新公共管理主张对某些公营部门实行私有化。第七,新公共管理重视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在人员录用、任期、工资及其他人事管理环节上的灵活性。

虽然新公共管理也存在其自身的缺陷,比如无视公营部门与私营部门的根本差别,盲目采用私营部门的管理方法;把政府与公共的关系完全等同于供方与顾客的市场关系等等。但由于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共行政发展的规律和趋势,因而对我们进一步深化税收行政管理的理论和实践不无借鉴意义。

2新公共管理理念的成功实践

新公共管理理念是西方社会特定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发展条件下的产物,体现了公共行政发展的趋势和方向。公共管理改革的浪潮在传统的西方国家和新型的工业化国家中普遍展开,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改善了西方国家的公共管理水平,满足了更多的公共服务需要,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通过国外税务管理部门对新公共管理理念的运行就可见一般。

美国国内收入局在1998年实施了重组与改革法案,其新使命被描述为“通过帮助纳税人了解和实现他们的纳税义务,并通过使税法公平适用于所有纳税人,来为美国纳税人提供最高质量的服务”。在组织形式上,收入局建立了一个类似于在私营部门中广泛应用的组织,即面向顾客需求的组织。在这里,税务机构的顾客是纳税人。利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收入局同时减少了管理层次和主要单位数目,以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促进对顾客的培训和服务。在绩效评估方面,美国国内收入局建立了一套平衡评价体系,对收入局内部各级组织及其员工进行评估。

新加坡国家收入局提出的目标是“税务管理在国际上要居于领先地位,由受到良好培训的、专心工作的税务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新加坡国家收入局从1992年开始改革进程,将部门式的收入管理改为独立的收入局。独立的收入局有利于提高税务管理的灵活性,并能雇用到高技术的职员。同时,新加坡国家收入局把没有完整性的以税收为基础的组织结构,改为以功能为基础的为纳税人一站式服务的组织结构。这一新结构减少了以税收为基础的原有机构中存在的功能重复问题。

韩国国家税收服务局保证以1999年9月1日作为一个新起点,开始为纳税人提供公平、透明的税务管理服务。为此采用功能导向型管理制度进行根本性机构改革,并实施高效、公平的税务管理。同时,采取从外部评价国家税收服务局的绩效等措施。

新公共管理理论给西方税务机构改革带来的变化,是西方政府管理改革的缩影,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加强税务机构内部管理提供了经验。这些经验归纳起来有三点:一是引入企业经营管理思想,注重结果、激励和绩效评估,放松严格的行政规制,实行严明的绩效目标控制;二是把纳税人视为顾客,将政府的职责定位在根据纳税人(顾客)的需求向纳税人(顾客)提供服务,以顾客满意度作为衡量绩效的标准;三是重视税收管理活动的结果和产出,关心提供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并能够主动、灵活、低成本地对外界情况的变化做出富有成效的反应。

3借鉴新公共管理理念、完善税务行政管理的启示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我国的经济更加深入地融入到全球经济中。近年来,我国也积极借鉴公共管理理念,作为加快行政管理改革的有益参照,并取得初步的成效。因此,作为政府公共部门的税务机构,很有必要借鉴新公共管理理论与实践的成果,按照“调动人力,减少成本,优化服务”的基本方针,逐步推进我国的税务行政管理改革。

3.1完善组织机构,进行合理布局税收组织结构是实现税收职能的组织保证,没有科学的组织结构,就会影响税收职能的实现。传统的税务机构体系纵向结构是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层级制结构,有一级政府就有一级税务机构;横向结构则是下一级比照上一级,基本对称。税务部门信息化程度的迅速提高,为组织机构的扁平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所谓组织机构扁平化,就是通过减少行政管理层次,裁减冗余人员,从而建立起一种管理层次少、管理幅度大的组织机构。实现扁平化,就要对目前的组织机构进行改造重组,建立横向的信息交流机构,便于信息的沟通。要利用依托信息化的税收管理机制,减少中间环节,压缩管理层级,按照实际需要,收缩没有必要存在的税收机构,前移各项税收业务,简化工作程序。按照流程再造理论,摸清税收信息管理的内在规律,按照信息的流向和结转的方式归集税收业务,从而对机构进行合理布局,找到效率和制约的最佳平衡点。

3.2改进工作运行机制,保证机构高效运转运行机制包括各种岗责体系、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等。良好的工作运行机制是做好工作的可靠保证,是整个工作的基础,是实现税收职能的关键。没有机制的保证,税收职能的实现就会受阻,甚至难以实现。因此,必须按照整个税收工作的各个环节设定岗位,因事设岗,以岗定责,将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到具体工作部门、具体工作环节、具体工作岗位、具体工作人员,使每一项工作任务都有明确指标、完成时限和基本要求;根据工作实际的需要,及时调整岗责,确保每一项工作特别是新增工作有人负责,有人管理,构建专业化的岗责体系。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制度建设,理顺工作流程,对工作运行的原则、具体工作的程序、手续做出明确规定,形成从一般规则到具体规则的层级结构和依法、简约、科学、高效的制度体系。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具体制度,搞好部门配合,加强部门间信息的传递和交接,避免错位、缺位,消除“管理空档”和“真空地带”,建立起部门职责明确、工作程序规范、运转顺畅、文明高效的政务管理体系。同时,牢固树立税收成本观念,将税收成本观念引入税收政策制定和实际征管工作中。尽快建立规范、系统、科学的税收成本核算制度,明确成本开支范围、成本核算方法、成本管理责任等内容,加强成本控制和成本分析。定期对税收成本进行统计分析,对纳税成本进行测算,向社会公开,接收舆论监督,构建科学的衡量税收成本的指标体系。

3.3优化税收服务,提高工作实绩首先,创新服务理念。牢固树立“服务就是管理”的观念,把国家赋予的税收执法权更好地体现在为纳税人服务上,实现由传统执法意义上的“执法队”、“审判长”、“检察员”向体现全方位纳税服务的“服务员”、“导航员”、“裁判员”转变,从而通过优质的纳税服务引导纳税人的自觉纳税遵从,创建良好的征纳关系和税收环境。其次,创新服务载体。对现有服务资源和服务手段进行有效整合,逐步搭建纳税人质量认证、开业登记、注销、税种划分及税款入库的纳税服务外部平台和热线咨询、税收管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划转及税务稽查统一的纳税服务内部平台,实现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服务手段的新突破。再次,创新服务内容。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以纳税人的需求为总目标,进行具体细化,达到“六化”的标准,即纳税服务环境最优化、服务内容的标准化、纳税人办税成本最少化、纳税人待遇的公化平、办税效能的快捷化和服务过程的全面化。

