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16 09:54:0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民族经济立法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经济管理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 宏观经济环境 市场制约
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逐步确立,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立法也逐渐展开,大量的适合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条例相继出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效地保障了少数民族的经济权利。
一、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的概述
(一)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的内涵
经济管理自治权在有的教材中被称为经济发展自主权,。这个概念的核心就是“权”字,“权”可以解释为权利或者权力,是以义务或责任相对应的概念,在这里一般指权力,是法律赋予一定主体行使某项职能的依据,其外在表现为某种职能,内在是一定的法律依据,经济管理自治权是一种经济权利,是多民族国家依照法律的形式确认和保障的,少数民族在特定经济关系中享有的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
(二)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实施的法律依据
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这些依据是经济管理自治权实施的权力来源和法律保障。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
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
2.依据自治条例
主要是依据贵州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州自治条例和自治县自治条例
3.以政策措施作为补充
除了自治条例以外,有对经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也有一些相关的政策措施。
二、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实施存在的问题
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存在许多优势,但同时存在许多不足。
(一)政府行政方面所面临的问题
1.行政效率有待提高、行政管理尚待完善
2.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所面临问题的认识有待深入
3.各项政策有待于更加深入开展落实
(二)贫困问题与扶贫问题
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贫困有其深刻的根源,更有其特定的机理特征,人力资本严重不足,自然资源虽然丰富,但利用效率低下,经济发展的资本也不足。
虽然贵州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中有关于扶贫的规定,并且各地也有相应的政策措施,但扶贫是一个长期的工程,不能一蹴而就。并且实施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所以,贫困问题和扶贫问题是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实施存在的一个问题。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问题
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补偿问题是矿产资源开发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虽然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各种资源丰富,矿产资源的储存量也很大,但人均获得量还是严重不足,所以矿产资源开发后的补偿问题必须严格对待。
(四)生态环境保护问题
贵州民族自治地方有很多地方是还没有受到人类活动影响的原生态自然风景区,对于这些地方的保护尤其重要。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应当更加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环境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许多地方都存在污染现象。并且更为严重的是在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后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也有补偿机制,但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三、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的充分实施
(一)充分实施经济管理自治权所需解决的问题分析
要合理定位 “民族乡”的角色,要加强科学研究,要抓住各种机遇,要认清客观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要认清客观的各种制约因素,要认清贵州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性差异。