3.4实施人本管理,充分调动人力资源一方面,根据注重结果、灵活性和激励的原则,在公务员招聘、工资、培训、晋升和解聘等方面,设计强有力的税务人员激励约束机制,真正做到“能者上,庸者下”,使税务人员的行为与税务机构的战略目标统一协调起来。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等要素作为评价人才的主要指标,完善推荐、测评、评议制度,逐步建立上级考核、同级评比、下级评议、自我评价相结合的税收专业人才绩效考核体系,完善资格考试考核、业内同行评议相结合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体系。创新人才激励机制,建立待遇与贡献相对应的分配制度,采取诸如以岗定级、竞争上岗、岗绩结合等多种方法确定报酬,逐步完善职务与能级相结合的工资、奖励制度,综合考虑工作职责、能力、业绩、年功等因素,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增强能级的激励功能。另一方面,必须充分重视行政管理环境的培育,加强税收文化建设,用先进的文化来培育人。有意识地培育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积极奋发、健康向上的税务行政文化,创造良好的行政管理环境,在税务人员中形成一种共有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道德观念、行为标准,使这种文化意识渗透到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中,潜移默化地影响和制约税务人员的行政行为。同时,通过开展丰富多彩、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营造有特色的行政文化氛围,推动行政机关的精神文明建设,增强全体机关人员的群体性和凝聚力,从而更好地开展各项工作,推动行政管理现代化建设。

第7篇

【论文关键词】循环经济税收政策探讨

【论文摘要】长期以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是以资源的过度消耗和环境的严重破坏为代价的。这就要求我们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经济的循环发展。循环经济的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方面的支持,政府的推动和积极倡导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保证,而税收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无疑是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最佳选择,所以当前如何利用税收政策来推动中国经济的循环发展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循环经济是一种全新的经济模式,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而不是机械论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它关注的是资源减量、循环及再利用的问题。发展循环经济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政策手段,尤其是财政税收政策,调节和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建立起自觉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机制。

1税收与发展循环经济的关系

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和调控企业经济行为最有效的措施,政府制定的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是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主导推动力。发展循环经济必须由立法机构和政府制定一系列强制性的法律和政策规则,规范企业和消费者的市场行为。政府发挥作用的方式不是直接作为微观的主体加入循环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而是通过制度安排,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激励生产者和消费者通过循环经济模式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其中政府制定的税收政策起了重要的作用。比如,适当提高资源税和改进计征办法,使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获得应有的收益比如对一些严重污染环境的物品开征环境税,提高排污收费标准或将费改税,从严征收,使环境成本内部化;比如扩大综合利用“三废”税收减免的范围,对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减免税收;比如加强对资源性产品和开发生产过程中高污染的产品进口关税或出口退税的调节力度,等等。总之,通过有增、有减的税收调节,起到限制和鼓励某种经济活动的作用,也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根本性措施之一。

2我国循环经济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2.1资源利用环节

2.1.1对资源课税的目的局限于调节级差收入,其定位与当前循环经济的战略不相符合

现阶段我国自然资源由国家垄断,而参与市场经济的主体无论是企业或个人,均是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必然体现为一定的经济差别。而我国现行的资源课税体系是通过制定定额税率对经营过程中的级差收入进行调节,而对占用国有自然资源必然带来的收益未纳入资源课税体系,使各个经济主体竞相掠夺性地开采和使用自然资源,从而影响我国循环经济战略的实施。

2.1.2现行税制对资源课税的范围窄,税收的调控功能无法发挥到位

目前,我国对资源课税范围仅限定在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其他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不属于资源课税体系,仍然征收资源使用费,形成税费并存的局面。收取资源使用费,随意性很大,社会效益低下;资源课税和资源使用费给经营者带来的负担不同,产生不公平的问题;资源开发过程中的浪费现象严重,生态效益低下。

2.1.3资源课税的规定比较分散,未形成统一、协调的课税体系

我国现行资源课税的规定主要分布于《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规之中,各个条例都有自己的立法目的,税收政策体系不配套,无法形循环经济税收政策研究成严密的调控体系。

2.1.4资源课税的计税依据不合理

资源课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对企业已经开采但未销售或未使用的资源不征税,直接鼓励了企业和个人对资源的无序开采,造成大量的资源积压和浪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耕地)面积,基本未考虑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及以后该地段的土地价格及收益情况,刺激了企业和个人占用好地以及繁华地段的土地,加剧了人类生存空间与土地使用的矛盾。

2.1.5税率的设计与价格机制不协调,无法实现立法初衷

随着人口的增加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人类对自然资源的需求也会不断增加,资源的供给与需求的矛盾将越来越突出。按照市场机制原理,资源的价格必然会提高。但我国现行资源课税税收制度大多数采用定额税率,使应纳税额与资源的价格相脱离,税率、应纳税额与价格没有建立起相应的联系,税收杠杆和价格杠杆均无法发挥调节作用。

2.2产品制造环节

2.2.1增值税存在的问题

虽然新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但该项优惠局限性很大。另外,当前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只集中在电力、水泥、新型墙体材料方面,仅涉及煤研石、石煤、炉渣、粉煤灰、油母页岩等几项,这些只是循环经济的一小部分,还有很多其他的循环链及相应的原料和产品未被纳入。

2.2.2消费税存在的问题

现行消费税对发展循环经济能够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从范围上看,没有涉及我国消费最主要的能源产品—煤炭,那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日常消费品如电池、一次性塑料包装袋、一次性餐饮容器等,也没有被列入征税范围。而且从力度上看,现行消费税很难对重要战略资源(如石油)的消费起到限制作用。

2.2.3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首先,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过短、优惠方式单一。目前所得税对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优惠期限为5年或1年,不符合循环利用企业的运行规律.因为循环利用企业从正式投产经营到形成一定规模并初见效益一般需要几年的时间,维护正常生产的成本也比浪费资源进行生产的企业成本高。所以,一旦优惠期过,企业面临的是同其他非循环企业一样的税收政策以及高于这些企业的生产成本,很容易导致企业放弃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的生产模式,转向低成本利用原生材料生产的模式。同时,优惠方式单一,仅限于减免税,缺乏针对性、灵活性和可持续性。其次,企业所得税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无形资产的摊销管理很严,对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残值比例,摊销方法和年限都有严格的限定。

2.3资源再利用环节

2.3.1增值税存在的问题

在资源再利用环节,增值税没有形成合理的税负差距。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来说,以低成本的废渣等废弃物为原料进行生产,产品增值部分所占比例较高,而使用的废弃物又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虽然取得相关票据,但抵扣率低于征收率,在按增值的比例缴纳增值税时,形成高征收低抵扣的状况,与其他非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相比要缴纳更高比例的税收。另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设计思路遵循的是“末端治理”的资源化原则。比如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和以废旧物资为原料的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其优惠程度回收企业明显高于生产利用企业,具有鼓励回收有余、促进生产利用不足的嫌疑。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优惠,促使一部分企业投资于对资源废弃物的综合治理中,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但这一政策只是促使企业把废弃物再次变成资源以减少最终处理量,而没有考虑从输入端节约资源的减化和尽可能延长产品使用周期的再利用原则。

2.3.2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在这个环节,企业所得税仍然存在着税收优惠期限过短、优惠方式单一的问题,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在废弃物产生环节,没有设立适当的税种。目前对企业的污染行为,是以循环经济税收政策研究排污费的形式对空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排放进行末端约束。现行排污费制度存在收费标准偏低、征收面窄、征收依据不科学、征收效率低等一系列问题,且专向收费的收入功能在一些地区被异化,演变为收入第一、治污第二,在制度安排上不利于环保及循环经济工作的开展。由于总体上企业的排污负担较低,一些社会责任感不强的企业在副产品综合循环利用与排污两者之间选择排污。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优惠政策本身没有充分体现循环经济税收理念,不利于政策引导作用的充分发挥;而涉及循环经济的主要税种调解力度不均衡、不到位,甚至缺位,不利于资源的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

3我国循环经济税收政策的完善

3.1资源利用环节相关税收的完善

(1)生产和消费要尽可能地从使用污染环境的原料和能源转移到可再生利用的材料上来,从而奠定了减少污染物排放和废物资源化的基础,是再循环的前提。而且,进一步分析可以得出,通过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的减量化,也可以使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周期拉长,为自然资源的再生和人类寻找替代资源提供了一个较长的时间范围,从而促进自然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2)生产者应尽可能地生产可以满足消费需求的、可以直接再延用或回收再利用的包装材料、容器和其他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为再利用原则创造条件。显而易见,通过再利用和再循环原则的实施,反过来又深化了减量化的实施。而循环经济的税收政策中,资源课税是实现减量化的有效手段,所以,当前对资源课税的改革和完善也就成为了重点。

(3)建立一般性质的资源税,弱化其原有的调节级差收益的功能,向所有的自然资源开采、生产单位和个人普遍征收。改革之初,建议先将水资源、森林资源和草场资源纳入征税范围,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和森林、草场资源的生态破坏问题。条件成熟时,将现行的其他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纳入资源税,并将其他资源(如海洋、地热、动植物等)纳入其征税范围。

(4)调整税率,对所有的资源应普遍提高单位税额或税率,使之与目前资源市场的供求状况相协调。通过对资源税的改革,可以提高自然资源的价格,有利于从物质输入端对物质的输入量进行控制,适当减少对自然资源,尤其是不可再生资源的使用。同时也有利于缩小原生.资源与再生资源的价格差距,促进对再生资源的再循环利用。

3.2产品制造环节相关税收的完善

3.2.1增值税的完善

当原材料投入生产环节后,税源不容易控制。因此从效率角度看,不适宜作为重要的纳税环节。重点应该放在对符合循环经济的行为给与相应的税收优惠上。针对国家将要出台的发展循环经济的产品目录,结合工艺流程特点、重要性、现实可操作性一要求,有选择地扩大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半征收的产品适用面。重点是重化工产业部分产业链上的产品,因为这些产业处于基础性的地位,其税收优惠效应将会得到有效扩散,有利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进而引起我国经济结构和布局的变革。

3.2.2消费税的完善

要重点将非循环经济范畴的重要消费品纳入消费税范畴,以此拉开其与循环经济范畴产品的税负差距。应把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如一次性生活用品、高档建材等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对高能耗的享受型交通工具,如大排量的小汽车、越野车、摩托车等征收较高的消费税,对使用新型或可再生能源的低能耗的交通工具实行低税或免税。为了保护煤炭这一宝贵的战略资源,缩小其与石化能源的比价,可增设煤炭资源消费税税目。对于资源消耗量小、能循环利用资源的产品和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绿色产品、清洁产品不征收消费税。

3.2.3企业所得税的完善

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只要在生产过程中积极购置机器设备防止污染,改进技术、工艺流程,生产高产出、低消耗产品,或者在资源开采和利用中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回收率以减少环境污染、资源消耗等,均给予税收减免优惠。

3.3资源再利用环节相关税收的完善

3.3.1增值税的完善

对利用废旧物资生产的产品,除继续实行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取得普通发票所注明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外,在企业能按税法规定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核算条件下,再按利用废旧物资的价值比例给予同比例减征增值税的优惠。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外部购入的废渣等原材料、循环利用的内部废弃物等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在核实购入量、使用量等数据基础上准予抵扣,从而降低企业税负,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对于意义重大、但回收成本高、经营亏损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如垃圾电厂、废旧电池处理厂等,可由他们在即征即退和免税等优惠政策中自行选择一种优惠方式,并上报主管税务局备案。

3.3.2企业所得税的完善

对综合利用资源的企业,制定多种优惠方式。例如对于新成立的以废弃物为原材料的企业,可以采用在开始经营生产的五年内减免税收的方式;对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综合利用内部生产形成的废弃物,可以给予延期纳税或退税的政策;也可以由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请所得税优惠方式,税务机关予以审批。另外,对按照循环经济模式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综合税收优惠,以从源头上鼓励企业进行可持续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孟赤兵.循环经济要览[M].北京:航空工业出版社,2005.

[2]中国循环经济发展论坛组委会秘书处.中国循环经济高端论坛[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第8篇

【论文关键词】财经专业税收课程教学

【论文摘要】本文分析了当前高职院校财经专业税收类课程在课程设置及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应遵循高职教育的特点,根据不同专业岗位能力分析的结果设置课程,同时对税收类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提出了若干建议。

税收作为影响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最重要的方面,一直受到各类企业的重视。掌握一定的税收基本理论知识,熟悉税收法规制度,正确进行各种税费的计算与申报,对涉税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处理,乃至采用合法手段减轻企业税负,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等等,是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财经专业人员应具备的职业能力。通过高职院校毕业生的跟踪调查,税收知识的相对欠缺是很多财经类专业学生的通病。近年来,各高职院校逐渐认识到了这一点,纷纷在财经类专业中增开了税收方面的课程,继《税法》或《国家税收》之外,《税务会计》、《纳税筹划》、《纳税理论与实务》等也屡屡被纳入相关专业课程体系之中。然而,这些课程无论是在课程体系设置、课程内容安排,还是在教学方法上,都存在着一定的误区。

一、课程设置

据笔者了解,目前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中税收类课程设置存在两种趋向:

(一)相关课程开设不足

有些院校仅仅只开设一门《国家税收》或《税务会计》课程。从市场上通行的教材来看,《税务会计》涉及的知识模块通常是税费计算与涉税事项会计处理,而《国家税收》则仅涉及税费计算知识模块。课程体系不能满足相关专业所面向岗位的职业能力需求,学生税收知识欠缺现象依然突出。

(二)相关课程开设过滥

许多院校不管是会计专业、财务管理专业或是税收或财政专业,均在《国家税收》或《税法》之外加开《税务会计》、《纳税筹划》等课程,实行一刀切,而没有深入把握各门课程的内涵。课程定位不准,造成不同课程之间内容交叉重叠,功能互相混淆。

如,各税种的计算既是《国家税收》课程里的主要内容,又在《税务会计》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如两门课程同时开设则必然造成学生相同的知识学两遍;“所得税会计”是许多高职院校《财务会计》或《高级会计》教材中的重点章节,而《税务会计》教材中往往也有大量篇幅介绍,税务会计老师通常都会把暂时性差异的确定,递延所得税的计算与账务处理等等作为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讲解,造成两门课程之间不必要的重复。又如,税法教师在讲解相关税种的计算时,由于受课时限制,会将某些内容省略,认为学生在《税务会计》课程里还会学到;而税务会计教师则认为各税种的计算是学生应掌握的基本知识,无须重复讲授,这样就造成学生知识面上的盲点,相关税收知识欠缺。