(二)充分实施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的方法
1.完善宏观经济环境
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宏观经济环境良好,但这个宏观经济环境在不断的变化,还存在一些漏洞,这些漏洞如果没有得到及时和完整的修复,将极大的影响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微观经济发展,从而影响整个宏观经济环境的正常运。
2.消除市场制约
政府要主动管理市场经济,但不能强行干预经济的运行,而应监督市场的发展,引导市场向着良性循环的结构发展,消除市场制约现象。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各自治州政府之间、各自治县政府之间以及县与州政府之间要相互协助和配合,不能相互排斥、相互设置障碍,要共同努力为经济管理自治权的充分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
3.注重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
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有其客观必要性,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存在各种环境问题,能源消耗大,能源利用效率低下,在此情况下,必须充分调动当地人们的积极性,形成循环发展与低碳发展的观念,加强技术创新,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也有必要进行制度创新。这样才能将贵州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起来。
4.完善贵州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完善贵州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必须做到确定可行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目标,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选择适合贵州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模式,并选择适当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优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内部结构,统一并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
总结
充分分析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和充分论证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所面临的机遇也是必不可少的,在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解决贫困问题、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和矿产资源开发问题更是迫在眉睫。使民族自治地方所享有的经济管理自治权力在新的历史条件和新的发展形势下与贵州省客观实际相结合,也是贵州省经济腾飞的一个契机。
参考文献:
[1]宋才发:《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北京: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第192页。
[2]宋才发:《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法通论》,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宋才发、潘善斌:《民族地区城镇化建设及其法律保障研究》,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高韫芳:《当代中国中央政府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关系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3月,第12页。
论文摘要:现阶段我们应立足本国国情,重新检视我国商标淡化立法,着眼于以下思路进一步完善我国商标淡化立法:明确统一商标淡化行为的性质;将商标淡化立法纳入《商标法》;科学界定商标淡化的法律概念;明确商标淡化的具体方式。
一、商标淡化概述
(一)商标淡化理论产生的背景。
商标最初的原始功能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我国北宋时期的济南刘家功夫针铺的“白兔”商标,就已经具备了商标标识商品出处的原始功能。商标的作用在于避免混淆、误认和欺骗。当商品或服务一旦卖出,商标的使命就完成了。当非商标权人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将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时,非商标权人的商品与商标权人的商品发生了混淆,影响了消费者对商品的选购,商标权人的利益受到了侵害,此时传统的商标“混淆理论”对商标权人的利益进行保护。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国际之间加强经济与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原来的卖方市场逐渐转变为买方市场,商品制造商通过努力提高产品质量,追加广告宣传等投资,精心培育仑业的良好信誉,此时的商标已凝聚了企业的精神和文化内涵,承载着企业的商誉,彰显着一种品质、风格和地位。消费者对企业的品牌产生了消费信赖心理,在商标与特定商品之问建立了独特的联系,商标从此拥有了独立的经济价值。因此,任何对驰名商标价值的损坏行为都应当禁止。
商标淡化行为正是随着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的经济功能及表彰功能的崛起,逐步产生、发展起来了。当侵权人将商标权人的驰名商标非法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表面上看并没有发生商品来源上的混淆,也不影响消费者的选购,但会使人们产生联想,联想到商标权人的商标,并将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的良好商誉转移到侵权人的商品和服务上来,加大了侵权人的产品销售力,提高了侵权人的经济效益,却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利益。此时,传统的混淆理论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无能为力,“而商标淡化理论则成为一把金钥匙”。
商标淡化现象在商业领域中并不少见。早在1923年德国联邦法院关于禁止一家污水处理公司在其抽粪车上使用著名香水制造商的香水商标“4711”的判决,是迄今最早适用商标淡化理论对驰名商标提供法律保护的典型司法判例。而“淡化概念”学界通常认为源于1927年美国法学家富兰克·斯科特在《哈佛法学评论》中发表的《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一文。虽然文中并没有明确地使用“淡化”一词,但是斯科特在文中指出:“商标权人不仅应当禁止他人将他的商标使用于相互竞争的商品上,而且应当禁止使用在非竞争性的商品上。”至此,淡化的概念逐渐被学者们了解并接受。
此后,商标淡化理论随着司法判例的丰富,学者们进一步地探讨,逐渐发展成熟起来。多数学者认为,驰名商标蕴含着企业深刻的文化内涵,具有不可估量的企业无形资产价值,任何可能弱化、丑化甚至玷污该商标的显著性的不良行为,都会给商标权人带来不可逆转的损失,法律应予禁止。不久,随着淡化理论研究的深入,立法界也作出了必然的回应。如美国制定了专门的反商标淡化法,德国、法国、希腊等各国在各自的法律中修正了关于反商标淡化的条款,《巴黎公约》、《TRIPS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条约中都或多或少地吸收了商标淡化的理论,但某些适用条文不够明确、具体,有待完善。
(二商标淡化的概念。
商标淡化的法学概念至今在我国立法上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学界对商标淡化的理解莫衷一是。美国《1995年联邦商标淡化法案》(TheFederalTrademarkDilutionActof1995)将“淡化”定义为:“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不管在驰名商标所有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存在混淆和误解或欺骗的可能性。”此定义较具代表性。笔者认为,商标淡化是一种特殊的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在其他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或者在其他领域使用的行为,从而玷污、削弱了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的行为。
(三)商标淡化的性质。
1.淡化商标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
商标淡化侵害的是商标的显著性和商誉,商标显著性是一种正当权益。在商标领域中,商标的显著性充分体现在:商标权人或商标设计者通过智慧、知识和技术的投入,获得了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如美国埃克森石油公司历经6年之久,耗资100多万美元,设计出与众不同的“艾索”(ESSO)商标。正如亚当·斯密指出的那样,“每一个人在其劳动中拥有的财产,正如它是所有其他财产的最初根源一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商标显著性作为一种正当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商标的商誉可体现为一种财产权益。如英国法学家指出,“商誉是一种享受业已确定了的商业联系的所有好处的权利。……这是一种如此确定的财产,以至于必须考虑对其价值予以征税。但它又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因为只有商誉的转让人才承担尊重它的义务。的确,不能限制任何的第三人以降低该商誉价值的方式进行交易。不过,作为一种可交换的客体,必须将商誉作为财产来对待。”
综上所述,淡化商标的显著性和商誉的行为,实质上就是对商标权的侵犯。
2.淡化商标行为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相互联系更加紧密的今天,淡化驰名商标行为人借助驰名商标的良好信誉,吸引消费者,提高淡化商标行为人的市场占有率,扩大其销售量,非法获取利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行为。若淡化商标行为人长期搭驰名商标之“便车”,会逐渐地破坏了消费者心目中的驰名商标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之间的信赖关系。因此,淡化商标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对于与淡化商标行为人处于同一竞争领域的其他竞争者来说,由于驰名商标淡化行为导致他们一开始就处于竞争劣势,最终会造成有失公平的不合理竞争。因此,驰名商标淡化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利益,侵犯了消费者和其他竞争者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秩序,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商标淡化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般说来,商标淡化行为分为弱化、玷污、使用于企业名称、使用于域名,等等。