针对上述现状,笔者认为各高职院校应深刻反思当前财经专业税收类课程的设置情况,在准确定位各专业所面向岗位群的基础上,深入进行各岗位的工作任务分析,进行相应的职业能力分解,重新构架各专业所需要的税收知识体系,据此为各专业设置相关课程,既要避免开课不足、应有知识的欠缺,又避免了盲目贪多求全,更避免了各专业课程开设一刀切。会计、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对税收知识的要求与财政、税务专业的学生应有所不同;财务管理专业的课程设置也应有别于会计专业。根据会计专业主要面向的岗位群,税费计算与申报及涉税会计处理应是其主要的职业岗位能力之一。笔者认为,高职会计专业应将《税务会计》课程作为专业必修课,取代《税法》或《国家税收》课程;同时开设《税务筹划》作为选修课,以拓展学生的职业发展能力;财务管理专业面向的岗位群较之会计专业有所延伸,其核心岗位能力还应包括筹资管理,进而可细化到减轻企业税务成本,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因此,应将《税务筹划》也作为专业必修课程开设;税务、财政专业则不必开设《税务会计》课程,税务专业可将《税法》与《税务筹划》作为必修课,财政专业仅需开设《国家税收》课程即可。同一专业开设的各门课程应按照知识的递进性依次开设,如会计专业,应由《基础会计》、《财务会计》到《税务会计》,及至《税务筹划》,并要严格区分各门课程的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准确把握课程特色,力求把重复内容缩减到最小。来源于/

二、课程内容体系

纵观当前税收类教材,无论是《税法》、《国家税收》,还是《税务会计》、《纳税理论与实务》,抑或是《税务筹划》,其内容编排体系大多是按税种分列,教师在讲授这些课程时,也多局限于按税种讲授。这样安排,讲求知识的整体性与系统性,对宏观的《税法》或《国家税收》教材来说也许没问题,对研究型的本科、研究生学习来说也是适宜的,但对于要从事企业财务工作的高职学生而言,其实有着致命的缺陷。现实工作中,企业发生的各类涉税事项往往不只涉及单个税种,如购销产品就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或者资源税等,房地产销售业务,会涉及到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不同的涉税事项可能还要进行不同的所得税纳税调整,这都需要学生综合运用税收知识才能进行正确的计算、申报及会计处理,而学生在以分税种的模式学习税收知识后,掌握的知识是零散的,综合运用能力较差,遇到这样复杂的涉税问题往往不能作出圆满的处理。在教学实践中也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学生对单个税种的涉税处理都掌握得较好,可一遇到综合性的题目就丢三落四,在以企业整个经营活动为背景的会计综合实训中要完成所有纳税申报就更难了。用人单位屡屡反映学生涉税处理能力较差,课程内容体系的编排问题不能不说是一大影响因素。

因此,笔者认为,在安排税收类课程内容体系时,同样应遵循高职教育的特点,在岗位能力分解的基础上开发课程标准,依据岗位工作过程组织教学内容。具体而言,《税务会计》、《纳税理论与实务》、《税务筹划》等课程内容应打破单一的按税种分类的编排方法,紧密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分行业、分经营业务大类设置专题的方式。比如《税务会计》课程,对于与制造业、流通业联系紧密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资源税等的计算与会计处理,可以购销业务为专题串联起来;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通常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相联系,可将相关税种的学习以房地产开发为专题串联起来。课程内容的组织直接与工作过程衔接,方便学生进行多税种有机联系的学习,提高其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又如《税务筹划》,分税种讲授税务筹划的技巧固然有其合理之处,以企业投资、筹资、日常经营以及资产重组等各主要经营活动类别为主线排列知识或许会让学生更容易形成清晰的思路,而分制造类企业、流通企业、房地产企业及服务行业等等行业大类讲授税务筹划的方法可能更贴近工作实际、更能满足高职学生实践应用的需要。

值得注意的是,出口退(免)税的申报、会计处理或筹划,在很多院校税收课教学中都被忽略了,教师们在教学实践中很少深入讲解,有的甚至完全遗漏了。实际上,很多企业都会涉及到出口退税业务,熟练掌握出口退税的程序、退税的计算与申报及会计处理或出口退税筹划同样应是会计、财务管理、税务等人员要具备的重要岗位能力。

三、课程教学方法

高职教育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培养的学生既要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更要具备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以面向岗位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因此在高职教育教学中,理论教学应与实践教学并重,两者互相融合,交替进行。但是,当前高职院校的税收类课程普遍存在实践教学偏弱的现象,实践课时很少,更没有系统科学的对应实训教材,有的学校课程计划里甚至根本就没有安排实践教学的内容,有的学校实践条件简陋,实践形式单一。比如《国家税收》课程,其实践课可能就是象征性地填几张纳税申报表,时间既短,内容也不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有些学校把《税务会计》的实践课与《财务会计》合并在会计综合模拟实训当中,手工会计模拟在实验室进行,共用一套财务会计资料,完全没有突出税务会计应集中训练的内容,以上现象的普遍存在,使得许多院校税收类课程的实践教学流于形式。至于《税务筹划》,出现在高等教育课程体系当中还是近几年的事,其理论教学尚处于摸索阶段,实践教学更没有真正开展起来。此外,笔者在对财经专业高职毕业生进行调查时发现,很多学生因在校期间没有接触过电子报税软件,当工作中需要利用报税软件进行网上申报时产生极度不适应感。事实上,大多数职业院校都没有配备这类实训设施,也没有进行过类似训练。

由此,笔者认为高职教育财经专业税收类课程的实践教学条件亟待改善,实践教学形式亟待改进。任务驱动式教学方法作为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的新成果,其在实践课程教学中的作用已日益为人们所认识,《税务会计》、《国家税收》及《税务筹划》等税收类课程实践性极强,更应广泛采用任务驱动式教学法。通过设计适当的工作任务来激发学生强烈的求知欲望,引导学生去自主学习和探索,提高教学效果。例如,在税费计算与申报知识模块的学习中,应在实践课中为学生提供多税种纳税人企业的、包含了各项涉税业务在内的资料,将其细化成具有独立工作任务的多个小单元,由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去分析和判断,正确进行税费计算并填制相应的纳税申报表。同时,在企业普遍实行电子报税的今天,税务会计课还必须增加模拟电子报税的训练,购买仿真电子报税软件,建立电子报税实训室,由学生独立完成电子报税业务,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让学生熟悉电子报税的流程,增强动手能力,缩短就业适岗期。对《税务筹划》的教学,应将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和企业作为主要实践场所,让学生在真实的情境下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除实践课教学以外,税收类课程在理论课教学中同样应注意深入把握职业教育的特点,避免空洞的理论讲授,应大量采用学生乐于接受也易于接受的案例教学法、情境教学法等。在选择教学方法时以任务驱动为导向,教师根据所讲授的理论知识精心选择实际工作中会遇到的案例,组织学生分析和讨论,直至解决问题,将复杂的、抽象的理论知识简单化、形象化,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习效果,实现理论教学向实践教学的平稳过渡。

总之,高职教育不同于普通本科教育,而税收类课程又有其特殊性,在组织教学时应牢牢把握两者特色并实现有机结合,科学设置课程体系,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精心选择教学方法,以提高教学效果,满足市场对财经专业学生税收知识结构的需要。

【参考文献】

[1]罗先锋.关于《税务会计》教学几个问题的探讨[J].职业教育研究,2006,(7):91-92.