所谓弱化,指非权利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用于与驰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从而使该驰名商标与其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之间的特定联系削弱的行为。所谓玷污,又称丑化。将他人的驰名商标用于质量低劣的商品或服务上,或者用于非法的或者不道德的领域中,玷污驰名商标的信誉。所谓将该商标用于企业名称,是指以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使用,使消费者误认为驰名商标的产品就是该相同名称的企业生产的。所谓使用于域名,是指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抢注为域名,从而利用了驰名商标的商誉或剥夺了驰名商标所有人在网络域名中使用自己商标的权利。
二、商标淡化行为法律规制的国外模式比较
“商标淡化”这一说法最早起源于德国,1923年,德国一地方法院在一判决中禁止一家污水处理公司在其抽粪车上使用“4711”香水商标。一年后,另一地方法院在判决中又禁止刀剪行业使用“ODOL”的牙膏商标。这两个将商标保护范围由相同或相似商品扩大到不相类似商品的地方法院判例,后来都得到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确认。⑧德国学者把这种将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立法基础称为“商标吸引力受冲淡之虞”,商标淡化理论由此而生。商标淡化理论得以广泛传播得益于美国的司法实践,世界第一部专门针对商标淡化的反淡化法是在美国产生的(即《兰哈姆法》)。
美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基础理论是淡化,所以即使美国联邦商标淡化法对于淡化只有短短的一句话:降低著名商标识别、区别商品或服务的能力,无论下列情况是否存:(1)著名商标的所有人与他方之间有竞争关系,或(2)混淆、误认或欺骗的可能。”
但这一规定却从理论上概括了淡化的概念,而且我们认为行为的表现形式并不重要,只要这种行为“降低著名商标识别、区别商品或服务的能力”就可能被认定为淡化,被联邦商标淡化法所禁止。然而由于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在措辞上的简略与模糊,美国的各个巡回法院对于如何证明淡化存在较大的分歧,并通过各个案件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目前,各法院一般认为证明淡化应考虑下列五个因素:在先商标著名;在先商标具有显著性;在后使用必须是在商业活动中的商业使用;在后使用必须是在在先商标著名后的使用;导致在先商标显著性的淡化。凹这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原告Pepper—idgeFarm公司诉被告的金色鱼形饼干构成了《兰哈姆法》下的商标侵权及联邦商标淡化法下的商标淡化案件,第二巡回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依上述淡化的相关要素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日本在这个领域有不同于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其特殊性在法律条文中是这样体现的:日本《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九项,如果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出于不正当的目的,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了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有关的商标注册无包括获取不正当利润,对他人的驰名商标造成损害,以及其他的不正当日的。依据《商标法逐条解释》,“对他人的驰名商标造成损害”,具体所指就是对于他人驰名商标的淡化。
三、对我国商标淡化行为法律规制的分析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起步比较晚,源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在国内商标立法中,对淡化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在一些条文中体现出了淡化的相关理念。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行政规章的形式确定了与驰名商标淡化相关的部分问题。我国地方性法规《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一次使用了“淡化”概念,其规定:“禁止他人以各种方式淡化、丑化、贬低上海市著名商标行为。”然而,上述有关立法毕竟体现于行政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其法律效力有限。
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对其他商标淡化驰名商标的行为进行规范。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2008年11月至12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有条文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很明显,此条文扩充了商标法第十三条“容易导致混淆”的内容,这是我国司法实践对驰名商标淡化内容的一个补充,为保护驰名商标提供了法律依据。
《征求意见稿》中有条文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该条文在文字表述上使用了“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字眼,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商标淡化行为的不正当性及其危害,这无疑是我国现行立法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的一大突破。
关于域名对驰名商标的淡化,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第五条规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及200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条款,都为解决域名与驰名商标的冲突提供了法律依据,使驰名商标得以保护。
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第三项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中明显包含了保护竞争者承载有商誉的特定商业标记,防止他人不当利用造成商业标记的区别性特征和广告价值降低的立法目的。但上述规定是以存在竞争为适用前提的,对非竞争行业利用他人商业成就,对驰名商标进行淡化未作规定,这与商标淡化理论之问还有一定的差距。
四、完善我国商标淡化立法的构想
对照各国商标淡化理论的研究,现阶段我们应立足本国国情,重新检视我国商标淡化立法,着眼于以下思路进一步完善我国商标淡化立法:
(一)明确统一商标淡化行为的性质。
现行法律中虽然已经设置了商标淡化的法律后果,但人们只能从这些法律后果中推断出商标淡化行为的侵权性质。商标法中如果明确规定“将未经驰名商标注册人许可,将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等可视类标志另类使用的”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既解决了对商标淡化行为性质的统一评判问题,又明确了商标淡化行为性质评判的法律结论。因此,立法者应当明确把商标淡化行为归位于商标侵权。
(二)将商标淡化立法纳入《商标法》。
我国理论界对商标淡化立法体例的主张概括起来有三种:有学者主张将之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规范;有学者主张单独立法;还有学者主张修改《商标法》,将之纳入《商标法》加以规范。鉴于我国的立法实践,笔者认为,我国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应当确立以《商标法》保护为主体,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为补充的法律保护体系。
倘若我们一味照搬国外的反淡化法,盲目单独立法,这脱离我国的具体国情。首先,现阶段我国对于商标淡化理论的研究还不够深入,许多问题都是在仿照国外成例,没有针对我国国情研究、凝炼出相应的理论,难以为立法提供理论基础。其次,现阶段我国要大力实施品牌战略,鼓励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来发展本国经济,壮大民族经济实力。“我国自1985年3月开展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以来,至今年4月以来,我国通过行政认定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仅为1624件。”可见,国内品牌的实力并不足以抗衡国际品牌,在如此状况下,若采用驰名商标淡化单独立法的模式,只会削弱国内民族品牌的实力,不利于国内经济的整体发展。
同样,将商标淡化立法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其局限性。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而商标淡化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其上负载的商誉。所以,采用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体例不适合我国现状。
驰名商标是商标的一种,符合《商标法》的保护对象的要求,应该被纳入到法律的保护之中,而反淡化保护作为驰名商标保护方式不可或缺的一种,也应该在《商标法》中加以特殊规定。按照《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规定,加强对国内外驰名商标的保护,既是履行国际义务,也有利于创造良好的投资和贸易环境。在国际金融危机蔓延、世界经济增长放缓的形势下,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和发展趋势日益凸显。驰名商标保护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立法应该采用纳入《商标法》加以规范的做法。
(三)科学界定商标淡化的法律概念。
如前所述,商标淡化的概念在理论上众说纷纭,尚未统一,而在立法上也未有一部法律对其进行界定。商标淡化理论所言的“淡化”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了弱化、丑化等一系列的淡化行为。因而,为了防止歧义、造成混乱,立法上应对商标淡化进行科学的界定。
【论文关键词】清教主义 全人教育 启示