[2]胡鲜葵.对《税务会计》教学的几点思考[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

(21):242-243.

第9篇

论文摘要:截止到2007年底,我国A股上市公司达到上千家,证券市场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应该看到,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着不分配股利或分配股利以再融资为目的的现象,这被学术界称为“中国股利政策之谜”,股利政策已成为国内外公司财务、金融领域的一个研究重点。

论文关键词: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股利政策

公司税后利润究竟应该分配给股东还是留在公司内部?应该采取怎样的方式把股利分配给股东?应该分配多少股利给股东?股利分配的金额和方式对公司价值和股东财富有怎样的影响?这些问题一直没有得到一致的回答,因而,公司股利政策的问题也成为公司财务领域长期以来的研究热点和难点。

一、国外研究

西方国家对于上市公司股币政策的研究历史较长,最先是和证券估价分析联系在一起,还没形成一个专门的研究领域。对股利政策的真正研究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1961年美国芝加哥大学两位财务学家米勒和莫迪格利安尼发表了《股利政策、增长和股票估价》一文,股利政策一时成为众多学者的研究热点。此后,很多财务学家对此发表了大量的论文,并形成了传统股利政策理论与现代股利政策理论。前者主要侧重于研究股利政策与股票价格的相关性方面,形成了股利无关论与税差理论;而后者侧重于研究股利引起股票价格变动的原因,形成了追随者效应理论、股利信号传递理论和成本理论。

(一)传统的股利政策理论

传统股利政策理论认为,投资者更喜欢现金股利,而不大喜欢将利润留存给公司。这是因为:对投资者来说,现金股利是“抓在手中的鸟”,是实在的,而公司留利则是“躲在林中的鸟”,随时都可能飞走。既然现在的留利并不一定转化为未来的股利,那么在投资者看来,公司分配的股利越多,公司的市场价值也就越大。1956年哈佛大学约翰·林纳(John.1inther)首次提出了公司股利分配行为的理论模型,拉开了股利政策研究的序幕。

1.“一鸟在手”理论。“~鸟在手”理论主要的代表者是戈登。1962年戈登(Grordon.M.J)和夏普(EliShapiro)在众多研究的基础上推导出了戈登模型。该理论基于投资者偏爱即期收入和即期股利能消除不确定性的特点,认为股票价格变动较大,在投资者眼里股利收益要比留存收益再投资带来的资本利得更为可靠,由于投资者一般为风险厌恶型,宁可现在收到较少的股利,也不愿承担较大的风险等到将来收到更多的股利,故投资者一般偏好现金股利而非资本利得。在这种思想下,该理论认为股利政策与股东财富息息相关,股利支付的提高将会增加股东财富。

2.股利无关论。最著名的MM股利无关论是由莫迪格利安尼(Modigliani)和米勒(Miller)在1961年提出的,因为两人姓氏的第一个字母均为M而简称为MM理论。Modigliani和Miller认为,在一个信息对称的完善资本市场里,在公司投资决策既定的条件下,公司的价值和公司的财务决策是无关的,因此,是否分配现金股利对股东的财富和公司价值没有影响,股利政策与股价无关,公司的股利政策不会影响股票的市价。

3.税收效应理论。法勒(Farrar)和塞尔文(Sel—wyn,L)通过研究认为,在不存在税收因素的条件下,公司选择何种股利支付方式并不是非常重要。但是,如果现金红利和资本利得可以不同税赋,如现金股利税赋高于资本利得的税赋,那么,在公司及投资者看来,支付现金股利就不再是最优的股利分配政策。由此可见,存在税赋差别的前提下,公司选择不同的股利支付方式,不仅会对公司的市场价值产生不同的影响,而且也会使公司(及个人投资者)的税收负担出现差异,即使在税率相同的情况下,资本利得只有在实现之时才缴纳资本增值税,相对于现金股利课税而言,仍然具有延迟纳税的好处。

(二)现代股利政策

现代股利政策认为,在完善资本市场环境中,股利政策并不重要,每个股东都能无成本地选择公司的股利政策,以适应自己偏好,所以股利不影响公司价值。但是,在现实经济中,由于资本市场存在不对称税负、不对称信息和交易成本三种缺陷,公司的股利政策将对公司的价值产生影响,这时股利政策就显得十分重要。

1.追随者效应理论。追随者效应理论是税差理论的进一步发展。该理论认为股东的税收等级不同,导致他们对待股利水平的态度不同。有的税收等级高,而有的税收等级低。公司应据此调整股利政策,使其符合股东的愿望达到均衡。高股利支付率的股票将吸引一类追随者,由处于低边际税率等级的投资者持有;低股利支付率的股票将吸引另一类追随者,由处于高边际税率等级的投资者持有。

2.信号传递理论。股利具有信息内涵的思想萌芽于Lintner,由MM最早提出。Bhattacharya(1979)建立了第一个股利的信号传递模型。该学派从放松理论的投资者和管理当局拥有相同的信息假定出发,认为当局与企业外部投资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管理当局占有更多的有关企业前景方面的内部信息。

3.成本理论。Jensen和Meckling(1976)的成本学说为整个公司的委托——问题研究奠定了理论框架和分析基础。Jensen和Meckling将关系定义为一种契约,在这种契约下,一个人或更多的人(委托人)聘用另一人(即人)代表他们来履行某些服务,其中包括把若干决策权托付给人。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由此他们将成本定位为委托人发生的监督支出、人发生的约束性支出和委托人承担的剩余损失。

4.股利信息不对称理论、交易成本理论、成长机会理论。信息不对称是指公司管理者与投资者在有关公司信息方面存在时间及数量上的不一致性。股利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公司的管理者比外部投资者占有更多的内部信息,且在时间上也比外部投资者早得多。交易成本理论认为,虽然股东可以创造自制股利或将其所获股利用于再投资,但是在交易中会发生交易成本(如经纪人佣金等)。成长机会理论指的是当公司进入成就期后,通常从某一时刻起开始支付股利,并逐步提高所付股利占净利润的比例。经验证据表明,公司股利政策的模式一般保持不变,当股利政策改变时,股票平均价格会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公司一般保持稳定的股利政策

二、国内研究

我国的股利政策研究起步较晚,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建立了资本市场,90年代中后期逐步开始股利探索。翻译借鉴西方成熟而完备的股利理论与实证,研究方法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的股利研究是我国在这一领域研究的一大特色。目前理论和实证研究对股权结构和股利政策的研究侧重点不同。对股权结构主要探讨股权结构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并已有多项实证结果。对于股利政策的研究偏向于对股利分配政策的多项因素的综合分析,较少从股权结构方面展开进行分析。二者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关系,两者均较少涉及股权结构和配政策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对于经营业绩的研究是针对一个过程的结果,属于事后控制的范畴,而股利政策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选择不利于公司发展的分配方式,将会直接影响到公司业绩;另一方面,公司业绩反过来又会成为发放股利的一个制约因素,兼具事中和事后控制的作用,可以帮助投资者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利益。1999年,吕长江和王克敏采用因子分析法在对可能影响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38个变量进行主成分分析的基础上构造了8个与现金股利有统计显著性的因子,进一步采用逐步回归分析法研究因子与股利支付水平之间的关系显示,国有股和法人股控股比例越大,内部人控制度越强,公司的股利支付水平越低;国有股及法人股比例越低,公司越倾向于将利润留存于未来发展,易采用股票股利代替现金股利的支付政策。