【论文摘 要】一般认为,全人教育是当代教育发展的一种新趋势,旨在培养博雅通达、全面发展的“完整的人”。建基于清教主义教育观的北美新大陆教育,坚持“以上帝为首、以学生为本、以家庭为重”的全人教育实践,为今日美国教育的兴旺发达奠定下坚实基础。在我国教育界践行科学发展观,大力推动全人教育实践的当下,研究清教主义教育观,借鉴清教徒全人教育遗产,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全人教育是当代教育发展的一种新趋势,旨在培养博雅通达、全面发展的“完整的人”,即所谓的“全人”。在西方,对教育怎样培养“完整的人”的艰辛探索,可以上溯至17世纪初期,清教徒在北美新大陆的教育实践。建基于清教主义教育观的北美新大陆教育,肇始于宗教,脱胎于英国教育传统,在不到二百年的时间里,以渐进的步伐,基本完成了从宗教到世俗,从出世到入世的嬗变过程。毫无疑问,没有清教主义教育观引领下的,以塑造“完整的人”为指向的北美新大陆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就没有今日美国教育领先全球的兴旺发达。在教育界践行科学发展观,大力推动全人教育实践的当下,研究清教主义教育观,借鉴清教徒全人教育遗产,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清教主义教育观之“三为”理念探析
清教徒是16世纪下半叶从英国国教内部分离出来的宗教派别。17世纪初期,为躲避国内政治和宗教迫害,英国清教徒大批移居北美。在北美最早的13个殖民地,80%的教会都具有清教倾向。作为北美的早期移民,清教徒所倡导的清教主义毋庸置疑地主导着美利坚民族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进程。尤其在文化教育领域,清教徒以在北美建立基督徒新型宗教生活模式为愿景,激发出强烈的文化教育动机,齐心协力,大兴教育,为美国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发展奠定下坚实基础。1636年,清教徒到达新大陆仅仅6年之后,马萨诸塞州议会就决定拨出当时税收的四分之一(400英镑)兴办高等教育,建立起以剑桥命名的学院,即大名鼎鼎的哈佛大学的前身——剑桥学院。几年后,马萨诸塞和康涅迪克州立法,规定每一座城镇都要开办一所学校;1655年纽黑文立法,要求父母和雇主必须给其儿女和学徒提供教育。清教徒大力兴办教育的动力来源于宗教的需要与追求。他们认为,每个个体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都可以直接与上帝交流,而与上帝直接交流的途径就是研读《圣经》。为达到这一目的,必须兴办学校,发展教育,教会每一个体读书识字,为其读懂《圣经》创造条件。由此形成“以上帝为首、以学生为本、以家庭为重”(简称“三为”)的充分彰显清教主义价值的全人教育观。
(一)以上帝为首
培养学生阅读《圣经》是清教徒兴办教育的主要目的。清教徒认为北美应当是一个山巅之城,理应成为世界基督徒社会的榜样和示范。清教徒相信“神圣的圣经包含了一切必要的救赎”。虽然通过阅读圣经并不一定能给人带来物质上的成就;但作为一个好的清教徒,就必须为自己寻找圣经真理。清教徒强调让孩子们从小读圣经,让他们不是为了赚钱和有用而学习,而是为了成为一个全面发展的人而学习。正如17世纪著名牧师科顿·马瑟所说,“在一切之先,在一切之上的,就是父母应当教育他们儿女关于基督教信仰的知识。关于其他事情的知识,它们是非常之好,我们的孩子没有它们也可以达至永远的幸福。但是对主耶稣基督话语里敬虔教训的认识,对他们来说是一百万倍更加需要。”所以,马萨诸塞儿童使用的《新英格兰识字课本》,实际上是经过简化的宗教经文,《儿童教义问答》、《教义问答手册》和《美洲儿童精神乳汁》则是当时颇为流行的初级教材。在学校的管理人员和教师队伍中,神职人员构成了核心和骨干。校长和教师大部分是牧师。牧师是当时为数不多的受过教育的文化人,负责学校的日常运行,承担识字教育和宗教课程,同时讲授古典语言、数学和法律等。教会代表定期考核学生熟悉和理解《圣经》的程度,以此衡量教师对宗教知识、教义问答和赞美诗掌握的水平。
(二)以学生为本
锻炼学生良好品格是清教徒兴办教育的重要动因。清教徒认为人的本质是邪恶的,教育将为人类指出克服罪恶本性的途径,以拯救堕落中的芸芸众生。因此,把培养孩子良好品格与坚定的宗教信仰视为头等大事。认为学生不只是教育的对象、教育的产品,更是教育的目的,把学生培养成“完整的人”,是教育存在的全部价值之所在。早期,这些学校设定的教育目标,首先是按照本教派的需要,为教会培养信仰虔诚、举止优雅、具有良好教养的年轻教士;其次是造就笃信基督、“正直”和有气质风度的绅士。因此,1754年,耶鲁学院院长在谈到办学宗旨时声称,“学院是传教士的社团,以造就从事宗教事务的人才为己任”1。国王学院在成立时表示,自己明确的办学目的在于“教育和指导青年理解耶稣基督,热爱并服从上帝,养成优良习惯,获得有用知识”2。为了实现既定培养目标,各校都把宗教课作为学生的必修课。各学院普遍开设由校长或著名神学教授讲授的“道德哲学”课,试图结合基督教义、理性和科学,培养学生“正确”的思维习惯、文化观念和价值取向。此外,传教布道、研读经书需要掌握的拉丁语、希腊语和希伯来语也是各校学生学习的重要内容。总之,清教徒学校致力于办成著名诗人弥尔顿所期许的那种“让人成为一个更好的人,而不是让人成为一台冷冰冰的赚钱机器”的“全人教育”载体,培养出不少那个时代最优秀且最有学问的杰出人才,
(三)以家庭为重
突出家庭在子女教育中的责任是清教徒兴办教育的鲜明特点。一般认为,学校乃专司教育在处所,教育的g责任全在教师。而清教徒则认为,父母不单养育孩子,更要教导他们长大成人。因此,子女教育的第一责任人毋庸置疑是父母,学校乃至社会只是父母教育子女的协助者。清教徒将父母的责任分为三类:哺养、教养和教导。其中教养包括教给子女良好的行为举止和使子女受到良好的职业训练。相对而言,清教徒把教育看得比哺养更为重要。在世俗教育中,清教徒首先关心的是教给孩子良好的行为举止,因为清教徒将规范个人行为作为重建社会秩序的起点。良好的行为举止其核心是守秩序,讲礼貌。良好的行为举止覆盖日常生活的广阔领域,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要谦卑。服从家长,尊重长者和上司,善待与自己地位相当和比自己低的人,做到尊卑有序,相互关爱;二是行事为人端正。言谈举止要得体,不好色,不酗酒,不;三是养成勤劳、节俭、守时的生活习惯,这是清教徒尤其强调的。清教世俗教育注重的另一方面,是使子女受到良好的职业训练。为达成上述目标,清教徒教育子女很讲究方法。首先要折其志,使其学会忍耐和服从;其次,在衣食方面要有所节制;再次,父母应正其身,给孩子树立良好榜样;最后,对子女犯错应予惩罚,以使其知错悔改。这些做法即便以今天的视角审视,对我们推行全人教育也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二、清教主义教育观对推行全人教育的启示