2001年,赵春光、张雯丽、叶龙选取1999年底前上市的210家公司为样本研究股利政策的选择动因,结果也表明股权集中度越高可能越不分配股票股利。原红旗2001年在对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1994-1997年除金融概念股外的公司的股利分配方案分年度进行横截面分析,结论表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存在通过现金股利从上市公司转移现金的行为,而对以股票股利留存于公司内部的资金存在浪费现象。魏刚2001年以389家公司1367个样本观察值为基础,采用Legit多元回归模型分析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和股权结构的关系,发现国家股比例和法人股比例越高,上市公司分配股利的概率越高;相反,国家股比例和法人股比例越低,上市公司分配股利的概率越低。

第10篇

【摘要】物流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产业,税负对物流业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文章以现行物流业税收政策为依据,在分析我国物流业税收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以东北某企业集团案例为实证,提出将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筹划为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方案。

【关键词】物流业;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一、引言

物流业伴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不断发展应运而生。物流业是运用信息技术和供应链管理技术,对分散的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多种社会功能进行有机整合和一体化运作而形成的新兴产业,是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的复合型服务产业。它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领域广,吸纳就业人数多,拉动消费作用大,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增强国民经济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步伐的加快,物流业已成为衡量一国现代化水平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物流业快速发展。2008年,全国社会物流总额达89.9万亿元,比2000年增长4.2倍,年均增长23%;物流业实现增加值2.0万亿元,比2000年增长1.9倍,年均增长14%。2008年,物流业增加值占全部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为16.5%,占GDP的比重为6.6%。物流业发展水平显著提高,物流基础设施条件逐步改善,支持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基础性工作取得新进展。但是,我国物流业整体运行效率仍然偏低,社会化物流需求和专业化物流供给能力不足,基础设施之间缺乏衔接配套,资源整合和一体化运作面临一些障碍,物流技术和标准比较落后。

为了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平稳较快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国务院于2009年4月印发我国《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规划所提出的9项政策措施中第3项涉及到税收问题,至今无相应法律或规章制度出台。目前的税收政策并没有从整体上扶持物流业发展的倾向,同时结构性调整的政策也不足,忽视了对物流业赖以存在的整体环境的关注,影响了物流业的发展。本文就现行物流业税收政策下物流业税收筹划进行分析,以期对物流企业有所裨益。

二、我国物流业的税收现状

物流业涉及的服务项目范围较广,涉税种类很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房产税。使得物流业税负较重,问题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至今为止没有从本质上对什么是现代物流业加以界定

在我国的税法条目上,“物流业”是一个没有进行规范的领域。现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将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全部归入“交通运输业”税目,税率为3%;业、仓储业、设计、咨询等归入“服务业”税目,税率为5%;如果企业兼营不同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而现代物流是一体化和集成化的经济运动过程,运输、仓储、包装、装卸、配送、流通加工以及物流信息等各个环节都具有互相制约、互相影响的内在联系;同时,这种内在联系又是建立在以市场运行机制和专业化、社会化的基础之上的。如果将这些一体化的环节割裂开来,其结果只有两种:或者是重复征税;或者是从低纳税。

(二)我国目前对物流业给予的税制支持和税收管理体系并不完善,有的方面甚至存在空白

第一,虽然我国现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是九部委联合行动的结果,但从本质上看,并没有解决各部委之间的分割管理和利益归属问题;第二,目前的税收政策并没有从整体上扶持物流业发展的倾向,同时结构性调整的政策也不足,忽视了对物流业赖以存在的整体环境的分析和关注;第三,现代物流业务的多样性、服务项目的交叉性,使传统的运输、仓储、出租等原本分门别类管理的业务发票失去了监督作用,各个类别之间缺乏关联度的现实,使得凭票计税和扣税的发票管理制度面临着重大挑战。

(三)物流企业的营业税存在重复纳税的现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两项要求使得试点物流企业在其经营中可以将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物流服务费用进行抵扣,减少了试点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这无疑是一项鼓励物流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好政策。但是通知中也列举了试点物流企业的名单。从名单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有70万家与物流有关的企业和机构,试点物流企业所占的比重还不大,也就是说只有少数物流企业可以享受到这项税收优惠政策,而对于大多数物流企业来讲,其发生的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如仓储、运输、装卸等费用,还不能进行抵扣,这必然存在大多数物流企业的重复纳税的问题。同时,一些集团型物流企业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因为没有自备运输车辆而不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也不能享受营业税差额纳税的政策,这就使得试点物流企业集团的一些全资子公司也不属于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受益者,于是,上述优惠政策的真正的受益单位少之又少。

三、物流企业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东北某集团公司于2006年进行重组改制,将其主业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并包装上市。重组时,该集团公司的物资采购及仓储职能继续留在存续公司。为了充分利用资源和获得内部转移价格的好处,上市公司的仓储服务业务仍然由存续企业提供。重组以前集团公司的物资采购实行统一管理,物资供应部门为该企业的二级非独立核算单位,为其下属单位提供的物资供应服务不存在税收问题。重组后,上市公司与存续企业分别独立核算,其间因仓储服务产生涉税问题。与该公司签约的会计事务所相关专业人士向公司提出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是将本应该纳入营业税范围的税费支出,纳入增值税的范畴,以享受到进项税抵扣的好处。主要方案如下:

在税法依据方面,首先,按照我国税法现行规定,仓储服务应交纳5%的营业税。同时,1994年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其中第五条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规定:“代购货物行为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征收增值税,否则,征收营业税”。这些条件是:(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额和增值税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其次,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由此可见,如果要将原本缴纳营业税的应税行为转为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只要满足以上规定的条件即可。因此,将上市公司与物资供应商、未上市企业提供的仓储服务合并成为一个整体,即能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人。该事务所要求受托方(存续企业)将代购货物的价款及按规定收取的费合并,把费收入筹划成混合销售行为(既购买物资又提供仓储服务),按单个物资供应合同向委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委托方(上市公司)将代购货物的价款及费同时付给受托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获得进项税额的抵扣,三方关系如图1所示。在存续公司只为上市公司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存续公司只缴纳营业税即可,而上市公司只交纳增值税进项税;当把这三者视为一个整体而进行统筹规划时,上市公司依然只缴纳增值税,而存续公司原先缴纳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享受到了抵扣的好处。

此例可以运用一些数据进行测算:假定当年该公司委托存续企业物资采购的金额是2400万元,按关联交易合同规定应支付仓储服务费(假定按照物资销售额的10%提取)240万元。公司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5%。由于上市公司委托存续企业为其采购物资,同时并不需要存续为其垫支资金,采购物资的专用发票由存续转交上市公司,存续与上市公司单独结算,并单独收取手续费,这时存续企业必须缴纳增值税,而又由于其行为属于既涉及物资的采购,又涉及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原来缴纳营业税的部分也一并缴纳增值税,因此:上市公司应缴纳增值税=本期增值税销项税额-(24000000+2400000)×17%万元,而存续公司应缴纳增值税=(24000000+2400000)×17%-24000000×17%万元,从公司整体来看,就此业务其缴纳的税费合计=本期增值税销项税额-24000000×17%万元。

经过合理的税收筹划,此案例产生的效果主要体现在:

(1)省去了营业税及附加13.2万元(2400000×5.5%);

(2)上市公司因取得进项税额而少缴增值税40.8万元

(2400000×17%),由于少缴增值税而少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4.08万元(408000×10%)。

(3)存续企业多交一部分增值税。上市公司取得的进项税额,实际上就是存续公司增加的销项税额,但由于恰逢我国增值税消费型改革,物资供应部门取得的进项税(经营成本部分)可以完全抵扣,购置部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也允许抵扣,因此存续企业多交的增值税,实际上要小于上市公司少交的增值税,整体考虑纳税筹划效果明显。

四、总结与建议

首先,本案例能够将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筹划为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主要还在于对物流业本身界定不清。如果税法规定仓储服务属于营业税范围,而不是具备诸如前文分析的条件课税,那本案例就不会取得这样的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认为,“物流”是“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现有机结合。”因此,综合、高效的一条龙服务模式才是现代物流企业的发展方向。而如果按照我们传统的,在形式上将物流简单的进行分割是不妥当的。笔者认为,从物流业服务性质的角度看,应该把物流业视为服务业的子税目,统一明确产业属性与经营范围,这样各地税务征收机关就有了征收管理客观依据,避免错定误征。

其次,物流企业经常将一些业务外包,但就我国现行的税法规定,仓储环节发生的税费是不能抵扣的(大约占到营业额的15%—20%左右),其结果是虚增营业税税基,出现重复纳税现象,进而增加企业的税负。本案例将存续企业仓储服务本应缴纳的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以通过抵扣而获得税收方面的好处,其动机就是为了减轻企业税负。

最后,统一票据的开具,正确计算增值税进项抵扣税额。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比如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储存等是排除在增值税之外的,因此,客户不能用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只能全额缴纳增值税,这样,无法正确计算和抵扣进项税额,客户容易产生税收规避的动机,造成国家税款不应有的损失。本案例的筹划使得存续企业多缴纳了一部分增值税,而在筹划之前,这部分增值税是不用缴的,虽然税收筹划本身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从整个国家利益来看,还是发生了税收流失。因此,准确认定现代物流业的基本范围是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上,再结合我国增值税税制由生产型到消费型的改革,在规范物流业市场准入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这样才会使物流企业的扣税更合理,企业进行纳税不服从行为的成本增高,从根本上降低税收流失。

【参考文献】

[1]何玉润.物流业的税制浅析[J].财会月刊,2007(3):33-34.

第11篇

关键词:高职 会计专业 人才培养方案 专业建设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 A

一、高职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一)以专业技能为核心

1.专业设置与职业岗位对接

专业建设以就业为导向、素质为本位、能力为核心,专业设置与职业岗位对应,与就业需求对应 。根据岗位能力的确定和分解,明确核心课程,构建新的工学交替的课程体系。按照确定的人才培养目标,整体设计和优化教学、实训、实习、就业等人才培养环节。打破传统的以学科为中心设置专业的框框,按照职业岗位(群)所需要的综合能力来设置课程。

2.专业设置与职业资格挂钩

实行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依照国家职业分类标准和对学生就业有实际帮助的相关职业证书要求,调整教学内容,并且使之有利于今后的职业发展。把职业资格证书涉及的相关课程纳入课堂教学之中,将证书考试大纲与会计专业教学大纲相衔接,使学生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顺利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助理会计师资格,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

3.以实训基地建设,带动课程建设

校内实训基地是学生的实践课堂,也是高职院校教育教学的主要课堂。实验、实训、实习是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的关键环节,根据会计专业群和人才培养需要,整合校内外实践教学资源,建立财务会计实训中心和ERP沙盘实训中心,要尽可能的按照真实的工作环境进行布置,建设“一体化”全景学习场所,实现“理论实践合一”、“学生职员合一”、“教师师傅合一”、“课堂现场合一”的四合一会计实训基地。要为学生提供扎实可靠的锻炼机会,并使学生的工作能力达到顶岗实习的基本要求。

(二)积极开展理实一体化教学,进一步提升学生的职业能力

社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我们就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彻底改变理论与实践教学分离的传统教学方式,做到课程体系设置与实际工作紧密衔接。以应用技术能力为主线,突出实践教学,坚持“教、学、做”合一的基本原则。第一步,在入学后可以组织学生到校外实习基地(企事业单位),或学校财务部门参观实际的会计资料,了解会计业务处理的流程,对会计有一个感性认识。第二步,学期中,学习专业课程时采用一体化教学,理论授课与模块实训相结合,对本学期所学课程的实践处理进行系统训练。实训模块按照教材章、节设计,每个模块都有明确的教学目标和内容,是完整的教育、学习和评价单位。通过模块实训,能显著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技能水平。最后一学期进行顶岗实习训练,使学生完全达到实际工作需要。

(三)加强教师实践能力的培养,打造一支“双师型”教学团队

通过校企合作、人才交流,打造“双师”。一是学校派年轻的专业教师到企业学习,并定时请企业的技术师傅进校指导,培养学科带头人掌握实践技能;二是从企事业单位选派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会计人员来校担任兼职教师,承担实践教学任务;三是以年轻教师带动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打造一支专兼结合――既能讲授专业理论又能指导实践技能的一体化教师。

二、重建以岗位技能为核心的课程体系

为了更好地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动专业建设改革,培养适合社会需要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会计人才;通过对企业走访,采用访谈与问卷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了市场调研。就会计专业毕业生对在校期间学习的专业课知识与现行岗位能力的适用性,用人单位会计岗位的需求情况,对毕业生从事某一岗位工作的知识能力要求进行了全面调查(见附表一、附表二)。

1.您认为学校学习的哪些课程与现行岗位工作的适应性强:

表一 毕业生认为重要的课程(样本数:58人)

课程 会计学学原

理 税法 税务会计 财务

会计 财务

管理 会计软件应用 经济法 成本

会计 会计报表阅读与分析 管理会计 审计

财经

法规

与职

业道

人数 58 43 35 58 51 58 53 43 58 43 35 51

比例(%) 100 74 60 100 88 100 90 74 100 74 60 88

调查数据显示选择会计学原理、财务会计、会计软件应用、会计报表阅读与分析课程的达到100%,选择财务管理、经济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均达到88%,而有些课程在各个岗位上作用并不明显,这些课程可作删改,数据显示选择税务会计、审计只有60%。从毕业生调查表分析:针对高职毕业生来说,会计学原理、财务会计、会计软件应用、会计报表阅读与分析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广泛。财政与金融、财经应用文、投资与理财、市场营销都在50%以下,可作为选修课程。