全人教育思想,在西方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柏拉图的“和谐就是善”的思想、裴斯塔洛齐的“和谐发展教育”观念,以及亚里士多德的“自由教育论”,在本质上都体现了全人教育的理想。在近代,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教育家和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从人性和人的自由出发,将人的个性的全面发展作为教育的目标。而清教徒在北美新大陆的教育实践,在世界教育史上堪称将全人教育从理论构想推向实践运作的最初尝试。作为清教徒全人教育成功标志的,莫过于北美人在独立战争时期表现出的极强的价值判断力与政治自觉性。1776年1月,托马斯·潘恩旨在动员社会公众支持北美独立的著作《常识》在费城出版后,当年即印刷25次,3个月发行12万册。在一个人口仅250万的殖民地里,总共售出50万册。这一切,显然建立在普通民众极高的识字率和良好的政治素养之上。更具说服力的是,在革命的过渡阶段自发产生的民间权力组织,在对自身权利的意识,尤其是克制暴力、克制自私的欲望,以及建立限制权力机构的能力等方面,彰显出此前民众受到的政治教育和养成的自治能力层次之高。从美洲实质性脱离英王控制到美国建国之前很长的一段时间,北美殖民地就是在这样一些完全自治的民间权力组织的领导之下,平稳的过渡到共和国时期。今天人们时常提及的“美国精神”,比如对生活的信心,面对困难的勇气,以及善于创新、不断进取的人生态度,都是清教徒精神的具体体现。换句话说,是三百多年来一以贯之的清教主义全人教育实践潜移默化的成果。
当下,借鉴清教主义全人教育的有益经验,对我国实施全人教育战略有重要现实意义。事实上,全人教育原本就是中国传统教育的目标。孔子所谓“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指的就是文学与历史并重、哲学与艺术兼修、待人接物的礼节和安身立命的素养兼备,实质就是一种全人教育。到20世纪初,中国知识界先贤也标举过全人教育理想。如指出,“教育是帮助被教育的人,给他能发展自己的能力,完成他的人格,于人类文化上能尽一分子的责任”。2011年2月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明确提出,要“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把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关心每个学生,促进每个学生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发展;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为此,我们应当顺应世界全人教育改革大趋势,在我国大力倡导和实施全人教育战略,努力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具体而言,就是要以全人教育理念引领通识教育实践,推动通识教育模式向全人教育模式全面转型。首先,凸显通识教育作为“人”的教育的特性。在全人教育看来,所谓人的养成,就是要把一个自然人、生理人教育成为一个文化的人、社会的人、理性的人、有道德的人。教育不仅是一种探索知识、培养技能、准备职业的途径,也是一个塑造人格、涵养道德、发展理性、追寻生命意义的过程。其次,弘扬通识教育培养“全人”的价值。人的全面发展、和谐发展、整体发展,是教育的永恒话题。全人教育承继的是古希腊的和谐教育传统,把知识视作一个整体,一个有意义的背景,借助这个背景人们才能理解知识和人本身存在的意义。全人教育所谓的全人,是指在智能、情感、身体、社会、审美和精神性等方面整体发展的人,整体发展的人是“包含了各种能力、潜力和创造性能量的复杂的、相互关联的系统”。知识的整体性、普遍性和“全人”目标等概念,对于我们理解通识教育仍然具有价值。再次,坚持通识教育的跨学科整合导向。以全人教育视角看,目前学校教育将各种知识人为地割裂开来,直接导致人的发展的片面性。全人教育提倡一种跨学科的整合学习,即围绕一个问题,从整体与联系的角度,综合运用各种学科知识去理解和解决。通识教育致力于跨学科整合,通过学科之间的互动、影响和渗透,真正将世界还原为一个整体。最后,深化通识教育涵养人文精神的功能。全人教育思想洋溢着一种强烈的人文情怀,着眼于用人文教育的方法达到全人发展的目标。充满人文精神底蕴的全人教育,坚持两大原则,一是整合知性认知领域与情意爱恋领域,使之成为“平衡”的学习经验,为受教育者发展自我提供便利;二是信任经由整合的教育方式与内容,一定能引导人们迈向善良、和谐与不断的成长的健康轨道。
[注 释]
1 Brubacher J S,Rudy W.Higher education in transition: A hist ory of America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1636~1956[M].New York:Harper & R ow,1958:8.
2 Cubberley E P.Public edu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M].Ca mbridge,MA:Riverside Press, 1919:26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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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秀华:美国殖民地时期的妇女教育,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J],2008,(1).
[4]张 旺:美国高等教育发展的社会文化因素分析,高教探索[J],2006,(1).