2.您认为哪些技能在实际工作中非常重要:

表二 毕业生认为重要的技能(样本数:58人)

课程 会计业务操作 纳税申报业务 会计电算化 点钞 会计模拟实习 报表编制 珠算 会计书法 文字处理

人数 58 41 58 24 58 21 12 12 41

比例(%) 100 70 100 40 100 36 20 20 70

调查数据显示选择会计业务操作、会计电算化、会计模拟实习技能的达到100%,选择文字处理、纳税业务申报达到70%,而有些技能的实际岗位应用面比较窄,可作删改,数据显示选择珠算、会计书法的只有20%。从毕业生调查表分析:会计业务操作、会计电算化、会计模拟实习是必备的技能,必须加强。

结束语

针对上述调研结果,我认为高等职业学校会计专业必须推进专业课程改革。打破学科型体系结构,以会计岗位技能为中心,按岗位模块和岗位流程组织教学,模拟企业、税务环境,为学生多创造实践机会,培养学生迅速与社会接轨的能力;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并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多为社会输送有竞争力的应用型人才。

参考文献

【1】 马荣成 职业教育课程开发与项目课程设计【M】南京:江苏科技出版社,2007

【2】 姜大源 职业教育教学研究新论 【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

【3】 高芳 高职院校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改革 【J】职业技术教育,2008

【4】 袁长明 职业院校工学结合半工半读培养模式初探 【J】职业时空,2008

【5】 刘福成,成文章 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

说明:本论文是河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职业院校会计专业教育教学研究”(立项号:13051453)阶段性研究成果。

1刘会颖(出生年月1971年10月),女 ,河北省三河市,大学本科,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高级讲师,研究方向:会计教学与职业教育

2夏秀芳(出生年月1966年9月),女,河北省保定市,硕士研究生,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高级讲师 研究方向:职业教育和会计理论与实践

第12篇

进入新世纪以来,建设服务型政府,构建和谐社会正由公众的愿望变为政府的行动。随着实践发展和理论研究的深入,由建设服务型政府所引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即如何提高行政管理绩效、降低政府管理成本正日益受到我国学术界的广泛重视。

何谓政府成本?我国管理学家何翔舟教授提出政府成本理论时给出的概念界定是:政府成本是政府行政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直接费用和开支,及其在管理社会活动中所引发的现今和未来一段时期内社会直接的、间接的负担;这些直接的或间接的费用开支和负担是可以通过政府的优化决策和行政管理行为加以适当控制的。我国学界在政府成本方面的研究虽然起步较晚,但也出现了一批很有深度、很有分量并能够充分体现社会价值的成果。其中,何翔舟教授在2001年第7期《中国行政管理》发表了《论政府成本》(《新华文摘》曾全文转载)一文,初步建立了政府成本理论,此后他又承担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立项的“政府管理活动中的风险成本问题实证研究”,并先后在多家重要学术期刊发表了《行政成本及其治理》、《公共事物的高成本运作及其民营化改革》等研究论文,出版了《政府管理半径及其成本的研究》、《政府决策的机会成本问题研究》、《政府成本论》(合著)。此外,郭正平在当代音像出版社出版的《地方政府运行成本控制与核算实务》,贺新宇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重塑公共管理的基本职能》等等,都是近年来研究政府成本的重要成果。在此前后,一批学者包括经济学家、管理学家、社会学家和政府公务员纷纷从不同的角度讨论政府管理成本问题,发表了不少高质量的论文。

纵观已有的研究成果,可以看出,对一些重要问题,学者们也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是从建立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以及和谐社会角度考虑的政府成本。如何翔舟教授认为,政府在管理社会活动中所引发的现今和未来一段时期内社会直接的、间接的负担,可以通过政府的优化决策和行政管理行为加以适当控制,并从政府组织与管理社会的基本职能、政府“生产”与政府成本的转嫁、控制政府成本等方面进行了论证。樊刚教授在一次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中也认为政府成本决定区域竞争力,并把政府效率、服务水平等与政府成本联系起来分析。从目前情况看,国内多数学者认同上述观点。

还有一些学者,是从政府行政支出的角度认识政府成本的。他们认为,政府所要关心的是自身在行政活动中的物质损耗情况,通过对自身组织的约束或自律,规范自己的收支。这样,政府成本就是政府最终消费支出的大小,研究政府成本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用会计方法、审计方法来规范行政管理经费。

在何翔舟看来,之所以政府成本在非常广泛的领域存在,是因为政府是社会治理的特殊组织。企业家管理一个企业,他的成本就是企业活动中一切成本,而政府管理整个社会,其成本必然影响到社会,如果说诸如循环经济、社会经济发展、政治文明建设等和谐社会方面的问题政府不承担责任,那么与私人组织以外的所有问题都会成为“公地悲剧”。因此,他认为政府成本最主要的是机会成本而不是会计成本,包括政府对有形公共产品的决策与无形公共产品决策。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把一切社会责任都推在政府身上,既然是社会问题,社会组织都有责任,所以,政府成本概念不应当过于广泛。

此外,还存在如下几方面的问题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一是政府成本究竟属于经济学还是管理学范畴。有人认为政府成本是经济学研究的领域,与公共管理学科并不密切;而有的人认为政府成本属于管理学研究的问题。何翔舟教授认为,政府成本是交叉性学科问题,不是单纯的管理学或经济学,只有通过跨学科研究才能不断深入下去,也才能研究出能够解决现实的政府管理方面的问题的科学成果。二是政府成本研究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什么。在政府成本问题的研究方面,存在许多问题,诸如研究方法方面的问题,研究范围方面的问题,研究思路与研究程序等方面的问题。但是,从目前看,许多学者及其从事政府管理工作的人,把政府成本的概念仅仅局限于政府最终消费支出或者财政支出问题上。另一些学者则认为这是有失偏颇的。他们认为,不能说政府的最终消费支出不是政府成本,但它只是政府成本的一部分而不是政府成本的全部,甚至仅仅是政府成本的小部分而不是政府成本的大部分。当然它是从一个方面统计政府成本的,可以概述为政府的消费成本活动说是政府的活动成本。三是现代公共管理活动中,政府成本的影响范围何以界定。有学者认为,政府成本的影响范围概括起来有:影响社会发展的政府成本;影响政治文明方面的政府成本;影响经济建设的政府成本;影响公共福利方面的政府成本;影响纳税人负担的政府成本。随着现代社会文明的发展,政府成本越来越明显。四是政府成本的控制问题。从现代公共管理的基本特征看,无论是有形的公共产品,还是无形的公共产品,都必须强调对社会的贡献大小或者由此所消耗的社会资源如何,这种检验社会、公众的利弊得失的结果是,把公共产品生产经营由传统的政府组织垄断转入市场竞争,公共产品的生产经营不仅有政府组织,而且有企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就一些重大的战略决策而言,也不仅仅是政府的专利,还必须有社会各界的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例如,人民群众的参政议政作用越来越强,各级政府都不同程度地引入了民主管理与民主决策制度。因此可以说,现代公共管理为政府成本的控制提供了操作支点与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